Microsoft Word - 99年博士後作業要點_公告版_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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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臺 會 合 字 第 號 函 一 目 標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會 ) 為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鼓 勵 我 國 年 輕 優 秀 博 士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以 提 升 國 際 研 究 能 力, 汲 取 先 進 國 家 研 發 經 驗, 特 訂 定 要 點 二 申 請 資 格 ( 一 ) 申 請 人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條 件, 以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採 認 之 基 準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且 年 齡 在 四 十 五 歲 以 下 者 2.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大 學 部 畢 業 3. 取 得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學 位 未 逾 五 年 者,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於 辦 理 簽 約 前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 二 ) 曾 領 有 會 國 外 博 士 後 研 究 補 助 公 費 或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申 請 ( 三 ) 前 往 大 陸 以 及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研 究 者, 不 在 補 助 範 圍 之 內 ( 四 ) 國 內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單 位 之 教 學 醫 院 編 制 內 之 在 職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或 技 術 人 員 不 適 用 作 業 要 點 ; 上 述 人 員 之 國 外 研 究 請 依 據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三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額 度 及 核 發 ( 一 )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最 高 二 年, 不 得 分 段 或 展 延 ( 二 ) 補 助 公 費 額 度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台 幣 一 百 三 十 萬 元 為 計 算 標 準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上 開 額 度, 除 以 當 年 核 定 國 外 研 究 天 數, 乘 以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天 數 係 指 補 助 起 始 日 至 補 助 截 止 日 之 累 計 日 數 扣 除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 三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 每 一 年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且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補 助 公 費, 逾 三 十 日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特 殊 事 由, 事 先 經 會 同 意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外, 須 返 還 當 年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四 ) 提 前 結 束 國 外 研 究 : 國 外 研 究 總 日 數 最 少 須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未 達 者 須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已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公 費 ( 五 ) 補 助 公 費 核 發 方 式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分 期 撥 付 補 助 公 費 須 撥 付 至 受 補 助 人 指 定 之 人 國 內 帳 戶 ( 六 ) 受 補 助 人 於 補 助 期 間,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其 他 赴 國 外 研 究 公 費 獎 學 金 或 會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教 學 研 究 費 ( 七 ) 受 補 助 人 須 覓 保 證 人 共 同 與 會 簽 署 合 約 書 後, 方 得 申 請 核 發 補 助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因 赴 國 外 研 究 所 涉 之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要 點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合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四 申 請 程 序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會 網 站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註 冊 後, 登 錄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基 資 料 表, 再 第 1 頁, 共 16 頁

2 上 傳 下 列 申 請 文 件 : 1.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二 年 內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申 請 最 低 成 績 依 照 當 年 度 公 告 之 標 準 2.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函, 信 函 出 具 人 須 簽 名 3.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之 推 薦 函 ( 由 申 請 人 通 知 推 薦 人 於 系 統 繳 送 ) 4.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 當 年 度 畢 業 者 得 暫 繳 就 讀 學 校 或 指 導 教 授 以 研 究 機 構 信 箋 出 具 之 預 計 何 時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之 證 明 文 件 ; 若 經 審 查 通 過, 須 於 簽 約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或 機 構 出 具 之 取 得 學 位 證 明 文 件 ) 5. 大 學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成 績 單 應 載 明 修 課 期 間 習 修 課 程 完 成 學 分 修 課 成 績 及 核 發 單 位 之 印 信 或 負 責 人 員 之 簽 6. 研 究 計 畫 書 ( 請 以 中 文 撰 寫,A4 紙 二 十 頁 以 內, 檔 案 在 5MB 以 內 ), 內 容 須 包 含 : (1)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摘 要 (2) 個 人 近 五 年 內 參 與 研 究 或 工 作 之 經 驗 及 成 果 ( 請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受 表 揚 及 獲 獎 紀 錄 等 ) (3) 研 究 計 畫 之 背 景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及 其 重 要 性 (4)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得 含 指 導 教 授 ) 之 學 術 成 就 與 完 成 研 究 構 想 之 關 性 (5) 預 期 完 成 工 作 及 具 體 成 果 與 未 來 工 作 之 關 係 7. 近 五 年 之 代 表 性 學 術 著 作 ( 至 少 一 篇, 限 A4 紙 四 十 頁 內, 檔 案 在 10MB 以 內 ) 上 述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需 以 PDF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 若 單 項 資 料 超 過 一 頁, 請 合 併 掃 瞄 影 像 為 單 一 檔 案 後 上 傳 ( 二 )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及 程 序 : 1. 會 每 年 六 月 一 日 開 放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 當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申 請 截 止 日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以 前 完 成 線 上 登 錄 及 文 件 上 傳 程 序,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2. 完 成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文 件 繳 交 後, 下 載 列 印 申 請 書 合 併 檔 首 頁, 簽 名 後 於 當 年 八 月 十 日 前 寄 達 會,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寄 達 者,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視 為 無 效 五 審 查 原 則 ( 一 ) 書 面 審 查 : 1. 以 申 請 人 過 去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研 究 主 題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之 適 切 性 等 為 評 審 基 準, 委 請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2.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申 請 人 之 學 業 成 績 訓 練 背 景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 占 35%) (2) 申 請 人 之 外 語 能 力 及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在 領 域 之 學 術 聲 譽 與 適 切 性 ( 占 20%) (3) 研 究 計 畫 ( 含 主 題 結 構 與 文 字 架 構 及 方 法 問 題 分 析 等 ) 完 整 性 與 可 行 性 ( 占 30%) (4) 研 究 計 畫 對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 占 15%) 3. 會 預 定 十 月 十 五 日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之 書 面 審 查, 並 遴 選 成 績 優 異 者 參 加 面 試 第 2 頁, 共 16 頁

3 ( 二 ) 面 試 審 查 : 1. 會 預 定 於 十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五 日 舉 辦 國 內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完 畢 後 申 請 人 得 以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會 網 站 作 業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與 確 切 之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2. 面 試 得 依 研 究 領 域 與 應 試 人 數, 安 排 分 組 進 行 ; 未 參 加 面 試 或 面 試 報 到 逾 時 者 不 予 錄 取 3.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談 方 式 辦 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 占 20%) (2)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 占 20%) (3) 專 業 知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能 研 修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等 ) ( 占 40%) (4) 個 人 見 解 ( 包 括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等 ) ( 占 20%) 4. 應 試 人 應 準 備 事 項 : (1) 應 試 人 請 依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2) 每 一 應 試 人 面 試 時 間 原 則 為 20 分 鐘, 面 試 委 員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調 整 面 試 先 由 應 試 人 以 5 分 鐘 簡 報 個 人 簡 歷 研 究 計 畫 與 學 成 後 對 未 來 工 作 發 展 之 規 劃 與 期 許 ; 後 由 面 試 委 員 提 問 應 考 人 回 答 試 場 僅 提 供 電 腦 與 單 槍 投 影 機 ; 應 試 人 僅 得 攜 帶 隨 身 碟 ( 附 USB 接 頭 ) 於 面 試 前 將 簡 報 電 子 檔 (Microsoft ppt) 存 入 試 場 電 腦 中 六 核 定 公 告 及 簽 約 報 到 會 預 定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核 定 結 果 ;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公 告 日 起 至 次 年 之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簽 約 及 辦 理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與 進 行 研 究,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七 受 補 助 人 應 辦 理 事 項 : ( 一 ) 簽 約 與 申 領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 1.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第 六 點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照 要 點 及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簽 約 及 報 到 等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完 成 簽 約 2. 於 網 站 列 印 補 助 公 費 第 一 期 領 款 收 據 乙 份, 簽 名 或 蓋 後 併 同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乙 份 合 約 書 一 式 四 份 寄 達 會 會 審 核 無 誤 後, 將 簽 妥 之 合 約 書 分 別 函 送 受 補 助 人 及 保 證 人 各 一 份, 並 依 合 約 書 約 定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往 前 推 算 二 個 月 辦 理 第 一 期 補 助 款 核 撥 作 業 ( 二 ) 辦 理 報 到 : 受 補 助 人 須 自 補 助 起 始 日 後 三 十 日 內, 於 會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報 到 報 到 應 填 寫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上 傳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資 料 頁 最 近 一 年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以 及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受 補 助 人 抵 達 該 機 構 日 期 之 證 明 文 件, 依 照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簽 約 及 報 到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三 ) 申 請 變 更 計 畫 : 1. 受 補 助 人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得 申 請 變 更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及 研 究 機 構,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2. 變 更 申 請 須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下 列 文 件 : (1)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第 3 頁, 共 16 頁

4 (2)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文 件 (3)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關 證 明 文 件 3. 變 更 申 請 經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仍 須 依 第 六 點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簽 約 及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須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四 ) 申 領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 1.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次 期 開 始 日 ( 依 補 助 起 始 日 起 算 ) 前 之 六 十 日 至 三 十 日 內, 先 至 會 網 站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研 究 報 告 單, 並 上 傳 研 究 機 構 ( 或 指 導 教 授 ) 於 上 傳 前 三 十 日 內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 而 後 列 印 領 款 收 據 簽 名 後 寄 達 會 2. 受 補 助 人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領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視 同 放 棄 補 助 公 費 3. 補 助 公 費 撥 付 帳 戶 限 為 國 內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受 補 助 人 申 請 變 更 時 須 於 會 網 站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上 傳 變 更 之 匯 款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列 印 帳 戶 變 更 申 請 書 並 簽 名 後, 連 同 已 簽 名 之 領 款 收 據 一 併 寄 送 會 辦 理 ( 五 )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補 助 期 滿 三 十 日 內 於 會 網 站 上 傳 下 列 文 件 : 1.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資 料 頁 及 補 助 期 間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影 ; 戳 記 若 有 缺 漏 或 模 糊 不 可 辨 識 者, 須 上 傳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補 助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補 助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除 喪 失 原 有 受 補 助 人 資 格, 並 應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公 費 : 1. 所 繳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2. 會 要 求 提 供 申 請 文 件 正 驗 核 時, 未 配 合 辦 理 3. 未 經 會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研 究 國 家 研 究 機 構 或 研 究 主 題 4.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及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5. 經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6. 於 領 取 補 助 期 間,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或 嚴 重 損 及 國 家 利 益 之 言 行,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 二 ) 受 補 助 人 出 國 研 究 前, 因 案 在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執 行 處 理 中 者, 停 止 其 受 補 助 資 格,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應 返 還 已 領 公 費 ;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第 六 點 規 定 之 簽 約 期 限 內 檢 具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向 會 申 請 恢 復 資 格, 逾 期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 三 ) 受 補 助 人 個 人 研 究 機 構 及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之 通 訊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應 即 時 於 會 網 站 線 上 系 統 更 新 受 補 助 人 亦 有 義 務 詳 實 填 寫 會 提 供 之 有 關 補 助 公 費 問 卷 及 關 調 查 等 資 料 ( 四 ) 受 補 助 人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之 研 究 成 果, 在 國 際 會 議 學 術 期 刊 等 發 表 者, 應 於 論 文 之 致 謝 節 加 註 會 名 稱 及 計 畫 補 助 編 號 ( 五 ) 受 補 助 人 於 領 受 補 助 公 費 期 間 所 涉 與 其 他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需 自 行 負 責 ( 如 兵 役 或 服 務 義 務 等 ) 第 4 頁, 共 16 頁

5 附 件 一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所 應 繳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99 年 度 申 請 者 適 用 )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繳 交 與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溝 通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逾 期 不 受 理 申 請 二 申 請 人 須 提 出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的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 一 ) 申 請 截 止 日 之 前 二 年 內 擬 前 往 研 究 國 家 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各 類 語 文 成 績 之 最 低 標 準 如 下 : 1. 英 文 ( 以 下 擇 一 ) (1)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CBT-TOEFL 成 績 213 分 (ibt-toefl 成 績 79 分 ) (2)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國 際 英 文 語 文 測 試 (IELTS) 成 績 6.5 分 (3)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之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00 分 口 試 成 績 S 日 文 ( 以 下 擇 一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之 日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180 分 口 試 成 績 S-2 (2)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2 級 合 格 3. 法 文 ( 以 下 擇 一 ) (1)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駐 台 代 表 處 法 文 基 礎 測 試 (TCF)TCF3 (2)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駐 台 代 表 處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中 級 (DELF-B1) (3)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之 法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180 分 口 試 成 績 S-2 4. 德 文 ( 以 下 擇 一 ) (1) 台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 合 格 (2) 台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德 福 考 試 (TestDaF)TDN3 (3)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之 德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180 分 口 試 成 績 S-2 5. 西 班 牙 文 ( 以 下 擇 一 ) (1)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初 級 (Nivel Inicial) (2)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之 西 班 牙 文 外 語 能 測 驗 (FLPT)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180 分 口 試 成 績 S-2 ( 二 ) 若 擬 前 往 研 究 國 家 非 使 用 前 項 所 列 語 文, 申 請 人 得 繳 交 申 請 截 止 日 之 前 二 年 內 習 修 該 國 語 文 之 結 業 證 書 或 修 課 成 績 等 具 體 資 料 做 為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三 ) 持 有 所 前 往 國 家 之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學 歷 者, 得 以 該 學 位 證 書 做 為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四 ) 若 擬 前 往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研 究, 但 以 英 文 與 指 導 教 授 溝 通 者,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得 比 照 ( 一 ) 之 1. 及 ( 三 )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5 頁, 共 16 頁

6 附 件 國 科 會 國 外 博 士 後 研 究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依 據 : 國 科 會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貳 簽 約 一 受 補 助 人 可 於 線 上 系 統 自 行 下 載 補 助 公 費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便 辦 理 簽 證 二 辦 理 時 間 :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公 告 日 起 至 次 年 之 10 月 31 日 止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簽 約 及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故 申 請 人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自 訂 補 助 起 始 日, 並 於 補 助 起 始 日 往 前 推 算 約 二 個 月 左 右 與 會 辦 理 簽 約 三 保 證 人 資 格 : ( 一 )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 1. 薪 點 385( 或 當 等 級 ) 以 上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2. 薪 點 245 以 上 之 教 育 或 警 察 現 職 人 員 3. 薪 點 380 以 上 之 軍 職 現 職 人 員 4. 以 簽 約 日 往 前 推 算 1 年 內 任 職 同 一 機 構 且 年 薪 資 所 得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我 國 公 民 ( 二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乙 方 之 保 證 人 : 1. 與 受 補 助 人 有 配 偶 關 係 者 2. 領 取 政 府 各 類 公 費 或 獎 學 金 赴 國 外 研 修 且 尚 未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者 四 保 證 人 簽 署 : ( 一 ) 請 先 詳 閱 合 約 內 容, 並 參 閱 合 約 書 範 例 格 式 後 填 寫 及 黏 貼 關 資 料 於 保 證 人 資 料 頁, 所 有 黏 貼 資 料 皆 須 加 蓋 騎 縫, 若 為 影 須 加 註 與 正 符 之 字 樣 ( 二 ) 保 證 人 身 分 為 公 職 人 員 者, 由 保 證 人 於 合 約 書 上 詳 實 填 妥 各 項 資 料 並 簽 名 蓋 後 送 任 職 機 關 加 蓋 關 防 或 於 填 妥 之 保 證 人 資 料 頁 黏 貼 服 務 機 構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 需 含 薪 點 或 薪 資 ) ( 三 ) 保 證 人 非 屬 公 職 身 分 者, 由 保 證 人 於 合 約 書 上 詳 實 填 妥 各 項 資 料 並 簽 名 蓋, 並 黏 貼 同 一 機 構 服 務 一 年 以 上 之 在 職 證 明 及 最 近 一 年 薪 資 所 得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證 明 影 五 簽 約 文 件 驗 核 及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申 請 : ( 一 ) 受 補 助 人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上 傳 及 登 錄 簽 約 所 需 資 料 : 1. 登 錄 簽 約 基 資 料 2. 合 約 書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係 指 受 補 助 人 已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並 約 定 以 此 日 期 為 公 費 補 助 之 起 始 日 期, 合 約 書 中 各 項 規 定 之 計 算 ( 如 報 到 日 公 費 期 數 國 外 研 究 天 數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等 ) 皆 與 此 日 期 有 關, 為 考 量 您 個 人 權 益, 務 必 審 慎 填 寫, 簽 約 完 成 後,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不 得 更 改 3. 上 傳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提 供 辦 理 入 境 簽 證 之 同 意 函 ( 內 容 須 包 含 同 意 前 往 研 修 之 機 構 及 起 迄 期 限 ; 前 往 美 國 者 須 辦 理 J-1 簽 證, 同 意 函 為 Form DS-2019, 依 照 美 國 政 府 規 定, 以 工 作 簽 證 (H-1) 入 境 者, 不 應 再 領 取 自 身 國 家 公 費, 請 特 別 注 意 ) 4. 上 傳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在 職 證 明 書 及 薪 資 證 明 ( 公 職 人 員 免 繳 薪 資 證 明 ) 第 6 頁, 共 16 頁

7 5. 上 傳 公 費 匯 入 之 國 內 新 台 幣 帳 戶 存 摺 基 資 料 頁 ( 二 ) 會 驗 核 所 送 文 件 後, 將 以 通 知, 請 台 端 再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查 閱 驗 核 結 果 ( 三 ) 文 件 不 符 者, 請 於 線 上 補 正 後, 再 次 線 上 送 出 ; 驗 核 通 過 者, 請 於 線 上 系 統 下 載 並 列 印 台 端 之 合 約 書 及 領 款 收 據 ( 四 ) 系 統 產 生 之 合 約 書 內 文 須 與 當 年 度 要 點 規 定 及 會 核 定 之 內 容 一 致 ( 如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期 間 前 往 之 研 究 機 構 等 ), 請 務 必 詳 閱 台 端 之 合 約 書 是 否 符, 遇 有 不 符 者, 請 務 必 主 動 與 會 聯 繫, 會 將 請 系 統 工 程 師 於 線 上 系 統 修 正 台 端 之 合 約 書 六 辦 理 簽 約 及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匯 撥 : ( 一 ) 簽 約 一 律 通 訊 辦 理,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06 號 21 樓 國 科 會 國 際 合 作 處 請 於 信 封 標 註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簽 約 文 件 字 樣 ( 二 ) 繳 送 文 件 : 1. 填 妥 之 合 約 書 一 式 四 份 黏 貼 資 料 頁 及 簽 方 式, 請 參 見 合 約 書 填 寫 範 例 2. 簽 名 或 蓋 之 補 助 公 費 第 一 期 領 款 收 據 乙 份 3. 博 士 畢 業 證 書 影 乙 份 4.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函 影 乙 份 ( 三 ) 會 完 成 簽 約 後 同 時 匯 撥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至 指 定 帳 戶 ; 用 印 後 之 合 約 書 二 份 留 存 會, 另 以 公 文 分 別 函 送 受 補 助 人 及 保 證 人 各 一 份 ; 公 文 郵 寄 到 戶 籍 地 址, 請 查 收 並 妥 為 保 存 叁 報 到 一 抵 達 研 究 機 構 日 期 : 最 遲 需 於 約 定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二 應 辦 期 限 : 請 於 補 助 起 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於 會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報 到 三 抵 達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線 上 系 統 繳 交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抵 達 該 機 構 日 期 之 證 明 信 函 工 肆 計 畫 變 更 一 計 畫 變 更 作 證 上 課 證 居 留 證 或 辦 理 簽 證 之 文 件 等, 無 法 證 明 抵 達 該 機 構 之 日 期, 不 得 作 為 報 到 之 證 明 文 件 ( 一 ) 受 補 助 人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得 申 請 變 更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及 研 究 機 構,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變 更 申 請 須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下 列 文 件 : 1.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2.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文 件 3.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變 更 申 請 經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仍 須 依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簽 約 及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須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二 提 早 結 束 國 外 研 究 : 請 於 結 束 研 究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應 注 意 事 項 伍 結 案 及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之 說 明 辦 理 結 案 三 放 棄 受 補 助 資 格 : 請 於 線 上 系 統 辦 理 註 銷 作 業 第 7 頁, 共 16 頁

8 伍 次 期 公 費 申 領 一 二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次 期 開 始 日 ( 依 補 助 起 始 日 起 算 ) 前 之 六 十 日 至 三 十 日 內, 先 至 會 網 站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研 究 報 告 單, 並 上 傳 研 究 機 構 ( 或 指 導 教 授 ) 於 上 傳 前 三 十 日 內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並 將 填 具 之 文 件 線 上 送 出 從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之 合 併 檔 中, 列 印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領 款 收 據 簽 名 後 寄 達 會, 請 於 信 封 標 註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次 期 申 辦 文 件 字 樣 英 文 郵 寄 地 址 :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Dep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1F,No.106, Sec. 2, Ho-Ping E. Rd., Taipei, 10622,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中 文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06 號 21 樓 國 科 會 國 際 合 作 處 三 受 補 助 人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領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視 同 放 棄 補 助 公 費 四 補 助 公 費 撥 付 帳 戶 限 為 國 內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受 補 助 人 申 請 變 更 時 須 於 會 網 站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上 傳 變 更 之 匯 款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列 印 帳 戶 變 更 申 請 書 並 簽 名 後, 連 同 已 簽 名 之 領 款 收 據 一 併 寄 送 會 辦 理 陸 結 案 及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一 辦 理 補 助 期 滿 作 業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補 助 期 滿 三 十 日 內 於 會 網 站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補 助 期 滿, 輸 入 及 上 傳 下 列 文 件 : 1.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線 上 輸 入, 系 統 僅 接 受 中 英 文 字 輸 入, 圖 表 無 法 輸 入 2. 補 助 期 間 我 國 出 入 境 日 期 : 前 往 研 究 機 構 之 出 境 日 期 補 助 期 間 之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補 助 期 滿 返 國 入 境 日 期, 依 時 間 順 序 線 上 輸 入 補 助 期 滿 未 能 立 即 返 國 者, 仍 須 於 補 助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由 於 沒 有 入 境 戳 記, 入 境 日 期 請 輸 入 補 助 期 滿 日, 並 於 上 傳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戳 記 頁 上 註 明 尚 未 返 國 字 樣 欄 位 填 寫 不 完 整 者, 系 統 無 法 作 業, 請 務 必 詳 填 3.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 線 上 系 統 上 傳 (1)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資 料 頁 及 所 有 補 助 期 間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完 整 頁 面 ; 戳 記 若 有 缺 漏 或 模 糊 不 可 辨 識 者, 須 上 傳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補 助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2)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研 修 表 現 信 函 4. 會 審 核 所 送 文 件 後, 將 以 通 知 台 端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查 閱 審 核 結 果 文 件 不 符 者, 請 於 線 上 補 正 ; 審 核 通 過 者, 可 於 線 上 系 統 下 載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表 5. 請 依 以 下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核 對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表 是 否 無 誤, 若 有 誤 請 主 動 與 會 聯 繫, 以 便 修 正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表 6. 若 需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公 費 繳 還 方 式 及 期 限 : (1) 支 票 連 同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公 函 影 及 結 算 表 影 郵 寄 至 會 辦 理 結 案, 以 寄 達 會 之 第 8 頁, 共 16 頁

9 日 為 公 費 返 還 日 期 支 票 抬 頭 為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郵 寄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06 號 21 樓 國 科 會 國 際 合 作 處 收, 信 封 註 明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公 費 結 算 文 件 (2) 會 收 訖 繳 回 之 補 助 公 費 後, 將 以 公 函 檢 附 收 據, 郵 寄 至 受 補 助 人 戶 籍 地 址 (3) 台 端 應 於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公 函 送 達 翌 日 起 90 日 內 一 次 返 還 ; 逾 90 日 仍 未 返 還 者, 將 依 合 約 書 規 定 及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二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 一 ) 關 規 定 及 公 費 撥 付 期 別 認 定 : 1.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公 費 額 度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台 幣 一 百 三 十 萬 元 為 計 算 標 準 每 一 年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且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補 助 公 費 國 外 研 究 總 日 數 最 少 須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未 達 者 須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已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公 費 2. 合 約 書 第 3 條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第 2 條 甲 乙 雙 方 約 定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為... ( 日 期 係 受 補 助 人 簽 約 時 選 定 ) 3. 公 費 撥 付 期 別 認 定 :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公 費 核 發 方 式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分 期 撥 付 舉 例 一, 某 甲 之 合 約 書 第 3 條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為 一 年 ; 第 2 條 約 定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為 100 年 4 月 2 日 故 前 6 個 月 為 第 一 期, 補 助 起 迄 日 為 100 年 4 月 2 日 至 100 年 10 月 1 日 ; 後 6 個 月 為 第 二 期, 補 助 起 迄 日 為 100 年 10 月 2 日 至 101 年 4 月 1 日 舉 例 二, 某 乙 之 合 約 書 第 3 條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為 二 年 ; 第 2 條 約 定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為 100 年 4 月 2 日 故 第 一 期 補 助 起 迄 日 為 100 年 4 月 2 日 至 100 年 10 月 1 日 ; 第 二 期 補 助 起 迄 日 為 100 年 10 月 2 日 至 101 年 4 月 1 日 ; 第 三 期 之 補 助 起 迄 日 為 101 年 4 月 2 日 至 101 年 10 月 1 日 ; 第 四 期 之 補 助 起 迄 日 為 101 年 10 月 2 日 至 102 年 4 月 1 日 ( 二 ) 國 外 研 修 期 間 返 國, 入 出 境 當 日 性 質 之 認 定 : 以 台 灣 入 出 境 戳 記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國 外 研 修 期 間 返 國, 返 國 入 境 當 日 及 出 國 出 境 當 日 列 為 研 修 期 間 ; 入 境 之 次 日 起 至 出 境 之 前 一 日 止 列 為 請 假 期 間 ( 三 ) 實 際 研 究 天 數 之 計 算 :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公 費 額 度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台 幣 一 百 三 十 萬 元 為 計 算 標 準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上 開 額 度, 除 以 當 年 核 定 國 外 研 究 天 數, 乘 以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天 數 係 指 補 助 起 始 日 至 補 助 截 止 日 之 累 計 日 數 扣 除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舉 例 一, 某 甲 之 補 助 月 份 為 2 年 ;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260 萬 元 ;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為 100 年 4 月 2 日, 其 補 助 迄 日 為 何? 若 提 前 返 國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如 何 計 算? 答 : (1) 第 一 年 補 助 起 迄 日 : 100 年 4 月 2 日 -101 年 4 月 1 日, 計 365 天 第 二 年 補 助 起 迄 日 : 101 年 4 月 2 日 -102 年 4 月 1 日, 計 365 天 (2) 若 提 前 於 101 年 10 月 29 日 返 抵 國 門,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 第 9 頁, 共 16 頁

10 第 一 年, 無 請 假, 應 領 公 費 NT$ 130 萬 第 二 年, 返 國 後 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至 102 年 4 月 1 日, 計 154 天, 須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第 二 年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為 : NT$1,300,000/365 天 *( ) 天 =NT$751,507 舉 例 二, 某 乙 之 補 助 月 份 為 12 個 月 ;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130 萬 元 ;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為 100 年 4 月 2 日 ; 研 究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入 境 日 期 為 8 月 3 日, 出 境 日 期 為 8 月 20 日 ; 其 補 助 迄 日 為 何? 應 領 補 助 金 額 為 何? 答 : (1) 補 助 起 始 日 100 年 4 月 2 日 累 計 12 個 月 後 之 101 年 4 月 1 日 為 補 助 迄 日 (2) 請 假 期 間 為 自 8 月 4 日 至 8 月 19 日, 總 計 16 日 (3)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 100 年 4 月 2 日 至 101 年 4 月 1 日 總 計 365 天 NT$1,300,000/365 天 *(365 天 -16 天 ) =NT$1,243,014 第 10 頁, 共 16 頁

11 柒 合 約 書 黏 貼 及 蓋 範 例 ( 內 文 以 當 年 度 實 際 合 約 書 為 準 ) 立 合 約 書 人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合 約 書 甲 方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科 會 ) 乙 方 : 黃 大 同 君, 為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要 點 ), 受 補 助 之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茲 經 甲 乙 雙 方 協 議, 由 甲 方 補 助 乙 方 赴 國 外 研 究 : 研 究 國 家 / 城 市 : 美 國 / 芝 加 哥 市 研 究 機 構 : 西 北 大 學 / 神 經 科 學 所 研 究 計 畫 : 中 文 : 訊 號 以 及 影 像 處 理 英 文 :Signal and Image Processing 雙 方 同 意 合 約 所 附 之 所 有 文 件 及 政 府 現 在 或 將 來 所 訂 定 ( 含 修 正 ) 之 一 切 有 關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之 規 定, 均 屬 合 約 範 圍 經 議 定 條 件 如 下 : 第 1 條 乙 方 自 申 請 補 助 至 結 束 研 究, 所 涉 國 外 研 究 事 宜 及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均 依 要 點 及 合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 約 定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 第 2 條 甲 乙 雙 方 約 定 補 助 起 始 日 期 為 民 國 100 年 4 月 2 日 ; 乙 方 需 於 該 日 之 前 抵 達 赴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研 究 ( 補 助 公 費 額 度 及 核 發 ) 第 3 條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為 一 年, 不 得 分 段 或 展 延 ; 補 助 金 額 為 一 年 新 台 幣 壹 佰 叁 拾 萬 元 為 計 算 基 準 補 助 公 費 之 計 算 依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4 條 補 助 公 費 核 發 方 式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分 期 撥 付 乙 方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之 程 序, 應 依 要 點 及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5 條 補 助 公 費 之 撥 付 方 式 由 甲 方 以 電 匯 方 式 匯 入 下 列 乙 方 指 定 之 人 國 內 帳 戶 銀 行 名 稱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碼 582 戶 名 黃 大 同 銀 行 帳 號 請 蓋 第 11 頁, 共 16 頁

12 ( 切 結 ) 第 6 條 乙 方 未 曾 領 有 甲 方 資 助 之 國 外 博 士 後 研 究 補 助 公 費 或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獎 學 金 第 7 條 乙 方 於 補 助 期 限 內 不 得 同 時 於 國 內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甲 方 專 題 計 畫 補 助 單 位 之 教 學 醫 院 擔 任 編 制 內 之 在 職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或 技 術 人 員 第 8 條 乙 方 於 補 助 期 限 內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其 他 赴 國 外 研 修 公 費 獎 學 金 或 甲 方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教 學 研 究 費 ( 補 助 公 費 返 還 ) 第 9 條 乙 方 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除 喪 失 原 有 受 補 助 人 資 格, 並 應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公 費 : ( 一 ) 所 繳 資 料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 二 )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申 請 文 件 正 驗 核 時, 未 配 合 辦 理 ( 三 )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研 究 國 家 機 構 或 主 題 ( 四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未 達 最 低 研 究 天 數 及 未 辦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者 ( 五 ) 經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 六 ) 於 領 取 補 助 期 間,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或 嚴 重 損 及 國 家 利 益 之 言 行,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第 10 條 乙 方 進 行 研 究 前, 因 案 在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執 行 處 理 中 者, 甲 方 得 停 止 其 受 補 助 資 格,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應 返 還 已 領 公 費 ; 乙 方 須 於 簽 約 期 限 內 檢 具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向 甲 方 申 請 恢 復 資 格, 逾 期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第 11 條 乙 方 因 違 反 合 約 規 定 應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情 事 者, 甲 方 不 核 發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外, 並 通 知 乙 方 返 還 已 領 補 助 公 費 乙 方 於 接 獲 前 項 通 知 後, 應 於 通 知 書 送 達 翌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一 次 返 還 ; 逾 九 十 日 仍 未 一 次 返 還 者, 甲 方 得 向 乙 方 追 償 乙 方 所 領 之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外, 自 通 知 書 送 達 翌 日 起 依 年 息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加 計 至 還 清 日 止 之 利 息 ; 逾 期 未 返 還 者, 乙 方 願 依 照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 包 括 甲 方 律 師 費 ) ( 保 證 人 ) 第 12 條 乙 方 應 覓 一 位 保 證 人 作 保, 於 乙 方 違 反 合 約 規 定, 致 發 生 應 返 還 已 核 發 第 12 頁, 共 16 頁

13 補 助 公 費 而 逾 期 未 返 還 情 事 時, 保 證 人 願 負 連 帶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之 保 證 責 任, 並 自 甲 方 要 求 履 行 此 項 責 任 之 通 知 書 送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一 次 清 償 乙 方 依 合 約 規 定 所 應 返 還 之 全 部 補 助 公 費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 包 括 甲 方 律 師 費 ) 第 13 條 保 證 人 所 負 保 證 責 任 之 期 限, 至 乙 方 完 成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日 止 為 查 核 落 實 保 證 人 之 保 證 責 任, 甲 方 得 不 定 期 對 保, 保 證 人 應 配 合 辦 理 第 14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甲 方 得 即 通 知 乙 方 辦 理 換 保 ; 於 換 保 手 續 未 完 成 前, 原 保 證 人 仍 應 負 保 證 責 任, 乙 方 並 不 得 申 請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 ( 一 ) 保 證 人 未 配 合 甲 方 辦 理 對 保 ( 二 ) 保 證 人 戶 籍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未 於 變 更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甲 方 ( 三 ) 保 證 人 須 赴 海 外 研 究 進 修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等 長 期 性 出 國 情 形 者 ( 四 ) 甲 方 衡 量 保 證 人 之 資 力 或 關 情 事, 認 為 有 換 保 之 必 要 時 ( 五 ) 保 證 人 請 求 退 保 時 ( 其 他 事 項 ) 第 15 條 合 約 未 規 定 事 宜,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要 點 關 法 令 及 甲 方 之 變 更 通 知 辦 理 第 16 條 雙 方 如 因 合 約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之 行 政 法 院 為 訴 訟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17 條 合 約 一 式 四 份, 甲 方 收 執 二 份 乙 方 收 執 一 份 保 證 人 收 執 一 份 請 蓋 第 13 頁, 共 16 頁

14 立 約 人 : 甲 方 : 國 科 會 代 表 人 : 主 任 委 員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06 號 乙 方 :( 簽 署 前 務 請 詳 閱 合 約 內 容 ) 簽 名 或 蓋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T 戶 籍 地 址 :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06 號 電 話 : 手 機 : 請 簽 名 或 蓋 與 正 符 片 黃 建 成 翁 憶 欣 與 正 符 李 嫺 君 二 請 謄 寫 與 正 符 並 蓋 一 上 下 以 印 蓋 騎 縫 授 權 代 理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 簽 名 或 蓋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填 入 當 天 日 期 第 14 頁, 共 16 頁

15 乙 方 保 證 人 : 姓 名 吉 育 良 性 別 男 身 分 證 字 號 F 任 職 單 位 第 一 化 學 公 司 職 稱 與 正 符 總 經 理 片 薪 點 或 年 薪 / 年 資 3,000,000/15 與 正 符 二 請 謄 寫 與 正 符 一 上 下 蓋 騎 縫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保 證 人 簽 名 或 蓋 : 請 簽 名 或 蓋 電 話 ( ) 電 話 ( ) 手 機 號 碼 備 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5 頁, 共 16 頁 請 填 入 當 天 日 期

16 第 16 頁, 共 16 頁 說 明 : 影 請 簽 名 蓋 並 加 註 與 正 符 保 證 人 資 料 黏 貼 處 黏 貼 資 料 為 線 上 上 傳 之 身 分 証 薪 資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等, 若 為 影 應 加 註 與 正 符 並 上 下 蓋 騎 縫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影 印 與 正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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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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