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1年公費留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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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5 年 4 月 13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公 告 簡 章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7 月 29 日 ( 五 )8:00 起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 五 )17:00 止 補 件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17:00 前 105 年 9 月 14 日 (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10 月 8 日 ( 六 ) 筆 試 測 驗 105 年 11 月 18 日 ( 五 )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105 年 12 月 3 日 4 日 ( 六 日 ) 面 試 105 年 12 月 30 日 ( 五 )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頁 如 未 發 現 資 訊 請 按 重 新 整 理 ), 並 同 時 上 傳 相 關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親 自 簽 名 之 報 名 申 請 表 正 本 及 其 他 應 繳 文 件,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經 教 育 部 通 知 需 補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17:00 前, 以 電 子 檔 文 件 上 傳 至 本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資 訊 網, 逾 期 上 傳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106 年 3 月 27 日 ( 一 )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研 習 會 ( 暫 訂 ) 相 關 時 程, 教 育 部 得 因 重 大 特 殊 狀 況 予 以 彈 性 調 整 1

2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第 1 次 及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 教 文 ( 三 )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第 1 點 第 14 點 附 表 一 一 類 別 名 額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類 別 及 名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78 名 ( 二 )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8 名 ( 三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10 名 ( 四 )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5 名 前 項 第 ( 二 ) 款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係 指 報 名 時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5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各 款 報 考 人 僅 得 擇 一 類 別 報 名, 報 名 後 不 得 轉 換 身 分 類 別 報 考 者 依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166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 報 考 第 1 項 第 ( 一 ) 款 類 別 者 之 錄 取 名 額 詳 見 附 表 一, 報 考 第 1 項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四 ) 款 類 別 者, 錄 取 名 額 方 式 悉 依 各 該 類 別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補 助 年 限 : ( 一 ) 人 文 類,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4 年 : 1. 文 史 哲 學 群 2. 政 治 學 群 ( 含 區 域 研 究 ) 3. 教 育 學 群 ( 含 運 動 休 閒 ) 4. 藝 術 學 群 ( 含 文 化 資 產 ) 5. 法 律 學 群 6. 社 會 科 學 學 群 7. 心 理 與 認 知 學 群 8. 管 理 與 經 濟 學 群 ( 二 ) 理 工 類,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3 年 : 1.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學 群 2. 數 理 化 學 群 2

3 3. 電 資 學 群 4. 工 程 學 群 ( 含 防 災 科 技 ) 5. 生 命 科 學 學 群 ( 含 農 林 漁 牧 及 海 洋 ) 6. 醫 藥 衛 生 學 群 三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 如 下 表 ): 一 學 費 : 支 領 期 間 總 額 上 限 範 圍 內 檢 據 核 實 發 給 其 中 3 年 總 額 上 限 9 萬 美 元 4 年 總 額 上 限 12 萬 美 元 (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 不 足 1 年 者 按 比 率 計 算 核 發,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 季 ), 依 校 方 規 定 退 還 學 費 者, 其 所 退 還 之 學 費 應 繳 還 本 部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本 部 審 核 認 定 之 二 生 活 費 :( 單 位 : 美 元 ) 地 區 / 國 家 城 市 或 地 區 年 支 生 活 費 華 盛 頓 特 區 (Washington, D.C.) 紐 約 市 (New York City) 舊 金 山 市 (San Francisco) 波 士 頓 市 (Boston) 劍 橋 市 (Cambridge) 20,000 美 國 城 市 芝 加 哥 市 (Chicago) 洛 杉 磯 市 (Los Angeles) 聖 地 牙 哥 市 (San Diego) 聖 荷 西 市 (San Jose) 聖 塔 克 魯 茲 市 (Santa Cruz) 聖 塔 19,000 芭 芭 拉 市 (Santa Barbara) 史 丹 佛 市 (Stanford) 柏 克 萊 市 (Berkeley) 休 士 頓 市 (Houston) 西 雅 圖 市 (Seattle) 奧 克 蘭 市 (Oakland) 爾 灣 市 18,000 (Irvine) 河 濱 市 (Riverside) 巴 沙 迪 納 市 (Pasadena) 其 他 城 市 17,000 東 京 都 大 阪 府 京 都 府 20,000 日 本 城 市 橫 濱 市 名 古 屋 市 神 戶 市 18,000 其 他 城 市 17,000 印 度 15,000 新 加 坡 18,000 莫 斯 科 市 (Moscow) 20,000 俄 羅 斯 城 市 聖 彼 得 堡 市 (St. Petersburg) 19,000 其 他 城 市 16,000 倫 敦 市 (London) 巴 黎 市 (Paris) 奧 斯 陸 市 (Oslo) 日 內 瓦 市 (Geneva) 蘇 黎 世 市 (Zurich) 羅 馬 市 (Rome) 威 尼 斯 市 城 市 (Venice) 阿 姆 斯 特 丹 市 (Amsterdam) 布 魯 塞 爾 市 (Brussels) 20,000 歐 洲 伯 明 翰 市 (Birmingham) 愛 丁 堡 市 (Edinburgh) 里 丁 市 (Reading)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丹 麥 德 國 瑞 士 盧 森 堡 奧 地 利 法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英 國 19,000 國 家 冰 島 荷 蘭 比 利 時 葡 萄 牙 愛 爾 蘭 18,000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15,000 加 拿 大 19,000 3

4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城 市 城 市 雪 梨 市 (Sydney) 19,000 墨 爾 本 市 (Melbourne) 布 里 斯 班 市 (Brisbane) 18,000 其 他 城 市 16,000 奧 克 蘭 市 (Auckland) 基 督 城 市 (Christchurch) 皇 后 鎮 市 (Queenstown) 威 靈 頓 市 (Wellington) 16,000 其 他 城 市 15,000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12,000 註 : 1. 本 標 準 表 奉 行 政 院 104 年 10 月 14 日 院 授 主 預 教 字 第 號 函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5 年 2 月 5 日 主 預 教 字 第 號 函 示 修 正, 嗣 後 如 有 調 整, 則 依 新 調 整 之 公 費 標 準 支 給 2. 本 公 費 撥 款 作 業 悉 依 本 部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3.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本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辦 理 四 學 位 別 : ( 一 ) 本 考 試 一 般 生 限 定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但 以 下 藝 術 學 群 及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學 群 所 屬 學 門 之 研 究 領 域, 亦 得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 美 術 學 門 之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及 數 位 動 畫 2 項 研 究 領 域 音 樂 學 門 之 指 揮 音 樂 產 業 及 數 位 影 音 典 藏 3 項 研 究 領 域 舞 蹈 學 門 之 舞 蹈 科 技 舞 蹈 創 作 及 舞 蹈 表 演 3 項 研 究 領 域 表 演 藝 術 學 門 之 所 有 研 究 領 域 建 築 設 計 學 門 及 120 工 業 設 計 2 學 門 之 所 有 研 究 領 域 ( 二 ) 勵 學 優 秀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三 類 特 殊 身 分 公 費 留 學 受 獎 生, 不 限 學 群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均 得 出 國 攻 讀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五 報 考 資 格 : 報 考 本 考 試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一 般 資 格 學 歷 資 格 及 語 言 資 格, 其 中 學 歷 資 格 並 應 擇 一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語 言 資 格 應 提 出 符 合 本 考 試 簡 章 之 規 定 文 件 ( 一 ) 一 般 資 格 : 4

5 1.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報 考 時 擬 留 學 國 選 擇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須 能 取 得 J-1 簽 證 為 要 件 ( 依 美 國 現 行 規 定, 具 美 國 籍 或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無 法 取 得 J-1 簽 證 ) 2. 年 齡 在 45 歲 以 下 ( 民 國 60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未 獲 博 士 學 位 者 女 性 報 考 者, 於 報 考 年 齡 限 制 之 前, 如 曾 有 生 育 事 實 者, 得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每 胎 得 延 後 年 齡 限 制 2 年, 兩 胎 4 年, 以 此 類 推 3. 未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或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所 稱 我 國 政 府 留 學 獎 助 金, 係 指 本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以 ( 公 家 )( 國 家 )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但 軍 公 教 等 公 職 人 員, 曾 經 服 務 機 關 以 在 職 訓 練 性 質 出 國 進 修,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學 歷 資 格 : 1. 具 有 國 內 學 歷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國 內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得 持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3)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在 校 生 能 提 具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1 至 3 年 級 全 學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暫 准 切 結 報 名 2. 具 有 境 外 學 歷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大 陸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應 檢 具 畢 業 證 學 位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暫 准 切 結 報 名 ) (2) 香 港 澳 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3)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畢 業 學 校 未 列 入 本 部 外 國 大 學 參 考 名 冊 者, 於 面 試 時 檢 具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暫 准 切 結 報 名 ( 三 ) 語 言 資 格 : 應 提 出 符 合 標 準 之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但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5 年 原 住 民 5

6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詳 如 第 27 頁 至 第 28 頁 )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測 驗 機 構 與 其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及 繳 驗 證 明 如 下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4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B 級 分, 可 分 次 選 考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第 3 級 (FCE) 以 上 ( 非 BULAT)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高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考 科 ( 含 初 試 及 複 試 ) 及 格 之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中 心 : (1)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213 分 以 上 (2)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80 分 以 上 3.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學 術 考 試 6 級 分 以 上 4.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2 級 ( 民 國 100 年 以 後 兼 採 認 N2 級 ) 以 上 5.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7.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8.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9.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TOPIK)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10.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6

7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 指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士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者,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阿 拉 伯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得 以 於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修 習 阿 拉 伯 文 34 學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證 明 替 代 11. 以 上 各 款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繳 驗 規 定 : (1) 在 本 考 試 報 名 補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8 月 19 日 )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如 提 具 符 合 該 標 準,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單 者 得 暫 准 報 名 ; 惟 所 有 通 過 筆 試 之 報 考 者, 均 須 繳 驗 報 名 時 所 提 之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檢 定 合 格 等 級 之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請 及 早 準 備 (2) 以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為 準 如 赴 擬 留 學 國 家 之 大 學 校 院 係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須 提 出 學 校 系 所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如 擬 前 往 之 留 學 國 家, 均 非 使 用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者, 則 須 繳 交 該 擬 留 學 國 合 於 入 學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應 自 行 舉 證 並 譯 為 中 文 ) 或 前 項 第 10 目 之 (1)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註 : 如 擬 留 學 國 家 為 法 國, 需 提 出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法 語 能 力 證 明 ; 惟 如 其 大 學 校 院 係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須 提 出 該 大 學 校 院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六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依 本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資 訊 網 站 ( 以 下 簡 稱 報 名 網 站 ) 所 定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時 間 自 105 年 7 月 29 日 8:00 起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17:00 截 止, 逾 期 上 傳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7

8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同 時 上 傳 報 名 應 繳 相 關 表 件 掃 描 檔, 如 筆 試 通 過 後, 於 面 試 時 應 繳 交 親 自 簽 名 之 報 名 申 請 表 正 本, 及 其 他 應 繳 文 件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如 經 本 部 通 知 需 補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17:00 前, 將 應 補 件 資 料 上 傳 至 本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逾 期 上 傳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如 第 41 頁 ) 七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及 本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所 定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時 所 有 證 件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 惟 面 試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紙 本 正 本, 進 行 查 驗 凡 報 考 本 考 試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 一 ) 本 考 試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網 址 : 填 寫 報 名 表 ) ( 二 )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大 頭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之 用 (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照 片, 戴 帽 或 合 成 照 片, 一 律 拒 收 ; 報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且 須 清 晰 可 用,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筆 試 測 驗 及 面 試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 ( 三 ) 合 於 第 5 點 報 考 資 格 第 2 款 任 一 學 歷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 四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舊 式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均 不 受 理 ) ( 五 )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為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或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或 列 印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語 文 能 力 標 準 請 依 105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 六 ) 符 合 第 5 點 第 3 款 第 10 目 之 (1) 報 考 者, 應 另 行 提 供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符 合 第 5 點 第 3 款 第 11 目 之 (2) 報 考 者, 應 另 行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家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七 )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 如 第 43 頁 ) ( 八 ) 報 名 繳 費 證 明 單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本 項 費 用 包 含 報 名 費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之 掛 號 郵 資 等 凡 考 生 合 於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持 有 各 該 直 轄 市 8

9 縣 ( 市 ) 政 府 開 具 105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未 於 報 名 表 聲 明 為 勵 學 優 秀 生 ( 或 未 持 有 所 需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 而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報 名 繳 費 後, 即 不 得 再 申 請 退 費 或 轉 換 報 名 類 別 ( 九 ) 切 結 書 ( 如 第 58 頁 ), 切 結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資 格 另 如 具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5 點 第 2 款 所 列 3 項 暫 准 切 結 報 名 之 學 歷 資 格 者, 應 擇 一 勾 選 ( 如 第 59 頁 ) ( 十 )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者,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 如 第 61 頁 ) ( 十 一 ) 符 合 第 5 點 第 1 款 第 2 目 之 女 性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八 面 試 前 應 繳 表 件 : 面 試 前,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載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傳 面 試 前 應 繳 表 件 至 本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網 址 : 未 依 限 繳 交 致 影 響 面 試 成 績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 ( 二 )3,000 字 以 內 出 國 研 究 計 畫 及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論 文 或 著 作 ( 三 ) 應 考 拉 丁 美 洲 區 域 研 究 學 門 者, 除 原 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5 點 第 3 款 規 定 所 繳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外, 另 需 繳 交 西 班 牙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或 FLPT 西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九 面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表 件 : 筆 試 通 過 後, 被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應 於 面 試 報 到 時, 繳 驗 下 列 表 件 ( 各 項 文 件 須 備 齊 且 均 為 紙 本 正 本, 並 須 與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相 符 ): ( 一 ) 面 試 通 知 書 ( 二 ) 親 自 簽 名 之 報 名 表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及 切 結 書 ( 三 ) 中 華 民 國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四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 ( 五 ) 符 合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5 點 第 2 款 第 2 目 之 (3) 但 書 規 定 者, 檢 具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之 證 明 文 件 9

10 ( 六 )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包 含 成 績 單 或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 符 合 第 5 點 第 3 款 第 10 目 之 (1) 報 考 者, 應 另 行 提 供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符 合 第 5 點 第 3 款 第 11 目 之 (2) 報 考 者, 應 另 行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家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七 ) 應 考 拉 丁 美 洲 區 域 研 究 學 門 者, 除 原 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5 點 第 3 款 規 定 所 繳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外, 另 需 繳 交 西 班 牙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或 FLPT 西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 八 )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檢 附 合 於 報 考 身 分 類 別 之 證 明 文 件 ( 九 ) 依 本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第 9 點 第 2 款,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及 於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填 寫 輔 具 需 求 者, 另 須 繳 驗 報 名 時 上 傳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如 第 60 頁 ) 如 未 依 本 部 規 定 期 間 內 繳 交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面 試 時 應 繳 表 件,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已 面 試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公 告 錄 取 後, 與 本 部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前, 應 繳 表 件 : ( 一 )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之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 系 )83( 含 )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 二 )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及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報 考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書 ( 正 本 ) ( 三 ) 其 他 有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延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 四 ) 持 第 5 點 第 2 款 第 1 目 之 (3) 規 定 之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持 第 5 點 第 2 款 第 2 目 之 (1) 規 定 之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由 本 部 核 發 之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供 本 部 查 驗, 始 具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考 試 項 目 : ( 一 ) 筆 試 : 1. 國 文 作 文 2. 專 門 科 目 10

11 ( 二 ) 面 試 十 二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10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面 試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十 三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訂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教 室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10 月 1 日 起 公 告 於 該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網 站 ( ), 電 話 :(02) 轉 417 面 試 地 點 另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十 四 錄 取 標 準 : ( 一 ) 國 文 作 文 與 專 門 科 目 2 科,3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核 計 3 科 總 分 時, 國 文 作 文 分 數 占 20%, 專 門 科 目 每 科 各 占 40%, 合 計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 二 ) 各 學 門 面 試 人 數 至 多 為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並 依 前 款 筆 試 總 成 績 至 多 遴 選 最 優 前 3 人 前 6 人 或 前 9 名 參 加 面 試, 例 如 該 學 門 預 計 錄 取 1 名, 則 至 多 3 名 考 生 得 參 加 面 試, 若 預 定 錄 取 2 名, 則 至 多 6 名 考 生 進 入 面 試, 以 此 類 推 筆 試 總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但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三 ) 面 試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2 人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暫 緩 該 組 面 試,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 四 ) 錄 取 基 準 及 同 分 參 酌 基 準 : 1. 筆 試 總 成 績 占 60%, 面 試 成 績 占 40%, 併 計 為 筆 面 試 總 分 2.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筆 面 試 總 分 未 達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所 訂 最 低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各 類 別 及 各 學 群 ( 門 ) 錄 取 名 額 得 流 用, 亦 得 從 缺 3. 各 學 門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較 高 者 ; 如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 五 ) 錄 取 名 額 流 用 機 制 : 11

12 1. 名 額 流 用 順 序 : 原 則 上 優 先 於 同 一 學 群 流 用, 惟 必 要 時 可 跨 學 群 流 用 2. 名 額 流 用 時,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依 各 學 門 錄 取 與 未 錄 取 者 分 數 差 距 及 近 年 各 學 門 從 缺 錄 取 情 況 決 定 之 ( 六 ) 各 學 群 ( 門 ) 最 終 錄 取 名 額, 依 各 該 學 門 筆 面 試 總 分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名 額 流 用 機 制 等, 經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之 十 五 複 查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面 試 成 績 單 寄 發 次 日 起 10 日 內, 即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11 月 28 日 前,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6 年 1 月 9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前 述 申 請 複 查 各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使 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 格 式 如 第 54 頁 第 56 頁 ), 表 內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貼 足 回 件 掛 號 郵 資,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函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遞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 四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五 )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試 卷 作 答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核 計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2.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未 依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作 答,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 六 )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處 理 ( 七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除 成 績 外,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十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2

13 ( 一 ) 本 考 試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主 要 針 對 本 考 試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相 關 研 究, 錄 取 考 生 資 料 乃 針 對 錄 取 後 學 生 輔 導 統 計 建 置 海 外 人 才 庫 海 外 人 才 經 驗 分 享 及 國 際 連 結 計 畫 社 群 網 絡 (Taiwan GPS 臉 書 社 群 ) 及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除 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16 條 但 書 所 定 情 形 外,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 二 ) 本 考 試 簡 章 所 列 內 容, 請 詳 細 閱 讀, 充 分 瞭 解 後 再 報 名 ( 三 ) 報 名 者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供 本 部 辦 理 本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 四 ) 考 生 報 名 及 面 試 時 所 繳 交 資 料 ( 含 電 子 檔 紙 本 等 )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未 錄 取 者 所 有 報 名 資 料 將 於 報 名 次 年 度 銷 毀 ; 經 受 理 報 名 後,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填 寫 不 全 或 逾 期 報 名 者, 不 予 受 理 未 獲 受 理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依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新 臺 幣 60 元 後, 退 還 剩 餘 報 名 費, 並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個 別 通 知 ( 五 ) 繳 交 之 表 件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經 本 部 查 明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已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2.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3. 已 完 成 出 國 手 續 並 領 取 公 費 者, 撤 銷 公 費 留 學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公 費 全 額 償 還, 經 通 知 限 期 償 還 逾 期 不 償 還 者, 依 本 部 追 償 公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六 ) 凡 以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核 及 採 認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經 本 部 查 證 後, 不 予 採 認 該 項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學 歷 時,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七 ) 預 定 之 筆 試 或 面 試 考 試 日 期, 因 天 災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部 宣 布 暫 停 辦 理 時,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延 後 辦 理 之 日 期, 另 行 公 布 ( 八 ) 本 考 試 錄 取 榜 單 以 不 公 布 錄 取 者 姓 名 為 原 則, 僅 公 布 錄 取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留 學 國 家 學 群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 九 )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錄 取 後, 僅 得 核 予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13

14 學 獎 助 金 期 限 範 圍 內, 累 計 未 滿 4 年 之 餘 數 ( 十 )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二 項 ( 含 ) 以 上 政 府 預 算 之 獎 助 學 金, 如 同 時 或 先 後 錄 取 而 支 領 期 間 重 複 者, 僅 得 選 擇 領 取 其 中 一 項 獎 助 學 金, 累 計 支 領 期 限 最 長 4 年 如 經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本 部 得 解 除 其 公 費 留 學 契 約 停 止 發 放 公 費 並 追 償 已 溢 領 之 公 費 ( 十 一 ) 經 本 考 試 錄 取 後, 如 有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及 修 讀 類 博 士 課 程 者, 其 公 費 之 保 留 及 核 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符 合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4 點 規 定, 限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般 公 費 生 錄 取 後, 如 先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保 留 公 費 生 資 格 期 間 最 長 3 年 ( 以 至 遲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之 翌 日 起 3 年 內 ), 但 不 得 支 領 公 費,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時, 始 得 開 始 支 領 公 費 但 符 合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4 點 第 1 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2. 因 留 學 國 之 特 殊 學 制, 攻 讀 博 士 課 程 前, 須 先 修 讀 類 博 士 課 程, 通 過 考 試 始 得 逕 升 博 二 課 程 者 得 支 領 公 費, 但 期 間 最 長 以 2 年 為 原 則 如 未 順 利 逕 升 博 士 課 程 者, 即 停 發 公 費, 須 轉 換 學 校 攻 讀 博 士 課 程 者, 應 於 本 部 核 定 就 讀 類 博 士 期 限 截 止 日 起 90 日 內 取 得 正 式 博 士 班 入 學 許 可, 並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始 可 續 支 領 公 費, 否 則 應 依 規 定 於 90 日 內 返 國 服 務 或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留 學 ( 十 二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義 務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軍 人 警 察 等 ), 須 自 行 依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留 學 事 宜,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出 國 留 學 ; 具 有 役 男 身 分 者, 其 出 國 依 兵 役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三 )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業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十 四 ) 報 考 時 擬 留 學 國 選 擇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經 本 考 試 錄 取 後, 限 申 請 DS-2019 FORM, 俾 美 國 權 責 機 構 據 以 核 發 (J-1) 交 換 學 生 或 研 究 人 員 簽 證 ( 依 美 國 現 行 規 定, 具 美 國 籍 或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無 法 取 得 J-1 簽 證 ), 有 關 本 項 簽 證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瞭 解 ( 十 五 )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應 自 本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與 本 部 完 成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逾 期 未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者, 視 為 放 棄 公 費 留 學 錄 取 資 格 ;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之 翌 日 起 2 年 內, 應 取 14

15 得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無 條 件 入 學 許 可, 但 符 合 第 4 點 第 1 款 但 書 及 第 2 款 規 定 者, 得 取 得 碩 士 無 條 件 入 學 許 可 ( 原 則 上 以 申 請 世 界 百 大 或 各 專 業 領 域 TOP50 之 校 院 為 優 先 ), 並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出 國 留 學,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並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十 六 )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覓 妥 保 證 人 作 保 : 1. 保 證 人 至 少 1 人, 於 公 費 生 違 反 本 契 約 任 一 條 款 規 定, 致 發 生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逾 期 未 償 還 情 事 時, 願 負 連 帶 償 還 公 費 之 保 證 責 任, 並 自 本 部 要 求 履 行 此 項 責 任 之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一 次 清 償 公 費 生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所 應 償 還 之 全 部 公 費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包 括 本 部 律 師 費 ( 律 師 費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 2. 保 證 人 須 為 能 同 時 提 供 下 列 2 點 相 關 證 明 之 自 然 人 :(1) 最 近 服 務 機 關 1 年 以 上 在 職 證 明 ( 已 退 休 者 得 以 退 休 證 明 取 代 在 職 證 明 ) (2) 最 近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 含 薪 資 利 息 租 賃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不 含 退 休 金 )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所 得 證 明 或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扣 繳 憑 單 或 所 得 稅 核 定 書 影 本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 3. 領 取 政 府 各 類 公 費 或 留 學 獎 學 金 赴 國 外 進 修, 且 尚 未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得 擔 任 保 證 人 ( 十 七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均 不 得 變 更 但 於 出 國 留 學 前,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轉 換 本 考 試 簡 章 原 載 該 學 門 之 留 學 國 家 地 區 內 其 他 國 家, 其 原 錄 取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仍 不 得 變 更, 並 以 1 次 為 限 ( 十 八 ) 考 生 作 答 試 卷 紙 本 自 錄 取 公 告 日 起 算 保 管 一 年 後 銷 毀 ; 必 要 時, 得 延 後 銷 毀 或 另 予 處 理 ( 十 九 ) 公 費 錄 取 生 應 於 公 告 錄 取 後 三 個 月 內 加 入 本 部 建 置 之 海 外 人 才 經 驗 分 享 及 國 際 連 結 計 畫 社 群 網 絡 (Taiwan GPS 臉 書 社 群 ), 且 依 本 部 所 訂 日 期 參 加 本 部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研 習 會,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部 許 可 者, 應 委 託 代 理 人 參 加, 及 返 國 服 務 時 擇 日 參 加 本 部 定 期 舉 辦 之 座 談 會, 以 分 享 國 外 留 學 經 15

16 驗 ( 二 十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申 請 國 外 校 院 入 學 許 可 時,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應 親 自 持 下 列 公 費 錄 取 生 相 關 文 件 :1.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 身 障 生 須 另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影 本, 至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3 樓 本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櫃 檯 辦 理 ) 如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須 備 妥 委 託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書 及 上 述 申 請 者 之 資 料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二 十 一 ) 公 費 生 返 國 服 務 期 間 同 公 費 領 取 期 間 於 公 費 支 領 期 間 內 或 公 費 支 領 期 間 屆 滿 後, 續 攻 讀 博 士 課 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於 公 費 支 領 期 間 內, 如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之 日 起 90 日 內, 取 得 博 士 課 程 無 條 件 入 學 許 可 者, 不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得 於 支 領 公 費 期 限 內 續 申 領 公 費 2. 於 公 費 支 領 期 間 內, 如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90 日 後 至 1 年 內, 續 就 讀 博 士 課 程 者,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留 學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取 得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後, 即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於 取 得 學 位 之 日 起 1 年 內 返 國 報 到 公 費 支 領 期 間 屆 滿, 尚 未 取 得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而 擬 繼 續 修 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留 學, 並 於 取 得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後,1 年 內 返 國 報 到 ( 二 十 二 )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出 國 留 學 完 成 學 位 後 1 年 內, 在 以 下 機 構 ( 單 位 ) 任 職, 事 先 向 駐 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經 初 核 後 報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延 緩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並 應 逐 年 申 請, 最 長 以 15 年 為 上 限 ( 含 博 士 後 研 究 3 年 ): 1. 任 教 於 排 名 世 界 百 大 或 世 界 各 領 域 TOP 20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 指 本 部 參 酌 上 海 交 大 Times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Webometrics QS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世 界 百 大 評 比 為 主 認 定 者 2. 任 職 於 享 有 聲 譽 之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 指 申 請 人 檢 附 資 料, 經 由 本 部 認 定 相 當 於 前 款 世 界 百 大 之 機 構 3. 任 職 於 國 外 政 府 部 門 機 關 ( 構 ): 指 公 務 部 門 或 行 政 機 關 ( 不 含 前 二 款 規 定 之 公 立 教 育 機 構 ) 4. 任 職 於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 指 經 本 部 洽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認 定 對 我 國 16

17 具 有 實 質 重 要 政 經 利 益 之 多 邊 國 際 組 織 5. 任 職 於 世 界 百 大 企 業 : 指 本 部 參 酌 Fortune Global 100 及 Standard and Poor 最 新 年 度 排 名 為 主 認 定 者 ( 二 十 三 ) 本 考 試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提 交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部 決 定 之 ( 二 十 四 ) 本 考 試 之 救 濟,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處 理 17

18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及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101 中 文 漢 學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國 際 漢 學 史 文 學 理 論 1 文 史 哲 102 哲 學 科 學 哲 學 美 國 英 國 比 利 時 知 識 論 邏 輯 學 東 南 亞 區 域 研 究 東 南 亞 政 經 發 展 與 區 域 整 合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英 國 國 際 關 係 東 南 亞 政 治 經 濟 拉 丁 美 洲 區 域 研 究 政 治 ( 含 105 區 域 研 中 東 區 域 研 究 中 東 政 經 發 展 與 區 域 整 合 究 ) 106 國 際 組 織 與 國 際 法 拉 丁 美 洲 政 經 發 展 與 區 域 整 合 拉 丁 美 洲 美 國 國 際 關 係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約 旦 埃 及 以 色 列 英 國 美 國 拉 丁 美 洲 政 治 經 濟 國 際 關 係 中 東 政 治 經 濟 1 國 際 組 織 參 與 法 制 暨 國 際 經 貿 法 制 歐 洲 美 洲 日 本 大 洋 洲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政 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公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財 務 行 政 電 子 治 理 政 策 分 析 歐 洲 美 洲 日 本 大 洋 洲 政 治 學 行 政 學 弱 勢 教 育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之 生 涯 109 教 育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政 策 學 校 心 理 學 學 習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生 涯 教 育 終 身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美 國 北 歐 學 習 與 生 涯 輔 導 學 習 與 生 涯 輔 導 教 育 社 會 學 1 特 殊 教 育 藝 術 美 術 111 藝 術 音 樂 美 術 史 藝 術 教 育 美 學 視 覺 文 化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數 位 動 畫 當 代 藝 術 理 論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美 學 ( 可 攻 讀 碩 士 領 域 :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數 位 動 畫 ) 理 論 作 曲 音 樂 學 ( 含 民 族 音 樂 學 ) 演 唱 樂 器 演 奏 指 揮 音 樂 產 業 數 位 影 音 典 藏 ( 可 攻 讀 碩 士 領 域 : 指 揮 音 樂 產 業 數 位 影 音 典 藏 )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俄 羅 藝 術 概 論 美 學 3 斯 日 本 韓 國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俄 羅 藝 術 概 論 音 樂 理 論 1 斯 日 本 韓 國 澳 大 利 亞 112 藝 術 舞 蹈 舞 蹈 研 究 舞 蹈 科 技 舞 蹈 創 作 舞 蹈 表 演 ( 可 攻 讀 碩 士 領 域 : 舞 蹈 科 技 舞 蹈 創 作 舞 蹈 表 演 ) 美 國 歐 洲 俄 羅 斯 日 本 韓 國 藝 術 概 論 舞 蹈 理 論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戲 劇 創 作 導 演 劇 場 設 計 表 演 劇 場 理 論 電 影 製 片 電 影 編 劇 電 影 產 業 表 演 藝 術 產 業 藝 術 行 政 與 管 理 ( 以 上 皆 可 攻 讀 碩 士 )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俄 羅 藝 術 概 論 美 學 2 斯 日 本 韓 國 澳 大 利 亞 114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研 究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新 加 坡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文 化 資 產 物 質 文 化 資 產 116 非 物 質 文 化 資 產 人 居 環 境 人 造 器 物 ( 含 美 術 繪 畫 雕 刻 工 藝 文 獻 檔 案 ) 之 保 存 維 護 與 研 究 歌 謠 傳 說 祭 儀 民 俗 技 藝, 為 生 存 生 活 娛 樂 所 創 造 之 技 能 之 研 究 18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日 本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政 策 與 實 務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政 策 與 實 務 修 護 理 論 與 技 術 2 人 類 學 1

19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及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117 文 化 資 產 典 藏 與 詮 釋 文 化 資 產 ( 數 位 ) 典 藏 研 究 詮 釋 展 示 與 交 流 博 物 館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日 本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政 策 與 實 務 博 物 館 學 建 築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 以 上 均 可 攻 讀 碩 士 )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建 築 歷 史 與 保 存 理 論 建 築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1 建 築 119 規 劃 與 城 鄉 規 劃 設 計 120 工 業 設 計 永 續 城 鄉 規 劃 都 市 更 新 與 活 化 ( 以 上 限 攻 讀 博 士 ) 產 品 設 計 服 務 設 計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通 用 設 計 ( 以 上 均 可 攻 讀 碩 士 ) 121 運 動 休 閒 與 觀 光 運 動 休 產 業 運 動 休 閒 學 產 業 經 營 學 閒 122 運 動 與 健 康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處 方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芬 蘭 美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芬 蘭 生 態 城 鄉 規 劃 概 論 工 業 設 計 理 論 城 鄉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運 動 休 閒 學 產 業 經 營 學 1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處 方 基 礎 法 學 基 礎 法 學 歐 洲 美 洲 法 理 學 法 制 史 民 法 法 學 民 事 法 學 ( 含 勞 動 法 ) 歐 洲 美 洲 日 本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法 律 刑 事 法 學 刑 事 法 學 歐 洲 美 洲 日 本 大 洋 洲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法 學 公 法 學 歐 洲 美 洲 日 本 大 洋 洲 憲 法 行 政 法 財 經 法 學 財 經 法 學 ( 含 財 稅 ) 歐 洲 美 洲 日 本 大 洋 洲 民 法 商 事 法 科 技 傳 播 科 技 說 服 與 策 略 傳 播 數 位 匯 流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傳 播 及 數 位 科 技 傳 播 理 論 高 齡 社 會 老 年 社 會 學, 高 齡 化 與 社 會 變 遷, 公 共 化 社 區 與 政 府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社 會 學 老 年 社 會 學 人 口 學 人 口 推 估 人 口 結 構 與 變 遷 人 口 政 策 人 口 與 經 濟 社 會 科 131 學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社 會 企 業 第 三 部 門 社 會 創 新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社 會 學 人 口 學 1 社 會 學 組 織 行 為 與 管 理 犯 罪 學 修 復 式 司 法 被 害 者 學 人 權 與 正 義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社 會 學 犯 罪 學 社 群 媒 體 網 路 社 會 社 群 媒 體 應 用 134 社 會 工 作 社 區 工 作 長 期 照 顧 災 難 研 究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社 會 學 傳 播 政 策 1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決 策 與 情 感 神 經 科 學 社 會 神 經 科 學 教 育 神 經 科 學 行 為 神 經 科 學 19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統 計 與 心 理 實 驗 法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1

20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及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136 心 理 與 認 知 社 會 文 化 與 臨 床 心 理 學 社 會 心 理 學 文 化 心 理 學 發 展 或 老 化 心 理 學 兒 童 臨 床 心 理 學 成 人 臨 床 心 理 學 法 律 與 犯 罪 心 理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統 計 與 心 理 測 驗 人 格 社 會 心 理 學 管 理 學 138 財 務 金 融 管 理 與 139 經 濟 會 計 審 計 組 織 行 為 人 資 管 理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創 新 創 意 創 業 財 務 經 濟 金 融 市 場 與 機 構 投 資 學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理 財 保 險 精 算 衍 生 性 商 品 政 府 會 計 審 計 學 財 務 會 計 租 稅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經 濟 學 管 理 學 1 美 國 歐 洲 經 濟 學 財 務 管 理 1 美 國 歐 洲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經 濟 學 經 濟 相 關 領 域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經 濟 學 ( 含 個 經 總 經 ) 統 計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貿 易 理 論 貿 易 政 策 國 際 金 融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經 濟 學 ( 含 個 經 總 經 ) 國 際 經 濟 學 物 理 宇 宙 物 理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普 通 物 理 宇 宙 物 理 學 物 理 奈 米 科 學 尖 端 材 料 物 理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普 通 物 理 近 代 物 理 數 理 化 數 學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統 計 統 計 科 學 資 料 科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微 積 分 數 理 統 計 與 機 率 材 料 化 學 材 料 化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有 機 化 學 無 機 化 學 資 通 訊 技 術 與 應 用 平 行 運 算 演 算 法 通 訊 理 論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計 算 機 結 構 演 算 法 電 資 雲 端 計 算 及 巨 量 資 料 物 聯 網 系 統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計 算 機 結 構 計 算 機 程 式 網 路 通 訊 通 訊 遲 滯 感 測 器 聯 網 系 統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計 算 機 概 論 計 算 機 網 絡 材 料 科 技 奈 米 材 料 材 料 科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普 通 物 理 材 料 科 學 能 源 科 技 核 能 綠 能 節 能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普 通 物 理 工 程 數 學 2 工 程 152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機 械 生 醫 材 料 生 醫 光 電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普 通 物 理 工 程 數 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永 續 發 展 污 染 防 治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20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普 通 物 理 工 程 數 學 1

21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及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154 工 程 機 器 人 與 自 動 化 科 技 機 器 人 感 測 與 控 制 機 器 人 建 圖 及 定 位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線 性 控 制 系 統 工 程 數 學 1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155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防 災 科 技 156 防 災 與 國 土 規 劃 農 林 漁 牧 人 畜 共 通 蟲 媒 傳 染 病 植 物 醫 學 農 作 物 安 全 管 理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救 災 調 適 策 略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科 技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科 技 防 災 國 土 規 劃 ( 各 層 級 國 土 規 劃 )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與 對 策 新 興 傳 染 病 偵 測 與 防 疫 策 略 蟲 媒 病 原 ( 微 ) 生 物 蟲 媒 媒 介 控 制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防 檢 疫 159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學 分 子 影 像 細 胞 生 物 學 發 育 生 物 學 結 構 生 物 學 160 生 命 科 學 生 態 學 生 態 保 育 161 植 物 科 技 學 植 物 科 技 植 物 生 理 162 海 洋 地 球 物 理 海 洋 地 質 海 洋 地 球 物 理 海 洋 163 海 洋 化 學 海 洋 化 學 美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荷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災 害 管 理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1 災 害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1 獸 醫 病 理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生 物 學 獸 醫 微 生 物 及 病 毒 學 植 物 病 理 學 農 業 昆 蟲 學 1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生 物 學 生 態 學 1 本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生 物 學 植 物 生 理 學 1 亞 加 拿 大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普 通 地 質 學 海 洋 地 球 物 理 1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海 洋 學 海 洋 化 學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食 品 風 險 評 估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食 品 安 全 政 策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公 共 衛 生 食 品 安 全 1 醫 藥 衛 165 老 人 醫 學 老 人 醫 學 與 長 期 照 護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健 康 政 策 老 人 醫 學 1 生 166 疫 情 管 控 疫 病 調 查 及 防 治 跨 區 域 疾 病 防 治 跨 區 域 健 康 促 進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疫 情 調 查 及 管 制 流 行 病 學 2 合 計 78 北 美 : 美 國 加 拿 大 拉 丁 美 洲 : 墨 西 哥 貝 里 斯 哥 斯 大 黎 加 薩 爾 瓦 多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巴 拿 馬 安 地 卡 及 巴 布 達 巴 哈 馬 巴 貝 多 古 巴 多 米 尼 克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格 瑞 那 達 海 地 牙 買 加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納 維 斯 聖 路 西 亞 聖 文 森 千 里 達 及 托 貝 哥 阿 根 廷 玻 利 維 亞 巴 西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厄 瓜 多 爾 蓋 亞 納 巴 拉 圭 祕 魯 蘇 利 南 烏 拉 圭 委 內 瑞 拉 中 東 : 巴 林 伊 朗 伊 拉 克 以 色 列 約 旦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阿 曼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敘 利 亞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葉 門 埃 及 * 歐 盟 (28 國 會 員 國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盧 森 堡 荷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典 英 國 塞 浦 勒 斯 捷 克 愛 沙 尼 亞 匈 牙 利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馬 爾 他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 北 歐 5 國 : 挪 威 冰 島 瑞 典 丹 麥 芬 蘭 * 歐 洲 國 家 係 指 以 上 所 列 歐 盟 之 28 國 會 員 國, 併 同 北 歐 5 國 及 以 下 其 他 國 家 : 瑞 士 阿 爾 巴 尼 亞 波 士 尼 亞 塞 爾 維 亞 馬 其 頓 聖 馬 利 諾 摩 納 哥 安 道 爾 梵 諦 岡 格 陵 蘭 東 南 亞 各 國 : 泰 國 越 南 寮 國 柬 埔 寨 緬 甸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印 尼 菲 律 賓 汶 萊 備 註 : 面 試 繳 交 資 料 為 3,000 字 以 內 出 國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論 文 或 著 作 及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 ( 應 考 拉 丁 美 洲 區 域 研 究 學 門 者, 除 原 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5 點 第 3 款 規 定 所 繳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外, 另 需 繳 交 西 班 牙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或 FLPT 西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 21

22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限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一 覽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限 可 使 用 一 般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可 使 用 工 程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139 管 理 與 會 計 審 計 會 計 學 140 經 濟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143 數 理 化 物 理 普 通 物 理 及 近 代 物 理 2 科 皆 可 147 資 通 訊 技 術 與 應 用 計 算 機 結 構 演 算 法 及 計 算 機 148 雲 端 計 算 及 巨 量 資 料 程 式 3 科 皆 可 電 資 計 算 機 概 論 及 計 算 機 網 路 2 科 皆 149 網 路 通 訊 可 150 材 料 科 技 151 能 源 科 技 普 通 物 理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數 152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學 及 線 性 控 制 系 統 4 科 皆 可 153 環 境 工 程 154 機 器 人 與 自 動 化 科 技 教 育 部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可 使 用 之 工 程 計 算 機 限 定 下 列 5 款 : 廠 識 別 標 識 型 AU-01 CA-01 EM-01 FB-06 FB-07 販 售 通 路 牌 生 產 廠 商 大 型 量 販 號 通 路 3 C 澎 金 馬 通 路 傳 統 通 路 等 地 區 通 路 AURORA SC500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PLUS 司 CASIO fx-82sx 台 灣 卡 西 歐 ( 販 賣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ORE fx-127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可 至 公 司 洽 購, 地 址 : 台 北 市 農 安 街 64 號 ; 聯 絡 電 話 : ) FUH BAO FX-133 FUH BAO FX-180 大 潤 發 愛 買 家 樂 福 大 潤 發 愛 買 燦 坤 大 潤 發 愛 買 家 樂 福 家 樂 福 大 潤 發 大 樂 真 光 寶 雅 愛 來 百 貨 高 盟 小 北 億 萬 里 (E-MORE SL-103 在 全 省 7-11 便 利 商 店 亦 有 發 售 ) 燦 坤 BEST 電 器 燦 坤 BEST 電 器 全 國 燦 坤 BEST 電 器 全 國 電 子 網 路 購 物 yahoo 拍 賣 光 南 久 大 九 X 澎 湖 金 門 地 區 經 由 燦 坤 通 九 等 各 大 書 路 銷 售, 惟 馬 祖 地 區 尚 無 販 局 文 具 店 售 通 路 光 南 等 各 大 書 局 文 具 店 光 南 久 大 金 玉 堂 台 隆 手 創 館 九 X 九 興 文 大 展 諾 貝 爾 文 星 新 人 類 久 德 全 文 等 各 大 書 局 文 具 店 澎 湖 金 門 地 區 經 由 燦 坤 通 路 銷 售, 惟 馬 祖 地 區 尚 無 販 售 通 路 各 大 書 局 與 文 具 店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寶 雅 小 北 大 金 玉 堂 光 南 ( 可 至 公 司 洽 購, 樂 真 光 大 台 全 國 電 子 久 大 諾 貝 爾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地 區 尚 無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中 五 金 百 貨 全 網 路 購 物 3C 區 中 清 路 94-9 號 ; 聯 省 五 金 百 貨 通 通 路 絡 電 話 : ) 路 新 人 類 等 各 大 書 販 售 通 路 局 文 具 店 22

23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16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其 錄 取 標 準 依 據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預 定 錄 取 8 名,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8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8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一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8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5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並 須 於 本 部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三 本 項 考 生 須 繳 交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5 點 第 3 款 規 定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46 頁 至 第 47 頁 ) 時, 請 點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勵 學 優 秀 生, 錄 取 後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勵 學 23

24 優 秀 考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於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六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非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擬 留 學 國 別 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4

25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16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其 錄 取 標 準 依 據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預 定 錄 取 10 名,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10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原 住 民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5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48 頁 至 第 49 頁 ) 時, 請 點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原 住 民 生, 錄 取 後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原 住 25

26 民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於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非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6

27 105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俄 義 大 利 及 韓 文 等 8 種 語 文, 須 繳 交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之 一 所 開 具 符 合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二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及 韓 文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語 言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平 均 3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為 S-1 - 以 上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C 級 分, 可 分 次 選 考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第 1 級 KET 以 上 ( 非 BULAT)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 含 初 試 及 複 試 )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中 心 : (1)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63 分 以 上 (2)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20 分 以 上 3.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學 術 考 試 4 級 分 以 上 4.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4 級 以 上 5.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7.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27

28 8.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初 級 組 第 1 級 以 上 9.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TOPIK) 初 級 第 2 級 以 上 ( 二 )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 E L E)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阿 拉 伯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得 以 於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修 習 阿 拉 伯 文 34 學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證 明 替 代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考 試 報 名 補 件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如 提 具 符 合 該 標 準,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單 者, 亦 得 報 名 ; 惟 筆 試 通 過 後, 均 須 繳 驗 前 開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請 及 早 準 備 28

29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適 用 對 象, 以 領 取 有 效 期 限 內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考 生 為 限 ( 所 謂 有 效 期 限 係 指 至 少 須 包 含 本 部 公 告 錄 取 日 105 年 12 月 31 日 仍 有 效 者, 但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所 持 手 冊 或 證 明 註 明 於 公 告 錄 取 日 後 須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繳 交 本 注 意 事 項 第 12 點 所 規 定 之 文 件 證 明 )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適 用 之 考 試 類 別, 以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為 限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16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內 含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名 額 各 1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四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 惟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審 查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提 出 聽 覺 障 礙, 或 語 言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註 明 其 無 法 以 一 般 口 語 方 式 與 常 人 交 談 ), 經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確 認 後, 免 予 施 行 聽 力 或 口 試 測 驗 五 障 礙 類 別 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逕 至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各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至 於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則 可 至 任 一 所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取 得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其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與 一 般 考 生 相 同 六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50 頁 至 第 51 頁 ) 時, 請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本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七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應 繳 表 件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 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如 第 61 頁, 以 下 簡 稱 需 求 調 查 表 ) 外, 另 由 本 部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29

30 八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授 權 本 部 學 生 事 務 及 特 殊 教 育 司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之 審 議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小 組 ) 審 議 後 決 定 之 九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第 10 款 規 定 辦 理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申 請 表 填 註 但 有 下 列 各 目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上 傳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我 國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第 60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3.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上 傳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上 傳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於 補 件 截 止 日 前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 三 )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2.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3.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4.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5.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6.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30

31 前 項 第 2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四 )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1.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2.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 五 )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2.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六 )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2. 適 用 桌 椅 3. 輪 椅 ( 七 )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2.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3.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八 )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2.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九 )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3 款 至 第 8 款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31

32 ( 十 )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上 傳 診 斷 證 明 書 ( 如 第 60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本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十 考 生 符 合 本 注 意 事 項 第 9 點 第 2 款 規 定, 及 填 寫 之 需 求 調 查 表 中, 如 有 輔 具 需 求, 應 另 上 傳 診 斷 證 明 書 ( 第 60 頁 ) 十 一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166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其 錄 取 標 準 依 據 本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預 定 錄 取 5 名,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依 其 排 序 擇 優 各 錄 取 1 名, 其 餘 考 生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3 名 ; 但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擇 優 增 額 錄 取 1 至 2 名, 亦 得 不 增 額 錄 取 ( 二 ) 本 項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5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5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5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十 二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其 報 名 時 所 持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若 註 明 有 效 期 限 內 須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於 辦 理 出 國 同 意 函 時 向 本 部 繳 交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及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障 礙 事 實 未 消 失 ; 若 經 查 出 國 前 障 礙 事 實 已 消 失 者, 則 由 本 部 逕 行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三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辦 理 ( 第 33 頁 至 第 34 頁 ) 十 四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2

33 105 年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一 學 費 : 支 領 期 間 總 額 上 限 範 圍 內 檢 據 核 實 發 給 其 中 3 年 總 額 上 限 9 萬 美 元 4 年 總 額 上 限 12 萬 美 元 (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 不 足 1 年 者 按 比 率 計 算 核 發,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 季 ), 依 校 方 規 定 退 還 學 費 者, 其 所 退 還 之 學 費 應 繳 還 本 部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本 部 審 核 認 定 之 二 生 活 費 : ( 單 位 : 美 元 ) 地 區 / 國 家 美 國 日 本 城 市 城 市 城 市 或 地 區 華 盛 頓 特 區 (Washington, D.C.) 紐 約 市 (New York City) 舊 金 山 市 (San Francisco) 波 士 頓 市 (Boston) 劍 橋 市 (Cambridge) 身 心 障 礙 年 支 生 活 費 類 別 類 別 一 類 別 二 類 別 三 年 支 生 活 費 年 支 生 活 費 年 支 生 活 費 24,000 21,000 20,400 芝 加 哥 市 (Chicago) 洛 杉 磯 市 (Los Angeles) 22,800 19,950 19,380 聖 地 牙 哥 市 (San Diego) 聖 荷 西 市 (San Jose) 聖 塔 克 魯 茲 市 (Santa Cruz) 聖 塔 芭 芭 拉 市 (Santa Barbara) 史 丹 佛 市 (Stanford) 柏 克 萊 市 (Berkeley) 21,600 18,900 18,360 休 士 頓 市 (Houston) 西 雅 圖 市 (Seattle) 奧 克 蘭 市 (Oakland) 爾 灣 市 (Irvine) 河 濱 市 (Riverside) 巴 沙 迪 納 市 (Pasadena) 其 他 城 市 20,400 17,850 17,340 東 京 都 大 阪 府 京 都 府 24,000 21,000 20,400 橫 濱 市 名 古 屋 市 神 戶 市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城 市 20,400 17,850 17,340 印 度 18,000 15,750 15,300 新 加 坡 21,600 18,900 18,360 俄 羅 斯 歐 洲 城 市 城 市 國 家 莫 斯 科 市 (Moscow) 24,000 21,000 20,400 聖 彼 得 堡 市 (St. Petersburg) 22,800 19,950 19,380 其 他 城 市 19,200 16,800 16,320 倫 敦 市 (London) 巴 黎 市 (Paris) 奧 斯 陸 市 (Oslo) 日 內 瓦 市 (Geneva) 蘇 黎 世 市 (Zurich) 羅 馬 市 (Rome) 威 尼 斯 市 (Venice) 阿 姆 斯 特 丹 市 (Amsterdam) 布 魯 塞 爾 市 (Brussels) 伯 明 翰 市 (Birmingham) 愛 丁 堡 市 (Edinburgh) 里 丁 市 (Reading) 24,000 21,000 20,400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丹 麥 德 國 瑞 士 盧 森 22,800 19,950 19,380 堡 奧 地 利 法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英 國 冰 島 荷 蘭 比 利 時 葡 萄 牙 愛 爾 蘭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18,000 15,750 15,300 加 拿 大 22,800 19,950 19,380 33

34 105 年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澳 大 利 亞 城 市 雪 梨 市 (Sydney) 22,800 19,950 19,380 墨 爾 本 市 (Melbourne) 布 里 斯 班 市 (Brisbane)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城 市 19,200 16,800 16,320 紐 西 蘭 城 市 奧 克 蘭 市 (Auckland) 基 督 城 市 (Christchurch) 皇 后 鎮 市 (Queenstown) 威 靈 頓 市 (Wellington) 19,200 16,800 16,320 其 他 城 市 18,000 15,750 15,300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14,400 12,600 12,240 註 : 1. 本 標 準 奉 行 政 院 104 年 10 月 14 日 院 授 主 預 教 字 第 號 函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5 年 2 月 5 日 主 預 教 字 第 號 函 示 修 正, 嗣 後 如 有 調 整, 則 依 新 調 整 之 公 費 標 準 支 給 嗣 後 如 有 調 整, 則 依 新 調 整 之 公 費 標 準 支 給 2. 本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 以 下 簡 稱 本 表 )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報 考 且 錄 取 者 3. 身 心 障 礙 生 年 支 生 活 費 增 給, 係 基 於 學 習 輔 具 及 其 他 協 助 學 習 需 求 之 考 量, 其 年 支 生 活 費, 係 以 公 費 標 準 表 年 支 生 活 費 為 母 數, 其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增 給 20%( 類 別 一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增 給 5%( 類 別 二 ) 除 以 上 二 類 外 之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者, 增 給 2%( 類 別 三 ) 4.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生 活 費 支 給 認 定 係 以 報 名 時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所 載 永 久 性 障 礙 為 準 5. 本 表 將 於 公 費 標 準 表 修 正 時, 同 步 修 正 6. 本 公 費 撥 款 作 業, 悉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34

35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位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節 之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應 考 人 進 入 試 場 前,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務 必 關 機 ( 最 好 取 出 電 池 ), 並 關 閉 鬧 鈴 功 能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但 如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仍 視 同 違 規 處 理 應 考 人 進 入 試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其 他 隨 身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得 將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4 點 第 5 款, 或 第 6 點 第 7 款 及 第 8 款 論 處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類 別 學 門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題 型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四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冒 名 頂 替 者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 三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者 ( 六 ) 離 試 場 前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 七 ) 試 題 未 註 明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者 ( 八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 九 )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35

36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 一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 二 ) 拆 開 或 毀 損 試 卷 彌 封 角 者 ( 三 ) 掣 去 卷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卷 面 浮 籤, 或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四 ) 發 給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互 相 交 談, 或 使 用 其 他 紙 張 物 件 或 准 考 證 抄 寫 試 題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卷 者 六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10 分 : ( 一 )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 二 )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後, 正 式 考 試 鈴 響 前, 翻 開 試 題 ( 三 ) 裁 割 試 卷 用 紙 或 所 附 稿 紙 者 ( 四 ) 污 損 試 卷 者 ( 五 ) 不 依 試 卷 試 題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 六 )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座 位 或 試 場 後 方 者 ( 七 )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者 ( 八 )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未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或 未 關 機, 或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七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三 )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36

37 ( 四 )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離 場 者 八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我 國 考 試 院 所 訂 定 之 監 場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辦 理 九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但 外 國 語 文 科 目 專 門 名 詞 或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卷,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十 一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經 監 場 人 員 驗 收 試 卷 及 試 題 後 始 得 出 場 十 二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查 驗 十 三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十 四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4 點 至 第 7 點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37

38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修 正 一 請 檢 查 試 卷 卷 面 上 之 考 試 學 門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二 試 卷 卷 面 右 下 角 密 封 處 不 可 污 損 三 不 得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或 裁 割 試 卷 四 試 卷 上 不 可 填 寫 姓 名 及 其 他 符 號 答 案 勿 畫 特 殊 記 號 線 條 等 五 試 卷 僅 得 以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其 顏 色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違 反 規 定 者, 該 科 考 試 依 規 定 扣 分, 但 依 試 題 指 示 須 製 圖 作 答 者, 得 在 該 圖 內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標 示 ( 鉛 筆 除 外 ) 六 試 卷 右 下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須 於 繳 卷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撕 去,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七 答 題 時 務 請 依 試 題 指 示 作 答,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未 標 明 題 號 或 標 錯 題 號, 致 各 題 記 分 順 序 互 換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試 題 須 附 卷 隨 繳 九 本 試 卷 答 案 紙 須 節 用, 不 得 自 備 其 他 紙 張 作 答 十 本 考 試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未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 計 算 機 ) 者,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各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 計 算 機 ) 者, 請 參 閱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限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一 覽 表 ( 如 附 表 二, 第 22 頁 ) 計 算 機 應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其 中 一 般 計 算 機 限 僅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工 程 計 算 機 ( 除 上 述 運 算 功 能, 另 具 有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 則 以 本 部 限 定 之 5 款 廠 牌 型 號 為 限 十 一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及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8

39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 以 下 簡 稱 面 試 ), 以 達 公 平 公 正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試 方 式 行 之 前 項 所 稱 個 別 面 試, 係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按 所 定 面 試 方 式, 回 答 面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人 品 與 態 度 言 辭 與 表 達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等 三 如 未 依 本 部 規 定 期 間 內 繳 交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9 點 規 定 面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表 件,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已 面 試 者 不 予 計 分 四 面 試 得 依 考 試 組 別 應 考 人 數 時 間 分 配, 分 組 舉 行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由 本 部 遴 聘 之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之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及 評 分 計 分 方 式, 得 經 本 部 另 案 簽 准 辦 理 五 面 試 委 員 應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客 觀 之 評 分 原 則 ; 且 不 得 洩 漏 面 試 委 員 之 身 分 及 面 試 內 容,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亦 應 嚴 防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外 洩 六 各 面 試 委 員 於 面 試 前, 由 本 部 先 行 安 排 時 間 地 點, 審 查 考 生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8 點 規 定 上 傳 之 資 料, 並 於 面 試 時 評 核 面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給 分 基 準 以 80 分 為 原 則, 依 評 分 表 所 列 項 目 單 獨 評 分, 並 加 註 評 語 如 有 低 於 70 分, 或 高 於 90 分 者, 應 於 其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表 內, 加 註 特 別 理 由 七 個 別 面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 一 )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占 30 分 ( 二 )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 包 括 考 生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8 點 上 傳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專 業 學 識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章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及 國 家 之 貢 獻 等 ): 占 70 分 八 舉 辦 面 試 前 應 召 開 面 試 預 備 會 議, 會 商 研 定 面 試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時 間 等 原 則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於 該 組 面 試 前, 須 先 推 舉 1 人 為 主 試 委 員, 並 就 本 注 意 事 項, 再 行 會 商 擬 定 該 組 之 執 行 標 準, 以 為 共 同 規 範 3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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