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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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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簡 章 核 定 文 號 : 雲 林 縣 政 府 103 年 1 月 21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編 印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6324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光 復 路 222 號 電 話 : #203 傳 真 : 網 址 : 電 子 信 箱 :hwshcap@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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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和 時 間 報 名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2) 個 別 報 名 : 於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後, 並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3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8:00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17:00 2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寄 發 准 考 證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准 考 證 勘 誤 各 考 場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7:00 前 向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2) 個 別 報 名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向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15:00~17:00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公 布 題 本 與 參 考 答 案 103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13:00 以 後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公 布 答 對 題 數 與 等 級 對 照 表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103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7:00 以 後 103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8:00 以 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3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至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9:00~1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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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 次 一 報考資格 4 二 報名辦法 4 三 考試科目 考試日期和時間 9 四 考試地點 11 五 試題疑義釋復 11 六 成績計算和通知 11 七 成績複查 12 八 成績使用 12 九 申訴處理 12 十 簡章發售 13 十一 成績證明 13 十二 其他 13 附 件 附件一 雲林考區國民中學學校代碼表 14 附件二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考區及大陸考場代碼表 15 附件三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身心障礙 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表 16 附件四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 非冷氣試場 應考服務申請表..18 附件五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 19 附件六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 精熟 基礎 及 待加強 3 個等級描述.20 附件七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評分規準一覽表 21 附件八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複查成績申請表暨結果通知書..22 附件九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23 附件十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25 附件十一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申訴案件申請表 27 附件十二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表.28 附件十三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示例 29 附件十四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答案卡畫記法 35 附件十五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 36 附件十六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 37-3-

8 一 報考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畢業或修畢國民 中學 3 年課程者 二 依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教育部 101 年 6 月 11 日臺參 字第 C 號令)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同等學力者 1. 曾在公 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 3 年級課程 持有修 業證明書者 2. 曾在公 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 取得結業證明 書者 3. 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4.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5. 其他具備同等學力資格者 備註 1 持國外學歷報名之學生 應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國外學歷歷 年成績證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 錄 2 持大陸學歷報名之學生 應檢附經設籍縣市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證 明文件 學歷證件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持大陸學歷報名之學生可持下列文件至設籍縣市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請證明文件 1. 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 2.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3. 國民身分證 無身分證者提供在臺灣地區定居證 戶籍謄本 居留證之一 即可 二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方式 1.集體報名 凡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由所就讀學校代為辦理集體報名 雲林考 區國民中學學校代碼表 見附件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考區 及大陸考場代碼表 見附件二 2.個別報名 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或持國外學歷 大陸學歷之學生 自行上網 網 址 填報個別報名表後 並親自至考區試 務主辦學校 國立虎尾高中 辦理報名 詳見 五 報名流程及應繳 資料 -4-

9 ( 二 )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2. 個 別 報 名 : 自 行 上 網 ( 網 址 :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後, 並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3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17:00 (2)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1.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所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2. 個 別 報 名 : 雲 林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 四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 一 律 免 繳 報 名 費 2.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A.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B.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30%,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註 :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五 ) 報 名 流 程 及 應 繳 資 料 1. 集 體 報 名 (1) 報 名 流 程 1 參 加 本 考 區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說 明 會 :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及 各 國 民 中 學 參 加 全 - 5 -

10 國試務會於 103 年 1 月 2 日 星期四 至 1 月 15 日 星期三 辦理之各 考區報名系統作業說明會 2 辦理集體報名前置作業 各國民中學於 103 年 2 月 11 日 星期二 至 3 月 12 日 星期三 依據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報名系統 學校版 操作 說明 內容辦理集體報名前置作業 3 辦理集體報名作業 各國民中學於 103 年 3 月 13 日 星期四 至 3 月 15 日 星期六 向本考區試務主辦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2 報名應繳資料 繳交 對象 考生繳給就讀國民中學 各國民中學繳給 考區試務主辦學校 繳交 時間 各國民中學自訂繳交時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星期四 至 3 月 15 日 星期六 每日 8:00~12:00 13:30~17:00 繳交 資料 1 考生基本資料 1 考生報名資料檔 含考生相 年 11 月 含 以後拍 片電子檔 攝 2 吋正面以頭部及肩膀頂 2 考生名冊 端五官近拍清晰脫帽光面 3 身心障礙考生名冊 淺背景彩色相片 1 張 或電 子檔 3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 檢附相關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正本 影本各 1 份 正本驗 後發還 註 1.各類特殊身分考生於各項入學管道報名時 再行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以 供審核 2.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 者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申請 特殊應考服務 應另附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身心障礙 重 大傷病及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附件三 3.考區試務主辦學校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申請案 並於審查後通知 考生審查結果 4.本考試全面使用冷氣試場服務 選擇使用 非冷氣試場 的考生 應另 填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 非冷氣試場 應考服務申請表 附 件四 -6-

11 2. 個別報名 1 報名流程 1 考生於 103 年 3 月 10 日 星期一 8:00 至 3 月 12 日 星期三 17:00 自行上網 網址 填報個別報名表資料 報名 相片規格詳見 六 報名注意事項第 2 點 並於確認無誤後 以白色 A4 規格紙張單面列印 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 含正反面 在所列印個別報名 表指定位置 使用戶口名簿者 應將影本浮貼於個別報名表 2 考生務必於 103 年 3 月 13 日 星期四 至 3 月 15 日 星期六 個別報 名期間 攜帶應繳資料 詳見下表 親自至考區試務主辦學校 國立虎尾 高中 現場繳交資料及報名費 持國外及大陸學歷認證之國民中學應屆 畢業生免繳報名費 經考區試務主辦學校審查完畢 始完成個別報名程 序 3 考區試務主辦學校採現場審件 並於個別報名現場提供電腦和印表機提供 考生修正報名資料 2 報名應繳資料 繳交 考生繳給考區試務主辦學校(國立虎尾高中) 對象 繳交 103 年 3 月 13 日 星期四 至 3 月 15 日 星期六 時間 每日 8:00~12:00 13:30~17:00 繳交 資料 (1) 繳驗學歷證件及國民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 正本 (2) 網路列印之個別報名表 (3) 報名費 持國外及大陸學歷認證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免繳交 報名費 (4)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檢附相關合法有效證明文件正 本 影本各 1 份 正本驗後發還 (5) 填妥收信人姓名 地址 同個別報名表通訊處 並各貼足新 臺幣 32 元郵票之標準信封 2 個 以便寄發准考證及成績通知 單 註 1.各類特殊身分考生於各項入學管道報名時 再行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以 供審核 2.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 者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申 請特殊應考服務 應另附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身心障礙 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附件三 3.考區試務主辦學校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申請案 並於審查後通知 -7-

12 考 生 審 查 結 果 4.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四 )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由 各 國 民 中 學 以 網 路 傳 輸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hwshcap@gmail.com) 或 親 自 送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冊, 由 各 國 民 中 學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2. 考 生 報 名 相 片 電 子 檔, 應 使 用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3.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 之 規 定,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4. 准 考 證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錯 誤 須 更 正, 由 考 生 於 下 列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請 :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7:00 前 向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2) 個 別 報 名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向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提 出 申 請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5.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應 向 設 籍 縣 市 所 在 之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先 准 其 報 考 6. 於 報 名 後 至 考 試 前 突 發 傷 病 之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之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下 : (1) 考 生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及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2) 考 生 得 視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項 目 : 1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包 含 英 語 聽 力,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2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3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4 使 用 便 於 應 試 的 特 殊 桌 椅 輔 具 或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5 使 用 放 大 之 答 案 卡 作 答 選 擇 題 後, 由 試 務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 8 -

13 ⑥使用放大之答案卷作答數學科 含非選擇題 和寫作測驗 試務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類似服務 (3)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 申請第(2)點之服務項目者 考生須於考試前一日 103 年 5 月 16 日或 5 月 17 日 17:00 前 向考區試務主辦學校 國立虎尾高中 申請 並經考區試 務會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審查通過後 始得為之 若因緊急事故 如考試當天 早上發生意外 無法及時取得相關醫療診斷證明者 須於考後 2 日內補件予 考場學校轉交考區試務主辦學校 申請第(2)點以外之服務項目者 因提供服務所需準備時間較長 考生應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星期二 17:00 前提出申請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全面開放使用冷氣 冷氣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 原則 因冷氣開放係屬服務措施 若考試進行當中臨時發生跳電 冷氣故障 無法 修復 將開啟門窗及風扇 繼續考試 考生不得要求更換試場 加分及延長考試時 間等 8. 考生若選擇使用 非冷氣試場 於報名時應另填 雲林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 非冷氣試場 應考服務申請表 附件四 選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試場 三 考試科目 考試日期和時間 一 考試科目 國中教育會考考試科目包含國文 英語 數學 社會 自然及寫作測驗 除國文 與寫作測驗同屬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 國語文 外 各科不跨學習領域 皆以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中階段能力指標為命題依據 寫作測驗及英語科單題 含聽 力 閱讀 需參酌部分國小階段能力指標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除寫作測驗只考 1 篇作文 英語科聽力為 3 選 1 的選擇題型 數學科包含非選擇題型外 其他考試科目均為 4 選 1 的選擇題型 國中教育會考各考試科目之時間 題數及命題依據 考試 科目 國 考試 時間 題數 命題依據 題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語文學習領域 本國語文 國語文 國中 階段能力指標 文 70 分鐘 英 語 題 1.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80 分鐘 聽力 題 語文學習領域 英語 分段能力指標 閱讀 題 2.國民中小學最基本之 1,200 字詞 數 學 80 分鐘 題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9-

14 社 會 70 分 鐘 60~70 題 自 然 70 分 鐘 50~60 題 寫 作 測 驗 50 分 鐘 1 題 ( 選 擇 題 25~30 題 ;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非 選 擇 題 2~3 題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自 然 學 科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國 中 階 段 寫 作 能 力 指 標, 並 參 酌 部 分 國 小 階 段 寫 作 能 力 指 標 註 : 英 語 科 聽 力 題 及 數 學 科 非 選 擇 題, 在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不 納 入 成 績 計 算 ( 二 )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1.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2. 考 試 時 間 表 時 考 間 日 試 科 期 目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8:30-8:40 考 試 說 明 考 試 說 明 上 午 8:40-9:50 自 然 社 會 9:50-10:40 休 息 休 息 10:40-10:50 考 試 說 明 考 試 說 明 10:50-12:10 10:50-11:05 英 語 ( 聽 力 ) 11:10-12:10 英 語 ( 閱 讀 ) 數 學 14:00-14:10 考 試 說 明 下 14:10-15:20 國 文 15:20-16:10 休 息 午 16:10-16:20 16:20-17:10 考 試 說 明 寫 作 測 驗 註 : 表 示 打 鈴 ( 鐘 )

15 四 考 試 地 點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在 報 名 考 區 內 之 學 校, 學 校 名 稱 套 印 於 准 考 證 上 ( 二 ) 考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考 試 前 1 日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各 考 場,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前 1 日 下 午 至 考 場 認 識 環 境, 惟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五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一 )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之 教 師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 三 )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四 ) 申 請 方 式 :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請 填 寫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並 傳 真 至 (0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 五 )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公 布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網 站 ( 網 址 : 六 成 績 計 算 和 通 知 ( 一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為 1 式 1 份 ( 二 )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由 所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轉 發 ;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由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寄 發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應 於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向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申 請 補 發 ( 三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5 個 科 目 採 標 準 參 照 方 式 呈 現 學 生 各 科 結 果, 透 過 標 準 設 定, 各 科 評 量 結 果 分 為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個 等 級 整 體 來 說, 成 績 精 熟 表 示 學 生 精 通 熟 習 該 科 目 國 中 階 段 所 學 習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 基 礎 表 示 學 生 具 備 該 科 目 國 中 階 段 之 基 本 學 力 ; 待 加 強 表 示 學 生 尚 未 具 備 該 科 目 國 中 教 育 階 段 之 基 本 學 力, 各 科 各 等 級 描 述 見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目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個 等 級 描 述 ( 附 件 六 ) ( 四 ) 為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運 用,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在 維 持 3 等 級 的 計 分 標 準 原 則 下, 在 精 熟 (A) 等 級 前 50%, 分 別 標 示 A ++ ( 精 熟 等 級 前 25%) 及 A + ( 精 熟 等 級 前 26%~50%), 並 在 基 礎 (B) 等 級 前 50%, 分 別 標 示 B ++ ( 基 礎 等 級 前 25%) 及 B + ( 基 礎 等 級 前 26%~50%) ( 五 )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方 式 採 級 分 制, 將 學 生 寫 作 能 力 區 分 為 一 級 分 至 六 級 分, 另 針 對 使 用 詩 歌 體 完 全 離 題 只 抄 寫 題 目 或 說 明 空 白 卷 等 狀 況, 因 無 法 判 斷 其 寫 作 能 力, 給 予 其 零 級 分,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 一 覽 表 見 附 件 七

16 七 成 績 複 查 ( 一 )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至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9:00~16:00 ( 三 ) 受 理 單 位 :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 四 ) 申 請 方 式 :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請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辦 理 1.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八 ) 2.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驗 後 歸 還 3.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五 ) 申 請 費 用 :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現 場 繳 交 ) ( 六 )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成 績 並 發 給 結 果 通 知 書 八 成 績 使 用 ( 一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限 當 年 有 效 ( 二 ) 若 考 生 違 反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規 則 ( 附 件 九 ), 依 據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 處 理, 其 中 第 三 類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各 科 依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分 別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或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違 規 記 點 在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的 積 分 計 算 上, 扣 分 方 式 如 下 : 1. 記 違 規 1 點 扣 考 生 入 學 之 就 學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的 百 分 之 一 2. 記 違 規 2 點 扣 考 生 入 學 之 就 學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的 百 分 之 二 ( 三 ) 依 上 述 原 則, 雲 林 區 扣 分 如 下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為 30 分, 違 規 1 點 扣 0.3 分 2 點 扣 0.6 分 ; 扣 於 該 科 積 分 上 ( 四 ) 有 關 五 專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為 15 分, 違 規 1 點 扣 0.15 分 2 點 扣 0.3 分 ; 扣 於 該 科 積 分 上 ( 五 ) 有 關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規 定, 請 見 各 就 學 區 及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相 關 簡 章 九 申 訴 處 理 ( 一 )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 三 ) 受 理 單 位 :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 四 ) 申 請 方 式 : 對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請 填 寫 雲 林 考 區

17 年國中教育會考申訴案件申請表 附件十一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區試 務主辦學校 國立虎尾高中 提出申訴 並在信封上註明 申訴表 字樣 五 本考區試務會於收件後召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 並於會後一星期內以書面 答覆 若申訴事項涉及不同考區或全國者 由各考區試務會提請全國試務會處理 全 國試務會於召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後 於一星期內以書面答覆 十 簡章發售 一 發售日期 103 年 2 月 10 日 星期一 起 二 簡章售價 每份新臺幣 15 元整 或於本考區試務會網站免費下載 網址 三 購買方式 1. 集體購買 集體報名者 由所就讀學校代為向本考區試務主辦學校 國立虎尾高中 集體購買 2. 個人購買 於上班時間至本考區試務主辦學校 國立虎尾高中 購買 十一 成績證明 一 申請資格 限考生本人 二 申請時間 103 年 6 月 11 日 星期三 起 三 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四 申請方式 考生若因轉學 申請獎學金 或申請國外學校入學而需申請 成績證明 請填寫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表 附件十二 以掛號郵寄 至臺北郵政 號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 中心 辦理 並在信封上註明 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 字樣 五 申請費用 每份新臺幣 100 元整 郵政劃撥收據正本黏貼於申請表 劃撥帳戶 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心測中心專戶 帳號 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於收件 7 個工作天內將成績證明以掛 號方式郵寄申請考生 十二 其他 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示例請參閱附件十三 二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答案卡畫記法請參閱附件十四 三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十五 四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十六

18 附 件 一 雲 林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碼 校 名 地 址 ( 教 務 處 ) 電 話 090F01 國 立 雲 林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630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新 崙 里 新 崙 路 一 號 (05) # 縣 立 斗 南 高 級 中 學 630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中 山 路 二 一 二 號 (05) # 縣 立 麥 寮 高 級 中 學 638 雲 林 縣 麥 寮 鄉 中 興 路 三 一 號 (05) # 縣 立 東 明 國 民 中 學 630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中 興 路 一 一 一 號 (05) # 縣 立 大 埤 國 民 中 學 631 雲 林 縣 大 埤 鄉 南 和 村 民 權 路 八 號 (05) # 縣 立 飛 沙 國 民 中 學 654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飛 沙 村 大 同 路 八 一 號 (05) # 縣 立 四 湖 國 民 中 學 654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湖 西 村 中 正 路 七 六 六 號 (05) # 縣 立 水 林 國 民 中 學 652 雲 林 縣 水 林 鄉 水 北 村 水 林 路 二 號 (05) # 縣 立 二 崙 國 民 中 學 649 雲 林 縣 二 崙 鄉 崙 西 村 中 正 路 八 八 號 (05) # 縣 立 褒 忠 國 民 中 學 634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中 勝 路 六 二 號 (05) # 縣 立 莿 桐 國 民 中 學 647 雲 林 縣 莿 桐 鄉 農 校 路 一 號 (05) # 縣 立 崙 背 國 民 中 學 637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大 成 路 九 一 號 (05) # 縣 立 古 坑 國 民 中 學 646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朝 陽 村 朝 陽 路 二 號 (05) # 縣 立 東 勢 國 民 中 學 635 雲 林 縣 東 勢 鄉 東 榮 路 六 五 號 (05) # 縣 立 元 長 國 民 中 學 655 雲 林 縣 元 長 鄉 元 南 路 十 六 號 (05) # 縣 立 斗 六 國 民 中 學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育 英 北 街 六 九 號 (05) # 縣 立 雲 林 國 民 中 學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明 德 路 五 九 九 號 (05) # 縣 立 虎 尾 國 民 中 學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中 興 路 一 五 三 號 (05) # 縣 立 崇 德 國 民 中 學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廉 使 里 文 科 路 一 五 三 號 (05) # 縣 立 西 螺 國 民 中 學 648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興 農 西 路 二 一 七 號 (05) # 縣 立 北 港 國 民 中 學 651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民 生 路 一 二 號 (05) # 縣 立 建 國 國 民 中 學 651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大 同 路 四 六 八 號 (05) # 縣 立 宜 梧 國 民 中 學 653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梧 南 村 光 明 路 一 號 (05) # 縣 立 口 湖 國 民 中 學 653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湖 東 村 文 明 路 一 三 三 巷 二 十 號 (05) # 縣 立 台 西 國 民 中 學 636 雲 林 縣 台 西 鄉 中 山 路 四 八 號 (05) # 縣 立 土 庫 國 民 中 學 633 雲 林 縣 土 庫 鎮 復 興 路 三 一 八 號 (05) # 縣 立 蔦 松 國 民 中 學 652 雲 林 縣 水 林 鄉 松 北 路 一 之 一 號 (05) # 縣 立 東 和 國 民 中 學 646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東 和 村 文 化 路 一 三 號 (05) # 縣 立 馬 光 國 民 中 學 633 雲 林 縣 土 庫 鎮 南 平 里 和 平 街 一 一 號 (05) # 縣 立 石 榴 國 民 中 學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榴 中 里 光 復 路 六 六 號 (05) # 縣 立 林 內 國 民 中 學 643 雲 林 縣 林 內 鄉 烏 麻 村 長 源 二 號 (05) # 縣 立 東 仁 國 民 中 學 643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東 仁 里 東 明 路 八 五 號 (05) # 縣 立 樟 湖 國 民 中 小 學 633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樟 湖 村 二 十 八 號 (05) # 私 立 淵 明 國 民 中 學 643 雲 林 縣 林 內 鄉 公 園 路 三 號 (05) # 私 立 東 南 國 民 中 學 648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東 南 路 三 二 六 號 (05) 私 立 福 智 國 民 中 學 646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麻 園 村 平 和 二 號 (05) # 私 立 永 年 高 級 中 學 633 雲 林 縣 土 庫 鎮 建 國 路 一 三 號 (05) # 私 立 正 心 高 級 中 學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虎 溪 里 正 心 路 一 號 (05) # 私 立 文 生 高 級 中 學 654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中 正 路 五 九 號 (05) 私 立 巨 人 高 級 中 學 651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大 同 路 六 四 七 號 (05) # 私 立 揚 子 高 級 中 學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林 森 路 二 段 五 四 一 號 (05) # 私 立 維 多 利 亞 高 級 中 學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鎮 南 路 一 一 一 號 (05) #

19 附 件 二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考 區 及 大 陸 考 場 代 碼 表 考 區 代 碼 考 區 名 稱 01 臺 北 考 區 02 新 北 考 區 03 宜 蘭 考 區 04 基 隆 考 區 05 桃 園 考 區 06 竹 苗 考 區 07 中 投 考 區 08 彰 化 考 區 09 雲 林 考 區 10 嘉 義 考 區 11 臺 南 考 區 12 屏 東 考 區 13 高 雄 考 區 14 花 蓮 考 區 15 臺 東 考 區 16 澎 湖 考 區 17 金 門 考 區 18 馬 祖 考 區 19 大 陸 考 場

20 附 件 三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第 1 頁 ( 共 2 頁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處 畢 ( 結 ) 業 學 校 障 礙 類 別 性 別 男 女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縣 ( 市 ) 國 中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 畢 ( 結 ) 業 年 畢 民 國 年 業 結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輔 導 導 師 老 或 師 姓 名 電 話 學 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智 能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 左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右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別 ) 自 閉 症 發 展 遲 緩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試 題 卷 別 試 場 普 通 試 卷 放 大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 以 *.brl 格 式 輸 出 之 純 文 字 )( 註 1)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包 含 英 語 聽 力,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者 視 情 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語 音 報 讀 ( 自 行 操 作 )( 註 2) 語 音 報 讀 ( 需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操 作, 須 提 出 證 明 )( 註 2) 安 排 接 近 音 源 的 座 位 免 考 英 聽 試 場 ( 限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 註 3) 其 他 ( 請 說 明 )

21 繳 驗 證 件 輔 具 ( 准 予 自 備 ) 作 答 方 式 第 2 頁 ( 共 2 頁 ) 擴 視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放 大 鏡 ( 考 生 自 備 ) 點 字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人 工 電 子 耳 (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搭 配 FM 調 頻 系 統 ( 發 射 器 型 號 接 收 器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助 聽 器 (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算 盤 ( 不 具 計 算 功 能, 應 附 照 片 供 審 核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一 般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語 音 報 讀 播 放 器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特 殊 桌 椅 ( 桌 高 cm 以 上, 桌 面 長 寬 cm cm 以 上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其 他 ( 請 說 明 ) (1) 國 英 數 社 自 選 擇 題 型 :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卡 題 本 畫 記 ) (2) 數 學 科 非 選 擇 題 型 : 電 腦 打 字 代 謄 ( 須 錄 音 存 證, 本 選 項 考 生 須 參 加 審 查 面 談 )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卷 (3) 寫 作 測 驗 : 電 腦 打 字 代 謄 ( 須 錄 音 存 證, 本 選 項 考 生 須 參 加 審 查 面 談 )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證 件 及 證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務 請 齊 備 ) 其 他 特 殊 考 生 之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 請 說 明 ) 考 生 簽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導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簽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小 組 說 明 註 : 1. 點 字 試 卷 和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均 已 修 改 或 刪 除 不 適 合 視 覺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試 題 ; 而 語 音 報 讀 試 題 與 一 般 卷 相 同, 因 此 選 擇 點 字 試 卷 或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考 生, 不 建 議 另 選 使 用 語 音 報 讀 試 場 服 務, 以 免 產 生 試 題 無 法 對 應 的 情 況 2.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不 另 提 供 報 讀 服 務 英 語 閱 讀 測 驗 與 其 他 科 目 仍 提 供 報 讀 服 務 3. 申 請 免 考 英 聽 試 場 考 生, 英 語 科 考 試 時 統 一 於 上 午 11:00 入 場, 由 試 務 人 員 進 行 考 試 說 明,11:10 鈴 ( 鐘 ) 聲 響 起 時, 開 始 進 行 英 語 閱 讀 測 驗 4. 試 務 人 員 將 依 據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提 供 必 要 的 提 醒 服 務

22 附 件 四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學 校 代 碼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學 校 名 稱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 考 生 簽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承 辦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2.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23 附 件 五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之 教 師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三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四 申 請 方 式 :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請 填 寫 本 表, 並 傳 真 至 (0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 二 )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 三 )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恕 不 受 理 考 試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六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公 布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網 站 ( 網 址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5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至 ( 申 請 者 若 為 考 生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就 讀 學 校 之 教 師, 免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通 訊 地 址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考 試 科 目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題 號 疑 義 內 容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24 附 件 六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目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個 等 級 描 述 考 試 科 目 等 級 精 熟 基 礎 待 加 強 國 文 能 具 備 與 教 材 相 關 的 語 文 知 識, 並 能 深 入 的 理 解 文 本 內 容 評 鑑 文 本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大 致 能 具 備 與 教 材 相 關 的 語 文 知 識, 並 能 大 致 理 解 文 本 內 容 評 鑑 文 本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僅 能 具 備 部 分 與 教 材 相 關 的 語 文 知 識, 並 有 限 的 理 解 文 本 內 容 評 鑑 文 本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英 語 聽 力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聽 力 不 納 入 成 績 計 算 ) 閱 讀 數 學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選 擇 題 不 納 入 成 績 計 算 ) 社 會 自 然 能 聽 懂 主 題 熟 悉 訊 息 稍 為 複 雜 段 落 較 長 的 言 談, 指 出 言 談 的 主 旨 與 結 論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言 談 中 言 語 及 其 他 如 語 調 與 節 奏 等 線 索 做 出 推 論 ; 能 理 解 短 片 及 廣 播 節 目 的 大 意 能 整 合 應 用 字 詞 語 法 結 構 及 語 用 慣 例 等 多 項 語 言 知 識 ; 能 理 解 主 題 較 為 抽 象 訊 息 或 情 境 多 元 複 雜 語 句 結 構 長 且 複 雜 的 文 本, 指 出 各 類 文 本 的 主 旨 結 論 與 作 者 立 場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文 本 結 構 解 釋 或 例 子 等 做 進 一 步 的 推 論 或 評 論 能 作 數 學 概 念 間 的 連 結, 建 立 恰 當 的 數 學 方 法 或 模 式 解 題, 並 能 論 證 能 廣 泛 且 深 入 的 認 識 及 了 解 社 會 科 學 習 內 容, 並 具 有 運 用 多 元 的 社 會 科 知 識 之 能 力 能 融 會 貫 通 學 習 內 容, 並 能 運 用 所 培 養 的 能 力 來 解 決 需 要 多 層 次 思 考 的 問 題 能 聽 懂 日 常 生 活 主 題 訊 息 單 純 的 短 篇 言 談, 指 出 言 談 的 主 旨 與 結 論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言 談 中 明 顯 的 言 語 及 其 他 如 語 調 與 節 奏 等 線 索 做 出 簡 易 推 論 能 理 解 字 詞 基 本 語 意 及 語 法 概 念 ; 能 理 解 主 題 具 體 或 貼 近 日 常 生 活 訊 息 或 情 境 略 為 複 雜 語 句 結 構 略 長 的 文 本, 指 出 文 本 主 旨 結 論 與 作 者 立 場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文 本 的 解 釋 或 例 子 做 出 推 論 理 解 基 本 的 數 學 概 念 能 操 作 算 則 或 程 序, 並 應 用 所 學 解 題 能 大 致 認 識 及 了 解 社 會 科 學 習 內 容, 並 具 有 運 用 基 礎 的 社 會 科 知 識 之 能 力 能 知 道 及 理 解 學 習 內 容, 並 能 運 用 所 培 養 的 能 力 來 解 決 基 本 的 問 題 僅 能 聽 懂 單 句 及 簡 易 問 答 ; 僅 能 有 限 的 理 解 短 篇 言 談 僅 能 理 解 主 題 貼 近 日 常 生 活 訊 息 或 情 境 單 純 且 明 顯 語 句 結 構 簡 單 的 文 本 或 語 句, 僅 能 指 出 文 本 明 白 陳 述 的 主 旨 結 論 與 作 者 立 場 等 重 要 訊 息, 僅 能 藉 文 本 明 顯 的 線 索 做 出 簡 易 的 推 論 認 識 基 本 的 數 學 概 念, 僅 能 操 作 簡 易 算 則 或 程 序 能 約 略 的 認 識 及 了 解 社 會 科 學 習 內 容 能 部 分 知 道 及 理 解 學 習 內 容

25 附 件 七 級 分 六 級 分 五 級 分 四 級 分 三 級 分 二 級 分 一 級 分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 一 覽 表 評 分 規 準 六 級 分 的 文 章 是 優 秀 的,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適 切 材 料, 並 能 進 一 步 闡 述 說 明, 以 凸 顯 文 章 的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完 整, 脈 絡 分 明, 內 容 前 後 連 貫 遣 詞 造 句 能 精 確 使 用 語 詞, 並 有 效 運 用 各 種 句 型 使 文 句 流 暢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幾 乎 沒 有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五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一 般 水 準 之 上,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適 當 材 料, 並 能 闡 述 說 明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完 整, 但 偶 有 轉 折 不 流 暢 之 處 遣 詞 造 句 能 正 確 使 用 語 詞, 並 運 用 各 種 句 型 使 文 句 通 順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少 有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但 並 不 影 響 文 意 的 表 達 四 級 分 的 文 章 已 達 一 般 水 準,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尚 能 闡 述 說 明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大 致 完 整, 但 偶 有 不 連 貫 轉 折 不 清 之 處 遣 詞 造 句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能 正 確 使 用 語 詞, 文 意 表 達 尚 稱 清 楚, 但 有 時 會 出 現 冗 詞 贅 句 ; 句 型 較 無 變 化 有 一 些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但 不 至 於 造 成 理 解 上 太 大 的 困 難 三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是 不 充 分 的,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嘗 試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但 選 取 的 材 料 不 甚 適 當 或 發 展 不 夠 充 分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鬆 散 ; 或 前 後 不 連 貫 遣 詞 造 句 用 字 遣 詞 不 太 恰 當, 或 出 現 錯 誤 ; 或 冗 詞 贅 句 過 多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有 一 些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以 致 造 成 理 解 上 的 困 難 二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呈 現 嚴 重 的 問 題,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雖 嘗 試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但 所 選 取 的 材 料 不 足, 發 展 有 限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不 完 整 ; 或 僅 有 單 一 段 落, 但 可 區 分 出 結 構 遣 詞 造 句 遣 詞 造 句 常 有 錯 誤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不 太 能 掌 握 格 式, 不 太 會 使 用 標 點 符 號, 錯 別 字 頗 多 一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呈 現 極 嚴 重 的 問 題,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僅 解 釋 題 目 或 說 明 ; 或 雖 提 及 文 章 主 題, 但 材 料 過 於 簡 略 或 無 法 選 取 相 關 材 料 加 以 發 展 結 構 組 織 沒 有 明 顯 的 文 章 結 構 ; 或 僅 有 單 一 段 落, 且 不 能 辨 認 出 結 構 遣 詞 造 句 用 字 遣 詞 極 不 恰 當, 頗 多 錯 誤 ; 或 文 句 支 離 破 碎, 難 以 理 解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不 能 掌 握 格 式, 不 會 運 用 標 點 符 號, 錯 別 字 極 多 零 級 分 使 用 詩 歌 體 完 全 離 題 只 抄 寫 題 目 或 說 明 空 白 卷 註 : 寫 作 測 驗 零 級 分 至 六 級 分 樣 卷 已 公 布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網 站 ( 網 址 : 考 生 可 上 網 參 閱

26 附 件 八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至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9:00~16:00 三 受 理 單 位 :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四 申 請 方 式 : 若 對 考 生 成 績 有 疑 義, 請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辦 理 ( 一 ) 本 申 請 表 ( 二 )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驗 後 歸 還 ( 三 )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四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三 )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考 試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六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成 績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科 目 欲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複 查 結 果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寫 作 測 驗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複 查 結 果 存 查 表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資 訊 組

27 附 件 九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每 節 考 試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閱 試 題 本, 考 試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若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三 國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4 科 考 試 和 寫 作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2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四 英 語 科 考 試 一 開 始, 考 生 即 不 得 入 場, 以 免 影 響 試 場 內 他 人 作 答 聽 力 測 驗 ; 遲 到 者 須 待 聽 力 測 驗 試 題 全 部 播 放 完 畢 後, 始 得 進 入 試 場 遲 到 超 過 20 分 鐘 者, 一 律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五 每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六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 勿 攜 入 試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七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鬧 鐘, 及 收 音 機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一 律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試 場,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須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電 子 產 品 須 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或 自 然 5 科 記 該 科 違 規 2 點 ; 寫 作 測 驗 扣 該 科 一 級 分 八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但 不 得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不 可 攜 帶 不 可 攜 帶

28 九 考 生 應 考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時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須 於 考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十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一 答 案 卡 ( 卷 )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寫 作 測 驗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二 答 案 卡 ( 卷 ) 選 擇 題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三 數 學 科 第 二 部 分 非 選 擇 題 和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書 寫 內 容 不 得 超 出 答 案 卷 格 線 外 框, 且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超 出 格 線 外 框 書 寫 不 清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四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答 案 卷 作 答, 亦 不 得 使 用 詩 歌 體 若 考 生 以 詩 歌 體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五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六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答 案 卡 ( 卷 ) 離 場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或 自 然 5 科 記 該 科 違 規 2 點 ; 寫 作 測 驗 扣 該 科 一 級 分 十 七 考 試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 卷 ) 和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委 員, 經 監 試 委 員 確 認 無 誤,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八 違 反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規 則 者, 其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英 語 科 聽 力 播 放 異 常 之 處 理 程 序 英 語 科 聽 力 若 於 播 放 過 程 中 發 生 噪 音 干 擾 或 其 他 突 發 狀 況, 以 致 於 無 法 聽 清 楚 試 題 時, 監 試 人 員 得 依 據 試 題 播 放 紀 錄 表 重 播 受 干 擾 之 試 題, 並 統 一 於 當 天 英 語 科 考 試 結 束 (12:10) 後 播 放 考 生 若 提 前 離 場, 視 同 主 動 放 棄 英 語 科 聽 力 補 救 的 權 益, 不 得 於 考 試 後 要 求 成 績 優 待 或 補 考

29 附 件 十 類 別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處 理 方 式 國 英 數 社 自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寫 作 測 驗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一 於 考 試 說 明 時 段 內, 翻 開 試 題 本 作 答, 或 考 試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三 於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四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五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六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七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作 答 者 八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九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十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一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30 第 十 二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修 改 二 答 案 者 類 : 一 十 三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攜 般 出 試 場 者 舞 為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十 四 寫 作 測 驗 使 用 詩 歌 體 作 答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十 五 於 英 語 科 聽 力 測 驗 試 題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正 式 開 始 播 放 後 遲 到, 強 級 行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二 提 早 翻 閱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經 制 止 後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停 止 者 三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鬧 鐘, 及 收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音 機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隨 身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四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響 聲 者 五 考 生 僅 能 攜 帶 手 錶 為 計 時 工 具 若 攜 帶 含 電 子 錶 時 鐘 鬧 鐘 電 子 鐘 電 子 辭 典 等 內 含 計 時 功 能 物 品, 即 使 已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鬧 鈴 響 聲 者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六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註 : 1. 寫 作 測 驗 所 列 扣 分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一 級 分 為 限, 但 原 得 零 級 分 考 生 仍 為 零 級 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各 考 區 試 務 會 討 論 3.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除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究 辦 4. 違 規 記 點 在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的 積 分 計 算 上, 扣 分 方 式 如 下 : 記 違 規 1 點 扣 考 生 入 學 之 就 學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的 百 分 之 一 ; 記 違 規 2 點 扣 考 生 入 學 之 就 學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的 百 分 之 二

31 附 件 十 一 雲 林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三 受 理 單 位 :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四 申 請 方 式 : 對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請 填 寫 本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 提 出 申 訴,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表 之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不 受 理 此 申 訴 案 件 ( 二 ) 本 表 應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 同 一 申 訴 案 件 以 申 請 1 次 為 限, 申 請 人 於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六 各 考 區 試 務 會 於 收 件 後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若 申 訴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考 區 或 全 國 者, 由 各 考 區 試 務 會 提 請 全 國 試 務 會 處 理, 全 國 試 務 會 於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後, 於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5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申 訴 詳 細 內 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

32 附 件 十 二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起 三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四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若 因 轉 學 申 請 獎 學 金, 或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入 學 而 需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字 樣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成 績 證 明 1 式 1 份, 若 使 用 於 高 中 高 職 和 五 專 適 性 入 學, 限 當 年 有 效 ( 二 ) 本 申 請 表 請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及 工 本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三 ) 工 本 費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劃 撥 帳 戶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測 中 心 專 戶, 帳 號 : , 請 於 劃 撥 單 註 明 申 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 ( 四 ) 考 生 不 需 附 回 郵, 惟 若 收 件 地 址 為 國 外 則 郵 資 另 計 ( 五 ) 考 生 若 於 受 理 單 位 收 件 後 要 求 退 費, 郵 局 代 辦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等, 由 考 生 負 擔 六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於 收 件 7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成 績 證 明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考 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份 數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就 讀 縣 ( 市 ) 女 國 中 國 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簽 名 :

33 附 件 十 三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題 示 例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和 自 然 5 個 考 試 科 目, 除 英 語 科 有 3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聽 力 試 題 數 學 科 有 非 選 擇 題 型 外, 其 他 均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另 外, 寫 作 測 驗 只 考 1 篇 作 文 各 科 試 題 示 例 如 下 : 國 文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 生 命 的 可 以 期 待, 不 只 因 為 它 經 常 是 必 然 的, 有 一 分 耕 耘, 就 有 一 分 收 穫 ; 更 因 為 它 經 常 也 是 偶 然 的, 不 意 出 現 的 機 會, 使 我 們 的 人 生 能 柳 暗 花 明 又 一 村 下 列 何 者 最 符 合 這 段 文 字 所 要 表 達 的 意 念? (A) 生 命 中 偶 然 的 奇 蹟 往 往 肇 端 於 必 然 的 人 性 (B) 生 命 中 必 然 的 收 穫 總 因 偶 然 的 變 化 而 失 去 (C) 人 生 的 變 數, 來 自 於 必 然 與 偶 然 的 互 相 衝 突 (D) 必 然 與 偶 然 像 命 運 的 雙 手, 為 人 生 引 來 希 望 * 示 例 二 : 題 組 河 上 有 翁, 家 貧, 織 蘆 蒿 為 簾, 賣 以 供 食 其 子 沒 於 淵, 得 千 金 之 珠 其 父 謂 其 子 曰 : 取 石 槌 破 之 夫 千 金 之 珠, 必 在 九 重 之 淵 而 驪 龍 頷 下 子 能 得 珠 者, 必 值 其 睡 也 使 驪 龍 而 寤, 子 當 為 齏 粉, 何 珠 之 有 哉? 改 寫 自 莊 子 列 禦 寇 1. 根 據 這 則 故 事, 父 親 在 兒 子 得 到 寶 珠 之 後 的 想 法 或 作 為, 以 下 詮 釋 何 者 最 恰 當? (A) 自 傷 教 子 無 方, 兒 子 竟 然 做 出 盜 取 寶 珠 的 行 為 (B) 認 為 兒 子 冒 險 取 得 的 寶 珠 非 真 品, 故 以 石 槌 擊 破 (C) 以 為 兒 子 是 僥 倖 得 到 寶 珠, 卻 不 知 背 後 隱 藏 的 危 機 * (D) 提 醒 兒 子 取 珠 時 若 驚 醒 驪 龍, 當 藏 珠 於 頷 下 迅 速 逃 脫 驪 龍 : 黑 龍 寤 : 睡 醒 齏 粉 : 粉 屑 齏, 音 ㄐㄧ 2. 下 列 文 句, 何 者 運 用 假 設 語 氣? (A) 其 子 沒 於 淵, 得 千 金 之 珠 (B) 夫 千 金 之 珠, 必 在 九 重 之 淵 而 驪 龍 頷 下 (C) 子 能 得 珠 者, 必 值 其 睡 也 (D) 使 驪 龍 而 寤, 子 當 為 齏 粉, 何 珠 之 有 哉 *

34 聽 力 測 驗 英 語 試 題 示 例 ( 以 下 英 文 是 你 會 聽 到 的 語 音 播 放 內 容, 不 會 顯 示 在 題 本 中 ) ( 男 聲 ) May I help you? ( 女 聲 ) Yes, I d like to look at that red sweater. How much is it? ( 男 聲 ) It s one thousand dollars. Question: Where are the man and the woman? ( 以 下 英 文 是 你 在 題 本 中 會 看 到 的 文 字, 不 會 在 語 音 播 放 時 唸 出 聲 音 ) (A) In a restaurant. (B) In the living room. (C) In a department store.* 閱 讀 測 驗 示 例 一 : 單 題 Mr. Hu speaks good English he lived in the U.S. for many years. (A) because* (B) but (C) so (D) whether 示 例 二 : 題 組 When you hear birds singing, do you want to sing with them? When the light wind blows, can you feel its friendly touch on your face? Are you excited to see the first little flower in the early spring? Nature can color our everyday lives with lovely surprises. All we have to do is get close to it and feel it from our heart. If we find some time to enjoy the simple, easy moments under the clear sky, along the quiet river, or just in the park near our houses, we can feel many wonderful things out there. Why not get away from your busy work and take a rest in Mother Nature s arms? Sing to Nature s music, dance with the wind, and look for the magic of life. You ll find the gift Nature has prepared for you. 1. What is the writer trying to say about Nature? (A) It is badly hurt by us. (B) It gives us lots of joy. * (C) It is hard to understand. (D) It gives us ideas for writing. 2. Which experience is NOT said in the reading? (A) Singing with birds. (B) Fishing in the river. * (C) Feeling the wind s touch. (D) Seeing the first spring flower

35 選 擇 題 型 數 學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計 算 19 ( 2) [( 12) 7] 之 值 為 何? (A) 1 (B) 19* (C)19 (D)47 示 例 二 圖 ( 四 ) 為 製 作 果 凍 的 食 譜, 傅 媽 媽 想 依 此 食 譜 內 容 製 作 六 人 份 的 果 凍 若 她 加 入 50 克 砂 糖 後, 不 足 砂 糖 可 依 比 例 換 成 糖 漿, 則 她 需 再 加 幾 小 匙 糖 漿? (A)15 (B)18 (C)21 * (D)24 非 選 擇 題 型 示 例 一 如 圖, 將 一 白 繩 的 3 8 與 一 紅 繩 的 1 3 重 疊 並 以 膠 帶 黏 合, 形 成 一 條 長 為 238 公 分 的 繩 子 求 未 黏 合 前, 兩 繩 長 度 相 差 多 少 公 分? 請 寫 出 您 的 計 算 過 程 示 例 一 : 單 題 社 會 試 題 示 例 總 而 言 之, 這 個 朝 代 是 中 國 最 具 世 界 主 義 色 彩 的 朝 代 政 治 上, 皇 帝 因 打 敗 強 敵 東 突 厥, 曾 被 周 邊 民 族 尊 為 國 際 盟 主 ; 社 會 上, ; 宗 教 上, 因 對 自 己 的 文 化 具 有 自 信 與 安 全 感, 對 信 仰 自 由 給 予 保 障, 許 多 宗 教 傳 入, 是 一 段 充 滿 光 輝 的 時 期 丹 廷 寫 一 篇 歷 史 報 告, 結 語 如 下 : 文 中 部 分, 最 適 合 填 入 下 列 哪 一 段 敘 述? (A) 朝 廷 宣 揚 漢 人 文 化, 積 極 推 行 各 種 改 革 措 施, 如 斷 北 語 通 婚 姻 (B) 朝 廷 對 於 各 種 族 一 視 同 仁, 許 多 留 學 生 與 外 國 人 前 來 學 習 定 居 * (C) 朝 廷 為 了 方 便 管 理, 將 人 民 區 分 為 四 個 不 同 階 級, 訂 定 各 種 規 範 (D) 朝 廷 有 感 於 西 方 國 家 科 技 先 進 產 業 發 達, 禮 聘 外 國 人 士 來 華 指 導

36 示 例 二 : 題 組 三 月 瘋 媽 祖 是 形 容 臺 灣 每 年 農 曆 三 月 掀 起 的 媽 祖 祭 典 熱 潮, 其 中 又 以 鎮 瀾 宮 的 遶 境 活 動 最 引 人 矚 目 遶 境 路 線 從 臺 中 市 大 甲 鎮 瀾 宮 出 發, 沿 途 經 過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目 的 地 是 嘉 義 縣 新 港 奉 天 宮 近 年 來, 政 府 配 合 遶 境 活 動 舉 辦 國 際 觀 光 文 化 節, 除 了 延 續 傳 統 以 外, 還 希 望 透 過 創 意 的 發 揮, 將 當 地 的 文 化 信 仰 特 產 與 流 行 元 素 結 合, 促 進 地 方 觀 光, 如 : 有 些 業 者 看 中 這 塊 商 機, 將 媽 祖 等 神 明 以 人 偶 公 仔 的 形 象 呈 現 在 消 費 者 眼 前, 讓 信 徒 們 可 將 造 型 可 愛 的 神 明 公 仔 與 祝 福 帶 回 家, 不 僅 成 功 地 開 拓 新 市 場, 也 能 發 揚 傳 統 信 仰 與 文 化 1. 下 列 何 者 位 於 上 述 遶 境 活 動 所 經 過 的 直 轄 市 或 縣 境 內? (A) 熱 蘭 遮 城 (B) 卑 南 文 化 遺 址 (C) 八 堡 圳 的 水 利 設 施 * (D) 莫 那 魯 道 抗 日 紀 念 碑 2. 根 據 文 中 內 容, 這 項 活 動 的 變 化 最 符 合 下 列 何 項 敘 述? (A) 歷 史 古 蹟 的 保 存 (B) 區 域 統 合 的 形 成 (C) 宗 教 信 仰 的 規 範 (D) 傳 統 文 化 的 創 新 * 3. 文 末 關 於 業 者 的 敘 述, 其 主 要 描 述 的 生 產 要 素 類 型, 與 下 列 何 者 強 調 的 生 產 要 素 類 型 最 相 似? (A) 興 建 公 寓 大 廈 的 水 泥 (B) 操 作 紡 織 機 器 的 員 工 (C) 一 般 戲 院 的 視 聽 設 備 (D) 超 級 市 場 的 促 銷 方 案 * 示 例 一 : 單 題 自 然 試 題 示 例 鋁 熱 劑 為 鋁 和 氧 化 鐵 的 混 合 物, 點 燃 後 能 生 成 熔 融 狀 態 的 鐵, 可 在 修 補 鐵 軌 時 使 用, 其 反 應 式 為 : Fe 2 O Al Al 2 O Fe 此 反 應 中 何 者 為 氧 化 劑? (A) Fe 2 O 3 * (B) Al (C) Al 2 O 3 (D) Fe

37 示 例 二 : 題 組 以 下 是 小 凱 用 插 圖 及 文 字 描 述 某 日 上 午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及 時 間 : 1. 圖 ( 二 十 六 ) 為 人 體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構 造 示 意 圖 根 據 上 列 插 圖 的 文 字 描 述, 小 凱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中 的 甲 部 位 與 當 天 下 列 哪 一 時 間 的 活 動 之 關 係 最 密 切? (A) 8:00 (B) 8:30 (C) 9:30* (D) 10:05 2. 圖 ( 二 十 七 ) 為 人 體 內 分 泌 系 統 的 部 分 構 造 示 意 圖 根 據 上 列 圖 文, 造 成 小 凱 在 7:40 的 反 應 之 主 要 激 素 是 來 自 下 列 哪 一 內 分 泌 腺? (A) 甲 (B) 乙 (C) 丙 * (D) 丁

38 寫 作 測 驗 試 題 示 例 請 依 照 題 意 作 答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鐘, 請 注 意 作 答 時 間 的 控 制 題 目 : 從 那 件 事 中, 我 發 現 了 不 一 樣 的 自 己 說 明 : 也 許 你 總 是 無 法 在 籃 球 場 上 與 人 搶 快 爭 球, 嘗 試 練 投 三 分 球 後, 才 發 現 自 己 可 以 成 為 一 名 稱 職 的 射 手 ; 也 許 你 一 直 以 為 自 己 內 向 害 羞, 擔 任 義 工 之 後, 卻 發 現 自 己 也 可 以 大 方 地 付 出 愛 與 關 懷 ; 也 許 你 曾 為 嗓 門 太 大 感 到 困 擾, 卻 在 園 遊 會 叫 賣 時, 發 現 自 己 聲 音 的 特 點 也 可 以 發 揮 作 用 你, 曾 從 哪 件 事 中 發 現 了 不 一 樣 的 自 己? 又 給 了 自 己 什 麼 樣 的 新 評 價? 請 以 從 那 件 事 中, 我 發 現 了 不 一 樣 的 自 己 為 題, 寫 下 你 的 經 驗 感 受 或 想 法 不 可 在 文 中 洩 漏 私 人 身 分 不 可 使 用 詩 歌 體

39 附 件 十 四 正 確 畫 記 法 :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錯 誤 畫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本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汙 損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不 符 汙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委 員 反 應 二 答 案 卡 畫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且 須 畫 滿 圓 圈,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三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畫 記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不 得 破 壞 准 考 證 號 碼 條 碼 五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汙 損,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六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汙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七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0 附 件 十 五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卷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二 作 答 時 不 可 使 用 量 角 器, 如 攜 帶 附 有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任 何 工 具, 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三 答 案 卷 分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選 擇 題 作 答 區, 第 二 部 分 為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區 第 一 部 分 選 擇 題 : ( 一 ) 可 利 用 題 本 中 空 白 部 分 計 算, 切 勿 在 答 案 卷 上 計 算 ( 二 ) 請 依 照 題 意 從 4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1 個 正 確 或 最 佳 的 答 案, 並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卷 上 相 應 的 位 置 畫 記, 請 務 必 將 選 項 塗 黑 塗 滿 如 果 需 要 修 改 答 案, 請 使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重 新 塗 黑 答 案 第 二 部 分 非 選 擇 題 : ( 一 ) 不 必 抄 題 ( 二 ) 須 清 楚 完 整 地 在 答 案 卷 上 相 應 的 欄 位 內 作 答, 切 勿 寫 出 欄 位 外 ( 三 ) 若 只 寫 答 案, 沒 有 計 算 過 程 或 說 明, 該 題 給 予 0 分 ( 四 )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帶 ( 液 ) 如 有 書 寫 不 清 汙 損 或 超 出 欄 位 外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41 附件十六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 本測驗僅有 1 題 作答時請使用寫作測驗答案卷 並從第一頁右邊第一行 開始作答 你可參考下面圖例 第二頁 第一頁 測驗說明 這是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題本 僅有 1 題 提供答案卷 1 張 共 2 頁 測驗時間 從 到 共 50 分鐘 作答開始與結束請聽從監試委員的指示 作答時 請從答案卷第 1 頁右邊第 1 行開始作答 注意事項 1. 請用本國文字書寫 2. 可不必抄題 3. 請於寫作測驗答案卷上作答 如需擬草稿 請使用題本中之空白頁 4. 依試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寫作測驗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 也不得作任 何標記 故意汙損答案卷 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卷上 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 自己身分者 該科不予計分 5. 依試場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寫作測驗作答時 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格線外 框 且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 不得使用鉛筆 更正時 可以使用修正液 帶 如有超出格線外框 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 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 結果者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6. 依試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寫作測驗作答時 不得要求增加答案卷作答 亦不 得使用詩歌體 若考生以詩歌體作答 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方式 請仔細閱讀 題目 與 說明 撰寫一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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