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新帳戶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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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 大 人 壽 新 帳 戶 醫 療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 住 院 醫 療 加 護 病 房 燒 燙 傷 病 房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出 院 療 養 手 術 醫 療 癌 症 或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看 護 醫 療 放 射 線 治 療 全 殘 扶 助 癌 症 義 乳 重 建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幼 童 骨 折 傷 害 幼 童 食 物 中 毒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及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給 付 及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身 故 者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費 ) 條 款 樣 張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為 三 十 日 本 商 品 部 分 年 齡 可 能 發 生 累 積 所 繳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超 出 身 故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情 形 內 容 摘 要 : 1.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2.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3.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1)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廿 九 條 ) (2)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四 條 第 卅 條 第 卅 一 條 第 卅 三 條 ) (3)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付 內 容 ( 第 五 條 至 第 廿 三 條 ) (4) 告 知 義 務 與 契 約 解 除 權 ( 第 卅 二 條 ) (5) 保 險 事 故 之 通 知 請 求 保 險 金 應 備 文 件 與 協 力 義 務 ( 第 卅 五 條 第 卅 七 條 第 卅 九 條 ) (6) 除 外 責 任 及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 第 廿 五 條 至 第 廿 八 條 第 卌 條 ) (7)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變 更 與 要 保 人 住 所 變 更 通 知 義 務 ( 第 卅 八 條 第 卌 三 條 ) (8)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 第 卌 四 條 ) 甲 型 : 不 含 癌 症 義 乳 重 建 及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給 付 乙 型 : 含 癌 症 義 乳 重 建 及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給 付 其 他 事 項 : 1. 本 契 約 於 訂 立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要 保 人 不 低 於 三 日 之 審 閱 期 間 2. 本 險 因 費 率 計 算 考 慮 脫 退 率 致 使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3. 本 保 險 當 被 保 險 人 因 身 故 致 契 約 終 止 時, 因 其 費 率 計 算 已 考 慮 死 亡 脫 退 因 素, 故 其 他 未 給 付 部 分 無 退 還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4. 本 契 約 分 甲 乙 二 型, 不 得 互 為 轉 換 5.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6.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7.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8.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9.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 ): life@yuanta.com 101 年 07 月 20 日 紐 精 算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10 月 24 日 紐 精 算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2 年 04 月 30 日 依 102 年 01 月 10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103 年 3 月 10 日 依 103 年 2 月 5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公 司 更 名 103 年 07 月 03 日 依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104 年 8 月 4 日 依 104 年 6 月 24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105 年 1 月 1 日 元 壽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名 詞 定 義 本 契 約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本 契 約 分 甲 乙 二 型, 由 要 保 人 擇 一 投 保, 並 記 載 於 保 險 單 首 頁 二 本 契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後 或 復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如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者, 經 醫 師 確 診 罹 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疾 病 者 不 受 疾 病 等 待 期 之 限 制 上 述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疾 病 之 增 減, 若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修 訂 公 告, 以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當 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契 約 所 稱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四 本 契 約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五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六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七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係 指 保 險 單 首 頁 所 載 本 契 約 之 日 額 金 額,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有 變 更 時, 以 變 更 後 的 金 額 為 準 八 保 險 金 額 係 指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五 百 倍, 適 用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及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之 計 算 九 醫 師 係 指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合 法 執 業 者 十 癌 症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因 體 內 細 胞 異 常 增 生 並 對 身 體 組 織 構 成 侵 害 或 因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所 造 成 的 疾 病, 而 按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臨 床 修 訂 第 九 版 (ICD-9-CM) 為 準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者 ( 詳 附 表 一 ) 其 認 定 需 1. 經 醫 院 對 病 理 組 織 所 作 的 切 片 檢 查 或 血 液 學 檢 驗 診 斷 確 定 者 為 準 或 2. 經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且 為 教 學 醫 院 院 所 經 斷 層 掃 瞄 (C.T.) 或 核 磁 共 振 (M.R.I.) 檢 查 確 診 上 述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有 變 動 時, 應 以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臨 床 修 訂 第 九 版 (ICD-9-CM) 為 準 十 一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開 始 發 生 並 經 診 斷 符 合 下 列 定 義 之 疾 病 但 被 保 險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癱 瘓 ( 重 度 ) 嚴 重 燒 燙 傷 或 致 需 接 受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或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者, 不 受 三 十 日 之 限 制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且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至 少 二 個 條 件 : 1. 典 型 之 胸 痛 症 狀 2. 最 近 心 電 圖 的 異 常 變 化, 顯 示 有 心 肌 梗 塞 者 3. 心 肌 酶 CK-MB 有 異 常 增 高, 或 肌 鈣 蛋 白 T>1.0ng/ml, 或 肌 鈣 蛋 白 I>0.5ng/ml ( 二 )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而 有 持 續 性 心 肌 缺 氧 造 成 心 絞 痛 或 心 臟 衰 竭, 並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 其 他 手 術 不 包 括 在 內 ( 三 )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係 指 因 腦 血 管 的 突 發 病 變 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者 所 謂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後 經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仍 遺 留 下 列 殘 障 之 一 者 : 1. 植 物 人 狀 態 2.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或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遺 留 下 列 殘 障 之 一 者 : (1) 關 節 機 能 完 全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2) 肌 力 在 2 分 ( 含 ) 以 下 者 ( 肌 力 2 分 是 指 可 做 水 平 運 動, 但 無 法 抗 地 心 引 力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肘 腕 關 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髖 膝 踝 關 節 3. 兩 肢 ( 含 )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4.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所 謂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2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 四 ) 末 期 腎 病 變 : 係 指 腎 臟 因 慢 性 及 不 可 復 原 的 衰 竭, 已 經 開 始 接 受 長 期 且 規 則 之 透 析 治 療 者 ( 五 ) 癱 瘓 ( 重 度 ): 係 指 兩 上 肢 或 兩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 含 ) 以 上 遺 留 下 列 殘 障 之 一, 且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仍 無 法 復 原 或 改 善 者 : 1. 關 節 機 能 完 全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2. 肌 力 在 2 分 ( 含 ) 以 下 者 ( 肌 力 2 分 是 指 可 做 水 平 運 動, 但 無 法 抗 地 心 引 力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肘 腕 關 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髖 膝 踝 關 節 ( 六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或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係 指 因 相 對 應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經 接 受 心 臟 肺 臟 肝 臟 胰 臟 腎 臟 ( 以 上 均 不 含 幹 細 胞 移 植 ) 的 異 體 移 植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係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損 害 或 造 血 系 統 惡 性 腫 瘤, 已 經 接 受 造 血 幹 細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幹 細 胞 周 邊 血 造 血 幹 細 胞 和 臍 帶 血 造 血 幹 細 胞 ) 的 異 體 移 植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 一 ) 良 性 腦 腫 瘤 : 係 指 經 開 顱 手 術 切 除 及 經 病 理 切 片 檢 查 證 實 之 良 性 腫 瘤, 或 經 腦 部 斷 層 掃 描 或 核 磁 共 振 檢 查 證 實, 合 併 下 列 四 項 永 久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之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1. 植 物 人 狀 態 2. 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或 肌 力 低 於 2/5( 含 ) 以 下 者 所 謂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是 指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3. 兩 肢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4.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所 謂 永 久 是 指 經 過 六 個 月 治 療 仍 有 神 經 障 礙 者 本 目 所 稱 之 良 性 腫 瘤 不 包 括 : 腦 下 垂 體 腺 瘤 腦 囊 腫 肉 芽 腫 腦 血 腫 腦 動 靜 脈 畸 形 血 管 瘤 和 脊 髓 腫 瘤 ( 二 ) 嚴 重 燒 燙 傷 : 係 指 第 三 度 燒 燙 傷, 至 少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身 體 表 面 積 受 損, 經 教 學 醫 院 確 診 者 其 計 算 方 法 如 附 表 二 ( 三 )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 係 指 因 慢 性 永 久 完 全 性 的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衰 竭 而 導 致 紅 血 球 白 血 球 及 血 小 板 減 少, 經 骨 髓 穿 刺 或 切 片 檢 查 確 認 及 教 學 醫 院 血 液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並 曾 接 受 下 列 一 項 以 上 之 治 療 者 : 1. 經 輸 血 治 療 達 九 十 天 以 上, 仍 需 定 期 輸 血 2. 經 骨 髓 刺 激 性 藥 物 治 療 達 九 十 天 以 上 3. 經 免 疫 抑 制 劑 治 療 達 九 十 天 以 上 4. 骨 髓 移 植 ( 四 )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 係 指 原 因 不 明 的 肺 動 脈 血 壓 過 高, 經 臨 床 檢 驗 包 括 心 導 管 檢 查 證 實, 肺 動 脈 收 縮 壓 超 過 九 十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及 教 學 醫 院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五 ) 脊 髓 灰 質 炎 : 係 指 脊 髓 灰 質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導 致 的 痲 痺 性 疾 病, 合 併 肢 體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或 呼 吸 功 能 障 礙,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及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殘 留 下 列 合 併 症 之 一 者 : 1. 需 長 期 使 用 呼 吸 器 者 2. 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所 謂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是 指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 六 ) 心 臟 瓣 膜 手 術 : 係 指 心 臟 瓣 膜 病 變, 經 開 心 手 術 以 矯 正 或 更 換 瓣 膜 的 手 術 ( 七 ) 帕 金 森 氏 症 : 係 指 因 腦 幹 神 經 內 黑 質 的 黑 色 素 消 失 或 減 少 而 造 成 中 樞 神 經 漸 進 性 退 行 性 的 一 種 疾 病,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其 診 斷 需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情 況, 但 因 藥 物 或 是 毒 性 所 引 起 者 除 外 : 1. 藥 物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2. 有 進 行 性 機 能 障 礙 的 臨 床 表 現 3. 患 者 無 法 自 理 三 項 或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八 ) 阿 爾 茲 海 默 氏 病 : 係 指 慢 性 進 行 性 腦 變 性 所 致 的 失 智, 導 致 無 法 自 理 三 項 或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阿 爾 茲 海 默 氏 病 須 有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並 經 腦 斷 層 掃 描 或 核 磁 共 振 檢 查 確 認 有 廣 泛 的 腦 皮 質 萎 縮, 但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精 神 病 除 外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九 ) 主 動 脈 外 科 置 換 術 : 係 指 主 動 脈 疾 病 而 已 施 行 主 動 脈 切 除 和 置 換 手 術, 以 矯 正 胸 主 動 脈 或 腹 主 動 脈 的 病 變, 但 不 包 括 主 動 脈 之 分 枝 血 管 手 術 ( 十 ) 肝 硬 化 症 : 係 指 肝 臟 瀰 漫 性 纖 維 化, 經 教 學 醫 院 胃 腸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合 併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 1. 腹 水 2.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3. 有 肝 性 腦 病 變 臨 床 症 狀, 且 經 驗 血 證 實 確 有 此 病 變 因 酒 精 藥 物 濫 用 及 誤 用 所 致 的 續 發 性 肝 病 除 外 ( 十 一 ) 猛 暴 性 肝 炎 : 係 指 急 性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或 慢 性 病 毒 肝 炎 的 急 性 2 發 作, 造 成 瀰 漫 性 的 肝 壞 死 導 致 肝 臟 衰 竭, 經 教 學 醫 院 胃 腸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並 積 極 治 療 八 週 內, 並 經 驗 血 證 實 確 有 肝 性 腦 病 變 及 持 續 性 黃 疸 者 但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自 殺 中 毒 藥 物 過 量 酒 精 過 量 等 導 致 者 除 外 十 二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開 始 發 生 並 經 診 斷 符 合 下 列 定 義 之 傷 病 但 被 保 險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胸 腹 或 骨 盆 之 內 傷 或 異 物 吞 食 或 誤 食 傷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食 物 中 毒 者, 不 受 三 十 日 之 限 制 ( 一 ) 哮 吼 症 : 係 指 呼 吸 道 急 性 發 炎 及 阻 塞 而 造 成 呼 吸 困 難, 經 確 診 為 哮 吼 症 並 接 受 治 療 者 ( 二 ) 腦 膜 炎 : 係 指 腦 部 腦 膜 及 脊 椎 周 圍 的 脊 髓 液 產 生 發 炎 症 狀 且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並 伴 隨 有 腦 膜 炎 臨 床 症 狀 者 ( 三 ) 腸 病 毒 感 染 : 係 指 典 型 腸 病 毒 感 染 並 伴 隨 有 腸 病 毒 感 染 臨 床 症 狀 者 ( 四 ) 日 本 腦 炎 : 係 指 急 性 腦 膜 腦 炎 且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並 伴 隨 有 日 本 腦 炎 臨 床 症 狀 者 ( 五 ) 麻 疹 : 係 指 經 麻 疹 病 毒 感 染 且 經 實 驗 室 檢 驗 並 伴 隨 有 麻 疹 臨 床 症 狀 者 ( 六 ) 百 日 咳 : 係 指 由 百 日 咳 桿 菌 或 副 百 日 咳 桿 菌 引 起 之 呼 吸 道 急 性 症 狀, 經 由 分 泌 物 培 養, 血 液 培 養 或 抗 體 檢 測 確 診 者 ( 七 ) 川 崎 病 : 符 合 典 型 川 崎 病 之 診 斷 要 件, 且 經 由 小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所 確 診 者 ( 八 ) 胸 腹 或 骨 盆 之 內 傷 :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之 胸 腹 或 骨 盆 腔 之 臟 器 損 傷, 並 住 院 治 療 者 ( 九 ) 異 物 吞 食 : 係 指 異 物 由 口 鼻 進 入 喉 咽 部 氣 管 食 道 胃 部 腸 道 內, 且 經 住 院 治 療 者 ( 十 ) 誤 食 傷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 係 指 因 誤 食 非 以 治 療 疾 病 為 目 的 用 藥 為 主 之 物 質 而 導 致 身 體 遭 受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並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者 十 三 幼 童 食 物 中 毒 : 係 指 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攝 取 相 同 的 食 物 而 發 生 相 似 的 症 狀 並 經 醫 師 確 診 為 食 物 中 毒 者 十 四 本 契 約 所 稱 幼 童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當 日 保 險 年 齡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十 五 保 險 年 齡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之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之 後 須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險 單 年 度 始 加 計 一 歲 第 三 條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期 間, 自 保 險 單 上 所 載 期 間 之 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四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發 生 下 列 情 形 者,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或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一 住 院 診 療 二 門 診 診 療 三 罹 患 癌 症 或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四 身 故 或 完 全 殘 廢 第 六 條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且 經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下 列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一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住 院 日 數 在 三 十 日 ( 含 ) 以 內 者,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二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住 院 日 數 超 過 三 十 日 以 上 者, 前 三 十 日 ( 含 ) 本 公 司 按 前 款 約 定 給 付, 超 過 三 十 日 部 分,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二 倍 乘 以 超 過 三 十 日 的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所 得 之 數 額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七 條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時, 本 公 司 除 按 第 六 條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外, 另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二 倍 乘 以 實 際 住 加 護 病 房 的 日 數 給 付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給 付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八 條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進 燒 燙 傷 病 房 時, 本 公 司 除 按 第 六 條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外, 另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三 倍 乘 以 實 際 住 燒 燙 傷 病 房 的 日 數 給 付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給 付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九 條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且 經 住 院 診 療 時, 於 住 院 診 療 的 前 二 週 內 及 出 院 後 二 週

3 內,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門 診 診 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乘 以 實 際 門 診 日 數 ( 不 論 其 每 日 門 診 次 數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均 以 一 日 計 ), 給 付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住 院 期 間 曾 經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出 院 後 門 診 給 付 期 間 延 長 為 三 週 內 第 十 條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必 須 住 院 且 經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給 付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但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給 付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十 一 條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或 門 診 診 療 期 間,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且 經 手 術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乘 以 附 表 三 手 術 項 目 等 級 表 中 所 載 給 付 倍 數 所 得 之 數 額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分 別 計 算 其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部 位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其 中 最 高 級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三 所 載 手 術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並 參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手 術 支 付 點 數, 核 算 給 付 金 額 第 十 二 條 癌 症 或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看 護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癌 症 或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而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後 給 付 癌 症 或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看 護 醫 療 保 險 金, 但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給 付 日 數 最 高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第 十 三 條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癌 症 且 必 須 接 受 放 射 線 或 進 行 化 學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乘 以 實 際 治 療 日 數 ( 不 論 其 每 日 治 療 次 數 為 一 次 或 多 次, 均 以 一 日 計 ) 給 付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第 十 四 條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事 故 發 生 當 日 年 齡 未 滿 保 險 年 齡 十 四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且 於 醫 院 住 院 治 療 四 天 ( 含 ) 以 上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十 五 倍 給 付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第 十 五 條 幼 童 骨 折 傷 害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事 故 發 生 當 日 年 齡 未 滿 保 險 年 齡 十 四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造 成 骨 折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乘 以 附 表 四 骨 折 給 付 日 數 標 準 表 所 列 骨 折 給 付 日 數 給 付 幼 童 骨 折 傷 害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骨 折 係 指 骨 骼 完 全 折 斷 而 言, 如 係 不 完 全 骨 折, 按 所 訂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如 係 骨 骼 龜 裂 者, 按 所 訂 標 準 四 分 之 一 給 付 如 同 時 蒙 受 二 項 以 上 骨 折 時, 僅 給 付 一 項 較 高 等 級 的 幼 童 骨 折 傷 害 保 險 金 第 十 六 條 幼 童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事 故 發 生 當 日 年 齡 未 滿 保 險 年 齡 十 四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發 生 本 契 約 所 定 義 之 幼 童 食 物 中 毒, 且 於 醫 院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三 倍 給 付 幼 童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第 十 七 條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成 本 契 約 附 表 五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 以 下 簡 稱 全 殘 ), 且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條 款 約 定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者,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內, 自 其 全 殘 確 定 日 後 的 下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起, 按 致 成 全 殘 當 時 保 險 金 額 的 百 分 之 五 給 付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給 付 年 數 以 二 十 年 為 限 若 給 付 年 數 未 達 二 十 年 被 保 險 人 即 身 故 時, 則 本 公 司 將 未 領 完 之 金 額 以 貼 現 率 2.5% 一 次 貼 現 給 付 予 本 契 約 約 定 應 得 之 人 前 項 所 稱 保 單 週 年 日 係 指 適 用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的 週 年 日 本 條 不 受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三 十 天 之 限 制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給 付 次 數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八 條 癌 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甲 型 : 無 癌 症 保 險 金 乙 型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癌 症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一 百 倍 給 付 癌 症 保 險 金, 若 所 罹 患 之 癌 症 屬 原 位 癌 者,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三 十 倍 給 付 癌 症 保 險 金 前 項 給 付 次 數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但 若 罹 患 原 位 癌 者, 倘 日 後 從 原 位 癌 惡 化 為 癌 症 或 經 覆 診 改 列 為 癌 症 時, 本 公 司 給 付 差 額 倍 數 第 十 九 條 義 乳 重 建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甲 型 : 無 義 乳 重 建 保 險 金 乙 型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罹 患 乳 癌 且 接 受 義 乳 重 建 手 術 者,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五 十 倍 給 付 義 乳 重 建 保 險 金 義 乳 重 建 保 險 金 每 側 終 身 以 給 付 一 次 為 限 第 廿 條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甲 型 : 無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乙 型 : 被 保 險 人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時, 本 公 司 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一 百 五 十 倍 給 付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給 付 次 數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3 限 第 廿 一 條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本 公 司 依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保 險 年 齡 達 十 六 歲 前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改 以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範 例 詳 見 附 表 六 ): 一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二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後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按 所 繳 保 險 費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以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前 項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 不 限 本 公 司 ), 不 得 超 過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其 超 過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本 公 司 並 應 無 息 退 還 該 超 過 部 分 之 已 繳 保 險 費 前 項 情 形, 如 要 保 人 向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或 向 同 一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數 個 保 險 契 ( 附 ) 約, 且 其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前 項 所 定 之 限 額 者, 本 公 司 於 所 承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各 要 保 書 所 載 之 要 保 時 間 先 後, 依 約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至 前 項 喪 葬 費 用 額 度 上 限 為 止, 如 有 二 家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要 保 時 間 相 同 或 無 法 區 分 其 要 保 時 間 之 先 後 者, 各 該 保 險 公 司 應 依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與 扣 除 要 保 時 間 在 先 之 保 險 公 司 應 理 賠 之 金 額 後 所 餘 之 限 額 比 例 分 擔 其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保 險 年 齡 達 十 六 歲 後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依 本 條 約 定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須 扣 除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累 計 已 申 領 之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廿 條 以 及 第 廿 二 條 所 約 定 的 各 項 保 險 金 後, 給 付 餘 額 本 公 司 給 付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後,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前 項 所 列 應 扣 除 之 累 計 已 申 領 之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廿 條 以 及 第 廿 二 條 所 約 定 的 各 項 保 險 金, 若 超 過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五 百 倍 時, 本 公 司 不 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被 保 險 人 於 身 故 當 時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時,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且 不 扣 除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累 計 已 申 領 之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廿 條 以 及 第 廿 二 條 所 約 定 的 各 項 保 險 金, 於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後,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本 條 不 受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三 十 天 之 限 制 第 廿 二 條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成 附 表 五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依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依 本 條 約 定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時, 須 扣 除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累 計 已 申 領 之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以 及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廿 條 所 約 定 的 各 項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列 應 扣 除 之 累 計 已 申 領 之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以 及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廿 條 所 約 定 的 各 項 保 險 金, 若 超 過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的 五 百 倍 時, 本 公 司 不 再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於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且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未 達 十 六 歲 時, 其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之 金 額 等 同 於 所 繳 保 險 費, 且 不 扣 除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計 已 申 領 之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以 及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廿 條 所 約 定 的 各 項 保 險 金 本 條 不 受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三 十 天 之 限 制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給 付 次 數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廿 三 條 保 險 給 付 之 限 制 本 契 約 分 甲 乙 二 型, 由 要 保 人 擇 一 投 保, 並 記 載 於 保 險 單 首 頁 本 公 司 給 付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於 保 單 有 效 期 間 內 累 計 最 高 以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之 一 千 五 百 倍 為 限 若 被 保 險 人 累 計 申 領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總 額 達 前 項 限 額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廿 四 條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及 其 限 額, 均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廿 五 條 除 外 責 任 ( 一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發 生 第 五 條 情 形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以 及 第 十 七 條 至 第 廿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發 生 第 五 條 情 形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以 及 第 十 七 條 至 第 廿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4 3. 前 置 胎 盤 第 廿 九 條 契 約 撤 銷 權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5. 產 後 大 出 血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6. 子 癲 前 症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7. 子 癇 症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8. 萎 縮 性 胚 胎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第 卅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神 疾 病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傳 性 疾 病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期 間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卅 一 條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復 效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及 按 復 效 當 時 本 公 司 宣 告 之 保 單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絕 其 復 效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齊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外,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公 克 以 上 )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a. 前 置 胎 盤 第 卅 二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在 此 限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本 公 司 通 知 解 除 本 契 約 時, 如 要 保 人 死 亡 或 居 住 所 不 明, 通 知 不 能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送 達 時, 本 公 司 得 將 該 項 通 知 送 達 受 益 人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卅 三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第 廿 六 條 除 外 責 任 ( 二 )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廿 一 條 及 第 廿 二 條 之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第 卅 四 條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完 全 殘 廢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卌 條 情 形 致 被 保 險 人 完 全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按 第 廿 二 條 的 約 定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 免 給 付 保 險 金 者, 如 有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原 因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依 第 廿 一 條 約 定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第 廿 七 條 除 外 責 任 ( 三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之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 除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外 ), 致 被 保 險 人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仍 給 付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之 保 險 金 第 廿 八 條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之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4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計 算 第 卅 五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五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卅 六 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之 減 少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申 請 減 少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其 減 少 部 份 視 為 終 止 契 約

5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減 少 住 院 給 付 日 額 時, 被 保 險 人 依 第 六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七 條 至 第 廿 條 以 及 第 廿 二 條 所 累 計 申 領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總 額 將 依 減 少 之 比 例 同 時 縮 小 第 卅 七 條 失 蹤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失 蹤 者, 如 經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時, 本 公 司 根 據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依 第 廿 一 條 約 定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能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足 以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極 可 能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而 死 亡 者, 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為 準, 依 第 廿 一 條 約 定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前 項 情 形,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後, 如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將 該 筆 已 領 之 無 息 退 還 之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歸 還 本 公 司, 其 間 若 有 應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情 事 發 生 者, 仍 應 予 給 付 但 有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仍 得 予 以 扣 除 第 卅 八 條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本 契 約 第 六 條 至 第 廿 條 及 第 廿 二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並 應 符 合 指 定 或 變 更 當 時 法 令 之 規 定 : 一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二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者, 不 得 對 抗 保 險 公 司 前 項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同 時 或 先 於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身 故, 除 要 保 人 已 另 行 指 定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外,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第 六 條 至 第 廿 條 及 第 廿 二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本 契 約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份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第 卅 九 條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依 第 廿 一 條 第 廿 六 條 或 第 卅 七 條 約 定 申 請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申 請 書 四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殘 廢 診 斷 書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另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一 切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但 不 因 此 延 展 保 險 公 司 依 第 卅 五 條 約 定 應 給 付 之 期 限 受 益 人 申 領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且 經 本 公 司 確 認 被 保 險 人 於 該 保 單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後, 給 付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可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之 文 件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其 他 項 目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下 列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除 應 檢 具 前 項 之 文 件 外, 須 另 外 附 上 下 列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申 請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或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列 明 進 出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病 房 日 期 二 申 請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附 手 術 記 錄 單 (Operation Note) 三 申 請 癌 症 或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看 護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保 險 金 或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暨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相 關 檢 驗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且 為 教 學 醫 院 院 所 經 斷 層 掃 瞄 (C.T.) 或 核 磁 共 振 (M.R.I.) 檢 查 確 診 報 告 四 申 請 幼 童 骨 折 傷 害 保 險 金 者, 另 須 檢 具 X 光 片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卌 條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或 雖 未 致 死 者, 喪 失 其 受 益 權 前 項 情 形, 如 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而 致 無 受 益 人 受 領 保 險 金 額 時, 其 保 險 金 額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遺 產 如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者, 喪 失 受 益 5 權 之 受 益 人 原 應 得 之 部 份, 按 其 他 受 益 人 原 約 定 比 例 分 歸 其 他 受 益 人 第 卌 一 條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或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時,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第 卌 二 條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第 卌 三 條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卌 四 條 時 效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卌 五 條 批 註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卅 八 條 規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卌 六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卌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附 表 一 : 惡 性 腫 瘤 項 別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臨 床 修 訂 第 九 版 (ICD-9-CM) 分 類 項 目 唇, 口 腔 及 咽 部 之 惡 性 腫 瘤 消 化 器 及 腹 膜 之 惡 性 腫 瘤 呼 吸 道 及 胸 內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骨 骼, 結 締 組 織, 皮 膚 及 乳 房 之 惡 性 腫 瘤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惡 性 腫 瘤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部 位 之 惡 性 腫 瘤 淋 巴 及 造 血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原 位 癌 附 表 二 : 嚴 重 燒 燙 傷 項 別 嚴 重 燒 燙 傷 係 指 第 三 度 燒 燙 傷, 至 少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身 體 表 面 積 受 損, 經 教 學 醫 院 確 診 者 其 計 算 如 下 : 0 歲 1 歲 5 歲 10 歲 15 歲 16 歲 以 上 頭 部 19% 17% 13% 11% 9% 7% 頸 部 1% 1% 1% 1% 1% 1% 軀 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 臂 8% 8% 8% 8% 8% 8% 下 臂 6% 6% 6% 6% 6% 6% 手 6% 6% 6% 6% 6% 6% 臀 部 5% 5% 5% 5% 5% 5% 生 殖 器 1% 1% 1% 1% 1% 1% 大 腿 11% 13% 16% 17% 18% 19% 小 腿 10% 10% 11% 12% 13% 14% 腳 7% 7% 7% 7% 7% 7% 附 表 三 : 手 術 項 目 等 級 表 手 術 項 目 若 依 本 契 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之 規 定 不 在 賠 償 範 圍 內, 或 屬 於 手 術 以 外 之 其 他 治 療 者, 則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任 手 術 項 目 第 一 項 皮 膚 臉 部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2 公 分 以 下 8 - 直 徑 超 過 2 公 分 7 臉 部 創 傷 縫 合 術 -10( 含 ) 公 分 以 下 8 - 超 過 10 公 分 7 皮 膚 全 層 植 補 7 管 形 皮 膚 移 植 術 6 皮 下 肌 肉 或 深 部 異 物 取 出 術 8 皮 下 腫 瘤 摘 除 術 8 交 指 皮 瓣 移 植 術 8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 小 於 10 BSA BSA 6 - 超 過 20 BSA 5 再 植 皮 術 7 Z- 形 皮 瓣 7 腋 下 汗 腺 切 除 術 二 邊 7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6 手 術 項 目 - 直 徑 小 於 2 公 分 5 - 直 徑 2-5 公 分 4 - 直 徑 超 過 5 公 分 3 聶 肌 瓣 5 咽 部 皮 瓣 手 4 唇 部 阿 比 氏 皮 瓣 手 術 5 Exlander 皮 瓣 手 術 5 交 腳 皮 瓣 移 植 術 4 交 掌 皮 瓣 移 植 術 5 交 臂 皮 瓣 移 植 術 5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皮 瓣 式 3 - 肌 肉 移 植 3 - 骨 移 植 2 - 腸 系 膜 移 植 2 - 小 腸 移 植 2 - 游 離 筋 膜 瓣 移 植 3 - 游 離 功 能 性 肌 瓣 移 植 2 第 二 項 乳 房 部 份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側 7 - 雙 側 6 單 純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側 6 - 雙 側 5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 單 側 7 - 雙 側 6 乳 癌 根 除 術 - 單 側 4 - 雙 側 3 手 術 項 目 指 關 節 側 韌 帶 切 除 術 6 觀 骨 封 閉 性 復 位 7 觀 骨 開 放 性 復 位 7 顎 骨 口 蓋 舌 良 性 腫 瘤 摘 除 術 8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6 下 顎 骨 斷 離 術 5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6 上 顎 骨 懸 掛 式 鋼 絲 6 上 顎 骨 開 放 性 復 位 6 眼 底 板 開 放 性 復 位 6 上 下 顎 間 鋼 絲 固 定 5 顎 關 節 強 直 解 除 術 6 跟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6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縫 合 術 6 雙 頭 肌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6 四 頭 肌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6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6 臀 大 肌, 肩 三 角 肌 纖 維 化 ( 攣 縮 ) 鬆 弛 術 6 肩 峰 成 形 術 7 脛 骨 粗 隆 骨 軟 骨 炎 切 除 術 6 臏 骨 半 脫 位 外 側 放 鬆 術 6 臏 骨 軟 骨 軟 化 症 造 孔 術 6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修 補 術 6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及 跟 腓 韌 帶 修 補 術 6 踝 前 後 脛 腓 韌 帶 及 跟 腓 韌 帶 修 補 術 6 踝 三 角 韌 帶 修 補 術 6 大 腳 趾 外 翻 ( 截 骨 術 ) 7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成 形 術 6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植 入 術 5 掌 骨 肌 膜 植 入 術 4 手 部 根 蒂 皮 瓣 移 植 術 7 根 蒂 皮 瓣 分 離 術 8 手 部 腫 瘤 切 除 術 7 甲 床 與 手 指 重 建 術 6 骨 廔 抑 制 術 6 骨 關 節 腫 瘤 摘 除 術 5 第 三 項 筋 骨 石 膏 固 定 術 8 骨 開 窗 術 8 骨 移 植 術 - 中 6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含 指 骨 掌 骨 蹠 骨 ) 6 脊 椎 椎 體 搔 爬 術 5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脊 椎 間 板 脫 位 症 手 術 ( 包 含 脛 骨 腓 骨 橈 骨 尺 骨 膝 骨 骨 盤 ) 6 - 腰 椎 4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頸 椎 2 ( 包 括 頭 骨 顱 骨 胸 部 骨 頭 股 骨 肋 骨 脊 椎 骨 ) 6 矯 正 切 骨 術 6 - 胸 椎 2 骨 片 切 取 術 8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2 鼻 骨 骨 折 矯 正 手 術 8 上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淋 巴 切 除 4 鼻 骨 脫 位 閉 鎖 復 位 術 8 上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清 除 術 3 脊 椎 肋 骨 突 起 切 除 術 6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淋 巴 切 除 4 鎖 骨 部 份 摘 除 術 7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清 除 術 3 鎖 骨 全 部 摘 除 術 5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顯 微 手 術 鎖 骨 骨 折 開 放 復 位 術 6 - 一 隻 手 指 4 鎖 骨 骨 折 固 定 術 8 - 二 隻 手 指 3 肋 骨 切 除 術 7 - 超 過 三 隻 手 指 2 肋 骨 部 份 切 除 術 7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2 胸 壁 無 熱 性 膿 瘍 根 治 手 術 7 趾 至 指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一 指, 包 括 趾 切 斷 及 受 植 部 位 2 四 肢 切 斷 術 脊 椎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3 - 大 腿 6 骨 盆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 下 腿 上 臂 前 臂 6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2 - 腕 踝 6 全 肩 關 節 置 換 術 5 - 指 趾 7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2 斷 端 成 形 術 7 全 肘 關 節 置 換 術 5 股 骨 幹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全 腕 關 節 置 換 術 5 股 骨 頸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全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5 股 骨 頸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帶 肌 肉 血 管 骨 移 植 3 全 指 趾 關 節 置 換 術 7 脛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部 份 關 節 置 換 術 橈 骨 尺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 只 置 換 股 骨 髁 或 脛 骨 高 丘 或 半 膝 關 節 4 肱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 只 置 換 髖 臼 或 股 骨 或 半 股 關 節 4 膝 蓋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股 關 節 整 型 術 3 腕 跗 掌 蹠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肘 關 節 整 型 術 5 指 趾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7 肩 關 節 整 型 術 5 手 足 骨 摘 除 術 7 腕 關 節 整 型 術 6 假 關 節 手 術 踝 關 節 整 型 術 5 - 大 腿 骨 4 膝 關 節 整 型 術 4 - 下 腿 骨 上 臂 骨 前 臂 骨 5 全 指 趾 關 節 全 掌 指 及 蹠 趾 成 形 術 6 - 掌 骨 蹠 骨 鎖 骨 6 股 關 節 固 定 術 3 膝 蓋 骨 ( 髕 骨 ) 位 置 重 整 術 5 肩 關 節 固 定 術 4 脛 骨 結 節 切 除 術 7 膝 關 節 固 定 術 4 急 性 化 膿 性 關 節 炎 切 開 術 6 肘 關 節 固 定 術 5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腕 關 節 或 腕 骨 掌 骨 關 節 固 定 術 6 - 股 關 節 5 踝 關 節 固 定 術 5 - 膝 關 節 5 股 關 節 截 斷 術 3 -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或 踝 關 節 6 肩 關 節 截 斷 術 4 - 指 趾 7 顎 關 節 授 動 術 6 指 趾 關 節 固 定 術 7 十 字 韌 帶 重 建 術 4 肘 關 節 截 斷 術 6 十 字 韌 帶 修 補 術 5 腕 關 節 截 斷 術 6 肌 腱 移 植 術 5 膝 關 節 截 斷 術 6 肌 腱 轉 移 或 移 位 7 踝 關 節 截 斷 術 6 肌 腱 放 長 術 8 指 趾 關 節 截 斷 術 8 肌 腱 黏 連 分 離 術 7 股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肌 腱 及 韌 帶 修 補 6 肩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肌 腱 切 開 或 筋 膜 切 開 6 肘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 股 肩 膝 6 腕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7 - 腕 踝 7 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 指 趾 7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8 人 工 全 髖 關 節 再 置 換 1 胸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人 工 全 膝 關 節 再 置 換 1 肩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髖 關 節 切 除 成 形 術 5 板 機 指 手 術 8 惡 性 骨 瘤 廣 泛 切 除 2 肌 炎 手 術 6 良 性 骨 瘤 刮 除 術 及 骨 移 植 4 斜 角 肌 切 斷 術 8 軟 組 織 惡 性 腫 瘤 廣 泛 切 除 2 斜 頸 手 術 ( 觀 血 開 放 ) 7 軟 組 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大 或 深 4 頸 廔 頸 囊 摘 出 術 6 上 肢 廣 泛 性 肩 關 節 截 除 術 1 腱 鞘 囊 摘 出 術 液 囊 腫 瘤 摘 出 術 8 跟 鍵 斷 裂 重 建 術 5 腱 韌 帶 皮 下 斷 裂 縫 合 術 6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重 建 術 5 腱 韌 帶 皮 下 切 斷 術 8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修 補 術 5 肌 腱 或 靭 帶 修 補 術 7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重 建 術 4 6

7 手 術 項 目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5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跟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5 踝 前 後 脛 腓 韌 帶 及 跟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5 踝 三 角 韌 帶 重 建 術 5 半 月 軟 骨 部 份 切 除 5 復 發 性 肩 關 節 前 脫 臼, 開 放 性 復 位 及 關 節 囊 成 形 術 5 脊 椎 開 放 性 手 術 前 胸 椎 骨 融 合, 經 胸 腔, 無 內 固 定 物 3 前 胸 腰 椎 骨 融 合, 經 胸 腹 腔, 無 內 固 定 物 3 腰 椎 前 融 合, 經 後 腹 腔 或 腹 腔, 無 內 固 定 物 3 前 胸 椎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2 前 胸 腰 椎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2 前 腰 椎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2 後 側 脊 椎 融 合 併 內 固 定 2 拇 指 基 關 節 置 換 術 5 區 域 掌 肌 膜 切 除 術 7 島 狀 根 帶 皮 瓣 5 游 離 骨 骼 肌 肉 移 植 術 2 拇 指 重 建 手 術 2 掌 側 板 關 節 成 形 術 5 人 工 肌 腱 植 入 術 7 遠 端 橈 尺 關 節 重 建 術 5 近 關 節 肩 岬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臗 臼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股 骨 頭 壞 死 鑽 洞 手 術 5 開 放 性 或 閉 鎖 性 肱 骨 內 外 踝 骨 折 的 開 刀 治 療 5 骨 整 形 術 5 橈 骨 頭 切 除 術 6 關 節 鏡 手 術 - 關 節 鏡 探 查 手 術, 併 施 行 滑 膜 切 片, 灌 洗, 清 創 7 - 關 節 鏡 下 關 節 面 磨 平 成 形 術, 打 洞, 游 離 體 或 骨 軟 骨 碎 片 取 出 手 術 5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術 - 脊 椎 6 - 其 他 部 位 7 第 四 項 呼 吸 器 鼻 息 肉 切 除 術 8 粘 膜 下 中 隔 矯 正 術 6 全 部 或 部 份 鼻 甲 切 除 7 上 頷 竇 切 開 術 7 上 頷 竇 切 開 術, 單 側 6 上 頷 竇 與 篩 竇 切 開 術 5 竇 廔 管 修 復 術 8 鼻 內 篩 骨 竇 手 術 7 多 竇 副 鼻 竇 手 術 5 全 副 鼻 竇 切 除 術 4 淚 囊 鼻 腔 造 廔 術 6 鼻 粘 連 解 除 術 8 鼻 中 膈 鼻 道 成 形 術 5 粘 膜 下 鼻 甲 切 除 術 6 鼻 竇 探 查 術 7 萎 縮 性 鼻 炎 手 術, 單 側 7 淚 囊 鼻 腔 造 孔 術 及 小 管 留 置 6 口 竇 廔 管 修 補 術 7 下 鼻 甲 成 型 術 6 經 鼻 外 篩 竇 切 除 術 5 鼻 中 膈 穿 孔 縫 合 術 7 鼻 中 膈 造 形 術 7 一 般 鼻 甲 黏 膜 切 除 術 8 鼻 成 形 術 5 翼 管 神 經 切 除 術 5 鼻 腫 瘤 切 除 並 植 皮 5 前 額 竇 切 除 術 4 上 頷 骨 切 除 術 5 經 軟 顎 鼻 咽 探 查 術 5 鼻 內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5 後 鼻 孔 閉 鎖 症 開 放 術 5 上 頷 篩 竇 骨 蝶 骨 根 本 手 術 4 腫 瘤 切 除 從 額 竇 5 腫 瘤 切 除 從 上 額 竇 6 腫 瘤 切 除 從 篩 竇 5 鼻 後 孔 成 形 術 6 Denker's 手 術 4 鼻 咽 腫 瘤 切 除 術 4 Killian 手 術 4 蝶 竇 手 術 5 鼻 與 顎 囊 腫 切 除 4 經 鼻 鼻 後 孔 閉 塞 修 補 8 經 鼻 中 膈 鼻 後 孔 閉 塞 修 補 8 經 上 顎 鼻 後 孔 閉 塞 修 補 6 顱 顏 合 併 手 術 2 脫 手 套 法 正 中 顏 面 手 術 3 鼻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5 經 外 側 篩 竇 切 除 修 補 腦 脊 髓 液 鼻 漏 5 內 視 鏡 功 能 鼻 竇 手 術 6 經 外 側 前 額 竇 及 篩 竇 切 除 術 5 經 外 側 前 額 竇 及 篩 竇 切 除 術 及 粘 膜 骨 膜 瓣 重 建 術 3 前 額 竇 骨 成 形 術 3 前 額 竇 骨 成 形 術 及 脂 肪 填 塞 3 前 額 竇 開 窗 術 3 鼻 鈕 扣 放 置 術 5 側 鼻 切 開 腫 瘤 摘 除 術 5 喉 管 成 形 術 6 氣 管 永 久 造 孔 術 含 植 皮 6 機 能 性 喉 頭 軟 體 整 形 術 - 單 純 性 7 - 複 雜 性 3 喉 切 開 術 5 甲 狀 軟 骨 切 開 術 5 喉 正 中 切 開 術 5 全 喉 切 除 術 不 含 頸 部 淋 巴 切 除 3 全 喉 切 除 術 同 時 併 行 頸 部 淋 巴 切 除 2 全 喉 切 除 術 同 時 併 行 氣 管 食 道 分 路 手 術 3 喉 部 份 切 除 術 4 7 手 術 項 目 頸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4 杓 狀 軟 體 截 除 術 4 經 內 視 鏡 做 杓 狀 軟 骨 切 除 5 聲 帶 上 部 份 喉 切 除 術 4 氣 管 膺 復 重 建 4 喉 膺 復 重 建 4 喉 咽 切 除 術 4 機 能 性 喉 頭 軟 體 整 形 術 - 兩 型 性 5 懸 壅 顎 咽 成 形 術 6 環 咽 肌 切 開 術 4 咽 部 皮 瓣 手 術 4 氣 管 造 口 整 形 術 4 開 胸 探 查 術 6 經 胸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5 胸 腺 切 除 術 5 探 查 式 肺 部 切 開 術 6 肺 單 元 切 除 術 5 肺 楔 狀 或 部 份 切 除 術 6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8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修 補 術 4 氣 管 支 氣 管 傷 再 造 術 3 胸 壁 切 除 術 及 肌 肉 移 植 術 4 胸 腔 成 形 術 - 第 一 期 5 - 第 二 期 6 - 第 三 期 7 肺 膜 剝 脫 術 3 胸 膜 外 肺 鬆 解 術 ( 剝 離 術 ) 5 胸 膜 內 肺 鬆 解 術 ( 剝 離 術 ) 5 全 肺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或 支 氣 管 成 形 術 3 肺 葉 切 除 及 胸 廓 成 形 術 或 支 氣 管 成 形 術 3 肺 全 切 除 術 3 支 氣 管 廔 管 閉 鎖 術 4 肺 合 併 臟 器 切 除 2 肺 袖 式 切 除 2 肺 臟 移 植 1 第 五 項 循 環 器 探 查 性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5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3 心 臟 縫 補 術 5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 包 括 移 除 異 物 2 心 內 腫 瘤 切 除 及 繞 道 手 術 2 經 胸 切 開 術 裝 置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心 內 節 律 器 及 心 肌 電 極 5 插 入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節 律 器 5 經 靜 脈 插 入 暫 時 性 電 極 8 瓣 膜 整 形 術 及 繞 道 手 術, 主 動 脈 瓣 2 瓣 膜 成 形 術 2 主 動 脈 瓣 或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之 置 換 手 術 1 兩 個 脈 瓣 換 置 1 三 個 脈 瓣 換 置 1 心 室 動 脈 瘤 之 修 補 1 Valsalva-sinus 廔 管 之 修 補 手 術 1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1 二 尖 瓣 擴 張 術 2 心 臟 摘 取 3 心 臟 植 入 1 動 脈 栓 塞 物 切 除 術 5 經 動 脈 導 管 之 栓 塞 物 切 除 術 5 靜 脈 血 栓 切 除 術 5 動 脈 內 膜 切 除 術 4 血 管 吻 合 術 5 動 脈 縫 合 5 頸 動 脈 之 結 紮 7 股 靜 脈 結 紮 7 骼 靜 脈 的 結 紮 與 分 離 7 長 隱 靜 脈 於 隱 - 股 交 接 處 的 結 紮 和 分 離 8 長 或 短 隱 靜 脈 的 結 紮, 分 離 和 完 全 剝 出 7 長 及 短 隱 靜 脈 的 結 紮, 分 離 和 完 全 剝 出 6 頸 靜 脈 結 紮 8 根 除 性 筋 膜 下 剝 出 ( 如 Luinton 法 ) 有 或 無 皮 膚 移 植 7 肺 動 脈 栓 塞 切 除 術 2 頸 ( 肢 體 ) 動 靜 廔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右 繞 道 手 術 4 胸 ( 腹 ) 部 動 靜 廔 管 之 切 除 移 植 及 直 接 修 補 手 術 3 肺 動 脈 結 紮 2 主 動 脈 - 肺 動 脈 開 窗 之 修 補 手 術 1 主 動 脈 狹 窄 之 修 補 3 頸 動 脈 體 瘤 切 除 術 5 術 後 出 血 或 栓 塞 探 查 術 6 末 稍 血 管 修 補 及 吻 合 術 6 第 六 項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脾 臟 切 除 術 5 脾 臟 修 補 術 6 部 份 脾 切 除 術 5 脾 腎 靜 脈 分 流 術 ( 包 含 脾 臟 摘 除 ) 4 骨 髓 各 種 病 變 骨 髓 移 植 3 結 核 性 淋 巴 腺 炎 廔 管 切 除 8 腋 下 淋 巴 腺 腫 切 除 術 8 腋 窩 淋 巴 腺 清 除 術 6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切 除 術 8 腹 股 溝 淋 巴 腺 腫 根 治 清 除 術 6 骨 盆 腔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6 後 腹 膜 腔 淋 巴 根 除 術 3 髖 鼠 蹊 部 淋 巴 根 除 術 - 單 側 5 - 雙 側 4 縱 膈 囊 腫 或 腫 瘤 切 除 5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7 由 胸 部 穿 過 肋 膜 進 入 取 出 異 物 6 橫 膈 摺 疊 術 5 經 由 腹 腔 之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 經 胸 廓 進 入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 外 傷 性 急 性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

8 手 術 項 目 由 頸 部 進 入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7 由 胸 部 進 入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6 由 胸 骨 切 開 進 入 縱 膈 腔 切 開 術 合 併 探 查 或 引 流 4 由 頸 部 進 入 取 出 異 物 7 由 胸 骨 切 開 進 入 取 出 異 物 4 由 胸 腹 部 合 併 進 入 橫 膈 赫 尼 亞 之 修 補 5 第 七 項 消 化 器 口 腔 瘤 切 除, 包 括 淋 巴 結 切 除 2 蝦 蟆 腫 切 開 術 8 蝦 蟆 腫 切 除 術 8 舌 部 份 楔 狀 切 除 術 7 舌 修 補 術 7 顎 扁 桃 摘 出 術 7 舌 扁 桃 切 除 術 7 顎 咽 扁 桃 切 除 術 7 冷 凍 扁 桃 腺 手 術 8 下 頷 腺 切 除 術 6 口 腔 瘤 切 除, 包 括 頸 部 淋 巴 清 除 術 2 舌 癌 摘 出 術, 包 括 淋 巴 結 切 除 及 頸 部 清 除 術 2 舌 骨 上 區 清 除 術 3 耳 下 腺 腫 瘤 切 除 術 5 舌 半 切 除 術 5 舌 全 切 除 術 4 內 上 頷 動 脈 結 紮 6 腮 腺 切 除 術, 全 葉 摘 除 3 腮 腺 切 除 術, 切 除 5 口 腔 底 部 整 體 切 除 術 3 口 腔 腺 瘤 切 除 術 3 食 道 肌 切 開 術 6 食 道 憩 窒 切 除 術 6 食 道 內 腔 置 管 術 4 食 道 胃 底 吻 合 術 5 食 道 胃 改 道 術 4 食 道 胃 廔 管 縫 合 術 6 食 道 切 除 術 4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3 食 道 切 開 術 5 食 道 瘤 及 囊 腫 切 除 術 4 食 道 再 造 術 4 食 道 裂 傷 修 補 術 4 食 道 癌 摘 除 術 ( 含 淋 巴 結 清 除 ) 4 食 道 靜 脈 瘤 曲 張 結 紮, 經 胸 或 經 腹 4 食 道 靜 脈 瘤 曲 張 結 紮, 脾 臟 切 除 併 近 心 端 胃 血 管 去 除 - 經 胸 3 - 經 腹 4 胃 食 道 內 管 留 置 ( 胃 賁 門 癌 或 食 道 癌 ) 6 胃 切 開 術 5 幽 門 肌 肉 切 開 術 5 胃 潰 瘍 或 腫 瘤 的 局 部 切 除 5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2 胃 造 廔 術 及 幽 門 成 形 術 4 次 全 或 半 胃 切 除 術 - 無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4 - 伴 有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3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加 幽 門 成 形 術 3 幽 門 成 形 術 5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5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5 胃 小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5 胃 空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 伴 有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 4 胃 造 口 術 5 十 二 指 腸 縫 合 術 (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穿 孔 的 縫 合 ) 5 胃 縫 合 術 ( 胃 潰 瘍 穿 孔 及 胃 部 傷 口 的 縫 合 ) 5 胃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再 修 正 併 或 不 併 迷 走 神 經 切 除 5 胃 造 口 閉 口 5 十 二 指 腸 造 口 術 5 十 二 指 腸 腫 瘤 切 除 4 十 二 指 腸 憩 室 切 除 或 內 翻 4 十 二 指 腸 廔 管 閉 合 4 十 二 指 腸 阻 塞 5 高 度 選 擇 性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4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5 胃 賁 門 及 食 道 切 除 再 造 術 2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併 行 脾 或 部 份 胰 切 除 2 胃 根 除 手 術 2 胃 空 腸 造 口 再 修 正 4 淺 留 胃 竇 切 除 術 5 胃 隔 間 術 2 經 十 二 指 腸 括 約 肌 成 形 術 4 胃 折 疊 術 5 胃 固 定 術 ( 胃 扭 節 ) 4 消 化 道 華 達 壺 腹 切 開 術 2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5 腸 粘 連 分 離 術 併 有 腸 切 除 及 吻 合 5 腸 外 置 術 4 腸 套 疊 之 還 原 5 腸 套 疊 還 原 及 腸 切 除 和 吻 合 4 腸 套 疊 還 原 及 腸 造 口 或 結 腸 造 口 4 良 性 腸 病 灶 切 除 術 5 邁 克 氏 憩 室 切 除 術 5 小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4 結 腸 部 份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4 根 治 性 半 結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升 結 腸 3 降 結 腸 切 除 術 加 吻 合 術 4 降 結 腸 切 除 術 併 行 吻 合 術 及 淋 巴 結 清 掃 3 結 腸 半 全 切 除 術 - 併 行 迴 腸 或 盲 腸 造 口 吻 3 - 併 行 迴 腸 造 口 3 結 腸 全 切 除 術 併 行 直 腸 切 除 術 及 迴 腸 造 口 3 結 腸 造 口 或 腸 造 口 矯 正 6 腸 縫 合 術 5 蹄 形 小 腸 或 結 腸 造 廔 管 關 閉 5 雙 囊 小 腸 或 結 腸 造 廔 管 關 閉 5 手 術 項 目 腸 造 口 術 ( 包 括 結 腸 空 腸 永 久 性 小 腸 ) 5 小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5 結 腸 廔 管 關 閉 術 5 腸 吻 合 術 5 小 腸 穿 孔 縫 補 術 5 腸 系 膜 之 縫 合 及 修 補 5 小 腸 瘜 肉 切 除 術 5 小 腸 折 廔 術 5 管 腸 造 口 或 管 盲 腸 造 口 5 迴 腸 人 工 造 廔 關 閉 術 4 闌 尾 膿 瘍 之 引 流 6 闌 尾 切 除 術 6 闌 尾 廔 管 關 閉 5 直 腸 周 圍 膿 腫 之 切 開 引 流 7 直 腸 裂 傷 或 損 傷 之 修 補 6 直 腸 固 定 術 5 根 治 性 直 腸 切 除 術 3 Hartmann 氏 直 腸 手 術 4 經 直 腸 大 腸 息 肉 切 除 術 6 直 腸 脫 出 根 治 手 術 ( 經 會 陰 接 近 及 吻 合 ) 6 直 腸 脫 出 手 術 ( 腹 部 會 陰 接 近 及 吻 合 ) 4 薦 骨 與 尾 骨 腫 瘤 切 除, 良 性 6 直 腸 上 皮 絨 毛 腺 腫 廣 泛 性 切 除 術 或 癌 症 局 部 切 除 5 直 腸 狹 窄 整 形 術 6 復 原 性 直 腸 切 除 以 及 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4 復 原 性 大 直 腸 切 除 迴 腸 儲 存 袋 及 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3 直 腸 膀 胱 廔 切 除 術 5 直 腸 癌 腹 部 會 陰 聯 合 切 除 術 2 狀 結 腸 及 直 腸 切 除 後 Pull through 方 法 行 直 腸 肛 門 吻 合 術 3 直 腸 切 除 術 Turnbull-cutait 術 後 ( 第 二 期 ) 校 正 5 經 尾 骨 由 直 腸 後 切 開 行 良 性 病 灶 切 除 (Kraske) 方 法 4 經 尾 骨 由 直 腸 後 切 開 行 直 腸 段 切 除 並 吻 合 (Kraske) 方 法 4 皮 下 廔 管 切 開 術 8 肛 門 括 約 肌 切 開 術 8 肛 門 裂 縫 切 除 術 或 潰 瘍 切 除 術 8 內 痔 或 外 痔 切 除 術 7 內 痔 及 外 痔 切 除 術 7 肛 門 廔 管 切 除 或 切 開 術 併 庤 瘡 切 除 6 肛 門 狹 窄 整 形 術 6 肛 門 括 約 肌 失 禁 整 形 術 6 肛 門 止 血 術 7 肛 門 重 建 或 整 形 術 以 S 形 蒂 狀 移 植 5 提 肛 肌 折 疊 術 6 肝 移 植 1 肝 部 份 切 除 術 5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4 肝 囊 腫 或 肝 膿 瘍 引 流 或 造 袋 術 5 縫 肝 術 ( 肝 損 傷 縫 合 小 於 5 公 分 ) 6 縫 肝 術 及 總 膽 管 或 膽 囊 之 引 流 術 4 縫 肝 術 ( 複 雜 肝 損 傷 之 縫 合 或 大 於 5 公 分 ) 5 肝 動 脈 結 紮 5 肝 腸 吻 合 4 肝 門 靜 脈 分 流 術 2 脾 腎 靜 脈 分 流 術 2 Warren 氏 分 流 術 2 右 肝 葉 切 除 術 2 左 肝 葉 切 除 術 2 擴 大 右 肝 葉 切 除 術 1 擴 大 左 肝 葉 切 除 術 2 切 肝 取 石 術 3 膽 囊 造 廔 術 5 膽 囊 截 石 術 4 膽 囊 切 除 術 5 總 膽 管 空 腸 吻 合 術 5 膽 囊 消 化 管 吻 合 術 5 總 膽 管 全 切 除 術 2 總 膽 管 切 開 及 T 形 管 引 流 4 總 膽 管 切 開 摘 石 術 及 T 形 管 引 流 4 膽 管 成 形 術 4 總 膽 管 十 二 指 腸 吻 合 術 4 肝 外 膽 管 成 形 術 3 腹 腔 鏡 膽 囊 切 除 術 5 胰 臟 膿 瘍 或 胰 炎 引 流 術 5 胰 臟 腫 瘤 或 囊 腫 切 除 或 摘 除 術 4 胰 臟 尾 端 部 份 切 除 術 4 胰 臟 體 部 份 切 除 術 4 胰 廔 切 除 術 4 胰 囊 腫 至 腸 胃 道 之 內 部 直 接 引 流 吻 合 術 4 胰 囊 腫 至 腸 胃 道 之 Y 型 內 部 吻 合 術 4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4 胰 臟 次 全 切 除 術 3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2 Whipple 氏 胰 十 二 指 腸 切 除 術 1 胰 臟 空 腸 吻 合 術 4 胰 囊 腫 造 袋 術 4 腹 壁 腫 瘤 切 除 術 5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6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6 腰 椎 疝 氣 修 補 術 5 腹 腔 內 膿 瘍 引 流 術 治 療 急 性 穿 孔 性 腹 膜 炎 6 膈 下 膿 瘍 引 流 術 5 骨 盆 腔 膿 瘍 引 流 術 6 剖 腹 探 查 術 6 腹 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5 後 腹 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5 腹 腔 內 異 物 卻 除 術 6 腹 腔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5 後 腹 腔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併 後 腹 腔 淋 巴 腺 摘 除 術 2 腹 腔 靜 脈 分 流 術 5 臍 尿 管 或 廔 管 切 除 術 與 部 分 膽 囊 切 除 術 4 腹 壁 損 傷 修 復 術 5 腹 壁 縫 合 裂 開 剜 臟 術, 第 二 次 縫 合 5 第 八 項 尿 / 生 殖 系 統 腎 周 圍 或 腎 臟 腫 瘤 之 引 流 術 5 8

9 手 術 項 目 腎 盂 切 開 探 查 引 流 或 切 除 4 腎 全 切 除 術 3 腎 部 份 切 除 術 4 腎 囊 切 除 術, 單 側 5 根 治 性 腎 切 除 術 併 行 淋 巴 清 掃 術 3 腎 袋 狀 成 形 術 4 腎 臟 固 定 術 : 固 定 式 懸 掛 5 腎 臟 造 廔 術 ( 手 術 ) 5 腎 內 取 石 及 腎 盂 取 石 術 4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7 腎 鹿 角 石 取 石 術 4 腎 縫 合 術 4 腎 盂 成 形 術 4 腎 盂 造 廔 術 4 經 皮 腎 結 石 取 石 術 3 經 PCN 腎 臟 鏡 術 4 腎 臟 移 植 1 輸 尿 管 除 ( 取 ) 石 術 5 輸 尿 管 切 除 術, 包 括 膀 胱 袖 口 5 輸 尿 管 成 形 術 5 輸 尿 管 剝 離 術 5 輸 尿 管 腎 盂 造 口 吻 合 術 或 重 建 術 5 輸 尿 管 和 輸 尿 管 吻 合 術 5 輸 尿 管 及 對 側 輸 尿 管 吻 合 術 5 輸 尿 管 膀 胱 重 建 術 5 輸 尿 管 小 腸 吻 合 術 5 輸 尿 管 乙 狀 結 腸 造 口 吻 合 術 3 以 腸 管 取 代 全 部 或 部 分 輸 尿 管, 包 括 腸 管 吻 合 術 3 輸 尿 管 皮 膚 吻 合 術 5 表 皮 輸 尿 管 廔 管 閉 合 術 4 輸 尿 管 膀 胱 廔 管 閉 合 術 4 輸 尿 管 迴 腸 皮 膚 吻 合 術 4 輸 尿 管 鏡 取 石 術 及 碎 石 術 5 腹 部 會 陰 尿 道 懸 吊 術 3 膀 胱 造 口 術 6 膀 胱 造 口 閉 合 6 膀 胱 取 石 術 5 單 純 膀 胱 頸 切 除 5 膀 胱 憩 室 之 切 除 ( 單 個 或 多 發 性 者 ) 4 膀 胱 腫 瘤 之 切 除 5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術 5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術 3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術 併 淋 巴 結 切 除 2 膀 胱 成 形 術 或 膀 胱 尿 道 成 形 術 4 膀 胱 成 形 術 併 單 側 或 雙 側 輸 尿 管 膀 胱 吻 合 術 3 膀 胱 頸 尿 道 前 固 定 術 或 尿 道 固 定 術 5 膀 胱 縫 合 術 5 膀 胱 陰 道 廔 管 閉 合 術, 由 腹 部 開 刀 4 膀 胱 子 宮 廔 管 閉 合 術, 包 含 子 宮 切 除 術 4 膀 胱 腸 管 成 形 術, 包 含 腸 吻 合 3 皮 膚 膀 胱 造 口 術 5 膀 胱 尿 道 鏡 伴 有 輸 尿 管 切 開 術 6 膀 胱 尿 道 鏡 及 輸 尿 管 取 石 6 經 尿 道 膀 胱 頸 切 開 術 6 碎 石 取 出 術 簡 單 ( 在 膀 胱 內 壓 碎 並 除 去 ) 6 碎 石 洗 出 術 複 雜 性 或 大 結 石 6 尿 失 禁 手 術 6 子 宮 膀 胱 脫 垂 合 併 尿 失 禁 手 術 5 間 質 性 膀 胱 炎 膀 胱 尿 道 鏡 擴 張 術 7 尿 道 結 石 ( 異 物 ) 除 去 術 7 尿 道 狹 窄 修 補 手 術 5 尿 道 整 形 術 4 尿 道 造 廔 術 7 尿 道 憩 室 手 術 - 前 ( 後 ) 部 尿 道 5 尿 道 內 切 開 術 6 尿 道 破 裂 手 術 5 陰 莖 部 份 切 除 術 6 陰 莖 全 部 切 除 術 5 陰 莖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4 陰 莖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同 時 併 行 淋 巴 腺 清 除 術 3 陰 莖 重 度 創 傷 修 補 術 6 陰 囊 水 腫 切 除 術 6 陰 囊 異 物 移 除 7 陰 囊 切 除 術 7 睪 丸 切 除 術 6 睪 丸 固 定 術 6 睪 丸 受 傷 之 縫 合 或 修 補 7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高 位 切 除 術 6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高 位 切 除 術 併 後 腹 腔 淋 巴 切 除 術 3 副 睪 丸 切 除 術 6 輸 精 管 副 睪 丸 吻 合 術 6 精 囊 全 摘 除 術 6 精 索 切 除 8 精 索 靜 脈 瘤 手 術 7 精 索 靜 脈 高 位 結 紮 術 7 前 列 腺 根 治 術 3 被 膜 下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6 恥 骨 下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6 經 尿 道 前 列 腺 切 除 術 4 前 列 腺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7 廣 泛 性 外 陰 膿 瘍 引 流 術 8 巴 氏 腺 囊 腫 造 袋 術 8 巴 氏 腺 囊 切 除 術 8 女 陰 切 除 術 6 根 治 女 陰 切 除 術 4 陰 道 切 開 術, 探 查 或 骨 盆 腔 膿 腫 引 流 7 陰 道 囊 腫 切 除 術 7 陰 道 中 膈 切 除 術 7 陰 道 後 穹 窿 切 開 術 7 從 腹 腔 進 入 陰 道 固 定 術 6 陰 道 閑 合 術 6 人 工 陰 道 重 建 術 ( 陰 道 狹 窄 或 陰 道 缺 失 ) 5 直 腸 陰 道 廔 管 封 閉 術 5 直 腸 陰 道 廔 管 修 補 術 5 尿 道 陰 道 廔 管 修 補 術 6 手 術 項 目 膀 胱 陰 道 廔 管 修 補 術 6 子 宮 頸 切 除 術 7 子 宮 頸 整 形 術 7 子 宮 頸 殘 餘 部 擴 張 刮 除 術 7 子 宮 頸 楔 狀 切 除 術 7 子 宮 頸 切 斷 術 7 子 宮 頸 蒂 瘤 切 除 術 8 殘 餘 子 宮 頸 切 除 術 7 子 宮 頸 部 份 切 除 術 7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6 子 宮 完 全 切 除 術 5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6 骨 盆 腔 粘 連 分 離 術 7 子 宮 懸 吊 術 6 子 宮 廣 韌 帶 裂 傷 修 補 或 切 除 術 7 子 宮 輸 卵 管 造 口 吻 合 術 6 廣 泛 性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4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2 陰 道 式 子 宮 根 治 手 術 (Schauta 式 手 術 ) 2 輸 卵 管 切 除 術 5 輸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5 輸 卵 管 整 形 術 5 卵 巢 切 除 術 附 右 大 網 膜 切 除 術 4 卵 巢 部 份 或 全 部 切 除 術 5 卵 巢 囊 腫 切 開 引 流 術 5 卵 巢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術 5 卵 巢 楔 狀 或 雙 面 切 除 術 5 剖 腹 產 術 6 子 宮 刮 搔 術 7 第 九 項 內 分 泌 器 單 側 次 全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6 雙 側 次 全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5 甲 狀 腺 全 部 切 除 術 5 頸 部 淋 巴 腺 刮 除 術 4 副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5 根 治 性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 含 單 側 頸 部 淋 巴 腺 切 除 術 ) 4 腎 上 線 切 除 術, 單 側 5 腎 上 線 切 除 術 合 併 後 腹 腔 腫 瘤 切 除 4 第 十 項 神 經 外 科 腦 微 血 管 減 壓 術 3 椎 弓 切 除 術 - 二 節 以 內 4 - 超 過 二 節 3 顳 下 減 壓 術 4 正 中 神 經 腕 部 減 壓 術 6 側 股 皮 下 神 經 減 壓 術 6 腦 組 織 活 體 切 片 4 凹 陷 性 顱 骨 骨 折 之 手 術 5 頭 顱 穿 洞 術 ( 止 血 引 流 穿 刺 檢 查 ) 7 顱 骨 切 除 術 4 頭 顱 成 形 術 4 腦 瘤 切 除 1 脊 髓 切 斷 術 3 後 根 切 斷 術 3 椎 間 盤 開 放 性 切 除 術 - 頸 椎 2 - 胸 椎 3 - 腰 椎 3 頸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5 胸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3 腰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5 神 經 切 斷 術 6 神 經 分 離 術 6 神 經 移 位 6 神 經 移 植 3 椎 弓 整 形 術 5 末 梢 神 經 吻 合 術 5 顏 面 舌 下 神 經 吻 合 術 4 硬 腦 膜 外 血 腫 清 除 術 3 急 性 硬 腦 膜 下 血 腫 清 除 術 3 慢 性 硬 腦 膜 下 血 腫 清 除 術 4 腦 內 血 腫 清 除 術 2 良 性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2 惡 性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3 脊 髓 內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2 脊 椎 融 合 術 2 腦 膜 或 脊 髓 膜 突 出 修 補 術 3 頭 皮 腫 瘤 6 腦 室 腹 腔 分 流 手 術 4 水 腫 症 腦 室 心 房 分 流 手 術 3 腦 室 體 外 引 流 6 歐 氏 貯 囊 置 放 手 術 6 腰 椎 蜘 蛛 網 膜 下 - 腹 腔 分 流 手 術 5 腰 椎 腦 脊 髓 液 池 體 外 引 流 7 腦 脊 髓 液 分 流 管 重 置 4 癲 癇 症 腦 葉 切 除 術 1 經 由 蝶 竇 之 腦 下 垂 體 瘤 切 除 1 頸 動 脈 栓 塞 術 5 頸 動 脈 結 紮 術 6 頸 動 脈 內 膜 切 除 法 3 顱 內 外 血 管 吻 合 術 2 開 顱 術 摘 除 血 管 病 變 1 脊 椎 腔 內 動 靜 脈 畸 型 切 除 術 1 神 經 瘤 或 神 經 纖 維 瘤 切 除 術 7 經 內 視 鏡 胸 交 感 神 經 切 斷 術 6 臂 叢 神 經 修 補 3 第 十 一 項 聽 器 鼓 膜 切 開 術 8 外 耳 道 腫 瘤 顯 微 鏡 切 除 術 6 外 耳 道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4 9

10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項 目 外 耳 道 閉 鎖 症 手 術 4 外 傷 性 耳 成 形 術 5 外 耳 道 成 形 術 5 耳 膜 成 形 術 5 中 耳 耳 茸 摘 出 術 7 顯 微 鏡 下 鼓 膜 切 開 術, 併 鼓 室 通 氣 管 插 入 7 鼓 室 探 查 術 6 鼓 膜 成 形 術 6 鼓 室 成 形 術 3 聽 小 骨 重 建 術 4 乳 突 鑿 開 術 4 耳 性 顱 內 合 併 症 手 術 4 耳 性 硬 腦 膜 外 膿 瘍 切 開 術 5 鐙 骨 截 除 及 修 補 5 鐙 骨 鬆 動 術 6 耳 後 廔 孔 縫 合 術 7 內 耳 全 除 術 4 內 淋 巴 囊 減 壓 術 5 迷 路 開 窩 術 4 迷 路 切 除 術 5 聽 神 經 腫 瘍 切 除 術 ( 經 耳 的 ) 2 顳 骨 錐 部 切 除 術 3 顳 骨 全 切 除 術 併 乳 突 鑿 開 術 5 耳 病 性 暈 眩 手 術 5 半 規 管 造 窗 術 5 第 十 二 項 視 器 眼 球 剜 出 術 6 眼 球 內 容 物 剜 除 術 6 眼 球 傷 口 之 修 補 6 角 膜 切 開 7 翼 狀 贅 肉 簡 單 切 除 合 併 角 膜 切 除 7 翼 狀 贅 肉 複 雜 切 除 合 併 角 膜 切 除 6 角 膜 縫 合 術 6 角 膜 周 邊 切 開 術 7 角 膜 切 除 術 6 表 層 角 膜 晶 體 移 植 術 4 角 膜 移 植 術 4 半 層 角 膜 移 植 術 3 輪 部 移 植 術 6 前 房 異 物 取 出 術 6 診 斷 性 前 房 水 抽 吸 7 前 房 穿 刺 治 療 玻 璃 體 脫 出 7 前 房 隅 角 穿 刺 6 前 房 角 切 開 術 6 青 光 眼 鞏 膜 切 開 術 6 後 鞏 膜 切 開 術 5 眼 球 穿 傷, 鞏 膜 任 何 方 式 切 除 及 修 復 4 鞏 膜 切 除 併 植 入 或 扣 壓 4 鞏 膜 切 除 術 6 虹 膜 切 開 術 7 虹 膜 粘 連 分 離 術 5 睫 狀 體 冷 凍 治 療 6 睫 狀 體 透 熱 法 6 小 樑 切 開 術 6 小 樑 切 除 術 6 光 學 性 虹 膜 切 除 術 7 週 邊 虹 膜 切 除 術 7 虹 膜 鉗 頓 術 6 角 鞏 膜 虹 膜 切 除 術 6 虹 膜 斷 裂 之 復 原 6 睫 狀 體 分 離 術 6 全 虹 膜 切 除 術 4 虹 膜 燒 灼 7 虹 膜 囊 腫 切 除 術 6 虹 膜 牽 張 術 6 虹 膜 成 形 術 : 固 定 戳 穿 ( 顯 微 鏡 下 手 術 ) 7 虹 膜 成 形 術 : 移 植 ( 顯 微 鏡 下 手 術 ) 4 睫 狀 體 脫 出 部 份 之 切 除 6 前 粘 連 分 離 術 7 膜 性 白 內 障 切 開 術 6 白 內 障 線 狀 摘 出 術 6 白 內 障 冷 凍 手 術 6 白 內 障 切 囊 術 6 水 晶 體 囊 切 開 吸 引 術 6 水 晶 體 囊 外 ( 內 ) 摘 除 術 5 水 晶 體 囊 內 (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5 囊 外 水 晶 體 超 音 波 吸 引 術 5 坦 部 水 晶 體 切 除 術 5 人 工 水 晶 體 植 入 術 - 第 一 次 植 入 7 - 第 二 次 植 入 6 - 調 整 術 6 玻 璃 體 內 注 射 8 光 學 性 虹 彩 切 除 8 前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7 眼 前 段 再 造 術 6 瞳 孔 遮 斷 前 玻 璃 體 切 開 術 7 眼 坦 部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 簡 單 5 - 複 雜 ( 含 網 膜 前 纖 維 膜 切 除 ) 3 晶 體 切 除 術 合 併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3 移 位 晶 體 摘 除 合 併 玻 璃 體 切 除 術 2 玻 璃 體 移 植 術 ( 包 括 鞏 膜 切 開 ) 6 原 發 性 玻 璃 切 除 術 4 玻 璃 體 內 異 物 除 去 術 7 磁 鐵 吸 除 眼 內 磁 性 異 物 ( 表 面 ) 7 網 膜 透 熱 或 冷 凍 法 再 附 著 術 5 網 膜 再 附 著 術 及 排 液 術 5 視 網 膜 變 性 或 裂 孔, 冷 凍 治 療 法 7 磁 鐵 吸 除 眼 內 磁 性 異 物 ( 植 床 ) 6 網 膜 剝 離 之 表 面 鞏 膜 切 除 術 7 光 線 凝 固 治 療 8 眼 肌 移 植 術 6 10 眼 肌 腱 縫 合 術 6 眼 窩 剖 開 探 查 術 6 眼 窩 剖 開 術 6 眼 窩 腫 瘤 切 除 術 - 經 前 方 途 徑 6 - 經 側 方 途 徑 5 - 經 顱 腔 途 徑 4 眼 窩 成 形 術 5 眼 窩 內 容 剜 除 術 5 眼 窩 減 壓 術 5 眼 窩 底 修 補 術 6 眼 窩 病 變 切 除 併 骨 移 植 5 眼 瞼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8 眼 瞼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6 眼 瞼 瘤 切 除 術 合 併 眼 瞼 成 形 術 6 外 翻 或 內 翻 植 皮 術 6 眼 瞼 乙 狀 成 形 術 7 眼 瞼 裂 傷 之 修 補 7 眼 緣 縫 合 8 眼 瞼 腫 瘤 冷 凍 術 8 眼 瞼 成 形 術 8 Wheeler 氏 手 術 6 瞼 板 腺 除 術 8 眼 瞼 眼 球 黏 連 分 離 術 7 眼 球 黏 連 分 離 併 用 粘 膜 移 植 6 霰 粒 腫 手 術 8 眼 瞼 粘 連 分 離 術 7 結 膜 病 灶 切 除 8 結 膜 病 灶 切 除 惡 性, 併 粘 膜 移 植 7 結 膜 成 形 術 8 結 膜 瓣 形 成 術 8 翼 狀 贅 肉 切 除 術 8 結 膜 囊 部 份 成 形 術 8 結 膜 囊 全 部 成 形 術 6 皮 膚 及 結 膜 成 形 術 6 穿 透 傷 或 二 次 性 傷 口 縫 合 結 膜 移 植 7 淚 腺 膿 瘍 引 流 8 淚 腺 切 除 術 6 淚 囊 切 除 術 6 淚 腺 或 淚 囊 腫 瘤 切 除 術 6 淚 囊 鼻 腔 造 孔 術 6 結 膜 淚 囊 鼻 腔 造 孔 術 5 淚 管 切 開 術 8 淚 管 廔 管 切 除 術 8 淚 小 管 成 形 術 8 淚 小 管 縫 補 8 結 膜 囊 切 開 術 6 淚 器 基 本 性 修 復 6 鼻 淚 管 造 口 術 6 與 給 付 倍 數 對 照 表 給 付 倍 數 附 表 四 : 骨 折 給 付 日 數 標 準 表 骨 折 部 分 完 全 骨 折 日 數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4 下 顎 ( 齒 槽 醫 療 除 外 ) 20 天 5 肋 骨 20 天 6 鎖 骨 28 天 7 橈 骨 或 尺 骨 28 天 8 膝 蓋 骨 28 天 9 肩 胛 骨 34 天 10 椎 骨 ( 包 括 胸 椎 腰 椎 及 尾 骨 ) 40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12 頭 蓋 骨 50 天 13 臂 骨 40 天 14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15 腕 骨 ( 一 手 或 雙 手 ) 40 天 16 脛 骨 或 腓 骨 40 天 17 踝 骨 ( 一 足 或 雙 足 ) 40 天 18 股 骨 50 天 19 脛 骨 及 腓 骨 50 天 20 大 腿 骨 頸 60 天

11 附 表 五 : 完 全 殘 廢 項 別 一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 註 1) 二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三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四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五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 註 2) 或 言 語 ( 註 3) 之 機 能 者 六 四 肢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註 4) 七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或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 註 5) 註 : 1. 失 明 的 認 定 (1) 視 力 的 測 定, 依 據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兩 眼 個 別 依 矯 正 視 力 測 定 之 (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零 點 零 二 以 下 而 言 (3) 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不 在 此 限 2. 喪 失 咀 嚼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者 3. 喪 失 言 語 之 機 能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4.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5.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附 表 六 :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身 故 者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之 範 例 一 般 件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率 表 年 繳 保 險 費 10,000 元, 若 於 第 2 保 單 年 度 身 故, 將 退 還 2 期 保 險 費 率 表 年 繳 保 險 費 共 20,000 元 繳 別 變 更 件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率 表 年 繳 保 險 費 10,000 元, 採 月 繳 方 式, 則 月 繳 保 險 費 為 880 元, 採 季 繳 方 式, 則 季 繳 保 險 費 為 2,620 元 如 繳 交 3 期 月 繳 保 險 費 後 變 更 為 季 繳, 續 繳 2 期 季 繳 保 險 費 後 身 故, 將 退 還 3 期 月 繳 保 險 費 加 2 期 季 繳 保 險 費 共 7,880 元 保 費 折 扣 件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率 表 年 繳 保 險 費 10,000 元, 採 半 年 繳 方 式, 則 半 年 繳 保 險 費 為 5,200 元 若 適 用 1% 保 費 折 扣, 則 實 繳 之 半 年 繳 保 險 費 為 5,148 元 如 繳 交 3 期 半 年 繳 保 險 費 後 身 故, 將 退 還 3 期 折 扣 前 半 年 繳 保 險 費 共 15,600 元 1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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