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備註:"

Transcription

1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 校 址 :33306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 新 莊 廻 龍 ) 萬 壽 路 1 段 300 號 ( 本 校 距 捷 運 新 莊 線 迴 龍 站 僅 約 1 公 里 公 車 3 分 鐘 或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到 校 ) 網 址 : 專 線 :(02) , ( 日 間 部 洽 公 時 間 08:30~17:00) 傳 真 :(02)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2 目 錄 頁 次 壹 招 生 系 所 組 名 額 書 審 資 料 及 面 試 時 間... 1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2 肆 網 路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3 伍 報 名 費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3 陸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4 柒 面 試 地 點... 4 捌 成 績 計 算 與 成 績 單 寄 發... 4 玖 成 績 複 查... 4 拾 錄 取 方 式... 4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5 拾 貳 報 到... 5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及 異 議... 5 拾 肆 收 費 標 準... 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7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本 校 認 可 之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標 準 附 件 一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附 件 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表 附 件 四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附 件 五 服 務 需 求 表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七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件 九 考 生 異 議 書 附 件 十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I

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 免 費 下 載 )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止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4 月 13 日 ( 一 ) 上 午 9:00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下 午 5:00 止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郵 戳 為 憑 )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十 一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套 外 郵 寄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業 組 : 完 成 報 名 後 之 報 名 表 並 簽 名 郵 政 匯 票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附 件 二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表 ( 附 件 三 ) 及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 附 件 四 ) 寄 發 准 考 證 104 年 5 月 8 日 ( 五 )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6 日 ( 六 )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104 年 5 月 20 日 ( 三 )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與 次 序 將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中 公 告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於 下 午 1 時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4 年 5 月 21 日 ( 四 ) 下 午 4:00 止 一 律 以 傳 真 查 詢 : 放 榜 104 年 5 月 22 日 (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5 月 27 日 ( 三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04 年 5 月 29 日 ( 五 )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當 日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須 知 未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完 成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104 年 5 月 28 日 ( 四 ) 至 104 年 9 月 14 日 ( 一 ) 止 正 取 生 放 棄, 依 序 遞 補 各 系 備 取 生 緊 急 注 意 事 項 : 面 試 或 報 到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查 詢 : 上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查 詢 撥 打 本 校 總 機 電 話 (02) 收 聽 語 音 答 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請 電 視 台 跑 馬 燈 公 告, 但 因 跑 馬 燈 係 免 費 服 務, 公 告 內 容 可 能 不 完 整, 請 以 上 述 兩 種 查 詢 方 式 為 主 II

4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考 生 限 使 用 IE 5.5 以 上 的 瀏 覽 器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瀏 覽 螢 幕 最 佳 解 析 度 為 : 一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網 址 :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二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自 104 年 4 月 13 日 (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下 午 5:00 止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午 08:30 至 下 午 5:00 以 電 話 詢 問 (02) 分 機 3009~3013, 系 統 問 題 (02) 分 機 3212 III

5 三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連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住 址 報 考 系 別 及 原 就 讀 學 校 等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2.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需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3. 上 傳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2 吋 半 身 照 片 4.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在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按 鈕 前, 考 生 可 依 需 求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在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按 鈕 後, 即 不 可 再 修 改 任 何 報 名 資 料 5. 輸 入 資 料 時 若 需 造 字 時,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一, 並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02)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02) 分 機 3009~3013 或 傳 真 (02)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請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輸 入 無 誤, 按 下 資 料 無 誤, 確 定 送 出 按 鈕 後, 即 不 可 再 修 改 任 何 資 料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1. 按 下 資 料 無 誤, 確 定 送 出 按 鈕 後, 即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可 直 接 在 畫 面 上 列 印 報 名 表 ; 或 重 新 登 入 系 統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及 在 報 名 時 設 定 的 密 碼 )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2. 請 依 規 定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受 款 戶 名 為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3. 請 將 報 名 表 郵 政 匯 票 及 相 關 文 件 等 資 料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寄 至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業 組 IV

6 壹 招 生 系 所 組 名 額 書 審 資 料 及 面 試 時 間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財 務 金 融 系 招 生 名 額 書 審 資 料 及 面 試 時 間 如 下 表 : 系 所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介 紹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備 註 財 務 金 融 系 2 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50%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 必 要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證 明 ) 2. 簡 歷 自 傳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證 照 2.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日 期 : ( 六 ) 上 午 9:00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 一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原 則,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系 所 排 定 課 程 時 間 為 準 二 本 系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本 校 認 可 之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 如 托 福 多 益 全 民 英 檢 等 ), 詳 如 附 錄 三 本 系 主 要 以 培 育 財 金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及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為 宗 旨, 並 配 合 系 發 展 特 色 -- 倫 理 實 踐 專 業 證 照 實 務 接 軌 精 進 學 習 -- 而 設 計 課 程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特 色 為 依 情 意 知 識 技 能 三 大 領 域 所 訂 定 之 教 育 目 標 設 計 相 關 課 程 : 在 情 意 方 面, 本 系 強 調 職 場 倫 理 之 具 體 實 踐, 因 此 除 指 定 職 場 倫 理 為 必 修 課 外, 亦 規 劃 開 設 職 場 倫 理 實 作 之 倫 理 教 育 校 內 實 習 選 修 課 ; 在 知 識 方 面,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係 循 序 漸 進, 由 淺 入 深 ; 理 論 與 實 務 併 重 考 照 科 目 開 課, 以 及 開 設 特 別 強 調 實 務 技 能 操 作 之 校 內 實 習 及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在 技 能 方 面, 本 系 亦 透 過 課 堂 習 作 或 開 設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來 訓 練 學 生 工 作 技 能 本 系 歸 併 畢 業 生 未 來 就 業 目 標 市 場 中 之 企 業 財 務 及 證 券 業 為 投 資 專 業, 規 劃 財 務 模 組 課 程 ; 歸 併 銀 行 業 及 保 險 業 為 行 銷 專 業, 設 計 金 融 模 組 課 程, 並 依 其 所 須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及 基 本 能 力 設 計 相 關 課 程 每 一 模 組 課 程 均 設 有 理 論 課 程 及 實 習 課 程 兩 部 份, 並 搭 配 就 業 專 精 學 程 之 進 展, 理 論 與 實 務 併 重 本 系 並 針 對 考 照 科 目 設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課, 以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就 業 必 備 證 照 電 話 : 分 機 傳 真 : 分 機 6408 電 子 郵 件 :fn_office@gm.lhu.edu.tw 1. 本 校 位 處 坡 地, 校 舍 依 地 勢 而 建, 建 議 考 生 親 至 本 校 了 解 學 習 環 境 2. 教 師 皆 採 口 語 教 學, 部 份 專 業 課 程 需 用 口 語 對 談, 而 實 習 課 程 需 操 作 電 腦,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慎 重 考 量 1

7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高 職 部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閱 附 錄 一 ), 並 持 有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者, 方 得 報 名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為 有 效 期 ( 二 )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且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為 有 效 期 二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採 認 方 式 分 別 如 下 : (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者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查 詢 網 址 : ( 二 )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者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查 詢 網 址 : ( 三 ) 其 他 外 國 地 區 學 歷 者 :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參 閱 附 錄 二 ) 辦 理 報 名 時 請 先 出 具 :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或 由 原 修 業 學 校 提 出 (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各 一 份 ( 中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一 份 (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當 事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3 查 詢 網 址 : ( 四 ) 持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採 認 所 需 各 項 文 件 之 正 本 但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學 校 查 證 此 境 外 地 區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畢 業 者, 註 銷 其 學 籍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參 加 本 項 單 招 考 試 錄 取 學 生, 同 意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及 四 技 二 專 新 生 考 試 聯 合 甄 選 及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等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惟 須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放 榜 報 到 前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不 得 重 覆 報 到 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4 月 13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 考 生 務 必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郵 政 匯 票 相 關 文 件 等 資 料, 掛 號 寄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十 一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套 外 郵 寄 ) 2

8 三 寄 發 准 考 證 1. 准 考 證 將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 五 ) 前 寄 發 考 生 於 104 年 5 月 15 日 ( 五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先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查 詢, 電 話 :(02) #3009~ 若 需 補 發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面 試 前 30 分 鐘 至 考 生 休 息 室 申 請 補 發, 惟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應 攜 帶 與 網 路 報 名 時 上 傳 之 同 式 照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肆 網 路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IV 頁 之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二 報 考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及 資 料 轉 入 本 校 資 料 庫 作 為 註 冊 入 學 之 用, 不 會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第 三 者 使 用, 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伍 報 名 費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104 年 4 月 13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並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33306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300 號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理 報 名 資 料 袋 中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請 考 生 於 郵 寄 前 確 實 查 核 無 誤, 如 因 文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等 因 素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另 完 成 報 名 後 各 項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一 報 名 費 : 計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戶 名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 考 生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上 開 縣 市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如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30% 二 報 名 表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後, 且 上 傳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2 吋 照 片, 經 確 認 無 誤 後 印 製 報 名 表,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繳 驗 證 件 :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 歷 ) 力 資 格 證 件 影 印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應 清 晰 可 辨 ),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四 考 生 務 必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郵 政 匯 票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貼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附 件 二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 附 件 三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 附 件 四 等 資 料, 掛 號 寄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五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十 一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套 外 郵 寄 六 其 他 : 1. 若 需 特 殊 服 務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附 件 五, 並 以 證 件 影 本 繳 驗, 影 本 概 不 退 還 2.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3

9 3. 報 名 考 生 回 郵 信 封 一 律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妥 自 己 姓 名 住 址, 以 利 准 考 證 寄 發 考 生 應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104 年 5 月 16 日 ( 六 ) 面 試 當 天 至 考 場 申 請 更 正 4.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但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均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學 籍 5. 凡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繳 驗 証 件 不 符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陸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04 年 5 月 16 日 ( 六 ) 預 備 面 試 08:50 09:00~12:00 柒 面 試 地 點 試 場 於 104 年 5 月 15 日 ( 五 ) 公 告,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 網 址 :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查 詢 捌 成 績 計 算 與 成 績 單 寄 發 一 考 試 各 科 目 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總 成 績 = 面 試 (5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二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須 知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五 ) 前 寄 發 三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須 知, 可 上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 網 址 :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四 考 生 若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須 知, 可 於 當 日 親 持 准 考 證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 法 民 大 樓 5 樓 ) 申 請 補 發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成 績 : 於 104 年 5 月 20 日 ( 三 ) 下 午 1 時 至 5 月 21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止 二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六 傳 真 至 (02)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拾 錄 取 方 式 一 各 系 最 低 分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考 生 成 績 皆 未 達 該 系 科 別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錄 取 二 考 生 如 有 面 試 缺 考, 不 予 錄 取 三 按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暨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按 (1) 面 試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四 錄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均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酌 學 生 在 校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人 員 五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按 備 取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依 考 生 報 名 表 登 錄 之 聯 絡 電 話, 以 打 電 話 方 式 通 知 考 生 辦 理 報 到 六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0 七 考 生 所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矇 混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退 報 名 費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覺 者, 立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104 年 5 月 22 日 ( 五 ) 放 榜, 並 上 網 公 告 ( 網 址 :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並 於 當 日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須 知 拾 貳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為 104 年 5 月 27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6 時 止 二 正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攜 帶 2 吋 照 片 2 張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辦 理 正 取 生 報 到 ( 如 報 到 時 來 不 及 繳 交, 須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補 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因 特 殊 理 由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時, 應 填 具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十 簽 名 後, 將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交 予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及 報 到 所 應 攜 帶 之 文 件 前 來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四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日 期 將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 四 ) 起 至 104 年 9 月 14 日 ( 一 ) 止,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五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 五 ) 前 填 具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件 七,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 傳 真 號 碼 )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及 異 議 一 申 訴 範 園 : 凡 考 生 ( 或 考 生 家 長 ) 針 對 報 名 過 程 試 場 違 規 處 理 成 績 複 查 登 記 分 發 及 其 他 有 關 試 務 事 項, 認 為 行 政 措 施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執 行 疏 失, 致 權 益 受 損,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或 敘 明 理 由,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期 限 : 自 報 名 之 日 起 至 放 榜 後 5 日 內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三 申 訴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申 訴 : 應 填 妥 申 訴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八, 載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院 系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由 期 望 建 議, 可 當 面 投 遞 或 投 郵 為 之 前 開 申 訴, 應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提 出, 舉 凡 匿 名 攻 訐 誣 陷 之 申 訴 事 由, 概 不 受 理 第 二 階 段 : 申 訴 人 不 服 前 一 階 段 之 處 理 結 果, 應 於 3 日 內 填 妥 考 生 異 議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九,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提 出 異 議 5

11 四 處 理 程 序 第 一 階 段 : 試 務 組 接 獲 考 生 電 話 或 書 面 申 訴, 應 會 同 有 關 各 組 資 料 詳 實 查 證,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於 5 日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申 訴 人 第 二 階 段 :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接 獲 考 生 異 議 書 後, 應 即 召 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調 查 事 實 作 成 決 議, 並 於 7 日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拾 肆 收 費 標 準 以 下 為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如 有 變 更 以 繳 費 單 之 收 費 標 準 金 額 為 準 日 間 部 商 科 ( 財 務 金 融 系 ) 學 費 雜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總 計 36,576 元 8,054 元 298 元 44,928 元 以 上 修 習 課 程 含 有 實 習 課 程 者 加 收 實 習 材 料 費 887 元 6

12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7

13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8

14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

15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2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訂 定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3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10

16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17 附 錄 三 本 校 認 可 之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標 準 本 校 認 可 之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標 準 如 下 : 英 ( 外 ) 語 檢 測 類 別 托 福 (TOEFL IBT) 滿 分 120 托 福 (TOEFL CBT) 滿 分 300 托 福 (TOEFL ITP 滿 分 677 多 益 (TOEIC) 滿 分 990 [ 註 ] 2009 年 11 月 起 適 用 新 制 標 準 全 民 英 檢 (GEPT) 計 分 初 中 中 高 高 級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滿 分 240; 第 二 級 滿 分 360 [ 註 ] 2009 年 11 月 起 第 一 級 適 用 新 制 標 準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系 統 (IELTS) 滿 分 9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舊 制 滿 分 400 新 制 滿 分 180 [ 註 ] 2010 年 起 適 用 新 制 標 準 學 生 就 讀 系 所 大 學 部 其 他 各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及 研 究 所 舊 制 350 新 制 225 初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初 試 第 一 級 210 舊 制 第 一 級 170 (100 年 4 月 起 新 制 第 一 級 130 停 止 採 計 )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1 (40~59) (20~39) 舊 制 第 二 級 240 舊 制 第 三 級 240 新 制 N3 新 制 N4 12

18 附 件 一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院 系 別 年 級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網 路 報 名 之 資 料 若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原 資 料 : 需 造 字 之 字 : 註 : 網 路 報 名 之 資 料 若 無 法 輸 入 之 字, 請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四 ) 前 傳 真 至 (02)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3

19 附 件 二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免 貼 )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免 貼 )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處 ( 畢 業 生 請 黏 貼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14

20 附 件 三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 障 礙 類 別 視 覺 障 礙 生 聽 覺 障 礙 生 腦 性 麻 痺 生 自 閉 症 生 學 習 障 礙 生 肢 體 障 礙 生 智 能 障 礙 生 語 言 障 礙 生 多 重 障 礙 生 發 展 障 礙 生 身 體 病 弱 生 情 緒 障 礙 生 其 他 : 障 礙 程 度 等 級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其 他 : 必 繳 文 件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背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鑑 輔 會 所 發 之 證 明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15

21 附 件 四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本 人 保 證 符 合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報 考 資 格, 茲 因 原 就 讀 學 校 作 業 不 及, 或 本 學 期 還 在 就 讀, 無 法 申 請 畢 業 證 書 其 他 原 因 因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提 供 報 名 審 查,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 三 )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如 不 符 合 招 生 簡 章 所 訂 報 考 資 格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16

22 附 件 五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障 礙 類 別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關 係 障 礙 程 度 等 級 行 動 電 話 段 巷 弄 號 樓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考 生 應 考 支 援 項 目 ( 可 複 選 ): 面 試 提 早 入 場 提 供 輔 具 面 試 當 天 溝 通 表 達 方 式 面 試 當 天 須 提 供 服 務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輪 椅 其 他 : 唇 語 筆 談 手 語 其 他 : 對 話 音 量 放 大 對 話 速 度 放 慢 手 語 翻 譯 其 他 : 其 他 需 求 附 註 1.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2.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7

23 附 件 六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複 查 項 目 請 打 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請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傳 真 向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號 碼 (02)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概 不 受 理 委 託 他 人 考 生 本 人 或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筆 試 )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4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104 年 5 月 21 日 ( 四 ) 下 午 4:00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8

24 附 件 七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因 原 因, 自 願 放 棄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留 存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因 原 因, 自 願 放 棄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考 生 自 存 19

25 附 件 八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書 姓 名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書 報 考 院 系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手 機 申 訴 事 由 : 建 議 : 申 訴 人 ( 簽 名 )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申 訴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0

26 附 件 九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考 生 異 議 書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考 生 異 議 書 姓 名 申 請 者 ( 簽 名 ) 原 申 訴 主 旨 : 異 議 理 由 及 證 據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1

27 附 件 十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報 到 委 託 書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為 ( 事 由 ), 未 能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擬 委 託 ( 被 委 託 人 姓 名 ) 代 為 全 權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姓 名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 簽 名 ) ( 代 理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備 註 : 請 被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22

28 限 時 掛 號 請 自 行 貼 妥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7 元 報 考 人 姓 名 : 報 考 人 地 址 :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300 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請 確 實 檢 查 所 附 資 料, 並 於 左 列 勾 選 一 報 名 表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後, 印 出 報 名 表,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 二 郵 政 匯 票 ( 新 台 幣 壹 仟 貳 佰 元 戶 名 :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 三 繳 驗 證 件 1.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2. 附 件 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表 3. 在 校 生 如 未 能 即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請 填 寫 附 件 四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四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1. 必 繳 資 料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 及 簡 歷 自 傳 2. 選 繳 資 料 : 其 它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單 獨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附 件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6

29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校 址 :33306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300 號 ( 本 校 距 捷 運 新 莊 線 迴 龍 站 僅 約 1 公 里 公 車 3 分 鐘 或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到 校 )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2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驗實施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

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驗實施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 英 語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別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 適 用 於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87.05.29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實 施 88.01.19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06.1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10.11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03.25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06.08 教 務 會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u?{?v????-20130221

???????u?{?v????-20130221 一 考 試 日 期 :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TAIROA TAIROA)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簡 學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術 科 : 章 台 北 考 場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boe.chc.edu.tw)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boe.chc.edu.tw)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彰 化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全 部 學 科 跳 級 鑑 定 簡 章 壹 依 據 : 103 年 11 月 26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1030394541 號 函 一 特 殊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