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2 貳 招 生 所 別 及 名 額 3 參 修 業 年 限 3 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3 伍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4 陸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5 柒 准 考 證 6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6 玖 寄 發 筆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2 貳 招 生 所 別 及 名 額 3 參 修 業 年 限 3 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3 伍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4 陸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5 柒 准 考 證 6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6 玖 寄 發 筆 "

Transcription

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日 程 表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時 間 項 目 日 期 即 日 起,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報 名 時 間 : 每 日 9:00-12:00 13:00-17:00( 假 日 不 受 理 ) ( 以 郵 局 之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組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10:00 起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9:00~16:00 ( 一 律 傳 真 複 查, 電 話 確 認 )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00 ( 榜 單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站 )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遞 補 滿 額 止 校 址 :971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大 漢 村 樹 人 街 1 號 電 話 : ~21 傳 真 :(03) 網 址 :

2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2 貳 招 生 所 別 及 名 額 3 參 修 業 年 限 3 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3 伍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4 陸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5 柒 准 考 證 6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6 玖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日 期 6 拾 成 績 複 查 6 拾 壹 放 榜 6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7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7 拾 肆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7 拾 伍 簡 章 附 錄 8 附 錄 一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9 附 錄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要 點 及 申 請 表 12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4 附 錄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15 附 錄 五 交 通 位 置 圖 16 附 錄 六 報 名 表 17 附 錄 七 報 名 信 封 專 用 封 面 19 1

3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資 格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合 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之 規 定 者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請 參 閱 下 列 條 文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行 政 院 公 報 第 019 卷 第 061 期 教 育 文 化 篇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注 意 事 項 : 一 離 校 時 間 起 算 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離 校 時 間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班,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無 法 獲 准 入 學 就 讀, 應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如 經 錄 取,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證 辦 法 之 規 定,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經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其 入 學 資 格 方 屬 有 效 (ㄧ)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原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二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包 含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時 間 (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 四 報 考 學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2

4 貳 招 生 所 別 及 名 額 : 所 別 名 額 ( 一 般 生 ) 流 通 與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班 20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碩 士 班 20 參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為 1 至 4 年 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所 別 流 通 與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班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考 試 方 式 1.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50% 同 分 2 採 計 參 酌 2. 複 試 : 面 試 方 式 50% 順 序 1 考 試 日 期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書 面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備 註 1. 簡 歷 與 自 傳 2.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如 各 種 競 賽 獎 狀 各 類 證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成 果 或 報 告 等 1. 本 所 採 初 試 複 試 兩 階 段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請 於 報 考 時 備 齊, 以 免 影 響 初 試 成 績, 若 有 補 件 資 料 請 於 5 月 4 日 前 交 件, 逾 期 不 予 計 分 2. 以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為 錄 取 名 額 之 2 倍 3.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3

5 所 別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碩 士 班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考 試 方 式 1. 筆 試 土 木 工 程 防 災 概 論 或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概 論 ( 任 選 一 40% 1 科 )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2 3. 面 試 30% 3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 筆 試 結 束 後, 接 續 考 生 面 試 ) 書 面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1. 簡 歷 與 自 傳 2.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如 各 種 競 賽 獎 狀 各 類 證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成 果 或 報 告 等 備 註 伍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止 報 名 時 間 : 每 日 9:00-12:00 13:00-17:00( 假 日 不 受 理 ) 二 報 名 方 式 : 通 訊 報 名 或 親 自 送 達,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依 規 定 裝 袋, 以 郵 局 之 限 時 掛 號 或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下 載 網 址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請 填 表 後 使 用 報 名 信 封 袋 專 用 封 面, 將 報 名 資 料 密 封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限 以 郵 局 之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 二 ) 親 自 送 達 : 請 填 表 後 使 用 報 名 信 封 袋 專 用 封 面, 將 報 名 資 料 密 封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每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00 至 12:00, 下 午 13:00 至 17:00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現 場 不 予 審 核 文 件 ( 若 報 名 逾 期 表 件 不 齊 或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考,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4

6 三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費 (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 匯 票 隨 報 名 表 件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陸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 ( 一 )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或 馬 尾 夾 夾 妥 1. 報 名 表 ( 自 行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並 另 附 一 張 照 片, 背 面 註 明 姓 名, 以 廻 紋 針 夾 於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之 附 頁 須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之 身 份 資 料 )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已 畢 業 者 需 黏 貼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需 黏 貼 學 力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2. 報 名 繳 費 : 郵 局 匯 票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請 依 據 第 四 點,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附 錄 一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4. 請 報 考 人 於 證 件 影 本 上 註 明 影 印 自 正 本, 並 簽 名 負 責 5.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繳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請 於 影 本 上 署 明 影 印 自 正 本, 並 簽 名 負 責 (1)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2)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3)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明 書 (4)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及 格 證 明 書 (5)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6.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二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暨 考 選 部 歷 年 來 舉 辦 之 各 類 升 等 升 資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三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持 應 屆 畢 業 生 證 明 書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之 學 生, 應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 四 ) 現 役 軍 人, 除 前 列 各 項 手 續 外, 需 繳 驗 國 防 部 ( 或 各 種 司 令 ) 核 准 報 考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應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始 得 報 考 ( 五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或 受 刑 人 報 考 時,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被 限 制 報 考 或 需 經 同 意 報 考, 敬 請 遵 照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若 經 錄 取 而 無 法 就 讀,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理 由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本 校 碩 士 班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所 招 生 考 試 ( 七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各 項 表 件 及 資 料 一 律 存 查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予 調 閱 影 印 ( 八 ) 報 名 表 內 各 欄 所 填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 九 )105 學 年 度 各 大 學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生, 報 考 本 校 前 需 先 聲 明 放 棄 原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 需 持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或 證 明 書, 如 簡 章 附 錄 四 ),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經 錄 取 後 查 出,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十 ) 資 料 內 容 如 未 勾 選 ( 填 ) 或 勾 選 ( 填 ) 錯 誤, 若 因 此 影 響 權 益,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7 柒 准 考 證 : 將 於 考 試 當 日 辦 理 報 到 時, 統 一 發 予 考 生, 筆 試 及 面 試 請 攜 帶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之 證 件 ( 例 如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明 文 件 ) 並 請 於 考 前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考 試 違 規 者, 依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處 理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撥 招 生 組 專 線 (03) ~21 查 詢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考 試 地 點 : 考 場 設 於 本 校,5 月 13 日 10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考 場 位 置 ( 三 ) 筆 試 時 間 與 科 目 : 所 別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碩 士 班 時 間 8:50 預 備 9:00~10:30 考 科 ( 土 木 工 程 防 災 概 論 或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概 論 ) ( 四 ) 面 試 : 1. 面 試 時 程 與 地 點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10 時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頁 2. 考 生 請 攜 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3. 考 生 得 攜 帶 有 利 於 面 試 之 資 料, 現 場 供 面 試 委 員 參 考, 但 所 攜 資 料 不 得 做 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之 補 件, 僅 供 當 日 面 試 參 酌 玖 成 績 查 詢 日 期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10:00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 拾 成 績 複 查 : ( 一 )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另 複 查 費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費 ( 每 科 目 新 台 幣 300 元, 繳 費 方 式 與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相 同 ),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傳 真 申 請 表 及 郵 局 匯 票 至 本 校 辦 理 複 查 ( 傳 真 :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21), 郵 局 匯 票 另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 二 ) 複 查 僅 就 筆 試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面 試 成 績 不 予 複 查,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拾 壹 放 榜 : ( 一 ) 日 期 :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0:0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 二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6

8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低 於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 三 ) 缺 考 一 科 ( 含 ) 以 上 或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均 不 得 錄 取 ( 四 ) 正 取 生 及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五 )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為 105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如 未 能 如 期 繳 交,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主 動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該 生 錄 取 資 格,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六 ) 錄 取 名 單 於 預 定 之 放 榜 日 在 本 校 網 頁 及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公 告, 另 以 限 時 信 函 通 知 正 取 及 備 取 者, 以 平 信 通 知 未 錄 取 者 ( 七 )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所 列 之 同 分 參 酌 比 較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若 覺 得 其 個 人 權 益 受 損,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訴 ( 二 )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其 個 人 所 採 措 施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訴 書 應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所 別 通 訊 處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 四 )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之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 五 ) 除 有 應 不 受 理 之 情 形, 除 逕 行 通 知 申 訴 人 外, 教 務 處 應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就 書 面 資 料 拾 肆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 審 慎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校 長 成 立 申 訴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案 件 十 四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書, 呈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寄 送 申 訴 人 同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 一 ) 研 究 生 經 錄 取 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查 驗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的 證 明 文 件 ;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認 證 屬 實 者 亦 同 ( 如 將 來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 二 )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6 月 寄 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資 料 袋, 錄 取 考 生 若 於 6 月 底 尚 未 收 到, 應 逕 向 本 校 註 冊 組 查 詢 ( 三 )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繳 驗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暫 緩 服 務 證 明 書, 否 則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或 受 刑 人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班,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7

9 如 無 法 獲 准 就 讀,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份 為 由,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研 究 生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六 ) 錄 取 新 生 之 體 檢, 依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 七 ) 研 究 生 之 獎 助 學 金 助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等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八 )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本 科 系 報 考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所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由 所 屬 碩 士 班 視 實 際 需 要 自 定, 列 為 必 選 拾 伍 簡 章 附 錄 : ( 一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二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四 ) 各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 五 ) 交 通 位 置 圖 ( 六 ) 報 名 表 ( 七 ) 報 名 信 封 袋 專 用 封 面 拾 陸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10 附 錄 一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9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9

11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10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行 政 院 公 報 第 019 卷 第 061 期 教 育 文 化 篇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10

12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11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13 附 錄 二 : 身 心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及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本 服 務 要 點 申 請 時 間 為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止,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其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以 下 各 點 :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 二 )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者 ( 三 ) 其 他 因 重 大 傷 病 嚴 重 影 響 應 試 者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考 試 等 事 項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另 須 繳 交 附 表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證 明 或 醫 療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1 份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 ( 一 ) 優 先 進 入 試 場 ( 二 )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之 試 場 或 便 於 應 試 之 座 位 考 試 為 原 則 ( 三 )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四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之 試 題 本 ( 五 ) 宣 布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或 以 紙 板 大 字 提 醒 ( 六 ) 其 他 因 障 礙 之 特 殊 需 求 或 必 要 協 助 五 提 供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考 生 所 提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協 助, 應 以 考 區 現 有 資 源 及 一 般 性 事 務 設 備 為 原 則 ;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輔 具 ( 例 : 放 大 鏡 輪 椅 拐 杖 助 聽 器 等 ) 等 物 品, 須 於 考 前 申 請 或 由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12

14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本 表 填 妥 後,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驗, 以 憑 辦 理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人 及 聯 絡 電 話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其 他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或 醫 療 證 明 之 影 印 本, 請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附 在 本 申 請 表 背 面 手 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肢 障 視 障 聽 障 其 他 : 申 請 項 目 ( 請 勾 選 )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項 目 : 優 先 進 入 試 場 試 場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試 場 或 便 於 應 試 之 座 位 考 試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提 供 放 大 A3 之 試 題 本 ( 以 視 障 考 生 申 請 為 主 ) 宣 布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或 以 紙 板 大 字 提 醒 ( 以 聽 障 考 生 申 請 為 主 )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輔 具 : 輪 椅 拐 杖 放 大 鏡 助 聽 器 其 他 :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請 詳 述 )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人 代 簽 並 註 明 原 因 ) 13

15 附 錄 三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於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時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5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得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逾 時 不 再 補 發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至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其 總 分 2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毛 筆 黑 色 或 藍 色 之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有 明 文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如 橡 皮 擦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手 錶 修 正 液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手 錶 筆 ) 通 訊 設 備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 計 算 機 ( 由 本 校 提 供 ) 及 其 他 與 考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予 以 議 處,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目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上 規 定 之 作 答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警 告 不 理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答 案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相 互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警 告 無 效 時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視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鈴 ( 鍾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如 繼 續 作 答,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勸 告 不 理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強 行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答 案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考 生 如 發 生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及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視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並 於 考 後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之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二 十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驗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二 十 一 考 生 對 於 違 反 本 試 場 規 則 之 行 為 若 有 疑 慮 且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者, 應 由 當 事 人 於 當 日 應 考 最 一 節 結 束 後 30 分 鍾 內 逕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4

16 附 錄 四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所 別 選 考 科 目 複 查 成 績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 考 生 填 寫 ) 複 查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結 果 ( 本 會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自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9:00~16:00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每 科 複 查 費 為 新 台 幣 300 元 整, 繳 費 方 式 同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方 式 ( 請 參 照 簡 章 ). 複 查 僅 就 筆 試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面 試 成 績 不 予 複 查,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傳 真 後 請 再 打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有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的 傳 真,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連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17 附 錄 五 : 交 通 位 置 圖 16

18 附 錄 六 : 報 名 表 報 考 系 所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碩 士 班 選 考 科 目 土 木 工 程 防 災 概 論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概 論 流 通 與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男 女 姓 名 出 生 地 縣 市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 另 附 一 張 照 片, 背 面 註 明 姓 名, 以 廻 紋 針 夾 於 報 名 表 )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 日 ): 電 話 ( 夜 ): 手 機 : 電 子 信 箱 最 高 學 歷 緊 急 聯 絡 人 同 等 學 力 關 係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報 名 程 序 繳 交 文 件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名 : 證 件 核 驗 / 繳 費 1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2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更 名 記 錄 戶 籍 謄 本 3 簡 歷 與 自 傳 部 分 由 本 會 填 寫, 考 生 勿 填 推 薦 老 師 4 歷 年 成 績 單 5 專 業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6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浮 貼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浮 貼 處 17

19 報 名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表 說 明 : 請 將 繳 附 證 件 依 下 列 所 示 貼 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浮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浮 貼 處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驗 )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驗 )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18

20 附 錄 七 : 報 名 信 封 袋 專 用 封 面 郵 寄 前 確 認 下 列 資 料 用 廻 紋 針 夾 妥 放 入 信 封 袋 1. 報 名 費 ( 郵 局 匯 票 ) 2. 報 名 表 ( 貼 相 片 ) 3. 另 相 片 一 張 4. 證 件 影 本 (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或 學 歷 證 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6. 其 他 附 表 電 話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通 訊 地 址 : 報 考 所 別 : 寄 件 人 :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大 漢 村 樹 人 街 1 號 1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boe.chc.edu.tw)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boe.chc.edu.tw)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彰 化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全 部 學 科 跳 級 鑑 定 簡 章 壹 依 據 : 103 年 11 月 26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1030394541 號 函 一 特 殊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NTUNHS

NTUNHS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本 簡 章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1 年 度 第 2 期 轉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服 務 電 話 02-28227101 分 機 2321232223232325 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30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4435411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66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2 段 52 號 電 話 :02-270916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0601 -

0601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部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甄 選 科 別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國 文 科 15 3 生 物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輔英科技大學 訂(修)定課程辦法

輔英科技大學  訂(修)定課程辦法 輔 英 技 資 培 育 中 心 105 年 度 幼 稚 園 資 類 教 育 程 招 簡 章 壹 據 輔 英 技 修 讀 教 育 程 幼 稚 園 資 類 教 育 程 甄 選 訂 定 甄 選 簡 章 貳 報 名 資 格 幼 稚 園 資 類 教 育 程 ( 下 簡 稱 程 ) 每 年 開 授 班 數 招 收 數 教 育 核 定 為 限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申 請 修 讀 程 參 招 名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