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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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指 引 ( 第 一 版 )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目 錄 壹 前 言... 3 貳 適 用 範 圍... 3 參 名 詞 定 義... 3 肆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措 施... 4 伍 結 語...15 陸 參 考 文 件...16 附 錄 一 附 錄 二...18 附 錄 三

3 壹 前 言 長 期 以 來 我 國 國 民 十 大 死 因 中 腦 血 管 與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皆 名 列 前 茅, 然 過 去 大 眾 卻 鮮 少 了 解 其 可 能 為 工 作 過 重 負 荷 所 促 發 ; 依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2005 年 推 估 職 業 原 因 於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之 貢 獻 度 為 23%, 且 流 行 病 學 實 證 研 究 顯 示, 輪 班 夜 間 及 長 時 間 工 作 與 許 多 疾 病 的 罹 病 風 險 有 關, 如 心 肌 梗 塞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肥 胖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睡 眠 障 礙 憂 鬱 疲 勞 與 其 他 身 心 症 狀 等 鑑 於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多 數 勞 工 面 臨 工 作 負 荷 及 精 神 壓 力 過 重 等 威 脅, 長 期 壓 力 及 工 作 疲 勞 累 積, 如 果 沒 有 獲 得 適 當 休 息 及 充 足 睡 眠, 便 可 能 影 響 體 能 及 精 神 狀 態, 甚 而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近 年 科 技 業 工 程 師 客 運 業 駕 駛 保 全 人 員 及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等 接 連 發 生 過 勞 猝 死 案 件, 促 使 社 會 對 於 過 勞 死 之 重 視 與 關 切 唯 有 安 全 健 康 勞 動 力, 方 能 確 保 企 業 競 爭 力, 但 在 全 球 企 業 競 爭 下, 壓 低 人 事 成 本 成 為 許 多 企 業 之 選 項, 對 於 勞 工 而 言, 則 意 味 著 工 作 負 荷 的 加 重 為 了 保 護 工 作 者 安 全 健 康,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與 先 進 國 家 對 長 工 時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皆 有 明 確 規 範, 部 份 國 家 並 進 一 步 規 定 長 工 時 夜 班 與 輪 班 工 作 之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我 國 屬 工 時 偏 高 之 國 家, 而 部 分 行 業 勞 工 超 時 幾 成 為 常 態, 為 強 化 雇 主 預 防 勞 工 過 勞 之 責 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安 法 ) 第 6 條 第 2 項 增 列 預 防 過 勞 條 款, 明 確 規 範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及 長 時 間 工 作, 應 妥 為 規 劃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措 施 為 使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預 防 過 勞 所 採 取 之 相 關 措 施 有 依 循 之 參 據, 爰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實 務 作 法 及 勞 動 法 規, 訂 定 本 指 引, 期 雇 主 能 落 實 法 令 規 定, 確 保 工 作 者 之 工 作 安 全 與 身 心 健 康 惟 本 指 引 之 內 容 並 非 唯 一 之 方 法, 事 業 單 位 可 參 照 其 基 本 原 則 及 建 議 性 作 法, 選 擇 適 合 其 規 模 及 特 性 之 方 法 規 劃 與 執 行 貳 適 用 範 圍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職 安 法 所 規 範 之 各 業 工 作 者 參 名 詞 定 義 一 輪 班 工 作 : 指 該 工 作 時 間 不 定 時 輪 替 可 能 影 響 其 睡 眠 之 工 作, 如 工 作 者 輪 換 不 同 班 別, 包 括 早 班 晚 班 或 夜 班 工 作 3

4 二 夜 間 工 作 : 參 考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為 工 作 時 間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內, 可 能 影 響 其 睡 眠 之 工 作 三 長 時 間 工 作 : 參 考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為 近 6 個 月 期 間, 每 月 平 均 加 班 工 時 超 過 37 小 時 者 四 其 他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 不 規 則 的 工 作 經 常 出 差 的 工 作 工 作 環 境 ( 異 常 溫 度 環 境 噪 音 時 差 ) 及 伴 隨 精 神 緊 張 之 日 常 工 作 負 荷 與 工 作 相 關 事 件 肆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措 施 事 業 單 位 可 依 其 規 模 工 作 性 質 及 資 源, 規 劃 相 關 預 防 計 畫 及 措 施 以 下 之 內 容 為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務 作 法 我 國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及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OSHMS) 指 引 架 構, 含 政 策 組 織 設 計 規 劃 與 實 施 評 估 及 改 善 措 施, 彙 整 相 關 建 議 作 法, 提 供 企 業 實 務 規 劃 參 考, 目 的 為 透 過 系 統 化 的 管 理 方 法, 以 落 實 推 動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一 政 策 事 業 單 位 應 明 確 宣 示 承 諾 確 保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政 策,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將 相 關 預 防 輪 班 夜 間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措 施 ( 含 勞 資 雙 方 之 義 務 ) 訂 定 於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且 將 政 策 與 預 防 作 法, 公 告 週 知, 以 落 實 勞 動 法 規 規 範 相 關 政 策 之 推 動 可 將 之 納 入 年 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對 於 達 一 定 規 模 之 事 業, 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設 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並 應 每 三 個 月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視 需 要, 邀 請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報 告 預 防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等 健 康 服 務 事 宜, 並 審 議 健 康 管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之 事 項 具 體 的 管 理 政 策 可 包 含 下 列 主 題 :(1) 確 保 員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與 休 假 狀 況 符 合 政 府 勞 動 規 範, 並 進 一 步 設 計 能 符 合 工 作 者 需 求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以 促 進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與 家 庭 平 衡 ;(2) 落 實 職 場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健 康 評 估 健 康 指 導 工 作 調 整 後 續 追 蹤 案 例 調 查 等 ;(3) 4

5 積 極 推 廣 過 勞 疾 病 之 預 防 教 育, 以 多 元 方 式 向 員 工 宣 導 工 時 規 範 職 場 疲 勞 相 關 疾 病 之 預 防 知 識 及 健 康 管 理 策 略 二 組 織 設 計 雇 主 應 授 權 指 定 專 責 部 門 ( 簽 署 授 權 同 意 書 ), 如 人 資 風 險 管 理 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事 宜, 並 指 派 一 名 高 階 主 管 負 責 督 導 管 理, 及 推 動 組 織 內 全 體 同 仁 之 參 與 ; 推 動 本 預 防 計 畫 及 措 施 相 關 事 宜 之 分 工, 建 議 可 參 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及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 對 於 事 業 達 一 定 規 模,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需 配 置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者, 可 授 權 賦 予 該 單 位 醫 護 人 員 負 責 統 籌 本 事 宜, 並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及 建 置 內 外 部 相 關 資 源, 惟 涉 及 需 其 他 部 門 配 合 者, 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資 單 位 或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之 人 員 應 配 合 協 助 辦 理 ; 針 對 事 業 設 有 總 機 構 者, 亦 可 使 各 地 區 事 業 單 位 依 循 總 機 構 之 政 策 或 計 畫 規 劃 執 行 為 利 該 等 人 員 具 足 執 行 之 能 力, 事 業 單 位 應 安 排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使 其 能 勝 任 該 工 作 ; 對 於 未 達 需 設 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或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者, 可 指 派 內 部 單 位, 如 人 資 部 門, 透 過 外 部 資 源 如 衛 生 福 利 體 系 之 衛 生 局 ( 所 ) 或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 以 下 簡 稱 職 安 署 ) 委 託 設 置 之 各 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及 其 網 絡 或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資 源 提 供 協 助, 若 有 充 裕 經 費, 亦 可 委 託 外 部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規 劃 執 行 三 規 劃 與 實 施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規 定, 職 安 法 所 定 預 防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應 妥 為 規 劃 之 內 容 包 含 : 高 風 險 群 之 辨 識 及 評 估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工 作 時 間 調 整 或 縮 短 及 工 作 內 容 更 換 之 措 施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及 促 進 成 效 評 估 並 改 善 及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等 另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條 之 2,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配 置 有 醫 護 人 員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者, 雇 主 應 依 其 規 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特 性 工 作 形 態 等 訂 定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並 據 以 執 行 ; 依 規 定 免 配 置 醫 護 人 員 者, 得 以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 附 錄 一 ) 相 關 執 行 紀 錄 留 存 三 年 以 下 相 關 疾 病 預 防 措 施, 事 業 單 位 可 5

6 依 內 部 組 織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特 性 及 相 關 資 源 等 參 考 運 用 並 制 訂 作 業 標 準 化 流 程 ( 一 ) 辨 識 及 評 估 高 風 險 群 針 對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高 生 ( 心 ) 理 負 荷 工 作 及 處 於 特 殊 工 作 環 境 者 評 估 1 可 透 過 個 人 風 險 因 子 ( 以 個 人 問 卷 調 查 或 疾 病 史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如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高 血 脂 症 肥 胖 腰 圍 等 ) 及 工 作 型 態 與 作 業 環 境 風 險 因 子 評 估 高 風 險 群 ( 附 錄 二, 詳 可 參 閱 職 安 署 訂 定 之 作 業 具 過 負 荷 危 害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指 引 之 參 過 負 荷 作 業 風 險 評 估 事 項 ) (1) 個 人 風 險 因 子 : 參 考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局 (KOSHA) 的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病 風 險 評 估 工 具, 統 計 每 位 勞 工 的 風 險 數 目, 風 險 因 子 包 括 年 齡 抽 菸 總 膽 固 醇 數 值 家 族 病 史 生 活 型 態 心 臟 方 面 疾 病 等, 依 此 定 義 發 病 的 風 險 等 級 ( 表 一 ) 表 一 個 人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病 風 險 評 估 表 心 血 管 疾 病 (CVD) Grade I Grade II Grade III 危 險 因 子 數 目 * 收 縮 壓 140~159 或 舒 張 壓 90~99 ( 單 位 :mmhg) 收 縮 壓 160~179 或 舒 張 壓 100~109 ( 單 位 :mmhg) 收 縮 壓 180 或 舒 張 壓 110 ( 單 位 :mmhg) 0 低 度 風 險 中 度 風 險 高 度 風 險 1~2 中 度 風 險 中 度 風 險 高 度 風 險 3 或 已 有 心 腦 血 管 疾 高 度 風 險 高 度 風 險 高 度 風 險 病 病 症 *CVD 危 險 因 子 包 括 : 年 齡 ( 男 性 55 歲 或 女 性 65 歲 ) 抽 菸 總 膽 固 醇 (total cholesterol) 240 mg/dl 或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low density cholesterol) 160 mg/dl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high density cholesterol) 男 性 < 40 mg/dl 或 女 性 < 45 mg/dl 家 族 成 員 有 年 輕 型 心 血 管 疾 病 (premature CVD) 病 史 ( 指 50 歲 之 前 發 作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ody mass index) 30 kg/m 2 心 室 顫 動 症 (atrial fibrillation) 透 過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以 WHO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預 測 圖 推 估 其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程 度 ( 表 二 ) 6

7 表 二 WHO 十 年 內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程 度 表 十 年 內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風 險 程 度 <10% 低 度 風 險 10%-20% 中 度 風 險 20%-30% 高 度 風 險 30% 極 高 風 險 (2) 工 作 型 態 及 環 境 風 險 因 子 : 如 工 時 過 長 長 期 夜 班 長 期 輪 班 高 生 理 負 荷 工 作 伴 隨 精 神 緊 張 的 工 作 經 常 出 差 及 特 殊 工 作 環 境 ( 如 噪 音 異 常 溫 度 環 境 ) 等, 依 實 際 工 作 特 性, 訂 定 適 當 之 工 作 型 態 及 環 境 暴 露 風 險 評 分 級 距 及 風 險 分 級 ( 表 三 表 四 ) 參 考 勞 動 部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評 估 長 時 間 工 作 情 形 及 工 作 型 態 之 負 荷 參 考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勞 安 所 ) 研 發 之 過 負 荷 ( 過 勞 ) 量 表 或 職 業 壓 力 量 表 ( 詳 可 至 勞 動 部 勞 工 紓 壓 健 康 網 / 身 心 舒 壓 營 / 壓 力 評 量 或 勞 安 所 勞 工 心 理 健 康 專 區 心 理 量 表 檢 測 系 統 平 台 下 載 瀏 覽 ), 評 估 過 負 荷 情 形 表 三 工 作 型 態 之 工 作 負 荷 評 估 工 作 型 態 評 估 負 荷 程 度 應 考 量 事 項 不 規 律 的 工 作 工 作 時 間 長 的 工 作 經 常 出 差 的 工 作 輪 班 工 作 或 夜 班 工 作 對 預 定 之 工 作 排 程 的 變 更 頻 率 及 程 度 事 前 的 通 知 狀 況 可 預 估 程 度 工 作 內 容 變 更 的 程 度 等 工 作 時 數 ( 包 括 休 憩 時 數 )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勞 動 密 度 ( 實 際 作 業 時 間 與 準 備 時 間 的 比 例 ) 工 作 內 容 休 息 或 小 睡 時 數 業 務 内 容 休 憩 及 小 睡 的 設 施 狀 況 ( 空 間 大 小 空 調 或 噪 音 等 ) 出 差 的 工 作 內 容 出 差 ( 特 別 是 有 時 差 的 海 外 出 差 ) 的 頻 率 交 通 方 式 往 返 兩 地 的 時 間 及 往 返 中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住 宿 住 宿 地 點 的 設 施 狀 況 出 差 時 含 休 憩 或 休 息 在 內 的 睡 眠 狀 況 出 差 後 的 疲 勞 恢 復 狀 況 等 輪 班 (duty shift) 變 動 的 狀 況 兩 班 間 的 時 間 距 離 輪 班 或 夜 班 工 作 的 頻 率 等 7

8 作 業 環 境 低 溫 程 度 禦 寒 衣 物 的 穿 著 情 況 連 續 作 業 時 間 的 取 異 常 温 度 環 境 暖 狀 況 高 溫 及 低 溫 間 交 替 暴 露 的 情 況 在 有 明 顯 溫 差 之 場 所 間 出 入 的 頻 率 等 噪 音 超 過 80 分 貝 的 噪 音 暴 露 程 度 時 間 點 及 連 續 時 間 聽 力 防 護 具 的 使 用 狀 況 等 時 差 伴 隨 精 神 緊 張 的 工 作 5 小 時 以 上 的 時 差 的 超 過 程 度 及 有 時 差 改 變 的 頻 率 等 1. 伴 隨 精 神 緊 張 的 日 常 工 作 : 業 務 開 始 工 作 時 間 經 驗 適 應 力 公 司 的 支 援 等 2. 接 近 發 病 前 伴 隨 精 神 緊 張 而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事 件 : 事 件 ( 事 故 或 事 件 等 ) 的 嚴 重 度 造 成 損 失 的 程 度 等 註 :1. 2. 可 參 考 表 四 及 工 作 相 關 心 理 壓 力 事 件 引 起 精 神 疾 病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之 附 表 一 工 作 場 所 心 理 壓 力 評 估 表 及 附 表 二 非 工 作 造 成 心 理 負 荷 評 估 表 之 平 均 壓 力 強 度 評 估 負 荷 程 度 註 : 工 作 型 態 具 0-1 項 者 : 低 度 風 險 ;2-3 項 者 : 中 度 風 險 ; 4 項 者 : 高 度 風 險 表 四 過 負 荷 量 表 與 工 時 風 險 程 度 表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月 加 班 時 數 低 負 荷 <50 分 : 過 勞 程 度 輕 微 <45 分 : 過 勞 程 度 輕 微 <37 小 時 中 負 荷 分 : 過 勞 程 度 中 等 分 : 過 勞 程 度 中 等 小 時 高 負 荷 >70 分 : 過 勞 程 度 嚴 重 >60 分 : 過 勞 程 度 嚴 重 >72 小 時 註 : 三 種 工 作 負 荷 等 級 不 同 時, 選 擇 較 嚴 重 者 (3) 將 個 人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與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之 風 險 分 級 ( 表 五 ) 表 五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與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之 風 險 等 級 表 職 業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工 作 負 荷 風 險 等 級 低 負 荷 (0) 中 負 荷 (1) 高 負 荷 (2) 十 年 腦 <10% (0) 心 血 管 疾 10-20% (1) 病 風 險 20% (2) 註 :1.() 代 表 評 分 2. 0: 低 度 風 險 ;1 或 2: 中 度 風 險 ;3 或 4 高 度 風 險 8

9 ( 二 ) 安 排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面 談 及 指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高 危 險 群 或 是 有 危 險 性 的 勞 工, 因 過 度 操 勞 而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以 及 防 止 心 理 健 康 失 調, 並 期 望 達 到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的 目 的 1 面 談 及 指 導 的 實 施 者 : 面 談 指 導 由 醫 師 (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或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 負 責 執 行 ; 事 業 單 位 未 達 需 設 置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者, 可 尋 求 職 安 署 委 託 設 置 之 各 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或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資 源 提 供 協 助 2 面 談 及 指 導 的 場 所 : 必 須 選 擇 適 當 且 具 隱 私 的 場 所, 如 事 業 單 位 的 保 健 室 ( 醫 務 室 ) 諮 詢 室 等, 若 無 上 開 空 間, 亦 可 考 慮 使 用 小 型 會 議 室 休 息 室 等 3 面 談 指 導 的 對 象 : (1) 針 對 前 項 篩 檢 出 之 高 風 險 群 ( 表 五 ) (2) 除 前 開 對 象 外, 若 勞 工 長 時 間 的 勞 動 ( 每 月 平 均 加 班 工 時 超 過 37 小 時 者 ) 造 成 過 度 疲 勞, 且 勞 工 本 身 對 健 康 感 到 擔 心 而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的 勞 工 ( 表 六 ) 表 六 危 害 分 級 與 面 談 建 議 表 危 害 分 級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與 面 談 建 議 低 中 高 過 負 低 不 需 面 談 不 需 面 談 建 議 面 談 荷 風 中 不 需 面 談 建 議 面 談 需 要 面 談 險 高 建 議 面 談 需 要 面 談 需 要 面 談 4 面 談 指 導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後 續 處 理 : (1) 為 使 醫 師 可 以 確 實 評 估 及 對 勞 工 提 出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應 先 準 備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輪 班 情 形 工 作 性 質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作 業 環 境 等 資 訊 予 醫 師 參 考 (2) 從 事 面 談 指 導 之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須 事 先 向 勞 工 說 明, 因 實 施 業 務 得 知 之 勞 工 健 康 或 隱 私 等 相 關 事 宜, 將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不 會 洩 漏 個 人 之 相 關 資 料, 使 勞 工 可 以 放 心 地 接 受 面 談 指 導 9

10 (3) 可 依 風 險 評 估 之 程 度 安 排 面 談 指 導 之 時 間, 針 對 高 風 險 者 建 議 每 個 月 面 談 一 次, 並 規 定 一 定 的 日 期 實 施, 惟 此 時 間 仍 須 視 勞 工 之 個 別 性 安 排 (4) 面 談 後 應 依 勞 工 之 個 別 性 提 出 面 談 結 果 及 處 理 措 施 報 告 或 紀 錄 ( 附 錄 三 ), 並 且 保 存 三 年 ; 該 面 談 結 果 可 將 之 依 診 斷 指 導 及 工 作 區 分 為 三 類 診 斷 區 分 : 可 區 分 為 無 異 常 需 觀 察 或 進 一 步 追 蹤 檢 查 及 需 進 行 醫 療 A. 無 異 常 : 勞 工 自 覺 加 班 時 間 非 常 多, 未 出 現 生 理 與 心 理 自 覺 症 狀, 及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在 正 常 範 圍 內, 且 其 可 自 我 調 整 因 過 度 工 作 造 成 之 生 理 與 心 理 的 壓 力 B. 需 觀 察 或 進 一 步 追 蹤 檢 查 : 針 對 自 覺 加 班 時 間 非 常 多, 未 出 現 生 理 與 心 理 自 覺 症 狀, 雖 檢 查 結 果 出 現 輕 度 異 常 值, 惟 其 個 人 瞭 解 異 常 之 原 因, 且 勞 工 可 自 我 調 整 因 過 度 工 作 造 成 之 生 理 與 心 理 的 壓 力 者, 可 再 予 觀 察 ; 若 已 出 現 生 理 與 心 理 自 覺 症 狀, 且 檢 查 結 果 有 1 至 2 項 目 輕 度 至 中 度 的 異 常 情 形, 則 需 進 一 步 複 檢 C. 需 進 行 醫 療 : 勞 工 自 覺 生 理 與 心 理 慢 性 疲 勞, 且 出 現 明 顯 疾 病 惡 化 之 情 形 指 導 區 分 : 可 區 分 為 不 需 指 導 需 進 行 健 康 指 導 需 進 行 醫 療 指 導 A. 不 需 指 導 : 基 本 上 勞 工 仍 需 自 主 積 極 地 改 善 睡 眠 飲 食 等 不 良 之 生 活 習 慣 長 時 間 勞 動 等 作 業 習 慣, 以 實 施 促 進 健 康 的 活 動 B. 需 進 行 健 康 指 導 : 其 目 的 為 疾 病 之 預 防, 需 指 導 勞 工 透 過 確 立 生 活 步 調 與 改 善 生 活 習 慣, 改 善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或 是 心 理 健 康 失 調 等 相 關 現 象 C. 需 進 行 醫 療 指 導 : 其 目 的 為 避 免 疾 病 惡 化, 當 一 般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 血 壓 體 重 膽 固 醇 血 糖 値 ) 持 續 異 常, 必 須 以 藥 物 等 方 式 進 行 治 療 者 尤 其 針 對 可 能 出 現 因 症 狀 減 輕 就 擅 自 遵 守 用 藥 指 示 之 勞 工, 應 實 施 醫 療 及 遵 守 用 藥 的 指 導 10

11 工 作 區 分 : 可 區 分 為 一 般 工 作 工 作 限 制 及 需 休 假 A. 一 般 工 作 : 適 用 於 各 種 檢 查 無 異 常 現 象 或 是 出 現 輕 度 檢 查 值 異 常, 但 可 透 過 治 療 妥 善 控 制 疾 病 的 勞 工, 其 並 未 有 工 作 時 間 之 限 制, 可 從 事 原 工 作 B. 工 作 限 制 : 針 對 需 觀 察 或 進 一 步 追 蹤 檢 查 之 勞 工, 需 限 制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含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限 制 出 差 限 制 加 班 限 制 工 作 負 擔 轉 換 作 業 工 作 場 所 的 變 更 減 少 夜 班 次 數 轉 換 夜 間 工 作 等 C. 需 休 假 : 其 係 以 療 養 為 目 的 給 予 勞 工 休 假 與 停 職 等,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指 派 工 作 當 勞 工 已 明 顯 感 受 慢 性 疲 勞 感 等 自 覺 症 狀 喪 失 工 作 意 願, 且 出 現 睡 眠 不 足 飲 食 習 慣 改 變 體 重 增 減 等 現 象 及 檢 查 結 果 出 現 明 顯 異 常 或 疾 病 出 現 急 速 惡 化 的 趨 勢,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時, 應 予 休 假 休 養 (5) 根 據 面 談 指 導 結 果, 必 須 提 出 工 作 限 制 時, 對 勞 工 來 說, 會 擔 心 降 低 自 己 的 職 能 評 分, 故 醫 師 於 提 出 工 作 限 制 的 建 議 時, 必 須 仔 細 向 勞 工 說 明, 該 判 斷 的 理 由 與 預 期 的 經 過 等, 取 得 勞 工 的 了 解 與 同 意 之 後, 再 向 事 業 單 位 提 出 報 告 尤 其 是 心 理 健 康 方 面 的 問 題, 更 是 重 要 ( 三 )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及 更 換 工 作 內 容 之 措 施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照 醫 師 根 據 面 談 指 導 結 果 所 提 出 的 必 要 處 置,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並 留 存 紀 錄 ( 附 錄 三 ) 若 勞 工 經 醫 師 專 業 說 明, 仍 不 願 意 配 合 工 作 調 整, 必 要 時, 建 議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據 以 使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遵 循 此 外, 醫 師 所 提 出 之 工 作 時 間 調 整 或 變 更 工 作 等 後 續 建 議 措 施, 必 須 是 勞 工 與 管 理 者 雙 方 都 能 了 解 與 接 受 的 內 容 ; 另, 若 此 工 作 之 調 整 涉 及 勞 動 契 約 內 容,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避 免 勞 資 爭 議 1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 此 建 議 儘 量 填 寫 數 字 或 是 具 體 表 述, 可 以 一 個 月 為 目 標 實 施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必 要 時 於 一 個 月 後 再 次 進 行 面 談, 依 個 案 身 心 壓 力 情 形, 重 新 判 定 是 否 要 加 以 縮 短 (1) 限 制 加 班, 如 每 個 月 許 可 加 班 幾 個 小 時 (2) 不 宜 加 班, 讓 勞 工 依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 不 超 過 八 小 時 ) 工 作 11

12 (3) 限 制 工 作 時 間, 如 每 天 幾 點 到 幾 點 可 以 工 作, 只 能 工 作 幾 小 時 或 不 能 上 夜 班 等 (4) 不 宜 繼 續 工 作, 檢 查 結 果 出 現 明 顯 異 常, 或 治 療 中 的 疾 病 出 現 急 速 惡 化 的 情 形,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結 束 後, 需 重 新 面 談, 確 認 已 經 恢 復 或 參 考 其 主 治 醫 師 的 判 定 後 做 出 決 定 (5) 其 他, 如 不 適 合 責 任 制 或 其 他 工 作 時 間 外 之 臨 時 交 辦 工 作, 如 網 路 軟 體 交 辦 工 作, 或 配 合 家 庭 因 素, 如 接 送 子 女 等 彈 性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2 變 更 工 作 : 需 與 現 場 負 責 人 交 換 意 見, 且 為 可 執 行 的 內 容 (1)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 若 勞 工 與 主 管 之 間 的 人 際 關 係 不 佳, 或 是 不 適 應 工 作 場 所 等, 使 其 強 烈 感 受 工 作 造 成 嚴 重 的 身 心 負 荷, 甚 至 喪 失 工 作 意 願, 或 勞 工 因 作 業 環 境 作 業 狀 態 業 務 責 任 感 的 問 題 造 成 其 工 作 負 擔, 則 可 考 慮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惟 對 於 勞 工 來 說, 一 旦 工 作 場 所 變 更, 就 必 須 適 應 新 的 工 作 環 境 與 新 的 人 際 關 係, 新 職 務 的 壓 力 或 許 更 大, 所 以 需 與 勞 工 充 分 溝 通 並 尊 重 其 意 見 (2) 轉 換 工 作 :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轉 調 部 門 或 轉 換 工 作 為 了 降 低 勞 工 職 務 負 擔 而 須 轉 換 ( 減 少 / 變 更 ) 作 業 時, 需 勞 資 雙 方 充 份 交 換 意 見 若 勞 工 為 生 產 線 的 工 作, 可 以 讓 其 負 責 輔 佐 作 業 型 的 補 充 工 作, 或 是 擔 任 比 目 前 職 務 負 擔 更 輕 的 工 作, 或 考 慮 調 整 為 身 體 負 擔 較 輕 的 事 務 性 工 作 (3) 變 更 工 作 型 態 : 從 事 相 同 的 工 作 內 容, 但 需 調 整 工 作 之 型 態 從 輪 班 制 的 工 作 ( 包 含 夜 班 ) 調 整 為 正 常 班 別, 或 減 少 夜 班 次 數 換 成 白 班 等 ; 尤 其 是 針 對 是 正 在 就 醫 中 的 勞 工, 若 醫 師 指 示 必 須 保 持 規 律 生 活 或 是 嚴 格 遵 守 服 藥 規 定, 或 心 理 健 康 失 調 時, 建 議 應 該 採 取 此 措 施 (4) 其 他, 如 調 整 出 差 頻 率 及 範 圍 調 整 勞 動 密 度 休 息 時 間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等, 如 空 調 或 噪 音 等 ( 四 ) 檢 查 管 理 及 健 康 促 進 依 據 職 安 法 第 20 條,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者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12

13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特 定 對 象 及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至 施 行 健 康 檢 查 之 項 目 及 頻 率, 則 分 別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0 條 至 第 12 條 規 定 辦 理, 檢 查 之 醫 療 機 構 須 為 勞 動 部 認 可 之 醫 療 機 構 ( 詳 可 至 職 安 署 網 站 查 詢 ); 若 勞 工 經 評 估 為 高 風 險 族 群, 建 議 可 洽 詢 醫 師 加 強 其 健 檢 項 目 或 頻 率, 惟 此 措 施 非 職 安 法 所 強 制 規 定 之 措 施, 事 業 單 位 除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相 關 經 費 之 支 應, 亦 須 經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避 免 後 續 爭 議 針 對 健 康 檢 查 之 結 果, 可 就 整 體 事 業 單 位 各 部 門 及 勞 工 個 人 之 檢 查 結 果 進 一 步 分 析, 並 與 歷 年 ( 至 少 近 2 年 ) 比 較, 就 事 業 單 位 整 體 而 言, 可 就 異 常 發 現 率 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表 之 生 活 習 慣 等 統 計 之 分 析 結 果 規 劃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相 關 內 容 可 參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健 康 職 場 資 訊 網 網 站 ( 另 上 開 統 計 結 果 之 資 訊 及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之 內 容, 建 議 可 公 佈 在 事 業 單 位 官 方 網 頁 提 供 公 開 瀏 覽 此 外, 有 關 健 檢 資 料 之 分 析, 若 事 業 單 位 無 相 關 健 康 管 理 之 系 統 可 處 理, 建 議 可 透 過 契 約 約 定 委 託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與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療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針 對 勞 工 個 人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之 項 目, 需 參 照 醫 師 之 建 議 予 以 複 檢 追 蹤, 並 可 依 前 述 風 險 因 子 評 估 之 結 果 及 表 五 內 容 將 之 區 分 高 中 低 風 險 予 以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 表 七 ), 至 健 康 管 理 及 後 續 紀 錄 之 處 理 措 施, 可 參 考 下 述 原 則 規 劃, 惟 各 事 業 單 位 可 依 個 別 之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等 相 關 資 源 採 取 更 周 延 之 管 理 措 施 1 管 理 之 措 施 : (1) 低 度 風 險 者 : 可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書 面 通 知 勞 工 個 人 注 意 事 項, 並 建 議 勞 工 維 持 規 律 生 活, 保 持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及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 可 提 醒 下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之 時 間 ) (2) 中 度 風 險 者 : 由 醫 護 人 員 親 自 以 口 頭 方 式 告 知 勞 工 個 人 注 意 事 項, 並 參 照 醫 師 之 建 議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或 型 態, 及 建 議 勞 工 宜 依 醫 師 之 建 議 複 檢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或 定 期 ( 依 醫 師 建 議 之 時 間, 若 無 註 明 時 間, 可 依 勞 工 之 個 別 性, 建 議 每 半 年 至 一 年 ) 追 蹤 此 外, 建 議 每 二 至 三 個 月 定 期 以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或 書 面 方 式 提 醒 其 13

14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訊 息, 如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時 間 相 關 疾 病 預 防 之 資 料 等 (3) 高 度 風 險 者 : 建 議 勞 工 應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及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參 照 醫 師 之 建 議 予 以 工 作 限 制 或 調 整 工 作 型 態 及 休 假, 或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等, 並 定 期 ( 依 醫 師 建 議 之 時 間, 若 無 註 明 時 間, 可 依 勞 工 之 個 別 性, 建 議 一 至 三 個 月 ) 追 蹤, 此 追 蹤 可 至 醫 療 機 構 或 透 過 事 業 單 位 內 之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諮 詢 追 蹤 ; 此 外, 應 安 排 勞 工 每 個 月 定 時 和 醫 師 面 談, 及 建 議 每 個 月 定 期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書 面 方 式 提 醒 其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訊 息, 如 需 定 時 服 藥 相 關 疾 病 治 療 或 預 防 之 資 料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時 間 等 對 於 因 疾 病 惡 化 在 家 休 養 之 勞 工, 亦 應 主 動 關 心 其 健 康 狀 況 ; 若 評 估 該 疾 病 之 惡 化 與 工 作 具 因 果 關 係, 應 主 動 協 助 依 勞 動 相 關 法 令,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表 七 職 業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分 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職 業 促 發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低 度 風 險 0 不 需 處 理, 可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中 度 風 險 1 建 議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注 意 工 時 的 調 整, 至 少 每 年 追 蹤 一 次 2 建 議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考 慮 醫 療 協 助, 調 整 工 作 型 態, 至 少 每 半 年 追 蹤 一 次 高 度 風 險 3 建 議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及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需 工 作 限 制,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4 建 議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及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需 工 作 限 定, 至 少 每 一 至 三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註 : 之 意 義 詳 見 表 五 2 健 康 檢 查 及 面 談 指 導 紀 錄 之 處 理 (1) 依 循 之 法 規 : 須 依 職 安 法 第 20 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0 條 及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0 條 至 第 13 條 及 第 15 條 規 定 辦 理 (2) 紀 錄 之 保 管 : 基 於 健 康 檢 查 及 面 談 指 導 之 紀 錄 涉 及 個 資, 對 於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事 業 單 位 配 置 有 醫 護 人 員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者, 應 由 其 保 管 處 理, 對 於 未 達 規 模 未 配 置 有 醫 護 人 員 者, 建 議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及 專 人 負 責 ; 未 經 授 權 管 理 健 康 檢 查 及 面 談 指 導 紀 錄 者, 一 律 14

15 無 權 要 求 檢 視 相 關 資 料, 且 紀 錄 之 保 管 應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此 外, 相 關 資 料 之 保 存 基 於 管 理 之 需 求, 建 議 除 書 面 報 告 外, 可 以 電 子 化 儲 存 保 管, 惟 相 關 資 料 僅 作 為 健 康 管 理 之 目 的 ( 五 )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成 效 評 估 之 目 的 在 於 檢 視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並 檢 討 執 行 過 程 中 之 相 關 缺 失, 做 為 未 來 改 進 之 參 考 建 議 可 由 護 理 人 員 追 蹤 個 人 風 險 子 之 改 善 情 形, 若 無 法 短 期 改 善 或 持 續 惡 化 之 勞 工, 須 再 次 由 醫 師 進 行 面 談 指 導 ; 對 於 環 境 因 子 無 法 短 期 改 善 或 持 續 惡 化 之 作 業 環 境, 須 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再 次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甚 而 尋 求 外 部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以 下 量 化 指 標 可 作 為 成 效 評 估 之 考 量, 然 相 關 指 標 仍 視 各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計 畫 之 需 求 而 定 1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內 所 有 具 高 風 險 勞 工 接 受 面 談 與 指 導 之 參 與 率 請 假 天 數 複 檢 追 蹤 率 及 生 活 習 慣 改 變 情 形 等, 如 定 時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戒 菸 率 等 2 高 風 險 勞 工 之 比 率, 如 高 風 險 勞 工 減 少 5% 3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參 與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之 達 成 率 滿 意 度 等 4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參 與 率 及 異 常 發 現 率 5 個 別 高 風 險 勞 工 檢 查 異 常 值 之 改 變 情 形, 如 膽 固 醇 降 低 20mg/dl 等 6 作 業 環 境 之 改 善 情 形, 如 噪 音 值 降 低 15dB 等 為 了 持 續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工 作,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果 宜 定 期 由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列 席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報 告, 對 於 未 能 達 績 效 指 標 之 缺 失, 亦 可 透 過 會 議 檢 討 研 議 改 善 之 對 策, 俾 利 勞 資 雙 方 共 同 重 視 伍 結 語 唯 有 安 全 健 康 勞 動 力, 方 能 確 保 企 業 競 爭 力 我 國 屬 工 時 偏 高 之 國 家, 而 部 分 行 業 勞 工 超 時 幾 成 為 常 態, 仰 賴 政 府 機 關 實 施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並 未 能 解 決 根 源 問 題 ; 生 命 無 價, 勞 工 是 企 業 重 要 之 資 產, 基 於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期 盼 事 業 單 位 能 自 主 管 理, 落 實 職 安 法 之 規 定, 採 取 促 15

16 進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相 關 措 施, 為 勞 工 打 造 更 為 友 善 及 健 康 之 職 場 環 境, 確 保 勞 動 者 之 權 益 陸 參 考 文 件 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四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五 勞 動 基 準 法 六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七 作 業 具 過 負 荷 危 害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指 引 八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OSHMS) 指 引 九 長 時 間 労 働 者 への 面 接 指 導,マニュアル( 地 域 産 業 保 健 センター 用 )-チェックリストの 使 い 方 -, 平 成 20 年 3 月 16

17 附 錄 一 預 防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執 行 紀 錄 表 執 行 項 目 執 行 結 果 ( 人 次 或 %) 備 註 ( 改 善 情 形 ) 辨 識 及 評 估 高 風 具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高 風 險 險 群 者 人 安 排 醫 師 面 談 及 1. 需 醫 師 面 談 者 人 健 康 指 導 1.1 需 觀 察 或 進 一 步 追 蹤 檢 查 者 人 1.2 需 進 行 醫 療 者 人 2. 需 健 康 指 導 者 人 2.1 已 接 受 健 康 指 導 者 人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1. 需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人 時 間 及 更 換 工 作 2. 需 變 更 工 作 者 人 內 容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管 1. 應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者 人 理 及 促 進 1.1 實 際 受 檢 者 人 1.2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人 1.3 需 複 檢 者 人 2. 應 定 期 追 蹤 管 理 者 人 3. 參 加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者 人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1. 參 與 健 康 檢 查 率 % 及 改 善 2. 健 康 促 進 達 成 率 % 3. 與 上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異 常 結 果 項 目 比 較, 異 檢 率 % ( 上 升 或 下 降 ) 4. 環 境 改 善 情 形 :( 環 測 結 果 ) 其 他 事 項 執 行 者 : 主 管 : 年 月 日 17

18 附 錄 二 一 透 過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以 WHO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預 測 圖 推 估 其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程 度 表 一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值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血 液 總 膽 固 醇 濃 度 ( 單 位 :mmol/l) > 7.23 血 液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濃 度 ( 單 位 :mmol/l) > 1.53 血 壓 範 圍 採 計 收 縮 壓 或 舒 張 壓 中 較 高 的 分 級 ( 單 位 :mmhg)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150 / 舒 張 壓 100 是 否 有 糖 尿 病 是 否 是 否 抽 煙 是 否 10 年 內 發 生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風 險 ( 公 式 計 算 ): % 相 對 同 性 罹 患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 公 式 計 算 ): % 評 核 醫 師 簽 名 : 公 式 計 算 網 址 : 說 明 : 將 上 述 表 格 內 部 之 資 料 依 序 輸 入 公 式 後 由 電 腦 自 動 帶 出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估 計 值 18

19 圖 一 十 年 內 男 女 性 罹 患 心 血 管 疾 病 之 風 險 估 算 值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 19

20 WHO/ISH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十 年 風 險 預 測 風 險 預 測 圖 ( 有 測 膽 固 醇 且 有 糖 尿 病 ) 風 險 預 測 圖 ( 有 測 膽 固 醇 且 無 糖 尿 病 ) 20

21 風 險 預 測 圖 ( 無 膽 固 醇 值 且 有 糖 尿 病 ) 風 險 預 測 圖 ( 無 膽 固 醇 值 且 無 糖 尿 病 ) 圖 二 WHO/ISH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十 年 風 險 預 測 圖 21

22 二 參 考 勞 安 所 研 發 之 過 勞 量 表 做 為 職 場 工 作 者 過 勞 問 題 的 自 我 評 估 工 具, 其 包 含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和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狀 況 ( 一 )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分 量 表 1. 你 常 覺 得 疲 勞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2. 你 常 覺 得 身 體 上 體 力 透 支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3. 你 常 覺 得 情 緒 上 心 力 交 瘁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4. 你 常 會 覺 得, 我 快 要 撐 不 下 去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5. 你 常 覺 得 精 疲 力 竭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6. 你 常 常 覺 得 虛 弱, 好 像 快 要 生 病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 二 )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分 量 表 1. 你 的 工 作 會 令 人 情 緒 上 心 力 交 瘁 嗎? (1) 很 嚴 重 (2) 嚴 重 (3) 有 一 些 (4) 輕 微 (5) 非 常 輕 微 2. 你 的 工 作 會 讓 你 覺 得 快 要 累 垮 了 嗎? (1) 很 嚴 重 (2) 嚴 重 (3) 有 一 些 (4) 輕 微 (5) 非 常 輕 微 3. 你 的 工 作 會 讓 你 覺 得 挫 折 嗎? (1) 很 嚴 重 (2) 嚴 重 (3) 有 一 些 (4) 輕 微 (5) 非 常 輕 微 4. 工 作 一 整 天 之 後, 你 覺 得 精 疲 力 竭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5. 上 班 之 前 只 要 想 到 又 要 工 作 一 整 天, 你 就 覺 得 沒 力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6. 上 班 時 你 會 覺 得 每 一 刻 都 很 難 熬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7. 不 工 作 的 時 候, 你 有 足 夠 的 精 力 陪 朋 友 或 家 人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22

23 計 分 : A. 將 各 選 項 分 數 轉 換 如 下 :(1)100 (2)75 (3)50 (4)25 (5)0 B.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將 第 1~6 題 的 得 分 相 加, 除 以 6, 可 得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C.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第 1~6 題 分 數 轉 換 同 上, 第 7 題 為 反 向 題, 分 數 轉 換 為 : (1)0 (2)25 (3)50 (4)75 (5)100 將 1~7 題 之 分 數 相 加, 除 以 7, 可 得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分 數 解 釋 : 過 勞 類 型 分 數 分 級 解 釋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50 分 以 下 輕 微 您 的 過 勞 程 度 輕 微, 您 並 不 常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分 中 度 你 的 個 人 過 勞 程 度 中 等 您 有 時 候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建 議 您 找 出 生 活 的 壓 力 源, 進 一 步 的 調 適 自 己, 增 加 放 鬆 與 休 息 的 時 間 70 分 以 上 嚴 重 您 的 個 人 過 勞 程 度 嚴 重 您 時 常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建 議 您 適 度 的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增 加 運 動 與 休 閒 時 間 之 外, 您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找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45 分 以 下 輕 微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程 度 輕 微, 您 的 工 作 並 不 會 讓 您 感 覺 很 沒 力 心 力 交 瘁 很 挫 折 分 中 度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程 度 中 等, 您 有 時 對 工 作 感 覺 沒 力, 沒 有 興 趣, 有 點 挫 折 60 分 以 上 嚴 重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程 度 嚴 重, 您 已 經 快 被 工 作 累 垮 了, 您 感 覺 心 力 交 瘁, 感 覺 挫 折, 而 且 上 班 時 都 很 難 熬, 此 外 您 可 能 缺 少 休 閒 時 間, 沒 有 時 間 陪 伴 家 人 朋 友 建 議 您 適 度 的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增 加 運 動 與 休 閒 時 間 之 外, 您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找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 資 料 來 源 : 勞 安 所 過 勞 自 我 預 防 手 冊 ) 23

24 三 以 問 卷 方 式 整 體 評 估 勞 工 過 負 荷 情 形 表 二 過 負 荷 評 估 問 卷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婚 姻 狀 態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鳏 寡 工 作 部 門 年 資 年 月 職 稱 二 個 人 過 去 病 史 (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可 複 選 ) 無 睡 眠 相 關 呼 吸 疾 病 ( 如 睡 眠 呼 吸 中 止 症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癲 癇 脊 椎 疾 病 )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 情 感 或 心 理 疾 病 眼 睛 疾 病 ( 不 含 可 以 矯 正 之 近 視 或 遠 視 ) 聽 力 損 失 心 臟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 如 高 血 壓 心 律 不 整 ) 糖 尿 病 上 肢 或 下 肢 疾 病 ( 如 會 導 致 關 節 僵 硬 無 力 等 症 狀 之 疾 病 ) 血 脂 肪 異 常 氣 喘 長 期 服 藥, 藥 物 名 稱 : 其 他 三 家 族 史 無 一 等 親 內 的 家 屬 ( 父 母 祖 父 母 子 女 ) 男 性 於 55 歲 女 性 於 65 歲 前 發 生 狹 心 症 或 心 絞 痛 家 族 中 有 中 風 病 史 其 他 四 生 活 習 慣 史 1. 抽 菸 無 有 ( 每 天 包 共 年 ) 已 戒 菸 年 2. 檳 榔 無 有 ( 每 天 顆 共 年 ) 已 戒 年 3. 喝 酒 無 有 ( 總 類 : 頻 率 : ) 4. 用 餐 時 間 不 正 常 否 是 ; 外 食 頻 率 無 一 餐 兩 餐 三 餐 5. 自 覺 睡 眠 不 足 否 是 ( 工 作 日 睡 眠 平 均 小 時 / 日 ; 假 日 睡 眠 平 均 小 時 / 日 ) 6. 運 動 習 慣 無 有 ( 每 週 次 每 次 分 ) 7. 其 他 五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1. 身 體 質 量 數 ( 身 高 公 分 ; 體 重 公 斤 ) 2. 腰 圍 (M: <90;F: <80) 3. 脈 搏 4. 血 壓 ( 收 縮 壓 :135mmHg/ 舒 張 壓 :85 mmhg) 24

25 5. 總 膽 固 醇 (<200mg/dL) 6.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100 mg/dl) 7.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 60 mg/dl) 8. 三 酸 甘 油 脂 (<150 mg/dl) 9. 空 腹 血 糖 (<110 mg/dl) 10. 尿 蛋 白 11. 尿 潛 血 六 工 作 相 關 因 素 1. 工 作 時 數 : 平 均 每 天 小 時 ; 平 均 每 週 小 時 2. 工 作 班 別 : 白 班 夜 班 輪 班 ( 輪 班 方 式 ) 3. 工 作 環 境 ( 可 複 選 ): 無 噪 音 ( 分 貝 ) 異 常 溫 度 ( 高 溫 約 度 ; 低 溫 約 度 ) 通 風 不 良 人 因 工 程 設 計 不 良 ( 如 : 座 椅 震 動 搬 運 等 ) 4. 日 常 伴 隨 緊 張 之 工 作 負 荷 ( 可 複 選 ) 無 經 常 負 責 會 威 脅 自 己 或 他 人 生 命 財 產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有 迴 避 危 險 責 任 的 工 作 關 乎 人 命 或 可 能 左 右 他 人 一 生 重 大 判 決 的 工 作 處 理 高 危 險 物 質 的 工 作 可 能 造 成 社 會 龐 大 損 失 責 任 的 工 作 有 過 多 或 過 分 嚴 苛 的 限 時 工 作 需 在 一 定 的 期 間 內 ( 如 交 期 等 ) 完 成 的 困 難 工 作 負 責 處 理 客 戶 重 大 衝 突 或 複 雜 的 勞 資 紛 爭 無 法 獲 得 周 遭 理 解 或 孤 立 無 援 狀 況 下 的 困 難 工 作 負 責 複 雜 困 難 的 開 發 業 務 或 公 司 重 建 等 工 作 5. 有 無 工 作 相 關 突 發 異 常 事 件 ( 如 近 期 發 生 車 禍 車 子 於 行 駛 中 發 生 重 大 故 障 等 ) 無 有 ( 說 明 : ) 6. 工 作 環 境 中 有 無 組 織 文 化 職 場 正 義 問 題 ( 如 職 場 人 際 衝 突 部 門 內 部 溝 通 管 道 不 足 等?) 無 有 ( 說 明 : ) 七 非 工 作 相 關 因 素 1. 家 庭 因 素 問 題 無 有 ( 說 明 : ) 2. 經 濟 因 素 問 題 無 有 ( 說 明 : ) 25

26 附 錄 三 面 談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表 面 談 指 導 結 果 ( 員 工 編 號 ) 姓 名 疲 勞 累 積 狀 況 無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應 顧 慮 的 無 有 身 心 狀 況 服 務 單 位 男 女 年 齡 歲 特 殊 記 載 事 項 判 定 區 分 診 斷 區 分 無 異 常 需 觀 察 需 醫 療 工 作 區 分 一 般 工 作 工 作 限 制 需 休 假 指 導 區 分 不 需 指 導 需 醫 療 指 導 要 健 康 指 導 需 採 取 後 續 相 關 措 施 否 否 是 請 填 寫 採 行 措 施 建 議 醫 師 姓 名 : 年 月 日 ( 實 施 年 月 日 ) 採 行 措 施 建 議 限 制 加 班, 最 多 小 時 / 月 不 宜 繼 續 工 作 ( 指 示 休 假 休 養 ) 調 整 工 不 宜 加 班 其 他 工 作 作 限 制 工 作 時 間 時 分 時 間 上 ~ 時 分 採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 請 敘 明 : ) 取 轉 換 工 作 ( 請 敘 明 : ) 變 更 的 減 少 大 夜 班 次 數 ( 請 敘 明 : ) 工 作 措 轉 換 為 白 天 的 工 作 ( 請 敘 明 : ) 施 其 他 ( 請 敘 明 : ) 措 施 期 間 日 週 月 ( 下 次 面 談 預 定 日 年 月 日 ) 建 議 就 醫 備 註 醫 師 姓 名 : 年 月 日 ( 實 施 年 月 日 ) 部 門 主 管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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