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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邁 進 新 世 紀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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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序 言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載 列 了 我 們 對 公 務 員 體 制 檢 討 及 改 革 建 議 的 整 體 綱 領 和 初 步 構 思 對 於 改 革 方 案, 我 們 抱 開 放 和 兼 聽 的 態 度, 務 求 集 思 廣 益, 為 發 展 ㆒ 世 紀 公 務 員 體 制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歡 迎 各 界 就 文 件 的 內 容, 發 表 意 見 和 提 出 建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煥 光 ㆒ 九 九 九 年 ㆔ 月 八 日 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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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目 錄 第 一 章 引 言... 5 改 革 原 因... 5 改 革 原 則... 6 改 革 目 標... 7 改 革 範 圍... 7 諮 詢 時 間... 8 第 二 章 入 職 與 離 職... 9 聘 任 原 則... 9 入 職 制 度 聘 任 機 制 長 期 聘 用 退 休 制 度 遣 散 安 排 指 令 離 職 第 三 章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薪 酬 原 則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鉤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附 帶 福 利 第 四 章 行 為 及 紀 律 廉 潔 守 正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紀 律 個 案 處 理 第 五 章 表 現 管 理 培 訓 與 發 展 表 現 管 理 培 訓 與 發 展 支 持 公 務 員 改 革 的 培 訓 計 劃 第 六 章 前 瞻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附 錄 乙 統 計 數 字 及 圖 表 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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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一 章 引 言 改 革 原 因 1.1 根 據 華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九 條, 公 務 員 必 須 盡 忠 職 守,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負 責 ㆒ 直 以 來, 公 務 員 秉 承 服 務 市 民 的 宗 旨, 竭 誠 工 作, 對 維 持 香 港 社 會 的 繁 榮 安 定 作 出 了 貢 獻 在 過 渡 期 間, 公 務 員 緊 守 崗 位, 香 港 順 利 回 歸 回 歸 後, 香 港 受 到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的 衝 擊, 現 正 處 於 調 整 期 : 經 濟 放 緩 失 業 率 升, 市 民 對 政 府 的 期 望 比 以 前 提 高, 要 求 亦 日 益 增 加 1.2 與 此 同 時, 市 民 對 政 府 最 近 在 處 理 個 別 突 發 事 件 的 表 現 不 盡 滿 意, 亦 有 不 少 批 評 指 個 別 部 門 的 效 率 有 進 ㆒ 步 改 善 的 必 要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這 些 意 見, 亦 抱 從 善 如 流 有 則 改 之 的 態 度, 以 期 進 ㆒ 步 提 高 公 務 員 的 表 現 和 效 率 1.3 確 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擁 有 ㆒ 支 廉 潔 守 正 誠 實 可 靠 優 秀 和 高 效 率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是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目 標, 亦 是 市 民 的 期 望 面 對 即 將 來 臨 的 ㆓ 十 ㆒ 世 紀, 外 在 環 境 迅 速 變 遷, 香 港 在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各 方 面 亦 不 斷 轉 變 公 務 員 隊 伍 有 必 要 與 時 並 進 自 我 改 善 提 高 效 率 1.4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把 握 時 機, 深 入 檢 討 公 務 員 管 理 體 制 和 進 行 必 要 的 革 新, 務 求 令 公 務 員 體 制 更 為 靈 活 更 切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第 5 頁

8 第 一 章 引 言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改 革 原 則 1.5 我 們 認 為 公 務 員 體 制 的 檢 討 和 改 革, 應 按 列 原 則 進 行 : 穩 中 求 變 : 公 務 員 隊 伍 肩 負 服 務 六 百 多 萬 市 民 的 重 任, 整 體 運 作 的 穩 定 性 十 分 重 要, 我 們 務 求 在 檢 討 和 改 革 的 同 時, 維 持 公 務 員 隊 伍 順 利 穩 當 的 運 作 循 序 漸 進 : 整 體 改 革 的 範 圍 廣 泛, 我 們 必 須 按 部 就 班,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為 每 個 改 革 項 目 制 訂 詳 細 方 案, 按 先 易 後 難 的 準 則 循 序 漸 進 推 行 通 盤 構 思 : 檢 討 和 改 革 都 需 要 全 盤 計 劃 和 考 慮 周 詳, 既 要 顧 及 公 務 員 體 制 的 各 個 範 疇, 每 個 改 革 方 案 亦 應 切 合 整 體 的 改 革 目 標 群 策 群 力 : 改 革 的 影 響 廣 泛 而 深 遠, 因 此 諮 詢 的 工 作 必 須 全 面 和 細 緻, 務 求 集 思 廣 益 去 蕪 存 菁 切 實 可 行 : 改 革 方 案 必 須 切 實 可 行 我 們 應 以 開 放 客 觀 和 務 實 的 態 度, 考 慮 各 方 面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從 而 制 訂 改 革 方 案 合 理 合 法 : 建 議 是 否 合 理, 是 改 革 賴 以 成 功 的 先 決 條 件 改 革 方 案, 必 須 符 合 法 例, 特 別 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第 6 頁

9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一 章 引 言 改 革 目 標 1.6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是 以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優 點 為 基 礎, 進 ㆒ 步 建 立 : ( ㆒ ) 開 放 靈 活 公 正 和 有 系 統 的 公 務 員 架 構 : 透 過 更 具 彈 性 的 入 職 和 離 職 安 排, 讓 各 個 部 門 和 職 系 可 以 在 不 同 階 層 吸 納 才 和 裁 撤 冗 員 ( ㆓ ) 吸 引 人 才 和 激 勵 公 務 員 積 極 進 取 的 環 境 : 提 供 具 吸 引 力 的 薪 酬 條 件, 以 及 訂 定 以 表 現 為 基 礎 的 獎 勵 機 制, 招 攬 和 挽 留 才, 以 及 鼓 勵 公 務 員 力 爭 游 ( ㆔ ) 積 極 問 責 及 承 擔 的 文 化 : 加 各 階 層 公 務 員 負 責 及 進 取 的 使 命 感, 致 力 提 高 效 率 改 善 服 務, 並 培 養 以 成 效 為 本 服 務 精 神 為 根 的 管 理 文 化 改 革 範 圍 1.7 行 政 長 官 在 ㆒ 九 九 九 年 ㆒ 月 十 ㆕ 日 立 法 會 答 問 會 公 布, 公 務 員 管 理 體 制 的 檢 討 和 改 革, 會 在 列 ㆕ 大 政 策 範 圍 進 行 : ( ㆒ ) 入 職 與 離 職 的 安 排 ( ㆓ )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 ㆔ )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㆕ )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專 業 培 訓 和 個 人 發 展 第 7 頁

10 第 一 章 引 言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諮 詢 時 間 1.8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載 列 了 我 們 對 公 務 員 體 制 檢 討 及 改 革 建 議 的 整 體 綱 領, 以 及 對 各 個 改 革 範 疇 的 初 步 構 思 我 們 歡 迎 各 部 門 管 理 階 層 各 級 公 務 員 及 有 關 團 體, 積 極 發 表 意 見 和 提 出 建 議 改 革 建 議 的 制 訂, 以 至 日 後 成 功 進 行, 實 有 賴 各 方 面 的 積 極 參 與 和 支 持 1.9 如 對 本 諮 詢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建 議, 請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八 日 前, 送 交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聘 任 政 策 部 : 址 : 香 港 環 雪 廠 街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十 樓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聘 任 政 策 部 傳 真 : 電 郵 址 : csbappt@csb.gcn.gov.hk 網 址 : 第 8 頁

11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二 章 入 職 與 離 職 聘 任 原 則 2.1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原 則, 是 公 開 公 平 和 用 以 才 要 招 攬 和 挽 留 優 秀 才 成 為 公 務 員,㆒ 個 明 確 和 穩 定 的 事 業 發 展 架 構 十 分 重 要 與 此 同 時,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制 度, 包 括 入 職 和 離 職 的 安 排, 亦 必 須 有 ㆒ 定 彈 性, 務 求 才 能 進 冗 員 能 出 因 此, 公 務 員 入 職 和 離 職 體 制 必 須 在 穩 定 性 和 靈 活 性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以 在 不 同 階 層 吸 納 合 適 的 才 加 入 公 務 員 行 列 2.2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體 制 基 本 是 ㆒ 個 永 久 聘 用 制 度 公 務 員 通 常 從 職 系 的 最 底 層 入 職, 按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如 無 嚴 重 違 規, 則 不 論 表 現 如 何, 都 能 夠 保 留 職 位 這 個 體 制 的 優 點, 是 能 夠 維 持 ㆒ 支 穩 定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在 經 濟 旺 盛 時 減 輕 手 流 失, 以 及 有 助 保 留 專 長 和 經 驗 長 俸 制 亦 提 高 了 公 務 員 貪 的 機 會 成 本, 對 保 持 公 務 員 的 廉 潔 有 ㆒ 定 的 作 用 2.3 然 而, 隨 社 會 發 展 和 進 步, 市 民 要 求 的 公 共 服 務 範 圍 和 質 素, 不 斷 擴 大 和 提 高 為 配 合 這 些 轉 變, 公 務 員 隊 伍 除 了 增 添 手 外, 還 須 增 加 靈 活 性, 不 斷 吸 收 新 血 和 專 才, 提 高 公 務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技 術 和 服 務 文 化, 才 能 應 付 市 民 的 要 求 因 此, 永 久 聘 用 制 是 否 仍 合 時 宜, 是 否 適 用 於 全 體 公 務 員, 確 實 需 要 檢 討 2.4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體 制 有 列 缺 點 : ( ㆒ ) 香 港 現 在 已 是 ㆒ 個 經 濟 成 熟 職 業 多 元 化, 及 快 速 轉 變 的 社 會 優 秀 的 年 青, 未 必 願 意 以 公 務 員 為 終 身 事 業 ; 第 9 頁

12 第 二 章 入 職 與 離 職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 ㆓ ) 入 職 和 離 職 的 安 排 欠 缺 彈 性, 窒 礙 公 務 員 隊 伍 與 外 界 交 流 才 經 驗 和 專 長 ; 及 ( ㆔ ) 永 久 聘 用 制 過 分 穩 定, 令 體 系 內 缺 少 競 爭 及 鞭 策, 容 易 導 致 公 務 員 工 作 不 夠 積 極 2.5 我 們 認 為 在 公 務 員 隊 伍, 仍 須 保 持 ㆒ 個 穩 定 的 管 理 階 層, 負 責 制 訂 政 策 監 督 及 管 理 運 作 的 工 作, 以 維 持 專 業 水 平 和 廉 潔 操 守 因 此, 我 們 應 繼 續 在 聘 任 制 度, 為 這 些 階 層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㆒ 個 明 確 而 有 系 統 的 事 業 發 展 架 構 但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應 在 各 層 面 引 進 其 他 較 靈 活 的 聘 任 制 度 入 職 制 度 2.6 我 們 建 議 引 入 新 的 入 職 條 件, 取 代 現 時 永 久 聘 用 制 的 入 職 制 度 其 ㆒ 個 構 思, 是 以 合 約 制 聘 用 基 本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這 些 公 務 員 會 ㆒ 直 以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約 形 式 受 聘, 只 有 表 現 良 好 的 公 務 員 方 可 獲 得 續 約 而 表 現 不 佳 者, 或 在 ㆒ 定 期 限 內 未 能 顯 示 有 擔 任 監 督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潛 質 和 能 力 的 公 務 員, 將 不 會 獲 得 續 約 這 個 制 度 確 保 只 有 優 秀 和 合 適 的 才, 才 可 獲 得 留 任, 並 讓 公 務 員 隊 伍 不 時 可 以 注 入 新 血 聘 任 機 制 2.7 揀 選 公 務 員 出 任 負 責 監 督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較 高 職 級 ( 監 督 職 級 ), 應 考 慮 改 用 更 具 競 爭 性 的 聘 任 機 制, 以 取 代 現 時 的 晉 升 機 制 表 現 良 好 的 合 約 基 本 職 級 公 務 員, 可 參 與 競 逐 監 督 職 級 的 職 位 空 缺, 在 適 當 情 況 並 可 以 引 入 外 界 應 徵 者 ㆒ 併 競 爭 與 此 同 時, 各 層 監 督 職 級 的 空 缺, 亦 應 考 慮 不 再 只 局 限 由 現 職 公 務 員 晉 升 各 職 系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由 外 界 直 接 招 聘 監 督 第 10 頁

13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二 章 入 職 與 離 職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以 便 在 不 同 階 層 吸 納 優 秀 才 和 引 入 競 爭, 甚 或 容 許 富 經 驗 但 已 離 職 的 前 公 務 員 重 新 投 入 公 務 員 行 列 挑 選 應 以 能 力 表 現 潛 質 及 誠 信 奉 公 為 準 則 基 本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如 果 能 力 和 潛 質 都 有 過 之 處, 可 以 在 受 聘 至 監 督 職 級 時,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見 文 ) 至 於 由 外 界 挑 選 直 接 聘 任 至 監 督 職 級 的 應 徵 者, 則 應 以 合 約 制 形 式 聘 用, 直 至 證 明 他 們 的 能 力 和 潛 質 均 有 出 色 表 現, 才 可 轉 為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長 期 聘 用 2.8 在 新 的 聘 任 制 度, 我 們 須 重 新 界 定 永 久 聘 用 的 概 念 永 久 不 應 再 代 表 終 身 聘 用, 而 是 讓 持 續 有 良 好 表 現 的 公 務 員, 踏 事 業 發 展 的 階 梯, 以 及 獲 得 長 期 聘 用 的 承 諾 我 們 應 考 慮 引 入 新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加 公 務 員 入 職 及 離 職 機 制 的 靈 活 性, 以 達 致 兼 收 並 蓄 盡 其 才 的 目 標 退 休 制 度 2.9 在 重 新 界 定 的 長 期 聘 用 概 念, 我 們 必 須 改 變 現 行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使 公 務 員 體 制 和 私 營 機 構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可 以 銜 接, 以 配 合 新 的 聘 任 機 制 新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應 容 許 僱 員 在 公 務 員 體 制 和 私 營 機 構 之 間 轉 換 工 作 時, 可 以 延 續 他 們 的 退 休 保 障, 從 而 確 保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不 會 妨 礙 吸 納 外 界 優 秀 才 現 時, 私 營 機 構 及 其 他 區 或 國 家 的 政 府, 均 趨 向 於 以 供 款 式 的 公 積 金 計 劃 取 代 長 俸 作 為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我 們 應 考 慮 引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作 為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我 們 將 會 聘 請 顧 問, 盡 快 就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構 思, 作 出 研 究 和 建 議 第 11 頁

14 第 二 章 入 職 與 離 職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2.10 在 考 慮 設 立 新 入 職 制 度 和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的 同 時, 我 們 會 顧 及 個 別 職 系 的 特 殊 需 要 和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對 小 部 分 職 系, 保 留 現 行 的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遣 散 安 排 2.11 對 因 個 別 部 門 架 構 重 整, 或 其 他 促 進 效 率 措 施 而 導 致 過 剩 的 員, 我 們 建 議 精 簡 現 時 重 新 調 配 或 遣 散 的 程 序, 使 有 關 過 程 不 致 過 分 冗 長 在 有 員 過 剩 的 情 況, 我 們 亦 會 引 進 自 願 退 休 的 安 排, 以 減 輕 對 受 遣 散 影 響 員 工 的 衝 擊 指 令 離 職 2.12 我 們 建 議 在 現 行 的 離 職 制 度 外, 引 入 新 的 離 職 機 制, 容 許 個 別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可 以 為 配 合 整 體 的 事 管 理 需 要 ( 例 如 安 排 部 門 / 職 系 的 接 任 計 劃 或 現 職 管 理 員 無 法 調 配 等 ), 指 令 在 職 長 俸 公 務 員 提 前 退 休 這 項 安 排 是 為 了 確 保 各 部 門 / 職 系 的 管 理 階 層 職 位, 能 夠 在 有 需 要 時 注 入 新 血, 保 持 管 理 階 層 尤 其 高 層 管 理 階 層 的 質 素 2.13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會 根 據 現 行 規 例, 加 指 引 和 簡 化 程 序, 使 當 局 可 以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更 有 效 迫 令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的 公 務 員 提 前 離 職 我 們 現 時 的 構 思, 是 盡 可 能 將 有 關 權 力 放 給 部 門 首 長, 藉 以 加 部 門 的 人 事 管 理 權 力 和 對 怠 惰 員 工 的 阻 嚇 第 12 頁

15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二 章 入 職 與 離 職 現 行 制 度 構 思 制 度 退 休 退 休 監 督 職 級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離 職 監 督 職 級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任 合 約 條 款 晉 升 聘 任 離 職 試 用 條 款 基 本 職 級 試 用 滿 意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離 職 基 本 職 級 合 約 條 款 招 聘 招 聘 聘 任 制 度 構 思 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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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三 章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薪 酬 原 則 3.1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以 合 理 的 報 酬, 吸 引 挽 留 和 激 勵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員 工, 為 公 眾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務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應 處 於 他 們 本 身 和 廣 大 市 民 都 認 為 是 大 致 合 理 的 水 平 在 參 考 這 些 原 則 時,㆒ 個 重 要 的 指 標, 是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應 大 致 相 若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3.2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已 接 受 政 府 的 邀 請, 進 行 公 務 員 的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有 關 檢 討 正 在 進 行, 將 會 在 ㆒ 九 九 九 年 年 完 成 我 們 對 檢 討 的 結 果 並 無 任 何 既 定 的 看 法 我 們 會 在 薪 常 會 提 出 建 議 後, 詳 細 考 慮 如 何 落 實 為 了 確 保 公 務 員 薪 酬 不 致 與 私 營 機 構 過 分 脫 節, 日 後 的 檢 討 應 更 頻 密 進 行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鉤 3.3 現 行 公 務 員 的 增 薪 制 度, 與 表 現 並 無 密 切 關 連 在 現 行 制 度, 表 現 優 秀 的 公 務 員 會 透 過 比 較 快 速 的 晉 升 而 得 到 獎 勵, 但 晉 升 機 會 在 很 大 程 度 要 視 乎 個 別 職 系 或 部 門 的 編 制 及 空 缺 情 況, 因 此 並 非 是 激 勵 所 有 公 務 員 努 力 向 的 最 大 動 力 對 晉 升 機 會 較 少 的 職 系 來 說, 這 種 情 況 尤 其 明 顯 此 外, 這 種 獎 勵 表 現 的 方 式, 亦 不 符 合 現 代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趨 勢 3.4 現 時 除 了 很 多 私 營 機 構 普 遍 實 行 與 表 現 直 接 掛 的 薪 酬 制 度 外, 不 少 本 的 公 營 機 構 和 海 外 的 公 務 員 體 系, 亦 逐 漸 傾 向 於 採 用 某 種 與 表 現 掛 第 15 頁

18 第 三 章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的 薪 酬 制 度 ㆒ 般 來 說, 與 表 現 掛 的 薪 酬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表 現 較 佳 的 員 工 獲 得 更 大 的 薪 酬 增 幅, 但 落 實 這 個 原 則 的 制 度 則 不 盡 相 同 3.5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並 不 認 為 ㆒ 個 單 ㆒ 的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模 式, 可 以 應 用 於 整 體 公 務 員 隊 伍 然 而, 我 們 應 嘗 試 將 某 些 把 獎 勵 與 表 現 掛 的 原 素, 逐 步 引 進 至 公 務 員 體 系, 並 對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我 們 現 正 根 據 列 原 則, 研 究 如 何 引 進 合 適 的 機 制 : 表 現 優 秀 的 員 工 應 獲 得 獎 勵 表 現 欠 佳 的 員 工 應 盡 早 了 解 自 己 的 缺 點, 並 作 出 改 善 對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的 員 工 應 予 處 分 訂 立 透 明 度 高 及 公 正 的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以 便 根 據 表 現 而 決 定 薪 酬 與 現 行 的 增 薪 制 度 成 本 相 若 實 施 及 運 作 實 際 可 行, 程 序 不 致 過 分 繁 複 3.6 我 們 正 在 探 討 本 港 和 海 外 的 私 營 與 公 營 機 構 採 用 的 各 種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模 式, 以 及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然 後 便 會 制 定 最 適 合 香 港 情 況 的 方 案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3.7 為 了 使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能 跟 隨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的 變 化 而 作 調 整, 政 府 每 年 都 會 參 考 反 映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變 動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以 決 定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其 ㆒ 個 較 備 受 爭 議 的 因 素, 是 公 務 員 的 增 薪 點 機 制, 如 何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花 紅 制 度 比 較 現 時,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先 得 出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再 根 據 扣 減 增 薪 額 計 算 方 法, 換 算 為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這 個 指 標 會 用 作 決 定 公 務 員 整 體 薪 酬 調 整 的 基 準 第 16 頁

19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三 章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3.8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機 制 行 之 已 久, 且 被 廣 為 接 納, 然 而, 目 前 用 以 計 算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的 扣 減 增 薪 額 計 算 方 法,㆒ 定 程 度 導 致 政 府 與 私 營 機 構 現 時 的 薪 酬 出 現 差 別 雖 然 我 們 認 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機 制 應 予 保 留, 但 我 們 會 考 慮 應 否 修 訂 及 改 善 現 有 機 制, 以 配 合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的 新 制 度 附 帶 福 利 3.9 除 了 薪 酬, 公 務 員 現 時 可 享 有 多 種 附 帶 福 利 正 如 釐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我 們 在 決 定 應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哪 些 附 帶 福 利 時, 應 參 考 私 營 機 構 沿 用 的 安 排 和 制 度 我 們 留 意 到 香 港 的 私 營 機 構 逐 漸 採 用 總 體 薪 酬 的 概 念, 盡 量 簡 化 及 量 化 附 帶 福 利 的 償 付 方 式 公 務 員 的 附 帶 福 利 亦 已 漸 次 脫 離 提 供 實 物 或 按 實 質 開 銷 償 付 的 模 式, 我 們 應 繼 續 朝 這 個 方 向 改 進 3.10 我 們 認 為 應 參 考 私 營 機 構 的 制 度, 根 據 職 級 的 高 低,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不 同 的 附 帶 福 利 條 款 就 基 本 職 級 而 言, 假 如 新 入 職 的 員 將 會 按 合 約 制 聘 用, 我 們 認 為 附 帶 福 利 應 訂 在 僅 足 以 吸 引 申 請 的 水 平, 並 只 會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附 帶 福 利 隨 該 名 員 由 合 約 制 轉 為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並 逐 步 晉 升, 他 方 可 獲 得 提 供 額 外 福 利, 例 如 更 多 假 期, 以 及 房 屋 和 旅 費 福 利 ( 或 可 折 算 為 現 金 ) 我 們 將 盡 快 手 設 計 ㆒ 套 適 用 於 日 後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全 新 附 帶 福 利 條 款, 這 些 福 利 將 以 盡 量 貼 近 私 營 機 構 沿 用 的 水 平 來 釐 定 我 們 亦 會 對 現 行 各 項 津 貼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有 關 附 帶 福 利 的 安 排, 是 否 已 經 與 私 營 機 構 過 分 脫 節 第 17 頁

20 第 三 章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現 行 制 度 構 思 路 向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機 制 修 訂 及 改 善 現 有 薪 酬 檢 討 機 制, 以 配 合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的 制 度 薪 酬 水 平 定 期 檢 討 更 頻 密 地 進 行 檢 討, 以 緊 隨 私 營 機 構 水 平 主 要 以 晉 升 機 會 反 映 工 作 表 現 以 薪 酬 水 平 及 晉 升 機 會 來 反 映 工 作 表 現 享 有 多 種 附 帶 福 利 參 考 私 營 機 構 制 度, 檢 討 各 項 福 利 津 貼 薪 酬 及 福 利 制 度 構 思 第 18 頁

21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四 章 行 為 及 紀 律 廉 潔 守 正 4.1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公 務 員 隊 伍 有 良 好 的 操 守 面 對 未 來 的 挑 戰, 及 公 眾 對 公 務 員 的 期 望, 這 項 工 作 尤 為 重 要 4.2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規 範 公 務 員 行 為 操 守 的 守 則 和 規 例, 順 應 時 勢 不 斷 更 新 為 此, 我 們 已 成 立 ㆒ 個 工 作 小 組, 與 廉 政 公 署 聯 手 策 劃 及 舉 辦 公 務 員 廉 潔 守 正 計 劃, 目 的 是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公 務 員 行 為 及 紀 律 的 守 則 和 規 例, 並 協 助 部 門 制 訂 及 加 有 關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的 內 部 指 引 我 們 亦 剛 出 版 了 公 務 員 良 好 行 為 指 南, 加 公 務 員 對 良 好 行 為 的 認 識, 以 及 培 養 誠 信 自 持 的 文 化 4.3 我 們 要 維 持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行 之 有 效, 既 能 懲 處 行 為 不 當 的 公 務 員, 又 能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我 們 應 修 改 現 行 的 紀 律 處 分 制 度, 包 括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和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的 行 政 安 排, 確 保 有 關 個 案 能 迅 速 公 平 和 公 正 審 理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4.4 現 時 紀 律 處 分 的 程 序, 受 1997 年 公 務 員 ( 管 理 ) 命 令, 以 及 根 據 該 命 令 所 制 訂 的 公 務 員 ( 紀 律 ) 規 例 所 規 限 該 命 令 及 規 例 的 條 文 大 部 分 源 自 過 往 的 殖 民 規 例, 其 部 分 或 已 過 時 及 有 很 大 局 限 性 我 們 將 會 全 面 檢 討 該 命 令 及 規 例 的 條 文, 以 期 精 簡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4.5 為 確 保 紀 律 處 分 個 案 得 到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處 理, 我 們 必 須 確 立 制 衡 及 覆 核 的 機 制 現 時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在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負 責 就 紀 律 處 分 個 案 及 應 予 的 處 分, 提 供 獨 立 意 見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應 保 持 不 變 第 19 頁

22 第 四 章 行 為 及 紀 律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受 紀 律 處 分 的 公 務 員 如 有 不 服, 可 以 提 出 申 訴, 有 關 申 訴 可 透 過 ㆒ 個 新 設 的 獨 立 覆 核 機 制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處 理 4.6 現 時, 紀 律 個 案 是 按 應 訊 當 事 的 職 級, 分 別 由 部 門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員 ㆒ 般 並 非 專 責 處 理 紀 律 處 分 事 宜 為 了 更 能 迅 速 公 平 及 公 正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我 們 認 為 需 要 集 有 關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4.7 我 們 的 構 思, 是 成 立 ㆒ 個 獨 立 的 常 設 秘 書 處, 處 理 所 有 公 務 員 ( 除 根 據 法 例 另 有 既 定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的 紀 律 部 隊 員 外 ) 的 紀 律 處 分 個 案 秘 書 處 將 由 具 備 這 方 面 經 驗 的 專 責 員 組 成 另 ㆒ 方 面,㆒ 組 對 處 理 紀 律 處 分 事 務 有 經 驗 的 員, 將 候 命 主 持 紀 律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就 個 別 紀 律 個 案 進 行 研 訊, 負 責 調 查 及 決 定 當 事 有 否 違 紀 起 用 ㆒ 組 專 責 獨 立 於 部 門 以 外, 和 有 經 驗 的 員, 集 處 理 紀 律 處 分 個 案,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處 理 個 案, 和 對 決 定 處 分 的 輕 重 有 更 ㆒ 致 的 準 則 第 20 頁

23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四 章 行 為 及 紀 律 紀 律 調 查 委 員 會 研 訊 常 設 秘 書 處 建 議 處 分 調 查 / 搜 集 證 據 部 門 / 紀 律 處 分 當 局 紀 律 個 案 決 定 處 分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提 供 獨 立 意 見 獨 立 覆 核 機 制 處 理 申 訴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構 思 第 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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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五 章 表 現 管 理 培 訓 與 發 展 表 現 管 理 5.1 現 時 的 個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理 論 相 當 有 系 統 全 面 和 細 緻 然 而,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卻 顯 示 過 分 慷 概 的 評 核 傾 向 頗 為 嚴 重 我 們 現 正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現 行 的 個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其 ㆒ 個 構 思 是 成 立 ㆒ 個 由 級 員 組 成 的 評 核 委 員 會, 以 監 察 評 核 報 告 評 分 的 分 佈, 以 及 處 理 訴 在 這 個 安 排, 直 屬 司 會 繼 續 就 屬 的 各 方 面 表 現 撰 寫 報 告, 而 評 核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評 分 工 作 5.2 除 了 改 革 個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我 們 更 需 要 改 革 表 現 評 核 的 文 化 及 將 評 分 制 度 規 範 化 我 們 可 考 慮 訂 定 評 級 的 分 佈 比 率 ( 例 如 : 獲 優 異 評 級 的 員 為 某 百 分 比, 獲 良 好 評 級 的 為 某 百 分 比 等 ), 作 為 對 部 門 的 指 引 5.3 在 機 構 層 面, 我 們 希 望 進 ㆒ 步 推 展 以 成 效 為 本 的 管 理 文 化 我 們 會 進 ㆒ 步 發 展 和 推 廣 較 早 時 與 效 率 促 進 組 合 作, 為 部 門 設 計 的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這 套 制 度 根 據 部 門 的 工 作 目 標 和 職 責, 釐 定 表 現 指 標, 使 部 門 認 清 重 點 目 標 有 所 依 循, 更 加 重 工 作 成 效 培 訓 與 發 展 5.4 培 訓 與 發 展 應 繼 續 以 提 高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效 率 和 功 能 為 目 標 培 訓 與 發 展 計 劃 須 量 體 剪 裁, 切 合 個 別 需 要, 提 高 關 鍵 才 能, 為 公 務 員 承 擔 更 重 大 責 任 而 作 好 準 備, 並 鼓 勵 公 務 員 不 斷 學 習 以 面 對 環 境 的 改 變 和 各 項 新 的 挑 戰 第 23 頁

26 第 五 章 表 現 管 理 培 訓 與 發 展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5.5 我 們 應 更 廣 泛 為 部 門 與 個 別 員 工 設 計 培 訓 計 劃, 部 門 管 理 階 層 應 更 積 極 推 行 培 訓 與 發 展 計 劃, 務 求 達 到 部 門 的 目 標 部 門 培 訓 計 劃 重 提 高 部 門 和 職 系 的 整 體 工 作 能 力 ; 個 培 訓 計 劃 則 以 提 升 個 的 才 能 和 工 作 所 需 技 能 為 目 的 5.6 我 們 應 繼 續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培 訓 和 發 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了 解 國 家 事 務 領 導 能 力 制 訂 公 共 政 策 現 代 化 管 理 語 言 訓 練 資 訊 科 技 知 識, 以 至 專 業 培 訓 和 工 作 技 巧 等 至 於 培 訓 的 形 式, 例 如 課 堂 學 習 多 媒 體 培 訓 方 法 自 學 課 程 在 職 發 展, 以 至 分 享 心 得 和 經 驗 的 研 討 會 等, 都 應 因 時 制 宜, 靈 活 採 用 5.7 除 透 過 部 門 間 的 接 觸 以 交 流 經 驗 外, 公 務 員 更 應 多 與 私 營 機 構 及 其 他 區 的 政 府 交 流 以 開 拓 視 野 交 流 的 課 題 既 應 涵 蓋 專 業 層 面, 亦 須 涉 及 公 共 行 政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最 新 發 展 支 持 公 務 員 改 革 的 培 訓 計 劃 5.8 培 訓 與 發 展 也 是 落 實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手 段 在 改 革 的 進 程, 我 們 必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培 訓, 以 促 進 管 理 文 化 和 工 作 態 度 的 改 變 在 推 動 個 別 的 改 革 方 案 時, 須 在 認 知 和 技 術 層 面 設 計 培 訓 計 劃 :㆒ 方 面 確 保 員 工 正 確 認 識 接 受 和 理 解 改 革 的 措 施 ; 另 ㆒ 方 面 幫 助 他 們 發 展 必 要 的 技 能, 以 便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第 24 頁

27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五 章 表 現 管 理 培 訓 與 發 展 部 門 使 命 和 目 標 培 訓 與 發 展 事 業 發 展 階 梯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公 開 招 聘 引 入 競 爭 合 約 條 款 入 職 事 業 發 展 聘 任 離 職 安 排 表 現 管 理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公 積 金 制 度 辭 職 退 休 遣 散 指 令 離 職 表 現 評 核 督 導 和 指 引 行 為 守 則 紀 律 處 分 薪 酬 與 表 現 掛 附 帶 福 利 參 考 私 人 機 構 表 現 管 理 培 訓 與 發 展 構 思 第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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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第 六 章 前 瞻 6.1 ㆒ 支 優 秀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除 了 盡 忠 職 守 努 力 不 懈 外, 還 須 與 時 並 進 自 我 完 善, 以 期 提 高 效 率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6.2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是 全 體 公 務 員 應 共 同 努 力 的 事 業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是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過 程 的 開 端 我 們 會 在 ㆔ 個 月 的 諮 詢 期 內, 進 行 全 面 諮 詢, 希 望 各 界 積 極 回 應, 更 希 望 公 務 員 了 解 體 制 改 革 的 目 標 所 在, 並 予 以 支 持 6.3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會 逐 步 就 個 別 改 革 範 疇, 與 職 方 及 部 門 管 理 階 層 磋 商, 整 理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詳 細 研 究 和 制 訂 具 體 方 案, 並 在 十 八 個 月 內 按 部 就 班 進 行 諮 詢, 然 後 落 實 推 行 6.4 我 們 的 目 標 十 分 明 確 : 我 們 必 須 為 ㆒ 世 紀 香 港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建 立 良 好 的 發 展 基 礎, 務 求 香 港 繼 續 擁 有 ㆒ 支 廉 潔 守 正 誠 實 可 靠 優 秀 高 效 率 及 應 變 力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第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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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聘 任 制 度 現 行 入 職 制 度 公 務 員 入 職 及 離 職 的 制 度, 主 要 由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政 策 所 管 限 入 職 制 度 包 括 招 聘 晉 升 及 聘 用 條 款, 離 職 制 度 包 括 辭 職 解 聘 及 退 休 ( 包 括 正 常 自 願 提 前 及 迫 令 退 休 ) 等 現 時, 公 務 員 聘 任 政 策 的 入 職 制 度 有 以 特 點 : 公 務 員 ㆒ 般 以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制 聘 請 只 有 在 招 聘 出 現 困 難 或 有 特 殊 職 務 需 要 ( 例 如 固 定 期 限 的 計 劃 或 工 作 ), 方 會 考 慮 以 合 約 制 聘 請 員 工 公 務 員 隊 伍 按 功 能 分 為 不 同 職 系, 職 系 內 部 分 高 低 不 同 職 級 最 低 職 級 ( 基 本 職 級 ) 的 公 務 員 ㆒ 般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及 / 或 從 其 他 職 系 透 過 內 部 招 聘 入 職 較 高 職 級 ( 晉 升 或 監 督 職 級 ) 的 公 務 員,㆒ 般 是 從 職 系 內 較 低 職 級 的 現 職 公 務 員 內 部 提 升, 或 進 行 內 部 招 聘 只 有 在 現 職 員 未 能 覓 得 合 適 選 時, 方 會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填 補 較 高 職 級 的 空 缺 現 行 聘 用 條 款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制 包 括 兩 方 面 : ( ㆒ )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 新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須 經 過 ㆒ 個 為 期 兩 至 ㆔ 年 的 試 用 期, 若 試 用 期 內 的 表 現 令 滿 意, 則 會 獲 納 入 常 額 編 制, 亦 即 會 獲 得 永 久 聘 用, 在 ㆒ 般 情 況 可 預 期 獲 聘 直 至 屆 退 休 年 齡 ( 現 時 為 六 十 歲 ), 以 公 務 員 為 終 身 事 業 第 29 頁

32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 ㆓ ) 長 俸 制 度 :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 或 已 辭 職 的 公 務 員 屆 退 休 年 齡 時 ), 如 有 十 年 或 以 的 服 務 年 期, 均 可 享 有 退 休 金 福 利 ( 亦 即 長 俸 ) 長 俸 的 計 算 是 以 服 務 年 期 和 最 高 薪 金 為 基 準, 除 部 份 可 在 退 休 時 ㆒ 筆 過 領 取 外, 其 餘 按 月 發 放 固 定 退 休 金, 直 至 公 務 員 逝 世 合 約 制 的 公 務 員 的 合 約 內 訂 明 聘 用 期 限 ( ㆒ 般 為 兩 至 ㆔ 年 ), 亦 訂 明 解 聘 的 安 排, 約 滿 後 合 約 制 公 務 員 ㆒ 般 會 按 合 約 條 款 獲 發 約 滿 酬 金 約 滿 後 政 府 及 公 務 員 方 面 均 無 續 約 的 責 任 或 義 務 然 而, 只 要 有 關 工 作 繼 續 需 要 手, 而 該 員 的 表 現 行 為 及 體 格 良 好, 合 約 制 的 公 務 員 可 獲 考 慮 續 聘 現 行 離 職 制 度 現 時, 公 務 員 的 離 職 制 度 有 以 特 點 :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制 的 公 務 員, 可 自 行 辭 職 服 務 未 滿 十 年 而 辭 職 的 公 務 員 將 沒 有 資 格 領 取 長 俸, 服 務 十 年 或 以 的 公 務 員 則 會 在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時 方 會 獲 發 長 俸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制 的 公 務 員,㆒ 般 只 有 在 列 情 況 方 會 在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前 被 勒 令 提 早 離 職 : ( ) 健 康 理 由 或 遣 散 員 工 : 該 公 務 員 會 被 勒 令 退 休 並 即 時 獲 發 額 外 長 俸 ; 或 ( ) 紀 律 理 由 或 公 眾 利 益 理 由 ( 包 括 持 續 表 現 惡 劣 或 政 府 對 該 員 不 再 信 任 ) : 該 公 務 員 會 被 革 職 而 喪 失 所 有 長 俸 或 被 迫 令 退 休 而 只 會 在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時 方 會 獲 發 長 俸 合 約 制 的 公 務 員, 除 現 有 合 約 外, 並 無 續 約 的 義 務 或 權 利 他 們 可 在 合 約 期 內 自 行 辭 職, 但 將 不 會 獲 發 約 滿 酬 金 第 30 頁

33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並 無 義 務 在 約 滿 後 繼 續 聘 用 合 約 制 的 公 務 員 合 約 內 亦 訂 明 政 府 可 在 合 約 期 內 因 為 有 關 工 作 不 再 需 要 手 或 該 員 行 為 或 表 現 未 如 理 想, 隨 時 給 予 通 知 而 終 止 合 約, 但 除 因 為 紀 律 或 表 現 問 題 外, 被 終 止 合 約 的 公 務 員 ㆒ 般 可 以 按 服 務 期 比 例 獲 發 約 滿 酬 金 退 休 金 計 劃 政 府 現 為 長 俸 永 久 聘 用 條 款 的 公 務 員, 設 有 兩 種 法 定 而 無 須 供 款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退 休 金 條 例 ( 第 89 章 ) 管 限, 適 用 於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㆒ 日 前 聘 用 的 員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制 定, 受 退 休 金 利 益 條 例 ( 第 99 章 ) 管 限, 適 用 於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㆒ 日 或 以 後 聘 用 的 員, 以 及 那 些 在 該 日 前 受 聘, 但 在 ㆒ 九 九 五 年 十 ㆓ 月 ㆔ 十 ㆒ 日 前 或 指 定 的 選 擇 期 前 選 擇 加 入 這 項 計 劃 的 員 新 舊 兩 種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主 要 分 別 為 退 休 年 齡 是 否 容 許 提 早 退 休 辭 職 員 是 否 會 獲 發 放 退 休 金, 以 及 最 高 可 折 算 退 休 金 比 率 ( 即 在 退 休 時 可 獲 得 的 ㆒ 筆 過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比 率 ) 為 保 持 退 休 金 的 購 買 力, 退 休 金 金 額 每 年 按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平 均 變 動 而 調 增 有 關 規 定 在 退 休 金 法 例 內 詳 細 訂 明 薪 酬 及 附 帶 福 利 制 度 現 行 薪 酬 制 度 現 時, 公 務 員 都 是 按 其 職 系 及 職 級 所 屬 的 薪 級 表 支 薪 不 同 職 系 分 屬 列 不 同 薪 級 表, 而 職 系 內 的 各 個 職 級, 其 薪 級 則 由 該 薪 級 表 ㆒ 系 列 薪 點 組 成 公 務 員 通 常 按 其 所 屬 薪 級 每 年 增 薪 ㆒ 次, 直 至 到 達 其 薪 級 的 頂 薪 點 每 個 薪 級 表 包 括 若 干 薪 點 紀 律 部 隊 以 外 的 大 部 分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都 按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第 ㆒ 標 準 薪 級 主 要 包 括 屬 於 工 職 級 的 員 現 時, 共 有 以 十 ㆒ 種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 總 薪 級 表 第 ㆒ 標 準 薪 級 表 第 31 頁

34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警 務 員 薪 級 表 ㆒ 般 紀 律 員 ( 指 揮 官 級 ) 薪 級 表 ㆒ 般 紀 律 員 ( 主 任 級 ) 薪 級 表 ㆒ 般 紀 律 員 ( 員 佐 級 ) 薪 級 表 首 長 級 ( 律 政 員 ) 薪 級 表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見 習 職 級 薪 級 表 技 術 員 學 徒 薪 級 表 技 工 學 徒 薪 級 表 現 行 薪 酬 調 整 制 度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每 年 都 作 調 整 調 整 幅 度 的 考 慮, 主 要 是 基 於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及 市 場 價 格 的 整 體 改 變 其 它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本 經 濟 狀 況, 財 政 收 支 預 算, 以 及 對 公 務 員 士 氣 的 影 響 等 政 府 自 從 ㆒ 九 七 ㆕ 年 以 來 使 用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制 度 該 項 調 查 現 由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屬 獨 立 的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負 責 進 行, 每 年 向 本 港 約 75 間 公 司 蒐 集 數 據 調 查 所 涵 蓋 的 期 限, 由 對 ㆒ 年 的 ㆕ 月 ㆓ 日 起 至 本 年 的 ㆕ 月 ㆒ 日 止 調 查 的 對 象, 包 括 所 有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達 ㆒ 般 工 作 時 數 ㆕ 分 之 ㆔ 或 以, 而 基 本 薪 金 相 當 於 公 務 員 非 首 長 級 ㆔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全 職 僱 員 調 查 基 本 薪 金 的 增 幅 時, 會 研 究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市 場 價 格 的 整 體 改 變 ㆒ 般 經 濟 狀 況 與 公 司 業 績 勞 績 獎 賞 和 遞 增 薪 額 等 基 本 薪 金 以 外 的 付 款, 如 年 終 花 紅 等, 不 論 是 長 遠 的 或 臨 時 的 改 變, 亦 屬 調 查 研 究 項 目 述 調 查 將 會 得 出 ㆔ 個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每 個 指 標 代 表 每 個 薪 金 級 別 所 有 受 調 查 僱 員 的 加 權 平 均 加 薪 幅 度 隨 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便 會 商 定 這 些 資 料 的 內 容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成 員, 分 別 來 自 員 方 政 府 管 理 階 層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以 及 紀 律 員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32 頁

35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政 府 會 從 這 些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扣 除 公 務 員 增 薪 點 薪 金 開 支, 作 為 釐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淨 指 標 的 基 礎 現 行 附 帶 福 利 制 度 公 務 員 現 時 可 享 有 各 類 附 帶 福 利 個 別 員 獲 提 供 的 附 帶 福 利, 視 乎 該 員 的 職 級 服 務 年 資 聘 用 條 款 及 其 他 在 當 時 生 效 的 規 則 而 定 政 府 會 因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情 況, 在 有 需 要 時 檢 討 公 務 員 附 帶 福 利 現 行 附 帶 福 利 的 種 類 主 要 包 括 : ( ㆒ ) 假 期 及 旅 費 公 務 員 的 假 期 賺 取 率 視 乎 個 別 聘 用 條 款 而 定, 但 ㆒ 般 介 乎 每 年 12.5 至 40.5 之 間 自 ㆒ 九 九 九 年 ㆒ 月 ㆒ 日 實 施 的 劃 ㆒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把 賺 假 率 及 假 期 積 存 限 額 分 別 劃 ㆒ 為 21 至 34 及 42 至 68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可 按 職 級 獲 得 每 兩 年 ㆒ 次 至 每 年 ㆒ 次 的 旅 費 津 貼 自 ㆒ 九 九 八 年 ㆒ 月 ㆒ 日 起, 政 府 以 度 假 旅 費 津 貼 代 替 提 供 機 票 以 後 每 年 根 據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內 旅 行 團 的 價 格 變 動, 調 整 津 貼 額 ( ㆓ ) 房 屋 福 利 各 類 津 貼 以 協 助 公 務 員 購 買 或 租 用 居 所 ( 例 如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自 置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等 ), 或 提 供 宿 舍 ( 包 括 部 門 宿 舍 及 ㆒ 般 公 務 員 宿 舍 ) 等 公 務 員 及 其 配 偶 在 同 ㆒ 時 間 只 可 領 取 ㆒ 項 房 屋 福 利, 不 論 該 項 福 利 是 否 由 政 府 提 供 最 近 改 動 的 房 屋 福 利 安 排 包 括 以 租 金 津 貼 計 劃 ( 為 期 十 年 ) 取 代 沒 有 提 供 期 限 的 住 所 津 貼 計 劃 這 改 動 適 用 於 ㆒ 九 九 九 年 ㆒ 月 ㆒ 日 或 之 後 按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而 合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第 33 頁

36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 ㆔ )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按 月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及 其 家 屬 可 享 有 在 政 府 診 療 所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公 立 醫 院 / 專 科 診 所 接 受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 ㆕ ) 教 育 津 貼 本 教 育 津 貼 補 助 未 滿 十 九 歲 公 務 員 子 女 的 本 小 學 教 育 費 海 外 教 育 津 貼 補 助 九 歲 至 十 九 歲 公 務 員 子 女 在 海 外 認 可 院 校 就 讀 的 有 關 費 用, 但 於 ㆒ 九 九 六 年 八 月 ㆒ 日 或 以 後 獲 聘 加 入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則 不 可 領 取 此 津 貼 及 有 關 的 學 生 旅 費 ( 五 ) 其 他 津 貼 公 務 員 因 應 工 作 性 質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可 獲 發 各 種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津 貼, 例 如 署 任 津 貼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輪 班 工 作 津 貼 膳 宿 津 貼 和 交 通 費 等 紀 律 處 分 制 度 現 行 紀 律 處 分 制 度 公 務 員 如 有 列 行 為, 可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 ㆒ ) 無 合 理 理 由 而 不 遵 守 政 府 規 例 或 政 府 訓 令 ; ( ㆓ ) 各 種 形 式 的 行 為 不 檢 ; 或 ( ㆔ ) 其 行 為 令 政 府 聲 名 受 損 第 34 頁

37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公 務 員 受 1997 年 公 務 員 ( 管 理 ) 命 令 公 務 員 ( 紀 律 ) 規 例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所 載 的 紀 律 條 文 所 規 管 紀 律 部 隊 員, 則 須 受 部 隊 本 身 的 條 例 規 例 和 規 則 的 紀 律 條 文 約 束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的 目 的, 除 了 要 懲 處 行 為 失 當 的 公 務 員 外, 還 要 使 他 們 改 過 自 新, 以 及 遏 阻 其 他 公 務 員 觸 犯 類 似 的 失 當 行 為 政 府 會 視 乎 失 當 行 為 或 刑 事 罪 行 的 輕 重 程 度, 施 以 正 式 紀 律 處 分, 懲 處 方 式 可 包 括 譴 責 嚴 厲 譴 責 罰 款 降 職 迫 令 退 休 或 革 職 政 府 對 已 獲 確 實 聘 用 的 常 額 編 制 員 處 以 懲 罰 前, 必 須 徵 詢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現 行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須 合 乎 公 正 的 原 則 現 行 程 序 可 簡 述 如 : ( ㆒ ) 發 出 載 有 考 慮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理 由 的 意 向 書, 邀 請 被 控 員 提 交 陳 述 書 為 自 己 辯 白 ( ㆓ ) 如 所 接 的 自 辯 書 在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不 獲 接 納, 安 排 紀 律 調 查 以 及 委 任 調 查 員 / 委 員 會 ( ㆔ ) 通 知 應 訊 員 紀 律 研 訊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並 向 他 提 供 所 有 將 會 在 聆 訊 呈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將 被 傳 召 證 的 名 單 ( ㆕ ) 進 行 紀 律 研 訊 ( 五 ) 調 查 員 / 委 員 會 擬 備 調 查 員 / 委 員 會 報 告 ( 六 ) 確 定 紀 律 程 序 恰 當 進 行, 調 查 員 /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結 果, 須 獲 由 研 訊 所 呈 的 證 據 支 持 整 個 過 程 須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七 ) 通 知 應 訊 員 調 查 結 果 如 應 訊 員 被 裁 定 控 罪 成 立, 邀 請 應 訊 員 就 調 查 結 果 提 交 自 辯 書 第 35 頁

38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 八 ) 經 考 慮 應 訊 員 的 自 辯 和 其 他 有 關 處 分 的 因 素 後, 建 議 處 分, 並 徵 詢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意 見 ( 九 ) 向 應 訊 員 處 以 懲 罰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是 把 公 務 員 個 的 工 作 表 現, 按 自 己 與 司 同 意 的 工 作 目 標 而 加 以 評 估 現 時,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可 以 靈 活 按 列 的 原 則 而 設 計 其 部 門 / 職 系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是 ㆒ 項 有 多 種 用 途 的 管 理 辦 法 並 把 對 員 工 評 核 的 結 果 視 為 力 資 源 管 理 其 他 工 作 的 指 引 員 工 個 與 其 司 對 工 作 評 核 須 共 同 負 責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是 ㆒ 項 連 續 性 的 工 作 這 項 工 作 須 把 個 的 表 現 與 部 門 目 標 連 繫 起 來 評 核 制 度 須 有 制 衡 的 措 施, 確 保 公 平 和 客 觀 現 行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政 府 鼓 勵 各 部 門 / 職 系 應 用 ㆒ 套 開 放 的 評 核 報 告 制 度, 令 員 工 在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過 程, 有 更 大 程 度 的 參 予 在 評 核 報 告 期 開 始 的 時 候, 接 受 評 核 員 與 評 核 員 須 就 評 核 報 告 期 內 的 主 要 目 標 或 責 任 和 量 度 標 準 達 成 ㆒ 致 意 見 這 樣 能 使 接 受 評 核 員 更 了 解 司 及 管 方 的 期 望 第 36 頁

39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為 更 有 效 激 勵 和 督 導 員 工 在 整 段 評 核 報 告 期 間, 應 經 常 對 受 評 核 員 提 供 關 於 他 工 作 表 現 的 訊 息 受 評 核 員 應 知 道 他 有 否 達 到 既 定 的 工 作 目 標 或 責 任 在 政 務 職 系 裏, 每 半 年 會 有 ㆒ 次 期 檢 討, 讓 評 核 員 有 機 會 和 員 工 討 論 他 們 的 工 作 表 現 到 報 告 期 終 結 的 時 候, 評 核 員 須 把 就 被 評 核 員 所 作 的 評 估 寫 在 報 告, 然 後 把 報 告 遞 交 加 簽 員, 讓 他 表 示 意 見 為 了 讓 被 評 核 員 知 道 報 告 的 內 容, 在 報 告 期 終 結 時, 要 舉 行 ㆒ 次 評 核 面 談 評 核 員 和 加 簽 員 須 決 定 由 誰 與 被 評 核 員 進 行 面 談, 以 便 與 他 討 論 他 們 在 報 告 的 表 現 面 談 後 須 把 討 論 經 過 簡 略 紀 錄 在 評 核 表 格, 同 時 也 須 記 被 評 核 者 所 提 意 見 的 要 點 培 訓 及 發 展 完 善 的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可 使 公 務 員 盡 展 所 長, 令 部 門 更 有 效 發 揮 功 能, 從 而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有 效 的 員 工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可 提 高 部 門 的 工 作 效 率 培 訓 工 作 可 以 : 有 助 於 宣 揚 部 門 的 理 想 使 命 和 價 值 觀 ; 令 員 工 獲 得 所 需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從 而 達 致 部 門 所 訂 定 的 目 標 和 標 準 ; 改 善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以 及 員 工 的 工 作 態 度 和 行 為 ; 使 員 工 作 好 準 備, 以 適 應 政 治 經 濟 及 管 理 環 境 的 改 變, 俾 能 應 付 不 斷 提 高 的 工 作 要 求 公 務 員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的 指 導 原 則, 是 課 程 設 計 力 求 改 善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以 及 鞏 固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和 價 值 觀 為 達 致 這 個 目 標, 當 局 按 策 略 方 式, 制 定 公 務 員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務 求 培 訓 課 程 能 兼 顧 政 府 和 公 務 員 不 斷 改 變 的 需 要 第 37 頁

40 附 錄 甲 現 行 公 務 員 制 度 簡 介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現 行 培 訓 發 展 安 排 現 時,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 培 訓 處 ) 是 政 府 的 央 培 訓 機 構 該 處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的 主 要 課 程, 以 配 合 首 長 級 以 至 初 級 員 的 不 同 需 要 培 訓 處 主 辦 的 課 程 包 括 : ( ㆒ ) 管 理 課 程 ; ( ㆓ ) 語 文 和 傳 意 課 程 ; ( ㆔ ) 資 訊 科 技 課 程 ; 及 ( ㆕ ) 國 研 習 課 程 在 策 劃 和 設 計 培 訓 課 程 時, 培 訓 處 會 與 各 部 門 及 職 系 首 長 緊 密 合 作, 使 課 程 能 配 合 所 需 該 處 並 會 蒐 集 學 員 對 課 程 的 評 價 和 意 見, 以 便 作 出 改 善 個 別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會 舉 辦 入 職 訓 練 課 程, 使 新 招 聘 員 熟 習 工 作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部 門 的 目 標 工 作 表 現 標 準 和 價 值 觀 此 外, 各 部 門 亦 為 員 工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使 他 們 獲 得 所 需 的 專 業 或 技 術 知 識 和 技 能, 從 而 提 供 有 效 的 服 務 第 38 頁

41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乙 統 計 數 字 及 圖 表 表 1 : 1968 至 1998 年 公 務 員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4 月 1 日 計 算 ) 年 份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年 份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數 目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年 份 第 39 頁

42 附 錄 乙 統 計 數 字 及 圖 表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表 2 : 公 務 員 實 際 人 數 按 聘 用 條 款 計 算 (1999 年 1 月 1 日 ) 聘 用 條 款 實 際 人 數 佔 實 際 人 數 的 比 率 長 俸 條 款 * % 合 約 條 款 % 合 約 條 款 重 行 受 僱 % 其 他 聘 用 條 款 % 總 數 % * 包 括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僱 員 表 3 : 公 務 員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按 薪 金 及 職 級 組 別 計 算 (1999 年 1 月 1 日 )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薪 金 組 別 ( 佔 組 別 百 分 比 ) ( 佔 組 別 百 分 比 ) ( 見 表 4 附 註 ) 基 本 職 級 監 督 職 級 編 制 總 數 基 本 職 級 監 督 職 級 實 際 人 數 首 長 級 % 99.6% 100.0% 0.1% 99.9% 100.0% 高 級 管 理 / 專 業 % 99.3% 100.0% 0.8% 99.2% 100.0% 初 中 級 管 理 / 專 業 31.6% 68.4% 100.0% 36.9% 63.1% 100.0% 其 他 % 22.0% 100.0% 78.9% 21.1% 100.0% 總 數 % 33.7% 100.0% 68.4% 31.6% 100.0% 第 40 頁

43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附 錄 乙 統 計 數 字 及 圖 表 表 4 : 1998 年 公 務 員 入 職 人 數 按 薪 金 組 別 計 算 薪 金 組 別 ( 見 附 註 ) 入 職 人 數 * 佔 總 入 職 人 數 實 際 人 數 ( ) 入 職 人 數 佔 實 際 人 數 首 長 級 % % 高 級 管 理 / 專 業 9 0.1% % 初 中 級 管 理 / 專 業 % % 其 他 % % 總 數 % % * 不 包 括 在 職 公 務 員 轉 職 附 註 : (1) 首 長 級 職 級 最 高 月 薪 約 為 $ 以 上 (2) 高 級 管 理 / 專 業 職 級 最 高 月 薪 約 為 $ 至 $ (3) 初 中 級 管 理 / 專 業 職 級 最 高 月 薪 約 為 $ 至 $ (4) 其 他 職 級 最 高 月 薪 約 為 $ 以 下 表 5 : 1998 年 公 務 員 流 失 人 數 按 流 失 類 別 計 算 流 失 類 別 數 目 比 率 辭 職 % 退 休 正 常 / 提 前 * % 迫 令 % 合 約 期 滿 % 撤 職 % 終 止 服 務 % 死 亡 % 總 數 % * 包 括 因 撤 銷 職 位 或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退 休 第 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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