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封面目錄-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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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月 ) 目 錄 淡 江 大 學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1 淡 江 大 學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4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0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7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23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43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46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67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69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99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06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14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業 務 會 議 紀 錄 119 淡 江 大 學 體 育 事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127 淡 江 大 學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紀 錄 134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140 淡 江 大 學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146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157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163 淡 江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推 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164 校 聞 166 人 事 ( 全 校 人 事 異 動 表 ) 177 圖 書 (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統 計 報 告 ) 178 資 訊 ( 資 訊 處 作 業 統 計 報 告 ) 181 淡 江 大 學 秘 書 處 編 印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會 議 淡 江 大 學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紀 念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臺 北 校 園 (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詳 簽 到 單 ) 校 長 指 定 出 席 人 員 :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馬 社 長 雨 沛 列 席 :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處 秘 書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報 告 三 位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林 志 鴻 主 任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午 安! 今 天 是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邀 請 文 學 院 林 院 長 信 成 進 行 文 五 合 一 共 創 多 贏 專 題 報 告, 說 明 文 學 院 各 項 成 果 及 未 來 的 發 展 本 學 期 幾 項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請 各 單 位 加 強 推 動 : 一 籌 劃 66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 今 年 是 本 校 創 立 65 週 年, 依 往 例, 逢 五 十 週 年 擴 大 舉 行 慶 祝 活 動, 但 66, 是 個 吉 祥 數 字, 因 此, 擴 大 慶 祝 活 動 延 至 66 週 年 舉 行 本 學 期 起 陸 續 召 開 校 慶 籌 備 會, 提 早 規 劃 國 際 交 流 邀 請 外 賓 出 版 刊 物 體 育 等 各 項 前 置 作 業, 並 將 自 105 年 1 月 起 展 開 一 整 年 的 慶 祝 活 動 二 積 極 推 動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落 實 各 項 指 標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訂 定 的 各 項 指 標 應 儘 速 完 成, 尚 未 完 成 的 項 目, 如 成 立 新 的 研 究 中 心 法 規 修 正 建 置 硬 體 設 備 等 應 加 緊 腳 步 於 本 學 期 完 成 有 關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的 項 目, 待 今 年 8 月 新 的 團 隊 加 入 後, 再 行 討 論 三 落 實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並 於 期 末 提 出 執 行 成 果 檢 核 報 告 :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1. 進 行 課 程 檢 核 適 時 融 入 八 大 基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精 神 2. 增 設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全 面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3. 三 化 意 涵 的 再 精 進 這 三 項 重 點 工 作, 各 單 位 雖 已 填 報 執 行 情 形, 但 務 必 落 實, 請 各 院 院 長 追 蹤 執 行 進 度, 於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前 後 提 出 執 行 成 果 檢 核 報 告 四 儘 速 確 立 研 究 中 心 的 類 型 及 歸 屬 : 研 究 發 展 處 已 完 成 學 年 度 專 業 和 業 務 類 型 的 研 究 中 心 績 效 評 鑑, 綜 合 兩 學 年 度 的 評 鑑 結 果,18 個 研 究 中 心 僅 有 7 個 研 究 中 心 持 續 營 運, 另 11 個 研 究 中 心 連 續 兩 年 績 效 均 為 待 改 善 這 11 個 研 究 中 心 未 來 歸 屬, 依 下 列 方 案 辦 理 :1. 未 來 持 續 有 資 金 挹 注, 提 出 申 覆 通 過 者, 仍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2. 屬 於 院 級 者, 改 隸 各 學 院, 但 學 院 須 有 預 算 支 應 3. 判 定 不 需 持 續 者, 將 予 以 裁 撤 請 各 學 院 審 慎 評 估, 於 本 學 期 確 定 各 研 究 中 心 的 類 型 及 歸 屬 五 持 續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案, 提 升 研 究 產 能 : 本 校 鼓 勵 申 請 研 究 獎 勵 已 有 成 果, 從 2 月 25 日 研 發 處 發 函 各 教 學 一 二 級 單 位,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申 請 率 統 計 表, 顯 示 各 學 院 申 請 比 率 已 提 升 : 文 學 院 45% 理 學 院 74% 工 學 院 97% 商 管 學 院 78% 外 語 學 院 45%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53% 教 育 學 院 70%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93% 及 體 育 處 10%, 大 部 分 學 院 申 請 率 超 過 半 數, 因 此, 全 校 申 請 率 達 70% 其 中 化 材 系 電 機 系 超 過 130%, 管 科 系 英 美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資 訊 創 新 與 科 技 學 系 超 過 100%, 表 現 突 出 土 木 系 機 電 系 統 計 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未 來 所 也 有 100% 亮 眼 表 現, 僅 有 部 分 學 系 申 請 件 數 待 加 強 申 請 科 技 部 的 計 畫 案 是 很 重 要 的 指 標, 因 為 提 出 申 請 的 階 段, 意 味 著 已 投 入 研 究 行 列, 是 跨 向 研 究 領 域 的 第 1 步, 如 果 連 這 一 步 都 未 能 踏 出, 可 能 較 難 有 研 究 產 能,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持 續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尤 其 有 些 多 年 未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資 深 副 教 授, 如 能 重 新 開 始 申 請 計 畫 案, 將 是 很 好 的 開 始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1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數 位 微 學 程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2 通 過 下 列 法 規 修 正 案 (1)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及 修 正 案 (2) 淡 江 大 學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六 條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 二 ) 臨 時 動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1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1

3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 動 議 案 一 : 有 關 沒 有 績 效 的 研 究 中 心 改 隸 各 學 院, 建 議 較 小 規 模 的 研 究 中 心 改 為 研 究 室, 並 訂 定 設 置 審 查 辦 法 等, 俾 使 同 仁 了 解, 學 校 有 哪 些 同 仁 做 哪 一 類 的 研 究 執 行 情 形 : 102 學 年 度 各 研 究 中 心 績 效 於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暨 管 理 辦 法 進 行 審 議, 經 評 定 需 裁 撤 之 中 心 將 逕 行 退 場 或 改 為 院 級 研 究 單 位 本 校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完 成 輔 導 教 師 研 究 團 隊 籌 組 特 色 研 究 中 心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制 訂, 未 來 對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之 新 設 將 有 所 管 控 隸 屬 各 學 院 的 研 究 中 心 ( 或 研 究 室 )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含 人 員 編 制 和 使 用 空 間 ), 將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供 草 案, 請 各 學 院 參 考 其 現 況 特 色 加 以 修 訂, 俾 便 後 續 管 理 ; 該 作 業 要 點 經 各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即 可 實 施 至 於 各 院 研 究 中 心 名 稱 是 否 保 留 或 改 為 研 究 室, 建 議 尊 重 主 持 人 意 願 辦 理 研 究 發 展 處 頃 在 編 製 本 校 研 發 能 量 簡 介 手 冊, 該 手 冊 將 提 供 校 內 外 人 士 參 考, 以 了 解 本 校 研 發 能 量 和 特 色 (2) 動 議 案 二 :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通 過 的 比 率 並 不 高, 目 前 的 補 救 方 式 是 修 習 遠 距 非 同 步 課 程 進 修 英 文 代 替, 有 其 他 國 立 學 校 係 以 額 外 修 習 與 其 專 業 領 域 有 關 的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及 格 後 即 可 替 代 畢 業 門 檻, 未 來 我 們 是 否 需 要 加 以 研 究 執 行 情 形 : 100 至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制 畢 業 生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的 比 率 如 下 : 100 學 年 度 :68.11% 101 學 年 度 :67.51% 102 學 年 度 :70.22% 由 上 述 百 分 比 得 知, 多 數 學 生 係 以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達 到 畢 業 門 檻 已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語 檢 定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得 於 畢 業 前, 學 士 班 學 生 得 於 大 三 起, 修 習 進 修 英 文 二 學 分 之 替 代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如 以 修 習 專 業 領 域 相 關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替 代 畢 業 門 檻, 將 與 訂 定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立 意 相 悖, 因 其 授 課 內 容 及 教 學 目 標 並 非 以 強 化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為 主 且 進 修 英 文 替 代 課 程 之 學 分 目 前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若 以 各 院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為 替 代 課 程, 其 學 分 可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將 會 讓 學 生 有 輕 率 應 考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的 誘 因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具 公 信 力 機 構 舉 辦 的 檢 定 考 試 並 取 得 英 語 相 關 證 書, 可 檢 測 並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之 聽 說 讀 寫 等 能 力 如 僅 以 專 業 領 域 之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替 代, 恐 難 達 成 前 述 之 政 策 目 標, 亦 難 以 達 成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及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門 檻 比 率 量 化 成 效 指 標 目 標 值 綜 上 所 述, 擬 不 建 議 以 修 習 專 業 領 域 有 關 的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替 代 畢 業 門 檻 2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見 附 件 1, 略 ) 二 各 單 位 重 點 業 務 報 告 ( 見 附 件 2, 略 ) 三 專 題 報 告 : 文 五 合 一 共 創 多 贏 ( 文 學 院 林 院 長 信 成 )( 見 專 題 報 告, 略 )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本 校 自 2009 年 起 即 為 臺 灣 歐 洲 聯 盟 中 心 (EUTW) 盟 校, 為 提 升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的 研 究 潛 能 與 反 映 實 際 狀 況, 爰 增 訂 相 關 規 定 以 符 合 時 宜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3 月 4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29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修 正 為 : 與 圖 書 館 共 同 合 作 管 理 歐 盟 資 訊 中 心 二 淡 江 大 學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除 歐 盟 資 訊 中 心 及 與 臺 灣 歐 洲 聯 盟 中 心 交 流 活 動 之 外, 所 需 經 費 以 2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除 歐 盟 資 訊 中 心 之 外, 所 需 經 費 以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新 增 與 臺 灣 歐 洲 聯 盟 中 心 交 流 活 動, 以 符 合 現 狀

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與 圖 書 館 共 同 合 作 管 理 歐 盟 資 訊 中 心 二 蒐 集 從 事 歐 盟 研 究 及 相 關 資 料 文 獻 三 執 行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案 四 鼓 勵 並 協 助 教 師 執 行 相 關 研 究 案 五 辦 理 臺 灣 歐 洲 聯 盟 中 心 交 流 事 務 六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下 設 法 律 政 策 組 與 科 技 組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為 提 升 研 究 水 準, 強 化 學 術 應 用 與 推 廣, 特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除 本 校 之 臺 灣 歐 盟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薦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委 員 為 榮 譽 無 給 職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與 圖 書 館 共 同 負 責 歐 盟 資 訊 中 心 之 管 理 二 從 事 歐 盟 研 究 及 相 關 資 料 文 獻 之 蒐 集 三 接 受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案 四 鼓 勵 並 協 助 教 師 執 行 相 關 研 究 案 五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一 款 文 字 修 正, 負 責 修 正 為 合 作 管 理 並 刪 除 之 字 第 二 款 文 字 修 正, 並 刪 除 之 字 第 三 款 文 字 修 正, 接 受 修 正 為 執 行 本 款 新 增 款 次 變 更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為 提 升 研 究 潛 能, 增 設 法 律 政 策 組 與 科 技 組,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為 提 升 研 究 潛 能, 增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以 廣 納 全 校 意 見, 以 期 致 力 於 推 廣 與 提 升 全 校 的 歐 盟 研 究 潛 能 三 為 拓 展 本 校 與 歐 盟 的 學 校 交 流 活 動 及 爭 取 更 多 的 研 究 資 源, 明 定 諮 詢 委 員 身 分 條 次 變 更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為 有 效 掌 握 約 聘 人 員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課 情 形, 以 維 持 同 仁 良 好 工 作 狀 態 及 效 率, 擬 修 正 第 八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1 月 26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處 務 會 議 104 年 3 月 4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2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約 聘 ( 僱 ) 人 員 之 聘 ( 僱 ) 期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於 學 年 度 中 途 聘 ( 僱 ) 用 者, 得 聘 ( 僱 ) 至 學 年 度 結 束 契 約 期 滿 經 考 核 合 格 者, 得 予 續 聘 ( 僱 ) 聘 ( 僱 ) 期 間 除 簽 准 者 外, 不 得 於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課 及 在 職 進 修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3 時 15 分 ) 第 八 條 約 聘 ( 僱 ) 人 員 之 聘 ( 僱 ) 期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於 學 年 度 中 途 聘 ( 僱 ) 用 者, 得 聘 ( 僱 ) 至 學 年 度 結 束 契 約 期 滿 經 考 核 合 格 者, 得 予 續 聘 ( 僱 ) 聘 ( 僱 ) 期 間 除 簽 准 者 外, 上 班 時 間 內 不 得 於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課 及 在 職 進 修 凡 兼 職 兼 課 均 需 簽 准, 不 限 於 上 班 時 間, 爰 予 刪 除 3

5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4 淡 江 大 學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紀 念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臺 北 校 園 (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詳 簽 到 單 ) 校 長 指 定 出 席 人 員 :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馬 社 長 雨 沛 列 席 :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商 管 AACSB 認 證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教 學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學 生 會 代 理 會 長 莊 棋 誠 ( 中 文 系 ) 學 生 議 會 代 理 議 長 張 淳 甯 ( 公 行 系 )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處 秘 書 ( 詳 簽 到 單 ) 壹 頒 獎 一 淡 江 時 報 委 員 會 講 師 兼 執 行 秘 書 馬 雨 沛 文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系 主 任 紀 慧 君, 協 助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聯 盟 協 議 書 簽 約 典 禮 活 動, 貢 獻 良 多, 各 頒 發 獎 牌 一 面 二 體 育 事 務 處 助 理 教 授 兼 秘 書 黃 貴 樹 擔 任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員, 認 真 負 責, 特 頒 發 獎 牌 一 面 三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軍 訓 蘭 陽 校 園 組 組 長 黃 銘 川, 參 與 第 27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夢 圈 隊 圈 員, 榮 獲 特 別 組 區 賽 區 會 長 獎 及 決 賽 銅 塔 獎, 表 現 優 異, 特 頒 發 獎 牌 一 面 貳 主 席 報 告 三 位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林 志 鴻 主 任 臺 北 校 園 周 新 民 主 任 秘 書 各 位 同 仁, 各 位 同 學, 大 家 午 安! 一 今 天 是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本 次 會 議 擴 大 舉 行, 邀 請 系 所 主 管 同 學 代 表 列 席, 首 先 介 紹 研 究 發 展 處 張 研 發 長 德 文 請 假 期 代 理 研 發 長 蕭 瑞 祥 教 授, 歡 迎 加 入 行 政 團 隊 二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請 葛 學 術 副 校 長 煥 昭 胡 副 校 長 宜 仁 報 告 學 術 與 行 政 未 來 三 年 的 工 作 計 畫, 今 天 請 戴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萬 欽 報 告 迎 接 本 校 發 展 第 五 波 : 國 際 化 新 願 景 與 新 動 力 的 芻 議, 說 明 國 際 化 未 來 的 發 展 三 化 是 本 校 的 辦 學 理 念 也 是 發 展 重 點, 本 人 在 很 多 場 合 報 告, 希 望 一 二 級 主 管 費 心 了 解 其 意 涵 及 學 校 的 作 法 日 前 本 校 自 願 參 加 教 育 部 對 19 所 大 學 所 進 行 的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視 導 機 制 實 地 訪 評, 表 現 優 異, 榮 獲 特 優 的 佳 績 全 國 僅 交 通 大 學 及 本 校 有 此 殊 榮, 這 是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同 仁 規 劃 及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共 同 落 實, 才 有 此 豐 碩 成 果 由 此 可 知, 大 家 已 經 深 入 了 解 國 際 化 運 作, 希 望 持 續 發 揚 光 大 ; 資 訊 化 部 分, 第 136 次 行 政 會 議 已 由 資 訊 長 報 告 資 訊 化 的 成 果 及 未 來 發 展, 因 此, 今 天 特 別 請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陳 所 長 國 華 報 告 未 來 化 的 ACT 策 略 三 持 續 落 實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精 神 : 本 人 在 3 月 20 日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研 習 會 提 及, 希 望 各 位 主 管 了 解 全 品 管 的 精 神 本 校 早 期 推 動 全 品 管 時, 曾 組 織 主 管 共 識 營, 行 政 單 位 成 立 品 管 小 組 TQM 小 組, 徹 底 執 行 事 隔 多 年, 大 家 對 於 全 品 管 的 概 念 可 能 逐 漸 淡 忘, 請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供 大 家 閱 讀 同 時, 行 政 單 位 的 品 管 小 組, 應 持 續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品 管 小 組 與 品 管 圈 不 同, 品 管 圈 是 跨 單 位 活 動, 品 管 小 組 則 是 各 單 位 內 部 的 改 善 會 議, 希 望 朝 向 品 管 小 組 與 品 管 圈 相 互 結 合, 全 面 落 實 全 品 管 的 精 神 四 本 校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規 劃 實 施 社 團 必 修 課 程, 今 年 進 入 第 4 年, 並 首 度 有 學 生 畢 業, 未 來 將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對 於 推 動 的 成 果 作 詳 細 報 告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不 僅 蓬 勃 發 展, 亦 有 優 異 表 現, 如 學 生 會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成 果 競 賽 暨 觀 摩 活 動 連 續 三 年 得 到 特 優, 今 年 是 第 4 次 獲 得 卓 越 獎, 全 國 一 百 多 所 學 校, 僅 有 二 所 學 校 得 到 卓 越 獎, 實 屬 不 易, 值 得 讚 許 五 下 列 重 點 工 作, 請 各 單 位 加 強 推 動 : ( 一 ) 增 設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 本 校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與 200 家 企 業 辦 理 產 學 聯 盟 協 議 書 簽 約 典 禮, 當 時 各 系 所 花 了 很 多 心 力 規 劃, 並 動 員 多 家 廠 商 配 合, 後 續 應 積 極 進 行, 除 了 參 訪 外, 仍 需 推 動 實 習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進 一 步 提 升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例 如, 與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共 同 規 劃 開 設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後 取 得 民 航 學 分 學 程 目 前 中 原 大 學 開 設 47 個 就 業 學 程, 本 校 應 見 賢 思 齊, 請 葛 學 術 副 校 長 煥 昭 督 導, 一 年 後 檢 討 執 行 成 果, 並 持 續 落 實, 增 加 更 多 與 企 業 界 合 作 的 機 會 ( 二 ) 招 生 多 元 化, 增 收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 本 校 體 育 活 動 一 向 表 現 亮 眼,103 年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得 到 10 面 金 牌, 扣 除 體 育 科 系 學 校, 成 績 僅 次 於 臺 灣 大 學 及 清 華 大 學, 獲 得 全 國 肯 定 據 了 解, 清 華 大 學 招 收 很 多 運 動 績 優 生, 目 前 運 動 績 優 生 入 學 有 甄 審 及 甄 試 二 項 管 道, 甄 審 雖 不 占 招 生 總 量 名 額, 但 標 準 很 高 是 國 家 級 選 手 另 一 項 甄 試, 只 要 設 定 成 績 標 準, 分 數 達 到 始 可 招 收, 如 未 達 門 檻, 名 額 回 歸 原 招 生 員 額 中, 可 以 靈 活 運 用 但 是, 各 學 系 可 能 不 了 解, 因 此 無 意 願 開 放 名 額, 僅 有 少 數 學 系 採 用 請 體 育 事 務 處 提 出 本 校 需 培 養 的 項 目, 供 各 學 系 研 議 招 收 的 名 額 及 成 績

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標 準 以 期 招 收 更 多 的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不 僅 提 升 本 校 體 育 成 績, 也 是 增 加 生 源 的 另 一 管 道 ( 三 ) 推 動 一 人 一 磚, 持 續 募 款, 建 置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原 訂 一 月 動 工, 但 依 建 築 師 規 劃, 建 造 費 用 需 五 億 多 元, 因 籌 募 經 費 不 足, 因 此, 內 部 空 間 保 留 原 會 議 室, 客 房 空 間 則 全 部 取 消, 原 期 望 各 系 募 款 爭 取 客 房 的 命 名 權, 目 前 僅 6 個 院 系 啟 動, 其 他 院 系 尚 未 開 始, 已 啟 動 的 院 系 有 少 部 分 整 筆 款 項 已 匯 入, 此 部 分 另 行 處 理, 其 他 小 額 款 項 將 轉 型 成 一 人 認 捐 一 磚 的 方 式 進 行, 尚 未 啟 動 的 院 系 也 希 望 朝 向 認 磚 的 方 式, 用 2 萬 磚 10 萬 磚 及 100 萬 磚 等 數 額 勸 募 目 前 以 不 超 過 三 點 五 億 元 為 建 造 總 額, 截 至 目 前 已 募 得 二 億 元, 仍 缺 一 點 五 億 元, 希 望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儘 量 以 校 友 募 款 的 方 式 完 成 建 置 的 目 標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通 過 修 正 淡 江 大 學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八 條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 二 )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見 附 件 1, 略 ) 二 各 單 位 重 點 業 務 報 告 ( 見 附 件 2, 略 ) 三 專 題 報 告 : ( 一 ) 迎 接 本 校 發 展 的 第 五 波 : 國 際 化 新 願 景 與 新 動 力 的 芻 議 ( 戴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萬 欽 )( 見 專 題 報 告 1, 略 ) ( 二 ) 未 來 化 的 ACT 策 略 (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陳 所 長 國 華 )( 見 專 題 報 告 2, 略 ) 主 席 結 論 : ( 一 ) 感 謝 戴 副 校 長 深 入 報 告 及 分 析 國 際 化 現 況, 詳 細 介 紹 未 來 的 新 願 景 新 的 動 力 各 系 可 藉 專 題 報 告 內 容, 了 解 三 個 部 分, 首 先 是 香 港 澳 門 馬 來 西 亞 等 境 外 生 的 招 生 狀 況, 再 者 是 有 關 陸 生 持 續 成 長, 未 來 碩 博 士 生 招 生 的 發 展 策 略 等, 第 3 則 是 外 籍 生 並 非 只 追 求 量 化 數 字, 相 對 也 需 要 提 升 品 質 各 院 已 成 立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各 系 也 陸 續 辦 理 國 際 化 各 項 活 動, 目 前 外 籍 生 人 數 愈 來 愈 多, 希 望 各 系 對 於 外 籍 生 的 輔 導 學 習 情 形 生 活 狀 況 等 多 加 留 意, 系 所 主 管 也 能 經 常 與 他 們 會 面 進 行 溝 通 瞭 解, 持 續 關 心 ( 二 ) 感 謝 陳 所 長 的 未 來 化 報 告, 過 去 有 關 未 來 學 的 專 題 報 告, 因 較 為 抽 象, 聆 聽 後 不 容 易 記 得, 日 後 若 有 人 詢 問 何 謂 未 來 學 可 以 A C T 涵 義 簡 述, 表 達 出 預 想 可 能 未 來 回 顧 環 視 前 瞻 創 造 未 來 及 轉 化 形 塑 未 來 的 整 體 精 神 預 想 創 意 未 來, 最 重 要 的 是 有 自 己 的 願 景, 回 顧 過 去, 再 看 現 況, 才 知 如 何 改 善, 如 果 未 作 改 善, 未 來 即 是 現 在 的 延 伸, 為 一 種 線 性 思 考, 就 未 來 學 的 觀 點, 是 連 續 的 時 代 若 從 未 來 為 不 連 續 時 代 的 角 度, 則 尋 求 對 不 可 測 的 未 來 預 作 準 備 換 言 之, 面 對 時 間 與 空 間 概 念 驟 變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透 過 過 去, 再 看 現 在, 運 用 創 新 的 未 來 化 思 考 方 式 為 工 具, 以 全 方 位 理 念 探 索 許 多 可 能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創 造 具 有 遠 見 思 維 的 未 來 願 景, 再 回 頭 改 善 各 位 主 管 下 學 年 度 撰 寫 新 的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請 先 預 想 對 未 來 的 期 望, 設 立 目 標, 用 宏 觀 的 角 度 思 考 如 何 達 成, 透 過 過 去 看 看 現 在, 有 哪 些 能 力 需 要 培 養, 再 回 頭 設 計 短 中 長 程 計 畫, 這 樣 才 能 夠 更 清 楚 預 想 未 來 想 做 的 事, 構 思 合 理 可 行 的 願 景, 這 樣 未 來 的 目 標 就 容 易 落 實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提 ) 一 因 應 時 代 改 變, 教 學 策 略 推 陳 出 新, 特 依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指 示,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及 政 策 未 來 每 位 老 師 必 須 定 期 參 加 教 學 工 作 坊, 以 提 升 學 習 與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師 生 良 性 互 動 與 溝 通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104 年 3 月 2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長 會 議 104 年 4 月 8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0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三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總 說 明 緣 起 : 因 應 時 代 改 變 及 教 學 創 新, 老 師 需 要 提 升 教 學 知 能 與 技 巧 5

7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目 的 : 為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之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發 展, 促 進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成 效,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之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發 展, 促 進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促 進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係 指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包 括 教 學 專 題 講 座 教 學 實 務 研 討 會 教 學 工 作 坊 / 研 習 營 教 學 觀 摩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 座 談 及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第 三 條 教 師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分 為 增 能 精 進 創 發 三 種 類 別, 以 因 應 不 同 需 求 之 教 師 各 類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定 之 : 一 增 能 : 由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與 教 學 基 礎 知 能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初 任 教 師 欲 增 進 教 學 技 巧 與 知 能 的 教 師 二 精 進 : 由 各 院 系 辦 理 與 學 科 教 學 相 關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希 望 改 進 或 提 升 各 學 科 教 學 與 學 習 成 效 的 教 師 三 創 發 : 由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教 學 創 新 與 研 發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選 擇 教 學 研 究 型 升 等 的 教 師, 以 及 從 事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材 研 發 的 教 師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指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各 類 與 教 學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成 長 活 動, 包 括 教 學 專 題 講 座 教 學 實 務 研 討 會 教 學 工 作 坊 / 研 習 營 教 學 觀 摩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 座 談 等 設 立 宗 旨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刪 除 本 校 之 知 能 教 師 等 字 二 增 加 進 行 二 字 三 將 第 一 個, 修 正 為, 以 利 將 前 兩 項 皆 視 為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目 的 名 詞 定 義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刪 除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師 各 類 與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成 長 等 等 字 二 增 加 係 研 習 及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等 字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分 適 用 範 圍 及 對 象 為 增 能 精 進 創 發 三 個 層 級, 法 規 會 修 正 : 分 別 提 供 不 同 生 涯 發 展 階 段 之 教 一 刪 除 本 辦 法 之 等 字 師 : 二 專 業 發 展 修 正 為 教 學 研 一 增 能 : 由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習 活 動 理 與 教 學 基 礎 知 能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初 任 教 師 欲 增 進 教 學 技 巧 與 知 能 的 教 師 二 精 進 : 由 各 院 系 辦 理 與 學 科 教 學 相 關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希 望 改 進 或 提 升 各 學 科 教 學 與 學 習 成 效 的 教 師 三 創 發 : 由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教 學 創 新 與 研 發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選 擇 教 學 研 究 型 升 等 的 教 師, 以 及 從 事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材 研 發 的 教 師 三 三 個 層 級 修 正 為 三 種 類 別 四 分 別 提 供 不 同 生 涯 發 展 階 段 之 教 師 修 正 為 以 因 應 不 同 需 求 之 教 師 各 類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定 之 第 四 條 專 任 教 師 應 配 合 教 師 評 鑑 第 四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應 配 合 評 鑑 適 用 範 圍 及 對 象 週 期, 完 成 下 列 規 定 之 校 內 教 學 週 期, 完 成 所 規 定 的 校 內 教 學 研 法 規 會 修 正 : 研 習 活 動 次 數 : 習 活 動 次 數 : 一 刪 除 本 校 一 到 校 二 年 以 內 之 新 聘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一 二 年 內 新 聘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二 評 鑑 修 正 為 教 師 評 鑑 及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三 所 修 正 為 下 列 至 少 參 加 四 次 二 到 校 超 過 二 年 之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四 次 二 三 年 以 上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四 的 修 正 為 之 五 二 年 內 修 正 為 到 校 二 年 以 內 之 參 加 二 次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二 六 三 年 以 上 修 正 為 到 校 超 三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一 次 次 三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一 次 過 二 年 之 第 五 條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之 採 計 係 以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為 依 據, 且 同 一 時 間 辦 理 之 主 題 活 動 以 一 次 計 第 五 條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之 採 計 係 以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為 依 據, 且 同 一 時 間 辦 理 之 主 題 活 動 以 採 計 一 次 為 原 則 採 計 資 料 來 源 法 規 會 修 正 : 採 計 一 次 為 原 則 修 正 為 一 次 計 6

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第 六 條 下 列 情 況 不 納 入 教 師 規 定 不 採 計 的 情 況 研 習 次 數 之 採 計 : 一 校 外 研 習 二 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無 關 之 校 第 六 條 下 列 情 況 不 納 入 教 師 規 定 研 習 次 數 之 採 計 : 一 校 外 研 習 二 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無 關 之 校 內 研 習 三 研 習 活 動 時 間 未 達 五 十 分 鐘 者 四 擔 任 研 習 演 講 者 或 成 果 發 表 者 五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的 Mentor 與 Mentee 六 主 題 與 學 科 教 學 無 關 的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七 教 學 評 量 不 佳, 經 評 估 後 認 定 須 參 加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之 該 次 研 習 內 研 習 三 研 習 時 間 未 達 五 十 分 鐘 者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第 三 款 增 加 活 動 二 字 二 第 七 款 刪 除 之 教 師, 增 加 四 擔 任 研 習 演 講 者 或 成 果 發 表 該 次 二 字, 並 刪 除 者, 者 該 次 研 習 不 予 採 計 五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的 Mentor 與 Mentee 六 主 題 與 學 科 教 學 無 關 的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七 教 學 評 量 不 佳 之 教 師, 經 評 估 後 認 定 須 參 加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之 研 習 者, 該 次 研 習 不 予 採 計 第 七 條 教 師 於 評 鑑 週 期 若 參 加 未 第 七 條 教 師 於 評 鑑 週 期 若 參 加 未 自 行 舉 證 作 業 經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教 學 研 習 活 經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由 教 師 自 行 舉 證, 並 提 出 相 動, 由 教 師 自 行 舉 證,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由 系 所 ( 組 ) 認 定 關 證 明, 由 系 所 ( 組 ) 認 定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修 正 程 序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第 一 條 增 加 校 內 二 字 ( 二 )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刪 除 定 之 二 字 ; 第 一 款 刪 除 與 字 ; 第 二 款 由 各 院 系 辦 理 與 學 科 教 學 相 關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修 正 為 由 各 院 ( 處 ) 系 所 ( 組 ) 辦 理 學 科 /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相 關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 第 三 款 增 加 之 ( 三 )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刪 除 副 教 授, 新 增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二 次 為 第 三 款 ;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一 次 變 更 為 第 四 款 ( 四 ) 第 五 條 中 段 增 加 所 統 計 的 實 際 報 到 等 字 ( 五 ) 第 七 條 增 加 校 內 二 字 二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促 進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係 指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包 括 教 學 專 題 講 座 教 學 實 務 研 討 會 教 學 工 作 坊 / 研 習 營 教 學 觀 摩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 座 談 及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第 三 條 教 師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分 為 增 能 精 進 創 發 三 種 類 別, 以 因 應 不 同 需 求 之 教 師 各 類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增 能 : 由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教 學 基 礎 知 能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初 任 教 師 欲 增 進 教 學 技 巧 與 知 能 的 教 師 二 精 進 : 由 各 院 ( 處 ) 系 所 ( 組 ) 辦 理 學 科 /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相 關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希 望 改 進 或 提 升 各 學 科 教 學 與 學 習 成 效 的 教 師 三 創 發 : 由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教 學 創 新 與 研 發 之 課 程 與 研 習, 適 用 於 選 擇 教 學 研 究 型 升 等 的 教 師, 以 及 從 事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材 研 發 的 教 師 第 四 條 專 任 教 師 應 配 合 教 師 評 鑑 週 期, 完 成 下 列 規 定 之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次 數 : 一 到 校 二 年 以 內 之 新 聘 講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四 次 二 到 校 超 過 二 年 之 講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二 次 三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二 次 7

9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四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一 次 第 五 條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之 採 計 係 以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所 統 計 的 實 際 報 到 資 料 為 依 據, 且 同 一 時 間 辦 理 之 主 題 活 動 以 一 次 計 第 六 條 下 列 情 況 不 納 入 教 師 規 定 研 習 次 數 之 採 計 : 一 校 外 研 習 二 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無 關 之 校 內 研 習 三 研 習 活 動 時 間 未 達 五 十 分 鐘 者 四 擔 任 研 習 演 講 者 或 成 果 發 表 者 五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的 Mentor 與 Mentee 六 主 題 與 學 科 教 學 無 關 的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七 教 學 評 量 不 佳, 經 評 估 後 認 定 須 參 加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之 該 次 研 習 第 七 條 教 師 於 評 鑑 週 期 若 參 加 未 經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由 教 師 自 行 舉 證,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由 系 所 ( 組 ) 認 定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九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配 合 本 校 特 約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更 名 為 國 內 特 約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爰 修 正 第 四 條 依 據 辦 法 名 稱 二 配 合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更 名 為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爰 修 正 第 九 條 依 據 辦 法 名 稱 款 目 及 相 關 用 詞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19 日 研 究 發 展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業 務 會 議 104 年 4 月 8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0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九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九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優 秀 人 才 進 用 標 準 依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國 內 特 約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及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優 秀 人 才 進 用 標 準 依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特 約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及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配 合 本 校 特 約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更 名 為 國 內 特 約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爰 修 正 依 據 辦 法 名 稱 第 九 條 獎 勵 金 核 給 評 量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至 第 三 目 獲 獎 勵 者, 依 最 近 三 年 獲 獎 勵 篇 數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為 以 申 請 人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除 以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最 大 值 後,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二 依 最 近 三 年 內 主 持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研 究 類 型 為 補 助 案 部 分 ) 及 科 技 部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核 給 奬 第 九 條 獎 勵 金 核 給 評 量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第 四 條 獲 獎 助 者, 依 最 近 三 年 獲 獎 助 篇 數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為 以 申 請 人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除 以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最 大 值 後,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二 依 最 近 三 年 內 主 持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研 究 類 型 為 補 助 案 部 分 ) 及 科 技 部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核 給 奬 配 合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更 名 為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爰 修 正 依 據 辦 法 名 稱 款 目 及 相 關 用 詞 8

1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一 )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為 以 申 請 人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除 以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最 大 值 後,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 二 )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僅 採 計 任 職 本 校 期 間, 且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主 持 之 計 畫 三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評 估 方 式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由 各 學 院 依 自 訂 評 估 方 式 之 原 始 分 數 進 行 標 準 化, 合 併 各 院 所 提 供 的 標 準 化 分 數, 並 進 行 全 校 分 數 之 標 準 化, 取 百 分 比 等 級 後 乘 上 一 百,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一 )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為 以 申 請 人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除 以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最 大 值 後,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 二 )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僅 採 計 任 職 本 校 期 間, 且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主 持 之 計 畫 三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評 估 方 式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由 各 學 院 依 自 訂 評 估 方 式 之 原 始 分 數 進 行 標 準 化, 合 併 各 院 所 提 供 的 標 準 化 分 數, 並 進 行 全 校 分 數 之 標 準 化, 取 百 分 比 等 級 後 乘 上 一 百,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散 會 ( 下 午 4 時 ) 9

11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0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文 學 館 L522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院 長 信 成 紀 錄 : 舒 宜 萍 林 泰 君 出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頒 獎 一 頒 發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績 優 獎 : 中 文 系 顏 崑 陽 老 師 大 傳 系 黃 振 家 老 師 大 傳 系 唐 大 崙 老 師 二 頒 發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 歷 史 系 黃 建 淳 老 師 資 圖 系 歐 陽 崇 榮 老 師 大 傳 系 楊 明 昱 老 師 資 傳 系 施 建 州 老 師 三 頒 發 102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優 等 獎 : 資 圖 系 林 雯 瑤 老 師, 大 傳 系 黃 振 家 老 師 四 頒 發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 中 文 系 張 雙 英 老 師, 歷 史 系 林 呈 蓉 老 師 貳 主 席 報 告 一 恭 喜 以 上 得 獎 教 師 二 本 學 期 各 系 皆 進 行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資 圖 系 已 於 上 月 底 順 利 完 成, 其 他 各 系 亦 積 極 籌 備 中 三 校 長 極 為 重 視 各 系 簽 訂 產 學 協 議 書 之 執 行 情 形, 請 各 系 主 管 積 極 研 議, 檢 視 已 簽 約 之 廠 商 進 一 步 提 升 為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全 面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葛 副 校 長 於 本 學 期 院 長 會 議 時 指 示,105 學 年 度 本 院 將 增 加 1 門 實 習 實 務 課 程 及 1 項 就 業 學 程 四 為 執 行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全 校 預 計 103 至 105 學 年 度 輪 流 成 立 各 學 院 共 8 個 學 術 研 究 諮 詢 中 心, 本 院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正 式 成 立 並 掛 牌 運 作, 請 各 系 積 極 進 行 各 項 計 畫, 協 助 教 師 增 進 學 術 研 究 實 力 五 為 執 行 校 務 發 展 計 畫,103 至 105 學 年 度 各 院 將 分 別 設 立 6 個 特 色 研 究 中 心,103 學 年 度 已 成 立 教 育 學 院 淡 海 區 學 習 共 同 體 發 展 中 心 國 際 學 院 東 協 研 究 中 心 及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原 住 民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本 院 105 學 年 度 亦 需 規 劃 設 立 六 學 校 推 動 跨 學 院 整 合 型 研 究,103 至 105 學 年 度 合 計 3 年 間 成 立 8 個 跨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團 隊,103 學 年 度 計 有 理 學 院 + 工 學 院 ( 化 學 物 理 化 材 ) 工 學 院 + 體 育 處 ( 電 機 體 育 資 工 ) 工 學 院 + 國 際 學 院 ( 水 環 歐 研 ) 文 學 院 + 外 語 學 院 + 商 管 學 院 ( 歷 史 日 文 管 科 ) 104 學 年 度 全 校 將 補 助 3 個 團 隊, 開 放 全 校 教 師 申 請 七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文 學 院 邀 請 本 院 派 遣 教 師 赴 該 校 主 講 文 創 產 業 專 業 菁 英 大 講 堂, 目 前 5 系 已 推 薦 多 名 師 生 將 於 本 學 期 及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分 別 前 往, 每 次 講 學 3 場, 亦 可 與 教 師 學 生 進 行 兩 岸 文 創 座 談 交 流 八 福 州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來 信, 希 望 加 強 兩 院 交 流, 並 預 計 於 近 期 派 遣 教 師 來 訪 九 國 際 副 校 長 室 104 年 2 月 5 日 來 文 : 依 淡 江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專 任 教 師 論 文 譯 稿 及 潤 稿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文 學 院 3 萬 3,000 元 潤 稿 費, 另 補 助 5,000 元 國 際 交 流 費, 歡 迎 各 系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十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持 續 進 行 文 創 大 淡 水 地 區 全 紀 錄 ( 四 ), 已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由 林 院 長 擔 任 總 召 集 人, 邀 請 中 文 系 周 彥 文 老 師 歷 史 系 周 宗 賢 老 師 林 嘉 琪 老 師 李 其 霖 老 師 資 圖 系 王 美 玉 主 任 大 傳 系 王 慰 慈 老 師 資 傳 系 楊 智 明 老 師 及 賴 惠 如 老 師 共 同 參 與 十 一 104 年 申 請 修 習 文 創 學 程 人 數 至 4 月 8 日 止 共 76 人 ; 非 文 學 院 修 習 人 數 比 例 為 65.7%;103 年 申 請 學 程 證 書 人 數 共 31 人 本 院 預 計 於 4 月 15 日 ( 週 三 ) 中 午 舉 辦 文 創 學 程 暑 期 實 習 說 明 會, 今 年 暑 假 共 安 排 時 報 周 刊 飛 魚 創 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名 額 十 二 資 傳 系 將 於 5 月 4 日 至 5 月 8 日 舉 辦 第 14 屆 畢 業 成 果 展 行 動 派 大 傳 系 於 5 月 11 日 至 15 日 舉 辦 第 29 屆 畢 業 成 果 展 傳 染, 中 文 系 於 6 月 9 日 至 12 日 展 出 學 習 成 果 展 飛 文 染 翰, 展 出 精 采 師 生 作 品, 三 場 皆 在 黑 天 鵝 展 示 廳, 歡 迎 師 生 前 往 參 觀 十 三 本 院 將 於 5 月 18 日 至 22 日 在 文 學 館 舉 辦 第 34 屆 文 學 週 -- 五 系 之 詮, 彌 新 之 範, 由 大 傳 系 承 辦, 中 文 系 歷 史 系 資 圖 系 及 資 傳 系 共 同 協 辦, 將 有 各 系 服 務 學 習 與 產 學 合 作 展, 展 現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及 各 系 文 創 大 淡 水 成 果 介 紹 等 參 報 告 事 項

1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一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執 行 情 形 : 陳 核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大 傳 系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訂 草 案 執 行 情 形 : 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三 大 傳 系 修 訂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案 決 議 : 通 過 將 一 般 生 從 16 名 減 為 8 名 執 行 情 形 : 送 招 生 總 量 管 制 小 組 討 論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四 歷 史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及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修 訂 案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五 歷 史 系 必 修 課 程 日 本 通 史 更 名 為 日 本 史 畢 業 審 核 替 代 方 案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肆 討 論 事 項 課 程 案 提 案 一 :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案, 提 請 追 認 ( 文 學 院 提 ) 一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計 19 門 課 程, 已 提 報 遠 距 教 學 組 通 過 如 附 件 1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追 認 通 過 提 案 二 :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案, 提 請 追 認 ( 文 學 院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各 系 申 請 旨 揭 課 程 減 授 鐘 點 者 為 : ( 一 ) 大 傳 系 影 視 專 案 製 作 (2/2) 社 會 行 銷 與 實 作 (2/0) ( 二 ) 資 傳 系 創 意 事 業 企 劃 (0/2) 三 各 系 申 請 旨 揭 課 程 者 為 : ( 一 ) 中 文 系 兒 童 文 學 (2/2) ( 二 ) 資 圖 系 圖 書 館 實 習 ( 一 ) A 班 (1/1) B 班 (1/1) ( 三 ) 大 傳 系 影 視 專 案 企 劃 (2/2) 四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追 認 通 過 提 案 三 :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講 座 課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文 學 院 提 ) 一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申 請 開 設 講 座 課 程 共 計 7 門 ( 開 課 計 畫 表 如 附 件 2), 分 別 為 : ( 一 ) 本 院 共 同 科 全 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專 題 講 座 (0/2) ( 二 ) 中 文 系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2/0) 應 用 中 文 書 寫 (0/2) ( 三 ) 歷 史 系 文 化 觀 覽 產 業 概 論 (2/0) ( 四 ) 資 圖 系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2/0) ( 五 ) 大 傳 系 傳 播 專 題 講 座 (2/0) ( 六 ) 資 傳 系 資 訊 傳 播 專 題 講 座 (0/2)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四 : 本 院 各 系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案, 提 請 討 論 ( 文 學 院 提 ) 11

13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各 系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共 計 4 門, 分 別 為 : ( 一 ) 大 傳 系 傳 播 英 語 A 班 (2/0) B 班 (2/0) ( 二 ) 資 傳 系 資 訊 傳 播 英 文 選 讀 ( 一 ) (1/0) 資 訊 傳 播 英 文 選 讀 ( 二 ) (0/1)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五 :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榮 譽 學 程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文 學 院 提 ) 一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統 籌 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異 動 如 下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科 目 名 稱 開 課 年 級 增 訂 刪 除 前 修 訂 後 自 何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愛 情 關 係 學 0 上 閱 讀 與 寫 作 0 上 愛 情 關 係 學 0 下 下 2 閱 讀 與 寫 作 因 應 課 程 活 化, 更 改 課 程 上 2 影 像 知 識 與 人 生 文 創 與 生 活 0 上 影 像 知 識 與 人 生 0 下 文 創 與 生 活 0 下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六 :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文 學 院 提 ) 一 文 化 觀 覽 進 階 課 程 之 東 南 亞 華 人 史 (2/2) 中 國 藝 術 史 (2/2) 及 台 灣 現 代 史 (2/2) 為 歷 史 系 支 援, 因 課 程 輪 開, 擬 以 西 洋 藝 術 史 (2/2) 歐 洲 近 代 文 化 史 (2/2) 替 代 ; 創 意 漢 學 進 階 課 程 之 民 俗 與 文 學 (2/2) 現 代 通 俗 小 說 概 論 (2/2), 因 課 程 輪 開, 擬 以 現 代 戲 劇 (2/0) 文 藝 編 輯 學 (2/0) 替 代 列 表 如 下 : 分 類 103 學 年 度 開 課 學 分 數 104 學 年 度 開 課 學 分 數 異 動 原 因 東 南 亞 華 人 史 2/2 西 洋 藝 術 史 2/2 課 程 輪 開 文 化 觀 中 國 藝 術 史 覽 進 階 2/2 歐 洲 近 代 文 化 史 2/2 課 程 輪 開 台 灣 現 代 史 2/2 課 程 輪 開 創 意 漢 學 進 階 民 俗 與 文 學 2/2 現 代 戲 劇 2/0 課 程 輪 開 現 代 通 俗 小 說 概 論 2/2 文 藝 編 輯 學 2/0 課 程 輪 開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七 : 中 文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 含 進 學 班 )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中 文 系 大 學 部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如 附 件 3 12

1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八 : 中 文 系 105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 含 進 學 班 )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中 文 系 大 學 部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如 附 件 4 二 異 動 後 分 為 A 群 : 創 作 編 採 B 群 : 語 文 教 學 C 群 : 學 術 研 究, 於 畢 業 前 最 低 應 修 單 一 學 群 20 學 分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為 顧 及 學 生 權 益, 取 消 單 一 學 群 20 學 分 之 規 定, 改 以 建 議 輔 導 選 課 方 式, 餘 通 過 提 案 九 : 中 文 系 105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 含 進 學 班 ) 課 程 結 構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檢 附 修 訂 後 105 學 年 度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入 學 新 生 課 程 地 圖, 如 附 件 5 二 檢 附 105 學 年 度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入 學 新 生 起 課 程 結 構 外 審 相 關 資 料, 如 附 件 6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進 學 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異 動 表 如 下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自 何 學 年 度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增 訂 刪 除 前 前 起 實 施 上 2 下 2 進 學 班 開 設 學 期 與 日 間 部 現 代 戲 劇 ( 上 學 期 ) 對 開 民 俗 與 文 學 2 2/2 104 調 整 開 課 年 級,101 入 學 新 民 俗 與 文 學 4 2/2 104 生 適 用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檢 附 碩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如 附 件 7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二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檢 附 博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如 附 件 8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專 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檢 附 碩 專 班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如 附 件 9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四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榮 譽 學 程 專 業 客 製 化 課 程 擬 增 設 應 用 中 文 書 寫 (0/2)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中 文 系 目 前 專 業 客 製 化 課 程 為 二 年 級 文 法 與 修 辭 學 (2/2), 因 104 學 年 度 起 榮 譽 學 程 成 員 已 包 含 大 四 學 生, 擬 增 設 開 課 科 目 二 課 程 規 劃 表 如 下 : 開 課 開 課 學 期 別 開 課 學 期 必 / 選 開 課 學 系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學 年 度 上 下 年 級 序 修 中 文 系 104 V 3 0 選 修 應 用 中 文 書 寫 2 13

15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對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特 殊 要 求 :1 要 求 預 讀 的 篇 章 需 繳 交 預 習 筆 記 2 期 末 繳 交 學 習 成 果 ( 編 排 裝 訂 成 冊 ), 包 括 預 習 筆 記 每 單 元 作 業 每 單 元 的 課 堂 摘 要 與 學 習 心 得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異 動 如 下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自 何 學 年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增 訂 刪 除 前 後 度 起 實 施 英 語 漢 學 著 上 2 下 兩 科 目 為 銜 接 性 課 程 作 選 讀, 依 課 程 難 易 度, 調 整 英 譯 中 文 短 下 2 上 開 課 學 期 序 篇 小 說 選 讀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六 : 歷 史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擬 新 設 課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歷 史 系 提 ) 一 105 學 年 度 擬 提 新 設 課 程 如 下 表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自 何 學 年 增 訂 刪 除 前 後 度 起 實 施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4 3/3 105 明 清 史 4 3/3 105 配 合 課 程 規 劃, 新 增 必 修 課 程 臺 灣 近 現 代 史 4 3/3 105 二 依 本 校 新 設 課 程 外 審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外 審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七 : 歷 史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科 目 修 訂, 提 請 討 論 ( 歷 史 系 提 ) 一 原 歷 史 三 史 學 方 法 (2/2) 課 程 擬 改 為 二 年 級 開 課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自 何 學 年 增 訂 刪 除 前 後 度 起 實 施 史 學 方 法 3 2/2 104 配 合 課 程 規 劃, 調 整 開 課 年 級 史 學 方 法 2 2/2 104 二 本 案 業 經 歷 史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 資 圖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如 下 表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自 何 學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增 訂 刪 除 年 度 起 前 後 實 施 下 2 上 2 繪 本 與 兒 少 文 學 出 版 活 化 課 程, 調 整 上 下 學 期 別 上 2 下 2 圖 書 館 影 像 敘 事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14

1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提 案 十 九 : 資 圖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如 下 表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科 目 名 稱 開 課 年 級 增 訂 刪 除 修 訂 前 後 自 何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下 3 數 位 出 版 商 務 與 管 理 Metadata 與 數 位 圖 書 下 館 下 2 技 術 服 務 為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化 課 程, 故 增 刪 課 程, 增 加 課 程 選 擇 之 彈 上 2 國 際 圖 書 館 學 性 下 3 質 性 研 究 上 3 資 訊 行 為 研 究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十 : 資 圖 系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出 版 與 典 藏 數 位 碩 專 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如 下 表 :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修 訂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自 何 學 年 增 訂 刪 除 前 後 度 起 實 施 數 位 出 版 產 業 專 題 1 下 3 上 3 人 機 互 動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一 : 大 傳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大 傳 系 提 ) 一 配 合 整 體 課 程 設 計, 大 學 部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如 下 表 : 104 為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化 課 程, 彈 性 調 整 課 程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修 訂 自 何 學 年 增 訂 刪 除 前 後 度 起 實 施 上 2 下 2 傳 播 術 業 導 論 配 合 整 體 課 程 設 計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二 : 資 傳 系 碩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異 動 及 開 課 表, 提 請 討 論 ( 資 傳 系 提 ) 一 資 傳 系 碩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如 下, 自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開 課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科 目 名 稱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年 級 增 訂 刪 除 修 訂 自 何 學 15

17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年 度 起 前 後 實 施 下 3 訊 息 設 計 上 3 資 訊 載 體 研 究 配 合 多 元 開 課, 重 新 規 劃 下 3 開 課 數 位 行 銷 下 3 新 媒 體 與 行 銷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三 : 資 傳 系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結 構 及 新 設 課 程 外 審 意 見 回 應, 提 請 討 論 ( 資 傳 系 提 ) 一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結 構 外 審 意 見 表 如 附 件 10; 委 員 審 查 結 果 各 項 均 為 符 合 二 104 學 年 度 新 設 課 程 大 一 選 修 創 意 思 考 (0/2) 外 審 意 見 表 如 附 件 11; 委 員 審 查 結 果 均 為 推 薦 開 課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四 : 資 傳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科 目 表 及 選 修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 資 傳 系 提 ) 一 依 據 外 審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資 傳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科 目 表 如 附 件 12 選 修 科 目 表 如 附 件 13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通 過 其 他 案 提 案 一 : 中 文 系 修 訂 各 學 制 教 育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為 配 合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課 程 改 革 及 碩 士 班 兩 組 合 併, 重 新 修 訂 各 學 制 教 育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於 105 學 年 度 實 行, 如 附 件 14 二 本 案 業 經 中 文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散 會 ( 下 午 2 時 10 分 ) 16

1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科 學 館 S433 室 主 席 : 王 院 長 伯 昌 紀 錄 : 顧 敏 華 蔡 雨 寰 出 席 : 系 主 任 - 温 啟 仲 主 任 杜 昭 宏 主 任 林 志 興 主 任 陳 曜 鴻 主 任 數 學 系 - 曾 琇 瑱 老 師 黃 逸 輝 老 師 吳 漢 銘 老 師 潘 志 實 老 師 蔡 志 群 老 師 王 千 真 老 師 物 理 系 - 曹 慶 堂 老 師 張 經 霖 老 師 陳 俊 男 老 師 陳 憬 燕 老 師 李 明 憲 老 師 林 大 欽 老 師 化 學 系 - 王 文 竹 老 師 施 增 廉 老 師 莊 子 超 老 師 李 長 欣 老 師 鄧 金 培 老 師 陳 巧 貞 老 師 學 生 代 表 -( 數 ) 洪 如 信 同 學 ( 物 ) 李 柏 亞 同 學 ( 化 ) 張 瓈 云 同 學 列 席 : 教 務 處 蘇 許 秀 凰 組 長 ( 數 ) 周 子 鈴 組 員 ( 物 ) 傅 秋 月 專 員 ( 化 ) 林 欣 欣 組 員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校 長 於 新 春 團 拜 茶 會 時 務 請 大 家 在 今 年 7 月 前 要 克 服 經 費 與 空 間 問 題 儘 速 成 立 具 特 色 的 中 心, 以 共 同 執 行 104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8 月 以 後 要 思 考 並 規 劃 105 年 度 各 項 業 務 二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考 試 ( 不 含 推 甄 ), 各 系 報 名 錄 取 情 形 如 下 :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班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A 組 數 學 系 12 8 ( 未 定 ) B 組 物 理 系 化 學 組 化 學 系 化 學 生 物 組 三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內 部 評 鑑, 數 學 系 已 於 年 前 寄 出 書 面 報 告, 物 理 化 學 兩 系 也 將 於 3 月 底 4 月 初 寄 出 書 面 報 告,4 月 20 日 及 5 月 日 將 進 行 實 地 訪 評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系 主 任 座 談 會 通 過 : 標 題 相 同 之 修 正 稿,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五 化 學 系 林 主 任 期 即 將 屆 滿, 請 於 4 月 底 前 召 開 遴 選 會 議 並 將 推 薦 名 單 會 議 紀 錄 及 遴 選 規 則 以 OD 依 程 序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六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第 16 條 第 3 款 之 規 定 :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自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起 八 年 內 未 升 等 者, 自 第 九 年 起 不 予 續 聘, 本 學 年 度 已 進 入 第 9 年,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計 有 物 理 系 2 位 老 師 年 資 已 達, 請 杜 主 任 務 必 提 醒 相 關 助 理 教 授 留 意 此 規 定, 以 免 損 及 權 益 七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圖 書 經 費 使 用 率 甚 佳, 至 104 年 2 月 28 日 止 為 81.21%, 為 各 院 之 冠 八 依 103 學 年 度 環 境 清 潔 檢 查 報 告 中 建 議 : 請 各 系 不 要 將 東 西 任 意 堆 砌 在 公 共 空 間, 或 占 據 公 共 空 間 九 勞 動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發 訓 字 第 號 函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有 意 願 申 請 之 系, 請 於 本 (104) 年 3 月 23 日 前 將 申 請 計 畫 書 紙 本 1 式 5 份 計 畫 書 電 子 檔 及 職 場 體 驗 同 意 書 影 本 等 相 關 資 料 繳 交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依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6-1 重 點 工 作 3 卓 越 標 竿 品 質 精 進 內 容, 各 一 級 單 位 於 學 年 度 內 至 少 完 成 一 項 標 竿 學 習, 並 填 報 執 行 成 效 表, 本 院 預 計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 一 ) 選 擇 校 外 某 個 單 位 作 為 標 竿 學 習 的 對 象, 可 採 同 業 學 習 或 跨 業 學 習, 例 如 : 大 學 排 名 系 所 評 鑑 產 學 合 作 激 勵 措 施 招 生 策 略 等 ( 二 ) 卓 越 標 竿 學 習 程 序 : 擬 定 學 習 計 畫 研 究 目 前 情 境 蒐 集 分 析 資 料 執 行 改 善 方 案 評 估 學 習 成 效 ( 三 ) 標 竿 學 習 成 果 分 享 : 各 團 對 解 決 問 題 及 標 竿 學 習 的 工 作 分 享 給 其 他 單 位, 提 升 標 竿 學 習 活 動 的 價 值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之 院 長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 ( 一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項 目 2421 籌 組 參 訪 團 爭 取 國 際 年 會, 目 前 尚 有 預 算 約 22 萬 元, 請 各 院 系 所 有 意 於 104 年 1-7 月 組 團 出 國 爭 取 年 會 者, 儘 速 提 出 研 究 面 向 量 化 指 標 爭 取 舉 辦 國 際 學 術 年 會 籌 組 訪 問 團 數,104 年 度 及 105 年 度 之 目 標 值 均 為 3 ( 二 ) 校 長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指 示 : 本 校 雖 已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與 200 家 企 業 簽 訂 產 學 聯 盟 協 議,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能 夠 真 正 落 實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例 如 : 開 設 課 程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中 原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方 面 有 47 個 就 業 學 程, 本 校 目 前 僅 有 8 個, 請 各 院 系 所 與 簽 約 之 企 業 加 強 連 繫, 儘 快 進 17

19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行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及 業 務 推 展 十 二 請 各 系 加 強 宣 導 教 職 員 生 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教 學 及 行 政 方 面 : 1 請 宣 導 教 師 遵 守 駐 校 及 請 假 規 定, 請 假 及 調 課 ( 實 施 日 前 提 出 ) 特 殊 考 試 ( 開 學 2 週 內 提 出 ) 等 均 須 事 前 告 知 所 屬 單 位 及 學 生, 且 事 後 安 排 補 課 亦 須 先 填 報 教 務 處 核 備 2 師 生 至 國 外 進 行 校 外 教 學 或 參 訪, 請 安 排 於 寒 暑 假 進 行, 以 不 影 響 學 期 間 的 授 課 ; 國 內 校 外 教 學 ( 實 施 日 2 週 前 提 出 ) 須 獲 准 後 始 得 進 行, 且 應 親 自 帶 領 並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3 請 排 課 時 務 必 與 授 課 教 師 確 認 上 課 時 間, 避 免 於 學 生 選 課 後 再 異 動,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以 及 造 成 行 政 作 業 上 的 困 擾 4 請 提 醒 教 師 教 學 計 畫 表 上 傳 申 請 特 殊 考 試, 均 必 須 於 每 學 期 學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提 出 且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請 務 必 依 照 教 學 計 畫 表 實 施 教 學, 減 少 變 動 5 請 宣 導 教 師 務 必 依 照 教 學 計 畫 表 之 規 劃 進 行 教 學 ( 內 容 請 敘 述 完 整, 包 括 成 績 考 評 方 式 校 外 教 學 等 ), 請 謹 慎 考 評, 避 免 成 績 更 正 等 情 形 發 生 6 為 配 合 全 校 執 行 期 中 預 警 輔 導 追 蹤 機 制, 請 宣 導 大 學 部 授 課 教 師 務 必 將 期 中 考 成 績 ( 包 括 : 特 殊 考 試 之 繳 交 報 告 上 台 報 告 等 ) 均 須 提 供 期 中 及 期 末 成 績 亦 請 依 教 務 處 規 定 之 期 限 ( 期 中 考 試 週 結 束 後 2 週 內 及 期 末 考 試 或 畢 業 考 試 結 束 之 翌 日 起 5 日 內 ) 上 傳 7 請 各 系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介 購 有 助 於 教 學 研 究 及 學 生 學 習 的 書 籍 及 期 刊, 並 鼓 勵 導 引 學 生 借 閱, 以 提 升 讀 書 風 氣 8 請 各 系 務 必 將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院 長 會 議 紀 錄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俾 瞭 解 院 務 運 作 情 形 9 請 各 系 務 必 定 期 更 新 中 英 文 網 頁 內 容, 至 少 每 月 5 日 前 要 更 新 1 次 10 本 校 各 教 室 均 禁 食, 但 可 以 飲 水, 請 各 系 務 必 請 教 師 於 授 課 時 協 助 宣 導 ( 二 )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 1 提 醒 使 用 正 版 教 科 書 禁 止 不 法 影 印, 以 免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2 使 用 本 校 合 法 授 權 軟 體 禁 止 使 用 無 授 權 之 應 用 軟 體 3 加 強 公 用 電 腦 的 使 用 約 制 4 請 本 院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校 內 外 辦 理 之 智 財 權 宣 導 活 動 或 課 程 5 教 師 授 課 著 作 權 錦 囊 宣 導 資 料 已 於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網 頁 建 置, 請 自 行 下 載 參 考 運 用, 宣 導 資 料 取 得 途 徑 為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 網 址 : 首 頁 / 著 作 權 / 教 育 宣 導 / 校 園 著 作 權 / 大 學 文 宣 ( 三 ) 落 實 ISO14001 之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政 策 : 遵 守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落 實 污 染 防 治 及 污 染 排 放 減 量 推 動 校 園 及 社 區 環 保 教 育 提 升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節 能 減 碳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及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 四 ) 禁 菸 措 施 : 本 校 各 校 園 均 全 面 禁 菸, 請 師 生 務 必 遵 守 規 定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 通 過 下 列 各 案, 並 將 提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1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成 立 數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案 2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停 招 案 3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起 數 學 學 系 碩 士 班 擬 更 名 為 數 學 學 系 數 據 科 學 碩 士 班 案 ( 二 ) 通 過 下 列 法 規 : 1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事 務 會 議 設 置 規 則 2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規 則 3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規 則 ( 三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於 104 年 3 月 12 日 以 院 理 字 第 號 公 布 實 施 ( 四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數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依 程 序 提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 五 ) 通 過 物 理 系 104 學 年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訂 定 素 養 能 力 操 作 型 定 義 及 對 應 課 程 表, 並 已 將 確 認 後 之 課 程 比 例 ( 矩 陣 表 )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六 ) 通 過 數 學 系 數 學 組 3 年 級 吳 汶 靜 申 請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補 助 案, 數 學 系 已 製 作 傳 票 送 財 務 處 請 款 ( 七 ) 數 學 系 建 議 學 校 撤 除 宮 燈 教 室 內 部 所 安 裝 之 監 視 器 案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回 復 如 下 : 請 將 無 意 願 於 宮 燈 教 室 上 課 之 教 師 名 單 送 本 組, 俾 配 合 更 換 教 室 ( 八 ) 化 學 系 建 議 學 校 修 正 外 車 入 校 原 則 案 18

2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總 務 處 安 全 組 回 復 如 下 : 對 於 未 事 先 申 請 外 車 入 校 車 輛, 各 單 位 也 可 以 撥 打 校 內 分 機 即 可 換 證 入 校 ( 九 ) 物 理 系 杜 昭 宏 主 任 建 議 降 低 校 共 同 通 識 課 程 必 修 學 分 案 教 育 學 院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回 復 如 下 : 涉 及 全 校 整 體 通 識 課 程 之 規 劃, 擬 提 案 上 呈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討 論 ( 預 計 104 年 3 月 24 日 召 開 會 議 ) ( 十 ) 數 學 系 温 啟 仲 主 任 建 議 修 正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開 課 原 則 換 計 開 課 人 數 原 則, 增 列 預 研 生 選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者 依 二 比 一 換 計 開 課 人 數 案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回 復 如 下 : 依 本 校 開 課 原 則 三 開 課 人 數 之 ( 四 ) 換 計 開 課 人 數 原 則 : 大 學 部 學 生 -- 選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者 依 三 比 一 換 計 開 課 人 數, 惟 碩 士 班 課 程, 至 少 須 有 一 名 碩 士 班 學 生 選 修 始 得 開 班, 預 研 生 因 屬 大 學 部 學 生 身 份, 擬 建 議 仍 宜 依 開 課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數 學 系 温 啟 仲 主 任 建 議 延 長 碩 士 班 甄 試 生 正 取 報 到 時 間 為 1 至 2 天 案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回 復 如 下 : 擬 研 議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研 究 所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調 整 為 1 天 (9:00~12:00 13:00~16:00)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一 ) 數 學 系 - 温 啟 仲 主 任 年 春 之 饗 宴 於 104 年 3 月 14 日 舉 行, 本 系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舉 辦 趣 味 競 賽 之 外, 亦 安 排 系 傑 出 系 友 系 所 友 及 教 師 參 與 活 動 中 心 餐 會 及 頒 獎 活 動, 下 午 在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舉 行 各 項 球 賽 活 動, 師 生 及 系 友 參 與 盛 會, 圓 滿 落 幕 2 潘 志 實 老 師 於 104 年 3 月 12 日 擔 任 國 立 屏 北 高 中 來 校 參 訪 之 學 院 介 紹 講 座 講 師,104 年 3 月 27 日 赴 台 北 市 陽 明 高 中 進 行 理 學 院 學 系 簡 介 及 宣 導, 以 及 黃 逸 輝 老 師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赴 桃 園 市 立 南 崁 高 中 擔 任 數 理 化 學 群 模 擬 面 試 委 員, 感 謝 老 師 對 本 系 招 生 的 協 助 及 付 出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A 組 8 人 B 組 10 人 ; 碩 專 班 8 人 ( 二 ) 物 理 系 - 杜 昭 宏 主 任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正 取 5 名, 報 到 5 人 2 教 育 部 第 二 週 期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本 校 訂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舉 辦 內 部 評 鑑, 本 系 專 家 實 地 訪 評 訂 於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3 物 理 補 救 教 學 本 學 期 持 續 於 夜 間 辦 理, 地 點 在 科 學 館 1 樓, 請 鼓 勵 修 習 物 理 相 關 科 目 的 同 學 多 加 利 用 ( 三 ) 化 學 系 - 林 志 興 主 任 2015 年 第 10 屆 鍾 靈 化 學 創 意 競 賽 已 於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舉 辦, 本 年 度 共 有 179 隊 報 名 537 位 高 中 生 前 來 參 賽, 另 有 數 十 位 高 中 老 師 隨 隊 參 與 ; 本 年 度 競 賽 適 逢 10 周 年, 特 舉 辦 慶 祝 大 會, 會 中 邀 請 張 家 宜 校 長 本 系 傑 出 系 友 各 高 中 校 長 及 歷 年 得 獎 者 一 同 慶 祝,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感 謝 所 有 參 與 的 老 師 及 學 生 ( 四 ) 理 學 院 學 士 班 - 王 伯 昌 主 任 1 為 加 強 輔 導 學 生, 擬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於 化 學 館 C001 教 室 舉 辦 學 士 班 選 系 說 明 座 談 會, 由 本 院 三 系 主 任 進 行 學 系 簡 介, 並 說 明 選 系 相 關 作 業, 以 利 學 生 做 出 最 正 確 的 抉 擇 2 學 士 班 計 6 名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五 )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籌 備 處 - 陳 曜 鴻 主 任 1 本 學 程 招 生 海 報 已 於 2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郵 寄 至 北 北 基 等 70 所 高 中 學 校, 目 前 已 至 新 北 市 天 主 教 恆 毅 高 級 中 學 及 新 北 市 竹 圍 高 中 進 行 招 生 作 業 2 由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之 學 生 已 確 定 有 4 名 3 未 來 即 將 進 行 排 課 作 業, 希 望 院 長 及 各 位 老 師 能 在 各 方 面 給 予 支 持 及 協 助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起 擬 取 消 一 年 級 資 統 組 基 礎 數 學 (3/0) 統 計 入 門 (0/3) 以 及 大 四 資 統 組 抽 樣 學 (3/3) 之 實 習 課,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本 校 規 定 學 生 選 課, 正 課 及 實 習 課 均 不 能 衝 堂, 實 習 課 過 多 影 響 學 生 選 課 二 98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自 99 學 年 度 起, 除 組 合 學 外, 其 餘 三 四 年 級 選 修 科 目 實 習 課 取 消 三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102 學 年 度 起 取 消 本 系 數 學 組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 電 腦 在 數 學 19

21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上 的 應 用 組 合 學 以 及 資 統 組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 離 散 數 學 四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榮 譽 學 程 系 專 業 客 製 化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現 有 客 製 化 課 程 為 高 等 微 積 分 二 榮 譽 學 程 從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本 系 客 製 化 課 程 從 102 學 年 度 起 為 高 等 微 積 分 三 增 設 客 製 化 課 程 科 目, 數 學 組 為 幾 何 學, 資 統 組 為 迴 歸 分 析 四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三 :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B 組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為 配 合 本 校 開 課 原 則 及 活 化 課 程 擬 調 整 如 下 : 科 目 選 必 修 原 學 分 數 調 整 後 學 分 數 線 性 模 式 必 3/0 刪 除 高 等 數 理 統 計 必 3/3 3/0 二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1 三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四 :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數 學 組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為 配 合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 科 目 選 必 修 原 學 分 數 調 整 後 學 分 數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必 3/0 0/3 二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1 三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五 :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1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六 : 物 理 系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提 請 討 論 ( 物 理 系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2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七 : 物 理 系 李 明 憲 教 授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計 算 材 料, 提 請 討 論 ( 物 理 系 提 ) 一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3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八 : 化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提 請 討 論 ( 化 學 系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4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九 :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起 新 生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 尖 端 材 料 學 程 籌 備 會 提 ) 一 課 程 規 劃 說 明 及 入 學 起 新 生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詳 附 件 5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20

2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提 案 十 : 理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申 請 資 料 如 下 表, 獎 勵 申 請 表 及 英 文 版 教 學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6(p21~45) 學 期 別 系 別 教 師 必 選 修 開 課 系 年 班 職 稱 學 分 數 課 程 名 稱 104(1) 數 學 系 陳 順 益 選 資 統 組 3 年 級 教 授 3 存 活 分 析 104(2) 數 學 系 陳 順 益 選 資 統 組 3 年 級 教 授 3 存 活 分 析 104(1) 物 理 系 薛 宏 中 選 碩 士 班 1 年 級 副 教 授 3 光 電 材 料 模 擬 104(1) 物 理 系 曹 慶 堂 選 碩 士 班 1 年 級 教 授 3 電 動 力 學 ( 一 ) 104(2) 物 理 系 何 俊 麟 選 碩 士 班 1 年 級 教 授 3 統 計 力 學 ( 一 )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 理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申 請 開 設 講 座 課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依 本 校 講 座 課 程 開 課 原 則 規 定, 講 座 課 程 每 科 為 2 學 分, 每 一 開 課 二 級 教 學 單 位 以 4 學 分 為 限, 各 一 級 教 學 單 位 不 受 此 限, 專 案 核 定, 並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提 具 績 效 報 告, 以 供 評 估 繼 續 開 課 之 參 考 二 104 學 年 度 本 院 及 各 系 擬 申 請 開 設 之 講 座 課 程 共 計 5 科 如 下 : 序 號 開 課 系 級 課 程 名 稱 主 持 教 師 學 期 別 1 院 碩 士 班 共 同 科 科 技 產 業 王 文 竹 林 震 安 第 2 學 期 2 數 學 系 數 學 四 數 學 與 人 生 温 啟 仲 第 1 學 期 3 物 理 系 光 電 三 台 灣 科 技 產 業 林 震 安 第 1 學 期 4 化 學 系 材 化 四 綜 合 應 用 化 學 王 文 竹 第 1 學 期 5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化 學 講 座 李 世 元 第 1 學 期 三 講 座 課 程 開 課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7 四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二 : 理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設 案,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目 前 開 設 4 門, 開 課 系 所 及 科 目 名 稱 如 下 : 學 期 科 目 名 稱 開 課 系 所 學 分 數 必 選 修 教 師 1 社 區 基 礎 數 學 服 務 教 育 數 學 系 數 學 組 3 年 級 2 選 修 吳 漢 銘 2 社 區 基 礎 數 學 服 務 教 育 數 學 系 資 統 組 3 年 級 2 選 修 吳 漢 銘 2 自 然 科 學 服 務 教 育 物 理 系 應 物 組 3 年 級 1 選 修 鄭 振 益 2 社 區 基 礎 科 學 服 務 教 育 化 學 系 材 化 組 4 年 級 2 選 修 陳 巧 貞 二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課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8 三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 理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共 同 科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9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四 :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更 名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為 因 應 碩 士 班 生 源 減 少 擴 大 招 生, 及 強 化 碩 班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建 議 更 名 為 數 學 與 數 據 科 學 碩 士 班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及 計 畫 書,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本 系 與 財 金 系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設 立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學 分 學 程,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轉 型 為 淡 21

23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以 達 落 實 產 學 界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輔 導 學 生 與 業 界 接 軌 並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二 計 畫 書 及 規 則, 詳 附 件 10 提 案 十 六 : 淡 江 大 學 物 理 系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及 計 畫 書, 提 請 討 論 ( 物 理 系 提 ) 一 物 理 系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11 二 本 案 業 經 物 理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七 :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實 務 應 用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提 請 討 論 ( 化 學 系 提 ) 一 化 學 系 實 務 應 用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詳 附 件 12 二 本 案 業 經 化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 陳 繼 浩 博 士 擬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於 化 學 系 進 行 獨 立 博 士 後 研 究 學 者 案, 提 請 討 論 ( 化 學 系 提 ) 一 陳 博 士 擬 以 獨 立 博 士 後 研 究 學 者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104 年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若 該 計 畫 通 過 科 技 部 審 核, 將 與 本 系 林 孟 山 教 授 合 作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內 容 二 本 案 業 經 化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動 議 案 : 物 理 系 開 設 之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課 程, 承 認 為 物 理 系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科 目, 提 請 討 論 ( 物 理 系 提 ) 一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二 本 案 業 經 物 理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伍 列 席 單 位 報 告 ( 教 務 處 蘇 許 秀 凰 組 長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排 課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以 不 連 續 授 大 學 部 同 一 班 級 同 一 門 課 程 三 小 時 以 上 ( 含 ) 為 原 則 另 專 任 教 師 以 每 日 排 課 日 間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夜 間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日 夜 合 併 則 不 超 過 六 小 時 為 原 則 為 落 實 本 辦 法,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將 確 實 執 行 上 述 規 定, 請 各 系 所 轉 知 所 屬 任 課 教 師 知 照 二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請 任 課 教 師 儘 量 親 自 監 考, 因 故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監 考 時, 請 由 本 校 教 師 助 教 或 研 究 生 ( 不 得 由 大 學 部 學 生 校 外 人 士 或 無 監 考 經 驗 之 本 校 職 員 ) 代 理, 代 理 者 應 詳 閱 監 試 注 意 事 項 三 講 座 課 程 開 課 計 畫 表 中 所 訂 之 主 講 人 姓 名, 至 學 期 結 束 前 核 銷 經 費 時, 發 現 主 講 人 與 原 計 畫 所 訂 不 同, 甚 至 會 有 完 全 不 一 之 狀 況 發 生 請 各 系 所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主 講 人 之 安 排, 盡 量 依 原 計 畫 執 行 四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已 修 正, 新 版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將 請 通 核 中 心 書 寫 一 封 信 給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說 明 如 何 修 讀 通 識 課 程 之 31 學 分, 並 隨 入 學 通 知 寄 發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31 學 分 係 為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必 修 學 分, 涉 及 結 構 更 動, 因 屬 全 校 性, 統 一 由 教 務 處 更 正, 無 需 結 構 外 審, 倘 有 學 系 因 專 業 課 程 之 修 正 涉 及 結 構 外 審 時, 其 外 審 表 格 請 使 用 課 務 組 更 正 之 新 版 表 格 陸 散 會 ( 下 午 1 時 ) 22

2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工 學 大 樓 E830 會 議 室 主 席 : 何 院 長 啟 東 出 席 : 院 務 會 議 委 員 ( 詳 簽 到 單 ) 壹 影 片 播 放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103 年 度 卓 越 計 畫 成 果 紀 錄 : 莊 婉 虹 貳 主 席 致 詞 一 本 院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以 本 校 名 義 主 辦 2015 海 峽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與 能 源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本 論 壇 係 與 台 灣 永 續 能 源 研 究 基 金 會 合 辦 104 年 1 月 6 日 與 機 電 系 楊 主 任 航 太 系 湯 主 任 至 台 灣 永 續 能 源 研 究 基 金 會 參 加 2015 海 峽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與 能 源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第 3 次 籌 備 會 議, 會 中 除 報 告 論 壇 籌 備 進 度 外, 雙 方 並 就 論 壇 日 期 主 題 分 工 及 相 關 期 程 討 論 並 做 確 認 目 前 已 完 成 計 畫 書 規 劃 並 由 建 築 系 黃 主 任 協 助 完 成 論 壇 海 報 會 議 手 冊 邀 請 函 之 設 計 二 請 各 系 交 換 生 回 國 後, 提 供 A4 一 頁 之 出 國 心 得 ( 加 入 照 片 ), 以 利 在 新 學 年 度 傳 送 給 本 院 一 二 年 級 的 導 師 分 送 給 同 學, 鼓 勵 同 學 加 入 交 換 生 的 行 列 三 本 院 各 系 申 請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案 計 54 件 四 本 院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公 告 受 理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編 修 費 補 助 申 請,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104 年 4 月 30 日 止 請 各 系 再 轉 知 教 師, 請 符 合 條 件 之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五 研 發 處 104 年 2 月 6 日 公 告 淡 江 大 學 傑 出 研 究 教 師 設 置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本 要 點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具 優 異 研 究 潛 能 者, 通 過 核 定 者 發 給 研 究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請 各 系 符 合 條 件 之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六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104 年 1 月 30 日 公 告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學 海 築 夢 專 案 計 畫 作 業 辦 法, 國 際 處 並 提 供 申 請 計 畫 書 範 本 至 院, 請 本 院 各 系 鼓 勵 所 屬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本 院 計 有 化 材 系 提 出 1 件 申 請 案 七 因 應 IEET 修 訂 認 證 規 範, 要 求 參 與 認 證 的 系 所 必 須 在 2017 年 以 前, 將 capstone course 總 整 課 程 納 入 大 學 部 課 程 中, 本 院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中 午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呂 良 正 教 授 至 院 演 講 capstone course, 參 加 人 員 包 括 各 系 主 任 教 師 2 名 ( 包 括 負 責 規 劃 之 老 師 ) 有 興 趣 之 教 師 及 各 系 助 理 1 名 八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104 年 2 月 24 日 公 告 辦 理 103(2)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社 群 / 讀 書 會 行 動 方 案, 本 院 八 系 均 已 提 出 申 請 案 九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室 104 年 2 月 5 日 OA 通 知, 補 助 各 院 國 際 交 流 接 待 費 及 各 系 國 際 交 流 接 待 費, 每 院 及 每 系 各 補 助 5,000 元, 該 款 項 將 直 接 流 用 至 各 單 位 預 算 內 另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專 任 教 師 論 文 譯 稿 及 潤 稿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各 院 補 助 額 度 除 商 管 學 院 為 6 萬 6,000 元 外, 餘 各 院 皆 為 3 萬 3,000 元 該 款 項 將 直 接 流 用 至 各 院 預 算 內 十 本 學 期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勵 及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已 公 告 申 請,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104 年 5 月 15 日, 請 各 系 協 助 公 告 並 轉 知 符 合 獎 勵 資 格 之 學 生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叁 報 告 事 項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院 長 會 議 ( ) 主 席 報 告 節 錄 : ( 一 ) 校 長 於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指 示,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提 升 研 究 獎 助 的 品 質 及 教 學 獎 勵 的 比 重 其 中 有 關 提 升 研 究 獎 助 品 質 部 分, 人 力 資 源 處 已 修 正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將 於 今 天 會 議 中 討 論, 修 正 重 點 即 在 於 高 品 質 論 文 的 獎 勵 及 增 加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的 獎 勵 修 正 方 向 主 要 為 二 方 面 : 1 調 降 研 究 獎 勵 總 金 額, 希 望 提 高 教 學 獎 勵 金 額, 以 拉 近 研 究 獎 勵 和 教 學 獎 勵 的 距 離 2 調 降 研 究 獎 勵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如 研 究 品 質 佳 者, 獎 勵 金 額 不 減 反 增 ; 品 質 相 對 較 差 者, 領 取 的 獎 勵 則 較 少 在 教 學 獎 勵 比 重 部 分, 教 學 獎 勵 與 研 究 獎 勵 的 比 重 差 距 需 縮 小, 惟 應 如 何 提 高 教 學 獎 勵, 請 各 學 院 研 議 並 蒐 集 意 見 送 請 人 力 資 源 處 彙 整 後, 再 提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 二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 專 簽 陳 報 本 校 2014 年 7 月 版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表 現 之 分 析 報 告, 校 長 核 示 教 學 單 位 確 實 執 行, 學 副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本 室 於 11 月 26 日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如 何 持 續 提 升 本 校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討 論 結 果, 請 各 院 協 助 辦 理 推 動 事 項 如 下 : 2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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