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李 學 澄 范 有 偉 賴 冠 仲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葉 光 章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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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Deloitte Monthly 2015 從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看 兩 岸 布 局 Deloitte Monthly 國 際 議 題 產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月 刊

2 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李 學 澄 范 有 偉 賴 冠 仲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葉 光 章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龔 則 立 簡 秀 芬 吳 品 儀 黃 瀞 瑢 美 編 : 林 淑 琴 戴 文 珮 林 聖 鈜 編 輯 組 : 侯 立 仁 范 麗 君 楊 怡 芳 彭 為 德 祁 靜 芬 黃 麗 珊 徐 郁 琄 陳 玉 玲 周 惠 珍 郭 卉 玹 謝 佩 紋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版, 為 提 供 更 新 更 即 時 的 國 際 議 題 產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及 相 關 法 令 予 各 界 參 閱, 特 將 原 來 的 資 料 報 導 月 刊, 自 民 國 93 年 12 月 號 起, 正 名 改 版 為, 每 月 10 號 出 刊,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歡 迎 各 界 投 稿 歡 迎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財 務 與 企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 惟 作 品 必 須 未 曾 發 表 於 任 何 報 章 雜 誌 及 網 路 平 台 投 稿 文 章 字 數 限 5000 字 以 內, 並 在 每 月 20 號 截 稿 前 將 文 章 回 傳 至 編 輯 組 編 輯 組 保 留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權 編 輯 聯 絡 人 吳 品 儀 小 姐 (02) #2691, elawu@deloitte.com.tw 黃 瀞 瑢 小 姐 (02) #2993, rubhuang@deloitte.com.tw 立 即 免 費 訂 閱 填 寫 資 料 並 選 擇 主 題 訂 閱 電 子 月 刊 3

3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從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看 兩 岸 布 局 BEPS 的 發 展 與 未 來 Deloitte Monthly 4

4 Contents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6 從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看 兩 岸 布 局 10 BEPS 的 發 展 與 未 來 稅 務 面 面 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12 國 際 動 態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14 比 利 時 / 越 南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16 香 港 /15 年 度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之 稅 款 寬 減 及 2015/16 年 度 子 女 免 稅 額 之 調 高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17 因 應 十 三 五 規 劃 出 台 台 商 應 掌 握 稅 改 方 向!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19 CSI:Cyber 之 企 導 入 數 位 鑑 識 機 制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22 關 鍵 報 告 : 大 數 據 時 代 如 何 從 供 應 鏈 海 量 資 料 中 獵 尋 金 雞 母 或 害 群 之 馬 25 企 永 續 發 展 與 營 秘 密 保 護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28 IFRS 9 對 台 灣 金 融 之 挑 戰 - 實 務 篇 32 優 化 預 測 作 的 探 索 與 揭 密 專 家 觀 點 39 零 售 邁 向 全 路 時 代 之 趨 勢 觀 察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1 企 內 控 建 立 法 令 遵 循 機 制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3 公 私 合 夥 基 礎 建 設 創 造 1+1>2 理 仁 法 律 專 欄 44 面 對 競 爭 者 之 惡 意 挖 角, 企 該 如 何 主 張 權 利 達 法 律 專 欄 47 美 國 參 議 院 開 始 嘗 試 進 一 步 遏 止 專 利 流 氓 焦 點 報 導 49 快 攻 東 協! 攜 手 全 品 會 打 造 亞 洲 盃 新 星 出 奇 制 勝 助 攻 進 軍 東 協 印 度 市 場 51 證 所 稅 明 年 元 旦 退 場! 未 上 市 櫃 家 族 企 股 權 調 整 不 受 證 所 稅 影 響 52 零 售 4.0 翻 轉 消 費 模 式! : 數 位 化 浪 潮 逆 襲 零 售 全 面 啟 動 智 慧 革 命 法 規 輯 要 54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中 國 稅 法 會 計 審 計 資 會 計 新 動 態 37 整 合 性 報 告 書 時 代 來 臨 60 證 管 /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65 講 座 出 版 5

5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看 兩 岸 布 局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一 前 言 海 峽 兩 岸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及 加 強 稅 務 合 作 協 議 ( 以 下 簡 稱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 在 歷 經 多 次 兩 岸 高 峰 會 議 討 論 後, 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 雙 方 完 成 簽 署, 雖 目 前 尚 待 兩 岸 完 成 各 自 的 法 定 程 序, 方 能 於 生 效 日 的 隔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然 而, 兩 岸 三 地 的 企 皆 相 當 關 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所 帶 來 的 租 稅 優 惠 及 相 關 的 稅 務 影 響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除 了 協 議 所 列 的 租 稅 減 免 優 惠 ( 詳 表 一 ) 及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外, 亦 有 企 最 為 擔 憂 的 資 交 換 及 稅 務 合 作 交 流, 更 考 量 兩 岸 間 歷 史 背 景 因 素 及 特 殊 的 投 資 架 構 而 將 適 用 對 象 擴 大 至 兩 岸 的 居 住 者 以 及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 在 兩 岸 任 一 方 的 第 三 地 公 司 表 1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各 類 所 得 減 免 措 施 彙 總 表 所 得 類 型 營 利 潤 海 空 運 輸 說 明 企 在 對 方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未 構 成 常 設 機 構 或 未 經 由 常 設 機 構 營 者, 取 得 之 營 利 潤 免 稅 例 如 : 台 商 在 大 陸 設 立 發 貨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183 天 以 下 或 在 大 陸 承 包 工 程 1 年 以 下, 不 構 成 常 設 機 構 海 空 運 輸 事 在 對 方 取 得 之 收 入 及 利 潤 ( 包 括 直 航 非 直 航 及 計 時 計 程 或 光 船 出 租 之 收 入 及 利 潤 ) 免 稅 1. 股 利 上 限 稅 率 : 公 司 直 接 持 股 25% 以 上 5%; 其 他 10% 投 資 所 得 2. 利 息 上 限 稅 率 :7%; 政 府 或 百 分 之 百 公 股 銀 行 等 取 得 之 利 息 免 稅 3. 權 利 金 上 限 稅 率 :7% 封 面 故 事 1. 原 則 上 轉 讓 股 份 所 得 免 稅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2. 惟 若 一 方 企 轉 讓 之 股 份 的 50% 以 上 價 值 直 接 或 間 接 來 自 另 一 方 的 不 動 產, 其 取 得 的 收 益 另 一 方 可 以 課 稅 個 人 勞 務 所 得 短 期 出 差 且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個 人 勞 務 所 得 免 稅 移 轉 訂 價 相 對 應 調 整 提 供 移 轉 訂 價 相 對 應 調 整, 解 決 關 係 企 交 易 兩 岸 重 複 課 稅 問 題 6

6 二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EM) 認 定 及 應 用 之 考 量 台 商 過 去 因 法 規 要 求, 普 遍 透 過 第 三 地 公 司 間 接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於 考 量 此 歷 史 背 景 因 素,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規 範 若 第 三 地 公 司 其 PEM 位 於 台 灣 或 中 國 大 陸, 亦 可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雖 然, 我 國 所 得 稅 法 增 訂 第 43 條 之 4 尚 未 修 法 過 將 PEM 在 台 灣 的 第 三 地 公 司 視 為 我 國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基 於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係 一 特 別 法, 第 三 地 公 司 可 依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申 請 PEM 在 台 以 享 受 稅 率 優 惠, 惟 第 三 地 公 司 同 時 亦 需 負 擔 我 國 所 得 稅 甚 至 其 他 相 關 稅 負 之 納 稅 義 務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定 義 第 三 地 公 司 之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必 須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方 得 適 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 1. 作 出 重 大 經 營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決 策 的 人 為 該 一 方 居 住 之 個 人 或 總 機 構 在 該 一 方 之 企, 或 做 出 該 等 決 策 之 處 所 在 該 一 方 ; 2. 財 務 報 表 會 計 帳 部 紀 錄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或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之 製 作 或 儲 存 處 所 在 該 一 方 ; 3. 實 際 執 行 主 要 經 營 活 動 的 處 所 在 該 一 方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之 優 點 及 潛 在 影 響 第 三 地 公 司 透 過 認 定 PEM 的 方 式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時, 除 了 立 即 享 有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之 租 稅 優 惠 外, 企 應 一 併 考 量 第 三 地 公 司 應 負 擔 的 納 稅 義 務 及 相 關 稅 務 遵 循 成 本 之 影 響 此 外, 第 三 地 公 司 透 過 認 定 PEM 的 方 式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時, 往 後 年 度 是 否 維 持 PEM 所 在 地 納 稅 義 務 人 身 分, 是 由 第 三 地 公 司 自 行 主 張 抑 或 由 稽 徵 機 關 予 以 認 定, 目 前 尚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三 租 稅 協 議 生 效 後 對 大 陸 投 資 架 構 之 檢 視 企 投 資 架 構 調 整 及 資 金 應 用 於 現 行 台 商 間 接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架 構 下, 若 欲 將 大 陸 地 區 之 盈 餘 匯 回 台 灣, 以 第 三 地 公 司 認 定 PEM 在 台 灣 申 請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便 可 適 用 股 利 優 惠 扣 繳 稅 率 待 第 三 地 公 司 將 盈 餘 繼 續 發 放 回 台 灣 母 公 司 時, 除 可 享 國 內 轉 投 資 收 益 免 稅 外, 第 三 地 公 司 所 繳 納 我 國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的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亦 可 帶 入 台 灣 母 公 司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有 助 境 內 股 東 節 省 稅 負 惟 若 大 陸 地 區 的 盈 餘 擬 留 下 再 進 行 投 資, 則 可 考 慮 是 否 有 必 要 申 請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以 防 增 加 第 三 地 公 司 的 稅 負 成 本 立 即 之 優 點 潛 在 之 影 響 申 請 適 用 當 年 度 第 三 地 公 司 若 有 營 利 潤, 將 被 視 為 PEM 所 在 地 之 稅 務 居 民 被 課 徵 所 得 稅 股 利 利 息 及 權 利 金 適 用 優 惠 扣 繳 稅 率 支 付 服 務 費 用 有 機 會 申 請 營 利 潤 免 扣 繳 避 免 股 權 移 轉 產 生 之 雙 重 課 稅 1 須 遵 循 稅 務 居 民 國 申 報 義 務 之 成 本 ( 如 : 扣 繳 義 務 辦 理 暫 繳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ICA 帳 戶 設 立 所 得 稅 基 本 稅 額 是 否 須 申 報 營 稅 等 ) 租 稅 協 議 效 力 雖 不 溯 及 既 往, 但 稅 局 仍 可 能 利 用 移 轉 訂 價 或 經 濟 實 質 課 稅 等 方 式, 檢 視 第 三 地 公 司 過 去 所 保 留 之 利 潤 是 否 合 理 第 三 地 公 司 是 否 僅 為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年 度 之 PEM 所 在 地 的 稅 務 居 民, 抑 或 一 旦 申 請 租 稅 協 議 往 後 年 度 均 被 認 定 為 稅 務 居 民 註 1: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僅 針 對 投 資 收 益 已 繳 納 大 陸 地 區 或 第 三 地 之 所 得 稅, 得 自 台 灣 應 納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額 中 扣 抵, 處 分 股 權 利 得 所 繳 納 大 陸 地 區 之 所 得 稅, 尚 無 法 自 台 灣 的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額 中 扣 抵 封 面 故 事 7

7 封 面 故 事 承 上 所 述, 第 三 地 公 司 一 旦 以 第 三 地 公 司 認 定 PEM 在 台 申 請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後, 若 往 後 年 度 均 被 視 為 台 灣 之 稅 務 居 民, 除 須 負 擔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之 外, 盈 餘 不 匯 回 之 年 度 亦 可 能 有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 所 得 稅 及 其 他 稅 務 遵 循 義 務, 企 應 思 考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後 就 長 期 規 劃 而 言 是 否 有 達 到 預 期 效 益 進 一 步 探 討, 企 考 慮 是 否 進 行 間 接 投 資 轉 為 直 接 投 資 的 投 資 架 構 調 整 時, 亦 需 考 慮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時 所 牽 涉 資 本 利 得 的 稅 務 議 題 第 三 地 公 司 同 樣 得 採 用 認 定 PEM 在 台 灣 申 請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以 享 受 資 本 利 得 在 中 國 大 陸 不 課 稅, 僅 於 台 灣 認 列 資 本 利 得 納 稅 的 稅 務 優 惠, 但 同 時 應 評 估 第 三 地 公 司 認 定 為 PEM 在 台 灣 後, 資 本 利 得 須 於 當 年 度 課 徵 我 國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外, 尚 須 考 慮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 所 得 稅 的 稅 務 成 本, 此 外, 也 需 評 估 原 投 資 架 構 中 第 三 地 公 司 法 律 防 火 牆 保 護 效 果 是 否 仍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惟 無 論 是 否 適 用 租 稅 協 議, 若 對 大 陸 被 投 資 企 有 股 權 轉 讓 之 安 排 時, 建 議 該 被 投 資 企 於 股 權 轉 讓 前 先 行 分 配 股 利, 以 避 免 同 一 盈 餘 有 重 複 課 稅 的 損 失 四 協 議 生 效 後 對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之 影 響 近 年 來 兩 岸 稅 務 機 關 皆 將 移 轉 訂 價 列 為 稅 務 查 核 之 重 點 項 目, 有 鑑 於 兩 岸 關 係 企 間 交 易 頻 繁, 且 兩 岸 稅 務 機 關 於 常 規 交 易 之 認 定 上 有 諸 多 相 異 之 處, 過 去 企 若 因 兩 岸 關 係 企 受 控 交 易 被 一 方 稅 局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時, 被 調 整 的 稅 負 並 無 法 於 交 易 另 一 方 的 關 係 企 做 相 對 應 的 稅 負 調 整, 因 而 使 集 團 蒙 受 雙 重 課 稅 的 損 失 租 稅 協 定 即 是 要 消 除 納 稅 義 務 人 雙 重 課 稅 的 情 形,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於 本 文 中 述 明 若 一 方 對 關 係 企 交 易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另 一 方 如 認 為 該 項 調 整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則 應 作 合 理 的 相 對 應 調 整 因 此, 待 協 議 生 效 後, 若 企 與 其 關 係 企 各 為 兩 岸 之 稅 務 居 民, 其 受 控 交 易 於 一 方 受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有 調 整 課 稅 所 得 造 成 集 團 於 兩 岸 被 雙 重 課 稅 之 情 況, 企 可 向 另 一 方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相 對 應 調 整 然 而, 我 們 的 實 務 經 驗 可 知 雙 方 稅 務 機 關 針 對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觀 點 有 諸 多 歧 異, 以 台 灣 公 司 常 被 要 求 針 對 外 派 大 陸 員 工 以 其 薪 資 加 成 向 大 陸 關 係 企 收 取 服 務 費 用 為 例, 雖 台 灣 公 司 於 稅 務 申 報 時 被 要 求 加 計 此 服 務 收 入, 但 大 陸 關 係 企 於 當 地 稅 務 申 報 時, 卻 往 往 因 為 無 法 過 2015 年 16 號 文 中 針 對 關 係 企 勞 務 費 支 付 之 必 要 性 等 六 大 原 則 測 試, 而 無 法 於 稅 上 認 列 此 費 用 然 而 隨 著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的 簽 訂, 企 被 賦 予 了 申 請 消 除 雙 重 課 稅 的 權 利, 若 雙 方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看 法 不 一 致, 則 交 易 雙 方 任 一 方 可 於 三 年 內 向 其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相 互 協 商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 若 稅 務 機 關 認 定 此 雙 重 課 稅 之 現 象 屬 實, 且 企 並 未 有 藉 此 逃 避 納 稅 義 務 之 情 事, 則 雙 方 稅 務 機 管 應 協 商 以 免 除 此 雙 重 課 稅 情 況 除 上 述 相 互 協 商 機 制 外,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亦 提 供 了 兩 岸 居 民 企 另 一 個 預 先 免 除 雙 重 課 稅 的 機 制, 即 雙 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 或 稱 雙 邊 預 先 訂 價 安 排 ) 的 申 請 藉 由 雙 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的 申 請, 企 有 機 會 主 動 與 兩 岸 稅 務 機 關 確 定 在 其 受 控 交 易 中, 兩 岸 關 係 企 所 應 保 留 之 合 理 利 潤, 換 而 言 之, 未 來 若 交 易 雙 方 企 獲 利 皆 落 於 核 准 之 常 規 交 易 區 間 內, 則 當 地 稅 局 將 不 再 對 企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方 面 的 稅 務 調 整 如 此 以 來 除 可 減 低 集 團 的 稅 務 不 確 定 外, 亦 可 增 加 集 團 整 體 預 算 編 制 的 準 確 性 如 上 所 言,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的 確 提 供 了 跨 國 企 一 個 降 低 雙 重 課 稅 的 機 會, 然 而, 無 論 MAP 或 雙 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的 申 請, 先 決 條 件 皆 為 企 需 能 提 出 一 套 合 理 且 一 致 性 的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供 稅 務 機 關 審 查 此 外, 隨 著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d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簡 稱 "BEPS") 行 動 方 案 的 定 案, 兩 岸 之 法 規 將 陸 續 向 國 際 接 軌, 中 國 大 陸 於 2015 年 9 月 所 出 台 的 特 別 納 稅 8

8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徵 求 意 見 稿 ) 中 已 納 入 集 團 報 告 主 檔 (Master file) 及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的 概 念, 台 灣 預 計 也 會 修 法 納 入 相 關 規 範, 在 此 趨 勢 下, 跨 國 集 團 之 移 轉 訂 價 安 排 會 越 趨 透 明 化, 建 議 企 應 把 握 新 政 策 上 路 前 的 時 間, 及 時 評 估 現 行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方 能 發 揮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避 免 重 複 課 稅 的 效 益 五 我 們 的 建 議 受 兩 岸 稅 法 差 異 而 無 所 適 從 的 企 確 實 因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開 啟 了 一 扇 機 會 之 門, 然 而 亦 要 提 醒 企,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並 非 解 決 一 切 稅 務 問 題 的 萬 靈 丹, 企 過 去 若 有 透 過 第 三 地 交 易 等 特 殊 目 的 安 排, 亦 會 隨 之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的 生 效 及 後 續 兩 岸 對 BEPS 行 動 方 案 的 遵 循 陸 續 被 要 求 公 開 進 行 檢 視 故 在 這 兩 岸 稅 務 協 商 的 大 門 將 被 開 啟 的 前 夕, 建 議 企 應 先 自 行 檢 視 現 有 投 資 架 構 受 控 交 易 流 程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及 員 工 派 遣 制 度, 與 專 家 討 論 可 能 的 風 險 及 若 進 行 投 資 架 構 或 交 易 流 程 調 整 為 集 團 長 期 營 運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同 時 考 慮 法 律 及 資 金 面 等 非 稅 務 因 素, 從 集 團 總 部 的 觀 點 將 關 係 企 的 角 色 定 位 各 關 聯 企 間 之 交 易 流 程 合 理 性 逐 一 確 認, 進 而 制 訂 一 致 性 的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以 及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方 能 放 心 享 受 租 稅 協 議 帶 來 的 權 益 及 優 惠 封 面 故 事 9

9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張 豐 淦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的 發 展 與 未 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豐 淦 會 計 師 陳 宥 嘉 協 理 隨 著 經 濟 及 企 全 球 化 與 數 位 經 濟 的 蓬 勃 發 展, 越 來 越 多 的 跨 國 企 藉 由 各 國 稅 法 之 差 異, 將 利 潤 移 轉 至 低 稅 率 或 零 稅 率 的 地 區 這 兩 年 來 亦 不 乏 有 國 際 知 名 企 被 部 分 政 府 或 歐 盟 等 組 織 指 控 透 過 移 轉 訂 價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預 先 核 釋 (advance ruling) 方 式 取 得 稅 收 補 助 知 名 大 廠 透 過 例 如 雙 愛 爾 蘭 (Double Irish) 荷 蘭 三 明 治 (Dutch Sandwich) 等 投 資 架 構 降 低 整 體 稅 負, 使 得 這 些 跨 國 企 有 效 稅 率 與 其 全 球 收 入 或 所 得 不 成 比 例 而 運 用 各 國 稅 制 差 異 進 行 的 租 稅 規 劃 越 來 越 普 遍, 導 致 各 國 稅 基 流 失 之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為 了 遏 制 跨 國 企 規 避 全 球 納 稅 義 務 侵 蝕 各 國 稅 基 的 行 為,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因 應 G20 之 要 求, 於 2013 年 2 月 提 出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 下 簡 稱 BEPS") 報 告, 同 年 7 月 宣 佈 15 項 BEPS 行 動 方 案, 並 於 今 年 10 月 發 佈 了 15 項 行 動 方 案 的 最 終 研 究 報 告 及 一 份 解 釋 性 聲 明 卻 沒 有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的 實 體 (cash boxes) 將 不 會 享 有 任 何 超 額 利 潤 等 概 念 至 於 國 別 報 告 (CbCR,BEPS 行 動 方 案 13), 符 合 相 關 條 件 的 跨 國 企 必 須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交 給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只 要 透 過 租 稅 協 定 稅 務 資 互 換 協 定 或 者 稅 務 互 助 協 定, 政 府 都 可 透 過 資 交 換 程 序 取 得 跨 國 企 在 各 地 區 的 相 關 資 另 外, 即 將 生 效 的 行 動 方 案 亦 將 影 響 提 供 專 利 盒 (patent box) 或 其 他 類 似 智 慧 財 產 權 稅 收 優 惠 制 度 的 國 家 盧 森 堡 荷 蘭 愛 爾 蘭 等 將 首 當 其 衝 2. 可 能 在 2017 年 或 者 之 後 實 施 的 行 動 計 畫 針 對 混 合 錯 配 (BEPS 行 動 方 案 2) 的 建 議, 對 此 公 開 表 示 支 持 的 國 家 數 量 不 多, 而 法 國 等 國 家 認 為 混 合 錯 配 在 其 現 行 法 律 下 已 經 無 法 奏 效 封 面 故 事 BEPS 最 終 研 究 報 告 重 點 摘 錄 1. 首 波 生 效 的 BEPS 行 動 方 案 最 先 生 效 的 是 移 轉 訂 價 (BEPS 行 動 方 案 ) 相 關 行 動 方 案 雖 然 整 合 後 的 新 版 本 不 會 在 2017 年 之 前 發 佈, 但 部 分 國 家 已 經 開 始 採 納 營 利 潤 歸 屬 於 產 生 利 潤 的 經 濟 活 動 獲 得 收 益 實 體 必 須 能 控 制 產 生 潛 在 收 益 的 風 險 無 形 資 產 的 法 定 所 有 權 不 足 以 成 為 獲 得 超 額 回 報 的 充 分 條 件 只 擁 有 大 量 資 本 在 利 息 扣 除 限 制 (BEPS 行 動 方 案 4 ) 方 面, 報 告 建 議 按 公 司 利 息 稅 負 折 舊 前 利 潤 (EBITDA) 的 一 定 比 例 如 10%-30% 或 集 團 所 支 付 予 第 三 方 利 息 費 用 做 為 上 限 澳 洲 表 示 不 會 實 施 這 項 行 動 方 案, 德 國 和 部 分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認 為 其 現 有 法 律 已 經 大 致 符 合 該 行 動 計 畫 的 要 求 美 國 國 會 和 財 政 部 雖 然 有 意 採 取 利 息 扣 除 限 額 規 定, 但 不 會 單 獨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但 可 能 作 為 公 司 所 得 稅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英 國 則 可 能 在 今 年 年 底 就 如 何 執 行 該 行 動 方 案 進 行 徵 詢 10

10 3.OECD 未 來 兩 年 工 作 目 標 超 過 9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即 將 於 2015 年 11 月 5 日 討 論 多 邊 工 具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並 預 計 在 2016 年 底 前 完 成 以 利 各 國 後 續 租 稅 協 定 的 修 訂, 內 容 包 括 常 設 機 構 (BEPS 行 動 方 案 7) 稅 收 協 定 濫 用 (BEPS 行 動 方 案 6)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BEPS 行 動 方 案 14), 及 部 分 針 對 混 合 錯 配 等 方 面 的 修 訂 其 他 工 作 包 括 修 訂 不 良 競 爭 優 惠 稅 制 相 關 標 準 (BEPS 行 動 方 案 5) 討 論 特 定 案 件 如 基 金 的 租 稅 協 定 適 用 (BEPS 行 動 方 案 6) 集 團 利 息 費 用 扣 除 額 計 算 及 針 對 銀 行 保 險 的 特 殊 規 定 (BEPS 行 動 方 案 4) 常 設 機 構 之 利 潤 歸 屬 (BEPS 行 動 方 案 7) 金 融 交 易 之 移 轉 訂 價 及 利 潤 分 割 法 的 使 用 等 BEPS 行 動 方 案 是 否 遏 止 了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空 間? BEPS 核 心 在 於 提 升 國 際 租 稅 制 度 的 一 致 性 實 質 性 與 透 明 度 透 過 國 際 租 稅 規 則 的 重 建 多 邊 稅 收 合 作 的 展 開, 有 利 於 避 免 各 國 採 取 單 邊 行 動 造 成 對 跨 國 企 的 重 複 課 稅 雙 重 不 課 稅 以 及 對 國 際 經 濟 的 傷 害 由 此 可 見, 跨 國 企 未 來 的 稅 務 遵 循 成 本 將 大 幅 增 加, 也 將 面 對 全 球 關 係 企 與 投 資 架 構 交 易 安 排 與 資 揭 露 之 責 任, 影 響 層 面 並 非 僅 限 於 稅 賦 成 本 之 控 管, 還 擴 及 了 企 營 運 活 動 安 排 及 企 形 象 未 來 各 國 稅 局 在 查 核 時, 將 更 加 重 視 經 濟 與 交 易 安 排 的 實 質 性 我 國 的 跨 國 企 亦 應 正 視 此 一 議 題, 藉 由 檢 視 集 團 現 有 之 投 資 架 構 及 營 運 活 動 及 利 潤 分 配 並 作 出 適 當 合 理 調 整, 以 減 輕 未 來 各 國 全 面 實 行 BEPS 行 動 方 案 後 面 臨 之 風 險 封 面 故 事 11

11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國 際 動 態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愛 爾 蘭 公 布 2016 財 政 預 算 案 愛 爾 蘭 政 府 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公 布 2016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此 預 算 案 涉 及 BEPS 相 關 議 題 分 別 係 為 行 動 計 畫 5 關 聯 法 (Nexus approach) 下 要 求 專 利 盒 的 租 稅 優 惠 之 規 定 及 行 動 計 畫 13 移 轉 訂 價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行 動 計 畫 5 知 識 產 權 專 利 盒 關 聯 法 行 動 計 畫 5 關 聯 法 是 在 觀 察 知 識 產 權 專 利 盒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x) 制 度 下 對 於 納 稅 人 取 得 可 享 優 惠 的 R&D 活 動 給 予 有 條 件 式 的 利 益, 而 愛 爾 蘭 政 府 在 2016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正 式 宣 布 一 項 新 的 知 識 發 展 盒 (Knowledge Development Box, KDB) 之 法 案, 該 法 案 可 能 係 世 界 上 第 一 項 符 合 行 動 計 畫 5 關 聯 法 所 要 求 知 識 產 權 專 利 盒 規 定 此 知 識 發 展 盒 係 為 愛 爾 蘭 籍 公 司 從 特 定 專 利 權 與 著 作 權 軟 體 之 相 關 R&D 活 動 衍 生 而 來 之 所 得 提 供 6.25% 優 惠 稅 率 ( 原 公 司 所 得 稅 名 目 稅 率 為 12.5%) 愛 爾 蘭 政 府 預 計 將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後 之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適 用 另 外, 據 瞭 解, 英 國 與 義 大 利 也 展 開 知 識 產 權 專 利 盒 相 關 立 法 動 作 行 動 計 畫 13 國 別 報 告 相 關 規 定 愛 爾 蘭 政 府 在 2016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規 定 其 全 球 營 收 超 過 7 億 5 仟 萬 歐 元, 必 須 要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第 一 次 報 告 所 適 用 之 會 計 年 度 係 為 2016 年 度, 而 針 對 2016 會 計 年 度 適 用 之 國 別 報 告 提 交 時 間 最 遲 應 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此 外 若 跨 國 公 司 之 總 部 設 立 在 愛 爾 蘭 或 其 母 公 司 係 為 愛 爾 蘭 籍, 則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義 務 將 會 落 在 此 跨 國 集 團 最 高 層 級 之 愛 爾 蘭 籍 公 司 若 針 對 跨 國 公 司 總 部 設 立 在 愛 爾 蘭 境 外 ( 如 設 立 在 美 國 ), 則 國 別 報 告 提 交 義 務 將 會 係 在 外 國 母 公 司 上 ( 如 美 國 籍 母 公 司 ) 然 愛 爾 蘭 政 府 亦 根 據 OECD 國 別 報 告 的 施 行 方 案 (Implementation Package) 執 行 相 關 規 定, 若 總 部 設 立 在 愛 爾 蘭 境 外 之 跨 國 公 司, 其 所 在 國 家 並 沒 有 國 別 報 告 相 關 規 定, 則 跨 國 公 司 集 團 也 可 以 指 定 集 團 內 一 家 關 係 企 代 理 母 公 司 進 行 申 報 義 務 資 料 來 源 : Ireland Tax Alert Budget 2016 includes introduction of knowledge development box and CbC reporting. 澳 洲 雪 佛 龍 案 對 BEPS 具 指 標 意 義 此 案 例 涉 及 雪 佛 龍 (Chevron) 集 團, 其 澳 洲 公 司 與 美 國 公 司 借 款 利 率 相 關 事 宜 貸 款 方 美 國 公 司 係 為 借 款 方 澳 洲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借 款 金 額 約 為 25 億 美 元, 期 限 為 5 年, 借 款 利 率 則 約 為 8.14% 在 該 筆 借 款 中 並 沒 有 被 擔 保, 同 時 也 不 存 在 任 何 管 理 與 財 務 上 之 協 議 從 澳 洲 稅 務 當 局 角 度 來 看, 該 借 款 利 率 超 過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的 限 定, 且 稅 務 當 局 根 據 澳 洲 的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認 為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的 利 息 將 無 法 進 行 稅 前 扣 抵 此 外 在 本 案 例 中 的 舉 證 責 任 可 明 確 歸 屬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即 借 款 方 澳 洲 公 司, 它 必 須 證 明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是 等 於 或 少 於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下 所 應 支 付 的 利 息 最 終, 澳 洲 公 司 12

12 獲 得 敗 訴 之 判 決, 因 它 所 列 舉 支 持 它 觀 點 的 證 人 清 單 並 沒 有 被 澳 洲 法 院 採 納 澳 洲 法 院 判 決 的 論 點 為 借 款 方 在 本 案 中 並 未 提 供 任 何 針 對 該 關 係 企 貸 款 的 擔 保 或 管 理 與 財 務 協 議, 因 而 導 致 該 貸 款 的 利 率 有 所 升 高 假 如 係 為 獨 立 企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簽 訂 該 貸 款 協 議, 則 借 款 方 應 當 為 該 貸 款 提 供 擔 保 或 管 理 與 財 務 協 議, 那 麼 相 關 貸 款 利 率 也 會 相 對 降 低 因 此, 法 院 的 結 論 係 為 此 案 因 缺 乏 擔 保 或 管 理 與 財 務 協 議 導 致 借 款 方 需 要 支 付 超 出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所 需 要 支 付 的 利 息 費 用, 此 舉 違 反 公 平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並 判 決 雪 佛 龍 澳 洲 公 司 敗 訴 根 據 BEPS 行 動 計 畫 8~10 前 之 OECD 移 轉 訂 價 指 導 原 則, 指 出 兩 種 需 要 進 行 重 構 (Restructuring) 的 情 況 : 1. 交 易 的 經 濟 實 質 與 形 式 不 符 ; 2. 從 整 體 分 析 該 交 易 的 安 排, 就 會 發 現 它 與 非 關 係 企 所 採 取 的 合 理 商 行 為 不 一 樣 且 該 交 易 的 實 際 架 構 有 針 對 性 地 阻 礙 了 稅 務 機 關 判 定 該 交 易 應 具 有 合 理 的 移 轉 訂 價 安 排 上 述 雪 佛 龍 案 件 之 交 易 確 實 符 合 第 二 種 情 形 第 一 句 的 描 述, 該 交 易 與 非 關 係 企 所 採 取 的 合 理 商 行 為 不 一 樣 而 根 據 行 動 計 畫 8~10 的 最 終 報 告 (Final Report) 的 論 點, 對 於 交 易 之 重 構 卻 有 以 下 不 同 見 解,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的 關 鍵 問 題 在 於 實 際 交 易 是 否 具 有 商 合 理 性, 且 獨 立 企 在 類 似 經 濟 條 件 下 是 否 也 可 能 達 成 同 樣 的 交 易 安 排, 而 並 非 過 觀 察 獨 立 企 之 間 是 否 也 會 發 生 同 樣 的 交 易 來 做 出 判 斷 根 據 此 案, 目 前 稅 局 與 法 院 在 觀 察 關 係 企 之 交 易 是 否 具 有 獨 立 公 平 性, 仍 是 會 根 據 交 易 的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商 實 質 性, 並 會 透 過 觀 察 獨 立 企 在 相 同 的 經 濟 條 件 之 下 所 採 取 的 商 行 為 是 否 會 有 與 關 係 企 的 情 況 產 生 一 致 的 結 果 此 外, 由 於 澳 洲 在 BEPS 行 動 計 畫 中 係 屬 於 積 極 活 躍 的 國 家, 因 此 此 案 的 相 關 背 景 主 要 條 件 與 判 決 結 果 預 計 未 來 對 BEPS 行 動 計 畫 移 轉 訂 價 案 件 具 指 標 意 義 資 料 來 源 : 1. 整 理 自 Dbriefs 微 播 (2015/11/03) 2. 整 理 自 Hand ATO wins landmark transfer pricing case 稅 務 面 面 觀 13

13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陳 光 宇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比 利 時 / 越 南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光 宇 營 運 長 洪 于 婷 協 理 節 譯 比 利 時 特 定 總 分 公 司 間 交 易 需 課 徵 增 值 稅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稽 徵 機 關 於 2015 年 4 月 9 日 發 佈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規 定 之 指 導 原 則, 其 內 容 主 要 關 於 歐 盟 法 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 在 2014 年 針 對 Skandia 案 之 判 決 對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規 定 之 影 響 歐 盟 法 院 在 該 案 中 指 出, 海 外 總 部 對 屬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歐 盟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之 服 務, 需 課 徵 增 值 稅 ( 有 關 Skandia 案 例, 請 參 照 2015 年 3 月 號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 該 指 導 原 則 要 求 比 利 時 企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適 用 相 關 規 定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一 員, 且 此 歐 盟 增 值 稅 集 團 成 員 還 包 括 交 易 雙 方 以 外 之 法 律 個 體 時, 則 總 分 公 司 間 之 有 償 跨 國 交 易 將 課 徵 增 值 稅 新 法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在 過 去,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法 規 定 總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兩 者 同 時 於 其 所 在 國 家 為 歐 盟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一 員 之 情 況 下, 針 對 國 外 總 / 分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予 比 利 時 總 / 分 公 司 之 交 易, 只 有 在 該 交 易 被 視 為 規 避 法 律 時 (Abusive Practice), 方 需 課 徵 增 值 稅, 上 述 規 定 將 於 新 法 實 施 後 廢 止 此 外, 跨 國 貨 物 交 易 原 本 就 需 要 課 徵 增 值 稅, 故 將 不 受 新 法 影 響 稅 務 面 面 觀 背 景 與 指 導 原 則 歐 盟 法 院 於 2004 年 在 FCE Bank 之 案 件 中 主 張 總 分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非 屬 增 值 稅 課 稅 範 圍 然 而, 歐 盟 法 院 在 Skandia 案 之 判 決 卻 進 一 步 闡 釋 上 述 原 則 並 不 適 用 交 易 一 方 屬 於 增 值 稅 集 團 (VAT Group) 之 總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之 情 況, 在 上 述 原 則 之 下, 海 外 總 公 司 對 歐 盟 分 支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應 視 為 提 供 服 務 予 整 個 增 值 稅 集 團 ( 而 非 僅 提 供 予 該 分 支 機 構 ), 且 應 依 反 向 稽 徵 (reverse charge) 機 制 課 徵 增 值 稅 該 判 決 對 於 經 常 安 排 總 分 支 機 構 與 增 值 稅 集 團 間 交 易 之 跨 國 金 融 服 務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稽 徵 機 關 制 定 此 項 新 規 定 係 遵 循 歐 盟 法 院 於 Skandia 乙 案 之 判 決 意 即 若 總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兩 者 同 時 於 其 所 在 國 家 係 為 歐 盟 比 利 時 是 針 對 Skandia 乙 案 最 先 發 佈 國 內 正 式 指 導 原 則 之 歐 盟 國 家 之 一 除 比 利 時 外, 英 國 亦 於 2015 年 2 月 10 日 發 佈 相 關 意 見 稿 (Advice); 英 國 立 場 與 比 利 時 略 有 差 異, 英 國 允 許 同 屬 英 國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分 公 司 自 其 國 外 總 公 司 收 受 服 務 時 得 免 課 增 值 稅 該 差 異 主 要 是 因 為 英 國 對 於 增 值 稅 集 團 (VAT Group) 之 定 義 不 同 因 歐 盟 針 對 增 值 稅 而 訂 定 之 法 規 不 多, 故 各 歐 盟 成 員 國 對 於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定 義 皆 不 相 同 ; 歐 盟 增 值 稅 委 員 會 (the VAT Committee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已 經 將 該 議 題 列 入 討 論 大 綱, 期 能 達 成 各 國 對 該 詞 彙 定 義 之 共 識 因 此, 考 量 未 來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針 對 此 議 題 仍 需 進 一 步 進 行 討 論,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稽 徵 機 關 於 此 時 發 佈 新 法 似 乎 言 之 過 早 14

14 實 務 上 之 考 量 設 立 於 比 利 時 之 企, 若 在 國 外 有 總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且 適 用 增 值 稅 集 團 納 稅 者, 無 論 服 務 係 由 境 外 提 供 予 境 內 或 由 境 內 提 供 予 境 外, 均 應 謹 慎 地 審 閱 服 務 流 程 舉 例 來 說, 若 某 比 利 時 企 係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一 員, 其 接 受 國 外 分 公 司 或 國 外 總 公 司 ( 無 論 其 是 否 位 於 歐 盟 ) 之 服 務, 透 過 反 向 稽 徵 機 制, 該 增 值 稅 集 團 針 對 該 服 務 應 繳 納 增 值 稅, 即 使 相 關 服 務 費 並 不 會 轉 嫁 至 該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其 他 成 員 納 稅 義 務 人 接 受 國 外 分 公 司 或 總 公 司 之 服 務 時, 需 決 定 該 服 務 是 否 應 繳 納 增 值 稅 及 其 稅 基, 如 需 繳 納 增 值 稅, 則 須 開 立 發 票 或 內 部 收 據, 同 時, 所 有 相 關 交 易 將 需 在 該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書 上 進 行 申 報 若 提 供 服 務 之 外 國 公 司 係 其 他 歐 盟 成 員 國 增 值 稅 集 團 之 一 員, 即 便 該 交 易 並 無 涉 及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集 團, 仍 需 負 擔 相 同 增 值 稅 遵 循 義 務 由 於 新 法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適 用, 採 用 分 公 司 架 構 之 企 應 評 估 新 法 對 其 營 運 模 式 所 帶 來 財 務 和 組 織 方 面 之 影 響 由 於 總 分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常 在 年 終 進 行 結 算, 除 非 採 取 行 動 ( 例 如 : 改 變 結 算 時 間 ), 否 則 其 財 務 影 響 或 將 涵 蓋 整 年 度 交 易 公 司 應 重 新 審 視 其 現 在 組 織 架 構 之 營 運 效 率, 進 而 評 估 是 否 需 做 相 關 調 整 以 因 應 上 述 規 定 所 產 生 之 影 響 越 南 頒 布 公 司 所 得 稅 之 新 指 導 原 則 越 南 政 府 於 2015 年 2 月 12 日 針 對 公 司 所 得 稅 法 發 布 新 規 定 新 法 將 回 溯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同 時 並 公 布 多 項 有 關 公 司 所 得 稅 法 之 補 充 規 定, 相 關 內 容 臚 列 如 下 : 1. 修 正 部 分 有 關 外 國 公 司 取 得 越 南 來 源 所 得 之 課 稅 規 定 2. 修 正 特 定 費 用 扣 除 之 相 關 辦 法 : 同 時, 比 利 時 稅 局 亦 認 為 在 一 般 B2B 原 則 下, 屬 於 比 利 時 增 值 稅 集 團 一 員 之 比 利 時 分 公 司 或 總 公 司 提 供 國 外 分 公 司 或 國 外 總 公 司 之 服 務 係 屬 增 值 稅 應 稅 勞 務, 且 應 於 服 務 接 受 方 國 家 繳 稅 即 使 服 務 接 受 方 國 家 可 能 不 認 為 該 項 服 務 應 稅, 但 是 該 比 利 時 公 司 或 許 會 被 要 求 開 立 含 有 反 向 稽 徵 條 款 之 發 票, 並 於 其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書 及 歐 洲 銷 售 表 (European Sales Listing) 申 報 該 交 易 公 司 支 付 之 職 能 教 育 及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可 於 申 報 公 司 所 得 稅 時, 作 為 費 用 扣 除 於 投 資 階 段 已 資 本 化 之 利 息 費 用 不 可 扣 除 ; 然, 投 資 其 他 公 司 產 生 之 借 款 利 息 費 用, 若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登 記 股 本 皆 已 繳 足, 則 該 借 款 利 息 費 用 可 做 為 費 用 扣 除 刪 除 原 先 廣 告 及 促 銷 費 用 只 能 佔 可 扣 抵 費 用 總 數 15% 上 限 之 規 定 總 分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若 為 應 稅 交 易, 而 同 一 筆 增 值 稅 扣 抵 (Deductibility of VAT) 額 由 不 同 屬 性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Mixed Taxpayers) 共 享 時, 該 增 值 稅 扣 抵 額 將 按 比 例 計 算 新 法 同 時 強 調 總 公 司 為 境 外 分 公 司 之 利 益 所 發 生 之 增 值 稅 相 關 成 本, 只 有 在 總 公 司 轉 嫁 該 成 本 至 分 公 司 之 情 形 下 才 得 以 享 受 增 值 稅 扣 抵 新 法 之 實 施 對 於 採 用 分 公 司 營 運 架 構 之 企 而 言, 將 增 加 許 多 管 理 成 本 此 外, 國 外 企 向 某 增 值 稅 集 團 收 取 之 增 值 稅, 若 該 集 團 無 法 全 額 扣 抵, 無 法 扣 抵 的 增 值 稅 將 成 為 該 集 團 額 外 之 成 本, 此 一 情 況 對 金 融 而 言, 尤 為 重 要 3. 修 改 部 分 與 公 司 所 得 稅 相 關 之 投 資 獎 勵 優 惠 及 其 適 用 條 件, 包 括 調 整 適 用 租 稅 優 惠 之 新 投 資 專 案 (new investment project) 定 義 取 得 租 稅 優 惠 之 條 件 及 下 列 規 定 : 15 年 適 用 優 惠 所 得 稅 率 10% 及 4 免 9 減 半 之 規 定 已 延 伸 適 用 於 以 下 專 案 : 須 為 政 府 優 先 支 持 之 工 專 案 中 生 產 之 產 品 ; 及 資 本 額 達 越 南 盾 12 兆 之 製 造 投 資 專 案 ( 非 為 適 用 特 殊 銷 售 稅 或 採 礦 之 專 案 ), 並 符 合 其 他 特 定 條 件 者 稅 務 面 面 觀 15

15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廖 哲 莉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香 港 /15 年 度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之 稅 款 寬 減 及 2015/16 年 度 子 女 免 稅 額 之 調 高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呂 逸 雯 經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概 要 香 港 在 2015/16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下 列 稅 務 措 施 經 立 法 會 在 2015 年 7 月 9 日 過 相 關 法 例 /15 年 度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之 稅 款 寬 減 /16 年 度 子 女 免 稅 額 之 調 高 重 點 說 明 新 條 例 將 落 實 的 措 施 包 括 : 寬 減 2014/15 年 度 75%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每 宗 案 件 上 限 為 2 萬 港 幣 自 2015/16 年 度 開 始, 將 每 名 子 女 的 子 女 免 稅 額 及 出 生 課 稅 年 度 的 額 外 免 稅 額 由 7 萬 港 幣 調 高 至 10 萬 港 幣 寬 免 2015/16 年 首 兩 季 差 餉, 以 每 戶 每 季 2 千 5 百 元 港 幣 為 限 觀 點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注 意 薪 俸 稅 寬 減 僅 適 用 於 2014/15 年 度 之 應 稅 所 得 此 外, 自 2015/16 年 度 開 始, 稅 務 局 將 自 動 按 新 的 子 女 免 稅 額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計 算 暫 繳 稅 款 納 稅 義 務 人 僅 需 完 成 其 2014/15 年 度 申 報, 無 需 另 外 申 請 調 整 倘 若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進 行 其 2014/15 年 度 申 報 時, 未 替 其 於 2015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出 生 的 子 女 採 用 調 整 後 之 子 女 免 稅 額, 則 得 於 收 到 稅 單 後, 向 稅 務 局 提 出 就 該 名 新 生 子 女 緩 交 暫 繳 稅 之 申 請 然 該 申 請 必 須 在 以 下 期 限 前 提 交 : a. 在 繳 交 暫 繳 稅 之 限 期 前 28 天 ; 或 b. 暫 繳 稅 繳 納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後 14 天 內 以 上 兩 者 以 較 遲 的 為 準 此 外, 當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次 年 填 報 2015/16 年 度 之 稅 表 時, 請 將 新 生 子 女 之 資 料 填 上 以 申 索 子 女 免 稅 額 16

16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林 淑 怡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因 應 十 三 五 規 劃 出 台 台 商 應 掌 握 稅 改 方 向!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趙 慶 章 協 理 前 言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將 著 眼 於 速 度 變 化 結 構 優 化 動 力 轉 換 三 大 方 面, 透 過 放 緩 經 濟 增 長 速 度 產 由 一 二 級 產 轉 向 三 級 服 務 發 展, 從 主 要 依 靠 資 源 和 低 成 本 勞 動 力 等 要 素 投 入 轉 向 創 新 發 展, 擺 脫 過 去 世 界 工 廠 的 形 象, 從 而 提 昇 為 中 國 智 造 與 世 界 市 場 今 年 10 月 26 日 至 29 日 召 開 的 中 國 大 陸 十 八 大 五 中 全 會, 全 會 將 審 議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三 個 五 年 規 劃 ( 以 下 簡 稱 十 三 五 規 劃 ") 十 大 任 務 目 標 為 : 保 持 經 濟 增 長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調 整 優 化 產 結 構 推 動 創 新 驅 動 發 展 加 快 農 現 代 化 步 伐 改 革 體 制 機 制 推 動 協 調 發 展 加 強 生 態 文 明 建 設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以 及 推 進 扶 貧 開 發 十 三 五 規 劃 時 程 涵 蓋 2016 年 至 2020 年, 是 習 李 體 制 第 一 次 自 主 規 劃 中 國 大 陸 長 程 政 策 方 向,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依 11 月 4 日 所 公 布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內 容 及 綜 合 分 析 習 李 就 職 上 任 至 今 所 發 佈 的 重 大 中 長 期 財 經 政 策 如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確 保 2020 年 實 現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會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總 體 方 案 及 2015 年 5 月 出 台 中 國 製 造 2025 等 及 對 外 公 開 的 演 說 中, 對 於 稅 制 改 革 的 方 向 及 重 點 可 能 從 以 下 幾 點 著 手! ( 一 ) 稅 收 政 策 支 持 產 發 展 : 十 三 五 規 劃 文 中 明 確 提 及 完 善 企 研 發 費 用 加 計 扣 除 政 策 及 擴 大 固 定 資 產 加 速 折 舊 實 施 等 措 施, 如 完 善 企 研 發 費 用 加 計 扣 除 政 策, 此 政 策 於 11 月 3 日 跨 部 會 聯 合 發 佈 財 稅 [2015]119 號 文 件, 放 寬 享 受 加 計 扣 除 政 策 的 研 發 活 動 和 費 用 範 圍 以 及 擴 大 固 定 資 產 加 速 折 舊 實 施 範 圍, 2015 年 9 月 關 於 進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資 產 加 速 折 舊 企 所 得 稅 政 策 的 知 ( 財 稅 [2015]106 號 ), 主 要 內 容 將 固 定 資 產 加 速 折 舊 優 惠 政 策 擴 大 到 輕 工 紡 織 機 械 汽 車 等 四 個 領 域 等 重 要 行 ( 二 ) 完 善 增 值 稅 制 優 化 資 源 配 置 : 值 稅 改 革 目 標 是 按 照 稅 收 中 性 原 則, 建 立 規 範 的 消 費 型 增 值 稅 制 度 下 一 步 營 改 增 範 圍 將 逐 步 擴 大 到 生 活 服 務 建 築 房 地 金 融 等 各 個 領 域, 延 續 十 二 五 " 未 完 成 部 份, 持 續 完 成 營 改 增 改 革 目 標 並 相 應 廢 止 營 稅 制 度, 完 成 增 值 稅 立 法! 稅 務 面 面 觀 17

17 ( 三 ) 完 善 消 費 稅 制 度 : 加 強 消 費 行 為 的 引 導, 調 整 徵 收 範 圍, 優 化 稅 率 結 構, 改 進 徵 收 環 節, 增 強 消 費 稅 的 調 節 功 能 ( 四 ) 加 快 資 源 稅 改 革 : 全 面 實 施 資 源 稅 從 價 稽 徵 改 革, 清 理 資 源 開 採 領 域 不 合 理 的 收 費, 逐 步 將 資 源 稅 稽 徵 範 圍 擴 展 到 水 流 森 林 草 原 灘 涂 等 自 然 生 態 空 間 ( 五 ) 建 立 環 境 保 護 稅 制 : 按 照 調 控 清 費 立 稅 便 利 徵 管 的 原 則, 將 現 行 排 汙 收 費 改 為 環 境 保 護 稅, 同 時 在 未 來 應 進 一 步 考 慮 將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等 生 態 環 境 破 壞 行 為 納 入 徵 稅 範 圍, 透 過 稅 收 提 昇 對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結 語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從 十 二 五 時 期 漸 漸 從 世 界 工 廠 轉 變 為 世 界 市 場, 其 對 全 球 經 濟 影 響 力 與 日 加 深, 為 能 增 加 產 競 爭 力, 對 產 升 級 及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不 遺 餘 力! 台 商 企 應 多 留 意 與 掌 握 習 李 上 台 後 對 於 財 稅 及 產 政 策 的 規 劃 方 向, 如 十 三 五 規 劃 中 國 製 造 2025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總 體 方 案 及 反 避 稅 議 題.. 等 台 商 企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政 策 方 向 需 要 隨 時 掌 握 最 有 效 之 息, 適 時 的 順 應 政 策, 調 整 投 資 方 向 與 佈 局 ( 六 ) 改 革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度 : 延 續 十 二 五 規 劃 逐 步 建 立 綜 合 與 分 類 相 結 合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引 進 家 庭 聯 合 申 報 制 度, 綜 合 考 慮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支 出 費 用, 包 括 贍 養 撫 養 人 口 的 生 活 費 用 和 子 女 教 育 支 出 醫 療 支 出 等, 分 類 標 準 扣 除 額, 採 分 級 累 進 稅 率 ( 七 ) 加 快 房 地 產 稅 立 法 及 改 革 : 統 籌 房 地 產 稅 費 制 度, 逐 步 整 合 目 前 房 地 產 開 發 流 轉 保 有 環 節 涉 及 的 諸 多 收 費 和 稅 收 稅 務 面 面 觀 18

18 Enterprise Risk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CSI:Cyber 之 企 導 入 數 位 鑑 識 機 制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溫 紹 群 副 總 經 理 陳 威 棋 經 理 壹 前 言 由 於 資 科 技 普 及 性, 數 位 鑑 識 於 一 般 資 安 全 或 個 資 外 洩 事 件 發 生 時, 雖 扮 演 著 關 鍵 性 之 角 色, 惟 事 件 處 理 人 員 主 要 還 是 僅 關 切 事 件 發 生 原 由 控 制 事 件 影 響 範 圍 與 消 弭 事 件 所 造 成 之 風 險, 卻 往 往 忽 略 如 何 有 效 保 存 數 位 證 據, 供 後 續 進 行 追 蹤 或 進 入 法 律 程 序 訴 訟 之 用, 因 此, 本 文 將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探 討 適 用 於 企 之 數 位 鑑 識 機 制 導 入 成 功 因 素, 以 期 企 面 對 相 關 事 件 發 生 時, 能 進 行 有 效 回 應 及 適 切 處 理 證 (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 之 外 部 專 鑑 識 單 位 進 行 後 續 數 位 鑑 識 作 之 協 助 有 關 企 規 劃 現 場 數 位 鑑 識 程 序 重 點 請 參 酌 如 下 : 現 場 數 位 鑑 識 程 序 重 點 貳 企 導 入 數 位 鑑 識 機 制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以 下 就 幾 個 面 向, 提 供 企 規 劃 及 導 入 數 位 鑑 識 機 制 之 參 考 : ( 一 ) 應 掌 握 現 場 數 位 鑑 識 程 序 組 織 可 依 照 國 外 相 關 數 位 鑑 識 國 際 標 準 程 序 與 指 導 原 則 進 行 程 序 之 擬 定, 如 :ISO/IEC 數 位 鑑 識 國 際 標 準 程 序 與 指 導 原 則 ISO/IEC 為 ISO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針 對 數 位 證 據 識 別 蒐 集 擷 取 和 保 存 所 訂 定 之 參 考 指 南, 提 供 資 安 全 事 件 調 查 過 程 中, 進 行 數 位 鑑 識 作 可 依 循 之 標 準 與 指 南 另 如 需 尋 求 外 部 專 鑑 識 單 位 協 助 時, 應 以 過 ISO/IEC 實 驗 室 認 企 風 險 服 務 19

19 企 風 險 服 務 ( 一 ) 異 常 事 件 監 控 及 範 圍 確 認 1 應 初 步 釐 清 及 確 認 此 異 常 事 件 之 確 切 性 : (1) 帳 號 被 大 量 嘗 試 登 入 出 現 錯 誤 息 (2) 非 一 般 存 取 時 間 ( 如 下 班 時 間 或 假 日 ) 之 大 量 資 料 存 取 (3) 系 統 有 不 明 帳 號 存 在 (4) 系 統 重 要 設 定 檔 被 異 動 (5) 疑 似 存 在 惡 意 攻 擊 行 為 或 被 植 入 木 馬 等 惡 意 程 式 ( 二 ) 損 害 管 控 1 涉 及 資 安 事 件 之 資 設 備, 應 考 量 將 資 設 備 進 行 阻 擋 下 線 或 網 路 監 控 作, 以 防 止 事 件 擴 大 2 遭 遇 DDoS 攻 擊 時, 除 調 整 防 火 牆 或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因 應 外, 亦 可 請 求 ISP 者 協 助 進 行 後 續 處 置 3 視 情 況 評 估 啟 動 系 統 備 援 設 施, 並 隔 離 受 侵 害 之 設 備 4 持 續 加 強 監 控 受 侵 害 之 設 備 及 網 路 行 為 ( 三 ) 數 位 證 據 蒐 集 及 封 存 1 應 考 量 取 得 涉 及 資 設 備 之 記 憶 體, 以 為 免 部 分 存 在 於 記 憶 體 之 重 要 資 料 於 資 設 備 關 機 後 消 失 不 見, 如 運 行 中 之 程 式 網 路 連 線 狀 態 或 記 憶 體 內 容 等 2 若 確 認 涉 及 異 常 事 件 之 資 設 備 有 人 為 侵 害 之 事 實, 可 委 由 外 部 專 鑑 識 人 員 或 透 過 磁 碟 映 像 檔 製 作 工 具 進 行 字 元 串 流 複 製 3 應 考 量 取 得 涉 及 異 常 事 件 之 資 設 備 與 資 安 全 設 備 之 稽 核 日 誌 紀 錄 4 數 位 證 據 蒐 集 完 畢 後, 應 產 生 其 對 應 之 雜 湊 運 算 值 5 數 位 證 據 蒐 集 及 封 存 作 建 議 應 全 程 攝 影 ( 四 ) 數 位 證 據 運 送 : 1 應 考 量 數 位 證 據 特 性, 以 防 靜 電 防 震 及 防 磁 容 器 材 質 存 放 所 蒐 集 之 數 位 證 據 2 應 避 免 於 運 輸 過 程 中, 數 位 證 據 不 受 磁 場 灰 塵 溫 濕 度 及 重 大 衝 擊 與 振 動 而 造 成 損 壞 ( 五 ) 數 位 證 據 保 存 : 1 依 據 ISO/IEC 數 位 鑑 識 實 驗 室 內 部 規 定 進 行 辦 理 2 確 保 數 位 證 據 存 放 至 安 全 區 域 並 有 溫 溼 度 管 控 等 環 境 中, 以 使 遠 離 磁 性 濕 氣 和 灰 塵 與 其 它 有 害 污 染 物 質, 並 確 認 經 授 權 人 員 才 能 進 行 存 取 ( 六 ) 數 位 鑑 識 分 析 作 1 鑑 識 調 查 分 析 作 應 以 檢 驗 證 據 副 本 / 映 像 檔 為 原 則, 切 勿 直 接 檢 驗 原 始 數 位 證 據 2 依 據 不 同 案 情 進 行 鑑 識 分 析 作 3 執 行 數 位 證 據 之 鑑 識 分 析 作 後 應 提 交 鑑 識 分 析 報 告 ( 二 ) 應 建 置 符 合 司 法 體 系 要 求 之 鑑 識 分 析 環 境 此 成 功 因 素 之 重 點 為 建 置 之 鑑 識 分 析 環 境 應 能 被 司 法 體 系 所 認 可, 雖 然 國 內 目 前 針 對 數 位 鑑 識 工 具 尚 未 有 相 關 標 準 要 求, 惟 組 織 可 參 照 國 外 相 關 鑑 識 工 具 實 務 及 標 準, 如 美 國 針 對 工 具 標 準 化 之 工 作 委 由 國 家 標 準 技 術 研 究 所 (NIST) 所 屬 的 電 腦 鑑 識 工 具 測 試 計 畫 (Computer Forensics Tool Testing Program, 以 下 簡 稱 CFTT) 內 容 此 部 份 端 看 企 能 負 擔 之 情 況 進 行 購 置, 但 若 礙 於 成 本 考 量, 也 可 考 量 使 用 免 費 數 位 鑑 識 分 析 工 具, 建 議 企 至 少 應 購 置 現 場 證 據 保 全 工 具 及 硬 碟 鑑 識 複 製 設 備 相 關 數 位 鑑 識 工 具 及 應 用 可 參 考 下 表 : 20

20 數 位 鑑 識 工 具 硬 碟 鑑 識 複 製 設 備 現 場 證 據 蒐 集 軟 體 鑑 識 調 查 與 分 析 軟 體 電 子 郵 件 鑑 識 分 析 軟 體 系 統 登 錄 檔 分 析 軟 體 可 用 於 事 件 調 查 之 應 用 針 對 事 件 中 所 涉 及 含 有 數 位 證 據 之 硬 碟 進 行 硬 碟 或 磁 區 之 完 整 複 製 作, 此 為 數 位 鑑 識 分 析 第 一 步 作, 針 對 硬 碟 複 本 或 映 像 檔 才 能 進 行 後 續 鑑 識 分 析 作, 可 運 用 所 有 舞 弊 調 查 事 件 中 須 進 行 硬 碟 證 據 保 全 之 情 境 適 用 於 目 標 主 機 為 開 機 運 作 中 狀 態, 先 收 集 保 存 相 關 數 位 證 據 紀 錄, 並 自 動 產 生 對 應 之 雜 湊 值, 便 於 驗 證 檔 案 之 正 確 性 及 確 保 數 位 證 據 的 證 據 能 力, 俾 利 後 續 數 位 鑑 識 分 析 作 能 順 利 進 行 可 針 對 機 敏 檔 案 關 鍵 字 搜 尋 被 刪 除 檔 案 進 行 復 原 針 對 上 網 行 為 進 行 分 析 搜 尋 被 加 密 文 件 系 統 日 誌 分 析 產 生 鑑 識 報 告 等, 可 運 用 於 所 有 調 查 事 件 電 子 郵 件 檔 案 索 引 電 子 郵 件 關 鍵 字 搜 尋 電 子 郵 件 聯 分 析, 可 用 以 尋 找 寄 件 者 收 件 者 時 間 區 間 檔 案 類 型 及 大 小 及 郵 件 檔 案 加 密 之 分 析, 可 運 用 於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進 行 機 敏 檔 案 傳 送 或 重 要 案 情 資 討 論 之 情 境 針 對 USB 隨 身 碟 使 用 紀 錄 各 類 型 檔 案 近 期 開 啟 紀 錄 近 期 電 腦 搜 尋 紀 錄 及 近 期 執 行 程 式 歷 程, 可 瞭 解 近 期 使 用 者 操 作 電 腦 之 各 項 行 為, 以 便 還 原 相 關 事 實 ( 三 ) 建 立 資 安 鑑 識 團 隊 應 根 據 企 內 部 可 能 第 一 線 接 獲 報 或 發 現 事 件 之 人 員, 教 育 其 應 變 時, 應 小 心 處 理 過 程 可 能 對 證 據 的 影 響 ; 應 設 計 模 組 化 培 訓 內 容 規 劃, 以 提 昇 鑑 識 能 力 與 確 保 鑑 識 蒐 證 及 分 析 之 品 質, 另 建 議 於 課 程 設 計 中 結 合 相 關 實 務 操 作, 將 所 建 置 數 位 鑑 識 環 境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納 入 學 習 運 用, 透 過 實 際 範 例 之 練 習, 設 計 成 鑑 識 案 例 分 析 個 案 ( 映 像 檔 ) 並 提 供 實 作 訓 練 (Hands-On Workshop), 可 參 考 國 際 數 位 鑑 識 證 照 之 培 訓 教 材 內 容, 以 確 認 數 位 鑑 識 人 員 能 透 過 實 際 案 例 之 研 習, 培 養 具 備 蒐 證 與 初 步 鑑 識 分 析 之 能 力 參 結 論 組 織 面 對 層 出 不 窮 內 外 部 威 脅 及 因 應 各 項 訴 訟 之 需 要, 應 建 立 妥 善 的 證 據 留 存 機 制 與 數 位 鑑 識 基 準 環 境, 並 養 成 企 內 部 對 於 事 件 鑑 識 程 序 的 應 變 能 量, 未 來 勢 必 針 對 鑑 識 工 具 鑑 識 程 序 證 據 監 管 鏈 原 則 符 合 鑑 識 報 告 內 容 鑑 定 人 員 資 格 及 鑑 定 方 式, 都 會 受 到 更 嚴 峻 審 視 及 檢 驗 資 安 鑑 識 人 員 可 參 照 本 文 所 提 供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建 置 相 關 數 位 鑑 識 作 環 境 與 標 準 作 程 序, 以 確 保 所 蒐 集 到 之 數 位 證 據 具 備 證 據 能 力, 並 協 助 企 或 組 織 內 部 查 明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為 提 昇 內 部 資 安 鑑 識 人 員 之 必 要 鑑 識 職 能, 以 強 化 作 程 序 鑑 識 技 術 與 基 礎 認 知 三 方 面 之 理 解, 課 程 模 組 機 制 可 透 過 彈 性 化 之 模 組 組 合, 使 內 部 資 安 鑑 識 人 員 能 有 效 掌 握 現 場 蒐 證 標 準 程 序 與 初 步 分 析 程 序 及 各 項 數 位 鑑 識 技 術 及 工 具 企 風 險 服 務 21

21 Enterprise Risk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關 鍵 報 告 : 大 數 據 時 代 如 何 從 供 應 鏈 海 量 資 料 中 獵 尋 金 雞 母 或 害 群 之 馬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張 益 紳 副 總 經 理 邱 銳 澤 經 理 林 怡 君 顧 問 一 引 言 過 去 的 供 應 鏈 管 理 需 耗 費 許 多 時 間 與 人 力 計 算 各 式 數 據, 並 透 過 多 場 會 議 整 合 供 應 商 製 造 端 銷 售 端 的 資, 才 能 達 到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目 的 ; 然 而,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物 聯 網 的 發 展 使 海 量 數 據 的 獲 取 更 為 簡 易, 雲 端 使 資 共 享 變 得 便 利, 大 量 數 據 資 料 使 需 求 預 測 更 為 精 準, 有 效 優 化 企 的 各 項 作 Deloitte 也 曾 在 Supply Chain Talent of the Future Findings from the 3rd Annual Supply Chain Survey 報 告 中 調 查 各 企 現 行 執 行 的 供 應 鏈 能 力 ( 圖 一 ), 前 四 項 分 別 為 優 化 工 具 (Optimization Tools) 需 求 預 測 (Demand Forecasting) 整 合 性 的 商 規 劃 (Integrated Business Planning) 供 應 商 偕 同 與 風 險 分 析 (Supplier Collaboration and Risk Analytics), 而 這 些 目 標 皆 可 透 過 運 用 與 分 析 大 數 據 更 快 速 且 便 捷 地 達 到 圖 一 : 現 行 與 期 望 執 行 的 供 應 鏈 能 力 企 風 險 服 務 22

22 二 優 化 供 應 商 組 合, 降 低 成 本 對 於 企 來 說,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目 標 莫 過 於 將 正 確 的 數 量 (Right Quantity) 品 質 (Right Quality) 狀 態 (Right Status) 的 正 確 產 品 (Right Product) 於 正 確 的 時 間 (Right Time), 送 至 正 確 的 地 點 (Right Place), 且 最 佳 化 總 成 本 然 而 隨 著 商 模 式 以 及 產 品 越 多 元, 原 物 料 零 件 等 供 應 商 資 則 越 複 雜, 不 同 的 供 應 商 組 合 可 能 產 生 截 然 不 同 的 成 本 結 構, 無 法 僅 用 簡 單 的 供 應 商 報 價, 最 低 者 得 標 的 方 式 決 策 因 此 透 過 採 購 行 為 模 型 的 模 擬 試 算, 配 合 運 用 大 數 據 所 得 到 的 各 項 數 據, 可 計 算 不 同 情 境 下 供 應 商 組 合 的 成 本, 例 如 各 供 應 商 因 交 期 提 早 可 能 產 生 的 額 外 費 用 供 應 商 轉 換 成 本, 或 是 考 量 供 應 商 的 可 靠 性, 計 算 無 法 及 時 交 貨 而 造 成 的 損 失 等 大 數 據 使 企 能 更 全 面 地 考 量 各 種 變 數, 選 擇 最 佳 的 供 應 商 組 合, 進 而 使 產 品 的 成 本 估 算 更 為 精 準 三 提 升 銷 售 預 測 準 確 度, 最 大 化 利 潤 為 達 到 提 高 產 品 利 潤 的 目 標, 降 低 產 品 成 本 的 另 一 面 向 則 是 盡 可 能 地 提 高 商 品 對 於 客 戶 的 價 值, 並 透 過 適 當 的 訂 價 策 略 提 升 公 司 利 潤 過 去 所 提 到 的 供 應 鏈 管 理 往 往 於 商 品 銷 售 後 即 結 束, 然 而 現 今 資 的 蒐 集 不 再 僅 限 於 生 產 至 銷 售 的 數 據, 透 過 大 數 據 的 蒐 集, 企 可 自 社 群 網 路 獲 取 顧 客 的 滿 意 度 與 產 品 反 應, 甚 至 蒐 集 競 爭 對 手 的 價 格 與 消 費 者 心 得 等, 進 而 將 這 些 質 化 與 量 化 的 資 結 合 實 際 銷 售 資 料, 分 析 後 回 饋 至 產 品 設 計 與 定 價, 並 將 資 轉 換 成 商 品 訂 價 模 型, 預 測 不 同 定 價 時 的 消 費 者 需 求 現 行 已 有 許 多 飯 店 或 是 航 空 者 採 用 動 態 定 價 的 策 略, 即 是 透 過 大 數 據 的 計 算, 考 量 競 爭 者 的 價 格 消 費 者 需 求 現 有 庫 存 等 參 數, 及 時 調 整 商 品 價 格, 使 商 品 收 入 極 大 化 除 事 前 的 定 價 計 算 與 銷 售 預 測 外, 銷 售 資 料 亦 可 結 合 物 聯 網 蒐 集 到 的 相 關 數 據, 協 助 企 研 究 消 費 者 行 為, 進 而 辨 識 出 最 佳 商 品 組 合 或 是 陳 設 如 美 國 的 Macy s 百 貨 透 過 Apple 公 司 的 ibeacon 技 術, 追 蹤 並 分 析 消 費 者 的 移 動 路 徑 與 停 留 時 間, 進 而 了 解 人 群 移 動 的 模 式 及 消 費 者 最 感 興 趣 的 品 項 等 資 ; 此 外,Walmart 公 司 也 曾 在 分 析 銷 售 資 料 時, 發 現 最 常 與 尿 布 一 起 購 買 的 品 項 是 啤 酒, 原 因 是 美 國 太 太 經 常 囑 咐 丈 夫 下 班 回 家 前 至 賣 場 購 買 尿 布, 而 丈 夫 們 在 買 尿 布 的 同 時, 也 順 手 帶 了 幾 瓶 啤 酒 回 家, 導 致 這 兩 項 看 似 毫 無 相 關 的 產 品, 卻 經 常 一 起 消 費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資 與 數 據 量 已 不 同 以 往, 企 透 過 大 數 據 所 獲 取 到 的 海 量 資 更 能 進 行 全 面 性 地 分 析, 經 由 考 量 各 種 不 同 的 潛 在 因 素, 得 到 更 精 準 的 預 測 與 有 效 的 估 算, 讓 企 能 辨 識 出 應 加 強 投 資 的 品 項 反 之, 亦 可 將 資 源 重 心 自 虧 損 或 是 獲 利 較 低 的 品 項, 移 轉 至 重 點 項 目 上 四 有 效 優 化 庫 存, 實 現 供 應 鏈 管 理 自 動 化 因 應 不 同 地 區 的 消 費 偏 好 與 習 慣, 需 因 地 制 宜 供 應 符 合 當 地 需 求 的 商 品 過 去 須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分 析 合 適 的 商 品 庫 存 水 位 等 資, 而 現 在 可 利 用 海 量 數 據 實 現 供 應 鏈 管 理 自 動 化, 有 效 降 低 執 行 成 本 藉 由 綜 合 分 析 採 購 記 錄 訂 單 數 量 安 全 庫 存 量 等 資, 得 到 精 準 的 預 測 應 採 購 的 時 間 與 數 量, 讓 過 去 須 由 人 工 判 斷 的 採 購 決 策, 透 過 大 數 據 的 分 析 自 動 化 生 成, 甚 至 分 析 各 個 倉 別 的 存 貨 狀 況, 進 行 存 貨 分 配 以 優 化 不 同 地 區 的 庫 存 水 位 例 如 Amazon 推 出 預 期 出 貨 (Anticipatory Shipping) 的 服 務, 即 是 透 過 分 析 顧 客 的 歷 史 訂 單 購 物 車 搜 尋 記 錄 等 資 料, 預 測 消 費 者 近 期 可 能 購 買 的 品 項, 並 提 前 將 該 品 項 調 撥 至 距 離 顧 客 較 近 的 物 流 中 心, 達 到 未 下 單, 先 到 貨, 及 時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也 提 升 客 戶 體 驗 大 量 且 快 速 的 數 據 能 有 效 優 化 庫 存 將 存 貨 成 本 降 至 最 低, 並 提 高 供 應 鏈 的 反 應 速 度, 同 時 實 現 供 應 鏈 管 理 自 動 化 五 大 數 據 使 客 製 化 變 得 更 有 可 能 在 過 去, 企 透 過 降 低 產 品 的 差 異 性, 生 產 大 量 且 一 致 的 產 品 以 達 到 成 本 降 低 的 效 果, 過 多 的 產 品 類 型 恐 加 重 長 鞭 效 應 的 影 響 然 而 今 日 的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較 短, 客 戶 需 求 變 化 快 速 服 務 越 增 多 元, 為 有 效 滿 足 不 同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一 定 程 度 的 客 製 化 成 為 趨 勢 過 去 因 資 量 不 足, 若 取 樣 錯 誤 或 有 偏 差, 恐 有 背 離 市 場 趨 勢 的 風 險, 但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現 今 的 企 可 運 用 大 數 據, 結 合 物 聯 網 或 是 雲 端 應 用, 體 現 實 質 的 客 製 化 企 風 險 服 務 23

23 如 同 上 一 部 份 所 提 到 的, 大 數 據 大 幅 提 升 了 消 費 者 需 求 預 測 的 正 確 性, 且 透 過 計 算 上 游 供 應 商 的 交 期 與 供 貨 可 靠 性, 能 供 管 理 者 選 擇 最 適 的 商 品 設 計 與 客 製 化 程 度 或 方 式 例 如 阿 里 巴 巴 推 出 數 據 魔 方 的 服 務, 藉 由 大 數 據 的 分 析 供 網 路 商 家 更 了 解 消 費 者 的 偏 好 與 分 布, 像 是 購 買 旅 行 包 多 為 北 京 的 消 費 者 女 性 且 介 於 20~30 歲 的 消 費 者 傾 向 購 買 有 4 種 顏 色 選 擇 的 包 款 等 資 大 數 據 能 提 供 企 細 度 更 高 的 消 費 分 析, 針 對 特 定 的 消 費 族 群, 給 予 客 製 化 的 服 務 與 產 品 比 起 過 去, 大 數 據 與 物 聯 網 也 提 供 了 更 為 即 時 的 數 據, 不 需 等 每 月 結 帳 財 報 出 來 後 才 能 了 解 營 運 狀 況, 更 快 速 的 大 量 資 使 管 理 者 能 及 時 對 市 場 變 動 做 出 反 應 此 類 的 應 用 經 常 出 現 在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的 服 飾, 如 知 名 快 速 時 尚 品 牌 ZARA, 曾 經 最 短 在 3 天 內 推 出 一 件 新 商 品, 即 是 藉 由 已 設 定 好 的 模 型, 自 動 分 析 過 往 大 量 的 銷 售 記 錄, 包 含 商 品 類 別 售 價 消 費 者 類 別 等 資, 讓 銷 售 與 市 場 預 測 不 再 只 是 憑 感 覺, 而 有 實 際 數 據 佐 證 的 分 析, 如 此 才 能 快 速 地 辨 識 消 費 者 偏 好 以 因 應 變 化 迅 速 的 市 場 需 求 企 善 加 運 用 大 量 且 快 速 的 數 據, 能 降 低 過 去 因 為 資 不 足 或 偏 差 導 致 的 長 鞭 效 應, 使 達 到 客 製 化 目 標 的 可 能 性 更 高 也 更 為 容 易 六 結 語 現 今 企 面 臨 許 多 變 革 與 挑 戰, 如 產 品 多 樣 與 客 製 化 全 球 化 的 競 爭 市 場 需 求 變 動 快 速 等, 過 往 的 資 量 與 速 度 已 逐 漸 無 法 滿 足 企 回 應 劇 變 的 需 求, 因 此 大 數 據 的 運 用 成 為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透 過 大 數 據 的 應 用, 協 助 企 優 化 採 購 製 造 銷 售 等 面 向 的 執 行 效 率, 讓 供 應 鏈 管 理 變 得 更 便 捷, 不 僅 透 過 計 算 與 分 析 以 最 大 化 利 潤, 辨 識 出 重 點 品 項 金 雞 母, 更 透 過 各 種 情 境 與 組 合 的 推 敲, 辨 識 出 潛 在 的 風 險 害 群 之 馬 此 外, 大 數 據 亦 使 企 具 有 更 高 程 度 的 客 製 化 能 力, 以 提 供 更 貼 近 消 費 者 需 求 的 產 品, 快 速 且 大 量 的 資 能 在 更 及 時 的 時 間 點, 提 供 正 確 的 資 予 管 理 者, 以 作 出 正 確 的 供 應 鏈 決 策 善 加 利 用 大 數 據, 才 能 讓 企 在 競 爭 越 來 越 激 烈 的 時 代, 保 有 競 爭 力 並 掌 握 契 機 企 風 險 服 務 24

24 Enterprise Risk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專 欄 企 永 續 發 展 與 營 秘 密 保 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溫 紹 群 副 總 經 理 林 彥 良 協 理 白 哲 豪 資 深 顧 問 按 營 秘 密 法 第 二 條, 營 秘 密 係 指 方 法 技 術 製 程 配 方 程 式 設 計 或 其 它 可 用 於 生 產 銷 售 或 經 營 之 資, 符 合 以 下 三 條 件 者 : ( 一 ) 非 一 般 涉 及 該 類 資 之 人 所 知 者 ( 二 ) 因 其 秘 密 性 而 具 有 實 際 或 潛 在 之 經 濟 價 值 者 ( 三 ) 所 有 人 已 採 取 合 理 之 保 密 措 施 者 若 營 秘 密 資 洩 漏 後, 對 公 司 來 說, 短 期 可 能 會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長 期 甚 至 會 失 去 市 場 領 導 地 位 營 秘 密 大 致 上 分 為 兩 類 : 商 型 技 術 型 商 型 多 半 指 客 戶 名 單 售 價 成 本 資 財 務 報 告 資 等 ; 技 術 型 多 則 是 產 品 配 方 製 程 機 台 參 數 設 計 圖 等 反 觀 商 標 授 權 專 利 無 形 的 資 產, 大 多 數 的 營 秘 密 無 法 被 專 利 法 可 認 同 ( 如 : 製 成 參 數 產 品 配 方 ) 又 或 者 企 認 為 希 望 可 以 保 有 更 長 的 競 爭 優 勢, 因 此 不 願 將 營 秘 密 轉 換 為 專 利 受 相 關 法 律 保 護 營 秘 密 的 保 護 最 早 可 追 稅 到 古 羅 馬 時 期, 當 時 工 匠 的 知 識 經 驗 技 藝 是 各 家 商 店 生 存 的 關 鍵, 因 此 有 許 多 人 透 過 引 誘 或 者 強 迫 的 方 式 迫 使 工 匠 出 賣 商 秘 密 也 因 此 羅 馬 司 法 發 展 出 對 抗 誘 騙 商 秘 密 的 第 三 人 訴 訟 請 求 制 度, 稱 為 奴 隸 誘 惑 之 訴 隨 著 時 代 演 進,18 19 世 紀 後,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法 院 相 繼 訂 定 出 相 關 的 商 秘 密 法 案 加 上 科 技 的 進 步, 現 代 企 具 有 兩 大 特 點 : 員 工 流 動 性 高 跨 國 工 作 幾 會 多, 因 此 越 來 越 多 的 資 料 皆 以 電 腦 軟 體 儲 存, 以 變 方 便 攜 帶 也 因 如 此 也 讓 有 心 人 士 可 以 透 過 相 關 媒 介 ( 如 : 電 子 郵 件 USB 儲 存 硬 碟 等 ) 將 營 秘 密 資 料 帶 離 工 作 場 所 根 據 台 灣 地 區 技 術 創 新 調 查 報 告, 將 近 30% 的 企 多 採 用 保 密 措 施 來 保 護 技 術 成 果 不 外 流 多 數 還 是 採 用 申 請 專 利 授 權 或 者 增 加 設 計 複 雜 性 來 保 護 營 秘 密 目 前 為 止 大 多 企 針 對 內 部 員 工 的 防 範 僅 透 過 保 密 合 約 執 行 但 隨 著 技 術 發 展, 保 密 合 約 不 容 易 主 動 發 現 內 部 員 工 的 資 料 竊 取 行 為 ( 如 : 透 過 相 關 媒 介 進 行 資 料 傳 輸 ) 因 此, 多 數 企 目 前 都 已 經 逐 漸 進 行 營 秘 密 風 險 辨 識 並 透 過 資 科 技 進 行 內 部 資 料 傳 輸 監 控 並 能 夠 在 短 時 間 內 達 到 蒐 證 告 警 等 效 果, 確 保 降 低 資 料 外 洩 的 可 能 風 險 從 法 律 層 面 來 看, 各 國 皆 由 不 同 的 營 秘 密 保 護 法 規 由 美 國 為 例, 美 國 為 當 代 科 技 研 究 重 鎮, 每 年 有 成 千 上 萬 的 新 技 術 在 美 國 被 發 展 出 來 從 20 世 紀 初 開 始, 美 國 商 間 諜 活 動 有 日 益 增 加 的 趨 勢, 也 因 此 美 國 國 會 在 此 時 空 背 景 下 於 1996 年 10 月 過 了 1996 商 間 諜 法 案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簡 稱 EEA 針 對 外 國 商 間 諜 涉 案 企 之 最 高 處 罰 為 三 億 元 新 台 幣 而 台 灣 於 民 國 85 年 訂 定 營 秘 密 法, 在 民 國 102 年 修 訂 相 關 法 案 並 增 訂 刑 事 責 任 刑 期 最 高 達 企 風 險 服 務 25

25 企 風 險 服 務 10 年 之 久, 罰 金 制 高 為 5 千 萬 元 如 果 所 得 利 益 超 過 5 千 萬 元, 罰 金 更 可 能 高 達 5 億 以 上, 不 論 企 或 員 工 都 應 有 所 警 惕 及 因 應 觀 看 亞 洲 其 餘 各 國 的 營 秘 密 保 護 法 令, 大 多 數 對 於 技 術 洩 漏 出 海 外 的 罰 則, 有 相 當 嚴 格 的 罰 則 各 國 加 的 法 令 政 策 各 有 大 小 不 同 的 差 異, 如 日 本 對 於 資 洩 漏 的 嚴 格 程 度 不 分 海 內 外 僅 針 對 罰 金 限 制 美 國 及 德 國 之 罰 金 並 無 上 限, 但 針 對 刑 期 有 上 限 實 際 上, 營 秘 密 法 要 成 立 罪 名, 不 外 乎 是 要 讓 檢 察 官 可 以 證 明 企 所 竊 取 的 資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幾 點 : 被 竊 取 之 商 資 料 可 被 歸 類 為 營 秘 密 ( 並 非 一 般 涉 及 該 類 資 的 人 所 知 道 ) 嫌 疑 人 未 遭 所 有 人 許 可 取 得 破 壞 轉 售 商 資 料 嫌 疑 人 明 白 此 商 資 料 為 具 有 特 定 經 濟 價 值 的 財 產 嫌 疑 人 明 白 若 此 商 機 密 外 洩 則 相 關 單 位 ( 國 家 企 機 構 ) 將 會 喪 失 利 益 有 鑑 於 此, 企 平 時 就 需 要 透 過 許 多 管 理 制 度 達 到 以 上 的 要 求, 配 合 IT 資 科 技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的 將 監 控 軌 跡 資 料 與 員 工 行 為 串 連 起 來 ; 平 時 也 需 要 有 數 位 證 據 封 存 等 相 關 概 念, 確 保 平 時 所 蒐 集 的 證 據 日 後 是 有 效 可 以 在 法 庭 上 合 法 的 做 為 證 據 根 據 嘉 航 科 技 報 導 指 出 : 資 料 可 能 外 洩 的 方 式 包 含 電 腦 的 遺 失 / 被 竊 / 送 修 儲 存 裝 置 遺 失 誤 寄 員 工 竊 取 入 侵 竊 取 根 據 2015 年 資 料 外 洩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2015 Cost of Data Breach Study: Global Analysis), 有 47% 的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是 可 疑 的 犯 罪 事 件 造 成 ; 相 較 之 下, 2012 年 調 查 時 僅 有 37% 是 由 犯 罪 事 件 造 成 資 料 外 洩, 由 此 可 見 針 對 機 密 資 料 偷 竊 的 趨 勢 逐 漸 升 溫 其 餘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約 有 29% 為 系 統 錯 誤 或 設 計 不 良 所 造 成, 及 有 25% 為 人 為 錯 誤 所 造 成 此 報 告 甚 至 指 出 各 產 若 遭 遇 到 資 料 外 洩 每 一 筆 的 資 料 外 洩 成 本, 以 下 依 序 機 密 洩 漏 成 本 排 序 ( 美 金 計 價 ): 醫 療 產 ($363) 教 育 產 ($300) 製 藥 產 ($220) 金 融 產 ($215) 產 ($179) 零 售 ($165) 工 製 造 ($155) 服 務 ($137) 能 源 產 ($132) 旅 遊 產 ($129) 媒 體 產 ($126) 學 術 界 ($124) 運 輸 ($121) 由 此 可 見, 各 個 產 針 對 每 一 筆 資 料 外 洩 成 本 因 產 法 令 法 規 經 濟 價 值 有 不 同 的 認 定, 因 此 建 議 各 企 主 需 了 解 自 身 產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需 要 進 行 長 遠 思 考 若 該 資 料 遺 失 後, 企 喪 失 的 並 非 僅 有 財 務 損 失,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能 會 喪 失 市 場 的 領 導 地 位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商 間 諜 法 EEA 縱 然 可 以 保 護 企 主 避 免 重 大 資 外 流,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一 種 企 相 互 攻 擊 的 手 法 企 在 無 心 之 疏 忽 的 情 況 下 也 是 有 可 能 會 被 捲 入 一 件 商 間 諜 案, 而 造 成 公 司 極 大 之 經 濟 損 失 之 可 能 ( 最 高 罰 金 三 億 元 新 台 幣 ); 案 例 一 : 某 A 職 員 原 任 職 於 美 國 T1 大 藥 廠 從 事 HIV 新 藥 的 研 究, 台 灣 T2 大 廠 有 意 延 攬 A 職 員 從 事 B 型 肝 炎 藥 物 研 究 ( 因 HIV 與 B 型 肝 炎 之 研 究 有 相 似 之 處 ) A 職 員 接 受 T2 藥 廠 邀 請 回 台 研 究 後, 不 久 就 接 到 T1 大 藥 廠 向 美 國 FBI 投 訴 稱 台 灣 T2 藥 廠 與 A 職 員 共 謀 竊 美 國 T1 藥 廠 的 研 究 資 料, 台 灣 T2 藥 廠 面 臨 被 FBI 依 EEA Section 1832 以 同 謀 犯 罪 名 起 訴 之 可 能 案 例 二 : 某 B 職 員 原 任 職 美 國 U1 大 藥 廠 後, 回 台 灣 至 台 灣 U2 藥 廠 擔 任 R&D 負 責 人 但 是 台 灣 U2 藥 廠 高 層 給 予 B 職 員 及 大 壓 力 務 必 要 短 期 內 做 出 技 術 上 的 突 破, 職 員 B 在 百 般 的 無 奈 下 只 好 透 過 在 美 國 U1 藥 廠 的 同 事 借 用 一 下 新 的 技 術 觀 念 最 後 被 美 國 U1 藥 廠 發 現 後 B 職 員 與 台 灣 U2 藥 廠 均 被 美 方 以 同 謀 犯 共 同 起 訴 26

26 其 實 對 於 上 面 兩 個 案 例 而 言, 這 些 一 切 都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根 據 劉 博 文 法 學 博 士 經 驗 指 出 最 重 要 必 須 證 明 企 本 身 完 全 沒 有 犯 罪 意 圖, 建 議 可 以 採 取 以 下 簡 單 的 措 施 便 可 以 輕 易 的 達 到 保 護 自 身 企 的 目 的 : 保 密 協 議 書 : 所 有 新 進 的 科 技 研 發 人 員 ( 尤 其 是 美 國 ) 必 需 要 簽 訂 適 當 的 保 密 協 議 書 且 必 需 要 明 卻 載 明 公 司 與 員 工 完 全 了 解 並 且 遵 守 EEA 之 規 定 召 聘 面 談 : 透 過 面 談 了 解 研 究 人 員 是 否 任 職 於 美 國 境 內 公 司, 之 前 的 研 究 重 點 及 成 果 為 何, 是 否 會 將 此 技 術 應 用 到 未 來 的 產 品 開 發 中 等 營 秘 密 法 在 近 代 來 看 可 以 提 供 企 適 當 的 保 護 措 施, 但 另 一 方 面 企 所 聘 用 的 研 發 人 員 所 使 用 的 研 發 資 料 也 需 留 意, 是 否 透 過 任 何 形 式 合 法 的 利 用 來 自 於 第 三 方 單 位 的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 其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有 效 的 辨 識 出 該 產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的 資 料, 提 早 預 防 並 做 好 應 變 措 施 才 能 夠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抑 制 營 秘 密 外 洩 的 可 能 性, 並 且 可 以 達 到 企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企 風 險 服 務 27

27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鄭 興 執 行 副 總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IFRS 9 對 台 灣 金 融 之 挑 戰 - 實 務 篇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 鄭 興 執 行 副 總 羅 善 明 經 理 德 財 務 顧 問 ( 股 ) 公 司 / 李 紹 平 執 行 副 總 黃 慧 芬 協 理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 稱 IASB ) 終 於 在 2014 年 7 月 24 日 發 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簡 稱 IFRS 9 ) 金 融 工 具 最 終 版 本, 其 內 容 包 括 Phase 1 分 類 與 衡 量 "(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 Phase 2 減 損 "(Impairment) 及 Phase 3 避 險 會 計 "(Hedge Accounting), 未 來 將 全 面 取 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 簡 稱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之 規 定, 並 預 計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適 用 其 中 Phase 2 減 損 " 的 部 分, 其 減 損 評 估 改 採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es, ECL) 減 損 模 式, 其 強 調 需 參 考 前 瞻 性 (Forward- Looking) 資, 而 金 融 機 構 最 關 心 的 議 題 莫 過 於 金 融 資 產 未 來 將 採 用 的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es) 與 現 行 IAS 39 已 發 生 損 失 (Incurred Losses) 減 損 規 定 相 比 可 能 增 加 減 損 損 失 的 幅 度 所 相 對 應 需 增 提 之 備 抵 呆 帳, 對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或 績 效 可 能 造 成 之 衝 擊 等 依 據 過 往 輔 導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導 入 IAS 39 的 豐 富 經 驗, 以 及 全 台 第 一 個 顧 問 團 隊 協 助 台 灣 某 大 金 控 及 後 續 多 家 金 控 及 保 險 者 導 入 IFRS 9 之 顧 問 團 隊, 深 知 金 融 機 構 導 入 IFRS 9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難 題 與 挑 戰, 以 下 將 分 幾 個 面 向 並 依 據 實 施 之 複 雜 度 分 享 IFRS 9 導 入 之 實 務 經 驗 及 未 來 可 能 面 臨 之 挑 戰 IFRS 9 導 入 之 複 雜 度 - 從 各 面 向 探 討 減 損 模 型 : 過 往 金 融 機 構 為 了 因 應 日 常 務 執 行 時, 可 能 會 面 臨 許 多 風 險, 而 採 取 了 多 樣 化 之 手 段 及 方 式 以 降 低 風 險, 其 中 常 見 的 風 險 有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作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詐 欺 風 險 等 最 常 採 用 降 低 風 險 的 方 式 即 是 透 過 統 計 模 型 建 置, 分 析 公 司 內 部 (in-house) 務 過 往 的 歷 史 資 料, 以 預 測 可 能 的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進 一 步 採 取 降 低 風 險 的 措 施, 以 達 到 風 險 管 理 目 的, 例 如 : 授 案 件 拒 絕 承 作 降 低 額 度 額 度 凍 結 或 拒 絕 核 保 等 然 而 IFRS 9 減 損 需 要 計 算 各 產 品 (Portfolio) 於 不 同 Stage 之 未 來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 ECL), 同 時 需 考 量 前 瞻 性 (Forward-looking) 資, 因 此, 金 融 者 應 進 一 步 思 考 三 個 面 向 : 若 內 部 已 建 置 風 險 相 關 或 其 他 預 測 模 型, 其 參 數 是 否 可 依 據 IFRS 9 減 損 之 要 求 進 行 調 整 以 符 合 需 考 量 前 瞻 性 (Forward-looking) 資 之 要 求? 是 否 已 具 備 不 同 產 品 適 用 之 減 損 方 法 論? 若 內 部 尚 未 具 備 相 關 模 型, 是 否 已 有 相 關 方 法 論 以 進 行 IFRS 9 減 損 計 算? 28

28 目 前 已 協 助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包 含 銀 行 證 券 租 賃 保 險 等, 透 過 減 損 試 算 模 擬 工 具 初 步 計 算 出 IFRS 9 減 損 衝 擊 數, 並 協 助 針 對 不 同 務 產 品 評 估 已 有 內 部 模 型 下 及 無 內 部 模 型 下 可 行 之 IFRS 9 減 損 之 方 法 論, 包 含 授 資 產 債 券 部 位 等 建 模 資 料 : 過 往 金 融 機 構 於 建 置 相 關 功 能 性 模 型 時, 最 常 遇 到 的 挑 戰 與 困 難 在 於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期 間 及 數 量 的 歷 史 資 料, 然 而 就 算 具 備 足 夠 的 資 料, 若 沒 有 經 過 適 當 的 資 料 清 理 (Extract, Transfer, Load, ETL) 程 序, 常 會 造 成 以 錯 誤 的 資 料 導 出 錯 誤 的 產 出, 並 作 出 錯 誤 的 分 析 結 果, 也 就 是 Garbage In Garbage Out(GIGO) 的 現 象, 因 此 就 資 料 面 向 於 IFRS 9 導 入 時 有 三 大 挑 戰 : 過 往 各 務 是 否 已 有 足 夠 的 歷 史 資 料? 包 含 帳 戶 基 本 資 料 歷 史 交 易 資 料 歷 史 帳 務 及 還 款 資 料 等? 歷 史 資 料 期 間 是 否 足 夠? 例 如 : 五 年 以 上 完 整 期 間 的 歷 史 資 料 存 在 於 資 料 庫 中 的 歷 史 資 料 是 否 經 過 適 當 的 資 料 清 理 程 序? 資 料 正 確 性 是 否 經 過 適 當 程 序 檢 視? 是 否 已 有 資 料 倉 儲 (Data Warehouse) 或 資 料 集 市 (Data Mart) 等 架 構, 以 作 為 相 關 統 計 模 型 建 置 之 準 備 於 輔 導 金 融 機 構 導 入 時, 進 行 減 損 計 算 前 均 會 協 助 檢 視 其 所 需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及 資 料 規 格 (specification), 包 含 協 助 確 認 Stage 移 轉 標 準 PD LGD EAD 所 需 資 料 欄 位 規 格 定 義 各 別 帳 戶 數 餘 額 之 正 確 性, 後 續 再 進 行 減 損 計 算 若 金 融 機 構 未 具 備 足 夠 之 歷 史 資 料 時, 建 議 可 參 考 主 管 機 關 於 過 渡 時 期 之 作 法, 以 利 符 合 IFRS 9 之 相 關 規 範 資 系 統 架 構 (IT): 現 今 任 何 金 融 相 關 務 均 需 要 完 善 的 資 系 統 架 構 支 持, 以 達 到 自 動 化 及 節 省 人 力 之 要 求, 依 據 導 入 IFRS 9 專 案 經 驗,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的 資 系 統 架 構 若 需 達 到 IFRS 9 減 損 計 算 要 求, 至 少 系 統 架 構 層 次 依 序 應 具 備 下 列 幾 點 : 資 料 層 : 如 同 前 述, 系 統 最 底 層 的 資 料 層 應 具 備 IFRS 9 減 損 計 算 時 所 需 相 關 的 資 料 參 數 層 : 計 算 減 損 時, 需 考 量 不 同 產 品 組 合 適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論, 而 不 同 的 方 法 論 涉 及 所 需 計 算 的 參 數 可 能 不 同, 因 此 需 考 量 現 行 是 否 已 既 有 參 數, 經 過 適 當 的 轉 換 或 調 整 後, 就 可 用 於 減 損 計 算, 此 舉 可 大 幅 節 省 額 外 參 數 或 模 型 開 發 所 需 耗 費 的 人 物 力 據 了 解, 金 融 機 構 過 往 於 台 灣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四 公 報 第 三 次 修 訂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減 損 評 估 導 入 時, 於 系 統 端 開 發 之 有 效 利 率 (Effective Interest Rate, EIR) 參 數 即 可 逕 行 使 用 於 IFRS 9 減 損 計 算 中 模 組 層 : 未 來 IFRS 9 導 入 後, 其 IFRS 9 系 統 至 少 應 具 備 " 未 來 預 期 現 金 流 模 組 " " 用 品 質 三 階 段 模 組 " " 預 期 用 損 失 模 組 " 及 " 減 損 資 產 會 計 科 目 與 分 錄 對 應 模 組 " 等 相 關 功 能 性 模 組, 才 能 全 面 進 行 IFRS 9 減 損 計 算 報 表 層 : 管 理 性 報 表 常 是 公 司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用 以 掌 控 務 全 般 事 宜 最 佳 的 工 具, 因 此 報 表 的 正 確 性 及 可 讀 性 相 對 重 要, 於 輔 導 金 融 機 構 於 減 損 計 算 時, 均 會 進 行 減 損 計 算 結 果 視 覺 化 報 表 設 計, 透 過 不 同 產 品 部 位 於 不 同 Stage 的 減 損 數 字, 同 時 輔 以 不 同 壓 力 情 境 下, 以 敏 感 性 分 析 的 手 法, 使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了 解 全 公 司 ( 行 ) 最 新 減 損 狀 況, 以 利 進 一 步 供 內 部 相 關 管 理 決 策 之 參 考 內 部 控 制 IFRS 9 雖 然 是 屬 於 會 計 準 則 原 則 性 規 範, 但 依 實 務 上 導 入 經 驗,IFRS 9 可 能 涉 及 公 司 風 險 控 管 點 的 調 整, 故 若 未 來 要 符 合 規 範 的 要 求, 均 有 賴 於 相 關 制 度 的 建 立, 而 其 背 後 均 需 要 訂 定 相 對 應 的 政 策 或 辦 法, 同 時 應 具 備 完 善 的 內 部 控 制 流 程, 以 確 保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靠 性 及 營 運 有 效 率 有 效 果 等 之 目 標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29

29 財 務 報 導 依 IFRS 9 規 定, 企 於 認 列 用 損 失 前 不 再 需 要 等 到 已 發 生 用 損 失 事 件 產 生, 而 是 當 預 期 用 損 失 評 估 之 相 關 參 數 資 及 指 標 有 變 動 時, 即 應 立 即 反 應, 故 在 IFRS 9 下, 減 損 計 算 將 變 得 更 複 雜 且 變 動 更 頻 繁 為 使 投 資 人 主 管 機 關 及 財 報 使 用 者 有 更 多 即 時 資 以 瞭 解 企, 所 以 IASB 針 對 減 損 評 估 規 範 了 更 多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事 項, 例 如 : 企 用 風 險 管 理 實 務 之 資, 以 及 其 與 預 期 用 損 失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的 關 聯 預 期 用 損 失 之 質 化 和 量 化 資 說 明 公 司 用 風 險 暴 險 資, 包 括 重 大 用 風 險 集 中 度 等 專 案 人 員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而 言,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應 該 是 內 部 人 才 的 選 訓 留 用, 才 能 使 各 務 拓 展 順 遂 並 使 公 司 成 長 茁 壯 根 據 以 往 輔 導 金 融 同 各 項 專 案 導 入 的 經 驗 發 現, 人 員 對 於 專 案 智 識 的 了 解 及 內 化 對 於 專 案 是 否 成 功 及 後 續 制 度 的 維 護 及 推 展, 均 有 相 當 關 鍵 的 重 要 性 減 損 認 列 方 式 不 同 : 現 行 在 IAS 39 規 範 下, 減 損 計 算 係 依 據 是 否 有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定 義 區 分 為 具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群 組 ( 包 括 個 別 評 估 及 組 合 評 估 ) 與 無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群 組 ( 係 採 組 合 評 估 ), 與 IFRS 9 將 金 融 資 產 依 用 品 質 高 低 區 分 為 三 個 Stage 有 所 不 同 ; 此 外, 現 行 減 損 計 算 係 採 用 已 發 生 損 失 模 型 (Incurred Loss Model), 與 未 來 IFRS 9 採 用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模 型 (Expected Credit Loss Model) 的 概 念 大 不 相 同, 因 此 在 模 型 資 料 要 求 參 數 設 計 的 方 法 也 不 盡 相 同, 未 來 方 法 論 採 用 及 模 型 設 計 都 將 會 是 潛 在 的 挑 戰 需 更 多 單 位 配 合 : 因 IFRS 9 納 入 了 更 多 風 險 管 理 概 念, 未 來 針 對 IFRS 9 減 損 評 估 作, 將 不 再 只 是 會 計 單 位 或 是 風 管 單 位 自 行 處 理 的 工 作, 而 是 需 要 前 台 務 單 位 資 單 位 與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配 合 才 能 完 善 整 個 減 損 評 估 作, 因 此 未 來 跨 單 位 或 跨 部 門 合 作 的 協 調 性, 對 於 未 來 減 損 評 估 工 作 的 推 展 具 有 一 定 關 鍵 的 影 響 性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誠 如 先 前 提 及,IFRS 9 雖 然 是 屬 於 會 計 準 則, 然 而 與 其 他 會 計 準 則 不 同 的 是 在 於 預 期 用 損 失 計 算 除 需 了 解 準 則 規 定 外, 還 需 具 備 數 理 統 計 理 論 及 用 風 險 量 化 技 術, 始 能 精 準 及 完 整 的 估 計 預 期 用 損 失, 因 此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導 入 IFRS 9 的 人 員 考 量, 有 以 下 幾 點 需 審 慎 思 考 : 專 案 導 入 期 間 之 參 與 人 員, 是 否 包 括 具 備 了 解 相 關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風 險 計 量 各 金 融 工 具 務 實 務 及 資 系 統 等 智 識? 渠 等 人 員 是 否 為 未 來 內 部 IFRS 9 導 入 及 上 線 後 的 種 子 成 員? 專 案 相 關 智 識 是 否 確 實 了 解 及 內 化? 金 融 於 IFRS 9 導 入 關 心 之 三 大 議 題 對 金 融 機 構 而 言, 評 估 IFRS 9 導 入 造 成 的 潛 在 衝 擊 可 能 尚 無 法 明 確 掌 握, 因 此 依 據 的 了 解, 現 階 段 金 融 機 構 於 實 務 上 對 於 IFRS 9 關 心 的 議 題 可 能 包 含 以 下 幾 點 : Stage 1 及 Stage 2 之 判 斷 標 準 : 依 IFRS 9 規 定, 若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用 已 減 損 (Credit-Impaired) 定 義,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將 會 被 歸 屬 於 Stage 3, 而 用 已 減 損 (Credit- Impaired) 定 義 相 當 於 IAS 39 規 定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定 義, 故 目 前 IAS 39 之 具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群 組 相 當 於 IFRS 9 之 Stage 3 群 組 另 依 IFRS 9 規 定, 若 原 本 歸 屬 至 Stage 1 之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因 用 風 險 顯 著 增 加 時,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將 被 歸 至 Stage 2 之 金 融 資 產, 故 目 前 IAS 39 之 無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之 群 組 未 來 依 IFRS 9 規 定 將 需 再 區 分 為 二 然 而 IFRS 9 在 不 同 的 Stage 會 有 不 同 的 預 期 用 損 失 計 算 認 列 方 式, 例 如 屬 於 Stage1 之 金 融 資 產, 需 計 算 未 來 12 個 月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屬 於 Stage2 或 Stage3 之 金 融 資 產, 則 需 計 算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損 失 (Life- 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需 進 一 步 思 考 以 下 二 點 : 未 來 由 Stage 1 移 轉 至 Stage 2 之 移 轉 標 轉 該 如 何 客 觀 的 訂 定, 以 反 映 實 際 用 風 險 顯 著 增 加 之 情 況? 30

30 對 於 擁 有 較 多 Stage 2 金 融 資 產 部 位 之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該 部 位 大 多 屬 長 天 期 ( 例 如 20~40 年 之 房 貸 ) 之 金 融 資 產? 若 是, 則 其 預 期 用 損 失 相 較 於 現 行 IAS 39 的 基 礎 可 能 會 有 大 幅 提 高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可 考 量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及 發 展 策 略, 針 對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及 相 關 務 政 策 勢 考 量 是 否 做 出 相 對 應 之 調 整, 且 金 融 機 構 可 能 需 重 新 審 視 現 行 及 未 來 預 計 之 用 風 險 衡 量 機 制, 以 決 定 最 有 效 率 效 果 之 導 入 方 式 結 語 了 解 未 來 IFRS 9 減 損 評 估 勢 必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會 帶 來 不 小 的 衝 擊, 因 此 早 於 2014 年 已 邀 請 Deloitte 歐 洲 專 家 前 來 台 灣 與 金 融 先 進 就 歐 洲 導 入 經 驗 進 行 分 享 與 交 流, 而 也 同 時 具 備 輔 導 台 灣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IFRS 9 導 入 之 實 務 經 驗, 綜 合 以 上 所 述,IFRS 9 減 損 評 估 及 認 列 方 式 都 有 可 能 改 變 金 融 機 構 未 來 的 策 略 發 展 與 營 運 模 式, 因 此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須 及 早 因 應, 以 利 未 來 2018 全 面 實 施 之 銜 接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1

31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專 欄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 股 ) 公 司 優 化 預 測 作 的 探 索 與 揭 密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黃 紹 輔 副 理 專 的 計 劃 作 始 於 事 實 ( 數 據 ), 終 於 判 斷, 全 由 數 據 驅 動 而 系 統 數 據 的 完 整 性, 與 歷 史 資 料 累 積 時 間 的 長 短, 都 將 影 響 計 劃 作 在 企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企 的 需 求 計 畫 供 給 能 力 採 購 需 求 銷 售 決 策 是 建 立 在 既 有 的 系 統 數 據 作 流 程 人 員 組 織 及 其 整 合 預 測 能 力 的 基 礎 上, 並 據 此 作 出 最 佳 預 測 與 選 擇 倘 若 不 先 改 善 其 能 力 就 貿 然 改 變 做 法, 往 往 達 不 到 期 望 的 效 果, 反 而 事 倍 功 半 美 國 某 半 導 體 機 台 製 造 商 擁 有 準 確 的 數 據, 主 要 歸 功 於 十 年 來 所 有 客 戶 工 廠 料 號 的 需 求 歷 史 數 據 都 完 整 儲 存 在 ERP 系 統 裡 計 劃 人 員 根 據 歷 史 數 據 和 產 品 的 物 料 清 單 (BOM), 就 能 完 成 預 測 設 定 庫 存 水 位 等 約 九 成 的 工 作, 其 餘 再 彙 整 務 單 位 與 客 服 部 門 的 意 見 即 可 一 如 何 優 化 預 測 能 力? 預 測 能 力 優 化 必 須 建 立 在 高 品 質 數 據 資 料 高 效 率 數 據 清 洗 作, 並 在 企 內 各 部 門 合 作 與 外 部 供 應 商 溝 及 相 關 交 易 程 序 中 建 立 系 統 化 管 理 規 範, 方 能 有 效 優 化 預 測 及 其 後 的 計 劃 功 能 某 經 營 數 十 年 的 全 球 連 鎖 速 食 餐 廳, 則 擁 有 完 整 系 統 可 掌 握 全 球 每 個 店 面 每 道 餐 點, 每 天 / 每 週 / 每 月 / 每 年 的 銷 售 量, 甚 至 能 透 過 模 型 預 測 氣 溫 雨 量 對 銷 量 的 影 響 該 公 司 的 計 劃 單 位, 可 由 上 而 下 指 示 各 門 市 的 雞 腿 進 貨 量 雞 翅 準 備 量 漢 堡 銷 售 量 預 測 優 化 作 流 程 包 括 五 個 步 驟 : 步 驟 一 : 識 別 出 可 能 影 響 需 求 的 狀 況, 並 分 析 歷 史 需 求 資 料 針 對 務 型 態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及 情 境 分 析, 識 別 出 可 能 影 響 需 求 預 測 結 果 的 各 種 狀 況, 並 與 務 部 門 確 認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而 本 地 某 快 速 展 店 的 中 高 端 餐 飲 企, 每 間 分 店 的 系 統 各 自 獨 立, 未 與 總 管 理 處 的 ERP 系 統 整 合, 歷 史 銷 售 數 據 不 完 整 且 準 確 度 低 若 該 企 在 現 階 段 就 複 製 上 述 全 球 連 鎖 速 食 餐 廳 的 經 營 模 式, 設 立 專 責 的 計 劃 單 位 指 揮 各 分 店 運 作, 自 然 如 盲 人 騎 瞎 馬, 無 法 作 出 良 好 的 判 斷 與 決 策 應 由 外 場 主 管 兼 職 做 銷 售 計 畫, 預 測 每 天 / 每 週 每 道 餐 點 的 銷 售 量 ; 主 廚 兼 職 物 料 需 求 計 畫 人 員 (MRP) 的 工 作, 根 據 物 料 清 單 中 每 道 菜 的 庫 存 狀 況, 制 定 每 種 原 材 料 的 需 求 計 畫, 驅 動 中 央 廚 房 和 供 應 鏈 來 執 行, 在 當 前 階 段 下 反 而 是 較 好 的 作 法 步 驟 二 : 分 析 分 類 歷 史 需 求 資 料 選 擇 分 析 標 的 物 需 求 資 料 後, 對 主 要 需 求 曲 線 進 行 歸 納 和 總 結 步 驟 三 : 識 別 異 常 資 料 並 進 行 資 料 清 洗 根 據 需 求 趨 勢 曲 線 識 別 出 異 常 之 歷 史 資 料, 並 與 務 部 門 確 認 當 問 題 資 料 識 別 經 驗 累 積 到 一 定 程 度 後, 即 著 手 制 定 問 題 資 料 清 單 設 計 資 料 清 洗 方 式, 並 選 擇 合 適 的 識 別 工 具 32

32 步 驟 四 : 驗 證 預 測 模 型 分 析 需 求 曲 線 的 類 型 與 特 性, 建 議 該 類 資 料 適 用 的 預 測 模 型, 而 後 驗 證 分 析 該 模 型, 並 針 對 未 來 模 型 調 整 相 關 需 求 提 出 管 理 建 議 步 驟 五 : 建 立 資 料 清 洗 流 程, 並 提 出 管 理 改 善 建 議 針 對 價 值 鏈 各 環 節 行 為 管 理 訂 單 管 理 服 務 管 理 等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同 時 設 計 系 統 模 型 上 線 後 的 資 料 清 洗 作 流 程, 以 提 升 需 求 資 料 之 品 質 二 數 據 資 料 品 質 的 重 要 性 資 料 品 質 對 預 測 的 準 確 性 影 響 甚 鉅, 是 有 效 精 準 管 理 供 應 鏈 的 基 礎 若 數 據 資 料 品 質 低 落, 將 造 成 預 測 誤 差, 影 響 採 購 計 畫 和 庫 存 管 理 等 作, 導 致 高 庫 存 水 位 增 加 物 流 成 本 降 低 供 貨 滿 足 率, 最 終 影 響 客 戶 服 務 水 準 而 傷 害 企 利 潤 何 謂 優 質 的 預 測 數 據 資 料? 數 據 資 料 分 為 可 用 以 及 不 可 用 於 預 測 模 型 的 二 類 資 料 可 用 於 預 測 模 型 的 資 料, 由 日 常 作 活 動 所 累 積, 並 隨 務 發 展 過 程 及 產 特 性 呈 現 規 律 性 波 動 而 不 可 用 於 預 測 的 數 據, 往 往 由 各 類 偶 發 事 件 所 導 致, 如 品 質 出 現 問 題 促 銷 活 動 天 候 因 素 等, 該 資 料 常 不 具 備 規 律 性 對 於 不 能 用 於 預 測 的 數 據 資 料, 應 進 行 清 洗 並 加 以 管 理 預 測 模 型 會 透 過 大 量 歷 史 數 據 進 行 分 析 測 試, 自 動 選 出 最 適 模 型 及 其 係 數 設 定 歷 史 數 據 若 品 質 低 落, 將 導 致 分 析 失 準, 影 響 預 測 系 統 自 動 選 擇 最 適 模 型 以 及 相 關 參 數 設 定 的 準 確 度 確 定 最 適 模 型 後, 隨 著 增 量 數 據 的 產 生, 系 統 會 檢 查 預 測 模 型 的 各 種 錯 誤, 並 進 行 模 型 評 估 與 調 校 / 校 訂 當 增 量 數 據 具 有 系 統 性 錯 誤 時, 會 導 致 模 型 以 有 誤 的 數 據 資 料 做 為 預 測 基 礎, 誤 導 自 動 評 核 結 果 以 及 系 統 調 校 / 校 訂, 而 影 響 預 測 準 確 性 三 清 洗 數 據 以 優 化 預 測 作 - 中 國 某 大 汽 車 製 造 商 個 案 經 驗 Deloitte 顧 問 團 隊 曾 輔 導 中 國 某 大 汽 車 製 造 商 建 置 零 配 件 需 求 預 測 系 統, 透 過 現 況 評 估 與 未 來 流 程 設 計, 為 客 戶 設 立 需 求 預 測 系 統, 並 建 立 標 準 化 系 統 化 的 資 料 清 洗 作 方 法 及 流 程, 大 幅 提 升 庫 存 及 物 流 相 關 作 系 統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 一 ) 識 別 可 能 影 響 需 求 的 狀 況 根 據 該 汽 車 製 造 商 實 際 營 運 狀 況, 分 析 可 用 於 零 配 件 需 求 預 測 的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有 下 列 三 類 1.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反 映 出 末 端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情 況, 以 及 經 銷 商 庫 存 情 形 但 該 客 戶 由 經 銷 商 負 責 輸 入 及 維 護 的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系 統 的 資 料 品 質 較 差 2. 經 銷 商 訂 單 需 求 數 據 : 經 銷 商 訂 單 需 求 數 據 反 映 出 經 銷 商 需 求 由 於 影 響 經 銷 商 訂 貨 行 為 的 原 因 多 變 ( 如 經 銷 商 自 身 的 預 測 能 力 庫 存 管 理 能 力 等 ), 需 求 數 與 實 際 銷 售 數 據 仍 存 有 差 異 3. 供 貨 數 據 : 供 貨 數 據 反 映 經 銷 商 需 求 滿 足 情 形 然 而 由 於 缺 料 欠 貨 等 狀 況 時 有 發 生, 因 此 供 貨 數 據 亦 未 能 精 準 體 現 經 銷 商 真 實 需 求 經 比 較 後 發 現, 在 既 有 零 配 件 計 畫 管 理 作 模 式 之 下, 經 銷 商 歷 史 訂 單 數 據 更 能 提 供 準 確 的 需 求 預 測 因 為 該 汽 車 製 造 商 的 供 應 鏈 計 畫 管 理 模 式 是 以 滿 足 經 銷 商 需 求 作 出 發 而 建 立 的, 其 預 測 和 計 畫 功 能 亦 是 用 以 滿 足 經 銷 商 訂 貨 需 求 因 此 建 議 客 戶 採 用 經 銷 商 訂 單 需 求 數 據 作 為 需 求 預 測 的 主 要 數 據 來 源 理 論 上,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應 當 是 需 求 預 測 模 型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但 企 既 有 之 計 畫 管 理 模 式, 卻 會 決 定 數 據 品 質 及 參 考 性 在 此 個 案 中,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由 經 銷 商 負 責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未 經 過 系 統 化 培 訓, 該 汽 車 製 造 商 也 未 針 對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進 行 嚴 格 的 管 理, 因 此 數 據 輸 入 錯 誤 漏 缺 狀 況 百 出 且 部 分 汽 車 經 銷 商 對 外 採 購 非 正 廠 來 源 零 配 件 等 種 種 影 響 庫 存 管 理 的 作 為, 致 使 終 端 銷 售 數 據 未 能 體 現 實 際 市 場 需 求, 影 響 其 參 考 性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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