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區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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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 區 區 議 會 轄 下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東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出 席 時 間 ( 下 午 ) 離 席 時 間 ( 下 午 ) 丁 江 浩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王 志 鍾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王 振 星 議 員 2 時 30 分 4 時 30 分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3 時 正 5 時 正 古 桂 耀 議 員 2 時 30 分 7 時 30 分 何 毅 淦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李 進 秋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林 心 亷 議 員 2 時 34 分 會 議 結 束 林 其 東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邵 家 輝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洪 連 杉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徐 子 見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張 國 昌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梁 兆 新 議 員 2 時 30 分 7 時 30 分 梁 國 鴻 議 員 ( 主 席 )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梁 穎 敏 議 員 4 時 51 分 會 議 結 束 郭 偉 强 議 員 4 時 50 分 5 時 50 分 麥 德 正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黃 建 彬 議 員, MH, JP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黃 健 興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楊 斯 竣 議 員 2 時 30 分 7 時 10 分 趙 家 賢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趙 資 強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劉 慶 揚 議 員 4 時 25 分 會 議 結 束 蔡 素 玉 議 員, BBS, JP 3 時 50 分 5 時 50 分 鄭 志 成 議 員 ( 副 主 席 )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鄭 達 鴻 議 員 2 時 40 分 會 議 結 束 黎 志 強 議 員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顏 尊 廉 議 員, MH 2 時 30 分 會 議 結 束 羅 榮 焜 議 員, MH 2 時 30 分 3 時 10 分 龔 栢 祥 議 員, MH 2 時 30 分 5 時 38 分 1

2 致 歉 未 能 出 席 者 李 鎮 強 議 員 許 林 慶 議 員 ( 同 意 缺 席 ) 定 期 列 席 的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黎 浩 雋 先 生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2) 劉 偉 倫 先 生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2) 林 振 德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2( 港 島 發 展 部 1) 黎 惠 珊 女 士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2) 何 敏 儀 女 士 港 島 東 區 地 政 處 高 級 產 業 測 量 師 / 港 島 東 (3) 黃 偉 良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東 區 衞 生 總 督 察 1 黃 悅 忠 先 生 房 屋 署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 西 九 龍 及 港 島 3 伍 偉 賢 先 生 房 屋 署 屋 宇 保 養 測 量 師 ( 港 島 東 ) 鄭 偉 傑 先 生 屋 宇 署 屋 宇 測 量 師 /B4-1 李 淑 嫺 女 士 ( 秘 書 )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2 應 邀 出 席 的 部 門 及 機 構 代 表 張 敬 緯 先 生 水 務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設 計 (4) 陳 子 濠 先 生 水 務 署 工 程 師 / 設 計 (5) 甄 彤 軒 先 生 水 務 署 助 理 工 程 師 / 設 計 (20) 陳 鴻 先 生 Ozzo Technology (HK) Limited 高 級 交 通 工 程 師 陳 俊 輝 先 生 雅 邦 規 劃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副 董 事 麥 志 標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 港 島 (1) 陸 榮 傑 先 生 艾 奕 康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黃 健 民 先 生 艾 奕 康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何 小 芳 女 士 建 港 規 劃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陳 威 豪 先 生 消 防 處 海 務 及 離 島 區 指 揮 官 張 德 華 先 生 消 防 處 東 區 副 指 揮 官 李 志 偉 先 生 海 事 處 高 級 助 理 船 務 主 任 / 海 港 巡 邏 組 (1) 譚 偉 文 先 生 海 事 處 署 理 海 事 主 任 / 牌 照 及 關 務 (3) 馮 正 光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東 區 及 灣 仔 區 助 理 福 利 專 員 1 司 徒 穎 宜 女 士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漁 業 主 任 ( 聯 絡 及 特 別 職 務 ) 陳 豪 勳 先 生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筲 箕 灣 聯 絡 組 主 管 何 盛 田 先 生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4 盧 偉 斌 先 生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策 劃 事 務 )5 林 國 麟 博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首 席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 2

3 高 啟 嫻 女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4 林 木 崑 先 生 保 良 局 社 會 服 務 總 幹 事 ( 安 老 及 康 復 服 務 ) 冼 安 怡 女 士 保 良 局 綠 在 東 區 營 運 經 理 歡 迎 辭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各 委 員 及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I. 通 過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初 稿 2. 委 員 會 確 認 上 述 初 稿 毋 須 修 改, 並 通 過 會 議 紀 錄 II.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1/16 號 ) 3. 秘 書 介 紹 第 1/16 號 文 件 4. 委 員 備 悉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III. 提 名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增 選 委 員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2/16 號 ) 5. 秘 書 介 紹 第 2/16 號 文 件 委 員 備 悉 兩 位 獲 提 名 人 士 江 玉 歡 女 士 及 江 澤 濠 先 生 的 社 區 服 務 資 料 6. 趙 家 賢 委 員 建 議 邀 請 增 選 委 員 出 席 會 議, 向 委 員 作 簡 短 的 自 我 介 紹 他 另 詢 問 江 玉 歡 女 士 的 社 區 服 務 資 料 是 否 有 誤 7. 梁 國 鴻 主 席 回 應 時 請 秘 書 處 備 悉 委 員 的 意 見, 並 向 增 選 委 員 核 實 其 社 區 服 務 資 料 8.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會 通 過 向 東 區 區 議 會 推 薦 委 任 江 玉 歡 女 士 及 江 澤 濠 先 生 為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增 選 委 員 他 們 的 任 期 將 在 東 區 區 議 會 通 過 有 關 任 命 後 生 效, 直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3

4 ( 會 後 備 註..(1) 江 玉 歡 女 士 已 於 2016 年 2 月 16 日 修 訂 其 社 區 服 務 資 料 (2) 東 區 區 議 會 已 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 以 文 件 傳 閱 方 式 通 過 上 述 推 薦 ) IV. 通 過 定 期 列 席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名 單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3/16 號 ) 9. 秘 書 介 紹 第 3/16 號 文 件 10. 委 員 會 通 過 載 列 於 文 件 的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名 單 V. 成 立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作 小 組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4/16 號 ) 11. 秘 書 介 紹 第 4/16 號 文 件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趙 家 賢 委 員 表 示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工 程 對 東 區 的 交 通 影 響 甚 大, 建 議 將 相 關 事 宜 列 入 委 員 會 的 跟 進 事 項, 以 及 邀 請 部 門 定 期 向 委 員 會 滙 報 工 作 進 度 ; 徐 子 見 委 員 認 為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有 異, 因 此 不 同 意 合 併 ; (c) 古 桂 耀 委 員 詢 問 新 成 立 的 工 作 小 組 如 何 跟 進 市 區 重 建 的 賠 償 及 安 置 問 題 ; (d) 鄭 達 鴻 委 員 表 示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的 個 別 出 口 座 落 於 東 區, 詢 問 有 關 交 通 的 事 宜 會 否 交 由 相 關 委 員 會 討 論 及 跟 進 ; (e) 何 毅 淦 委 員 建 議 部 門 就 工 程 相 關 的 改 道 或 其 他 交 通 安 排 諮 詢 相 關 委 員 會 ; (f) 黃 建 彬 委 員 表 示 東 區 區 議 會 已 於 去 年 9 月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維 園 及 天 后 兩 個 選 區 的 議 題 轉 移 至 灣 仔 區 的 安 排, 而 委 員 會 將 於 日 後 繼 續 跟 進 有 關 東 區 的 交 通 及 規 劃 等 事 宜 此 外, 由 於 區 內 陸 續 有 其 他 重 建 計 劃, 如 有 需 要, 委 員 可 透 過 工 作 小 組 與 相 關 部 門 或 私 人 發 展 商 跟 進 賠 償 及 重 置 問 題, 為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 4

5 (g) 梁 兆 新 委 員 建 議 部 門 定 期 向 委 員 會 匯 報 工 程 的 進 度, 令 委 員 更 容 易 掌 握 工 程 的 概 況 ; (h) 羅 榮 焜 委 員 表 示 現 時 部 門 不 時 向 委 員 發 放 資 訊, 向 委 員 報 告 工 程 的 最 新 進 展, 因 此 部 門 並 無 需 定 期 出 席 會 議 交 代 進 度 如 將 來 工 程 涉 及 東 區 的 地 域, 相 信 部 門 會 再 次 諮 詢 區 議 會 此 外, 工 作 小 組 會 請 相 關 部 門 交 代 區 內 重 建 的 賠 償 及 重 置 問 題 ; 以 及 (i) 趙 資 強 委 員 表 示 委 員 一 直 關 注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工 程 的 進 度, 並 定 期 與 顧 問 公 司 保 持 聯 絡 由 於 個 別 公 路 出 口 位 於 東 區 範 圍, 委 員 會 將 邀 請 部 門 出 席 會 議 再 作 詳 細 介 紹 及 匯 報 13.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會 通 過 成 立 海 濱 發 展 及 房 屋 管 理 工 作 小 組, 其 任 期 直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並 通 過 載 於 文 件 附 件 的 工 作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此 外,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取 消 關 注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工 程 工 作 小 組 VI. 東 區 走 廊 下 之 行 人 板 道 研 究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5/16 號 ) 14.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 港 島 (1) 麥 志 標 先 生 高 級 工 程 師 /2 港 島 發 展 部 (1) 林 振 德 先 生 艾 奕 康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陸 榮 傑 先 生 執 行 董 事 黃 健 民 先 生 及 建 港 規 劃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何 小 芳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麥 志 標 先 生 及 林 振 德 先 生 介 紹 第 5/16 號 文 件 15. 王 振 星 委 員 申 報 他 是 艾 奕 康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的 僱 員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丁 江 浩 委 員 支 持 署 方 展 開 題 述 研 究, 建 議 署 方 仔 細 研 究 如 何 符 合 保 護 海 港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避 免 工 程 再 受 司 法 覆 核 或 其 他 原 因 延 誤 此 外, 他 建 議 署 方 提 供 更 詳 細 的 工 程 構 思 圖, 讓 市 民 更 了 解 工 程 的 細 節, 以 便 公 眾 考 慮 工 程 是 否 具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 古 桂 耀 委 員 表 示 現 有 的 海 濱 長 廊 設 施 不 足, 因 此 贊 成 興 建 題 述 行 人 板 道, 以 供 市 民 休 憩 之 用 此 外, 他 認 為 署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略 為 空 泛, 另 建 議 署 方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利 用 現 有 設 施 興 建 架 空 式 建 構 物, 避 免 違 反 條 例, 加 快 工 程 進 度, 協 助 建 構 更 完 善 美 觀 的 海 濱 設 施 ; 5

6 (c) 何 毅 淦 委 員 備 悉 興 建 單 車 徑 需 額 外 增 加 覆 蓋 海 面 面 積, 認 為 署 方 在 條 例 下 的 工 作 定 必 備 受 壓 力 他 鼓 勵 署 方 繼 續 努 力, 採 取 主 動 吸 引 市 民 發 表 意 見, 以 便 收 集 更 多 民 意, 證 明 社 會 對 板 道 設 施 的 需 求 ; (d) 李 進 秋 委 員 表 示 維 多 利 亞 港 ( 下 稱 維 港 ) 屬 香 港 的 獨 有 資 源, 但 眾 多 的 填 海 計 劃 令 維 港 面 積 日 漸 縮 小, 她 關 注 東 區 海 濱 的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署 方 平 衡 工 程 及 公 眾 的 利 益, 盡 量 保 留 維 港 的 特 色 此 外, 由 於 板 道 鄰 近 東 區 走 廊, 她 建 議 署 方 增 設 合 適 的 週 邊 配 套 設 施, 以 減 低 對 行 人 的 噪 音 及 空 氣 污 染 ; (e) 梁 兆 新 委 員 希 望 署 方 進 行 精 密 的 研 究 及 調 查, 證 明 公 眾 對 行 人 板 道 有 迫 切 需 要, 以 符 合 條 例 的 要 求 他 建 議 署 方 設 計 完 善 的 海 濱, 關 顧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 (f) 徐 子 見 委 員 支 持 興 建 行 人 板 道 不 過, 他 認 為 板 道 的 斜 度 較 高, 而 單 車 徑 的 設 計 亦 較 為 擠 迫, 建 議 署 方 作 出 修 整 ; (g) 洪 連 杉 委 員 反 映 市 民 意 見 指 區 內 的 休 憩 設 施 不 足, 希 望 處 方 盡 早 落 實 興 建 題 述 板 道, 並 加 快 施 工 進 度, 以 便 市 民 早 日 享 用 海 濱 設 施 他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積 極 推 動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提 升 活 動 成 效 ; (h) 林 心 亷 委 員 表 示 市 民 熱 切 期 待 行 人 板 道 的 落 成,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落 實 工 程 計 劃, 以 及 積 極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諮 詢, 尋 求 公 眾 支 持 ; (i) 麥 德 正 委 員 表 示 現 今 體 育 風 氣 盛 行, 市 民 對 緩 跑 徑 及 單 車 徑 等 康 樂 設 施 的 需 求 甚 殷, 希 望 署 方 為 此 展 開 詳 盡 的 諮 詢 計 劃, 並 盡 早 落 成 行 人 板 道, 以 供 市 民 享 用 他 另 請 署 方 利 用 模 型 介 紹 工 程 的 設 計 ; (j) 楊 斯 峻 委 員 表 示 行 人 板 道 計 劃 已 討 論 多 年, 希 望 署 方 提 供 確 切 時 間 表, 讓 公 眾 理 解 工 程 進 展 他 贊 成 署 方 舉 辦 工 作 坊, 以 收 集 市 民 的 意 見, 建 議 署 方 就 單 車 徑 及 垂 釣 區 等 設 施 的 細 節 諮 詢 市 民 的 意 見 他 另 建 議 署 方 參 考 區 內 同 類 型 康 文 設 施 的 經 驗, 注 意 板 道 的 物 料 設 計, 以 及 留 意 噪 音 及 空 氣 等 污 染 問 題, 建 設 完 善 的 海 濱 ; (k) 趙 家 賢 委 員 表 示 題 述 板 道 有 助 連 接 北 角 至 鰂 魚 涌 的 海 濱 地 段, 希 望 署 方 在 完 成 研 究 後 盡 快 落 實 工 程, 避 免 空 談 此 外, 他 請 署 方 盡 量 透 過 各 項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收 集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確 立 工 程 具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以 符 合 條 例 的 要 求 ; 6

7 (l) 龔 栢 祥 委 員 表 示 題 述 板 道 計 劃 多 年,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諮 詢 公 眾, 確 立 工 程 具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並 早 日 開 展 工 程 此 外, 他 建 議 署 方 詳 細 交 代 單 車 徑 的 設 計, 以 及 確 保 單 車 不 會 與 行 人 碰 撞,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 (m) 顏 尊 廉 委 員 同 意 興 建 題 述 板 道, 亦 支 持 增 設 單 車 徑, 以 便 市 民 於 海 濱 享 樂 他 請 署 方 交 代 單 車 徑 的 詳 細 設 計, 並 建 議 規 管 單 線 行 車 以 保 持 單 車 與 行 人 的 距 離, 避 免 與 行 人 相 撞 ; (n) 鄭 達 鴻 委 員 認 為 題 述 板 道 有 利 於 整 個 東 區 的 發 展, 同 意 興 建 板 道 他 詢 問 署 方 有 否 就 工 程 設 計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滿 足 條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請 署 方 詳 細 交 代 單 車 徑 的 斜 度 他 另 建 議 署 方 配 合 灣 仔 北 及 北 角 海 濱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長 遠 構 思 連 接 筲 箕 灣 至 灣 仔 的 海 濱 設 施, 為 市 民 提 供 完 整 的 單 車 徑 ; (o) 趙 資 強 委 員 表 示 題 述 板 道 經 討 論 多 時,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確 立 工 程 具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早 日 興 建 板 道 此 外, 他 建 議 委 員 踴 躍 出 席 各 項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向 署 方 提 出 有 建 設 性 的 方 案, 以 及 積 極 支 持 署 方 建 議 的 行 人 板 道 設 施, 以 免 計 劃 受 到 拖 延 ; (p) 黃 建 彬 委 員 表 示 北 角 區 曾 撥 出 足 球 場 用 地 興 建 政 府 部 門 總 部, 因 此 政 府 應 盡 快 興 建 題 述 板 道, 以 補 償 休 憩 用 地 的 不 足 此 外, 他 建 議 署 方 重 新 整 理 諮 詢 文 件 的 圖 片 和 內 容, 增 加 更 詳 細 的 設 計 圖 則, 方 便 公 眾 參 考 他 另 提 醒 署 方 必 須 增 加 垂 釣 區 的 安 全 措 施,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 (q) 王 國 興 委 員 表 示 行 人 板 道 的 建 議 經 討 論 多 年, 可 惜 一 直 仍 未 落 實 計 劃 他 建 議 署 方 進 行 務 實 的 諮 詢,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條 例 的 要 求, 以 免 將 來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訴 訟 或 司 法 覆 核 此 外, 他 認 為 行 人 板 道 屬 行 人 設 施, 希 望 署 方 認 真 檢 視 單 車 徑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為 諮 詢 期 訂 定 確 切 的 時 間 表, 並 適 時 向 公 眾 交 代 結 果 ; (r) 王 振 星 委 員 表 示 全 球 多 個 大 城 市 都 設 有 海 濱 設 施, 香 港 在 此 方 面 的 發 展 相 對 落 後,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落 實 工 程 他 贊 成 興 建 單 車 徑, 以 便 市 民 利 用 單 車 代 替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提 倡 健 康 城 市 的 概 念 他 請 署 方 交 代 板 道 及 單 車 徑 與 其 他 鰂 魚 涌 及 筲 箕 灣 海 濱 設 施 的 連 接, 以 及 整 個 東 區 的 長 遠 海 濱 發 展 規 劃 他 另 詢 問 署 方 有 否 就 板 道 的 設 計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及 板 道 設 施 能 否 符 合 條 例 的 要 求 ; (s) 王 志 鍾 委 員 歡 迎 署 方 興 建 板 道, 以 增 加 區 內 的 休 憩 設 施, 供 市 民 享 用 他 建 議 署 方 先 興 建 符 合 法 例 技 術 及 經 濟 原 則 的 基 本 工 程, 如 有 需 要, 可 於 日 後 再 增 加 其 他 額 外 設 施 ; 以 及 7

8 (t) 張 國 昌 委 員 表 示 署 方 曾 指 出 要 推 翻 條 例 內 不 准 在 海 港 內 進 行 填 海 工 程 的 規 定, 必 須 基 於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證 明 填 海 具 備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他 請 署 方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另 亦 詢 問 署 方 為 何 未 有 向 委 員 發 放 是 次 簡 報 的 資 料 17.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麥 志 標 先 生 林 振 德 先 生 艾 奕 康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陸 榮 傑 先 生 及 黃 健 民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為 推 展 行 人 板 道 涉 及 的 填 海 工 程, 政 府 需 確 立 工 程 具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署 方 已 就 此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並 制 訂 明 確 的 方 向 及 目 標 除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收 集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外, 顧 問 公 司 亦 會 制 訂 經 濟 環 境 及 其 他 評 估 報 告, 用 以 預 備 有 力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資 料, 證 明 填 海 具 備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 署 方 將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透 過 郵 遞 及 網 上 推 廣 形 式 廣 泛 邀 請 市 民 參 加 問 卷 調 查 及 其 他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爭 取 市 民 支 持 ; (c) 第 一 階 段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的 結 論 可 協 助 我 們 確 立 興 建 行 人 板 道 的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隨 後, 我 們 將 制 訂 行 人 板 道 的 詳 細 建 議 方 案, 並 就 方 案 於 2016 年 稍 後 時 間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社 區 參 與, 諮 詢 公 眾 對 詳 細 建 議 方 案 的 看 法, 屆 時 會 再 諮 詢 區 議 會 ; (d) 為 符 合 條 例 要 求, 署 方 必 須 深 入 研 究 最 少 填 海 方 案, 以 及 盡 量 利 用 現 有 東 區 走 廊 地 基 的 基 礎 結 構, 因 此 行 人 板 道 及 單 車 徑 的 闊 度 受 到 限 制, 上 限 為 7.5 米 ; (e) 如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確 立 單 車 徑 具 備 凌 駕 性 公 眾 需 要, 署 方 將 於 板 道 加 入 單 車 徑 設 施 初 步 擬 議 為 來 回 雙 線 設 計, 署 方 將 於 下 一 階 段 進 一 步 研 究 相 關 工 程 細 節, 並 會 確 保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 以 及 (f) 為 保 留 空 間 供 公 眾 政 府 及 私 人 碼 頭 的 船 隻 使 用, 部 分 板 道 於 東 面 的 範 圍 將 稍 為 升 高 此 外, 署 方 將 採 用 適 合 戶 外 使 用 輕 巧 及 防 滑 物 料 興 建 行 人 板 道, 確 保 板 道 設 計 達 到 標 準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18. 梁 國 鴻 主 席 總 結 時 請 部 門 備 悉 委 員 的 意 見, 盡 快 制 訂 行 人 板 道 的 詳 細 建 議 方 案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會 同 意 交 由 委 員 會 轄 下 海 濱 發 展 及 房 屋 管 理 工 作 小 組 繼 續 跟 進 議 題 8

9 VII. 工 程 計 劃 項 目 編 號 9053WS - 柴 灣 海 水 供 應 系 统 提 升 工 程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6/16 號 ) 19.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水 務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設 計 (4) 張 敬 緯 先 生 工 程 師 / 設 計 (5) 陳 子 濠 先 生 助 理 工 程 師 / 設 計 (20) 甄 彤 軒 先 生 Ozzo Technology (HK) Limited 高 級 交 通 工 程 師 陳 鴻 先 生 及 雅 邦 規 劃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副 董 事 陳 俊 輝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水 務 署 張 敬 緯 先 生 介 紹 第 6/16 號 文 件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王 振 星 委 員 建 議 署 方 就 小 西 灣 海 水 抽 水 站 的 設 計 及 綠 化 設 施 諮 詢 居 民 的 意 見, 令 市 民 更 容 易 接 受 該 設 施 此 外, 他 亦 建 議 署 方 在 交 通 要 點 盡 量 採 用 無 坑 挖 掘 方 法 以 減 低 對 交 通 的 影 響, 以 及 避 免 在 學 校 考 試 期 間 進 行 工 程 ; 王 國 興 委 員 認 為 題 述 計 劃 有 助 減 少 浪 費 食 水, 因 此 支 持 計 劃 他 詢 問 現 時 柴 灣 海 水 供 應 系 統 的 設 計 輸 水 容 量, 以 及 其 使 用 率 此 外, 他 擔 心 立 法 會 未 能 於 年 底 前 通 過 相 關 工 程 撥 款, 提 醒 署 方 制 訂 應 變 方 案, 以 支 付 工 程 開 支 ; (c) 何 毅 淦 委 員 詢 問 現 時 柴 灣 海 水 供 應 系 統 的 設 計 輸 水 容 量 其 使 用 率 接 駁 新 建 海 水 管 道 至 現 有 分 配 系 統 的 工 程 細 節 及 停 水 安 排 他 續 指 現 時 港 島 區 內 水 務 工 程 眾 多, 希 望 署 方 設 法 減 低 工 程 對 交 通 的 影 響 ; (d) 李 進 秋 委 員 認 同 署 方 有 需 要 提 升 題 述 海 水 供 應 系 統, 她 建 議 署 方 連 同 區 內 其 他 更 換 和 修 復 水 管 計 劃 一 同 施 工, 並 加 強 監 管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以 及 加 強 與 市 民 的 溝 通, 以 減 低 工 程 對 市 民 帶 來 的 各 種 不 便 ; (e) 龔 栢 祥 委 員 表 示 現 時 的 單 線 幹 管 配 置 運 作 並 不 理 想, 如 遇 緊 急 事 故, 廣 泛 地 區 的 海 水 供 應 會 中 斷, 因 此 贊 成 署 方 進 行 題 述 工 程, 建 立 環 形 配 置, 改 善 供 水 系 統 ; (f) 黎 志 強 委 員 表 示 擬 議 的 工 程 範 圍 廣 闊, 擔 心 工 程 會 對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請 署 方 向 相 關 持 份 者 詳 細 交 代 工 程 細 節 交 通 安 排 以 及 改 善 空 氣 和 噪 音 污 染 的 措 施 等 他 另 希 望 署 方 與 其 他 部 門 包 括 運 輸 署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減 低 工 程 對 交 通 的 影 響 ; (g) 趙 資 強 委 員 支 持 題 述 提 升 工 程, 改 善 供 水 系 統, 以 節 省 食 水 的 使 用 量 不 過, 他 以 耀 興 道 為 例, 指 部 分 水 務 工 程 的 善 後 工 作 未 如 理 想, 9

10 修 復 後 路 面 不 平 的 情 況 普 遍, 容 易 造 成 意 外, 希 望 署 方 加 緊 注 意, 並 改 善 交 通 改 道 的 安 排 ; (h) 黃 健 興 委 員 認 同 署 方 有 必 要 改 善 現 時 的 供 水 系 統 此 外, 由 於 小 西 灣 海 水 抽 水 站 鄰 近 民 居, 他 擔 心 工 程 會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他 請 署 方 在 施 工 前 增 強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包 括 居 民 團 體 和 區 議 員 的 溝 通, 另 詢 問 工 程 會 否 影 響 小 西 灣 海 濱 公 園 的 運 作 ; (i) 黃 建 彬 委 員 表 示 柴 灣 區 將 有 多 個 屋 苑 陸 續 落 成, 支 持 署 方 提 升 現 有 抽 水 站 的 容 量, 以 配 合 柴 灣 區 的 整 體 發 展 他 詢 問 新 系 統 的 預 期 服 務 年 期, 以 及 請 署 方 交 代 數 據 說 明 新 系 統 有 足 夠 能 力 支 援 未 來 的 發 展 他 另 請 署 方 注 意 施 工 期 間 的 安 全 問 題, 避 免 影 響 行 人 及 行 車 的 安 全 ; (j) 徐 子 見 委 員 表 示 署 方 未 有 在 簡 報 和 文 件 提 及 次 氯 酸 鈉 的 危 險 性, 詢 問 署 方 是 否 刻 意 隱 瞞 或 漏 報 資 料 ; 以 及 (k) 梁 國 鴻 主 席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推 行 題 述 改 善 工 程, 以 配 合 區 內 的 人 口 增 長 此 外, 由 於 小 西 灣 海 濱 公 園 的 遊 人 眾 多, 他 請 署 方 先 到 公 園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引 入 適 當 的 配 套 設 施, 盡 量 減 低 工 程 的 影 響 他 另 建 議 署 方 美 化 抽 水 站 的 設 計 21. 水 務 署 張 敬 緯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署 方 將 會 盡 量 美 化 小 西 灣 海 水 抽 水 站 的 設 計, 亦 會 考 慮 為 抽 水 站 增 加 綠 化 設 施 ; 無 坑 挖 掘 的 成 本 較 高, 為 平 衡 成 本 利 益, 署 方 打 算 在 四 個 交 通 敏 感 地 點, 採 用 無 坑 挖 掘 方 法, 確 保 對 交 通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 (c) 署 方 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就 敷 設 水 管 工 程 對 交 通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運 輸 署 對 報 告 結 果 初 步 表 示 同 意 ; (d) 為 減 低 工 程 對 交 通 的 影 響, 署 方 會 在 工 程 合 約 內 訂 定 條 款, 要 求 承 建 商 特 別 留 意 學 校 考 試 或 春 秋 二 祭 等 交 通 繁 忙 時 段, 並 應 在 施 工 前 先 徵 得 工 程 監 工 的 同 意 ; (e) 現 有 小 西 灣 海 水 抽 水 站 的 輸 水 容 量 為 每 日 三 萬 立 方 米, 平 均 使 用 比 率 超 過 九 成 由 於 沖 廁 水 的 需 求 不 定, 柴 灣 海 水 供 應 系 統 需 求 或 會 超 出 設 計 的 輸 水 容 量 為 臨 時 緩 解 沖 廁 水 的 需 求, 署 方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向 柴 灣 海 水 配 水 庫 注 入 食 水, 但 此 舉 會 浪 費 珍 貴 的 食 水, 並 不 符 10

11 合 環 保 原 則, 因 此 署 方 必 須 進 行 題 述 工 程 此 外, 為 維 持 供 應 系 統 的 可 靠 性, 署 方 會 敷 設 一 段 約 三 百 米 長 的 食 水 管 道, 以 作 應 急 補 充 海 水 供 應 之 用 ; (f) 署 方 已 與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聯 絡, 就 詳 細 管 道 鋪 排 及 分 段 安 排 尋 求 共 識 署 方 會 與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及 採 取 有 效 的 環 境 紓 緩 措 施, 以 保 持 小 西 灣 海 濱 公 園 和 柴 灣 公 園 的 正 常 運 作 ; (g) 署 方 將 設 立 次 氯 酸 鈉 貯 存 裝 置, 以 節 省 透 過 電 解 方 式 為 海 水 消 毒 的 營 運 成 本 由 於 次 氯 酸 鈉 貯 存 裝 置 屬 危 險 品, 署 方 將 確 保 貯 存 裝 置 的 通 風 保 安 及 消 防 系 統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署 方 亦 會 向 消 防 署 申 請 相 關 牌 照 ; (h) 署 方 已 考 慮 未 來 的 巴 士 車 廠 及 其 他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預 計 新 的 供 水 系 統 有 足 夠 能 力 應 付 發 展 所 需 署 方 可 於 會 後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供 委 員 參 考 ; (i) 為 了 配 合 柴 灣 區 的 整 體 發 展, 署 方 必 須 提 升 現 有 小 西 灣 海 水 抽 水 站 的 輸 水 容 量, 並 敷 設 相 關 的 海 水 幹 管 和 配 水 管 建 立 環 形 配 置, 以 改 善 供 應 系 統, 提 高 系 統 在 運 作 上 的 靈 活 性 和 可 靠 性 ; (j) 署 方 將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亦 會 在 工 程 合 約 訂 定 條 款, 確 保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音 量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 (k)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會 確 保 道 路 修 復 工 程 符 合 標 準, 保 障 行 人 和 行 車 的 安 全 ; 以 及 (l) 署 方 主 動 在 簡 報 資 料 內 提 及 次 氯 酸 鈉 貯 存 裝 置, 並 沒 有 打 算 隱 瞞 水 務 署 22.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題 述 工 程, 希 望 部 門 盡 快 改 善 柴 灣 供 水 系 統 的 可 靠 性 此 外, 有 部 分 委 員 擔 心 相 關 工 程 會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的 生 活, 請 部 門 採 取 相 應 的 緩 解 措 施 ( 會 後 備 註..(1) 水 務 署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 送 交 各 委 員 ; (2)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於 2016 年 3 月 22 日 的 會 議 上 跟 進 小 西 灣 海 濱 公 園 和 柴 灣 公 園 範 圍 內 敷 設 海 水 管 道 的 施 工 安 排 ) 11

12 VIII. 柴 灣 貨 倉 大 廈 變 骨 灰 龕 中 心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7/16 號 ) 反 對 柴 灣 貨 倉 改 建 靈 灰 安 置 所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8/16 號 ) 23. 梁 國 鴻 主 席 表 示 由 於 上 述 文 件 均 涉 及 柴 灣 貨 倉 申 請 更 改 規 劃 的 事 宜, 委 員 會 將 合 併 討 論 24.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4 何 盛 田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何 毅 淦 委 員 代 表 郭 偉 强 委 員, 以 及 黃 健 興 委 員 分 別 介 紹 第 7/16 及 8/16 號 文 件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丁 江 浩 委 員 不 滿 物 流 公 司 在 短 時 間 內 再 次 提 交 同 類 申 請, 質 疑 物 流 公 司 是 否 刻 意 利 用 區 議 會 暫 停 運 作 期 間, 博 取 政 府 接 納 其 申 請 他 認 為 物 流 公 司 提 出 的 交 通 方 案 並 不 可 行, 希 望 部 門 正 視 相 關 問 題, 以 免 留 待 日 後 造 成 影 響 ; 王 國 興 委 員 認 為 物 流 公 司 刻 意 值 農 曆 新 年 及 區 議 會 暫 停 運 作 期 間 先 後 提 交 兩 次 申 請, 似 是 有 意 避 開 公 眾 人 士 的 關 注 他 表 示 社 會 各 界 於 物 流 公 司 第 一 次 申 請 期 間 已 提 出 多 項 反 對 意 見, 詢 問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會 否 一 併 作 出 考 慮 此 外, 如 計 劃 獲 批, 他 擔 心 物 流 公 司 日 後 會 提 出 其 他 加 建 骨 灰 龕 計 劃 ; (c) 古 桂 耀 委 員 強 烈 反 對 題 述 計 劃, 建 議 政 府 拒 絕 其 申 請 他 不 滿 物 流 公 司 值 區 議 會 暫 停 運 作 期 間 提 交 申 請, 另 亦 指 現 時 區 內 已 有 多 個 泥 頭 轉 運 站 及 垃 圾 站 等 厭 惡 性 設 施, 如 計 劃 獲 批, 其 他 貨 倉 亦 有 機 會 爭 相 仿 效, 屆 時 柴 灣 區 將 變 為 骨 灰 龕 集 中 地 此 外, 現 時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柴 灣 區 的 交 通 已 異 常 繁 忙, 加 上 嘉 業 街 屬 單 程 行 車, 根 本 無 法 應 付 人 流 及 車 流 負 荷, 建 議 城 規 會 在 審 批 申 請 時 切 實 考 慮 當 區 的 環 境 此 外, 他 認 為 骨 灰 龕 設 施 應 設 於 山 上 地 區, 並 由 政 府 興 建, 以 免 大 眾 支 付 高 昂 的 費 用 予 私 人 機 構 ; (d) 何 毅 淦 委 員 希 望 城 規 會 檢 討 現 行 機 制, 阻 止 物 流 公 司 多 次 徹 回 及 延 期 後 再 次 提 交 申 請 他 詢 問 部 門 有 否 要 求 物 流 公 司 提 交 補 充 文 件, 以 及 有 關 的 理 據 何 在 既 然 政 府 已 有 計 劃 於 全 港 各 區 加 建 骨 灰 龕 設 施, 加 上 現 有 多 個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所, 他 認 為 政 府 無 需 繼 續 處 理 題 述 申 請 ; 12

13 (e) 張 國 昌 委 員 表 示 區 內 反 對 聲 音 不 絕 於 耳, 詢 問 城 規 會 如 何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以 及 各 項 考 慮 因 素 所 佔 的 比 重 ; (f) 徐 子 見 委 員 引 述 大 埔 一 間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違 法 經 營 的 例 子, 指 政 府 現 時 對 私 營 龕 場 的 監 管 條 例 尚 未 通 過, 對 市 民 欠 缺 保 障, 而 且 私 營 骨 灰 龕 公 司 或 會 倒 閉, 令 先 人 骨 灰 無 法 永 久 保 存, 請 政 府 認 真 考 慮 審 視 有 關 申 請 ; (g) 林 心 亷 委 員 表 示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掃 墓 家 庭 人 流 眾 多, 而 且 於 該 繁 忙 時 段 區 內 的 交 通 已 接 近 飽 和, 物 流 公 司 所 提 出 的 預 約 方 案 和 各 項 交 通 配 套 都 不 足 以 應 付 所 有 人 車 流 量, 因 此 他 並 不 支 持 題 述 計 劃 ; (h) 劉 慶 揚 委 員 支 持 加 建 骨 灰 龕, 但 認 為 題 述 選 址 並 不 合 適 他 解 釋 指 現 時 柴 灣 及 小 西 灣 的 交 通 配 套 未 能 令 人 滿 意,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的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安 排 亦 對 柴 灣 區 的 居 民 ( 特 別 是 長 者 ) 構 成 嚴 重 不 便, 加 上 政 府 將 於 歌 連 臣 角 道 增 建 骨 灰 安 置 所 設 施, 屆 時 將 進 一 步 加 重 區 內 的 交 通 負 荷 ; (i) 趙 家 賢 委 員 不 滿 發 展 局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未 有 派 員 出 席 會 議 解 釋 相 關 政 策 他 利 用 數 據 作 估 算, 預 計 題 述 設 施 落 成 後 將 吸 引 超 過 六 萬 人 次 到 骨 灰 龕 拜 祭, 遠 超 出 柴 灣 區 的 交 通 負 荷 此 外, 政 府 已 於 較 早 前 公 布 停 止 接 受 工 廈 特 別 豁 免 書 及 契 約 修 訂 的 申 請, 他 預 期 工 廈 空 置 率 將 明 顯 下 降, 認 為 城 規 會 不 應 通 過 題 述 申 請 ; (j) 楊 斯 峻 委 員 認 為 除 規 劃 署 外, 其 他 部 門 如 食 環 署 和 運 輸 署 也 應 出 席 會 議 聽 取 委 員 的 意 見 他 質 疑 物 流 公 司 的 諮 詢 結 果 及 數 據, 另 亦 認 為 交 通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加 上 政 府 現 時 對 私 營 龕 場 的 監 管 條 例 尚 未 通 過, 以 及 工 廈 規 劃 的 新 發 展, 政 府 在 現 階 段 不 應 處 理 題 述 申 請 此 外, 他 亦 建 議 政 府 檢 討 現 行 機 制, 避 免 私 人 公 司 多 次 徹 回 及 提 交 申 請, 濫 用 政 府 資 源 ; (k) 黃 健 興 委 員 不 滿 物 流 公 司 刻 意 值 農 曆 新 年 及 區 議 會 暫 停 運 作 期 間 先 後 提 交 兩 次 申 請, 區 內 某 大 型 私 人 屋 苑 居 民 已 就 兩 次 申 請 分 別 提 交 多 達 三 千 及 四 千 份 反 對 書, 希 望 城 規 會 順 應 民 意 他 請 政 府 檢 討 現 有 機 制, 以 免 私 人 機 構 多 次 提 交 內 容 相 若 的 申 請 ; (l) 郭 偉 强 委 員 表 示 其 所 屬 政 治 團 體 一 直 關 注 題 述 事 項 的 進 展, 認 為 城 規 會 應 檢 討 其 諮 詢 機 制, 將 區 議 會 納 入 諮 詢 範 圍 內, 以 便 聽 取 區 議 員 的 意 見 他 續 指 現 時 東 區 已 有 多 達 28 萬 公 營 龕 位, 在 春 秋 二 祭 13

14 期 間 交 通 嚴 重 擠 塞 在 交 通 問 題 未 解 決 前, 政 府 不 應 再 增 加 骨 灰 龕 設 施 ; (m) 黎 志 強 委 員 指 區 議 會 在 短 短 半 年 內 曾 兩 次 討 論 題 述 事 項, 意 味 該 物 流 公 司 並 沒 有 尊 重 區 議 會 的 反 對 意 見 他 認 為 題 述 申 請 無 論 從 環 境 及 交 通 角 度 均 未 能 符 合 居 民 期 望, 加 上 政 府 對 私 營 骨 灰 龕 監 管 條 例 尚 未 通 過, 因 此 他 已 去 信 城 規 會 表 示 反 對 他 擔 心 區 內 其 他 貨 倉 爭 相 仿 效, 希 望 城 規 會 認 真 審 視 題 述 申 請, 以 免 令 居 民 受 害 他 另 詢 問 城 規 會 所 收 集 的 反 對 意 見 佔 整 體 的 比 重 ; (n) 黃 建 彬 委 員 認 為 物 流 公 司 所 提 出 的 交 通 方 案 並 不 可 行, 現 時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區 內 的 交 通 已 接 近 癱 瘓, 區 內 實 在 無 法 再 承 受 更 多 的 人 車 流 量, 希 望 城 規 會 先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以 了 解 當 區 的 情 況 ; (o) 趙 資 強 委 員 詢 問 署 方 會 否 一 併 考 慮 市 民 於 第 一 次 申 請 提 交 的 反 對 意 見 ; (p) 龔 栢 祥 委 員 極 力 反 對 題 述 申 請 他 解 釋 指 現 時 柴 灣 區 的 墳 場 設 施 均 座 落 於 他 的 選 區 內, 經 過 去 多 年 的 協 調 後, 市 民 已 適 應 現 時 的 封 路 措 施, 區 內 的 交 通 亦 稍 為 紓 緩 但 隨 著 日 後 政 府 於 區 內 加 建 骨 灰 安 置 所 設 施, 以 及 其 他 墳 場 的 加 建 或 改 建 計 劃, 區 內 的 骨 灰 龕 數 量 將 進 一 步 增 加, 屆 時 交 通 將 不 勝 負 荷 他 另 指 上 述 封 路 措 施 不 應 取 消, 以 免 犧 牲 柴 灣 居 民 的 利 益 ; 以 及 (q) 梁 國 鴻 主 席 表 示 題 述 申 請 跟 第 一 次 的 內 容 分 別 不 大, 物 流 公 司 並 沒 有 提 供 新 的 交 通 方 案, 有 暪 騙 市 民 之 嫌 他 請 規 劃 署 認 真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委 員 的 意 見 26. 兩 位 委 員 分 別 就 議 題 發 表 聲 明, 內 容 如 下.. (a) 黃 健 興 委 員 發 表 以 下 聲 明 : 本 人 反 對 柴 灣 貨 倉 改 建 靈 灰 安 置 所, 認 為 有 關 改 動 將 會 癱 瘓 柴 灣 的 交 通, 並 會 破 壞 柴 灣 海 濱 的 規 劃 另 外, 本 人 要 求 規 劃 署 及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立 即 檢 討 現 行 的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堵 塞 條 例 漏 洞, 杜 絕 發 展 商 無 理 的 重 覆 申 請, 防 止 浪 費 公 帑 及 滋 擾 居 民 14

15 最 後, 本 人 明 白 現 時 全 港 的 骨 灰 龕 位 供 不 應 求, 因 此 支 持 應 由 十 八 區 共 同 承 擔 有 關 責 任, 共 同 尋 找 合 適 的 地 方 解 決 問 題 趙 家 賢 委 員 發 表 以 下 聲 明 : 嘉 里 貨 倉 有 意 將 柴 灣 碼 頭 之 貨 倉 改 建 為 靈 灰 安 置 所, 事 件 備 受 東 區 居 民 爭 議 及 反 對 東 區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認 為, 即 使 近 日 嘉 里 貨 倉 傳 出 有 意 縮 減 規 模 及 提 出 交 通 配 套 以 換 取 公 眾 支 持, 但 仍 未 釋 除 市 民 疑 慮 我 們 同 意 社 會 上 對 骨 灰 位 有 需 求, 同 時 亦 並 非 反 對 在 東 區 尋 找 合 適 地 方 作 私 營 靈 灰 安 置 所, 但 我 們 仍 對 嘉 里 貨 倉 改 建 為 靈 灰 安 置 所 表 示 反 對, 理 由 如 下 : (1) 法 治 及 行 政 問 題 立 法 會 仍 未 完 成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的 審 議, 嘉 里 貨 倉 現 時 的 申 請 等 同 衝 關 如 城 規 會 通 過 有 關 申 請, 是 極 為 不 尊 重 立 法 會 及 法 治 精 神, 同 時 違 反 一 貫 的 公 共 行 政 原 則 (2) 政 府 政 策 未 能 理 順 發 展 局 已 表 示 明 年 4 月 起 停 止 工 廈 及 工 廈 貨 倉 的 豁 免 書 及 修 契 申 請, 原 因 是 工 廈 空 置 率 已 經 明 顯 下 跌 政 府 改 變 政 策, 明 顯 地 反 映 工 廈 及 工 廈 貨 倉 在 市 場 上 有 所 需 求, 嘉 里 貨 倉 現 時 申 請 改 建 為 靈 灰 安 置 所, 明 顯 違 反 了 此 一 政 策 趨 勢 (3) 香 港 島 缺 乏 重 貨 倉 位 於 柴 灣 的 嘉 里 貨 倉 本 身 為 重 貨 倉, 現 時 香 港 島 對 重 貨 倉 的 需 求 尤 其 殷 切 如 遭 改 建, 在 缺 乏 重 貨 倉 的 供 應 下, 會 使 如 罐 頭 等 類 別 的 重 貨 品 需 要 儲 存 到 較 遠 的 九 龍 新 界 這 將 使 物 流 及 零 售 業 界 的 運 輸 費 大 增, 亦 令 存 倉 費 增 加, 相 關 的 成 本 最 終 會 轉 嫁 到 眾 市 民 身 上 27. 規 劃 署 何 盛 田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署 方 備 悉 委 員 的 意 見, 並 會 向 城 規 會 如 實 反 映 ; 由 於 物 流 公 司 已 徹 回 上 次 的 申 請, 因 此 市 民 於 上 次 提 交 的 意 見 不 會 提 交 給 城 規 會 考 慮 署 方 會 集 中 處 理 是 次 申 請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 (c) 城 規 會 在 考 慮 有 關 修 訂 圖 則 申 請 時, 會 整 體 考 慮 各 項 相 關 規 劃 因 素 包 括 規 劃 意 向 與 鄰 近 土 地 用 途 協 調, 擬 議 發 展 在 交 通 環 境 景 觀 視 覺 及 基 礎 設 施 等 方 面 的 影 響 相 關 政 策 局 / 政 府 部 門 意 見 15

16 以 及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因 應 有 關 申 請 而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各 種 考 慮 因 素 並 無 特 定 比 重 ; 以 及 (d) 現 行 的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於 2005 年 開 始 生 效, 政 府 現 時 未 有 計 劃 修 訂 相 關 條 例, 限 制 私 人 發 展 商 提 出 改 劃 的 條 件 規 劃 署 28. 梁 國 鴻 主 席 總 結 時 表 示 委 員 普 遍 反 對 題 述 申 請, 請 規 劃 署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委 員 的 意 見 他 另 建 議 署 方 一 併 考 慮 上 次 申 請 所 接 獲 的 反 對 意 見, 避 免 財 團 濫 用 現 行 機 制, 一 再 提 出 多 次 申 請 IX. 關 注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的 規 劃 及 火 燒 連 環 船 所 衍 生 的 問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9/16 號 ) 要 求 重 新 檢 視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規 劃 改 善 海 上 防 火 措 施 及 制 訂 救 援 策 略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10/16 號 ) 29. 梁 國 鴻 主 席 表 示 由 於 上 述 兩 份 文 件 均 涉 及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火 災 事 故, 委 員 會 將 合 併 討 論 30.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消 防 處 海 務 及 離 島 區 指 揮 官 陳 威 豪 先 生 東 區 副 指 揮 官 張 德 華 先 生 海 事 處 高 級 助 理 船 務 主 任 / 海 港 巡 邏 組 (1) 李 志 偉 先 生 署 理 海 事 主 任 / 牌 照 及 關 務 (3) 譚 偉 文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東 區 及 灣 仔 區 助 理 福 利 專 員 1 馮 正 光 先 生 房 屋 署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 西 九 龍 及 港 島 三 黃 悅 忠 先 生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下 稱 民 政 處 ) 筲 箕 灣 聯 絡 組 主 管 陳 豪 勳 先 生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下 稱 漁 護 署 ) 漁 業 主 任 ( 聯 絡 及 特 別 職 務 ) 司 徒 穎 宜 女 士 及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2 黎 惠 珊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梁 兆 新 委 員 及 林 心 亷 委 員 分 別 介 紹 第 9/16 及 10/16 號 文 件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丁 江 浩 委 員 表 示 受 是 次 火 災 所 影 響 的 漁 船 多 達 二 十 多 艘, 漁 民 損 失 慘 重, 建 議 消 防 處 檢 視 現 時 的 救 援 及 防 火 措 施 改 善 滅 火 輪 的 調 配, 以 及 制 訂 長 遠 的 政 策, 以 防 患 於 未 然 ; 古 桂 耀 委 員 對 事 件 表 示 痛 心 在 火 災 發 生 後, 災 民 痛 失 財 產 及 住 所, 但 政 府 並 未 有 提 供 臨 時 房 屋 及 其 他 適 當 的 援 助 農 曆 新 年 將 至, 他 希 望 政 府 多 個 部 門 聯 手 合 作, 向 災 民 提 供 協 助, 令 他 們 享 受 節 日 氣 氛 他 亦 建 議 消 防 處 增 加 救 火 輪, 改 善 處 理 海 上 事 故 的 效 率 ; 16

17 (c) 梁 兆 新 委 員 要 求 消 防 處 詳 細 交 代 起 火 原 因 駐 守 及 後 備 滅 火 輪 的 調 配 機 制 火 災 蔓 延 的 原 因, 以 及 有 否 人 為 失 誤 導 致 大 火 發 生 他 另 詢 問 後 備 滅 火 輪 的 駐 守 地 點, 以 及 起 火 船 隻 內 有 否 漁 民 在 內 他 認 為 是 次 火 災 的 嚴 重 性 或 涉 及 人 為 錯 誤, 詢 問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過 去 三 年 發 生 火 警 的 次 數, 建 議 處 方 應 加 強 市 民 的 防 火 意 識, 控 制 起 火 船 隻, 防 止 船 隻 任 意 飄 流, 禍 害 其 他 船 隻 由 於 災 民 損 失 慘 重, 部 分 災 民 或 未 能 於 短 時 間 內 籌 集 足 夠 資 金 購 置 新 船, 他 詢 問 海 事 處 能 否 酌 情 延 長 續 領 船 牌 的 寛 限 期 他 另 認 為 政 府 不 應 以 未 有 住 家 艇 登 記 為 借 口, 而 應 盡 快 照 顧 居 民 的 住 屋 需 要 他 亦 詢 問 漁 護 署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申 請 資 格, 希 望 漁 護 署 協 助 漁 民 申 請 基 金 他 引 述 災 民 的 慘 痛 經 歷, 認 為 政 府 應 給 予 災 民 合 理 解 釋 ; (d) 張 國 昌 委 員 表 示 即 使 陸 上 消 防 人 員 已 於 接 報 後 盡 快 到 達 現 場, 並 登 上 水 警 輪 進 行 滅 火 工 作, 但 水 警 輪 並 無 足 夠 的 滅 火 設 備, 因 此 未 能 及 時 控 制 火 勢 他 詢 問 消 防 處 當 日 駐 守 北 角 及 其 他 後 備 滅 火 輪 為 何 未 能 即 時 到 達 火 災 現 場, 以 及 何 以 本 港 海 上 火 警 並 沒 有 召 達 時 間 的 標 準 他 另 請 署 方 交 代 有 否 就 事 故 發 出 災 難 事 故 報 告, 以 及 有 否 向 災 民 講 解 報 告 內 容 ; (e) 洪 連 杉 委 員 表 示 題 述 火 災 災 情 嚴 重, 令 漁 民 損 失 慘 重 他 請 政 府 改 善 救 援 策 略 增 加 對 災 民 的 支 援, 以 及 提 交 詳 細 報 告 交 代 火 災 的 成 因, 以 解 答 委 員 的 查 詢, 以 及 避 免 同 類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 (f) 林 其 東 委 員 表 示 不 少 漁 民 受 是 次 火 災 影 響, 幸 好 除 了 財 產 損 失 外, 並 沒 有 傷 亡 數 字 從 現 場 所 見, 消 防 員 已 盡 力 進 行 救 火 工 作, 但 由 於 現 場 發 生 多 次 爆 炸, 火 勢 更 進 一 步 蔓 延 他 請 消 防 處 認 真 汲 取 是 次 的 經 驗, 加 強 消 防 裝 備, 以 及 制 定 有 效 的 救 援 措 施, 以 改 善 救 災 的 效 率, 減 低 造 成 傷 亡 的 機 會 ; (g) 林 心 亷 委 員 表 示 雖 然 多 個 部 門 已 即 時 成 立 跨 部 門 緊 急 事 故 協 調 小 組 協 助 災 民, 但 由 於 事 發 當 日 正 值 中 秋 及 國 慶 假 期, 部 分 災 民 或 未 能 獲 得 即 時 援 助 他 希 望 部 門 制 訂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以 協 助 災 民 解 決 燃 眉 之 急 此 外, 他 亦 建 議 消 防 處 盡 快 加 強 海 上 滅 火 裝 備, 以 及 考 慮 加 派 人 手 於 農 曆 新 年 的 晚 上 時 段 駐 守 避 風 塘 ; (h) 趙 家 賢 委 員 認 為 部 門 未 有 正 面 回 覆 委 員 的 提 問 他 詢 問 每 間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的 滅 火 輪 數 量, 以 及 潛 水 支 援 快 艇 和 後 備 滅 火 輪 的 駐 守 地 點 他 對 海 上 火 警 沒 有 召 達 時 間 標 準 感 到 詫 異, 亦 不 能 接 受 消 防 處 沒 有 制 訂 緊 急 應 變 方 案 處 理 海 上 火 警, 以 及 未 有 好 好 調 配 滅 火 輪 的 工 作, 致 令 火 勢 急 速 蔓 延, 擔 心 影 響 香 港 的 國 際 聲 譽 此 外, 他 不 滿 海 事 處 在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後 向 漁 民 發 出 不 合 理 指 示, 催 迫 漁 民 移 走 17

18 船 隻 殘 骸, 以 及 遲 遲 才 決 定 酌 情 豁 免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他 認 為 海 事 處 應 為 委 員 的 提 問 作 好 準 備, 而 不 應 請 委 員 自 行 查 看 部 門 網 頁 翻 查 資 料 他 另 請 消 防 處 於 會 後 向 委 員 提 交 各 滅 火 輪 的 海 域 分 佈 圖 ; (i) 楊 斯 峻 委 員 請 消 防 處 提 供 詳 細 報 告, 向 災 民 交 代 起 火 原 因 他 認 為 消 防 處 不 應 開 創 先 例 訂 定 海 上 火 警 召 達 時 間 標 準, 他 另 詢 問 消 防 處 如 海 上 發 生 多 個 火 警 事 故, 處 方 將 如 何 分 派 滅 火 輪 進 行 救 災 工 作 此 外, 他 請 部 門 檢 視 陸 上 的 封 鎖 線 安 排, 保 障 市 民 安 全 ; (j) 麥 德 正 委 員 反 映 災 民 的 期 望, 請 消 防 處 詳 細 解 釋 起 火 原 因 和 各 艘 滅 火 輪 的 調 配 機 制 他 另 指 部 分 災 民 在 事 故 後 居 無 定 處, 詢 問 海 事 處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如 何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他 認 為 滅 火 輪 的 編 配 有 誤, 認 為 消 防 處 應 檢 討 其 資 源 分 配, 並 盡 早 提 交 事 故 報 告 以 供 審 議 他 要 求 社 會 福 利 署 海 事 處 和 消 防 處 向 災 民 作 出 詳 盡 的 交 代 ; (k) 鄭 達 鴻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處 理 事 故 的 手 法 和 對 居 民 的 支 援 有 待 改 善 他 詢 問 消 防 處 為 何 駐 守 北 角 滅 火 輪 碼 頭 的 滅 火 輪 未 能 及 時 前 往 救 災 陸 上 消 防 設 備 能 否 有 效 進 行 滅 火 工 作, 以 及 有 否 人 為 失 誤 導 致 是 次 災 難 他 不 滿 消 防 處 未 有 妥 善 編 配 滅 火 輪 的 工 作, 影 響 救 災 的 效 率 此 外, 他 希 望 部 門 履 行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承 諾, 加 強 對 災 民 的 支 援 工 作, 以 及 為 海 上 火 警 訂 立 召 達 時 間 的 標 準 他 另 建 議 消 防 處 檢 視 資 源 分 配 及 滅 火 輪 的 調 配, 有 需 要 可 向 政 府 爭 取 更 多 資 源 他 亦 請 社 工 為 受 影 響 災 民 再 作 評 估, 了 解 災 民 是 否 符 合 體 恤 安 置 計 劃 ; (l) 黎 志 強 委 員 表 示 消 防 處 於 接 近 凌 晨 時 份 才 能 將 火 警 完 全 撲 滅, 認 為 滅 火 工 作 的 成 效 存 疑 他 另 指 漁 戶 於 艇 上 工 作, 在 事 故 發 生 後 失 去 容 身 之 所, 希 望 政 府 協 助 災 民 重 置 艇 戶 ; (m) 顏 尊 廉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的 救 火 及 善 後 工 作 有 待 改 善 他 詢 問 海 事 處 是 否 負 責 避 風 塘 的 規 劃, 請 部 門 檢 視 避 風 塘 的 泊 位 安 排, 確 保 航 道 暢 通 他 另 請 消 防 處 改 善 海 上 防 火 措 施 及 制 訂 救 援 策 略, 以 及 考 慮 增 設 消 防 設 施, 防 止 類 似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 (n) 王 志 鍾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保 障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建 議 政 府 制 訂 措 施, 訂 立 海 上 火 警 的 召 達 標 準, 增 加 救 災 的 效 率, 預 防 同 類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 (o) 徐 子 見 委 員 認 為 消 防 處 就 滅 火 輪 及 後 備 滅 火 輪 的 編 配 失 當, 請 消 防 處 提 供 詳 細 解 釋, 向 受 影 響 的 災 民 交 代 他 指 另 請 政 府 認 清 災 民 的 住 屋 及 其 他 需 要, 並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以 解 決 災 民 的 問 題 ; 以 及 18

19 (p) 黃 建 彬 委 員 認 為 是 次 火 災 令 漁 民 損 失 慘 重, 希 望 消 防 處 徹 底 檢 視 避 風 塘 的 消 防 設 施 及 滅 火 輪 的 救 火 安 排 此 外, 他 請 社 會 福 利 署 加 強 與 筲 箕 灣 漁 民 互 助 社 聯 絡, 以 了 解 災 民 的 需 要 32. 消 防 處 陳 威 豪 先 生 海 事 處 譚 偉 文 先 生 李 志 偉 先 生 社 署 馮 正 光 先 生 房 屋 署 黃 悅 忠 先 生 民 政 處 陳 豪 勳 先 生 漁 護 署 司 徒 穎 宜 女 士 及 規 劃 署 黎 惠 珊 女 士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消 防 處 (a) 事 發 當 日 駐 守 北 角 滅 火 輪 碼 頭 的 8 號 滅 火 輪 正 負 責 運 載 消 防 人 員 及 裝 備 前 往 南 丫 島 及 長 洲 執 行 行 動 任 務, 因 此 處 方 即 時 調 派 最 接 近 肇 事 現 場 的 1 號 滅 火 輪 及 潛 水 支 援 船 前 往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現 場 雖 然 有 市 民 指 曾 目 擊 當 日 有 滅 火 輪 由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往 中 區 方 向 行 駛, 但 根 據 處 方 的 調 查, 有 關 傳 言 並 不 屬 實 ; 消 防 處 現 時 共 有 六 艘 滅 火 輪 一 艘 潛 水 支 援 船 兩 艘 潛 水 支 援 快 艇 及 兩 艘 後 備 滅 火 輪, 分 別 駐 守 中 區 香 港 仔 北 角 青 衣 屯 門 長 洲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以 及 昂 船 洲 潛 水 基 地 每 間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只 有 一 艘 滅 火 輪 駐 守 處 方 在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資 源 時 已 訂 明 8 號 滅 火 輪 除 了 擔 任 滅 火 工 作 外, 亦 負 責 日 常 運 載 消 防 人 員 和 裝 備 前 往 各 離 島 上 的 消 防 局 而 兩 艘 後 備 滅 火 輪 主 要 負 責 頂 替 其 他 正 進 行 維 修 的 滅 火 輪, 分 別 停 泊 於 北 角 滅 火 輪 碼 頭 及 機 場 東 碼 頭 ; (c) 處 方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48 章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登 上 漁 船 進 行 救 火 工 作, 並 會 在 完 成 滅 火 工 作 後 制 定 報 告 ; (d) 起 火 的 船 隻 並 沒 有 以 船 碇 固 定 位 置, 只 利 用 船 與 其 他 漁 船 緊 扣 停 泊 一 起 在 火 警 事 故 發 生 後, 部 分 漁 船 紛 紛 解 纜 離 開 避 風 塘, 起 火 船 隻 因 此 隨 水 飄 流 至 其 他 停 泊 在 避 風 塘 內 的 船 隻 附 近, 由 於 當 時 風 勢 頗 大, 火 勢 迅 速 蔓 延 ; (e) 本 港 海 上 火 警 並 沒 有 召 達 時 間 的 標 準, 而 國 際 上 亦 沒 有 清 晰 訂 明 的 召 達 時 間 因 為 海 上 船 隻 停 泊 的 情 況 跟 陸 地 上 建 築 物 的 分 佈 不 同, 例 如 海 面 面 積 較 大, 船 隻 分 佈 範 圍 較 廣 泛 及 流 動 性 大 等, 難 以 進 行 具 體 恆 常 的 評 估, 因 此 難 以 就 個 別 水 域 制 定 適 當 的 召 達 時 間 和 服 務 承 諾 ; (f) 消 防 處 通 訊 中 心 於 2015 年 9 月 27 日 下 午 2 時 01 分 接 獲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內 有 船 隻 火 警 報 告 一 般 而 言, 在 接 獲 香 港 水 域 內 有 船 隻 發 生 火 警 的 召 喚 時,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會 根 據 當 時 的 情 況, 調 派 最 接 近 肇 事 19

20 現 場 的 消 防 船 隻 前 赴 處 理 有 關 火 警 此 外, 在 鄰 近 的 岸 上 消 防 局 亦 會 派 出 消 防 車 迅 速 前 往 支 援 消 防 船 隻 到 達 海 上 火 警 現 場 的 實 際 時 間, 會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接 獲 召 喚 時 有 關 船 隻 的 所 在 位 置 船 隻 是 否 正 在 執 行 其 他 任 務 ( 包 括 參 與 日 常 的 航 行 訓 練 事 故 演 練 和 巡 查, 或 正 應 對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 事 發 時 的 海 上 交 通 頻 繁 度 海 浪 及 潮 汐 能 見 度 等, 所 以 每 次 的 到 場 時 間 各 有 差 異 ; (g) 海 上 滅 火 救 援 工 作 靠 海 上 和 陸 上 消 防 人 員 一 同 努 力 處 方 亦 不 時 安 排 海 上 和 陸 上 消 防 人 員 一 同 進 行 訓 練, 提 高 滅 火 和 救 援 能 力 就 今 次 的 事 件, 陸 上 消 防 人 員 在 接 報 六 分 鐘 內 到 達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岸 邊, 並 攜 帶 輕 型 手 提 消 防 泵 及 浮 水 泵 迅 速 登 上 水 警 輪 趕 赴 現 場 進 行 滅 火 及 救 援 工 作 這 是 消 防 處 與 水 警 就 避 風 塘 內 發 生 火 警 聯 合 行 動 的 緊 急 應 變 預 案 安 排, 而 這 些 安 排 亦 大 大 提 升 避 風 塘 內 滅 火 及 救 援 的 效 率 在 是 次 整 個 滅 火 及 救 援 行 動 中, 緊 急 應 變 預 案 都 發 揮 到 一 定 的 效 用 ; (h) 處 方 會 不 時 就 本 港 海 上 滅 火 及 救 援 的 策 略 和 有 關 設 備, 進 行 整 體 性 的 檢 討 消 防 處 會 就 不 同 水 域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船 隻 的 分 佈 航 道 使 用 的 頻 繁 程 度 海 上 和 沿 岸 區 域 是 否 設 有 高 風 險 設 施 等, 以 決 定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的 地 點 及 消 防 船 隻 ( 即 滅 火 輪 及 消 防 快 艇 ) 的 駐 守 位 置 ; 海 事 處 (i) 一 般 而 言, 除 屬 第 II 類 別 的 固 定 船 隻 外, 海 事 處 並 沒 有 就 替 代 船 隻 訂 定 期 限 ; (j) 處 方 向 第 II 類 別 固 定 船 隻 的 原 則 上 批 准 通 知 書 於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內 有 效 如 船 東 在 重 置 船 隻 期 間 遇 到 任 何 困 難, 可 向 處 方 提 交 合 理 的 書 面 理 由 及 證 據, 並 在 其 到 期 前 提 出 申 請 延 期 ; (k) 如 獲 已 領 有 牌 照 的 住 家 船 隻 艇 戶 向 海 事 處 提 出 要 求 住 屋 協 助, 處 方 會 轉 介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跟 進 個 案 ; (l) 避 風 塘 內 劃 有 定 泊 區 及 通 航 區, 因 應 今 次 意 外 事 故, 海 事 處 已 加 緊 對 船 上 消 防 配 備 和 救 生 設 備 的 例 行 檢 查, 特 別 是 漁 船 和 固 定 船 隻 ; (m) 處 方 亦 會 加 強 防 火 教 育, 在 重 大 節 日 前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並 與 漁 民 渡 輪 和 遊 樂 船 等 相 關 團 體 會 面 處 方 不 時 在 香 港 水 域 巡 查 船 隻 確 保 船 隻 安 全 及 航 道 暢 通, 並 會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予 船 隻 負 責 人 和 船 上 工 作 人 員, 推 廣 船 隻 防 火 信 息 ; 20

21 (n) 為 確 保 香 港 水 域 的 海 上 安 全, 海 事 處 可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向 有 關 船 東 發 出 合 適 的 指 示, 移 走 被 棄 或 沉 沒 的 本 地 船 隻 殘 骸 就 今 次 意 外 事 故, 部 分 船 東 表 示 在 處 理 善 後 工 作 上 遇 到 困 難, 處 方 考 慮 到 意 外 事 故 的 情 況 及 船 東 所 表 達 的 困 難, 已 酌 情 代 船 東 進 行 打 撈 和 處 理 船 隻 的 殘 骸, 並 且 沒 有 向 涉 事 船 東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 (o) 處 方 亦 於 2015 年 10 月 7 日 上 午 與 受 災 的 船 東 或 其 代 表 立 法 會 議 員 助 理 及 漁 民 團 體 代 表 協 商 移 除 及 打 撈 船 隻 細 節 補 領 牌 照 及 申 請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安 排 等 事 宜 ; (p) 處 方 按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避 風 塘 ) 規 例 在 各 避 風 塘 內 劃 出 通 航 區, 並 已 擬 備 一 份 避 風 塘 圖 則, 以 及 將 圖 則 上 載 至 部 門 網 頁 及 張 貼 於 各 海 事 分 處 供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處 方 會 定 期 向 漁 船 及 其 他 有 需 要 人 士 派 發 疏 散 路 線 圖 ; (q) 處 方 正 全 面 評 估 本 地 船 隻 避 風 泊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並 對 本 地 船 隻 停 泊 位 和 避 風 泊 位 進 行 全 面 檢 視, 整 個 檢 討 預 計 在 2016 年 年 中 完 成 ; 社 署 (r) 署 方 已 於 事 發 當 日 向 災 民 提 供 即 時 的 緊 急 救 濟 及 支 援 服 務 ; (s) 署 方 已 接 觸 已 登 記 受 影 響 的 災 民, 了 解 他 們 的 福 利 需 要 以 作 跟 進 及 轉 介, 以 及 按 現 行 機 制 將 有 需 要 持 續 跟 進 的 家 庭 轉 介 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接 受 服 務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會 按 災 民 的 經 濟 房 屋 就 業 學 業 及 社 交 等 方 向, 協 助 個 別 家 庭 及 成 員 處 理 問 題 ; (t) 體 恤 安 置 是 一 項 房 屋 援 助 計 劃, 目 的 是 為 有 真 正 及 迫 切 房 屋 需 要 而 沒 有 能 力 自 行 解 決 其 居 住 問 題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提 供 房 屋 援 助 署 方 會 對 申 請 人 進 行 全 面 評 估, 包 括 社 會 健 康 經 濟 等 因 素, 向 房 屋 署 推 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獲 得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的 分 配 ; (u) 署 方 已 對 已 登 記 的 受 影 響 家 庭 進 行 評 估, 暫 未 發 現 有 家 庭 符 合 推 薦 資 格 如 受 災 家 庭 情 況 有 變 更 或 面 對 特 別 困 難, 可 聯 絡 個 案 社 工 再 作 評 估, 及 詳 細 討 論 可 行 的 跟 進 方 案 如 求 助 人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社 工 會 經 署 方 向 房 屋 署 推 薦 體 恤 安 置 房 屋 援 助 計 劃 ; 房 屋 署 (v) 合 資 格 的 公 屋 申 請 人 可 向 房 屋 委 員 會 提 交 申 請 房 屋 署 按 輪 候 冊 制 21

22 度 管 理 公 屋 單 位 的 編 配 工 作, 申 請 人 獲 配 公 屋 的 相 對 優 先 次 序, 是 以 合 理 分 配 公 屋 資 源 的 原 則, 嚴 格 按 照 其 申 請 的 先 後 次 序 而 定 ; (w)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海 事 處 及 社 署 會 分 別 透 過 相 關 政 策 向 房 屋 署 轉 介 非 經 輪 候 冊 登 記 而 又 符 合 相 關 政 策 資 格 人 士 的 公 屋 編 配 要 求 ; 民 政 處 (x) 民 政 處 已 於 火 警 發 生 當 日 設 立 跨 部 門 援 助 站, 並 透 過 新 聞 官 員 及 東 區 漁 民 團 體 向 市 民 發 放 相 關 訊 息 ; 漁 護 署 (y) 漁 護 署 在 事 發 當 天 聯 絡 了 受 影 響 的 漁 船 船 東, 了 解 情 況 及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漁 民 申 請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及 魚 類 統 營 處 貸 款 基 金, 以 維 修 或 替 換 已 損 毀 的 漁 船 漁 護 署 共 收 到 四 宗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申 請, 並 已 處 理 其 中 兩 宗 申 請 ; 餘 下 兩 宗 申 請, 署 方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提 交 補 充 資 料 後, 盡 快 完 成 審 批 工 作 ; (z) 署 方 設 有 本 地 漁 船 登 記 制 度, 向 已 登 記 船 隻 的 船 東 發 出 本 地 漁 船 登 記 證 明 書 如 漁 船 已 經 損 毀, 船 東 可 於 兩 年 內 向 署 方 提 交 替 換 船 隻 登 記 申 請 ; (aa) 申 請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人 士 必 須 符 合 特 定 資 格, 包 括 受 火 災 影 響 的 人 士, 以 及 以 捕 魚 為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 以 及 規 劃 署 (bb) 有 關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水 域 的 泊 位 和 航 道 規 劃, 以 及 對 災 民 的 住 屋 需 要 作 出 安 排 等 事 宜 並 不 屬 規 劃 署 的 職 權 範 疇 消 防 處 海 事 處 33. 梁 國 鴻 主 席 總 結 時 請 部 門 備 悉 委 員 的 意 見 他 另 請 消 防 處 及 海 事 處 於 會 後 提 交 補 充 資 料 ( 會 後 備 註.. 消 防 處 及 海 事 處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 送 交 委 員 參 閱 ) X. 東 區 區 議 會 轄 下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尚 待 跟 進 事 項 的 進 度 報 告 告 (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11/16 號 ) 22

23 (i) 要 求 加 設 寶 馬 山 區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 要 求 政 府 加 快 興 建 扶 手 電 梯 直 達 寶 馬 山 34. 委 員 備 悉 路 政 署 及 運 輸 署 的 綜 合 回 覆 35. 邵 家 輝 委 員 指 他 曾 收 到 不 少 居 民 及 記 者 追 問 工 程 進 度 他 不 滿 工 程 一 直 未 能 展 開, 亦 不 滿 部 門 未 有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查 詢, 擔 心 委 員 會 未 能 發 揮 應 有 的 職 能, 監 督 工 程 進 度 各 出 席 者 36.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同 意 繼 續 跟 進 議 題 (ii) 強 烈 要 求 盡 快 在 東 區 法 院 旁 興 建 圖 書 館 鯉 景 灣 綜 合 大 樓 的 發 展 規 模 37.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策 劃 事 務 )5 盧 偉 斌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38. 委 員 備 悉 康 文 署 社 署 及 建 築 署 的 綜 合 回 覆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顏 尊 廉 委 員 詢 問 工 程 的 進 度 ; 趙 家 賢 委 員 關 注 題 述 工 程 的 進 展, 希 望 部 門 盡 快 提 交 深 化 設 計 圖 供 委 員 會 審 閱, 以 及 交 代 申 請 撥 款 的 詳 細 程 序 ; (c) 楊 斯 峻 委 員 詢 問 現 時 深 化 設 計 的 進 度 及 完 成 時 間 表 他 另 請 署 方 交 代 下 一 步 的 程 序 ; (d) 麥 德 正 委 員 希 望 署 方 提 供 更 詳 細 的 設 計 圖 他 另 指 題 述 用 地 去 年 10 月 期 間 曾 有 工 程 進 行, 詢 問 是 否 與 項 目 進 度 相 關 ; (e) 張 國 昌 委 員 詢 問 署 方 有 否 面 對 技 術 或 行 政 困 難 ; (f) 徐 子 見 委 員 希 望 署 方 加 快 進 度 ; 以 及 (g) 黃 建 彬 委 員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提 交 詳 細 方 案, 另 請 部 門 預 早 為 工 程 作 下 一 步 準 備 40. 康 文 署 盧 偉 斌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康 文 署 理 解 委 員 對 工 程 進 度 的 關 注, 並 表 示 繼 建 築 署 於 2015 年 年 23

24 初 展 開 鯉 景 灣 綜 合 大 樓 的 設 計 工 作 後, 署 方 與 相 關 部 門 於 2015 年 8 月 就 綜 合 大 樓 的 初 步 設 計 方 案 諮 詢 委 員 會, 並 獲 委 員 會 支 持 設 計 方 案 建 築 署 在 整 體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後, 現 正 就 工 程 計 劃 積 極 進 行 深 化 設 計, 署 方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進 一 步 推 展 工 程 ; 以 及 署 方 已 就 工 程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工 程 計 劃 可 行 而 建 築 署 於 2015 年 展 開 工 程 計 劃 的 設 計 工 作 時, 曾 進 行 前 期 勘 探 以 及 測 量 等 前 期 工 程 各 出 席 者 41.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同 意 繼 續 跟 進 議 題 (iii) 要 求 鰂 魚 涌 興 建 游 泳 池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在 愛 蝶 灣 屋 苑 旁 興 建 室 內 標 準 泳 池 在 筲 箕 灣 東 喜 道 旁 興 建 有 綠 化 概 念 之 全 天 候 室 內 游 泳 池 東 喜 道 旁 綠 化 休 憩 設 施 42.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康 文 署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策 劃 事 務 )5 盧 偉 斌 先 生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2) 黎 惠 珊 女 士 及 港 島 東 區 地 政 處 ( 下 稱 地 政 處 ) 高 級 產 業 測 量 師 / 港 島 東 (3) 何 敏 儀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顏 尊 廉 委 員 詢 問 署 方 何 時 會 完 成 相 關 研 究 ; 張 國 昌 委 員 認 為 署 方 不 應 多 次 重 覆 過 去 的 回 應 ; (c) 林 其 東 委 員 表 示 居 民 一 直 等 候 署 方 興 建 筲 箕 灣 游 泳 池, 希 望 署 方 盡 快 落 實 興 建 計 劃 ; (d) 林 心 亷 委 員 認 為 署 方 應 向 委 員 進 一 步 交 代 研 究 報 告 結 果 ; (e) 王 志 鍾 委 員 詢 問 署 方 何 時 會 完 成 研 究 報 告 ; 以 及 (f) 丁 江 浩 委 員 認 為 區 內 居 民 熱 切 希 望 署 方 在 東 區 加 建 泳 池, 區 議 會 亦 通 過 動 議 要 求 署 方 增 設 游 泳 場 館, 希 望 署 方 認 真 考 慮 居 民 及 委 員 的 訴 求 44. 康 文 署 盧 偉 斌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雖 然 現 時 康 文 署 於 東 區 共 設 有 三 個 泳 池 場 館, 符 合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在 區 內 提 供 兩 個 泳 池 場 館 的 指 引, 署 方 仍 會 研 究 增 建 泳 池 的 建 議 ; 以 及 24

25 署 方 在 研 究 有 關 建 議 時, 除 參 考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內 的 指 引, 並 會 就 區 內 人 口 市 民 對 康 樂 設 施 的 需 求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區 議 會 對 泳 池 場 館 地 點 的 整 體 意 見 及 共 識 等 因 素, 作 出 考 慮 各 出 席 者 45.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同 意 繼 續 跟 進 議 題 (iv) 在 東 區 設 立 綠 在 東 區 ( 前 稱 社 區 環 保 站 ) 46.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環 保 署 ) 首 席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 林 國 麟 博 士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4 高 啟 嫻 女 士 保 良 局 社 會 服 務 總 幹 事 ( 安 老 及 康 復 服 務 ) 林 木 崑 先 生 及 綠 在 東 區 營 運 經 理 冼 安 怡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47. 環 境 保 護 署 林 國 麟 博 士 保 良 局 林 木 崑 先 生 及 冼 安 怡 女 士 詳 細 介 紹 綠 在 東 區 的 運 作 服 務 和 工 作 計 劃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鄭 達 鴻 委 員 認 同 計 劃 的 理 念, 希 望 署 方 增 加 與 區 議 員 的 合 作, 於 區 內 推 動 環 保 活 動 他 另 建 議 署 方 向 區 內 屋 苑 推 廣 環 保 意 識 ; 顏 尊 廉 委 員 表 示 環 保 站 的 活 動 及 服 務 備 受 公 眾 歡 迎 他 另 建 議 署 方 留 意 天 光 墟 市 的 運 作, 以 免 阻 塞 通 道 ; (c) 麥 德 正 委 員 樂 見 綠 在 東 區 投 入 服 務, 建 議 署 方 增 加 宣 傳 工 作, 讓 市 民 更 了 解 此 項 目 的 服 務 範 圍 他 另 詢 問 綠 在 東 區 的 運 作 理 念, 建 議 署 方 平 衡 教 育 和 實 踐 的 工 作 他 另 建 議 綠 在 東 區 可 在 區 內 增 設 更 多 的 玻 璃 樽 回 收 桶, 加 強 玻 璃 樽 的 回 收 服 務 ; (d) 徐 子 見 委 員 贊 同 計 劃, 詢 問 署 方 有 否 計 劃 向 公 營 房 屋 推 廣 環 保 計 劃 ; 以 及 (e) 林 其 東 委 員 感 謝 環 保 署 及 營 辦 團 體 的 工 作, 認 為 綠 在 東 區 有 助 提 高 市 民 的 環 保 意 識 49. 環 保 署 林 國 麟 博 士 及 保 良 局 林 木 崑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綠 在 東 區 項 目 一 方 面 加 強 環 保 教 育, 另 一 方 面 支 援 地 區 減 廢 回 收 工 作, 讓 綠 色 生 活 紮 根 社 區, 推 動 更 多 的 市 民 投 入 減 廢 回 收 行 25

26 列, 達 至 教 育 和 實 踐 並 行 環 保 署 對 委 員 及 居 民 的 支 持 感 到 欣 喜 ; 環 保 署 亦 關 注 在 綠 在 東 區 旁 行 人 通 道 上 的 天 光 墟 無 牌 小 販 運 作 對 居 民 及 街 道 潔 淨 的 影 響, 由 於 該 行 人 通 道 屬 公 共 地 方 並 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根 據 食 環 署 人 員 的 觀 察, 每 日 清 晨 時 份 有 十 多 名 年 邁 長 者 在 該 處 擺 賣 一 些 二 手 物 品, 食 環 署 人 員 一 般 會 先 勸 喻 驅 散, 如 無 效 便 會 考 慮 採 取 拘 控 行 動 環 保 署 及 營 辦 團 體 會 繼 續 留 意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會 與 食 環 署 跟 進 ; (c) 現 時 全 港 所 有 公 共 屋 邨 及 部 份 居 屋 屋 苑 已 設 有 玻 璃 樽 回 收 桶, 署 方 亦 會 應 居 民 的 要 求 透 過 綠 在 東 區 在 有 需 要 的 居 屋 屋 苑 增 設 玻 璃 樽 回 收 桶 ; 以 及 (d) 各 委 員 可 與 綠 在 東 區 營 辦 團 體 聯 絡, 邀 請 居 民 到 來 參 觀 及 參 與 活 動, 以 了 解 其 運 作 及 增 進 環 保 知 識 各 出 席 者 50. 經 討 論 後, 由 於 綠 在 東 區 的 規 劃 及 工 程 已 完 成, 委 員 同 意 取 消 議 題 (v) 強 烈 要 求 盡 快 啟 動 小 西 灣 道 與 富 欣 道 交 界 空 地 的 使 用 51.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地 政 處 高 級 產 業 測 量 師 / 港 島 東 (3) 何 敏 儀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52. 委 員 備 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社 會 褔 利 署 及 規 劃 署 的 書 面 回 覆 位 委 員 就 議 題 發 表 意 見 及 作 出 提 問, 內 容 摘 錄 如 下.. (a) 何 毅 淦 委 員 希 望 局 方 盡 快 落 實 題 述 用 地 的 發 展 計 劃 ; 以 及 黃 健 興 委 員 建 議 局 方 就 大 樓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設 施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以 及 詳 細 解 釋 題 述 項 目 的 進 展 各 出 席 者 54.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同 意 繼 續 跟 進 議 題 (vi) 柴 灣 工 廠 大 廈 規 劃 進 展 改 建 柴 灣 工 廠 大 廈 為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要 求 房 署 解 釋 有 關 柴 灣 工 廠 大 廈 改 建 公 屋 問 題 55. 梁 國 鴻 主 席 歡 迎 房 屋 署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 西 九 龍 及 港 島 三 黃 悅 忠 先 生 及 屋 宇 保 養 測 量 師 / 港 島 東 伍 偉 賢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56. 徐 子 見 委 員 表 示 不 少 工 廈 陸 續 改 建, 詢 問 全 港 的 工 廈 供 應 量 是 否 足 夠 26

27 57. 房 屋 署 黃 悅 忠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應 如 下.. (a) 署 方 可 於 會 後 提 交 房 屋 署 轄 下 數 個 工 廈 的 詳 細 資 料 ; 房 屋 署 並 沒 有 全 港 私 營 工 廈 數 量 的 數 據 ; 以 及 (c) 題 述 的 改 建 計 劃 ( 將 一 個 評 為 二 級 歷 史 建 築 的 工 廈 改 建 為 公 共 出 租 房 屋 ) 為 全 港 獨 有 的 發 展 項 目 各 出 席 者 58. 經 討 論 後, 委 員 同 意 繼 續 隔 一 次 會 議 跟 進 議 題 ( 會 後 備 註.. 房 屋 署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 送 交 委 員 參 閱 ) (vii) 動 議 : 反 對 田 灣 混 凝 土 廠 搬 遷 柴 灣 工 業 區 有 關 田 灣 混 凝 土 廠 遷 往 柴 灣 區 工 廠 大 廈 強 烈 反 對 混 凝 土 廠 在 柴 灣 設 廠 要 求 政 策 局 說 明 在 柴 灣 運 作 的 混 凝 土 廠 是 否 符 合 法 例 的 規 定 59. 議 題 為 隔 兩 次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將 於 6 月 27 日 的 會 議 跟 進 (viii) 要 求 立 即 跟 進 杏 花 邨 16 及 17 座 隔 音 屏 障 事 宜 60. 委 員 會 備 悉 環 保 署 及 路 政 署 的 綜 合 回 覆 各 出 席 者 61. 議 題 將 在 工 程 有 進 展 時 跟 進 (ix) 反 對 港 燈 取 用 古 石 礦 場 休 憩 用 地 建 電 站 各 出 席 者 62. 議 題 將 在 工 程 有 進 展 時 跟 進 (x) 要 求 房 屋 署 把 公 共 屋 邨 扶 手 電 梯 加 設 自 動 感 應 系 統 各 出 席 者 63. 議 題 將 在 工 程 有 進 展 時 跟 進 XI.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64. 會 議 於 下 午 7 時 55 分 結 束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將 於 2016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0 分 舉 行 東 區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2016 年 4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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