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鳳山商工九十五學年度實習輔導暨工場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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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2 會 議 議 程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業 務 報 告 參 提 案 討 論 肆 臨 時 動 議 伍 散 會

3 壹 主 席 致 詞 配 合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公 布, 教 育 部 訂 定 技 職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新 聘 的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應 有 1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包 含 在 國 內 外 取 得 與 所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且 對 教 學 有 幫 助 的 工 作 經 驗, 但 不 包 括 在 短 期 補 習 班 或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的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的 業 界 年 資 得 以 連 續 或 累 計 方 式 採 計 針 對 目 前 在 職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則 另 訂 規 範, 要 求 任 教 滿 6 年 必 須 到 產 業 研 習 半 年, 以 每 月 20 天, 每 天 8 小 時 計 算 6 個 月 的 時 數 為 960 個 小 時, 老 師 們 可 以 選 擇 撰 寫 申 請 書 ( 實 施 計 畫 會 提 校 務 會 議, 草 案 另 寄 給 老 師 參 考 ) 或 努 力 參 加 公 民 營 研 習 ( 觀 摩 式 主 題 式 服 務 式 ), 申 請 書 的 格 式 會 放 在 實 習 處 網 頁, 因 應 技 職 再 造 各 項 策 略 方 案 陸 續 公 告, 實 習 處 會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服 務 各 位 教 師 法 規 宣 導 : 一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施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該 法 規 公 告 於 人 事 室 網 頁 二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發 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實 施 辦 法 三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發 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貳 業 務 報 告 一 實 習 組 1. 課 務 及 工 廠 管 理 (1) 請 擔 任 實 習 課 教 師 記 得 在 實 習 日 誌 上 簽 名, 並 請 注 意 股 長 或 相 關 幹 部 填 寫 的 教 學 章 節 是 否 正 確, 以 利 核 對 教 學 進 度 表 (2) 請 技 士 / 技 佐 協 助 科 主 任 落 實 工 廠 管 理, 特 別 著 重 工 廠 安 全 衛 生 與 教 學 環 境 維 護 2. 國 中 技 藝 班, 本 學 期 合 作 對 象 如 下 (1) 恆 春 國 中 ( 專 班 ): 餐 飲 管 理 科 (2) 車 城 國 中 ( 抽 離 式 ): 餐 飲 管 理 科 電 機 科 電 子 / 資 訊 科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海 報 及 標 語 比 賽 4 月 15 日 收 件 截 止, 近 期 將 發 放 比 賽 辦 法 至 各 班 - 1 -

4 4. 本 學 期 實 習 作 業 抽 查 日 期 預 計 4 月 25 日 至 29 日 進 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5. 實 習 成 績 繳 交 方 式 空 白 實 習 記 分 冊 和 教 務 處 的 記 分 冊 不 同 格 式 公 告 於 實 習 處 網 頁, 請 老 師 自 行 下 載 電 子 檔 登 錄 成 績, 紙 本 繳 至 教 務 處, 學 期 總 成 績 請 於 線 上 登 錄 6. 教 師 研 習 心 得 繳 交 請 有 參 加 教 師 公 民 營 及 群 科 中 心 各 類 技 職 相 關 研 習 之 教 師, 填 寫 研 習 心 得 分 享 單 送 至 實 習 組 存 查 ( 空 白 研 習 心 得 分 享 單, 請 至 實 習 處 網 頁 / 下 載 專 區 進 行 下 載 使 用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恆 春 國 中 職 業 試 探 活 動, 人 數 約 150 人, 日 期 尚 未 確 定 8. 本 校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榮 譽 榜 (1)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對 外 競 賽 成 果, 感 謝 各 位 指 導 老 師 的 辛 勞 : 競 賽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比 賽 日 期 得 獎 等 第 學 生 指 導 教 師 第 45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餐 飲 服 務 第 三 名 餐 管 三 甲 林 威 帆 王 淑 寬 老 師 楊 雅 琪 老 師 觀 光 三 甲 楊 馥 綺 傳 統 標 準 組 特 優 金 指 獎 觀 光 二 乙 陳 雅 君 潘 幸 貴 林 佳 璇 老 師 餐 管 二 甲 陳 品 儒 楊 雅 琪 老 師 2015 年 第 5 屆 蓬 萊 盃 校 園 創 意 調 酒 大 賽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統 標 準 組 優 勝 銀 指 獎 傳 統 標 準 組 佳 作 餐 管 二 甲 黃 郁 傑 觀 光 二 乙 張 思 屏 餐 管 二 甲 黃 世 啟 楊 雅 琪 老 師 林 佳 璇 老 師 楊 雅 琪 老 師 龔 玟 瑜 創 意 花 調 組 特 優 金 指 獎 觀 光 三 甲 尤 致 鈞 鍾 佩 真 老 師 2015 第 2 屆 臺 灣 最 美 ~ 國 家 公 園 旅 遊 景 點 中 文 簡 報 比 賽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優 等 觀 光 二 乙 劉 瑜 軒 龔 珮 媗 王 繡 鈴 老 師 - 2 -

5 競 賽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比 賽 日 期 得 獎 等 第 學 生 指 導 教 師 餐 飲 服 務 餐 技 三 甲 第 1 名 金 手 獎 許 育 軒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餐 飲 服 務 第 28 名 優 勝 獎 榮 獲 團 體 組 第 2 名 餐 管 三 甲 賴 思 萃 許 育 軒 賴 思 萃 楊 雅 琪 老 師 會 計 資 訊 第 10 名 金 手 獎 資 處 三 甲 蔡 鎮 宇 顏 璧 瑛 老 師 餐 管 三 甲 第 8 屆 港 都 盃 /MONIN CUP 全 國 調 酒 暨 手 沖 咖 啡 大 賽 中 華 民 國 國 際 調 酒 協 會 銅 牌 黃 郁 傑 李 佳 名 餐 技 三 甲 楊 雅 琪 老 師 陳 子 婕 2015 HWAI 全 國 校 園 盃 咖 啡 拉 花 競 賽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高 中 職 組 季 軍 高 中 職 組 佳 作 觀 光 二 乙 陳 宣 恩 觀 光 二 甲 夏 桂 平 王 姿 珺 老 師 2015 第 一 屆 正 修 盃 全 國 咖 啡 Barista 競 賽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第 三 名 佳 作 優 勝 餐 管 二 甲 劉 家 妤 餐 技 三 甲 廖 心 萍 觀 光 二 乙 巫 妤 婕 楊 雅 琪 老 師 王 雅 文 王 姿 珺 老 師 佳 作 觀 光 二 乙 潘 寶 庭 餐 技 三 甲 美 和 盃 第 九 屆 全 國 餐 桌 暨 口 布 創 意 造 型 大 賽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菜 單 設 計 獎 陳 子 婕 廖 心 萍 餐 管 二 甲 楊 雅 琪 老 師 楊 淑 敏 餐 管 二 甲 2015 年 萬 丹 國 際 紅 豆 節 - 紅 豆 美 味 料 理 競 賽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農 會 亞 軍 劉 炳 坤 朱 洺 緣 王 素 秋 老 師 蒙 文 豪 - 3 -

6 競 賽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比 賽 日 期 得 獎 等 第 學 生 指 導 教 師 資 處 二 甲 優 選 潘 怡 靜 王 鴻 吳 寧 婕 資 處 二 甲 2015 年 樹 德 盃 全 國 高 中 職 校 園 投 資 交 易 模 擬 競 賽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尤 淑 敏 郭 鈞 玉 陳 祈 恩 蔡 玉 鈴 李 依 屏 老 師 佳 作 尤 菁 菁 尤 惠 君 陳 靜 怡 資 處 二 乙 黃 玉 茹 廖 鈺 婷 2015 年 海 院 盃 全 國 創 意 手 沖 咖 啡 比 賽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冠 軍 觀 光 三 甲 莊 雅 慧 李 國 祿 老 師 高 中 職 傳 統 調 餐 技 一 甲 飲 組 - 佳 作 陳 淑 惠 外 場 托 盤 服 務 競 賽 - 佳 作 餐 管 三 甲 楊 辰 光 張 嘉 玲 楊 雅 琪 老 師 2015 年 第 一 屆 高 中 職 傳 統 調 觀 光 二 乙 TIFBA 樽 鼎 盃 全 國 餐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飲 組 - 冠 軍 陳 雅 君 飲 大 賽 觀 光 二 乙 高 中 職 傳 統 調 潘 幸 貴 鍾 麗 玉 林 佳 璇 老 師 飲 組 - 佳 作 觀 光 一 甲 鍾 佑 廷 邵 沛 淇 資 處 二 乙 2016 美 和 盃 高 中 職 電 子 書 創 作 競 賽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第 一 名 潘 奕 璇 盧 蓁 柔 黃 玉 茹 李 純 琇 老 師 廖 鈺 婷 - 4 -

7 (2)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對 外 競 賽 成 果, 感 謝 各 位 指 導 老 師 的 辛 勞 : 競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主 辦 日 期 得 獎 等 級 ( 第 ) 學 生 指 導 教 師 餐 飲 服 務 第 一 名 車 城 國 中 林 欣 蔚 餐 飲 服 務 第 二 名 餐 飲 服 務 佳 作 車 城 國 中 蔡 晏 伶 陳 柏 豪 車 城 國 中 張 喬 琦 胡 暄 曼 徐 喬 靖 楊 涵 凃 麗 芳 老 師 屏 東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 中 餐 製 作 佳 作 電 子 電 路 佳 作 車 城 國 中 張 玉 婷 王 安 亭 張 珮 淳 車 城 國 中 沈 嘉 豪 尤 鎮 王 傳 亦 郭 姿 伶 老 師 林 玉 齡 老 師 中 英 文 打 字 第 3 名 車 城 國 中 魏 志 祥 吳 淑 慧 老 師 中 餐 製 作 團 體 第 3 名 中 餐 製 作 團 體 第 5 名 中 餐 製 作 團 體 佳 作 恆 春 國 中 蔡 東 霖 蘇 世 哲 呂 鴻 斌 恆 春 國 中 賴 廷 毅 韓 立 堂 董 俐 辰 恆 春 國 中 廖 家 鋐 趙 芫 廣 張 坤 彬 陳 慕 寧 老 師 5

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科 別 核 定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資 處 餐 管 觀 光 學 年 度 補 助 款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155,483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131,617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267,500 單 位 : 元 10. 經 費 分 列 (1) 105 年 度 業 師 協 同 教 學 補 助 經 費 已 核 定, 詳 如 下 表 科 別 申 請 節 數 鐘 點 費 補 充 保 費 交 通 費 材 料 費 業 務 費 合 計 餐 飲 管 理 科 28 22, ,000 15,000 觀 光 事 業 科 28 22, ,000 15,000 綜 高 觀 光 學 程 28 22, ,000 15,000 合 計 84 67,200 1,283-42,000 45, ,483 單 位 : 元 (2) 105 年 度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補 助 經 費 已 核 定, 詳 如 下 表 科 別 電 子 資 訊 資 處 餐 飲 觀 光 合 計 場 次 代 號 A8 A6 A7 A5 補 助 金 額 31,620 31,620 36,501 31, ,617 單 位 : 元 (3) 105 年 度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已 核 定, 詳 如 下 表 科 別 餐 飲 科 資 訊 科 電 子 科 合 計 實 習 材 料 費 143,000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材 料 費 87,000 37,500 合 計 143,000 87,000 37, ,500 單 位 : 元 - 6 -

9 二 就 業 組 ( 一 ) 各 項 檢 定 業 務 學 年 度 報 名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人 數 如 下 表 職 類 人 數 科 別 測 試 時 間 & 地 點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 全 測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 免 術 ) 3 人 5 人 資 處 科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4/09 ( 起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 免 術 ) 3 人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4/14( 起 ) 烘 焙 食 品 - 西 點 蛋 糕 丙 級 ( 全 測 ) 烘 焙 食 品 - 麵 包 丙 級 ( 全 測 ) 4 人 21 人 餐 飲 科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4/23( 起 )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丙 級 ( 全 測 )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 類 21 人 中 山 工 商 4/19( 起 )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 全 測 ) 工 業 電 子 ( 全 測 )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 全 測 ) 工 業 電 子 ( 全 測 ) 13 人 33 人 7 人 4 人 資 訊 科 電 子 科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4/14( 起 ) 總 計 77 人 次 2. 在 校 生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人 數 : 職 類 人 數 科 別 測 試 時 間 & 地 點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計 帳 丙 級 ( 全 測 ) 門 市 服 務 丙 級 ( 全 測 ) 35 人 37 人 資 處 科 學 術 科 :5/21( 地 點 本 校 ) 學 科 :5/21 ( 地 點 本 校 ) 術 科 :5/23( 起 )( 三 信 家 商 ) 總 計 72 人 次 - 7 -

10 3. 本 校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報 名 人 數 初 步 統 計 資 料 : 職 類 人 數 班 級 ( 人 數 ) 科 別 飲 料 調 製 ( 全 測 ) 57 飲 料 調 製 ( 免 術 ) 3 餐 旅 服 務 ( 全 測 ) 45 餐 技 一 甲 (20 人 ) 餐 管 一 甲 (37 人 ) 餐 技 二 甲 (2 人 ) 餐 管 二 甲 (1 人 ) 餐 技 二 甲 (8 人 ) 餐 管 一 甲 (37 人 ) 餐 旅 服 務 ( 免 術 ) 2 餐 管 二 甲 (2 人 ) 餐 飲 科 測 試 時 間 & 地 點 烘 焙 食 品 - 麵 包 ( 免 術 ) 4 餐 技 二 甲 (4 人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 全 測 ) 40 飲 料 調 製 ( 全 測 ) 60 餐 旅 服 務 ( 全 測 ) 62 餐 技 三 甲 (24 人 ) 餐 管 二 甲 (16 人 ) 觀 光 二 甲 (26 人 ) 觀 光 二 乙 (27 人 ) 觀 光 三 甲 (1 人 ) 進 修 學 校 (6 人 ) 觀 光 一 甲 (31 人 ) 觀 光 一 乙 (31 人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 全 測 ) 25 觀 光 一 乙 (25 人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 全 測 ) 61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 免 術 ) 8 資 處 一 甲 (31 人 ) 資 處 一 乙 (30 人 ) 資 處 二 甲 (5 人 ) 資 處 二 乙 (3 人 )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計 帳 ( 免 術 ) 1 資 處 二 乙 (1 人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 全 測 ) 35 資 訊 一 甲 (24 人 ) 資 訊 二 甲 (11 人 )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 全 測 ) 33 資 訊 一 甲 (33 人 )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 全 測 ) 19 電 子 一 甲 (19 人 ) 工 業 電 子 ( 全 測 ) 4 電 子 二 甲 (4 人 ) 工 業 配 線 ( 全 測 ) 19 電 機 二 甲 (10 人 ) 電 機 二 乙 (9 人 ) 工 業 配 線 ( 免 術 ) 4 電 機 三 甲 (4 人 ) 室 內 配 線 ( 免 術 ) 6 電 機 二 甲 (6 人 ) 觀 光 科 資 處 科 資 訊 科 電 子 科 電 機 科 時 間 :5/23( 起 ) 地 點 : 本 校 工 業 配 線 ( 全 測 ) 2 校 外 人 士 餐 旅 服 務 ( 全 測 ) 14 蘭 嶼 高 中 總 計

11 ( 二 )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學 校 專 班 名 稱 報 名 人 數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系 統 實 務 產 業 專 班 (14 人 ) 半 導 體 封 裝 與 測 試 產 業 專 班 (14 人 ) 電 子 科 :8 人 資 訊 科 :8 人 電 機 科 :2 人 日 月 光 面 試 入 廠 實 習 4/22 5/16~6/10 學 校 專 班 名 稱 報 名 人 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實 用 休 閒 觀 光 專 班 (38 人 ) 48 人 4/13 4/19 前 三 均 質 化 專 案 下 表 是 本 學 期 均 值 化 計 畫 預 定 各 項 子 計 畫 期 程 與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請 同 仁 參 閱! 子 計 畫 名 稱 細 部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摘 要 職 涯 探 索 體 驗 營 ($112,240) 強 化 恆 春 半 島 產 學 計 畫 ($200,376) ($286,040) 國 中 生 職 涯 探 索 體 驗 營 ($112,240) 半 島 風 味 創 意 廚 藝 研 習 ($100,456) 恆 春 半 島 旅 遊 規 畫 研 習 營 ($99,920) ( 資 $125,000) 1/18 辦 理 車 城 國 中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經 費 執 行 30% 30% 63,575 完 成 時 間 7 月 填 報 單 位 實 習 組 預 計 5 月 辦 理 20% 20% 45,000 餐 管 科 4/16 辦 理 高 士 佛 社 區 生 態 解 說 研 習 營 航 向 天 際 科 學 研 習 營 3/9 辦 理 雙 足 2. 機 器 人 科 學 研 習 營 綠 能 科 技 新 知 機 器 人 入 門 研 ($97,656) 體 驗 計 畫 習 ( 資 $270,000) 機 器 人 科 學 研 習 營 ($97,256) ( 資 $160,000) 玩 美 主 義 - 電 腦 影 像 設 計 研 習 營 ($91,128) ( 資 $45,000) 3/31 辦 理 機 器 人 科 學 研 習 營 30% 30% 30% 30% 30% 30% 預 計 4 月 辦 理 10% 10% 經 :10,690 資 :124,987 經 :5,032 資 :0 經 :12,620 資 :0 經 :0 資 :0 觀 光 科 電 子 資 訊 科 電 機 科 資 處 科 - 9 -

12 四 各 科 業 務 報 告 ( 一 ) 餐 飲 管 理 科 1. 技 能 檢 定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目 前 狀 況 : 辦 理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中 式 麵 食 丙 級 檢 定 培 訓 未 來 規 劃 :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增 加 飲 料 調 製 中 式 麵 食 或 烘 焙 乙 級 檢 定 培 訓 2. 技 藝 競 賽 目 前 狀 況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商 業 類 科 技 藝 競 賽 五 洲 盃 全 國 調 酒 大 賽 暨 托 盤 比 賽 美 和 盃 全 國 高 中 職 餐 桌 暨 口 布 創 意 造 型 大 賽 遠 大 盃 / 正 修 盃 全 國 咖 啡 Barista 競 賽 蓬 萊 盃 校 園 創 意 調 酒 大 賽 杜 康 盃 全 國 高 中 職 調 酒 大 賽 未 來 規 劃 : 同 上 3. 專 題 製 作 目 前 狀 況 : 所 有 同 學 之 專 題 製 作 皆 參 加 小 論 文 競 賽 未 來 規 劃 : 同 上 4. 技 職 再 造 ( 國 教 署 計 劃 ) (1)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目 前 狀 況 :104 學 年 度 於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西 點 製 作 課 程 聘 請 業 師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2)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目 前 狀 況 : 申 辦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3)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目 前 狀 況 : 申 辦 104 學 年 度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4) 特 色 課 程 目 前 狀 況 : 未 申 辦 未 來 規 劃 : 未 申 辦 (5)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目 前 狀 況 : 申 辦 104 學 年 度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經 費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6) 產 學 攜 手 目 前 狀 況 : 與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餐 旅 產 攜 專 班 未 來 規 劃 : 同 上

13 ( 二 ) 觀 光 事 業 科 1. 技 能 檢 定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目 前 狀 況 : 一 年 級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二 年 級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三 年 級 飲 料 調 製 乙 級 ( 志 願 ) 今 年 有 二 位 通 過 未 來 規 劃 :5 年 度 餐 旅 服 務 將 分 為 餐 飲 服 務 丙 及 旅 館 客 房 服 務 丙 二 張 證 照, 將 分 別 納 入 一 年 級 考 餐 飲 服 務 丙 級 客 房 服 務 丙 級 二 年 級 考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三 年 級 輔 導 有 意 願 考 飲 料 調 製 乙 級 的 學 生 2. 技 藝 競 賽 目 前 狀 況 : 持 續 參 與 杜 康 盃 五 洲 盃 金 爵 獎 等 三 大 調 酒 賽 事, 參 加 樽 鼎 調 酒 比 賽 榮 獲 傳 調 無 酒 組 第 一 名, 台 北 海 院 手 沖 咖 啡 大 賽 第 一 名 未 來 規 劃 : 參 加 全 國 性 由 餐 旅 群 科 中 心 主 辦 之 遊 程 設 計 比 賽 參 與 全 國 咖 啡 五 大 賽 : 全 國 咖 啡 師 咖 啡 拉 花 烘 豆 師 賽 風 壺 手 沖 咖 啡 等 賽 事 3. 專 題 製 作 目 前 狀 況 : 參 與 全 國 小 論 文 比 賽 未 來 規 劃 : 參 與 全 國 專 題 及 創 意 製 作 比 賽 4. 技 職 再 造 ( 國 教 署 計 劃 ) (1)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目 前 狀 況 : 目 前 實 施 狀 況 :103 年 度 已 執 行 完 畢 共 18 名 學 生 取 得 實 習 解 說 員 資 格 104 年 度 訓 練 考 核 當 中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爭 取 辦 理 (2)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目 前 狀 況 :105 年 度 預 計 5 月 參 訪 高 餐 及 高 雄 國 際 旅 展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爭 取 辦 理 (3)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目 前 狀 況 : 無 申 辦 未 來 規 劃 : 申 辦 飲 料 調 製 乙 級 職 種 輔 導 計 劃 (4) 特 色 課 程 目 前 狀 況 : 教 材 課 程 大 網 已 修 104 下 學 期 提 課 發 會 納 入 105 校 訂 選 修 課 程 未 來 規 劃 : 考 量 提 出 其 它 特 色 課 程 (5)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目 前 狀 況 : 採 購 餐 飲 服 務 旅 館 客 房 服 務 新 丙 級 所 需 設 備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6) 產 學 攜 手 目 前 狀 況 : 三 年 級 部 份 完 成 240 小 時 實 習, 部 份 採 假 日 實 習 至 寒 假 前 實 習 完 畢 104 年 度 屏 科 已 面 試 己 結 束 總 成 績 已 公 告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爭 取 辦 理

14 ( 三 ) 資 料 處 理 科 1. 技 能 檢 定 目 前 狀 況 : (1) 9 位 取 得 電 腦 軟 體 乙 級 證 照 2 位 取 得 會 計 事 務 資 訊 項 乙 級 證 照 (2) 本 學 期 在 校 生 商 業 類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34 人 門 市 服 務 33 人 報 名 (3)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6/1~6/4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術 科 6/15~6/17 辦 理 (4) 取 得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術 科 場 地 合 核 證 未 來 規 劃 :106 年 1 月 增 加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即 測 即 評 測 驗 2. 技 藝 競 賽 目 前 狀 況 : 上 學 期 競 賽 成 績 (1) 全 國 商 科 技 藝 競 賽 會 計 資 訊 第 十 名, 資 處 三 甲 蔡 鎮 宇 (2) 樹 德 盃 投 資 模 擬 競 賽 佳 作, 資 處 二 甲 尤 菁 菁 蔡 玉 鈴 尤 惠 君 (3) 美 和 盃 高 中 職 電 子 書 創 作 競 賽 第 一 名, 資 處 二 乙 潘 奕 璇 黃 玉 如 盧 蓁 柔 廖 鈺 婷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鼓 勵 同 學 參 與 全 國 性 及 大 專 院 校 競 賽 活 動 3. 專 題 製 作 目 前 狀 況 : 與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協 同 教 學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並 於 5/26 辦 理 三 年 級 專 題 製 作 發 表 未 來 規 劃 : 除 與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持 續 合 作 外, 未 來 規 劃 增 加 其 他 大 專 院 校 的 協 同 合 作 4. 技 職 再 造 ( 國 教 署 計 劃 ) (1)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爭 取 與 軟 體 業 者 合 作 的 機 會 (2)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目 前 狀 況 : 預 計 4 月 中 校 外 參 訪 台 南 國 家 網 路 中 心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辦 理 高 雄 資 訊 月 參 訪, 與 高 雄 軟 體 園 區 體 驗 的 機 會 (3)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明 年 預 計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的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4) 特 色 課 程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希 望 結 合 社 區 大 學 製 作 微 電 影 及 電 子 書 的 製 作 (5)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目 前 狀 況 : 上 學 期 已 購 買 電 子 商 城 系 統, 融 入 電 子 商 務 課 程 未 來 規 劃 : 二 年 後 更 換 電 腦 教 室 的 電 腦 設 備 (6) 產 學 攜 手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爭 取 辦 理 機 會

15 ( 四 ) 電 機 科 1. 技 能 檢 定 目 前 狀 況 : 二 三 年 級 考 工 業 配 線 丙 級 正 加 強 訓 練 中, 學 科 檢 定 日 期 由 就 業 組 訂 定, 術 科 6 月 17 日, 電 機 二 甲 及 電 機 三 甲 共 18 位 同 學 參 加 未 來 規 劃 : 二 年 級 考 室 內 配 線 丙 級, 三 年 級 考 工 業 配 線 丙 級 2. 技 藝 競 賽 目 前 狀 況 : 已 完 成 選 手 選 拔, 電 機 一 甲 乙 及 電 機 二 甲 各 1 名 共 3 名 同 學 同 時 訓 練, 指 導 老 師 劉 文 權, 比 賽 類 別 工 業 配 線 組 未 來 規 劃 : 從 一 年 級 開 始 擇 優 培 訓 3. 專 題 製 作 目 前 狀 況 : 已 在 規 劃 中 未 來 規 劃 : 評 鑑 項 目 中 所 必 要, 每 屆 三 年 級 均 要 繳 交 4. 技 職 再 造 ( 國 教 署 計 劃 ) (1)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列 入 規 劃 (2)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目 前 狀 況 : 本 學 期 並 無 安 排 業 界 參 訪, 但 有 安 排 具 有 產 學 合 作 的 科 大 參 訪 未 來 規 劃 : 每 年 尋 找 電 機 類 相 關, 不 同 類 型 之 工 廠 參 訪 (3)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目 前 狀 況 : 以 技 能 檢 定 為 主 未 來 規 劃 : 利 用 假 日 加 強 實 作 能 力 (4) 特 色 課 程 目 前 狀 況 : 依 上 學 期 規 劃, 本 學 期 將 購 置 自 來 水 管 修 護 器 材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將 自 來 水 管 修 護 技 術 為 特 色 課 程 (5)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目 前 狀 況 : 近 期 招 標 所 需 設 備 自 來 水 配 管 所 需 器 材 及 LEGO 機 器 人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6) 產 學 攜 手 目 前 狀 況 : 尚 無 規 劃 未 來 規 劃 : 無

16 ( 五 ) 電 子 科 1. 技 能 檢 定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目 前 狀 況 : 一 年 級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報 名 中, 二 年 級 工 業 電 子 丙 級 報 名 中, 三 年 級 有 七 位 同 學 參 加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檢 定 未 來 規 劃 : 三 年 級 亦 可 參 加 數 位 電 子 乙 級 之 檢 定 2. 技 藝 競 賽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於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討 論 3. 專 題 製 作 目 前 狀 況 : 採 取 專 題 小 論 文 方 式 未 來 規 劃 : 依 任 課 老 師 規 劃 教 學 內 容 為 主 4. 技 職 再 造 ( 國 教 署 計 劃 ) (1)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於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討 論 (2)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目 前 狀 況 : 規 劃 2 年 級 同 學 至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參 訪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3)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目 前 狀 況 : 上 學 期 補 助 專 題 製 作 與 乙 級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等 材 料 費, 本 學 期 則 補 助 乙 級 檢 定 報 名 費 與 丙 級 檢 定 材 料 費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4) 特 色 課 程 目 前 狀 況 : 辦 理 相 關 機 器 人 研 習 未 來 規 劃 : (5)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目 前 狀 況 : 已 於 上 學 期 採 購 完 畢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6) 產 學 攜 手 目 前 狀 況 : 本 學 期 與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學 生 幾 經 鼓 勵 說 明, 意 願 仍 偏 低, 目 前 只 有 8 人 報 名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17 ( 六 ) 資 訊 科 1. 技 能 檢 定 目 前 狀 況 :1 年 級 辦 理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檢 定 2 年 級 辦 理 工 業 電 子 丙 級 檢 定 3 年 級 為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證 照 ;1 2 年 級 有 部 份 學 生 亦 參 加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檢 定 未 來 規 劃 :3 年 級 亦 可 參 加 數 位 電 子 乙 級 之 檢 定 2. 技 藝 競 賽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於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討 論 3. 專 題 製 作 目 前 狀 況 : 採 取 專 題 小 論 文 方 式 未 來 規 劃 : 依 任 課 老 師 規 劃 教 學 內 容 為 主 4. 技 職 再 造 ( 國 教 署 計 劃 ) (1)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目 前 狀 況 : 無 未 來 規 劃 : 於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討 論 (2)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目 前 狀 況 : 規 劃 2 年 級 同 學 至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參 訪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3) 提 升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能 力 計 畫 目 前 狀 況 : 上 學 期 補 助 專 題 製 作 與 乙 級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等 材 料 費, 本 學 期 則 補 助 乙 級 檢 定 報 名 費 與 丙 級 檢 定 材 料 費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4) 特 色 課 程 目 前 狀 況 : 辦 理 相 關 機 器 人 研 習 未 來 規 劃 : (5)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目 前 狀 況 : 已 於 上 學 期 採 購 完 畢 未 來 規 劃 : 持 續 申 辦 (6) 產 學 攜 手 目 前 狀 況 : 本 學 期 與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學 生 幾 經 鼓 勵 說 明, 意 願 仍 偏 低, 目 前 只 有 8 人 報 名 未 來 規 劃 :105 年 度 繼 續 爭 取 計 畫

18 參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 請 審 議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據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號 函 105 學 年 度 第 二 期 技 職 再 造 策 略 六 - 實 務 增 能 申 辦 計 畫 聯 說 明 會 辦 理, 參 閱 附 件 一 決 議 : 提 案 二 : 請 審 議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據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函 辦 理 修 正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實 施 計 畫, 參 閱 附 件 二 決 議 : 提 案 三 : 請 審 議 本 校 實 習 教 學 工 作 相 關 要 點, 請 討 論 說 明 : 修 正 有 關 本 校 實 習 教 學 工 作 相 關 要 點 決 議 : 肆 臨 時 動 議 伍 散 會

19 附 件 一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一 依 據 105 年 03 月 23 日 實 習 會 議 訂 定 並 修 正 通 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和 職 場 體 驗 經 費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二 目 的 鼓 勵 本 校 學 生 利 用 學 期 中 或 寒 暑 期 至 業 界 實 習 與 見 習 參 訪 以 提 升 對 於 職 場 的 瞭 解, 且 充 分 利 用 業 界 及 社 會 資 源, 藉 以 結 合 理 論 及 實 務 經 驗,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及 效 果 三 適 用 對 象 本 校 之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建 教 合 作 班 ( 輪 調 式 ) 不 適 用 四 辦 理 模 式 : 1. 業 界 實 習 : 由 學 校 安 排 高 二 以 上 學 生 至 業 界 進 行 一 至 六 週 的 實 務 實 習, 每 班 或 每 生 每 學 期 一 次 為 限 2. 職 場 體 驗 : 由 學 校 規 劃 高 一 到 高 三 學 生 至 相 關 產 業 或 展 覽 進 行 半 天 或 一 天 的 參 訪 活 動, 每 班 每 學 期 以 五 次 為 限 五 實 施 方 法 : 1. 業 界 實 習 (1)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評 估 通 過 者, 學 校 應 擬 訂 校 外 實 習 計 畫, 連 同 前 條 評 估 報 告 及 合 作 契 約 草 案 提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 其 計 畫 之 內 容 如 下 : a. 實 習 科 別 年 級 科 目 及 學 生 數 b. 校 外 實 習 起 迄 期 間 及 每 日 實 習 時 段 c. 校 外 實 習 之 技 能 項 目 與 該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之 對 照 表 d.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對 學 生 之 輔 導 師 資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住 宿 或 交 通 安 排 (2) 學 校 辦 理 業 界 實 習 前, 應 組 成 小 組, 對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進 行 評 估, 作 成 評 估 報 告 ( 並 附 上 廠 商 評 估 表 ), 並 擬 訂 合 作 契 約 學 校 與 合 作 廠 商 雙 方 用 印, 確 實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3) 學 生 至 業 界 實 習 應 經 家 長 提 出 書 面 同 意 書 或 申 請 書, 實 習 之 業 界 應 為 合 法 之 公 民 營 企 業, 且 與 學 生 就 讀 之 科 別 相 關, 經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學 生 始 得 至 業 界 實 習 (4) 學 生 於 校 外 實 習 或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應 定 期 書 寫 學 習 報 告, 並 經 專 業 課 程 教 師 評 閱, 以 為 成 績 分 數 採 計 之 參 據 (5)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學 校 定 時 辦 理 輔 導 訪 視, 確 保 學 生 實 習 內 容 與 實 務 課 程 相 符, 教 師 赴 業 界 輔 導 學 生 應 填 寫 訪 視 相 關 紀 錄 (6) 為 加 強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輔 導,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和 生 活 情 況 ( 含 工 作 環 境 ), 學 校 得 安 排 各 項 相 關 職 能 生 活 及 心 理 輔 導 等 (7) 學 校 辦 理 本 計 畫 時, 應 進 行 學 生 及 事 業 機 構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20 2. 職 場 體 驗 (1) 職 場 體 驗 除 參 訪 見 習 活 動 為 主, 並 應 由 學 校 教 師 與 業 界 廠 商 安 排 適 當 之 實 務 體 驗 內 涵 (2) 學 校 得 協 同 業 界 見 習 參 訪 機 構 或 單 位, 辦 理 見 習 行 前 座 談 會 或 說 明 會, 為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學 生 說 明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3) 參 加 學 生 應 先 徵 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同 意 書, 行 前 必 須 辦 妥 平 安 保 險 (4) 學 生 於 每 次 見 習 參 訪 後, 必 須 於 一 週 內 書 寫 參 觀 心 得 報 告, 送 校 內 指 導 教 師 批 閱 後, 交 科 主 任 存 檔 備 查 (5) 學 校 辦 理 本 計 畫 時, 應 進 行 學 生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六 計 畫 之 執 行 如 遇 事 業 機 構 變 更, 需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經 學 校 呈 報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後 始 可 辦 理 七 本 實 施 計 畫 實 習 輔 導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後,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附 件 二 國 立 恆 春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壹 依 據 : 105 年 03 月 23 日 實 習 輔 導 會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奉 總 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26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二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發 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貳 目 的 :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一 協 助 本 校 專 任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 依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規 定 每 任 教 滿 六 年 應 至 與 本 校 合 作 機 構 或 與 任 教 領 域 有 關 之 產 業, 進 行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與 專 業 或 技 術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研 究 二 落 實 教 師 實 務 增 能,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產 業 界 進 行 研 習 或 研 究, 有 效 提 升 實 務 教 學 三 與 產 業 界 建 立 良 好 之 產 學 交 流 活 動 及 互 動 模 式, 深 耕 產 學 合 作,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強 化 教 師 務 實 致 用 教 學 能 力, 並 協 助 學 生 瞭 解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及 輔 導 就 業 機 會 参 實 施 時 間 : 自 公 布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肆 參 與 對 象 : 一 本 計 畫 適 用 對 象 為 擔 任 本 校 專 業 群 科 課 程 總 體 計 畫 書 所 定 部 定 與 校 訂 專 業 科 目 與 實 習 科 目 教 學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二 教 師 自 取 得 初 任 專 任 資 格 起, 每 任 教 滿 六 年 應 至 與 本 校 合 作 機 構 或 與 任 教 領 域 有 關 之 產 業, 進 行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與 專 業 或 技 術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研 究 伍 專 業 領 域 相 關 產 業 認 定 基 準 : 一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表 參 考 辦 理, 如 表 二 二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不 包 括 短 期 補 習 班 或 各 級 公 私 立 本 校 陸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與 任 務 : 本 校 為 推 動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設 置 推 動 委 員 會 : 一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各 群 科 主 任 (6 人 ) 人 事 主 任 主 計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1 人 ( 實 習 組 長 )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共 同 組 成 二 委 員 會 任 務 ( 一 ) 研 擬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計 畫 ( 二 ) 排 定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程 ( 三 ) 邀 請 合 作 機 構 相 關 職 業 團 體 或 產 業, 共 同 規 劃 及 辦 理 研 習 或 研 究 ( 四 ) 督 導 本 校 與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契 約 書 及 本 校 與 教 師 契 約 書 之 簽 訂 及 執 行

22 柒 實 施 方 式 : ( 五 ) 每 年 盤 整 教 師 及 其 具 實 務 經 驗 情 形 ( 六 )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申 請 書 之 審 核 ( 七 ) 其 他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進 行 研 習 或 研 究 權 益 保 障 相 關 事 項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或 技 術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研 究, 應 符 合 下 列 形 式 之 一 一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實 地 研 習 或 研 究 二 教 師 參 與 本 校 與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共 同 規 劃 辦 理 之 深 度 實 務 研 習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 每 年 2 月 召 開 推 動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下 一 學 年 度 辦 理 期 程, 必 要 時 得 辦 理 申 請 說 明 會 ( 二 ) 教 師 應 於 4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書 如 附 表 一 ),5 月 底 前 完 成 審 查 ( 三 ) 為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本 校 排 配 課, 鼓 勵 教 師 儘 量 利 用 寒 暑 假 參 加 ( 四 ) 教 師 如 需 長 時 間 連 續 申 請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進 行 研 習 或 研 究, 每 學 年 度 以 不 逾 該 群 科 教 師 編 制 總 人 數 六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並 以 任 教 年 資 優 先 順 序 遴 選, 必 要 時 得 至 委 員 會 說 明 報 告 ( 五 ) 本 校 視 教 師 擔 任 行 政 職 務 或 導 師 之 特 殊 情 形 得 考 量 遴 選 之 優 先 順 序 ( 六 ) 教 師 申 請 於 學 期 中 長 期 間 研 習 或 研 究, 宜 採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本 校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服 務 式 研 習 模 式 辦 理 ( 七 ) 教 師 進 行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應 依 規 定 按 時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上 班, 本 校 得 不 定 期 前 往 訪 視, 瞭 解 教 師 進 行 研 習 或 研 究 之 情 況 並 作 成 紀 錄 ( 八 ) 教 師 應 於 研 習 或 研 究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向 本 校 提 交 研 習 或 研 究 報 告 送 推 動 委 員 會 備 查 ( 九 )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本 校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活 動 捌 實 務 工 作 期 間 採 計 方 式 :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或 技 術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研 究, 以 教 師 實 際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計 算, 得 以 連 續 或 累 計 方 式 採 計 一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實 地 服 務 或 研 究 : 以 教 師 實 際 研 習 服 務 或 研 究 期 間 計 算 二 教 師 參 與 本 校 與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共 同 規 劃 辦 理 之 深 度 實 務 研 習 : 以 教 師 實 際 參 與 研 習 期 間 計 算 三 教 師 以 週 間 部 分 時 制 方 式 申 請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之 計 算 按 日 計, 以 五 日 為 一 週, 每 月 為 四 週 計 算 玖 教 師 權 利 及 義 務 : 一 教 師 於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應 遵 守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 其 與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發 生 爭 議 時, 本 校 主 管 機 關 及 本 校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法 律 協 助 二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與 本 校 及 教 師 簽 訂 契 約 書, 約 定 研 發 保 密 規 定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三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本 校 應 保 留 教 師 職 務 支 付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給 予 公 假 並 課 務 排 代

23 四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應 事 先 簽 訂 契 約 書, 約 定 研 習 或 研 究 起 迄 年 月 日 服 務 義 務 違 反 規 定 應 償 還 費 用 之 條 件 核 計 基 準 及 強 制 執 行 等 事 項 五 教 師 應 於 每 次 參 加 研 習 研 究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向 本 校 委 員 會 提 交 研 習 或 研 究 報 告 六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應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經 費 來 源 : 一 由 本 校 預 算 支 應 二 申 請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本 校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經 費 補 助 拾 壹 本 實 施 計 畫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24 表 一 國 立 恆 春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至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申 請 書 ( 草 案 ) 教 師 姓 名 任 教 科 別 本 校 服 務 年 資 名 稱 : 地 址 : 合 作 機 構 產 業 聯 絡 單 位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公 ): 手 機 : 研 習 或 研 究 地 點 研 習 或 研 究 主 題 研 習 或 研 究 內 容 預 期 效 益 期 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計 月 星 期 日 申 請 人 : 科 主 任 : 實 習 主 任 : 教 務 主 任 : 人 事 主 任 : 主 計 主 任 : 校 長 :

25 國 立 恆 春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至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合 作 同 意 契 約 書 立 同 意 書 人 : 申 請 人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及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爰 甲 乙 雙 方 承 諾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研 習 ( 以 下 簡 稱 本 研 習 ), 並 同 意 於 審 查 通 過 後, 依 相 關 契 約 規 定 盡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研 習 作 業, 雙 方 同 意 之 合 作 條 款 如 下 : 一 甲 方 負 責 研 習 / 計 畫 內 容 二 乙 方 同 意 提 供 研 習 / 場 所 設 備 等 三 申 請 教 師 需 遵 守 乙 方 之 出 差 明 定 研 習 期 間 之 出 勤 相 關 規 範 及 智 慧 財 產 歸 屬 四 申 請 教 師 需 依 本 校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實 施 計 畫 規 範 辦 理 五 研 習 期 間, 合 作 機 構 或 產 業 若 需 要 派 遣 研 習 教 師 國 外 出 差 需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後 始 可 出 國 未 超 過 2 週 之 旅 遊 活 動 不 在 此 限 六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學 校 每 月 至 少 1 次 實 地 訪 查 並 做 成 紀 錄 備 查, 訪 查 結 果 如 有 教 師 未 在 研 習 地 點 或 研 習 內 容 與 申 請 不 符, 應 請 研 習 教 師 提 出 書 面 資 料 說 明 報 本 校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備 查 七 教 師 應 於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滿 或 申 請 中 止 時 立 即 返 校 服 務, 並 於 返 校 三 個 月 內, 提 交 研 習 報 告 予 本 校 教 師 進 行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備 查 申 請 教 師 ( 簽 名 及 蓋 章 ): 學 校 關 防 學 校 名 稱 : 代 表 人 : 地 址 : 機 構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代 表 人 : 地 址 : 機 構 大 章 機 構 小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6 附 件 三 實 習 會 議 名 單 國 立 恆 春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會 議 名 單 處 室 職 稱 姓 名 科 別 職 稱 姓 名 校 長 室 校 長 陳 琨 義 商 管 群 資 處 科 主 任 李 依 屏 總 務 處 總 務 主 任 邵 克 強 圖 書 館 主 任 李 純 琇 學 務 處 學 務 主 任 賴 怡 如 實 習 組 長 陳 薇 綾 輔 導 室 輔 導 主 任 謝 銀 旺 資 處 一 甲 導 師 吳 淑 慧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主 任 唐 禮 祥 資 處 一 乙 導 師 顏 璧 瑛 教 官 室 主 任 教 官 黃 建 霖 資 處 二 甲 導 師 陳 孟 志 專 案 教 師 專 案 教 師 楊 佳 德 教 師 李 金 香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教 務 主 任 林 漢 銘 餐 飲 管 理 科 實 習 主 任 郭 姿 伶 電 子 科 主 任 黃 聖 雄 餐 管 科 主 任 楊 雅 琪 資 訊 科 主 任 林 玉 齡 就 業 輔 導 組 長 涂 麗 芳 教 學 組 長 林 建 輝 餐 技 一 甲 導 師 許 育 菁 電 子 三 甲 導 師 許 慶 陽 餐 技 二 甲 導 師 張 士 強 教 師 許 斐 惇 餐 技 三 甲 導 師 王 素 秋 教 師 許 斐 菁 教 師 劉 芳 暉 教 師 林 維 寬 教 師 張 麗 玲 代 理 教 師 陳 相 宇 代 理 教 師 陳 慕 寧 代 理 教 師 吳 正 詠 代 理 教 師 陳 正 展 電 機 科 電 子 資 訊 技 佐 劉 志 鳳 電 機 科 主 任 蔡 百 龍 觀 光 事 業 科 商 管 餐 飲 觀 光 技 士 觀 光 科 主 任 陳 信 宏 李 國 祿 設 備 組 長 劉 文 權 實 研 組 長 陳 儀 欣 電 機 一 甲 導 師 吳 科 翰 觀 光 一 甲 導 師 王 姿 珺 電 機 二 甲 導 師 藍 天 虹 觀 光 一 乙 導 師 林 佳 璇 電 機 二 乙 導 師 張 文 昌 綜 高 三 甲 導 師 鍾 佩 真 電 機 三 甲 導 師 陳 瑞 斌 進 修 三 甲 導 師 王 繡 鈴 綜 高 三 丙 導 師 劉 珈 綺 代 理 教 師 李 卉 芹 電 機 科 技 佐 李 英 瑞 實 習 處 技 佐 鄒 昌 廷 2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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