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長 的 話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是 一 所 具 有 優 良 傳 統 歷 史 的 嶄 新 大 學 自 1949 年 11 月 前 身 台 灣 省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設 立 算 起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歲 月 嗣 後 歷 經 臺 灣 省 立 法 商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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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2 月 1 日 -4 月 30 日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月 1-31 日 系 所 審 查 6 月 7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9 月 12 日 ( 預 計 ) 開 始 上 課 日 本 校 網 址 : 申 請 入 學 洽 詢 窗 口 :info@mail.ntpu.edu.tw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出 入 時, 以 中 文 版 本 為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欲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之 外 國 學 生 其 應 備 文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網 站 公 布 之 最 新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為 準, 申 請 者 應 隨 時 查 看 教 育 部 網 站

2 校 長 的 話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是 一 所 具 有 優 良 傳 統 歷 史 的 嶄 新 大 學 自 1949 年 11 月 前 身 台 灣 省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設 立 算 起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歲 月 嗣 後 歷 經 臺 灣 省 立 法 商 學 院 臺 灣 省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等 時 期, 至 2000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立 足 三 峽 跨 越 城 鄉, 擁 有 寬 敞 優 美 的 三 峽 校 區 與 位 居 首 都 政 經 中 心 的 台 北 校 區 三 峽 校 園 各 學 院 大 樓 林 立, 時 尚 潮 流, 美 輪 美 奐 優 美 的 心 湖 旁 矗 立 著 三 棟 學 生 宿 舍, 在 廣 大 的 林 蔭 綠 地 外, 更 有 各 類 球 場 與 嶄 新 落 成 的 國 際 級 標 準 運 動 場 和 地 下 停 車 場 60 年 來, 本 校 畢 業 生 在 各 類 國 家 考 試 成 績 最 為 輝 煌, 校 友 遍 布 中 央 與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司 法 部 門 檢 調 警 政 體 系 律 師 界 與 各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金 融 控 股 集 團 無 論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民 營 企 業 跨 國 企 業 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中, 臺 北 大 學 校 友 都 肩 負 重 要 使 命 擔 任 領 導 與 中 堅 骨 幹 角 色, 引 領 台 灣 在 國 際 間 揚 眉 吐 氣 創 造 經 濟 奇 蹟 近 來, 本 校 積 極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加 強 英 文 能 力 教 學, 開 設 各 項 跨 領 域 學 程, 拓 展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專 業 人 際 倫 理, 及 國 際 觀 之 素 養 另 外, 本 校 亦 與 世 界 知 名 大 學 簽 約, 增 強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與 交 流,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非 凡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是 臺 北 大 學 新 的 校 園 精 神, 我 們 永 遠 致 力 於 教 育 菁 英 學 生, 服 務 社 會 大 眾 歡 迎 優 秀 的 學 生 與 教 師 加 入, 成 為 臺 北 大 學 的 一 份 子, 在 這 豐 碩 的 園 地 中, 共 同 追 求 個 人 生 涯 的 成 就!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長 何 志 欽 - 2 -

3 目 錄 Ⅰ. 招 生 系 所.4 Ⅱ. 申 請 注 意 事 項.5 Ⅱ.1 修 業 年 限 5 Ⅱ.2 網 路 申 請 與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5 Ⅱ.3 申 請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Ⅱ.4 申 請 步 驟 Ⅱ.5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17 Ⅱ.6 錄 取 者 驗 證 及 報 到 Ⅱ.7 註 冊 入 學.. 18 Ⅱ.8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Ⅲ. 實 用 資 訊 Ⅲ.1 學 ( 雜 ) 費 Ⅲ.2 宿 舍 申 請 Ⅲ.3 獎 助 學 金 Ⅲ.4 相 關 單 位 Ⅳ.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註 冊 說 明 附 錄 一 具 結 書

4 Ⅰ. 招 生 系 所 系 所 / 學 程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是 否 英 語 授 課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Y Y Y 商 學 院 學 士 班 極 少 ; 研 究 所 部 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Y Y 部 分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Y 部 分 會 計 學 系 Y Y 部 分 統 計 學 系 Y Y 無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Y 部 分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Y 部 分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Y 部 分 財 務 金 融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Y 是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城 市 治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Y 是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Y Y Y 極 少 財 政 學 系 Y Y 部 分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Y Y Y 學 士 班 無 研 究 所 部 分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Y Y 無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Y Y 無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Y Y Y 無 社 會 學 系 Y Y 無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Y Y 無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Y 無 人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Y Y 無 歷 史 學 系 Y Y 無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Y 是 ( 翻 譯 課 程 以 中 英 語 授 課 )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Y 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Y 是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 4 -

5 Ⅱ.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Ⅱ.1.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4-6 年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4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2-7 年 如 為 持 有 海 外 中 五 學 制 之 學 歷 者 (SPM), 需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 Ⅱ.2. 網 路 申 請 與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步 驟 一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臺 灣 時 間 )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步 驟 二 郵 寄 或 現 場 送 件 申 請 2016 年 4 月 30 日 ( 臺 灣 時 間 ) 前 資 料 須 寄 ( 送 ) 達 ; 逾 期 繳 件 或 繳 件 不 完 整, 不 予 受 理 Ⅱ.3. 申 請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不 具 僑 生 資 格 者 具 外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並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申 請 時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2. 申 請 前 曾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於 申 請 時 已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者 (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 3. 前 2 款 均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105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原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於 2011 年 2 月 1 日 前 已 提 出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連 續 居 留 滿 6 年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曾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且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依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由 外 國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遴 薦 來 臺 的 外 國 學 生, 其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且 經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上 開 所 稱 屬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係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法 第 2 條 規 定 如 下 : 1.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出 生 於 父 或 母 死 亡 後, 其 父 或 母 死 亡 時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3.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父 母 均 無 可 考, 或 均 無 國 籍 者 4. 歸 化 者 - 5 -

6 (2) 學 歷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高 中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網 站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者 需 具 國 外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碩 士 班 者 需 具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需 具 碩 士 畢 業 學 歷 ; 或 具 有 與 我 國 學 制 相 當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3) 中 文 能 力 Ⅱ.4. 申 請 步 驟 各 系 所 規 定 不 同,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第 7 至 17 頁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1. 線 上 申 請 2. 自 系 統 列 印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3. 準 備 應 繳 文 件 4. 親 送 或 郵 寄 應 繳 文 件 (1) 一 律 線 上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請 至 本 校 英 文 網 頁 Admission & Aids Online Application System Dgree Students System 點 選 連 結,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2 頁 (2) 申 請 繳 交 文 件 項 次 文 件 說 明 1 入 學 申 請 表 線 上 申 請 後 套 印, 請 粘 貼 近 期 2 吋 脫 帽 照 片 2 具 結 書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線 上 申 請 後 會 自 動 帶 出 3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可 為 護 照 影 本 本 校 得 視 個 案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者 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7 讀 書 計 畫 8 推 薦 信 需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時 請 繳 交 由 學 校 出 具 的 預 計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由 金 融 機 構 密 封 逕 寄 本 校 可 為 近 3 個 月 內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獎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存 款 證 明 非 申 請 人 本 人 帳 戶, 需 附 上 資 助 者 親 筆 聲 明 信, 敘 明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並 保 證 負 擔 申 請 人 在 臺 就 學 所 有 費 用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格 式 和 字 數 不 限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請 載 明 申 請 動 機 和 學 習 的 計 畫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至 少 2 封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撰 寫 人 應 為 申 請 人 之 老 師 或 雇 主 9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系 所 要 求 之 中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7-17 頁 10 系 所 指 定 文 件 申 請 系 所 要 求 之 額 外 審 查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7-17 頁 11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人 自 行 斟 酌 檢 附 資 料 - 6 -

7 (3) 系 所 其 他 招 生 規 定 ( 系 所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法 學 組 6 司 法 組 6 財 經 法 組 6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自 傳 (1,400 字 以 上 )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或 新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2. 申 請 時 須 事 先 選 定 組 別 ( 法 學 組 司 法 組 財 經 法 組,3 擇 1), 錄 取 後 入 學 即 不 得 變 更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法 理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 共 6 名 共 1 名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自 傳 (1,400 字 以 上 ) 2. 中 文 研 究 計 畫 (5000 字 以 上, 並 請 於 研 究 計 畫 封 面 填 寫 欲 就 讀 之 組 別, 未 填 寫 者 本 系 不 受 理 申 請 )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1. 中 文 自 傳 (2,000 字 以 上 ) 2. 大 學 暨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中 文 研 究 計 畫 (8,000 字 以 上, 並 請 於 研 究 計 畫 封 面 填 寫 欲 就 讀 之 組 別, 未 填 寫 者 本 系 不 受 理 申 請 ) 4. 碩 士 論 文 5.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需 具 備 法 學 學 士 或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 法 律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由 本 系 實 質 審 查 認 定 之 2.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或 新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時 須 事 先 依 專 攻 領 域 選 定 組 別 ( 法 理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5 擇 1), 以 便 審 查 惟 本 組 有 權 依 申 請 資 料 決 定 最 終 錄 取 組 別, 錄 取 後 不 得 變 更 1. 需 具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 法 律 學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由 本 系 實 質 審 查 認 定 之 2.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或 新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時 須 事 先 依 專 攻 領 域 選 定 組 別 (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4 擇 1), 以 便 審 查 惟 本 組 有 權 依 申 請 資 料 決 定 最 終 錄 取 組 別, 錄 取 後 不 得 變 更 網 址 : 電 話 : #67668( 學 士 班 ) #67667( 碩 博 士 班 ) 信 箱 :yenyi@mail.ntpu.edu.tw( 學 士 班 ) lichun@mail.ntpu.edu.tw( 碩 博 士 班 )

8 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556 信 箱 :yichchu@mail.ntpu.edu.tw 2. 所 交 成 績 單 上 需 註 明 有 GPA 成 績 3. 中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2. 所 交 成 績 單 上 需 註 明 有 GPA 成 績 3.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4. 中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以 上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以 上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857 信 箱 :coop@mail.ntpu.edu.tw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研 究 計 畫 4.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以 上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會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10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655 信 箱 :mimy@mail.ntpu.edu.tw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 8 -

9 統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597 信 箱 :ag12tw@gm.ntpu.edu.tw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1.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10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ben@mail.ntpu.edu.tw 2.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6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894 信 箱 :yyteng@mail.ntpu.edu.tw 1.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自 傳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其 它 與 上 述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533 信 箱 :rsm@mail.ntpu.edu.tw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聽 力 通 過 第 4 級 以 上, 閱 讀 通 過 第 3 級 以 上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 9 -

10 財 務 金 融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全 英 語 授 課 ) 碩 士 班 20 資 料 審 查 1. 英 文 自 傳 ( 包 含 家 庭 背 景 求 學 歷 程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自 我 期 許 申 請 動 機 等 ) 2.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66310 信 箱 :gmba@gm.ntpu.edu.tw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學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5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7 級 或 其 它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中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及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5.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5 級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中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及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或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 含 作 品 ) 5.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7 級 或 其 它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pa@mail.ntpu.edu.tw

11 財 政 學 系 學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384 信 箱 :finc@mail.ntpu.edu.tw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4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4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學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相 關 作 品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相 關 作 品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等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或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 含 作 品 ) 明 文 件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rebe@mail.ntpu.edu.tw

12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2. 相 關 研 究 或 著 作 3. 學 習 成 績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2. 相 關 研 究 或 著 作 3. 學 習 成 績 網 址 : 電 話 : #67364 信 箱 :chenhan@mail.ntpu.edu.tw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 內 應 說 明 求 學 歷 程 到 本 所 研 讀 之 動 機 目 的 )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如 著 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獎 學 金 獎 章 獎 狀 等 ) 網 址 : 電 話 : #67340 信 箱 :inrm@mail.ntpu.edu.tw 城 市 治 理 英 語 學 位 學 程 ( 全 英 語 授 課 ) 碩 士 班 20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360 信 箱 :ipugmuc@gm.ntpu.edu.tw 1.TOEFL/IELTS 或 其 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 英 語 非 母 語 者 須 提 供 ) 2. 推 薦 信 3 封 3.GRE 成 績 證 明, 選 擇 性 提 供 入 學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本 學 程 可 要 求 學 生 修 習 英 語 寫 作 能 力 課 程, 且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13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學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3.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或 其 他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其 他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博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3.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網 址 : 電 話 : #67160 信 箱 :econ@mail.ntpu.edu.tw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自 傳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046 信 箱 :soc@mail.ntpu.edu.tw, 包 含 家 庭 背 景 求 學 歷 程 大 學 以 來 知 識 成 長 過 程 申 請 動 機 及 自 我 期 望, 並 自 述 英 文 學 術 閱 讀 速 度 2. 相 關 著 作 或 研 究 1.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crime@mail.ntpu.edu.tw

14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學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 中 文 或 英 文 留 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67012( 學 士 班 ) #67013( 碩 士 班 ) 信 箱 :yayanafu@gm.ntpu.edu.tw( 學 士 班 ) shiuanyu@gm.ntpu.edu.tw( 碩 士 班 ) 1. 曾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活 動 2.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1. 具 有 社 會 工 作 或 社 會 福 利 背 景 2.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人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學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706 信 箱 :chinese@mail.ntpu.edu.tw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2. 研 究 計 畫 ( 含 研 究 主 題 方 法 及 基 本 內 涵 說 明 )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以 中 國 文 哲 為 範 圍 撰 寫 3000 字 以 上 之 心 得 論 文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1. 合 格 錄 取 者 如 非 主 修 或 輔 修 中 文 系,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本 系 規 定 學 士 班 輔 系 生 修 習 之 學 分 專 業 基 礎 科 目 需 加 強 者, 本 系 得 要 求 其 先 行 修 習 部 分 課 程 2.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5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66808 信 箱 :meishu@mail.ntpu.edu.tw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學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607 信 箱 :flal@mail.ntpu.edu.tw 2.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需 達 TOEFL 舊 制 550 ( 含 ) 以 上 CBT213( 含 ) 以 上 ibt80 分 ( 含 ) 以 上 ( 級 別 79 級 ) 以 上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時 須 具 備 有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5 級 或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5 級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803 信 箱 :cdfa@gm.ntpu.edu.tw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5. 其 他 與 本 所 研 究 領 域 之 研 究 或 表 現 之 相 關 文 件 註 : 以 上 文 件 請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呈 現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Band B 進 階 級

16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博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ntpu.edu.tw/college/e6/ 電 話 : #67221 信 箱 :yihui@mail.ntpu.edu.tw 1 份 2.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1 份 4.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一 式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送 審 ) 5. 推 薦 函 2 封 ( 含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專 題 計 畫 報 告 學 術 論 文 等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208 ~67210 信 箱 :tingyin@mail.ntpu.edu.tw 2. 研 究 計 畫 3.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ce@mail.ntpu.edu.tw 2. 研 究 計 畫 3.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17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2. 研 究 計 畫 3. 名 次 證 明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網 址 : 電 話 : #66474 信 箱 :yhchang@mail.ntpu.edu.tw (4) 寄 件 地 點 請 將 網 路 申 請 表 格 列 印 後 簽 名, 連 同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於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郵 寄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臺 灣 時 間 ),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逾 期 繳 件 或 繳 件 不 完 整, 恕 不 予 受 理 臺 灣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2 個 系 所 ( 含 以 上 ) 者, 請 將 每 一 份 申 請 文 件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文 件 恕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文 件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Ⅱ.5.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預 定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英 文 網 頁 入 學 通 知 將 依 申 請 人 所 填 之 通 訊 地 址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前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信 將 郵 寄 至 您 線 上 申 請 時 所 填 的 寄 件 地 址, 請 確 保 所 填 的 寄 件 地 址 於 2016 年 9 月 12 日 前 有 效, 本 校 不 接 受 申 請 補 寄 或 改 寄 錄 取 通 知 錄 取 生 須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信 內 所 附 之 入 學 或 不 入 學 確 認 回 條 之 指 示, 傳 真 電 郵 回 覆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或 不 回 覆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自 動 取 消 備 取 生 須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信 內 所 附 之 願 列 備 取 或 不 願 列 備 取 確 認 回 條 之 指 示, 傳 真 電 郵 回 覆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或 不 回 覆 者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自 動 取 消

18 Ⅱ.6. 錄 取 者 驗 證 及 報 到 錄 取 生 請 依 入 學 許 可 上 所 載 之 指 定 時 間 至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且 未 事 先 告 知 本 校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證 件 : 1. 錄 取 通 知 2. 護 照 及 簽 證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1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4. 二 吋 個 人 照 片 2 張 5.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後,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繳 交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及 成 績 單 與 其 他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並 辦 理 報 到,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Ⅱ.7. 註 冊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Ⅱ.8.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審 查 期 間 可 能 隨 時 以 電 子 郵 件 聯 繫 申 請 人, 請 務 必 隨 時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申 請 不 限 一 系 / 所 / 學 程, 但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務 必 自 行 注 意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系 所 的 各 項 規 定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需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說 明 詳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不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後, 其 於 就 學 期 間 許 可 在 臺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戶 籍 遷 入 登 記 歸 化 或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喪 失 外 國 學 生 身 份, 應 予 退 學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違 反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需 由 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部 分 駐 外 館 處 受 理 簽 證 申 請 時 要 求 繳 交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擬 就 讀 中 文 授 課 之 系 所 學 程 ) 或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擬 就 讀 英 文 授 課 之 系 所 學 程 ) 相 關 簽 證 申 請 規 定, 請 逕 向 臺 灣 駐 外 館 處 查 詢

19 Ⅲ. 實 用 資 訊 本 校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住 宿 費 每 學 年 依 規 定 調 整, 以 下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以 2016 年 8 月 公 告 為 準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Ⅲ.1. 學 雜 費 以 下 學 費 標 準 為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學 期 ( 一 學 年 有 2 學 期 ) 收 費 標 準,105 學 年 度 實 際 收 費 以 2016 年 8 月 本 校 公 告 為 準 學 制 別 項 目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52,668 46,091 45,691 每 一 學 分 費 1,960 學 雜 費 基 數 24,620 21,320 21,000 每 一 學 分 費 2,980 註 一 學 士 班 延 修 生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含 九 學 分 ), 僅 收 取 學 分 費 ;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 含 十 學 分 ),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以 上 課 時 數 為 收 取 標 準 ( 例 如 : 所 修 課 程 為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2 小 時, 則 應 收 費 3,920 元, 學 分 數 仍 以 0 學 分 計 算 ) 註 二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須 收 取 學 雜 費 基 數 ( 至 其 畢 業 為 止 ) 及 學 分 費 ( 如 上 表 所 示 ); 學 分 費 以 上 課 時 數 為 收 取 標 準 ( 例 如 : 所 修 課 程 為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2 小 時, 則 應 收 費 5,960 元, 學 分 數 仍 以 0 學 分 計 算 ); 如 僅 修 習 撰 寫 學 位 論 文 ( 不 計 學 分 數 ) 者, 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不 收 取 學 分 費 註 三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生, 依 本 校 本 國 生 收 費 基 準 註 四 學 士 班 學 生 語 言 實 習 費 : 凡 修 習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學 生 收 取 1,440 元, 其 餘 各 系 學 生 收 取 1,060 元 註 五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 學 士 班 大 一 新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2,340 元, 碩 博 士 班 研 一 新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1,900 元 (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僅 於 入 學 第 一 年 收 取 該 費 用 ) Ⅲ.2. 宿 舍 申 請 獲 入 學 許 可 之 外 國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本 校 宿 舍, 請 依 入 學 許 可 上 所 載 時 間 向 本 校 學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外 國 學 生 入 住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住 宿 輔 導 與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費 用 預 估 如 下 表, 實 際 住 宿 費 請 於 申 請 宿 舍 前 向 本 校 學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洽 詢 為 準

20 舍 別 每 人 每 學 期 住 宿 費 寒 假 暑 假 三 峽 校 區 曉 日 樓 3-4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繁 星 樓 2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皓 月 樓 3-4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20,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24,000 元 6,000 元 12,000 元 20,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4 人 雅 房 / 有 冷 氣 8,650 元 2,163 元 4,325 元 7 人 套 房 / 無 冷 氣 6,200 元 1,550 元 3,100 元 臺 北 校 區 6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9,200 元 2,300 元 4,600 元 6 人 雅 房 / 有 冷 氣 9,000 元 2,250 元 4,500 元 6 人 雅 房 / 無 冷 氣 6,000 元 1,500 元 3,000 元 註 一 保 證 金 1000 元 於 第 一 次 辦 理 入 住 宿 舍 時 繳 交 ; 完 成 退 宿 流 程 後, 將 逕 退 款 至 個 人 帳 戶 註 二 電 費 另 計 註 三 宿 網 費 另 計, 三 峽 校 區 每 學 期 300 元 ; 臺 北 校 區 每 年 3800 元 註 四 宿 舍 環 境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網 頁 註 五 學 校 不 會 替 學 生 安 排 校 外 住 宿, 但 將 定 期 舉 辦 租 屋 博 覽 會, 並 有 建 置 校 區 租 屋 資 訊 網 站, 提 供 租 屋 訊 息 Ⅲ.3. 獎 助 學 金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受 理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普 通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可 至 本 校 學 務 處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輔 導 組 網 頁 查 詢 外 國 學 生 可 申 請 由 政 府 提 供 之 臺 灣 獎 學 金, 該 獎 學 金 如 欲 申 請 先 修 習 華 語 文 一 年 者, 需 同 時 申 請 攻 讀 學 位, 詳 情 可 參 考 本 校 另 有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TA 助 學 金 各 系 所 獎 學 金 等 可 供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21 Ⅲ.4. 相 關 單 位 單 位 綜 合 業 務 組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業 務 國 際 事 務 處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錄 取 後, 入 學 前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與 協 助 輔 導 註 冊 組 負 責 學 生 學 籍 業 務 如 註 冊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休 學 等 課 務 組 負 責 課 程 安 排 學 生 選 課 等 事 宜 住 宿 輔 導 組 負 責 學 生 宿 舍 分 配 及 安 排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輔 導 組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簽 證 生 活 輔 導 獎 學 金 等 事 宜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負 責 簽 證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提 供 在 臺 外 國 人 所 須 各 項 資 訊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提 供 留 學 臺 灣 之 各 項 資 訊 國 家 華 語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規 劃 辦 理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聯 絡 方 式 TEL: FAX: TEL: FAX: TEL ,66103,66107,66106,66254 FAX: TEL: ,66110,66114,66115,66117 FAX: TEL: FAX: TEL: FAX: TEL: FAX: TEL: TEL: FAX: TEL: FAX:

22 Ⅳ.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註 冊 說 明 為 正 確 使 用 網 路 申 請 系 統, 請 詳 細 閱 讀 下 列 說 明, 如 仍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來 信 至 詢 問 Ⅳ.1.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需 設 定 一 組 帳 號 密 碼 始 得 申 請 Ⅳ.2.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點 選 SING UP

23 Ⅳ.3. 以 設 定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Ⅳ.4. 登 入 系 統 後, 先 閱 讀 簡 章, 再 填 寫 申 請 資 料

24 Ⅳ.5. 依 要 求 欄 位 順 序 填 寫 申 請 資 料 Ⅳ.6. 檢 視 所 填 資 料, 並 按 送 出 Confirm

25 Ⅳ.7. 列 印 表 件, 連 同 準 備 之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26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具 結 書 Appendix: Decl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NTPU 一 本 人 保 證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或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時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且 至 申 請 時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港 澳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I,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guarantee that I have foreign nationality, continuously reside overseas (excluding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u ) for more than 6 consecutive years prior to August 1, 2016, and have never hel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Taiwan since birth or have ceased to posses the nationality of R.O.C. for at least 8 years since the date on which a revocation was issued from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up to August 1, 二 本 人 保 證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份 在 臺 就 學, 且 105 學 年 度 未 曾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I, guarantee that I have never study in Taiwan under the status of an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which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tion Regulations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to Study in Taiwan. And have not been accepted for 2016 admission placement by University Entrance Committee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三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護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之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All the documents provided (including diploma, passport,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original or duplicated) are valid. Should any documents provided be invalid or false, my admission to NTPU will be denied, and no transcript or diploma will be issued. 四 本 人 申 請 時 所 持 之 學 歷 身 份 證 件, 在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國 家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取 得, 且 所 持 有 之 學 歷 身 份 證 件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之 各 級 合 法 學 校 授 予 之 相 當 學 位,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The diploma granted by the education institute I last attended is valid and has been awarded legally in the country where I graduated. The certificate is comparable to that which is awarded by the certified schools in Taiwan. If there is any cheating, violation, or forged documents, my admission will be refused, my student status revoked, and no transcript or diploma will be issued. 五 本 人 未 曾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各 級 學 校 修 讀 前 一 學 程 肄 業, 或 曾 因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退 學 如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I have no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 of study at a school in Taiwan before this application, and do not withdraw or am expelled from school in Taiwan due to misbehavior, unacceptable academic performance or conviction of a penal crime. Should I breach any of the regulations, I will be denied admission and deprived of the registered student status. 六 上 述 所 陳 之 任 何 事 項 均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之 情 事, 於 入 學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願 接 受 貴 校 註 銷 學 籍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I authorize NTPU to check on all of the above information. The information above is subject to further verification. If any of it is found to be false after my admission to NTPU, I have no objection to be deprived of the registered student status. 具 結 人 簽 名 Applicant Signature: 具 結 日 期 Date: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簡 章 申 請 作 業 期 程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9/3-10/31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2015 11/1-11/30 系 所 審 查 12/2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2/4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2016 2/15-2/16 錄 取 生 報 到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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