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補 充 規 定 目 次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報 名 手 續 2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流 程 圖 示 繳 費 流 程 圖 示 上 傳 審 查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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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補 充 規 定 重 要 事 項 提 醒 一 請 務 必 詳 閱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之 各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 第 頁 ) 二 審 查 資 料 自 105 年 3 月 18 日 起 至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上 傳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三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或 負 載 過 重 影 響 上 傳, 請 同 學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並 於 上 傳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執 行 確 認 鍵, 系 統 關 閉 後 概 不 予 受 理 四 未 收 到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通 知 或 繳 費 帳 號 不 慎 遺 失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淡 江 大 學 網 址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總 機 (02) 報 名 放 榜 轉 招 生 組, 分 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轉 註 冊 組, 分 機 蘭 陽 校 園 總 機 (03)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地 址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蘭 陽 校 園 地 址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80 號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電 話 (05)

2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補 充 規 定 目 次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報 名 手 續 2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流 程 圖 示 繳 費 流 程 圖 示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流 程 簡 易 圖 示 參 面 ( 筆 ) 試 相 關 規 定 7 肆 放 榜 7 伍 成 績 複 查 7 陸 統 一 分 發 7 柒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8 捌 註 冊 入 學 8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8 拾 獎 助 學 金 8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8 拾 貳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8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9 拾 肆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 10 附 錄 1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學 系 聯 絡 方 式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3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4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5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6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退 費 申 請 表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試 交 通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暨 申 請 表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指 定 項 目 繳 交 資 料 信 封 封 面

3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承 辦 單 位 日 期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補 充 規 定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3 月 08 日 網 路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甄 選 委 員 會 105 年 3 月 17 日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3 月 18 日 二 階 報 名 面 試 繳 交 報 名 費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試 場 查 詢 面 試 日 期 建 築 系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持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未 收 到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通 知 或 繳 費 帳 號 不 慎 遺 失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網 址 上 傳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惟 大 傳 系 資 傳 系 俄 文 系 建 築 系 之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其 他, 另 掛 號 郵 寄 送 至 各 申 請 學 系 注 意 : 上 述 4 學 系 除 項 目 其 他 須 以 郵 寄 方 式 外, 其 餘 審 查 資 料 仍 請 上 傳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其 他 考 生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一 律 於 8 月 註 冊 時 繳 驗, 報 名 時 毋 須 繳 驗 掛 號 郵 寄 封 面 請 自 行 下 載 ( 補 充 規 定 附 錄 8) 面 試 序 號, 查 詢 網 址 : 面 試 試 場 面 試 梯 次 及 建 築 系 術 科 測 驗 地 點, 查 詢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左 側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大 學 部 點 選 項 目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右 側 之 圖 示 公 告 ) 公 告 : 台 北 校 園 及 淡 水 校 園 ( 考 場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 105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105 年 3 月 30 日 寄 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甄 選 委 員 會 105 年 4 月 13 日 榜 示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名 單, 查 詢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左 側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大 學 部 點 選 項 目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右 側 之 圖 示 ( 榜 單 )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4 月 02 日 至 4 月 03 日 部 分 學 系 將 依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進 行 2 天 面 試, 請 見 3 月 30 日 考 場 公 告 105 年 4 月 21 日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4 月 25 日 錄 取 生 ( 正 備 取 )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甄 選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03 日 至 5 月 04 日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甄 選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0 日 寄 發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5 月 11 日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截 止 日 甄 選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1 日 中 午 12 時 前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淡 江 大 學 105 年 5 月 13 日 1

4 貳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網 址 : 年 3 月 18 日 起 開 放 查 詢 ) 1. 一 般 考 生 : 新 台 幣 1,200 元 ( 英 文 系 及 西 語 系 :500 元 )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減 免 報 名 費 30%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1)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往 返 交 通 費 補 助 : 應 試 後 檢 附 票 根 或 收 據, 並 填 妥 補 充 規 定 附 錄 7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試 交 通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暨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費 招 生 組 申 請 用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未 經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登 錄 有 案 之 ( 中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申 請, 傳 真 :(02) ,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02) 轉 分 機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律 不 予 全 免 優 待 繳 費 審 查 資 料 方 式 注 意 退 費 申 請 上 傳 請 依 甄 試 通 知 函 上 所 附 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至 各 銀 行 ( 郵 局 ) 櫃 檯 匯 款 或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其 他 方 式 恕 不 受 理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0163 受 款 人 名 稱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帳 號 : ( 共 14 碼, 甄 試 通 知 函 上 所 附 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或 上 網 查 詢 ) 1. 若 同 時 報 名 2 個 以 上 學 系, 將 會 取 得 2 個 以 上 繳 費 帳 號 ( 或 2 張 以 上 的 甄 試 通 知 函 ), 每 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轉 帳 時 請 仔 細 核 對, 切 勿 繳 錯 帳 號, 且 勿 於 同 一 繳 費 帳 號, 多 次 繳 費 2. 請 於 匯 款 後 次 日 或 轉 帳 繳 費 後 30 分 鐘, 至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交 是 否 成 功 1.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其 餘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概 不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3)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2. 合 於 前 點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前, 填 妥 補 充 規 定 附 錄 6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退 費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02)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退 費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3.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經 扣 除 匯 費 ( 親 領 者 免 ) 及 審 查 行 政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後, 一 律 退 還,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1. 上 傳 時 間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晚 間 10 時 2.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3. 上 傳 網 址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4.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之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其 他, 應 另 採 掛 號 郵 寄 送 至 各 申 請 學 系, 惟 該 學 系 其 餘 的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以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請 自 備 信 封, 將 補 充 規 定 附 錄 8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在 信 封 上, 應 填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申 請 學 系,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5.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頁 ), 本 校 各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欄 中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2

5 注 意 事 項 資 格 審 驗 除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免 繳 1. 請 自 備 信 封, 並 於 本 校 網 址 下 載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補 充 規 定 附 錄 8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在 信 封 上, 應 填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需 繳 交 相 關 經 驗 證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3.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8 頁 第 3 點 1.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繳 費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2.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上 傳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並 執 行 確 認 鍵, 系 統 將 於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致 影 響 權 益 者,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考 生 應 繳 交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齊 全,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 若 有 不 齊 全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4.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1 年,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5. 考 生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校 系 統 查 詢 及 補 登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連 絡 電 話 及 ( 此 項 目 為 非 必 要 性 ) 3

6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流 程 圖 示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收 到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通 知 繳 交 報 名 費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網 址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晚 間 10 時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是 若 同 時 報 名 2 個 以 上 學 系, 將 會 取 得 2 個 以 上 繳 費 帳 號 ( 或 2 張 以 上 的 甄 試 通 知 函 ), 每 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轉 帳 時 請 仔 細 以 甄 試 通 知 函 上 所 附 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否 核 對, 切 勿 繳 錯 帳 號, 且 勿 於 同 一 繳 費 帳 號, 多 次 繳 費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確 認 完 成 繳 費 轉 帳 匯 款 之 手 續 費 用 不 含 在 報 名 費 內, 需 自 行 負 擔 請 於 匯 款 後 次 日 或 轉 帳 繳 費 後 30 分 鐘, 至 系 統 查 詢 並 確 認 完 成 繳 費 是 準 備 審 查 資 料 否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於 確 認 前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考 生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網 路 上 傳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考 生 須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前, 完 成 該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執 行 確 認 鍵, 完 成 確 認, 系 統 產 生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才 算 上 傳 完 成 請 自 行 存 檔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嗣 後 考 生 對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正 確 且 齊 全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請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務 必 於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前 執 行 是 確 認 鍵 ;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執 行 確 認 鍵 否 有 關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下 載 並 詳 閱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上 傳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並 執 行 確 認 鍵, 或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系 統 產 生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建 築 系 之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其 他, 請 於 3 月 23 日 前, 另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各 申 請 學 是 系, 惟 該 學 系 其 餘 的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以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以 境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請 於 3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月 23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其 餘 考 生 免 繳 ( 以 上 文 件,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上 傳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並 執 行 確 認 鍵, 或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4

7 繳 費 流 程 圖 示 以 甄 試 通 知 上 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或 至 本 校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其 他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 1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2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請 告 知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填 匯 款 單 否 否 輸 入 受 款 行 代 號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輸 入 受 款 行 分 行 戶 名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輸 入 受 款 行 分 行 戶 名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核 對 交 易 明 細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繳 款 金 額 及 是 否 有 扣 手 續 費,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是 取 得 交 易 明 細 單 或 匯 款 收 據 確 認 完 成 繳 費 是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截 止 日 前 無 繳 費 紀 錄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網 址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0163 繳 費 資 訊 受 款 人 名 稱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 ( 共 14 碼, 甄 試 通 知 函 上 所 附 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或 上 網 查 詢 ) 1.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 英 文 系 西 語 系 500 元 ) 繳 費 金 額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3.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減 免 30%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840 元, 英 文 系 西 語 系 350 元 ) 確 認 完 成 請 於 匯 款 後 次 日 或 轉 帳 繳 費 後 30 分 鐘, 至 系 統 /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交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1. 同 時 報 名 2 個 以 上 學 系, 將 會 取 得 2 個 以 上 繳 費 帳 號 ( 或 2 張 以 上 的 甄 試 通 知 函 ), 每 個 虛 擬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轉 帳 時 請 仔 細 核 對, 切 勿 繳 錯 帳 號, 且 勿 於 同 一 繳 費 帳 號, 多 次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轉 帳 匯 款 之 手 續 費 用 不 含 在 報 名 費 內, 需 自 行 負 擔 5

8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流 程 簡 易 圖 示 準 備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要 求 之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登 入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選 擇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點 選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選 擇 校 系 逐 一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正 確 且 齊 全 否 上 傳 時 間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止 上 傳 網 址 限 PDF 格 式 上 傳 檔 案 每 一 校 系 上 傳 總 容 量 以 10MB 為 限 每 單 一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以 5MB 為 限 可 參 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第 操 作 說 明 二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流 程 下 載 網 址 :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晚 間 10 時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上 傳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於 確 認 前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考 生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2. 考 生 須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10 時 前, 完 成 該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執 行 確 認 鍵, 完 成 確 認, 系 統 產 生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才 算 上 傳 完 成 3. 惟 若 審 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注 改,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後 再 行 確 認 意 4. 考 生 完 成 確 認 後,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會 主 動 於 各 審 查 項 事 目 前 加 入 書 籤 ( 封 面 ), 並 將 所 有 審 查 項 目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項 檔, 並 產 生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請 自 行 存 檔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嗣 後 考 生 對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5.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上 傳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並 執 行 確 認 鍵, 或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是 執 行 確 認 鍵 否 系 統 產 生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是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6

9 參 面 ( 筆 ) 試 相 關 規 定 面 試 日 期 面 試 地 點 面 試 序 號 面 ( 筆 ) 試 試 場 及 面 試 梯 次 攜 帶 證 件 注 意 事 項 肆 放 榜 放 榜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寄 發 日 期 查 詢 步 驟 伍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部 分 學 系 面 試 2 天 (4/2-4/3), 請 見 3 月 30 日 試 場 公 告 淡 水 校 園 各 學 系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蘭 陽 校 園 各 學 系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80 號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網 頁 查 詢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起, 公 告 於 1.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大 學 部 個 人 申 請 欄 位 考 試 圖 示 ( 考 場 公 告 ) 2.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網 址 3. 台 北 校 園 及 淡 水 校 園 4. 本 校 蘭 陽 校 園 首 頁 請 持 本 校 所 寄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或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或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考 ; 未 依 規 定 應 考 者, 以 缺 考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1. 符 合 參 加 本 校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依 照 公 告 之 面 ( 筆 ) 試 時 間 所 屬 面 試 梯 次 及 指 定 地 點, 準 時 應 試 2. 若 有 筆 作 ( 筆 試 ) 科 目 者, 歉 難 調 整 筆 作 ( 筆 試 ) 時 間 3. 考 生 報 名 淡 水 校 園 2 個 以 上 學 系, 若 面 試 時 段 發 生 重 疊,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所 屬 面 試 梯 次 開 始 前 到 達 指 定 試 場 向 試 務 人 員 報 到, 以 便 協 助 處 理, 不 需 電 話 通 知 4. 考 生 應 遵 守 本 校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5. 考 試 當 天 車 輛 可 進 出 校 園, 惟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105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大 學 部 個 人 申 請 欄 位 放 榜 圖 示 ( 榜 單 ); 查 詢 網 址 日 期 申 請 方 式 陸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生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日 期 方 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1. 一 律 下 載 並 雙 面 列 印 本 校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補 充 規 定 之 附 錄 5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填 妥 應 填 資 料 及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後, 檢 附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註 明 複 查 甄 試 項 目 名 稱, 裝 入 信 封 後 逕 寄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10 時 止 經 個 人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者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學 系 組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請 參 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頁, 及 簡 章 第 787 頁 附 錄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統 一 分 發 範 例 7

10 柒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獲 統 一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錄 學 年 度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捌 註 冊 入 學 一 本 校 於 105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資 料, 錄 取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學 士 學 位 班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須 知 及 行 事 曆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驗 高 中 ( 職 ) 驗 印 後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 未 繳 驗 者, 取 消 其 註 冊 入 學 資 格 自 105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可 先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查 看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以 確 定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二 特 種 身 分 錄 取 生 ( 其 身 分 別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認 定 )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不 予 任 何 成 績 優 待 ; 惟 可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依 其 身 分 類 別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記 ; 未 繳 驗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以 一 般 身 分 學 生 登 記,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登 記 三 本 項 招 生 之 錄 取 考 生,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須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新 生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或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入 學 者, 得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展 緩 入 學, 惟 展 緩 時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並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如 係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完 兵 役 退 伍 並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報 到 後 三 個 月 為 限 四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網 路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或 所 繳 證 件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變 造 塗 改 或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二 )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四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五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學 分 抵 免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等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02) 轉 分 機 , 至 本 校 網 頁 點 選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法 規 章 程 六 蘭 陽 校 園 5 系 組 上 課 地 點 在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星 期 一 ~ 四 需 住 校, 除 請 假 外 不 得 離 校 七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系 所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學 務 處 及 財 務 處 等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為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依 本 校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 補 充 規 定 附 錄 3),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函 復 申 訴 人 拾 獎 助 學 金 本 校 設 有 大 專 弱 勢 學 生 共 同 助 學 金 補 助 及 校 內 外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校 首 頁 下 方 宣 導 資 訊 之 獎 助 學 金 資 訊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細 資 訊 請 詳 見 本 校 財 務 處 網 站, 網 址 拾 貳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8

11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一 淡 水 校 園 及 蘭 陽 校 園 路 線 ( 校 園 平 面 圖 )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 點 選 一 般 訪 客 選 擇 校 園 生 活 交 通 之 交 通 地 圖 二 前 往 淡 水 校 園 交 通 : ( 一 ) 搭 乘 捷 運 : 淡 水 線 終 點 - 淡 水 站 下 車 ( 捷 運 台 北 車 站 - 捷 運 淡 水 站 約 40 分 鐘 ) 捷 運 淡 水 站 下 車 後 如 何 前 往 淡 水 校 園 : 1 捷 運 淡 水 站 出 口 右 側 公 車 站 牌 處, 搭 乘 公 車 紅 27 紅 28( 車 程 約 10 分 鐘 ) 紅 27 下 車 地 點 : 淡 江 大 學 後 門 停 車 場 紅 28 下 車 地 點 : 淡 江 大 學 正 門 行 政 大 樓 2 計 程 車 : 約 150 元 ( 捷 運 淡 水 站 出 口 排 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車 資 ) 3 步 行 ( 約 20 分 鐘 ): 捷 運 站 對 面 ( 原 名 統 百 貨 位 置 ) 與 中 油 加 油 站 中 間 之 英 專 路, 進 入 英 專 路 直 走 到 底, 上 坡 右 轉 後 會 看 到 左 手 邊 有 石 階, 拾 階 而 上 ( 本 校 著 名 之 克 難 坡 共 132 階 ) 即 可 抵 達 ( 二 ) 搭 乘 公 車 : 指 南 客 運 756( 北 門 - 淡 大 ) 直 達 終 點 站 淡 江 大 學 指 南 客 運 857( 淡 海 - 板 橋 ) 至 淡 水 捷 運 站 下 車 後, 轉 公 車 紅 27 指 南 客 運 880 或 883( 淡 海 - 樹 林 ) 至 淡 水 捷 運 站 下 車 後, 轉 公 車 紅 27 ( 三 ) 自 行 開 車 : 1. 國 道 1 號 五 股 交 流 道 - 北 上 出 口 於 ( 五 股 八 里 ) 出 口 下 交 流 道, 遵 照 泰 山 / 新 莊 號 誌 指 示, 沿 新 五 路 二 段 右 轉 成 泰 路, 接 著 走 龍 米 路 一 段, 接 著 上 關 渡 大 橋 為 靠 右 走, 接 著 走 民 權 路 ( 淡 水 市 區 ) 接 中 正 東 路 一 段, 於 淡 水 捷 運 站 前 右 轉 學 府 路 直 上 淡 江 大 學 2. 國 道 1 號 南 下 於 重 慶 北 路 出 口 下 交 流, 走 重 慶 北 路 四 段, 叉 路 處 靠 左 於 承 德 路 五 段 向 左 轉, 沿 承 德 路 行 至 七 段 接 著 走 民 權 路 ( 淡 水 市 區 ), 再 走 中 正 東 路 一 段 直 到 淡 水 捷 運 站, 右 轉 學 府 路 直 上 淡 江 大 學 三 前 往 蘭 陽 校 園 交 通 : 自 行 開 車 :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下 頭 城 交 流 道 後 左 轉 台 九 線, 接 近 礁 溪 市 區 前 右 轉 公 園 路 到 底 後 左 轉 忠 孝 路, 再 右 轉 德 陽 路 直 行 進 入 宜 五 線, 於 大 楓 橋 前 右 轉 進 德 佑 大 道, 沿 德 佑 大 道 蜿 蜒 上 山 便 可 抵 達 四 交 通 地 圖 : 9

12 拾 肆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 1 驚 聲 銅 像 廣 場 12 會 文 館 (F) 22 文 錙 音 樂 廳 2 大 門 管 制 站 13 商 管 大 樓 (B) 23 學 人 宿 舍 3 紹 謨 紀 念 游 泳 館 (N) 14 海 事 博 物 館 (M) 黑 天 鵝 展 示 廳 24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U) 4 騮 先 紀 念 科 學 館 (S) 15 工 學 館 (G): 建 築 系 25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I) 5 鍾 靈 化 學 館 (C) 16 工 學 大 樓 (E) 25 覺 生 國 際 會 議 廳 (10 樓 ) 6 圖 書 館 鍾 靈 分 館 17 教 育 學 院 (ED) 26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R) 7 傳 播 館 (Q) 18 松 濤 館 (Z) 27 教 職 員 停 車 場 8 傳 播 館 (O) 19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28 視 聽 教 育 館 (V) 9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SG) 20 外 國 語 文 大 樓 (FL) 29 行 政 大 樓 (A) 10 麗 澤 國 際 學 舍 (J) 21 驚 聲 紀 念 大 樓 (T) 30 宮 燈 教 室 (H) 11 文 學 館 (L) 21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3 樓 ) 31 覺 軒 花 園 紅 27 公 車 下 車 處 紅 28 公 車 下 車 處 商 管 大 樓 (B) (S) (C) (Q O) 文 學 館 (L) 建 築 館 (G K) 工 學 大 樓 (E) 宮 燈 教 室 (H) 10

13 附 錄 1 淡 江 大 學 大 學 部 招 生 學 系 聯 絡 方 式 淡 水 校 園 總 機 (02) 轉 各 學 系 分 機 蘭 陽 校 園 總 機 (03) 轉 各 學 系 分 機 學 系 學 系 分 機 學 系 學 系 分 機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233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2645 歷 史 學 系 2328 運 輸 管 理 學 系 2597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2335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2554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2556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2185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2266 外 交 與 國 際 關 係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3615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2535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3603 英 文 學 系 2343 數 學 學 系 2502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2338 化 學 學 系 2531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2333 物 理 學 系 2521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2337 建 築 學 系 2620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2358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2571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271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2665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3614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2573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259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2615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2596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2614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2569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學 系 2577 保 險 學 系 2563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2612 經 濟 學 系 2565 資 訊 創 新 與 科 技 學 系 全 英 語 ( 蘭 陽 ) 7039 會 計 學 系 2589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 蘭 陽 ) 7128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623 英 美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 蘭 陽 ) 7139 統 計 學 系 2632 全 球 政 治 經 濟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 蘭 陽 ) 7129

14 附 錄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104 年 12 月 16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喝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試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視 其 情 形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因 病 治 療 者, 經 治 療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違 規 使 用 計 算 機 記 憶 或 可 程 式 功 能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作 為 計 算 之 用, 如 非 用 於 計 算, 則 依 本 規 則 第 六 條 議 處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補 印 准 考 證, 或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15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將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非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違 者 該 科 或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三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二 十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十 二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6 附 錄 3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室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一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二 本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行 政 副 校 長 兼 任, 成 員 由 教 務 長 成 績 查 核 小 組 召 集 人 及 校 長 指 定 院 長 四 人 招 生 委 員 會 其 他 委 員 四 人 組 成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親 自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書 之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本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事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除 為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不 予 受 理 外, 考 生 本 人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場 措 施 評 分 方 式 錄 取 標 準 或 所 為 其 他 處 分 等 認 為 有 疑 義 者, 致 影 響 其 成 績 或 權 益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同 一 事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有 損 其 權 益 之 情 事, 業 經 書 面 提 交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者, 須 於 發 生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限 者, 得 向 本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 二 )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應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並 應 記 載 申 訴 人 姓 名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等 ( 三 ) 本 小 組 收 到 考 生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七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處 理, 負 責 評 議,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評 議 書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申 訴 案 收 件 後 二 十 日 內 回 覆 申 訴 人, 並 告 知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 四 ) 申 訴 案 件 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獲 知 後 應 即 終 止 評 議, 俟 訴 訟 終 結 後 再 議 惟 連 帶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五 評 議 書 效 力 及 執 行 本 小 組 議 決 完 成 之 評 議 書,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時, 應 先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相 關 單 位 如 認 為 評 議 結 果 與 法 規 抵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並 副 知 本 小 組 主 任 委 員 如 認 為 理 由 具 體 者, 得 移 請 本 小 組 再 議 一 次 ; 必 要 時, 續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議 決 六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附 錄 4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淡 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蒐 集 最 少 的 必 要 個 人 資 料, 且 不 會 處 理 多 餘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皆 以 尊 重 您 的 權 益 為 基 礎, 並 以 誠 實 信 用 之 方 式 及 以 下 原 則 為 之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 若 您 未 滿 20 歲, 以 下 內 容 請 併 向 您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告 知 ): 一 機 構 名 稱 : 淡 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特 定 目 的 項 目, 以 下 相 同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及 完 成 其 他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必 要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 一 ) 本 校 向 您 直 接 蒐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本 校 透 過 專 業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與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研 究 單 位 或 學 校 單 位 ( 如 大 學 與 高 中 職 ) 間 接 取 得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以 下 相 同 ) 識 別 財 務 者 (C002)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職 業 (C038) 執 照 或 其 他 許 可 (C039)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職 務 專 長 (C054) 著 作 (C056) 學 生 ( 員 ) 應 考 紀 錄 (C057)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雇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受 訓 紀 錄 (C07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 含 居 留 證 )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 供 退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之 用 ) 學 歷 資 格 專 業 技 術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描 述 受 雇 期 間 以 前 之 工 作 服 務 紀 錄 服 役 紀 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限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您 同 意 或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涵 蓋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註 冊 入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特 定 目 的 項 目, 以 下 相 同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驗 證 確 認 本 人 身 份 後 提 出 申 請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惟 若 本 校 依 法 有 保 存 保 密 與 確 保 資 料 完 整 性 之 義 務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七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八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十 本 校 部 分 網 站 會 紀 錄 使 用 者 連 線 的 IP 位 址 使 用 時 間 使 用 的 瀏 覽 器 瀏 覽 及 點 選 資 料 紀 錄 等, 此 紀 錄 僅 作 為 本 校 管 理 及 增 進 網 站 服 務 的 參 考

18 附 錄 5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與 下 一 頁 雙 面 列 印 或 黏 貼 ) 考 生 姓 名 學 測 報 名 序 號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組 學 系 複 查 項 目 原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總 分 平 均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4 月 日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回 復 日 期 :105 年 4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申 請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1 份 (3)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系 別 學 測 報 名 序 號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寫 清 楚 (4)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以 憑 回 復 (5) 請 將 本 頁 與 下 一 頁 雙 面 列 印 或 雙 面 黏 貼, 裝 入 信 封 後 逕 寄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9 貼 郵 票 處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縣 ( 市 ) 鄉 ( 鎮 )( 市 )( 區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君 啟 摺 疊 線

20 附 錄 6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學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退 費 理 由 退 費 方 式 請 務 必 勾 選 溢 繳 報 名 費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請 務 必 勾 選 親 自 至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領 取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須 扣 除 匯 費,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 戶 名 退 費 帳 號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局 號 帳 號 郵 局 備 註 一 除 因 溢 繳 報 名 費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其 餘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前 傳 真 至 (02) (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 三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扣 除 匯 費 及 行 政 作 業 費 300 元,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21 附 錄 7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試 交 通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暨 申 請 表 ㄧ 本 校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人 交 通 費 補 助, 請 詳 實 填 寫 本 表, 並 將 票 根 或 單 據 浮 貼 在 申 請 表 憑 證 黏 貼 處,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補 助 交 通 費 申 請 二 交 通 費 補 助 入 帳 帳 號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號, 否 則 無 法 撥 款 入 帳 三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火 車 高 鐵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用, 均 須 檢 附 票 根 或 單 據 核 實 報 支 ( 計 程 車 及 租 賃 車 資 無 法 報 支 ) 四 經 審 查 不 符 退 費 資 格 單 據 證 明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受 理 五 本 校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退 費, 預 計 5 月 下 旬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退 費 帳 號 ( 退 費 帳 號 請 正 楷 書 寫 確 定, 以 免 無 法 退 費 致 權 益 受 損 ) 六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2) 分 機 2513,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李 小 姐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聯 絡 方 式 交 通 費 補 助 入 帳 帳 號 帳 戶 請 擇 一 填 寫, 並 以 正 楷 書 寫 正 確, 以 免 無 法 退 費 ( 日 ) ( 夜 ) ( 手 機 ) ( ) 考 生 本 人 郵 局 帳 號 (14 碼 ) 郵 局 局 號 : 郵 局 帳 號 : 考 生 本 人 銀 行 存 摺 帳 號 銀 行 名 稱 :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 帳 號 : 憑 證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黏 貼 憑 證 正 本 共 張 憑 證

22 附 錄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指 定 項 目 繳 交 資 料 信 封 封 面 姓 名 :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收 請 勾 選 以 下 學 系 惟 特 定 項 目 須 郵 寄 外 ; 該 系 之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仍 須 上 傳 至 甄 委 會 網 站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中 之 其 他 ( 創 意 作 品 )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中 之 其 他 ( 創 意 作 品 ) 建 築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中 之 其 他 ( 成 果 作 品 ) 英 文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中 之 成 果 作 品 ( 檔 案 太 大 致 無 法 上 傳 者, 另 附 光 碟 ; 否 則 請 以 上 傳 為 主 )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中 之 其 他 ( 面 試 PPT 檔 光 碟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境 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者 ) 請 務 必 詳 閱 申 請 學 系 之 分 則 規 定 1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請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 上 傳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 惟 以 上 所 列 學 系 之 實 體 作 品, 請 另 採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至 各 申 請 學 系 2 持 境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律 採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其 餘 考 生 毋 須 繳 交 3 請 自 備 信 封, 於 3 月 23 日 前, 將 本 封 面 黏 貼 於 所 準 備 之 信 封 外 袋,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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