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98年九至十一職等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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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修 訂

2 關 於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一 使 命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以 提 供 安 全 可 靠 優 質 的 捷 運 服 務 為 使 命, 提 供 舒 適 快 捷 的 高 品 質 乘 車 環 境, 致 力 於 強 化 營 運 安 全 及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並 以 持 續 提 高 旅 客 滿 意 度 為 目 標 二 願 景 永 續 經 營 世 界 典 範 - 為 使 桃 園 機 場 捷 運 線 成 為 世 界 一 流 的 機 場 捷 運, 提 供 桃 園 航 空 城 與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民 眾, 優 質 永 續 的 捷 運 服 務,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將 持 續 提 昇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具 有 高 道 德 標 準 負 責 紀 律 主 動 熱 情 之 營 運 團 隊, 營 造 良 好 工 作 學 習 環 境 及 實 現 自 我 價 值 之 工 作 舞 台 以 安 全 服 務 創 新 之 經 營 理 念, 樹 立 捷 運 經 營 管 理 新 典 範 三 人 員 管 理 理 念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不 單 只 是 重 視 營 運 績 效 的 公 司, 而 是 一 個 重 視 員 工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的 公 司, 因 為 員 工 是 一 個 公 司 長 遠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資 產, 如 何 讓 每 一 位 員 工 能 安 心 工 作 並 全 力 發 揮 其 專 長, 是 公 司 所 應 努 力 追 求 的 目 標, 因 為 唯 有 快 樂 工 作 的 員 工, 才 會 提 供 熱 情 的 服 務 德 : 建 立 熱 情 的 服 務 態 度 智 : 提 供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體 : 規 劃 各 職 類 相 關 體 格 檢 查 群 : 團 隊 合 作 共 創 桃 園 捷 運 營 運 特 色 美 : 共 同 創 造 桃 園 捷 運 企 業 識 別 形 象 四 教 育 訓 練 本 公 司 對 於 新 進 人 員 規 劃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訓 練 體 系, 並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學 習 環 境, 期 培 養 出 具 有 全 方 位 態 度 積 極 性 創 新 觀 念 的 專 業 人 才 同 時 透 過 在 各 階 段 的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計 劃, 促 使 每 一 位 同 仁 均 能 在 循 序 漸 進 自 我 超 越 之 成 長 下, 成 為 兼 具 專 業 優 秀 人 才 第 1 頁, 共 23 頁

3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三 )09:00 起 至 5 月 2 日 ( 五 )18:00 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試 : 筆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5 月 25 日 ( 日 )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設 桃 園 及 台 北 2 個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103 年 5 月 26 日 ( 一 )12:00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103 年 5 月 26 日 ( 一 )12:00 起 至 5 月 27 日 ( 二 )18:00 止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3 年 6 月 23 日 ( 一 )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 一 )09:00 起 至 6 月 24 日 ( 二 )18:00 止 103 年 6 月 23 日 ( 一 ) 103 年 6 月 28 至 29 日 ( 星 期 六 至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7 月 4 日 ( 五 )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登 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恕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預 定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桃 園 考 區 ; 請 詳 細 參 閱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類 組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桃 園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 預 定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通 知 進 用 ) 第 2 頁, 共 23 頁

4 壹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甄 試 總 計 錄 取 237 名, 工 作 地 點 均 位 於 機 場 捷 運 沿 線 ( 含 桃 園 縣 新 北 市 台 北 市 ) ( 一 ) 專 業 類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助 理 工 程 師 ( 票 證 系 統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票 證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行 控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運 管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站 務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車 務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資 訊 硬 體 類 ) F 助 理 工 程 師 ( 資 訊 軟 體 類 ) F 助 理 管 理 師 ( 財 務 類 ) F 小 計 9 27 ( 二 ) 一 般 營 運 類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工 程 員 ( 運 務 類 ) F 司 機 員 ( 運 務 類 ) F 站 務 員 ( 運 務 類 ) F 技 術 員 ( 土 木 類 ) F 技 術 員 ( 機 械 類 ) F 技 術 員 ( 電 機 類 ) F 技 術 員 ( 電 子 類 ) F 工 程 員 ( 勞 安 衛 生 類 ) F 護 士 ( 勞 安 衛 生 類 ) F 小 計 ( 三 ) 一 般 經 營 管 理 類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錄 取 名 額 口 試 名 額 專 員 ( 採 購 類 ) F 工 程 員 ( 倉 儲 事 務 類 ) F 工 程 員 ( 資 訊 類 ) F 工 程 員 ( 附 屬 事 業 類 ) F 專 員 ( 企 劃 類 ) F 專 員 ( 附 屬 事 業 類 ) F 專 員 ( 人 力 資 源 類 ) F 專 員 ( 人 力 資 源 類 - 身 心 障 礙 類 ) F 專 員 ( 財 務 類 ) F 專 員 ( 會 計 類 ) F 專 員 ( 行 政 事 務 類 ) F 技 術 員 ( 供 應 倉 儲 類 ) F 小 計 第 3 頁, 共 23 頁

5 二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兵 役 : 不 限 ( 五 ) 依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行 車 人 員 技 能 體 格 檢 查 規 則 規 定, 行 車 人 員 類 組 代 碼 F4903 F4906 F4911 及 類 組 代 碼 F4913~F4916 體 格 須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於 錄 取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未 符 合 者 請 勿 報 考 ; 體 格 檢 查 不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1. 兩 耳 純 聽 力 平 均 值 40 分 貝 (Db) 以 下 2.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均 0.8 以 上 ( 含 ), 無 色 盲 斜 視 夜 盲 等 重 症 眼 疾 3. 不 得 患 有 高 血 壓 或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收 縮 壓 不 得 超 過 140mmHg 舒 張 壓 不 得 超 過 90mmHg 4. 不 得 為 慢 性 酒 精 中 毒 5. 不 得 有 需 要 隔 離 治 療 的 法 定 傳 染 病 6. 不 得 為 語 言 知 覺 運 動 或 智 能 等 機 能 障 礙 精 神 異 常 或 癲 癇 症 等 發 作 性 神 經 系 疾 病 7. 不 得 為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8. 肺 結 核 病 但 已 鈣 化 或 纖 維 化, 無 傳 染 之 虞 者, 不 在 此 限 9. 不 得 為 藥 物 依 賴 或 成 癮 者 ( 尿 液 藥 物 檢 驗 合 格 ) 10. 不 得 為 發 育 不 全 或 骨 骼 與 關 節 疾 病 或 畸 型, 有 妨 礙 工 作 之 虞 11. 不 得 患 有 足 以 妨 礙 工 作 的 其 他 重 大 疾 病 為 確 保 體 檢 數 值 精 準 度, 請 遵 守 下 列 注 意 事 項 : (1) 檢 查 當 日 請 空 腹 ( 至 少 8 小 時 ), 再 前 往 醫 院 檢 查 (2) 檢 查 前 幾 日 切 勿 暴 飲 暴 食 (3) 女 性 檢 查 時,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或 分 泌 物 過 多 時 期 (4) 留 取 尿 液 時, 請 將 尿 道 口 清 洗 乾 淨 並 留 取 中 段 尿 液 (5) 感 冒 或 服 藥 期 間 請 勿 檢 查 (6) 劇 烈 運 動 後 請 勿 檢 查 (7) 睡 眠 不 足 或 熬 夜 後 請 勿 檢 查 (8) 懷 孕 婦 女 請 勿 照 射 胸 部 X 光 (9) 檢 查 前 一 天 勿 過 度 使 用 眼 睛, 且 避 免 暴 露 於 噪 音 的 環 境 中 (10) 檢 查 腦 電 波 前 一 日 請 清 洗 頭 髮 並 保 持 清 潔, 檢 查 當 日 請 勿 擦 抺 任 何 護 髮 髮 膠 等 相 關 產 品 ( 六 ) 體 格 檢 查 醫 院 請 至 區 域 型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檢 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另 行 通 知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 第 4 頁, 共 23 頁

6 三 各 類 別 資 格 要 求 筆 試 科 目 職 務 說 明 : ( 一 ) 專 業 類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助 理 工 程 師 ( 票 證 系 統 類 ) F4901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具 國 內 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籌 備 及 實 際 營 運 經 驗 或 路 線 開 通 相 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上 述 工 作 內 容 須 同 時 包 含 : 1. 電 子 票 證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分 析 設 計 與 規 劃 2. c/c++ c# JAVA 程 式 設 計 JAVA Servlet 與 Java script 設 計 3. 資 料 庫 系 統 應 用 及 維 護 4.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維 護 筆 試 科 目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職 務 說 明 1. 卡 片 及 端 末 設 備 系 統 程 式, 軟 韌 體 開 發 及 維 護 分 析 設 計 程 式 撰 寫 與 維 護, 並 進 行 軟 韌 體 的 測 試 與 修 改 2. 研 析 自 動 收 費 承 商 發 展 的 軟 體 手 冊 與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並 進 行 授 證 教 材 與 工 作 說 明 書 撰 寫 等 工 作 3.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使 用 者 需 求 訪 談 及 管 理 4. 運 務 管 理 系 統 計 核 模 組 需 求 訪 談 與 測 試 工 作 5. 參 與 承 商 整 合 測 試 與 票 證 整 合 驗 證 測 試 工 作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7. 須 配 合 輪 班 助 理 工 程 師 ( 票 證 類 ) F4902 具 國 內 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籌 備 及 實 際 營 運 經 驗 或 路 線 開 通 相 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上 述 工 作 內 容 須 同 時 包 含 : 1. 合 約 管 理 及 執 行 ( 含 成 本 管 控 合 約 計 價 與 採 購 發 包 等 ) 2. 電 子 票 證 清 分 清 算 機 制 規 劃 3.Microsoft Office 與 VBA 整 合 應 用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規 劃 電 子 票 證 公 司 清 分 清 算 機 制, 進 行 與 特 約 機 構 及 現 金 加 值 委 外 機 構 間 之 帳 務 管 理, 確 認 資 訊 流 與 金 流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電 子 票 證 帳 務 之 正 確 性 與 即 時 性 : 1. 規 劃 清 分 清 算 機 制, 執 行 票 證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清 分 介 面 協 調 2. 規 劃 交 易 帳 款 疑 義 處 理 程 序, 以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提 升 旅 客 滿 意 度 3. 擬 定 多 卡 通 票 證 合 約 內 容 ( 含 成 本 管 控 特 約 機 構 談 判 系 統 協 調 ) 4. 規 劃 覆 核 特 約 機 構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手 續 費 計 算 與 請 款 作 業, 確 保 手 續 費 收 入 與 支 出 之 正 確 性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6. 須 配 合 輪 班 第 5 頁, 共 23 頁

7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助 理 工 程 師 ( 行 控 類 ) F4903 助 理 工 程 師 ( 運 管 類 ) F4904 助 理 工 程 師 ( 站 務 類 ) F4905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具 國 內 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籌 備 及 實 際 營 運 經 驗 或 路 線 開 通 相 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上 述 工 作 內 容 須 同 時 包 含 行 控 中 心 幕 僚 及 控 制 員 相 關 經 驗 2 年 以 上 具 國 內 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籌 備 及 實 際 營 運 經 驗 或 路 線 開 通 相 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上 述 工 作 內 容 須 同 時 包 含 營 運 安 全 規 劃 執 行 ( 如 營 運 安 全 稽 核 事 故 調 查 等 ) 經 驗 具 國 內 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籌 備 及 實 際 營 運 經 驗 或 路 線 開 通 相 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上 述 工 作 內 容 須 同 時 包 含 : 1. 站 務 營 運 籌 備 業 務 規 劃 ( 如 規 章 程 序 及 制 度 研 擬 車 站 進 駐 及 點 移 交 作 業 規 劃 試 運 轉 作 業 車 站 初 履 勘 準 備 作 業 規 劃 或 行 李 作 業 規 劃 等 ) 2. 相 關 合 約 招 標 ( 如 清 潔 保 全 外 包 站 務 員 ) 及 管 理 3. 捷 運 系 統 路 線 開 通 後 站 務 管 理 筆 試 科 目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職 務 說 明 1. 執 行 營 運 前 試 運 轉 及 模 擬 演 練 2. 規 劃 及 執 行 營 運 前 試 運 轉 模 擬 演 練 及 初 勘 履 勘 作 業 3. 規 劃 正 線 進 出 場 管 制 作 業 週 維 修 管 制 排 程 管 理 及 工 單 審 核 4. 規 劃 與 執 行 列 車 運 轉 調 度 作 業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6.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1. 規 劃 並 執 行 營 運 試 運 轉 初 勘 履 勘 作 業 2. 配 合 公 司 政 策 規 劃 並 執 行 相 關 測 試 進 駐 及 點 移 交 作 業 3. 營 運 安 全 及 事 故 查 核 機 制 建 立 4. 運 務 處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擬 定 控 管 與 執 行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6. 須 配 合 輪 班 1. 站 務 營 運 準 備 工 作 項 目 完 備 性 檢 視 及 進 度 追 蹤 2. 站 務 中 心 相 關 規 章 程 序 制 度 計 畫 之 研 擬 及 修 訂 3. 車 站 進 駐 及 點 移 交 作 業 車 站 初 勘 履 勘 準 備 作 業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4. 參 與 營 運 前 之 試 運 轉 作 業 5. 行 李 作 業 之 規 劃 6. 須 配 合 輪 班 第 6 頁, 共 23 頁

8 甄 試 職 別 類 組 代 碼 助 理 工 程 師 ( 車 務 類 ) F4906 助 理 工 程 師 ( 資 訊 硬 體 類 ) F4907 助 理 工 程 師 ( 資 訊 軟 體 類 ) F4908 助 理 管 理 師 ( 財 務 類 ) F4909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具 國 內 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籌 備 及 實 際 營 運 經 驗 或 路 線 開 通 相 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上 述 工 作 內 容 須 同 時 包 含 車 務 營 運 前 籌 備 相 關 業 務 經 驗 ( 如 規 章 程 序 及 制 度 修 訂 及 推 行 試 運 轉 作 業 等 ) ( 限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具 伺 服 器 系 統 平 台 虛 擬 主 機 系 統 規 劃 及 機 房 網 路 維 護 等 相 關 經 驗 3 年 以 上 ( 限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具 Java 或 ASP.Net/C# Web 應 用 程 式 維 護 與 開 發 經 驗, 且 熟 悉 (MS SQL 或 ORACLE)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SQL 語 法 與 程 式 寫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 限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企 業 管 理 貿 易 等 商 學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具 財 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筆 試 科 目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財 務 管 理 ( 題 型 為 非 選 擇 題 ) 職 務 說 明 1. 規 劃 各 車 務 段 通 車 前 及 營 運 相 關 作 業 及 管 理 事 宜 2. 依 據 年 度 目 標 之 任 務 與 策 略, 規 劃 車 務 中 心 之 執 行 計 畫 與 其 執 行 方 式 3. 監 督 並 推 行 各 車 務 段 相 關 作 業 之 管 理 作 業 4. 進 行 車 務 中 心 相 關 規 章 制 度 計 畫 作 業 程 序 工 作 說 明 書 之 審 核 5. 辦 理 車 務 中 心 預 算 及 各 項 採 購 需 求 之 編 擬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7.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1. 維 持 機 房 環 境 主 機 系 統 網 路 環 境 正 常 運 作 2. 重 要 資 料 儲 備 並 確 保 所 儲 存 之 資 料 可 使 用 性 3. 系 統 故 障 之 回 復 及 相 關 操 作 程 序 說 明 4. 資 訊 安 全 推 動 5. 推 動 及 規 劃 各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1.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開 發 維 護 2. 委 外 專 案 計 畫 之 研 擬 管 理 與 執 行 3. 編 列 本 組 資 訊 經 費 概 算 與 預 算 4. 資 料 探 勘 (Data Mining) 資 料 倉 儲 及 商 業 智 慧 相 關 專 案 統 籌 規 劃 5. 推 動 及 規 劃 各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1. 辦 理 公 司 財 務 及 資 金 之 規 劃 2. 編 製 及 更 新 中 長 期 財 務 計 畫 3. 辦 理 中 長 期 資 金 運 用 籌 資 規 劃 4. 財 務 風 險 之 評 估 與 管 理 5. 投 資 計 畫 效 益 評 估 檢 核 外 單 位 評 估 報 告 6. 其 他 財 務 專 案 事 項 第 7 頁, 共 23 頁

9 甄 試 職 別 ( 類 組 代 碼 ) 工 程 員 ( 運 務 類 ) F4910 司 機 員 ( 運 務 類 ) F4911 站 務 員 ( 運 務 類 ) F4912 技 術 員 ( 土 木 類 ) F4913 技 術 員 ( 機 械 類 ) F4914 ( 二 ) 一 般 營 運 類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筆 試 科 目 捷 運 捷 運 概 述 A ( 含 捷 運 常 識 大 眾 捷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捷 運 概 述 A 運 法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 土 木 概 論 機 械 原 理 職 務 說 明 1. 參 與 承 商 整 合 測 試 與 票 證 整 合 驗 證 測 試 工 作 2. 發 展 票 卡 發 行 策 略 及 票 種 使 用 規 則 3. 規 劃 票 證 庫 房 空 間 及 執 行 發 包 相 關 工 作 4. 參 與 票 證 模 組 需 求 訪 談 與 測 試 工 作 5. 須 配 合 輪 班 1. 配 合 營 運 前 各 項 ( 測 試 試 運 轉 初 履 勘 等 ) 任 務, 以 及 通 車 營 運 後 運 轉 作 業 2. 進 行 正 線 及 機 廠 電 聯 車 駕 駛 作 業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4.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1. 配 合 營 運 前 各 項 ( 測 試 試 運 轉 初 履 勘 等 ) 任 務, 以 及 通 車 營 運 後 運 轉 作 業 2. 執 行 車 站 門 禁 管 制 作 業 3. 車 站 營 收 及 票 證 作 業 4. 車 站 設 備 之 操 作 監 控 簡 易 排 除 及 報 修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6. 須 配 合 輪 班 1. 捷 運 系 統 土 建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1. 捷 運 系 統 機 械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第 8 頁, 共 23 頁

10 甄 試 職 別 ( 類 組 代 碼 ) 技 術 員 ( 電 機 類 ) F4915 技 術 員 ( 電 子 類 ) F4916 工 程 員 ( 勞 安 衛 生 類 ) F4917 護 士 ( 勞 安 衛 生 類 ) F4918 甄 試 職 別 ( 類 組 代 碼 ) 專 員 ( 採 購 類 ) F4919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 限 公 共 衛 生 環 境 工 程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需 具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限 護 理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具 3 年 以 上 護 理 工 作 經 驗 或 事 業 單 位 廠 護 1 年 以 上 需 經 護 理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 三 ) 一 般 經 營 管 理 類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具 TOEIC 多 益 測 驗 550 分 ( 或 如 簡 章 第 23 頁 附 表 所 列 相 當 等 級 ) 以 上 筆 試 科 目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學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筆 試 科 目 政 府 採 購 法 ( 題 型 為 非 選 擇 題 ) 職 務 說 明 1. 捷 運 系 統 電 機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1. 捷 運 系 統 電 子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通 知 報 到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1. 從 事 勞 工 衛 生 安 全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標 準 及 方 法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工 作 2.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環 境, 減 少 或 控 制 工 作 場 所 潛 在 之 危 害 3. 確 保 工 作 場 所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規 劃 4.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的 督 導 及 巡 視 工 作 1. 勞 工 之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指 導 之 策 劃 及 實 施 2. 職 業 傷 病 及 一 般 傷 病 之 防 治 健 康 諮 詢 與 急 救 及 緊 急 處 置 3.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分 析 評 估 管 理 與 保 存 及 健 康 管 理 4. 職 業 衛 生 之 研 究 報 告 及 傷 害 疾 病 紀 錄 之 保 存 5. 協 助 雇 主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實 施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職 務 說 明 1. 辦 理 公 司 工 程 財 物 及 勞 務 採 購 案 相 關 事 宜 2. 承 辦 本 公 司 工 程 財 物 及 勞 務 採 購 案 契 約 管 控 變 更 設 計 驗 收 及 核 銷 等 作 業 3.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變 更 設 計 及 比 議 價 決 標 作 業 第 9 頁, 共 23 頁

11 甄 試 職 別 ( 類 組 代 碼 ) 工 程 員 ( 供 應 倉 儲 類 ) F4920 工 程 員 ( 資 訊 類 ) F4921 工 程 員 ( 附 屬 事 業 類 ) F4922 專 員 ( 企 劃 類 ) F4923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 限 資 訊 工 程 或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筆 試 科 目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計 算 機 概 論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職 務 說 明 1. 辦 理 倉 儲 物 料 相 關 事 宜 2. 發 展 倉 儲 物 料 相 關 規 章 制 度 文 件 3. 支 援 夜 間 及 假 日 On call 領 料 作 業 4.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類 機 具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5. 須 配 合 輪 班 1. 負 責 捷 運 系 統 各 廠 站 設 備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規 劃 施 工 採 購 及 契 約 管 理 事 項 2. 錄 取 人 員 將 由 本 公 司 依 需 求 分 發 相 關 單 位 1. 車 站 販 賣 店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2. 廣 告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3. 停 車 場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1. 協 助 捷 運 基 本 票 價 之 訂 定 及 行 銷 票 價 之 規 劃 協 助 票 證 策 略 暨 行 銷 計 畫 評 估 專 案 2. 旅 運 量 預 測 運 量 資 料 蒐 集 及 旅 客 運 具 行 為 模 式 分 析 3. 車 站 轉 乘 規 劃 停 轉 乘 設 施 檢 視 協 助 政 府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優 惠 及 補 貼 預 算 編 列 及 申 請 4. 協 助 公 司 整 體 策 略 及 事 業 計 劃 擬 定 營 業 報 告 書 議 會 工 作 報 告 撰 寫 辦 理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第 10 頁, 共 23 頁

12 甄 試 職 別 ( 類 組 代 碼 ) 專 員 ( 附 屬 事 業 類 ) F4924 專 員 ( 人 力 資 源 類 ) F4925 專 員 ( 人 力 資 源 類 - 身 心 障 礙 類 ) F4926 專 員 ( 財 務 類 ) F4927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報 考 類 組 代 碼 F4926 者, 須 具 備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限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企 業 管 理 貿 易 等 商 學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筆 試 科 目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財 務 管 理 ( 題 型 為 非 選 擇 題 ) 職 務 說 明 1. 車 站 販 賣 店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作 業 2. 廣 告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作 業 3. 停 車 場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作 業 1. 協 助 招 募 策 略 研 析 規 劃 與 制 訂 2. 各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調 查 與 資 料 彙 整 3. 企 劃 並 辦 理 招 募 相 關 宣 傳 活 動 4. 訓 練 成 果 報 告 同 意 書 等 相 關 表 單 維 護 與 管 理 5. 協 助 年 度 訓 練 成 果 紀 錄 彙 總 作 業 6.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管 理 1. 執 行 考 勤 加 班 差 假 等 庶 務 性 業 務 2. 統 計 並 分 析 考 勤 加 班 差 假 等 資 料 3. 審 核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申 請 4. 輪 值 排 班 之 審 核 與 管 理 5. 統 計 各 項 考 勤 加 班 差 假 記 錄 1. 辦 理 財 產 保 險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險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投 保 相 關 作 業 2. 協 助 編 寫 風 險 計 畫 書 及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3. 擬 定 年 度 保 險 規 劃, 包 含 保 險 標 的 損 失 及 索 賠 4. 代 管 財 產 之 點 移 交 與 新 增 異 動 登 錄 管 理 5. 設 備 重 置 計 畫 的 彙 編 研 擬 及 協 調 6. 協 助 營 運 租 金 規 劃 相 關 事 宜 第 11 頁, 共 23 頁

13 甄 試 職 別 ( 類 組 代 碼 ) 專 員 ( 會 計 類 ) F4928 專 員 ( 行 政 事 務 類 ) F4929 技 術 員 ( 供 應 倉 儲 類 ) F4930 資 格 要 求 ( 以 下 條 件 均 需 具 備 ) ( 限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企 業 管 理 貿 易 等 商 學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須 具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及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註 :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筆 試 科 目 中 級 會 計 學 ( 題 型 為 非 選 擇 題 )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捷 運 概 述 B 運 法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第 12 頁, 共 23 頁 職 務 說 明 1. 結 轉 成 本 帳 務 處 理 備 品 之 管 控 及 內 部 審 核 2. 存 貨 及 各 項 成 本 分 析 報 表 之 編 製 3. 營 收 帳 務 處 理 專 員 4. 各 類 營 收 帳 務 處 理 及 查 核 及 稅 務 申 報 1. 保 全 人 力 管 理 及 行 政 大 樓 青 埔 機 廠 大 門 進 出 管 制 規 劃 及 執 行 2.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之 建 立 與 維 護 3. 行 政 大 樓 庶 務 性 設 管 理 巡 檢 及 維 護 4. 協 助 辦 理 物 品 管 理 ( 新 增 移 轉 報 廢 盤 點 ) 事 宜 5. 辦 理 檔 案 移 交 檔 案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作 業 6. 辦 理 檔 案 庫 房 管 理 檔 案 清 查 檔 案 檢 調 與 應 用 1. 協 助 執 行 所 有 請 購 收 料 驗 收 發 料 移 存 退 料 報 廢 及 盤 點 等 作 業 2. 執 行 倉 儲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3. 執 行 各 類 機 具 使 用 前 點 檢 作 業 4. 處 理 卸 貨 拆 櫃 及 開 箱 作 業 相 關 機 具 操 作 時 之 安 全 作 業 5. 支 援 夜 間 假 日 On call 領 料 及 颱 風 天 輪 值 作 業 6. 須 配 合 輪 班 1. 以 上 各 類 組 表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自 行 翻 譯 或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目 前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第 5~11 頁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3.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應 備 以 下 2 項 文 件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透 過 自 然 人

14 憑 證 線 上 查 詢 列 印 (2)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4.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如 獲 筆 試 錄 取,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須 於 測 驗 當 天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獲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應 切 結 可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貳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分 以 下 兩 階 段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各 類 組 均 考 專 業 科 目 及 共 同 科 目, 共 2 科 : 有 關 科 目 內 容 詳 請 參 閱 第 5~11 頁 說 明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第 18 頁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中 的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之 說 明,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各 類 組 得 參 加 口 試 之 名 額 請 參 閱 第 3 頁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3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 五 )18:0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置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網 站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類 組 代 碼 F4926 專 員 ( 人 力 資 源 類 - 身 心 障 礙 類 ), 限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報 考,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 含 ) 前 將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甄 試 專 案 組 收 ; 凡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第 13 頁, 共 23 頁

15 ( 四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五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別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並 同 意 簡 章 相 關 規 範 後 再 行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試 務 行 政 費 用 ) 為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站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2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2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匯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銀 行 代 號 :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 )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至 少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2-3 個 工 作 第 14 頁, 共 23 頁

16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肆 測 驗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3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8:40 08:50-10:2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50 11:00-12:00 註 1: 共 同 科 目 除 短 文 寫 作 外, 題 型 均 為 單 選 題,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註 2: 專 業 科 目 除 類 組 代 碼 F4909 助 理 管 理 師 ( 財 務 類 ) F4919 專 員 ( 採 購 類 ) F4927 專 員 ( 財 務 類 ) F4928 專 員 ( 會 計 類 ) 題 型 為 非 選 擇 題,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 其 他 類 組 題 型 均 為 單 選 題,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 二 ) 測 驗 地 點 : 預 定 分 桃 園 及 台 北 2 個 考 區 辦 理, 試 場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http: //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與 交 通 資 訊 試 場 位 置 與 座 位 編 號 等,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測 驗 當 天 不 須 核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持 具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置 於 桌 面 以 備 查 驗, 必 要 時, 本 院 得 要 求 對 應 考 人 拍 照 存 證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3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至 29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集 中 於 桃 園 地 區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 網 頁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當 日 應 考 人 須 持 具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第 15 頁, 共 23 頁

17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第 二 試 ( 口 試 )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 相 關 表 單 請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國 籍 具 結 書 ( 請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6. 類 組 代 碼 F4901~F4909 及 F4918 繳 交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及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 7.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註 :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第 16 頁, 共 23 頁

18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其 餘 各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第 17 頁, 共 23 頁

19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未 攜 帶 符 合 簡 章 規 範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 3.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4.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5.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6.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7.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8.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9.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10.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1.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第 18 頁, 共 23 頁

20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於 103 年 5 月 26 日 12:00 起 於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5 月 26 日 12:00 至 5 月 27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103 年 6 月 23 日 起 至 網 站 查 詢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一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二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各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50% 3. 筆 試 其 中 一 科 目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4.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甄 選 類 別 口 試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能 否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三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並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態 度 ( 包 括 禮 貌 敬 業 熱 情 積 極 儀 態 舉 止 ) 2. 言 辭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能 力 ( 包 括 協 調 性 專 業 知 識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第 19 頁, 共 23 頁

21 4. 品 德 ( 包 括 誠 實 廉 潔 個 人 修 養 應 變 能 力 發 展 潛 能 ) ( 四 )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專 業 類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3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70% 2. 一 般 營 運 類 及 一 般 經 營 管 理 類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口 試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如 再 同 分 者, 依 序 比 較 1. 專 業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 二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預 定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於 當 日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查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應 考 人 筆 試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更 正 之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9: 00 至 6 月 24 日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 //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18:00 止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第 20 頁, 共 23 頁

22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24:00 止 (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2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繳 費 完 成 )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口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口 試 各 項 構 面 分 數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預 定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分 梯 次 辦 理 報 到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甄 選 錄 取 之 從 業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應 試 用 90 天, 試 用 期 滿,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正 式 僱 用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即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另 試 用 期 間 如 品 性 欠 佳 工 作 適 應 不 良 或 有 其 他 不 堪 勝 任 者, 得 隨 時 停 止 試 用 二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它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 認 ) 證 ) ( 三 ) 行 車 人 員 類 組 代 碼 F4903 F4906 F4911 及 類 組 代 碼 F4913~F4916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體 檢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繳 交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行 車 人 員 技 能 體 格 檢 查 表, 始 配 合 用 人 時 程, 發 給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通 知 逾 期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亦 不 保 留 通 過 甄 試 資 格 ( 四 ) 其 餘 非 行 車 人 員 類 組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體 檢 通 知 送 達 7 日 內 繳 交 3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院 教 學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勞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一 份, 繳 交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應 加 蓋 醫 院 印 信 (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類 組 人 員 須 檢 附 身 心 第 21 頁, 共 23 頁

23 障 礙 證 明,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之 障 礙 部 位, 則 予 以 排 除 ), 始 配 合 用 人 時 程, 發 給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通 知 逾 期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亦 不 保 留 通 過 甄 試 資 格 ( 五 ) 非 行 車 人 員 類 組 未 來 如 要 升 任 或 轉 任 營 運 類 組 行 車 人 員 職 務, 仍 需 依 桃 園 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行 車 人 員 技 能 體 格 檢 查 規 則 規 定, 檢 查 合 格 始 得 升 任 或 轉 任 拾 待 遇 錄 取 人 員 之 薪 資 按 其 學 經 歷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應 試 類 別, 依 未 來 核 定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薪 給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 月 ) 類 組 試 用 期 間 薪 給 待 遇 試 用 期 滿 薪 給 待 遇 專 業 類 助 理 工 程 師 約 46,000 元 約 52,000 元 助 理 管 理 師 約 44,000 元 約 50,000 元 一 般 營 運 類 及 一 般 經 營 管 理 類 護 士 約 39,000 元 約 45,000 元 工 程 員 約 32,000 元 約 35,000 元 專 員 約 32,000 元 約 35,000 元 司 機 員 約 27,000 元 約 30,000 元 技 術 員 約 25,800 元 約 29,000 元 站 務 員 約 25,000 元 約 28,000 元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測 驗 有 關 訊 息 記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 洽 詢 電 話 :(02)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強 列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所 發 佈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次 甄 試 是 否 延 期 第 22 頁, 共 23 頁

24 附 表 :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對 照 表 企 業 英 檢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TOEIC)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通 過 初 試 筆 試 面 試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NETPAW)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托 福 (TOEFL) 紙 筆 型 態 網 路 型 態 (ITP) (IBT) 實 用 級 中 級 S-2 ALTE Level 2 中 級 專 業 級 中 高 級 S-2+ ALTE Level 3 中 高 級 高 級 S-3 以 上 ALTE Level 4 高 級 第 23 頁, 共 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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