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醫 學 的 基 礎 理 論 部 分 涉 及 醫 學 各 科 的 知 識, 但 在 其 實 踐 中 又 豐 富 了 醫 學 各 科 的 內 容, 並 具 有 獨 立 發 展 的 方 向 和 特 殊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醫 學 的 發 展 是 分 不 開 的 例 如 : 1 應 用 解 剖 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法 醫 學 的 基 礎 理 論 部 分 涉 及 醫 學 各 科 的 知 識, 但 在 其 實 踐 中 又 豐 富 了 醫 學 各 科 的 內 容, 並 具 有 獨 立 發 展 的 方 向 和 特 殊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醫 學 的 發 展 是 分 不 開 的 例 如 : 1 應 用 解 剖 學"

Transcription

1 一 法 醫 學 的 概 念 及 起 源 法 醫 學 簡 介 概 念 法 醫 學 工 作 者 於 詳 細 檢 驗 屍 體 損 傷 疾 病 和 物 證 後, 都 需 要 以 科 學 知 識, 尤 其 是 醫 學 知 識, 提 出 科 學 依 據 及 作 出 正 確 結 論, 協 助 治 安 警 察 部 門 檢 察 院 法 院 解 決 偵 查 起 訴 審 判 工 作 中 的 有 關 問 題 ; 在 這 一 系 列 工 作 中 所 需 要 的 科 學 知 識, 就 成 爲 一 門 獨 立 的 科 學 法 醫 學 而 現 代 法 醫 學 是 醫 學 科 學 中 的 一 門 學 科, 同 時 也 是 一 門 醫 學 和 法 學 的 邊 緣 學 科 法 醫 學 ( 廣 義 上 ) 是 應 用 醫 學 生 物 學 化 學 和 其 他 自 然 科 學 的 理 論 和 技 術, 從 事 於 研 究, 探 討 和 解 決 司 法 機 關 在 實 踐 中 有 關 醫 學 的 理 論 和 實 際 問 題, 爲 偵 審 案 件 提 供 資 料 和 證 據 ; 其 內 容 包 括 勘 驗 現 場 剖 驗 屍 體 活 體 檢 查 檢 驗 物 證 和 毒 物, 以 及 審 查 其 他 有 關 法 醫 學 方 面 的 書 證 等 起 源 法 醫 學 的 概 念 直 到 廿 世 紀 才 被 清 晰 地 界 定, 雖 然 最 早 的 法 醫 學 概 念 源 自 西 方, 但 第 一 本 現 存 有 系 統 的 法 醫 學 著 作 卻 是 由 中 國 人 於 1251 年 出 版 的 洗 冤 集 錄, 比 義 大 利 人 (Fortunato Fidele) 寫 的 第 一 本 法 醫 專 書 著 還 要 早 三 百 多 年, 但 當 時 的 中 國 人 卻 還 沒 有 法 醫 學 這 個 概 念 洗 冤 集 錄 的 作 者 宋 慈 是 中 國 南 宋 時 期 的 湖 南 省 提 點 刑 獄, 是 當 時 最 高 的 司 法 官, 即 現 今 的 首 席 法 官 宋 慈 眼 見 封 建 社 會 草 菅 人 命 屢 見 不 鮮, 為 官 者 審 案 又 草 率 行 事, 宋 慈 於 是 出 版 此 書, 訂 立 多 項 調 查 命 案 的 規 定, 並 親 身 監 察 下 屬 包 括 仵 工 的 工 作, 嚴 懲 不 盡 責 的 官 員, 令 枉 死 者 與 被 誣 陷 者 得 到 翻 案 的 機 會 此 書 曾 被 多 次 增 補, 更 先 後 譯 成 日 韓 法 德 荷 英 文 等 版 本 洗 冤 集 錄 是 一 本 有 系 統 而 幾 蓋 全 面 的 法 醫 學 著 作, 唯 一 的 遺 憾 是 缺 乏 解 剖 理 據, 原 因 大 概 是 中 國 人 的 封 建 思 想, 認 為 死 後 要 留 有 全 屍 的 觀 念, 而 法 律 上 亦 不 容 許 對 屍 體 進 行 剖 驗 二 法 醫 學 與 其 他 科 學 的 關 係 法 醫 學 的 理 論 和 實 踐, 除 涉 及 醫 學 各 科 外, 與 其 他 科 學 亦 有 密 切 關 係 如 : 自 然 科 學 生 物 學 人 類 學 遺 傳 學 動 物 學 植 物 學 等 理 化 學 物 理 學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毒 物 分 析 化 學 法 庭 科 學 ( 刑 事 科 學 技 術 ) 等 社 會 科 學 法 學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勞 動 法 規 醫 師 條 例 及 解 剖 屍 體 規 則 等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偵 查 學 犯 罪 學 等 等 總 之, 法 醫 學 有 廣 闊 的 領 域, 關 聯 到 醫 學 其 他 自 然 科 學 和 社 會 科 學, 內 容 逐 漸 增 多, 應 用 也 日 益 廣 泛 三 法 醫 學 發 生 發 展 的 根 源 及 在 醫 學 中 的 位 置 按 照 醫 學 研 究 的 內 容 物 件 / 對 象 和 方 法, 可 分 爲 基 礎 醫 學, 臨 床 醫 學 和 預 防 醫 學 三 部 分, 各 包 括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專 門 學 科 此 外, 還 有 特 種 醫 學, 如 法 醫 學 軍 事 醫 學 等 基 礎 醫 學 - 解 剖 學 組 織 學 胚 胎 學 生 埋 學 生 物 化 學 寄 生 蟲 學 免 疫 學 微 生 物 學 病 理 解 剖 學 病 理 生 理 學 藥 理 學 等 臨 床 醫 學 - 內 科 學 外 科 學 創 傷 科 學 婦 産 科 學 兒 科 學 神 經 病 學 精 神 病 學 皮 膚 病 學 傳 染 病 學 眼 科 學 耳 鼻 咽 喉 科 學 口 腔 科 學 放 射 學 針 灸 學 推 拿 學 腫 瘤 學 運 動 醫 學 等 預 防 醫 學 - 衛 生 學 各 分 科 流 行 病 學 衛 生 統 計 學 等 特 種 醫 學 - 法 醫 學 軍 事 醫 學 航 空 醫 學 航 海 醫 學 潛 水 醫 學 老 年 醫 學 等 1

2 法 醫 學 的 基 礎 理 論 部 分 涉 及 醫 學 各 科 的 知 識, 但 在 其 實 踐 中 又 豐 富 了 醫 學 各 科 的 內 容, 並 具 有 獨 立 發 展 的 方 向 和 特 殊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醫 學 的 發 展 是 分 不 開 的 例 如 : 1 應 用 解 剖 學 和 人 類 學 的 知 識, 辯 認 個 人 的 異 同, 如 性 別 年 齡 指 紋 及 其 他 特 徵 等 2 應 用 組 織 化 學 和 生 物 化 學 的 知 識, 測 定 酶 組 織 胺 和 5- 羥 色 胺 等 在 組 織 和 細 胞 中 的 定 位 分 佈, 從 而 判 斷 受 傷 後 經 過 的 時 間, 鑒 別 生 前 傷 和 死 後 傷 3 應 用 病 理 學 知 識, 檢 查 死 者 器 官 組 織 和 細 胞 的 病 理 變 化, 確 定 其 是 否 暴 力 致 死 還 是 非 暴 力 的 病 理 性 死 亡, 並 分 析 其 死 亡 原 因 4 應 用 毒 理 學 和 毒 物 分 析 的 知 識, 研 究 毒 物 的 來 源 性 狀 毒 理 作 用 中 毒 症 狀 致 死 劑 量 等 ; 並 在 屍 體 剖 驗 後, 從 內 臟 中 提 取 毒 物, 進 行 分 離 化 驗 及 鑒 定, 爲 司 法 機 關 提 供 證 據 5 應 用 外 科 學 知 識 檢 查 損 傷, 但 法 醫 學 主 要 是 研 究 損 傷 與 兇 器 ( 致 傷 物 體 ) 的 關 係, 損 傷 的 機 理 和 性 狀, 受 傷 後 經 過 的 時 間, 是 生 前 傷 還 是 死 後 傷, 以 及 是 致 命 傷 還 是 非 致 命 傷 6 應 用 病 理 學 和 産 科 學 知 識 檢 查 新 生 兒 屍 體, 主 要 是 研 究 其 屬 活 産 還 是 死 産 及 死 亡 原 因, 即 胎 兒 出 生 後 是 否 有 過 呼 吸 運 動, 是 暴 力 死 還 是 非 暴 力 死, 是 故 意 殺 害 還 是 意 外 事 件 7 應 用 臨 床 各 科 的 知 識 解 決 醫 療 糾 紛, 應 用 免 疫 學 的 原 理 鑒 別 人 血 還 是 動 物 血 以 及 人 血 的 血 型, 利 用 遺 傳 規 律 檢 查 親 子 關 係, 利 用 性 染 色 質 (X 染 色 體 ) 決 定 性 別 問 題 8 利 用 各 種 顯 微 鏡 辨 明 微 小 物 體 的 形 狀 及 其 結 構, 利 用 X 線 推 斷 人 的 年 齡 和 體 內 有 無 異 物, 利 用 熒 光 分 析 辨 明 各 種 物 質 的 斑 跡, 並 將 同 位 素 鐳 射 光 譜 分 析 中 子 活 化 分 析 等 技 術 應 用 於 物 證 鑒 定 ; 利 用 DNA 指 紋 技 術 作 精 液 或 血 液 的 個 人 認 定 等 等 四 法 醫 學 的 分 科 法 醫 學 是 以 醫 學 爲 基 礎, 結 合 具 體 情 況 發 展 起 來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涉 及 醫 學 各 科, 是 醫 學 應 用 於 法 律, 爲 治 安 司 法 機 關 服 務 的 特 種 醫 學 ; 爲 了 社 會 需 求 和 科 學 發 展, 應 將 法 醫 學 專 業 分 為 : 法 醫 病 理 學 (Forensic Pathology) 法 醫 解 剖 為 應 用 病 理 學 知 識 解 決 法 律 方 面 的 問 題, 研 究 及 鑑 定 其 為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先 天 異 常 等 直 接 或 間 接 所 引 起 之 死 亡 法 醫 臨 床 學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運 用 臨 床 醫 學 結 合 法 醫 學 解 決 法 律 上 有 關 臨 床 醫 學 問 題, 內 容 包 括 由 物 理 化 學 或 生 物 學 的 原 因 所 致 的 人 體 損 傷 損 傷 的 併 發 症 與 後 遺 症 性 犯 罪 性 成 熟 性 功 能 妊 娠 分 娩 墮 胎 親 子 鑒 定 兩 性 畸 形 詐 病 ( 傷 ) 造 作 病 ( 傷 ) 個 人 識 別 虐 待 飢 餓 以 及 各 種 生 理 機 能 病 理 機 能 精 神 狀 態 的 檢 測 等 實 踐 證 明 法 醫 活 體 檢 驗,90% 以 上 為 民 事 糾 紛 ( 包 括 毆 鬥 交 通 事 故 工 傷 事 故 等 ) 及 刑 事 致 傷 案 的 檢 驗 鑒 定 法 醫 毒 物 學 (Forensic Toxicology) 研 究 毒 物 的 來 源 性 狀 作 用, 中 毒 的 原 因 機 理 症 狀, 毒 物 侵 入 體 內 的 途 徑, 中 毒 的 病 理 過 程 和 解 剖 屍 體 時 所 見 的 病 變, 以 及 毒 物 的 分 離 化 驗 鑒 定, 爲 偵 審 中 毒 案 件 提 供 依 據, 鑑 定 是 否 為 藥 物 中 毒 所 引 起 之 傷 害 死 亡, 鑑 定 為 何 種 藥 物 並 定 量 其 濃 度 對 傷 害 或 死 亡 之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關 連 ; 如 職 業 病 與 中 毒 關 係 之 鑑 定 飲 酒 駕 車 之 鑑 定 藥 物 濫 用 之 鑑 定 是 否 為 藥 物 中 毒 所 引 起 之 意 外 自 殺 或 他 殺 之 鑑 定 按 照 研 究 物 件 和 中 毒 案 情 的 不 同, 分 爲 自 殺 謀 害 過 失 意 外 和 災 害 性 中 毒 ( 如 CO 等 ) 習 慣 性 中 毒 ( 如 酒 精 等 ) 職 業 性 中 毒 ( 如 鉛 等 ) 醫 療 性 中 毒 ( 如 藥 量 過 大 或 藥 物 錯 用 等 ) 食 物 性 中 毒 ( 如 河 豚 等 ) 如 果 其 他 毒 物 中 毒 涉 及 法 律 問 題, 也 屬 於 法 醫 毒 物 學 的 範 疇 2

3 法 醫 物 證 學 ( 包 括 法 醫 血 清 學 ) Forensic Sciences(Incl. Forensic Serology) 應 用 法 醫 學 的 知 識, 查 明 案 件 事 實 有 意 義 的 物 品 或 痕 跡 的 一 門 分 支 學 科 狹 義 上 是 指 研 究 與 醫 學 有 關 的 血 痕 精 斑 唾 液 ( 斑 ) 乳 汁 ( 斑 ) 毛 髮 骨 骼 牙 齒 組 織 塊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指 紋 掌 紋 等, 作 出 有 關 身 份 之 鑑 定 血 型 鑑 定 DNA 鑑 定 親 子 鑑 定 而 有 關 醫 學 和 法 醫 學 方 面 的 書 證, 如 病 史 鑒 定 書 等, 亦 屬 於 廣 義 的 法 醫 物 證 的 範 疇 法 醫 精 神 病 學 (Forensic Psychiatry) 鑑 定 某 人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之 行 為, 是 否 為 精 神 異 常, 或 是 疾 病, 其 病 態 之 程 度 及 嚴 重 性 等, 以 評 定 其 受 審 能 力 作 證 能 力 責 任 能 力 行 為 能 力 服 刑 能 力 ; 以 維 護 受 害 者 及 病 人 之 權 益 法 醫 人 類 學 / 法 醫 齒 科 學 (Forensic Anthropology / Forensic Odontology) 在 法 醫 學 中, 根 據 人 體 形 態 體 質 骨 骼 毛 髮, 推 定 其 性 別 民 族 年 齡 身 材 以 及 其 他 特 徵, 作 爲 個 人 辨 認 的 可 靠 依 據 而 在 法 醫 齒 科 學 中, 由 活 體 屍 體 骸 骨 物 品 現 場 等 與 牙 齒 牙 痕 咬 痕 之 相 關 證 據 以 鑑 定 其 性 別 年 齡 血 型 種 族 及 身 份 ; 特 別 是 在 火 災 空 難 之 後, 對 無 法 辨 認 之 死 者 鑑 定 法 醫 植 物 學 / 法 醫 昆 蟲 學 (Forensic Botany / Forensic Entomology) 根 據 與 案 件 事 實 有 意 義 的 植 物 或 昆 蟲 樣 本 知 識, 協 助 推 定 有 關 案 發 地 點 及 經 過 時 間 法 律 與 醫 學 (Medicine and Law) 有 關 與 醫 療 鑑 定 相 關 之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醫 療 道 德 倫 理 觀 點 及 醫 療 糾 紛 等 五 法 醫 學 的 任 務 ( 一 ) 對 於 治 安 司 法 工 作 方 面 法 醫 學 在 民 事 案 件, 如 親 子 鑒 定, 性 機 能 鑒 定, 精 神 病 鑒 定,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醫 療 糾 紛 鑒 定 等 方 面, 爲 司 法 機 關 審 理 案 件 時 提 供 科 學 依 據 特 別 是 在 刑 事 案 件, 如 殺 人 傷 害 強 姦 投 毒 製 造 毒 物 僞 造 票 證 和 據 以 確 定 案 情 的 各 種 證 據 等, 均 需 應 用 法 醫 學 的 理 論 和 技 術, 協 助 司 法 機 關 實 現 偵 查 破 案 提 供 確 鑿 證 據 或 線 索 因 此, 法 醫 學 對 維 護 社 會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人 民 權 利, 揭 發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犯 罪 事 實, 具 有 極 其 重 要 的 意 義 在 處 理 某 些 案 件 時, 法 醫 學 的 鑒 定, 往 往 能 起 決 定 性 作 用 ( 二 ) 對 於 衛 生 ( 保 健 ) 事 業 方 面 法 醫 學 工 作 人 員 在 協 助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 事 故 時, 需 要 醫 學 各 科 的 理 論 和 技 術, 必 要 時 進 行 屍 體 剖 驗 和 病 理 切 片 以 及 藥 物 檢 驗, 分 析 研 究 發 生 事 故 的 原 因, 判 明 醫 療 工 作 中 的 缺 點 和 錯 誤, 指 出 醫 務 衛 生 人 員 應 負 的 責 任, 並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然 後 寫 出 鑒 定 書 或 說 明 書, 這 對 增 強 醫 務 衛 生 人 員 在 診 療 工 作 中 的 責 任 心, 提 高 工 作 質 量, 消 滅 醫 療 事 故, 能 起 積 極 的 督 促 推 動 作 用 法 醫 學 工 作 人 員 在 檢 驗 案 件 時 : 如 果 發 現 被 檢 者 由 於 受 到 職 業 危 害 因 素 ( 即 在 生 産 環 境 中 直 接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物 理 因 素 化 學 因 素 和 生 物 因 素 ) 所 引 起 的 傷 病 中 毒 等 情 況 ; 如 果 發 現 被 檢 者 因 環 境 污 染 ( 即 自 然 環 境 的 水 空 氣 土 壤 受 到 污 染 而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時 )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和 中 毒 ; 如 果 發 現 被 檢 者 的 死 因 爲 鼠 疫 霍 亂 天 花 等 烈 性 傳 染 病, 應 於 確 定 診 斷 後 ; 均 應 向 衛 生 局 公 共 衛 生 部 門 報 告, 作 出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及 傳 染 病 蔓 延 ( 三 ) 對 於 立 法 諮 詢 方 面 在 政 府 制 定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時, 法 醫 學 專 家 有 義 務 協 助 技 術 咨 詢 3

4 六 法 醫 學 檢 查 的 物 件 / 對 象 ( 一 ) 現 場 勘 驗 犯 罪 現 場 是 指 犯 罪 分 子 進 行 犯 罪 的 地 點 和 留 有 與 犯 罪 有 關 的 痕 跡 物 證 的 一 切 場 所 ; 在 著 手 勘 驗 以 前, 先 要 向 當 時 群 衆 瞭 解 情 況, 詢 明 現 場 有 無 變 動, 研 究 當 時 犯 罪 經 過, 根 據 現 場 的 實 際 情 況 再 有 步 驟 有 計 劃 地 勘 驗 現 場, 檢 查 屍 體 和 搜 集 物 證 ( 二 ) 活 體 檢 查 法 醫 學 鑑 定 須 在 有 權 限 進 行 法 醫 鑑 定 之 公 共 部 門 之 設 施 內 進 行 ; 如 司 法 當 局 或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發 出 委 託, 法 醫 鑑 定 得 於 上 款 所 指 之 設 施 以 外 之 其 他 地 方 進 行, 尤 其 得 於 法 院 或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之 適 當 設 施 內 進 行 進 行, 必 要 時 亦 可 在 專 科 門 診 部 如 外 科 骨 科 婦 産 科 精 神 科 等 門 診 進 行 在 刑 事 案 件 方 面 : 主 要 檢 查 被 害 人 被 告 人 的 傷 害 情 況, 是 否 屬 於 嚴 重 傷 害 ; 如 肢 體 殘 廢 容 貌 毀 損 聽 覺 減 退 視 覺 減 退 或 其 他 器 官 功 能 減 退 等 等 ; 這 些 損 傷 是 用 何 種 物 體 在 何 種 方 法 下 造 成 的, 其 性 狀 與 程 度 如 何, 受 傷 後 至 檢 查 時 大 約 經 歷 多 少 時 間, 有 無 採 取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措 施 ; 這 些 損 傷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是 否 引 起 併 發 症, 其 發 展 過 程 和 後 果 如 何, 好 轉 後 能 否 遺 留 某 種 後 遺 症 性 法 醫 學 的 主 要 問 題 是 強 姦 案 件, 檢 查 被 害 人 處 女 膜 是 否 破 裂, 陰 道 內 有 無 精 液, 肉 體 上 有 無 傷 害, 精 神 狀 態 如 何, 曾 否 妊 娠 分 娩 或 違 法 流 産 等 等 ; 以 上 損 傷, 都 需 要 運 用 醫 學 知 識 或 法 醫 學 知 識 進 行 檢 查 估 計 和 評 定 又 如 : 醉 酒 的 人 駕 駛 車 輛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傷 害 者, 應 檢 查 醉 酒 程 度 和 損 傷 程 度 精 神 病 人 多 有 各 種 不 同 程 度 的 危 害 行 爲, 嚴 重 者 常 觸 犯 刑 律, 需 要 進 行 精 神 鑒 定 以 判 定 有 無 責 任 能 力 在 民 事 案 件 方 面 : 1). 最 常 見 的 是 檢 驗 父 母 與 子 女 有 無 親 子 關 係 2). 性 機 能 障 礙, 要 求 檢 驗 3). 對 於 醫 療 糾 紛, 是 醫 療 差 錯 還 是 醫 療 事 故, 要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提 出 正 確 意 見 4). 有 些 人 爲 了 達 到 某 種 目 的, 往 往 假 裝 有 傷 有 病, 或 故 意 造 成 傷 害, 或 有 病 匿 稱 無 病, 以 圖 欺 騙 有 關 人 員, 必 要 時 可 以 強 制 檢 查 5). 此 外, 對 於 被 害 人 被 告 人 的 辨 認 生 理 或 病 理 狀 態, 如 性 別 年 齡 指 紋 疤 痕 痣 疣 紋 身 血 型 牙 齒 等, 均 可 以 進 行 檢 查 ( 三 ) 屍 體 剖 驗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應 在 取 得 司 法 機 關 批 示 後, 才 能 可 進 行 剖 驗, 並 知 會 死 者 之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親 屬 無 權 提 出 異 議 屍 體 剖 驗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瞭 解 死 者 的 死 亡 原 因, 尤 其 是 犯 罪 與 死 因 的 因 果 關 係 ; 其 次 是 損 傷 程 度 疾 病 情 況 病 理 變 化 ; 再 次 是 兇 器 種 類, 體 內 有 無 服 用 的 毒 物, 根 據 胃 中 食 物 量 與 消 化 程 度 以 及 屍 體 的 組 織 細 胞 變 化 或 生 化 學 改 變 推 測 死 後 經 過 時 間, 有 時 尚 須 檢 查 死 者 的 血 型 及 作 身 份 識 別 ( 四 ) 物 證 檢 驗 物 證 是 證 據 的 一 種, 即 對 查 明 案 件 事 實 有 意 義 的 物 品 或 痕 跡 ; 廣 義 的 物 證 包 括 書 證 在 內 物 證 的 種 類 很 多, 應 分 別 交 給 毒 化 室 病 理 室 以 及 各 專 門 實 驗 室, 由 各 有 關 專 家 進 行 檢 驗 ( 五 ) 書 證 審 查 書 證 也 是 證 據 的 一 種, 即 以 其 內 容 涵 義 證 明 案 件 事 實 的 書 面 檔 ; 如 書 信 病 史 檢 查 報 告 各 診 療 記 錄 和 影 像 鑒 定 書 意 見 書 等 司 法 機 關 常 將 有 關 醫 學 方 面 和 法 醫 學 方 面 的 書 證 交 給 有 醫 學 專 門 知 識 或 法 醫 學 專 門 知 識 的 鑒 定 人 進 行 審 查, 鑒 定 人 即 根 據 書 證 的 內 容,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和 答 覆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 如 診 療 記 錄 的 內 容 有 無 錯 誤, 鑒 定 書 的 內 容 前 後 有 無 矛 盾, 內 容 與 偵 審 材 料 是 否 一 致 等, 故 必 須 研 究 全 部 材 料 後, 才 能 作 出 正 確 結 論 4

5 七 澳 門 法 醫 科 的 成 立 及 工 作 範 圍 在 本 澳 要 成 為 法 醫, 首 先 要 考 獲 普 通 科 醫 生 的 資 格, 然 後 在 衛 生 局 接 受 三 年 法 醫 科 專 科 實 習 培 訓, 考 獲 法 醫 科 專 科 醫 生 資 格 後, 於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法 醫 科 工 作 及 經 衛 生 局 提 名 予 司 法 機 關 認 可, 才 可 成 為 一 名 正 式 的 法 醫 ( 官 方 法 醫 鑑 定 人 ) 法 醫 科 為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其 中 一 個 輔 助 部 門, 其 設 立 及 運 作 需 依 據 澳 門 第 100/99/M 號 及 澳 門 第 81/99/M 號 法 令 而 行, 法 醫 科 位 於 醫 院 大 樓 地 庫 二 層 殮 房, 設 有 兩 間 辦 公 室, 一 間 附 有 36 格 冷 藏 屍 體 櫃 的 房 間, 一 間 專 作 屍 體 解 剖 用 的 屍 解 室 以 及 一 間 作 登 記 屍 體 出 入 的 登 記 室 法 醫 科 亦 需 負 責 管 理 所 有 寄 存 在 殮 房 內 ( 源 於 院 內 外 ) 之 屍 體, 並 由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登 記 出 入 屍 體 的 資 料 協 助 死 者 家 屬 認 領 及 移 出 屍 體 工 作 等 法 醫 科 醫 生 須 全 職 自 主 及 獨 立 地 協 助 本 澳 各 司 法 機 關 提 供 專 業 法 醫 學 意 見 及 服 務, 其 日 常 工 作 包 括 : 1. 在 法 醫 科 進 行 屍 體 檢 驗 及 簽 發 死 亡 證 明 書 2. 受 司 法 機 關 委 託 巡 迴 到 各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臨 床 法 醫 學 檢 查 及 卷 宗 審 查 而 給 予 臨 床 法 醫 學 意 見 3. 應 法 院 要 求 出 庭 提 供 專 家 證 言 4. 應 司 警 召 喚 到 現 場 作 現 場 勘 查,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採 生 物 樣 品 作 鑑 定 5. 為 衛 生 局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及 司 法 警 察 學 校 等 本 地 培 訓 機 構, 教 授 法 醫 學 課 程 法 醫 最 廣 為 人 知 與 專 業 的 工 作 是 屍 體 解 剖, 但 各 地 法 醫 的 工 作 範 圍 各 有 不 同, 而 澳 門 法 醫 的 工 作 並 不 如 一 般 人 所 想, 他 們 每 天 只 對 著 屍 體 做 解 剖 的 工 作, 其 實 他 們 也 需 要 作 活 體 檢 查 而 部 份 地 區 如 英 國, 法 醫 則 只 負 責 解 剖 的 工 作, 活 體 檢 查 會 交 由 普 通 家 庭 醫 生 負 責 由 於 本 地 法 例 規 定, 凡 澳 門 第 100/99/M 號 法 令 列 舉 的 情 況 下 死 亡, 死 者 的 屍 體 均 應 進 行 解 剖 ; 在 某 些 國 家 如 日 本, 除 了 懷 疑 他 殺 的 案 件, 其 他 的 個 案 要 得 到 家 人 的 同 意, 才 能 解 剖 死 者 而 在 澳 門, 這 個 決 定 權 是 落 在 檢 察 官 身 上, 他 們 是 按 條 例 決 定 死 者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解 剖 根 據 澳 門 第 100/99/M 號 法 令 第 二 章 法 醫 鑑 定 第 二 條 ( 目 的 及 範 圍 ) 一 法 醫 鑑 定 之 目 的 一 般 為 在 民 事 審 判 勞 動 審 判 及 刑 事 審 判 上 對 損 害 予 以 確 定 及 作 出 評 估 二 法 醫 鑑 定 尤 其 包 括 : a) 死 因 查 驗 或 屍 體 剖 驗 ; b) 對 交 通 意 外 工 作 意 外 職 業 病 侵 犯 子 宮 內 生 命 罪 侵 犯 身 體 完 整 性 罪 以 及 侵 犯 性 自 由 及 性 自 決 罪 中 之 受 害 人 之 檢 驗 ; c) 精 神 病 檢 驗 ; d) 用 作 輔 助 a 項 及 b 項 所 指 檢 驗 之 化 驗 及 毒 物 檢 驗 ; e) 用 作 輔 助 a 項 及 b 項 所 指 檢 驗 之 細 菌 檢 驗 血 液 檢 驗 及 其 他 器 官 殘 留 物 之 檢 驗, 以 及 對 親 子 關 係 作 生 物 學 調 查 之 檢 驗 ; f) 主 要 用 作 輔 助 a 項 所 指 檢 驗 之 病 理 解 剖 檢 驗 及 病 理 組 織 檢 驗 第 三 條 (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 一 如 死 亡 係 因 交 通 意 外 或 為 他 人 工 作 時 發 生 之 意 外 而 引 致, 應 進 行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 如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死 亡 係 因 犯 罪 引 致 者, 尤 其 屬 暴 力 死 亡 或 不 能 立 即 找 出 任 何 自 然 死 因 之 死 亡 時, 亦 應 進 行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二 調 查 死 因 之 司 法 當 局 或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有 權 免 除 在 上 款 所 指 情 況 下 應 進 行 之 屍 體 剖 驗 三 屍 體 剖 驗 在 證 實 有 肯 定 死 亡 之 徵 象 後 盡 快 進 行 四 如 進 行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司 法 當 局 或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須 通 知 所 知 悉 之 死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或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5

6 法 醫 死 亡 學 法 醫 死 亡 學 是 根 據 法 醫 學 的 觀 點, 應 用 醫 學 法 學 精 神 心 理 學 及 倫 理 學 等 的 理 論, 科 學 地 研 究 死 亡 及 有 關 理 論 的 一 門 學 科 法 醫 死 亡 學 主 要 研 究 死 亡 的 概 念 死 亡 過 程 死 亡 種 類 死 亡 徵 象 死 亡 原 因 死 亡 機 制 死 亡 方 式 以 及 死 亡 管 理 等 腦 死 亡 雖 被 醫 學 界 法 學 界 所 公 認, 為 器 官 移 植 的 需 要 而 制 定 的 診 斷 死 亡 標 準 ; 但 至 今 仍 未 被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包 括 在 本 澳 法 律 上 的 確 認 安 樂 死 經 過 了 曠 日 持 久 的 討 論, 同 樣 也 沒 有 被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所 接 受 一 死 亡 的 概 念 死 亡 的 概 念 和 類 型 腦 心 和 肺 之 間 存 在 不 可 分 離 緊 密 的 聯 繫 來 維 持 生 命 ; 循 環 和 呼 吸 中 止 一 直 至 今 仍 被 所 有 國 家 接 受 爲 醫 學 上 及 立 法 上 的 死 亡 標 準, 但 現 代 復 甦 技 術 能 使 不 可 逆 性 嚴 重 腦 損 傷 的 人, 長 時 間 地 保 持 心 跳 血 壓 和 呼 吸, 故 該 標 準 對 移 植 器 官 的 存 活 率 有 一 定 影 響 腦 死 亡 的 概 念 最 早 於 1968 年 由 美 國 哈 佛 醫 學 院 一 個 由 醫 師 神 學 家 和 律 師 組 成 的 關 於 死 亡 定 義 的 特 別 委 員 會 提 出, 隨 後 在 其 他 州 和 一 些 國 家 從 法 律 上 被 承 認 腦 死 亡 的 概 念 雖 然 較 具 科 學 性, 但 直 至 目 前 仍 只 能 在 少 數 城 市 醫 院 裏 經 過 嚴 格 的 醫 學 儀 器 檢 查 才 能 診 斷, 故 不 能 適 用 於 大 多 數 死 亡 ( 醫 院 外 和 無 見 證 的 死 亡 ) 二 死 亡 的 類 型 ( 一 ) 腦 死 亡 指 全 腦 ( 包 括 小 腦 腦 幹 ) 功 能 不 可 逆 中 止 所 引 起 的 死 亡 任 何 嚴 重 的 腦 外 傷 腦 疾 病 和 障 礙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毒 物 都 可 以 引 起 發 生 腦 死 亡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心 肺 功 能 將 很 快 隨 之 不 可 逆 中 止, 一 般 呼 吸 停 止 先 於 心 跳 停 止 必 須 強 調 不 能 把 嚴 重 腦 損 傷 後 的 腦 死 亡 與 持 續 性 植 物 狀 態 ( 所 謂 植 物 人 ) 相 混 淆 ( 二 ) 心 臟 死 亡 指 原 發 於 心 臟 功 能 不 可 逆 中 止 所 引 起 的 死 亡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心 臟 本 身 的 嚴 重 損 傷 或 疾 病, 其 他 如 各 種 原 因 引 起 心 臟 功 能 不 可 逆 中 止 或 神 經 反 射 性 的 心 臟 節 律 紊 亂 而 死 亡 ( 三 ) 肺 死 亡 ( 呼 吸 死 ) 指 原 發 於 肺 或 呼 吸 功 能 不 可 逆 中 止 所 引 起 的 死 亡 肺 死 亡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肺 或 呼 吸 系 統 的 嚴 重 損 傷 或 疾 病 機 械 性 窒 息 阻 礙 呼 吸 功 能 的 毒 物 中 毒 及 所 有 能 引 起 呼 吸 中 樞 呼 吸 肌 麻 痹 的 因 素 一 死 亡 過 程 死 亡 過 程 和 死 亡 時 間 一 般 來 說, 從 生 到 死 是 一 個 逐 漸 演 變 的 過 程, 因 此 傳 統 上 將 死 亡 人 爲 地 分 爲 瀕 死 期 臨 床 死 亡 和 生 物 學 死 亡 三 個 階 段 ; 而 只 有 以 往 所 稱 的 生 物 學 死 亡 才 算 真 正 進 入 死 亡 階 段, 但 即 使 在 生 物 學 死 亡 階 段, 死 亡 的 發 生 在 不 同 器 官 和 組 織 也 是 不 同 步 的 死 亡 的 過 程 可 以 分 爲 兩 個 時 期 : ( 一 ) 整 體 死 亡 / 臨 床 死 亡 期 ( 也 叫 軀 體 死 亡 ): 即 作 爲 一 個 整 體 的 人 已 經 死 亡, 此 期 全 腦 機 能 和 循 環 呼 吸 機 能 已 不 可 逆 中 止 ( 二 ) 分 子 死 亡 / 生 物 學 死 亡 期 ( 又 叫 細 胞 死 亡 ): 此 期 機 體 內 所 有 器 官 組 織 都 已 死 亡, 作 爲 它 們 構 成 成 分 的 細 胞, 在 分 子 水 平 上 說 也 已 經 或 正 經 歷 著 死 亡 的 過 程 6

7 二 假 死 指 人 的 循 環 呼 吸 和 腦 的 機 能 活 動 高 度 抑 制, 生 命 活 動 處 於 極 微 弱 的 一 種 狀 態, 被 誤 為 已 死 亡 假 死 的 原 因 多 種 多 樣, 常 見 的 如 電 擊 某 些 毒 物 中 毒 新 生 兒 窒 息 縊 死 扼 死 及 溺 死 的 早 期 低 溫 冰 凍 等 等 三 死 亡 時 間 指 進 入 整 體 死 亡 的 時 刻, 即 確 定 全 腦 機 能 或 心 肺 機 能 不 可 逆 中 止 的 時 刻, 亦 即 是 確 認 整 體 死 亡 的 時 刻 死 亡 ( 整 體 死 亡 ) 與 出 生 不 同, 實 際 上 除 極 少 數 例 ( 如 有 見 證 人 的 斷 頭 ) 外, 它 是 一 個 逐 漸 發 展 的 過 程, 故 死 亡 時 間 在 絕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仍 然 只 是 一 種 估 計 或 相 對 準 確 ( 臨 床 死 亡 時 間 ) 在 法 醫 實 踐 中 更 有 意 義 的 是 死 後 經 過 時 間 ; 死 後 經 過 時 間 的 推 斷 有 利 於 提 供 偵 察 線 索, 縮 小 偵 察 範 圍, 也 有 利 於 死 亡 方 式 的 判 斷 對 早 期 死 亡 徵 象 觀 察 得 越 全 面 輔 助 檢 測 方 法 越 多, 對 死 後 經 過 時 間 的 推 斷 就 可 能 越 接 近 真 正 的 死 亡 時 間 四 死 亡 徵 象 Ⅰ. 心 跳 停 止 Ⅱ. 自 動 呼 吸 停 止 Ⅲ. 瞳 孔 散 大, 對 光 反 射 消 失 Ⅳ. 肌 肉 鬆 弛 Ⅴ. 皮 膚 蒼 白 Ⅵ. 體 表 冷 卻 死 因 Ⅶ. 皮 膚 粘 膜 乾 燥 Ⅷ. 屍 斑 出 現 Ⅸ. 屍 僵 出 現 主 要 死 因 : 與 死 亡 有 關 的 主 要 原 發 性 疾 病 或 外 傷 直 接 死 因 : 直 接 致 死 的 致 命 性 併 發 症 ( 如 感 染 出 血 栓 塞 肺 水 腫 ) 誘 因 : 誘 導 身 體 原 有 潛 在 病 變 惡 化 而 致 死 的 因 素 ( 情 緒 激 動 勞 累 氣 候 飲 食 ) 輔 助 死 因 : 與 主 要 死 因 無 直 接 因 果 關 係, 在 死 亡 過 程 中 僅 起 輔 助 作 用 死 亡 方 式 根 據 死 因 和 死 亡 性 質 的 不 同, 概 括 分 為 兩 大 類 : ( 一 ) 暴 力 死 :( 非 自 然 死 亡 或 外 因 性 死 亡 ) 按 死 亡 情 節 和 方 式 的 不 同, 又 區 分 為 : 1. 自 殺 死 : 用 暴 力 手 段 結 束 自 己 性 命 2. 他 殺 死 : 被 他 人 用 暴 刀 手 段 殺 害 致 死 3. 意 外 死 ( 災 害 死 ): 因 意 外 的 暴 力 損 害 人 體 所 造 成 的 死 亡 ; 意 外 可 發 生 於 日 常 生 活 工 作 過 程 中, 常 見 的 有 工 傷 交 通 事 故 失 足 煤 氣 中 毒 誤 吸 毒 物 觸 電 火 災 以 及 醫 療 事 故 等 ( 二 ) 非 暴 力 死 : 又 稱 自 然 死 或 內 因 死, 包 括 老 衰 死 和 病 死 老 衰 死 係 指 人 到 老 年 由 於 全 部 生 命 過 程 逐 漸 耗 盡 所 引 起 的 死 亡, 但 單 純 的 老 衰 死 極 其 罕 見 病 死 是 指 因 某 種 病 理 變 化 所 引 起 的 死 亡, 故 又 稱 病 理 性 死 亡, 這 類 死 亡 多 有 疾 病 的 症 狀 和 體 徵 及 其 病 情 發 展 過 程, 有 的 並 經 診 斷 和 治 療, 在 死 因 上 多 不 引 起 爭 議 但 也 有 少 數 病 死, 見 於 外 貌 似 是 健 康 的 人, 疾 病 的 症 狀 和 體 徵 隱 蔽, 出 人 意 表 地 急 速 死 亡, 即 所 謂 猝 死 ( 急 死 ), 常 被 懷 疑 為 暴 力 死 或 醫 療 失 當 而 引 起 申 訴 在 法 醫 工 作 中,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不 是 區 別 老 衰 死 和 病 死, 而 是 要 揭 露 那 些 看 來 是 自 然 死, 而 實 際 上 是 隱 蔽 的 暴 力 死, 特 別 是 他 殺 ; 或 相 反, 澄 清 那 些 像 是 暴 力 死, 而 實 為 因 病 猝 死 的 案 例 要 鑒 別 暴 力 死 和 非 暴 力 死, 除 根 據 詳 細 的 屍 體 剖 驗 和 組 織 學 檢 查 外, 還 須 結 合 死 者 的 全 面 情 況 和 其 他 各 項 檢 查 的 結 果,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和 判 斷 7

8 屍 體 現 象 人 死 後, 其 屍 體 受 體 內 外 的 物 理 化 學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發 生 一 系 列 變 化, 稱 屍 體 現 象 檢 查 屍 體 現 象 ( 一 ) 確 定 死 亡 生 活 機 能 極 度 微 弱 時, 許 多 生 命 活 動 如 呼 吸 心 跳 有 時 難 以 測 出, 以 致 不 易 判 別 生 與 死, 例 如 假 死 案 例 而 早 期 屍 體 現 象 如 屍 斑 屍 僵 等 的 出 現, 有 助 於 這 些 疑 難 案 例 的 死 亡 鑒 定 ( 二 ) 估 計 死 亡 時 間 因 為 屍 體 現 象 的 出 現 和 發 展, 在 時 間 上 具 有 相 對 的 規 律 性, 利 用 這 些 規 律 性, 就 可 對 死 亡 時 間 不 明 的 屍 體 進 行 死 亡 時 間 的 估 計 ( 三 ) 推 斷 死 因 某 些 屍 體 現 象, 隨 著 不 同 死 因, 可 以 存 在 一 定 變 異, 因 此, 憑 籍 這 些 變 異 有 助 於 推 斷 死 因 ( 四 ) 重 構 死 時 體 位 屍 斑 的 部 位,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反 映 死 者 死 亡 時 所 處 體 位, 其 他 屍 體 現 象 如 肌 肉 壓 平 屍 體 痙 攣 等 亦 能 提 示 死 亡 時 的 體 位 或 姿 勢 ( 五 ) 判 別 病 理 變 化 許 多 屍 體 現 象 類 似 病 理 變 化, 例 如 死 後 血 液 墜 積 和 淤 血 自 溶 與 壞 死 腐 敗 靜 脈 網 和 門 脈 高 壓 時 胸 腹 壁 擴 張 的 側 支 循 環 等 ; 如 欲 判 別 屍 體 現 象 和 病 理 變 化, 須 熟 悉 各 種 屍 體 現 象 分 類 ( 一 ) 按 屍 體 現 象 出 現 的 早 晚 可 分 : 早 期 ( 死 後 24 小 時 內 ) 和 晚 期 屍 體 現 象 ( 二 ) 按 屍 體 現 象 的 出 現 率 可 分 : 1. 普 通 型 屍 體 現 象 為 常 見 的 屍 體 現 象, 包 括 肌 肉 鬆 弛 屍 冷 屍 斑 血 液 凝 固 皮 革 樣 化 角 膜 混 濁 屍 僵 自 溶 浸 軟 腐 敗 白 骨 化 昆 蟲 和 動 物 對 屍 體 的 破 壞 等 2. 異 常 型 屍 體 現 象 為 少 見 或 罕 見 的 屍 體 現 象, 係 在 特 異 的 條 件 下 形 成 的, 如 屍 體 痙 攣 ; 另 在 某 些 不 利 於 腐 敗 菌 滋 長 繁 殖 的 特 異 條 件 下, 屍 體 腐 敗 停 止 發 展 而 令 屍 體 得 以 長 期 保 存, 所 以 這 些 屍 體 現 象 又 稱 保 存 型 屍 體 現 象 ; 它 們 是 乾 屍 屍 蠟 和 泥 炭 鞣 屍 一 肌 肉 鬆 弛 早 期 屍 體 現 象 面 部 表 情 消 失, 下 頜 下 垂, 膀 胱 和 肛 門 括 約 肌 鬆 弛, 尿 和 糞 便 漏 出 ; 瞳 孔 平 滑 肌 鬆 弛, 常 使 瞳 孔 呈 中 等 大 小 ; 屍 體 受 壓 部 位 因 肌 肉 鬆 弛, 皮 膚 彈 性 消 失, 以 致 呈 現 與 壓 迫 物 體 壓 面 形 狀 相 同 的 壓 痕 ( 例 如 草 蓆 紋 ), 而 且 變 換 屍 體 位 置 後, 壓 痕 不 易 消 失 法 醫 學 鑒 定 利 用 屍 體 皮 膚 壓 痕, 可 以 重 構 死 時 體 位, 從 而 推 論 有 無 死 後 移 屍 二 屍 冷 死 後 新 陳 代 謝 停 止, 體 溫 不 再 產 生 而 熱 量 繼 續 發 散, 故 屍 溫 逐 漸 下 降 變 冷, 稱 屍 冷 屍 冷 的 發 展 ( 一 ) 大 致 可 分 三 個 時 期 : 1. 短 暫 的 穩 定 期 ; 2. 快 速 降 溫 期 ; 3. 緩 慢 降 溫 期 ( 二 ) 屍 體 各 部 位 冷 卻 速 度 是 不 一 致 的 : 尖 端 較 軀 幹 冷 卻 快, 體 表 較 內 臟 冷 卻 快 8

9 影 響 屍 冷 速 度 的 因 素 環 境 溫 度 衣 著 情 況 年 齡 和 肥 胖 體 表 面 積 大 小 死 因 法 醫 學 鑒 定 ( 一 ) 死 亡 的 證 明 ( 二 ) 屍 冷 時 間 的 估 計 : 由 於 影 響 屍 溫 的 因 素 很 複 雜, 欲 利 用 屍 溫 推 斷 準 確 的 死 亡 時 間 是 不 可 能 的, 但 仍 可 求 得 一 死 亡 時 間 的 範 圍 通 常, 在 溫 帶, 屍 溫 每 小 時 下 降 0.8 (1.5 ), 在 熱 帶 約 為 0.4 (0.75 ) 三 屍 斑 死 後 血 液 循 環 停 止, 血 液 墜 積 於 屍 體 低 下 部 位 的 毛 細 血 管 內, 使 毛 細 血 管 擴 張, 透 過 皮 膚 呈 現 似 雲 霧 狀 小 片 狀 到 大 片 狀 的 紫 紅 色 斑 塊, 稱 為 屍 斑 屍 斑 分 期 根 據 屍 斑 的 發 展 和 移 動 性, 可 分 為 : ( 一 ) 墜 積 移 動 期 ;( 二 ) 擴 散 固 定 期 影 響 屍 斑 發 展 的 因 素 ( 一 ) 外 力 壓 迫 ( 二 ) 血 液 性 狀 ( 凝 固 性 ) 與 血 量 ( 多 少 ) 屍 斑 的 表 現 ( 一 ) 分 佈 : 屍 體 低 下 未 受 壓 部 位 1. 仰 臥 位 : 見 於 枕 部 項 部 背 部 腰 部 臀 部 四 肢 後 側 2. 俯 臥 位 : 顏 面 胸 腹 和 四 肢 的 前 側 面 瞼 結 膜 3. 直 立 位 ( 懸 吊 屍 體 ): 四 肢 末 端 褲 腰 帶 上 緣 ( 二 ) 顏 色 : 通 常 為 紫 紅 色 1. 急 死 窒 息 死 : 暗 紫 紅 色 2. 貧 血 急 性 失 血 : 色 澤 淺 淡 3. 凍 死 冰 庫 中 保 存 屍 體 : 鮮 紅 色 4.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 櫻 紅 色 5. 氰 化 物 中 毒 : 紅 色, 但 常 呈 窒 息 死 屍 斑 6. 氯 酸 鉀 亞 硝 酸 鹽 中 毒 : 灰 褐 色 ( 三 ) 屍 斑 區 的 出 血 點 : ( 直 徑 可 達 0.3~0.4cm) 法 醫 學 鑒 定 有 以 下 幾 點 : 屍 斑 是 較 早 出 現 的 死 亡 徵 象 根 據 屍 斑 的 發 展 可 估 計 死 亡 時 間 屍 斑 的 顏 色 和 程 度 可 供 死 因 分 析 時 參 考 根 據 屍 斑 的 位 置 及 伴 有 的 皮 膚 壓 痕 或 印 痕, 可 判 斷 死 者 臨 死 時 的 體 位 死 後 有 無 移 屍 和 有 無 受 到 暴 力 壓 迫 四 死 後 血 液 凝 固 死 後 心 臟 和 大 血 管 內 血 液 很 快 發 生 凝 固, 在 死 亡 較 慢 的 情 況 下, 在 瀕 死 期 已 開 始 血 液 凝 固 五 屍 體 失 水 不 論 生 前 或 死 後, 體 表 不 斷 通 過 揮 發 而 喪 失 水 分 9

10 六 角 膜 混 濁 生 前 角 膜 透 明, 可 以 透 視 到 瞳 孔, 死 後, 角 膜 漸 漸 變 成 不 透 明, 呈 白 色, 無 法 透 視 角 膜 混 濁 的 發 展 死 後 4~5 小 時 內, 角 膜 保 持 透 明 ; 死 後 6~12 小 時, 角 膜 開 始 輕 度 混 濁, 但 瞳 孔 大 小 仍 能 分 辨 ; 死 後 12~24 小 時, 角 膜 表 面 有 小 皺 褶, 局 部 或 彌 漫 地 發 生 混 濁, 但 瞳 孔 仍 能 透 視 ; 死 後 24~48 小 時, 角 膜 高 度 混 濁, 瞳 孔 無 法 透 視, 角 膜 內 皮 面 與 晶 體 相 接 連 ; 死 後 48 小 時 後, 眼 球 腐 敗, 並 由 於 眼 球 後 腐 敗 氣 體 的 壓 迫, 眼 球 逐 漸 外 突 影 響 角 膜 混 濁 的 因 素 ( 一 ) 環 境 溫 度 愈 高, 混 濁 愈 快 ( 二 ) 眼 瞼 閉 合 狀 態 ( 三 ) 在 空 氣 中, 角 膜 混 濁 較 水 中 者 為 速 ; 而 水 中 屍 體 角 膜 混 濁 又 較 地 下 者 為 速 法 醫 學 鑒 定 根 據 角 膜 混 濁 的 程 度 可 估 計 死 後 經 過 時 間 ; 但 由 於 多 種 因 素 影 響 角 膜 混 濁 的 速 度, 所 以 僅 能 參 考 七 屍 僵 死 後, 由 於 肌 肉 纖 維 的 變 化, 肌 肉 先 鬆 弛, 然 後 慢 慢 發 生 僵 硬 收 縮 強 直, 各 關 節 固 定, 稱 屍 僵 屍 僵 的 發 展 和 緩 解 ( 一 ) 死 後 即 刻 並 在 1 小 時 內, 全 身 肌 肉 鬆 弛, 關 節 可 隨 意 被 屈 曲 ( 二 ) 經 1~3 小 時, 屍 僵 開 始, 表 現 為 咬 肌 頸 肌 和 顏 面 肌 僵 硬, 下 頜 關 節 開 始 固 定 ( 三 ) 經 4~6 小 時, 屍 僵 擴 延 到 全 身, 四 肢 軀 幹 肌 肉 僵 硬, 各 關 節 僵 直,12~24 小 時 至 頂 峰 ( 四 )24~48 小 時 後, 屍 僵 開 始 緩 解, 肌 肉 變 軟, 關 節 稍 可 轉 動, 經 2~3 天 關 節 很 易 轉 動 1. 屍 僵 完 全 緩 解 多 在 死 後 第 3~7 天, 消 失 的 順 序 常 與 發 生 的 順 序 相 同 2. 在 屍 僵 發 展 期 內, 屍 僵 被 人 為 破 壞 後, 經 過 一 定 時 間, 在 同 一 部 位 又 可 再 次 僵 硬, 並 且 愈 早 期 破 壞, 屍 僵 再 現 也 愈 強 ; 屍 僵 自 然 緩 解 後 不 能 再 發 生 影 響 屍 僵 的 因 素 ( 一 ) 環 境 溫 度 : 週 圍 環 境 溫 度 較 高, 則 屍 僵 發 生 早, 消 失 也 早 ( 二 ) 年 齡 和 肌 肉 發 育 情 況 : 小 兒 和 老 人 肌 肉 不 發 達, 其 屍 僵 出 現 較 早, 程 度 不 強, 消 失 也 早 ; 成 年 強 壯 者 屍 僵 發 生 較 晚 而 程 度 強, 持 續 時 間 也 較 久 ( 三 ) 死 因 : 痙 攣 性 藥 物 ( 如 士 的 寧 ) 中 毒 破 傷 風 刎 頸 槍 傷 死 者, 屍 僵 早 而 強 ; 水 腫 肌 肉 麻 痹 砷 或 升 汞 中 毒 時 窒 息 尤 其 縊 死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以 及 大 出 血 等 能 延 緩 屍 僵 的 發 生, 其 程 度 也 較 弱 法 醫 學 鑒 定 有 以 下 幾 點 : 1) 屍 僵 是 較 早 出 現 的 死 亡 徵 象 2) 根 據 屍 僵 的 發 展, 估 計 死 亡 時 間 3) 屍 僵 可 以 維 持 死 者 臨 死 時 的 姿 勢 和 體 位, 對 判 斷 死 後 移 屍 有 一 定 意 義 4) 皮 膚 僵 直 時 的 雞 皮 狀 態, 精 囊 強 直 時 的 精 液 溢 出, 眼 輪 匝 肌 和 口 輪 匝 肌 的 僵 直 使 屍 體 口 眼 張 開, 支 氣 管 壁 平 滑 肌 強 直 等, 均 容 易 造 成 誤 診 誤 解 10

11 八 屍 體 痙 攣 ( 異 常 型 ) 死 後 肌 肉 未 經 鬆 弛 期 立 即 發 生 強 直, 稱 為 屍 體 痙 攣 ( 並 不 常 見 ) 屍 體 痙 攣 的 表 現 屍 體 痙 攣 可 以 是 局 部 的, 也 可 以 是 全 身 的 ; 它 能 保 存 生 命 最 後 一 刻 時 身 體 局 部 某 些 肌 群 的 收 縮 狀 態 於 死 後, 也 可 以 保 存 於 死 亡 之 前 的 全 身 姿 勢, 屍 體 痙 攣 維 持 到 腐 敗 開 始 才 緩 解 屍 體 痙 攣 的 發 生 屍 體 痙 攣 時, 即 時 強 直 涉 及 肌 群 為 臨 死 時 處 於 積 極 工 作 的 部 分 ; 屍 體 痙 攣 常 見 於 急 死, 或 死 者 死 前 情 緒 極 度 緊 張 或 處 於 極 度 肌 肉 活 動 者, 或 由 於 神 經 系 統 極 度 紊 亂 而 死 者 ( 例 如 頭 部 槍 創 自 殺 致 死 者 ) 法 醫 學 鑒 定 因 為 屍 體 痙 攣 可 以 保 留 死 亡 當 時 的 姿 勢, 故 有 時 對 判 別 自 殺 與 他 殺 頗 有 參 考 價 值 九 死 後 出 血 死 後 臟 器 和 組 織 內 也 能 自 發 性 出 血, 屍 斑 和 內 臟 血 液 墜 積 處 可 以 出 現 瘀 點 甚 至 瘀 斑 焚 屍 時 可 以 出 現 顱 內 火 燒 血 腫 死 後 出 血 量 一 般 不 多, 只 見 於 死 後 損 傷 局 部, 很 少 向 週 圍 組 織 浸 潤 十 死 後 栓 塞 死 後, 空 氣 脂 肪 組 織 碎 塊 偶 而 可 以 進 入 血 管, 並 隨 死 後 循 環 帶 往 遠 處, 稱 死 後 栓 塞 十 一 死 後 吸 入 ( 一 ) 吸 入 內 源 性 物 質 或 異 物 到 深 部 呼 吸 道, 通 常 能 說 明 存 在 自 發 性 呼 吸 運 動 ; 但 是 在 死 後, 由 於 人 工 呼 吸, 亦 可 使 血 液 或 嘔 吐 物 吸 入 氣 管 甚 至 肺 內 ( 二 ) 一 般 說, 如 在 小 支 氣 管 和 肺 泡 中 找 到 吸 入 的 異 物, 對 鑒 定 生 活 反 應 具 有 意 義 ( 三 ) 高 度 腐 敗 時, 因 腹 內 腐 敗 氣 體 的 壓 迫 亦 可 將 胃 內 容 壓 向 喉 頭 甚 至 進 入 氣 管 十 二 自 溶 死 後, 組 織 失 去 生 活 機 能, 受 細 胞 本 身 釋 放 的 酶 的 作 用 而 使 蛋 白 質 和 碳 水 化 合 物 分 子 崩 解 為 簡 單 的 化 合 物, 使 組 織 變 軟, 這 種 現 象 稱 為 自 溶 自 溶 主 要 由 於 細 胞 本 身 溶 酶 體 酶 及 其 他 水 解 酶 系 作 用 所 致, 不 同 組 織 不 同 細 胞 不 同 部 位, 其 自 溶 的 速 度 和 程 度 就 不 一 樣 通 常, 消 化 系 統 的 胃 腸 和 胰 腺 最 先 發 生 自 溶 ; 其 次 為 實 質 性 臟 器 如 肝 腎, 脾 腎 上 腺 ; 再 次 為 心 肺 腦 ; 較 緩 慢 著 為 子 宮 前 列 腺 等 平 滑 肌 組 織 影 響 自 溶 的 因 素 ( 一 ) 環 境 溫 度 ( 二 ) 死 因 十 三 自 家 消 化 死 後, 胃 腸 壁 除 自 溶 外, 還 因 胃 腸 液 的 消 化 作 用 而 使 複 雜 的 蛋 白 質 及 碳 水 化 合 物 分 子 崩 解 為 簡 單 化 合 物, 這 個 過 程 稱 自 家 消 化 11

12 十 四 浸 軟 晚 期 屍 體 現 象 死 於 子 宮 內 的 胎 兒, 在 羊 水 中 所 發 生 的 無 菌 性 自 溶 性 改 變, 稱 為 浸 軟 ; 高 度 浸 軟 者, 皮 膚 呈 紅 棕 色 起 疙 或 脫 皮, 顱 骨 活 動 異 常 有 腐 臭 浸 軟 的 存 在, 表 示 胎 兒 係 死 於 子 宮 內, 但 對 這 種 屍 體 作 鑒 定 時 務 須 立 刻 進 行, 否 則 暴 露 於 空 氣 即 易 發 生 腐 敗 十 五 腐 敗 身 體 組 織 蛋 白 質 因 腐 敗 細 菌 的 作 用 而 分 解 的 過 程 叫 腐 敗 腐 敗 的 形 態 與 發 展 腐 敗 過 程 是 在 死 後 就 開 始 的, 只 是 因 為 其 形 態 變 化 在 死 亡 24 小 時 後 才 逐 漸 明 顯 起 來 的 ( 一 ) 屍 臭 屍 綠 ( 三 ) 腐 敗 靜 脈 網 ( 五 ) 死 後 嘔 吐 ( 二 ) 死 後 循 環 ( 四 ) 巨 人 觀 ( 六 ) 死 後 分 娩 影 響 腐 敗 的 因 素 ( 一 ) 溫 度 : 25~35 最 適 宜 腐 敗 菌 滋 長, 過 高 或 過 低 溫 度 都 不 適 於 腐 敗 菌 滋 長 ( 二 ) 濕 度 : 細 菌 的 滋 長 必 須 有 適 宜 的 濕 度, 過 濕 過 於 乾 燥 的 環 境 均 能 使 腐 敗 延 緩 或 停 止 ( 三 ) 空 氣 : 屍 體 在 空 氣 中 比 在 水 中 或 土 內 容 易 腐 敗 ( 四 ) 年 齡 : 尚 未 吃 奶 的 新 生 兒 屍 體, 因 體 內 細 菌 很 少, 所 以 腐 敗 較 慢 ; 但 幼 兒 屍 體 因 其 體 內 富 含 水 分, 較 成 年 人 腐 敗 為 快, 老 年 人 腐 敗 更 慢 ( 五 ) 死 因 : 燒 傷 機 械 性 損 傷 死 者, 細 菌 容 易 由 皮 膚 創 口 進 入 體 內, 促 進 腐 敗 ; 膿 毒 敗 血 症 或 患 腹 膜 炎 產 褥 熱 而 死 者 腐 敗 較 快 腐 敗 的 意 義 ( 一 ) 根 據 腐 敗 的 發 生 發 展, 估 計 死 亡 時 間 ( 二 ) 腐 敗 的 形 態, 有 些 類 似 病 理 變 化, 只 有 熟 悉 腐 敗 的 形 態 才 能 加 以 識 別 ( 三 ) 腐 敗 能 破 壞 生 前 形 成 的 損 傷 病 變, 造 成 損 傷 疾 病 鑒 定 的 困 難, 但 有 些 病 變, 如 動 脈 粥 樣 硬 化 伴 鈣 化 矽 肺 結 節 骨 折 等, 抗 腐 性 強, 在 屍 體 高 度 腐 敗 時 仍 能 辨 識 ; 又 如 重 金 屬 中 毒 時, 重 金 屬 在 體 內 不 致 遭 腐 敗 破 壞, 仍 可 取 檢 材 供 化 驗 ; 故 對 已 腐 敗 屍 體,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進 行 解 剖 檢 查, 仍 有 必 要 ( 四 ) 沉 在 水 底 屍 體, 待 其 腐 敗 後, 比 重 減 輕, 屍 體 上 浮 十 六 白 骨 化 屍 體 高 度 腐 敗, 全 身 軟 組 織 內 臟 完 全 液 化 消 失, 僅 剩 白 骨, 稱 白 骨 化 屍 體 被 動 物 破 壞 噬 食, 可 以 加 速 白 骨 化 ; 白 骨 化 後, 欲 作 個 人 識 別 如 性 別 年 齡 身 高 等, 唯 一 可 依 賴 者 屍 骨 而 已 十 七 屍 體 動 物 破 壞 ( 一 ) 蛆 對 屍 體 的 破 壞 : ( 卵 蛆 蛹 蠅 ) 蠅 的 發 育 週 期, 有 一 定 規 律 ; 法 醫 學 中, 經 常 利 用 以 上 蠅 蛆 在 屍 體 中 發 育 情 況 判 斷 死 後 經 過 時 間 ( 二 ) 其 他 動 物 對 屍 體 的 破 壞 : 擴 大 創 口 及 破 壞 生 前 創 口 的 特 徵, 影 響 對 損 傷 性 質 的 鑒 定 十 八 屍 體 火 化 無 論 從 衛 生 美 化 環 境 和 經 濟 角 度, 國 內 外 都 提 倡 屍 體 火 化 ; 在 屍 體 火 化 前, 對 可 疑 屍 體 務 必 進 行 詳 盡 的 法 醫 學 檢 查 及 取 檢 材 供 毒 物 化 驗 微 生 物 學 檢 查, 因 為 火 化 後, 一 切 生 前 中 毒 損 傷 窒 息 和 病 變 均 化 為 灰 燼, 事 後 就 無 法 彌 補 12

13 十 九 乾 屍 保 存 型 晚 期 屍 體 現 象 乾 屍 ( 木 乃 伊 ), 是 一 種 最 常 見 的 保 存 型 屍 體 木 乃 伊 化 過 程 開 始 於 屍 體 暴 露 部 如 顏 面 手 和 足 等, 然 後 擴 展 全 身, 包 括 內 臟 死 後 數 小 時 或 數 天, 由 於 屍 體 乾 燥, 指 ( 趾 ) 端 及 面 部 皮 膚 皺 縮, 以 致 指 ( 趾 ) 甲 與 鬍 鬚 在 死 後 增 長 ; 眼 球 失 去 原 來 的 飽 滿 狀 態, 塌 陷 ; 內 臟 收 縮 變 硬 與 脆 乾 屍 形 成 的 環 境 與 條 件 ( 一 ) 環 境 溫 度 與 濕 度 : 多 發 生 於 乾 熱 或 空 氣 流 通 的 環 境 中 ( 二 ) 屍 體 本 身 因 素 : 決 定 於 屍 體 的 大 小 生 前 的 狀 態 環 境 條 件 以 及 死 因 等 乾 屍 的 意 義 ( 一 ) 因 為 乾 屍 能 長 期 保 存 生 前 損 傷 情 況 ( 二 ) 乾 屍 有 利 於 個 人 鑒 定, ( 三 ) 乾 屍 形 成 可 供 防 腐 及 古 代 寄 生 蟲 病 分 佈 情 況 的 研 究 二 十 泥 炭 鞣 屍 屍 體 在 泥 炭 沼 澤 中 因 酸 性 物 質 的 作 用, 腐 敗 停 止 發 展, 皮 膚 鞣 化, 稱 泥 炭 鞣 屍 泥 炭 鞣 屍 的 意 義 屍 體 有 時 可 將 生 前 損 傷 長 期 保 存, 對 死 後 多 年 追 究 其 死 因 能 提 供 有 力 參 考 依 據 二 十 一 屍 蠟 在 特 殊 環 境 溫 度 及 濕 度 下, 屍 體 皮 下 脂 肪 組 織 因 皂 化 和 其 他 化 學 變 化 而 形 成 污 黃 白 色 的 蠟 樣 物 質, 浸 潤 於 屍 體 組 織, 抑 制 細 菌 生 長, 使 屍 體 得 以 保 存, 這 種 保 存 型 的 屍 體 叫 屍 蠟 屍 蠟 的 意 義 屍 蠟 為 保 存 型 屍 體, 據 估 計 屍 蠟 形 成 需 一 年 到 一 年 半, 但 新 生 兒 6~7 週 即 可, 可 以 推 斷 死 亡 時 間 13

14 一 死 亡 確 認 和 報 告 死 亡 管 理 及 法 醫 屍 體 解 剖 死 亡 確 認 的 意 義 是 一 旦 根 據 符 合 死 亡 定 義 的 徵 象 來 確 認 一 個 人 已 經 死 亡, 則 可 以 停 止 一 切 搶 救 治 療 措 施, 進 行 死 亡 登 記 安 葬 火 化 或 解 剖, 其 器 官 和 組 織 可 以 用 於 器 官 移 植, 其 一 切 刑 事 和 民 事 責 任 可 以 隨 之 消 除 等 等 在 澳 門 法 律 上, 發 生 在 醫 院 內 死 因 無 可 疑 的 自 然 死 亡, 都 是 由 診 治 醫 生 來 確 認 和 填 發 死 亡 證 明 的 ( 澳 門 第 47/85/M 號 法 令 ) 其 他 發 生 在 醫 院 內 死 因 有 可 疑 暴 力 性 死 亡 或 所 有 醫 院 外 發 生 的 死 亡 確 認 工 作, 按 規 定 是 由 一 個 合 資 格 的 醫 生 來 做, 及 必 須 報 警 調 查, 而 隨 後 屍 體 亦 將 會 連 同 警 方 初 步 調 查 資 料 送 至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殮 房, 經 法 醫 檢 查 後, 若 判 定 死 因 及 死 亡 方 式 明 確 無 任 何 懷 疑 有 與 刑 事 犯 罪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則 由 法 醫 填 發 死 亡 證 明, 經 檢 察 院 作 批 示 是 否 豁 免 或 進 行 法 醫 屍 解 二 死 亡 統 計 和 屍 體 解 剖 死 亡 統 計 包 括 死 亡 水 平 死 因 分 佈 和 平 均 壽 命 三 個 方 面 的 內 容 正 確 的 死 因 統 計 來 源 於 系 統 全 面 的 屍 體 醫 學 檢 驗, 而 解 剖 率 的 高 低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決 定 了 死 因 統 計 的 準 確 性, 是 一 個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和 文 明 衛 生 程 度 高 低 的 一 個 標 誌 ; 屍 體 解 剖 可 分 爲 法 定 的 解 剖 和 非 法 定 的 解 剖 兩 類 1. 非 法 定 的 屍 體 解 剖 ( 又 稱 臨 床 或 學 術 屍 體 解 剖 ): 被 解 剖 的 屍 體 是 不 被 懷 疑 爲 暴 力 死 的 屍 體, 一 般 爲 醫 院 內 死 亡 的 人 ; 其 需 事 先 徵 得 死 者 親 屬 的 同 意, 或 死 者 在 生 前 已 有 自 願 獻 出 屍 體 進 行 解 剖 的 遺 囑 及 知 會 醫 院 院 長, 而 執 行 解 剖 的 人 是 醫 學 家 ( 人 體 解 剖 學 和 病 理 解 剖 學 家 ), 屍 體 解 剖 的 目 的 是 爲 了 豐 富 和 發 展 醫 學, 改 善 和 提 高 醫 療 水 平 2. 法 定 的 屍 體 解 剖 ( 又 稱 法 醫 屍 體 解 剖 ): 這 種 屍 體 解 剖 是 在 法 律 授 權 下 進 行 的 屍 體 解 剖 ; 被 解 剖 的 屍 體 是 證 明 或 被 懷 疑 爲 暴 力 性 死 亡 的 屍 體, 大 多 是 醫 院 外 死 亡 的 人 ; 解 剖 之 前 無 需 徵 求 死 者 家 屬 的 同 意, 相 當 多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說 是 強 制 施 行 的 法 定 的 解 剖 又 可 分 爲 兩 種 : 一 種 主 要 針 對 看 起 來 不 是 刑 事 犯 罪 的 死 亡, 如 意 外 自 殺 突 然 的 自 然 死 亡 ( 猝 死 ), 或 與 治 療 手 術 等 有 關 的 死 亡 ( 醫 療 糾 紛 死 ) 以 及 工 農 業 及 交 通 事 故 中 的 死 亡 等 ; 另 一 種 是 真 正 的 法 醫 解 剖, 主 要 針 對 顯 然 是 或 懷 疑 是 刑 事 犯 罪 的 死 亡, 如 謀 殺 過 失 殺 人 殺 嬰 等 屍 體 解 剖 的 目 的 是 爲 了 認 定 死 者 身 分 推 斷 死 亡 時 間, 識 別 任 何 人 為 損 傷 ( 每 處 傷 的 分 類, 確 定 每 處 傷 的 方 向 深 度 及 推 斷 每 處 傷 所 需 要 的 力 度 和 致 傷 工 具, 生 前 傷 和 死 後 傷 的 鑑 別, 推 斷 受 傷 後 生 存 的 時 間 ), 判 明 其 死 亡 原 因 和 死 亡 方 式, 以 及 解 決 其 他 與 法 律 有 關 的 問 題 澳 門 政 府 法 令 第 100/99/M 號 第 三 條 (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 一 如 死 亡 係 因 交 通 意 外 或 為 他 人 工 作 時 發 生 之 意 外 而 引 致, 應 進 行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 如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死 亡 係 因 犯 罪 引 致 者, 尤 其 屬 暴 力 死 亡 或 不 能 立 即 找 出 任 何 自 然 死 因 之 死 亡 時, 亦 應 進 行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二 調 查 死 因 之 司 法 當 局 或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有 權 免 除 在 上 款 所 指 情 況 下 應 進 行 之 屍 體 剖 驗 三 屍 體 剖 驗 在 證 實 有 肯 定 死 亡 之 徵 象 後 盡 快 進 行 四 如 進 行 法 醫 屍 體 剖 驗, 司 法 當 局 或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須 通 知 所 知 悉 之 死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或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14

15 一 屍 體 的 體 表 及 一 般 狀 態 檢 查 屍 體 解 剖 的 方 法 ( 一 ) 屍 體 外 表 檢 查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一 定 要 事 先 準 備 安 全 檢 驗 屍 體 的 器 械 及 容 器 ( 二 ) 屍 體 外 表 檢 驗 的 程 式 首 先 要 觀 察 屍 體 姿 勢 位 置 與 週 圍 物 體 的 相 互 關 係 ; 注 意 屍 體 在 死 前 有 無 搏 鬥 或 掙 紮 現 象, 有 無 移 屍 蹟 像 首 先 應 檢 查 現 場, 但 不 要 移 動 任 何 物 體, 並 詳 細 記 錄 描 述 每 件 物 品, 不 僅 記 錄 觀 察 到 的 物 品, 也 要 記 錄 不 存 在 的 物 品 ; 屍 體 週 圍 的 痕 蹟, 遺 留 物 的 位 置 和 原 始 情 況 要 保 持 原 貌 經 記 錄 和 拍 照 屍 體 與 週 圍 物 品 的 位 置 關 係 及 屍 體 外 表 後, 與 其 他 現 場 勘 查 人 員 取 得 統 一 的 意 見 後, 可 將 屍 體 移 至 別 處, 才 能 脫 掉 屍 體 衣 服, 不 要 剪 切 或 撕 扯 脫 掉 的 衣 服 潮 濕 或 有 血 蹟 污 染 時 必 須 掛 在 空 中 晾 乾 後, 密 封 在 塑 膠 袋 或 容 器 裏, 並 送 交 化 驗 室 進 行 有 關 項 目 的 化 驗 應 注 意 衣 服 上 附 著 物, 並 逐 件 脫 掉, 注 意 衣 服 穿 戴 的 異 常 情 況 ; 應 確 定 衣 服 的 破 損 與 屍 體 傷 痕 的 位 置 關 係 並 拍 照 和 記 錄 屍 體 外 表 檢 驗 按 照 腹 側 面 背 側 面 進 行, 從 頭 至 腳, 從 左 到 右 順 序 檢 驗, 對 自 然 孔 竅 ( 如 口 耳 鼻 孔 陰 道 肛 門 等 ) 及 有 毛 髮 遮 蓋 的 隱 蔽 部 位, 應 特 別 注 意 檢 驗, 不 要 漏 掉 任 何 傷 痕 屍 體 外 表 傷 痕 經 初 檢 和 拍 照 ( 附 比 例 尺 ) 後, 對 有 毛 髮 和 血 蹟 污 染 部 位 損 傷, 應 洗 淨 血 蹟, 剃 去 髮 後 再 作 檢 驗 和 拍 照 ; 對 剛 死 後 的 屍 體 傷 痕 不 明 顯 時, 可 稍 侯 一 段 時 間 再 進 行 覆 驗 凡 兇 殺 案 屍 體 均 應 採 取 心 血 唾 液 及 毛 髮 指 甲 等 備 作 有 關 檢 驗 ( 三 ) 屍 體 外 表 檢 查 1. 一 般 檢 查 (1) 身 長 體 重, 體 格 發 育 和 營 養 狀 態 (2) 皮 膚 顏 色 出 血 斑 點 注 射 針 眼 (3) 早 期 屍 體 現 象 (4) 晚 期 屍 體 現 象 2. 屍 體 各 部 撿 查 (1) 頭 部 : 頭 髮 分 佈 範 圍 密 度 色 澤 長 短 有 無 染 髮 或 燙 髮 假 髮 ; 頭 顱 大 小 形 狀 有 無 變 形, 有 無 血 蹟 或 異 物 附 著, 用 鑷 子 壓 倒 頭 髮, 仔 細 檢 查 頭 皮 有 無 損 傷, 電 傷 或 釘 子 嵌 入 顱 內 ; 觸 診 叩 診 有 無 骨 折 現 象 (2) 顏 面 部 : 皮 膚 顏 色 脫 水 消 瘦 腫 脹 ; 兩 眼 窩 腫 脹 凹 陷, 兩 眼 角 膜 混 濁 程 度, 兩 側 瞳 孔 的 大 小 與 形 狀 ; 兩 眼 瞼 球 結 膜 有 無 出 血 斑 點 及 顏 色 變 化, 外 耳 道 口 鼻 腔 有 無 異 物 血 液 粘 液 泡 沫 等, 口 的 開 閉 度, 齒 列 和 各 齒 狀 態, 有 無 外 傷 脫 落, 舌 尖 的 位 置, 口 唇 和 舌 有 無 破 損, 口 腔 有 無 特 殊 氣 味, 口 腔 粘 膜 有 無 腐 蝕 痕 蹟, 口 腔 深 部 有 無 異 物 堵 塞 (3) 頸 項 部 : 有 無 索 溝 勒 痕 扼 痕 皮 內 出 血 斑 及 皮 膚 變 色 等, 觸 診 有 無 皮 下 氣 腫 ; 檢 查 頸 椎 屈 伸 迴 旋 狀 態 (4) 胸 部 : 有 無 外 傷 ; 胸 廓 兩 側 是 否 對 稱, 觸 診 有 無 皮 下 氣 腫, 按 壓 胸 廓 有 無 肋 骨 骨 折 (5) 腹 部 : 是 否 平 坦 隆 起 膨 脹 呈 蛙 腹 狀 凹 陷, 有 無 外 傷, 壓 迫 腹 壁 兩 側 有 無 波 動 感, 女 屍 應 注 意 有 無 施 妊 娠 紋 或 妊 娠 瘢 紋 (6) 背 部 : 有 無 外 傷, 脊 柱 形 狀, 有 無 畸 形 或 骨 折 (7) 陰 部 : 外 生 殖 器 發 育 狀 態, 有 無 外 傷, 對 有 被 姦 可 疑 的 女 屍, 應 檢 查 處 女 膜 有 無 破 裂, 前 庭 部 有 無 損 傷 ; 陰 道 內 有 無 異 物, 並 提 取 陰 道 內 容 物, 備 做 毒 物 和 精 液 檢 查 (8) 肛 門 : 外 形 是 否 正 常, 肛 門 皺 襞 是 否 消 失, 注 意 有 無 被 雞 姦 的 變 化, 肛 門 口 週 圍 有 無 疤 痕, 遇 有 被 雞 姦 的 可 疑, 應 取 直 腸 內 容 物 做 精 液 檢 查 15

16 (9) 四 肢 : 上 下 肢 有 無 外 傷 骨 折 脫 臼 畸 形, 手 和 前 臂 有 無 抵 抗 傷, 指 間 指 甲 縫 內 有 無 血 蹟, 皮 膚 及 毛 髮 等 ; 手 中 握 有 致 傷 物, 注 意 檢 查 握 的 鬆 緊 程 度 及 方 向, 對 被 強 姦 可 疑 的 女 屍, 注 意 檢 查 大 腿 內 側 有 無 精 斑 血 蹟 及 陰 毛 附 著 (10) 對 無 名 屍 體 尚 需 仔 細 檢 查 全 身 體 表 的 特 徵, 如 紋 身 痣 瘢 痕 疣, 腫 瘤 畸 形 等 (11) 對 有 損 傷 的 屍 體 應 對 損 傷 的 部 位 數 目 形 狀 大 小 方 向 深 度 特 徵 及 血 蹟 附 著 等 情 況 細 檢 查 描 述, 並 繪 圖 和 拍 照 記 錄 屍 體 現 場 及 屍 體 外 表 檢 驗 完 畢 後, 寫 出 筆 錄, 由 現 場 勘 查 人 員 及 有 關 證 人 簽 名 二 頸 部 器 官 及 體 腔 檢 查 ( 一 ) 腹 腔 注 意 網 膜 及 腹 腔 各 器 官 的 位 置, 是 否 正 常, 肝 臟 是 否 腫 大 ; 胃 腸 有 無 脹 氣, 顏 色 是 否 正 常, 腹 膜 有 無 光 澤 ; 各 器 官 間 有 無 粘 連 ; 有 無 腹 水, 注 意 數 量 及 性 狀, 有 無 出 血, 並 檢 查 血 液 來 源 ; 有 無 腹 膜 炎, 內 臟 有 無 穿 孔 ; 檢 查 橫 膈 高 度 ( 二 ) 胸 腔 首 先 檢 查 有 無 氣 胸, 觀 察 胸 腔 有 無 胸 水 及 出 血, 並 注 意 水 量 及 性 狀 ; 注 意 胸 膜 有 無 光 澤, 肺 膜 與 胸 壁 有 無 粘 連 ; 剪 開 心 包, 注 意 漿 膜 的 狀 態, 有 無 心 包 積 液 ( 三 ) 頸 部 器 官 的 取 出 及 檢 查 使 頸 部 墊 高, 向 上 將 頸 前 半 部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剝 離, 將 頸 部 器 官 和 肌 肉 完 全 分 離, 然 後 沿 下 頜 骨 內 側, 從 正 中 分 別 向 左 右 將 口 腔 底 部 肌 肉 與 下 頜 骨 分 離, 將 舌 舌 週 咽 部 氣 管 及 食 管 等 拉 出 ; 注 意 舌 體 性 狀, 舌 苔 有 無, 舌 體 有 無 齒 痕, 有 無 出 血 糜 爛 及 潰 瘍, 有 無 甲 狀 舌 骨 瘻 管, 甲 狀 腺 狀 態, 有 無 腫 大 淋 巴 結, 氣 管 及 食 道 週 圍 的 狀 態 三 各 內 臟 的 取 出 方 法 ( 一 ) 全 身 解 剖 1. 全 部 一 次 性 取 出 : 分 離 出 頸 部 器 官 後, 將 橫 膈 全 部 離 斷, 並 將 脊 柱 兩 側 的 胸 膜 縱 行 切 開, 再 沿 離 斷 的 橫 膈 後 方 將 後 腹 膜 掀 開, 並 離 斷, 再 將 腹 股 溝 部 深 層 的 大 血 管 及 神 經 切 斷, 最 後 自 內 沿 耻 骨 聯 合 的 下 方 切 斷, 然 後 自 舌 至 直 腸 末 端, 全 部 拽 出 於 屍 體 外 ; 該 法 稱 華 普 (Wop) 解 剖 法, 優 點 是 醫 生 在 詳 細 檢 查 各 器 官 時, 技 術 員 便 可 進 行 開 顱 及 整 理 屍 體 2. 各 器 官 分 別 取 出 檢 查 : 按 系 統 分 別 將 各 器 官 逐 自 取 出 並 檢 查, 該 法 稱 Virchow 解 剖 法 3. 改 良 Virchow 解 剖 法 : 先 自 乙 狀 结 腸 起 沿 腸 系 膜 逆 行 分 離 至 空 腸 與 十 二 指 腸 交 界 處 並 切 斷 腸 臟, 後 分 離 出 頸 部 器 官 後, 將 橫 膈 全 部 離 斷, 並 將 脊 柱 兩 側 的 胸 膜 縱 行 切 開, 再 沿 離 斷 的 橫 膈 後 方 將 後 腹 膜 掀 開, 並 離 斷, 再 將 腹 部 深 層 的 大 血 管 及 神 經 切 斷, 然 後 自 舌 至 十 二 指 腸 末 端 及 全 部 胸 腹 實 質 器 官 拽 出 於 屍 體 外 檢 查 ( 二 ) 局 部 解 剖 根 據 家 屬 的 要 求, 有 時 可 作 個 別 器 官 或 一 組 器 官 的 檢 查, 這 時 應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製 定 解 剖 方 案 四 各 器 官 的 肉 眼 檢 查 ( 一 ) 循 環 系 統 : 將 髂 動 脈 腹 胸 主 動 脈 頸 動 脈 沿 正 中 線 打 開, 注 意 管 徑, 有 無 局 部 膨 出 形 成 的 動 脈 瘤 ; 注 意 內 膜, 是 否 光 滑, 有 無 斑 塊, 有 無 破 潰, 有 無 血 栓 ; 各 小 動 脈 開 口 處 有 無 狹 窄 心 臟 的 體 積 重 量 形 狀, 心 外 膜 是 否 光 滑, 冠 狀 動 脈 平 直 或 屈 曲, 然 後 按 血 流 方 向 將 心 臟 剪 開 ; 觀 察 左 右 心 室 壁 的 厚 度, 心 肌 紋 理 與 顏 色, 心 腔 是 否 擴 張 淤 血, 肺 動 脈 內 有 無 栓 子, 心 內 膜 是 否 光 滑, 各 瓣 膜 有 無 增 厚 或 贅 生 物, 有 無 缺 損 粘 連 縮 短 等, 腱 索 有 無 變 粗 攣 縮 ; 測 量 各 瓣 口 週 長 ; 注 意 有 無 先 天 畸 形 ( 卵 圓 孔 動 脈 導 管 是 否 開 放, 房 間 隔 室 間 隔 有 無 缺 損 ) 冠 狀 動 脈 檢 查, 注 意 觀 察 內 膜 有 無 粥 樣 硬 化 班 塊 及 血 栓 16

17 ( 二 ) 呼 吸 系 統 : 注 意 咽 部 及 氣 管 粘 膜 有 無 充 血 出 血 及 糜 爛 潰 瘍 等, 有 無 異 常 內 容 物 和 分 泌 物, 同 時 注 意 與 支 氣 管 並 行 的 肺 動 脈 主 支, 有 無 血 栓 及 栓 子 ; 雙 側 肺 臟 胸 膜 是 否 光 滑, 有 無 增 厚, 有 無 滲 出 物 ; 撫 摸 各 肺 葉 有 無 實 變 病 竈 和 腫 塊 ( 三 ) 消 化 系 統 : 自 口 咽 部 沿 食 管 後 壁 縱 行 剪 開, 觀 察 粘 膜 下 有 無 靜 脈 曲 張, 粘 膜 有 無 出 血 糜 爛 潰 瘍 及 腫 物 1. 胃 腸 的 檢 查 : 注 意 胃 內 容 的 性 狀, 有 無 異 味, 粘 膜 有 無 充 血 出 血 糜 爛 潰 瘍 穿 孔 及 腫 物 ; 十 二 指 腸 有 無 變 形, 觀 察 有 無 膽 汁 自 十 二 指 腸 乳 頭 流 出, 注 意 有 無 結 石 蛔 蟲 等 異 物 ; 要 注 意 觀 察 腸 管 內 有 無 寄 生 蟲, 小 腸 粘 膜 有 無 充 血 出 血, 大 腸 腸 壁 是 否 增 厚, 腸 腔 有 無 狹 窄, 腸 粘 膜 有 無 炎 性 滲 出 物 潰 瘍 或 息 肉 2. 肝 臟 及 膽 道 的 檢 查 : 總 膽 管 可 自 起 始 部 或 末 瑞 打 開, 膽 囊 可 自 頸 部 或 頂 部 剪 開, 注 意 腔 內 有 無 結 石 寄 生 蟲 等 ; 肝 臟 自 肝 門 處 離 斷, 稱 重 並 測 量 體 積, 注 意 切 面 色 澤 小 葉 結 構 紋 理 匯 管 區 結 締 組 織 是 否 增 生, 有 無 腫 塊 及 囊 腫 等 3. 門 靜 脈 及 腸 系 膜 血 管 的 檢 查 : 注 意 有 無 擴 張, 有 無 血 栓, 腸 系 膜 的 動 脈 和 靜 脈 均 可 在 腸 系 膜 的 兩 層 漿 膜 間 發 現, 注 意 有 無 擴 張 及 血 栓 4. 胰 腺 的 檢 查 : 觀 察 胰 管 與 總 膽 管 匯 合 處 的 情 況, 注 意 有 無 擴 張 及 結 石 ( 四 ) 脾 臟 : 檢 查 其 大 小 及 重 量, 包 膜 是 否 光 滑, 注 意 脾 髓 能 否 用 刀 刮 下, 有 無 結 締 組 織 增 生, 有 無 梗 死 竈 等 ( 五 ) 腎 上 腺 : 注 意 皮 髓 質 結 構 是 否 清 楚, 有 無 出 血 及 腫 物 等 ( 六 ) 泌 尿 系 統 的 檢 查 : 測 量 腎 的 大 小 重 量, 腎 的 纖 維 膜 是 否 容 易 剝 離, 觀 察 腎 表 面 色 澤, 有 無 撕 裂 疤 痕 及 顆 粒, 切 面 觀 察, 注 意 腎 皮 質 有 無 增 寬 或 變 窄, 皮 髓 質 分 界 是 否 清 晰, 腎 盂 有 無 擴 張, 變 形 及 結 石 等 異 物, 粘 膜 是 否 光 滑, 有 無 出 血 輸 尿 管 有 無 擴 張, 粘 膜 有 無 出 血 觀 察 膀 胱 粘 膜 是 否 光 滑, 有 無 出 血 腫 物 糜 爛 及 潰 瘍 等, 肉 柱 是 否 肥 大 及 隆 起 ( 七 ) 生 殖 系 統 的 檢 查 : 女 性, 將 子 宮 與 膀 胱 直 腸 分 離, 自 子 宮 頸 口 向 上 將 宮 壁 剪 開 暴 露 子 宮 腔, 注 意 子 宮 內 膜 的 厚 度, 有 無 出 血 壞 死 等 病 變, 子 宮 壁 有 無 腫 瘤 ; 雙 側 輸 卵 管 有 無 擴 張, 繖 端 是 否 遊 離, 有 無 粘 連, 自 卵 巢 突 出 面 向 卵 巢 門 縱 行 切 開 雙 側 卵 巢, 有 無 囊 腫 出 血 及 腫 瘤 男 性, 先 行 擴 大 腹 股 溝 管 內 口, 將 睪 丸 和 附 睾 推 出 陰 囊, 觀 察 附 睾 有 無 淤 滯 擴 張, 觀 察 曲 精 細 管 有 無 萎 縮, 前 列 腺 的 檢 查 應 注 意 有 無 肥 大 及 結 節 ( 八 ) 腦 及 脊 髓 的 檢 查 : 成 年 人, 可 將 顱 蓋 與 硬 腦 膜 分 開, 並 將 硬 腦 膜 橫 行 剪 開, 嬰 幼 兒 應 先 將 硬 腦 膜 沿 鋸 線 剪 開, 然 後 將 顱 蓋 移 去 首 先 將 腦 稱 重, 再 觀 察 軟 腦 膜 血 管 有 無 充 血, 蛛 網 膜 下 腔 有 無 出 血 及 滲 出 物, 雙 側 大 腦 半 球 是 否 對 稱, 腦 迴 有 無 扁 平 或 變 窄, 腦 溝 有 無 變 淺 或 變 寬, 腦 底 動 脈 有 無 硬 化 腦 的 切 開 一 般 在 固 定 5~7 天 後 進 行 ; 先 切 斷 大 腦 腳, 將 小 腦 及 腦 幹 取 下, 然 後 將 大 腦 按 額 狀 切 面 切 成 多 片, 每 片 厚 約 1cm; 小 腦 經 蚓 突 部 作 水 平 切 面 ; 中 腦 及 腦 橋 和 延 髓 則 水 平 切 為 厚 約 0.5cm 的 多 數 薄 片, 脊 髓 應 水 平 切 為 多 個 0.5cm 的 薄 片 ; 注 意 觀 察 每 個 斷 面 有 無 出 血 軟 化 及 腫 瘤 等, 並 注 意 腦 室 的 情 況 五 各 器 官 的 顯 微 鏡 檢 查 及 取 材 屍 體 解 剖 的 顯 微 鏡 檢 查 是 最 終 做 出 正 確 病 理 診 斷 的 重 要 步 驟 ; 顯 微 鏡 檢 查 的 正 確 與 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取 材 的 正 確 與 否 基 本 原 則 是 取 材 要 全 面, 又 要 有 重 點, 所 謂 全 面, 即 對 各 臟 器 進 行 全 面 檢 查, 所 謂 重 點, 即 在 肉 眼 診 斷 基 礎 上, 對 病 變 部 位 應 適 當 地 多 取 材 17

18 法 醫 創 傷 學 損 傷 是 指 機 體 受 外 界 因 素 作 用, 導 致 組 織 器 官 的 結 構 破 壞 或 ( 和 ) 功 能 障 礙 ( 身 體 的 完 整 性 受 到 破 壞 ) 按 致 傷 因 素 性 質 分 類 可 分 為 三 類 : 物 理 性 - 如 機 械 高 溫 低 溫 電 流 放 射 線 等 ; 化 學 性 - 如 強 酸 強 鹹 各 種 腐 蝕 性 毒 物 無 機 化 合 物 有 機 化 合 物 等 ; 生 物 性 - 如 動 物 植 物 微 生 物 等 按 解 剖 學 分 類 可 分 為 二 類, 即 開 放 性 損 傷 和 閉 合 性 損 傷 按 損 傷 部 位 分 類 可 分 為 二 類, 即 局 部 性 損 傷 和 全 身 性 損 傷 ( 顱 腦 面 頸 胸 腹 會 陰 及 四 肢 ) 按 損 傷 程 度 分 類 可 分 為 三 類, 即 致 命 ( 死 ) 傷 普 通 和 嚴 重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一 機 械 性 損 傷 的 分 類 按 致 傷 物 分 類 : 鈍 器 傷 銳 器 傷 和 火 器 傷 按 解 剖 學 分 類 : 開 放 性 和 閉 合 性 損 傷 二 損 傷 反 應 機 械 性 損 傷 損 傷 對 人 體 是 一 種 強 烈 的 外 界 刺 激, 其 後 果 多 以 局 部 受 累 為 主, 對 全 身 和 局 部 引 起 一 系 列 生 理 性 變 化, 一 方 面 是 外 傷 所 致 的 病 理 性 變 化, 給 人 體 帶 來 危 害, 如 休 克 徵 象 ; 另 一 方 面 是 人 體 的 防 禦 性 反 應, 促 使 人 體 從 損 傷 中 得 到 恢 復, 組 織 逐 漸 修 復 有 時 局 部 損 害 輕 微 而 全 身 反 應 嚴 重, 甚 至 危 及 生 命 ( 一 ) 損 傷 的 局 部 反 應 由 於 致 傷 因 素 損 傷 部 位 和 程 度 不 同, 可 出 現 不 同 的 局 部 症 狀, 但 都 有 一 些 共 同 的 徵 象 : 1. 疼 痛 2. 腫 脹 3. 功 能 障 礙 ( 二 ) 損 傷 的 全 身 反 應 暴 力 作 用 於 局 部, 即 引 起 機 體 的 一 系 列 應 激 反 應, 尤 以 代 謝 及 內 分 泌 改 變 為 最 突 出 損 傷 輕 微, 全 身 反 應 不 明 顯, 損 傷 越 重, 全 身 反 應 越 顯 著 廣 泛 性 多 發 性 組 織 損 傷, 可 致 大 失 血 脫 水 嚴 重 缺 氧 酸 中 毒 和 大 量 組 織 細 胞 壞 死 ; 亦 可 繼 發 感 染, 發 生 敗 血 症 膿 毒 血 症 等 嚴 重 併 發 症 創 傷 性 休 克 是 嚴 重 損 傷 的 全 身 反 應, 是 因 機 體 遭 受 強 烈 襲 擊 ( 如 急 性 大 出 血 劇 烈 創 傷 性 疼 痛 等 ) 導 致 神 經 內 分 泌 循 環 代 謝 等 重 要 功 能 發 生 嚴 重 障 礙 所 表 現 的 症 候 群 ; 因 急 性 失 血 致 有 效 循 環 血 量 減 少 引 起, 休 克 時 間 持 續 10 小 時 以 上 者, 可 因 肺 腎 心 腦 等 生 命 重 要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而 死 急 性 腎 功 能 衰 竭 可 為 嚴 重 損 傷 的 全 身 反 應, 也 是 創 傷 性 休 克 的 嚴 重 併 發 症 之 一 ; 可 因 無 尿 而 發 生 酸 中 毒 高 血 鉀 症 氮 質 血 症 等 18

19 三 機 械 性 損 傷 的 基 本 類 型 鈍 器 傷 害 1. 表 皮 剝 脫 : 鈍 物 擦 過 皮 膚 表 面, 使 表 皮 呈 點 狀 條 狀 掀 起 剝 脫, 真 皮 暴 露, 稱 為 表 皮 剝 脫, 亦 稱 擦 傷 ; 由 指 甲 抓 擦 形 成 的 表 皮 剝 脫 又 稱 抓 傷 表 皮 剝 脫 不 完 全 脫 落 時, 部 分 表 皮 仍 與 健 康 皮 膚 相 連, 其 遊 離 端 為 力 作 用 的 起 始 部, 與 健 康 皮 膚 相 連 處 為 力 作 用 的 終 止 點 ; 作 用 力 較 大 時, 可 發 生 真 皮 血 管 破 裂 而 伴 有 滲 血 表 皮 剝 脫 面 有 少 量 漿 液 滲 出, 半 天 到 1 天 結 痂, 形 成 淡 黃 褐 色 的 痂 皮, 乾 燥 質 硬, 以 後 逐 漸 變 為 深 褐 色 2~3 天 後 週 圍 正 常 表 皮 再 生, 逐 漸 覆 蓋 創 面, 隨 後 痂 皮 從 週 邊 開 始 剝 離 脫 落,5~7 天 完 全 癒 合, 痂 皮 完 全 脫 落 淺 表 小 面 積 的 表 皮 剝 脫, 一 般 經 l~2 週 可 完 全 恢 復, 不 遺 留 瘢 痕 ; 大 面 積 的 表 皮 剝 脫, 繼 發 感 染 時, 則 癒 合 時 間 需 2 週 或 以 上 法 醫 臨 床 學 意 義 : 1). 該 局 部 曾 被 鈍 物 作 用 過 2). 可 推 測 受 傷 的 時 間 3). 可 推 測 力 作 用 的 方 向 4). 可 推 測 加 害 的 意 圖 例 如, 頸 部 皮 膚 有 多 發 性 方 向 不 一 的 指 甲 抓 傷, 可 推 測 曾 被 扼 頸 ; 胸 腹 部 體 表 檢 見 輕 微 的 表 皮 剝 脫, 提 示 胸 腹 部 可 能 曾 遭 拳 擊 或 腳 踢 等 鈍 性 暴 力 作 用, 並 可 能 有 內 部 器 官 嚴 重 損 傷 2. 挫 傷 : 鈍 物 打 擊 壓 擠 人 體, 或 人 體 碰 撞 在 靜 止 堅 硬 的 物 體 上, 身 體 組 織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鈍 力 壓 擠 牽 拉 作 用, 使 受 力 部 位 的 軟 組 織 損 傷, 皮 內 和 皮 下 血 管 破 裂 出 血, 形 成 皮 內 出 血 及 皮 下 出 血 等 閉 合 性 損 傷, 稱 之 為 挫 傷 ; 血 液 流 出 在 軟 組 織 內 呈 斑 塊 狀, 稱 為 瘀 斑 或 瘀 腫 ; 組 織 內 局 限 性 較 大 量 的 出 血, 稱 為 血 腫 軟 組 織 挫 傷 部 位 可 伴 有 表 皮 剝 脫, 皮 下 出 血 的 形 狀, 有 時 可 反 映 致 傷 物 的 特 徵, 如 中 空 性 皮 下 出 血, 說 明 是 由 棍 棒 長 條 性 鈍 物 造 成 ; 圓 形 鐵 錘 打 擊, 可 形 成 類 圓 形 或 弧 形 皮 下 出 血 新 鮮 皮 下 出 血 呈 紅 色 青 藍 色 紫 紅 色 紫 藍 色 ;3~5 天 後 出 血 的 邊 緣 部 位 出 現 黃 色 淡 綠 色 改 變 ;5~8 天 黃 色 增 多, 或 以 黃 色 為 主 的 混 雜 顏 色 出 血 量 少 而 淺 表 者 5 天 已 完 全 變 為 黃 色,7 天 左 右 黃 色 消 失, 隱 約 可 辨 色 素 斑 塊 出 血 量 大 深 部 軟 組 織 大 範 圍 出 血 者, 傷 後 20 多 天, 仍 可 見 暗 紫 紅 色 或 紫 藍 色 的 出 血 斑 塊 ; 其 中 混 有 黃 色 斑 塊 ; 說 明 血 紅 蛋 白 分 解, 因 出 血 量 組 織 損 傷 程 度 而 異 法 醫 臨 床 學 意 義 : 1). 說 明 該 局 部 曾 受 暴 力 作 用 ( 眼 瞼 的 皮 下 出 血 若 由 別 處 流 來 者 屬 例 外 ) 2). 可 推 測 致 傷 物 3). 可 推 測 致 傷 時 間 3. 挫 裂 創 : 由 於 挫 壓 牽 引 作 用, 鈍 物 作 用 於 人 體 造 成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挫 碎 破 裂, 稱 為 挫 裂 創 ; 挫 裂 創 也 可 發 生 在 內 臟 器 官 體 表 挫 裂 創 多 伴 有 表 皮 剝 脫 及 皮 下 出 血, 挫 裂 創 的 創 口 形 狀 不 一, 往 往 可 反 映 鈍 物 形 狀 ; 例 如 : 長 條 狀 挫 裂 創, 多 為 有 棱 邊 的 長 條 狀 致 傷 物 打 擊 形 成 ; 弧 形 挫 裂 創 多 為 圓 形 鐵 錘 傾 斜 打 擊 形 成 挫 裂 創 的 創 緣 創 壁 不 平 整, 凹 凸 不 平, 創 角 鈍 圓, 可 有 分 叉, 亦 可 創 角 尖 銳, 創 底 不 平, 創 壁 間 可 有 組 織 間 橋, 創 腔 內 可 有 凝 血 塊 ; 有 時 可 見 局 部 創 緣 創 壁 平 滑 整 齊, 創 角 尖 銳 酷 似 切 創, 但 從 整 體 看, 仍 以 挫 裂 創 的 特 徵 為 主 法 醫 臨 床 學 意 義 : 1). 說 明 是 鈍 器 傷, 暴 力 程 度 較 重 2). 有 表 皮 剝 脫 的 一 側 是 力 作 用 點 3). 有 時 可 據 以 推 測 致 傷 物 其 他 骨 折 : 鈍 性 暴 力 直 接 作 用 或 間 接 作 用 的 部 位, 均 可 發 生 骨 折 骨 折 類 型 : 線 狀 骨 折 凹 陷 性 骨 折 粉 碎 性 骨 折 橫 斷 型 骨 折 縱 行 骨 折 螺 旋 形 骨 折 穿 孔 性 骨 折 完 全 性 骨 折 及 不 完 全 性 骨 折 ; 銳 器 傷 火 器 傷 也 可 形 成 相 應 的 骨 折 內 臟 破 裂 : 鐵 棍 猛 擊 左 上 腹, 可 致 脾 破 裂 19

20 1. 定 義 銳 器 傷 害 a. 切 創 用 有 刃 口 的 銳 器 如 利 刀 剃 刀 片 碎 玻 璃 片 等, 因 利 刃 壓 迫 皮 膚 並 沿 刃 器 與 長 軸 牽 引 切 開 組 織 形 成 的 創 傷, 稱 為 切 創 ; 切 創 創 口 多 呈 長 條 狀 或 梭 形 哆 開, 長 度 一 般 大 於 深 度, 創 緣 表 皮 剝 脫 或 挫 傷 均 不 明 顯, 創 角 尖 銳, 創 緣 創 壁 平 滑 整 齊, 創 底 較 淺 乾 淨, 創 腔 內 無 凝 血 塊, 創 壁 間 無 組 織 間 橋, 合 攏 創 口 呈 直 線 形 裂 隙 b. 刺 創 以 銳 利 有 刃 的 和 / 或 帶 尖 的 器 具 刺 入 體 內 稱 為 刺 創 ; 刺 器 可 為 匕 首 刺 刀 三 棱 刀 鐵 釘 縫 針 削 尖 的 竹 枝 錐 子 剪 刀 螺 絲 刀 等 ; 刺 創 的 深 度 一 般 大 於 長 度, 刺 創 口 形 狀 與 刺 器 的 橫 截 面 相 同, 故 可 根 據 創 口 形 狀 特 徵, 推 測 刺 器 若 用 力 刺 傷, 創 緣 可 出 現 表 皮 剝 脫, 否 則 無 邊 緣 挫 傷 ; 腹 部 刺 創 管 深 度 可 長 於 刺 器 的 刃 口, 較 長 的 刺 器 尚 可 形 成 貫 通 刺 創 根 據 受 傷 的 部 位 和 用 力 的 程 度 創 的 深 度 可 以 長 於 致 傷 工 具 的 長 度 ; 如 果 兇 器 斷 裂, 在 傷 口 中 可 以 發 現 兇 器 殘 片 若 兇 器 是 單 刃 的, 一 個 創 角 呈 類 圓 形 或 輕 度 撕 裂, 而 其 相 對 的 創 角 為 銳 角 如 刺 器 刺 後 拔 出, 在 刺 創 的 銳 角 旁 可 見 到 皮 膚 切 傷 c. 砍 創 具 有 一 定 重 量 的 刃 器 ( 如 斧 子 彎 刀 ) 砍 擊 人 體 形 成 的 創 傷 稱 為 砍 創 ; 砍 創 多 呈 梭 形 哆 開, 創 緣 創 壁 平 滑 整 齊, 創 角 尖 銳, 創 底 較 深 光 滑 乾 淨, 創 腔 內 無 凝 血 塊 砍 創 是 深 而 裂 開 的 傷 口, 常 包 括 大 血 管 神 經 肌 肉 及 骨 骼 等 組 織 2. 切 創 和 刺 創 的 種 類 a. 治 療 性 或 手 術 性 創 傷 : (1) 外 科 切 口, (2) 針 刺, (3) 切 ( 刺 ) 創 引 流 b. 意 外 性 創 傷 : (1) 墜 落 在 一 個 有 銳 刃 的 物 體 上 (2) 被 銳 利 物 體 如 碎 玻 璃 片 撞 擊 (3) 無 意 地 被 有 銳 刃 和 / 或 有 尖 的 工 具 如 玩 具 家 庭 用 具 小 刀 或 保 險 刀 片 等 造 成 c. 自 殺 傷 (1) 淺 表 多 發 平 行 及 重 疊 的 不 同 深 度 的 切 傷, 即 所 謂 試 探 性 傷, 常 見 於 前 臂 頸 及 大 腿 (2) 常 選 擇 身 體 多 處 部 位, 可 能 有 曾 經 企 圖 自 殺 時 留 下 的 頸 部 和 手 腕 切 傷 痕 痕 (3) 右 撇 的 人, 身 體 左 邊 傷 最 嚴 重, 頸 部 常 在 甲 狀 軟 骨 上 方, 傷 口 深 不 規 則 及 呈 斜 行 方 向 ; 切 創 的 起 端 較 深, 終 端 較 淺 (4) 自 殺 刺 創 罕 見, 部 位 多 在 胸 前 部 和 腹 部 ; 必 須 測 定 創 口 深 度, 因 試 探 遲 疑 性 刺 創 往 往 是 淺 表 性 的 ; 如 衣 服 被 切 破 或 在 自 己 不 能 達 到 的 部 位 有 多 發 性 貫 通 性 刺 創, 應 考 慮 是 他 殺 (5) 自 殺 者 可 用 多 種 手 段 來 自 殺 ; 如 切 創 和 / 或 刺 創 是 淺 表 性, 應 考 慮 死 於 射 擊 藥 物 毒 品 d. 他 殺 傷 (1) 一 般 呈 多 發 性 裂 開 傷, 特 別 是 在 面 部 頸 部 胸 部 四 肢 或 背 部 ; 面 部 和 頸 部 創 傷 一 般 呈 深 的, 無 試 探 遲 疑 傷 (2) 由 於 自 衛 作 用, 前 臂 的 後 面, 手 或 手 指 的 掌 面 可 見 到 切 創, 即 所 謂 自 衛 傷 (3) 由 碎 屍 造 成 的 多 發 性 嚴 重 的 傷, 特 別 是 在 乳 房 和 生 殖 器 上, 常 與 性 犯 罪 有 關 e. 死 後 傷 (1) 故 意 毀 屍 - (a) 性 犯 罪,(b) 性 虐 待 狂,(c) 碎 屍 滅 跡,(d) 在 施 加 苦 刑 拷 打 或 暗 殺 後 在 死 者 身 上 留 下 的 圖 形 或 符 號 形 傷 (2) 非 故 意 性 碎 屍 - 溺 死 後 被 輪 船 螺 旋 槳 造 成 3. 合 併 症 和 / 或 死 亡 原 因 a. 出 血 (1) 外 出 血, (2) 內 出 血, (3) 氣 管 內 出 血 伴 有 窒 息 b. 空 氣 栓 塞 c. 感 染 d. 血 氣 胸 20

21 1. 子 彈 頭 和 子 彈 殼 的 分 類 特 徵 及 個 體 特 徵 火 器 傷 害 a. 分 類 特 徵 : 一 顆 子 彈 分 兩 個 主 要 部 分 - 彈 殼 和 彈 頭 ; 製 造 槍 枝 時, 槍 管 內 壁 預 先 切 削 了 一 定 數 量 的 凹 槽 ( 膛 線 ); 這 就 使 得 子 彈 在 飛 行 過 程 中 旋 轉, 呈 現 陀 螺 的 作 用, 以 便 子 彈 平 穩 飛 行 膛 線 有 右 旋 的 和 左 旋 的 ; 膛 線 的 數 目 旋 轉 的 方 向 和 口 徑 大 小 稱 為 火 器 的 整 體 分 類 特 徵 b. 個 體 特 徵 : 當 預 製 膛 線 時, 由 於 切 削 凹 槽 的 工 具 產 生 振 動 有 缺 陷 和 磨 損, 在 每 枝 槍 管 內 留 下 了 個 體 痕 跡, 相 互 有 區 別 的 ; 當 子 彈 受 到 撞 針 撞 擊 時, 撞 針 在 底 火 帽 上 也 會 產 生 特 定 的 痕 跡 由 於 來 自 氣 體 膨 脹 的 壓 力, 迫 使 彈 頭 進 入 槍 管, 彈 殼 被 推 回 到 後 膛 面 或 反 衝 板 上 ; 車 磨 切 削 槍 管 槍 膛 所 留 痕 跡 標 記 由 撞 擊 力 轉 移 到 彈 殼 上 ; 這 樣, 當 同 一 枝 火 器 發 射 的 每 一 顆 子 彈 上, 都 會 帶 有 這 些 痕 跡 當 抓 子 鉤 從 彈 夾 拉 出 一 顆 發 射 過 的 子 彈 殼 時, 也 留 下 特 有 的 痕 跡, 當 彈 殼 從 武 器 中 經 由 退 殼 鉤 彈 出 時, 這 些 特 有 的 痕 跡 也 可 能 被 轉 移 到 彈 殼 上 分 類 特 徵 有 利 於 驗 證 火 器 的 型 式 與 製 造 廠, 而 個 體 特 徵 則 有 利 於 鑑 識 特 異 的 火 器 2. 損 傷 機 理 : 身 體 損 傷 的 大 小 取 決 於 發 射 體 具 有 的 能 量 ( 和 傳 送 給 靶 子 的 能 量 ) 這 能 量 是 由 發 射 體 的 質 量 和 速 度 決 定 的 一 顆 子 彈 頭 的 直 線 運 動 動 能 並 等 於 其 質 量 和 速 度 平 方 乘 積 的 二 分 之 一 ; 表 示 式 為 : KE = 1/2 mv 2 1. 創 傷 的 分 類 創 傷 的 檢 驗 a. 表 皮 剝 脫 或 擦 創 : 即 沿 著 中 心 淺 溝 邊 緣 的 皮 膚 擦 傷 b. 撕 裂 創 : 射 入 口 週 圍 皮 膚 表 面 缺 損 的 創 傷 叫 裂 創 或 撕 創 ( 一 種 特 殊 形 狀 即 星 芒 狀 射 入 口 ) c. 貫 通 槍 彈 創 : 彈 頭 射 入 體 內 後, 穿 過 組 織, 又 穿 出 體 外, 故 有 射 入 口 射 創 管 及 射 出 口 ; d. 盲 管 槍 彈 創 : 彈 頭 射 入 體 內 後, 未 再 穿 出 體 外 ; e. 迴 旋 槍 彈 創 : 彈 頭 射 入 人 體 後, 改 變 方 向 ; f. 反 跳 槍 彈 創 : 因 彈 頭 動 能 減 少 而 打 挫 於 皮 膚 上 即 落 地 g. 來 自 高 速 發 射 體 的 創 傷 : 發 射 體 的 能 量 隨 著 速 度 的 平 方 而 增 加, 故 骨 頭 可 被 粉 碎, 軟 組 織 撕 裂 創 可 能 是 廣 泛 的 ; 動 脈 內 膜 內 可 見 到 撕 裂 ; 射 出 口 可 能 特 別 大 2. 典 型 創 傷 的 特 徵 a. 射 入 口, 緊 貼 接 觸 (1) 在 身 體 表 面 : (a) 中 央 缺 損 (b) 同 樣 寬 度 的 創 緣 表 皮 擦 傷 ( 接 觸 環 ) (c) 創 傷 深 部 有 火 藥 殘 留 物 (d) 創 傷 內 氣 體 殘 留 物 沿 著 筋 膜 平 面 分 佈 (e) 圍 繞 接 觸 環 有 槍 管 和 準 星 造 成 的 外 圍 皮 膚 擦 傷 (2) 在 顱 骨 上 :(a) 形 成 自 中 心 缺 損 的 輻 射 的 星 芒 狀 裂 創 (b) 創 緣 表 皮 擦 傷 ( 接 觸 環 ), 在 創 深 部 有 火 藥 殘 留 物 (c) 氣 體 殘 留 物 沿 筋 膜 平 面 分 佈 (d) 顱 骨 可 能 有 內 部 爆 炸 性 骨 折 (e) 骨 頭 碎 片 變 成 第 二 飛 彈 (f) 圍 繞 接 觸 環 有 槍 口 和 準 星 造 成 的 週 圍 皮 膚 擦 傷 b. 射 入 口, 鬆 弛 接 觸 : (1) 中 心 缺 損 (2) 創 緣 表 皮 擦 傷 ( 接 觸 環 ) (3) 皮 膚 表 面 和 創 管 內 部 有 火 藥 殘 留 物 c. 射 入 口, 近 距 離 ( 一 般 指 小 於 75cm): (1) 中 心 缺 損 (2) 創 緣 表 皮 擦 傷 ( 接 觸 環 ) (3) 火 藥 和 金 屬 殘 留 物 顆 粒 形 成 紋 身 或 呈 點 狀 附 著 於 皮 膚 d. 射 入 處, 遠 距 離 :(1) 中 心 缺 損 (2) 創 緣 表 皮 擦 傷 ( 接 觸 環 ) e. 進 入 處, 非 典 型 的 : (1) 由 於 彈 頭 不 穩 定 或 翻 轉 及 被 擊 組 織 的 特 性, 射 入 口 缺 損 拉 長 不 規 則 (2) 不 規 則 的 創 緣 表 皮 擦 傷 (3) 皮 膚 組 織 的 撕 裂 創 21

22 f. 射 出 口 創 :(1) 具 有 邊 緣 外 翻 皮 下 脂 肪 突 起 不 規 則 缺 損 的 撕 裂 創 (2) 由 於 彈 頭 變 形 或 " 二 次 飛 彈 " ( 即 碎 骨 ), 射 出 口 可 能 大 於 射 入 口 g. 傷 口 邊 緣 皮 膚 擦 傷 的 說 明 ( 接 觸 環 ):(1) 彈 頭 作 用 於 皮 膚, 就 像 鑽 頭 一 樣, 皮 膚 受 到 的 張 力 超 過 其 彈 性 極 限 而 造 成 (2) 當 彈 頭 垂 直 射 入 皮 膚 表 面 時, 接 觸 環 的 寬 度 大 致 是 均 勻 的 (3) 當 彈 頭 和 皮 膚 表 面 成 某 一 角 度, 接 觸 環 寬 度 不 規 則, 最 寬 的 邊 緣 表 示 了 彈 頭 和 目 標 之 間 的 射 擊 方 位 關 係 h. 注 意 : " 緊 貼 接 觸 創 " 和 " 遠 距 離 創 " 可 以 有 相 似 的 外 部 特 徵, 解 剖 之 後 才 能 區 別 i. 彈 頭 穿 過 顱 骨 產 生 骨 質 缺 損 特 徵 (1) 射 入 口 在 顱 骨 內 板 出 現 一 個 穿 孔, 是 一 個 較 大 的 傾 斜 創 (2) 射 出 口 在 顱 骨 上 外 板 出 現 一 個 向 外 的 穿 孔, 外 板 產 生 一 個 較 大 的 傾 斜 創 ( 與 射 入 口 相 反 ) 3. 創 傷 之 描 述 a. 射 入 口 外 部 特 徵 的 描 述 詳 細 說 明 缺 損 的 大 小 和 接 觸 環 的 寬 度 b. 用 人 體 平 面 圖 說 明 彈 頭 通 過 身 體 的 路 線 和 方 向 ( 即 水 平, 矢 狀 和 冠 狀 ) c. 描 述 發 射 體 通 過 的 所 有 器 官 和 組 織 包 括 缺 損 大 小 和 產 生 的 撕 裂 ; 包 括 具 體 血 管 的 損 傷 並 注 意 內 部 出 血 的 位 置 和 數 量 ; 注 意 碎 骨 有 關 的 " 第 二 飛 彈 d. 如 發 射 體 穿 過 人 體, 則 要 找 出 並 記 述 射 出 口 特 徵 4. 證 據 材 料 的 復 原 a. 用 X- 射 線, 螢 光 屏 或 解 剖 找 出 彈 頭, 認 真 精 心 解 剖 取 出 彈 頭! 不 要 用 金 屬 器 械 夾 緊 彈 頭 b. 在 發 射 體 底 部 標 以 專 門 的 獨 特 的 鑑 定 符 號 或 標 記 c. 確 保 證 據 材 料 保 管 的 連 續 性, 證 據 材 料 應 放 在 有 標 記 的 容 器 內 ; 從 一 個 人 移 交 到 下 一 個 人 時, 要 保 持 證 據 的 完 整 鑑 定 標 箋 密 封 簽 字 和 移 交 的 連 續 性 5. 射 擊 創 之 顯 微 鏡 檢 驗 a. 製 備 射 入 口 組 織 切 片, 以 表 明 損 傷 和 火 藥 殘 留 物 b. 製 備 損 傷 深 處 的 組 織 切 片, 以 表 明 火 藥 殘 留 物 特 別 處 置 1. 創 傷 照 相 黑 白 彩 色 及 紅 外 照 相 2. X- 射 線 / 螢 光 屏 檢 驗 a. 確 定 彈 頭 位 置 b. 查 明 金 屬 和 骨 碎 片 c. 表 明 發 射 物 的 途 徑 和 方 向 3. 化 學 反 應 採 用 擦 拭 提 取 或 組 織 樣 品 測 定 火 藥 殘 留 物 4. 有 關 痕 量 金 屬 火 藥 及 發 射 藥 的 殘 留 物 的 分 析 方 法 22

23 1. 外 傷 的 描 述 和 檢 驗 a. 屍 體 傷 痕 與 衣 服 破 損 的 關 係 暴 力 性 死 亡 屍 體 之 檢 查 b. 確 定 每 處 傷 口 的 解 剖 學 部 位 寬 度 長 度 深 度 形 狀 及 方 向, 盡 可 能 拍 照 X- 光 片 子 並 照 相 ; 切 勿 將 兇 器 探 入 或 放 進 傷 口 內 c. 測 定 屍 體 身 高 並 制 圖 表 示 各 個 傷 口 從 足 和 / 或 頭 頂 距 離 的 解 剖 學 的 關 係 d. 確 定 每 處 創 口 的 類 型, 用 放 大 鏡 鑑 別 切 創 刺 創 與 挫 裂 創 ; 檢 驗 與 可 疑 兇 器 有 關 的 特 殊 損 傷 e. 確 定 有 無 抵 抗 傷 或 試 探 遲 疑 傷 f. 檢 驗 隱 蔽 部 位, 例 如 眼 睛 口 腔 頭 皮 生 殖 器 及 頸 底 部 g. 檢 驗 描 述 記 錄 和 拍 照 其 他 有 關 的 外 傷, 例 如 槍 傷 或 鈍 器 傷 2. 內 傷 的 檢 驗 和 描 述 a. 仔 細 檢 驗 內 傷 確 定 是 否 由 於 切 創 或 刺 創 造 成 的 空 氣 栓 塞 ; 要 檢 查 有 無 氣 胸 b. 內 傷 的 方 向 創 道 和 部 位 與 外 傷 和 衣 服 損 傷 的 關 係 ; 必 要 時, 拍 X- 光 片 並 照 相 c. 確 定 每 個 貫 通 傷 創 道 的 長 度, 創 口 與 骨 骼 的 關 係 及 兇 器 或 工 具 與 創 口 的 關 係 d. 確 定 有 無 一 種 兇 器 在 一 個 創 口 多 次 刺 入 e. 確 定 血 液 流 入 體 腔 的 部 位 和 數 量, 測 量 血 量 f. 認 定 死 後 破 壞 現 象 g. 確 定 有 無 其 他 類 型 的 損 傷 或 明 顯 的 生 前 疾 患 及 以 前 診 斷 的 治 療 的 或 手 術 過 程 中 造 成 的 損 傷 h. 確 定 哪 幾 處 是 致 命 傷 i. 提 取 血 膽 汁 尿 胃 內 容 物 及 臟 器, 保 存 在 冷 凍 箱 內 供 做 毒 物 分 析 j. 在 全 部 體 表 和 內 部 檢 驗 照 相 及 X- 光 檢 驗 完 了 後, 切 除 有 損 傷 的 組 織 做 組 織 切 片 檢 查 1. 鑑 別 切 創 與 挫 裂 創 2. 判 斷 治 療 性 或 手 術 性 傷 痕 3. 鑑 別 死 前 傷 和 死 後 傷 4. 認 定 抵 抗 傷 和 試 探 傷 5. 檢 查 死 者 衣 服 及 其 破 損 與 損 傷 的 關 係 注 意 事 項 6. 檢 查 描 述 記 錄 拍 照 傷 痕 來 確 定 解 剖 學 部 位 大 小 形 狀 和 類 型 以 及 確 定 方 向 和 致 傷 力 7. 收 集 和 保 存 毛 髮 斑 跡 指 甲 垢 和 指 甲 屑 及 其 它 物 證 和 供 毒 物 分 析 和 血 清 學 檢 驗 的 有 關 檢 材 8. 確 定 和 保 持 物 證 的 法 定 保 管 程 式 9. 在 詳 細 檢 查 體 表 和 內 臟 前 切 勿 用 探 針 探 試 創 口 或 把 兇 器 插 入 創 口 內 10. 不 要 主 觀 臆 斷 致 傷 兇 器 的 種 類 和 刀 身 的 長 度 11. 發 現 死 者 可 以 手 及 的 部 位 如 頸 部, 軀 幹 部 和 四 肢 有 多 發 性 切 創 和 刺 切 創 時, 不 要 排 除 自 殺 的 可 能 性 12. 不 要 漏 掉 辨 認 死 者 死 後 破 壞 現 象 13. 不 要 把 衣 服 上 或 皮 膚 上 兩 個 以 上 的 相 鄰 的 切 創 誤 認 為 兩 次 刺 創, 因 為 一 刀 切 在 折 摺 的 衣 服 或 皮 膚 亦 可 造 成 兩 重 損 傷 14. 不 要 排 除 其 他 死 因 的 可 能 性, 例 如 藥 物 或 毒 品 中 毒 溺 死 或 病 死 23

24 高 溫 低 溫 及 電 流 損 傷 燒 傷 和 燒 死 火 烙 灼 熱 的 物 體 等 作 用 於 人 體 形 成 的 損 傷 稱 為 燒 傷 因 燒 傷 致 死 者, 稱 燒 死 由 高 溫 液 體 和 蒸 氣 形 成 的 損 傷, 稱 燙 傷 ( 舊 稱 燙 潑 傷 ), 死 亡 者 稱 燙 死 一 燒 死 的 徵 象 ( 一 ) 外 表 徵 象 溫 度 越 高, 接 觸 時 間 越 長, 接 觸 面 積 越 大, 燒 傷 的 程 度 越 嚴 重 : 1. 紅 斑 一 度 燒 傷 ; 熱 作 用 於 表 皮 淺 層, 局 部 真 皮 乳 頭 層 毛 細 血 管 及 小 動 脈 擴 張 充 血, 表 現 為 紅 腫 ( 紅 斑 形 成 ); 屍 體 受 高 熱 作 用, 不 出 現 紅 斑 2. 水 庖 二 度 燒 傷 ; 稍 強 的 熱 作 用, 致 使 血 管 壁 通 透 性 增 高, 血 漿 成 分 滲 出, 形 成 水 庖, 呈 透 明 或 混 濁 微 帶 紅 色, 含 白 蛋 白 少 量 纖 維 蛋 白 紅 細 胞 白 細 胞 等 ; 水 庖 週 圍 及 底 部 組 織 充 血 水 腫 及 中 性 粒 細 胞 浸 潤 ; 應 注 意 與 腐 敗 水 庖 鑒 別 3. 壞 死 三 度 燒 傷 ; 局 部 組 織 受 熱 凝 固 而 壞 死, 表 面 形 成 黃 褐 色 或 灰 色 的 焦 痂, 痂 皮 週 圍 充 血, 底 部 血 管 擴 張, 血 管 內 白 細 胞 聚 集 及 血 栓 形 成 ; 這 些 發 現 可 區 別 生 前 燒 死 與 死 後 焚 屍 4. 炭 化 四 度 燒 傷 ; 顯 著 的 高 熱 作 用 使 組 織 炭 化 ; 生 前 燒 死 或 死 後 焚 屍 均 可 形 成 炭 化 肢 體 肌 肉 經 火 燒 後, 四 肢 關 節 屈 曲, 使 屍 體 呈 拳 樣 姿 態 5. 其 他 徵 象 火 燒 時, 被 害 人 可 反 射 性 的 發 生 眼 瞼 閉 合, 故 外 眼 角 皺 折 凹 陷 部 可 見 條 絞 狀 正 常 的 皮 膚, 皺 折 凸 出 部 有 時 還 可 見 炭 末 沉 積 ; 由 於 眼 睛 緊 閉, 睫 毛 僅 尖 端 被 燒 焦 ( 二 ) 內 部 徵 象 1. 呼 吸 道 燒 傷 併 吸 入 煙 灰 炭 末 在 火 燒 現 場 上, 由 於 吸 入 熱 的 氣 體 火 焰 煙 霧 及 刺 激 性 氣 體, 因 而 導 致 呼 吸 道 燒 傷 ; 同 時 吸 入 煙 灰 和 炭 末, 粘 附 於 呼 吸 道 粘 膜 表 面 因 此, 當 剖 驗 燒 死 的 屍 體 時, 於 口 鼻 咽 喉 氣 管 及 支 氣 管 等 處, 可 發 現 煙 灰 和 炭 末 ; 喉 頭 會 厭 及 氣 管 粘 膜 充 血 水 腫, 甚 至 還 可 有 水 庖 或 出 血 等 現 象 ; 肺 部 明 顯 充 血 水 腫 呼 吸 道 燒 傷 所 引 起 的 急 性 喉 頭 水 腫 急 件 壞 死 性 咽 炎 急 性 喉 頭 - 氣 管 - 支 氣 管 炎 支 氣 管 週 圍 炎 等 病 變, 稱 為 熱 作 用 呼 吸 道 綜 合 徵 ; 說 明 受 害 人 在 火 燒 時 仍 有 呼 吸 機 能 2. 血 液 中 有 碳 氮 血 紅 蛋 白 火 燒 時, 由 於 燃 燒 不 完 全, 可 產 生 大 量 一 氧 化 碳, 吸 入 後 與 血 紅 蛋 白 結 合, 形 成 櫻 桃 紅 色 的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因 此, 生 前 燒 死 者 的 血 液 及 各 器 官 多 呈 櫻 紅 色 ; 可 從 心 臟 及 大 血 管 取 血, 檢 測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及 其 濃 度 3. 胃 內 有 咽 下 的 炭 末 是 判 斷 生 前 燒 死 的 重 要 依 據 4. 顱 腔 內 有 燒 傷 血 腫 ( 硬 腦 膜 外 熱 血 腫 ) 由 於 火 焰 的 高 熱 作 用, 硬 腦 膜 從 顱 骨 內 板 分 離, 使 顱 骨 板 障 內 血 管 破 裂 出 血, 血 液 流 入 硬 腦 膜 剝 離 後 所 形 成 的 空 隙 內, 形 成 硬 腦 膜 外 血 腫 熱 血 腫 可 發 生 在 生 前 瀕 死 期 或 死 後, 但 多 為 死 後 形 成 5. 內 臟 有 退 行 性 變 燒 傷 後 急 速 死 亡 者, 內 臟 無 明 顯 病 變 如 果 生 活 達 數 小 時 以 上, 則 可 出 現 內 臟 的 退 行 性 變, 例 如 心 肝 腎 實 質 細 胞 變 性 和 壞 死 此 外, 尚 可 見 胃 腸 出 血 糜 爛 和 多 發 性 潰 瘍, 心 內 膜 下 出 血 和 廣 泛 性 肺 出 血 等 二 燒 死 機 制 1. 休 克 因 高 熱 作 用 強 烈 刺 激 皮 膚 感 覺 神 經 末 梢, 發 生 劇 痛, 以 致 反 射 性 地 引 起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障 礙, 導 致 休 克 死 亡 ; 燒 傷 對 生 命 的 危 害 性, 主 要 決 定 於 燒 傷 的 嚴 重 程 度 和 面 積 的 大 小 2. 一 氧 化 碳 和 其 他 有 毒 氣 體 中 毒 火 災 現 場 燃 燒 物 產 生 大 量 一 氧 化 碳, 吸 入 後 導 致 中 毒 死 亡 另 外, 火 場 的 可 燃 物 質 如 硝 基 纖 維 膜 在 燃 燒 時 釋 放 出 致 死 量 的 NO 2 和 N 2 O 4 ; 合 成 纖 維 羊 毛 與 絲 織 品 燃 燒 時, 釋 放 出 氰 化 氫, 氨 等, 這 些 毒 性 氣 體 被 吸 入 也 可 導 致 中 毒 死 亡 24

25 3. 自 家 中 毒 燒 傷 後 經 數 月 以 上 死 亡 者, 常 由 於 燒 傷 局 部 組 織 凝 固 壞 死, 壞 死 組 織 的 分 解 產 物 及 其 他 代 謝 產 物 被 吸 收 後 引 起 機 體 自 家 中 毒 而 死 4. 併 發 症 燒 傷 者 常 因 嚴 重 併 發 症 而 於 數 日 內 死 亡 ; 例 如 燒 傷 局 部 感 染 和 化 膿 引 起 敗 血 症 膿 毒 血 症 心 內 膜 炎 支 氣 管 肺 炎 腎 炎 而 死 此 外, 由 於 火 場 房 屋 倒 塌. 樑 柱 折 斷 木 頭 磚 石 打 擊 或 壓 迫, 也 可 引 起 各 種 機 械 性 損 傷 而 死 三 燒 傷 的 法 醫 學 鑒 定 ( 一 ) 生 前 燒 傷 與 死 後 燒 傷 的 區 別 生 前 燒 傷 局 部 有 充 血 出 血 水 腫 等 生 活 反 應 ; 創 面 邊 緣 形 成 紅 色 反 應 帶, 用 組 織 化 學 技 術 可 檢 見 酸 性 磷 酸 鹹 性 磷 酸 及 非 特 異 性 酯 等 活 性 增 高 ; 燒 傷 裂 創 創 口 可 有 出 血 熱 作 用 呼 吸 道 綜 合 徵 與 休 克 肺 的 一 系 列 病 變 ; 心 臟 及 大 血 管 中 可 檢 出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其 含 量 8~10% 以 上, 並 可 伴 有 細 胞 栓 塞, 脂 肪 栓 塞 與 血 栓 形 成 ; 全 身 臟 器 充 血, 點 狀 出 血 和 實 質 性 臟 器 退 行 性 變 一 氧 化 碳 雖 可 能 透 過 皮 膚, 但 心 臟 與 大 血 管 中 查 不 出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長 期 生 活 在 含 一 氧 化 碳 環 境 中 的 人, 其 血 中 也 會 形 成 一 定 量 的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反 之, 如 果 火 場 通 風 良 好, 或 死 者 在 沒 有 吸 入 足 夠 量 的 一 氧 化 碳 以 前, 就 已 死 亡 因 此 在 區 別 生 前 燒 死 或 死 後 焚 屍 時, 不 能 完 全 依 據 心 臟 和 大 血 管 血 液 中 是 否 查 出 碳 氧 血 紅 蛋 白 ( 二 ) 燒 傷 時 間 的 判 斷 根 據 燒 傷 部 位 炎 症 反 應 的 程 度 及 癡 皮 的 形 成 可 推 斷 燒 傷 時 間 一 般 燒 傷 後 1 小 時, 燒 傷 部 位 開 始 有 少 量 的 中 性 粒 細 胞 浸 潤 ; 以 後, 炎 細 胞 浸 潤 加 重,24~72 小 時 後 組 織 發 生 壞 死 ; 若 繼 發 感 染, 36 小 時 後 可 出 現 化 膿 一 般 創 口 血 漿 滲 出 後 12~24 小 時, 滲 出 物 及 壞 死 組 織 乾 燥 凝 結 ;48~72 小 時 後 形 成 痂 皮, 淺 表 燒 傷 1~2 週 後 痂 皮 脫 落 ; 深 度 燒 傷 痂 皮 脫 落 所 需 的 時 間 較 長 ( 三 ) 燒 傷 程 度 的 評 定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為 : I) 溫 度 的 高 低 ;Ⅱ) 接 觸 時 間 的 長 短 ;III) 受 損 面 積 的 大 小 ;IV) 深 度 燒 傷 面 積 的 估 計, 法 醫 學 中 沿 用 新 九 分 法, 燒 傷 的 面 積 較 燒 傷 的 深 度 對 人 體 影 響 為 大 二 度 燒 傷 面 積 達 1/2 與 三 度 燒 傷 面 積 達 1/3 同 樣 皆 可 引 起 死 亡 乳 兒 燒 傷 面 積 達 1/10, 有 時 即 可 引 起 死 亡 ( 四 ) 與 其 他 損 傷 的 鑒 別 燒 死 多 數 是 意 外 或 災 害 事 件, 但 火 場 屍 體 不 一 定 都 是 災 害 性 燒 死, 有 時 也 可 能 是 他 殺 後 焚 屍 或 自 殺 未 遂 放 火 自 焚, 有 時 由 於 火 燒 現 場 房 屋 倒 塌, 梁 柱 折 斷, 也 可 造 成 各 種 鈍 器 損 傷 法 醫 學 鑒 定 時 應 根 據 案 情 現 場 情 況 損 傷 特 徵 等 分 析 研 究, 進 行 判 斷 ( 五 ) 自 殺 他 殺 意 外 和 災 害 的 區 別 大 多 為 意 外 災 害, 多 發 生 在 老 人 和 兒 童 如 小 兒 玩 火 ; 將 盛 有 滾 湯 的 容 器 打 翻 ; 嬰 兒 洗 澡 時 坐 入 滾 燙 的 水 中 此 外, 酒 醉 中 毒 或 癲 癇 發 作 墜 入 火 中 或 熱 液 體 中 ; 汽 油 火 藥 炸 彈 爆 炸 ; 房 屋 發 生 火 災 ; 墜 機 與 交 通 事 故 等 亦 可 發 生 燒 傷 ; 用 燒 燙 方 式 進 行 自 殺 少 見, 也 有 將 汽 油 倒 在 自 己 身 上 進 行 自 焚 者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往 往 身 體 上 部 燒 傷 較 下 部 嚴 重 他 殺 燒 燙 傷 亦 不 多 見, 其 方 式 有 : 投 擲 點 燃 的 油 燈 ; 趁 人 熟 睡 或 酒 醉 之 機 將 易 燃 液 體 潑 在 其 衣 被 上 點 火, 或 縱 火 焚 燒 房 屋, 或 將 幼 兒 拋 入 沸 水 盆 中 ; 亦 有 用 其 他 方 法 殺 害 後 焚 屍 滅 蹟 者 鑒 定 時 在 現 場 應 注 意 搜 查 引 火 物, 確 定 起 火 點 和 起 火 原 因, 全 面 檢 查 屍 體, 即 使 見 到 局 部 和 全 身 性 燒 傷 的 生 活 反 應, 還 是 應 注 意 有 無 其 他 暴 力 致 死, 有 無 中 毒 徵 象, 以 便 同 災 害 性 燒 死 進 行 鑒 別 ( 六 ) 個 人 識 別 個 人 識 別 可 根 據 殘 存 的 牙 齒 骨 骼 臟 器, 懷 孕 狀 態, 以 及 其 他 證 物 ( 諸 如 手 錶 戒 指 與 皮 帶 等 ), 推 斷 死 者 的 年 齡 性 別 與 身 長 根 據 指 紋 毛 髮 血 型 痣 疣 瘢 痕 骨 折 結 石 假 眼 白 內 障 與 慢 性 器 質 性 疾 病 等, 進 一 步 作 個 人 認 定 2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年性別圖像1.doc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5k951.indd

5k951.indd 第 一 章 ( 一 ) 觀 察 Florence Nightingale Active Precordium 1-1 1-1 評 估 觀 察 壓 力 顏 色 營 養 狀 態 水 合 狀 態 妊 娠 年 齡 神 經 狀 態 呼 吸 / 胸 部 狀 態 心 血 管 狀 態 臉 部 表 情 呼 吸 狀 態 活 動 張 力 舌 頭 黏 膜 ( 中 心 粉 紅 VS 發 紺 ) 指 甲 床 手 腳 ( 周 邊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1DEn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伸展操動作圖示與說明

伸展操動作圖示與說明 伸 展 操 動 作 圖 示 與 說 明 一 頸 部 伸 展 ( 向 前 ) ( 一 ) 伸 展 肌 肉 部 位 頸 部 1 頸 夾 肌 2 頭 夾 肌 3 枕 肌 1 採 站 立 姿 勢 2 將 頭 向 前 下 垂 3 雙 手 合 併 抱 頭 輕 微 下 壓 97 製 103.6.4 製 初 學 者 或 中 年 人 以 上 者 不 宜 以 雙 手 下 壓, 應 以 頭 部 自 然 前 垂 方 式,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More information

55202-er-ch03.doc

55202-er-ch03.doc 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靜 態 心 電 圖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因 子 骨 骼 - 鈣 快 驗 保 綜 合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38) 港 幣 1,60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靜 態 心 電 圖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因 子 骨 骼 - 鈣 快 驗 保 綜 合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38) 港 幣 1,60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優 惠 詳 情 快 驗 保 標 準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01) 港 幣 92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血 型 - 血 型 及 Rh 因 子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乙 型 肝 炎 - 乙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快 驗 保 特 選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02) 港 幣 94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類 風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DP_MFP_Training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一、性比例

一、性比例 13 年 臺 北 市 衛 生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 月 編 印 目 次 一 人 口 概 況... 3 ( 一 ) 性 比 例... 3 ( 二 ) 人 口 結 構... 4 ( 三 ) 平 均 餘 命... 5 二 婚 育 概 況... 6 ( 一 ) 婚 姻 狀 況... 6 ( 二 ) 外 籍 配 偶... 7 ( 三 ) 生 育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More information

一、性比例

一、性比例 12 年 臺 北 市 衛 生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中 華 民 國 13 年 8 月 編 印 目 次 一 人 口 概 況... 3 ( 一 ) 性 比 例... 3 ( 二 ) 人 口 結 構... 4 ( 三 ) 平 均 餘 命... 5 二 婚 育 概 況... 6 ( 一 ) 婚 姻 狀 況... 6 ( 二 ) 外 籍 配 偶... 7 ( 三 ) 生 育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