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 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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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索 引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第 2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SJ-1-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J 陳 志 全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陳 志 全 92 - SJ 陳 志 全 92 - SJ 陳 志 全 92 - SJ 陳 志 全 92 (5) 國 際 法 律 SJ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陳 偉 業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2) 民 事 法 律 SJ 張 超 雄 92 - SJ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張 國 柱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張 國 柱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何 俊 仁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何 秀 蘭 92 (4) 法 律 草 擬

2 SJ 何 秀 蘭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何 秀 蘭 92 - SJ 何 秀 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葉 劉 淑 儀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郭 榮 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郭 榮 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郭 榮 鏗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郭 榮 鏗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郭 榮 鏗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郭 榮 鏗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郭 榮 鏗 92 (4) 法 律 草 擬 SJ 郭 榮 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郭 榮 鏗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郭 家 麒 92 - SJ 郭 家 麒 92 - SJ 林 健 鋒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林 大 輝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劉 皇 發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梁 繼 昌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梁 繼 昌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梁 繼 昌 92 - SJ 梁 繼 昌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梁 繼 昌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梁 繼 昌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梁 繼 昌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梁 國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梁 美 芬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梁 美 芬 92 (2) 民 事 法 律 (3) 法 律 政 策 SJ 梁 美 芬 92 (3) 法 律 政 策

3 SJ 廖 長 江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廖 長 江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毛 孟 靜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吳 亮 星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吳 亮 星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石 禮 謙 92 - SJ 譚 耀 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譚 耀 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譚 耀 宗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譚 耀 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田 北 辰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涂 謹 申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黃 毓 民 92 - SJ 黃 毓 民 92 (4) 法 律 草 擬 SJ 黃 毓 民 92 (4) 法 律 草 擬 SJ 黃 毓 民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黃 毓 民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黃 毓 民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黃 毓 民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胡 志 偉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楊 岳 橋 92 (2) 民 事 法 律 SJ 姚 思 榮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姚 思 榮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姚 思 榮 92 (1) 刑 事 檢 控 SJ 姚 思 榮 92 (3) 法 律 政 策 SJ 姚 思 榮 92 (3) 法 律 政 策

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85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0) 運 作 開 支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律 政 司 早 前 為 跟 進 終 審 法 院 在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一 案, 成 立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全 面 保 障 變 性 人 士 的 法 律 權 利 所 須 的 法 例 和 相 關 行 政 措 施, 並 作 出 合 適 的 改 革 建 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 (1) 過 去 一 年, 該 工 作 小 組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2) 未 來 一 年, 預 算 該 工 作 小 組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3) 律 政 司 曾 諮 詢 和 邀 請 多 少 位 專 家 或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當 中 包 括 什 麼 身 份 及 背 景 的 人 士, 是 否 有 跨 性 別 人 士 參 與 其 中? 若 有, 邀 請 了 什 麼 人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4) 工 作 小 組 曾 進 行 的 研 究 項 目 為 何? (5) 工 作 小 組 至 今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當 中 已 處 理 的 議 題 以 及 預 計 未 來 一 年 的 工 作 方 向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答 覆 : (1) 及 (2) 現 有 的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和 1 個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在 年 度 開 設 ( 為 期 2 年 ), 並 將 自 年 度 起 延 期 2 年, 以 便 持 續 向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上 述 職 位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全 年 員 工 開 支 約 為 210 萬 元, 在 年 度 則 約 為 220 萬 元 至 於 為 該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支 援 的 其 他 人 員, 他 們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員 工 及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1 頁

5 (3) 目 前 為 止, 該 工 作 小 組 除 舉 行 了 13 次 正 式 會 議 外, 也 舉 行 了 9 次 非 正 式 會 議 以 諮 詢 不 同 人 士 和 機 構, 包 括 醫 生 精 神 科 醫 生 學 術 界 的 專 家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 包 括 已 接 受 整 項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 在 向 政 府 提 出 最 終 建 議 前, 該 工 作 小 組 會 繼 續 在 工 作 期 間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4) 及 (5)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檢 討 關 乎 在 香 港 的 變 性 人 士 的 事 宜, 包 括 稱 為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 不 安 的 症 狀 此 外, 該 工 作 小 組 也 正 檢 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例 制 度 和 案 例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準 則, 以 期 就 處 理 變 性 人 士 面 對 的 問 題 而 可 能 需 要 訂 立 的 法 例,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該 工 作 小 組 的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性 別 承 認 及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關 於 性 別 承 認, 該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審 視 多 個 問 題, 例 如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的 不 同 方 案 相 關 的 資 格 準 則 及 申 請 程 序 至 於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該 工 作 小 組 正 檢 討 香 港 所 有 可 能 受 法 律 性 別 承 認 影 響 的 現 行 法 例 條 文 及 行 政 措 施, 讓 政 府 可 跟 進 所 需 的 法 例 或 程 序 改 革 在 年 度, 該 工 作 小 組 會 繼 續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的 問 題, 然 後 會 把 研 究 範 圍 擴 展 至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該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集 中 擬 備 諮 詢 文 件, 以 徵 詢 公 眾 對 性 別 承 認 的 意 見 ( 這 是 有 關 研 究 的 第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 並 致 力 盡 早 在 本 年 內 發 表 該 份 文 件 完 第 2 節 SJ 第 2 頁

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36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0) 運 作 開 支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局 方 可 否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在 過 去 3 年, 律 政 司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或 調 查 機 構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的 細 節 以 及 研 究 預 算? 研 究 時 間 研 究 項 目 研 究 目 的 涉 及 範 疇 研 究 機 構 人 手 開 支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年 度 沒 有 年 度 研 究 時 間 研 究 項 目 研 究 目 的 涉 及 範 疇 研 究 機 構 人 手 開 支 $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3 月 共 4 個 月 就 涉 及 道 歉 法 例 的 法 律 範 疇 促 進 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在 香 港 制 定 道 歉 法 例, 以 增 加 可 就 民 事 涉 及 道 歉 法 例 的 法 律 範 疇 西 澳 洲 大 學 1 48 進 行 法 律 及 非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研 究 及 對 的 爭 議 作 友 善 和 解 的 比 研 究 機 會 第 2 節 SJ 第 3 頁

7 研 究 時 間 研 究 項 目 研 究 目 的 涉 及 範 疇 研 究 機 構 人 手 開 支 $ 年 7 月 30 日 至 今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特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共 同 委 託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的 是 項 研 究, 旨 在 幫 該 項 研 究 涵 蓋 仲 裁 業 的 多 個 範 疇, 包 括 香 港 在 畢 馬 威 畢 馬 威 員 工 2,150 ( 僅 為 預 算 金 額 ) 別 是 在 日 助 這 方 面 的 長 遠 政 策 仲 裁 方 面 的 法 律 趨 激 烈 的 規 劃 及 策 略 發 展, 從 及 制 度 基 建 ( 並 區 域 及 環 而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就 此 與 亞 太 區 及 球 競 爭 區 主 要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世 界 各 地 作 出 比 下, 香 港 的 地 位 較 ); 香 港 各 個 主 有 何 優 要 仲 裁 服 務 領 域 勢 弱 的 優 勢 及 挑 戰 ; 點 機 遇 以 及 現 有 和 新 興 及 挑 戰 地 域 市 場 的 範 圍 及 潛 力 該 項 研 究 也 會 分 析 國 際 仲 裁 服 務 可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得 益 年 度 沒 有 完 第 2 節 SJ 第 4 頁

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37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1) 薪 金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年 度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政 務 助 理 的 薪 酬 及 津 貼 預 算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8) 答 覆 : 在 年 度,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其 政 務 助 理 的 預 算 薪 酬 及 津 貼 載 列 如 下 : 薪 酬 ( 百 萬 元 ) 津 貼 ( 百 萬 元 ) 律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政 務 助 理 1.97 公 務 員 僱 員 津 貼 在 總 目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項 下 支 付, 並 無 就 個 別 職 位 作 分 開 撥 款 完 第 2 節 SJ 第 5 頁

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7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律 政 司 司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 如 有 的 話 ), 則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37) 答 覆 : 律 政 司 司 長 過 去 3 年 ( 年 度 年 度 及 年 度 ) 以 公 務 理 由 到 海 外 訪 問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 年 度 (10 次 ) 新 加 坡 荷 蘭 ( 海 牙 ) 英 國 ( 倫 敦 ) 韓 國 ( 首 爾 ) 越 南 ( 胡 志 明 巿 ) 柬 埔 寨 ( 金 邊 ) 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成 約 94,000 元 約 592,000 元 約 142,000 元 約 828,000 元 第 2 節 SJ 第 6 頁

10 北 京 廈 門 天 津 * 澳 門 * 立 120 周 年 香 港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研 討 會 亞 太 區 域 仲 裁 組 織 大 會 國 際 律 師 聯 盟 大 會 國 際 仲 裁 服 務 國 際 會 議 ) 年 度 (10 次 ) 英 國 ( 倫 敦 ) 斯 里 蘭 卡 ( 科 倫 坡 )* 印 度 ( 新 德 里 ) 北 京 青 島 澳 門 * 1-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2014 年 倫 敦 法 律 博 覽 會 就 與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簽 訂 東 道 國 協 議 及 相 關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的 簽 署 儀 式 亞 洲 司 法 部 長 會 議 亞 太 區 國 際 調 解 高 峰 會 區 域 司 法 合 作 研 討 會 ) 約 84,000 元 約 311,000 元 約 72,000 元 約 467,000 元 年 度 (12 次 ) 美 國 ( 紐 約 華 盛 頓 ) 印 尼 ( 雅 加 達 )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澳 門 * 0-3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海 牙 公 約 會 議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上 海 代 表 處 揭 幕 儀 式 有 關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的 研 討 會 香 港 法 律 系 學 生 內 地 暑 期 實 習 計 劃 開 幕 儀 式 和 結 業 禮 ) 約 180,000 元 約 430,000 元 約 168,000 元 約 778,000 元 第 2 節 SJ 第 7 頁

11 備 註 : # 行 程 總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收 費 及 旅 費 離 港 公 務 膳 宿 津 貼 及 雜 項 開 支 ( 如 適 用 ) * 酒 店 住 宿 及 或 市 內 交 通 由 東 道 政 府 機 構 贊 助 我 們 沒 有 所 得 贊 助 實 際 總 值 資 料 完 第 2 節 SJ 第 8 頁

1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54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5) 國 際 法 律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香 港 律 政 司 與 澳 門 法 改 局 早 前 就 移 交 逃 犯 安 排, 及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內 容 和 具 體 條 款 作 多 次 磋 商, 據 知 兩 地 已 達 成 基 本 共 識 就 此, 以 表 列 出 兩 地 曾 經 進 行 每 場 磋 商 的 時 間 地 點 涉 及 兩 地 的 官 員 磋 商 內 容 為 何? 兩 地 就 移 交 逃 犯 安 排 達 成 了 多 少 項 共 識, 當 中 涉 及 什 麼 範 疇 的 內 容? 移 交 安 排 有 否 針 對 涉 及 政 治 或 經 濟 的 逃 犯, 以 及 將 會 針 對 民 事 或 是 刑 事 性 質 的 案 件? 政 府 預 計 何 時 就 移 交 逃 犯 開 展 下 一 步 工 作, 並 預 料 什 麼 時 間 交 代 及 實 施 有 關 安 排? 相 關 安 排 有 什 麼 法 律 基 礎, 兩 地 根 據 基 本 法 容 許 的 什 麼 權 力 進 行 有 關 移 交 安 排?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6) 答 覆 :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與 全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司 法 機 關 通 過 協 商 依 法 進 行 司 法 方 面 的 聯 繫 和 相 互 提 供 協 助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澳 門 特 區 ) 政 府 已 就 與 移 交 逃 犯 及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有 關 的 事 宜 進 行 多 次 磋 商 律 政 司 司 長 自 上 任 以 來 到 過 澳 門 特 區 進 行 7 次 職 務 訪 問, 其 中 曾 與 澳 門 特 區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4 度 會 面, 商 討 雙 方 關 注 的 事 宜 第 2 節 SJ 第 9 頁

13 鑑 於 兩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兩 地 政 府 現 仍 就 有 關 安 排 解 決 所 有 相 關 事 宜 及 制 訂 雙 方 可 以 接 受 並 落 實 的 文 本 目 前 並 未 有 就 何 時 訂 立 有 關 安 排 預 設 時 間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會 確 保 有 關 安 排 既 落 實 兩 地 司 法 合 作, 又 符 合 香 港 特 區 基 本 法 的 條 文 ( 包 括 有 關 人 權 的 條 文 )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法 律 責 任 就 香 港 特 區 而 言, 有 關 安 排 簽 訂 後 須 進 行 立 法 程 序 方 可 實 施 完 第 2 節 SJ 第 10 頁

1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09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與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有 關 的 年 度 運 作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預 算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當 中 政 府 律 師 所 涉 及 的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為 何? 年 度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專 業 費 用 預 算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答 覆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與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有 關 的 預 算 編 制 有 職 位 595 個 詳 見 下 表 : 職 系 編 制 政 府 律 師 136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136 行 政 文 書 人 員 及 秘 書 323 總 數 595 這 個 綱 領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億 元, 當 中 涉 及 的 預 算 個 人 薪 酬 約 為 億 元 ( 包 括 支 付 給 政 府 律 師 的 億 元 ), 而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專 業 費 用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81 億 元 完 第 2 節 SJ 第 11 頁

1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09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在 本 綱 領 內, 政 府 當 局 稱 本 綱 領 的 年 度 預 算 較 年 度 增 加 億 元, 部 份 原 因 是 預 期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預 期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的 原 因, 以 及 訴 訟 費 用 增 加 是 否 與 處 理 大 量 涉 及 佔 領 中 環 及 旺 角 衝 突 有 關 的 刑 事 檢 控 有 關? ( 二 ) 在 年 度, 本 綱 領 內 訴 訟 費 用 預 算 金 額 為 何, 較 年 度 增 加 的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 答 覆 :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年 度 的 訴 訟 費 用 預 算 開 支 為 3.33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1.5 億 元 ) 增 加 1.83 億 元 ( 或 122%) 訴 訟 費 用 的 年 度 開 支 每 年 不 同, 須 視 乎 所 涉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發 展 而 定 我 們 不 宜 披 露 在 計 算 訴 訟 費 用 預 期 開 支 時 所 計 及 案 件 的 種 類 和 數 目 的 資 料,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令 我 們 在 仍 在 進 行 的 訴 訟 中 處 於 不 利 的 位 置 ( 例 如 直 接 或 間 接 透 露 了 我 們 對 有 關 案 件 的 相 關 事 宜 的 評 估 ) 須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預 算 款 額 是 根 據 擬 備 預 算 時 所 得 的 資 料 釐 訂, 因 此, 年 度 最 終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會 視 乎 有 關 案 件 日 後 的 發 展 和 結 果 而 定, 而 這 些 因 素 並 非 我 們 所 能 完 全 控 制 完 第 2 節 SJ 第 1 2 頁

1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09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1) 薪 金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預 算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 答 覆 :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為 萬 元 完 第 2 節 SJ 第 13 頁

1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0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89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在 本 綱 領 內,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涉 及 本 綱 領 的 運 作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二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專 責 就 基 本 法 實 施 以 及 香 港 新 憲 制 架 構 的 發 展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三 ) 在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專 責 推 廣 仲 裁 服 務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答 覆 : (1) 計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綱 領 (3) 法 律 政 策 的 預 算 編 制 如 下 : 職 系 編 制 政 府 律 師 45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8 行 政 文 書 人 員 及 秘 書 47 總 數 100 第 2 節 SJ 第 14 頁

18 這 個 綱 領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12 億 元, 其 中 8,130 萬 元 為 個 人 薪 酬 (2)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以 及 新 憲 制 架 構 的 發 展, 主 要 是 由 法 律 政 策 科 的 基 本 法 組 和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舉 組 分 別 負 責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他 們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年 度 的 有 關 職 員 人 數 和 全 年 員 工 開 支 如 下 : 職 系 基 本 法 組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舉 組 政 府 律 師 6 3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1 - 秘 書 / 文 書 人 員 3 1 人 手 總 數 年 度 的 預 算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總 額 8,824,800 元 4,661,760 元 其 他 人 員 也 有 就 這 兩 個 範 疇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但 他 們 須 同 時 就 其 他 範 疇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3) 我 們 在 年 度 開 設 了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專 責 有 關 推 廣 使 用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並 支 援 仲 裁 推 廣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該 職 位 年 度 的 預 算 全 年 薪 酬 為 120 萬 元 其 他 人 員 也 有 為 有 關 推 廣 使 用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但 他 們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完 第 2 節 SJ 第 15 頁

1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5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以 及 當 中 的 國 籍 男 女 比 例 : 1)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1.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刑 罰 分 類 數 字 ( 如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等 ) 1.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2)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3)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受 害 者 撤 回 檢 控 的 數 字 4)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有 加 控 企 圖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數 字 5)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別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恐 嚇 傷 害 的 數 字 6)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牽 涉 死 亡 的 數 字, 男 女 比 例? 死 者 年 齡? 國 籍? 7) 與 性 騷 擾 有 關 的 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7.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索 償 數 字 7.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45) 第 2 節 SJ 第 16 頁

20 答 覆 : 現 有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第 118 條 *( 強 姦 ) 的 檢 控 和 定 罪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罪 名 不 成 立 定 罪 總 數 * 備 註 : 不 包 括 強 姦 ( 境 外 ) 案 件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第 122 條 # ( 猥 褻 侵 犯 ) 的 檢 控 和 定 罪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罪 名 不 成 立 定 罪 總 數 # 備 註 : 不 包 括 猥 褻 侵 犯 ( 域 外 ) 案 件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國 籍 男 女 比 例 刑 罰 或 檢 控 不 成 功 原 因 的 統 計 數 字 (2) 至 (6)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所 要 求 與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資 料 (7) 就 涉 及 市 民 之 間 性 騷 擾 的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律 政 司 通 常 並 不 參 與 其 中,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所 需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 節 SJ 第 17 頁

2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5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以 及 當 中 的 國 籍 男 女 比 例 1)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1.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刑 罰 分 類 數 字 ( 如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等 ) 1.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2)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3)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受 害 者 撤 回 檢 控 的 數 字 4)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有 加 控 企 圖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數 字 5)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別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恐 嚇 傷 害 的 數 字 6)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牽 涉 死 亡 的 數 字, 男 女 比 例? 死 者 年 齡? 國 籍? 7) 與 家 庭 衝 突 / 糾 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7.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刑 罰 分 類 數 字 ( 如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等 )?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48) 第 2 節 SJ 第 18 頁

22 答 覆 : 現 有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2) 及 (7) 按 檢 控 結 果 及 涉 案 人 士 被 捕 年 份 列 出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 家 庭 衝 突 或 糾 紛 案 件 的 數 字 如 下 : 被 捕 年 份 檢 控 結 果 未 有 成 功 檢 被 定 罪 總 數 即 時 監 禁 * 感 化 令 社 會 服 務 令 監 禁 緩 刑 簽 保 / 有 條 件 釋 放 其 他 # 總 數 備 註 : 包 括 沒 有 繼 續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 備 註 : 不 包 括 終 身 監 禁 # 備 註 : 包 括 終 身 監 禁 按 被 定 罪 男 女 比 例 及 被 捕 年 份 列 出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 家 庭 衝 突 或 糾 紛 案 件 的 數 字 如 下.. 男 性 女 性 總 數 性 別 被 捕 年 份 * 199 (84.3%) 37 (15.7%) 236 (100%) 157 (88.7%) 20 (11.3%) 177 (100%) 144 (87.3%) 21 (12.7%) 165 (100%) 142 (87.1%) 21 (12.9%) 163 (100%) 180 (93.8%) 12 (6.3%) 192 (100%) * 備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的 關 係, 有 關 百 分 比 的 總 和 可 能 並 非 100% 按 監 禁 期 及 被 捕 年 份 列 出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 家 庭 衝 突 或 糾 紛 被 定 罪 而 涉 及 判 處 即 時 監 禁 ( 但 不 包 括 終 身 監 禁 ) 案 件 的 數 字 如 下 : 監 禁 期 被 捕 年 份 個 月 或 以 下 個 月 以 上 至 1 年 年 以 上 總 數 第 2 節 SJ 第 19 頁

23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國 籍 檢 控 不 成 功 原 因 或 沒 有 展 開 進 一 步 法 律 程 序 的 檢 控 的 統 計 數 字 (3) 及 (4)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並 牽 涉 受 害 者 不 再 支 持 提 出 檢 控 或 加 控 企 圖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資 料 (5) 由 2012 至 2014 年, 向 警 方 舉 報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案 件 ( 包 括 牽 涉 傷 人 / 嚴 重 襲 擊 刑 事 恐 嚇 及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 的 數 字 如 下 : 家 庭 暴 力 ( 刑 事 ) 案 件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傷 人 / 嚴 重 襲 擊 刑 事 恐 嚇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 總 數 * 備 註 :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包 括 謀 殺 / 誤 殺 強 姦 猥 褻 侵 犯 刑 事 毀 壞 及 藏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等 (6) 由 2012 至 2014 年, 向 警 方 舉 報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並 牽 涉 謀 殺 誤 殺 的 刑 事 案 件 的 數 字 如 下 :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謀 殺 誤 殺 總 數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死 者 男 女 比 例 年 齡 和 國 籍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 節 SJ 第 20 頁

2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5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以 及 當 中 的 國 籍 : 1)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1.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刑 罰 分 類 數 字 ( 如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等 ) 1.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2)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3)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受 害 者 撤 回 檢 控 的 數 字 4)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有 加 控 企 圖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數 字 5)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別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恐 嚇 傷 害 的 數 字 6)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牽 涉 死 亡 的 數 字, 死 者 年 齡? 國 籍? 7)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的 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7.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索 償 數 字 7.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49) 答 覆 : 第 2 節 SJ 第 21 頁

25 作 為 檢 控 機 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就 恰 當 的 案 件 在 法 院 公 正 地 提 證 在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時, 只 有 在 與 案 件 的 是 非 曲 直 直 接 相 關, 因 而 與 檢 控 決 定 直 接 相 關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才 會 考 慮 到 案 中 人 士 的 性 別 同 樣, 在 處 理 民 事 案 件 時, 我 們 作 為 代 表 政 府 出 庭 的 部 門, 只 有 在 與 案 件 的 案 情 直 接 相 關, 因 而 與 如 何 處 理 該 案 直 接 相 關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考 慮 到 案 中 人 士 的 性 別 我 們 並 沒 有 備 存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的 案 件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 節 SJ 第 22 頁

2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7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以 及 當 中 的 國 籍 男 女 比 例 : 1)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1.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刑 罰 分 類 數 字 ( 如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等 ) 1.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2)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3)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受 害 者 撤 回 檢 控 的 數 字 4)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有 加 控 企 圖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的 數 字 5)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別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恐 嚇 傷 害 的 數 字 6)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牽 涉 死 亡 的 數 字, 男 女 比 例? 死 者 年 齡? 國 籍? 7)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 7.1)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索 償 數 字 7.2) 不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及 原 因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79) 答 覆 : 第 2 節 SJ 第 23 頁

27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涉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受 虐 的 案 件 數 字 然 而, 我 們 可 於 下 表 提 供 2011 至 2014 年 間 警 方 接 獲 涉 及 僱 主 襲 擊 家 庭 傭 工 的 傷 人 及 嚴 重 襲 擊 的 舉 報 數 目, 以 及 偵 破 有 關 案 件 的 數 目 年 份 警 方 接 獲 涉 及 僱 主 襲 擊 家 庭 傭 工 的 傷 人 及 嚴 重 襲 擊 的 舉 報 數 目 偵 破 有 關 案 件 的 數 目 至 於 此 類 案 件 的 結 果 如 何, 政 府 則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的 資 料 完 第 2 節 SJ 第 24 頁

2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7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2) 民 事 法 律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 就 處 理 男 士 施 虐 者 的 服 務, 該 項 目 專 項 撥 款 的 金 額 是 多 少? 所 包 括 的 工 作 項 目 為 何? 未 來 一 年 的 專 項 撥 款 的 金 額 是 多 少? 牽 涉 多 少 個 案 及 有 多 少 個 案 是 法 庭 強 制 參 與?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81) 答 覆 : 律 政 司 的 職 能 之 一 是 在 法 院 代 表 政 府 向 施 虐 者 提 供 服 務 並 不 屬 於 本 司 的 負 責 範 疇 我 們 也 不 知 悉 在 本 司 處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或 民 事 案 件 中, 法 庭 曾 強 制 施 虐 者 參 加 施 虐 者 輔 導 / 治 療 計 劃 完 第 2 節 SJ 第 25 頁

2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75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0) 運 作 開 支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列 出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於 過 往 5 年 每 月 的 薪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開 支, 以 及 列 出 其 退 休 後 每 月 可 得 到 的 退 休 金 金 額 及 退 休 金 總 開 支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8) 答 覆 :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資 深 大 律 師 自 2012 年 7 月 上 任 以 來 每 月 的 薪 金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如 下 : 現 金 薪 酬 ( 每 月 )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 每 月 ) 2012 年 7 月 至 2013 年 3 月 291,985 元 16,000 元 2013 年 4 月 至 2014 年 3 月 291,985 元 16,658 元 2014 年 4 月 至 2015 年 3 月 291,985 元 ( 自 2015 年 2 月 起 為 308,585 元 ) 17,375 元 2015 年 4 月 至 2016 年 3 月 308,585 元 18,142 元 第 4 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 包 括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內 )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並 不 包 含 退 休 金 福 利 除 了 政 府 所 作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外,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其 他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在 退 休 後 均 不 會 獲 提 供 每 月 退 休 金 完 第 2 節 SJ 第 26 頁

3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16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1) 請 列 出 最 近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暴 力 有 關 申 請 禁 制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平 均 處 理 禁 制 令 申 請 的 需 時 2) 請 列 出 最 近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暴 力 有 關 申 請 緊 急 管 養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平 均 處 理 緊 急 管 養 令 申 請 的 需 時 3) 請 列 出 最 近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暴 力 有 關 申 請 人 身 保 護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平 均 處 理 申 請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的 需 時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47) 答 覆 : 就 個 別 人 士 申 請 與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禁 制 令, 或 申 請 與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緊 急 管 養 令, 律 政 司 通 常 並 不 參 與 其 中 禁 制 令 的 申 請 通 常 由 有 關 當 事 人 提 出, 而 管 養 令 的 申 請 則 視 乎 情 況 可 由 有 關 當 事 人 提 出, 或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或 警 方 提 出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至 於 與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暴 力 有 關 的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我 們 也 沒 有 備 存 這 方 面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 節 SJ 第 27 頁

3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58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1) 請 問 2011 至 2015 年 間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個 案 數 字?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不 予 起 訴 簽 保 守 行 為 落 案 起 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 請 列 出 不 予 起 訴 的 五 項 主 要 原 因 : (3) 請 問 簽 保 守 行 為 的 當 事 人 再 次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次 數 及 處 理 結 果 : 不 予 起 訴 延 長 簽 保 守 行 為 落 案 起 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59) 答 覆 : 現 有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2011 至 2015 年 間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個 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簽 保 守 行 為 / 有 條 件 釋 放 落 案 起 訴 第 2 節 SJ 第 28 頁

32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不 予 起 訴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或 涉 及 簽 保 守 行 為 當 事 人 再 次 犯 事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資 料 處 理 該 等 案 件 時, 檢 控 人 員 須 時 刻 應 用 檢 控 守 則 ( 當 中 載 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章 節 ), 並 特 別 會 應 用 已 公 布 有 關 檢 控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政 策 的 指 引 檢 控 人 員 會 考 慮 : 是 否 有 具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的 充 分 證 據 作 為 依 據, 以 支 持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 以 及 提 出 檢 控 是 否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受 害 者 願 意 作 證, 則 檢 控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的 案 件 都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律 政 司 若 不 就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提 出 檢 控 或 繼 續 進 行 檢 控, 可 能 原 因 ( 沒 有 一 個 必 然 具 凌 駕 作 用, 而 這 些 原 因 的 實 際 份 量 須 視 乎 個 別 案 件 的 案 情 而 定 ) 包 括 : 受 害 者 是 唯 一 可 以 指 證 被 告 干 犯 罪 行 的 證 人, 但 他 / 她 卻 不 願 意 在 庭 上 作 供, 而 控 方 又 不 能 在 庭 上 提 舉 足 夠 而 且 可 被 接 納 的 證 據, 按 所 需 標 準 舉 證 案 情 ; 在 考 慮 案 中 所 使 用 暴 力 的 程 度 及 所 造 成 的 傷 勢 ( 如 有 的 話 ) 等 事 宜 後, 律 政 司 認 為 案 件 的 性 質 相 對 較 為 輕 微 ; 被 告 人 沒 有 虐 待 配 偶 或 其 他 形 式 暴 力 的 前 科, 因 此 受 害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的 風 險 可 評 定 為 甚 低 ; 受 害 者 在 自 願 的 情 況 下 不 再 支 持 控 方 提 出 檢 控, 而 根 據 整 體 情 況, 沒 有 理 據 強 迫 受 害 者 作 證 或 沒 有 需 要 繼 續 檢 控 ; 以 及 被 告 人 有 心 改 過 ( 例 如 可 見 於 被 告 接 受 輔 導 服 務 ) 完 第 2 節 SJ 第 29 頁

3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60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告 知 本 會 於 2013 至 2015 年 間 少 數 族 裔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個 案 數 字, 以 及 使 用 法 庭 傳 譯 服 務 的 次 數,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不 予 起 訴 簽 保 守 行 為 落 案 起 訴 使 用 法 庭 傳 譯 服 務 次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64) 答 覆 : 現 有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政 府 一 般 沒 有 備 存 涉 及 少 數 族 裔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個 案 數 字 不 過, 我 們 可 提 供 2013 至 2015 年 間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個 案 數 字, 見 於 下 表 第 2 節 SJ 第 30 頁

34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簽 保 守 行 為 / 有 條 件 釋 放 落 案 起 訴 完 第 2 節 SJ 第 31 頁

3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1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18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就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方 面,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科 的 編 制 實 際 人 手 及 開 支, 及 (b) 年 度 由 政 府 律 師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及 由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字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2) 答 覆 : (a) 截 至 2016 年 3 月 1 日, 刑 事 檢 控 科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如 下 : 職 系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政 府 律 師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行 政 文 書 人 員 及 秘 書 總 數 刑 事 檢 控 科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6.07 億 元 第 2 節 SJ 第 32 頁

36 (b) 年 度 政 府 律 師 及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字 *: 上 訴 法 庭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字 政 府 律 師 年 度 * 獲 委 託 進 行 檢 控 工 作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終 審 法 院 44 6 上 訴 法 庭 裁 判 法 院 上 訴 案 件 原 訟 法 庭 區 域 法 院 裁 判 法 院 死 因 研 訊 13 1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的 最 新 數 字 總 數 完 第 2 節 SJ 第 33 頁

3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6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4) 法 律 草 擬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上 一 個 年 度 ( ) 就 法 律 條 文 翻 譯 一 事 答 覆 本 會 ( 答 覆 編 號 SJ021), 表 示 正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改 善 條 文 翻 譯 請 告 知 本 會 : (a)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的 成 效, 如 有 效, 當 局 將 有 關 計 劃 全 面 推 展 為 政 策 的 時 間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有 何 其 他 改 善 方 案 ; 及 (b) 哪 些 條 例 草 案 是 經 有 關 計 劃 所 草 擬, 當 中 有 哪 些 條 例 草 案 在 提 交 本 會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仍 遭 議 員 質 疑 文 句 用 字 問 題?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答 覆 : (a)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尚 在 推 行, 我 們 會 在 計 劃 完 成 後 檢 討 成 效 (b) 至 今, 我 們 已 在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下, 對 4 項 法 例 進 行 審 閱, 即 : (i) 2015 年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其 中 6 條 條 文 ); (ii)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3 號 ) 條 例 草 案 ; (iii)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以 及 (iv)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遠 洋 船 隻 )( 停 泊 期 間 所 用 燃 料 ) 規 例 在 立 法 會 進 行 審 議 上 述 4 項 法 例 時, 我 們 並 不 察 覺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立 法 會 法 律 顧 問 曾 對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的 中 文 本 提 出 質 疑 我 們 打 算 在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下 審 議 10 項 法 例 後, 完 成 計 劃 我 們 會 在 其 後 檢 討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決 定 日 後 的 路 向 完 第 2 節 SJ 第 34 頁

3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6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因 應 中 港 跨 境 合 作 近 年 日 益 增 加, 請 提 供 有 關 貴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參 與 的 各 項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的 相 關 資 料 : (a) 請 根 據 下 列 表 格, 列 出 至 年 度 的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的 資 料 : 項 目 / 計 劃 名 稱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及 是 否 與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或 十 三 五 有 關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地 官 員 及 部 門 或 機 構 名 稱 有 無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文 件? 該 項 文 件 是 否 公 開?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進 度 ( 已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開 始 日 期 預 算 完 成 日 期 ) 有 否 向 公 眾 公 布 過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金 額 或 對 公 眾 社 會 文 化 或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有 否 就 該 項 跨 境 項 目 公 開 諮 詢 香 港 市 民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改 動 詳 情 第 2 節 SJ 第 35 頁

39 (b) 本 年 度 ( ) 有 否 預 留 撥 款 進 行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如 有, 請 根 據 下 列 表 格, 列 出 年 度 的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的 資 料 : 項 目 / 計 劃 名 稱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及 是 否 與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或 十 三 五 有 關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地 官 員 及 部 門 或 機 構 名 稱 有 無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文 件? 該 項 文 件 是 否 公 開?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進 度 ( 已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開 始 日 期 預 算 完 成 日 期 ) 有 否 向 公 眾 公 布 過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金 額 或 對 公 眾 社 會 文 化 或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會 否 就 該 項 跨 境 項 目 公 開 諮 詢 香 港 市 民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改 動 詳 情 (c) 除 上 述 表 列 的 項 目 或 計 劃 外, 有 否 其 他 形 式 的 中 港 跨 境 合 作? 若 有, 是 以 甚 麼 形 式 進 行? 過 去 一 年 涉 及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及 年 度 預 算 中 預 留 有 多 少 開 支 和 人 手?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項 目 / 計 劃 名 稱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及 是 否 與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或 十 三 五 有 關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地 官 員 及 部 門 或 機 構 名 稱 有 無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文 件? 該 項 文 件 是 否 公 開?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進 度 ( 已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開 始 日 期 預 算 完 成 日 期 ) 有 否 向 公 眾 公 布 過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金 額 或 對 公 眾 社 會 文 化 或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有 否 就 該 項 跨 境 項 目 公 開 諮 詢 香 港 市 民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改 動 詳 情 第 2 節 SJ 第 36 頁

40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的 法 律 合 作 依 據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我 們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的 現 行 法 律 事 務 溝 通 機 制, 包 括 法 律 資 訊 交 流, 以 及 舉 行 會 議 及 / 或 研 討 會 以 討 論 特 定 法 律 議 題 有 關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一 直 並 會 繼 續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這 項 特 定 計 劃 的 開 支 廣 東 省 法 制 辦 公 室 和 司 法 廳, 視 乎 所 涉 課 題 而 定 不 適 用 這 項 計 劃 在 2010 年 展 開, 預 期 會 繼 續 進 行 一 段 時 間 律 政 司 已 在 2010 年 10 月 向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協 議 及 相 關 措 施 部 門 在 過 去 數 年 提 交 予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政 策 措 施 ( 包 括 2016 年 的 政 策 措 施 ) 中 也 有 提 及 有 關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不 適 用 除 了 協 議 訂 明 的 合 作 措 施 外, 有 關 計 劃 並 不 涉 及 改 動 法 律 或 政 府 政 策 深 圳 與 香 港 的 合 作 律 政 司 與 深 圳 市 政 府 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簽 訂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建 立 機 制, 以 促 進 兩 地 政 府 的 法 律 合 作 同 上 深 圳 市 政 府 律 政 司 與 深 圳 市 政 府 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簽 訂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律 政 司 在 2011 年 11 月 底 告 知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這 項 安 排 的 簽 訂 及 其 主 要 目 的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詳 情 也 可 在 律 政 司 的 網 站 瀏 覽 這 方 面 的 合 作 預 期 會 繼 續 進 行 一 段 時 間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的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上 簽 訂 在 政 府 發 出 有 關 該 會 議 的 新 聞 稿 中 有 涵 蓋 此 事 宜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也 於 2011 年 11 月 底 得 悉 這 項 安 排 的 簽 訂 及 其 主 要 目 的 有 關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不 適 用 同 上 第 2 節 SJ 第 37 頁

41 (b) 如 上 文 (a) 項 所 指 出, 我 們 預 期 有 關 計 劃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進 行 此 外,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有 助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的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的 地 位 ( 特 別 與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及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相 關 方 面 ) 而 亦 屬 可 行 的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c) 律 政 司 一 直 推 行 以 下 香 港 及 內 地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以 加 強 下 列 範 疇 的 法 律 合 作 : 律 政 司 不 時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法 律 合 作, 例 如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簽 訂 旨 在 方 便 香 港 與 內 地 相 互 執 行 某 些 民 商 事 案 件 判 決 的 相 互 安 排, 以 及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安 排 的 實 行 情 況 此 外, 律 政 司 正 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探 討 擴 展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在 民 商 事 方 面 的 司 法 互 助 範 圍 律 政 司 會 就 其 負 責 的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有 關 的 研 究 和 公 眾 諮 詢, 並 會 適 時 向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介 紹 相 關 工 作, 以 期 能 夠 在 基 本 法 的 基 礎 上 就 司 法 互 助 訂 立 進 一 步 安 排, 以 符 合 兩 地 實 際 需 要, 而 又 能 夠 更 有 效 按 適 用 法 律 保 障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律 政 司 曾 接 待 多 個 內 地 代 表 團, 就 雙 方 關 注 的 事 宜 交 流 資 訊 律 政 司 也 與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及 機 構 和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合 作, 商 討 如 何 在 內 地 提 供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我 們 致 力 達 到 的 主 要 目 標 包 括 : 將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以 合 夥 形 式 聯 營 的 試 點 地 區 ( 以 往 只 包 括 前 海 南 沙 和 橫 琴 ) 擴 展 至 深 圳 廣 州 和 珠 海 3 個 城 市 ; 除 在 個 別 明 顯 不 恰 當 的 情 況 ( 例 如 涉 及 內 地 房 地 產 買 賣 ) 外, 推 動 在 內 地 ( 例 如 深 圳 前 海 等 新 發 展 區 ) 營 商 的 企 業 在 簽 訂 商 業 合 約 時 採 用 香 港 法 律 作 為 適 用 法 律 ; 指 定 香 港 作 為 出 現 爭 議 時 的 仲 裁 地 ; 以 及 容 許 香 港 仲 裁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處 律 政 司 在 內 地 積 極 推 廣 香 港 就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可 提 供 的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我 們 持 續 與 相 關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界 合 作, 在 內 地 多 個 城 巿 籌 辦 和 參 與 各 項 推 廣 活 動 有 關 的 研 討 會 深 受 內 地 法 律 界 和 商 界 歡 迎 我 們 已 計 劃 再 舉 辦 兩 次 訪 問 活 動, 分 別 在 2016 年 4 月 訪 問 武 漢, 以 及 在 2016 年 6 月 訪 問 昆 明 2016 年 第 4 季, 律 政 司 也 會 與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仲 裁 機 構 在 南 京 ( 暫 定 ) 合 辦 第 4 屆 ( 兩 年 一 度 的 )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這 類 計 劃 所 需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一 直 並 會 繼 續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有 關 活 動 範 圍 的 預 算 開 支 完 第 2 節 SJ 第 38 頁

4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6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提 供 司 長 過 去 一 年 的 外 訪 詳 情, 並 請 按 日 期, 列 出 每 一 次 外 訪 行 程 的 (a) 目 的 地 點 (b) 會 見 的 當 地 官 員 職 銜 (c) 隨 行 的 香 港 官 員 人 數 及 職 銜 (d) 行 程 日 數, 以 及 (e) 涉 及 開 支 總 額, 和 (i) 交 通 ( 分 別 列 出 機 票 和 目 的 地 本 地 交 通 ) (ii) 住 宿 (iii) 膳 食 (iv) 宴 會 或 酬 酢 (v) 送 禮 的 分 別 開 支 日 期 (a) (b) (c) (d) (e) (i) (ii) (iii) (iv) (v)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答 覆 : 律 政 司 司 長 過 去 1 年 ( 年 度 ) 外 訪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註 1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註 2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註 年 度 (12 次 ) 美 國 ( 紐 約 華 盛 頓 ) 印 尼 ( 雅 加 達 )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澳 門 0-3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與 相 關 官 員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代 約 180,000 元 約 430,000 元 約 168,000 元 約 778,000 元 第 2 節 SJ 第 39 頁

43 表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海 牙 公 約 會 議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上 海 代 表 處 揭 幕 儀 式 有 關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的 研 討 會 香 港 法 律 系 學 生 內 地 暑 期 實 習 計 劃 開 幕 儀 式 和 結 業 禮 ) 備 註 : 註 1 上 述 外 訪 均 屬 即 日 往 返 的 活 動, 或 是 不 多 於 4 天 的 短 程 活 動, 惟 前 往 多 個 城 市 或 亞 洲 以 外 地 方 的 外 訪 除 外 註 2 隨 團 人 員 通 常 包 括 律 政 司 司 長 政 務 助 理 及 / 或 新 聞 秘 書 註 3 行 程 總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收 費 及 旅 費 離 港 公 務 膳 宿 津 貼 及 雜 項 開 支 ( 如 適 用 ) 年 度 沒 有 用 於 海 外 公 務 酬 酢 的 開 支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環 保 政 策, 公 職 人 員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在 公 務 活 動 期 間 向 他 人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根 據 現 行 指 引, 如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禮 節 或 其 他 原 因,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是 必 須 或 無 可 避 免, 有 關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不 得 奢 華, 數 量 應 減 至 最 少 及 限 於 機 構 間 互 為 送 贈 我 們 沒 有 為 禮 物 及 紀 念 品 的 開 支 設 立 獨 立 帳 目 完 第 2 節 SJ 第 40 頁

4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6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234) 訴 訟 費 用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1) 過 去 五 個 年 度, 當 局 曾 提 出 覆 核 裁 決 的 案 件 數 目 為 何 ; (2) 就 提 出 覆 核 裁 決 的 案 件, 當 局 就 每 個 案 件 決 定 覆 核 的 原 因 和 原 因 為 何 ; 及 (3) 經 當 局 提 出 覆 核 裁 決 的 案 件, 法 庭 維 持 原 判 加 重 或 減 輕 刑 罰 的 案 例 數 目 為 何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 答 覆 :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律 政 司 司 長 可 基 於 判 刑 在 法 律 上 或 原 則 上 出 錯, 或 明 顯 判 刑 過 輕 或 過 重, 向 法 庭 申 請 覆 核 判 刑 過 去 5 年, 政 府 [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81A 條 ] 申 請 覆 核 刑 罰 的 案 件 數 目 及 其 結 果 ( 不 論 是 法 庭 維 持 原 判 加 重 或 減 輕 刑 罰 ) 載 列 如 下 : 年 份 維 持 原 判 加 重 刑 罰 減 輕 刑 罰 其 他 - 1 ( 撤 銷 申 請 ) 申 請 覆 核 刑 罰 的 案 件 總 數 1 ( 撤 銷 刑 罰 ; 因 此 並 無 進 一 步 行 動 ) 完 第 2 節 SJ 第 41 頁

4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80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就 第 15 和 18 段 提 及 的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一 項, 請 司 方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此 政 策 的 具 體 目 標 現 時 進 度 和 迄 今 為 止 的 成 效 為 何 ; ( 二 ) 2015/16 財 政 年 度 及 2016/17 財 政 年 度 用 於 推 行 此 政 策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或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並 說 明 任 何 預 算 增 損 的 原 因 ; 及 ( 三 ) 司 方 有 何 計 劃 利 用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在 內 地 和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國 家 進 一 步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區 域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答 覆 : 為 配 合 我 們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的 政 策 目 標, 律 政 司 一 直 與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和 解 決 爭 議 界 緊 密 合 作, 加 強 在 內 地 和 世 界 各 地 ( 特 別 是 亞 太 區 新 興 經 濟 體 系 ) 的 有 關 推 廣 工 作 就 此, 我 們 正 推 展 以 下 持 續 推 行 的 具 體 措 施,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a) 加 強 與 內 地 當 局 及 香 港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界 合 作, 以 利 便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內 地 提 供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律 政 司 會 繼 續 提 倡 委 任 更 多 香 港 仲 裁 員 加 入 內 地 仲 裁 機 構 的 仲 裁 員 名 冊 另 外 亦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在 2015 年 11 月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設 立 代 表 處, 成 為 首 家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處 的 國 際 仲 裁 機 構, 並 在 這 方 面 奠 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第 2 節 SJ 第 42 頁

46 (b) 跟 進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合 作 共 同 進 行 的 研 究, 這 項 研 究 探 討 仲 裁 在 香 港 的 發 展, 以 及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挑 戰 和 機 遇 2014 年, 我 們 就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地 位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探 討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特 別 是 在 日 趨 激 烈 的 區 域 及 環 球 競 爭 下, 香 港 有 何 優 勢 弱 點 機 遇 及 挑 戰 該 項 研 究 涵 蓋 仲 裁 業 的 多 個 範 疇, 包 括 香 港 在 仲 裁 方 面 的 法 律 及 制 度 基 建, 並 就 此 與 亞 太 區 及 世 界 各 地 作 出 比 較 ; 香 港 各 個 主 要 仲 裁 服 務 領 域 的 優 勢 及 挑 戰 ; 以 及 現 有 和 新 興 地 域 市 場 的 範 圍 及 潛 力 該 項 研 究 也 會 分 析 國 際 仲 裁 服 務 可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得 益 我 們 預 期, 研 究 在 今 年 內 會 有 結 果, 研 究 得 出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對 這 方 面 的 長 遠 政 策 規 劃 及 策 略 發 展 有 所 幫 助 (c) 在 亞 太 區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系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2015 年 9 月, 律 政 司 率 領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多 個 在 香 港 設 有 辦 事 處 的 仲 裁 機 構 代 表 組 成 的 代 表 團, 到 印 尼 雅 加 達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與 早 前 在 2014 年 到 越 南 柬 埔 寨 和 緬 甸 進 行 推 廣 時 一 樣, 我 們 在 雅 加 達 舉 辦 研 討 會,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其 間 代 表 團 與 印 尼 的 法 律 界 和 仲 裁 界 同 業 及 商 界 領 袖 進 行 具 成 效 的 交 流 2016 年 2 月, 律 政 司 率 領 另 一 個 由 本 港 法 律 及 仲 裁 機 構 代 表 組 成 的 代 表 團, 前 往 秘 魯 利 馬 進 行 推 廣 活 動, 拜 訪 了 秘 魯 政 府 相 關 當 局 和 法 律 仲 裁 及 商 界 組 織, 反 應 良 好 他 們 一 致 歡 迎 與 香 港 在 提 供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方 面 交 流 合 作 我 們 也 趁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在 秘 魯 利 馬 舉 行 年 內 第 一 次 高 級 官 員 會 議 的 會 期 內, 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 與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 貿 法 委 ) 合 辦 解 決 爭 議 方 式 有 效 達 致 商 務 爭 議 和 解 的 關 鍵 工 作 坊, 其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是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分 享 香 港 使 用 解 決 爭 議 和 實 施 貿 法 委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示 範 法 (2006 年 修 訂 ) 方 面 的 經 驗, 藉 此 展 示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的 優 勢 我 們 現 正 擬 訂 計 劃, 在 2016 年 到 亞 太 區 其 他 新 興 經 濟 體 系 ( 例 如 泰 國 ) 及 更 多 地 方 進 行 推 廣 (d) 創 造 理 想 的 環 境 及 基 礎 設 施, 致 力 利 便 法 律 服 務 和 解 決 爭 議 機 構 ( 特 別 是 世 界 級 的 相 關 機 構 ) 在 香 港 發 展 業 務 或 開 設 辦 事 處, 包 括 將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及 前 法 國 外 方 傳 道 會 大 樓 的 若 干 辦 公 空 間 提 供 予 該 等 機 構 使 用 在 必 要 的 程 序 完 成 後, 律 政 司 便 會 接 收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及 前 法 國 外 方 傳 道 會 大 樓, 而 當 所 需 的 翻 新 工 程 完 成 後, 便 會 在 西 座 及 整 幢 前 法 國 外 方 傳 道 會 大 樓 提 供 若 干 辦 公 地 方 予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使 用 我 們 現 正 為 有 關 的 兩 項 翻 新 工 程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的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並 會 在 2016 年 第 2 季 就 西 座 的 工 程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2016 年 為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而 推 行 的 主 要 新 措 施, 將 包 括 在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下, 在 內 地 及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國 家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第 2 節 SJ 第 43 頁

47 律 政 司 在 內 地 積 極 推 廣 香 港 就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可 提 供 的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我 們 持 續 與 相 關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界 合 作, 籌 辦 和 參 與 各 項 推 廣 活 動 我 們 在 北 京 和 上 海 (2015 年 8 月 ) 及 貴 陽 和 西 安 (2016 年 2 月 ) 舉 辦 研 討 會, 就 該 策 略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我 們 已 計 劃 再 舉 辦 兩 次 訪 問 活 動, 分 別 在 2016 年 4 月 訪 問 武 漢, 以 及 在 2016 年 6 月 訪 問 昆 明 這 些 研 討 會 深 受 內 地 法 律 界 和 商 界 歡 迎 2016 年 第 4 季, 律 政 司 也 會 與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仲 裁 機 構 在 南 京 ( 暫 定 ) 合 辦 第 4 屆 ( 兩 年 一 度 的 )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我 們 也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想 中 立 地 點 的 地 位, 可 就 涉 及 內 地 各 方 與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商 事 和 投 資 糾 紛, 提 供 高 效 可 靠 的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 包 括 仲 裁 和 調 解 ) 因 此, 律 政 司 與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正 致 力 與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投 行 ) 探 討 可 採 取 的 安 排, 以 便 在 亞 投 行 訂 立 的 標 準 合 同 中 訂 明 香 港 為 其 中 一 個 解 決 合 同 和 商 業 爭 議 的 中 心, 從 而 增 加 香 港 獲 有 關 商 業 伙 伴 選 定 為 仲 裁 地 的 機 會 如 果 立 法 會 通 過 在 律 政 司 法 律 政 策 科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職 位 的 建 議, 我 們 會 在 該 科 設 立 專 責 的 團 隊, 負 責 執 行 仲 裁 相 關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策 劃 及 安 排 以 路 演 會 議 研 討 會 及 論 壇 的 形 式, 在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約 60 個 海 外 國 家 中 選 定 的 地 方, 定 期 舉 辦 推 廣 香 港 國 際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的 活 動 此 外, 就 為 亞 太 區 及 / 或 一 帶 一 路 國 家 的 專 業 人 士 及 政 府 官 員 提 供 有 關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的 培 訓 提 升 能 力 的 機 會 方 面,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加 強 香 港 所 能 擔 當 的 角 色 2016 年 為 推 廣 香 港 的 國 際 法 律 和 仲 裁 服 務 而 推 行 的 另 一 項 新 措 施, 是 研 究 是 否 適 宜 修 訂 相 關 的 法 例 ( 包 括 香 港 法 例 第 609 章 仲 裁 條 例 ), 以 吸 引 更 多 當 事 人 在 香 港 進 行 知 識 產 權 爭 議 的 仲 裁 2015 年 12 月, 律 政 司 就 建 議 立 法 訂 明 知 識 產 權 爭 議 能 藉 仲 裁 解 決, 以 及 強 制 執 行 任 何 仲 裁 裁 決, 不 會 單 單 因 該 裁 決 涉 及 關 乎 知 識 產 權 的 爭 議 或 事 宜 而 違 反 公 共 政 策 這 方 面, 進 行 諮 詢 律 政 司 考 慮 過 2016 年 1 月 諮 詢 期 完 結 所 得 的 結 果, 打 算 如 果 有 關 準 備 工 作 的 進 度 容 許, 則 在 2016 年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修 訂 仲 裁 條 例, 從 而 落 實 該 建 議 藉 着 有 關 修 訂, 將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當 事 人 來 港 透 過 仲 裁 解 決 知 識 產 權 爭 議, 而 香 港 法 院 可 強 制 執 行 關 乎 知 識 產 權 的 仲 裁 裁 決 在 資 源 方 面,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的 工 作 由 法 律 政 策 科 轄 下 法 律 政 策 課 ( 一 般 法 律 事 務 ) 負 責 該 組 的 其 他 工 作 也 包 括 就 牽 涉 法 律 政 策 問 題 的 事 項 各 類 呈 請 及 法 定 上 訴, 以 及 與 內 地 法 律 有 關 的 事 宜 向 政 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各 項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但 我 們 已 在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的 法 律 政 策 綱 領 下 按 年 增 撥 405 萬 元, 以 支 付 上 文 所 述 新 設 的 專 責 團 隊 的 新 增 職 員 薪 酬 完 第 2 節 SJ 第 44 頁

4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60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有 多 少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擁 有 法 律 執 業 證 書 的 資 格? 佔 整 體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4) 答 覆 : 目 前 沒 有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持 有 法 律 執 業 證 書, 但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有 6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具 有 正 式 的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 已 完 成 大 律 師 實 習 期 或 實 習 律 師 合 約 ),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執 業 證 書 此 外,2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獲 認 許 為 大 律 師, 另 有 5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已 完 成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這 7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規 定 後 ( 例 如 完 成 大 律 師 實 習 期 或 實 習 律 師 合 約 ), 也 會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執 業 證 書 上 述 13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佔 現 職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總 人 數 的 17% 完 第 2 節 SJ 第 45 頁

4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60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裁 判 法 院 的 出 庭 日 數,2015 年 比 2014 年 減 少 五 百 多 宗, 而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裁 判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出 庭 日 數, 則 2015 年 比 2014 年 增 加 近 五 百 宗 請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需 要 由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進 行 檢 控 的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5) 答 覆 : 按 現 行 的 安 排,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負 責 檢 控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部 分 案 件, 包 括 相 對 簡 單 的 案 件 我 們 在 有 需 要 時 也 會 委 託 外 判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裁 判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以 應 付 案 件 的 數 量 及 / 或 處 理 相 對 較 為 複 雜 的 案 件 至 於 2015 年 裁 判 法 院 的 開 庭 日 數 ( 日 ), 與 2014 年 的 日 數 ( 日 ) 大 致 相 同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2015 年 在 裁 判 法 院 的 出 庭 日 數 (9 474 日 ), 較 2014 年 的 日 數 (9 987 日 ) 減 少 5.1%, 外 判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的 出 庭 日 數 則 增 加 9.3%( 由 2014 年 日 增 至 2015 年 日 ) 然 而, 加 減 的 變 化 不 大, 大 部 分 裁 判 法 院 案 件 ( 逾 60%) 仍 由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處 理 完 第 2 節 SJ 第 46 頁

5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04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律 政 司 內 有 多 少 名 人 員 及 其 職 級 參 與 有 關 研 究 一 地 兩 檢 的 工 作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6) 答 覆 : 律 政 司 不 時 因 應 需 要, 向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當 中 包 括 因 他 們 負 責 的 工 程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問 題,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的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 有 關 安 排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 是 其 中 一 例 律 政 司 一 直 並 會 繼 續 不 時 提 供 該 等 法 律 意 見, 並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職 務, 因 此 所 涉 的 人 手 資 源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儘 管 如 此, 鑑 於 擬 議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的 重 要 性, 律 政 司 會 盡 力 確 保 有 足 夠 人 力 資 源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完 第 2 節 SJ 第 47 頁

5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04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尋 求 外 間 律 師 大 律 師 及 / 或 法 律 學 者 就 一 地 兩 檢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如 有, 涉 及 的 律 師 大 律 師 及 / 或 法 律 學 者 的 人 數 及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7) 答 覆 : 政 府 曾 就 擬 議 的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 有 關 安 排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 所 引 伸 的 事 宜 尋 求 律 政 司 以 外 專 家 的 法 律 意 見, 共 涉 及 264,000 元 的 外 判 撥 款 完 第 2 節 SJ 第 48 頁

5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2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4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 沒 有 指 定 (3) 法 律 政 策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律 政 司 人 員 就 一 地 兩 檢 事 宜 有 否 與 內 地 官 員 接 觸? 如 有, 接 觸 的 次 數 及 內 地 官 員 的 職 級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8) 答 覆 : 律 政 司 不 時 因 應 需 要, 向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當 中 包 括 因 他 們 負 責 的 工 程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問 題,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的 擬 議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是 其 中 一 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已 在 不 同 場 合 重 申, 正 就 實 施 一 地 兩 檢 (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 的 各 項 安 排 及 細 節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研 究 及 商 討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律 政 司 保 安 局 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現 正 共 同 積 極 研 究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可 採 取 的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並 就 有 關 事 宜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進 行 商 討, 包 括 與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的 官 員 會 面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期 間, 律 政 司 的 代 表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3 次 外 訪 出 席 會 議,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就 涉 及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的 法 律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向 市 民 及 立 法 會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完 第 2 節 SJ 第 49 頁

5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3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90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0) 運 作 開 支 (2) 民 事 法 律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問 題 : 律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在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中, 有 關 民 事 法 律 的 綱 領, 民 事 法 律 科 將 於 年 度 就 按 照 統 一 審 核 制 提 出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請 告 知 本 會 就 有 關 事 項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預 算 及 編 制 人 手 如 何? 會 為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法 律 意 見 的 範 圍 為 何? 有 否 包 含 就 香 港 退 出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可 行 性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4) 答 覆 : 律 政 司 民 事 法 律 科 負 責 就 廣 泛 的 民 事 法 律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和 代 表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由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接 獲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數 目 飆 升 而 對 法 律 支 援 需 求 殷 切, 為 應 付 所 需 ( 包 括 提 供 意 見 和 處 理 訴 訟 事 宜 ), 民 事 法 律 科 設 立 了 一 隊 專 責 的 律 師 和 輔 助 人 員, 主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和 保 安 局, 以 及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部 門, 就 免 遣 返 聲 請 和 其 他 入 境 事 務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有 關 服 務 涵 蓋 個 別 個 案 和 法 院 法 律 程 序 所 需 的 多 方 面 法 律 意 見 和 訴 訟 工 作, 以 及 與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下 審 核 工 作 相 關 的 宏 觀 法 律 事 宜 ( 包 括 政 府 最 近 進 行 有 關 免 遣 返 聲 請 整 體 處 理 政 策 的 全 面 檢 討 ) 和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律 政 司 也 有 就 有 關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的 事 宜, 包 括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的 適 用 及 在 香 港 特 區 實 施 該 公 約 的 規 定 等 事 宜, 向 政 府 ( 即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和 保 安 局 )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在 年 度, 上 述 專 責 隊 伍 的 職 位 數 目 會 增 加 至 31 個, 涉 及 的 全 年 員 工 開 支 預 計 為 3,420 萬 元 其 他 涉 及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相 關 事 宜 的 開 支, 因 屬 部 門 一 般 開 支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最 後, 正 如 保 安 局 局 長 先 前 所 述 明, 政 府 現 時 未 有 計 劃 評 估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不 再 適 用 的 建 議 完 第 2 節 SJ 第 50 頁

5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3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90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0) 運 作 開 支 (4) 法 律 草 擬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律 政 司 在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中, 法 律 草 擬 科 擬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出 的 委 員 會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頁 數 由 頁 大 幅 減 少 至 670 頁, 請 告 知 本 會 頁 數 大 幅 減 少 原 因 為 何, 並 以 以 下 列 表 方 式 提 供 數 據 法 律 草 擬 科 收 到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的 次 數 法 律 草 擬 科 拒 絕 提 供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的 次 數 法 律 草 擬 科 提 供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的 次 數 2014 年 2015 年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5) 答 覆 : 法 律 草 擬 科 就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出 的 委 員 會 階 段 修 正 案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僅 限 於 審 核 該 等 修 正 案 的 格 式, 並 未 延 伸 至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有 關 指 標 反 映 實 際 上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提 出 的 委 員 會 階 段 修 正 案 頁 數 我 們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未 能 配 合 審 核 該 等 修 正 案 格 式 的 要 求 的 情 況 完 第 2 節 SJ 第 51 頁

5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J03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90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2) 律 政 司 (000) 運 作 開 支 (1) 刑 事 檢 控 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 蕭 如 彬 ) 局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問 題 : 律 政 司 在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的 財 政 撥 款 中,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撥 款 預 算 比 及 年 度 低 於 700 百 萬 預 算 大 幅 增 加 至 百 萬, 請 告 知 本 會 預 算 大 幅 增 加 原 因 為 何, 並 以 以 下 列 表 方 式 提 供 數 據 政 府 律 師 人 手 編 制 開 支 委 託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開 支 刑 法 案 件 總 數 涉 及 社 會 運 動 ( 包 括 佔 中 年 初 一 事 件 等 ) 刑 法 案 件 總 數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6) 第 2 節 SJ 第 52 頁

5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政 府 律 師 人 手 編 制 開 支 億 元 億 元 億 元 委 託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開 支 億 元 億 元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1.81 億 元 ( 預 算 ) 刑 事 案 件 總 數 ( 註 1) 174,132 (2014 年 ) 154,655 (2015 年 ) 沒 備 存 有 關 數 字 註 1: 有 關 數 字 按 曆 年 備 存 根 據 警 方 的 資 料, 在 2014 年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期 間, 共 有 955 人 因 涉 嫌 干 犯 各 種 罪 行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另 有 48 人 於 違 法 佔 領 事 件 後 被 捕 截 至 本 年 2 月 29 日, 共 有 216 人 已 經 正 在 或 將 會 經 司 法 程 序 處 理, 當 中 有 186 人 已 完 成 司 法 程 序, 其 中 有 116 人 須 承 擔 法 律 後 果, 包 括 74 人 被 定 罪 及 42 人 須 簽 保 守 行 為 另 一 方 面, 在 2014 年 及 2015 年 因 涉 嫌 與 公 眾 秩 序 活 動 有 關 的 違 法 行 為 而 被 檢 控 的 總 人 數, 分 別 為 262 人 及 71 人 至 於 本 年 2 月 9 日 凌 晨 在 旺 角 發 生 的 暴 力 事 件, 截 至 3 月 20 日, 警 方 一 共 拘 捕 78 人, 並 將 其 中 49 人 控 以 暴 動 罪 ( 當 中 1 人 被 加 控 縱 火 罪 ) 及 1 人 控 以 非 法 集 結 罪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年 度 的 預 算 較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淨 開 設 9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 因 應 若 干 大 型 訟 案 或 可 能 需 要 在 年 度 支 付 訴 訟 費 用 而 增 加 的 預 算 撥 款 ; 以 及 增 加 外 判 案 件 的 開 支, 以 應 付 預 期 增 加 的 標 準 費 用 款 額 已 開 設 / 將 會 開 設 的 9 個 職 位 詳 情 如 下 : 職 位 1 個 文 書 助 理 職 位 ( 已 在 年 度 開 設 ) 1 個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會 在 年 度 開 設 )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會 在 年 度 開 設 ) 工 作 性 質 加 強 因 刑 事 檢 控 科 日 益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而 提 供 的 文 書 支 援 加 強 為 處 理 與 犯 罪 得 益 相 關 案 件 而 提 供 的 法 律 支 援 加 強 為 處 理 與 公 眾 秩 序 活 動 和 電 腦 網 絡 罪 行 相 關 案 件 而 提 供 的 法 律 支 援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181,740 元 931,800 元 1,309,080 元 6 個 文 書 助 理 職 位 ( 會 在 年 度 開 設 ) 提 供 裁 判 法 院 檢 控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手 190,140 元 x 6 = 1,140,840 元 第 2 節 SJ 第 53 頁

57 職 位 1 個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職 位 ( 會 在 年 度 開 設 ) 工 作 性 質 加 強 為 機 密 檔 案 室 提 供 的 支 援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291,360 元 由 刪 除 1 個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的 有 時 限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抵 銷 至 於 預 期 外 判 案 件 的 標 準 費 用 款 額 有 所 增 加, 現 時, 我 們 按 照 標 準 外 判 案 件 程 序 委 聘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負 責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時, 視 乎 屬 何 情 況 而 採 用 與 以 下 兩 項 收 費 表 相 同 的 收 費 表, 即 法 律 援 助 署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下 刑 事 案 件 法 律 援 助 規 則 ( 第 221D 章 ) 所 訂 明 的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收 費 表, 以 及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下 當 值 律 師 收 費 表 這 樣 可 確 保 辯 方 或 控 方 爭 取 從 同 一 批 律 師 委 聘 代 表 時 不 會 有 任 何 一 方 不 公 平 地 佔 優, 從 而 確 保 被 告 和 控 方 都 得 到 平 等 待 遇 上 述 費 用 在 2014 年 進 行 的 雙 年 度 檢 討 及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檢 討, 已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推 動 下 完 成 因 應 檢 討 結 果 並 按 照 上 述 勢 力 均 等 原 則, 我 們 計 劃 相 應 調 整 外 判 案 件 的 標 準 費 用 款 額, 以 便 與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的 相 關 調 整 幅 度 看 齊 ( 即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在 該 雙 年 度 檢 討 的 參 照 期 內 的 變 動 調 高 7.7%, 這 調 整 幅 度 適 用 於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出 庭 的 裁 判 法 院 案 件 ), 也 與 相 關 的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的 建 議 增 幅 看 齊 ( 調 高 50%, 適 用 於 所 有 其 他 級 別 的 外 判 案 件 標 準 費 用 款 額 ) 不 同 級 別 的 現 行 標 準 檢 控 費 用 款 額 及 建 議 調 整 幅 度 表 列 於 附 件 有 關 的 調 整 幅 度 會 與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及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的 修 訂 收 費 表 同 時 實 施 應 指 出 的 是, 儘 管 某 程 度 上 互 有 關 連, 但 一 般 而 言, 刑 事 檢 控 科 的 工 作 量 以 至 開 支 需 求, 並 非 主 要 取 決 於 刑 事 案 件 的 數 目 事 實 上, 更 為 相 關 的 是 所 處 理 案 件 的 複 雜 程 度 及 所 需 時 間 至 於 訴 訟 費 用 及 外 判 案 件 的 開 支 方 面 則 每 年 不 同, 須 視 乎 所 涉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案 件 的 進 展 而 定, 而 這 方 面 最 終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會 視 乎 有 關 案 件 的 實 際 發 展 和 結 果 而 定, 而 這 些 因 素 並 非 政 府 或 律 政 司 所 能 完 全 控 制 完 第 2 節 SJ 第 54 頁

58 現 時 和 擬 議 的 律 政 司 外 判 刑 事 檢 控 案 件 的 標 準 費 用 款 額 ( 按 照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和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的 增 幅 調 整 ) 附 件 1. 裁 判 法 院 費 用 項 目 部 門 現 時 上 限 ( 元 ) 擬 議 上 限 ( 元 ) (a) 在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中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 律 政 司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採 用 調 整 後 的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 (i) 委 聘 i 法 律 援 助 署 / 律 政 司 9,800 14,700 (ii) 繼 續 委 聘 ii 法 律 援 助 署 / 律 政 司 4,890 每 天 7,340 每 天 ( 按 照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的 增 幅, 律 政 司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相 應 上 調 50% ) (iii) 會 議 律 政 司 790 每 小 時 1,180 每 小 時 (iv) 審 訊 前 覆 核 ( 每 次 ) 律 政 司 1,360 2,040 (b) 在 初 級 偵 訊 中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i) 委 聘 i 法 律 援 助 署 9,800 14,700 (ii) 繼 續 委 聘 ii 法 律 援 助 署 4,900 7,350 每 天 每 天 (c) 在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中 發 出 指 示 的 律 師 ( 包 括 初 級 偵 訊 ) (i) 委 聘 i 法 律 援 助 署 2,640 3,300 (ii) 繼 續 委 聘 ii 法 律 援 助 署 2,170 2,710 每 天 每 天 (d) 在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中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 按 照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的 增 幅, 律 政 司 委 聘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裁 判 法 院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相 應 上 調 約 7.7%) (i) 委 聘 律 政 司 6,520 7,020 每 天 每 天 3,250 半 天 3,490 半 天 第 2 節 SJ 第 55 頁

59 費 用 項 目 部 門 現 時 上 限 ( 元 ) 擬 議 上 限 ( 元 ) (e) 在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中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 新 近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的 律 師 ) ( 按 照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的 增 幅, 律 政 司 委 聘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裁 判 法 院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相 應 上 調 約 7.7%) (i) 委 聘 ( 為 期 兩 星 期 ) 律 政 司 43,720 47,080 (ii) 委 聘 ( 兩 星 期 後 因 已 進 行 部 分 聆 訊 的 案 件 而 需 要 繼 續 委 聘 ) 律 政 司 6,520 每 天 3,250 半 天 7,020 每 天 3,490 半 天 (f) 在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中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 新 近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而 且 只 能 以 英 語 行 事 的 律 師 ) ( 按 照 當 值 律 師 費 用 的 增 幅, 律 政 司 委 聘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裁 判 法 院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以 訟 辯 人 身 分 行 事 的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相 應 上 調 約 7.7%) (i) 委 聘 律 政 司 6,520 7,020 每 天 每 天 3,250 半 天 3,490 半 天 2. 區 域 法 院 (a) 大 律 師 (i) 準 備 iii 法 律 援 助 署 8,160 12,240 (ii) 額 外 準 備 法 律 援 助 署 4,210 6,320 每 4 小 時 單 位 每 4 小 時 單 位 ( 律 政 司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採 用 調 整 後 的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 (iii) 法 庭 聆 訊 法 律 援 助 署 / 律 政 司 8,160 每 天 12,240 每 天 (iv) 會 議 法 律 援 助 署 / 律 政 司 1,040 每 小 時 1,560 每 小 時 ( 按 照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費 用 的 增 幅, 律 政 司 刑 事 案 件 檢 控 費 用 相 應 上 調 50% ) (v) 委 聘 i 律 政 司 16,320 24,480 第 2 節 SJ 第 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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