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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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生必读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2 目录 前言 学校简介 室内设计 专业( 专科 ) 简介 室内设计 专业( 独立本科段 ) 简介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专科 ) 简介 考生报名注意事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考指南 考生考后注意事项 考生查分规定 考生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申请的规定 室内设计 专业( 专科 ) 毕业设计实施细则 室内设计 专业( 独立本科段 ) 毕业设计实施细则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专科 ) 毕业实习实施细则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专科 ) 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会展管理 专业( 独立本科段 ) 毕业论文实施细则 毕业手续办理须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能考试考生守则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自考助学培训报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3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关于执行 NCRE 考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衔接的通知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互相通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 前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是个人自学 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主考的 室内设计 专业 ( 专科 ) 室内设计 专业 ( 独立本科段 ) 和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 专科 ), 是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 能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和研究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本手册是专为考生汇编的报考指导手册, 帮助考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是考生必备和必读的手册 希望本手册能为您顺利完成学业助一臂之力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 1 -

5 学校简介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是一所以培养高水平的应用技术型人才为特色的多科性全日制普通高校 具有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授予权及留学生招生资格 学校目前有两个校区 : 漕宝路校区和奉贤校区 现有全日制学生近 人, 其中本科生约 人, 各类研究生 939 人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 1721 名, 其中专任教师 1081 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419 名, 占教师总数的 38.76%, 其中教授 114 名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 74.59%, 其中博士学位 337 名, 占教师总数的 31.17% 现有博士研究生导师 11 名, 硕士研究生导师 158 名 学校以四年制本科教育为主, 兼办三年制高职 ( 高专 ) 学校现有工 理 管 经 文 法 农 7 大学科门类, 覆盖了 18 个一级学科, 设有 44 个本科专业 ; 工学 理学 管理学为三大主要学科门类 ; 学校现有 11 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点,1 个专业硕士学位 ( 化学工程 ) 授予领域 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具有国际视野的 一线工程师为主的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 努力建成 培养一线工程师的摇篮 学校与德国 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英国等十多个国家的大学开展交流与合作, 建立了各类合作办学 学校历届毕业生受到上海和全国各界的欢迎和好评, 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平均达 98.04% 学校已连续六次获得上海市 文明单位 称号 - 2 -

6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开考专业简介 - 3 -

7 室内设计 专业 ( 专科 ) 简介 培养目标 专业代码 : 培养具有较强的形象思维能力和艺术表现力, 能表达室内设计的 意图 内容和特点, 具有室内空间设计 环境设计 装饰设计的能力, 以及计算机绘画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考试课程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学分备注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公 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4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共 概论 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大学语文 ( 专 ) 4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设计概论 4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素描 3 技能考核 色彩 3 技能考核 专业基础课 构成 ( 平面 色彩 空间 ) 表现图技法土木工程制图建筑设计基础 技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装饰材料与构造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4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4 实践性环节考核 室内设计 8 技能考核 家具设计 6 技能考核 - 4 -

8 00711 展示设计 4 技能考核 毕业设计 不计学分 合计 74 说明 1. 每门课程的学分反映了课程的比重和课程内容的份量, 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课程的 18 学时 理论考试课程采用笔试方式, 实行百分制,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为及格 技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为及格 2. 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 考核要求和试题难度以及实践环节考核的内容 要求和办法依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3. 毕业设计的要求 : 完成室内外环境设计项目的完整设计方案一套, 包括效果图 施工图 设计说明 - 5 -

9 室内设计 专业 ( 独立本科段 ) 简介 培养目标 专业代码 : 培养具有室内空间设计 环境设计 装饰设计能力与管理能力的 高层次人才 培养要求 系统掌握室内设计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方法 ; 具备较强的设计 能力和管理能力 考试课程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学分备注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公共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课 英语 ( 二 ) 14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市场营销学 5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中外建筑史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专 人体工程学 3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业 环境心理学 4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基 础 室内空间组合与理论 6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课 计算机室内设计绘图 6 实践性环节考核 室内环境与设备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 6 -

10 05343 专 商业建筑室内设计 6 技能考核 业 餐饮建筑室内设计 6 技能考核 课 景观设计 6 技能考核 合计 73 毕业设计 设计作品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不计学分 需答辩 非艺术 室内设计 8 技能考核 类专科毕业生加考课 装饰材料与构造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程 表现图技法 6 技能考核 符合免考英语 外国近现代建筑史 4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 二 ) 考生的 室内陈设设计 4 技能考核 加考课程 建筑与室内制图 6 技能考核 说明 1. 每门课程的学分反映了课程的比重和课程内容的份量, 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课程的 18 学时 理论考试课程采用笔试方式, 实行百分制,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为及格 技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为及格 2. 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 考核要求和试题难度以及实践环节考核 - 7 -

11 的内容 要求和办法依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3. 报考本专业的条件 (1) 专科属于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2) 年龄在 35 周岁 ( 含 35 周岁 ) 以上的应考者, 可申请免考独立本科段的英语课程 但需加考以下三门课程 : 外国近现代建筑史 (4 学分代码 :10090) 室内陈设设计(4 学分代码 :10091) 建筑与室内制图 (6 学分代码 :10092) 注: 报考此三门加考课程免考英语 ( 二 ) 的考生不能申请学位 (3) 其他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 必须加考 : 室内设计 (8 学分代码 :00709) 装饰材料与构造(5 学分代码 :00708) 表现图技法 (6 学分代码 :00705) 4 毕业设计毕业设计是考生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 是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的实践与研究 毕业设计分为 : 设计作品和毕业论文两部分 设计作品要求 : 完成室内设计空间设计方案图 ; 部分施工图 ( 包括部分节点详图 ); 效果图 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 : 当代室内设计的发展趋势 ; 中西方室内设计的比较与应用等, 论文要求 3000 字以上, 图文并茂 毕业设计需答辩 - 8 -

12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 专科 ) 简介 培养目标 专业代码 :A 本专业培养具有较强创意 策划 管理与英语应用能力, 掌握会展策划和运作的基本方法 技能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学生毕业后能从事各类国际化 专业化 规模化的会议和展览的接待 展示 设计 营销与管理工作 1. 熟悉会展行业有关规则, 具有较强的策划专长, 能为一般的会展项目进行策划与管理 2. 具有一定的会展项目管理 会展市场开发与管理能力 3. 具有独立从事会展策划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课程设置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学分备注 公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概论 4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共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现代管理学 6 理论考核 ( 全国统考 ) 专 策划学原理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业市场调查与市场分析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基现代商务礼仪 4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 9 -

13 03875 础课 会展概论 6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策划文案写作 6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会展市场营销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专 商务谈判 4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会展策划 6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业 会展项目管理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会议运营管理 5 理论考核 ( 市统考 ) 课 会展实务 5 实践性考核 毕业设计 不计学分 合计 68 说明 1 每门课程的学分反映了课程的比重和课程内容的份量, 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课程的 18 学时 理论考试课程采用笔试方式, 实行百分制,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为及格 技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为及格 2 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 考核要求和试题难度以及实践环节考核的内容 要求和办法依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3 毕业实习 3 个月, 提交不少于 3000 字的实习报告

1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报名注意事项 1. 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 含军人 武警人员证 件 ), 来自港 澳 台地区的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博益网 : 进行预报名, 然后按规定时间到我院进行现场确 认 报名时需要拍摄考生本人数码报名照等 2. 报考专科专业的考生不限学历, 报考 独立本科段 的考生, 一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 并确认原专业类别和加考课程 3. 其他信息请阅读本 考生必读, 或注意报考时的各项公告, 您 还可以登录以下网站进行相关事宜的查询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 博益网 :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4 已持有牡丹自考报名卡的老考生采用网上报考的办法 网上报考每年举行两次, 在每次考试前三个月, 考生可以访问 上 海招考热线 网站 ( 了解本次考试网上报考办 法 每年上半年从 4 月 1 日起 下半年从 10 月 1 日起, 在 上海招考 热线 网站 ( 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网站 ( 等公布 考试课程座位号 新

15 老考生均应访问上述网站查询 下载 考试课程座位号 如有其他下载办法见当次考试公布的 考试课程座位号 查询 下载办法 考试当日, 考生须持身份证 准考证 ( 自考牡丹报考卡 ) 和 考试课程座位号 到指定试场参加考试 各助学单位实行集体网上报名, 网址为 5.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 : 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120 号 34 号楼继续教育学院 313 室电话 : 传真 :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考指南 注意事项 : 1. 为使您顺利完成网上报考操作, 报考前请认真阅读 报考指南 和 考生公告 栏目内容 2. 网上 自学考报考 各栏目, 将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放和关闭, 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考试报考 座位号查询和成绩查询等操作, 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上网, 尽量避免高峰时段 3. 报考时请慎重选择考区, 以免选择错误影响考试 4. 选择好报考课程后, 请仔细检查提交内容是否有误, 如选择错误且所选课程还未进行缴费, 可对其进行修改 ; 如果已经缴费则不能再修改 5. 选择报考课程后, 请务必完成缴费操作 只有缴费成功后, 网上报考才视为成功 6, 考生在完成缴费操作后, 请务必记录交易编号或者打印缴费成功提示页面, 以各日后查询

17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后注意事项 1. 查询考试成绩及考后日程安排 成绩查询电话于 6 月 1 日和 12 月 1 日开通, 可拨打声讯电话 或登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 ( 查询当 轮次考试成绩, 并可拨打 了解我院公布的 考后信息 2. 查分登记 考生若对当轮次考试成绩有疑义, 可在 考后信息 规定的时间 地点, 凭考试通知单和准考证 ( 牡丹自考报名卡 ) 到我院自学考试办 公室登记查分, 详情请阅本 考生必读 中的 考生查分规定

18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查分规定 自声讯台公布考生当轮次考试成绩后, 考生如对当轮次考试成绩 有疑义, 可到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查分登记手续 有关查分规定如下 : 一 查分原则 根据市自考办 [ 沪高教考委 (98) 第 305]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五十七条规定 考试成绩下发后, 考 生只允许查分, 不得查卷 的规定, 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卷 面成绩进行复核, 但不对答题内容重新评卷 考生查分, 只限当轮次 考试的课程 二 查分登记时间 查分登记具体时间 : 以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 考后信息 上规定时间为准, 过期视 为自动放弃 三 查分登记手续 考生必须凭当轮次课程考试通知单 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 ( 牡丹 自考报名卡 ), 到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 表 四 查分结果

19 1. 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专人对考生的卷面成绩进行复核 2. 请考生在登记查分五个工作日后, 登录我院网站进行查询 : 3. 本着 有错必纠 的原则, 若经查实, 考生成绩确系有误, 自学考试办公室将予以更正

20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申请的规定 一 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申请资格 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 ( 实践 毕业论文 毕业 设计 笔试 口试 ) 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 即可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申请 二 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申请及操作程序 l. 考生在每年的 6 月下旬和 12 月下旬, 到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 请, 办理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申请手续 具体时间, 以每轮考试后自学 考试办公室公布的 考后信息 为准 2. 考生递请毕业申请时, 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 准考证及考试规定的所有课程 ( 含加考课 程 ) 单科合格证 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申 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 复印件 自学考 试办公室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 3. 学校审核批准后, 将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参加开题会, 确定选题, 并指派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4.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设计工作 5. 室内设计 专业 ( 独立本科段 ) 毕业设计须参加答辩

21 三 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报告指导收费 室内设计 专业( 专科 ): 600 元 / 人 室内设计 专业( 独立本科段 ): 800 元 / 人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专科 ): 600 元 / 人 四 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成绩查询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成绩查询时间为每年 6 月下旬和 12 月下旬, 考生可登录网站 : 进行查询 ( 用户名为准考证号, 密码为身份证号 )

2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室内设计 专业 ( 专科 ) 毕业设计实施细则 一 目的和要求 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现代室内设计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 人才 通过毕业设计, 巩固考生的理论知识以及灵活运用所掌握艺术 设计的技巧 技能进行综合设计, 以提高考生应用与实践的能力 二 毕业设计内容与要求 ( 一 ) 毕业设计内容 1. 命题室内设计一套 : A. 方案图 ( 平面图 天花图 );B. 效果图 ; C. 少量立面图及施工图 2. 除设计作品外还需同时交 : A. 设计文字说明 ( 用 A4 纸打印 ) B. 设计作品的手绘小稿 ( 二 ) 毕业设计要求 1. 毕业设计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 指导教师的安排在申请 毕业设计手续办理完毕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布, 申请者可登录我院网 站 : 查询 ( 用户名为准考证号, 密码为身份 证号 ) 指导教师的联系方式, 并及时与毕业设计指导老师取得联系

23 2. 毕业设计必须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 如发现有代做, 抄袭等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 取消本次毕业设计成绩, 并推迟至一年以后重新申请, 重新付费 ; 情节严重者, 取消毕业资格 3. 毕业设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般不超过半年 毕业设计完成后, 由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阅, 毕业设计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4. 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可申请重做 重新申请者, 需重新付费

2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室内设计 专业 ( 独立本科段 ) 毕业设计实施细则 一 目的和要求 本专业是适应改革开放, 培养掌握现代室内设计基本理论知识和 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通过毕业设计, 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 用的实践与研究, 是考生应用与实践能力的体现 二 毕业设计内容 1. 毕业设计及论文选题 鉴于 室内设计 专业自考学生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因而毕业设计及论文选题可与导师共同商榷, 一般以现场真实设计课 题为主 题目一经确定考生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调整应征得导师同 意 2. 毕业调研报告 该环节是毕业设计的前期准备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要求 : 调研前, 能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有计划有目的去进行市场调研 ; 调研中, 积极捕捉信息并做好文字与形象资料的搜集 记录与拍 摄工作 ; 调研后, 做好文案与图片资料的分析 归纳与总结工作

25 调研结束后, 把经过归纳的资料提交导师检查, 进而共同探讨并从中梳理出对毕业设计及论文有价值的线索 脉络与课题 3. 毕业设计命题室内设计一套 (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左右 ) 其中包括: (1) 方案图 ( 平面图, 顶面图 ); (2) 效果图 3 幅 ; (3) 部分立面展开图及施工图 ; (4) 设计作品的手绘小稿 ; (5) 设计说明等 4. 毕业论文 : 要求 字左右 5. 文本要求统一制成 A3 文本形式, 内容包括调研报告, 毕业设计, 论文三部分 文本数量为 3 份 毕业设计及论文的所有内容最后要制成光盘, 随毕业设计及论文一起交指导教师处 三 毕业设计答辩 1. 按计划完成毕业设计工作, 毕业设计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 参加答辩的设计作品得到指导老师的认可, 并经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答辩资格审定同意后, 方可进行答辩

26 2. 在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持下, 组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答辩委员会, 进行毕业设计答辩工作 3. 毕业设计答辩不及格者, 不得毕业, 但允许重做一次 重做时须重新申请并付费 如仍不通过, 取消毕业资格 四 其它 1. 毕业设计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 指导教师名单安排在申请毕业设计工作完毕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布 请登录我院网站 : 2. 毕业设计必须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 如发现有代做 抄袭等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 取消本次毕业设计成绩, 并推迟至一年以后重新申请, 重新付费 ; 情节严重者, 取消毕业资格 3. 毕业设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般不超过半年 毕业设计完成后, 由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阅 毕业设计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4. 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可申请重做 重新申请者, 需重新付费

27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 专科 ) 毕业实习实施细则 一 目的和要求 本专业是培养掌握会展策划和运作的基本方法 技能的高素质人 才 毕业实习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 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 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训练 毕业实习的时间为三个月 通过 毕业实习, 达到如下目的 : 1. 较全面 深入地将所学会展知识融汇贯通于会展企业的实践, 熟悉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 企业的操作流程和管理等, 通过毕业 实习使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意义和特点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2. 帮助学生进一步消化 补充和巩固己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 在 原有专业实习的基础上, 再通过毕业实践的提高, 使学生对所学知识 的理解程度 掌握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3. 有针对性地锻炼学生观察问题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培养脚踏实地 扎扎实实的工作 作风 二 毕业实习的主要任务 1. 了解实习单位的会展业务操作

28 2. 熟悉实习单位的会展策划与运营流程, 尽可能参与到实习单位的具体业务中去 3. 毕业实习结束后完成实习报告 ( 不少于三千字 ) 三 毕业实习的考核 1. 考核内容毕业实习成绩应综合体现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效, 由实习单位评分 实习报告成绩两部分构成 2. 考核办法毕业实习总分是 100 分, 60 分为及格线 实习单位评分 20%, 实习报告成绩占 80% 实习报告成绩由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 四 其它 1. 毕业实习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毕业实习的时间为三个月 2. 毕业实习必须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 如发现代做 抄袭等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 取消本次毕业实习成绩, 并推迟至一年以后重新申请, 重新付费 情节严重者, 取消毕业资格

29 附 :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会展策划与管理 专业 ( 专科 ) 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联系地址 邮编 准考证号 电话和手机 实习单位名称 实习单位地址 实习单位邮编 实习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实习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0 实习单位考核 考核等级 ( 请在拟定的等级括号中打 ): 1 优 ( ) 2 良 ( ) 3 中 ( ) 4 不及格( ) 实习单位鉴定意见

3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会展管理 专业 ( 独立本科段 ) 毕业论文实施细则 一 目的和要求 本专业是培养具备会展管理基本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 具有较高 的专业认知与素养 会展创意 策划及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 会展专业人才 通过毕业论文, 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的 实践与研究, 是毕业生应用与实践能力的体现 二 毕业论文工作的时间安排 ( 详见毕业论文安排流程 ) 三 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 字数及装订要求 1. 毕业生需向学校提交 A4 纸打印的毕业论文 2. 封面 : 使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毕业论文统一格式的封面, 并填 妥有关内容 3. 毕业生认真填写 毕业论文评阅书 上相关的个人信息 4. 毕业论文字数须 8000 字以上 5. 毕业论文装订顺序 : 封面 - 论文评阅书 - 摘要 - 目录 - 正文 - 参考 文献 - 附录 四 毕业论文内容与要求 1. 选题 : 选题应有一定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

32 行性, 题目应难易适度 毕业生应先拟订论文题目的方向, 以便指定论文指导教师 选题由师生双方讨论决定, 题目一经决定, 不得随意更改 2. 毕业生 : 应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检查, 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设想,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撰写任务 ; 不弄虚作假, 不抄袭他人成果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工作 3. 指导教师 : 指导考生选题 撰写毕业论文, 定期检查毕业生的论文进度和质量, 与毕业生进行交流讨论和答疑, 根据毕业论文质量写出评语并评分 五 论文答辩 1 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必须进行答辩 2 学校成立自考专业答辩委员会, 下设答辩小组 3 答辩前, 指导教师根据毕业生的工作态度 工作能力 毕业论文质量写出 100 字左右的指导教师评语, 提出毕业生答辩资格审查意见和给出指导教师的评分 评语内容包括毕业论文的完成情况 质量和水平, 基本概念 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和运用, 独立工作能力, 工作量和工作态度等, 并写出该毕业论文的创新点 4 专业答辩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审定毕业生的答辩资格 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 答辩方式可以是书面答辩及公开答辩

33 5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 取消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成绩以不及格论 A 未完成规定任务的最低要求者( 包括文字部分 图纸部分 ); B 论文的结果有原则性错误; C 答辩资格未通过指导教师审核者; D 毕业论文主要内容为抄袭者, 或弄虚作假 伪造数据者 ; 6 答辩小组根据毕业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其答辩成绩并写出评语, 并综合指导教师和答辩两方面的成绩和评语, 对毕业生毕业论文总成绩提出意见 ( 总成绩的比例为 : 指导教师评分 60%, 答辩小组评分 40%, 评分为百分制 ), 交答辩委员会审定 7 毕业论文答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允许重做一次, 重做时须重新申请 重新按毕业论文程序走流程并付费 六 成绩记载毕业论文成绩采取等级制与百分制相结合记分, 等级分为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五级 ; 分为优 ;75 84 分为良 ;64 74 分为中 ;60 63 分为及格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3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手续办理须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手续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请考生 做好如下工作 : 一 考生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 准考证 ( 牡丹自考报名卡 ) 原件 复印件以及全部课程合格 证明 ( 或免考证明 ) ( 其中毕业设计成绩单届时到自学考试办公室当 场领取 ), 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 复印件, 在 考后信息 规定的时间内到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 经工 作人员初审后, 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二 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 须由本人到自学考试办公室现场 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需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考生, 由本人 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准考证到自学 考试办公室申请变更, 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 三 毕业生登记表, 须用碳素黑墨水笔逐栏认真填写, 一式两份 自我鉴定不得少于 500 字, 并须在右下角考生签名处签名 填写毕业 生登记表不得涂改 不得打印 毕业生登记表, 请于规定的时间交回 自学考试办公室 四 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上的照片, 按规定应使用准考证上 的数码照片, 不需更换

35 五 凡需免考课程, 请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办理毕业手续时间请关注每轮考试后公布的 考后信息, 如考生不能按期前来办理, 均推迟半年与下届毕业生一起办理 七 毕业证书应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 准考证来自学考试办公室领取 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 : 每年的 7 月下旬和 1 月下句 具体日期请考生届时登录 查询 八 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考生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一份由我校存档 当考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登记表遗失 损坏时, 不予补发, 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或毕业登记表证明 补办时需持有效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 的原件 复印件, 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院校填写申请表, 经主考院校和市自考办审核确认后, 出具毕业证书证明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该证明与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36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1 年 3 月 28 日修订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 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 一 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2.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业, 其中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能高于 25 分 ( 专升本学生不高于 12.5 分 ), 并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3. 参加并通过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公开答辩 ; 4.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成绩达到或超过上海教育考

37 试院规定的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 或 PETS-3 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2. 经自学考试通过本科专业开考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 3. 参加并通过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公开答辩 ; 4.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 (3 级 ) 考试 ( 简称 PETS-3), 获得 PETS-3 合格证书或 PETS-3 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三 不受理在校学习期间有 记过 或 记过 以上处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 四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 但经过答辩且毕业论文 ( 设计 ) 成绩为 优秀 者 ; 或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由政府授予的市级及以上先进称号者 ; 或取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获奖人 ; 或取得两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 或被任命为市政府确定的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经理的均可作为特例向上海应用技

38 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1. 学生本人申请 ; 2.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学生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 ; 3. 继续教育学院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按要求送上海市学位办公室备案 ; 4.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七 本实施细则 ( 修订稿 ) 的解释权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1 年 3 月 28 日

39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能考试考生守则 一 考前 15 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 ( 牡丹卡 ) 考试通知单 ( 课程 座位号 ) 身份证原件进入规定试场, 并在考生名册上签到 入场后按 考试通知单上的 座位号 对号入座, 并将准考证, 考生通知单和身份 证同时放在课桌上角或夹在画板上方, 以备监考老师验证核查 二 考生应按规定携带考试工具及用品, 其他书刊 画册 本人习 作 草稿纸等一律不得带入试场 如已带来, 应交监考人员在指定位置 上放置 三 开考 15 分钟后, 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 开考 60 分钟后, 方准交卷出场, 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考试连续六小时的课程, 中途 不得离场 四 考生领到试卷后, 应将考试年度 考试科目 准考证号 座位 号和姓名, 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无误地填写在统一印制的试卷标记栏内, 凡漏填 错填或字迹不清 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五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答案一律画在试卷标记的 背面 ( 空白面 ), 如画在试卷标记的同一面者, 视为废卷 试卷一律不 得更换 试场内不得使用画架及类似物品

40 六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宣读试题 解释题意或启示 如有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 可举手询问, 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 ; 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七 每个考生应独立答卷, 考试时不得与任何人相互交谈, 擅自走动 违者监考老师有权停止考试, 试卷作废 八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 ; 不准抄袭他人试卷 ; 不准夹带 冒名替考或换卷 九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 考生立即停止答卷, 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放在桌上, 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 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一 对违反考生守则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 舞弊考生, 将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 33 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41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 考前 15 分钟, 考生凭身份证 准考证 ( 自考牡丹报考卡 ) 进入 考试课程座位号 上规定的试场, 并在考生名册上签到 入场后按 考试课程座位号 上的指定座位对号就座, 并将准考证 ( 自考牡丹报考卡 ) 和身份证同时放在课桌左上角, 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二 考生入场, 只准带必需的文具, 如钢笔 圆珠笔 铅笔 角尺 橡皮等, 禁止携带任何书籍 笔记 资料 草稿纸, 以及手机 对讲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以及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除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之外, 一律不得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所携带的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需使用草稿纸的由考场统一发放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否则作违纪处理 三 开考 15 分钟后, 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 开考 60 分钟后, 方准交卷出场 考生如需提前交卷, 应在原座位举手示意, 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后反放在桌上, 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四 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 应先在指定的位置, 准确 清楚地填写本人姓名 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要求填写的内容 凡漏填 错填或字迹不清 无法辩认的试卷和答题卡一律作废 五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42 六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答题, 答题一律用蓝 黑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 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分卷考试的课程, 答题卡上必须使用考试专用 2B 铅笔填涂 答卷上禁止使用修正液 不得书写 ( 涂画 ) 与考试内容无关的文字 ( 图画 ), 否则答卷无效 七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 可举手询问, 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 ; 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 ; 不准偷看 抄袭他人试卷 ; 不准夹带 冒名替考或换卷 ; 不准吸烟 吃零食 九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 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 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 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反放在桌上, 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 恐吓 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一 对违反考生守则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规考生, 将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 33 号 国家教育

43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6 年 6 月

44 自考助学培训报名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自考助学中心咨询电话 : 报名地点 : 徐汇区桂林路 217 号 ( 本部 ) 咨询电话 :

45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沪教考院自考 号 ) ( 发布时间 :2007 年 6 月 9 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 ( 以下简称考生 ) 的合法权益, 保证考试质量, 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教育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 实行市自考机构和主考院校自考机构分工负责, 共同管理的体制和互相协作 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 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市自考办 ) 负责制订管理工作要求和办法, 各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院校自考办 ) 依据本办法, 负责本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46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 考籍档案管理, 考生资格审核, 考生基本信息管理, 考试和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 转考, 毕业资格审定, 学历证书颁发和电子注册, 证书查询认证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毕业证书 考籍材料翻译的审核等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原则是 : 科学 公正 安全 规范 在考籍管理中应全面应用信息技术, 健全考籍管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章人员与设备配备 第五条主考院校应根据考生规模设立自考考籍管理部门,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 并保持相对稳定 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 熟悉业务, 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 第六条考籍管理工作应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 并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提高其业务能力

47 第三章分级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市自考办负责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全国考办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研究制定全市考籍管理办法 二 落实完成全国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指导和检查各主考院校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 负责组织考试成绩统计, 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试成绩 四 审核考生课程免考申请 五 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六 审核考生毕业资格, 办理毕业审批手续, 核发考生毕业证书和证明 七 统计上报全市考生考试有关信息及毕业生数据等 第八条主考院校自考办负责本校考生的考籍管理, 其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市自考办制定的考籍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本院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二 落实并完成市自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三 负责新考生的报名工作, 发放准考证 建立和管理本院校考生的考籍资料, 考生考试成绩查询及 课程合格成绩证明 的发放

48 四 办理相关课程免考手续, 初审考生课程免考申请 五 办理考生的转籍转考手续及有关工作 六 负责本院校主考专业的实习 实验和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考试考核工作 七 审查受理本院校考生毕业申请, 收集和整理考生毕业登记资料, 颁发毕业证书 八 统计和上报本院校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九 协助院校学位委员会做好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报名 成绩公布与毕业 第九条准考证 ( 本市现为工商银行自考牡丹报考卡 ) 是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之一, 其内容包括姓名 准考证号 发证日期 考生照片等信息 该证在考生首次报考入籍后统一制作 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 12 位数字编定 第十条准考证由考生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 污损等情况而失效时, 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49 第十一条首次报考的考生,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 填写个人信息 缴纳报名考试费 拍照等 ) 一 考生的照片信息按以下标准和要求采集 : 1 背景布选用浅蓝色( 棉布, 毛涤布料均可 ), 要求垂感和吸光好 2 成像区上下要求: 头上部空 1/10, 头部占 7/10, 肩部占 1/5, 左右各空 1/10, 成像区大小为 48 m m 32 m m( 高 宽 ) 3 灯光要求: 需要摄影灯, 灯具符合摄影亮度要求 4 文件格式要求: 存储为 JPG 格式, 图像文件名为考生的 8 位内部编号 二 考生身份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相一致 考生报名后,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身份证号或姓名者, 须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准考证到主考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 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 其证明材料归入考生考籍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成绩在当次考试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发布 成绩公布包括向主考院校提供当次考试成绩数据和向声讯台 网站提供考试成绩查询

50 考试课程合格成绩由主考院校归入电子档案 考生如需要 课程合格证明 可到报考的主考院校申请领取 第十三条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 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到院校自考办登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逾期不予受理 成绩复核结果由院校自考办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考生取得报考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后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内容包括考生姓名 身份证号 照片 证书编号 电子注册号 专业及学历层次 毕业日期, 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署, 主考院校副署 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五章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的原始记录, 是考生办理转考 免考 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个人信息 历次报考信息 考试成绩信息 课程免考信息 转籍信息 毕业信息等

51 一 考生的个人信息, 包含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含军警官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照片等信息 二 历次报考信息, 包含考生已报考课程 考试诚信记录等信息 三 考试成绩信息, 包括考生报考以来取得的课程成绩信息 四 课程免考信息包括 : 1 已获得学历的专业名称 证书编号 毕业学校 学历层次 专业大类 ; 2 肄业或退学的专业名称 证明编号 肄业或退学学校 专业层次 ; 3 在校生所在学校名称 所学专业名称 学生证编号 专业层次; 4 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课程学分; 5 可替代免考课程的课程名称 课程学分 课程学时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 五 转籍信息, 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 课程代码 名称和相应的考试成绩信息 六 毕业信息, 包括毕业生的姓名 考籍号 ( 准考证号 ) 身份证号 照片 证书编号 电子注册 毕业专业 学历层次 主考院校等信息 第十七条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

52 一 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做到安全 严密 整洁 有序 考生考籍档案均采用电子信息方式保存 二 市自考办负责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 凡需修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院校自考办申请, 同时上报市自考办, 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 三 考生的纸质档案由院校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 考生纸质档案袋中的任何信息不得随意修改, 如需修改须将修改证明材料归入档案中, 做好修改记录, 及时上报市自考办修改相关电子档案信息 四 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考籍档案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 须经同级自考办负责人批准,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各次考试成绩的管理由市自考办统一负责 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登录 公布 成绩保存 成绩复核 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六章免考与转考 第十九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 可以申请免考所报考专业考试计 划中规定的课程

53 一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层次相同者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 相应公共政治课和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专 本科在校生 肄业或退学生 此类考生申请上述课程免考时必须附原高等院校学籍证明 二 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原所学专业与本市高教自考所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的, 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三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 本科毕业证后, 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 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 ( 指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相同 ) 的均可免考 四 考生取得国家 省市 行业相关证书和有关项目考试合格成绩, 其有关课程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 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经查验核准后, 汇总报市自考办审核批准 考生在办理申请免考手续同时填写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 ( 一式三份 ) 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一 毕业证书 ( 肄业生 退学生 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

54 二 原毕业 ( 或就读 ) 学校教务处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并加盖公章 ; 三 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无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 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是否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自考办在接受主考院校上报的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材料后, 应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课程免考的数据录入考生总成绩库 不论同意与否均将 课程免考审批表 交回主考院校, 并由主考院校将结果告知考生, 同时将 课程免考审批表 归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籍转出手续一 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 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申请办理转籍手续, 填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申请登记表 市自考办经审核无误后, 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 以机要形式递送至考生考籍转入地, 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二 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 考籍不得转出 三 本市范围内转专业报考的考生, 不需办理考籍转出手续 考生只需到新报考的主考院校申请办理报名手续, 并对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申请免考手续即可

55 四 已经取得报考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 应在本市主考院校办理毕业手续, 不得转出 五 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 市自考办和院校自考办保留存根备查 未经市自考办批准, 考籍档案不准转出 第二十三条转入手续一 已在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 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继续参加本市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 可在本市规定的报考期间直接到主考院校办理报考手续, 待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 建立考籍档案后由考生自行前往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移手续 ( 需注明转入的主考院校和专业 ) 二 外省市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通过机要的方式投递 各主考院校不得接受考生自带的考籍档案 三 市自考办接到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转来的考籍档案后, 转入相关院校自考办进行审核确认 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本人考籍转入信息, 经确认后应及时与院校自考办联系, 了解本人转考课程的审核确认情况, 并对确认课程进行登记, 由主考院校办理转籍手续

56 四 凡转入本市的考生, 其专业考试科目必须按上海市该专业课程设置执行 原取得的专业课程合格成绩, 与我市专业课程的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相一致的方可替代 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免考课程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凡考籍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在本市参加 5 门以上 ( 含 5 门 ) 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 本科考生须在本市参加 4 门以上 ( 含 4 门 ) 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方可在本市申办毕业手续 ( 户口迁移者 军人或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 被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 六 需在本市申办自考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办证六个月前办妥转籍手续 七 本市在籍考生不得中途到外省市借考 本市也不办理考生到外省市借考课程成绩转入手续 有关实验 实习课程的转入必须符合本市主考院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毕业审定 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 第二十四条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

57 1 考完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 设计 ) 和其他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 3 课程免考, 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二 考生申报 1 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 实践 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 笔试 口试 ) 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 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毕业申请 2 考生递请毕业申请时, 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 准考证 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 复印件 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 3 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须由本人到院校自考办现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需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考生, 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准考证到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 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毕业审证一 初审

58 主考院校受理考生递交的各类毕业证明材料后, 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 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 签名并加盖公章 所有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正式接受考生的毕业申请, 并按规定收取考生的毕业审定费用 考生的证明材料应统一整理并归入考生考籍档案中, 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审核 二 复审市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审证, 经复审无误后, 打印毕业生名册 ( 一式三份 ), 分别由市自考办和主考院校签名, 盖章后存档 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 主考院校副署, 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领取 第二十六条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后, 若发现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 在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以后, 不再更改, 如有差错, 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每年 6 月和 12 月办理考生毕业申报审核, 由主考院校按毕业审证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 不予补办 可在下次毕业审证时再申办毕业手续

59 第二十八条当考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登记表遗失 损坏时, 不予补发, 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或毕业登记表证明 补办时需持有效证件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 的原件 复印件, 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院校填写申请表, 经主考院校和市自考办审核确认后, 出具毕业证书证明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该证明与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市自考办完成毕业资格审核后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通过毕业审核的考生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考生毕业证书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 ( ) 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上查询认证, 对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 可持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查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60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 补充规定 随着自学考试工作的发展, 对考务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 考务管理各环节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新的工作要求, 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 一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在某专业考试过程中 ( 即该专业考试的第一门课程通过时间至最后一门课程通过时间, 以下同 ), 在任何主考学校 任何自考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并受到延迟毕业处理的, 须在该专业毕业申请前按国家考务工作规定接受延迟毕业的处罚 如该考生提出毕业申请时间与其该专业最后一门课程通过时间的间隔超过其延迟毕业处罚时间期限的, 视作考生已自主接受延迟毕业处罚 二 每年毕业证书签发的日期 : 上半年为 6 月 30 日, 下半年为 12 月 30 日 考生当次毕业提出申请时, 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 含原始学历毕业证书及各类免考证书等 ) 的签发日期, 应早于当次毕业证

61 书签发日期 ( 同一主考学校除外 ) 三 考生在毕业申请时, 如原始学历毕业证书尚未进行电子注册的, 应事先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完成学历认证与注册工作, 并在申请时主动向主考学校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在外省市参加的自学考试合格课程, 通过考籍转移程序转入上海的, 其课程认定需符合主考学校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2 年 8 月 28 日

62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2008 年 6 月修订 ) 发布时间 :2008 年 6 月 04 日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 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下称 : 上海市高教自考 ) 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 : 一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 ( 含基础科段 ) 的考试, 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706)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概论 (3707) 大学语文 (4729) 2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 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 : 英语 ( 一 )(0012) 计算机应用基础 ( 含实践 )(0018,0019) 高等数学 ( 一 ) (0020) 和 高等数学 ( 工专 )(0022) 二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 ( 含本科段 ) 的考试, 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

63 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8) 和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709) 2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 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 : 英语 ( 二 )(0015) 日语 ( 二 )(0016) 计算机应用基础 ( 含实践 )(0018,0019)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经管类 )(4183) 线性代数 ( 经管类 ) (4184) 高等数学 ( 工本 )(0023) 物理 ( 工 )( 含实践 )(0420,0421) 三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 高等数学 ( 一 )(0020)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经管类 )(4183) 线性代数 ( 经管类 )(4184) 高等数学 ( 工专 )(0022) 高等数学 ( 工本 )(0023) 等课程 ; 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 英语 ( 一 )(0012) 英语 ( 二 )(0015) 等课程 ; 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 日语 ( 二 )(0016) 课程 ; 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 计算机应用基础 ( 含实践 )(0018,0019) 课程 ; 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 物理 ( 工 )( 含实践 )(0420,0421) 课程等等

64 四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 专科在校生 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 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 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五 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 (PETS)2 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 可以免考 英语 ( 一 )(0012) 课程 ; 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 (PETS)3 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 或取得原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 英语 ( 一 )(0012) 和 英语 ( 二 )(0015) 课程 ; 取得大学日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 日语 ( 二 )(0016) 课程 六 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 计算机应用基础 ( 含实践 )(0018,0019) 课程 :1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 一级及以上 ;2 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及以上 ; 3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905 模块 ;4 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 会计电算化 合格证书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906 模块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含实践 )(0051,0052) 课程

65 七 高教自考生在报考高教自考多个专业时, 已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 可以申请免考 八 高教自考各专业中所设置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免考, 依照相应专业所制定的具体免考补充说明执行 九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程已作调整 高教自考新 老公共政治课程的过渡和免考按 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 ( 沪教考院自考 号 ) 执行 十 高教自考生申请课程免考, 应于每年的 5 月或 11 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 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 ( 毕业证书, 原所在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 ) 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 分别于每年的 6 月或 12 月汇总, 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凡伪造 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 一经查出, 即取消其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合格成绩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十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 以本规定为准

66 关于执行 NCRE 考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衔接的通知 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 沪教考院自考 号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 关于 NCRE 与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衔接的通知 ( 考委办函 号 ), 经研 究, 决定即日起正式执行 具体为 : 一 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以下简称 NCRE) 一级合格证书 者, 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8) 或 计 算机应用技术 (2316) 课程 ( 均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 二 凡获得 NCRE 二级 C 语言程序设计 ( 笔试和上机 ) 合格证书者, 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 ( 一 ) (0342) 课程 ( 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 三 凡获得 NCRE 三级 PC 技术 ( 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 可以免 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 (2319) 和 微 型计算机原理和应用 (2277) 课程 ( 均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 分 ) 四 考生申请免考的程序仍按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 考规定 (2003 年 6 月修订 ) 第八条操作

67 请各主考学校遵照执行, 并做好宣传工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5 年 1 月 19 日

68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互相通用的通知 (84) 考委字 002 号 各省 市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 最近, 不少单位和个人询问, 在一地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 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因故调入其他省 市 自治区后, 其单科合格证 书是否有效, 能否继续参加考试等问题 为此, 现通知如下 : 一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后因工作调动 ( 户口迁移 ) 到外省市自治区, 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自学者持调出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证明信件和单科合格证 书, 向调入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 办理准考手续, 可以 免试相同课程 如无相同专业, 经调入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批准, 可改考相近专业 报考相同专业或不同专业, 原来未考过的课 程, 应按调入地区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二 因工作需要 ( 户口未迁移 ) 而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者, 可持原工作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证明, 经当地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办公室同意, 就近在所在地 ( 市 ) 报考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1984 年 3 月 19 日

69 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3 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 定 已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 41 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 现予发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 一二年一月五日

70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 维护考试秩序, 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决定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做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面向社会公开 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 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 :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将第 ( 一 ) 项修改为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将第 ( 三 ) 项 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修改为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将第 ( 四 ) 项修改为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71 将第 ( 九 ) 项修改为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 将第七条第 ( 一 ) 项中的 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修改为 : 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第 ( 二 ) 项修改为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四 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 :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第 ( 三 ) 项修改为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增加一项作为第 ( 四 ) 项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原第 ( 四 ) 项修改为第 ( 五 ) 项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 一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二 )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72 ( 三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 将第十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 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 一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 二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三 )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 第十三条第 ( 四 ) 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 ( 五 ) 项 : 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

73 将第 ( 五 ) 项修改为第 ( 六 ) 项, 其中的 积分误差 修改为 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 在第十六条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 后增加 损毁 十 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款第 ( 二 ) 项修改为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第 ( 三 ) 项修改为 :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 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 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 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74 十二 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 分别作为第二款 :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 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 :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 经考生申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对作弊的事实 情节等进行审查 核实 十四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删除 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7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 定 修正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面向社会公开 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76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相 关人员,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行为的 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 施, 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题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77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料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78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 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 为 :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 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9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四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 五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 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 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 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 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 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 一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80 ( 二 )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 三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 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 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 籍或者予以解聘 : ( 一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81 ( 二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三 )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 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一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 二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 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 三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 的 ; ( 四 ) 擅自将试题 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 五 ) 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作弊严 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 ( 六 ) 在评卷 统分中严重失职, 造成明显的错评 漏评或者积 分差错的 ; ( 七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

82 ( 八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 九 ) 擅自泄露评卷 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 十 ) 其他违反监考 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 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 ( 二 ) 因玩忽职守, 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 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三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 含电子档案 ) 的 ; ( 五 )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 六 )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 七 ) 偷换 涂改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83 ( 八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 ( 九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 ( 十 )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 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 丢失 损毁 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 分参考 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 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指使 纵容 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致使考场 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 ( 二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 三 )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 ( 四 ) 利用职权, 包庇 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 五 ) 以打击 报复 诬陷 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 生人身权利的 ; ( 六 )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 ( 七 )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重的 ( 八 ) 扰乱 妨害考场 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

85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 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 录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应当由 2 名以上监 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 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对暂扣的考 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收集 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立即 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 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 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 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 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 定后, 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6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 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 出现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 直接进行处理 ;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由组织考试 的机构认定, 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 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由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 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 考场出现大 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 应当直接 介入调查和处理

87 发生第十四 十五 十六条所列案件, 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必要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 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的, 考点主考 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并报相应 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 由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 市级教育考 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 由所在 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 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 经考生申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 听证, 对作弊的事实 情节等进行审查 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 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

88 据 处理决定的内容 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 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 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后 30 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 ( 一 )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 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 ( 二 )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89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 失, 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删除 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 询, 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 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 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 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

90 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 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院字 2018 2 号 关于印发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 的通知 各合作单位 : 经研究, 特制订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考试安全, 维护考试秩序, 规范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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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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