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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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七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1

4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6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4

7 构买卖基金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

8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 45 易方达上证 50 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 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6 易方达上证 50A 类份额 A 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A: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份额 47 易方达上证 50B 类份额 B 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B: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份额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 的 10% 49 元: 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其中,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5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 A 类份额 每份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 除 基金 6

9 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该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 ( 不含该日 ), 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 ( 含该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 ( 不含该日 ) 之间的运作期间, 以后依此类推 59 年度对应日: 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 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 n 月 n 日, 如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依此类推 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例如,2016 年 2 月 29 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 2017 年 3 月 1 日 60 标的指数: 上证 50 指数 61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62 场外: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63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64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7

10 65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6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7 自动分离: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 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过程 68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69 分拆: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 A 类份额与 1 份 B 类份额的行为 70 合并: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A 类份额与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71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72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3 A 类份额的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 对于每份 A 类份额而言, 指 元 74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00%,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00%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75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8

11 76 基金销售网点: 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77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7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9

1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指数型基金 分级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分级基金四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基础份额 ) 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A 类份额 ), 与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 B 类份额 ) 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其中,A 类份额 B 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 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 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五 标的指数上证 50 指数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金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八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九 基金存续期限 10

13 不定期十 其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1

14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三类 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其中,A 类份额 B 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 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 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 易方达上证 50 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 ;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初始份额配比, 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载明初始份额配比的具体比例及各类份额认购份额数量的计算方法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础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其中, 场内基础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 3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 投资者可选择将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申请分拆成 1 份 A 类份额和 1 份 B 类份额 ; 或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A 类份额和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合并为 2 份场内基础份额 4 场外申购的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根据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具体如下 : 1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A 类份额 12

15 和 B 类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 2 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A 类份额和 1 份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3 A 类份额为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基金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00% 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00%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B 类份额为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 将优先支付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剩余部分计为 B 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 其中,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A 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 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6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 除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失 极端情况下,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3

16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t A Min 2NAV 基础份额,1 R 365 NAV B = Max(0,2 NAV 基础份额 NAV A ) 其中,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不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自最近基金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 ( 不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础份额 为 T 日每份基础份额 NAV A 为 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B 为 T 日 B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各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 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4

17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1) 易方达上证 50 场外份额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易方达上证 50 场内份额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份额份额的发售 (3)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4)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15

18 资者 二 易方达上证 50 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19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17

20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8

2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 三 ) 上市交易的费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0

23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除指定赎回外,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及时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21

24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础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22

25 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其中, 场外申购基础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基础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3

26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24

27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总和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基 25

28 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总和 )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26

29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础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27

3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8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A 类份额与一份 B 类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A 类份额与一份 B 类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自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场内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 29

32 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 场外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 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业务公告 30

33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室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31

34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32

3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33

36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4

37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础份额申 35

38 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36

39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37

4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38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 场内认购 申购 买入或场外认购 申购 ) 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别,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39

42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押等业务规则 ;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7)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8)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9)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 (10)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40

43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1

44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42

45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43

46 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44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45

48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47

5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48

51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49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0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51

5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标的指数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确定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53

56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 (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 (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 (5)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 (6)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 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 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法律法规限制 股票流动性不足 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54

57 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投资目标 4 其他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中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55

58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低于 9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6

59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 (2) (10) (11) (15) (16) 以外,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业绩比较基准 57

6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95%+ 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5%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 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 以便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 上证 50 指数自 2004 年 1 月 2 日起正式发布 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成交活跃 规模较大 主要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投资指数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 50 指数的编制 发布及维护, 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 或上证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上证 50 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特征 ;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特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 B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八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但分级运作不受此影响, 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8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9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0

63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61

64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62

65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 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 63

66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4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65

68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66

69 行 67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68

71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 基础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A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 A 类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基础份额将按 1 份 A 类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A 类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A 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 A 类份额持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基础份额将按 1 份 A 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 其中, 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定期份额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即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元部分的折算将采取现金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各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69

72 (1)A 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NAV NAV -0.5 ( NAV A -1. 后前前基础份额基础份额类份额 0000 A 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 前前 A类份额 ( NAV 类份额 -1. ) 后 NAV基础份额 NUM A 0000 其中 : 前 NAV 基础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 后基础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A 类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NUM 前基础份额 前 A 类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2)B 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基础份额 后前前 NAV 基础份额 NAV 基础份额 -0.5 ( NAV A类份额 ) 基础份额持有人新增基础份额 = 前前基础份额 ( NAV 类份额 -1. ) 2 后 NAV基础份额 NUM A 0000 基础份额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基础份额的总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基础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基础份额的份额数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 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 ; 当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 1 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70

73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元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1)A 类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 2 A 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 NUM A NUM 后类份额 = 前 A类份额 NUM A 前类份额 ( NAV A 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 NUM 后 A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前 ) A 类份额 NUM NAV 前 A 类份额 前 A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B 类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与 A 类份额保持 1:1 配比 ; 2 份额折算前 B 类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基础 71

74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 3 份额折算前 B 类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B 类份额与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NUM B 后类份额 = NUM 后 A类份额 B 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 前 NUM ( NAV ) B 类份额 B类份额 其中 : NUM 后 B 类份额 前 : 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B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B 类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B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础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 场外基础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 场内基础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NUM 其中 : NUM 后基础份额 后基础份额 = NAV 前基础份额 NUM 前基础份额 : 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NAV NUM 前基础份额 前基础份额 :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份额净值 :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2 当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基础份额 72

75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当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元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B 类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份额折算前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其中 : NUM 后 B类份额 后 B 类份额 = NAV 前 B类份额 NUM 前 B类份额 : 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B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B 类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B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A 类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前后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 2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A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 3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A 类份额与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NUM NUM 其中 : NUM 后 A类份额 = NUM 后 B类份额 场内新增 NUM 基础份额 = 后 A 类份额 前 A类份额 NAV 前 A类份额 NUM 后 A类份额 : 份额折算后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76 NUM 后 B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后 B 类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NUM 基础份额 :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 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A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A 类份额 : 份额折算前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础份额 : 份额折算原则 :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其中 : NUM 后基础份额 后基础份额 = NAV 前基础份额 0 NUM 前基础份额 : 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NAV NUM 前基础份额 前基础份额 :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份额净值 :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三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暂停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份额配对转换和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在某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74

7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5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无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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