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 至全大運正式比賽 ( 含資格賽 ) 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 不予註冊 五 全大運桌球 羽球 網球一般組各項目報名人數, 超過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 各組 科目 項目及人 ( 隊 組 ) 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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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依據 : 本規程依據全大運舉辦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宗旨 : 為發展我國大專校院競技運動風氣, 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培育優秀運動員, 特舉辦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 以下簡稱 全大運 ) 第三條主辦機關 : 教育部 第四條承辦學校 : 國立中央大學 第五條協辦機關及單位 : 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 中央警察大學 國立體育大學 中原大學 元智大學 健行科技大學 萬能科技大學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學 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 第六條日期與地點 : 訂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共計 5 天, 於國立中央大學及各指定場地舉行 競技體操 韻律體操 桌球 羽球 網球 跆拳道 ( 品勢 ) 射箭 電子競技運動提前舉行 ; 資格賽之比賽日期與地點如附件一 第七條參加學校 : 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組隊單位 第八條競賽種類及分組 : 一 競賽種類 : ( 一 ) 必辦種類 : 1. 田徑 2. 游泳 3. 體操 4. 桌球 5. 羽球 6. 網球 7. 跆拳道 8. 柔道 9. 擊劍 10. 射箭 11. 舉重 12. 射擊 13. 拳擊 14. 空手道 ( 二 ) 選辦種類 : 角力 滑輪溜冰 撞球 電子競技運動 ( 三 ) 示範種類 : 木球 二 競賽分組 : ( 一 ) 公開男生組 ( 二 ) 公開女生組 ( 三 ) 一般男生組 ( 四 ) 一般女生組 第九條各競賽種類之各組 科目 項目及人 ( 隊 組 ) 數限制, 依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 各組 科目 項目及人 ( 隊 組 ) 數表 ( 如附件二 ) 規定辦理, 相關內容詳如技術手冊 第十條參賽資格 :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選讀生 先修生 補習生 空中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 軍 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6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二 身體狀況 : 身體健康及性別, 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 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 ( 如附件三 ) 中具結, 始能報名參加 三 運動員登記 : 所有參加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之運動員, 必須向教育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 辦理運動員登記 ; 未辦理登記之各校運動員將無法參加全大運各項比賽 運動員登記規定由教育部委託之

2 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 至全大運正式比賽 ( 含資格賽 ) 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 不予註冊 五 全大運桌球 羽球 網球一般組各項目報名人數, 超過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 各組 科目 項目及人 ( 隊 組 ) 數表 規定參賽名額之隊 ( 人 ) 數限制時, 由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 資格賽統一訂定名稱為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 ( 運動種類 )Ο 區錦標賽 六 參賽分組限制 : ( 一 ) 公開男生組 : 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 二 ) 公開女生組 : 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 三 ) 一般男生組 : 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 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 四 ) 一般女生組 : 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 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 : ( 一 )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 二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 以下簡稱五專 ) 之學生, 含甄審 甄試 單獨招生 轉學 ( 插班 ) 考試加分等 ( 經轉學插班考試者, 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 三 )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 ( 非基本體能 ) 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 四 ) 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 如附件四 ) ( 五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 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 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第一至四目者, 得參加一般組 ( 六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 認可之國際比賽, 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 七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 八 ) 田徑 游泳由各校自行選拔合乎參賽標準 ( 詳田徑 游泳技術手冊 ) 之運動員, 依田徑 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報名 ; 於全大運所有參賽項目均未晉級或未達標準之學校, 得由田徑 游泳各組報選一名運動員參賽全大運

3 符合本條第七款第一目 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 係指下列系所 : 編號 單位 ( 學系 ) 名稱 編號 單位 ( 學系 ) 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運動競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 含碩 10 學系 ( 含碩士班 ) 士班 )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 13 究所班 )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 含碩士班 ) 臺北市立大學 -- 體育學系 陸上運動學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6 系 水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 技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 含運動教 16 擊運動學系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練碩士班 )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國立體育大學 -- 陸上運動技術學系 球 7 類運動技術學系 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 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競技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技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所 ) 第十一條競賽秩序 : 一 各競賽種類秩序, 由全大運執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執委會 ) 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 凡賽程種類項目時間衝突, 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登記報名 單位報到及會議 : 一 全大運職隊員註冊報名, 採電腦網路一次作業完成方式辦理 二 參加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報名, 完成手續後, 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 三 登記報名規定 : 從大專體總網站 進行註冊報名工作, 各項規定如下 ( 一 ) 登記報名日期 : 1. 登記 : 訂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起至 107 年 2 月 27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止, 逾時不予受理 2. 報名 : 訂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 日 ( 星期二 ) 起至 107 年 2 月 27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止, 逾時不予受理 ( 二 ) 各參加學校應依據大專體總網站之 全大運網路報名作業系統操作規範 辦理註冊報名作業

4 ( 三 ) 大專體總編製並函送各參加學校帳號 密碼, 各參加學校應由承辦人負 責辦理完成登記報名作業 ( 四 ) 各參加學校完成登記報名手續後, 必須將登記報名表 運動員保證書 個人資料授權書 ( 如附件五 ) 及報名費繳交憑證, 於 107 年 2 月 27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前送 ( 寄 ) 達大專體總,(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 崙街 20 號 13 樓,TEL: ,FAX: ), 俾利辦理 資料查核作業 ( 五 ) 各參加學校職隊員註冊報名時, 應上傳最近 3 個月內之數位證件照 (2 吋 正面 脫帽彩色半身照片 ), 俾利大專體總及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 證, 未上傳照片或錯置者不得登記報名 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以備查驗, 否則不得參賽 運 動員證遺失, 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身分證明文件 學生證及照片 (2 吋 正面脫帽彩色半身 ) 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 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 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 申請此兩項補辦 ( 發 ) 業務時, 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臺幣 500 元整 四 抽籤 : 桌球 羽球 網球 木球及撞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體育館舉行, 其他各競賽種類依技術手冊規 定辦理 五 報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 至 12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 六 報名費 : 依仁堂籃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辦理 ( 一 ) 田徑 游泳 體操 ( 競技體操 韻律體操 ) 桌球 羽球 網球 跆拳道 ( 對打 品勢 ) 柔道 擊劍 射箭 舉重 拳擊 射擊 空手道 木球 角力 滑輪溜冰 撞球 電子競技運動等團體種類, 依本規程第八條之 分組計算, 每一參加學校每一競賽種類報名參賽運動員 5 位 ( 含 ) 以下 者, 每人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 超過 5 位者, 每校每隊為新臺幣 4,000 元整 ( 二 ) 個人賽 ( 體操 桌球 羽球 網球 跆拳道 擊劍 舉重 射擊 拳擊 木球 角力 滑輪溜冰 撞球 電子競技運動每一競賽分組僅報名參加 一人之競賽種類 ) 之運動員, 每人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 惟參加 雙打 ( 含混雙 ) 項目每組報名費為新台幣 1,500 元整 ( 三 ) 上列報名參加資格賽之運動種類, 晉級會內賽之運動員不再繳交報名費 ( 四 ) 報名費支付方式如下 : 1. 支票 : 開立受款人為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之支票 2. 電匯 : 電匯至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行帳 號 之電匯單 3. 郵政匯票 : 購買受款人為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之郵政匯票 七 總領隊會議 : 訂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 時整, 於國立中 央大學大講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召開, 請參賽單位 總領隊出席

5 八 各競賽種類技術 裁判會議 : 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時間地點舉行 ( 不另發通知 ) 九 開閉幕典禮 : 請參加學校之職隊員提前 1 小時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 ( 一 ) 開幕典禮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5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田徑場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二 ) 閉幕典禮 :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籃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第十三條申訴 :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 應依據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 ( 總 ) 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 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 ( 如附件六 ) 申訴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 不予受理 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 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 向裁判長提出書面 ( 如附件七 ) 申訴,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 不予受理 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 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全大運組織委員會 ( 以下簡稱組委會 )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 如申訴成功或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 退還其保證金, 如經裁定其申訴事實不成立時, 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學校經費收入 第十四條對運動競賽有爭議, 得提起申訴, 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 一 於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 ( 以下簡稱規則 ) 有規定者, 依該規定辦理 二 前款規則無規定者, 除運動員資格之疑義外, 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 ( 仲裁或技術 ) 委員會判定, 並為終決 三 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 ( 仲裁或技術 ) 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運動員資格之疑義者, 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 並為終決 第十五條全大運優勝組隊單位 運動員之獎勵, 分獎盃 獎牌及獎狀三種 ; 其頒給原則如下 : 一 錦標獎盃 ( 獎牌 ): 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 科目前六名者, 並頒發組隊教練獎狀, 其設有團體項目者, 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 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 ( 人 ) 數核計 二 金 銀 銅獎牌及獎狀 : 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 競賽項目獎狀 : 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 運動精神獎狀 : 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 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 ; 其實施計畫, 由執委會定之 五 示範種類獎牌另行計算

6 本條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 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 銀 銅牌數, 換算積分四分 二分及一分 ( 第三名並列及男女混合組積分各半 ), 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 ; 分數相同者, 以金牌數計, 次以銀牌數計, 餘此類推 ; 技擊類部分計算錦標仍有相同, 再採計 金牌運動員出場次數 銀牌運動員出場次數 餘此類推 第八名運動員出場次數 以判定名次 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 除一隊 ( 人 ) 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 依實際參賽隊 ( 人 ) 數, 按下列名額錄取 : ( 一 ) 二隊 ( 人 ) 或三隊 ( 人 ), 各錄取一名 ( 二 ) 四隊 ( 人 ), 錄取二名 ( 三 ) 五隊 ( 人 ), 錄取三名 ( 四 ) 六隊 ( 人 ), 錄取四名 ( 五 ) 七隊 ( 人 ), 錄取五名 ( 六 ) 八隊 ( 人 ), 錄取六名 ( 七 ) 九隊 ( 人 ), 錄取七名 ( 八 ) 十隊 ( 人 ) 以上, 錄取八名 前項各目參賽隊 ( 人 ) 數之計算, 以參加資格審定或選拔之隊 ( 人 ) 數為準 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 一 ) 未辦理選拔之項目, 以報名後經資格審查通過人數為準 ( 二 ) 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 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五 資格賽之獎勵名額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 其餘明訂於分區錦標賽技術手冊 六 參加資格賽具績效之教師 教練與運動員, 所屬學校得訂辦法獎勵之 七 如各運動種類技術手冊另訂定, 按其技術手冊之規定獎勵 第十六條罰則 : 一 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 經查證屬實者, 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 ( 一 )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 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 名次, 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 獎狀 ( 二 )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 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 名次, 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 獎狀 二 參加學校之職員 運動員於比賽期間, 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 如 : 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 延誤比賽 妨礙比賽等情事, 由該種類裁判長逕行裁定停賽, 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會議判決, 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 ( 一 )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 1. 個人項目 : 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 及該運動員參加 108 年全大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 團隊項目 : 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及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08 年全大運該種類比賽權利 同時, 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 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議處

7 ( 二 ) 職員毆打裁判員 :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大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 情節嚴重者, 經由該種類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會議決後, 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08 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 三 ) 運動員 職員故意妨礙 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 1. 經裁判員或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當場勸導無效, 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 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 如技術手冊規定 ) 2. 情節嚴重者, 經由該種類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會議決後, 除取消 107 年全大運繼續參賽資格外, 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08 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 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大運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 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 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 應取消比賽資格 五 運動員無故棄權, 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 並得取消 107 年全大運後續各種類項目之比賽權利 六 各學校運動員參加比賽, 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 七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 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 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八 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 裁判長 裁判員 ( 含記錄 計時 報告員等 ) 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 否則取消其裁判 ( 含記錄 計時 報告員等 ) 資格 第十七條運動禁藥管制 : 一 全大運舉辦期間, 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 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 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 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 全大運賽會期間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 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 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 參賽運動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 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八條保險 : 承辦學校在賽會期間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 含意外傷害險與醫療險 ) 第十九條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註一 報名一經確認後, 不得增減職員及運動員人數, 參加學校事先務必審慎辦理 報名費寄達後一律不予退費 二 各校團本部得置總領隊 1 人 總教練 1 人 總管理 1 人及幹事若干人 各運動種類代表隊得設領隊 1 人 教練及管理若干人, 教練必須報名 1 人

8 三 運動員證照片應清晰明確, 若與本人不符或引發懷疑, 致影響比賽權利, 責任自負 四 對本規程有疑義時, 由教育部授權運動競賽小組說明解釋 附件一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各競賽資格賽時間 地點預定表 附件二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 各組 科目 項目及人 ( 隊 組 ) 數限制表 附件三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運動員保證書 附件四 : 各單項協會解釋 社會甲組 之定義表 附件五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團本部暨學校組隊單位職員 運動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附件六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七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件八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運動員請假申請書 附件九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外籍生 ( 含陸生 ) 運動員參賽資格保證書

9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資格賽時間 地點預定表 競賽種類分區比賽時間比賽地點地址 附件一 北區 107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五 ) 至 25 日 ( 星期日 ) 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桌球 中區 107 年 3 月 14 日 ( 星期三 ) 至 15 日 ( 星期四 ) 靜宜大學體育館 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 200 號 南區 107 年 3 月 10 日 ( 星期六 ) 至 11 日 ( 星期日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館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北區 107 年 3 月 27 日 ( 星期二 ) 至 30 日 ( 星期五 ) 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羽球 中區 107 年 3 月 16 日 ( 星期五 ) 至 18 日 ( 星期日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 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 1 號 南區 107 年 3 月 7 日 ( 星期三 ) 至 9 日 ( 星期五 ) 國立中山大學體育館 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 70 號 網球 北區 107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六 ) 至 28 日 ( 星期三 ) 中區 107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一 ) 至 15 日 ( 星期四 ) 南區 107 年 3 月 7 日 ( 星期三 ) 至 10 日 ( 星期六 ) 臺北市彩虹河濱公園網球場 苗栗縣立體育場 - 網球場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苗栗縣苗栗市和平路 54 號 高雄市高雄市橋頭區竹林公園網球場橋頭區隆豐路 11 號

10 桌 球 一 競賽項目及分組 ( 一般組 ): ( 一 ) 團體賽 : 1. 男生組團體賽 2. 女生組團體賽 ( 二 ) 個人賽 : 1. 單打賽 2. 雙打賽 3. 混合雙打賽 二 報名人數及參賽分區規定 : 報名人數規定 1. 每一學校報名一般女生組運動員以 10 人為限 ( 含團體賽 ); 報名一般男生組運動員以 11 人為限 ( 含團體賽 ) 2.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以 1 項為限 3. 每一學校報名男 女生單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3 人 ; 男 女生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2 組 4. 每一學校報名團體賽男 女生各組以 1 隊為限 比賽分區 北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桃園市 金門縣 中區 :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南區 :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臺東縣 分區規定 各校一般組所有參賽運動員不得跨區參賽

11 羽 球 一 競賽項目及分組 ( 一般組 ): ( 一 ) 團體賽 : 1. 男生組團體賽 2. 女生組團體賽 ( 二 ) 個人賽 : 1. 單打賽 2. 雙打賽 3. 混合雙打賽 二 報名人數及參賽分區規定 : 報名人數規定 1. 個人賽 : 各組個人賽最多報名 9 人 2. 每一運動員最多可報名 2 項 3. 每一學校報名男 女單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3 人 ; 男 女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2 組 4.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 不得報名團體賽 5. 每一學校報名團體賽, 各組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多 12 人 比賽分區 北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桃園市 金門縣 中區 :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南區 :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臺東縣 分區規定 各校一般組所有參賽運動員不得跨區參賽

12 網 球 一 競賽項目及分組 ( 一般組 ): ( 一 ) 團體賽 : 1. 男生組團體賽 2. 女生組團體賽 ( 二 ) 個人賽 : 1. 單打賽 2. 雙打賽 3. 混合雙打賽 二 報名人數及參賽分區規定 : 報名人數規定 1 個人賽: 各組個人賽最多報名 9 人 2 每一運動員最多可報名 2 項 3 每一學校報名男 女單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3 人 ; 男 女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2 組 4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 不得報名團體賽 5 每一學校報名一般女生組團體賽, 各組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多 7 人 ; 報名一般男生組團體賽, 各組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多 10 人 比賽分區 北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桃園市 金門縣 中區 :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南區 :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臺東縣 分區規定 各校一般組所有參賽運動員不得跨區參賽

13 附件二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 各競賽種類 各組 科目 項目及人 ( 隊 組 ) 數表 名額種類 田徑 游泳 體操 桌球 羽球 網球 參賽 各學校參賽名額參賽資格審定備註 公開男生組 :3 人 ( 各項 ) 公開女生組 :3 人 ( 各項 ) 一般男生組 :2 人 ( 各項 ) 一般女生組 :2 人 ( 各項 ) 接力項目 : 1 隊 ( 各組 ) 公開男生組 :3 人 ( 各項 ) 公開女生組 :3 人 ( 各項 ) 一般男生組 :2 人 ( 各項 ) 一般女生組 :2 人 ( 各項 ) 接力項目 : 1 隊 ( 各組 ) 競技體操 : 公開男生組 : 6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 6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 6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 6 人 ( 各隊 ) 韻律體操 : 公開女生組 :10 人 ( 各隊 ) 公開男生組 :10 人公開女生組 :10 人一般男生組 :11 人一般女生組 :10 人 訂定參賽標準 訂定參賽標準 以參賽成績報名 1. 訂定參賽名額 2. 辦理資格賽以比賽成績錄取名額 公開男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公開女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公開男生組 :12 人 ( 團體賽 ) 1. 訂定參賽名額 公開女生組 :12 人 ( 團體賽 ) 2. 辦理資格賽以比賽成績錄一般男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取名額 一般女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一般男生組 :12 人 ( 團體賽 ) 一般女生組 :12 人 ( 團體賽 ) 公開男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公開女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公開男生組 : 7 人 ( 團體賽 ) 公開女生組 : 7 人 ( 團體賽 ) 一般男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一般女生組 : 9 人 ( 個人賽 ) 一般男生組 :10 人 ( 團體賽 ) 一般女生組 : 7 人 ( 團體賽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辦理資格賽以比賽成績錄取名額 依田徑技術手冊辦理 依游泳技術手冊辦理 依體操技術手冊辦理 依桌球技術手冊辦理 依羽球技術手冊辦理 依網球技術手冊辦理

14 名額種類 參賽 跆拳道 柔道 擊劍 射箭 各學校參賽名額參賽資格審定備註 對打 : 公開男生組 :8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8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8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8 人 ( 各隊 ) 品勢 : 公開男生組 :8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8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8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8 人 ( 各隊 ) 公開男生組 :12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12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12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12 人 ( 各隊 ) 公開男生組 :4 人 ( 各項 ) 公開女生組 :4 人 ( 各項 ) 一般男生組 :4 人 ( 各項 ) 一般女生組 :4 人 ( 各項 ) 公開男生組 :4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4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4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4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具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核發之段証證明以上者 3. 對打科目每組每量級限報 1 人 4. 品勢科目每組個人組至多報名 3 人, 團體組 雙人組以 1 隊為限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公開組須具柔道初段以上證書 ( 達晉段標準業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列冊公告者, 視同晉升初段 ) 3. 每組全部量級限報 12 人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團體每組每項限報 4 人 1. 訂定參賽名額 2. 每組每隊限報 4 人 3. 以參賽成績報名審定錄取 依跆拳道技術手冊辦理 依柔道技術手冊辦理 依擊劍技術手冊辦理 依射箭技術手冊辦理 舉重 公開男生組 :10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10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標準 2. 各量級年度 25 傑 3. 每一學校得報名男 女生組各一隊, 男生組至多 10 人 女生組至多 10 人, 一隊至多男生組 8 人參賽 女生組 8 人參賽, 每量級至多 2 人參賽 依舉重技術手冊辦理 拳擊 公開男生組 :10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 8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須領有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所核發之運動員手冊 3. 每組每量級限報 1 人 依拳擊技術手冊辦理 射擊 公開男生組 :3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3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標準 2. 每組每隊限報 3 人 依射擊技術手冊辦理

15 名額種類 參賽 空手道 各學校參賽名額參賽資格審定備註 公開男生組 :6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6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6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6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公開組須具備初段以上證書, 一般組須具備參級以上證書 3. 每組每量級限報 1 人 依空手道技術手冊 辦理 角力 公開男生組 :12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12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每組每隊限報 2 人 依角力技術手冊辦理 滑輪溜冰 公開男生組 :16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16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各項目限報 2 人 3. 每人至多報名參加 2 個項目 ; 美式接力不在此限 依滑輪溜冰技術手冊辦理 撞球 公開男生組 :6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6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個人賽每校每組至多 2 人 團體賽每校每組至多 2 隊 ( 每隊 2 人 ) 3. 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依撞球技術手冊辦理 電子競技運動 團體賽 :7 人 ( 各隊 ) 個人賽 :2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團體賽至多 7 人 個人賽至多 2 人 3. 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依電子競技運動技術手冊辦理 木球 公開男生組 :6 人 ( 各隊 ) 公開女生組 :6 人 ( 各隊 ) 一般男生組 :6 人 ( 各隊 ) 一般女生組 :6 人 ( 各隊 ) 1. 訂定參賽名額 2. 每組每隊限報 6 人 3. 以參賽成績總桿數 84 桿為合格標準 依木球技術手冊辦理

16 附件三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運動員保證書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 ( 含資格賽 ) 運動員參賽資格 ( 競賽規程第十條 ), 且身體狀況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特此具結保證 姓名 : ( 加蓋學校體育室 ( 組 ) 戳章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 : 學校 : 參賽種類 : 參賽項目 : 本人或監護人 同意簽名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一 填寫保證書時, 請事先詳閱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參賽資格規定 二 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 如資料不全, 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三 保證書必須由運動員親自簽名, 以示負責, 未滿 18 歲者, 必須由監護人簽字同意 四 請各參加學校依照註冊運動員名單及各項證明資料分別裝訂成冊

17 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第四目 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球員資格者 一 各單項協會對社會甲組之定義 : 附件四 運動種類定義備註 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射箭舉重拳擊射擊空手道 無特別規範 (100 年 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田威競字第 號 ) 無特別規範 有關 社會甲組 之認定 : 凡參加全國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及全國體操錦標賽 ( 包含國中以上 ) 競技體操項目, 全能 單項成績獲得前八名, 不得報名一般組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國操遠字第 號 )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 ( 含臺灣區運動會 ) 已由縣市政府報名註冊者以主辦單位之桌球技術手冊為憑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中桌協字第 號 ) 依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107 年 2 月公告甲組最新名單 無特別規範 無特別規範 初段以上 無特別規範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擊劍協會 100 劍協禎字第 號 ) 無特別規範 無特別規範 無特別規範 無特別規範 無特別規範 二 職業運動員之解釋 : 曾參加國內外之職業球隊或職業團體之運動員

18 附件五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團本部暨學校組隊單位職員 運動員個人資料授權書本人同意授權提供個人資料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 且本人個資必須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措施, 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 不得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立同意人 姓名 : ( 親自簽名 ) 單位 : 職稱 : 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請詳細閱讀國立中央大學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執行委員會 ) ( 以下簡稱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 ) 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 報名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 機構名稱 : 國立中央大學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基於辦理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 ( 以下簡稱 107 年全大運 ) 提供得標廠商相關證件製作 保險 代金發放等事宜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 透過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 : 識別個人者 (C001 註 )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03) 個人描述 (C011) 移民情形 (C033) 之居留證 學校紀錄 (C051) 資格或紀錄 (C052)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等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1)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 107 年全大運成績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2)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地區 ) 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3)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除國立中央大學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 ) 本身外, 尚包括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 包含教育部 教育部體育署 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 ( 國立中正大學 - 體育運動研究發展中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 ) 競賽資訊系統 ( 得標廠商 )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相關證件製作之得標廠商 保險之得標廠商 各學校承辦報名業務人員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詳細單位名稱如有新增, 將於 107 年全大運網站公告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提供得標廠商製作相關證件 ( 職隊員證 運動員證等 ) 保險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 成績紀錄提供教育部規劃之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 ( 國立中正大學 - 體育運動研究發展中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 ) 及相關資訊整合資料登錄 六 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七 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得以書面 傳真 電話等方式與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聯絡, 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 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 妨礙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之目的, 或導致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得繼續蒐集 處理 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 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 107 年全大運執委會蒐集個人資料, 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 進而無法參加本次賽會 註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19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六 學 校 競 賽 種 類 組 別 申訴事由 糾紛發生時間及地點 申訴事實 證 證 或 件 人 單位領隊 ( 簽名 ) 單位教練 ( 簽名 ) 連絡電話 年月日時 裁判長意見 審判 ( 技術或仲 裁 ) 委 員 判 決 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會召集人 ( 簽名 ): 附註 :1. 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 學校領隊簽名權, 可由領隊本人或教練簽名辦理

20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件七 被申訴者姓名 學校 運動種類及項目 申訴事項證件或證人 聯名簽署單位領隊或教練 ( 簽名 ) 申訴單位領隊或教練 ( 簽名 ) 運動競賽小組裁定 運動競賽小組召集人 ( 簽名 ): 附註 :1. 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 學校領隊簽名權, 可由領隊本人或教練簽名辦理

2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運動員請假單 附件八 學校 姓名 競賽種類 比賽項目 田徑 游泳 競技體操 競技體操 桌球 羽球 網球 跆拳道對打 跆拳道品勢 柔道 空手道 射箭 擊劍 射擊 拳擊 舉重 木球 角力 滑輪溜冰 撞球 電子競技運動 組別 請假申請日期時間 請假原因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選手簽名 教練簽名 裁判長 簽章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六罰則第五項 : 運動員無故棄權, 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 並得取消 107 年全大運後續各種類項目之比賽權利 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 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於檢錄 ( 過磅 ) 前 30 分鐘, 經裁判長核准後, 送交檢錄處, 完成請假手續 核准請假之運動員, 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備註 : 請假申請書正本繳交各競賽種類裁判長 ( 田徑留存檢錄裁判長 游泳留存檢錄主任 ), 影本繳交大會競賽紀錄組, 如運動員有需要自行影印留存

22 附件九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外籍生 ( 含陸生 ) 運動員參賽資格保證書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 ( 含資格賽 ) 運動員一般組參賽資格 ( 競賽規程第十條 ), 且提供本人護照正面及基本資料頁於大會備查, 若經查證或檢舉不符資格參賽, 依相關懲處規定辦理, 特此具結保證 護照正面 護照基本資料頁 立同意人 姓名 : ( 親自簽名 ) 教練 : ( 親自簽名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3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田徑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國立中央大學田徑場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男生組項目 女生組項目 1 跳高 公尺 1 跳高 公尺 2 撐竿跳高 公尺 2 撐竿跳高 公尺 3 跳遠 公尺 3 跳遠 公尺 4 三級跳遠 公尺 4 三級跳遠 公尺 5 鉛球 公尺跨欄 5 鉛球 公尺跨欄 6 鐵餅 公尺跨欄 6 鐵餅 公尺跨欄 7 鏈球 公尺障礙 7 鏈球 公尺障礙 ( 限公開女 ) 8 標槍 公尺接力 8 標槍 公尺接力 公尺 公尺接力 公尺 公尺接力 公尺 21 混合十項 公尺 21 混合七項 公尺 公尺競走 公尺 公尺競走 四 參賽標準項目 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 一般男生組 一般女生組 跳高 撐竿跳高 跳遠 三級跳遠 鉛球 鐵餅 鏈球 標槍 公尺 公尺 公尺 公尺 02: : : :00.00

24 1500 公尺 04: : : :30.00 項目 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 一般男生組 一般女生組 5000 公尺 16: : : : 公尺 36: : : : 公尺跨欄 公尺跨欄 公尺跨欄 公尺障礙 10: : : 公尺接力 公尺接力 03: : : :13.90 混合十項 / 七項 公尺競走 00:58:00 01:05:00 01:05:00 01:10:00 五 競賽預定賽程表 : 107 年全大運預定賽程表 第一天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上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公開男混合十項跳遠 (2) 決賽 102 一般男跳高 決賽 103 一般女撐竿跳高 決賽 104 公開男混合十項鉛球 (3) 決賽 105 一般男標槍 決賽 106 一般女鐵餅 決賽 107 公開男混合十項 100 公尺 (1) 決賽 108 一般男 公尺 決賽 109 一般女 400 公尺 預賽 110 公開女 400 公尺 預賽 111 一般男 400 公尺 預賽 112 公開男 400 公尺 預賽 113 一般女 100 公尺 預賽 114 公開女 100 公尺 預賽 115 一般男 100 公尺 預賽 116 公開男 100 公尺 預賽

25 第一天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下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公開男混合十項跳高 (4) 決賽 152 一般男三級跳遠 決賽 153 公開男三級跳遠 決賽 154 公開女撐竿跳高 決賽 155 公開女標槍 決賽 156 公開男鏈球 決賽 157 一般男鐵餅 決賽 158 一般女 100 公尺跨欄 預賽 159 公開女 100 公尺跨欄 預賽 160 一般男 110 公尺跨欄 預賽 161 公開男 110 公尺跨欄 預賽 162 一般女 1500 公尺 預賽 163 公開女 1500 公尺 預賽 164 一般男 1500 公尺 預賽 165 公開男 1500 公尺 預賽 166 一般女 100 公尺 準決賽 167 公開女 100 公尺 準決賽 168 一般男 100 公尺 準決賽 169 公開男 100 公尺 準決賽 170 公開男 公尺 決賽 171 公開男混合十項 400 公尺 (5) 決賽 172 一般女 4x100 公尺接力 預賽 173 公開女 4x100 公尺接力 預賽 174 一般男 4x100 公尺接力 預賽 175 公開男 4x100 公尺接力 預賽 第二天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上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一般女混合七項跳高 (2) 決賽 202 一般男混合十項跳遠 (2) 決賽 203 一般男混合十項鉛球 (3) 決賽 204 公開男混合十項鐵餅 (7) 決賽 205 公開男混合十項撐竿跳高 (8) 決賽

26 206 公開男跳遠 合格賽 207 公開男鐵餅 決賽 208 公開男混合十項 110 公尺跨欄 (6) 決賽 209 一般女混合七項 100 公尺跨欄 (1) 決賽 210 一般男混合十項 100 公尺 (1) 決賽 211 一般女 公尺 決賽 212 一般女 公尺競走 決賽 213 一般男 公尺競走 決賽 214 公開女 公尺競走 決賽 215 公開男 公尺競走 決賽 216 一般女 400 公尺 準決賽 217 公開女 400 公尺 準決賽 218 一般男 400 公尺 準決賽 219 公開男 400 公尺 準決賽 220 一般女 100 公尺跨欄 準決賽 221 公開女 100 公尺跨欄 準決賽 222 一般男 110 公尺跨欄 準決賽 223 公開男 110 公尺跨欄 準決賽 第二天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一般男混合十項跳高 (4) 決賽 252 公開男混合十項標槍 (9) 決賽 253 一般女混合七項鉛球 (3) 決賽 254 一般女三級跳遠 決賽 255 公開女三級跳遠 決賽 256 公開男標槍 決賽 257 一般女 100 公尺 決賽 258 公開女 100 公尺 決賽 259 一般男 100 公尺 決賽 260 公開男 100 公尺 決賽 261 一般女 400 公尺 決賽 262 公開女 400 公尺 決賽 263 一般男 400 公尺 決賽 264 公開男 400 公尺 決賽 265 一般女 1500 公尺 決賽

27 266 公開女 1500 公尺 決賽 267 一般男 1500 公尺 決賽 268 公開男 1500 公尺 決賽 269 一般女 100 公尺跨欄 決賽 270 公開女 100 公尺跨欄 決賽 271 一般男 110 公尺跨欄 決賽 272 公開男 110 公尺跨欄 決賽 273 公開女 公尺 決賽 274 一般女混合七項 200 公尺 (4) 決賽 275 一般男混合十項 400 公尺 (5) 決賽 276 公開男混合十項 1500 公尺 (10) 決賽 277 一般女 4x100 公尺接力 決賽 278 公開女 4x100 公尺接力 決賽 279 一般男 4x100 公尺接力 決賽 280 公開男 4x100 公尺接力 決賽 第三天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一般女混合七項跳遠 (5) 決賽 302 一般女混合七項標槍 (6) 決賽 303 公開女混合七項跳高 (2) 決賽 304 一般男混合十項鐵餅 (7) 決賽 305 一般女鉛球 決賽 306 一般男混合十項撐竿跳高 (8) 決賽 307 一般男跳遠 合格賽 308 一般男混合十項 110 公尺跨欄 (6) 決賽 309 公開女混合七項 100 公尺跨欄 (1) 決賽 310 公開男 5000 公尺 決賽 311 公開女 3000 公尺障礙 決賽 312 一般女 800 公尺 預賽 313 公開女 800 公尺 預賽 314 一般男 800 公尺 預賽 315 公開男 800 公尺 預賽 316 一般女 400 公尺跨欄 預賽 317 公開女 400 公尺跨欄 預賽 318 一般男 400 公尺跨欄 預賽

28 319 公開男 400 公尺跨欄 預賽 第三天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下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公開女混合七項鉛球 (3) 決賽 352 一般男混合十項標槍 (9) 決賽 353 一般女跳遠 決賽 354 公開男跳遠 決賽 355 跳高 決賽 356 公開男撐竿跳高 決賽 357 一般女鏈球 決賽 358 公開女鐵餅 決賽 359 公開男鉛球 決賽 360 一般女 200 公尺 預賽 361 公開女 200 公尺 預賽 362 一般男 200 公尺 預賽 363 公開男 200 公尺 預賽 364 一般女 800 公尺 準決賽 365 公開女 800 公尺 準決賽 366 一般男 800 公尺 準決賽 367 公開男 800 公尺 準決賽 368 一般男 5000 公尺 決賽 369 公開女混合七項 200 公尺 (4) 決賽 370 一般女混合七項 800 公尺 (7) 決賽 371 一般男混合十項 1500 公尺 (10) 決賽 372 一般女 4x400 公尺接力 預賽 373 公開女 4x400 公尺接力 預賽 374 一般男 4x400 公尺接力 預賽 375 公開男 4x400 公尺接力 預賽 第四天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上午 場次 時間 組別項 目 賽別 :00 公開女混合七項跳遠 (5) 決賽 402 一般女跳高 決賽 403 公開女混合七項標槍 (6) 決賽 404 公開女跳遠 決賽 405 公開男跳高 決賽 406 一般男鉛球 決賽

29 407 一般女標槍決賽 408 公開女鏈球決賽 409 一般男撐竿跳高決賽 410 一般女 5000 公尺決賽 411 公開女 5000 公尺決賽 412 一般男 3000 公尺障礙決賽 413 公開男 3000 公尺障礙決賽 414 一般女 200 公尺準決賽 415 公開女 200 公尺準決賽 416 一般男 200 公尺準決賽 417 公開男 200 公尺準決賽 418 一般女 800 公尺決賽 419 公開女 800 公尺決賽 420 一般男 800 公尺決賽 421 公開男 800 公尺決賽 422 一般女 400 公尺跨欄決賽 423 公開女 400 公尺跨欄決賽 424 一般男 400 公尺跨欄決賽 425 公開男 400 公尺跨欄決賽 第四天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場次時間組別項目賽別 :00 一般男跳遠決賽 452 公開女鉛球決賽 453 一般男鏈球決賽 454 一般女 200 公尺決賽 455 公開女 200 公尺決賽 456 一般男 200 公尺決賽 457 公開男 200 公尺決賽 458 公開女混合七項 800 公尺 (7) 決賽 459 一般女 4x400 公尺接力決賽 460 公開女 4x400 公尺接力決賽 461 一般男 4x400 公尺接力決賽 462 公開男 4x400 公尺接力決賽註 :1. 預定賽程視實際報名人數作適當微調, 於 3 月下旬配合大會需求做賽程調整, 並於 4 月上旬於大會官網公告 2. 技術手冊所印比賽資料, 經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技術會議討論, 於各校提出 不出賽名單 後, 依田徑規則規定編配分組與錄取方法

30 六 報名人數規定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1. 每一學校報名每項比賽, 公開男 女生組最多可報名 3 人, 一般男 女生組最多報名 2 人, 接力各組均以 1 隊為限 2. 每一運動員最多報名參賽 2 項 ( 含混合運動 ), 接力不在此限 七 比賽規定 : ( 一 ) 競賽制度 : 依據田徑規則及田徑技術手冊中之規定辦理 ( 二 ) 比賽細則 :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 在比賽全程中均須穿著胸前印有 2 字以上各單位註冊之中文名稱或簡稱之運動上衣 ( 背心 ), 每字規格至少 5 公分 x5 公分以上, 字體與上衣顏色應明顯區分別 ; 另參加 4x100 公尺及 4x400 公尺接力隊員之單位服裝 式樣 顏色必須相同, 運動上衣前 後主體顏色須一致 2. 運動員於比賽全程須將號碼布佩掛在運動衣上之胸前 背後各一塊,( 跳高及撐竿跳高可只用一塊 ) 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 不按規定佩掛者, 概不允許參加比賽 3. 各項比賽時間及地點在手冊內明確規定, 若大會臨時更改, 依競賽組張貼公告和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 ; 運動員則須隨時注意大會標準時鐘及報告員宣佈之事項 4. 各單位須於技術會議中提出第一天或全部天數賽程的 不出賽名單 第二天以後第一輪比賽的項目 不出賽 申請, 可於該項目比賽的前一天下午三時前至競賽組辦理 5. 規則 終止參加比賽 ( 資格 ): (1) 最後確定出賽的運動員, 於比賽時未參加比賽 (2) 通過合格賽或預賽 準決賽晉級之運動員, 未參加其後續比賽項目者 (3) 無法以真誠的 努力的 公正的參與比賽者 有以上之情形者, 以棄權論處, 取消其後續項目 ( 含接力 ) 的比賽資格 6. 運動員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 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於檢錄前 30 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 送交競賽組完成請假手續 經核准請假之運動員, 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7. 各項檢錄時間 : 依技術手冊規定比賽時間為準 (1) 徑賽項目 :30 分鐘前 (2) 田賽項目 :A.19 人以下項目 :40 分鐘前 B.20 人以上項目 :50 分鐘前 C. 撐竿跳項目 :60 分鐘前 (3) 混合項目每天第一項目於技術手冊規定比賽時間, 按上述規定檢錄時間於檢錄處點名, 其餘各比賽項目於技術手冊規定比賽時間之田賽 30 分鐘前 撐竿跳高 40 分鐘前 徑賽 20 分鐘前在各比賽場地檢錄點名 8. 檢錄時運動員須提出運動員證明文件 ( 運動員證 ) 由檢錄員核對身分無誤後, 應靜候檢錄處人員率隊進場, 非比賽人員不得趁機隨入 9. 各項接力比賽棒次表須於該項次第一組比賽時間 90 分鐘前, 填妥送交田徑競賽組 ( 預 決賽均須送交 ), 且須經教練簽名確認及留聯絡電話, 逾時未交者取消參賽資格 距比賽時間 90 分鐘以上時尚可更改名單,90 分鐘內須更改名單者, 必須持有大會醫生開立之無法出賽證明至競賽組辦理 10. 田賽高度晉升表由技術委員另行訂定於技術會議公布 公尺以上各項目, 若各組參賽人數超過 25 人時將採淘汰制 ( 即被領先運動員超越一圈者裁判有權停止其繼續比賽資格 ), 場上僅保留約 20 位運動員完成比賽, 且各組比賽者超出參賽標準, 裁判長有權終止其未完成之比賽

31 八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公布之 2016~2017 田徑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仲裁委員會解釋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田徑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大運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田徑總會規則之規定 ( 二 ) 器材檢定時間 : 除撐竿跳之撐竿應於技術手冊規定比賽時間 50 分鐘前在比賽場地檢定外, 其他擲部項目之器材檢定請於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至 5 月 2 日日每天 07:30~12:00 送至大會器材室 ( 國立中央大學田徑場 ) 檢定 ( 限大會未準備之廠牌 規格 型號 )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個人項目決賽後立即頒獎, 受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團體錦標於閉幕典禮時頒發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 時 30 分於國立中央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32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游泳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桃園市立游泳池 ( 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 34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男生項目女生項目 1 50 公尺自由式 公尺仰式 1 50 公尺自由式 公尺仰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蝶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蝶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蝶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蝶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蝶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蝶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混合式 公尺自由式 公尺混合式 6 50 公尺蛙式 公尺混合式 6 50 公尺蛙式 公尺混合式 公尺蛙式 公尺自由式接力 公尺蛙式 公尺自由式接力 公尺蛙式 公尺自由式接力 公尺蛙式 公尺自由式接力 9 50 公尺仰式 公尺混合式接力 9 50 公尺仰式 公尺混合式接力 公尺仰式 公尺仰式 四 參賽標準 : 組別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 公尺自由式 1: : : : 公尺自由式 2: : : : 公尺自由式 5: : : : 公尺自由式 - 12: : 公尺自由式 21: : 公尺蛙式 公尺蛙式 1: : : : 公尺蛙式 2: : : : 公尺仰式 公尺仰式 1: : : : 公尺仰式 2: : : : 公尺蝶式 公尺蝶式 1: : : : 公尺蝶式 2: : : : 公尺混合式 2: : : : 公尺混合式 5: : : 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 : 公尺自由式接力 9: : : : 公尺混合式接力 4: : : :40.00

33 五 競賽預訂賽程表 : 第一天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10 點名,08:30 比賽 下午 1:10 點名,1:30 比賽 1. 公開女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17. 公開女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2. 公開男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18. 公開男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3.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蝶式預賽 19.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蝶式決賽 4.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蝶式預賽 20.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蝶式決賽 5.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蝶式預賽 項頒獎 6.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蝶式預賽 21.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蝶式決賽 7.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蛙式預賽 22.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蝶式決賽 8.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蛙式預賽 項頒獎 9.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蛙式預賽 23.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蛙式決賽 10.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蛙式預賽 24.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蛙式決賽 11.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仰式預賽 項頒獎 12.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仰式預賽 25.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蛙式決賽 13.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仰式預賽 26.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蛙式決賽 14.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仰式預賽 項頒獎 15. 一般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預賽 27.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仰式決賽 16. 一般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預賽 28.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仰式決賽 項頒獎 29.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仰式決賽 30.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仰式決賽 項頒獎 31. 一般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決賽 32. 一般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決賽 項頒獎 第二天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上午 8:10 點名,8:30 比賽 下午 2:40 點名,3:00 比賽 33. 一般女生組 8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48. 一般女生組 8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34.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預賽 49.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決賽 35.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預賽 50.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決賽 36.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預賽 51.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決賽 37.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預賽 52.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混合式決賽 38.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項頒獎 39.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53.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40.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54.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41.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項頒獎 42.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仰式預賽 55.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43.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仰式預賽 56.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44.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仰式預賽 項頒獎 45.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仰式預賽 57.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仰式決賽 46. 公開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預賽 58.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仰式決賽 47. 公開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預賽 項頒獎 59.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仰式決賽 60.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仰式決賽 項頒獎 61. 公開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決賽 62. 公開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接力決賽 項頒獎

34 上午 8:10 點名,8:30 比賽 第三天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午 2:40 點名,3:00 比賽 63. 一般男生組 15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80. 一般男生組 15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64.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蝶式預賽 81.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蝶式決賽 65.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蝶式預賽 82.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蝶式決賽 66.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蝶式預賽 83.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蝶式決賽 67.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蝶式預賽 84.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蝶式決賽 68.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蛙式預賽 項頒獎 69.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蛙式預賽 85.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蛙式決賽 70.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蛙式預賽 86.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蛙式決賽 71.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蛙式預賽 項頒獎 72.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仰式預賽 87.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蛙式決賽 73.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仰式預賽 88.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蛙式決賽 74.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仰式預賽 項頒獎 75.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仰式預賽 89. 一般女生組 100 公尺仰式決賽 76. 一般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預賽 90. 一般男生組 100 公尺仰式決賽 77. 一般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預賽 項頒獎 78. 公開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預賽 91. 公開女生組 100 公尺仰式決賽 79. 公開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預賽 92. 公開男生組 100 公尺仰式決賽 項頒獎 93. 一般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決賽 94. 一般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決賽 項頒獎 95. 公開女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決賽 96. 公開男生組 公尺自由式式接力決賽 項頒獎 第四天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8:10 點名,8:30 比賽 下午 2:40 點名,3:00 比賽 97.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113.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98.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114.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99.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115.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100.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預賽 116.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自由式決賽 101. 一般女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慢組 項頒獎 102. 一般男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慢組 117. 一般女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快組 103.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蛙式預賽 118. 一般男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快組 104.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蛙式預賽 項頒獎 105.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蛙式預賽 119. 一般女生組 200 公尺蛙式決賽 106.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蛙式預賽 120. 一般男生組 200 公尺蛙式決賽 107.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預賽 項頒獎 108.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預賽 121. 公開女生組 200 公尺蛙式決賽 109.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預賽 122. 公開男生組 200 公尺蛙式決賽 110.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預賽 項頒獎 111. 一般女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預賽 123.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決賽 112. 一般男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預賽 124.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決賽 項頒獎 125.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決賽 126.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自由式決賽 項頒獎 127. 一般女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決賽 128. 一般男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決賽 項頒獎

35 第五天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10 點名,8:30 比賽下午 12:40 點名,13:00 比賽 129. 一般女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141. 一般女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130. 一般男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142. 一般男生組 4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131. 公開女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慢組 143. 公開女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快組 132. 公開男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慢組 144. 公開男生組 400 公尺混合式計時決賽快組 133.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蝶式預賽 項頒獎 134.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蝶式預賽 145. 一般女生組 50 公尺蝶式決賽 135.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蝶式預賽 146. 一般男生組 50 公尺蝶式決賽 136.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蝶式預賽 項頒獎 137. 公開女生組 8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147. 公開女生組 50 公尺蝶式決賽 138. 公開男生組 15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慢組 148. 公開男生組 50 公尺蝶式決賽 139. 公開女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預賽 項頒獎 140. 公開男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預賽 149. 公開女生組 8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150. 公開男生組 1500 公尺自由式計時決賽快組 項頒獎 151. 公開女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決賽 152. 公開男生組 公尺混合式接力決賽 項頒獎 六 報名人數規定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1. 每一學校報名每項比賽, 公開男 女生組最多可報名 3 人, 一般男 女生組最多可報名 2 人, 接力各組均以 1 隊為限 2. 每一運動員最多報名參賽 3 項 ( 不含接力項目 ) 3. 依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第八款 : 未達參賽標準之學校, 可提報各組一名運動員參賽 ; 報名項目限 100 公尺 ( 含 ) 以內, 報名項目每名限三項 4. 凡參加各單項競賽, 每隊有 4 人以上得於報名系統登錄參加接力項目 七 比賽規定 : ( 一 )400 公尺自由式 400 公尺混合式 800 公尺自由式 1500 公尺自由式等項目, 均直接計時決賽, 慢組於預賽時間舉行, 快組於決賽時間舉行 ; 其他項目則從預賽中, 取成績最優前八名參加決賽 預賽前八名成績相同者, 以抽籤方式安排決賽水道, 成績並列第八名或第九名則須進行加賽, 以決定參加決賽運動員名單及遞補順序 決賽逾時檢錄者, 由第 9 名起依序遞補 ( 二 ) 運動員經完成報名後如無故棄權, 則不得參加以後各項比賽 ( 包括接力賽 ) ( 三 ) 若無法參加比賽時, 須於檢錄前 30 分鐘提出申請, 經裁判長同意請假之參賽者, 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 包括接力賽 ), 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不接受賽後補請假 ( 四 ) 各組比賽成績若超出參賽標準, 大會有權終止其未完成之比賽 ( 五 ) 運動員檢錄時, 應主動出示運動員證, 無證者一律不准出賽 ; 如運動員證遺失, 請速至競賽紀錄組申請補發, 在檢錄時未辦妥者, 不得出場比賽 ( 六 ) 任何項目於比賽前 20 分鐘, 運動員應主動到達檢錄處報到檢錄 ( 現場不唱名 ), 經檢錄後, 統一由裁判帶入比賽場地, 運動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離席, 違者以棄權論 ( 七 ) 各單位參加各項接力賽之預 決賽名單, 請於每日上 下午場比賽, 大會開始比賽後 30 分鐘內, 繳交至檢錄處, 逾時以棄權論

36 八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游泳規則 ( ),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技術委員會裁決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游泳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器材檢定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 均須符合游泳規則之規定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訂之最新比賽規則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個人及接力項目決賽後依表定時間立即頒獎, 受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親自受獎, 團體錦標於閉幕典禮時頒發 未符合受獎規定者, 獎項當場不予頒發, 將逕移大會獎品組處理 ( 三 ) 接力項目之頒獎名單, 以參加決賽運動員為準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 於桃園市立游泳池 ( 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 34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4 時, 於桃園市立游泳池 ( 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 34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37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體操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 一 ) 競技體操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至 4 月 15 日 ( 星期日 ) ( 二 ) 韻律體操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至 4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二 比賽與練習地點 : ( 一 ) 競技體操 : 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小 ( 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一段 70 號 ) ( 二 ) 韻律體操 : 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籃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競賽分組 : 1. 公開男生組 2. 公開女生組 3. 一般男生組 4. 一般女生組 ( 二 ) 競賽項目 : 1. 競技體操 (1) 成隊競賽 : 公開 一般男生組 : 地板 鞍馬 吊環 跳馬 雙槓 單槓 公開 一般女生組 : 跳馬 高低槓 平衡木 地板 (2) 個人全能競賽 : 公開 一般男生組 : 地板 鞍馬 吊環 跳馬 雙槓 單槓 公開 一般女生組 : 跳馬 高低槓 平衡木 地板 (3) 個人單項競賽 : 公開 一般男生組 : 地板 鞍馬 吊環 跳馬 雙槓 單槓 公開 一般女生組 : 跳馬 高低槓 平衡木 地板 2. 韻律體操 : (1) 團隊全能競賽 ( 公開女生組 ):5 環 3 球 2 繩 (2) 個人全能競賽 ( 公開女生組 ): 環 球 棒 帶 (3) 個人單項競賽 ( 公開女生組 ): 環 球 棒 帶 四 報名人數規定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1. 競技體操 (1) 每一學校報名成隊人數, 各組至多可報名 6 人 ( 公開組採 制, 一般組採 制 ) (2) 報名不足 3 人之學校, 不計成隊競賽成績, 以個人單項及全能競賽成績計算 2. 韻律體操 (1) 每一學校報名, 運動員各以 10 人為限 ( 含團隊全能競賽 ) (2)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 可報名團隊競賽

38 五 競賽預定賽程表 : ( 一 ) 競技體操日期項目上午下午 4 月 10 日 ( 星期二 ) 賽前練習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報到 技術會議裁判會議 賽前練習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成隊競賽 ( 第一競賽 ) 08:00 公開女生組 11:00 一般女生組 09:00-13:00 公開女生組 13:00 公開男生組 16:00 一般男生組 13:30-17:30 公開男生組 4 月 13 日 ( 星期五 ) 成隊競賽 ( 第一競賽 ) 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 4 月 14 日 ( 星期六 ) 公開個人全能競賽 ( 第二競賽 ) 一般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 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 4 月 15 日 ( 星期日 ) 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 二 ) 韻律體操 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 日期項目上午下午 4 月 10 日 ( 星期二 )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賽前練習 報到 技術會議裁判會議 08:00-12:00 賽前練習 12:00-19:00 賽前練習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個人全能競賽第二競賽 ( 單項資格賽 ) 08:30-09:50 賽前練習 10:00-13:00 公開組 環球 14:00-14:50 賽前練習 15:00-18:00 公開組 棒帶 4 月 13 日 ( 星期五 ) 個人單項競賽第三競賽 08:30-09:50 賽前練習 10:00-13:00 環球 14:00-14:50 賽前練習 15:00-18:00 棒帶 4 月 14 日 ( 星期六 ) 團隊全能競賽第一競賽 08:30-09:50 賽前練習 10:00-13:00 公開組 5 環 3 球 +2 繩 六 比賽規則 ( 一 ) 競技體操 1. 公開男生組 : 採用最新 年 F.I.G. 國際男子競技體操評分規則評分, F.I.G. 最新版評分規則, 並依據最新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競技體操規則 之規定實施 2. 公開女生組 : 採用最新 年 F.I.G. 國際女子競技體操評分規則評分, F.I.G. 最新版評分規則, 並依據最新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競技體操規則 之規定實施 3. 一般男生組 : 採用最新 年 F.I.G. 國際男子競技體操評分規則評分, F.I.G. 最新版評分規則, 並依據最新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競技體操規則 之規定實施 4. 一般女生組 : 採用最新 年 F.I.G. 國際女子競技體操評分規則評分, F.I.G. 最新版評分規則, 並依據最新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競技體操規則 之規定實施

39 ( 二 ) 韻律體操 ( 公開女生組 ): 採用最新國際體操總會 (FIG) 年韻律體操評分規則評分和 F.I.G 公告最新修訂規則進行 各單位應在韻律體操技術會議後 1 小時內, 確認運動員出賽名單, 並繳交各比賽項目之音樂 (CD 及電子檔 ), 音樂電子檔 ( 請自行設定檔名為 參賽組別 - 單位 - 姓名 - 項目 ), 未繳交者視同放棄比賽 七 比賽制度 ( 一 ) 競技體操 1. 成隊競賽 ( 第一競賽 ):( 含公開組與一般組 ) 採第一競賽的成績計算 ; 技術會議抽籤決定比賽進行順序, 各校各組各種項目 ( 男生六項 女生四項 ) 成績較優前三名之得分合計, 為該成隊競賽之成績 分數最多者為第一名, 其次為第二名 ; 餘依此類推 一般組由第一競賽各項目成績, 同時產生男生六項 女生四項, 個人全能成績 第一競賽賽程表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上午 09:00~12:50( 比賽前開放練習 2 小時 ) 公開女生組 ( ) ( ) ( ) ( ) ( ) ( ) ( ) ( ) 時間 項目順序 跳 馬 高低槓 平衡木 09:00-09: :25-09: :50-10: :15-10: :40-11:10 練習 11:10-11: :35-12: :00-12: :25-12: 地 板

40 第一競賽賽程表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3:30~17:30( 比賽前開放練習 2 小時 ) 公開男生組 ( ) ( ) ( ) ( ) ( ) ( ) ( ) ( ) 時間 項目順序 地 板 鞍 馬 詳細競賽分組及時間因報名隊數多寡會略做調整 吊 環 13:30-14: :00-14: :30-15: :00-15: :30-16: :00-16: :30-17: :00-17: 輪 空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輪 空 第一競賽賽程表 4 月 1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9:00~12:50( 比賽前開放練習 2 小時 ) 一般女生組項目跳高 ( ) 順序低 ( ) 時間馬槓 ( ) ( ) ( ) ( ) ( ) ( ) 平衡木 09:00-09: :25-09: :50-10: :15-10: :40-11:10 練習 11:10-11: :35-12: :00-12: :25-12: 地 板

41 第一競賽賽程表 4 月 1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3:30~17:30( 比賽後開放練習 2 小時 ) 一般男生組項目地鞍吊 ( ) 順序 ( ) 板馬環時間 ( ) ( ) ( ) ( ) ( ) ( ) 13:30-14: :00-14: :30-15: :00-15: :30-16: :00-16: :30-17: :00-17: 輪空 跳馬 雙槓 單槓 輪空 詳細競賽分組及時間因報名隊數多寡會略做調整 2. 個人全能競賽 ( 第二競賽 ):( 公開組 ) 第一競賽取得男生 6 項總分前 12 名和女生 4 項總分前 12 名的運動員, 將參加個人全能競賽 各校男 女運動員至多各參加 3 名, 依名次決定分組 各組出場順序由抽籤決定 各組出場順序於熱身時抽籤決定, 爾後項目順序往上遞 男生 : 共分 3 組, 每組 4 人 女生 : 共分 2 組, 每組 6 人

42 第二競賽賽程表 ( 個人全能競賽 ) 公開女生組 :4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9:00~12:30( 比賽前開放練習 2 小時 ) 名次組別 時間 09:00-09:35-10:20-10:10 10:55-11:30 項目 跳馬 高低槓平衡木 地板 第二競賽賽程表 ( 個人全能競賽 ) 公開男生組 :4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9:00~12:30( 比賽前開放練習 2 小時 ) 名次組別 時間 組別 項目 地板鞍馬吊環跳馬雙槓單槓 :00-09: :25-09: :50-10: :15-10: :35-11: :00-11: 男生 女生組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 一般組 ) 第一競賽男 女各項錄取前 8 名運動員參加單項競賽, 每單位以 2 名為限, 參加第三競賽 人數未達時依各單項成績補足名額, 個人單項競賽之出場順序, 技術會議抽籤決定比賽進行順序 ( 公開組 ) 第一競賽男 女各項錄取前 8 名運動員參加單項競賽, 各校男 女至多各參加 2 名 男 女各單項均安排第 9 10 名為替補運動員, 須做好一切比賽準備, 直至該項第 1 位運動員開始比賽 個人單項競賽之出場順, 技術會議抽籤決定比賽進行順序 各隊替換運動員須在比賽前一日提出申請

43 第三競賽賽程表 ( 個人單項競賽 ) 一般男生 女生組 :4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4:30~17:30 時間 14:30 15:00 15:30 16:00 16:30 17:00 組別項目 一般男生組地板鞍馬吊環跳馬雙槓單槓 一般女生組跳馬高低槓平衡木地板 第三競賽賽程表 ( 個人單項競賽 ) 公開男 生女生組 :4 月 15 日 ( 星期日 ) 上午 09:00~11:30 ( 比賽前開放練習 2 小時 ) 時間 組別 項目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11:30 公開男生組地板鞍馬吊環跳馬雙槓單槓 公開女生組跳馬高低槓平衡木地板 ( 二 ) 韻律體操 1. 團隊全能競賽 ( 第一競賽 ): 採第一競賽的成績計算, 每隊由 5-6 名運動員組成,5 名正式 1 名後補或是另 1 套的正式運動員 完成 (5 環 3 球 +2 繩 ) 各 1 套動作, 2 套得分相加之總分為團隊全能成績 2. 個人全能競賽 ( 第二競賽 ): 每人必須參加完成 4 項 ( 環 球 棒 帶 ),4 項單項得分相加之總分為個人全能成績 若要參加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無論參加個人全能競賽與否, 均須參加第二競賽以取得第三競賽之資格 3. 公開組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第二競賽各項分別錄取前 8 名, 每單位最多錄取 2 名, 參加單項競賽 4. 各項競賽均於技術會議抽籤決定比賽進行順序 ( 三 ) 成績計分及名次判定方式 1. 競技體操 (1) 成隊競賽 ( 第一競賽 ):( 含公開組與一般組 ) 以第一競賽成績決定之 ; 各校在參賽運動員中, 取各項 3 名最高分相加後之總分來決定成隊名次 ( 男 女分別計算 ) 分數最多者為第 1 名, 餘依此類推, 獎勵部份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得分相同時, 比較該競賽相關單位的運動員個人全能成績, 個人較高者之單位, 名次列前, 相同時, 依此類推 (2) 個人全能競賽 ( 第二競賽 ): 公開組 : 由資格競賽 ( 第一競賽 ) 中取得男生 6 項總分前 12 名和女生 4 項總分前 12 名運動員, 每單位以 3 名為限, 再參加第二競賽之自選動作其得分相加, 為該運動員全能競賽之成績 ( 男 女分別計算 ) 分數最多者為第 1 名, 餘依此類推, 錄取前 8 名 得分相同時, 以單項最高分者名次列前 再相同時, 比較次高單項得分, 較高者名次列前, 依此類推, 再相同時, 並列 一般組 : 由第一競賽各項目成績, 同時產生男生 6 項 女生 4 項, 個人全能成績, 每單位以 2 名為限 得分相同時, 以單項最高分者名次列前 再相同時, 比較次高單項得分, 較高者名次列前, 依此類推, 再相同時, 並列

44 (3) 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公開組 : 由第一競賽男女各項目, 錄取 8 名運動員參加單項競賽, 以參加第三競賽, 單項競賽之自選動作得分為該競技項目之成績 ( 男 女分別計算 ), 分數最高者為第 1 名, 餘依此類推, 錄取前 8 名 得分相同時, 以起評分高者名次列前, 相同時, 以起評分加六位 E 裁判分相加後之平均分比較, 再相同時, 則並列 一般組 : 由第一競賽男女各項目, 錄取 8 名運動員參加單項競賽, 參加第三競賽 ( 男 女分別計算 ), 分數最高者為第 1 名, 餘依此類推, 錄取前 8 名 得分相同時, 以起評分高者名次列前, 相同時, 以起評分加六位 E 裁判分相加後之平均分比較再相同時, 則並列 2. 韻律體操 (1) 團隊全能競賽 ( 第一競賽 ): 每隊實施 2 套 (5 環 3 球 2 繩 ) 動作, 以 2 套動作總分計全能成績 分數最多者為第 1 名, 餘依此類推, 獎勵部份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得分相同時, 先比較 3 球 +2 繩成績, 再相同時比較 5 環, 依此類推分數多者名次列前, 頒發獎狀, 獎牌 (2) 個人全能競賽 ( 第二競賽 ): 錄取前 8 名, 各單位至多錄取 1 名, 分數多者名次列前, 得分相同時, 以單項最高分者名次列前 再相同時, 比較次高單項得分, 較高者名次列前, 依此類推, 再相同時, 並列 (3) 個人單項競賽 ( 第三競賽 ): 錄取各項前 8 名參加競賽, 各項目之得分最高者為第一名, 次之者為第二名, 餘此類推, 得分相同時, 以實施 (E) 得分較高者, 名次列前 八 隊職員須知 : ( 一 ) 競技體操隊職員須知 行為違規 處罰 行為方面的違規 違反著裝規定 ( 第 2.3 條 ) 從最後得分扣 0.3( 每場違規 ) 由 D1 執行 成套動作開始前或完成後沒有向 D1 裁判員示 每次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3 分 意 超過 30 秒開始做動作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3 分 超過 60 秒開始做動作 成套動作被視為終止 掉下器械超過 30 秒再上器械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3 分 掉下器械超過 60 秒再上器械 成套動作在失敗時終止 完成動作後, 再次登上賽台 _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3 分 在完成動作過程中, 教練員與運動員講話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3 分 其它不遵守紀律或者辱駡行為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3 分 器械方面的違規 保護人員未經允許進入現場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5 分 用鎂粉標記或損壞器械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5 分 非法使用輔助墊或沒有在指定的地方使用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5 分 教練員在成套比賽中移動輔助墊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5 分 沒有得到允許升高器械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5 分 重新排列或移除助跳板上的彈簧 由 D1 裁判員從最後得分中扣 0.5 分 其它個人違規

45 沒有得到允許離開比賽區及未能返回比賽區完成比賽 取消餘下的比賽資格 ( 由裁判長執行 ) 不參加頒獎儀式 取消成隊和個人所有成績 ( 由 D1 執行 ) 沒有出示信號或綠燈沒亮就開始做動作 最後得分為零 全隊違規 成隊賽中某項比賽出場順序錯誤 從該項的成隊總分中扣 1.0( 由 D1 執行 ) 成隊賽中違反著裝規定 從成隊總分中扣 1.0( 每場違規 ) 由 D1 執行 ( 二 ) 教練行為 : 由總裁判長執行 ( 與審判委員協商 ) 官方賽事及註冊賽事對運動員 / 成隊的成績 / 表現沒有直接影響的教練員行為對運動員 / 成隊的成績 / 表現沒直接影響的違背第一次 : 向教練員出示黃牌 ( 警告 ) 體育精神的行為 ( 比賽期間所有場合均有效 ) 第二次 : 向教練員出示紅牌 ; 並將教練員逐出比賽對運動員 / 成隊的成績 / 表現沒有直接影響的其他惡劣的 不遵守紀律的 以及辱駡的行為 ( 比立即向教練員出示紅牌, 並將教練員逐出比賽賽期間所有場合均有效 ) 對運動員 / 成隊的成績 / 表現有直接影響的教練員行為第一次 : 如果教練員與執法裁判員講話, 則扣 0.5 對運動員 / 成隊的成績 / 表現有直接影響的違背分 ( 從該項的運動員 / 成隊分數中扣除並向教練員體育精神的行為 ( 對比賽有效 ), 比如 : 無故拖出示黃牌 ( 警告 ) 延或中斷比賽 在比第一次 : 如果教練員與執法裁判員挑釁性地講話, 賽中與正在執法的裁判員講話 ( 只有在質疑時則扣 1.00 分 ( 從該項的運動員 / 成隊分數中扣除 ), 才允許與 D1 裁判員講話 ), 在比賽中與運動員直並向教練員出示黃牌 ( 警告 ) 接講話, 包括給信號 大喊 歡呼或類似行為等第二次 : 扣 1.00 分 ( 從該項運動員 / 成隊分數中扣等除 ), 向教練員出示紅牌, 並將教練員逐出比賽場地 對運動員 / 成隊的成績 / 表現有直接影響的其他惡劣的 不遵守紀律的 以及辱駡的行為 比如 : 在比賽時錯誤地出現在指定人員 ( 比賽場地內場 ) 所在的區域 扣 1.00 分 ( 從該項運動員 / 成隊分數中扣除 ), 並立即向教練員出示紅牌, 並將教練員逐出比賽場地 1. 各單位應在競技體操技術會議後 1 小時內, 提出運動員出賽名單及各項比賽出場順序表, 送至紀錄組, 逾時提出之單位將被扣減該單位之成隊總分 1 分 2. 若有未盡事宜, 皆遵守大會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之訂定而判決 ( 三 ) 韻律體操比賽隊職員須知 : 1. 練習時間表請各單位按照排定時間練習, 並須配合大會所安排之場檢或休館時間 2. 為維持比賽的品質, 請各單位其他隊職員在貴賓席觀看, 比賽場只允許比賽運動員及教練進出, 比賽進行中請勿使用閃光燈拍照, 裁判場上亦請勿飲食, 並著大會裁判服裝, 以維持裁判專業形象 3. 若有未盡事宜, 皆遵照大會競賽規程規定判決之 4. 未能參加技術會議之單位, 會議議決宣告事宜, 不得異議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體操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46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大運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由裁判長安排職務確實公平 公正執行 十 器材設備 : ( 一 ) 依據 年最新 F.I.G. 器材規格設置 ( 二 ) 賽前練習時音響請自行準備, 而比賽用之各項器械設備, 除自選動作伴奏用之音樂帶或 CD 自備外, 均由大會設置, 唯韻律預備手具於領隊會議時協調各隊提供 ( 三 ) 競技體操 :4 月 10 日 ( 星期二 ) 檢視場地器材 韻律體操 :4 月 10 日 ( 星期二 ) 檢視場地器材 ( 四 ) 韻律體操於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2-2 點進行手具檢測 十一 場地器材規格 : ( 一 ) 男生競技體操 : 依據 年最新 F.I.G. 之器材設置規定設置 ( 二 ) 女生競技體操 : 依據 年最新 F.I.G. 之器材設置規定設置 F.I.G. 為國際體操總會 落地墊 : 除了地板以外之其他項目均設置標準落地墊, 高度為 20cm 註 : 男生跳馬 單槓可放置 300cm 長 200cm 寬 5cm 或 10cm 高的落地安全墊 ( 三 ) 韻律體操 : 依據 年最新 F.I.G. 之器材設置規定設置 十二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三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 三 ) 團體錦標分公開組 一般組兩組, 各依男生競技 女生競技與韻律體操, 累計金牌 銀牌 銅牌數積分, 相同時, 比金牌多者, 再相同時, 比銀牌積分多者, 再相同時, 比銅牌多者 十四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五 技術會議 : ( 一 ) 競技體操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 時, 於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小 ( 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一段 7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 二 ) 韻律體操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籃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六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 一 ) 競技體操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 於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小 ( 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一段 7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 二 ) 韻律體操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籃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47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桌球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 星期五 ) 至 4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籃 / 排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團體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 二 ) 個人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單打賽 2. 雙打賽 3. 混合雙打賽四 參賽名額 : 組別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項目人 ( 隊 ) 單打賽 32 人 32 人 雙打賽 16 組 16 組直接報名參賽混合雙打賽 16 組 團體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每一學校報名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與一般女生組運動員各以 10 人為限 ( 含團體賽 ); 報名一般男生組運動員以 11 人為限 ( 含團體賽 ) 2.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以 1 項為限 3. 每一學校報名男 女生單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3 人 ; 男 女生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 最多可各報名 2 組 4. 每一學校報名團體賽男 女生各組以 1 隊為限 ( 三 ) 參加資格 : 1. 團體賽 (1) 公開組 : 直接報名參賽 (2) 一般組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資格賽區域劃分為三區, 依照各區報名參賽隊數比例錄取 15 隊, 外加 107 年全大運承辦學校合計 16 隊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則依審定資格順序依次遞補 2. 個人賽 (1) 公開組 : 直接報名參賽 (2) 一般組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資格賽區域劃分為三區, 依各區報名人數比例錄取參賽名額進入會內賽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不遞補

48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團體賽 : 1. 報名 5 隊 ( 含 ) 以下採單循環 ;6 隊以上至 11 隊以下採分 2 組單循環, 每組最多取 4 名進入決賽, 決賽採單淘汰加名次賽 ;12 隊以上至 23 隊以下採分 4 組單循環 ;24 隊以上採分 8 組單循環, 每組取 2 名進入決賽, 決賽採單淘汰加名次賽 2. 公開男 女生組採三人五分制, 其順序為 : 甲隊第 1 點為 A, 第 2 點為 B, 第 3 點為 A 或 B 搭配 C, 第 4 點為第 3 點中未出賽之 A 或 B, 第 5 點為 C 乙隊第 1 點為 X, 第 2 點為 Y, 第 3 點為 X 或 Y 搭配 Z, 第 4 點為 Z, 第 5 點為第 3 點中未出賽之 X 或 Y 點次隊名 甲隊 A B A B C A B C 乙隊 X Y X Y Z Z X Y 3. 一般男生組團體賽採九人七分制, 各點運動員不得兼點, 其順序為 : 單 單 雙 單 雙 單 單 4. 一般女生組團體賽採七人五分制, 各點運動員不得兼點, 其順序為 : 單 雙 單 雙 單 ( 二 ) 個人賽 : 採單淘汰賽制 ( 三 ) 團體賽及個人賽均採五局三勝制 ( 每局 11 分 ) 七 抽籤原則 : ( 一 ) 團體賽 : 同區冠 亞軍以第一輪錯開為原則 1. 預賽 : 採單循環賽制 2. 決賽 : 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規則辦理 ( 二 ) 個人賽 : 同學校及同區冠 亞軍之參賽運動員以第一 二輪錯開為原則 八 種子 : ( 一 ) 公開組 : 1. 團體賽 :106 年全大運桌球公開組團體賽前八名為種子 2. 個人賽 :106 年全大運桌球公開組個人賽前八名為種子 ( 二 ) 一般組 : 1. 團體賽 : (1) 預賽 : 預賽種子採八隊,107 年全大運桌球分區錦標賽三區冠軍隊及 107 年全大運承辦學校為 1-4 種子 ( 遇缺額不遞補 ), 三區亞軍隊為 5-8 種子, 若有缺額由 106 年全大運桌球會內賽前八名依序遞補 (2) 決賽 : 各組取前二名, 並依中華民國桌球規則辦理 2. 個人賽 :107 年全大運桌球分區錦標賽三區冠軍為 1-4 種子 ( 遇缺額不遞補 ), 三區亞軍為 5-8 種子, 若有缺額由 106 年全大運桌球會內賽前八名依序遞補

49 九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團體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 由裁判判定獲勝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 二 ) 勝一場得 2 分, 敗一場得 1 分, 棄權以零分計, 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 三 )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 不予列入名次, 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 四 ) 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 1.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 依下列順序判定 : (1) ( 勝點數 ) ( 負點數 ) 之商大者獲勝 (2) ( 總勝局數 ) ( 總負局數 ) 之商大者獲勝 (3) ( 總勝分 ) ( 總負分 ) 之商大者獲勝 (4)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 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十 比賽規定 : ( 一 )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 並於賽前 30 分鐘前向大會領取出賽表格, 填妥後於 20 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 不再另行通知, 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 如比賽時間有更動, 以大會報告時間為準, 公開組團體賽於第 2 點結束後, 由教練或隊長立即提出第 3 點名單 ( 以大會時鐘為準 ) ( 二 ) 團體賽運動員出場比賽, 必須攜帶運動員證備查, 如 10 分鐘內無法提出者, 違者該點以棄權論視同空點, 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 即往後各點以敗點記分 ( 三 ) 個人賽未帶運動員證, 如 10 分鐘內無法提出者, 以棄權論 ( 四 ) 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 中間不得輪空 ( 排空點 ), 否則自空點後均以敗點論 ( 五 ) 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運動員受傷而人數不足, 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 但必須事先提出聲明, 空點過半即喪失參賽資格 ( 六 ) 團體賽中任何一點, 如因未出賽而被判棄權時, 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 即往後各點之積分為零 ( 七 ) 若有空點現象時,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運動員缺席時, 視同空點 ( 雙打時僅一名運動員出賽亦屬空點 ) 空點一經判定, 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 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 其比數之計算, 五點制為 3:0 2. 若出賽學校運動員不足時, 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 並告知對方後, 只可將運動員排在前面各點, 中間不得有空點, 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 ( 若未告知時, 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 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 3. 空點經判定後, 僅該場判為負場, 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 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4. 競賽運動員必須準時出賽 ; 團體賽時雙方出賽運動員必須全體列隊點名, 超過 5 分鐘仍未到齊者該隊視同失格 核對各點出賽運動員身分無誤後, 開始進行比賽 比賽結束前, 若出賽運動員有人 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運動員身分 ( 八 ) 為賽程能順利進行, 比賽球檯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同時舉行, 各隊不得異議 ( 九 ) 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 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 到觀眾席觀看球賽, 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或在空桌練習 ( 十 ) 各學校運動員參加比賽, 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 否則不准參賽 十一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桌球規則 (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技術委員會解釋之 )

50 十二 管理資訊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桌球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三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桌球規則之規定 ( 二 ) 比賽用球及球檯, 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合格之 40+ 白色三星比賽用球及藍色球檯 十四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比賽規則規定辦理 十五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六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七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八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5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羽球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桃園市立體育館 ( 小巨蛋 ) (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團體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 二 ) 個人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單打賽 2. 雙打賽 3. 混合雙打賽四 參賽名額 : 組別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項目人 ( 隊 ) 單打賽 32 人 32 人 雙打賽 16 組 16 組直接報名參賽混合雙打賽 16 組 團體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個人賽 : 各組個人賽最多報名 9 人 2. 每一運動員最多可報名 2 項 3. 單打賽 : 每一學校最多可各報名 3 人 4. 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 : 每一學校最多可各報名 2 組 5.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 不得報名團體賽 6. 團體賽 : 每一學校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多 12 人 ( 三 ) 參賽資格 : 1.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2. 團體賽 (1) 公開組 : 直接報名參賽 (2) 一般組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資格賽區域劃分為三區, 按照各區報名參賽隊伍比例錄取 15 隊外加 107 年全大運承辦學校合計 16 隊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則依審定資格順序依次遞補 3. 個人賽 (1) 公開組 : 直接報名參賽 (2) 一般組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資格賽區域劃分為三區, 按照各區報名人數比例錄取參賽名額進入會內賽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不遞補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團體賽 : 1. 5 隊 ( 含 ) 以下採單循環 ;6 隊以上採分組單循環, 決賽採單淘汰加名次賽 2. 男 女生組均採五點三勝制 ( 單 單 雙 雙 單 ), 不得兼點, 每點採三局二勝制

52 ( 二 ) 個人賽 : 1. 採單淘汰賽制 2. 採三局二勝制 ( 三 ) 各組比賽均採每局以 21 分計算 七 抽籤原則 : ( 一 ) 團體賽 : 同區冠 亞軍以第一輪錯開為原則 ( 二 ) 個人賽 : 同學校及同區冠 亞軍之參賽運動員以第一 二輪錯開為原則 八 種子 : ( 一 ) 公開組 : 1. 團體賽 :106 年全大運羽球公開組團體賽前八名為種子 2. 個人賽 :106 年全大運羽球公開組個人賽前八名為種子 ( 二 ) 一般組 : 1. 團體賽 :107 年全大運羽球分區錦標賽三區冠軍隊及 107 年全大運承辦學校為 1-4 種子 ; 三區亞軍隊為 5-8 種子, 若有缺額由 106 年全大運羽球會內賽前八名依序遞補 2. 個人賽 :107 年全大運羽球分區錦標賽三區冠軍為 1-4 種子 ( 遇缺額不遞補 ); 三區亞軍為 5-8 種子, 若有缺額由 106 年全大運羽球會內賽前八名依序遞補 九 循環賽成績計分法 : ( 一 ) 團體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 由裁判判定獲勝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 二 ) 勝一場得 2 分, 敗一場得 1 分, 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 不予列入名次, 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 三 ) 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 1.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以該組各隊比賽結果, 依下列順序判定 : (1) ( 勝點數 ) - ( 負點數 ) 之差大者獲勝 (2) ( 總勝局數 ) - ( 總負局數 ) 之差大者獲勝 (3) ( 總勝分 ) - ( 總負分 ) 之差大者獲勝 (4)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 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十 比賽規定 : ( 一 ) 競賽運動員必須攜帶運動員證準時出賽, 經點名超過 5 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失格 ( 二 )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 並於賽前 30 分鐘前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 填妥後於 20 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 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 如比賽時間有更動, 以大會報告時間為準 ( 以大會時鐘為準 ) ( 三 ) 團體賽運動員出場比賽必須全體列隊點名, 超過 5 分鐘仍未到齊者該隊視同失格, 且須攜帶運動員證備查, 如 10 分鐘內無法提出者, 違者該點以棄權論視同空點, 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 ( 四 ) 團體賽若有空點現象時,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運動員缺席時, 視同空點 ( 雙打時僅一名運動員出賽亦屬空點 ) 空點一經判定, 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 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 其比數之計算, 五點制為 3:0 2. 若出賽學校運動員不足時, 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 並告知對方後, 只可將運動員排在前面各點, 中間不得有空點, 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 ( 若未告知時, 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 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 3. 空點經判定後, 僅該場判為負場, 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 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4. 比賽結束前, 若出賽運動員有人 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運動員身分 ( 五 ) 為賽程能順利進行, 大會有權調度及拆點, 各隊不得異議

53 ( 六 ) 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 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 到觀眾席觀看球賽, 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 七 ) 各學校運動員參加比賽, 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 十一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 (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技術委員會解釋之 ) 十二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羽球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三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訂羽球規則之規定 ( 二 ) 比賽用球 : 採用合格之比賽用球 十四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國際羽球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六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七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 於桃園市立體育館 ( 小巨蛋 ) (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八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4 時, 於桃園市立體育館 ( 小巨蛋 ) (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54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網球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 一 ) 公開組 : 桃園市立網球場 ( 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 號 ) ( 二 ) 一般組 : 國立中央大學網球場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視實際報名隊伍調度比賽場地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團體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男生組團體賽 2. 女生組團體賽 ( 二 ) 個人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單打賽 2. 雙打賽 3. 混合雙打賽四 參賽名額 : 組別 項目 人 ( 隊 ) 單打賽 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32 人 32 人 雙打賽直接報名參賽 16 組 16 組 男女混雙賽 16 組 團體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個人賽 : 各校個人賽最多報名 9 人 2. 每一運動員最多可報名 2 項 3. 單打賽 : 每一學校最多可各報名 3 人 4. 雙打賽及混合雙打賽 : 每一學校最多可各報名 2 組 5. 除公開女生組,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 不得報名團體賽 6. 團體賽 : 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及一般女生組, 每一學校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多 7 人 ; 一般男生組, 每一學校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多 10 人 ( 三 ) 參賽資格 : 1. 團體賽 (1) 公開組 : 直接會內賽 (2) 一般組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資格賽區域劃分為三區, 按照各區報名參賽隊數比例錄取 15 隊, 外加 107 年全大運承辦學校合計 16 隊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則依審定資格順序依次遞補

55 2. 個人賽 (1) 公開組 : 直接會內賽 (2) 一般組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資格賽區域劃分為三區, 按照各區報名人數比例錄取參賽名額進入會內賽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不遞補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團體賽 : 1. 一般組採單淘汰制 2. 公開組會內賽視報名隊數多寡, 於抽籤會議時公布 3. 公開男 女生組 : 採三點制, 其順序為單 雙 單 ; 單 雙打不得互兼 4. 一般男生組 : 採五點制, 其順序為單 雙 單 雙 單 ; 單 雙打不得互兼 5. 一般女生組 : 採三點制, 其順序為單 雙 單 ; 單 雙打不得互兼 ( 二 ) 一般組團體賽 : 各點均採一盤六局制, 局數六平時採 7 分決勝局制 ( 三 ) 公開組團體賽 : 各點均採一盤八局制, 局數八平時採 7 分決勝局制 ( 四 ) 公開組個人賽 : 均採一盤八局單淘汰賽制, 局數八平時採 7 分決勝局制 ( 五 ) 一般組個人賽 : 均採一盤六局單淘汰賽制, 局數六平時採 7 分決勝局制 ( 六 ) 各組比賽除單打賽外, 其餘各組之雙打賽均採用 No-Ad 制 七 種子 : ( 一 ) 公開組 : 1. 團體賽 :106 年全大運網球公開組團體賽前四名為種子 2. 個人賽 : 依 107 年 4 月 1 日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布之全國排名賽排名名單, 具大專學生身分者之單打排名前八名 雙打排名組合前四名為種子 ( 二 ) 一般組 : 1. 團體賽 :107 年全大運網球分區錦標賽三區冠軍隊及 107 年全大運承辦學校為 1-4 種子, 三區亞軍隊為 5-8 種子, 若有缺額由 106 年全大運網球會內賽前八名依序遞補 2. 個人賽 :107 年全大運網球分區錦標賽三區冠軍為 1-4 種子, 三區亞軍為 5-8 種子, 若有缺額由 106 年全大運網球會內賽前八名依序遞補 八 抽籤原則 : ( 一 ) 團體賽 : 同區冠 亞軍之隊伍分別抽排於上 下半部不同區域 ( 二 ) 個人賽 : 同學校及同區冠 亞軍之運動員分別抽排於上 下半部不同區域 九 循環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團體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 由裁判判定獲勝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 二 ) 勝一場得 2 分, 敗一場得 1 分, 棄權以零分計, 以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 三 )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 不予列入名次, 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 四 ) 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 1.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 依下列順序判定 : (1) ( 勝點數 ) ( 負點數 ) 之商大者獲勝 (2) ( 總勝局數 ) ( 總負局數 ) 之商大者獲勝 (3) ( 總勝分 ) ( 總負分 ) 之商大者獲勝 (4)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 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十 比賽規定 : ( 一 )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 並於賽前 30 分鐘前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 填妥後於 20 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 不再另行通知, 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 如比賽時間有更動, 以大會報告時間為準 ( 以大會時鐘為準 )

56 ( 二 ) 團體賽運動員出場比賽, 必須攜帶運動員證備查, 點名後 10 分鐘內無法提出者, 該點以棄權論視同空點, 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 即往後各點以敗點記分 ( 三 ) 個人賽未帶運動員證, 如 10 分鐘內無法提出者, 以棄權論 ( 四 ) 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 中間不得輪空 ( 排空點 ), 否則自空點後均以敗點論 ( 五 ) 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運動員因故人數不足, 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 但必須事先提出聲明, 若未提出則以空點現象處理, 但如因雨延賽則不受此項規定 ( 六 ) 團體賽中任何一點, 如因未出賽而被判棄權時, 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 即往後各點之積分為零 ( 七 ) 若有空點現象時, 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運動員缺席時, 視同空點 ( 雙打時僅一名運動員出賽亦屬空點 ) 空點一經判定, 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 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 其比數之計算, 五點制為 3:0 (6:0 6:0 6:0) 2. 若出賽學校運動員不足時, 應於拿出場表排點前向大會聲明, 並告知對方後, 只可將運動員排在前面各點, 中間不得有空點, 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 ( 若未事先聲明告知, 依空點處理 ) 3. 空點經判定後, 僅該場判為負場, 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 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 八 ) 為賽程能順利進行, 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拆點同時舉行, 各隊不得異議 ( 九 ) 團體賽比賽中僅准許一位教練或經向裁判長報備核准之同校登錄內隊職員於換邊休息時作指導 ( 十 ) 比賽場地一律淨空, 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到觀眾席觀看球賽, 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 十一 ) 各學校運動員參加比賽, 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 否則不准參賽 十一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網球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十二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網球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B 級以上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三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網球總會規則之規定 ( 二 ) 比賽用球 : 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合格之認證比賽用球 十四 申訴 : 團體賽時運動員資格問題應在第一點比賽前提出, 運動員身分問題應在各點第二局比賽開始前提出, 其他時間一概不予接受, 未報名而下場比賽及經查資格或身分不合乎競賽規程者, 個人賽以失格論, 團體項目視同空點計 ; 其他申訴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六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57 十七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八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58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柔道技術手冊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中央警察大學 ( 桃園市龜山區樹人路 56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項目級別男生組 ( 公開 一般組 ) 女生組 ( 公開 一般組 ) 第一級 60.0 公斤以下 48.0 公斤以下 第二級 60.1 公斤 ~66 公斤 48.1 公斤 ~52 公斤 第三級 66.1 公斤 ~73 公斤 52.1 公斤 ~57 公斤 第四級 73.1 公斤 ~81 公斤 57.1 公斤 ~63 公斤 第五級 81.1 公斤 ~90 公斤 63.1 公斤 ~70 公斤 第六級 90.1 公斤 ~100 公斤 70.1 公斤 ~78 公斤 第七級 公斤以上 78.1 公斤以上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每一學校男 女生組至多各報名 12 人, 每一量級最多報名 2 人, 每一運動員報名以一個量級為限 ( 三 ) 參賽資格 : 1.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2. 具柔道初段以上者 ( 達晉段標準業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列冊公告者, 視同晉升初段 ), 限報名參賽公開組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14:00~15:00 技術暨抽籤會議 ( 中央警察大學 ) 15:00~16:00 裁判會議 ( 中央警察大學 ) 16:00~16:30 試磅 16:30~17:30 正式過磅 ( 僅過磅 4 月 29 日出賽之運動員 ) 08:00-08:45 抽磅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09:00-15:00 一般男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 預賽 )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 預賽 ) 一般女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 預賽 ) 公開女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 預賽 ) 15:00-17:00 一般男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 決賽 )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 決賽 ) 一般女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 決賽 ) 公開女生組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 決賽 )

59 16:00~16:30 試磅 各量級頒獎典禮 16:30~17:30 正式過磅 ( 僅過磅 4 月 30 日出賽之運動員 ) 08:00-08:45 抽磅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09:00-15:00 一般男生組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 預賽 ) 公開男生組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 預賽 ) 一般女生組第四級 第五級 ( 預賽 ) 公開女生組第四級 第五級 ( 預賽 ) 15:00-17:00 一般男生組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 決賽 ) 16:00~16:30 試磅 公開男生組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 決賽 ) 一般女生組第四級 第五級 ( 決賽 ) 公開女生組第四級 第五級 ( 決賽 ) 各量級頒獎典禮 16:30~17:30 正式過磅 ( 僅過磅 5 月 1 日出賽之運動員 ) 08:00-08:45 抽磅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09:00-14:00 一般男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預賽 ) 公開男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預賽 ) 一般女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預賽 ) 公開女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預賽 ) 14:00-17:00 一般男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決賽 ) 公開男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決賽 ) 一般女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決賽 ) 公開女生組第六級 第七級 ( 決賽 ) 各量級頒獎典禮 六 比賽制度 :6 人 ( 含 ) 以上採 8 強復活賽制 (QFR system);5 人 ( 含 ) 以下採循環賽 七 比賽規定 : ( 一 ) 比賽時間 : 各組比賽時間皆為四分鐘, 時間終了雙方平手時, 則進行黃金得分系統 (Golden Score system), 不限時間 ( 二 ) 過磅 : 1. 地點 : 中央警察大學接受過磅 2. 時間 : (1) 當天比賽之運動員於賽程前一天下午 16:00~16:30 舉行試磅, 並須於 16: 30 至 17:30 完成正式過磅 ( 正式過磅以一次為限 ), 逾時不候, 不再過磅 (2) 於比賽當天上午第一場比賽前 1 小時於過磅處實施抽磅 3. 證件 : 必須攜帶大會核發之運動員證參加過磅

60 4. 過磅服裝 : 男生運動員穿底褲, 女生運動員穿底褲與內衣, 但如運動員要求, 亦可裸身過磅 ( 三 ) 參賽運動員須穿著有該學校名稱 ( 位置在左胸或背後擇一 ) 且背後無其他識別布的柔道服, 公開組備藍色和白色柔道服參賽, 一般組備白色柔道服參賽, 違者逕依國際柔道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女生運動員柔道服內必須穿著無標誌 圖樣的白色短袖圓領 T 恤參賽 (T 恤如有廠商標誌逕依國際柔道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 ( 五 ) 運動員出場比賽, 必須攜帶運動員證,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 六 ) 運動員及教練應遵守規則, 服從裁判判決, 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 七 )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 由審判 ( 技術或仲裁 ) 委員會判定之, 其判定為終決 ( 八 )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者, 其比賽成績不予計算, 並取消其往後之出賽權 八 比賽規則 : 採用最新國際柔道比賽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或未盡事宜, 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柔道總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柔道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B 級 ( 含 ) 以上裁判資格 主審裁判須具國家 A 級 ( 含 ) 以上裁判資格, 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器材檢定 : 所有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柔道總會規則或中華民國柔道總會之規定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 十四條及中華民國柔道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獎勵規定辦理 ( 二 ) 如依競賽規程獎勵計算錦標仍有相同, 再採計 金牌運動員出場次數 銀牌運動員出場次數 餘此類推 第八名運動員出場次數 以判定名次 ( 三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白色柔道服 ( 四 ) 各組各量級第三名 第五名及第七名名次並列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技術暨抽籤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2 時, 於中央警察大學會議室 ( 桃園市龜山區樹人路 56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 於中央警察大學會議室 ( 桃園市龜山區樹人路 56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6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跆拳道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 一 ) 品勢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至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 二 ) 對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排球館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品勢 ( 公開 一般組 ) 指定品勢組別公開組一般組男生個人組 ( 二 ) 對打 女生個人組雙人組男生團體組女生團體組 太極 6 章 太極 7 章 太極 8 章 高麗 金剛 太白 平原 十進 太極 4 章 太極 5 章 太極 6 章 太極 7 章 太極 8 章 高麗 男生量級 ( 公開 一般組 ) 女生量級 ( 公開 一般組 ) 54 公斤級含 54.0 公斤 46 公斤級含 46.0 公斤 58 公斤級 公斤 49 公斤級 公斤 63 公斤級 公斤 53 公斤級 公斤 68 公斤級 公斤 57 公斤級 公斤 74 公斤級 公斤 62 公斤級 公斤 80 公斤級 公斤 67 公斤級 公斤 87 公斤級 公斤 73 公斤級 公斤 87 公斤以上 87.1 公斤以上 73 公斤以上 73.1 公斤以上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報名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各參賽學校報名對打項目各組各量級比賽以 1 人為限 參賽品勢項目個人組至多可報名 3 人, 團體組 雙人組以 1 隊為限 ( 個人 雙人 團體組運動員皆可參加, 除性別限制以外 ) ( 三 ) 參賽資格 : 1.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2. 報名品勢及對打須具備黑帶初段以上資格者, 報名時各參賽運動員須檢附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核發之段証證明影本, 否則不予受理 五 賽程抽籤 : ( 一 ) 品勢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請各隊派代表出席 ( 如不克出席, 將由大會代理抽籤事宜 ) ( 二 ) 對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每日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請各隊派代表出席 ( 如不克出席, 將由大會代理抽籤事宜 )

62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品勢 :( 公開組 8 項 一般組 6 項 ) 1. 預賽 :8(6) 項品勢中抽選其中 2 項品勢, 依運動員所得分數, 取平均成績前 16 名進入複賽 2. 複賽 : 依剩下 6(4) 項品勢中, 抽選其中 2 項品勢, 取平均成績前 8 名進入決賽 3. 雙人組 團體組決賽 : 依剩下 4(2) 項品勢中, 抽選其中 2 項品勢, 取平均成績排定名次 ( 預賽 複賽比賽運動員將以原籤號決定出場順序 ; 決賽出場順序, 以複賽成績為依據, 績優者為後出場 ) 4. 個人組決賽 : 前 8 強運動員重新抽籤 ( 複賽第 1-4 名設為種子籤 5-8 名抽籤 ), 依 PK 賽制進行決賽, 競賽品勢依 8(6) 項指定品勢中抽出第 1 輪 第 2 輪 第 3 輪 5. 第 5 及 7 名外加一場 PK 決定名次, 競賽品勢依 8(6) 項指定品勢中抽出 1 項品勢 ( 二 ) 對打 : 採單淘汰附加名次賽制,5 及 7 名採黃金得分賽制 七 比賽規定 : ( 一 ) 運動員出場比賽, 必須攜帶運動員證, 以備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 二 )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 服從裁判, 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 三 ) 對打比賽時間及方式 : 男 女生各組每回合採 2 分鐘, 以 3 回合為限, 回合與回合間休息 1 分鐘 三回合結束後如平分, 依據世界跆拳道公布之最新競賽規則, 進行 1 分鐘之黃金得分賽 ( 四 ) 對打第 5 名及第 7 名之名次賽, 採 1 分鐘之黃金得分賽制, 如時間終了仍無結果, 依據世界跆拳道最新競賽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勝負 ( 五 ) 對打過磅規定 : 1. 時間 : 運動員於競賽前一日下午 1 至 2 時於比賽場地之指定地點接受過磅 2. 服裝 : 男生運動員應穿底褲, 女生運動員應穿底褲與內衣 運動員可要求裸身過磅 ( 六 ) 比賽服裝 護具 配備 : 1. 公開組品勢 : 須穿著世界跆拳道規定之品勢競技服 2. 一般組品勢 : 須穿著世界跆拳道規定之品勢競技服 3. 公開組對打 : 參賽運動員之電子護胸及電子頭盔由大會提供 ; 運動員應穿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 並自備護襠 ( 陰 ) 護手 護腳脛 護齒 手套及電子襪等個人裝備 電子護具及計分系統品牌採用 KP&P 4. 一般組對打 : 參賽運動員之護胸及頭盔由大會提供 ; 運動員須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 並自備護手 護襠 ( 護陰 ) 護腳脛 護齒及手套 八 比賽規則 : 採用世界跆拳道審定公布之最新競賽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或規則未盡事宜, 由技術委員會解釋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跆拳道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器材檢定 : 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須符合世界跆拳道規則之規定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世界跆拳道相關規定辦理

63 十二 獎勵 : ( 一 ) 科目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 三 ) 對打項目競賽積分每量級第一名 4 分 第二名 2 分 第三名 1 分 ( 第三名並列及男女混合組積分各半 ), 若總積分相同者以第一名數量多者為優勝, 若第一名數量相同以第二名數量計之, 第二名數量相同者則以第三名數計量之 倘若仍有並列, 再採計 金牌運動員出場次數 銀牌運動員出場次數 餘此類推 第八名運動員出場次數 以判定名次 ( 四 ) 品勢項目如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 當分數相同時, 則依據世跆盟品勢競賽規則辦理 ( 五 ) 各組各量級第三名 第五名及第七名名次並列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技術及抽籤會議 : ( 一 ) 品勢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 二 ) 對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 一 ) 品勢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4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 二 ) 對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4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64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空手道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中原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 三 比賽項目及分組 : ( 一 ) 男生組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個人對打 : (1) 第一量級 : 體重 公斤以下 ( 含 公斤 ) (2) 第二量級 : 體重 公斤 ~67.00 公斤 (3) 第三量級 : 體重 公斤 ~75.00 公斤 (4) 第四量級 : 體重 公斤 ~84.00 公斤 (5) 第五量級 : 體重 公斤以上 2. 個人型 : ( 二 ) 女生組 ( 公開組 一般組 ): 1. 個人對打 : (1) 第一量級 : 體重 公斤以下 ( 含 公斤 ) (2) 第二量級 : 體重 公斤 ~55.00 公斤 (3) 第三量級 : 體重 公斤 ~61.00 公斤 (4) 第四量級 : 體重 公斤 ~68.00 公斤 (5) 第五量級 : 體重 公斤以上 2. 個人型 :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每一參加學校報名各組各量級對打比賽均以 1 人為限, 參加對打比賽之運動員得兼個人型 ( 三 ) 參賽資格 : 1.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2. 報名公開組運動員須具備空手道成人初段以上證書資格, 一般組運動員須具備空手道參級以上證書資格者 ( 以賽前取得為準 ), 始能報名參加比賽, 對打比賽之運動員請於過磅時繳驗段 ( 級 ) 證書影本, 個人型之運動員, 請於比賽第一輪檢錄時繳驗 段級證書必須為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或經內政部登記之空手道人民團體所頒發

65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107 年 4 月 29 日星期日 09:00~09:50 當日對打比賽運動員過磅 時間 比賽級組 備註 10:00~10:30 公開女生組 個人型 10:30~11:10 公開男生組 個人型 11:10~11:40 一般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一量級 11:40~12:00 公開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一量級 13:30~14:00 一般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二量級 14:00~15:00 公開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二量級 15:00~16:30 一般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三量級 16:30~17:30 公開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三量級 107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一 09:00~09:50 當日對打比賽運動員過磅 時間 比賽級組 備註 10:00~10:30 一般女生組 個人型 10:30~11:15 一般男生組 個人型 11:15~12:00 一般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一量級 13:30~14:30 公開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一量級 14:30~16:00 一般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二量級 16:00~17:50 公開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二量級 107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 09:00~09:50 當日對打比賽運動員過磅 時間 比賽級組 備註 10:00~10:50 一般女生組個人對打第四量級 10:50~12:00 公開女生組個人對打第四量級 13:30~14:15 一般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五量級 14:15~15:45 公開女生組個人對打第五量級 15:45~17:15 公開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三量級 107 年 5 月 2 日星期三 09:00~09:50 當日對打比賽運動員過磅 時間 比賽級組 備註 10:00~10:30 一般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三量級 10:30~11:00 一般男生組個人對打第四量級 11:00~12:00 公開男生組個人對打第四量級 13:30~14:30 一般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五量級 14:30~15:30 公開男生組個人對打第五量級 本表為當日預定之賽程時間, 實際賽程, 以大會現場公告為主

66 六 比賽制度 : 世界空手道聯盟 (World Karate Federation) 最新競賽規則之單淘汰敗部復活賽制 (Repechage system) 七 比賽規定 : ( 一 ) 賽程抽籤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技術會議後舉行, 經抽籤之賽程不得提出更改之異議 ( 二 ) 過磅規定 : 當日參加對打賽程之運動員於當天上午 9 時至 9 時 50 分於過磅室進行過磅 運動員過磅時應攜帶大會之運動員證及空手道級 ( 段 ) 位證書, 未攜帶運動員證及級 ( 段 ) 位證書者, 不得參加過磅並以棄權論 運動員過磅時, 以赤足, 著短褲 短袖運動衫, 但如運動員要求, 亦可裸身過磅 過磅室禁止飲食及無關人員進入 ( 含教練及非擔任過磅裁判者 ) 過磅逾時以棄權論, 依向大會註冊之參賽級別為準, 不得更改比賽級別 ( 三 ) 比賽服裝及配備 : 參加比賽運動員必須穿著世界空手道聯盟 (WKF) 規定與認證之服裝與護具出場比賽 ( 依世界空手道聯盟規定, 參加對打比賽所有運動員須自備紅 藍色帶 護齒 拳套 脛骨護墊 腳部護具 身體護具及護胸 ( 女生組 ), 內穿式護陰是可允許使用的, 但抽取活動式塑膠杯之護陰是不被允許的 ) ( 四 ) 對打比賽時間依照世界空手道聯盟規則規定, 男生 3 分鐘 女生 2 分鐘 型比賽依照世界空手道聯盟規定之列表型 ( 五 ) 運動員及教練須憑運動員及教練證進入比賽場, 非參加該組賽程之運動員及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 六 ) 競賽場內除當場比賽之運動員及其教練一名外, 其餘人員不得進入指導席位上, 違者, 主審有權裁決該方運動員犯規處置 代表隊教練進入指導席位, 應著長袖運動外套 長褲代表該隊之運動服, 並不得大聲喧嚷 干擾比賽進行或侮罵裁判行為, 違者, 由該場執行裁判裁決該方運動員犯規或令其出場 情節重大者, 則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罰之 ( 七 ) 為維護競賽秩序, 嚴禁教練或運動員禁坐場內抗議申訴, 違者, 除大會不接受申訴外, 並取消該運動員或教練比賽資格 八 比賽規則 : 依世界空手道聯盟 (WKF) 所定之最新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或規則未盡事宜, 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空手道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審判委員不得影響 參與裁判技術規則規定 十 器材檢定 : 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採最新世界空手道聯盟 (WKF) 或亞洲空手道聯盟 (AKF) 或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 (CTKF) 競賽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 三 ) 對應國際比賽規範各組各量級第三名 第五名及第七名名次並列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67 十四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 於中原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2 時, 於中原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68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射箭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國立體育大學射箭場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分組 : 1. 團體賽 ( 公開男 女生組 一般男 女生組 ) 2. 個人賽 ( 公開男 女生組 一般男 女生組 ) 3. 混雙對抗賽 ( 公開組 一般組 ) ( 二 ) 項目 : 1. 反曲弓 2. 複合弓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報名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每一學校各組限報名 1 隊, 每隊報名人數以 4 人為限 ( 三 ) 參賽資格 : 依據 107 年全大運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預定賽程視實際報名人數作適當微調, 並於 3 月下旬並配合大會須求做賽程之微調, 並於 4 月上旬大會官網公告 ) 日期上午下午備註 4/25 星期三 場地整理 1400 技術會議 1500 裁判會議 公 4/26 複合男 / 反曲女公開練習及工具檢查 複合女 / 反曲男公開練習及工具檢查 開 星期四 組 複合男 50M/ 反曲女 70M 雙局排名賽 複合女 50M/ 反曲男 70M 雙局排名賽 公 複合弓 / 反曲弓團體賽公開練習 複合弓 / 反曲弓個人賽公開練習 開 複合弓 / 反曲弓團體 1/4 賽 複合男 / 反曲女 1/16 賽 組 4/ 複合弓 / 反曲弓團體 1/2 賽 複合女 / 反曲男 1/16 賽 星期五 複合弓 / 反曲弓混雙 1/4 賽 複合男女 / 反曲男女 1/8 賽 複合弓 / 反曲弓混雙 1/2 賽 複合男女 / 反曲男女 1/4 賽 複合男女 / 反曲男女 1/2 賽

69 複合弓公開練習 複合女團體銅牌 複合男團體銅牌 反曲弓公開練習 反曲女團體銅牌 反曲男團體銅牌 公 開 組 4/28 星期六 複合女團體金牌 複合男團體金牌 複合女個人銅牌 複合男個人銅牌 複合女個人金牌 複合男個人金牌 反曲女團體金牌 反曲男團體金牌 反曲女個人銅牌 反曲男個人銅牌 反曲女個人金牌 反曲男個人金牌 日期上午下午備註 4/29 星期日 1000 技術會議 複合女 / 反曲男公開練習及工具檢查 複合女 50M/ 反曲男 70M 雙局排名賽 複合弓 / 反曲弓團體賽公開練習 一般組一 4/30 星期一 複合男 / 反曲女公開練習及工具檢查 複合男 50M/ 反曲女 70M 雙局排名賽 複合弓 / 反曲弓團體 1/4 賽 複合弓 / 反曲弓團體 1/2 賽 複合弓 / 反曲弓混雙 1/4 賽 般組 複合弓 / 反曲弓混雙 1/2 賽 反曲弓公開練習 一 複合弓 / 反曲弓個人賽公開練習 複合女團體銅牌 般 複合男 / 反曲女 1/16 賽 複合男團體銅牌 組 5/1 星期二 複合女 / 反曲男 1/16 賽 複合男女 / 反曲男女 1/8 賽 複合男女 / 反曲男女 1/4 賽 複合女團體金牌 複合男團體金牌 複合女個人銅牌 複合男女 / 反曲男女 1/2 賽 複合男個人銅牌 複合女個人金牌 複合男個人金牌

70 複合弓公開練習 反曲女團體銅牌 反曲男團體銅牌 場地整理 一 般 組 5/2 星期三 反曲女團體金牌 反曲男團體金牌 反曲女個人銅牌 反曲男個人銅牌 反曲女個人金牌 反曲男個人金牌六 比賽制度 : 採用國際射箭總會競賽辦法 競賽制度 : ( 一 ) 比賽分為 4 階段進行, 各組分別為排名賽 個人對抗賽 混雙對抗賽及團體對抗賽 ( 二 ) 淘汰局及決賽局, 反曲弓組於 70 公尺場地舉行 ; 複合弓組於 50 公尺場地舉行 ( 三 ) 個人對抗賽 : 1. 反曲弓組 (1) 排名賽 : 各組男 女入選排名賽前 32 人, 依雙局之總分排名進行個人淘汰局 (2) 個人賽 : 各組男 女前 32 人名依對抗表進行淘汰局及決賽局賽程 (3) 個人對抗賽淘汰局每回 2 分鐘, 每人射 3 箭, 採新積點制 ( 每回合分數高者獲得 2 點 平分各得 1 點 分數低者 0 點 ) 先獲得 6 或 7 積點為勝者 (4) 個人對抗賽於獎牌賽決賽局採交互發射 20 秒一箭交互發射 2. 複合弓組 (1) 排名賽 : 各組男 女入選排名賽前 32 人, 依雙局之總分排名進行個人淘汰局 (2) 個人賽 : 各組男 女前 32 人名依對抗表進行淘汰局及決賽局賽程 (3) 個人對抗賽淘汰局每人 2 分鐘射 3 箭共計 5 回 15 箭, 採總分制分數高者為勝者 (4) 個人對抗賽於獎牌賽決賽局採交互發射 20 秒一箭 ( 四 ) 團體對抗賽 : 1. 反曲弓組 (1) 排名賽 : 依個人排名賽中, 同一組隊單位所獲得之團體總分最優前 8 隊, 排定團體賽對抗表進行比賽 (2) 團體對抗賽採新積點制, 每回 2 分鐘 / 每一位運動員 2 箭, 共 6 箭, 該輪合分數高者獲得 2 點 平分各得 1 點 分數低者 0 點, 累計獲得 5 6 積點為勝隊 (3) 團體對抗賽於獎牌賽決賽局採交互發射, 每隊 2 分鐘每一運動員一箭後 (3 箭 ) 停錶, 換另隊每一運動員一箭後 (3 箭 ) 停錶, 共計六箭, 交互輪替

71 2. 複合弓組 (1) 排名賽 : 依個人排名賽中, 同一組隊單位所獲得之團體總分最優前 8 隊, 排 定團體賽對抗表進行比賽 (2) 團體對抗賽採總分制, 每回 2 分鐘 / 每一位運動員 2 箭, 共 6 箭, 共計四回合 24 箭, 總分高者為勝隊 (3) 團體對抗賽於獎牌賽決賽局採交互發射, 每隊 2 分鐘每一運動員一箭後 (3 箭 ) 停錶, 換另隊每一運動員一箭後 (3 箭 ) 停錶, 共 6 箭為一輪共計四輪 24 箭, 總分高者為勝隊 ( 五 ) 混雙對抗賽 : 1. 反曲弓組 (1) 混雙對抗賽以單一學校男 女運動員之成員組隊, 單一學校至多 1 組男 女運動員參賽 (2) 混雙對抗賽之隊伍於排名賽中依序錄取前 8 隊晉入對抗賽 (3) 混雙對抗賽依排定對抗表進行比賽, 採新積點制, 每回 80 秒 / 每一位運動員 2 箭 / 共 4 箭為一輪, 該輪分數高者獲得 2 點 平分各得 1 點 分數低者 0 點, 累計獲得 5 6 積點為勝隊 2. 複合弓組 (1) 混雙對抗賽以單一學校男 女運動員之成員組隊, 單一學校至多 1 組男 女運動員參賽 (2) 混雙對抗賽之隊伍於排名賽中依序錄取前 8 隊晉入對抗賽 (3) 混雙對抗賽依排定對抗表進行比賽, 採總分制, 每回 80 秒 / 每一位運動員 2 箭 / 共 4 箭為一輪共計 4 輪, 依照 16 箭總分多寡為勝者晉級 七 比賽規則 : 採用國際射箭總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或規則未盡宜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八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射箭總會規則或中華民國射箭協會之規定 ( 二 ) 比賽靶紙 : 採用國際射箭總會或中華民國射箭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靶紙 ( 三 ) 弓具檢查 : 按技術手冊上註明之檢查時間接受檢查 未依規定時間內接受檢查者, 仍得參賽, 唯經抽檢違規, 則取消參賽資格及成績 九 服裝規定 : 參賽運動員和教練一律著有學校名稱或標誌之團體制服, 且須攜帶運動員證以備查核 十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射箭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射箭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國際射箭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72 十四 技術會議 : ( 一 ) 公開組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於國立體育大學射箭場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 二 ) 一般組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上午 10 時, 於國立體育大學射箭場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 時, 於國立體育大學射箭場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73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擊劍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二 比賽地點 : 元智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 135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團體賽 ( 公開男 女生組 ; 一般男 女生組 ) 1. 鈍劍團體賽 2. 銳劍團體賽 3. 軍刀團體賽 ( 二 ) 個人賽 ( 公開男 女生組 ; 一般男 女生組 ) 1. 鈍劍個人賽 2. 銳劍個人賽 3. 軍刀個人賽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1. 團體賽 : 每一單位 ( 學校 ) 報名每項以 1 隊為限, 每隊正選 3 人, 後補 1 人 2. 個人賽 : (1) 每一學校報名團體賽項目, 其報名個人賽每項以 3 人為限, 且不得跨劍種比賽 (2) 每一學校無報名團體賽項目, 其報名個人賽每項以 2 人為限, 且不得跨劍種比賽 (3) 每一運動員報名個人賽以 1 項為限, 團體賽可報 3 項 ( 三 ) 參賽資格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每日上午 08:30 檢錄,09:00 開賽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女生組鈍劍個人賽 男生組軍刀個人賽 男生組銳劍個人賽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男生組鈍劍個人賽 女生組軍刀個人賽 女生組銳劍個人賽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女生組鈍劍團體賽 男生組軍刀團體賽 男生組銳劍團體賽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男生組鈍劍團體賽 女生組軍刀團體賽 女生組銳劍團體賽 比賽時間預定表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編號 項目 時間 1 女生組鈍劍個人初賽 09:00 2 男生組軍刀個人初賽 3 男生組銳劍個人初賽 4 女生組鈍劍個人複賽 11:30 5 男生組軍刀個人複賽 6 男生組銳劍個人複賽 7 決賽 : 女生組鈍劍個人 男生組軍刀個人 男生組銳劍個人 15:00 頒獎 : 女生組鈍劍個人 男生組軍刀個人 男生組銳劍個人 16:30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編號 項目 時間 8 男生組鈍劍個人賽初賽 09:00 9 女生組軍刀個人賽初賽

74 10 女生組銳劍個人賽初賽 11 男生組鈍劍個人賽複賽 11:30 12 女生組軍刀個人賽複賽 13 女生組銳劍個人賽複賽 14 決賽 : 男生組鈍劍個人 女生組軍刀個人 女生組銳劍個人 15:00 頒獎 : 男生組鈍劍個人 女生組軍刀個人 女生組銳劍個人 16:30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編號 項目 時間 15 女生組鈍劍團體賽初賽 09:00 16 男生組軍刀團體賽初賽 17 男生組銳劍團體賽初賽 18 決賽 : 女生組鈍劍團體賽 男生組軍刀團體賽 男生組銳劍團體賽 11:00 頒獎 : 女生組鈍劍團體賽 男生組軍刀團體賽 男生組銳劍團體賽 16:00 5 月 2 日 ( 星期三 ) 編號 項目 時間 19 男生組鈍劍團體賽初賽 09:00 20 女生組軍刀團體賽初賽 21 女生組銳劍團體賽初賽 22 決賽 : 男生組鈍劍團體賽 女生組軍刀團體賽 女生組銳劍團體賽 11:00 頒獎 : 男生組鈍劍團體賽 女生組軍刀團體賽 女生組銳劍團體賽 16:00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個人賽 : 1. 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 同一學校運動員以儘可能不被安排在同一組的原則進行 2. 複 決賽採十五點直接淘汰制 3. 首輪循環賽淘汰 20%, 晉級運動員以 及 8 人競賽表格所在位置進行直接淘汰賽 4. 循環賽後積分統計, 如果有 2 名或多名運動員勝率 (V/M) 淨擊中數 (HS-HR) 擊中數 (HS)3 個指數完全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總排名表上位置, 如果涉及晉級資格時, 一律晉級 5. 排名 :1 至 3 名次 ( 第三名 2 人並列 ) 以決賽勝出排定, 其餘運動員的排名依被淘汰時所在競賽表中所有運動員的名次來排名 ; 對於循環賽中被淘汰的運動員, 他們的名次依據循環賽成績排定 ( 二 ) 團體賽 : 1. 競賽表中之各校排名, 視該校在個人賽成績最好的 3 名運動員名次積分累加之和 ; 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參加學校積分相同, 則以隊伍中個人名次最好的隊伍名次在前 2. 積分 : 第 1 名 1 分, 第 2 名 2 分, 第 3 名 3 分, 依次類推 ; 如未參加個人賽者, 其積分為最後一名積分加 1 分計算 3. 參賽隊伍依據競賽表, 派出 3 人接力,1 人候補, 進行 9 局 45 點追分直接淘汰賽 4. 各項目依實際參加隊數, 依照競賽規程規定錄取名額, 均須以比賽勝出, 其餘按各隊團體賽前的排名排出名次

75 七 比賽規定 : 比賽開始前 10 分鐘, 出賽運動員應到場準備, 比賽開始後裁判點名不在場, 三次點名, 每次間隔一分鐘, 第一次給予黃牌警告, 第二次給予紅牌警告, 第三次給予黑牌警告, 同時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八 比賽規則 : 採用國際擊劍總會所頒佈之 2016 最新國際擊劍比賽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或規則未盡事宜, 由技術委員會解釋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擊劍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擊劍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擊劍總會規則之規定 運動員應自備符合規則要求之裝備和器材參加比賽 ( 二 ) 運動員比賽用之電劍 體線 電衣 面罩 軍刀面罩 軍刀袖套 劍服 劍褲 護胸均須於賽前經裁判檢查合格後, 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 三 ) 劍服 褲須達到 350 牛頓力以上, 未符合標準者不得上場比賽 ( 四 ) 比賽裝備劍具請運動員自備, 並準備上場的第二把 ( 含以上 ) 的預備器材, 沒有預備器材, 依規則之罰則處罰 ( 五 ) 鈍劍 銳劍項目禁用透明面罩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國際擊劍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項目中之團體賽係屬 3 人 9 局 45 分之接力賽性質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 三 ) 獎勵名次第三名得以並列之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 於元智大學體育館 ( 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 135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4 時, 於元智大學體育館 ( 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 135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76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重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二 比賽地點 :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三 競賽分組 : 公開男生組 56 公斤級 :56 公斤以下 ( 含 56 公斤 ) 62 公斤級 :62 公斤以下 (56.01 至 公斤 ) 69 公斤級 :69 公斤以下 (62.01 至 公斤 ) 77 公斤級 :77 公斤以下 (69.01 至 公斤 ) 85 公斤級 :85 公斤以下 (77.01 至 公斤 ) 94 公斤級 :94 公斤以下 (85.01 至 公斤 ) 105 公斤級 :105 公斤以下 (94.01 至 公斤 ) 公開女生組 48 公斤級 :48 公斤以下 ( 含 48 公斤 ) 53 公斤級 :53 公斤以下 (48.01 至 公斤 ) 58 公斤級 :58 公斤以下 (53.01 至 公斤 ) 63 公斤級 :63 公斤以下 (58.01 至 公斤 ) 69 公斤級 :69 公斤以下 (63.01 至 公斤 ) 75 公斤級 :75 公斤以下 (69.01 至 公斤 ) 90 公斤級 :90 公斤以下 (75.01 至 公斤 ) 105 公斤以上級 : 公斤以上 90 公斤以上級 :90.01 公斤以上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依據國際舉重總會規則 12.6 參賽方式實施, 每一學校得報名男 女生組各一隊, 男生組至多 10 人 女生組至多 10 人, 但參加比賽一隊至多男生組 8 人 女生組 8 人, 每量級至多 2 人參賽 ( 三 ) 參賽資格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 四 ) 參賽標準 : 中華民國舉重協會於 107 年 2 月 10 日公布之各量級年度 25 傑始能報名 ( 不限級別 )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實際比賽賽程時間於運動員登記註冊報名後另行調整 日期組別級別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 公斤級 公斤級 公斤級 公斤級 公斤級 公斤級 公斤級

77 六 比賽制度 : 採用中華民國舉重協會最新修訂出版之規則 如規則解釋有爭議, 以英文 七 比賽規定 : 版為準 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 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 一 ) 進行男生組 8 個級別 女生組 8 個級別總和成績的競賽, 未參加抓舉比賽者, 不得參加 挺舉比賽 ( 二 ) 報名後得更改參賽級別, 必須於技術會議中提出 ( 三 ) 倘體重未能於規定時限內, 合於技術會議上確定之量級者, 喪失競賽資格 ( 四 ) 運動員參加過磅時, 應攜帶運動員證接受檢查, 未攜帶者不准過磅 ( 五 ) 賽程表, 於技術會議完畢後公布 ( 六 ) 依據規則每場比賽先運動員介紹, 介紹完畢後計時 10 分鐘開始比賽 ; 未參加運動 員介紹者, 取消比賽資格 ( 七 ) 運動員出場競賽應穿著國際規定之專業舉重衣及舉重鞋 舉重衣必須印或繡有至少 5 公分之各校字樣及標誌 ( 八 ) 凡喪失資格或參加體重過磅者, 均以已出賽 1 人計算 八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舉重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 會辦理舉重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大運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 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 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九 器材檢定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 均須符合國際舉重總會規則之規定 十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與中華民國舉重協會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一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二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三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於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會議室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四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 於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會議室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78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射擊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桃園龜山公西靶場 ( 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苦苓林 ) 三 競賽分組 : ( 一 ) 公開男生組 1. 男生 10 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 2. 男生 10 公尺空氣手槍團體賽 3. 男生 10 公尺空氣步槍個人賽 4. 男生 10 公尺空氣步槍團體賽 ( 二 ) 公開女生組 1. 女生 10 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 2. 女生 10 公尺空氣手槍團體賽 3. 女生 10 公尺空氣步槍個人賽 4. 女生 10 公尺空氣步槍團體賽 四 參賽標準 : 項目參賽成績標準射擊發 ( 靶 ) 數 男生 10 公尺空氣手槍 400 分 60 發 女生 10 公尺空氣手槍 280 分 40 發 男生 10 公尺空氣步槍 430 分 60 發 女生 10 公尺空氣步槍 300 分 40 發 五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每一組隊學校單位各項至多報名團體賽 1 隊 (3 人 ) ( 三 ) 參賽資格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採用中華民國射擊協會最新修訂出版之規則 ; 如規則解釋有爭議, 以英文版為準 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 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 二 ) 比賽分為 2 階段進行, 各項目分別為資格賽 個人決賽 ( 採淘汰賽制 ) ( 三 ) 團體賽成績 : 以各組隊單位參加之空氣手槍或步槍項目資格賽之 3 人成績總和, 判定名次

79 七 比賽細則 : ( 一 ) 空氣手槍 : 1. 資格賽 : 每一運動員在規定時間內射擊, 男子射擊 60 發 女子射擊 40 發 ( 每發最高 10 分 ) 依資格賽個人成績總和, 錄取最優前 8 名參加決賽 2. 個人決賽 : 依據規則, 採淘汰賽制 ( 資格賽成績不計 ) 方式進行, 參加決賽 8 名運動員依口令射擊 2 組 5 發及 2 組單發後, 依決賽累計成績 ( 每發計分至小數點第一位, 每發最高 10.9 分 ), 淘汰第 8 名, 以後每 2 組單發比賽, 依決賽累計成績淘汰 1 名運動員, 直到比賽之銅牌 銀牌 金牌運動員確定為止 如發生被淘汰者同分時, 立即進行逐發加賽, 以確定淘汰者, 加賽成績, 不計入決賽成績 3. 團體賽 : 以各組隊單位參加空氣手槍資格賽之 3 人成績總和, 判定名次 ( 二 ) 空氣步槍 : 1. 資格賽 : 每一運動員在規定時間內射擊, 男子射擊 60 發 女子射擊 40 發 ( 每發最高 10.9 分 ) 依資格賽個人成績總和, 錄取最優前 8 名參加決賽 2. 個人決賽 : 依據規則採淘汰賽制 ( 資格賽成績不計 ) 方式進行, 參加決賽 8 名運動員依口令射擊 2 組 5 發及 2 組單發後, 依決賽累計成績 ( 每發計分至小數點第一位, 每發最高 10.9 分 ), 淘汰第 8 名, 以後每 2 組單發比賽, 依決賽累計成績淘汰 1 名運動員, 直到比賽之銅牌 銀牌 金牌運動員確定為止 如發生被淘汰者同分時, 立即進行逐發加賽, 以確定淘汰者, 加賽成績, 不計入決賽成績 3. 團體賽 : 以各組隊單位參加空氣步槍資格賽之 3 人成績總和, 判定名次 ( 三 ) 安全特別規定 : 1. 各隊領隊 教練應維護該隊紀律及槍彈安全 2. 空氣手槍或步槍, 除在空槍練習及正式射擊外, 應依據規則規定插入安全旗 3. 進入靶場槍枝需打開槍機, 放置於槍架上或槍盒內, 並自行妥善保管 4. 運動員在射擊線上, 教練不得作各種方式之臨場指導 5. 運動員在射擊線上時, 職員與教練不得與運動員接觸或講話, 必要時, 需透過裁判通知運動員, 運動員離開射擊線前, 應先將槍枝清槍子彈退出, 並打開槍機, 放下槍枝, 插入安全旗後, 方得離開射擊線 離開射擊線時, 不得干擾其他射擊運動員 6. 射擊線上運動員, 就位裝子彈後, 槍口應朝靶位方向, 舉槍時, 槍口不得偏離上下左右 45, 槍口不得轉向人群 7. 休息線上運動員, 不得隨意舉槍試瞄 8. 子彈由大會提供, 比賽之子彈交由各隊領隊統一控管使用 比賽期間所有槍枝 子彈於每日比賽完畢後, 一律交由靶場庫房專人集中保管, 不得攜離靶場 9. 比賽期間靶場槍彈之提存, 大會應派有專人服務 ( 四 ) 比賽規定 1. 檢驗 : 各隊比賽前, 應先將手 ( 步 ) 槍及附件送裁判組檢驗 手槍及附件之重量, 不得超過 1500 公克 扳機拉力至少 500 公克 ; 步槍 ( 含附件 ) 及射擊服裝 ( 含手套 鞋子 ) 亦均須送請裁判組檢驗 步槍及附件之重量, 不得超過 5500 公克, 射擊服裝厚度 柔軟度 射擊鞋 槍管長度 槍托曲角 均以國際射擊聯盟之規範為量測標準 2. 報到 : 職員與運動員應於每日開賽前 30 分鐘到達靶場完成準備及裝備檢查 報到時間 : 正式開賽前 30 分鐘 3. 運動員應於每輪次開賽前 30 分鐘就位, 前半段 15 分鐘為準備時間, 可作空槍試瞄 ( 不得裝子彈射擊或充氣擊發 ), 後半段之 15 分鐘為準備及試射 ( 不限彈數 ) 時間

80 4. 空氣手槍及步槍各項資格賽最後成績公布後 30 分鐘內辦理個人決賽報到檢錄, 各項錄取前 8 名運動員應於決賽開始前 30 分鐘, 到達準備區報到, 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 依據規則規定處以扣分或名列最後名次, 不得參加決賽 5. 空氣手槍及步槍比賽, 當經臨場裁判宣佈比賽開始, 電子靶位定位後, 運動員之任何充氣擊發, 將記為未命中 ( 五 ) 一般規定 1. 已註冊運動員不得任意棄權, 不得冒名頂替 2. 射擊比賽不接受任何理由之請假或更換輪次 3. 運動員應按照國際射擊規則規定穿著射擊服裝, 職員穿著各代表隊制服, 出場比賽 4. 運動員應攜帶運動員證及配戴號碼布, 始得進場比賽 比賽號碼布, 應配戴於外衣背面腰際以上位置 5. 使用各式氣瓶時, 應注意有效期限,CO2 氣瓶均已超過使用年限, 應禁止使用 6. 比賽成績之申訴, 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後 10 分鐘內提出口頭申訴, 並依據競賽規程規定辦理 7. 比賽中, 運動員如有違規情事, 依據競賽規程及國際射擊運動規則規定辦理 八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 辦理射擊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 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 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九 器材設備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 均須符合國際射擊運動聯盟規則之規定 ( 一 ) 槍枝 : 空氣手槍 步槍採用 口徑, 由運動員自備 ( 二 ) 彈藥 : 空氣手槍 步槍採用 口徑鉛粒彈, 由大會提供 ( 三 ) 電子靶機 : 由大會提供 十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與中華民國射擊協會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一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 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二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三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下午 3 時, 於桃園公西靶場會議室 ( 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苦苓林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四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下午 4 時, 於桃園公西靶場會議室 ( 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苦苓林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8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拳擊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健行科技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 229 號 ) 三 競賽分組 : 量 級 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 第一量級 kg kg 第二量級 kg kg 第三量級 kg kg 第四量級 kg kg 第五量級 kg kg 第六量級 kg kg 第七量級 kg kg 第八量級 kg kg 第九量級 第十量級 kg 91+kg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每一學校男生組 女生組每一量級至多報名 1 人, 每一運動員報名以一個量級為限 ( 三 ) 參賽資格 : 1.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2. 須領有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所核發之運動員手冊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實際比賽賽程時間於運動員登記註冊報名後另行調整 比賽日期 項目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13:00 裁判會議 14:00 技術會議 ( 含賽程電腦抽籤 )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08:00-09:00 體檢過磅 ( 僅有賽程之運動員 ) 12:00 各量級預賽 08:00-09:00 體檢過磅 ( 僅有賽程之運動員 ) 12:00 各量級準決賽 08:00-09:00 體檢過磅 ( 僅有賽程之運動員 ) 12:00 各量級決賽

82 六 比賽制度 : 採用國際拳擊總會 (AIBA) 最新國際拳擊規則英文版為準 規則中如有未盡事 七 各組回合 時間及拳套 : 宜, 則以技術暨裁判委員會做最終解釋 組別回合數回合時間回合休息時間比賽拳套 公開男生組 ( 不配戴護頭 ) 3 回合 3 分鐘 1 分鐘 10 盎司 ( 第一量級至第五量級 ) 12 盎司 ( 第六量級至第十量級 ) 公開女生組 3 回合 3 分鐘 1 分鐘 10 盎司 八 比賽規定 : ( 一 ) 運動員應自備符合國際拳擊總會規定的護檔 繃帶 ( 長度 250 公分 寬度 5 公分 ) 牙套 頭巾 ( 女生組 ) 及紅 藍色比賽服裝各乙套 ( 須標示學校名稱 ), 裝備不齊全者, 大會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 二 ) 運動員體檢及過磅 : 1. 體檢過磅每天上午 8 時至 9 時僅當日有賽事之運動員方需進行例行體檢過磅, 下午 12 時起開始比賽 ( 地點同前 ) 2. 依規則過磅, 男生可著內褲, 女生可著內衣褲, 過磅時禁止飲食或口含物品, 並限制無關人員 ( 包括教練 裁判 ) 進入過磅室 3. 運動員參加級別, 依向大會報名之級別即確定級別, 不得更改級別參賽, 體檢過磅及格者, 始得參與比賽 4. 體檢過磅須攜帶運動員證與運動員手冊, 未攜帶運動員證與運動員手冊者不得參加每天之體檢過磅 5. 女生組須由運動員與教練填具未懷孕證明書, 於體檢時送交大會備查, 始可參賽 ( 三 ) 抽籤方式 : 1. 抽籤時間於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於技術會議後, 以電腦方式進行抽籤 2. 抽籤時務必請各領隊 教練或管理至少一人在場參與, 以避免運動員權益受損 ( 四 ) 比賽開始, 運動員逾時 1 分鐘未出場者, 以棄權論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拳擊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拳擊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83 十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拳擊總會規則之規定 ( 二 ) 拳套 頭盔 : 由大會提供 ( 三 ) 牙墊 護襠 繃帶 : 由運動員自備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與中華民國拳擊協會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 三 ) 各組各量級第三名 第五名及第七名名次並列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 時, 於健行科技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 229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2 時, 於健行科技大學 ( 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 229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84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角力技術手冊 一 競賽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競賽場地 :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學 ( 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 100 號 ) 三 競賽項目 : ( 一 ) 自由式 : 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 ( 二 ) 希羅式 : 公開男生組 級別 項目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公開組 ) 第一級 60 公斤以下 ( 含 60.0 公斤 ) 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項目級別 60.1 公斤至 67.0 公斤 67.1 公斤至 77.0 公斤 77.1 公斤至 87.0 公斤 87.1 公斤至 97.0 公斤 97.1 公斤至 公斤 自由式女生組 ( 公開組 ) 第一級 50 公斤以下 ( 含 50.0 公斤 ) 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項目級別 50.1 公斤至 53.0 公斤 53.1 公斤至 57.0 公斤 57.1 公斤至 62.0 公斤 62.1 公斤至 68.0 公斤 68.1 公斤至 公斤 自由式男生組 ( 公開組 ) 第一級 57 公斤以下 ( 含 57.0 公斤 ) 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 57.1 公斤至 65.0 公斤 65.1 公斤至 74.0 公斤 74.1 公斤至 86.0 公斤 86.1 公斤至 97.0 公斤 97.1 公斤至 公斤

85 四 預定賽程 : 每天 9 時起預賽 複賽 ;15 時起準決賽 決賽 頒獎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時間日期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技術會議 : 下午 2 時整,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學裁判會議 : 下午 3 時整,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學賽前裁判會議 : 8 時 30 分 ~9:00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1 3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5 6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2 4 級 ( 預賽 複賽 )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2 4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3 4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1 5 級 ( 預賽 複賽 )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5 6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1 2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3 6 級 ( 預賽 複賽 )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1 3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5 6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2 4 級下午 4 時至 4 時 30 分比賽場地醫務檢查下午 4 時 30 至 5 時過磅 抽籤 醫務檢查及過磅時間 15:00 ~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2 4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3 4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1 5 級 13 時 30 分至 14 時醫務檢查 14 時至 14 時 30 分過磅 抽籤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5 6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1 2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3 6 級 13 時 30 分至 14 時醫務檢查 14 時至 14 時 30 分過磅 抽籤 比賽時間流程依當日賽程進行狀況為準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1 3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5 6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2 4 級 ( 準決賽 決賽 ) 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2 4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3 4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1 5 級 ( 準決賽 決賽 ) 13 時 30 分決賽希羅式公開男生組 : 第 5 6 級自由式公開女生組 : 第 1 2 級自由式公開男生組式 : 第 3 6 級 ( 準決賽 決賽 ) 五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每一式每一學校男 女生組至多各報名 12 人, 每一量級最多報名 2 人, 每一運動員報名以一組一式一個量級為限 ( 三 ) 參賽資格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六 比賽辦法 : ( 一 ) 比賽規則 : 採用世界角力聯盟 (UWW) 審定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 所爭議或規則中未盡事宜, 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 二 ) 比賽制度 : 冠 亞單淘汰復活賽制 ;5 人 ( 含 ) 以下採循環賽

86 ( 三 ) 比賽規定 : 1. 角力運動員須著 2017 年中華民國角力協會公佈之最新角力服裝參加比賽, 如未 依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 2. 各級競賽請依預定賽程前 1 天運動員須接受醫務檢查後, 方可過磅 抽籤 ( 運 動員須著合格之角力服過磅, 正式過磅ㄧ次為限 ); 運動員參加級別, 以向大 會註冊之級別為準, 不得改級參賽 3. 運動員需自備手帕 角力鞋 角力衣 ( 紅 藍各一件且得於背後繡有學校單位名 稱 ) 4. 抽籤原則 : 各級凡同一學校代表 2 人時, 不另分別抽排 2 區依實際抽籤序號排 定之 七 器材設備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 均須符合世界角力聯盟 (UWW) 規則之規定 八 醫務管制 : ( 一 )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 二 ) 性別檢查 : 必要時在大會期間得進行性別檢查 ( 三 ) 依據世界角力聯盟 (UWW) 頒佈之規則, 所有運動員須於競賽前一日參加醫務檢查 九 管理資訊 及過磅 抽籤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角力協會 ( 以下簡稱角力協會 ) 負 責角力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 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 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關比賽事項之 爭議, 依 2017 年國際角力競賽規則規定辦理 十一 獎勵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一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學校代表隊制服 ( 二 ) 凡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 三 ) 各組各量級第三名 第五名及第七名名次並列 十二 技術會議 : 訂於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2 時, 於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學 ( 桃 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 1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 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三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訂於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3 時, 於桃園市立平鎮高 級中學 ( 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 100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87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滑輪溜冰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二 比賽地點 : 中壢區公九公園溜冰場 (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路 157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男生組 : 1. 個人競速 : (1) 300 公尺計時賽 (2) 500 公尺爭先賽 (3) 1000 公尺爭先賽 (4) 公尺計點淘汰赛 (5) 公尺淘汰賽 (6) 3000 公尺美式接力 每隊四人 2. 自由式輪滑 : 速度過樁 單腳 S 型 ( 二 ) 女生組 : 1. 個人競速 : (1) 300 公尺計時賽 (2) 500 公尺爭先賽 (3) 1000 公尺爭先賽 (4) 公尺計點淘汰赛 (5) 公尺淘汰賽 (6) 3000 公尺美式接力 每隊四人 2. 自由式輪滑 : 速度過樁 單腳 S 型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1. 各單位個人競速 速度過樁 各項目限報 2 人 ; 美式接力限報 4 人, 出賽 3 人 2. 每名運動員最多只許報名參加兩個項目 ( 美式接力不在此限 ) ( 三 ) 參加資格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88 五 比賽預定日程 : 實際比賽賽程時間於運動員登記註冊報名後另行調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時 間 比 賽 項 目 08:00 男子速度過樁 - 預賽 08:30 女子速度過樁 - 預賽 09:00 男子 300 公尺 - 決賽 10:00 女子 300 公尺 - 決賽 14:00 男子速度過樁 - 決賽 14:30 女子速度過樁 - 決賽 15:00 男子 公尺 - 決賽 16:00 女子 公尺 - 決賽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時 間 比 賽 項 目 09:00 男子 1000 公尺 - 預賽 09:30 女子 1000 公尺 - 預賽 10:00 男子 1000 公尺 - 複賽 10:30 女子 1000 公尺 - 複賽 11:00 男子 1000 公尺 - 決賽 11:30 女子 1000 公尺 - 決賽 15:30 男子 公尺計點淘汰賽 - 決賽 16:30 女子 公尺計點淘汰賽 - 決賽 4 月 30 日 ( 星期一 ) 時 間 比 賽 項 目 09:00 男子 500 公尺 - 預賽 09:30 女子 500 公尺 - 預賽 10:00 男子 500 公尺 - 複賽 10:30 女子 500 公尺 - 複賽 11:00 男子 500 公尺 - 決賽 11:30 女子 500 公尺 - 決賽 15:30 男子 3000 公尺接力賽 - 決賽 16:30 女子 3000 公尺接力賽 - 決賽

89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個人競速及美式接力, 各項採計時成績制 ( 二 ) 速度過樁 : 預賽為二回合計時擇優排序, 取前八名分四組進入複賽 PK(PK 賽採三戰二勝制 ), 複賽中敗者以計時賽最佳成績分列五 六 七 八名, 勝者四名進入半決賽, 半決賽中負者於排名賽爭三 四名, 勝者於決賽爭冠 亞軍 七 抽籤方式 : 1. 抽籤時間於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於技術會議後, 以電腦方式進行抽籤 2. 抽籤時務必請各領隊 教練或管理至少一人在場參與, 以避免運動員權益受損 八 比賽規定 : ( 一 ) 競速溜冰 : 採用 FIRS 國際溜冰總會競速溜冰委員會 (C.I.C) 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 二 ) 速度過樁 : 採用 FIRS 國際溜冰總會 (W.S.S.A) 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九 比賽規則 : ( 一 ) 競速與接力 : (1) 競速運動員必須戴頭盔, 但禁止帶皮條帽, 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2) 競速運動員之號碼貼紙應貼在頭盔兩側, 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3) 自由式輪滑之號碼貼紙應貼在後背 (4) 美式接力每圈按棒順序循環換棒 (5) 接力服裝上必須註明代表單位名稱, 如 大學 等 (6) 接力運動員之上裝, 必須四人同一式樣及顏色, 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7) 競速賽如有成績相同時加賽一場決定名次, 但不影響已定紀錄 ( 二 ) 速度過樁 : 單足 S 型起跑線距首樁 12 公尺, 角標間距 80 公分, 角標數 20 個, 終點線距尾樁 80 公分, 總距離 28 公尺 每踢倒 漏過一個角標加成績 0.2 秒, 失誤超過四個 ( 不含 ), 則該次成績無效 十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滑輪溜冰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一 器材檢定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及設備, 依據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滑輪溜冰比賽規則辦理 十二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與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相關之規定辦理

90 十三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 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四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五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於中壢區公九公園溜冰場 (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路 157 號 ) 舉行,(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六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 於中壢區公九公園溜冰場 (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路 157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9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電子競技運動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萬能科技大學電競館 ( 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 1 號 ) 三 競賽分組及項目 : ( 一 ) 英雄聯盟 : 團體賽 ( 二 ) 爐石戰記 : 個人賽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報名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規定 : 1. 個人賽 : 每一學校最多可報名 2 名 2. 團體賽 : 每一學校各組最多可報名 1 隊, 每隊最少 5 人最多 7 人 3. 運動員不得重複報名參加, 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 三 ) 參賽資格 : 1.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2. 賽事預定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中旬至 4 月中旬, 依報名校數制定預賽進行場 次, 並以線上方式進行比賽 3. 全大運預賽登記 : 各校決選名單須於 107 年 2 月 27 日 ( 星期二 ) 前同時上傳至中華民 五 比賽細則 : 國大專體育總會報名系統, 並檢附該校代表運動員證明, 以利後 續預賽規劃 ( 一 ) 參加學校 / 運動員 : 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 二 ) 於線上賽中獲得晉級的隊伍若無法參加或配合後續賽事時, 視同該隊伍放棄資 格, 並且由其他隊伍依序進行替補 ( 三 ) 報名爐石戰記, 需繳交 4 隻英雄以及所使用的牌組, 於實際賽事時間公告前 寄到大會指定網站, 晉級線下賽事後, 可再重新提交一次英雄以及牌組 ( 四 ) 報名時, 請在報名系統填入個人 ID 或 BattleTag, 如 :ABCD#1234

92 六 比賽預定日程 : 實際比賽賽程時間於運動員登記註冊報名後另行調整 ( 一 ) 英雄聯盟 1. 線上賽事 : 預定日程 日期 分區預賽 備註 第一階段 3/3-3/24 依據 107 年全大運線上賽區 第二階段 3/26-4/1 域劃分為三區 各區線上賽 第三階段 4/8-4/15 北區 錄取 2 隊, 外加 107 年全大運 第四階段 4/22 中區南區 承辦學校 1 隊及協辦單位學校 1 隊合計 8 隊進入會內賽 若取得參賽資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不遞補 北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桃園縣 金門縣 中區 :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南區 :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臺東縣 2. 線下賽事 : (1) 運動員報到檢錄日 : 4/27 10:00 (2) 八強賽事第一天 : 4/28 12:00 (3) 八強賽事第二天 : 4/29 12:00 (4) 四強賽事 : 4/30 12:00 (5) 冠軍賽事 : 5/1 12:00 ( 二 ) 爐石戰記 1. 線上賽事 : 預定日程 日期 分區預賽 備註 第一階段 3/3-3/24 依據 107 年全大運線上賽區 第二階段 3/31-4/7 域劃分為三區, 按照各區報北區第三階段 4/14 名人數比例錄取參賽名額中區進入會內賽 若取得參賽資南區第四階段 4/21 格之學校未能報名參賽時, 不遞補 北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桃園市 金門縣 中區 :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南區 :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臺東縣

93 2. 線下賽事 : (1) 運動員報到檢錄日 : 4/27 10:00 (2) 十六強賽事 : 4/28 12:00 (2) 八強賽事第一天 : 4/28 18:00 (3) 八強賽事第二天 : 4/29 18:00 (4) 四強賽事 : 4/30 18:00 (5) 決賽賽事 : 5/1 18:00 七 比賽制度 : ( 一 ) 英雄聯盟 1. 模式 : 電競選角 2. 地圖 : 召喚峽谷 3. 版本 : 當前版本 4. 帳號 : 均使用個人帳號, 並且帳號等級達到 30 級 5. 角色 : 最少需擁有 20 隻英雄 ( 10Ban ) 6. 符文 : 無特殊限制 7. 隊伍人數規範 : (1) 隊伍登錄名單為 7 人,5 人先發 2 人替補 名單經提交後不得更換 ( 二 ) 爐石戰記 1. 模式 : 4 Ban 1 征服制度 ( 提交 4 隻英雄, 首先獲得三勝者勝出, 勝利英雄不得重複使用 ) 2. 地圖 : 亞洲伺服器 3. 版本 : 當前版本 4. 帳號 : 均使用個人帳號 報名時需填入個人 ID 與 BattleTag, 如 :ABCD# 角色 : 四隻英雄套牌 6. 牌組 : 以當前遊戲最新版本為主, 如面臨改版或出現新卡牌將另行通知 7. 隊伍人數規範 : 登錄名單個人賽共 1 人, 每校可報名至多 2 人 ( 三 ) 團體賽及個人賽均採單淘汰制 八 比賽規定 : ( 一 ) 英雄聯盟 1. 線上賽事 : (1) 線上賽時, 對戰組合在前者為主隊, 擔任第一局比賽之藍方 主隊須負責開啟遊戲自訂對戰並邀請對方運動員加入對戰 雙方每局結束後藍紫方互換 (2) 運動員出賽名單提交後即不得變更 惟運動員遇有突發重大事故等特殊情況時另由大會召開技術委員會開會判定處理 (3) 線上賽事開始前 30 分鐘雙方全體運動員須加入賽事單位指定之頻道, 並向裁判報到完成檢錄 如未完成報到檢錄之運動員該場比賽不得上場 若隊伍因此不足 5 位運動員則該隊以棄權論

94 (4) 線上比賽開始後中途不得更換運動員, 如有重大事故等特殊情況發生時, 另由大會判定處理 (5) 為提供比賽公平性, 線上賽階段不得暫停 如有隊伍使用暫停者對手得立即截圖向裁判申訴 經裁判檢視後認定投訴內容成立者, 給予警告一次 ; 兩次警告則裁定淘汰 (6) 線上賽階段如出現斷線情形, 依照規則 ( 三 ) 賽事判定相關規定處理 若發生重大錯誤 遊戲比賽房崩潰 伺服器障礙及任何導致遊戲崩壞且無法順利進行比賽等狀況時, 經由裁判判定後該場比賽可以重新開啟並採用同樣的紅藍雙方位置 禁選角色與符文天賦進行重賽 (7) 線上賽對戰勝方需將勝利憑證於比賽結束後 24 小時內上傳至大會指定網站, 敗方無須上傳 若未完成上傳者則視同棄權 (8) 線上賽若一方於比賽預計開始時間 15 分鐘以後仍無法開始比賽者, 以棄權論 ; 如自行接受對戰則以結果論 如雙方皆無法開始比賽則視同雙方同時淘汰 (9) 線上賽事, 若有任何使用破壞遊戲平衡之非法程式 ( 俗稱外掛 ) 使用非本人遊戲帳號 啟用登錄名單以外之運動員 ( 俗稱代打 / 槍手 ) 私下議定勝負 ( 俗稱打假賽 ) 等包含但不限於以上之重大違反競賽公平性和運動家精神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該隊以及該隊運動員全體即刻喪失本屆全國大專運動會參賽資格 如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等行為, 主辦單位將立即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絕不寬貸 2. 線下賽事 : (1) 線下賽報到日時需攜帶身分證或其他有照片之證件和學生證進行身分認證, 若所使用的帳號或個人資料與參賽者本人不符, 將取消該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及所有獎項 若隊伍因此不足 5 人時, 視同整隊棄權 如未於報到日準時進行檢錄報到, 則同上述情形處理 (2) 線下賽階段各隊需攜帶證件於比賽預計開始時間前 30 分鐘至檢錄處向裁判報到, 若所使用的帳號或個人資料與參賽者本人不符, 將取消該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及所有獎項 若隊伍因此不足 5 人時, 視同整隊棄權 如未於報到日準時進行檢錄報到, 則同上述情形處理 (3) 運動員名單提交後即不得變更 惟運動員遇有突發重大事故等特殊情況時另由大會召開技術委員會開會判定處理 (4) 每場比賽開始前, 隊伍擁有 30 分鐘時間進行暖身與設備調校 ; 局與局之間隊伍擁有 10 分鐘之休息與討論時間, 若隊伍於此時更換運動員, 時間不予延長 (5) 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換運動員 隊伍如需進行運動員更換, 僅得於換局時進行 如遇有特殊突發狀況, 則由賽事大會召開技術委員會裁定 (6) 現場賽事階段運動員未經裁判許可不得暫停比賽, 如運動員未經裁判許可暫停比賽則給予警告一次 ; 單場累積警告兩次者判定該場比賽直接落敗 (7) 現場如出現設備故障等情形, 運動員須立即舉手向裁判反應, 由裁判暫停比賽 暫停過後經技術人員檢查並排除狀況後, 由裁判恢復比賽進行 如經技術人員檢查後設備並無故障, 則給予警告一次 單場累計兩次警告者判定該場比賽直接落敗

95 (8) 現場賽事如出現斷線情形, 則依規則 ( 三 ) 賽事判定相關規定處理 如出現遊戲重大錯誤 伺服器障礙或其他導致比賽無法進行情形, 則雙方於狀況排除後該場比賽使用相同之出生位置 英雄 符文和天賦進行重賽 如為惡意斷線者, 則判定該隊該局比賽落敗 (9) 現場賽事非經裁判指示許可, 運動員不得任意將隔音耳罩拿下 如未經裁判指示許可即拿下隔音耳罩, 裁判和現場技術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一次至該局比賽落敗之裁定 (10) 現場賽事運動員須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向裁判進行檢錄報到, 如未於上述指定時間地點完成報到則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若隊伍因此不足五人則以棄權論 (11) 現場賽事之藍紫方, 於每場比賽前抽籤決定之 比賽之藍紫方於每局結束後互換 (12) 隊長需於每局結束後, 確認比賽紀錄無誤並簽名 (13) 現場賽事運動員如欲使用自行攜帶設備須於賽前提出廠牌 型號 顏色 是否需要安裝驅動程式等資訊, 若需安裝驅動程式, 驅動程式統一由主辦方提供, 運動員不得自行安裝 (14) 現場賽事用電腦運動員不得未經賽事技術委員會許可自行安裝任何程式 (15) 運動員和隊伍需配合賽事單位出席相關之訪問及活動, 不得拒絕 (16) 線下賽事運動員須穿著統一整齊之服裝出席以彰顯代表學校之榮譽 (17) 比賽會場內運動員嚴禁施用酒精類飲品 成癮性藥物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規定違反競賽公平性之藥物 ( 俗稱 禁藥 ) 一經查獲者, 該隊即該隊運動員即刻喪失本屆全國大專運動會參賽資格 如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等行為, 主辦單位將立即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絕不寬貸 (18) 若有任何使用破壞遊戲平衡之非法程式 ( 俗稱外掛 ) 使用非本人遊戲帳號 啟用登錄名單以外之運動員 ( 俗稱代打 / 槍手 ) 私下議定勝負 ( 俗稱打假賽 ) 等包含但不限於以上之重大違反競賽公平性和運動家精神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該隊以及該隊運動員全體即刻喪失本屆全國大專運動會參賽資格 如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等行為, 主辦單位將立即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絕不寬貸 (19) 運動員於比賽期間之言行須符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之注重友誼 團結與公平競爭之奧林匹克精神 如有違反奧林匹克精神行為者, 技術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得給予警告一次至喪失參賽資格之裁罰 ( 二 ) 爐石戰記 1. 線上賽事 : (1) 線上賽事, 對戰組合在前者為主隊 主隊必須負責開啟遊戲對戰並邀請對手加入比賽 (2) 線上賽事開始前 30 分鐘雙方運動員須加入賽事單位指定之頻道, 並向裁判報到完成檢錄 如未完成報到檢錄以棄權論

96 (3) 雙方運動員檢錄完成後, 由裁判告知當天對戰雙方對手所持之英雄 雙方運動員將欲禁用之英雄以私密訊息告知裁判後, 再由裁判告知雙方禁用結果 英雄出戰順序不需事前告知 (4) 若運動員選擇之英雄為該場對戰已勝利過之英雄, 他方運動員須立即檢具截圖向裁判檢舉, 裁判檢視確認後該局以落敗論 此項檢舉必須於比賽開始時立即提出, 如結束後方提出者不予受理 (5) 如裁判檢視紀錄發現比賽使用牌組與提交不符者, 則直接認定違規方該場比賽以 0:3 落敗 如雙方皆違規, 則認定雙方同時淘汰 (6) 線上賽事開始前 30 分鐘雙方運動員須加入賽事單位指定之頻道, 並向裁判報到完成檢錄 如未完成報到檢錄以棄權論 (7) 為提供比賽公平性, 線上賽階段不得暫停 如有運動員使用暫停者對手得立即截圖向裁判申訴 經裁判檢視後認定投訴內容成立者, 給予警告一次 ; 兩次警告則裁定淘汰 (8) 線上賽階段如出現斷線情形, 依照規則 ( 三 ) 賽事判定相關規定處理 若發生重大錯誤 遊戲比賽房崩潰 伺服器障礙及任何導致遊戲崩壞且無法順利進行比賽等狀況時, 經由裁判判定後該場比賽可以重新開啟並採用同樣牌組 英雄進行重賽 (9) 線上賽對戰勝方需將勝利憑證於比賽結束後 24 小時內上傳至大會指定網站, 敗方無須上傳 若未完成上傳者則視同棄權 (10) 線上賽若一方於比賽預計開始時間 15 分鐘以後仍無法開始比賽者, 以棄權論 ; 如自行接受對戰則以結果論 如雙方皆無法開始比賽則視同雙方同時淘汰 (11) 線上賽事, 若有任何使用破壞遊戲平衡之非法程式 ( 俗稱外掛 ) 使用非本人遊戲帳號 啟用登錄名單以外之運動員 ( 俗稱代打 / 槍手 ) 私下議定勝負( 俗稱打假賽 ) 等包含但不限於以上之重大違反競賽公平性和運動家精神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該隊以及該隊運動員全體即刻喪失本屆全國大專運動會參賽資格 如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等行為, 主辦單位將立即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絕不寬貸 2. 線下賽事 : (1) 線下賽報到日時需攜帶身分證或其他有照片之證件和學生證進行身分認證, 若所使用的帳號或個人資料與參賽者本人不符, 將取消該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及所有獎項 (2) 線下賽階段運動員需攜帶證件於比賽預計開始時間前 30 分鐘至檢錄處向裁判報到, 若所使用的帳號或個人資料與參賽者本人不符, 將取消該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及所有獎項並以棄權論 (3) 現場賽事階段運動員未經裁判許可不得暫停比賽, 如運動員未經裁判許可暫停比賽則給予警告一次 ; 單場累積警告兩次者判定該場比賽直接落敗 (4) 每場比賽開始前, 運動員擁有 30 分鐘時間進行暖身與設備調校 ; 局與局之間運

97 動員擁有 10 分鐘之休息與檢討時間 (5) 現場如出現設備故障等情形, 運動員須立即舉手向裁判反應, 由裁判暫停比賽 暫停過後經技術人員檢查並排除狀況後, 由裁判恢復比賽進行 如經技術人員檢查後設備並無故障, 則給予警告一次 單場累計兩次警告者判定該場比賽直接落敗 (6) 現場賽事如出現斷線情形, 則依規則 ( 三 ) 賽事判定相關規定處理 如出現遊戲重大錯誤 伺服器障礙或其他導致比賽無法進行情形, 則雙方於狀況排除後該場比賽使用相同之英雄和牌組進行重賽 如為惡意斷線者, 則判定該局比賽落敗 (7) 現場賽事非經裁判指示許可, 運動員不得任意將隔音耳罩拿下 如未經裁判指示許可即拿下隔音耳罩, 裁判和現場技術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一次至該局比賽落敗之裁定 (8) 現場賽事運動員須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向裁判進行檢錄報到, 如未於上述指定時間地點完成報到則該場比賽不得出賽並以棄權論 (9) 線下賽事裁判於比賽當日告知對戰雙方對方使用之英雄 英雄之禁用於比賽前進行 每局比賽後雙方須告知裁判下一局欲使用之英雄 (10) 若出現使用卡牌與提交套牌不符者, 則裁定違規方該局比賽落敗, 並令運動員須立即修正牌組以符合提交之套牌 (11) 現場賽事運動員如欲使用自行攜帶設備須於賽前提出廠牌 型號 顏色 是否需要安裝驅動程式等資訊, 若需安裝驅動程式, 驅動程式統一由主辦方提供, 運動員不得自行安裝 (12) 雙方運動員於每局比賽結束後, 需於紀錄上確認並簽名 (13) 現場賽事用電腦運動員不得未經賽事技術委員會許可自行安裝任何程式 (14) 運動員和隊伍需配合賽事單位出席相關之訪問及活動, 不得拒絕 (15) 線下賽事運動員須穿著統一整齊之服裝出席以彰顯代表學校之榮譽 (16) 比賽會場內運動員嚴禁施用酒精類飲品 成癮性藥物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規定違反競賽公平性之藥物 ( 俗稱 禁藥 ) 一經查獲者, 該隊及該隊運動員即刻喪失本屆全國大專運動會參賽資格 如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等行為, 主辦單位將立即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絕不寬貸 (17) 若有任何使用破壞遊戲平衡之非法程式 ( 俗稱外掛 ) 使用非本人遊戲帳號 啟用登錄名單以外之運動員 ( 俗稱代打 / 槍手 ) 私下議定勝負 ( 俗稱打假賽 ) 等包含但不限於以上之重大違反競賽公平性和運動家精神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該隊以及該隊運動員全體即刻喪失本屆全國大專運動會參賽資格 如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等行為, 主辦單位將立即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絕不寬貸 (18) 運動員於比賽期間之言行須符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之注重友誼 團結與公平競爭之奧林匹克精神 如有違反奧林匹克精神行為者, 技術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得給予警告一次至喪失參賽資格之裁罰

98 ( 三 ) 賽事判定 1. 英雄聯盟 : 摧毀敵方水晶主堡或迫使對方投降方獲勝 2. 爐石戰記 : 使對手血量歸零或迫使對方投降 3. 斷線處理 : (1) 中離或故意斷線 : 如裁判認定該方為惡意斷線, 則惡意斷線或中離者該局自動落敗 (2) 英雄聯盟 : i. 線上賽階段 : 如比賽開始時間尚未超過 3 分鐘, 且雙方並無發生首殺或防禦塔被摧毀, 則雙方依該場比賽選擇之英雄 符文 天賦和遊戲起始之位置進行重賽, 惟每隊每場僅擁有一次機會要求重賽 如比賽時間已超過 3 分鐘, 則遊戲繼續進行, 斷線之運動員須盡速連線回到比賽中 ii. 線下賽階段 : 如線下賽階段發生斷線情形, 斷線運動員須立即舉手向裁判反應, 由裁判暫停比賽, 待連線回復後由裁判繼續比賽 (3) 爐石戰記 : i. 線上賽階段 : 如比賽開始後發生斷線, 經截圖確認後, 認定斷線方該局落敗 ii. 線下賽階段 : 如比賽開始後發生斷線, 除該局勝負優勢已經確定 ( 包含但不限於任何一方確定可以於該回合擊敗對手等情形 ) 裁判可直接宣告勝負外, 雙方須於斷線排除後重賽 4. 不正當比賽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 (1) 使用任何非法之遊戲程式 ( 俗稱外掛 ) 進行比賽 (2) 使用非本人遊戲帳號或啟用登錄名單以外之運動員 ( 俗稱代打 / 槍手 ) (3) 私下議定勝負 ( 俗稱打假賽 ) (4) 於遊戲內以文字 語音 動作或指令惡意挑撥對手 (5) 使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規定違反競賽公平性之藥物 ( 俗稱 禁藥 ) 5. 比賽間參賽嚴禁運動員於未經賽事單位授權下進行實況轉播或重播回放等任何方式將賽事相關內容以聲音或影像公開傳播 6. 為確保雙方權益, 除大會人員 工作人員與裁判外, 不得有他人進入遊戲大廳內觀戰 7. 比賽期間有任何疑義, 線上賽事階段須於比賽結束後 24 小時內依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申訴, 逾時不受理

99 8. 團體項目若參賽隊伍於比賽期間, 有運動員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賽或違反遊戲規範遭禁賽, 導致該隊可參賽人數不足五名者, 則該隊將表失比賽資格, 不得遞補運動員 個人項目者則喪失比賽資格, 校方不得報名運動員替補 9. 英雄聯盟在賽事過程中如遭遇不可預期 不可抗力 ( 國家因素等 ) 的問題導致雙方無法進行重賽且比賽無法繼續進行時, 裁判可依下列標準裁定該局勝負 : (1) 雙方隊伍金錢總量差異 : 雙方隊伍的金錢總量差距量超過 33% (2) 場上防禦塔數量差異 : 雙方在場上仍存在的防禦塔數量差距超過 7 座 (3) 場上水晶兵營數量差異 : 雙方場上仍存在的水晶兵營數量差距超過 2 座 10. 比賽爭議之判定 : (1)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 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 由該競賽種類之技術委員會判決之, 其判決為終決 (3) 非上述之爭議, 由大會運動競賽審查會審查裁定之 11. 注意事項 : (1) 經大會進行身分查證時未符合該組別比賽資格者, 將剝奪該隊晉級資格, 並且由其他隊伍依序進行替補 (2) 參加實體線下賽, 所有運動員們須於指定報到時間抵達指定比賽地點與工作人員完成報到程序 若因隊伍 個人超過報到時間報到, 現場工作人員與裁判有權判定因遲到之隊伍棄權 (3) 上述規定中未列舉, 但影響比賽順利進行者, 由主辦單位裁決為準, 上述規定若有疑義, 主辦單位保有最終決定之權 (4) 線下比賽將會線上轉播, 請穿著整齊服裝, 請勿穿著背心 拖鞋 打赤膊等等 (5) 主辦單位擁有該活動最終保留 變更 修改 獎勵發送等之權利, 若因遇不可抗力之因素, 活動將有延後舉辦或取消的可能, 若有異動皆以大會說明為準 (6) 該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 終止 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7) 參加活動之運動員視同承認本規定之效力, 如有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保留修改 終止 變更活動內容細節之權利, 且不另行通知 (8) 主辦單位有權依據遊戲的更新來修改規則或是設定 (9) 本活動如因故無法進行時, 主辦單位保有隨時修正 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有權隨時補充或修正, 並以最新公告為主 (10) 參賽者同意無償授權於符合本活動目的之範圍內, 節錄或以其他方式編輯其為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圖文 照片 影片及其他資料, 並得做成活動花絮或心得報告等相關內容對外公布或使用

100 (11) 如承辦單位未能取得遊戲授權, 大會有權變更比賽遊戲項目九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布教育部體育署審定之最新電子競技運動規則, 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本次賽事技術委員會解釋之 十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萬能科技大學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電子競技運動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十一 器材檢定 : ( 一 )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電子競技運動規則之規定 ( 二 ) 線下賽時, 運動員得自備滑鼠 鍵盤 滑鼠墊, 且運動員須自備耳塞式耳機一副 運動員之鍵盤或滑鼠不得具有巨集之功能 除上述設備外, 比賽用主機 螢幕等由主辦方統一提供 十二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四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五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 時, 於萬能科技大學電競館 ( 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 1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六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於萬能科技大學電競館 ( 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 1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101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撞球技術手冊 一 比賽時間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1 日 ( 星期二 ) 二 比賽地點 :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 115 號 ) 三 競賽分組 : ( 一 ) 公開男生組 9 號球個人賽 ( 二 ) 公開男生組 9 號球雙打賽 ( 三 ) 公開女生組 9 號球個人賽 ( 四 ) 公開女生組 9 號球雙打賽 四 報名人數規定及參賽資格 : ( 一 ) 登記 : 各校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報名人數及規定 : 1. 個人賽 : 每校每項以二人為限 2. 雙打賽 : 每校以二隊為限, 每隊兩名 3. 運動員不得重複報名參加, 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 三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 賽程抽籤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於國立中央大學依仁堂 ( 桃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 舉行, 請各單位派員出席 ( 如不克出席, 將由大會代理抽籤事宜 ) 六 比賽制度 : ( 一 ) 個人賽 : 1. 公開男生組 9 號球 搶 7 局 2. 公開女生組 9 號球 搶 6 局 ( 二 ) 雙打賽 : 1. 公開男生組 9 號球 搶 7 局 2. 公開女生組 9 號球 搶 6 局 ( 三 ) 成績計分方式 : 比賽中的計分與排球均由運動員執行由裁判確認, 運動員得分後應立即執行計分, 衝球後仍可以計分 ( 四 ) 比賽規則 : 視報名人 / 隊數而定 ( 原則如下列所示 ), 於抽籤日公佈 1. 各組報名人 / 隊數若少於 7 人 / 隊 ( 含 ) 時, 比賽採單循環制 2. 各組報名人 / 隊數若為 8 人 / 隊 ( 含 ) 以上時, 比賽採雙敗淘汰制 3. 各組報名人 / 隊數若超過 48 人 / 隊以上時, 比賽採單敗淘汰制 4. 各組報名人 / 隊數若為 1 人 / 隊時, 該組賽程取消 5. 各組報名人 / 隊數若為 2 人 / 隊時, 採取三戰兩勝制 6. 第三 四 五 六名視情況加賽 ( 五 ) 比賽衝球制度 : 1. 本比賽採輪流衝球制 2. 9 號球由衝球者自行排球, 以排球紙方式排球 七 比賽規定 : ( 一 ) 運動員出場比賽, 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 以備查驗, 違者以棄權論, 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 二 ) 運動員應遵守比賽規則, 服從裁判, 否則裁判得以停止該運動員比賽權 ( 三 )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 球檯安排得由競賽組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 各隊不得異議 ( 四 ) 參賽運動員, 請著統一整齊服裝出賽, 不得著牛仔褲 短褲 汗衫 拖鞋出賽 雙打賽請著統一服裝, 否則不予以出賽 正式服裝依第十條第 ( 三 ) 項處理 ( 五 ) 團體賽時, 參賽隊伍若未達四個人, 全隊以棄權論

102 ( 六 ) 參賽運動員比賽中禁止攜帶任何通訊器材, 會場內外一律禁止吸菸 嚼檳榔及使用閃光燈, 違者經勸阻不聽, 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 七 ) 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 逾時 5 分鐘以上者扣一局, 逾時 10 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運動員, 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 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 八 ) 每場比賽雙方運動員各有一次要求暫停的權利 ( 必須在局與局之間要求, 需擁有衝球權者 ), 每次暫停時間為 5 分鐘 暫停時間結束後, 逾時 5 分鐘內未到達比賽球檯之運動員扣一局, 逾時 5 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運動員, 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 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 九 ) 運動員選擇打安全球 (PUSH OUT) 時, 必須先明確向裁判說明並得到裁判之確認後方可為之, 否則經裁判宣告該次出桿犯規或進攻權交換後, 運動員不得異議 ( 十 ) 每一場個人賽的時間進行到 60 分鐘後, 開始採用限時出桿 限時出桿每次的時間限制為 45 秒鐘, 出桿時間若超過上述規定者以犯規論處, 其對手獲母球自由球 在出桿時間尚餘 10 秒時, 裁判會喊出 10 秒 以提醒運動員出桿時間即將結束, 且不得延長 ( 十一 ) 比賽衝球規則之處理 : 1. 若母球已碰觸到子球, 犯規運動員之對手獲母球自由球 2. 若母球未碰觸到任何子球, 犯規運動員之對手必須重新開球 3. 衝球必須符合 WPA 三顆球衝球規則 : (1) 在衝球時, 必須至少有三顆球被打進 或者是接觸到開球線, 或者是兩者之綜合 舉例來說, 如果有一顆球被打進, 那就至少須有另外二顆目標球接觸到開球線 ; 或者是二顆球被打進, 那至少要另外有一顆目標球接觸到開球線 ( 接觸到開球線意味著目標球的邊緣必須超越開球線 ) (2) 如果運動員合法開球 ( 沒有犯規 ) 但未能達成第 1 項的要求, 對手有權選擇接受以球台現狀接手擊球, 或者是將擊球權歸還給開球者 (3) 如果對手選擇接受以球台現狀接手擊球, 那他就不可以打 Push Out, 必須合法的擊球 ( 打檯面最小號碼的球 ) (4) 如果擊球權歸還給開球者, 開球者可以打 Push Out 如果開球者打 Push Out, 對手有權選擇接手擊球, 或歸還給開球者繼續出桿 (5) 如果運動員合法開球 ( 沒有犯規 ) 但未能達成第 1 項的要求, 而且衝進了 9 號球, 則 9 號球必須在下個出桿前重新擺回腳點 ( 十二 ) 單循環賽制積分方法 : 勝得 2 分, 敗得 0 分, 以各隊 / 運動員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 : 1. 比較同分隊 / 運動員之總得局數, 總得局數多者排名在前 2 比較同分隊 / 運動員之總失局數, 總失局數少者排名在前. 3. 若總失局數又相同時, 則比較同分隊 / 運動員之勝負關係 4. 棄權運動員成績皆不列入計算 ( 十三 ) 雙打賽規則 : 1. 每一場雙打賽開始即採用限時出桿, 每次的時間限制為 45 秒鐘, 出桿時間若超過上述規定者以犯規論處, 其對手獲母球自由球 在出桿時間尚餘 10 秒時, 裁判會喊出 10 秒 以提醒運動員出桿時間即將結束 在一局中, 雙方有一次要求延長的權利, 必須在出桿打擊前向裁判請求, 經裁判准許後方可行使, 限時 1 分鐘 2. 雙打賽中, 同隊的運動員必須輪流出桿, 即每次出桿打擊一次後必須換由其隊友出桿, 雙打賽採兩隊兩人相互輪流開球, 開球後必須遵守輪流出桿的規定 由對隊自行決定先後上場打擊 3. 雙打賽中若運動員打安全球 (push out), 換其對手上場打擊, 但在其對手上場觀察後又交回出桿權時, 需由原打安全球的運動員繼續 ; 且在該運動員出桿後若無子球進袋 有犯規發生時, 應由其對隊之上場觀察者接著上場打擊

103 4. 單打賽中嚴禁運動員與其他未出場的隊友交談 雙打賽中准許同隊二位運動員於出桿前進行討論, 但仍限制不得與其他未上場比賽的隊友交談, 且交談的音量不可影響到對手 5. 雙打賽中, 每隊在擁有衝球權時可請求暫停 ( 以一次為限 ); 限於局與局間在排球前才可以要求暫停 每次暫停為 5 分鐘, 但此種暫停禁止任何運動員於比賽場中進行任何討論 ; 其他暫停規定與單打賽相同 6. 雙打賽衝球犯規, 母球未碰觸目標球, 換對手衝球時, 對手可任選一人上場衝球 不影響原有衝球順序 ( 十四 ) 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 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 皆以 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 論, 處以棄權論處外, 其所參賽紀錄一律取消, 並不得再參賽 ( 十五 ) 比賽中, 比賽運動員不得與任何人交談, 避免妨礙比賽公正 違者以犯規論處, 再犯者, 以 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 以棄權論處 ( 十六 ) 凡在比賽中同一運動員被裁判罰出場者, 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 次場出賽應停止比賽, 若再警告時, 則應再停賽乙場 ( 十七 )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 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其決定即為終決 ( 十八 ) 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 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 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 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八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審訂公布之最新撞球規則, 如對規則有爭議, 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九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全大運組織委員會指導下, 由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協助全大運執行委員會辦理撞球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裁判人員遴聘 : 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辦理, 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 裁判員為各縣市具國家 A 級及省市 B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十 器材設備 : ( 一 ) 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須符合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規則之規定 ( 二 ) 比賽用球 :CYCLOP ( 三 ) 比賽正式服裝圖示 : 圖一上衣需有領子圖二皮鞋或布鞋 ( 顏色不拘 ) 圖三素色長褲 ( 顏色不拘 ) 十一 申訴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三條及撞球總會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 : ( 一 ) 各項競賽及團體錦標錄取名次均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 ) 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 受獎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大運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四 技術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 時,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 115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十五 裁判及實地演練會議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 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 115 號 ) 舉行 ( 不另行通知 ; 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 將於 107 年全大運官網中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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