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转型后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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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002145;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成立 根据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进入首个保本周期,2017 年 12 月 8 日为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保本 中, 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由于首个保本周期届满 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将转型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 修订后的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经本基金托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将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更新修订 二 投资者可阅读附件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了解此次修订详情 同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三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五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或客户服务热线 ( ) 咨询相关情况 六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转型后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 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 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规则,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 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3 附件 :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4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仍然存在着本金损失的风险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删除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 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 本基金由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 三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其转型后的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第二部分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5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诺安景鑫 删除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

6 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3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删除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保本周期 :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

7 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每 2 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在运作期间,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7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

8 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38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购 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 到期操作: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后,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 ( 含第 5 个工作日 ) 41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 含该日 )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42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3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9 44 保本额: 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以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投资人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其中, 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过渡期申购 / 转换费用 ;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6 保本: 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10 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 保证: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11 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 保证合同: 指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50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

1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一 基金名称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一 基金名称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删除 六 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 (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13 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 删除 本基金最长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并在每一保本周期内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运作期间,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 含该日 )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 含该日 ) 的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元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20%,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 基金管理人并不

14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 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 基金的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十一 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且不超过 51 亿元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本基金由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 并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完成募集获得成立 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8 日,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16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件, 根据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上限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 50 亿元人民币 (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 ( 含第 5 个工作日 ), 即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17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第五部分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删除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的存续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18 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 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删除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19 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 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 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保本 第五款 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案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 含第 30 个工作日 )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 含转换转入业务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0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发生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第五款 保本基金的到期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删除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理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 含第 30 个工作日 )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 含转换转出业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删除

21 (27)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 务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 (8)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缴纳基金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删除

22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情况除外 ;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 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的, 以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删除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3) 保本周期内, 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5)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不符合保本

23 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 (6)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 ( 原 ) 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 原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 (12)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二十年 ;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二十年 ; 删除删除 删除 二 投资范围

2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 在保本周期中, 基金管理人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严格按照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 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和收益的锁定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 通过积极稳健的投资策略, 力争为投资人取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 : 资产配置策略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 :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 按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PPI) 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CPPI 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 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 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

26 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 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 第一步, 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 (Floor)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 (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 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 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 (Floor) 第二步, 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 (Cushion)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 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 (Cushion) 第三步, 确定风险乘数 (Multiplier)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7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1) 免疫策略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 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 有效控制债券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 收益率曲线策略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 相对价值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 骑乘策略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28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 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回购策略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面的研究,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 获取超额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额收益 1) 行业配置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

29 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2) 个股选择 a) 定量指标分析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 ( 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 经营效率 ( 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和财务状况 ( 如 D/A 流动比率等) 等 b) 定性指标评价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 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 公司的财务特点, 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 在调研基础上, 依据公司成长性 盈利能力可预见性 盈利质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指标给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c) 多元化价值评估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 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 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 并评定投资级别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30 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性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1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

32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33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34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保本周期同期限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 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3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转型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36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删除 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4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

37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8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 不保本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39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删除 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七 ) 临时报告 26 变更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 障机制 ; ( 五 ) 临时报告 删除 第二十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40 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第二十四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由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自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本部分内容根据前述 基金合同 正 部分基 文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金合同内 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容摘要 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等修改内容进行对应修改, 并删除原合同中 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保证 的内容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内容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4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议 ( 一 ) 依据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 二 ) 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议 ( 一 ) 依据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 二 ) 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4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业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43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4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5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 质押式回购 ) 等,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 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 受本条款的限制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46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五 基金 财产保管 ( 二 )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删除

4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九 基金收益分配 致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

48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如果本基金按基 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一 基 金费用 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且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49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三 )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 删除 十九 基 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 或托管费 ( 一 )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一 ) 本基金由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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