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5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48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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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5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485 号 ) 注册和 2015 年 4 月 27 日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机构部函 [2015]1130 号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 5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市风险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 5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同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

3 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其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4 目录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94

5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2

7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特定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 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 29 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中定义的 指定交易 31 上海证券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8 38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细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 46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元: 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4

9 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1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2 ETF: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63 ETF 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 :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10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层法定代表人 : 王军辉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注册资本 :5.8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耿馨雅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 号文核准设立 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 14.97%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 董事, 本科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 ( 集团 ) 公司工作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 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

11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博士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系主任, 经济评论 副主编,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 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杨建海先生, 监事长, 本科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监审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 ) 主任 张彬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 总经理, 硕士 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封雪梅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总监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李康先生, 博士,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1 月,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13 年 11 月至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指数基金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 7

12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左季庆先生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13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9

14 (8) 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 10

15 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 11

16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 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授权控制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 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规则与流程 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 12

17 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 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13

1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林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19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外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61 只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15

20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6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简称 一级交易商 )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联系人 : 芮敏祺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联系人 : 权唐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周杨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22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霍达联系人 : 林生迎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5 网址 :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北座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联系人 : 顾凌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联系人 : 田薇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周杰联系人 : 李笑鸣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23 网址 :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联系人 : 钱达琛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网址 :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法定代表人 : 兰荣联系人 : 谢高得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联系人 : 李良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网址 : (11)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联系人 : 吴忠超电话 :

2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 (12)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定代表人 : 李玮联系人 : 吴阳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 /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 : 范力联系人 : 方晓丹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联系人 : 唐静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办公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20

25 联系人 : 陈炽华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 :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陈文祥电话 : 传真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安冬经办律师 : 安冬 孙睿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法定代表人 : 毛鞍宁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范新紫经办注册会计师 : 辜虹 吴军 范新紫 21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485 号 ) 注册和 2015 年 4 月 27 日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机构部函 [2015]1130 号 )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止, 共募集 665,869, 份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604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22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3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根据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确定 2015 年 6 月 15 日为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2015 年 6 月 15 日中证 500 指数收盘值的五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2015 年 6 月 15 日, 中证 500 指数收盘值为 点,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托管人复核的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698,828, 元,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665,869,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根据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中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本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308,318, 份,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本基金登记机构已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24

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 不低于 2 亿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机构及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增加本基金的分级份额, 将本基金变更为份额分级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实施前述变更应事先报监管机关并公告相应的分级安排, 但不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25

30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26

31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中载明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27

32 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 代收代付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28

33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赎回的对价 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 标志为 退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9

34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 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N+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N+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 30

35 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现金替代比例 (% ) n i 1 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2 替代金额 :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31

36 其中,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N+2 日 )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 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 : 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 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 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32

37 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N+2 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33

38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国寿 500ETF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50,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单位 : 元 ) 3,058,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T+1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4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2,000,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深振业 A 700 深市退补 10.0 % 下略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 34

39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并提前公告 35

40 对于符合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6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衍生工具 ( 权证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包括融资融券等 四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管理体制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7

42 (3) 投资管理程序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2) 投资决策 :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组合构建 :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和研究报告, 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 4) 交易执行 :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管理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 5) 投资绩效评估 :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并撰写相关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分析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等 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 根据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公告 五 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合的构建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 确定目标组合 制定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2) 制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组合 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 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 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 38

43 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 如股本变化 分红 停牌 复牌,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 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 投资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 投资组合调整 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 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 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 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 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 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 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 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基金经理以 T-1 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并考虑 T 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 制作 T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以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每月每月末, 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 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 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 每半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39

44 每日, 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 现金管理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 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 投资限制 交易费用及成本, 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 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40

45 (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41

46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8,958, 其中 : 股票 248,958, 基金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47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19, 其他资产 220, 合计 251,698,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2,879, B 采矿业 9,849, C 制造业 156,83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354, E 建筑业 7,103, F 批发和零售业 14,80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7,19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169, J 金融业 1,746, K 房地产业 15,0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6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42,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3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7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35,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3,551, S 综合 2,029, 合计 248,950,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信维通信 41,700 1,432, 金科股份 229,600 1,382, 亨通光电 53,100 1,367, 赣锋锂业 32,800 1,355,

48 中天科技 112,300 1,324, 神雾环保 37,200 1,302, 生物股份 37,700 1,277, 长电科技 63,500 1,198, 长城电脑 117,498 1,186, 索菲亚 16,889 1,16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7,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44

49 8 其他 - 9 合计 220,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5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期间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1/1-2017/3/ % 0.75% 2.20% 0.75% 0.26% 0.00% 2016/1/1-2016/12/ % 1.87% % 1.90% 0.99% -0.03% 2015/5/ /12/ % 3.20% % 3.30% -4.90% -0.10% 2015/5/ /3/ % 2.30% % 2.36% -3.23% -0.06% 46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7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第 (3) 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 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 不含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 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5) 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8

53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49

54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50

55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1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 (3)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收益评价日 )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四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52

5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3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4

59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5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57

62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六 ) 申购赎回清单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58

63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八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59

64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基金份额折算;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一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二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的情况 ( 十三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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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 15... 17... 27... 28... 29... 30... 34... 35... 36... 40... 41... 4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651,7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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