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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市风险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申赎清单差错风险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同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 /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 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 1 日交收成功后 T 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在目前的业务规则下,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其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

3 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目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的募集 七 基金合同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基金的投资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 风险揭示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 备查文件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 ETF: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 2

7 放式指数基金 17 ETF 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 :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 特定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8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交易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30 直销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4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 登记业务: 指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 3

8 3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中国结算 ") 37 上海证券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16 年 8 月 30 日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T 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5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 标的指数: 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5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

9 5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 元: 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 将按经拆分 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 6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10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基金管理人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薏 ) 成立日期 :2003 年 03 月 07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电话 : 联系人 : 章希股权结构 :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 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信息孔祥清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 主管 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法兴华宝汽车租赁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宝都鼎 ( 上海 )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 女士 : 董事, 硕士 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监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 董事, 博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师助理 ; 第一波士顿银行董事总经理 ; 瑞银证券董事总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国华平投资集团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全球金融行业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事 加拿大 DBRS 董事 美国 Mariner Finance 董事 周朗朗先生 : 董事, 本科 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 加拿大 ) 分析师 ; 花旗银行 ( 香港 )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 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6

11 胡光先生 :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 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 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 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 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 :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华彬国际投资 ( 集团 ) 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信息朱莉丽女士 : 监事, 硕士 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 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 ; 现任美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 : 监事, 本科 曾在三九集团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永亨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工作, 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 : 监事, 本科 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 : 监事, 硕士 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 ;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孔祥清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 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 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 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 营运副总监 营运总监,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 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 宝钢集团办公室 ( 董事会办公室 ) 主管 / 高级秘书 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党委组织部部长, 党委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 所长助理 / 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7

12 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在冶金工业部 国家冶金工业局 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作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丰晨成, 硕士 2009 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助理产品经理, 数量分析师,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 年 11 月任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任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任华宝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任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权益投决会信息闫旭女士 : 投资总监 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 : 助理投资总监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 : 投资总监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 : 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 : 研究部总经理,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职责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

13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9

14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 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 ( 如灾难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 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 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 控制相对宽松一点, 但仍加以定期监控, 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 ;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 ; 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 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 有效性原则 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 结合程序控制,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 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 公司固有财产 各项委托基金财产 其他资产分离运作, 独立进行 ;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10

15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管理 交易 清算登记 信息技术 研究 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 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审慎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 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建立授权控制制度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档案管理控制 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 督察长制度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 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11

16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 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 ; 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 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 ; 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 ; 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 ; 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2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 一 )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联系人 : 田青联系电话 :(01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 亿元, 增幅 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 13

18 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 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14

19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一 ) 监督方法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二 )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5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名称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直销柜台电话 :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 : 联系人 : 章希网址 : 2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联系人 : 陈剑虹联系电话 : 客户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 : (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层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丁益联系人 : 金夏联系电话 : 客户电话 : 公司网址 : 16

21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联系人 : 奚博宇传真 : 客户电话 :95579 公司网址 : (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法定代表人 : 武晓春联系人 : 刘熠传真 : 客户电话 : 公司网址 : (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联系人 : 安岩岩传真 : 客户电话 :95360 公司网址 : (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层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联系人 : 王欣传真 : 客户电话 :95503 公司网址 : (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22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赵俊联系人 : 王一彦传真 : 客户电话 :95531; 公司网址 : (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联系人 : 陆晓联系电话 : 传真 : 客户电话 :95330 公司网址 : (1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 高利联系人 : 程博怡联系电话 :95571 客户电话 :95571 公司网址 :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联系人 : 李晓皙联系电话 :95525 传真 : 客户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18

23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联系人 : 马梦洁联系电话 :95575 客户电话 :95575 公司网址 : (1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姚志勇联系人 : 祁昊传真 : 客户电话 :95570 公司网址 :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联系人 : 钟伟镇传真 : 客户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周杨传真 : 客户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杰联系人 : 李楠联系电话 :

24 客户电话 :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 : (1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 中国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 : 吴玉明联系人 : 张鋆传真 : 客户电话 : 公司网址 : (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传真 : 客户电话 : 公司网址 :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东中路 288 号华泰证券一号楼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周易联系人 : 马艺卿联系电话 :95597 传真 : 客户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 (2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 姜志军联系人 : 程博怡客户电话 : 公司网址 : (2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25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联系人 : 周驰传真 : 客户电话 : 公司网址 :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联系人 : 陈飙传真 : 客户电话 :95523 公司网址 :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联系人 : 陈飙传真 : 客户电话 :95523 公司网址 :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联系人 : 张晓辰联系电话 : 传真 : 客户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21

26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联系人 :( 公邮 ) 联系电话 :95562 客户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联系人 : 辛国政传真 : 客户电话 : 或 公司网址 :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法定代表人 : 霍达联系人 : 黄婵君传真 : 客户电话 :95565 公司网址 : (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 : 李玮联系人 : 秦雨晴联系电话 :95538 传真 : 客户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 (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联系人 : 许梦园 22

27 客户电话 :95587 公司网址 :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联系人 : 王一通传真 : 客户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联系人 : 王一通传真 : 客户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朱立元联系电话 : 传真 :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 23

28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陆奇经办律师 : 黎明 陆奇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曹阳经办注册会计师 : 薛竞 曹阳 24

2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准予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16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止, 共募集 642,017,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7025 户 25

30 七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6

31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上市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的,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2000)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不低于 2 亿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停复牌 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 三 ) 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 一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四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27

32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七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8

33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 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 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业务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29

3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机构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 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 1 日交收成功后 T 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 代收代付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 30

35 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 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 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 3 日办理申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 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 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 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 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

36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 ( 六 ) 申购 赎回的对价 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 七 )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 标志为 退补 ) 32

37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 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 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33

38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 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 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 ;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金替代 34

39 1 适用情形 :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2 替代金额 :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 2 日 )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 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 : 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 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35

40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 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 2 日日终, 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 2 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 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36

41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 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基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2018/8/30 基金名称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37

42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8/29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单位 : 元 )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8/30 日信息内容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无 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申万宏源 2000 深市退补 10.0% 东北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0% 锦龙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0% 国元证券 600 深市退补 10.0% 国海证券 900 深市退补 10.0% 广发证券 900 深市退补 10.0% 长江证券 1100 深市退补 10.0% 越秀金控 100 深市退补 10.0% 山西证券 500 深市退补 10.0% 国盛金控 200 深市退补 10.0% 西部证券 500 深市退补 10.0% 国信证券 700 深市退补 10.0% 第一创业 600 深市退补 10.0% 中信证券 1900 允许 10.0% 国投资本 200 允许 10.0% 38

43 国金证券 600 允许 10.0% 华创阳安 200 允许 10.0% 西南证券 900 允许 10.0% 海通证券 2300 允许 10.0% 华安证券 500 允许 10.0% 东方证券 1000 允许 10.0% 招商证券 700 允许 10.0% 太平洋 2000 允许 10.0% 财通证券 100 允许 10.0% 东兴证券 400 允许 10.0% 国泰君安 1100 允许 10.0% 中原证券 300 允许 10.0% 兴业证券 1300 允许 10.0% 东吴证券 700 允许 10.0% 华泰证券 900 允许 10.0% 光大证券 600 允许 10.0% 浙商证券 100 允许 10.0% 中国银河 400 允许 10.0% 方正证券 1200 允许 10.0%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 5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39

44 7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1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 6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 7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0

45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一 ) 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 解冻等其他业务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二 ) 其他 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应在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时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并提前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6 对于符合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7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未来可开通场外份额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在目前的申赎方式外, 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赎方式 ( 例如以全现金替代方式申赎 ), 并于新的申赎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41

4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上市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其他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可增加本基金其他份额,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42

47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 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 组合复制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 替代性策略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 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 非成份股 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 股指期货 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 43

48 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降低跟踪误差,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投资组合管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 标的指数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 ( 如 : 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 44

49 案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五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 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 需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45

50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12) (13)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46

51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 ) 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 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 九 )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券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 十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55,982, 其中 : 股票 555,982, 基金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券

52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39, 其他资产 311, 合计 566,93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码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55,6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5,634,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48

53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9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4, ) 报告期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信证券 5,539,700 91,792, 海通证券 5,974,282 56,576, 国泰君安 2,763,738 40,737, 华泰证券 2,423,900 36,285, 广发证券 2,195,800 29,138, 东方证券 2,484,900 22,687, 招商证券 1,557,192 21,302, 方正证券 3,043,100 20,358,

54 申万宏源 4,567,600 19,960, 兴业证券 3,367,245 17,745,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序数量股票代码股票名称公允价值 ( 元 ) 净值比例号 ( 股 ) (%) 锐科激光 1, , 绿色动力 4,971 81, 彤程新材 2,376 50, 江苏新能 5,384 48, 东方环宇 1,765 23, 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50

55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 特别说明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1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芯能科技 16, 东方环宇 23, 江苏新能 48,

56 十一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数据,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 一 )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08/ /12/ % 1.03% -4.15% 1.11% 1.15% -0.08% 2017/01/ /12/ % 1.05% % 1.07% 5.53% -0.02% 2018/01/ /06/ % 1.74% % 1.75% 0.70% -0.01% 2016/08/ /06/ % 1.27% % 1.29% 5.61% -0.02% ( 二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自基金成立日期的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资产组合, 截至 2017 年 3 月 2 日, 本基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52

5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3

58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54

59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 含当日 )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55

60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56

61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7

62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8

63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4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 二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四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9

6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0

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收取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1

66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6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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