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51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 58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64 长城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0 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4 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76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78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 80 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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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城人寿个险产品信息披露概况 总目录第一部分 : 个险产品目录 3 第二部分 : 产品披露信息 4 长城金玉年金保险 4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 6 长城福寿双全年金保险 8 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11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15 长城金富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20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2 4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29 长城鸿运终身 A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34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39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4 1 长城裕满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43 长城附加定期寿险 45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46 长城附加定期寿险 ( ) 47 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 48 长城附加吉祥定期寿险 49 长城幸福人生终身寿险 B 款 50 1

2 长城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51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 58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64 长城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0 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4 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76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78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 80 长城附加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 82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84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86 长城和顺意外伤害保险 88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90 长城乐顺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92 长城祥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92 2

3 第一部分 : 个险产品目录 分类 代码 险种名称 长城金玉年金保险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 长城福寿双全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 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长城金富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长城鸿运终身 A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人寿保险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两全保险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长城裕满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长城附加定期寿险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 长城附加定期寿险 (2009) 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 长城附加吉祥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长城幸福人生终身寿险 B 款 长城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 长城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 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07) 医疗保险 长城附加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07)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0)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保险 长城和顺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乐顺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祥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2012 年 6 月 1 日开始销售的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未在外网披露 3

4 停售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编码 产品名称 是否在售 外网信息 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否 否 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否 否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否 否 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否 否 长城康瑞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否 否 长城康福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储备产品 否 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2007) 否 否 长城幸福人生终身寿险 否 是 第二部分 : 产品披露信息 长城金玉年金保险 产品特色 资本 : 到期返还所交保险费 保障 : 灵活搭配一切附加险 保收益 : 当期就领年年收益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0 周岁 ( 指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60 周岁 交费方式 :10 年交 保险期间 :20 年 30 年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 4

5 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的倒数 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2 身故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 / 高度残疾, 按 现金价值 或 累计已交保费扣除应 领生存金的余额 的较大值的 1.05 倍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 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 按照所交保费返还满期保险金 利益演示 钱先生,30 岁, 选择长城金玉年金保险 年交保费 元, 共交 10 年, 钱先生可享受的 保险利益如下图 : 钱先生 31 岁 -59 岁, 每年可领取 1500 元, 共领取 29 年 以上的生存保险金, 钱先生也可以不做每年领取, 留在生存金账户内, 每放满一年, 公司提 供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给予日复利计息 目前年利率为 4.28%, 按此计算, 期满生存金累积账户金额高达 元 若钱先生遭遇不幸, 我们给付受益人最高 元的身故 / 高度残疾保险金 钱先生 60 岁时, 还可以领取满期金, 即之前所交保费 10 万元 此外, 钱先生还可以搭配其他附加险来增加保障功能, 做到既能保财又能保身 5

6 长城金禧年金保险 产品特色 高额领取, 直至终身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时, 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此后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高度残疾或生存至 99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首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为 12%, 以后每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将在首年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 (12%) 的基础上按 0.12% 逐年递增 累积生息, 享有收益 生存保险金 可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 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终生保值, 终身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 ( 高度残疾 ), 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 ( 高度残疾 )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的 105%;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向满期祝寿 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祝寿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灵活变通, 必要应急 提供应急金特储账户服务, 协助客户应对未来的不时之需 计划多样, 选择灵活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 A 计划 B 计划 C 及计划 D 四种计划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并在保险单 6

7 上载明 这四种计划对应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如下表所示 : 计划计划 A 计划 B 计划 C 计划 D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5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5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6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利益演示 30 岁男性选择金禧年金, 保额 10 万, 年交保费 元, 共交 20 年, 累积交费 万 元, 可以获得以下利益 : 生存金 : 从 50 岁开始, 长城保险每年负责给付生存金, 首年比例为 12% 此后逐年递增, 直至 99 周岁, 共计领取 74.7 万 如果选择部分领取或者不领取, 剩余部分留存公司生存金账户内, 每放满一年, 公司提供不 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给予日复利计息 目前年利率为 4.28% 按此计算, 最高 还可以领取 万元 满期祝寿金 :100 岁, 按所交保费领取祝寿金 身故 / 高残保障金 : 保单有效期内身故或高残, 给付所交保费 105% 及现金价值较大者 应急金 : 提供应急金特储账户服务, 协助客户应对未来的不时之需 7

8 长城福寿双全年金保险 产品特色 财富管理的手段 :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工具 : 银行 债券 股票 基金 期货 期权 不动产 保险 艺术品 黄金 实业 投资 风险投资等等 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 : 财富保值 财富保值即保证以购买力衡量的财富长期价值不出现缩水现象, 保证财富所有者现有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地位在未来不受影响, 确保其生活品质稳步提升, 确保子女成长 退休保障及后续创富之所需 如何保证现有生活方式在未来不受影响, 确保生活品质稳步提升? 1 储备专项资金, 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安全性和长期性 8

9 注 : 福寿双全计划作为保障合同至被保险人 88 周岁 2 能够稳定持续的提供现金流用于生活开销或者补充投资 注 : 福寿双全计划从交费期结束后每年返还购买保额 20% 的生存保险金 3 每年返还的资金支取灵活并且可以保值累计 注 : 福寿双全提供的生存保险金可领取也可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该账户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复利累计生息 4 该项资金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小 注 : 福寿双全属于在保监会登记备案并受法律保护的保险产品 5 短期储备资金, 返还见效快 注 : 福寿双全产品分为 6 年期 10 年期交费两种选择, 交费期满后即可开始领取生存金 西方针对个人财富管理的成熟理念认为, 当我们拥有财富的时候, 将对财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财富管理由财富创造 财富保值 财富升值 财富转移四个部分构成, 达成以上任一部分的功效, 需要进行资产配置的动作, 保险是资产配置的工具之一 客户背景 某上市公司高管金先生, 年龄 42 周岁, 子女均在国外读书, 爱人在其他公司任部门主管, 家庭每年节余 60 万元左右, 家庭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 大部分为所在公司的股权及前几年投资 的房产, 可支配资金有限, 没有过多精力做广泛的投资 专家分析 经了解该客户 49% 以上的资产为公司股权,31% 为房产,20% 为国债 存款 基金等, 资产过 多的集中在单一股权上, 应当考虑如何转移资产风险, 做好现有资产的保值 考虑到子女即将毕业经济独立, 家庭开支可以降低到每年 16 万元左右, 由于房屋不考虑出租或售卖因此无法形成资产收益, 股权每年所带来分红但不稳定, 其他投资多为短期收益, 为了保证现有生活水平不受未来的工作变动风险 股市风险及其他经济风险的影响, 需要在资产配置中划拨出一部分, 用来储备每年的家庭开销并且保证这笔储备可以专款专用 扣除用于储备开销后的资金再进行更广泛的投资, 获取更多的收益从而提升生活品质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 计划 A 的交费年期为 6 年, 计划 B 的交费年期为 10 年 9

10 (1) 计划 A: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 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 计划 B: 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 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 105%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 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 无息 ) 后的余额 ;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 105%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 无息 ) 后的余额 ;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利率与利息 利率与利息 : 10

11 本主险合同中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 累积利息以此利率计算 每笔 生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累积每满一年, 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时, 每笔生存保险金不满一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 并公布后适用 11

12 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产品特色 功能多样, 全能产品 一份保单, 三代收益 量体裁衣, 收益见效 保值增值, 复利滚存 回报稳定, 领取灵活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 无息 ) 后的余额 ;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 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 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 无息 ) 后的余额 ;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3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 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 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 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4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满期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 12

13 传家宝计划 一份投资, 三份收益, 代代相传 教育医疗, 养老遗产, 全面规划 ( 该计划以 0 岁男孩, 购买 爱相随 年金保险,20 万保额,20 年交费为例 ) 计划介绍 : 作为父母, 总是希望能留给孩子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自古以来, 传家宝 成为每个富裕家 庭传宗接代的宝物, 虽然传家宝价值不菲, 但是只能把玩, 却不能真正享受其价值, 渐渐成为一 种信物, 但不能为生活带来改善 现在, 真正的 传家宝 计划可以让您体会到财富积累 财富增值和财富延续的满足感, 传 家宝已经不是某些人的专利, 只要您愿意, 月投入 995 元, 总投入 238,800 元, 您也可以拥有 : 该计划如下 :0 岁的孩子加入这个计划 孩子 岁, 每年领取教育金 15,000 元 ( 小计领取 6 万元 ) 孩子 岁, 父母每年领取门诊费用 3,000 元 ( 小计领取 4.2 万元 ) 孩子 岁, 父母每年领取养老金 10,000 元 ( 小计领取 14 万元 ) 孩子 岁, 每年领取养老金 10,000 元 ( 小计领取 23 万元 ) 13

14 孩子 88 岁, 第三代领取满期金 984,425 元 那么 : 父母享用 :18.2 万元 ; 孩子享用 :29 万元 ; 第三代享用 :98.4 万元 总共收益 :1,456,425 元 在漫长的人生的道路中, 我们的家庭都面临着教育金 医疗金和养老金等必需的支出, 只要您把上述必需支出总额的 1/2, 分期少量定额的预存到长城保险的 爱相随 保险帐户, 每当您需要的时候, 长城保险会及时支付您的上述支出, 最后, 还会把您预存的钱一次性的还给您的后代 您的决定可以让您的家庭和您的子女对您永存感念! 14

15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特色 交费方式多样 交费年期弹性可选择, 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年金领取时间灵活, 领取次数有保障 领取时间提供五种选择, 满足阶段人生需求 二十年每月固定领取, 利益充分保障 现金价值累积, 享有多种利益 提供保险单借款 保险费自动垫交等多项权益 高度残疾保障金, 体现人生尊严 享受分红, 额外惊喜 专家理财, 充分享受保险公司经营成果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18 周岁至 65 周岁 交费方式 : 趸交 10 年交 20 年交 保险期限 : 最高可到 90 周岁保险责任 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 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向年金受益人给付 年金 开始给付年金后,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 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 20 年, 即年金给付次数为 240 次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 A 计划 B 计划 C 计划 D 及计划 E 五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这五种计划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 50 周岁 55 周岁 60 周岁 65 周 岁及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 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 ( 含 ) 身故, 我们将不给付 身故保险金 15

16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 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 ( 含 ) 发生高度残疾, 我们将不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 之外, 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即累积红利的余额 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 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 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动垫交 :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保险 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 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 我们 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余额为零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单借款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 16

17 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借 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 止 分红险投资策略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是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 对权益类市场 固定收益类市场的风险 收益特征做出合理判断, 从而确定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市场的变化, 动态地调 整投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产品账户的收益率水平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 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 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 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的来源 : 我公司分红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 : 利差 死差和费差 其中实际赔付支出少于预 定死亡支出就产生死差收益, 实际费用支出少于预计费用支出就产生费差收益, 实际投资收益高 于预计投资收益就产生利差收益 红利的分配方式 : 我公司分红保险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是直接以现金的形 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比如现金 抵交保费 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红利的实现方式 : 我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 累积账户, 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在您 申请时, 给付分红累积账户中的红利 红利分配政策 :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 我公司根据分红账户的经营状况确定可分配盈余, 并将不低 于 70% 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 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包括分红账户 的投资收益状况 实际赔付状况 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等 17

18 利益演示 王先生,30 岁, 政府机关的公务员, 投保了 1 万元的长城金贵年金保险计划, 选择计划 C, 20 年交保险费, 每年交纳 6825 元, 自 60 岁开始领取, 每月领取 1,000 元, 领取 240 次, 计 240, 000 元 保单的现金价值 享受的身故 ( 高残 ) 保险金和假设红利累积账户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 被 累积红利 当年红利 保保身故保单年单险年交累计保 ( 高年金累计领度末现年人保费费残 ) 保领取取 ( 低 ) ( 中 ) ( 高 ) ( 低 ) ( 中 ) ( 高 ) 金价值度年险金 龄

19 注解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不能理解为 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19

20 长城金富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特色 1 交费方式多样 交费年期弹性可选择, 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2 年金领取时间灵活, 领取次数有保障 领取时间提供五种选择, 满足阶段人生需求 十年每月固定领取, 利益充分保障 3 现金价值累积, 享有多种利益 提供保险单借款 保险费自动垫交等多项权益 4 高度残疾保障金, 体现人生尊严 5 享受分红, 额外惊喜 专家理财, 充分享受保险公司经营成果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18 65 岁 交费方式 : 您可以选择 10 年交费,20 年交费或一次性交清 ( 趸交 ) 保险期限 : 最高可到 80 周岁 保险责任 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 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 10% 向您 给付年金 开始给付年金后,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 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 10 年, 即年金给付 次数为 120 次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 A 计划 B 计划 C 计划 D 及计划 E 五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这五种计划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 50 周岁 55 周岁 60 周岁 65 周 岁及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 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0

21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 ( 含 ) 身故, 我们将不给付 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 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 ( 含 ) 发生高度残疾, 我们将不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利益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 之外, 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即累积红利的余额 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 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 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动垫交 :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保险 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 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 我们 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余额为零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单借款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 21

22 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 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 止 分红险投资策略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是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 对权益类市场 固定收益类市场的风险 收益特征做出合理判断, 从而确定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市场的变化, 动态地调 整投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产品账户的收益率水平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 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 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 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利益演示 王先生,30 岁, 政府机关的公务员, 为自己投保了 1 万元的 长城金富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选择计划 C,20 年交保险费, 每年交 3843 元, 自 60 岁开始领取, 每月领取 1000 元, 领取 120 次, 计 120,000 元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享受的身故 ( 高残 ) 保险金和假设红利累积账户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保险 单年 被保人 年龄 年交保 费 累计保 费 身故 ( 高残 ) 保险金 年金领 取 累计领取 当年红利累积红利保单年度末 低中高低中高 现金价值

23 注解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 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3

24 产品特色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年年领取 承诺相随 身故保障 呵护相随 满期返还 安心相随 保单借款 应急相随 保额分红 让鑫相随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0 周岁 ( 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65 周岁 交费方式 : 趸交 5 年交 10 年交 15 年交 保险期限 : 至 88 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 /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 / 高残, 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向身故 /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 高残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 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24

2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关于分红 红利如何产生?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 死差和费差等 其中实际赔付支出少于预定死亡支出就产生死差收益, 实际费用支出少于预计费用支出就产生费差收益, 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计投资收益就产生利差收益 红利如何分配? 本产品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 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两部分 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且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 以现金方式给付, 分为三种形式 : 满期红利 关爱金以及特别红利 红利如何领取? 本主险合同的年度红利用于增加您的有效保险金额, 在我们承担本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时给付 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 满期 投保人解除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 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红利如何确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末, 根据分红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状况 实际赔付状况 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等核算分红保险业务的年度总盈余 为了使各年度分红水平比较平稳 维持分红保险财务偿付能力 保持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公平分配盈余, 我们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 并将不低于 70% 的可分配盈余作为年度红利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终了红利来源于未分配盈余,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 我们将按不低于 70% 的比例将未分配盈余以终了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利益演示 常先生,30 周岁, 投保 鑫相随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在未来 10 年里每年交费 元 保险利益如下表所示 : 25

26 测算 1 高 利益测算表 保单当期保生存保累计保费年费险金 ( 基度本保额 ) 基本保额部分红利保额责任合计 身故 / 高满期保残保险金险金 ( 基 ( 基本保本保额 ) 额 ) 累积红现金价累积红年度红利保额值 ( 基本利保额利保额现金价保额 ) 2 值 终了红利 4 生存保身故 / 高满期给退保给有效保险金给残给付付总额额 3 特别红付总额满期红利关爱金付总额总额利 ,000 10,000 1,686-10,000 3, ,125 17, ,720-11,125 4, ,000 20,000 1,686-20,000 6, ,259 17, ,754-22,259 9, ,000 30,000 1,686-30,000 10, ,027 3,403 17, ,789-33,403 13, ,000 40,000 1,686-40,000 14, ,383 4,555 18, ,824-44,555 19, ,000 50,000 1,686-50,000 20, ,746 5,716 18,606-7,014 3,507 1,861-62,730 29, ,000 60,000 1,686-60,000 25, ,116 6,884 18,976-8,585 4,292 1,898-75,469 36, ,000 70,000 1,686-70,000 31, ,494 8,060 19,354-10,215 5,107 1,935-88,275 44, ,000 80,000 1,686-80,000 37, ,879 9,242 19,739-11,906 5,953 1, ,149 52, ,000 90,000 1,686-90,000 43, ,271 10,430 20,131-13,661 6,831 2, ,092 60, , ,000 1, ,000 50, ,672 11,624 20,532-15,481 7,741 2, ,105 70, ,000 1, ,000 55, ,144 23,639 25,004-37,706 18,853 2, ,345 98, ,000 1, ,000 61, ,590 34,862 30,450-68,878 34,439 3, , , ,000 1, ,000 67, ,222 43,081 37, ,839 55,919 3, , , ,000 1, ,000 64, ,298 44,363 45, ,247 85,123 4, , , ,000 16, ,000 16,860 1,032 36,009 36,009 52, , , , , , ,471 中 1 10,000 10,000 1,686-10,000 3, , ,710-10,819 4, ,000 20,000 1,686-20,000 6, ,642 17, ,735-21,642 8, ,000 30,000 1,686-30,000 10, ,466 17, ,760-32,466 12,912 26

27 4 10,000 40,000 1,686-40,000 14, ,292 17, ,786-43,292 18, ,000 50,000 1,686-50,000 20, ,258 4,120 18,118-3,497 1,748 1,812-57,617 25, ,000 60,000 1,686-60,000 25, ,521 4,949 18,381-4,257 2,129 1,838-69,206 32, ,000 70,000 1,686-70,000 31, ,788 5,778 18,648-5,039 2,519 1,865-80,816 39, ,000 80,000 1,686-80,000 37, ,058 6,607 18,918-5,842 2,921 1,892-92,449 46, ,000 90,000 1,686-90,000 43, ,332 7,436 19,192-6,667 3,334 1, ,103 54, , ,000 1, ,000 50, ,611 8,263 19,471-7,516 3,758 1, ,779 62, ,000 1, ,000 55, ,625 16,328 22,485-17,359 8,679 2, ,687 80, ,000 1, ,000 61, ,107 23,362 25,967-30,070 15,035 2, , , ,000 1, ,000 67, ,127 27,967 29,987-46,301 23,150 2, , , ,000 1, ,000 64, ,771 27,859 34,631-66,837 33,419 3, , , ,000 16, ,000 16, ,998 21,998 38,858 86,995 86,995 43, , ,992 82,355 低 1 10,000 10,000 1,686-10,000 3, , ,699-10,435 3, ,000 20,000 1,686-20,000 6, , ,712-20,869 7, ,000 30,000 1,686-30,000 10, ,301 17, ,725-31,301 11, ,000 40,000 1,686-40,000 14, ,731 17, ,739-41,731 16, ,000 50,000 1,686-50,000 20, ,158 17, ,752-52,815 22, ,000 60,000 1,686-60,000 25, ,584 17, ,765-63,378 28, ,000 70,000 1,686-70,000 31, ,006 17, ,779-73,940 34, ,000 80,000 1,686-80,000 37, ,067 3,426 17,927-1, ,793-84,501 41, ,000 90,000 1,686-90,000 43, ,205 3,842 18,065-1, ,807-95,061 48, , ,000 1, ,000 50, ,344 4,255 18,204-1, , ,620 55, ,000 1, ,000 55, ,795 8,114 19,655-2,948 1,474 1, ,062 65, ,000 1, ,000 61, ,362 11,191 21,222-4,775 2,388 2, ,966 75,578 27

28 40-100,000 1, ,000 67, ,054 12,898 22,914-6,874 3,437 2, ,773 84, ,000 1, ,000 64, ,881 12,355 24,741-9,278 4,639 2, ,633 81, ,000 16, ,000 16, ,447 9,447 26,307 11,444 11,444 5,722 37, ,890 32,029 注 : 1 红利分配分别按高 中 低 3 种收益情况进行演示 2 累积红利保额为累积到该保单年度末的值, 包含本保单年度末分配的红利保额 3 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保额之和 4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5 生存保险金给付总额为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给付有效保额的 10% 至被保险人身故 / 高残或满期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给付总额为保单满期时的有效保额与满期红利之和 ; 保单年度末身故 / 高残给付总额为当年度末有效保额对应的身故 / 高残给付与当年关爱金之和 ; 保单年度末退保给付总额为当年有效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当年特别红利之和 提示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8

29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特色 责任简单明确, 大学教育有信心 ; 分红额外收益, 抵御通胀有底气 ; 搭配自由灵活, 教育储蓄有保障 ; 费率男女统一, 交费方式有选择 ; 账户累积生息, 支取方便有惊喜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0 周岁 ( 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16 周岁 交费方式 :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保险期限 : 至 21 周岁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 19 周岁 20 周岁 21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本公司按 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在 21 周岁的保险单周 年日给付最后一期 生存保险金 后,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险保险费 ( 无息 );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之后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之前高度残疾, 本公司按下列两 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1 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险保险费 ( 无息 );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之后高度残疾,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 29

30 险金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高度残疾 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利益 现金价值 :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自动垫交 : 本附加险附加于含现金价值的主险,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 我们将在宽限期结束后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 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 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分红险投资策略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是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 对权益类市场 固定收益类市场的风险 收益特征做出合理判断, 从而确定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市场的变化, 动态地调 整投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产品账户的收益率水平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 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0

31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 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 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的来源 : 我公司分红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 : 利差 死差和费差 其中实际赔付支出少于预 定死亡支出就产生死差收益, 实际费用支出少于预计费用支出就产生费差收益, 实际投资收益高 于预计投资收益就产生利差收益 红利的分配方式 : 我公司分红保险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是直接以现金的形 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比如现金 抵交保费 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红利的实现方式 : 我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 累积账户, 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在您 申请时, 给付分红累积账户中的红利 红利分配政策 :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 我公司根据分红账户的经营状况确定可分配盈余, 并将不低 于 70% 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 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包括分红账户 的投资收益状况 实际赔付状况 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等 利益演示 曲先生, 为 0 周岁孩子储备教育金, 选择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保险金额选择 1 万元, 每年交费 3062 元, 连续交满 10 年 自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 每年领取 元, 领取 4 次, 合计 元 保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 ( 高残 ) 保险金和假设分红累积账户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 31

32 被保 人年 龄 保险 单年 度末 年交保 费 累计保费 生存保险 金领取 累计领 取 红利当年账户价值 红利累积账户价值 身故 ( 高残 ) 保险金低 中 高 低 中 高 保单年末 现金价值 , , , , , , , , , ,002 10, , ,453 13, , ,143 1,999 16, , ,511 2,644 19, , ,939 3,393 22, , ,429 4,251 26, , ,945 5,154 27, , ,487 6,103 28, , ,015 4,057 7,100 30, , ,164 4,656 8,148 31, , ,321 5,285 9,248 32, , ,486 5,945 10,403 34, , ,659 6,637 11,614 35, , ,840 7,362 12,884 37, , ,996 7,983 13,971 28,727 32

33 , ,123 8,493 14,862 19, , ,221 8,884 15,547 10, 注解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 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3

34 长城鸿运终身 A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特色 一份计划, 多重收益 ; 交费灵活, 用途随意 ; 责任简单, 保障回归 ; 终身保障, 一生分红 ; 廿年返还, 资金回收 ; 不领生息, 额外惊喜!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18 周岁至 60 周岁 交费方式 : 趸交 5 年交 10 年交 保险期限 : 终身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的 1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等待期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 ( 若发生复效, 则为最后复效之日 ) 起 180 天内 ( 含 ), 被保险 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 复效情况下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较大值 ), 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之前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 (2) 身故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之后, 且在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之前 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 险合同终止 34

35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之前高度残疾, 我们按以下两项的 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 (2) 高度残疾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之后, 且在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之前 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 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向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利益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 之外, 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即累积红利的余额 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 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 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动垫交 :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保险 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 35

36 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按 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 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 我们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余额为零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单借款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 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 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 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 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的来源 : 我公司分红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 : 利差 死差和费差 其中实际赔付支出少于预 定死亡支出就产生死差收益, 实际费用支出少于预计费用支出就产生费差收益, 实际投资收益高 于预计投资收益就产生利差收益 红利的分配方式 : 我公司分红保险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是直接以现金的形 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比如现金 抵交保费 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红利的实现方式 : 我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 累积账户, 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在您 申请时, 给付分红累积账户中的红利 红利分配政策 :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 我公司根据分红账户的经营状况确定可分配盈余, 并将不低 于 70% 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36

37 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 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包括分红账户 的投资收益状况 实际赔付状况 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等 利益演示 岳先生,30 周岁, 为自己储备养老金, 选择长城鸿运终身 A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保险金额选择 10 万元, 每年交费 6590 元, 连续交满 10 年, 未来将获得 : 30 周岁至 50 周岁, 享有 元身故或高残保障 50 周岁时, 总共 元养老金, 如果不领, 公司给予日复利生息, 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50 周岁至 100 周岁, 享有 元身故或高残保障 ; 若生存至 100 周岁, 则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元保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 ( 高残 ) 保险金和假设分红累积账户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 年龄 保单 年度 生存保 险金 年度保 费 累计保费 累积分红当年分红保单年度身故 ( 高残 ) 末现金价保险金 ( 低 ) ( 中 ) ( 高 ) ( 低 ) ( 中 ) ( 高 ) 值

38 注解 :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 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8

39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特色 交费期间短完成累积快叁年一返还快速见收益 领取人性化人生好规划身故有返还资产有保障 保单能分红累积可生息资金更灵活收益喜上喜 产品基本信息 (1) 投保年龄 :0 周岁 --60 周岁 (2) 交费方式 :3 年交,6 年交,12 年交 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三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高度残疾或生存至 79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基本保险 生存保险金 金额的 10%, 以后每次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将在首次生 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的基础上按 5% 逐次递增, 直至 30% 后保持不变 若被保险人在 8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99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按累计已交 满期保险金 纳的保险费 ( 无息 ) 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 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39

40 被保险人身故 / 高度残疾, 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 无 身故 / 高度残疾保险金 息 ) 向身故 / 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 高度残疾 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适宜人群 少儿, 中老年者, 白领, 中小企业主等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 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我们将在每 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分配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 70% 作为红利 投保提示 具体的产品信息与投保流程, 请向业务人员咨询 40

41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特色 低廉保费积沙成塔 高额保障彰显身价 保额分红锦上添花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0 到 60 周岁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 ( 若发生复效, 则为最后复效之日 ) 起一年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身故 / 高残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 / 高残, 我们按身故 / 高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 / 高残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 高残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 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 投保案例 : 王先生,30 周岁, 投保 鸿盛, 基本保险金额为 元, 保至 80 岁, 交费期间为 10 年 利益演示 : 满期保险金 : 当您 80 岁时, 至少可领取 10 万元, 如按中档红利计算, 可领取 元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 80 岁前若万一不幸身故, 可领取 10 万元和红利作为身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 80 岁前若万一不幸高残, 可领取 10 万元和红利作为高残保险金 41

42 保单红利 : 保额分红, 保障年年递增, 还有终了红利, 喜上加喜 图例如下 : 42

43 裕满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等待期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 ( 若发生复效, 则为最后复效之日 ) 起一年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 无息 )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 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 无息 )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高度残疾, 我们按高度残疾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每两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5%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 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43

44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基本信息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4

45 45

46 长城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6

47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还全部已交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 身故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身故, 自被保险人身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 本公司豁免主险合 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的, 自确定为高度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 本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 后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7

48 长城附加定期寿险 (2009)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 若发生复效, 则为最后复效之日 ) 起 180 天内 ( 含 ), 被保 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 复效情况下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 ),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8

49 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 若发生复效, 则为最后复效之日 ) 起 180 天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 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 ),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 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9

5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长城附加吉祥定期寿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0 到 65 周岁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保险责任 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年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0

51 长城幸福人生终生寿险 B 款 产品特色 低廉保费高额保障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0 到 65 周岁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保险责任 等待期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 ( 若发生复效, 则为最后复效之日 ) 起一年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1

52 长城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 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递增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至被保险人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止, 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基本保险金额按保险单载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5% 逐年递增, 且总递增额度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为限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1 等待期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天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身故,( 二 ) 高度残疾,( 三 ) 重大疾病,( 四 ) 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 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 ), 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2 医疗保险金 : 从被保险人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 ( 含 ) 至其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期间, 被保险人非因重大疾病发生就诊治疗,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递 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减少,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2) 在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 ( 含 ) 的每个保险单年度, 我们最高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为限, 但在前面各保险单年度未给付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单年度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剩余医疗保险 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52

53 剩余医疗保险金指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 疗保险金的差额 3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 ), 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 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 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 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至其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期间,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 我们按被保险人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4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 ( 无息 ) 与该保险单年度 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至其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期间身故,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 (2) 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 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至其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期间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5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 ( 无息 ) 与该保险单 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至其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期间高度残 疾,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 53

54 (2) 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 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高 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66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含 ) 至其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不含 ) 期间高度 残疾, 我们按被保险人 64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 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 我们仅给付 重大 疾病保险金, 不再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中的规定处理, 但给付对 象为其他权利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中的规定处理, 但给付对象为投保人 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犹豫期及退保 54

5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 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指下面列出的 29 种重大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 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 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 55

56 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 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 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56

57 等证实 在 0 周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 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 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利益演示 有 : 27 岁的王小姐选择喜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年存 4450 元, 合每个月 370 元 马上就可以拥.10 万元的重疾 身故 高残三项保障 ;. 第三年开始, 在 10 万保障额度基础上, 每年自动递增 5000 元, 可增至 15 万元, 不用为医 疗费用上涨担心 ;. 66 周岁以后每年可获得 元的医疗保险金用于就医治疗, 总共可领取 10 年 解决小 病医疗 医药门诊费用问题 57

58 58

59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 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保险单生效日开始至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 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自出生日起至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 30 天后, 同时在妊娠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 险合同附表一 (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及给付比例 ) 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 并自确诊之日 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 我们以投保时选择的投保档次所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 按 照附表一中列明的该项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给付比例, 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第一被保险 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 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分别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不超 过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当累计给付达到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 我们将按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向分娩身故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则在给付分娩身故保 险金时, 我们将扣除已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我们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后, 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全部终止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59

60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 且在本主险合同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二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义 ) 中约定的先 天性疾病时, 我们以投保时所选择的投保档次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数, 按附表二中列明的该项先天 性疾病之给付比例, 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不论被保险人之人 数多少, 我们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一次性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不论同一被保险人患有 先天性疾病种类之多少, 我们仅就该被保险人同一次申请的先天性疾病中赔付比例最高者一次性进 行赔付 我们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 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28 天内身故,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向新生儿身 故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 我们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新生儿 身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后, 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附件 附表一 :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及给付比例 疾病名称疾病定义给付比例 是指广泛微血管血栓形成, 导致微循环障碍 凝血因子消耗及继发性纤维 弥漫性血 管内凝血 蛋白溶解而引起的以出血 休克及器官功能衰竭为主要临床症状的综合 征 临床上至少具有如下两项表现 : 严重出血 血栓栓塞 低血压休克 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 ; 被保险人的上述临床表现须在妊娠期间发生, 并 100% 经本公司认可的临床医师诊断 60

61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休克 需经专科医生确 羊水栓塞 诊, 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 凝血功能障碍 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 100% 并经胸部 X 光检查或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子痫又称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指血压持续高于 160/110mmHg 及蛋白 尿 5g/24h 或尿常规中蛋白 (++) (++++) 和 ( 或 ) 伴水肿, 有头痛 等自觉症状, 并且有抽搐或昏迷 理赔时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 8 项条件中 的两项 :(1) 血肌酐升高 (>1.6mg%) (2) 少尿 (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毫升 ) 子痫症 (3) 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视力异常 60% (4) 肺水肿 (5) 黄疸进行性加重 (6) 胎儿宫内死亡 (7) 血小板减少, 凝血症 (8) HELLP 综合征 ( 合并溶血 转氨酶升高 血小板减少 ) 指一种高度恶性的赘瘤, 源于胎盘合胞体滋养层及细胞滋养层组成的不规 恶性葡萄胎 则之片层及索带, 包括赘瘤细胞浸润至血管 该疾病的诊断必须有组织细 60% 胞检查报告证实 胎死腹中指怀孕 28 周以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 60%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 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 以致胎儿窘迫或母体休 胎盘早期脱离 克 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 并经 10% 本公司认可的临床医师诊断 宫外孕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 其诊断必须经剖腹或腹腔镜检 10% 61

62 查证实, 并已经手术而终止妊娠 附表二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义 疾病名称 疾病定义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 导致脊髓脊膜突出, 脑 ( 脊 ) 膜突出或脑膨 给付比 例 脊柱裂或颅裂 出, 合并大小便失禁,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 ( 脊 ) 膜突出的 200% 隐形脊椎裂 指先天性完全肘关节远端双手及前臂的缺失, 或膝关节远端及小腿的缺先天性两肢体缺失失 200% 指出生前或出生时发生的大脑运动神经元的损害, 需同时符合以下所列 情况 : 脑瘫 (1) 非进行性的中枢性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 100% (2) 有严重的神经学损害的证据, 至少两个肢体以上的肌肉痉挛或张力 障碍 指染色体的数目或结构异常所致的疾病, 经染色体核型分析检查, 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三种疾病之一者 : 染色体疾病 a)13- 三体综合征 : 第十三对染色体异常, 出现三个染色体 ; 100% b)18- 三体综合征 : 第十八对染色体异常, 出现三个染色体 ; c)21- 三体综合征 : 第二十一对染色体异常, 出现三个染色体或转位 62

63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 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 脏病 须由超声心动 或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 检查证实, 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 法乐氏四联症 (1) 右心室流出道狭窄 ( 肺动脉狭窄 ); 100% (2) 室间隔缺损 ; (3) 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 (4) 右心室肥厚 指因心房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房间的异常交通, 在心房水平产 先天性房间隔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 并且因此实施了房间隔缺损修补手术治缺损修补手术 100% 疗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 在心室水平产先天性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 并且因此实施了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 100%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 脏病, 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 : 主动脉位于前方, 完全性大动脉错位起于右心室, 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 ; 肺动脉位于后方, 起于左心室, 接 100% 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 须经 X 线胃管 检查或 X 线造影检查证实,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 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 (1) 食管闭锁, 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 无瘘 ; 瘘 (2) 食管闭锁, 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 有瘘与气管相通 ; 100% (3) 无食管闭锁, 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先天性髋关节因髋臼或股骨头发育不良而导致的髋关节脱位, 进行了髋关节切开复位 100% 脱位 63

64 手术治疗者 因先天性脑积水 ( 即先天性的脑脊液循环或吸收功能障碍, 使脑脊液大 永久性脑脊液量积滞而导致脑室或蛛网膜下腔扩大 ), 而实施的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手分流术 100% 术 因以下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原因而进行的矫正手术 : (1) 肛门直肠的发育不良并直肠膀胱瘘 ; 高位肛门闭锁矫正术 (2) 直肠盲肠在会阴肌群以上的直肠闭锁 ; 100% (3) 肠管, 尿道和阴道均开口于同一排泄腔 指因唇 牙槽骨和腭的单侧或双侧的完全崩裂而进行的修补手术, 但不唇裂及腭裂修补术包括没有腭裂的单纯唇裂为原因而实施的手术 100% 是指因发育不良而导致的尿道外口位于阴茎腹侧的异常位置, 并已经实先天性尿道下裂矫正术施相应的外科矫形手术 100% 指胎儿期连接肺动脉与主动脉之间的动脉导管在出生后 4 周后, 仍持续 先天性动脉导开放, 未产生功能性关闭, 造成主动脉血液向肺动脉分流, 并且因此实管未闭修补术 100% 施了动脉导管未闭修补手术 附表三 :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费率表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投保档次 第一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 第二被保险人 保险费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65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小身材, 大保障 一份保险, 保三项 费率低廉, 保障高 保证续保, 握在手 十年一次, 自由选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 为 0 周岁 ( 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65 周岁 在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 的年龄不能超过 70 周岁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 10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月度日 保险单年度 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保证续保权利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 权利, 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70 周岁, 并 且续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期满时间不得晚于主险合同 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 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 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天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身故,( 二 ) 高度残疾,( 三 ) 重大疾病,( 四 ) 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 ( 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 ),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 无等待期 65

66 续保时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 在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 ), 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 我们按保险单 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 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 我们仅给付 重大疾 病保险金, 并不再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 60 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 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6

67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重大疾病指下面列出的 29 种重大疾病 :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67

68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 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 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冠状动脉搭桥术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路移植术 ) 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毒症期 ) 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 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肝炎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2) 腹水 ; 代偿期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68

69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炎后遗症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 0 周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 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 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9

70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0

71 长城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呵护备至, 父母终身无忧 15 种少儿重大疾病, 到 18 岁增加 14 种成人重疾 保额翻倍, 父母省钱省心 孩子 5 五岁后, 保额自动翻倍 交费期多, 合理安排家庭财务 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 一次性交清 ( 趸交 ) 全额赔付, 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重大疾病仅指少儿重大疾病 ; 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重大疾病将增加成人重大疾病 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天内 ( 含 ),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身故,( 二 ) 高度残疾,( 三 ) 重大疾病,( 四 ) 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 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 ), 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71

72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 ), 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若被保险人于 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 若被保险人于 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 ( 无息 ) 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 ( 无息 ) 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 含 ) 高度残疾,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 我们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并不再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 18 岁之前,15 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障,18 岁之后,14 种成人重大疾病保障 72

73 少儿重大疾病指下面列出的 15 种重大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恶性肿瘤 --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须异体移植手术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深度昏迷 --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双耳失聪 -- 永久不可逆 ( 在 0 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 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 ); 双目失明 -- 永久不可逆 ; 瘫痪 -- 永久完全 ; 严重脑损伤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严重 Ⅲ 度烧伤 --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丧失 --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在 0 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 被保险人初患语言能力丧失除外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以上 14 种少儿重大疾病是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列明的重大疾病 川崎氏病 ( 伴有冠状动脉瘤 ) 成人重大疾病指下面列出的 14 种重大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急性心肌梗塞 ; 脑中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须开胸手术 ; 多个肢体缺失 -- 完全性断离 ; 良性脑肿瘤 --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心脏瓣膜手术 -- 须开胸手术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严重帕金森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有心力衰竭表现 ; 主动脉手术 --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以上 11 种成人重大疾病是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列明的重大疾病 多发性硬化症 ;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 恶性葡萄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73

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利益演示 赵女士为自己 0 岁的孩子聪聪 ( 男 ), 选择了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0 万元,20 年交, 年交保费 2250 元, 每天不到 6.3 元 可以获得以下利益 :. 重疾保障金 : 孩子 5-60 周岁, 高达 20 万元的重疾保障, 度过人生关键期 ; 5 周岁前,60 周岁后, 有 10 万元的重疾保障 ; 18 周岁后, 保障疾病种类自动扩充 14 种成人重大疾病. 身故 / 高残保障金 : 保单有效期内身故或高残, 赔付 10 万元身故 / 高残保险金.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 给付 10 万元祝寿金 74

7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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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 利差和费差等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先进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 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 精心配置投资组合, 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 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 中宏宏越人生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 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险责任一 生存年金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含保险合同期满日 ) 生存,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的百分之十 (10%) 给付生存年金 二 祝寿金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六十五周岁, 且在被保险人七十周岁至七十九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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