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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目錄表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編號 類別案例分配頁數案例主題 1-1 民事生活法律 ( 身分 財產等生活權利 義務之行使 ) 3 變調的生日禮物 1-2 財產犯罪 ( 搶奪 竊盜 詐 騙 毀損 侵占 贓物等行 9 我的 iphone 不見了 第 1 類 民事 商事 消費刑法 刑訴 為 ) 1-3 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 ( 肢體 言語 關係 網路霸凌以及傷害 恐嚇 強制 凌 14 擁刀自重的大偉 虐等行為 ) 1-4 幫派 ( 教唆犯罪 聚眾鬥毆 公然侮辱 妨礙公務 謊報 19 變調的戀情 案件 ) 2-1 飆車 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事件 24 染血的 18 歲 2-2 反賄選 ( 公民社會責任 民主 第 2 類 行政 選舉 交通 家暴 勞動 性別主流 人權 兒少 法治觀念 買 賣票法律責任 ) 2-3. 校園性騷擾 ( 肢體 言語等 ) 及性侵害 ( 強制猥褻 妨害性自主 ) 師生戀 兩小無猜 2-4 家暴 兒少法相關事件 ( 含兒福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程 34 連任的代價 40 不可說的秘密 序 ) 相關事件 菸害防治之 45 騷擾校園的媽媽 兒童及少年 孕婦吸菸行為 之禁止 ; 吸菸場所的限制 ) 第 3 毒品 著作權 預防被 3-1 毒品 藥物濫用 ( 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 毒品相關刑 49 毒饗貪歡獨享罪 1

2 類害 責 預防拒絕之道 ) 3-2 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 網路援交 網路交友 網購糾紛 網路遊戲 ( 盜用帳號 虛擬遊戲幣 寶物 ) 等網路 54 變調的社團成果展 犯罪 非法影印 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3-3 反詐騙 ( 辨識詐騙行為特徵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59 真的是你嗎 預防與拒絕之道 ) 3-4 預防被害 輸血安全 ( 愛滋驗血 ) 打工安全 人口販運 動物保護 64 工讀停看聽 2

3 3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1 類民事 商事 消費 刑法 刑訴 1-1 民事生活法律 ( 身分 財產等生活權利 義務之行使 ) 一 案例變調的生日禮物過兩天就是女朋友小花的生日了, 小花的男朋友大寶是個多情的高三學生, 大寶想趁這個機會挑選生日禮物表達心意, 但是因為零用錢不足, 於是偷偷拿了媽媽貴重的珍珠項鍊當成生日禮物, 佯裝是自己購買的, 在生日當天送給了小花, 收到這個禮物讓小花感動不已 過了幾個星期, 大寶媽媽發現珍珠項鍊不見時, 急得馬上報警處理, 大寶發現事情越鬧越大已不可收拾, 於是向媽媽承認項鍊是他偷拿走的, 而且已經送給小花當生日禮物了 二 法律解析 ( 一 ) 我國民法考慮年幼年輕者思慮尚未成熟, 為保護其等所為法律行為不至於損及其等權益, 故以年齡作為界線以區別其等行為能力 簡言之,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 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 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他人之意思表示 ; 滿 7 歲但未滿 20 歲, 且尚未結婚, 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除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 例如單純接受贈與 ),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 例如中午時分至福利社購買便當 ), 始例外不在此限, 且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 始生效力 至於年滿 20 歲亦無上開遭法院為監護宣告情事者, 為成年人, 原則上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須為自己的私法行為負完全責任 ( 二 ) 上開案例中, 大寶是高三學生, 其年滿 7 歲 未滿 20 歲, 尚未結婚, 且無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情事, 自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故其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 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 始生效力 而大寶持母親的珍珠項鍊致贈給小花的行為, 其兩人間一方約定無償給予該項

4 4 鍊, 另一方約定允受, 已屬於贈與契約關係, 而大寶將項鍊交給小花時, 其行為尚有物權契約及物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在內, 很明顯的, 大寶所為上開法律行為, 並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既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自未生效力, 故大寶的母親可以向小花請求返還項鍊 所以大寶擅自偷拿母親項鍊送給女友的行為, 不僅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非行問題, 民事上, 其贈出之項鍊尚將由其母親請求小花返還, 顏面盡失, 所為真是不得不慎 ( 三 ) 參考法條 : 民法第 條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依我國民法規定,7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O)2 依我國民法規定, 年滿 20 歲且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者, 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 )3 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上學所需的捷運悠遊卡, 須要事先得到父母的允許 (O)4 過年時, 好久不見的阿姨給就讀高中一年級 年齡 16 歲的小華紅包, 小華收下紅包時, 其收受紅包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不須經過父母的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 ( )5 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 就讀高中三年級 年齡 18 歲的浩子也可以自行決定與隔壁班的阿翔互相交換家裡機車的所有權 ( 二 ) 選擇題 (3)1 依我國民法規定幾歲為成年, 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有完全的行為能力?(1)18 歲 (2)19 歲 (3)20 歲 (4)21 歲 (4)2 以下就債權契約的成立方式, 何者正確?(1) 要以書面白紙黑字寫清楚約定內容, 並經兩造蓋章 (2) 要有見證人在場 (3) 上開兩項條件都需具備 (4) 只要兩造口頭約定即成立 (1)3 以下何種法律行為, 不是年紀 16 歲 就讀高一的阿強在不經父母同意情形下, 自己去做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1)

5 5 將家中淘汰的收音機送給同學 (2) 去福利社買午餐吃 (3) 與同學去電影院看 1 場電影 (4) 接受老師獎勵的畫冊 1 本 (4)4 就讀高中三年級的阿福雖然才 18 歲, 但是已經結婚了,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是其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為之並發生法律效力?(1) 與樓上鄰居約定買下樓上的公寓 (2) 購買上學所需的捷運悠遊卡 (3) 去百貨公司購買鑽石戒指送給老婆 (4) 以上皆可 (1)5 當事人約定,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他方允受之契約為何種契約?(1) 贈與契約 (2) 和解契約 (3) 互易契約 (4) 保證契約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法律上以年齡區分行為能力的用意 2 瞭解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的相互責任關係 3 瞭解正向的兩性交往觀念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高中生心理與生理發展逐漸成熟, 男女兩性發展為俗稱的 男女朋友 情形甚為普遍, 但常因此引起家庭糾紛或衍生個人感情困擾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詢問同學是否有交男女朋友的經驗, 交往期間容易衍生的困擾與問題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分組討論 : 如果你是劇中人物, 你將作何感想 ( 假設你是大寶 小花

6 6 或是大寶媽媽 )? 民法上以年齡為界限, 來區別個人的行為能力, 請討論其規範的意義為何? 作為 1 個高中生, 該如何做好 限制行為能力人 的角色? 身為 1 個高中生, 如何正向的看待兩性交往與發展適當的互動行為? (3) 教師總結 :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法律上行為能力之定義, 並藉由案例宣導正向的家庭互動 兩性交往等概念 教育觀點 : 正確的家庭互動與兩性交往自然減低偏差行為觸法的疑慮 法律觀點 : 民法 行為能力 的概念 刑法 竊盜罪 的定義與類型 ( 五 ) 參考法條 1 民法第 12 條 : 滿 20 歲為成年 2 民法第 13 條 : (1)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 (2) 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有限制行為能力 (3)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有行為能力 3 民法第 14 條 :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 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2)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 認為未達第 1 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為輔助之宣告 (3)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4 民法第 76 條 :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

7 7 5 民法第 77 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份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6 民法第 79 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7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8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2) 毀越門扇 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3)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4) 結夥 3 人以上而犯之者 (5) 乘火災 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6) 在車站 埠頭 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7)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 : 於直系血親 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犯本章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 犯本章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1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 左列事件, 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 依其性格及環境, 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8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8

9 9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1 類民事 商事 消費 刑法 刑訴 1-2 財產犯罪 ( 搶奪 竊盜 詐騙 毀損 侵占 贓物等行為 ) 一 案例我的 Iphone 不見了北北高中新的學年度剛開學沒多久, 就讀高三但卻無心上課的阿強, 發現隔壁班正在上外堂課的高一新生, 教室門戶大開, 不僅沒有上鎖也忘了關閉門窗 阿強一時好奇, 便夥同同學小鄭, 向正在上課的老師謊稱要去上廁所, 到隔壁班 檢查 高一小學弟們的書包, 在利欲薰心下, 經過一陣搜刮, 兩人共拿走了現金 3 萬多元 2 台 Iphone 以及 1 台隨身聽, 得手後先放在學校偏僻的草叢中, 放學後再拿回去花用 高一新生的班級回教室後, 發現教室一片凌亂, 有人掉了錢 有人掉了手機, 還有人掉了隨身聽, 傷心之餘迅速向教官室通報, 教官們也隨即展開調查 另一方面, 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阿強等 2 人, 因為手頭突然闊綽, 又突然擁有人人羨慕的 Iphone, 令同學起疑後, 向教官密報此事, 事情終於被揭發, 即將畢業的 2 人為此懊悔不已 二 法律解析 ( 一 ) 刑法上的竊盜罪, 是專門為了維護人民財產安全而制定, 有關竊盜罪的類型分為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兩種, 普通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 320 第 1 項,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要有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 行為人的內心有占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所有的想法就有意圖 如自己想要 1 台相機在商店內拿走架上的相機, 就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 像有位老阿嬤以要偷竊兒童用品, 是準備送給孫女當作中秋禮物, 則雖然不是自己要用, 也因為有為第 3 人所有的意圖, 只要趁他人不知道的時候, 偷偷地把他人所有的動產取走, 這就屬犯了竊盜罪, 要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 另外如果有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情形, 為加重竊盜罪,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常見的加重竊盜通常有結夥 3 人以上竊盜 攜帶凶器或侵入有人住的地方竊盜 ( 二 ) 少年竊盜犯罪易受到團體的影響, 因此通常有群體行為, 法律上會構

10 10 成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如有 3 人以上共犯竊盜罪, 還會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 有關共同正犯, 大家一起下手偷東西當然是共同正犯, 但在別人下手行竊時, 在附近張望, 是把風的行為, 一樣為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很多同學以為只要在現場把風沒有一起偷就不會犯罪, 這觀念是錯誤的 ( 三 ) 本件案例中, 阿強夥同小鄭一起到別人教室內, 偷其他同學的物品, 已經構成刑法的竊盜罪, 因為小鄭及阿強 2 人共一起偷東西,2 人即構成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一樣負竊盜罪的刑責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竊盜罪法律上是財產犯罪, 因為是侵害別人的財產法益 ( )2 自己的弟弟已經好幾天沒吃飯, 為了弟弟, 到商店偷 1 個便當, 因為不是自己要吃的, 不會構成竊盜罪 ( )3 同學要我一起去偷牽別人的機車, 我不好意思拒絕, 同學偷車時, 叫我在路口注意有無人經過, 我沒有下手偷車, 所以不會構成竊盜罪 (O)4 同學偷車以後, 我向同學借他所偷的車來騎, 如果我知道那車是同學偷的, 雖然車子不是我偷, 我借用贓車的行為, 也會構成收受贓物罪 (O)5 在學校如果發現機車或東西不見了, 最好先向老師或教官反應, 也可以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 二 ) 選擇題 (2)1 同學大空因為缺錢, 於是邀集另 2 同學小空與不空一起到寺廟偷香油錢, 大空 小空及不空一起偷錢的行為, 會構成何罪?(1) 普通竊盜罪 (2) 加重竊盜罪 (3) 共同侵占罪 (4) 污辱神明罪 (5) 共同搶奪罪 (3)2 小呆希望有部機車可以代步, 便邀同學阿呆一起去偷車, 但阿呆說不敢偷車, 小呆說你只要跟我去替我把風, 我來下手偷就好了, 小呆與阿呆就一起到現場, 小呆下手偷車, 阿呆則在旁注意有無其他人經過, 請問他們犯了什麼罪?(1) 小呆犯了普通竊盜罪, 阿呆沒有偷, 所以不犯罪 (2) 小呆犯了

11 11 普通竊盜罪, 阿呆在旁把風幫助小呆偷車, 所以阿呆構成普通竊盜的幫助犯 (3) 小呆與阿呆都構成普通竊盜罪, 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4) 小呆與阿呆都構成加重竊盜罪 (5) 小呆與阿呆都犯了普通竊盜罪, 但因為 2 人共同分擔, 所以小呆與阿呆各負擔二分之一的刑責 (4)3 刑法的財產犯罪, 是專門為了保護人民財產安全而制定, 有關財產犯罪常見有竊盜 搶奪及強盜等罪, 以下有關財產犯罪的敘述, 那一項是錯誤的?(1) 加重竊盜的刑責比普通竊盜重 (2) 強盜罪的刑責比搶奪重 (3) 竊盜 搶奪及強盜都是非法取得別人的財產, 只是手段不同而已 (4) 因為都是財產犯罪, 並沒有傷害到別人, 只要將財產歸還, 就不用擔負刑責 (5) 知道東西是別人偷竊 搶奪或強盜而來, 還借來使用, 仍要負贓物罪 (2)4 下列那個行為會構成加重竊盜罪?(1) 小明在偷同學的包包時, 被同學發現, 小明為了要逃跑, 把同學打傷後逃跑 (2) 小五要去偷車, 怕被發現就攜帶小刀去偷車, 小五攜帶小刀偷車行為 (3) 阿強趁教室沒有人, 進入教室偷同學的手機及現金 (4) 小三與小四一起到便利商店偷飲料的行為 (5) 阿正威嚇同學交出現金, 向同學說如不交出現金, 會看不到明天的太陽, 同學恐懼後交付現金 (4)5 同學容易受別人影響, 即使內心沒有犯罪的意圖, 但在別人的唆使或慫恿, 也會犯錯而後悔不已, 因此對於此群體犯罪的行為, 以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1) 即使自己沒有犯罪的意圖, 但只要一起去現場, 有把風的行為, 大家的刑責都一樣 (2) 如果有 3 人以上犯竊盜罪, 因為是結夥 3 人竊盜, 構成加重竊盜罪, 刑責加重 (3) 學生時期犯罪, 很多是在無知情形下犯錯, 但即使無知也要受處罰, 也會留下記錄, 因此結交朋友要謹慎 (4) 老師教我們要有義氣, 因此同學有需要, 我當然義不容辭, 即使犯罪我也要力挺, 這就是朋友 (5) 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 也沒有白吃的午餐, 只有努力才可能成功, 朋友是互相鼓勵, 而不是互相陷害

12 12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刑法上 竊盜罪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2 瞭解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3 認識到在無知情形下犯錯, 也要受處罰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大部分學生均瞭解偷別人東西就犯了刑法上的竊盜罪, 但並不瞭解 竊盜罪 的類型及構成要件, 更不瞭解犯了竊盜罪後所需擔負的刑責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調查班上同學過去曾有的失竊經驗, 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 例如班級教室的防盜 貴重物品的保管 人性中的貪念 犯罪行為的發生 可能的刑責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 a. 班級教室的防盜 : 外堂課時門窗緊閉或值日生留教室看門? b. 貴重物品的保管 : 隨身攜帶 到學務處寄放或專人保管? c. 人性中的貪念 : 討論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一時的貪念可能造成的後果 d. 犯罪行為的發生 : 同學間如何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e. 可能的刑責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13 (3) 教師總結 : 學校防竊實務問題 教育觀點 : 貪, 必將付出代價 ; 廉, 終將收得成果 法律觀點 : a. 刑法上 竊盜罪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b. 刑法 321 條的加重竊盜罪 ( 五 ) 參考法條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 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 3 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 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 埠頭 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3

14 1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1 類民事 商事 消費 刑法 刑訴 1-3 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 ( 肢體 言語 關係 網路霸凌以及傷害 恐嚇 強制 凌虐等行為 ) 一 案例擁刀自重的大偉某日大偉在學校參加晚自習結束後, 依例要步行到捷運站搭車回家, 誰知在路上突然遇到 2 個不良少年, 向他勒索 2,000 元後離去 內心十分害怕的大偉不敢跟任何人提及此事, 他為了自保突發奇想, 在拍賣網站上, 買了 1 把開山刀, 並且放在書包每天帶到學校去 某天大偉遲到太晚進教室, 風紀股長小雄依規定在點名卡上做遲到記號, 不希望留下任何污點的大偉隨即與小雄理論, 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 亮出他隨身攜帶的開山刀, 作勢要砍殺小雄, 雖然最後並沒有真的動手, 但著實把小雄及在場圍觀的同學嚇壞了 此後擁刀自重的大偉, 發現開山刀對他的妙用, 不僅小雄不敢對他做任何記錄, 同學也都不敢得罪他, 便持續在學校過著恐嚇他人的日子 二 法律解析 ( 一 )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使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 而此所謂恐嚇指以惡害通知被害人, 使其心生畏怖而言, 其內容僅限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至於手段則不以言語為限, 舉凡文字 圖畫 舉動等可以達到惡害訊息通知者, 均屬之 若行為人係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則成立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則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 二 ) 本件 2 名不良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大偉返家途中, 如果是以恐嚇的方式, 使大偉心生畏怖, 而交付 2,000 元, 則該 2 名少年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之後大偉因遲到與風紀股長理論, 進而互毆, 若雙方均受傷, 則 2 人均涉犯刑法第 277 條之傷害罪 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 亮刀作勢要砍殺小雄, 其目的在威嚇他

15 15 人, 也確實嚇壞同學, 應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 若大偉之後持開山刀威脅小雄不得對他做任何記錄, 或使同學行無義務之事 妨害同學行使權利, 則又犯有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 三 ) 參考法條 1 刑法第 277 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 304 條 : 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刑法第 305 條 :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 346 條 : (1)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 3 人得之者, 亦同 (3)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 )1 大偉與小雄平日互看對方不順眼, 大雄於是在網路上買進一把幾可亂真的玩具槍, 並在放學途中堵小雄, 亮槍嚇唬小雄, 讓小雄心裡感到很害怕, 但因大偉拿的是玩具槍, 不是真槍, 所以不會犯恐嚇罪 (O)2 大偉借同學 2,000 元, 但同學遲遲不還, 大偉很生氣, 就威脅那位同學說 : 如果你再不還我錢, 我要去報告教官 大偉是以合法手段主張權利, 所以不是恐嚇罪 (O)3 大偉平日經常欺負小雄, 常強迫小雄替他跑腿去福利社買飲料, 小雄如果不去, 大偉就威脅要他走著瞧, 大偉的行為觸

16 犯了刑法強制罪 ( )4 為了懲罰同學白目的行為, 強行將同學關在教室裡, 不讓他離開, 不會犯妨害自由罪 (O)5. 霸凌行為多涉嫌觸法, 應予避免, 以免害人害己 同學嬉戲亦應注意安全, 避免誤觸法網, 造成終身遺憾 ( 二 ) 選擇題 (2)1 小 R 是高二學生, 在聊天室認識一位很聊得來的男同志, 雙方並有親密行為, 某日小 R 缺錢, 於是偷錄 2 人做愛過程, 向該男同志要錢, 不然要公開性愛 DVD, 小 R 觸犯何罪? (1) 強盜罪 (2) 恐嚇取財罪 (3) 恐嚇罪 (4) 強制罪 (5) 沒有犯罪 (4)2 如果你被勒索或霸凌, 要如何處理較正確?(1) 隱忍不說, 自認倒楣 (2) 找人痛扁加害人 (3) 再向同學勒索, 以免吃虧 (4) 告訴父母 老師或報警, 請求協助 (5) 打工賺錢付勒索費 (1)3 小雄平日常遭大偉欺負, 某日忍無可忍, 持預先準備的美工刀, 趁大偉不注意之際, 朝大偉臉部刺去, 導致大偉右眼失明, 請問小雄要負何種責任?(1)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重傷害之刑責 (2) 行政責任 (3) 沒有責任 (4) 只有道義責任 (5) 扶養責任 (3)4 向商家收保護費, 是犯了什麼罪?(1) 強盜罪 (2) 恐嚇罪 (3) 恐嚇取財罪 (4) 強制罪 (5) 沒有犯罪 (4)5 大偉暗戀班上女同學小慧很久, 但一直沒有對小慧表示 某日在西門町遇見小雄與小慧相約看電影, 心裡非常不是滋味, 於是課後邀小雄談判, 並對小雄威脅說 : 不准你再接小慧的電話, 如果再讓我看到你跟小慧在一起, 絕對讓你死, 小雄心生畏懼, 再也不敢接小慧的電話 大偉觸犯了什麼罪? (1) 恐嚇罪 (2) 沒有犯罪 (3) 妨害性自主罪 (4) 強制罪 (5) 恐嚇得利罪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6

17 17 1 瞭解刑法上 強制罪 恐嚇罪 恐嚇取財 傷害罪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2 瞭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 所稱之槍砲 彈藥 刀械不得持有 寄藏等 3 認識同學遭受恐嚇時應有的處置方式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大部分學生均瞭解刑法上的 強制罪 恐嚇罪 恐嚇取財 傷害罪 均屬犯罪行為, 但並不瞭解犯罪類型及構成要件, 更不瞭解管制刀械不得隨意持有 寄藏等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調查班上同學過去曾有的遭受恐嚇或恐嚇取財的經驗, 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 例如校園安全地圖的製作 遭受恐嚇取財的處置 管制刀械的持有以及犯罪行為的發生 可能的刑責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 a. 校園安全地圖的製作 : 共同製作校園安全地圖, 提醒同學上下學時, 最安全的行進動線以及可以求助的愛心商店位置 b. 遭受霸凌的處置 : 由同學共同討論, 遭受校園霸凌時可能的處置方式 c. 管制刀械的類型 : 由同學共同討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8 條例中所列之刀械有哪些類型? d. 犯罪行為的預防 : 大家共同討論, 同學間如何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e. 可能的刑責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 教師總結 : 學校霸凌防制實務問題 教育觀點 : 恐嚇取財 欺負同學所牽涉的倫理道德問題 法律觀點 : a. 刑法上 強制罪 恐嚇罪 恐嚇取財 傷害罪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b.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 第六條所稱之刀械類型, 及管制方式等 18

19 19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1 類民事 商事 消費 刑法 刑訴 1-4 幫派 ( 教唆犯罪 聚眾鬥毆 公然侮辱 妨礙公務 謊報案件 ) 一 案例變調的戀情田徑隊的阿傑長的一表人才, 黝黑的皮膚 很 man 的外表, 小小年紀已有一群粉絲 有一陣子他愛上了同校的學妹巧巧, 帥氣的阿傑立即展開追求, 不久後兩人很快進入熱戀中 和巧巧同班的小馬則是一個功課好又熱心的同學, 長期以來兩人一直互有好感, 近水樓台且日久生情下, 巧巧和小馬也開始交往 巧巧瞞著阿傑劈腿小馬的事, 不久後被阿傑知悉了, 阿傑怒不可遏, 夥同 5 6 個人高馬大的田徑隊伙伴, 把小馬叫出去痛毆一頓, 並且警告他不准再接近巧巧, 否則會再痛毆他 如驚弓之鳥的小馬, 啞巴吃黃蓮的非但立即斷絕和巧巧的往來, 在怕被報復的情況下, 也不敢將被痛毆的事情告訴家人, 在學校則是一看到那幾個田徑隊員就躲得遠遠的, 不僅無心向學, 且一直生活在恐懼當中 二 法律解析 ( 一 ) 巧巧未能妥適處理感情問題, 同時和阿傑及小馬交往, 行為顯有可議 巧巧 阿傑 小馬倘使均為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 如果因相戀而偷嘗禁果 ( 發生性交行為 ) 或發生親密的猥褻行為, 會分別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 最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 或猥褻罪 ( 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 不能不慎 ( 二 ) 阿傑因懷恨小馬與巧巧交往, 因而夥同 5 6 名田徑隊伙伴痛毆小馬, 如造成小馬受傷, 阿傑與共同傷人的田徑隊伙伴, 都是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 三 )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觸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 最重可處 2 年有期徒刑 阿傑與田徑隊伙伴除將小馬痛毆一頓外, 還警告他不准再接近巧巧, 否則會再痛毆他, 致使小馬如驚弓之鳥, 立即與巧巧斷絕往來, 並一直生活在恐懼當中, 顯然小馬是受到恐嚇而心生畏懼, 因此, 阿傑

20 20 與其田徑隊同伙另犯刑法恐嚇罪 ; 且其等所犯傷害罪與恐嚇罪應合併處罰 ( 四 ) 假如阿傑與其同伙另以恐嚇方法向小馬要錢花用, 例如索取保護費或乘機敲詐小馬花錢賠罪等, 則阿傑等人之行為是構成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 ) 因阿傑及其同伙都未滿 20 歲, 尚未成年, 對於小馬的損害, 家長需與阿傑等人連帶負責賠償, 除賠償醫藥費外, 可能還需賠償對方的精神損失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阿傑與學妹巧巧因熱戀致情不自禁而發生性交行為, 雖然巧巧是出於自願, 但因巧巧未滿 16 歲, 所以阿傑還是會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 )2 學校田徑隊員阿傑遭人搶走女友而邀伙伴前去討回公道, 受邀隊員應該義不容辭帶 傢伙 前去助勢, 這樣才是講義氣的朋友 (O)3 阿傑為教訓小馬, 而唆使田徑隊伙伴毆傷小馬, 雖自己躲起來並未出面, 但仍然構成教唆傷害罪 ( )4 參加校外幫派, 可以讓自己在同儕間耍威風, 只要在同伙向人暴力討債或索取保護費時, 分擔把風工作而不要親自動手, 就不會構成犯罪 ( )5 阿傑夥同田徑隊員向小馬尋釁時, 只是警告小馬 : 不准再接近巧巧, 否則見一次打一次, 造成小馬心生畏懼, 因為阿傑等人僅是 動口而未動手, 所以不構成犯罪 ( 二 ) 選擇題 (3)1 阿傑在熙來攘往的街道上撞見搶走女友的學弟小馬, 一時氣憤而罵他 ; 蠢蛋! 王八蛋!,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這是阿傑的口頭禪, 所以不會構成犯罪 (2) 只要當時沒有其他人聽到, 就沒事 (3) 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4) 構成妨害自由罪 (5) 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5)2 阿傑夥同田徑隊員將小馬毆打成傷, 並警告小馬立即與巧巧分

21 21 手, 造成小馬心生畏懼而不敢上學, 請問阿傑等人的刑責是 :(1) 只犯傷害罪 (2) 只犯恐嚇罪 (3) 構成強制罪 (4) 犯傷害罪與恐嚇罪, 但只能處罰其中 1 罪 (5) 構成傷害及恐嚇罪, 且 2 罪要併罰 (5)3 阿傑為討回公道並乘機敲詐小馬, 除警告小馬不得再與巧巧交往外, 並以精神損失為由向小馬索賠, 小馬害怕遭痛毆而被迫給與新臺幣五千元, 請問阿傑有何刑責?(1) 構成恐嚇罪 (2) 構成強制罪 (3) 既然是賠償精神損失, 不構成犯罪 (4) 這是民事賠償糾紛 (5) 構成恐嚇取財罪 (4)4 小馬課餘參加廟宇神將會, 某日小馬受同伙招喚前去尬陣 ( 廟會賽事 ), 雙方人馬發生口角而分持器械打群架, 小馬只是在旁搖旗吶喊助勢, 結果兩方多人掛彩並受重傷, 請問阿傑的刑責是 :(1) 犯幫助傷害罪 (2) 因為沒有直接參與打架, 不構成犯罪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4) 犯刑法聚眾鬥毆罪 (5) 共犯傷害或重傷害罪 (5)5 阿傑與同伙在街道上痛毆小馬時, 路過行人報警前來處理, 阿傑無視警察正在執法, 仗著人多而出手拉扯警察, 造成警察手臂受傷, 請問阿傑的刑責是 :(1) 犯傷害罪 (2) 犯侮辱公務員罪 (3). 犯妨害公務罪 (4) 犯妨害自由罪 (5) 犯妨害公務罪及傷害罪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刑法上 強制罪 恐嚇罪 恐嚇取財 傷害罪 性交罪 猥褻罪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2 認識健康的兩性交往及感情處理問題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1 大部分學生均瞭解刑法上的 強制罪 恐嚇罪 恐嚇取財 傷害罪 性交罪 猥褻罪 均屬犯罪行為, 但並不瞭解犯罪類型及構成要件, 以及其中的差異 2 感情問題為高中生最困擾的情緒問題之一, 學生一旦陷入感情漩

22 22 渦, 往往不知該如何處理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由班上同學分享自己或同儕過去兩性交往過程中曾有的劈腿或被劈腿的經驗, 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 例如兩性交往中劈腿的問題 聚眾圍毆 遭受恐嚇的處置以及犯罪行為的發生 可能的刑責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 a. 劈腿行為的處理 : 同學共同討論兩性交往過程中劈腿行為的外在行為與內在動機, 以及如何營造健康的兩性交往氣氛 b. 聚眾鬥毆的處置 : 由同學共同討論, 遭受聚眾鬥毆以及在場助勢者可能的刑責 c. 傷害的類型 : 由同學共同討論, 刑法中傷害罪有哪些狀況? d. 犯罪行為的預防 : 大家共同討論, 同學間如何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e. 可能的刑責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 教師總結 : 1 兩性交往中霹腿行為的處理問題 2 教育觀點: 健康的兩性交往所衍生的道德及法律問題 3 法律觀點: 刑法上 強制罪 恐嚇罪 恐嚇取財

23 傷害罪 性交罪 猥褻罪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4 相關法條第 227 條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 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 3 人得之者, 亦同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23

24 2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2 類行政 選舉 交通 家暴 勞動 性別主流 人權 兒少 2-1 飆車 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事件一 案例染血的 18 歲阿飛是個高三學生, 剛滿 18 歲考取了機車駕照, 他的幾個好朋友大毛 丁丁 阿嘉為了慶祝阿飛 18 歲生日同時考取駕照, 於是相約週末在 KTV 開慶生趴 四人當天在包廂內飲酒高歌之後, 阿飛約大夥兒一起騎車上陽明山賞夜景, 其他 3 人雖未滿 18 歲, 但是基於朋友生日義氣相挺, 於是丁丁返家偷偷騎了爸爸的機車出門, 一行 4 人兩台機車呼嘯的騎往陽明山上 因為酒精作祟 4 人異常興奮, 於是在山路上蛇行 飆車, 就在 1 個轉彎路口丁丁撞上了對向 1 台小轎車, 丁丁與後座的大毛因頭部重創當場死亡, 阿飛和阿嘉也因為摔車多處骨折送醫 二 法律解析 ( 一 ) 阿飛部份 1 阿飛酒後騎車, 若酒測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55 毫克, 就會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有可能被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丁丁係因阿飛的邀約而基於義氣酒後駕車, 阿飛也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教唆犯 2 阿飛於山上蛇行 飆車, 如果就當時狀況可判斷足以產生交通往來的危險時, 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阿飛因為摔車而造成後座阿嘉多處骨折, 阿飛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的過失傷害罪, 可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4 另外阿飛也要對阿嘉的受傷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 條規定負民事賠償責任, 又因為阿飛尚未成年, 阿飛的父母也要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5 阿飛的酒駕行為如被酒測發現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 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除了會被處新

25 25 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之外, 也會因為造成阿嘉受傷, 而被吊扣駕照 而阿飛與丁丁一同飆車 蛇行等行為也會依同條例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駕照 ( 二 ) 丁丁部份 1 丁丁偷騎爸爸的機車, 依常情應該事後會歸還, 應屬使用竊盜, 而尚不構成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 2 與阿飛的行為相同, 丁丁的酒駕行為觸犯了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而其蛇行 飆車除了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外, 並因造成大毛死亡而構成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死罪, 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因丁丁係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 另就無照駕駛部份, 依同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可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但是丁丁已經當場死亡, 就刑事與行政責任而言, 無法再予以論處 3 丁丁因為酒駕蛇行而撞上對向轎車使大毛當場死亡, 丁丁本應依民法第 192 條及 194 條對大毛的父母負賠償責任, 雖丁丁也因車禍當場死亡, 不再負賠償責任, 但丁丁尚未成年, 則丁丁的父母依民法第 187 條, 須對大毛的父母負起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另外對於對向轎車所有人所生之損害, 也需予以賠償 ( 三 ) 共犯與父母部份 : 阿嘉 大毛雖然並非機車駕駛人, 但其與阿飛 丁丁一起乘坐機車飆車蛇行, 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 阿嘉未滿 18 歲, 其父母因忽視教養而致阿嘉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 少年法院可裁定命阿嘉的父母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又阿嘉的父母若未禁止阿嘉參與飆車蛇行, 也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第 1 項之規定,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 )1 小明與朋友一起相約在馬路上飆車蛇行, 因為小明只有坐在機車後座, 所以就算出事小明也不用負任何責任

26 26 (O)2 未滿 20 歲高中生飆車撞傷行人, 父母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3 因為騎機車技術一流, 所以就算沒有駕照也可以在馬路上騎機車 ( )4 在馬路上飆車觸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 ( )5 騎機車載同學飆車發生車禍, 致使後座同學骨折, 因為是一起飆車, 所以機車駕駛人對此不用負任何責任 ( 二 ) 選擇題 (3)1 如果在路上被飆車族撞成重傷, 想要依民法請求賠償, 卻因為不懂法律, 也沒錢請律師處理, 這時可以向哪個單位求助 (1) 警察局 (2) 區公所 (3) 法律扶助基金會 (4) 衛生所 (5) 學校 (2)2 酒後駕車遇到酒測, 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幾毫克就會構成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 (1)0.25(2)0.55(3)0.75(4)1 (5)2 (3)3 小明看到路邊有一部他人暫停之未熄火機車, 就直接騎走與同學一起飆車, 之後就將機車棄置在路邊, 小明的行為構成 (1) 毀損罪 (2) 搶奪罪 (3) 竊盜罪 (4) 強盜罪 (5) 侵占罪 (4)4 小明於騎機車上學途中闖紅燈撞到小華, 小華手臂擦傷流血, 小明一時害怕, 就馬上離開現場, 小明的行為構成 (1) 妨害自由罪 (2)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4) 肇事遺棄罪 (5) 毀損罪 (2)5 刑法上過失致死罪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小明是因為無照駕駛撞死路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須加重其刑, 則小明的行為可處 (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無期徒刑 (5) 由法官自由決定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基本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則 2 瞭解刑法 不能安全駕駛罪 過失致死罪 與 妨害公眾往來

27 27 安全罪 等定義與構成要件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多數青少年均有無照騎乘機車的經驗, 甚至部分家庭功能不彰者, 其無照騎車 夜間飆車 危險駕駛等情形嚴重, 應積極透過各類管道持續宣導正確安全觀念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調查同學騎乘機車之經驗, 瞭解並分析無照駕駛的原因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分組討論 : 你有無照駕駛的經驗嗎? 違規騎車的原因為何? 酒後駕 ( 騎 ) 車可能的危險與法律責任為何? 高中生如何正確看待朋友間的義氣相挺? (3) 教師總結 :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交通安全相關規定, 並分析高中生無照騎車的各類因素, 宣導安全第一的 教育觀點 : 理性分析交通安全規定, 降低青少年無照騎車的快感, 同步釐清朋友間義氣相挺抑或不分是非的意氣用事 法律觀點 : 刑法 不能安全駕駛罪 過失致死罪 與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等定義與構成要件 ( 五 ) 參考法條 1 刑法第 185 條 : (1) 損壞或壅塞陸路 水路 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28 28 (2)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187 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而製造 販賣 運輸或持有炸藥 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 子彈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 191 條 : 製造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 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 條 : (1) 對他人公開陳列 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 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將已滲入 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 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3) 犯前 2 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5 刑法第 284 條 : (1)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000 元以下罰金 6 刑法第 276 條 : (1)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000 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29 29 7 刑法第 320 條 : (1)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 (1)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2 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吸食毒品 迷幻藥 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2)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 14 歲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3)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 1 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 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 1 項情形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4)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 1 項測試之檢定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該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5)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 1 項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6) 汽車所有人,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各款情形, 而不予禁止駕駛者, 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3 個月

30 30 (7) 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 第 3 項或第 4 項之情形,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 不受第 85 條之 2 第 2 項, 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8) 前項汽車駕駛人,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 92 條第 4 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 : (1) 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領有學習駕駛證, 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 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領有學習駕駛證, 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未領有駕駛執照, 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2)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 由交通部定之 (3) 未滿 18 歲之人, 違反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第 1 項第 3 款 第 4 款之駕駛執照, 均應扣繳之 ; 第 5 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 除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1 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不在此限

31 31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1 條 : (1)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駕駛大客車 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註銷仍駕車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2) 前項第 5 款 第 6 款之駕駛執照, 均應扣繳之 ; 第 7 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 1 項情形,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1 次 (3)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 (1)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 萬 4,000 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 拆除消音器, 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2)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3)2 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 1 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或前項行為者,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3 個月 ;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 1 項第 1 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 1 項 第 3 項規定者,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 18 歲

32 32 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 21 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 : (1) 汽車駕駛人, 無駕駛執照駕車 酒醉駕車 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汽車駕駛人, 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 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13 民法第 187 條 :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 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負賠償責任 (3) 如不能依前 2 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 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前項規定, 於其他之人,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 3 人受損害時, 準用之 14 民法第 192 條 : (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被害人對於第 3 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加害人對於該第 3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 193 條第 2 項之規定, 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5 民法第 194 條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被害人之父 母 子 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3 16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 : (1) 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違反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情節嚴重者,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2) 供應菸 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3) 供應毒品 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 供應有關暴力 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 圖畫 錄影帶 影片 光碟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33

34 3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2 類行政 選舉 交通 家暴 勞動 性別主流 人權 兒少 2-2 反賄選 ( 公民社會責任 民主法治觀念 買 賣票法律責任 ) 一 案例連任的代價一天晚上, 高中生阿義正在和爸爸討論這次的里長選舉各個候選人的政見時, 里長伯正好登門拜訪, 他親切的和張爸爸握手寒暄, 同時拿出 4 張知名遊樂園的門票, 說道 : 張先生, 這裡有 4 張遊樂園門票, 你們全家可以利用這個假日一起出去玩 張爸爸順手接下並客氣地說 : 這怎麼好意思, 算一算這也要兩三千元呢! 里長隨即低聲說道 : 只要你們這次的選舉能投我一票, 讓我順利連任, 我以後一定會繼續造福大家的! 張爸爸心想這不正是賄選買票嗎? 阿義卻在旁慫恿爸爸收下門票, 好安排假日全家旅遊, 張爸爸於是勉強收下門票, 但是心裡卻是十分不安 二 法律解析 ( 一 ) 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我國國民須年滿 20 歲才有選舉權, 阿義還在讀高中, 顯然還未滿 20 歲, 所以阿義在該次里長選舉, 應無投票權 ( 二 ) 立法委員 直轄市議員 縣 ( 市 ) 議員 鄉 ( 鎮 市 ) 民代表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及村 ( 里 ) 長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如有投票行賄 受賄即買票及賣票情事, 均屬犯罪行為, 應依刑法及公職人員選罷免法之規定處罰 ( 三 ) 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投票行賄罪, 係指對於有投票權 ( 即選舉權 ) 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而言 ; 其中所謂之賄賂, 並不以金錢為限, 凡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 不管價值之高低, 均屬之 因此, 贈與遊樂園門票 假藉有獎徵答而提供摸彩品 贊助旅遊費用或飲料 擺設流水席任有投票權之人吃喝, 甚至提供車輛或車費讓有投票權之人返鄉投票, 都是屬於賄選之行為 ; 而收受者也會觸犯投票受賄罪

35 35 ( 四 ) 里長伯將價值 2 3 千元的知名遊樂園門票 4 張送給張爸爸, 請張爸爸投他一票, 當然是犯了投票行賄罪, 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責相當重 而張爸爸明知是賄選而仍然收下遊樂園門票, 不管是 明示 或 默示 會投里長伯一票, 都是犯了投票受賄罪, 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 五 ) 阿義雖然沒有投票權, 不會單獨觸犯投票受賄罪, 但假使阿義的爸爸原先不打算收下里長伯所送的遊樂園門票, 因阿義從旁慫恿才決定收下, 則阿義的行為可能構成教唆投票受賄罪, 仍是屬於犯罪之行為, 不能不慎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賄選花招很多, 凡是以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意願, 不管價值之高低, 都是屬於賄選之犯罪行為 (O)2 投票行賄的賄選罪, 最重可處有期徒刑 10 年, 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責相當重, 所以幫人買票是一件蠢事 ( )3 里長伯在立法委員選舉期間, 舉辦免費旅遊及餐會招待里民, 活動中為某立法委員拉票, 因候選人沒有到場參加活動, 所以沒有賄選問題 ( )4 候選人假藉募款餐會之名免費招待選民吃喝, 受邀參與餐會的選民不會有刑事責任 (O)5 選舉時發現有人賄選, 應向警察機關 調查局所屬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檢舉, 以盡公民責任 ( 二 ) 選擇題 (3)1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 讓買票者當選是 飼鼠咬布袋 (2) 用選票換鈔票, 選民永遠是輸家 (3) 檢舉賄選沒保障, 易被報復 (4) 淨化選風是落實民主選舉的良方 (5) 檢舉賄選可賺獎金兼做功德 (3)2 下列何者不是賄選行為?(1) 招待選民旅遊 (2) 提供選民

36 36 車資返鄉投票 (3) 僱工發放宣傳文宣 (4) 提供選民遊樂園門票 (5) 假藉有獎徵答提供選民摸彩品 (4)3 張爸爸明知是賄選, 仍默默收下里長伯所送價值數千元的遊樂園門票, 但事後並沒有前去投票 請問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1) 張爸爸沒有明白表示要投票支持里長伯, 所以不構成犯罪 (2) 張爸爸事後沒去投票, 只構成投票受賄未遂罪 (3) 張爸爸事後沒去投票, 構成刑法詐欺罪 (4) 張爸爸觸犯投票受賄罪 (5) 張爸爸觸犯幫助賄選罪 (3)4 阿義雖然沒有投票權, 但他慫恿爸爸收下里長伯賄選的遊樂園門票 請問阿義有無刑責?(1) 阿義沒有選舉權, 不會構成犯罪 (2) 遊樂園門票不是由阿義收下, 阿義沒有犯罪 (3) 可能觸犯教唆投票受賄罪 (4) 可能觸犯幫助投票行賄罪 (5) 只有道德上的瑕疵而已 (5)5 依法登記參選各項公職, 是憲法所保障的何項基本權利?(1) 平等權 (2) 受益權 (3) 自由權 (4) 工作權 (5) 參政權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與投票行賄 受賄等罪責關係 2 建立正確的民主選舉觀念與文化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高中生雖無投票權與被選舉權, 但是透過媒體與報章雜誌等管道, 已開始接觸並學習評判政治文化, 台灣選舉的各種現象, 應利用各式機會強化學生正確的民主素養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詢問同學是否有聽聞各類選舉買票八卦, 是否瞭解何謂賄選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37 37 (1)35 分鐘 (2) 分組討論 : 試列舉可能的選舉賄選方式? 試討論高中生如何正向積極的參與各項民主選舉活動? 假想自己是一位里長候選人, 該如何規劃競選活動與文宣? (3) 教師總結 :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何謂賄選, 並分析各類選舉競選方式或活動, 藉機宣導正確看待民主選舉 教育觀點 : 教導青少年正確的看待政治文化, 學習正向的民主素養, 才能健全未來的民主社會 法律觀點 : 投票 行賄 與投票 受賄 的構成與罪責 ( 五 ) 參考法條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 :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 20 歲, 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 有選舉權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 : (1) 選舉人年滿 23 歲, 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候選人須年滿 30 歲 ; 鄉 ( 鎮 市 ) 長候選人須年滿 26 歲 (2) 選舉人年滿 23 歲, 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3)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3 歲,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 8 年以上者, 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4) 前 2 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於最近 1 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 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 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 2 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 1 組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 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38 38 於最近 3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 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現有立法委員 5 人以上, 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 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 10 人以上, 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5) 第 3 項所稱 8 年以上之計算, 以算至投票日前 1 日為準, 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6)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 應為該政黨黨員, 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 ; 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 並排列順位 (7)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 3 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 10 年者, 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8) 前項所稱滿 3 年或滿 10 年之計算, 均以算至投票日前 1 日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 : (1)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2)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亦同 (3) 預備犯前 2 項之罪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 犯第 2 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 : (1)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2)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3)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 於犯罪後 6 個月內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4)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 ; 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5 刑法第 143 條 : (1) 有投票權之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000 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6 刑法第 144 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7,000 元以下罰金 39

40 40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2 類行政 選舉 交通 家暴 勞動 性別主流 人權 兒少 2-3 校園性騷擾 ( 肢體 言語等 ) 及性侵害 ( 強制猥褻 妨害性自主 ) 師生戀 兩小無猜一 案例不可說的秘密曉欣是單親, 父親忙著工作, 與祖母 姑姑等同住 國二時曾遭其表哥性侵, 直到高一時才被姑姑發現, 所以表哥就沒有再侵犯她, 但到高二時表哥又開始對她性侵 家中都是由祖母掌權, 而姑姑及表哥都在鐵工廠工作 她擔心會影響家中的和諧, 因此將委屈一直放在內心中, 不敢聲揚, 但又無法忍受此種長期的異常生活壓力, 遂選擇逃避而常常離家出走 曉欣的祖母及父親剛聽到此事時, 非常激動 起初家屬感激學校發現此件家醜, 但返家後態度卻是 180 度轉變, 認為學校不該介入其家庭內部事情, 而且造成家人間的嫌隙 表哥的難堪及姑姑離家出走, 甚至責備學校為何要呈報此事, 要求學校必須對其表哥的前途 曉欣及姑姑的離家出走等負責, 反控學校不該插手管家務事 二 法律解析 ( 一 ) 性侵害犯罪是一種再犯率極高的犯罪類型, 對於加害人追訴除了保護個人法益之外, 更具有公益性質, 所以早在民國 88 年, 性侵害犯罪除對配偶及未滿 18 歲之人犯性侵害罪者外, 其餘的性侵害犯罪均已由告訴乃論之罪改成公訴罪, 俾對加害者進行刑事追訴, 防止歹徒一再犯罪 ( 二 ) 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特別規定 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員 勞政人員, 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是本件學校的通報自有其法定義務必需履行 ( 三 ) 我國刑法保障個人性行為的自我決定權, 因此規定對於男 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 3 年以上 10 以下有期徒刑, 此即為強制性交罪 如果以上述的手段對

41 41 男 女為猥褻行為者, 刑法亦定有強制猥褻罪, 可加以規範 另外對於未滿 14 歲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 女, 考量其身體 心智均未臻成熟, 為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 規定即使未違反她 ( 他 ) 們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亦需加以處罰 ( 四 ) 本件曉欣的表哥如果係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當然觸犯強制性交罪, 如果並未使用上開方法, 而是因為曉欣顧慮家計, 隱忍未予拒絕而性交得逞, 則亦觸犯與未滿 14 歲之人性交 或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之人性交罪 ( 五 ) 參考法條 1 刑法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224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 : 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 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 通報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 )1 曉欣為了報復小慧在網路上說她的壞話, 於是將小慧騙到學校頂樓, 強行將她綁在柱子上, 任由同行的男友對小慧性侵得逞 因為曉欣不是進行強制性交之人, 所以不會觸犯強制

42 42 性交罪 (O)2 上網張貼援交廣告, 可能觸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以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訊息罪 ( )3 只要男女雙方都同意, 性交就不會觸犯法律 ( )4 跟未滿 18 歲的男 女性交易, 只要對方超過 16 歲, 就不會犯法 (O)5 強迫他人口交 肛交及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均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 ( 二 ) 選擇題 (2)1 小芳與同學一同前往 KTV 唱歌, 後來小芳酒醉, 大雄護送小芳回家, 趁小芳不省人事, 竟將她衣褲脫去, 性侵得逞 大雄觸犯什麼罪?(1) 強制性交罪 (2) 乘機性交罪 (3) 詐術性交罪 (4) 妨害秘密罪 (5) 不成立犯罪 (5)2 性侵害被害人可以有什麼樣的保護與協助?(1) 對其身分資料保密 (2) 審判以不公開為原則 (3) 禁止報導被害人姓名 身分資訊 (4) 相關費用補助 (5) 上皆是 (5)3 下列那幾項是性侵害被害人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助之費用?(1) 醫療費用 (2) 心理復健費用 (3) 訴訟費用 (4) 律師費用 (5) 以上皆是 (5)4 下列那些事業, 如果未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否則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1) 廣告物 出版品 (2) 廣播 電視 (3)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 (4) 其他媒體 (5) 以上皆是 (4)5 法院審判原則上公開行之, 曉欣擔心如果報案, 將來審判公開, 身分被曝光 法律就此有保護的規定嗎?(1) 性侵害案件沒有不同的的規定, 仍然要公開審判 (2) 經被害人申請, 可以不公開審判 (3) 經被告申請, 可以不公開 (4) 性侵害案件以不得公開審判為原則 (5) 沒有明白規定, 由法官依個案決定

43 43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刑法上 性侵害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2 瞭解何種情況下會構成加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刑責 3 瞭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的內涵及嚴重性 4 認識到即使在無知情形下犯錯, 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 二 ) 教學時間 :3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1 多數青少年對於性知識的理解似懂非懂 卻又欲知還拒的尷尬心態, 且充滿好奇又怕被人知覺的矛盾心情, 造成躍躍欲試卻不理會法律與責任承擔的實際性, 多數知識是來自於報章雜誌等非正式管道 2 因此, 藉著教學引導, 讓學生理解 : (1) 凡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被害人無須畏懼, 應立即向學校相關單位求援, 學務處生輔組是受理單位 (2) 學校在知情後將立即進行案情瞭解並即時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3) 性侵害犯罪已由告訴乃論之罪改成公訴罪, 俾對加害者進行刑事追訴, 以防止歹徒一再犯罪 ( 四 ) 教學方式 : 1 引言: (1)10 分鐘 (2) 蒐集各種性犯罪之新聞事件引入主題, 調查學生的看法及觀點, 以及對於事件處理的過程與結果作探討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所呈現的問題 例如 :

44 校園安全的防範 校園通報的管道有哪些? 與親人 朋友間的交往相處之道 犯罪行為的防範 性侵害可能的刑責 創傷後的心理輔導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 a. 校園安全的防範 : 晚上不宜單獨外出 或單獨與異性相處 b. 校園通報的管道 : 學務處? 輔導室? 導師? 社工? 警察局? c. 親友的相處之道 : 討論雖是親人, 若有傷害自己或違法行為, 仍需勇敢的檢舉, 一方面維護自身的安全, 一方面勿讓犯罪者逍遙法外, 大義滅親, 杜絕後患 d. 犯罪行為的防範 : 同學間如何互助自保, 以防範犯罪行為發生? e. 性侵害可能的刑責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f. 創傷後的心理輔導 : 走出陰霾, 重新檢視, 面對璀璨的陽光 (3) 教師總結 : 探討校園安全與性教育的問題 教育觀點 : 懂得保護自己, 才能做更多的大事 性的安全方程式由自己先做好 法律觀點 : a. 刑法第 條, 刑法上 性侵害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刑責 b.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的相關規定與刑責 44

45 45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2 類行政 選舉 交通 家暴 勞動 性別主流 人權 兒少 2-4 家暴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兒少法相關事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菸害防治法 ) 一 案例騷擾校園的媽媽柔柔來自一個單親家庭, 媽媽當年在 20 歲不到的年紀就接連生下她以及 2 個妹妹, 後來由於不堪先生長期的家暴, 遂與先生離婚, 並且獨立撫養 3 個小孩 長期清苦的生活與經濟的壓力, 使得媽媽的精神狀態極不穩定, 常常自言自語, 甚至揚言要帶著 3 個女兒一起去死, 其間並已有過 3 次自殘及傷害姊妹的紀錄 面對這個狀況, 柔柔自然十分擔心, 在無意中向小娟透露家中的狀況, 小娟知道後大驚失色, 連忙通知輔導老師, 輔導老師得知後透過家暴專線委請社會局介入處理, 社會局為了柔柔 3 個姊妹的安全, 急忙將他們安置在寄養家庭, 並且禁止媽媽與 3 姊妹接近 但是精神狀態不穩定的媽媽, 為了與柔柔見面, 三番兩次到學校大聲咆哮, 並且騷擾師生, 讓學校困擾不已 二 法律解析 ( 一 )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 常常也會變成加害人 柔柔的媽媽因為先生長期家暴, 雖然離婚了, 但是內心的創傷沒有治療, 在生活壓力下, 反而轉換成施暴者, 對自己跟小孩施暴, 而有自殘跟對柔柔姊 妹為精神及身體虐待的暴力行為 ( 二 ) 為避免這樣的家庭暴力循環, 需要大家的幫忙 有正義感的同學小娟知道這件事, 並且通知輔導老師, 也打專線 113 通報社會局協助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規定, 社會局對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會保密, 不致於造成小娟或老師的困擾 ( 三 ) 因為柔柔跟妹妹都未滿 18 歲, 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的少年或兒童 ( 未滿 12 歲 ), 如果遭受到家人的身心虐待, 為保護他們, 社會局會先暫時找個地方安置, 例如寄養家庭 並且會請警察保護, 有必要也會向地方法院的家事庭法官聲請保護令, 禁止媽媽再打罵或接近柔柔 如果, 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 媽媽還是到學校騷擾柔柔, 警察就會

46 46 依照保護令來保護柔柔 所以, 柔柔的媽媽因為違反保護令, 警察可依現行犯加以逮捕, 法院將來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 以違反保護令罪, 加以判刑 當然, 柔柔聲請保護令時, 可以請求法官, 要求媽媽去做治療或上一些諮商課程, 或是由社工幫忙解決媽媽所遇到的經濟問題 因為, 媽媽的問題解決了, 柔柔跟妹妹才可能重新得到好的媽媽, 恢復溫暖 幸福的家, 這也是大家 法律協助柔柔的最後目的 ( 四 ) 參考法律 : 民法親屬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 常常之前也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 ( )2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對身體的傷害, 不包括精神上的傷害 (O)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是保護未滿 18 歲之人的法律 ( )4 法院還沒核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保護令前, 警察是不會保護被害人的 (O)5 依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 向社會局通報少年被虐待情形, 社會局對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會加以保密 ( 二 ) 選擇題 (3)1 少年是指幾歲以上, 未滿 18 歲之人?(1)3 歲 (2)7 歲 (3) 12 歲 (4)14 歲 (5)16 歲 (2)2 發現鄰居的少年或兒童有被家人虐待的情形, 除了告訴自己父母外, 也可以打下列何號碼之 兒少保護專線 電話通報社會局?(1)110 (2)113(3)117 (4)119(5)166 (3)3 兒童或少年因為被父母虐待, 已由社會局介入, 將兒童或少年安置在寄養家庭, 安置期間, 兒童或少年的 親權 ( 子女照護義務歸屬 ) 有何人行使?(1) 父母 (2) 寄養家庭 (3) 縣市長或社會局長, 或法院亦得指定其他適當之人 (4) 祖父母 (5) 學校老師 (5)4 禁止家庭暴力之加害人對被害人施暴 騷擾, 或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學校或工作場所等內容之保護令, 是由下列何人核發?(1) 社工 (2) 警察 (3) 學校校長 (4) 公司老闆 (5)

47 47 法官 (2)5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 例如又再到學校騷擾被害人, 或是跟蹤被害人, 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之規定, 會被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罰金?(1)1 年以下有期徒刑 (2)3 年以下有期徒刑 (3)5 年以下有期徒刑 (4)7 年以下有期徒刑 (5)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 2 瞭解如何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1 大部分學生均瞭解面對家庭暴力之通報專線為 113, 但並不瞭解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和預防及處置之正確程序 2 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 仍是孩子的高中生多數無法適當應對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由班上同學分享自己或同儕過去曾有的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 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的經驗和最後處理的結果 (3) 幫助同學瞭解家庭暴力加害人也可能曾經是被害人, 鼓勵同學理解體諒加害人行為異常之成因, 並學習以適當的方法和家屬共同面對所遭遇的困難, 向外找尋請求協助的管道 (4) 讓同學認識家庭暴力防治之目的是在重建無法取代的家庭結構, 回復家庭功能, 而去除加害人的暴力傾向與行為慣性, 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階段, 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可能包含命加害人進行適當的處遇或戒除酒癮等內容, 因此除了法院的強制力外, 如能獲得家人的鼓勵支持與理解, 將更具成效 2 案例內容:

48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 例如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的問題 如何保護自己 自己或同儕遭受家庭暴力時的處置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 a. 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 : 由同學共同討論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 如何面對 如何照顧以及如何處置 b. 家庭暴力中如何保護自己 : 由同學共同討論, 遭受家庭暴力時如何保護自己 c. 家庭暴力的類型 : 由同學共同討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暴力類型有哪些? d. 家庭暴力的預防 : 大家共同討論, 同學間如何阻止及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e. 家庭暴力的刑事程序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 教師總結 : 面對情緒障礙與行為異常之家屬的處理問題 教育觀點 : 學習不要成為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及如何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保護自己 法律觀點 :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民事保護令 刑事程序及預防及處遇方式 48

49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3 類毒品 著作權 預防被害 3-1 毒品 藥物濫用 ( 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 毒品相關刑責 預防拒絕之道 一 案例 毒饗貪歡獨享罪 依依由學姐寶貝引介, 與自稱醫師 藥商的男子進行性交易 依依的爸爸是 毒品中盤商, 卻對女兒依依極其呵護, 也冀望深厚, 不希望他步上自己後塵, 成 績一向表現極優的依依, 在準備高中入學基測時常熬夜, 爸爸心疼之際, 以極微 量的藥物讓女兒提振精神, 效果甚佳, 卻未料到因此讓女兒在不知覺中染上毒 癮 放榜後的慶祝派對, 竟以有福同享的心理, 共享藥物使派對的歡樂達到高峰, 也種下一群年輕人偏差行為的不歸路 依依上高中後課業一落千丈, 只有在和朋友吸食毒品後的飄渺虛幻中追求一 時的貪歡, 為了滿足物慾與逞能, 也向爸爸索取轉賣, 儼然是藥物小盤商, 時常 進出不良場合, 濫交朋友, 甚至以性交易換取現金以購買藥物吸食及裝扮奢侈 品, 離單純的校園生活越來越遠 二 法律解析 ( 一 )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 4 級, 一般常見毒品為第 1 級到第 3 級, 而其處罰係依照不同級毒品而有不同處罰的規定, 就施用第 1 級毒品 ( 如海洛因或古柯鹼 ) 及第 2 級毒品 ( 如安非他命 搖頭丸或 大麻 ), 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有處罰規定 只要施用這兩 級毒品, 第 1 次施用先施以觀察勒戒 但如果將毒品提供給別人使用, 如果有賺錢, 法律上構成販賣毒品罪, 若是第 1 級毒品, 可處死刑或 無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 若是第 2 級毒品, 可 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是 3 級毒品, 可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700 萬元以 下罰金 如果沒有賺錢或免費提供則會構成轉讓毒品罪 ( 二 ) 上開案例中, 依依的爸爸為了讓依依提振精神準備考試, 給依依施用 毒品, 所提供的毒品應是第 2 級毒品安非他命, 如果依依知情, 則屬 轉讓第 2 級毒品的行為, 依依的爸爸會構成轉讓第 2 級毒品罪, 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依依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吸用, 則 49

50 50 依依的爸爸構成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 2 級毒品罪, 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而依依自己則因施用第 2 級毒品安非他命,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 如是第 1 次施用, 則必須接受觀察勒戒 又依依為了滿足物慾與逞能, 也向爸爸索取毒品轉賣, 因此依依將毒品賣給其他人牟利, 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依照所販賣的毒品是第幾級而構成販賣第幾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6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20 條 ) ( 三 ) 吸食毒品除不但危害身心健康, 亦可能因藥物的作用衍生偏差行為 再者, 成癮後往往不耐戒斷症帶來之痛苦而難以戒治 且因毒品取得不易, 吸食者常涉入其他的犯罪行為, 或為不法集團所利用而觸法 唯有堅決拒毒才能避免個人誤入此陷阱中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我國法律將毒品分為 4 級, 海洛因為第 1 級毒品 (O)2 吸用毒品容易上癮, 因為缺錢買毒品, 往往衍生犯罪行為, 而被他人所控制 ( )3 高中功課壓力重, 可以吸用安非他命提神, 等考上好學校再戒毒 ( )4 賣毒品很好賺錢, 為了幫助家計, 且可以買相機, 偶爾幫人賣毒品也沒有關係 (O)5 海洛因通常用針筒注射, 因為多數人共用針頭, 容易傳染愛滋病 ( 二 ) 選擇題 (1)1 如果提供毒品給別人使用, 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 會構成 :( 1) 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 (2) 轉讓毒品罪 (3) 販賣毒品罪 (4) 施用毒品罪 (5) 持有毒品罪 (2)2 安非他命或大麻是第幾級毒品?(1) 第 1 級毒品 (2) 第 2 級毒品 (3) 第 3 級毒品 (4) 第 4 級毒品 (5) 第 5 級毒品 (4)3 對於以下有關毒品的說明, 那一項是錯誤的?(1) 安非他命通常用吸食器來吸食 (2) 一旦染上毒癮, 吸毒的量會越來越多 (3) 吸食安非他命會使人興奮 (4) 吸用毒品, 第 1 級毒

51 51 品海洛因最容易斷癮 (5) 毒品犯的再犯率很高, 要完全戒掉很困難 (3)4 染上毒癮後, 會有很多不好的後果, 對於以下的說明, 那一項是錯誤的?(1) 染上毒品後, 一旦上癮就很難戒掉, 通常一生就沒有希望了 (2) 染上毒品後, 因上癮後無法自拔, 又缺錢買毒品, 因此常會衍生犯罪, 女孩子染毒後, 甚至出賣肉體買毒, 遺恨一生 (3) 因為吸毒, 會認識很多毒友, 大家一起吸, 感情會更加穩固, 更會互相幫忙 (4) 因為吸毒, 需要錢買毒, 往往自己就成為藥頭賣毒, 或者幫別人賣毒品, 都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刑責相當的重 (5) 不小心染毒, 不要越陷越深, 趕快告訴老師或家人, 毒品是可以戒的, 只要有決心, 戒毒會成功 (3)5 近來毒品氾濫, 法務部積極推動毒品政策, 以下那項政策不是法務部的毒品政策?(1) 除積極查緝大盤毒品交易外, 法務部也要求檢察機關積極查緝小盤的毒品交易 (2) 推動縣市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與衛生單位合作反毒與戒毒 (3) 因為賣毒很賺錢, 由政府當老闆賣毒, 不僅可以控制吸毒人口, 也可以增加歲收, 一舉二得 (4) 法務部對於戒毒方案, 除了戒成專線, 還鼓勵吸毒者到醫院戒毒 (5) 積極以文宣或電子媒體宣導反毒的重要性, 尤其最近毒品大量侵入校園, 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學校反毒政策, 拒絕毒品進入校園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刑法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的毒品分級 類型及相關刑責 2 瞭解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的嚴重性及相關刑責 3 瞭解吸食毒品不僅危害身心健康, 且可能因藥物的作用衍生偏差行為 4 認識到即使在不知情下誤觸法網, 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 二 ) 教學時間 :3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多數學生均瞭解吸食毒品甚至成癮的害處, 但仍有試一下不會怎樣的好奇與僥倖的心理, 無形中犯了刑法上的毒

52 52 品吸食或買賣罪後, 非但並不瞭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定毒品的類型及構成要件, 更不瞭解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後所需承擔的刑責 ( 四 ) 教學方式 : 1 引言: (1)10 分鐘 (2) 調查班上同學對於毒品的認識及影響健康的危險性知多少? 以及是否聽聞過有類似的案例?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與分析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 例如 : 升學的疏壓之道 提振讀書效率與精神的正常方法 毒品的分類及毒性影響 即使未賺錢或免費提供毒品也會構成轉讓毒品罪 克制人性中的誘惑與好奇 戒毒的困難性 犯罪行為的影響 可能承擔的刑責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多元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 a. 如何紓解學業壓力 : 運動? 與家人或師長或同學談話? 上網? b. 如何提振讀書效率 : 做好讀書計畫 適時運動與休憩 正常作息與飲食 等 c. 人性中的誘惑與好奇 : 討論如何克制? 理解一時的隨興嚐鮮可能造成無法收拾的後果 d. 毒品的影響 : 討論金錢的耗費 健康的影響 戒癮的高度困難 人際的疏離 自毀前程的代價 籌錢的不計代價與形象 等 e. 犯罪行為的發生 : 討論同學間如何防止校園藥物濫用的

53 犯罪行為發生? 防毒人人有責, 凡事防範於未然 f. 可能擔負的刑責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 教師總結 : 學校藥物濫用之實務問題 教育觀點 : 一失足成千古恨, 勿因小失大 毒與賭, 是生命兩大禁品 法律觀點 : a. 刑法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的類型 構成要件及承擔的刑責 b.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53

5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3 類毒品 著作權 預防被害 3-2 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 網路援交 網路交友 網購糾紛 網路遊戲 ( 盜用帳號 虛擬遊戲幣 寶物 ) 等網路犯罪 非法影印 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一 案例變調的社團成果展擔任管樂社社長的小潘, 為了社團成果展, 與社聯會主席阿德鬧得不可開交 小潘認為管樂社苦練了 1 年, 就是為了成果展的演出 因此若僅給 20 分鐘演出時間是不夠的, 如此一來長久的努力, 會因為沒有演出機會而成泡影 但就社聯會的立場言, 精準的掌控時間也是必須的, 由於管樂社表演的曲目較長, 若任其盡情演出, 對其他社團也無法交代 憤恨不平的小潘眼見事情已無轉寰餘地, 遂開始在網路上散佈謠言, 指稱阿德是因為拿了手語社與熱舞社的好處, 才會讓這兩個社團表演多首組曲, 另外阿德與熱舞社社長小蓮的曖昧關係也是另一個主因 等等 由於人言可畏, 阿德一方面要籌備成果展, 一方面又得忍受冷言冷語, 感覺非常痛苦, 開始後悔接了這麼棘手的職務 二 法律解析 ( 一 ) 網際網路的使用, 如果是利用留言板 討論區或部落格等為不特定人可隨時存取 閱覽的使用方式, 因為不特定人可以隨時存取 瀏覽內容, 是屬於公開場所 因此, 如果在網際網路的公眾空間或利用上任意謾罵他人, 是犯了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的公然侮辱罪 ; 而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如指稱阿德拿了好處及與小蓮的曖昧關係等, 因為可由公眾閱覽得知, 因此意圖散布之主觀想法明顯, 又因為係以文字傳述, 可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二 ) 在網路上抒發情緒 交換心得 聯繫感情, 原本無可厚非 但是仍需要隨時注意網路禮節, 並適度規範自己發言的字句內容和態度 畢竟, 真正的言論自由和真理, 並不是靠著謾罵 諷刺 訕笑或是情緒性的發言來彰顯的 真正有價值, 需要保護的言論自由, 不靠 54

55 著事前或事後的審查, 仍然可以在其中發現要表達的真理和想法 但是單純謾罵 諷刺 訕笑或是情緒性的發言, 不論是討論什麼主題, 都只會傷害對方, 但是對於討論的內容並無任何助益, 絕對無法達到 真理越辯越明 的目的, 而只是淪為互相交訐 攻擊的修羅場, 這並非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 也會讓這些言論落入妨害名譽的範疇, 不得不注意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 )1 在別人 Facebook 的塗鴉牆張貼同學間有曖昧關係的言論, 因為帳號是別人的, 不需要擔心被抓到 ( )2 小潘認為了社團的發展和利益, 適度的鬥爭和風險是必要的, 就算因此涉嫌刑事犯罪也在所不惜 ( )3 在網咖登入即時通訊軟體很安全, 不登出也沒有關係 ( )4 網路上免費的帳號 電子郵件可以用別人的身分證號碼或用身分證號碼產生器去申請, 以免下載盜版軟體被抓到 (O)5 小潘見管樂社表演時間太短不能顯示努力 1 年的成果, 可以將練習的經過經社員的同意錄影 錄音後發表在 YouTube 讓大家欣賞 ( 二 ) 選擇題 (5)1 本件小潘在網路上的發言內容, 受害人是 (1) 手語社社長 (2) 熱舞社社長 (3) 阿德 (4) 小蓮 (5) 以上皆是 (5)2 本件小潘在網路上的發言內容, 可以提出告訴的是 (1) 手語社社長 (2) 熱舞社社長 (3) 阿德 (4) 小蓮 (5) 以上皆是 (3)3 下列對於網誌和部落格的使用方式, 何者為是 (1) 在網路部落格將自己的行事曆 照片 心情日記 就醫紀錄公開, 可以喚醒自己年輕的回憶, 管他什麼隱私權 (2) 別人謾罵或誣陷他人的言論予以轉貼在自己的網誌上, 因為只是轉貼, 所以不會有言論責任的問題 (3) 應隨時注意資訊安全維護, 並留意隱私權之內涵, 不輕易將自己及家人的行程在網誌上全部公開, 以免有心人有機可乘, 利用全家外出時到家裡竊 55

56 56 盜財物 (4) 會在我的部落格上留言或加入即時通上面的都是我的好朋友, 朋友叫我去買遊戲點數卡應該馬上去樓下的便利商店幫忙買 (5) 為了防止好友出賣自己, 所以應該分享帳號 密碼, 將一起做的糗事照片貼上去保證永不背叛 (3)4 下列關於網路社交之敘述, 以下何者為是 (1) 因為 Facebook 可以設定哪些朋友不能瀏覽塗鴉牆, 所以我可以放心的在自己的臉書用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 (2) 線上遊戲的遊戲暱稱不是本人的真實姓名, 所以玩遊戲時因為對方反應遲鈍, 就可以不顧網路禮節予以謾罵 (3) 日本發生賑災及海嘯, 可以到相關網站 部落格瞭解核能發電廠原理及輻射塵的影響 (4) 學校附近的便當店任意漲價, 可以在校園留言板痛罵奸商不知照顧無收入的學生 (5) 在 PTT 看到有人發表一段小三的故事, 因為正義感強烈, 所以應該嚴加韃伐, 以辛辣或謾罵的言詞懲戒 (5)5 下列有關網路社群網站的敘述, 何者為真 (1) 社群網站的隱私權設定預設值都非常嚴格, 不會分享任何東西和資訊, 所以沒有更改也不用擔心 (2) 有些應用程式可以將社群網站串連在一起, 只要發佈 1 次訊息或照片 影片, 就可以連結 傳送到有登入的社群網站, 想見隱私權設定一定相同, 不用擔心 (3) 社群網站中的相關應用程式, 在我同意使用後, 仍無法存取我的資料, 不用擔心 (4) 他人縱然經過我的同意或授權, 在我的社群網站取得我的資料, 我還是可以向網站經營者請求因為資料外洩的賠償 (5) 應嚴加控管社群網站的隱私設定, 並留意發佈訊息的內容, 應保有隱私之事項, 不宜利用網路社群網站進行通訊或傳遞資訊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 言論自由 公然侮辱 誹謗 之間的界限與區別 2 認識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的構成要件及刑責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大部分學生均瞭解言論自由為基本人權之一,

57 57 但是並不瞭解刑法上的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的構成要件及刑責, 以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差異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由班上同學分享自己或同儕過去在網路留言中曾有的被公然侮辱或誹謗的經驗, 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共同討論 : 發現問題 : 引導學生共同討論案例中呈現的問題 例如社團領導的問題 言論自由 公然侮辱 誹謗的區隔以及犯罪行為的發生 可能的刑責 等等 問題解決 : 就前述共同討論中呈現的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例如 a. 社團領導的問題 : 討論如領導以及被領導的意義與目的 b. 民主與法治 : 由同學共同討論, 民主過程中最重要的程序問題 c. 言論自由的範圍與界限 : 由同學共同討論, 言論自由的範圍與界限在哪裡, 真的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嗎? d. 犯罪行為的預防 : 大家共同討論, 同學間如何阻止 公然侮辱 誹謗 的發生? e. 可能的刑責 : 就學生瞭解的範圍先行討論 (3) 教師總結 : 民主過程中領導與被領導的問題 教育觀點 : 基本人權之一的言論自由之保障 法律觀點 : 刑法上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的構成要件及刑責

58 4 相關法條 刑法 第 309 條 第 310 條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58

59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3 類毒品 著作權 預防被害 3-3 反詐騙 ( 辨識詐騙行為特徵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預防與拒絕之道 ) 一 案例真的是你嗎? 放暑假了! 升高二的小貓成天掛在網路上和朋友打屁聊天, 有一天螢幕上 MSN 跳出一位國中好朋友的問候訊息 : 在嗎? 我是小敏! 最近好嗎? 對了, 你幫我買 my card 點數儲值啦! 魔獸 450 我現在急用! 手機剛好壞了! 快點! 下週還你錢喔! 小貓基於兩人麻吉的情感, 二話不說敲鍵回應 : 放心! 我馬上處理, 小貓隨即在網路上用自己的手機號碼購買了 450 元點數, 並將簡訊收到的認證碼用 MSN 回傳給小敏, 正當小貓沈浸在幫助了麻吉好友的喜悅時, 電腦螢幕中跳出 Facebook 訊息 : 我是小敏, 我的 MSN 帳號被盜用了, 請大家注意! 小貓這下驚覺剛剛的 MSN 訊息並不是小敏本人發送的 二 法律解析 ( 一 ) 隨著各項電子產品和支付工具的便利, 雖然便利了大家的生活, 但是因為個人資料通常連結著支付工具或是金融資訊, 因此個人資料的保護就越見重要 ( 二 ) 因為目前社會上詐騙盛行, 為了預防詐騙或是虛偽申請服務, 目前不管申請電信服務 金融服務或其他基本生活需求時, 通常都會需要提供個人證件, 當做確認身分的用途, 較為嚴謹者, 還會需要提供兩張以上 但是在提供個人證件時, 有幾點需要注意 :1. 申辦金融貸款或是任何服務, 都有一定的流程和步驟, 事先知悉, 並在申請服務時謹慎注意是否合乎一般的辦理流程, 可以避免遭受他人惡意欺騙 2. 沒有任何服務需要拿走你的證件, 因此切記不讓個人證件離開視線, 更不可以交付他人 3. 提供影本時, 在影本上加註時間和使用用途, 讓影本只可作為一次性使用 4. 時時留心, 並注意保管個人證件, 使他人沒有機會任意取得或濫用 ( 三 ) 網路通訊發達, 即時通訊及社群網站已融入日常生活之中, 人們從原本聲音交談逐漸習慣成文字交談, 人們對網路另一端帳號使用者 59

60 是否為本人通常毫無警覺, 詐欺集團即看重網路通訊此特性, 結合駭客盜取 MSN Yahoo 即時通 Skype 及 Facebook 等網路通訊服務之帳號密碼, 冒充該帳號身分針對通訊錄名單進行詐騙, 從早期以借錢為由要求匯款之手法, 隨著現今網路遊戲發展迅速, 遊戲幣及遊戲寶物交易日趨方便, 開始轉變成要求好友代買遊戲點數, 騙取交易序號及密碼, 再透過遊戲寶物交易平台快速洗錢獲取大量不法所得 ( 四 ) 綜觀該等詐騙集團手法, 成功之要件首先需盜取得大量網路服務之帳號密碼, 駭客可藉由散佈木馬程式及架設釣魚網站等不法手段, 搜集大量帳號密碼再賣給詐騙集團所用, 詐騙集團再逐一檢視該網路服務帳號所申填之相關資料及好友名單多寡, 進行網路資料拼圖, 過濾出詐騙成功可能性高之帳號, 再進行修改相關認證資料及登入密碼, 致該帳號使用人無法使用此網路服務, 且短期間無法使用網路服務網站系統進行密碼變更, 詐騙集團便利用這段期間進行偽冒該帳號者使用者身分進行詐欺犯行 ( 五 ) 刑事局呼籲, 使用電腦需有資安觀念, 駭客常藉網路論壇 P2P 等管道散佈盜版軟體 文書檔案 PDF 檔案 影音檔等誘騙使用者下載讀取, 藉此自動在系統背景植入木馬程式, 及透過電腦蠕蟲以電子郵件 即時通訊軟體散佈假登入頁面之釣魚網站或以遭入侵植入惡意網頁動態程式碼之掛馬網站等網頁連結, 誘騙使用者點擊連結, 故使用者勿任意下載讀取來源不明之電腦檔案及開啟不明網頁連結, 減少帳號密碼遭盜取之風險 ; 另申設網路服務帳號請填寫真實身分資料, 縮短網路服務業者恢復帳號密碼程序之驗證真實身分時間, 且勿將不同網路服務帳號設定同樣之密碼 另希望網路服務業者能將帳號登入採取多重驗證機制, 帳號申設資料修改流程提高嚴謹度, 以增加網路服務帳號密碼盜用之困難度 如民眾發現自身使用電腦遭植入電腦木馬入侵及帳號密碼遭盜用之情事, 可檢具相關證據, 依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至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 ( 引自 165 全民反詐騙超連結 )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60

61 61 (O)1. 即時通訊軟體的帳號是可能外洩的, 所以和你交換訊息的人不一定是本人 ( )2. 帳號密碼太多常常忘記, 告訴朋友也算留一份備份 ( )3. 用生日當成帳號密碼是絕對不會有錯的 ( )4. 即時通訊軟體連結了朋友間的距離, 也增加了人際溝通, 有人想加入, 管他是誰, 儘管同意 (O)5. 網友的真實面目真偽難辨, 虛假不實, 若非真有深交, 或有他人同行, 不宜輕易和網友單獨外出 ( 二 ) 選擇題 (4)1 下列有關即時通訊軟體的使用敘述, 何者為真 (1) 通常即時通訊軟體已規範使用人的居住地, 所以在我國上網, 使用人一定是住在本國 (2) 即時通訊軟體的帳號密碼外洩也不用擔心, 因為經營者一定會賠償 (3) 即時通訊軟體沒有網路版本, 一定要經由應用軟體的執行方才可以登入 (4) 即時通訊軟體中不要傳輸或溝通帳號 密碼或信用等個人資料, 以維護資訊安全 (5) 即時通訊軟體登入會有記錄, 所以一定找得到是誰在使用電腦登入 (4)2 遇到疑似詐騙的行為, 要通知 (1)166(2)168(3)169(4) 165(5)164 (5)3 如何避免即時通訊軟體詐騙行為(1) 和朋友約定通訊時的密語 (2) 定時修改個人密碼避免外洩 (3) 不輕易協助他人進行有價值之交易行為 (4) 要求以視訊確認對方身分 (5) 以上皆是 (5)4 即時通訊的詐騙行為, 實施詐騙的通訊對象位於 (1) 一定在我國 (2) 一定在美國 (3) 一定在利比亞 (4) 一定在日本 (5) 網路連接的地方都有可能 (5)5 下列關於網路資訊安全之敘述, 何者為非 (1) 密碼應定期更換 (2) 不輕易洩漏個人之帳號密碼 (3) 網咖有還原卡, 每天都會將電腦還原至剛安裝的狀態, 所以絕對不會有木馬程式 (4) 瀏覽不明之惡意網站, 足以在個人電腦中安裝 執行惡意程式 (5) 有安裝防毒軟體就不用擔心木馬或病毒, 網

62 路任我遨遊 資料隨我下載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網路詐騙類型 2 瞭解正確的資安觀念 3 瞭解如何正確的因應處理詐騙事件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現今學生上網已成生活學習與休閒的一部份, 許多同學都有線上遊戲與網路通訊互動的經驗, 但常因同學資安觀念不足, 淪為許多詐騙集團覬覦的對象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以諸多社會新聞引言, 介紹部分網路亂象與陷阱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分組討論 : 你有玩線上遊戲的經驗嗎? 平均 1 週花在線上遊戲的時間有多久? 花費在線上遊戲的金額有多少? 線上遊戲花費的金錢來源為何? 你同時擁有 2 個以上的網路交友或即時對話平台的帳號嗎? 你如何管理這些帳號與密碼? 使用電腦應該瞭解哪些資安觀念呢? (3) 教師總結 :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基本資安觀念, 並藉此瞭解同學的上網交友與線上遊戲的生態, 教導正確的網路使用習慣 教育觀點 : 平時養成正確的資安觀念 62

63 法律觀點 : 刑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 詐騙事件的正確處理流程 ( 五 ) 參考法條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 : 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 63

64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 (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版 ) 第 3 類毒品 著作權 預防被害 3-4 預防被害 輸血安全 ( 愛滋驗血 ) 打工安全 人口販運 動物保護一 案例工讀停看聽阿強和他的班上同學打算利用今年高一升高二的暑假, 好好找個打工的機會, 賺點零用錢和學費 一天在教室裡討論起打工訊息, 丁丁拿著一張傳單說 : 澳洲遊學 打工, 提供免費機票 食宿 阿美則唸著報紙上的廣告 : 誠徵卡拉 OK 陪唱女工讀生, 時薪 1,200 元 工作輕鬆 小費多 幾位同學七嘴八舌熱烈討論著 只見阿強大聲的說道 : 到澳洲機票那麼貴, 怎麼可能免費? 另外陪陪唱歌就有時薪 1,000 多塊, 騙肖ㄟ! 小蘭隨即接著說: 小心! 不要被賣掉喔! 大夥兒聽了都猛點頭 二 法律解析 ( 一 ) 打工常見 3 大風險類型即 : 薪資糾紛 應徵詐騙 職場傷害 1 薪資糾紛: 薪資發生紛糾之原因, 不外如下 : (1) 老板設下剝削勞工荒謬內規 : 常見者如 : 中途離職給半薪, 以辭職工作未滿規定日數不付全薪 無績效無工資 : 以工作未達一定業績為由, 強迫離職 找理由扣錢 : 如以未提前告知中途離職 扣受訓費用 餐費 及遲到即扣錢等方式, 達成不付或減付薪資之目的 (2) 勞動約定不清 : 常見者如 : 工作條件約定不清 : 如實為外出推銷, 卻以內勤助理名義, 誘使加入職場 薪資約定不明 : 如對於薪資和其他勞動條件模糊帶過, 事後則表示沒有議定薪資, 按基本工資打折後隨便給錢 勞動契約定性不明 : 如代工有別於 僱傭關係, 前者是 承攬關係 沒有勞基法適用, 結果要求先買材料及機械, 嗣後卻隨意挑剔產品不良, 拒不收購產品, 自己反成了唯一買主 64

65 65 (3) 要求從事不合法的工作 : 常見者如要求從事 : 販賣盜版影音錄音錄影帶 光碟 盜版程式光碟 ( 大補帖 ) 前往其賭場 酒家圍事, 擔任打手 當人頭 包括帳戶人頭, 電話人頭, 公司負責人人頭等 2 應徵詐騙: 常見者如 : (1) 職前向員工索勞 健保費 收到錢後就落跑, 或超收勞健保費 (2) 要求先付職位保留金 保證金 佯稱 : 這工作很難得, 只有你適合, 如果先付保證金 10,000 元, 就可擁有這兒的工作 (3) 要求勞工先訂製價錢昂貴品質奇差的制服, 才可成為正式員工 例如價值 18,000 元網路咖啡廳制服 (4) 要求先購買價錢昂貴的產品才可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該產品卻相當沒有市場價值 如購買 1 張 6 萬元的渡假金卡 (5) 要求要成為正式員工要先辦手機, 事後雇主以未通過試用期解僱之 勞工沒拿到錢, 卻要付 2 年 5 支手機的基本費, 原本說的紅利也不知在哪 (6) 伴遊公關工作, 要求工作前先付雇主一半錢, 另一半錢由客戶付 結果付了幾萬元, 客戶也沒來 (7) 家庭代工之風險 預先付材料費 運費, 事後老闆不給收購, 亦找不到老闆 (8) 應徵模特兒工作, 即模特兒經紀公司, 佯稱公司要發掘年輕模特兒, 故要先拍定裝照, 拍完就要先付拍照費 然後再虛稱 : 你資質很不錯, 日後大有前途, 只是欠培養, 我們有一套訓練課程只要 5 萬元, 公司會好心說因為你現在還沒錢, 所以只要付一半, 另一半日後公司轉介表演機會給你時, 用出場費來抵, 結果嗣後根本沒有演出機會, 仍催收尾款, 如果你不付, 公司還會寄存證信函給父母親, 說小孩有簽約, 不履約就提出告訴, 讓父母只好去花錢和解 3 職場傷害: 常見者如 :

66 66 (1) 在高危險性環境工作和操作機具, 如高樓鷹架 冰庫 送貨車 高速切削機械 高壓電纜旁等高危險性環境工作 (2) 職場性騷擾 : 即上司對下屬利用職權在言語和行動, 對人身從事性騷擾 如雇主把勞工喚至辦公室假裝談公事或寒喧, 卻以言語騷擾或對其身體隱私部位上下其手 (3) 未投保勞工保險 : 老闆事後不願承擔自身責任, 發生工傷後還不聞不問 ( 二 ) 法律責任 1 薪資糾紛,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 (1)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 不在此限 (45 條 )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44 條 ),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47 條 ) 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48 條 ) 否則依同法第 77 條得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未滿 16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2)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基法第 21 條 ) 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 100 百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 ( 以下同 )1 萬 7,880 元, 每小時 98 元 按時計酬時, 勞資雙方以不低於 98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者, 除另有約定外, 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毋須再行加給 ; 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 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 24 條之延時工資及第 39 條休假日 ( 出勤 ) 之工資 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 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 仍不得低於 98 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至有關延時工資 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 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4 日勞動 2 字第 號 )

67 67 (3)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勞基法 24 條 )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工作相同 效率相同者, 給付同等之工資 (25 條 )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70 % ( 勞基法細則 14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6 條 )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27 條 ) 雇主如違反主管機關之限期給付令, 得依同法 79 條規定, 連續科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之罰鍰 (4) 本件雇主以 誠徵卡拉 OK 陪唱女工讀生, 時薪 1,200 元 工作輕鬆 小費多, 澳洲遊學 打工, 提供免費機票 食宿, 惟對工作條件及薪資計算方式皆不明, 尤其時薪高達 1,200 元, 如此不合理高薪應徵時, 自應注意是否可能會要求從事不法勾當 2 應徵詐騙: 雇主對應徵者詐騙時, 可構成下列刑責 : (1) 如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 或乘未滿 20 歲人之知慮淺薄, 或乘人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 得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 3 人得之者, 亦同 故如對未滿 20 歲之兒童 少年利用其知慮淺薄, 而從事應徵詐騙者, 即構成本罪 (2) 另成年人如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 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第 70 條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如已成年之雇主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販賣盗版光碟之犯罪, 或從事暴力討債之傷

68 68 害或殺人行為時, 該雇主刑責即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3 職場傷害 (1) 職場傷害之補償 :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1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 雇主得 1 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1 次給予殘廢補償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 1 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 未設符合勞工必要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罪 : 按雇主對勞工作業場所, 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如因未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致勞工於職場工作中, 因而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受傷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不論雇主有無過失, 即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如負責人還涉有業務過失, 且因而致勞工於死 或致重傷 或致輕傷者, 最高得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000 元以下罰金 (3) 職場性騷擾罪 : 稱性騷擾者,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

69 69 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者 凡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經調查屬實後, 得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科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如係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再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如意圖性騷擾, 更進而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換言之, 如僅口頭性騷擾則只處罰緩, 但如為接觸式性騷擾則有刑責 (4) 引誘接客從事性交易罪 : 即雇主以引誘 容留 媒介 協助或以他法, 使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此時得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又如係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此時得對掮客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小蘭工作之卡拉 OK 店時薪高達 1,000 多塊, 如雇主真的要求小蘭從事性交易之勾當, 則按其讓小蘭從事性交易之方式是經其同意之誘引接客方式或採取違背其本意之強迫接客方式, 得分別論處上開罪責 (5) 引誘離家出國賣淫者 : 刑法 240 條規定 : 意圖營利, 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在未違背被誘人意思之方式下, 而和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但如係以違背被誘人意思之方式, 略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犯前項之罪者, 則依同法第 241 條得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 以略誘

70 70 論 如再將和誘略誘離家出走之被誘人, 移送上述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 則依刑法第 242 條得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件如小蘭應徵之店有引誘未滿 20 歲之小蘭離家出走, 前往國外賣淫之行為者, 則得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三 試題 ( 一 ) 是非題 (O)1 雇主對危險之勞工作業場所, 未依規定設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致勞工於工作中因而發生死亡災害者, 不論有無過失,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2 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故只要經雙方同意, 得低於基本工資 ( )3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工作相同 效率相同者, 給付同等之工資 故即使童工之基本工資應與成年人相同 (O)4.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 雇主得 1 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O)5 已成年之雇主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販賣盗版光碟之犯罪, 或從事暴力討債之傷害或殺人行為時, 該雇主刑責即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二 ) 選擇題 : (1)1 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已修正為每月新臺幣 :(1) 17,880 元 (2)18,880 元 (3)19,880 元 (4)16,880 元 (5)15,880 元 (2)2 雇主要求應徵職員先付職位保留金, 並稱 : 這工作很難得, 只有你適合, 如果先付職位保留金 10,000 元, 就可擁有這兒的工作, 結果收款後一走了之, 可以構成何罪 :(1) 強盗罪 (2) 詐欺罪 (3) 背信罪 (4) 侵占罪 (5) 重利罪 (2)3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 1 次給與其遺屬幾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1)36 個月 (2)40 個月 (3)48 個月 (4)60 個

71 71 月 (5)70 個月 (2)4 下列說法者為錯誤:(1)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 不在此限 (2)14 歲以上未滿 15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3)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4) 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5) 未滿 16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5)5 男性雇主在職場對女性職員乘其不備, 為下列何種行為時, 不會構成性騷擾刑責 :(1) 親吻 (2) 擁抱 (3) 觸摸其臀部 胸部 (4) 觸摸其身體隱私處 (5) 牽手 拍肩 四 教學指引 ( 一 ) 教學目標 : 1 瞭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2 正確看待青少年工讀的社會學習經驗 ( 二 ) 教學時間 :50 分鐘 ( 三 ) 學生學習條件分析 : 現今青少年多利用寒暑假進行短期工讀, 多以時薪計價, 工資並不高, 常會受到高薪報酬的不當誘惑, 易受誤導或產生錯誤的價值觀 ( 四 ) 教學方式 1 引言: (1)10 分鐘 (2) 調查同學打工之經驗, 可大致歸類打工類型並進一步討論打工陷阱與常見糾紛 2 案例內容: (1)5 分鐘 (2) 案例內容講述 3 教學活動: (1)35 分鐘 (2) 分組討論 :

72 請各組同學分享自己的打工經驗?( 可就薪資 工時 工作環境與性質等面向討論 ) 以 1 位高中生而言, 哪些性質的工作是適合短期打工的? 高中生打工常見哪些勞資糾紛? 同學們都如何處理? (3) 教師總結 : 教師藉由各組發表的結果說明勞基法中勞動年齡 工時與薪資的相關規範, 並適時釐清各類勞資糾紛與正確的處理方式 教育觀點 : 正確教導青少年時期的工作學習經驗, 將有助於建立成年階段的正向工作認知與態度 法律觀點 : 刑法 詐欺罪 性交易罪 與 性騷擾罪 等定義與構成要件 ( 五 ) 參考法條 1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2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3 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 ( 性別歧視之禁止 ):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工作相同 效率相同者, 給付同等之工資 72

73 73 4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預扣工資之禁止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5 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 (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6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 例假 ):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7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 休假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8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 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2)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3)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4)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給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9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 (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 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 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10 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 (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11 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 ( 未滿 15 歲之人之僱傭 ): (1)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 (2)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 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 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12 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 ( 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 ):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13 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 ( 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 ): 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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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解析 公民與社會考科 試題分析 名師陳金榜老師 一 前言 二 考題類型 : 依題型, 可概括區分為下述幾類 : 1 心理與社會學單元 政治學單元 7 w r 經濟與永續發展單元 j ; ) 2 試題. 答案 依據大考中心公布內容 公民與社會考科 名師 / 陳金榜老師臺南一中 / 廖翠雰老師 發行人 / 陳炳亨總召集 / 周耀琨總編輯 / 蔣海燕主編 / 陳俊龍校對 / 何秀云 蔡宛諭美編 / 張淳惠. 張育輔本書內容同步刊載於翰林我的網 出版 / 民國一 0 二年七月 發行所 / 7 0 2 4 8 臺南市新樂路 76 號 編輯部 / 7 0 2 5 2 臺南市新忠路 8-1 號 電話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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