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沪深300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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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3]860 号 ) 2014 年 5 月 19 日 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250 号 ) 和 2014 年 5 月 27 日 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345 号 ) 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特有风险包括 :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风险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 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 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套利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对于场内申购 :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

3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 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4 目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的募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一 基金的投资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十三 基金的财产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 风险揭示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 备查文件 I

5 一 绪言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 标的指数: 指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 ETF 联接基金 :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12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3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7 18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中国结算 ") 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 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4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3

8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日 天: 指公历日 40 月: 指公历月 4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 场外 :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1.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 53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4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5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 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4

9 的 57 现金替代: 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差额: 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9 预估现金部分: 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代办证券公司 ) 预先冻结 60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62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3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4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 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5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6 元: 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5

10 政区和台湾地区 7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11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集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楼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联系人 : 贺晋联系电话 :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 投资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副董事长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 监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 ;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总 7

12 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 广发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 广东 ) 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 国际 )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室科员 ;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 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室秘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长 ;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 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 信息披露主管 证券事务代表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 团委副书记 副部长 ;( 香港 ) 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管理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 ; 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 ; 美国加州大学讲师 ; 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 ; 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 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士 ( 会计学 ), 独立董事 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 ;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 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监事 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 广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 副局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 ; 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总支书记, 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

13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裁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 ;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首席国际业务官 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 分析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 ; 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 中国区行长 亚洲区 ( 除日本外 ) 副总裁 机构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9

14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助理 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易方达海外投资 ( 深圳 ) 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 工学学士 法学学士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余海燕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 林飞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0

15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 林飞先生 张胜记先生 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兼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 量化策略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11

16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12

17 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 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 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 :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13

18 (6)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14

19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20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联系人 : 田青联系电话 :(01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 亿元, 增幅 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 16

21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17

22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内申购 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 (1) 光大证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联系人 : 龚俊涛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传真 : 网址 : (2) 广发证券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楼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联系人 : 黄岚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 (3) 国信证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周杨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传真 : 网址 : (4) 华宝证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法定代表人 : 陈林联系人 : 刘闻川联系电话 :

24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办公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 : 韩志谦联系人 : 王怀春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6) 申万宏源证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 : 李梅联系人 : 李玉婷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7) 银河证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联系人 : 辛国政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或 传真 : 网址 : (8) 招商证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法定代表人 : 霍达 联系人 : 黄婵君 20

25 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9) 中泰证券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 : 李玮联系人 : 许曼华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传真 : 网址 : (10) 中投证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层及第 04 层 单元办公地址 :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 层法定代表人 : 高涛联系人 : 万玉琳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 : (11) 中信建投证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联系人 : 刘畅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或 传真 : 网址 : 2 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 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26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集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楼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红枫网址 :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红枫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刘蕾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于楠 ( 二 ) 登记结算机构 1 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郑奕莉电话 :(021) 传真 :(021) 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集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22

27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成立时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客户服务电话 : ( 免长途话费 ) 传真 :(020) 联系人 : 余贤高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负责人 : 林泽军电话 :(020) 传真 :(020) 联系人 : 凌娜经办律师 : 林泽军 凌娜 张书杰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电话 : 传真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昌华 周刚联系人 : 许建辉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首席合伙人 : 李丹电话 :(021) 传真 :(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薛竞 周祎联系人 : 周祎 23

2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7 月 3 日证监许可 [2013]860 号文 2014 年 5 月 19 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25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4 年 6 月 9 日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4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5

30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份额上市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2070) ( 二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 方可上市交易 ( 三 ) 暂停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 1 不再具备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一 基金份额上市 规定的上市条件 ;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 3 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本基金恢复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 四 ) 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 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 五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 26

31 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 并予以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7

32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场内申购赎回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 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 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2 场外申购赎回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 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 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 业务规则等,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发布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 特殊申购如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 联接基金可按照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 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 深市退补 的现金替代方式进行申购, 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 二 )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 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28

33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2014 年 7 月 23 日开通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为现金 3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条件许可情况下, 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 6 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7 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四 )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9

34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30

35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 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 ( 含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 采用算法交易系统, 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 在 T 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 六 )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 31

36 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更改,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0 万份, 且每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 ( 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 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 场内申购 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九 ) 场外申购 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32

37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 ( 如有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的估值 部分的约定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 / 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 赎回费率如下 : 申购费率 :0.05% 赎回费率 :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经公告后实施 5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6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 方式 ( 十 )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申购 赎回清单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1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3

38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 标志为 退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 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在通过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来控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的前提下, 一般情况下, 将除设置为 必须现金替代 和 禁止现金替代 情形以外的股票设置为 可以现金替代 采取可以现金替代时, 应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利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参考价格 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 34

39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该证券参考价格 目前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2) 替代金额 :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 35

40 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 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 : 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 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36

41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37

42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ETF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1,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净值 ( 单位 : 元 )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1,0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是 38

43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 单位 : 元 ) 申万宏源 7100 深市退补 10% 30, 天茂集团 1500 深市退补 10% 10, 国元证券 2100 深市退补 10% 14, 广发证券 3100 深市退补 10% 40, 长江证券 4000 深市退补 10% 21, 山西证券 1800 深市退补 10% 11, 西部证券 1800 深市退补 10% 12, 国信证券 2600 深市退补 10% 22, 第一创业 2200 深市退补 10% 14, 中信证券 8200 允许 10% 国投资本 900 允许 10% 国金证券 2200 允许 10% 西南证券 2900 允许 10% 五矿资本 500 允许 10% 中航资本 4700 允许 10% 安信信托 2300 允许 10% 海通证券 8400 允许 10% 华安证券 1900 允许 10% 东方证券 3700 允许 10% 招商证券 2400 允许 10% 太平洋 7100 允许 10% 财通证券 400 允许 10% 东兴证券 1400 允许 10% 39

44 国泰君安 3900 允许 10% 中国平安 允许 10% 新华保险 900 允许 10% 兴业证券 4800 允许 10% 东吴证券 2500 允许 10% 中国太保 3300 允许 10% 中国人寿 1700 允许 10% 华泰证券 3400 允许 10% 光大证券 2000 允许 10% 浙商证券 400 允许 10% 中国银河 1300 允许 10% 方正证券 4300 允许 10% ( 十一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 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的申购,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 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 拒绝 ; 8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40

45 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时 ;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11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二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的赎回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的赎回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 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 5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6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现 ),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三 )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41

46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及解冻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四 ) 基金转换有关本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业务的交易时间 费率, 业务规则 数额限制 办理程序等, 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 十五 ) 基金份额的登记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投资者通过认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 42

47 份额属场内份额, 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 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 ( 十六 ) 基金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并进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 十七 ) 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 并制定 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

48 十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 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44

49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新股 ( 含新股发行 增发和配售 )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如股票指数期权 场外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 ),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 三 ) 投资理念本基金以拟合 跟踪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为投资原则, 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 力求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数投资工具 ( 四 ) 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 标的指数派发现金股息 ;(6)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 力争降低频繁调整股票仓位的交易成本并同时缩小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 五 )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45

50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降低跟踪误差,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 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 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 (4)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六 )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中证指数公司将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分为不同的行业, 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 形成沪深 300 行业系列指数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指数旨在反映沪深 300 指数成份中非银行金融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为投资者提供分析工具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6

51 ( 八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 (3) (6) (7) 以外,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47

52 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买卖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外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买卖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外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一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48

53 序号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44,369, 其中 : 股票 944,369, 固定收益投资 1,888, 其中 : 债券 1,888,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 8,066, 其他资产 148, 合计 954,472, 注 :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 5.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3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 J 金融业 944,191,

5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4,37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中国平安 5,659, ,634, 中信证券 4,111,927 76,399, 中国太保 1,642,274 55,722, 海通证券 4,228,152 48,581, 国泰君安 1,963,510 33,497, 华泰证券 1,706,503 29,420, 广发证券 1,547,023 25,494, 中国人寿 871,008 22,132, 招商证券 1,194,468 20,735, 新华保险 435,356 20,03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 其中 :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55 7 可转债 ( 可交换债 ) 1,888, 同业存单 其他 合计 1,8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 ( 张 ) 公允价值 ( 元 ) 净值比例 (%) 长证转债 18,880 1,8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布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布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因公司涉嫌为资管计划开立信用账户出具不实说明,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上述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 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3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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