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是提升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稳定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 深化教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形势和学校本科教学工程的新要求, 教务处在总结近年来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对 2008 年 1 月印发的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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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江苏理工学院教务处编印 2017 年 9 月

2 前 言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是提升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稳定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 深化教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形势和学校本科教学工程的新要求, 教务处在总结近年来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对 2008 年 1 月印发的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特别是对学生学籍管理 教学建设与改革 实践教学 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本次汇编共收录了教学管理文件 54 个, 分为教学综合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 语言文字等共六大类, 并附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 本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的修订, 得到了学校领导 各有关部门专家 教师的大力支持, 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教学管理的涉及面广, 时间跨度大, 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 敬请有关领导 专家和广大师生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希望全校师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 认真执行, 促进良好教学环境的建立和良好校风的形成, 从而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稳步提高 教务处 2017 年 9 月

3 目 录 第一部分教学综合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1 江苏理工学院教师工作职责与规范 9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12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13 第二部分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5 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 江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3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6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28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修读规定 32 江苏理工学院排课 调课 代课及停课管理办法 35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38 江苏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40 江苏理工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与管理办法 42 江苏理工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44 江苏理工学院 N+1 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 66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68 第三部分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江苏理工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 73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76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77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80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83 江苏理工学院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84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88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95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97 江苏理工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100 第四部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若干规定 103 江苏理工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工作条例 112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视导工作条例 115 江苏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4 目录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120 江苏理工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实施办法 125 江苏理工学院教师评学管理办法 126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检查工作规定 129 第五部分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规程 131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实习 毕业实践环节经费管理办法 137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材料 低值耐用品 易耗品管理办法 139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条例 141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设计管理规定 144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146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149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生校外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152 江苏理工学院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实施办法 157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规程 160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170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173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75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自制项目管理办法 179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182 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室综合评估方案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细则 184 第六部分语言文字关于教师职业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测评的有关规定 199 江苏理工学院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 200 江苏理工学院两笔字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 202 附录国家教育政策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2 江苏理工学院章程 21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25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34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5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江理工教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 加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 责任感, 加强教学基础建设, 促进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规范化, 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江苏理工学院章程 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各类教学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三条各专业都应根据培养目标 毕业要求及专业 ( 类 ) 所依托的学科 行业的发展情况, 按学分制管理要求, 制 ( 修 ) 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 学校提出制 ( 修 ) 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和要求, 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制 ( 修 ) 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组织专家论证 审议, 经教务处审核, 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批准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应由学院在涉及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 提出调整意见, 经教务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施行, 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 均应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 ( 部 ) 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 制定出科学合理 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要根据培养目标 培养规格, 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教学要求 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等, 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学科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教学大纲经院长 ( 部主任 ) 审核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 须经院长 ( 部主任 ) 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六条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 按照开设目的与内容, 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等 按照修读方式,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第七条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 : 1. 有主讲教师 2. 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3. 有适用的教材 ( 含实验 实习指导书 ) 与参考资料 4. 已做好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方面的必需准备 5. 已制订出作业 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6. 已制订出完备的与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7. 已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课程权所在单位须对各门课程从以上七个方面逐一审定, 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 新课程应是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相关领域的新知识 新技术 新工艺的课程或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 申请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 1. 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 1 -

6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2. 拟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 或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3. 有教学大纲和学习参考资料 4. 课程如无合适的教材, 必须要有较为完备的教案和讲稿 5. 有基本的实验 实训条件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 ( 部 ) 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各项的书面说明或材料, 经院长 ( 部主任 ) 审核批准, 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 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 各学院 ( 部 ) 每学期应组织教师开设此类课程供学生选修, 原则上选修人数不足 20 人的公选课暂不开设 第十条学院 ( 部 ) 负责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计划, 组织教师研究所开设课程的知识体系和教学内容 制定实施课程建设计划时, 不仅要进行单门课程的建设, 而且要重视课程群的建设 要推广应用优秀课程的建设成果, 充分发挥其作用 要有计划地完善与课程相关的数字化资源建设 多媒体课件和试题库建设 第十一条学院 ( 部 ) 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期教学任务, 分解落实教学任务, 组织教师编写课程教学进程表 学期中途一般不得变更主讲教师,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 学院 ( 部 ) 应先提出书面报告, 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热爱祖国,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 分析问题 从事教学工作 遵纪守法, 团结协作, 品行端正 ; 主动承担教学任务, 刻苦钻研业务, 勇于创新,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严谨治学, 从严执教, 教书育人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 了解教育规律, 积极探索和认真积累教育教学经验, 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改进教学方法, 根据课程性质注意引进和运用现代教育手段,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 育人艺术 第十四条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1. 符合本规程第十二 十三条要求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 熟悉拟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和教学手段 ( 对开设新课程主讲教师, 按第八条第 2 4 项的要求执行 ) 4.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 学习过 高等教育学 高等教育心理学 等课程, 参加过省及学校主办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 1. 不符合主讲教师基本要求 2. 教学效果差, 无明显改进 3. 缺乏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 4. 违反教学纪律, 屡教不改 第十六条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教授 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原则上教授 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学校提倡和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或开设讲座 - 2 -

7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第十八条实行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制度 助教接受各个教学环节 ( 辅导 答疑 习题课 讨论课 实验课 技能训练课 指导实习等 ) 严格训练一轮以上, 经试讲教学效果良好者, 可安排其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特殊情况经学院 ( 部 ) 批准 教务处备案后, 也可独立开设一门课程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教材选用应注重思想性 科学性 先进性 适用性, 符合培养目标 培养规格的要求 应优先选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材 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教育部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及规划教材 学校统一规划的自编教材以及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凡由部门推销 教师自费出版或教师自行协作编写分摊包销的书籍, 原则上不得作为教材 第二十条同一门课程, 每次开设时选用一种教材 修读人数特别多的课程或教材建设需要的课程可选用两种以上教材 教材由主讲教师推荐, 经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 ( 部 ) 批准后, 方可选用 凡因选用未列入教材征订目录的不适当教材而影响教学质量的, 均应追究推荐者与批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纳入课程或教材建设规划的自编讲义可用作教材 第一次开设的无适当教材的新课程的自编讲义可用作教材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主讲教师必须研读课程教学大纲, 了解所教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 在开课前应认真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与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 了解后续课程的要求, 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 第二十三条主讲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 大量阅读参考文献, 尽量吸收最新信息 根据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 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 明确教学重点 难点, 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稿 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 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2. 讲授的内容提要, 教学重点难点 3. 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 4. 根据教学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 5. 教具 图表 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 6. 作业量和课外学习指导 7. 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教师备课必须做到 : 1. 深入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 弄清教学目的, 了解教材体系和基本内容, 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 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 难点, 注意结合学科技术的新成就和发展动态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3. 按照多数学生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确定教学进度 4. 设计好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 备好演示设备 挂图 录像 录音等教具 5. 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 外文参考书和思考题 作业题等 第二十五条同一门课程由数人开设时, 应成立教学小组, 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 包括集体备课 研究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 分析教学情况 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统一考核标准 集体批阅试卷等 第二十六条主讲教师应认真填写并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进程表 - 3 -

8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做到 : 1. 按照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科学性 系统性讲解 讲授要主次分明, 重点突出, 循序渐进, 基本概念讲解清楚, 基本理论阐述准确, 重点难点处理得当, 理论联系实际, 并注意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 新进展 2. 语言要精炼生动, 阐述要准确清楚, 做到深入浅出, 通俗易懂 板书要简洁清晰, 作图要准确规范 3. 讲究授课艺术, 加强师生互动, 注重启发式教学与学生的参与度, 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创新能力 4. 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现代教学技术, 特别是多媒体技术 网络技术, 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 增强学生感性认识 5. 注重师德师貌, 举止文明, 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6. 维护课堂纪律和秩序, 及时纠正学生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教师在习题课 讨论课教学中, 支持和鼓励学生发表有创新精神的见解 课堂讨论必须明确训练目的, 采取讨论 提问 讲解相结合的方式, 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处理问题的技巧, 从而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 方法 阅读文献 制定选课计划和提高学习效率等方面的指导, 以增进课堂教学效果, 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三十条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 准时上下课 不得擅自调 停课, 确需调 停课, 需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七章 作业与课外辅导 第三十一条为配合课堂讲授, 帮助学生消化 巩固所学知识, 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 作业一般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三十二条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促使学生勤学多练, 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 提高分析能力 第三十三条批改作业要及时 认真 细致 保证质量 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 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 其中主讲教师应批改不少于学生数 1/4 的作业 主要必修课的作业应全数批改 ; 未配备辅导教师, 且修读人数超过 50 人的其他课程, 每次可抽改部分作业, 但每次批改的作业不应少于 1/2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 10% 20% 实行 N+1 考核方式的课程, 平时成绩低于 50 分的, 取消考试资格 对学生缺交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 1/4 者 ( 按教师规定的时间, 逾期一周不交者, 以缺交作业论 ) 以及可以认定抄袭作业者, 其平时作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五条学院 ( 部 ) 应在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过程中抽查学生的作业本, 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出评定, 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定时定点进行课外辅导 答疑, 一般每讲授 4-6 学时安排适当的辅导答疑时间, 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应向学生公布, 在确定的辅导时间内教师必须到岗进行辅导答疑 第三十七条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 指导课外学习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主要内容包括 : 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 ; 指导学生阅读教材 参考书 ; 查阅 - 4 -

9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文献资料 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合理安排时间, 提高学习效率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八条实验 实习实训 课程设计 专业技能培训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教学, 是对学生进行专业训练,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 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生应掌握的技术技能 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 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 需由安排实践教学的学院 ( 部 ) 提出申请,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九条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 找出规律, 提高动手能力, 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 学院 ( 部 ) 应从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能力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制 ( 修 ) 定实验教学大纲 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 由浅入深, 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 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 综合性 创新性实验, 使学生的实验能力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四十条实验课应按教学大纲严格执行, 教师在实验课教学之前, 要周密准备并试做, 检查设备性能 材料质量及安全措施等 在实验教学中应加强巡视检查, 保证安全 第四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应该做到 : 1. 认真备课, 做好实验课的相关准备工作 2. 讲请每次实验的内容和教学要求 仪器设备的特性和操作规程等, 以确保实验教学效果 3. 实验中要严格各项检查制度, 如预习检查 操作检查 结果检查等 4.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 对不符合要求者应责成其重做 5. 不断更新实验设备和改革实验内容, 减少验证性实验, 增加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四十二条实习包括工业培训 认识实习 生产实习 综合实习 教育实习 教育见习和社会实践等 学院 ( 部 ) 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 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大纲要求执行教学任务 各类实习由学院 ( 部 ) 负责组织实施, 实习前制定实习计划 ( 包括实习内容 方式 进度 指导教师 学生分组 实习场所等 ), 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 ( 部 ) 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实习指导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实习工作安排 业务指导 思想品德教育 鉴定考核 生活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学生实习时, 学院 ( 部 ) 应组织巡视检查, 并处理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课程设计是初步训练学生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有关专业理论知识 技能,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实践环节 课程设计组织准备 指导 成绩评定等由学院 ( 部 ) 负责 指导教师应熟练地掌握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 在指导学生过程中, 既要严格要求, 严格训练, 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保证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专业技能培训不仅能巩固深化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 而且是培养学生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达到相应工种技术等级操作水平的重要环节 学院 ( 部 ) 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 专业技能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培训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技能培训大纲制定本专业技能培训计划, 组织和指导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五条毕业设计 ( 论文 ) 是全面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获得分析和解决工程或其它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学院 ( 部 ) 应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挑选责任心强 教学经验丰富 设计能力和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 ( 论文 ) 指导教师 要科学选题, 保证选题准确 切实可行 要加强毕业设计 ( 论文 ) 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估, 促进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四十六条教师应根据工作需要, 积极承担各类实验 实习实训 课程设计 技能培训 毕 - 5 -

10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业设计 ( 论文 ) 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九章 成绩考核 第四十七条各个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并给出相应成绩, 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课程考核除采用闭卷考试外, 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 大作业 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等不同形式, 考核方式由学院 ( 部 ) 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确定 学校倡导考试改革, 推行诚信考试, 严禁考试作弊 第四十八条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着重考核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 基本技能等反映学生基本素质的内容, 并考核学生的分析 综合 应用能力 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准确, 不发生歧义, 不出偏题 怪题 教师命题时应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口试 操作等形式的考核也应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四十九条对考试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 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 应先行建立试题题量 题型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当的包含 10 份试卷以上的试卷库 由考试中心从中随机抽取, 其余的作为备用试卷 对考查课, 应出两套题量 题型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当的 A B 卷 考试中心从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 另一套作为补考用卷 第五十条课程考核前, 教师不得给学生圈考试重点 指定考题范围,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内容 考核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所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教师阅卷要严格按标准评分 课程考核结束后三日内上报学生成绩, 将试卷和试卷分析等材料交课程权所在学院 ( 部 ) 保存 第五十二条考核成绩一经上报,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任课教师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 不允许学生直接面查试卷和评分情况 学生对评定的成绩确有疑问, 应向所在学院提出, 由学院负责处理 处理中如确需改动学生成绩, 应由学生所在学院 ( 部 ) 书面报告教务处, 经审核同意后监督办理 第十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三条教学管理人员应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 立卷与归档等管理工作, 做到教学档案规范 齐全 教师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 以保持其真实性 严肃性 教学档案的内容 立卷与归档应符合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学校教学文件资料管理相关规定, 学校定期检查教学档案建档情况 第十一章 教学监控与教学评估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两级管理, 学校 学院 ( 部 ) 应建立健全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五十六条学校成立教学视导组 教学视导工作的重点是巡视 督导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检查 评价 指导教师教学工作, 并向学校 学院 ( 部 ) 领导提供咨询与建议 视导组有权要求被督查单位 个人提供与视导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汇报工作, 有权对被督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学院 ( 部 ) 与教师应接受并配合视导组的检查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学生评教 教师评学 专家评教制度 评估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 教学态度 教学工作量 教学能力 教学方法手段和教学效果为内容, 着重考核师德表现 - 6 -

11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 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 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教师评学着重考查学风状况 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 促进学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制度, 定期对学院 ( 部 ) 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促进教学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应深入教学第一线, 了解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 考核奖惩 第六十条教学人员须接受教学工作考核 教学工作考核由学校人事部门制订标准并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聘任 职称晋升 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凡不主讲本科课程, 或本科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或教学质量考核达不到优良水平的教师, 不得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名师 优秀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 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奖项 对在教书育人 教学改革 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 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 经申报 评选或考核后, 择优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奖励 对特别优秀的获奖教师 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级晋职或享受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条教师应全面履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工作职责, 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 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对无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行政处分处罚等, 直至解聘 第六十四条凡违反本规程和其它教学管理规定, 在教学工作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方面酿成损失, 影响教学者, 以教学事故论处, 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经学院 ( 部 ) 或学校确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院 ( 部 ) 或学校有权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 : 1. 在教学工作中, 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行为 2. 教学工作能力较差, 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3. 学术水平低, 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 难以胜任教学工作 4. 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 多次出现教学事故 5. 教学效果差, 学生强烈不满 第六十六条对教师的工作鉴定 业务考核 奖励 处分等情况, 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 业务进修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导师制 学院 ( 部 ) 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 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新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 负责对其教学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帮助新教师和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 科研关和实践关, 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 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六十八条教师进修以在职自修为主, 校外进修为辅 学校有计划地选派中 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进修深造, 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梯队和学科梯队 教师进修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教学保障 第六十九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第一位的中心工作,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 责任人, 学院 ( 部 )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学院 ( 部 ) 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 - 7 -

12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 任何人不得干扰 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对影响教学秩序 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 政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全校所有非教学人员, 都应树立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热情为教学服务的思想, 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 倾听师生的意见, 想教学所需, 解教学所急, 一切从方便教学 有利教学出发, 提高工作效率, 做好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人力 物力 财力都应首先服从教学 教师的数量 质量应满足教学的需要, 使用师资力量时一般应本着 一教学 二科研 三其他 的原则进行安排 教学经费需求应予满足, 教学经费的投入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要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教学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因挪用影响教学而产生的教学事故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教学场所内的水 电 桌椅 黑板 门窗 多媒体设施及其它教学设施如在学期中途损坏, 应随报随修, 不得影响教学 如因非人为因素, 一时难以修复的, 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其他文件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矛盾且在本规程之前公布的, 则按本规程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 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8 -

13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江苏理工学院教师工作职责与规范 江理工教 号一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 树立良好教风, 提高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教师和在实验室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教师要具有主人翁责任感,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热爱本职工作, 科学治教, 从严治教 第三条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 树立和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 教书育人, 以自身的模范行动教育学生, 并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品德教育 二 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各类教师工作职责 : 1. 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有关教育 教学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2. 承担教学任务, 包括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 各类实习和设计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工作 3. 进行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 4. 主持或参加实验室建设 5. 从事教学研究和改革 6. 参加院 ( 部 ) 及系 ( 教研室 ) 组织的教学研究及学术活动 7. 通过在职学习和脱产进修等途径 ( 包括业务进修 实践锻炼 社会调查等 ),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8. 高级职称教师应指导年轻教师的工作, 并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 9. 根据工作需要, 承担班主任工作 10.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人员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相关学科的建设任务 11. 有条件的教师应积极承担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指导任务 12. 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或参加相关的辅助工作 13. 根据需要, 完成校 院 ( 部 ) 系( 教研室 ) 分配的其它临时工作 14.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 还应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与理论指导 15. 心理学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 还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16. 美育课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 还应对学生艺术美学活动进行指导 17. 体育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 还应承担学校运动队教练 早操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工作 第五条主讲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 1. 对所讲授课程全面负责 组织协调本课程各环节教学工作 积极参加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 积极参加教学内容与教学体系的建设 2. 组织有关教师学习 熟悉 研究并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3.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 预订教材或编写讲义 习题集及其它教学资料等, 向学生推荐教学参 - 9 -

14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考书目 4. 制定课程教学进程表, 经系 ( 教研室 ) 主任审核, 院 ( 部 ) 领导批准后贯彻实施 5. 考核学生出勤, 对缺课学生应加强教育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有关院 ( 部 ), 以便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6. 批改部分或全部作业, 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 对缺交作业学生按有关文件处理 7. 参加部分或全部辅导答疑 8. 向辅导教师布置任务, 指导辅导教师的工作 9. 课程内含实验 课程设计时, 应精心组织安排 10. 兼任辅导教师者应完成辅导教师的全部职责 11. 组织或参加课程的测验 考试及考查工作 ( 包括命题 制订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监考 阅卷 评分等 ) 12. 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 改进 改革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 第六条辅导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 1. 学习并熟悉教学大纲 2. 学习并熟练掌握教材及其它教学资料, 有条件的应协助主讲教师编写习题集或其它教学资料 3. 熟悉并执行课程教学进程表 4. 随班听主讲教师授课, 并作笔记 5. 协助主讲教师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 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6. 承担辅导 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 7. 参加指导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8. 参加监考 评卷等考试环节工作 9. 与主讲教师共同研究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10. 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实验课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 1. 学习并熟悉教学大纲 2. 熟悉实验所属课程的教材, 熟练掌握其中与实验有关的内容 3. 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 实验报告要求及其它实验教学文件 4. 熟悉所属课程的教学进程,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制订教学进程, 并按批准的教学进程表进行实验教学 5. 指导学生实验, 并参加部分准备工作 6. 考核学生出勤, 批改实验报告并作记录, 对缺勤与缺交实验报告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并及时向有关院 ( 部 ) 汇报, 以便作出处理 7. 协助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实验课的考核工作 8. 研究 改进 改革实验教学 第八条实验课辅助人员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 l. 熟悉实验指导书及有关教学文件 2. 熟悉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和安全规程, 具备必要的设备维修能力 3. 按实验教学的要求, 完成实验准备工作 4. 参加或部分参加实验课指导 5. 与实验课教师共同研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15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三 工作规范第九条各级各类教师应遵守以下纪律规范 : 1. 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2. 服从工作安排, 有不同意见可向有关单位和领导申诉, 但不得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3. 任课期间一般不应出差, 确需因公外出, 必须事先经教研室主任 ( 实验室主任 ) 同意, 院长 ( 部主任 ) 批准 教学院长 ( 教学部主任 ) 出差需经本单位院长 ( 主任 ) 批准 需调课的, 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 遵守学校有关病 事假的规定 5. 各教学环节 ( 课堂教学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专业技能培训 毕业设计 ) 均应达到教学大纲的深度和广度要求, 严格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执行 6. 课堂讲授 实验课讲授均应认真备课, 授课前应有完整的教案或讲稿 实验 习题 作业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考题等应预先经过试做 7. 任课教师应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按时进入教室 ( 实验室 ), 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 不准旷课或随意停课 8. 安排适当的辅导答疑时间, 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应向学生公布 教师应通过辅导答疑掌握学生学习情况 9. 指导学生实验时, 教师及教辅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违章操作 10. 按规定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 并认真评定平时成绩 对抄袭 错误较多 潦草 混乱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对于批改作业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或共同性问题应利用课堂或辅导时间向学生讲解清楚 11. 课程考核前, 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 指定考核范围, 不得进行针对考核的集中复习 模拟训练和 重点 辅导,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内容 考核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12. 凡学校明文规定禁止学生进行的活动, 教师一律不得参与 四 考核第十条教师及教辅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 由学院 ( 部 ) 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 个人总结材料及考核结果交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记入个人业务档案的内容均作为评职 晋级 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江理工教 号第一条为实现我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成立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教学委员会 ),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积极从事教学工作, 教学经验丰富, 学术水平较高 3. 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改革精神, 关注并积极参与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4. 作风正派, 公正廉明, 责任心强,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 身体健康, 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和决定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 1. 研究和确定学校教学改革方案 2. 审议和决定专业设置 调整方案 3. 审议和决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 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体系, 并指导开展各类教学评价工作, 包括 : 院 ( 部 ) 总体教学工作评价 ; 专业 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 ; 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 5. 研究和决定教学研究课题及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 6. 审定教学成果 7. 解决其它有关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院 ( 部 ) 教学委员会是本单位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研究 咨询机构, 要定期研究并向学院 ( 部 ) 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建议 第五条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由校长聘任, 可连聘连任 学院 ( 部 ) 教学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院 ( 部 ) 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 参加表决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表决, 获得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的票数, 视为通过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教 号教学档案是系统反映学校教学工作的信息库, 教学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对于积累办学经验 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校教学档案管理情况, 特制订如下规定 : 一 教务处文件资料保存范围 ( 一 ) 永久性保存 1. 国家 部 省和学校颁发的各种文件 2. 学校教学工作规划 教学文件 规章制度 工作计划 会议记录 调研报告 工作总结等 3. 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种请示 申报 ( 专业 奖励 评估等 ) 报告及审批材料 4. 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 5.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材料 6. 学院各类教学工作评估资料 7. 教材建设规划 年度编审计划 8. 教学研究 教育改革立项课题计划及执行结果材料 9. 国家 省 校教学成果奖 教学优秀奖和教书育人奖及其它教学奖励的有关材料 10. 各类学科知识竞赛的重要材料 11. 各专业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12. 学生名册 学生人数统计表 学生学籍异动以及对违纪处理的有关资料 13. 学生成绩单 ( 册 ) 14. 毕业生名册 毕业资格 学位资格审批表及统计表 15. 校教学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记录及相关材料 16. 其它应永久性保存的材料 ( 二 ) 长期性保存 (8 年 ) 1. 校历 课程计划 教师任务统计表 教学工作量统计报表 2. 学院 ( 部 ) 教学管理申请报告及批件 3. 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 各类教学竞赛成绩统计及有关材料 4. 期初 期中教学检查及总结材料 5. 教学质量监控过程的相关材料 二 教学单位教学文件 资料保存范围 ( 一 ) 永久性保存 1. 国家 部 省有关普通高等教育的法规 制度 文件等 2. 学校各种教学文件 3. 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 4. 专业使用教材目录, 主编 自编教材及教学指导书 习题集等 5. 大学生手册 学籍卡 学籍异动登记表, 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重新学习 免修材料, 学生毕业 学位授予情况明细表 6.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相关材料 7. 课程试题库 试卷库

18 第一部分 教学综合 8. 各类教学评估材料, 优秀课程教案 9. 教师及管理人员的教研成果和所获各种奖励材料 10. 其它应永久性保存的材料 ( 二 ) 长期性保存 (8 年 ) 1. 历年教师任务书 2. 教学运行进度表 课表 3. 学生考核试卷, 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 4. 考试成绩报告单 成绩统计及分析 5. 调停课手续 学生考勤统计表 6. 毕业设计 ( 论文 ) 相关材料 ( 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说明书 图纸, 毕业论文, 指导教师评语, 评阅人评语, 答辩记录, 答辩评语等 ) 7. 教学实习 专业技能训练 社会实践计划安排及总结等相关材料 8.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与锻炼标准及测试记录 9. 各种统测 统考 竞赛成绩及相关资料 10. 期初 期中教学检查材料 11. 教师听课记录 教研室会议记录 12. 教研室教学研究计划及活动记录 13. 指导青年教师相关材料 14. 有关教学研究会 学会的资料 三 教学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1. 教务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由处长负责, 二级教学单位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由院长 ( 主任 ) 负责 2. 建立严格的教学文件资料档案工作的规范, 明确责任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3. 凡归档教学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涂改或撤换, 各单位每学期要对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确保教学文件资料档案齐全 教务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理工教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江苏理工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 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 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 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以下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 一 ) 因病 : 经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新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经校医院审核,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新生及入伍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申请入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学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出具由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0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 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 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普通本科专业为 8 年, 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 6 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 按学校考试管理和课程修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管理和课程修读的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院审核 学校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院 学校认定, 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被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

21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予休学, 休学时间以学期计 : ( 一 ) 因伤 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 ; ( 二 ) 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 ( 三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 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 1-2 年, 期满可申请复学, 也可申请继续休学 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 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其交换期间的学籍 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凡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申请表, 提供有关证明, 经学院审核, 学校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休学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 填写复学申请表, 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经学院审查同意, 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由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 ; ( 三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退役后应凭退伍证 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 ( 四 )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 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 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 ( 五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对学习但未获得学分 ( 公共选修课除外 ) 累计达到 15 学分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年注册时, 历年累计未通过的课程 ( 公共选修课除外 ) 达到 30 学分的学生学籍异动到下一个年级

22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 学院将进行学业警示和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 ( 七 ) 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 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配合学校法务部门, 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需填写退学申请表, 经学院审核 学校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一 ) 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 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 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 一 ) 在校学习两年以上 ; ( 二 ) 获得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的 70% 以上 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审核后, 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 肄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结业后, 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结业和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返校考试成绩合格后, 应在考试结束 7 日内向学院申请审核

23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符合毕业条件的, 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可申请肄业证书 肄业的学生, 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 学生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初审 教务处复核后, 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 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 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 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并根据其实际情 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0 日

24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理工教 号 第一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 一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所从事学科覆盖我校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 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 ( 以下简称学位办 ), 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 二 )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由 5 至 7 人 所从事学科覆盖本院所属专业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 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1-2 人 ; 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 ( 一 ) 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二 ) 审议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三 ) 审查和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 四 ) 听取和审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 五 ) 审议批准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 六 ) 审查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 七 )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其他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 ( 一 ) 起草并上报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 二 ) 审查通过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并上报有关材料 ( 三 ) 受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 四 ) 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 五 ) 配合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 六 ) 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办职责 ( 一 ) 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二 ) 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 并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 三 ) 核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 ( 四 )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 五 ) 联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 六 ) 负责学位档案工作 ( 七 ) 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及授予办法 第五条凡我校 ( 或经批准委托我校评定 ) 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授予学士学位 ( 一 ) 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校纪校规, 品行端正 ( 二 ) 学业水平方面,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5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1. 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 考核合格, 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 经审核准予毕业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 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获得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反映该专业能力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4. 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1) 非外语专业统招生源学生,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CET4) 考试成绩不低于 390 分 (2) 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应不低于 50 分 (3) 职教体系 艺术类 专转本等生源学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CET4) 考试成绩不低于 390 分 (4) 外国留学生或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母语的学生须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 外语综合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5) 新疆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 对口单招特长生, 外语综合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6) 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见附件 1 5.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 理工商科类专业 ( 除应用心理学 环境工程和工业设计三个专业 ) 学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水平考试或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二级水平考试或通过学校组织的校级计算机考试 (2) 其余学科类专业 ( 含应用心理学 环境工程和工业设计三个专业 ) 学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考试或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考试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 一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者或受刑事处罚者 ; ( 二 ) 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者 ; ( 三 )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对于因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在毕业后四年且自入学计起总年限不超过八年, 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 经考核学业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所有学业成绩均须为我校组织的或与我校有学分互换协议的单位组织的考试所取得的, 否则无效 第九条虽未达到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求, 但在校期间有特别优异表现者, 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详见附件 2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 成人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纳入国家和江苏省其他培养项目类型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 :1. 外语类专业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2. 本科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江苏理工学院 2015 年 6 月 11 日

26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附件 1. 外语类专业外语综合能力要求一 英语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1) 统招生源 : 专业英语四级 60, 或雅思 (IELTS) 成绩 6.5, 或托福 (TOEFL) 成绩 80; (2) 专转本生源 : 专业英语四级 50, 或雅思 (IELTS) 成绩 6, 或托福 (TOEFL) 成绩 70 二 日语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专业日语四级 66, 或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取得 N1 级证书 三 德语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专业德语四级 60, 或参加德福 (Test Daf) 考试并取得 TDN3 以上证书 2. 本科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理工学院 2010 年以来历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精神, 赋予具有特殊表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权利 具体事项如下 : 一 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者, 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的两项 1. 在校期间有杰出表现,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或表彰者 2. 在校期间获得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国家级奖项者, 或获得由政府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 学科竞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者 3. 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的一项 ; 具备下列多项条件者, 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的两项 1. 在校期间获得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者, 或获得由政府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 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者 2. 在校期间以第一或独立作者和以江苏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 在校期间以第一完成人和以江苏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或实用新型专利, 或软件著作权, 或外观专利 其中, 软件著作权须 2 件及以上, 外观专利须 3 件及以上 4. 在校期间取得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成果被采用,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且有证明材料 5. 在校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当于技师水平的技术技能考试或技术技能表现突出, 被师生和业界认可且有证明材料 三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 个人申请 : 学生个人于每年 6 月 1 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 学院审核 :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者是否确实为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成果是否与申请者所学专业相关等事项作出认定, 签署意见后于 6 月 5 日前报教务处 3. 学校审核 :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 教务处 科技产业处 人文社科处 学生工作处 团委等 ) 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终审, 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 各类竞赛的级别在具体认定时遵照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27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教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 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 根据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普通本科专业为 8 年, 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 6 年 第二章 学分 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 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 1. 理论课程 :16 学时计 1 学分 2. 体育课 :36 学时计 1 学分 3.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32 学时计 1 学分 4. 集中安排的军训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环节, 原则上一周计 1 学分 第五条学分的确定, 取小数点后 1 位数 第六条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160 学分, 不超过 180 学分 专科起点本科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80 学分, 不超过 90 学分 第三章 学分修读 第七条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 第八条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九条辅修专业学分修读要求, 由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要求, 由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 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免听 : ( 一 ) 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课程 ; ( 二 )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 ; ( 三 ) 经学校遴选程序派出的国 ( 境 ) 外交流学生的必修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 ; 考核不合格的, 应当重新学习, 不得再次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 ( 一 ) 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 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性课程的, 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 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替代, 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 二 ) 参加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 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语种的计算机课程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中外语水平要求的, 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相应课程的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28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 三 ) 在校生 ( 含新生 ) 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 免修军训 军事理论课 体育课 思想品德修养课等, 直接获得学分, 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 应予重新学习 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 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者改选其他课程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注明 重修 字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 考核成绩达 60 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 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成绩评定既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取整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 ( 故 ) 或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而不能参加必修课程期末考试的, 可向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成绩记载采用能够反映 质 和 量 两方面的学分绩点制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 1.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 4.0~ ~ ~ ~1.9 0 课程成绩 优秀 (95) 良好 (85) 中等 (75) 及格 (65) 不及格 绩点 课程考核不及格, 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 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补考按卷面成绩记载, 绩点为 1.0; 重新学习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按正考成绩获得学分和绩点 2.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 该课程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第十八条取得我校承认的外校课程成绩及学分, 经本人申请, 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学生已取得的学分确需进行成绩折算的, 经本人申请, 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折算 第五章 学分奖励 第二十条设创新学分 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 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或在省级以上教育 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 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 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设拓展学分 学生取得教育教学 技术技能 考研升学 辅修专业 体育文化竞赛等方面的成绩, 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创新学分与拓展学分的转换根据学校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以毕业, 符合规定条件

29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修读辅修专业取得相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且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 可以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者,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位申请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不再继续修读的,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成绩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相关管理事宜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 年 9 月 28 日

30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教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推进因材施教,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关于做好 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符合申请条件, 均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 爱好和特长等情况申请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 公正与公开的原则, 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工作均以本办法为依据, 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师生 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纪委办 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主要负责发布学校转专业工作通知, 审批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组织全校转专业考核工作, 审核各二级学院拟接收学生计划数和接收名单等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 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系主任 ( 或专业带头人 ) 以及教学秘书等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 秘书处设在本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 主要负责制定转专业考核实施方案, 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 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在校学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 ) 第一学年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2.0 ( 二 ) 确有特长, 有相关技术 ( 技能 ) 水平证明或科研 ( 学术 ) 成果,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须提供专家证明 ) ( 三 ) 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 四 )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五 )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 或因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 一 ) 招生时国家 江苏省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学生, 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专转本 定向生 国防生等专业的学生 ; 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 二 )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条件但在读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的 ; 符合第六条第二至四款条件但在读四年级的 ( 三 ) 受学校记过 ( 含记过 ) 以上纪律处分的 ( 四 ) 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对于符合第六条第 1 款的学生, 转专业的工作程序如下 :

31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 一 ) 申请 : 每年四月底学校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 接收条件 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 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 ( 二 ) 审查 :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教务处 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 并在全校公示准予参加转专业考核的学生名单 ; ( 三 ) 考核 : 每年七月初, 转入学院组织对拟转入学生进行学业审定与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等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审核后在全校公示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 ( 四 ) 公示 : 公示期间, 如发现有不符合转专业条件和规范的情形, 将不予批准 ; 如学生自愿要求放弃, 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家长签字认可 拟转出学院同意后报批 ; ( 五 ) 批准 : 公示结束后, 学校正式发文确认转专业结果 转专业学生从秋季学期开始转入学院指定班级就读, 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九条对于符合第六条第二 三 四 五款的学生, 转专业工作执行时间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对其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和考核 其中, 对于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学生, 重点考察其与转入专业相关的才能和潜力, 如获得相关技术 ( 技能 ) 水平证书 专利 学术论文 科技作品 比赛获奖等, 并需接受由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面试 ; 符合第六条第三 四款的学生, 原则上只能填报学校指定的普通类专业 ; 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的学生, 原则上填报本学科相近专业 第五章 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在转专业工作进行过程中,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 安心在原专业学习, 不得无故缺课, 否则按旷课处理 若出现考试作弊 旷考以及其他违反校纪等行为, 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转入学院针对转专业学生, 须制定个性化修读计划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可连续计算 尚缺转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主干课程 专业实践类课程等必须按重新学习方式进行修读并取得及格 ( 含 ) 以上成绩 若按修读计划计算累计超过 30 学分课程需重新学习的, 必须降级跟班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转专业前一学年奖学金评定与综合测评仍在原二级学院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 年 9 月 28 日

32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教 号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规范我校学生拓展学分和创新学分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组成 1. 拓展学分包括教育教学 技术技能 学科发展 辅修专业 体育文化竞赛 创业活动等模块学分 2. 创新学分包括学科与科技竞赛 科研成果和科研活动 发表论文及作品 发明创造等项目学分 二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转换 1. 拓展学分可冲抵已修读但未取得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与本专业相关的创新学分可冲抵人才培养方案内要求的已修读但未取得的专业选修课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2. 拓展学分或创新学分冲抵选修课学分, 每项只能冲抵一次, 不得重复冲抵 三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认定机构及职责 ( 一 )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认定机构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认定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制度, 学校成立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中心 ( 简称学校认定中心 ),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中心 ( 简称学院认定中心 ) 1. 学校 学院认定机构的人员组成以有关文件 通知公布为准 2. 学校 学院认定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实行逐级负责制, 在进行学生创新实践训练 学分认定等环节工作中, 分别承担对下级机构和广大学生指导 培训 检查 监督等责任和义务 3. 学校 学院认定机构在组织实施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管理过程中, 必须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的原则, 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对于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将视具体情况逐级进行批评或处分 ( 二 ) 学校认定中心职责 1. 制定全校统一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指导 统筹 监督 协调各学院认定中心的工作 2. 整合全校创新实践训练项目资源, 主持重大争议活动项目的讨论 审定工作 3. 面向全校做好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实施方面的宣传工作, 取得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4. 接受学院认定中心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及时处理各方面对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修正各级认定工作环节中的不当之处 5. 面向学院认定中心开展人员培训, 保证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6. 接收并审核学院认定中心上报的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申请, 进行校级最终认定 ( 三 ) 学院认定中心职责 1. 向学校认定中心负责并及时汇报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2. 制定学院自己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3. 制定学院学年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项目指南, 并及时上报学校认定中心进行审查 整合 4.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实施的宣传工作, 深入班级和同学介绍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效力及重要性 5. 接收并审核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申请, 进行院级认定

33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6. 接受学院师生的监督, 及时处理师生对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时间 1.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 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学年开学初第一周至第四周 2. 学校认定中心对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抽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 3.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年的认定工作, 由学院认定中心集中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完成 4. 学校认定中心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内集中进行一次校级认定 五 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流程及要点 1. 每学年开学初第一周学生本人根据自己上一学年在创新实践方面的经历和表现, 按照统一要求填写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申请, 报学院认定中心进行审核 汇总 备案数据, 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定的内容 学院批准同意的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项目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 按前述 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的转换 的有关规定认定拓展学分创新学分 进行学分互换 2. 填写 江苏理工学院拓展学分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 时必须使用规范性语言 ( 包括参与时间 参与事项 所获奖项 ), 一般认定项目的文字表述参考格式为 : xxxx 年 xx 月参与 xx 举办的 xx 活动并获 xx 奖 ; xxxx 年 xx 月荣获 xx 级 xx 奖 (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 xxxx 年 xx 月通过 xx 考试或获得 xx 证书 ; xxxx 年 xx 月参与 xx 培训并顺利结业或获得证书 ; xxxx 年 xx 月在 xxxx 期刊发表 xxxx 论文( 第一作者 ) 3. 未列入附件 1 2 但有必要认定的内容或在认定过程中出现争议时, 由学校认定中心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 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裁决 六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 1. 学生拓展学分评定表 2. 学生创新学分评定表 教务处 2014 年 2 月 27 日

34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附件 1. 学生拓展学分评定表 拓展课程模块 项 目 学分 成绩 教育教学模块 非师范生获得教师资格证 2 70 专业相关高级工 2 75 职业资格技术技能模块专业相关技师 4 85 行业资格 注册会计师 6 90 考取研究生 6 70 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六级 2 70 学科发展模块 英语专业八级 4 70 雅思 托福 80 分 4 70 辅修专业模块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 二学历 ) 4 70 冠军 ( 一等奖 ) 6 95 国际比赛 亚军 ( 二等奖 ) 5 90 第三名 ( 三等奖 ) 4 85 第四名 第六名 3 80 冠军 ( 一等奖 ) 5 90 亚军 ( 二等奖 ) 4 85 全国比赛第三名 ( 三等奖 ) 3 80 文体竞赛第四名 第六名 2 75 冠军 ( 一等奖 ) 4 85 省级比赛 亚军 ( 二等奖 ) 3 80 第三名 ( 三等奖 ) 2 75 第四名 第六名 2 70 市级比赛 冠军 ( 一等奖 ) 2 80 亚军 ( 二等奖 )

35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2. 学生创新学分评定表 项目 内容及标准 学分 成绩 国家级一等奖 国家级二等奖 5 95 大学生 挑战杯 全国大学 国家级三等奖 4 90 生电子设计大赛 全国大学 国家级入围奖 鼓励奖 3 85 学科与科 生数学建模等教育部高等教 省部级一等奖 5 95 技竞赛 育司举办的各类大赛 省部级二等奖 4 90 省部级三等奖 3 85 市厅级一等奖 2 80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特等奖 4 90 一等奖 3 85 科研成果主持并完成大学生优秀 :85 和科研活省部级及以上 ( 第一人 ) 2 科技创新项目合格 :75 动 发表论文 被 SCI/EI 收录 ( 源刊 ) 第一人 2 90 及作品 核心期刊 第一人 2 85 国家发明专利 第一人 2 90 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人 1 85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人

36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修读规定 教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修读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根据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和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 其中必修课是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 选修课是指供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和个性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必修课包括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和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 第五条选修课分为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和公共选修课 ( 通识教育课程 )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面而设置的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 能力 爱好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没有专业界限, 学生所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数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 学生一般应正常修读, 不必办理修读手续 第七条专业选修课的修读 1. 教务处和有关学院每学期第十一周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 2. 学生在指导下选修下学期专业选修课程 3. 各学院将选课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如有调整由相关学院通知有关学生重选课程 4. 学生选修课程时须慎重考虑 一经选定批准, 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的修读 1. 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在每学期的第二周组织学生根据教务网公布的课程选课, 选课结束后学生可自行在教务管理网站查询选课信息 2. 学生选定公共选修课后, 原则上不得无故放弃该门课程的修读 3. 学生因非本人原因错失选课机会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意见, 经教务处审核后, 可在公选课开课后一周内办理补选手续, 逾期不再办理 4. 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受理学生的补选 改选等事宜 5. 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已取得学分的同类课程 6. 参加公共选修课修读的学生, 要遵守课堂纪律, 认真学习 主讲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及考核工作, 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课程的免修 1.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 可申请免修 但下列课程不得免修 : 思想政治理论课 德育类课程 公共体育课 军训 ( 含军事理论课 ) 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2.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 需填写免修课程考核申请表, 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 经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同意, 院 ( 部 ) 主管领导批准后, 参加课程免修考核 3.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教学计划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 应在当学期第十六周提出免修申请, 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免修考试

37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4.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高年级正在开设的课程, 则应在高年级该课程期末考核三周前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参加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5. 免修考核成绩在良好或 75 分以上的, 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条课程的重新学习 1. 重新学习对象 : 必修课程 ( 含实践教学环节 ) 经补考不及格而没有取得规定学分者 ; 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 根据相关规定,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 在课程考核中因旷考或因考试违纪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 其他必须重新学习者 2. 学生于开学两周内根据学校相应学期开课情况自愿重新学习, 并从教务网上报名选读学校开设的课程, 逾期不予办理 学生重新学习报名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后公布下发, 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3. 未取得学分的选修课可选择重新学习亦可另选 重新学习学生可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重新学习课程班学习或在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考核成绩登记簿和学生成绩总表,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 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考核可采用闭卷 开卷 口试 实际操作 大作业 撰写学术论文或读书报告等形式 课程成绩的评定办法由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三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以身体形态 身体机能 身体素质等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因病或伤 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 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经校医务室审核, 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 其考核办法与体育课相同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 1. 本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2. 本课程作业次数 ( 或数量 ) 缺交累计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者 ( 按教师规定的时间, 逾期一周不交者, 以缺交作业论 ) 3. 缺课达本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抽查发现旷课三次以上者 4. 经核实经常抄袭别人作业 实验报告, 情况严重者 5.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该课程者 6. 本学期未注册者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按规定进行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 必须事先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 院 ( 部 ) 主管领导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方可缓考 缓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周末进行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进行补考, 直接进行重新学习 凡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十六条免修考试成绩以卷面实得分数登记, 并在成绩登记簿上加注 自学免修 字样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不及格, 可参加补考, 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周末进行, 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 并注 补考 字样 经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 并注 重新学习 字样 第十八条凡旷考 违反考核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为了有利于学生扩大知识面, 实现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培养复合型人才, 学校实行

38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主 辅修制 学生可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 根据个人情况, 从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中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并有计划地修读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1.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其主修专业第一学年主要课程考核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2.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一般应从二年级开始 拟辅修专业的学生,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辅修专业所在院 ( 部 ) 复审后, 报教务处批准 3. 辅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生考核成绩登记簿, 并归入本人档案 4.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培养费 5.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取得规定学分的, 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6. 后修读通过辅修专业部分课程的学生, 其辅修课程成绩可计入主修专业公选课程成绩, 并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经学校同意修读的其它院校和教育机构的相关课程, 经教务处审核后承认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 年 9 月 28 日

39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排课 调课 代课及停课管理办法 教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 合理地组织 调度各项教学活动, 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二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与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三条教学任务是指学校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 包括理论课程 实验课程 教学 ( 生产 ) 实习 课程设计 技能培训 学年论文 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教学环节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教学任务的下达 1.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6 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向各学院 ( 部 ) 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各学院 ( 部 ) 应认真审核 2. 各学院 ( 部 ) 于每学期第 9 周根据审核后的教学任务书, 安排任课教师和提出相关教学要求后报教务处 各学院 ( 部 ) 须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明确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 3.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安排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 1. 主讲教师应符合 江苏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中规定的有关条件 2. 坚持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学院 ( 部 ) 应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 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以保证教学质量 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工程师不得上纯理论课 ; 助教不得上课 ( 硕士及以上学历除外 ); 3. 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 1 门课程 4. 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辅助教师, 以保证辅导 答疑 实验 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5. 新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向所在学院 ( 部 ) 提出申请, 并在接受开课任务前, 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 通过试讲后, 由各学院 ( 部 ) 确定是否可以担任主讲教师 6.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 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自行指定上课时间, 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7. 对每学期教学测评中测评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师, 不安排新的主讲教学任务, 待整改提高后, 按新开课教师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由各学院 ( 部 ) 于开课前一学期第 16 周将课表送达各实验室及相关指导教师, 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其中各专业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须在理论课排课之前完成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八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教学任务书

40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第九条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 课表编排要在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的前提下, 合理组织教学时间, 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 第十条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 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 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 保证课表的科学性 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一条教学安排实行两学期制 (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 ), 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十二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 每节课授课时间为 45 分钟, 上午包含 1 2 节和 3 4 节两个授课单元, 下午包含 5 6 节和 7 8 节两个授课单元, 晚上包含 9 11 节一个授课单元 第十三条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 周四下午 周六 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 但因教学资源紧张所致除外 各学院 ( 部 ) 或主讲教师因其它原因申请在周四下午 周六和周日排课的, 须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课程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 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 并应统筹考虑课程性质 教学条件和教师课时负担, 力求使每个班 每节课的安排科学 合理 除实习 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外, 同一门课程连排学时一般应为 2 课时 在编排顺序上, 原则上先排公共课, 后排专业课, 理论教学尽量安排在上午进行 第十五条对合班的要求 学分相同 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公共课 学科基础必修课及部分专业课可以安排合班教学 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合班数不得超过 3 个班或合班人数不超过 120 人 尽量减少跨学院合班教学, 层次不同的班级一般不能合班教学 第十六条为确保课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各学院 ( 部 ) 教务办公室应认真校阅课表初稿, 保证授课教师 教室 课程不相互冲突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处理 第十七条正式课表在上学期放假前一周完成, 教务处将正式课表下发至各学院 ( 部 ) 及相关部门 各学院 ( 部 ) 教务秘书应及时将课表发到主讲教师本人 学生班级 教研室及实验室 第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前, 教务处将正式课表公布在教务网上 课表一经制定, 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 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 第四章 调课 代课及停课 第十九条主讲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教学活动, 没有特殊原因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 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 不得以讨论课 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 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第二十条调课 代课 停课的界定 1. 因故改变上课时间 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2. 因故更换主讲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3. 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 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第二十一条允许调课 停课的情况 1. 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 2. 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同意的临时教学安排 3. 教师任课期间因公不能按时上课 4. 教师因病不能上课 5. 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 第二十二条审批调课 代课 停课的基本原则 1. 原则上实行学院 ( 部 ) 和教务处两级审批制度 2. 对教师申请调课 代课 停课应严格把关, 因私人原因 ( 不包括因病 公务 ) 申请调课者,

41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一律不予审批 3. 全校性调 停课由学校安排 4. 审批调课申请的基本原则同一教师同一门课程每学期因病 因公申请调课的学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 四分之一学时以内由学院 ( 部 ) 分管领导审核, 报教务处审批 ; 超过四分之一学时的办理代课申请 5. 审批代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 办事代课申请, 由学院 ( 部 ) 分管领导审核, 并安排好代课教师, 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2) 代课教师资格条件 : 与原任课教师专业相同, 职称要与原任课教师相同或高于原任课教师, 要主讲过本门课程 6. 审批停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 原则上不审批停课申请, 但确有重要原因需要停课的, 需经教务处审批, 全校性的大范围停课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2) 法定节假日和校运动会等期间的停课, 可自行安排补课 第二十三条调课 停课的有关说明 1. 节假日 运动会及涉及调停课的大型活动, 一律以校长办公室通知为准 2. 教师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生病无法到校上课, 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通知到相关班级, 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调课 停课手续 3. 教师因病不能上课时, 应有医院证明 4. 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一律不允许调课 停课 5. 调 停课手续应提前两天以上办理 6. 凡作停课处理的课程, 必须在课程结束前补足相应课时, 并及时通知教务处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教学认真负责 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 予以表彰和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和教学运行管理中, 态度严谨细致 工作认真负责的学院 ( 部 ) 以及教学管理人员, 在评优 评先时应予以优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其他原因, 致使教学任务安排不当,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教学事 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随意调课 停课 更换任课教师的, 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发布一次各学院 ( 部 ) 调课 停课 代课的次数统计, 并以此作为 评价各学院 ( 部 ) 教学管理质量及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2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教 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规范课程的重新学习教学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新学习的对象 : 1. 必修课程 ( 含实践教学环节 ) 经补考不合格而没有取得规定学分者 ; 2. 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 3. 根据相关规定,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 4. 在课程考核中因旷考, 或因考试违纪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 5. 其他必须重新学习者 第三条重新学习课程的报名原则上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学生于开学两周内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重新学习的课程, 并在教务网上进行报名, 逾期不予办理 一般情况下, 报名重新学习的课程不得超过 5 门 学生重新学习报名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公布下发到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各学院教务办领取重新学习安排表, 按照表内时间地点进行学习 第四条课程权所在学院 ( 部 ) 根据学生选课情况, 选择下列之一方式组织学生重新学习 1. 插班重新学习 : 以下情况可随下届开课班级插班重新学习 (1) 同一门课程重新学习学生少于 20 人的课程 ; (2)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的课程 ; (3) 因休学 转专业 转学等学籍异动, 而需补修的课程 学生若因课程冲突无法全部插班听课, 经所在学院同意, 教务处批准, 可以 免听 部分学时, 但免去的部分学时必须由任课教师进行辅导, 学生必须随班完成作业 2. 单独设班重新学习以下情况可单独组班, 辅导时间不得少于课程原计划时数的 50%, 教学进程安排表需报开课学院 教务处备案 : (1) 同一门课程重新学习学生数超过 20 人的课程 ; (2) 因教学计划变更等自然原因, 造成学生无法随下届插班重新学习的课程 ; (3) 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开学初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五条重新学习的教学要求 : 1. 主讲教师于上课前一周至所在学院 ( 部 ) 领取重新学习学生名单 ; 2. 单独设班重新学习课程的任课教师, 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 确定教学进度, 认真组织教学, 不得任意调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 3. 主讲教师要给重新学习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作业, 并按时 认真 仔细的批改, 要安排一定答疑时间, 加强个别辅导 ; 4. 主讲教师要严格考勤, 随机抽查重新学习学生的出勤情况 重新学习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听课, 遵守课堂纪律, 不得迟到早退 无故旷课 对于无故旷课 3 次以上 ( 含 3 次 ) 或无故缺交作业 缺做实验三分之一的学生,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考试, 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重新学习的考核 1. 随下届插班重新学习的学生, 随下届参加课程正常考试

43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2. 单独设班重新学习的学生, 课程考试试题从试题库抽取确定 ; 无试题库的课程单独命题, 试卷难易程度与下届学生试题相近, 命题教师不得降低考试难度 3. 第八学期开设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在毕业资格审查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课程考试试题从试题库抽取确定 ; 无试题库的课程单独命题, 试卷难易程度与下届学生试题相近, 命题教师不得降低考试难度 4. 毕业前仍未取得学分 ( 含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毕业生, 参加返校重新学习考试, 课程考试试题从试题库抽取确定 ; 无试题库的课程单独命题, 试卷难易程度与下届学生试题相近, 命题教师不得降低考试难度 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结束后, 任课教师根据原选课名单和课程考核成绩登录教务网上填报成绩, 并将试题 ( 标准答案 ) 试卷 成绩单等教学文档一并报送本学院 ( 部 ) 保存 第七条重新学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不记学分, 应继续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考试及格的课程, 按卷面成绩记载,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第八条重新学习费管理 1. 学生重新学习费收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重新学习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补贴, 由学校与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核算一次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4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教 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管理, 确保开设的数量与质量, 使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规范 有序运行,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由教务处统一规划课程体系 每个专业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与学分修读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来明确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课程建设由课程权所属教学单位负责 相关教学单位要制订好公共选修课建设规划, 重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加强教学大纲 教材 课件 教案讲稿等教学文件建设, 重视相关实验条件建设, 完善课程考核方式, 不断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第四条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开始组织各教学单位教师网上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 经开课学院审核通过, 教务处汇总后网上公布能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主要内容 课程特点 教学方式及教学要求等, 以方便学生选课 第五条学生选课 ( 一 ) 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具体选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一般在每学期的第二周组织学生登录教务网根据公布的选修课程选课, 选修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在教务网上公布, 学生可以在教务网查询选课结果 ( 二 ) 学生选定公共选修课后, 原则上不得无故放弃该门课程的修读 ( 三 ) 学生因非本人原因错失选课机会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意见, 经教务处审核后, 可在公共选修课开课后一周内办理补选手续, 逾期不再办理 ( 四 ) 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受理学生的补选 改选等事宜 第六条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课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和颁布 第七条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需要来明确公共选修课是否配教材, 若课程确需教材, 可通过教材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任课教师强行向学生兜售教材, 一经查实, 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 学生考勤及考核工作, 确保教学质量 ( 一 ) 公共选修课学生上课名单由任课教师从教务网上自行下载 ( 打印 ) ( 二 ) 任课教师可确定 1 名班长,1 名学习委员, 协助老师管理课堂秩序和有关日常教学工作 ( 三 ) 参加公共选修课修读的学生, 要遵守课堂纪律, 认真学习 任课教师要严格考勤, 可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 对于无故旷课 3 次以上 ( 含 3 次 ) 的学生,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 ( 四 ) 对于到课人数连续 3 次低于开课人数 ( 原则上不少于 30 人 ) 的公共选修课, 任课教师要及时报告所在院 ( 部 ), 经教务处同意后于次周停开该门课程 参加停开课程学习的学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也不能在中途重新选择学习其他公共选修课, 可在下学期重新选课 ( 五 ) 公共选修课开出后, 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或停课, 确需调课或停课者, 必须提前一周填写调课申请表, 并认真履行调课或停课手续 对于随意调课或停课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并取消该授课教师一年内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第九条任课教师要严格进行课程考核, 实行过程管理, 全程考核 课程期末考试前要严格考试资格审查, 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其成绩与学分不予承认 课程考试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成确定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在以后学期重选或另选修读 第十条每学期考试结束后, 任课教师根据原选课名单和课程考核成绩登录教务网上填报成绩,

45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并将平时成绩记载簿 试题 ( 标准答案 ) 试卷 成绩单 课程教学小结等教学文档一并报送本院 ( 部 ) 保存 第十一条凡未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学生不准予毕业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6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与管理办法 教 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教学, 提高大学外语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非英语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英语专业学生的第二外语由外国语学院另行制订, 成人教育学生外语教学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订 第二条本校非英语专业的大学外语以英语为主, 根据需要可以开设日语 俄语等语种 二 教学目标第三条大学外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外语综合应用能力, 特别是听说能力, 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外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 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综合文化素养, 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三 教学安排第四条大学外语课程由外国语学院承担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将尽可能创造条件, 采用自然班或小合班授课的方式 第五条大学外语教学建立较为稳定的教学课程组, 每个课程组指定教学水平较高, 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任组长, 各课程组教师的安排及流动由外国语学院结合大学外语部的意见决定 第六条鉴于本校学生结构复杂, 新生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 因此, 新生入校后, 允许一部分普高生源学生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学习韩语 日语等小语种 第七条各学期的考试及其补考均由外国语学院大学外语部组织 修读大学英语的统招生源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考试结果作为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八条修读大学英语的艺术类专业 单招生源的学生和选择其他语种的学生, 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方能取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的学生, 可免修大学英语, 免修成绩计 70 分, 并另计拓展学分 4 学分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通过六级的学生计拓展学分 6 学分 学生免修需个人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批准 免修的学生可选择继续上六级课程, 或上选修课, 或选择不上英语课程 四 大学英语分级分类教学管理第十条分级分类教学管理 1. 学生入校后, 按照生源类别修读大学英语 外国语学院须根据学生生源及专业特点, 提出相应的学习内容 教学方法和学业标准 2. 各类别大学英语均从 1 级开始修读, 但学习内容及难易度有区分 各类别 各级别都要参加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参加下学期初补考, 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重新学习 3. 若后级考核通过, 前级考核不及格视同为及格

47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各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方可申请授予学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8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江苏理工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教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我校严谨的教风和学风, 严肃考风考纪, 规范教学活动考核, 在对原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通知 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 第二章考试的领导与组织第三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 巡视和考试期间重大事件的决策等工作, 下设考务办公室 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试中心, 具体负责课程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院 ( 部 ) 负责本单位任教课程的试卷命题 审核审批 监考 巡考和阅卷等组织工作 期末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各院 ( 部 ) 安排 第四条院 ( 部 ) 在考试前要做好考前动员和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1. 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 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 守信 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2. 组织教师学习监考教师职责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 指定考试范围,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内容 ; 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岗位, 坚持原则,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条考试期间, 学校领导 教务处 学工处及各院 ( 部 ) 分管教学领导深入考场检查各考场的纪律及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人员, 视情节轻重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第六条考试方式包括试卷类考试 ( 含机考 ) 和非试卷类考试 试卷类考试可以采用闭卷 开卷形式 非试卷类考试可以采用口试 实际操作 大作业 ( 含设计方案 调查报告 制图 作品等 ) 撰写学术论文 技术报告或读书报告等形式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原则上采用闭卷考试 第七条每学期第 15 周以前结束的课程, 可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左右组织考试 ; 第 16 周及以后结束的课程, 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若考试门数过多, 可提前安排考试, 但每个班在期末考试周考试的课程, 每周不少于 2 门 第四章考生资格审查第八条考试前由课程所在院 ( 部 ) 负责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 1. 本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 2. 本课程作业次数 ( 或数量 ) 缺交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 按教师规定的时间, 逾期一周不交者, 以缺交作业论 ) 或作业总评成绩低于 50 分者 ; 3. 缺课达本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抽查发现旷课三次及以上者 ;

49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4. 经核实抄袭别人作业 实验报告, 情况严重者 ; 5.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 6. 本学期未注册者 教学过程中若发现有上述 1-4 项违纪情况的,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申请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经任课教师所在院 ( 部 ) 系主任 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通知有关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教务处相关科室若发现有 5-6 情况的, 报分管处长批准后, 通知有关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按规定进行重新学习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 应向院 ( 部 ) 教务办提交缓考申请, 因病的需附学校医务所的证明, 经班主任签名确认和院 ( 部 ) 系主任 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 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缓考手续 对因病住院来不及申请者, 也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原则上因事不允许缓考 无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处理,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章命题规范第十条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命题应遵守以下规范 : 1. 命题时应统一按 江苏理工学院试卷样本 江苏理工学院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样本 的格式要求排版 打印 命题完成后须填写 江苏理工学院试卷命题及审批表 进行试卷命题审批, 通过审批后试卷方可使用 2. 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承担的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 原则上应由课程组统一命题 3.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考试课程, 应逐步建立试题库, 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机考 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 应先行建立试题题量 题型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当的包含 10 份试卷以上的试卷库 每份试卷都要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对于主观性试题要分步定分, 对于客观性试题中的多项选择题以及多项填空题应慎重确定评分标准 为了保证试题质量, 试卷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须经课程组或系负责人 院 ( 部 ) 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 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4. 考试命题应题意准确, 文字通顺 命题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 充分反映教学要求, 知识覆盖面应在 90% 以上, 试题难易程度和题量适中 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情况 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注重考核学生的实验技能和技巧 5.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考查课程, 应分 A B 卷, 两套试卷题量 题型和难易程度应基本相当, 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经课程组或系负责人 院 ( 部 ) 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考试中心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 另一套作补考用卷 第十一条以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 任课教师应明确考核内容, 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 并填写 江苏理工学院非试卷方式考核审批表, 经审核人和院 ( 部 ) 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试卷印制与保密制度第十二条考试试题及 江苏理工学院试卷印刷审批表 要在规定时间内交考试中心, 考试中心负责试卷的登记 印制和保管 各学院教务办考前一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 并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与保管工作 监考教师考试前半小时到课程权所在学院 ( 部 ) 领取试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 其他教师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查阅或询问试题内容 相关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监考第十四条考场组织工作

50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1. 考场座位号由教务处编制, 并制作座位号签 2. 开考前 20 分钟由监考教师组织学生抽号, 学生必须立即将所抽座位号夹在自己的学生证里交给监考老师, 然后找到自己的座号就座 3. 考试开始后由监考教师按号及学生证检查核对考生及座位号 证与号相符再将学生证放在考试座位的左上角以便随时检查 对坐错号位的考生要查明原因并进行纠正, 对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考生, 取消其考试资格, 该门课程按旷考对待 第十五条试卷袋于开考前 5 分钟当场拆封, 当场清点 分发 空白试卷随袋装回, 不得散发 第十六条考生应严格遵守 江苏理工学院考场纪律 对违纪考生的纪律处分按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执行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 江苏理工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如实填写 江苏理工学院监考记录 第八章阅卷与考试档案管理第十八条阅卷必须严肃认真, 要公正 合理 准确, 严格掌握评分标准 成绩评定后, 不得擅自更改 以试卷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 教师在阅卷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试卷批阅的组织要求 (1) 对于以试题 ( 卷 ) 库组 ( 抽 ) 卷方式或以统一命题方式开展的课程考试, 须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时间 地点,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阅卷 (2) 其他课程的考核试卷也应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或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 2. 试卷批阅的具体要求 (1)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批阅试卷, 在批阅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 做到客观 公正, 避免出现误判 错判和随意扣分 送分现象 (2) 试卷中的所有试题均必须批阅 批阅试卷必须使用红色钢笔 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 批阅的符号标记和分数标记必须工整 清晰 规范, 以易于辨认 (3) 对于小题的批阅, 应给出的符号标记是 : 完全正确的打, 完全错误的打, 否则打 \, 有错误的部分可用下划线标出, 不完整的可用省略号标出 在紧邻批阅符号标记处应给出相应分数标记, 阅卷教师可依据自己的习惯给 正分 或 负分, 但整个试卷的分数标记方式必须一致 (4) 所有大题须在标题左侧的得分框内标出分数, 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同时在评卷人框内签名 ( 为了减轻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批阅教师只需要在每个班级第一份试卷 ( 指装订后 ) 每大题相应的框内签全名, 其余只需签姓即可 ) (5) 所有题目批阅完毕并经认真仔细核对后, 在试卷 ( 答卷纸 ) 首页的得分栏内正确填写各大题所得分数和计算所得总分 (6) 在批阅中的误批 ( 包括分数改动 ), 应在其错误处 ( 或分数改动处 ) 打双横杠后改正, 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全名 流水作业方式阅卷误判需改动时, 须经该题批阅人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地方签上全名 (7) 保持试卷的整洁, 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阅无关的字迹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中, 期末成绩 平时成绩 ( 过程性考核成绩 ) 以及实验成绩等的具体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 ( 即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等 ) 记分 评卷小组要认真核对成绩, 院 ( 部 ) 要组织专门小组核查成绩, 保证登录无误 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工作, 任课教师负责登录教务网录入成绩 成绩登记表打

51 第二部分 学籍学位与教学运行 印一式两份, 任课教师 系 ( 教研室 ) 主任分别签名后, 一份随学生试卷存档, 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 ( 部 ) 保存 第二十条考试文档归档除对于考试课程的一些重要文档如考试样卷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试卷命题及审批表等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外, 每门课程详细完整的考试文档应归档至相关院 ( 部 ), 具体要求如下 : 1. 考试文档归档时须装入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袋, 并在试卷袋封面上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考试文档中学生答卷要按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装订, 并加装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 封面上要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 2. 对于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 归档材料包括 : 学生答卷 ( 若答卷为不反映原题的答题卡或答题纸, 则需加放考试样卷 )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成绩登记表 平时成绩记载簿 试卷分析报告 ( 附件 11) 监考记录等教学文档交课程权所在院( 部 ) 归档 3. 对于以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 归档材料包括 : 考核内容 要求与评价标准 成绩登记表 考核材料 平时成绩记载簿 考核分析报告 监考记录 ( 若无可不提供 ) 等教学文档交课程权所在院 ( 部 ) 归档 4. 对于补考 重新学习 返校考试等的试卷, 归档材料包括 : 学生答卷 ( 考核材料 )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成绩登记表 监考记录样卷等, 交课程权所在院 ( 部 ) 归档 5. 机考课程考试文档的归档要求与本节第 2 条相同 其中, 学生的答卷等材料刻制成光盘等形式与其余材料一起归档 6. 课程教学中产生的其它过程性考核材料不做归档要求, 任课教师自行做好保管工作 过程性考核的结果要体现在 平时成绩记载簿 中 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一经上报,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课教师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 不允许学生直接面查试卷和评分情况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在成绩公布后向课程所在院 ( 部 ) 提出核查试卷申请, 填写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核查试卷申请表, 经院 ( 部 ) 分管领导批准, 由教务管理人员与评卷组共同对该生试卷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系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 须经院 ( 部 ) 分管领导批准, 由评卷组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名, 同时填写 江苏理工学院课程考试成绩更正表 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 院 ( 部 ) 教务员负责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加强试卷管理 试卷分析工作 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并将分析 检查结果反馈给所在院 ( 部 ) 第九章补考与重新学习第二十三条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可参加补考,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 补考试卷的难度 题量 题型等应与正式考试相同或相近 不及格的课程只给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合格的, 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重新学习 : 1. 考核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 2. 补考不及格的 ; 3. 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的 ; 4. 学生本人愿意重新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超过 20 人的, 可单独编班上课 低于 20 人的, 学生可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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