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 ( 投保人 ) 理解 信诚终身寿险 条款,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 天 ( 即犹豫期 ) 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3.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3.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3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3.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投保年龄 1.3 保险合同的构成 1.4 犹豫期 2 身故保障给付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理赔 3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变更保险合同 3.3 保险单借款 3.4 保险费的垫缴 3.5 减额缴清 3.6 欠款的偿还 3.7 宽限期 3.8 合同效力的恢复 3.9 终止保险合同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与性别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4.7 失踪处理 4.8 身体检查与验尸 4.9 争议的处理 4.10 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释义 C1-1
信诚终身寿险条款 1 我们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与您 ( 投保人 )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信诚终身寿险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和 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年龄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见 5.1 条 ) 的人士 ( 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 ) 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 如果有 ) 构 成, 包括以下部分 : 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 我们给予您 10 天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 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 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 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 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 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2.3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我们将按主合同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主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终止终止 但是, 若被保险人在满 30 天至 2 周岁期间身故, 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 30 天但不足 1 周岁 30% 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周岁 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 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 C1-2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在本合同成立之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 (2) 您故意造成的 ; (3) 被保险人故意故意犯罪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3) (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终止终止 受益人 2.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 身份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 C1-3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 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条 ) 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缴日 ( 见 5.2 变更保险合同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 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保险单借款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 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 如果逾期未偿还, 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 ( 见 5.3 条 ) 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3.4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 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时, 而您的保险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 足以垫缴到 期保险费的 ( 含附加合同 ), 我们将按第 3.3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项保险费 垫缴期内, 本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减额缴清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 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 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 用您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归还款项 ( 见 5.4 条 ) 后, 一次性缴清主合同相应降低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 未归还款项 减额缴清后, 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 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我们曾对您的主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 您不能享受该项减额缴清保险利益 在您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 必须同时办理终止所有附加合同, 我们将按附加合同 的条款规定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C1-4
欠款的偿还 3.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 减额缴清 复效时, 如您有欠缴的 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 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 付款中扣除 宽限期 3.7 如果您超过保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 宽限期届满, 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 3.8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 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终止保险合同 3.9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 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 ( 见 5.5 条 ) 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C1-5
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 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第 3.8 条办理复效的 ; (3)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 检验等费用增加, 增加部分应由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 ( 见 5.6 条 ) 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 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C1-6
争议的处理 4.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 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险费应缴日 5.2 保险合同周年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利息 5.3 保险单借款 垫缴保险费 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 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 +0.5% 为上限, 且以我们在 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未归还款项 5.4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 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法定身份证明 5.5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 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不可抗力 5.6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本页以下空白 ) C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