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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见附录名词释义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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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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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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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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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条款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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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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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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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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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意 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下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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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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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 [2017] 终身寿险 014 号 信诚 瑞盈瑞盈 终身寿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 ( 投保人 ) 理解 信诚 瑞盈 终身寿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 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 10 日内您可以按本主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本主险合同可按约定分得年度红利......3.1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终了红利的权利.........3.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4.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除外责任 2.6 受益人 2.7 如何申请理赔 3 分红利益 3.1 年度红利 3.2 终了红利 4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的垫缴 4.4 合同效力的恢复 4.5 保险单借款 4.6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4.7 变更保险合同 4.8 解除保险合同 4.9 年金转换选择权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变更通讯方式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信诚 瑞盈瑞盈 终身寿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 1 我们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与您 ( 投保人 )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信诚 瑞盈 终身寿险 B 款 ( 分红型 ) ( 以下简称 本主险 合同 ),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 全残保障 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年龄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 ( 见 6 名词释义 ) 计算 犹豫期 1.4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 连同本主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 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0 日内,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 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1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金额有所变 更,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主险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分配而累 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2.4 条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2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 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 ( 不含 ) 之前, 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2.3 本主险合同提供终身保障, 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 至本主险合同约 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2.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 ( 见 6 名词释义 ),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 我们将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时年龄满 30 天但不足 1 周岁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周岁满 2 周岁但不足 18 周岁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 ( 含 ),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 K 的较大者, 其中 : 已缴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 ( 见 6 名词释义 ) 已缴费年期数 ( 见 6 名词释义 ) K 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相关, 详见下表 : 到达年龄 K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注 : 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保单年度 ( 见 6 名词释义 ) 数 - 1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2.5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 ( 见 6 名词释义 ), 发生上述第 (1) (3)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 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醉酒或斗殴 ; (4)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医疗事故 ( 见 6 名词释义 ) 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5) 酒后驾驶 ( 见 6 名词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6 名词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6 名词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 6 名词释义 ); (6) 参加潜水 ( 见 6 名词释义 ) 滑水 跳伞 攀岩 ( 见 6 名词释义 ) 蹦极跳 赛马 赛车 摔跤 探险活动 ( 见 6 名词释义 ) 及特技表演 ( 见 6 名词释义 ) 等高风险活动 ;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而导致的 ; (8) 怀孕 分娩或流产 ;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6 名词释义 ); (10)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受益人 2.6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法定身份证明 ( 见 6 名词释义 ) 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全残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4) 我们认可的医院 ( 见 6 名词释义 ) 的诊断证明文件 ( 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标准出具的关于被保险人全残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 (6)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我们将在收到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 赔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 我们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 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 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 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分红利益 年度红利 3.1 您的本主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享有分红,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有红利分配, 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见 6 名词释义 ) 派发, 并会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 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 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主险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如果本主险合同解除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年度红利 终了红利 3.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且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一个保单年度后,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您的本主险合同享有终了红利 :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我们除按第 2.4 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 另外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 (2) 如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我们除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外, 另外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

(3) 如您同时投保了 信诚附加 倍安心 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且根据 信诚附加 倍安心 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需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 见 信诚附加 倍安心 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相关规定 ), 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我们将就本主险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如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于 信诚附加 倍安心 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保险金额, 我们将从本主险合同的终了红利中扣除二者差额后, 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4 您对本主险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 ( 见 6 名词释义 ) 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宽限期 4.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 ( 见 6 名词释义 ) 宽限期届满, 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将不分配红利, 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 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 而您的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 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 ( 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我们将按第 4.5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 ( 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将不分配红利, 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 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借款 4.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将向您提供借款

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利息 ( 见 6 名词释义 ) 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 ( 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 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如逾期未偿还, 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将不分配红利, 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4.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 复效 减少保险金额时, 如您有未归还 款项, 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变更保险合同 4.7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 以批单记载为准 如果您向我们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则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 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 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 信诚附加 倍安心 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当您向我们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 信诚附加 倍安心 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 解除保险合同 4.8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 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年金转换选择权 4.9 若本主险合同已经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 且被保险人已满 65 周岁, 您可选择将本主 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当时提供 的可转换的年金保险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效, 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 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依 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第 4.4 条办理复效的 ; (3)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5.6 请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 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 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全残程度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全残 6.2 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4) 注 1: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注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年缴保险费 6.3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年缴保险费 : 缴费方式 年缴保险费 年缴 每期保险费 半年缴 每期保险费乘以 2 季缴 每期保险费乘以 4 月缴 每期保险费乘以 12 本款描述中的年缴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已缴费年期数 6.4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已缴费年期数 : 缴费方式 已缴费年期数 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 半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除以 2 季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除以 4 月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除以 12 保单年度 6.5 自本主险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现金价值 6.6 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 医疗事故 6.7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 6.8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9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学习驾车时, 未持学习驾驶证明, 或无随车指导人员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6.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6.11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潜水 6.12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6.13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6.14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使自己置身 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 6.15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飞车 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6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法定身份证明 6.17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我们认可的医院 6.18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 精神病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 美容等非

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也不包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 澳门 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保单周年日 6.19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以此类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应缴日 6.20 保单周年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未归还款项 6.21 指您欠缴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 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利息 6.22 保险单借款 垫缴保险费 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 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 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 +0.5% 为上限, 且以我们在每月第 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