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 戴爾標錯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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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還是 要約之引誘 - 戴爾標錯案 資料來源 : 國巨律師事務所 施中川律師 1 陳凱娟律師 2 壹 前言 網路購物已是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但近來網路購物標錯價的新聞卻鬧得沸沸揚揚 消基會最早接獲網購標錯價案例是在民國 95 年 11 月的雅虎奇摩 (Yahoo) 販賣包包網站, 疑似因為業者標錯價錢和民眾發生消費糾紛 最後消基會以其非政府機關 沒有公權力, 無從深入瞭解, 無法確認是否標錯價而由業者自行取消交易 近日最受矚目的案件, 莫過於戴爾 (Dell) 標錯價的事件, 戴爾電腦在去年 6 月 25 日 7 月 5 日兩度標錯價, 引發南北兩件司法訴訟, 然南北兩院的判決卻見解分歧, 分別判戴爾一勝一敗, 至今爭議未解 不只在 3C 產業有這類標錯價的情形, 在其他產業諸如網際旅行社等, 也層出不窮 當商品標錯價格, 且有消費者表示願意購買商品, 甚至已給付價金時, 雖有部份業者同意履行交易, 但仍有諸多業者拒絕履行交易 會有這類糾紛的產生, 原因在於買賣雙方對於契約成立時點的認定不同, 有主張消費者下單並填寫刷卡資料即構成要約之承諾, 契約已然成立 有主張業者的網路標價僅係要約之引誘, 業者保留有最終的決定權 以下本文將從民法上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和承諾等契約成立與否來探討分析 貳 要約 一 要約的定義 : 所謂 要約 是以締結契約為目的, 希望引起相對人對要約人為承諾的一種意思表示須具備下列的條件後始構成要約 : 須具備下列的條件後始成立 : ( 一 ) 須由特定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 二 ) 向特定的人為表示 ( 三 ) 內容包含足以決定契約之必要之點 要約和承諾之意思表示須合致, 契約方能成立, 若僅有要約, 還不足以成立契約, 必須相對人對該要約為承諾的表示後, 才會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二 要約的效力 : 要約做出後, 何時發生效力呢? 可以從對要約人和要約相對人的不同角度來區 分

( 一 ) 對要約人之效力 依照民法第 154 條的規定 3,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所以除了在發出要約的同時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外, 要約人不得將已發出的要約內容為擴張 限制 變更或撤回, 以保護相對人的交易安全 除非要約人在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前, 另為撤回要約的表示, 方能阻卻要約的效力 ( 二 ) 對要約相對人之效力 對於特定要約是否為承諾應尊重要約相對人之意思, 如果要約人表示, 在相對人未確答承諾與否, 即視為承諾, 依法相對人不受其拘束的 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或依照習慣或依事件的性質, 承諾的表示是無須通知要約人的, 此時在相當時期 內, 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 契約亦成立 4 另外, 探討要約的效力, 還可從要約存續的期間情況, 來探討 : ( 一 ) 未定有承諾回覆期間者 在未定有承諾回覆期間的情形, 又可依要約人和相對人意思傳達的方式不同, 區 分成如下討論 : 1. 對話之要約 依照民法第 156 規定, 以對話為要約者, 如非立即承諾, 即失拘束力 是以在一 般情形下, 如果要約人是用對話的方式向相對人表達要約的意思, 因為相對人可 立即知悉要約內容, 如相對人未表示承諾的意思, 則要約就即刻失效 2. 非對話之要約 依民法第 157 條, 可依通常情形, 於期待承諾之達到時間內, 相對人不為承諾時, 要約失其拘束力 所謂期待承諾之達到時間, 是指要約達到相對人之期間暨一般人考慮承諾之回應期間和承諾達到要約人之期間 也就是, 在要約人發出要約的方式是採非對話的情形, 一般可期待要約已為相對人知悉並可為承諾與否的回覆, 但相對人卻遲未為承諾的表示, 此時要約也會失其效力 ( 二 ) 定有承諾期間者

如果要約有訂出承諾與否的期限, 則相對人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的表示時, 要約 也會失其拘束力 5 參 要約之引誘 要約之引誘, 在法律上是一種類似契約要約的表示, 但實際上並非要約 所謂 要約之引誘, 顧名思義是一種誘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的表示 是契約的準備行為, 並不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也就是沒有締約的意思, 屬於一種意思的傳達或通知 民法上特別指出, 一般價目表的寄送行為, 並非是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 和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 視為要約, 情形不同 6 通常在區別意思傳達的內容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 有幾項判斷標準 : ( 一 ) 依表示行為的內容來區別 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已經具體表示契約的交易內容, 使相對人可明白的據以為承 諾時, 其性質屬於要約 反之, 如果意思表示並不具體表示要約的內容, 則視為 要約之引誘 例如路邊的小販叫賣的行為, 即屬要約之引誘 ( 二 ) 依意思表示是否注重相對人的特性來區別 意思表示之內容, 如果不注重相對人之特性者, 例如 : 相對人的經濟能力 背景 學歷等 其性質通常屬於要約, 只要相對人一為承諾之表示, 契約立即成立, 例如 : 自動販賣機的設置就是一種情況 反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若重視相對人的信用或資力等特性以評估是否締結契約者, 其性質通常為要約之引誘, 例如 : 徵才廣告的張貼 ( 三 ) 依行為地的習慣或當事人間歷來的交易關係來區別 一般情形, 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也會依當地交易習慣和當事人間的歷來交易情形 有所區別 例如在強制執行程序中, 應買人所做的投標意思表示即視為要約, 而 拍賣公告則為是要約之引誘, 兩則情形略有不同, 概念上應作區分 肆 承諾 一 承諾的定義 : 所謂承諾就是與要約人訂立契約為目的, 而做成的意思表示 通常在相對人對要

約人為承諾時, 契約即成立 承諾本身並非法律行為, 同時承諾的目的在於與要約人締結契約, 所以如果有不知要約而為意思表示者, 即使成立交錯要約, 也並非承諾 是須具備下列要件使構成承諾 : ( 一 ) 須由受領要約的相對人所發出 ; ( 二 ) 須對要約人為之 ; ( 三 ) 承諾和要約的內容應屬一致 另承諾通常是以意思表示為之, 但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時, 有特別限定要求要以書面承諾或當事人間另外有特別約定者, 則依特約的約定方式來為之 二 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也可依對話或非對話的情形來區分 : ( 一 ) 對話之承諾 承諾人對於要約人以對話而為承諾之表示者, 於要約人了解時, 發生效力 ( 二 ) 非對話之承諾 以承諾的通知達到要約人時即發生效力 伍 案件摘要 戴爾標錯案的事件當中, 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北消簡字第 17 號判決和台南地方 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判決分別做出不同之認定, 主要爭議點為戴爾於網站 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 究屬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一 台北地院認為 : 為衡諸戴爾於網路上, 所揭示於消費者的契約書內容 : 約定契約於 Dell 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 表示戴爾享有締約的最終決定權, 在解釋上並無疑義, 且該契約之目的係為使當事人衡量自身履約的能力及風險, 並無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事, 可不受標示價格拘束之意思 同時因戴爾屬知名公司, 就消費者而言可得確認交易對象, 反之戴爾並無法確認買方之身分, 僅知悉由字母 數字 電子郵件信箱及不確定是否真實之身分資料所組成之帳號, 故為求交易之順利進行 避免網路隱匿性所生履約困擾, 被告要求原告於訂購商品時同時提供真實性較高, 且具有履約保證功能之系爭信用卡資

訊, 以作為規避風險之方式, 尚難謂不合理 復依民法第 154 條 : 貨物標定賣 價陳列 者, 視為要約 價目表之寄送, 不視為要約 故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為之 意思, 應定性為要約之引誘 網路世界標價陳列之行為, 可當然屬要約之引誘 因此, 戴爾於定型化契約中既已明確表明其非屬要約, 保有最後同意權, 要求消 費者提供信用卡資訊亦不具有受意思拘束之行為表現, 難認屬要約之意思表示 二 台南地院認為 : 契約係由一方為要約, 而另一方依要約之內容而為承諾時, 契約即為成立, 苟有將要約擴張 限制 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 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此結果亦為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所明定 戴爾公司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 將各項編訂型號 規格 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 此刊登之內容, 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 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 規格 名稱, 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 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 依此實際情形判斷, 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 自符合 要約, 應受其要約之拘束 買賣契約內容應於每一位購買者提交訂單過程所點選 同意 之銷售條款與條件規定時, 即行成立 該定型化之約定條款自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況且兩造買賣契約如未成立, 戴爾公司亦無要求消費者填寫信用卡付費之權利, 無收受價金之權利, 因此只要消費者依該指示而分別以匯款入被告在花旗銀行開設之帳戶, 或以線上刷卡之方式, 完成付款行為, 此結果益足認被告係基於買賣契約已成立之情況下, 始指引購買者完成付款, 有買賣契約的成立 陸 簡評分析 : 戴爾事件在南北兩院的判決裡, 對網路標價陳列的行為認定是否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歧異迥見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這類買賣契約的成立時點, 究竟是在消費者下標之時, 還是消費者的下標行為僅是回復出賣人要約之引誘的新要約, 尚待出賣人再為承諾, 契約始告成立 依民法對於要約之定義和一般社會通念之認知, 通常買賣契約對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且價金和物品均清楚確定者, 該標價內容之展現應可歸為是具體明確的要約內容, 所以一旦消費者明確送出購買資料後, 買賣契約應認成立 當戴爾在網路上標價陳列其商品, 而消費者下標後, 戴爾亦以通知信通知消費者已收取完整之訂單相關資料, 又消費者在填購訂單的過程中, 亦須填寫個人信用卡資料 因此有消費者認為當其提供信用卡刷卡資訊時, 即是發出承諾的意思表示, 因此契約應成立 縱戴爾嗣後主張其於網路上的買賣契約內有聲明 : 契約於 Dell 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 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也應

做對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為避免這類情況一再的淪於各說各話, 消保會未來為統籌規劃這類定型化契約, 已請經濟部負責協調交通部 衛生署等單位, 就其主管業別的網購交易, 比照經濟部的版本擬定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讓網路交易更有規範可循 ; 並且日前經濟部已訂定並公告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計明年 1 月 1 日生效 將針對定型化契約中對於網購 付款完成 的定義, 做出解釋, 以杜絕類似情況一再發生 1 施中川律師, 台灣律師暨會計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現為台北國巨律師 事務所合夥人 2 陳凱娟小姐, 台灣律師考試及格,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為台北國巨律 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3 民法第 154 條 : 契約之要約人, 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 預先聲明不 受拘束, 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 不在此限 4 民法第 161 條第 1 項 :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 承諾無須通知者, 在相當 時期內, 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 其契約為成立 5 民法第 158 條 :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 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 失其拘束力 6 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 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 不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