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 管制藥物可待因處方與毒品嗎啡 海洛因尿液檢測之鑑證 -- 兼論醫師詢答在訴訟法上之地位 文 圖 / 楊玉隆彰化縣楊玉隆家庭醫學科診所 前言在台灣, 可待因 (codeine) 是感冒藥物中可合法添加的止咳藥物, 一般人到醫療院所就診, 可經由醫師看診程序取得合法鎮咳藥物, 如複方甘草合劑錠 ( 或溶液 ) 與含可待因之止咳藥 因藥物內含有類似嗎啡或可待因成分, 服用後在尿液中會產生代謝產物嗎啡或可待因, 此與施用嗎啡或海洛英毒品之情形相似, 而此等毒品施用者常將尿液檢驗嗎啡陽性反應歸因於治療用之止咳複方甘草合劑錠 ( 或溶液 ) 與含可待因之止咳藥 典型案例如 : 甲為警採尿採集尿液送請鑑驗陽性, 甲否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heroine) 之犯行, 辯稱之前在 A 診所就醫後, 醫師開立含可待因之感冒藥, 且採尿當天早上, 也有吃感冒藥, 是驗尿當天所服用該診所醫師所開之感冒藥, 服藥影響驗尿結果 A 診所醫師後來收到法院函知提供就診所某月診療病患甲之就診情形, 並要求診所醫師述明該病患服用藥品之成分與尿檢反應之意見 本文研究重點為 :1. 診所醫師開立含可待因之止咳感冒藥, 是否即為尿液中驗出嗎啡反應之原因 ; 2. 目前檢驗機構有關尿液檢驗嗎啡反應科學鑑定結果之方法 判斷原則與司法實務 此外, 並兼論一般醫療院所醫師在接到法院函知, 要求醫師述明尿檢反應之意見或受到法院所詢之證言, 在訴訟程序法上之觀點 最後並就管制藥物可待因處方與毒品嗎啡 海洛因尿液檢測之相關鑑證提出建言 管制藥物濫用暨毒品管制一 藥物濫用暨毒品之原因與問題在現今工商業進步的社會裏, 因為個人受到許多不適應事務的心理壓力, 因此會尋求舒解身心壓力的方法, 或受到他人誘惑, 而吸食或施用藥物沉迷於欣快的感覺, 或者因耽於具有能夠鎮痛 催眠的效果, 使用後會產生解脫 舒服的感覺, 可能是藥物濫用的原因 由於無法自醫師的處方下合法地取得藥品, 就會去尋找另外的途徑而得到這些藥物, 但長期使用的結果, 便會造成所謂的成癮性 在未經醫師的處方下, 強迫性或經常性的使用某種藥物, 以至於危害到 ( 註 1) 身心健康就是所謂的藥物濫用 許多藥物濫用的人具有人格上的障礙或明顯的精神疾病, 例如反社會型 人格障礙與邊緣型人格障礙 ( 註 2) 藥物濫用影響施用者之中樞神經系統, 導致神智 不清, 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 積習成癮, 禁 斷困難, 輕則個人沈淪 家庭破毀, 失去正常生活及 工作能力, 成為家庭或社會之負擔 ; 重則可能與其他 犯罪行為相結合, 滋生重大刑事案件, 惡化治安, 嚴 重損及公益, 故立法者自得於抽象危險階段即加以規 範 ( 註 3) 雖然每一個人對其身體有其自主決定的權利, 且因未妨害侵犯他人權益, 所以法律上 自傷行為 非屬犯罪行為 由醫學觀點上對施用毒品者, 或得視 為 自傷行為 ( 註 4), 但是鑒於煙毒對國計民生所造成 之戕害, 立法者得採取必要合理的手段, 於抽象危險 階段 ( 註 5), 便以刑罰規範, 對施用毒品者之人身自由為 適當限制 二 管制藥物暨毒品的定義 定義 品項管制範圍 管制藥品 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對於具有成癮性麻醉藥品 影響精神藥品, 以及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的藥品, 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 並依其習慣性 依賴性 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程度, 區分為四級管理 行政院 1999 年 12 月 8 日台 88 衛字第 44501 號公告 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範圍, 至行政院 2009 年 4 月 9 日院台衛字第 0980014883 號公告, 共計 12 次公告修正品項管制範圍與品項名稱 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對於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 以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相關的製品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 將毒品依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分為四級 ( 第一級 :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 罌粟 古柯 大麻 安非他命 配西汀 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 : 西可巴比妥 異戊巴比妥 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 二丙烯基巴比妥 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三 鴉片類藥物 1. 嗎啡與海洛因鴉片類或稱阿片類製劑 (opiates), 係直接提煉自罌粟 (opium poppy), 乃是以刀劃開使白色乳汁 46 2010, Vol.53, No.9
485 流出凝固而成棕色膠狀物質, 經抽提出之分離出來的一種生物鹼成分, 如嗎啡 (morphine) 與可待因等 至於類鴉片或類阿片製劑 (opioids), 乃為鴉片類或稱阿片類製劑經半合成或合成之化學製程而得, 具有鴉片類製劑相似性質 ; 類鴉片作用於腦部 opioid receptors, 產生成癮性之物質成分, 效力較嗎啡更強 (1) 且更易成癮, 如海洛因即屬於半合成的鴉片類製劑, 分類上與嗎啡同屬於中樞神經抑制劑 海洛因的化學式名稱 3,6 二乙醯嗎啡,3,6 diacetylmorphine, 是嗎啡經由無水醋酸與嗎啡加熱反應之後而得, 主要的結構變化是在其嗎啡的兩個羥基 (hydroxyl group) 上以乙醯基 (acetyl group) 取代, 脂溶性因而大大增加, 使用之後更易通過血腦屏障 (blood brain barrier), 造成中樞神經系統的傷害 一旦進入腦內, 海洛因會快速的代謝而移去乙醯基形成嗎啡, 因此海洛因又可稱為嗎啡的前驅藥, 之後嗎啡會和體內 (2) 嗎啡接受器結合而產生興奮感 在經由靜脈內注射海洛因之後, 它會乙醯化代謝成 6- 乙醯嗎啡 (6-acetylmorphine,6-AM, 之前稱為 6- 單乙醯嗎啡,6-monoacetylmorphine or 6-MAM) 這 6- 乙醯嗎啡很特別的是, 嗎啡與可待因在人體內之代謝途徑均不會有此中間產物, 雖然其半衰期也短只有 0.6 小時, 但跟海洛因比較起來, 還是比較長 ( 海洛因半衰期更短,10-15 分鐘內幾乎全代謝成 6- (3) 乙醯嗎啡 ) 吸食海洛因後, 在尿液中主要是以嗎啡形式出現, 在尿液中約有 50~60% 的尿甘酸共軛嗎啡 (morphine-3-glucuronide) 的形態出現, 僅有 2~12% 是以未變化的形式之嗎啡自由分子 (free morphine) 出 (4) 現, 其在尿液中的濃度遠大於嗎啡 吸食海洛因或嗎啡後, 其毒品反應能否檢出, 須視其施用量而定, 施用量多者, 於施用後 4 5 日仍有可能檢出毒品反應, 施用量少者, 可能在 24 小時後即無檢出毒品反應 2. 可待因之管制可待因醫療常與抗組織胺和麻黃素類等藥物混合, 作為複合式感冒糖漿 其主要的臨床用途有鎮痛及止咳, 具有成癮性, 惟連續使用可能會產生心理 生理依賴性及耐藥性, 因此處方及使用時, 臨床醫師 ( 註 6) 開立時應與嗎啡等管制藥品同等注意, 尤其尿液中也有時呈現嗎啡反應陽性 且因其因具有成癮性, 長期使用會產生耐藥性及心理 生理依賴性, 長期大量 服用及濫用會產生妄想 幻覺 依 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範圍 中可待因及其製劑含量規定, 每 100 毫升 ( 或 100 公克 ) 含有可待因 5.0 公克以上者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每 100 毫升 ( 或 100 公克 ) 含有可待因 1.0 公克以上 5.0 公克以下者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內服液每 100 毫升未滿 1.0 公克之醫師處方用藥為第四級管制藥品, ( 註 7) 但製劑含量低於上述之情形時則非屬管制藥品 建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之使用規範或注意事項, 例如 止咳藥品臨床使用規範 提供臨床醫師遵循參考, 以為醫師能正確處方使用可待因藥物, 使咳嗽病人能獲得妥善治療, 並防範醫源性成癮 止咳藥品可待因藥品合理使用的宣導及教育, 可減少因不當使用造成醫源性成癮, 並應用 趨勢指標 的協助, 針對含可待因止咳藥品加強宣導, 進行 趨勢指標 變化的監視, 評估其供需之合理性, 及藉此建立醫療院所管理及處方情形的查核機制, 防止其不當流通與濫用 海洛因尿液檢測方法與結果之判斷一 尿液檢測之相關法律規定與檢測之程序為因應檢測需求量大幅增加, 行政院衛生署於 ( 註 8) 1995 年公告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基準, 開始推動民間實驗室的認可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基準, 開始推動民間實驗室的認可, 採用免疫學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法確認檢驗的二段式檢測 依國內現行準則規範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經初步檢驗為 ( 註 9) 陽性反應或有疑義時, 需進行確認檢驗 為建制一致的管理及技術標準與配合法制作業,2003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增列第 33 條之 1, 授權衛生署訂定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及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於 2003 年 12 月 24 日發布, 近年依衛生署訂定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及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合法檢驗機構 現今使用於藥物檢測的生物檢體包括血液 唾液 毛髮 指甲及尿液等, 其中因尿液取得容易又是非侵入性的檢體採集方式, 所以藥物檢測檢體大部分為尿液檢體 在濫用藥物檢驗上, 檢驗鴉片類藥物的濫用通常都會去偵測嗎啡和可待因的存在, 而在尿液中只會偵測到全部嗎啡和可待因的存在 早期在 2010, Vol.53, No.9 47
486 尿液檢體之收件與確認 免疫學分析方法初步篩檢 陰性 出據陰性檢驗報告 陽性 氣相層析質譜確認檢驗 陰性 出據陰性檢驗報告 陽性 出據陽性檢驗報告 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程序 偵測嗎啡或海洛因藥物濫用的檢驗方法中, 實驗室先用免疫檢驗 (immunoassay) 的方法, 包括放射免疫分析 (radio-immunoassay, RIA) 或酵素免疫分析 (enzyme-immunoassay, EIA) 的方法作為篩選與檢查 其優點是可快速鑑定, 但是因沒有足夠的特異性而會有偽陽性的結果發生, 因此通常會結合第二種更精密的分析分法來做確認檢驗, 例如常用的有薄層層析法 thin layer chromatography(tlc) (5) 目前偵測嗎啡或海洛因藥物濫用的檢驗, 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photometer(gc-ms) 法, 此乃因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做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 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 尤其對於證據正確性要求嚴格的司法應用, 氣相層析質譜法是目前普遍接受的毒品檢驗技術 此方法的基本組成是由一套氣相層析儀連接質譜儀所構成的, 前一部分是以氣相層析為主要分離之功能, 經由氣相層析之高分離效果, 將氣相層析分離之成分蒸氣進入質譜儀分析獲得分子結構之資訊, 特別適用於具揮發性且對熱安定性化合物或混合物之分離 後一部分之 質譜儀 為檢測器, 原理是將物質撞擊成碎片, 形成分子離子或是其他裂解產生之離子, 依其不同之質 (6) 荷比 (m/z) 而被分離, 最後抵達偵測器被測得 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 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 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 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作業程序可簡化如圖 1 二 濫用藥物暨毒品尿液檢測之結果判斷 1. 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 (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 NIDA (1) ) 判斷原則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 在尿液中會產生乙醯嗎啡 游離態嗎啡及大量結合態嗎啡, 不會代謝產生可待因, 但非法濫用之海洛因毒品在製造過程中常含有少量雜質乙醯可待因, 乙醯可待因經人體代謝後, 在尿液中會產生可待因, 因此非法施用海洛因毒品者, 在尿液中可檢出較大量之嗎啡成分及較少量可待因成分 另可待因服用後經人體代謝, 在尿液中會產生游離態可待因 游離態嗎啡 結合態可待因及結合態嗎啡, 因可待因代謝速率較嗎啡快, 因此在治療過程中, 尿液中可待因含量遠大於嗎啡含量 故 NIDA 基於上揭之理論提出 : 尿液中總可待因( 游離態 + 結合態 ) 含量大於 300ng/mL, 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小於 2:1 時, 判定為使用可待因, 然只屬排除性質而 (7) 非確認性質, 國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與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等尿液檢驗單位均參考此一標準作 ( 註 10) ( 註 11) 為研判之依據, 並為審判實務所採 而國內常用的鎮咳藥物, 如複方甘草合劑錠 ( 或溶液 ) 與含可待因之止咳藥, 服用後在尿液中會產生代謝產物嗎啡及可待因成分, 此與施用嗎啡或海洛英毒品之情形相似, 但在嗎啡與可待因相對含量上有所差異, 可作為 ( 註 12) 鑑定判斷之參考 2. 氣相層析質譜儀測驗結果與司法判斷 48 2010, Vol.53, No.9
487 但就算是氣相層析質譜儀仍然無法確定藥物濫用者所使用的鴉片類藥物來源是屬於那一類, 由先前的介紹可知在攝入可待因或海洛因之後, 其所生的代謝物在尿液中都會含有嗎啡的存在, 其他像每個人代謝解毒效率或途徑的不同, 可待因和嗎啡排除的速率不一樣, 都會使得在檢驗上更加的困難 因此無法從檢驗的結果判定此人是否海洛因或可般臨床上用來鎮咳的有效藥物, 而海洛因是已經被禁止使用的毒品, 所以在如何區分海洛因或可待因的使用者就顯得相當重要 然該可待因成分究係源自何種製劑及其製劑之含量為何, 抑或係來自第二級毒品, 尚無法單憑前開尿液確認檢驗結果得知 有可能服用可待因感冒藥代謝嗎啡造成, 且可待因為管制二級 三級或四級藥品, 是否為合法用藥, 要依醫師開藥日期, 及服用時間, 一般服用可待因 3 天內會呈陽性反應, 但無法從尿中濃度反推濫用管制二級 三級或四級藥品 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 投與途逕 採尿時間 個人體質 飲水量 排泄尿液次數及間隔時間等諸多因素及檢測方法之靈敏度有關, 目前科技尚難單純以尿液檢驗之結果加以判別係何時服用及服用何種等級之毒品製劑所致, 且仍需有包括就醫 用藥紀錄等其他佐證資料以供研判, 實務上依據標準包括醫療院所藥品明細 說明書 病歷表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當事人就醫診斷證明 處方箋及尿液嗎啡及可待因定量濃度檢驗報告, 並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報告, 據以研判當事人尿液中毒品成分有無 若檢察官仍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確未於驗尿前數小時服用可能服用含可待因感冒藥或甘草止咳水代謝為嗎啡, 而將對於被告有利之合理情況予以排除, 則仍可使法院不足以獲致被告確有服用或是施打毒品嗎啡或海洛因之確切心證 醫師詢答在訴訟法上之地位所謂 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 係指 對犯案過程有親眼目睹或耳聞之人 鑑定 依同法第 198 條規定, 係指 利用科學技術對犯案現場或工具進行模擬犯案過程 至於 鑑定證人, 依同法第 210 條規定, 係指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事實之人者 即 鑑定證人 是指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士, 就某事實為供述之人 所以鑑定證人毋須鑑定現場而為 證人, 只要有特別知識而得知事實即可, 乃因其具有特別之專門知識 具有專業的判斷程與診斷結果, 乃是依據其特別的知識經驗而為判斷, 有如之已往事實而陳述, 性質上與 證人 相似 至於鑑定人與鑑定證人之差別則是在於鑑定人事先經由法院或檢察或警察之委託, 而鑑定證人則否 本文認為一般醫師並不具備毒品鑑定事項, 即有關尿液中嗎啡成分之來源, 究係來自於合法醫療用藥或非法施用海洛因毒品之問題之特別知識經驗, 所以在相關尿液中嗎啡成分等毒品之問題, 受到法院所詢之證言, 在訴訟法上之地位只屬一般證人, 既非鑑定人亦鑑定證人 管制藥品暨毒品鑑定事項屬於專業鑑識科學之一環, 管制藥品或毒品之化學檢驗 鑑定及研究事項, 其專業領域涵蓋病理學 醫學 藥理學 生物技術與生物化學等綜合現代科技而成 毒品鑑定事項與分析結果數據之判定, 應依醫學中心毒物科或毒藥物研究檢驗單位 管制藥品管理局 刑事警察局法醫室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醫師 法醫師或專業人員之判斷為準, 其證詞以鑑定機關身分證言 一般醫師並不具備毒品鑑定事項, 即有關尿液中嗎啡成分之來源, 究係來自於合法醫療用藥或非法施用海洛因毒品之問題之特別知識經驗, 亦非一般醫師所能判斷, 所以在相關尿液中嗎啡成分等毒品之問題, 受到法院所詢之證言, 在訴訟法上之地位既非鑑定人亦非鑑定證人, 只屬一般證人, 其義務包括到庭之義務, 即無正當理由應到場, 與具結供證之義務, 就自己過去所見所聞的事實據實陳述, 否則負偽證責任 結語一 施用毒品犯行之認定, 除了坦承施用毒品犯行, 其他補強證據多依賴科學鑑定之結果以為鑑判 以尿中高濃度之嗎啡總量 尿中高濃度之可待因與合併嗎啡 / 可待因濃度比值等檢驗結果只屬排除性質, 而非確認性質 提升添購精密檢驗儀器, 提高證物鑑識效率及精確度, 應用不同技術分辨合法藥品與濫用藥物來源與判別係何時服用及服用何種等級之毒品, 可增進檢驗正確性與加強司法審判品質及公信力 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 投與途逕 採尿時間 個人體質 飲水量 排泄尿液次數及間隔時間等諸多因素及檢測方法之靈敏度有關, 實務上判 2010, Vol.53, No.9 49
488 斷依據標準包括醫療院所就醫紀錄 藥品明細 說明 書 病歷表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當事人就醫診 斷證明 處方箋及尿液嗎啡及可待因定量濃度檢驗報 告, 並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報告, 若檢察官仍無法舉 證證明被告確未於驗尿前數小時服用可能含可待因之 感冒藥或甘草止咳水代謝為嗎啡, 而將對於被告有利 之合理情況予以排除, 則仍可使法院不足以獲致被告 確有服用或是施打毒品嗎啡或海洛因之確切心證 二 管制藥品暨毒品鑑定分析與結果數據之判 定, 應可依醫學中心毒物科暨毒藥物檢驗單位 管 制藥品管理局 刑事警察局法醫室或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之醫師 法醫師或專業人員以鑑定人身分之判斷為 準 一般醫師並不具備毒品鑑定專業知識與經驗, 辨 認尿液中嗎啡成分之來源, 亦非一般醫師所能判斷, 所以在相關尿液中嗎啡成分等毒品之問題, 受到法院 所詢之證言, 在訴訟法上之地位只屬一般證人, 既非 鑑定人亦非鑑定證人 一般醫師詢答在訴訟法上之地 位只屬一般證人, 其義務包括到庭與具結供證 三 醫師在止咳的醫治與衛生教育扮演極重要的 角色 尤其在台灣可待因是感冒藥物中可合法添加的 止咳藥物, 而嗎啡或海洛英等毒品施用者卻常將尿液 嗎啡陽性反應歸因於治療用的止咳藥 醫師開立含可 待因止咳藥劑應謹慎, 除了考慮藥物濫用過量的可能 外, 應接受相關管制藥物濫用暨毒品繼續醫學教育, 依管制藥物濫用暨毒品通報體系通報異常個案 附註 1. 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 濫用藥物 : 指非以醫療為目的, 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 使用本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 本條例所稱毒品, 指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2.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s, DSM-IV-TR 301.7), 主要人格特質為 : 常常不能符合社會一般規範對守法的要求, 一再作出違法的行為 做事衝動, 行事魯莽, 易怒且好攻擊 ; 沒有責任感, 無法維持長久的工作 缺乏良心自責, 對於傷害他人或偷竊他人財物合理化 ; 常有煙 酒 毒品 檳榔濫用的現象 邊緣型人格障礙 (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s, DSM-IV-TR 301.83), 主要人格特質為 : 人際關係不穩定且緊張的, 常常過度理想化別人, 或全盤否定別人 ; 常有自殺或威脅要自傷的舉動 ; 心情過度易於反應且表現不穩定 ; 壓力太大時, 容易出現短暫性的精神病症狀 ; 常有嚴重憂鬱症 酒癮 物質濫用的家族史 參閱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出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Text Revision, Fourth Edition(DSM-IV-TR),2000 年, 第 701-711 頁 另參美國精神科醫學會網站 http://www.psych.org/mainmenu/ research/dsmiv/dsmivtr.aspx(2009.10.11.)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44 號解釋文 4. 關於自傷行為的醫學名稱分歧不一, 包括自我攻擊 (autoaggression) 蓄意性傷害 (intentional injury) 自虐 (masochism) 象徵性創傷 (symbolic wounding) 局部自我破壞 (local self-destruction) 局部自殺 (focal suicide) 自殺企圖 副自殺 (para-suicide) 等, 參閱徐偉雄等, 自傷行為的探討, 國防醫學,20(2),1995: 159-163. 5. 危險者, 指對行為客體發生一定之危險狀態為已足, 而無待實害之發生, 亦即為實害之前階 至於抽象危險, 則指某行為具有侵害法益之危險性, 而不以事實上具體侵害法益為必要 6.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第 1 點規定 :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 除應遵照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麻醉藥品臨床使用規範外, 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長期使用係指連續使用超過十四日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超過二十八日 第 1 點之 1 規定 : 本注意事項所稱成癮性麻醉藥品係指含可待因 7. 行政院衛生署 1990 年衛署管藥字第 89023691 號公告 8. 行政院衛生署 1995 年衛署藥字第 84023203 號公告 9.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1 條規定 : 尿液檢驗, 分為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第 15 條規定 : 初步檢驗應採用免疫學分析方法 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 應判定為陽性 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 其初步檢驗結果依各該免疫學分析方法載明之依據及閾值認定之 第 18 條規定 : 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 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 若無適當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者, 得採用適當之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 10.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2004 年法醫字第 0930000442 號函 2004 年法醫毒字第 0930003574 號函與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2003 年管檢字第 0920005609 號函 2006 年管檢字第 0950002708 號函 11.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050 號判決 1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2004 年法醫字第 0930000442 號函 50 2010, Vol.53, No.9
489 參考資料 1. Richard LH, Nora C: Urine Testing for Drugs of Abuse, 1986; pp98-100, Research Monograph 73, U. S. Dept. Health & Human Services, Public Health Service, Alcohol, Drug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of Preclinical Research,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NIDA, http://www.nida.nih.gov/(2009.10.18) 2. Goldfrank s Toxicologic Emergencies, Eighth Edition, 2006: 509-604. 3. Clinical Toxicology, First Edition, 2001: 51-69. 4. Brunk SF, Delle M: Morphine metabolism in men, Clin Pharmacol Ther 1974; 16: 51-57. 5. Machata G, Vycudilik W: Gas chromatographic analysis of Illicit heroin samples. Anal Toxicol 1980;4:318-321. 6. 楊登凱 :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測具荷爾蒙效應添加劑之方法開發與研究, 國立中央大學化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7. Elsohly MA, Jones AB: Morphine and codeine in biological fluids: approaches to sources differentiation. Forensis Sci Rev 1989;1:13-21. 2010, Vol.53, No.9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