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税区域协会会员专刊 2016 年第 3 期 ( 总第 63 期 ) 江苏保税区域协会南京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 最新法律法规 编 2016 年 4 月 5 日 一 海关总署 ( 一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2 号关于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2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2-29 2-29 生效日期 2016-3-1 内容提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 海关受理了奥林巴斯 ( 上海 ) 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 工业视频内窥镜 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 表壳及腕带连接件 现代风扣式卡扣 (A 面及 B 面 ) 经典扣式卡扣 ( 卡针和带扣 ) 共四项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 ( 二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关于发布海关化验标准的公告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3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2-29 2-29 生效日期 2016-3-1 内容提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 ( 署令第 140 号 ), 海关总署批准 滑石粉粒度测定 烃类中芳烃含量的测定 等 4 项海关行业标准和 含钒残渣中五氧化二钒含量的测定 1 项海关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 三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容类别 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4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14 生效日期 2016-6-1 内容提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9 号 ) 等规定, 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 ( 四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关于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审批的公告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5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13 生效日期 2016-3-13 13
内容提要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666 号 ),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海关审批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 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 五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6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17 生效日期 2016-3-18 18 内容提要 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 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 (www.chinaport.gov.cn) 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 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请联系当地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 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接口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自行或选择通过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改造内部系统, 实现与海关预录入系统业务数据交换 相关接口开通事宜请联系当地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 ( 六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关于实施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有关事宜的公告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7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21 生效日期 2016-4-1 内容提要 暂行办法 所称的受赠人负责接受捐赠物资, 并出具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及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 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 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的, 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手续 ( 七 )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关于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容类别 保税货物监管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8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24 生效日期 2016-3-24 24 内容提要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 型 ) 的企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的暂行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30 号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 227 号修订,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应按照 管理办法 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 填写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设立申请书 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 八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19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24 生效日期 2016-6-1 内容提要 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 以下简称 A 类快件 )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 以下简称 B 类快件 ) 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 ( 以下简称 C 类快件 ) 报关 其中 :A 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 单证 票据和资料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 B 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 ( 自然人 ) 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 ( 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 C 类快件是指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 ( 不包括运 保 杂费等 ) 及以下的货物 ( 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需要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 ( 九 )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关于修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的公告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总署公告 2016 20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6-3-28 生效日期 2016-3-30 30
内容提要 本次修订补充了 2008 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22 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15 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33 号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令第 125 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令第 185 号,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 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等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 出 ) 口货物报关单 中的 合同协议号 申报单位 运输方式 提运单号 监管方式 备案号 许可证号 运费 保费 随附单证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 商品编号 数量及单位 版本号 货号 和 海关批注及签章 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 其他部委 ( 一 )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 财政部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6 19 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16-2-18 2-18 生效日期 2016-2-18 18 内容提要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 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 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 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 合理扩大免税品种, 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 口岸进境免税店 :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 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 按规定对进境
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 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 营 ( 二 )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关于废止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公告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质检总局公告 2016 23 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16-2-2 2-2 生效日期 2016-2-2 内容提要 经研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间题的通知 ( 国质检食联 2008 17 号 ) 废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三 ) 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关于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质检总局公告 2016 20 号 发文机关 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 2016-3-2 生效日期 2016-3-2 内容提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通报,2015 年 5 月, 巴西报告首例寨卡病毒病病例 2016 年 2 月 2 日 ( 北京时间 ),WHO 宣布, 新生儿小头症和其他神经系统病变, 构成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这些病例可能与寨卡病毒流行密切相关 截至 2016 年 2 月底, 美洲 大洋洲 亚洲 非洲等 40 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本地感染病例 当前寨卡病毒在全球范围的传播出现上升态势, 疫情跨境传播风险加大, 欧洲 北美等地的多个国家报告发现输入性病例, 我国大陆已出现 10 例输入性病例, 同时我国台湾也报告 1 例输入性病例 2015 年 12 月, 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防止寨卡病毒感染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当前各国寨卡病毒病疫情形势, 为进一步防控寨卡病毒病传入我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2005) 的有关规定, 来自有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 如有发热 头痛 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 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 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 应当立即就医, 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 四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令 2016 年第 34 号关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内容类别 企业管理类 文号 发改委令发改委令 2016 34 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2-26 2-26 生效日期 2016-4-1 内容提要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强化企业技术
创新主体地位, 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我们对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7 年第 53 号令 ) 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7 年第 53 号令 ) 和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 国经贸 [ 1993]261 号 ) 同时废止 热点解读 解读 舱单 一些进出口企业不实际操作报关业务, 常咨询热线舱单方面问题, 现将舱单的情况解读如下 :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 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 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包括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装 ( 乘 ) 载舱单 举例来说, 当快递员将你的包裹送到你手上, 打开后你会看到一张物品清单, 这张清单就可以理解为这个包裹的 舱单 一 舱单重要一点一点 真实 真实有效的舱单是通关的基础, 只有在海关要求的期限内传输了舱单数据且数据客观真实, 经海关审核通过后, 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 物品的报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第十五条, 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 物品, 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二 舱单分类 ( 一 ) 舱单分为进境舱单和出境舱单, 而出境舱单又有预配舱单和装 ( 乘 ) 载舱单之分 ;
( 二 ) 进境舱单通常称为 原始舱单, 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 物品或者承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 ( 三 ) 预配舱单是指 : 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 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 ( 四 ) 装 ( 乘 ) 载舱单是指 : 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 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三 舱单传输人 ( 一 ) 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人 ; ( 二 ) 舱单传输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四 舱单传输时限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 物品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 一 ) 船舶运输 (1) 集装箱船舶, 在开始装船的 24 小时以前 ; 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 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 24 小时以前 ; (2) 非集装箱船舶, 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24 小时以前 ; 航程 24 小时以内的, 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 (3) 同时装载集装箱 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混装船舶应当按照第 1 2 项分别传输 ; (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在开始装载的 2 小时以前 ; (5) 挑拨进境的空箱, 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
(6) 进境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的, 装载临时计划转运货物 物品的进境船舶在抵达卸货港前 ( 二 ) 航空运输 (1) 航程 4 小时以下的, 航空器起飞前 ; (2) 航程超过 4 小时的, 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4 小时以前 ( 三 ) 铁路及公路运输 (1) 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 2 小时以前 ; (2) 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 1 小时以前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 一 ) 航空运输 : (1) 航程在 1 小时以下的, 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30 分钟以前 ; (2) 航程在 1 小时至 2 小时的, 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1 小时以前 ; (3) 航程在 2 小时以上的, 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2 小时以前 ( 二 ) 船舶 铁路及公路运输 (1) 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2 小时以前 ; (2) 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 2 小时以前 ; (3) 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 1 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 物品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
( 一 )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 24 小时以前, 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 物品的 2 小时以前 ; ( 二 )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 物品的 4 小时以前 ; ( 三 ) 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 物品的 2 小时以前 ; ( 四 ) 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 物品的 1 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 ( 船 车 ) 手续的 1 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 ( 一 )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 物品的 30 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 二 ) 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 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 三 )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 ( 船 车 ) 手续后 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承载舱单电子数据 问题参考 一 特殊监管区域问题 1. 失信企业征收保证金情况 情况介绍 : 我司因为之前有违法行为被海关降级为失信企业, 现在我们需要进口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做进料加工, 请问我司这样的情况是不是需要全额征收保证金? 案例浅析 : 根据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63 号 ) 规定 : 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 100% 台账保证金 办理方式 : 你司情况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缴纳 100% 台账保证金
2. 工单式核销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核销 情况介绍 : 我司是联网监管企业, 准备申请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请问如果开展工单式核销对于核销周期有什么要求, 能不能申请延期核销? 案例浅析 : 根据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3 号公告 ) 规定 : 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报核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 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办理方式 : 你司确有需求可按上述要求申请延期 3. 申请维修账册需要具备条件 情况介绍 : 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 正在准备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请问如果申请维修账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案例浅析 : 根据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9 号公告 ) 规定 :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应当开设 H 账册, 建立待维修货物 已维修货物 ( 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 ) 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 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2 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3 能够对待维修货物 已维修货物 维修用料件 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 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 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方式 : 你司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开设 H 账册 4. 完税价格海关确定问题 情况介绍 : 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企业, 料件当时都是分批进口的, 现在需要办理内销手续, 在不能一一对应批次的情况下, 完税价格海关如何确定? 案例浅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 ) 规定 :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 海关可按照同项号 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 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办理方式 : 你司如是上述情况海关按照以上原则确定完税价格 5. 已查验后货物再复验依据 情况介绍 : 我司一票出口货物涉及查验, 为什么海关对我司已经被海关查验过的货物再次进行复验? 案例浅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 ) 第十一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 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 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 货物涉嫌走私违规, 需要重新查验的 ;3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 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 复验 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办理方式 : 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二 一般进出口通关问题 1. 报关专用章样式 情况介绍 : 我公司刚取得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现要刻一个报关专用章, 是否有样式要求? 案例浅析 : 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 : 关于报关专用章样式问题, 报关专用章应当包含报关单位名称全称和 报关专用章 字样, 形状应当为椭圆形, 长轴为 50MM, 短轴为 36MM, 具体样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办理方式 : 你司可按照上述要求刻制 2. 减免税手续是否可以补办 情况介绍 : 我司的一批设备进口后, 发现这批设备实际上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补办减免税手续? 案例浅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79 号 ) 第十八条规定 : 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 货物征税放行后, 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海关不予受理 办理方式 :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 如果你司该批设备不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且没有经海关总署批准, 货物征税放行后, 不可以补
办减免税手续 3. 直接运输, 需要符合的条件 情况介绍 : 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 经常从韩国进口轮胎, 我们委托的船运公司需要经香港中转停靠, 想了解一下在中韩自贸协定下, 进口货物视为 直接运输, 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案例浅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 229 号 ) 第十六条规定 :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 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 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视为 直接运输 : 1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 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3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 未做除装卸 因运输原因分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 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少于 3 个月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超过 3 个月的, 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办理方式 : 你司在中韩自贸协定下, 进口货物视为 直接运输, 需要符合上述条件 4. 税款汇总支付的要求要求 情况介绍 : 我司已经取得开展汇总征税作业的资格, 想了解一下海关对税款汇总支付有什么要求?
案例浅析 : 根据 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 规定 : 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 且不得再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 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 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 企业未在税款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的, 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办理方式 : 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找上述文件了解 5. 集中申报的手续 情况介绍 : 我司是苏州的一家进出口企业, 想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集中申报, 如使用集中申报需要哪些手续? 案例浅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 ) 第十九条规定 : 特殊情况下, 经海关批准,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 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并在每次货物进 出口时, 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 运输工具名称 提 ( 运 ) 单号 税号 品名 规格型号 价格 原产地 数量 重量 收 ( 发 ) 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 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 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 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 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 放行等海关手续 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
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 汇率的适用, 按照 关税条例 的有关规 定办理
附 :2016 年 2 月江苏省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 2016 年 2 月江苏省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 根据经营单位计算 ) 单位 : 千人民币 贸易方式 进出口出口进口累计比去年同期 ±% 2 月 1 至 2 月 2 月 1 至 2 月 2 月 1 至 2 月进出口出口进口 总值 212,023,073 475,073,745 133,828,181 301,752,259 78,194,892 173,321,486-5.9-5.2-7.1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4,413,516 8,597,631 245,130 563,254 4,168,386 8,034,377-39.2-87.8-15.8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14,892,024 34,374,897 8,887,371 19,646,959 6,004,653 14,727,938 19.5 21.9 16.6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712,063 1,625,367 0 0 712,063 1,625,367-19.2 -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