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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4. 展台設計及設施 請瀏覽網頁 www.centrestage.com.hk 參展商中心 額外設施及服務申請表格電子版本 以索取本文提及之表格一至七 本條款及條件乃附加於並補充 [ 第 3 章 ] 的規例 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 規例第 67 至 74 段應適用於有關按照本第 4 節所進行的一切工程 4.1 標準展台 / 特級展台 所有標準展台的設計 搭建及裝修工作均由主辦機構負責 大會提供的設施包括圍板 公司名牌 桌子 椅子 陳列架 地櫃 聚光燈及地毯等 主辦當局有權在展覽會開幕前, 更改所提供的設施, 並有權將開關掣及過載保護分線箱安裝於展台內的適當位置 主辦機構負責免費提供公司名牌 公司名牌之正確英文寫法將採用申請表格所提供之名稱作準 一般而言, 參展商不得改動展台結構或拆除展台的任何部份 參展商如有特別需要, 如更改設施位置或刪除設施, 須填寫表格三及五 額外 / 改動設施服務申請表, 並於 2016 年 7 月 27 日前交回主辦機構 如有需要刪除任何標準設施, 請於 2016 年 7 月 27 日前通知主辦機構, 可免收費用 租用標準展台的參展商及其委託之承建商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 1) 使用標準展台的所有參展商只可裝飾其展台範圍的內部 標準展台鋁架或結構或圍板上均不能以任何方式附加任何額外的展台裝置 結構 燈具 陳列品 裝飾物或展品等 嚴禁在標準展台的圍板及陳列架作任何鑚孔 / 打釘 2) 參展商須負責就因沒有遵從第 1 段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向主辦機構支付款項, 包括遵從有關規定重新整理及重新搭建標準展台的費用 3) 嚴禁在標準展台的圍板及陳列架施用強力黏貼劑或膠水 所有張貼於標準展台的的膠貼 繪圖或任何附着物必須於展覽會完結時清理妥當 假若膠貼等物品未有妥善清理, 主辦機構有權向有關參展商收取清理費及損毀之賠償 4) 展覽會完結時, 所有結構 展品 展台物料必須在主辦機構規定的指定時間內妥善清理 任何展品 展台物料擱置於展覽會場將視為棄置物品, 主辦機構會向有關參展商收取所需的清理費用 1

5) 任何物品的高度不得超過 2.5 米, 或伸展超逾劃定的展台界限 有關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帶來的裝置 展品 公司名牌 宣傳材料 標記及充氣物 6) 不得拆除公司名牌及其固定構件 7) 如附有裝置的任何展台有別於認可規格或不符合主辦機構所訂之規則,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進行改建或清拆裝置而毋須事先通知 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責 8)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批准, 不得拆除標準展台內任何原有構件, 包括照明裝置 9) 參展商裝設的電器設備 包括照明裝置 必須嚴格遵循香港 電力條例 之 電力 線路 規例 第 406E 章 嚴禁參展商安裝任何未符標準的裝置或電線 10) 不得改動或干擾任何照明裝置 ; 如有需要, 有關工程必須由本地合資格電力技師施工 11) 如承建商需額外供電, 應向大會指定的承建商申請並支付額外費用 電力線路或接駁如有任何違法或不足之處, 均會被清拆而毋須事先通知, 或者在主辦機構的選擇下, 主辦機構可收取其所釐定的附加費用 12) 標準展台的一切構件 照明裝置及傢俬全屬主辦機構所有 在展覽結束時, 可移動或傢俬物品必須放於展台範圍內並放回原位, 以示展台完整交還主辦機構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 就任何遺失或損壞物件向參展商作出申索 13) 參展商應就主辦機構基於下列理由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 法律責任 行動 法律程序 申索 損害賠償 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 及開支, 應要求向主辦機構 其代理人 代表 承建商及僱員作出全數彌償 : a 參展商未能遵從上文所列出有關標準展台的規定及 / 或有關建造及使用展台的其他規則及規例 ; b 參展商對其展台範圍的內部裝飾 不論是否遵循有關規定 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 c 可歸因於參展商使用或裝飾其展台而引致第三方的任何死亡或身體受傷及 / 或在其展台範圍內所引致的任何死亡或身體受傷 ; d 因參展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或者未能遵從主辦機構的規則及規例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包括死亡或身體受傷 ; e 因參展商標準展台的裝飾及 / 或裝修工程或在展覽完結時為向主辦機構交還展台而進行的工程而引致 不論是如何引致的, 由參展商或參展商的承建商對主辦機構 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2

14) 主辦機構特此卸除對參展商 其代理人 代表 承建商及僱員就標準展台 展台範圍或他們停留在展覽會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包括對參展商的裝置及 / 或個人財產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 但該等法律責任的卸除受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範圍則除外 本文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限制或影響主辦機構對因其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身體受傷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4.1.1 展台佈置 參展商及 / 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必須先獲主辦機構書面批准, 方可在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6 時後進場進行木器裝嵌的展台佈置 若參展商委託之承建商需要提早進場, 請填妥表格七 承建商資料申報表 並連同設計圖則及施工按金全數 請參閱第 4.2.2 4.2.14 及 4.2.15 章 於截止日期前一併交付主辦機構 主辦機構恕不接受逾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申請 所有佈置須於完展當天晚上 8 時至 9 時拆妥並適當擺放於該攤位內, 以免影響大會承建商的攤位拆卸工作 所有物料及棄置物須於翌日凌晨 1 時前清離展館 否則, 施工按金會被扣除 申請一經批核, 請貴公司於香港貿易發展局 香港九龍將軍澳將軍澳工業邨駿日街 83 號 領取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 本局之展覽服務部亦可提供展台修飾 / 設計服務, 歡迎貴公司與黃小樾小姐聯絡, 電話 : 852 2240 5412; 傳真 : 852 2169 9681; 電郵 :carol.sy.oey@hktdc.org 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分發數量 標準展台佈置攤位面積達 平方米 承建商證車輛通行證 進場及離埸 60 5 2 如需額外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 請預先聯絡有關負責人 本局會視乎要求數量的合理性而作出安排 4.1.2 額外設施 參展商如需額外設施, 如電話 陳列設施 視聽器材等, 須填寫表格三至五申請租用, 所有費用必須預先繳付 4.1.3 進場 / 離場超時租場收費 請參閱第 4.2.4 章 3

4.1.4 供水及排水設施 申請及安裝指引 : 1) 不可將供 / 排水的接駁位再分拆使用 2) 用具的排水位與地面之距離不能少於 0.4 米 3) 排出之水溫不能逾攝氏 40 度或低於供水之溫度 4) 不可用於大排水量的用具, 如洗碗碟機 5) 不可阻礙出水之槽位, 以免妨礙工程人員即時檢查 6) 設置地台的展台不建議加裝供 / 排水設施 7) 申請供 / 排水設施須連同安裝位置圖於截止日期前提交 8) 出水槽位不可置於主通道上 9) 所有電掣或掣箱須與洗滌槽適當地分隔 10) 供 / 排水位不能安裝在雙層建築物之上層 11) 如需要安裝魚缸, 應設置盛水器於魚缸之下以防漏水 4.2 特裝參展 選擇這種參展方式的參展商, 只獲分配鋪有地毯的展覽空地 參展商須自行設計及搭建攤位, 並須遵守規例第 3.1 段, 以及主辦機構在展覽前或舉行期間的其他規定 本局之展覽服務部亦可提供特裝攤位設計服務, 歡迎貴公司與陳惠美小姐聯絡, 電話 : 852 2240 5471; 傳真 : 852 2270 5798; 電郵 :manvy.wm.chan@hktdc.org 租用特裝攤位的參展商亦可委聘任何本地符合資格的承建商設計及搭建攤位 參展商如聘用海外 非香港 承建商, 其必須遵守香港入境處的有關要求 請確保其員工持有有效香港工作許可證 參展商可瀏覽網頁 www.centrestage.com.hk 參展商中心 其他服務資料 展台承建商目錄 以參閱最新的 香港展覽會展台承建商名錄 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須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或之前將表格一 承建商資料申報表 設計圖則 施工按金及有效的公眾責任保險保單副本交到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服務部林梓鍵先生 ricky.tk.lam@hktdc.org 存檔, 否則主辦機構會收取 3,000 港元 400 美元 的逾期行政費 參展商如需額外設施如供電及通訊設施等, 須填寫表格二 供電及通訊設施申請表 申請租用, 所有費用必須預先繳付 4

4.2.1 設計圖則 圖則比例必須不少於 1:100, 註明詳盡尺寸的平面圖及正視圖 電力裝置 地毯 用色及用料 流動展品 視聽器材 展品重量及點荷載等資料 攤位及臨時搭建物 >2.5 米而 <4.5 米高 4.5 米高或雙層結構 舞台或平台 >1.1 米而 <1.5 米高 1.5 米高 懸空照明支架及設備 <100 公斤 100 公斤 證明其設計圖則穩定性證明其設計圖則穩定性及簽發數據證明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應監督搭建工程在完成搭建後驗證並簽發結構安全證明書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一式四份設計圖則以電郵方式或之前提交圖則予主辦機構及數據證明 * 於 2016 年 9 月 6 日 1. 結構安全證明書 詳情請參閱第 4.2.6 章 下午 3 時或之前投放到 2. 消防證明書 詳情請參閱第 4.2.8 章 攤位設施 之收集箱於 2016 年 9 月 6 日電力裝置完工證明書 表格 WR1 下午 3 時或之前 詳情請參閱第 4.2.7 章 交予大會電力承建商 * 其中兩份設計圖則及數據證明須按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 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之要求, 於活動首日的最少 42 天前, 轉交予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審閱 按照 電子交易條例 2000 年第一號 第 11 1 條訂立的 電子交易 豁免 令, 署長不會接受以電子形式提出申請牌照的圖則 所有已交到主辦機構之圖則如有改動, 亦須交予主辦機構及相關機構審閱 請貴公司於香港貿易發展局位於香港九龍將軍澳將軍澳工業邨駿日街 83 號辦公室 ; 領取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 假若特裝攤位的表格一 承建商資料申報表 設計圖則 施工按金 包括逾期行政費, 如適用 及有效的保險單副本未達主辦機構, 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將不獲發適用於展覽場地的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 亦不得在展覽場地搭建攤位 懸空支架 只供照明用途 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天花結構懸垂攤位構件或照明裝置 所有照明裝置必須安裝在照明支架, 而其高度不得超過 1 米 離地高度介乎 2.5 米與 6 米之間 5

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分發數量 攤位面積達 平方米 單層 / 雙層搭建攤位車輛通行證承建商證 進場及離埸 36 15 4 72 20 6 108 30 6 144 35 8 180 45 8 216 50 8 252 60 8 288 65 10 288+ 請聯絡有關負責人 備註 如承建商所搭建的特裝攤位達相當的數量, 本局有權酌量減少車證的總分發數量 國家 / 地區館 - 請聯絡有關負責人 如需額外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 請預先聯絡有關負責人 本局會視乎要求數量的合理性而作出安排 4.2.2 施工按金 所有特裝攤位及申請提早佈置標準 / 特級展台的參展商 / 承建商必須繳交施工按金, 按金以每平方米 300 港元 40 美元 計算 搭建雙層結構攤位須繳交雙倍施工按金 最低及最高的金額分別為 5,000 港元 667 美元 及 75,000 港元 10,000 美元 施工按金將存入銀行, 假若主辦機構認為攤位已妥善清理 裝置並無任何損壞 在大會指定時間內完成及沒有違反第 4.2.15 章者, 按金將於展覽會結束後 2 個月內退回 否則, 主辦機構所產生的費用將從按金中扣除 繳交方式如下 : 請選其一 1 支票方式抬頭 香港貿易發展局, 必須是香港的銀行可提款之支票, 郵寄或交到本局 地址 : 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服務部林梓鍵先生收香港九龍將軍澳將軍澳工業邨駿日街 83 號 支票背面請註明 施工按金 展覽會名稱 攤位號碼 及 參展商名稱 按金只會以支票形式退回該支票户口 6

2 轉賬方式港元戶口號碼 : 004-002-222701-005 戶口名稱 : 香港貿易發展局銀行名稱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請於入賬收據副本註明 施工按金 展覽會名稱 攤位號碼 及 參展商名稱 並電郵 / 傳真致主辦機構 按金會以支票形式退回 3 信用咭方式 VISA / Mastercard 請提供信用咭號碼 信用咭屆滿日期 持咭人姓名及簽名以供主辦機構安排 按金將會在扣除信用咭公司之手續費後 如適用 退回信用咭户口 備註 : a) 凡未能展示付款戶口資料的現金或支票入賬, 恕不接受 b) 施工按金須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或之前繳交 / 入帳 c) 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後恕不接受以支票方式繳交施工按金, 請以轉賬或信用咭方式付款 4.2.3 保險 承建商必須購買有效之公眾責任保險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不少於港幣 1,000 萬, 而保險期內累積賠償額則須無限 此外, 承建商必須遵從香港條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 ( 該條例 ) 第 40 條的規定, 以承擔該承建商在該條例及普通法就他們全部的僱員在工作時受傷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不論僱員的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 是全職或兼職 是長工或臨時工 私人承建商必須一直於展覽期間 ( 包括進場及離場 ) 就私人承建商的財物及其活動及其他項目存有生效及充足的保險, 包括盜竊 火災 財物損毀 意外 自然災害 天災以及其他通常由承建商投保的及主辦機構要求投保的風險 保險有效期須包括進場 展覽期間及離場 即 2016 年 9 月 5 至 11 日 承建商須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或之前將其公眾責任保險單副本交予主辦機構 按 僱傭條例 第 72(1) 條 僱員補償條例 第 45(1) 條及 入境條例 第 17L(1) 條, 授權予勞工處人員於任何合理時間, 於展館內視察及檢查其相關記錄及文件 7

4.2.4 進場 / 離場超時租場收費 假若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未能在主辦機構指定的進場及離場時限完成有關的工作, 須承擔由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向主辦機構徵收的超時場租如下 : 進場超時租場 - 即進場日午夜 12 時後進行工作, 收費按攤位面積計算 攤位面積 每攤位每小時收費 20 平方米或以下 2,700 港元 21~50 平方米 3,900 港元 51~100 平方米 5,300 港元 101~500 平方米 6,500 港元 離場超時租場 - 即離場日午夜 12 時後進行工作, 收費將按攤位面積計算 位置 4.2.5 高度限制 於展覽會完結翌日工作每攤位每小時收費凌晨零時 1 分凌晨 3 時後至凌晨 3 時 展覽廳 1A 1B 1C 1E 3C 3E 27,350 港元 54,700 港元 展覽廳 1D 或 3D 19,750 港元 39,500 港元 展覽廳 3B 22,750 港元 45,500 港元 展覽廳 3F 3G 5F 或 5G 28,900 港元 57,800 港元 展覽廳 5B+C 49,250 港元 98,500 港元 展覽廳 5D 7,700 港元 15,400 港元 展覽廳 5E 29,650 港元 59,300 港元 大會堂 28,950 港元 57,900 港元 大會堂前廳 15,600 港元 31,200 港元 會議廳 A 或 C 3,950 港元 7,900 港元 會議廳 B 5,700 港元 11,400 港元 會議廳前廳 13,000 港元 26,000 港元 演講廳前廳 3,450 港元 6,900 港元 超時工作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 位置 攤位高度限制 * 展覽廳 1A~E 3B~G 5BCEFG 會議廳 大會堂 5 米 會議廳前廳 大會堂前廳 5 米 展覽廳 1A~E 大堂 3B~D 大堂 5D 演講廳前廳 4 米 會議室 3.5 米 展覽廳 3E~G 大堂 3E 南面大堂 5E 南面大堂 5FG 大堂 3 米 展覽廳 5BC 大堂 大堂中樓 2 及 4 2.5 米 * 可搭建雙層結構 8

防煙閘在防煙閘下 0.5 米的範圍內, 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2.5 米或 3 米 請參閱展覽廳平面圖或與主辦機構查詢 防煙閘位置 展覽廳 1A~E 3B~E 5B~E 展覽廳 1 3 及 5 大堂 展覽廳 3FG 及 5FG 攤位高度限制 3 米 2.5 米 4.2.6 結構安全證明書 所有高度超逾 2.5 米的特裝攤位 懸空照明支架及 / 或按主辦機構及 / 或展館運者要求, 必須提交展覽攤位結構安全證明書 註冊結構工程師須監督攤位的搭建, 並須驗證其結構安全及簽發結構安全證明書 認可人士包括註冊建築師 認可人士名單 1 註冊結構工程師 認可人士名單 2 或註冊屋宇測量師 認可人士名單 3 認可人士的定義詳述於香港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有關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名冊, 請瀏覽屋宇署網頁 : https://mwerdr.bd.gov.hk/register/registrationsearch.do?method=pageregistrati on&regtype=ap%28e%29&langcode=2 所有結構安全證明書 連同攤位穩定性的數據證明 按照第 4.2.1 章規定 須於最後進場日 即 2016 年 9 月 6 日 下午 3 時或之前投放到 攤位設施 之收集箱 主辦機構將轉交展館營運者 如未能於當晚 10 時前交妥, 主辦機構或展館營運者有權在整個展期禁止所有人士進入有關攤位 參展商須完全負責攤位結構的安全及遵守 建築地盤 安全 條例 第 59 章 參展商亦須平均地展示商品於攤位內, 以免影響攤位的穩定性 如有疑問, 請與承建商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商討 4.2.7 電力裝置 所有電力裝置必須由大會指定的承建商進行, 有關費用由參展商負責 電力裝置設計草圖及圖則須連同上述攤位設計圖, 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前呈交主辦機構審閱 會場供應電力為 220 伏特 6% 單相 50 赫或 380 伏特 6% 三相 50 赫 按電力條例 第 406 章 電力 線路 規例, 所有電力安裝 檢查及測試必須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代行, 並須簽發表格 WR1 及於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3 時前交予大會電力承建商, 以兹證明 如未能於當晚 10 時前交妥, 展期內將不獲電力供應 9

4.2.8 防火措施 / 消防證明書 按展館營運者及有關小型賣物會及展覽會於臨時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規定, 不得裝設易燃飾物 所有用作假天花板 間隔或牆面裝飾及所有布簾及窗簾的可燃物料必須符合消防處處長接受的標準, 或使用消防處處長接受的防火溶液加以處理以達到任何該等標準 以防火溶液加以處理的工作, 須由註冊二級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 完工後須於最後進場日 ( 即 2016 年 9 月 6 日 ) 下午 3 時或之前將一份證書 消防表格 251 投放到 攤位設施 展位之收集箱, 以證明符合規定 該證書則會轉交消防處存檔 詳情請瀏覽消防處網頁 http://www.hkfsd.gov.hk/chi/source/licensing/premises.htm#e3 有關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名冊, 請瀏覽消防處網頁 :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source/fsic_list_chi.pdf 不論是否經過防火處理, 展館營運者一概禁止使用禾稈草 為安全起見, 凡使用木材搭建的攤位, 承建商必須於施工及展覧期間在攤位內的顯眼地方放置一個有效滅火筒 4.2.9 反光背心 任何訪客或獲准進入租用攤位範圍, 進行展覽攤位搭建 拆卸或其他任何活動的人士, 一律必須穿上反光背心 若有不遵守者, 展館營運者有權禁止該人士進入展廳 4.2.10 金屬棚架 為確保安全, 展覽期間展館內禁止任何人士使用高度超過 2 米梯子 對於所有在離地 2 米或以上高度進行的攤位搭建或拆卸工程, 承建商必須使用金屬棚架等高空工作設備 於建築工地使用棚架者, 必須由合資格人士提交 表格五 報告 該表格須於棚架當眼處展示, 列明棚架的位置及範圍, 並登載聲明表示棚架的堅穩程度合乎施工安全標準 同時, 工人在離地 2 米或以上高度進行建築活動時, 必須佩戴安全帶 如需獲取更多資料, 上網瀏覽 金屬棚架安全守則, 網址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8b.htm 若有不遵守者, 本局及 / 或展館營運者有權立即中止有關建築活動 10

4.2.11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在搭建及拆除攤位期間, 參展商或其承建商必須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1) 確保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 2) 提供或維持安全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3) 委派一名負責人在場監管搭建及拆除攤位的施工 此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是因應展館營運者的要求 由香港展覽會議協會出版的 香港展覽會議業之安全及健康指南 已涵蓋業界需注意的事項 請貴公司及貴公司委託的承建商仔細參閱以下網站 : A Guide to Health and Safety in the Hong Kong Exhibition & Convention Industry_chi.pdf 4.2.12 減少廢物及回收措施 香港特區政府於 1998 年制定減少廢物綱要計劃, 列出多項措施以提高市民減廢及回收再造意識, 參展商和 / 或承建商須參照下列的減廢指引 : 設計期 1) 在場內施工前預先計劃減廢措施, 減少產生廢物 2) 盡量採納組件形式的展架設計和場外預製組件工序 3) 攤位設計及宣傳物品應採用環保物料, 如再造物料 4) 採納彈性的展架設計, 增加將來重用的可行性 於設計期應考慮重用建材, 及使用 再造物料和可回收物料作為建材 裝置及拆除期 1) 向主辦單位查詢回收設施的位置, 和可回收的物料種類 2) 向員工指導場內的正確回收工序 3) 適當地裝置及拆除攤位, 避免破壞物品, 特別是可供回收再用的物品 4) 拆除攤位須有周詳的計劃, 增加物料重用和回收的可行性 5) 盡用所有原材料, 避免浪費 6) 小心處理特殊廢物, 如化學廢物 7) 在棄置物料前, 先考慮能否重用及回收再造 8) 如需技術支援, 請聯絡環保署的回收熱線 : 852 2755 2750 11

慳電膽及光管回收計劃各類熒光燈管 直管 圓管和慳電膽 及高強度氣體放電燈 如水銀蒸氣燈 金屬鹵化物燈和鈉燈 都含水銀 若燈管破爛, 所釋出的水銀會汚染附近環境, 不慎吸入或接觸皮膚更會危害人體健康 故此應按相關法例規定作適當棄置處理 根據 廢物處置 化學廢物 一般 規例,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已成為含水銀燈管廢物產生者, 並於該中心地下 設計廊 對面 ; 展覽廳一 A C 卸貨區 ; 展覽廳三 C E G 卸貨區及展覽廳五 C E G 卸貨區共設置九個回收箱供棄置之用 4.2.13 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 勞工處 香港展覽會議業協會 展館營運者已達成共識, 同意在展館推行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措施 即 平安咭, 並已生效 凡進入展館裝拆攤位的承建商必須持有效的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 其目的是確保承建商在展館工作前已受到強制的基本安全訓練 凡進入展館工作的承建商, 必須持有平安咭並需按展館營運者要求下展示, 否則展館營運者之保安人員有權拒絕該人士進入或要求該人士離開展館 如有任何查詢, 可透過電郵 hkcecepc@hkcec.com 或致電 852 2582 8888 與展館營運者之項目策劃及統籌部聯絡 4.2.14 所有參展商及承建商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租用特裝攤位的參展商, 必須確保其與承建商製備的設計草圖完全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否則展館運者及 / 或主辦機構可要求作出修改 ; 因而招致的昂貴修改費用, 將由參展商自行負責 在最壞的情況下, 主辦機構可能禁止承建商搭建計劃中的自行搭建攤位 任何因此而招致的費用將由參展商全數承擔, 並須扣除按金 1) 攤位尺寸以米為單位 參展商 / 承建商在動工搭建攤位前, 必須確定攤位位置與主辦機構公布的場地圖則相符, 如有任何不符, 應立即通知主辦機構 凡事前未有知會主辦機構而於動工後始提出的投訴, 主辦機構概不受理 2) 所有在地上搭建物必須能獨立支撐, 不得使用任何吊件輔助 任何物料不得安裝在大會承建商之物料上, 一經發現, 承建商要負責將其拆除 同時本局會扣除施工按金 如發現大會承建商之物料有損毀, 費用亦須該承建商承擔 12

3) 任何攤位裝置不得伸展超逾劃定的攤位界限, 該等裝置包括但不限於等離子電視 展品 裝飾燈具 參展商名牌或標記 唯一般照明燈具裝置 如泛光燈 長臂射燈等 不可超逾攤位界限 0.35 米以外 4) 現場攤位之主結構與交予主辦機構之圖則不符 5) 不得在展覽場館內的天花板懸吊垂飾 上文提及只供照明用途的懸空支架 懸空結構除外, 亦不得在地板 牆壁或建築物的任何部份裝設任何固定裝置 6) 承建商證應清楚可辨認地展示承建商公司名稱及 / 或沒有在展館內佩帶 7) 參展商名稱及攤位號碼必須展示於面向通道的顯眼位置 如未能遵守此規定, 主辦機構有權代為安裝在適當位置, 費用由參展商自付 8) 任何超過 2.5 米面向毗鄰攤位的名牌及裝飾 包括公司名稱 商標 標語 相片及背景圖案等, 必須放置於攤位界線 0.5 米以內的地方 所有視線範圍的結構必須平滑及粉飾達可接受的標準而沒有任何圖案等裝飾 9) 參展商不可用毗鄰攤位之圍板作任何裝飾或依靠等用途 10) 如要改變地毯類型或顏色, 必須事先通知主辦機構, 所需費用概由參展商負責 11) 所有電力裝置及電線安裝必須遵照香港 電力條例 的 電力 線路 規例 第 406E 章 12) 所有燈飾裝置必須安裝於離地 2.2 米以上或應有適當的保護設施以保障公眾安全 13) 大會承建商有權將開關掣及過載保護分線箱安裝於攤位內適當位置 14) 所有用以搭建和裝修攤位或設施的材料, 必須具防火功能並需按展館營運者及 / 或主辦機構要求檢測 15) 展館範圍內嚴禁噴漆 燒焊及使用圓鋸 / 風車鋸 請以線鋸取代圓鋸 / 風車鋸 16) 承建商必須遵照大會編訂之進場及離場時間表, 不得提早進場或離場 一經發現, 所有工人及其建築物料須即時離場, 直至大會所指定的時間方可施工 17) 所有橫額或旗幟之尺寸均有限制, 詳情請參閱相關表格 18) 施工期間之廢料 如包裝材料 必須立即放於廢料籠內 19) 會場不會提供儲存服務 所有空箱 設備 貨物 工具及物料不得放置於會場 / 卸貨區等地方 一經發現, 會將其棄置而不獲事先通知 13

20) 為確保安全, 展館已在進場及離場期間特設專為棄置玻璃物料之廢料籠, 以便與其他物料分開處理 在使用夾斗車清理攤位建築物料之前, 請把玻璃物料與其他物料分別棄置於展館相應廢料籠內, 以免發生意外 21) 承建商或其委託者須於香港貿易發展局位於香港九龍將軍澳將軍澳工業邨駿日街 83 號辦公室領取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 否則, 本局將收取額外行政費 22) 嚴禁轉讓承建商證 / 車輛通行證 23) 任何攤位構件安裝在大會承建商之物料上 4.2.15 施工按金扣款制 請確保攤位承建商遵守本文中的細則 在不影響主辦機構於本文內及在規例內所指明的彌償及 / 或付還等權利的情況下, 在未能遵從下文所指明細則的情況下, 主辦機構可扣除指明款額 / 百分率的施工按金 施工按金罰則 1) 參展商 / 承建商沒有依照主辦機構所訂之時間進場或離場 違規之按金扣款 100% 2) 在展館進行噴漆 焊接或使用圓鋸 / 風車鋸 100% 3) 儲存建材 工具 空箱及 / 或其他物品於會場 100% 4) 任何主結構裝嵌與呈交主辦機構圖則不符 100% 5) 攤位結構逾攤位高度上限及 / 或界限, 包括但不限於等離子電視 裝飾燈具 立體字及噴畫等 100% 6) 以不適當或不安全的方式搭建或拆卸攤位 100% 7) 所有裝備沒有在施工時間後放回所屬之攤位內將被清理而不另行通知 8) 任何高逾 2.5 米並面向毗鄰攤位的招牌展覽板 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稱 商標 口號 相片及圍身板 由攤位界線沒有後移 0.5 米 9) 攤位所有見光位之裝飾未達致平滑及可接受的標準 ; 或該裝飾未能於參展商佈展日前午夜 12 時前完成 10) 在進場或離場期間未能適當 / 及時處理其產生之垃圾包裝材料或建材 50% 50% 50% 50% 14

11) 在使用夾斗車清理攤位建築物料之前, 沒有將所有玻璃物料拆除及妥善處置 50% 12) 僱用不合資格人員於展覽場地工作 50% 13) 未能在最後進場日指定時間內遞交相關文件予主辦機構 每項 3,000 港元 14) 在展館非指定地方吸煙 每次 1,000 港元 15) 車輛通行證轉讓予他人使用或不適當使用 每證 1,000 港元 16) 工作證轉讓予他人使用 每證 500 港元 17) 工作證沒有清楚可辨認地顯示承建商的公司名稱及 / 或沒有在展館內佩帶 18) 任何建料 空箱 木結構 展示牌及工具一旦被發現置於攤位以外將會被清理而不作另行通知, 並須收取清理費 每證 500 港元 每立方米 500 港元 19) 未有事前領取工作證及車輛通行證而需臨場交收 每參展商 / 國際館 500 港元 20) 在圍板上鑽鏍絲 油漆或嵌釘 每件 300 港元 21) 展館設施損毀 如牆壁 門口 地毯 雲石地面等 按展館營運者收費 另加行政費 22) 任何進場及離場超時收費 請參閱第 4.2.4 章 備註 : a) 如施工按金不足以抵償實際支出 / 收費, 主辦機構有權追收承建商之差額 b) 即使參展商 / 承建商違反其他罰則 / 條例, 主辦機構有權按需要而扣減其施工按金 c) 主辦機構對參展商 / 承建商因違反罰則 / 條例而棄置物品之遺失及損失概不負責 d) 主辦機構有權禁止慣性違規者及 / 或其公司在主辦機構所主辦項目之所有工作 e) 從施工按金所作的扣款不應影響主辦機構根據規例可提出的其他權利及申索 f) 如有任何爭議, 主辦機構的決定屬最終决定並具約束力 倘中英文本有所差異, 概以英文本為準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