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资委统 [2009]7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委令第 8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发 2007 15 号 )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义 )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 是指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 规范化的方法, 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 对企业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 审查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改进, 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增加企业价值, 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与出资人的关系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 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 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 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 审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 (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 监督检查职能 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 ( 一 ) 督促建立 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并监督其实施 ; ( 二 ) 审核 协调 监督 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工作结果 ; ( 三 )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 ( 四 ) 审查 监督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健全性, 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 ( 五 ) 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 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 ; ( 六 ) 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更换和报酬支付, 并实施必要的沟通 ; ( 七 ) 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 ( 八 ) 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 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 ( 九 ) 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 ; ( 十 )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 向董事会报告 )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情况 问题, 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 向股东报告 ) 审计委员会应向股东作年度报告, 包括 : 委员会的构成 职责及职责的履行情况, 以及认为必须及时向股东报告的事项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 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 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设立 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 应明
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 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 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工作职责, 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 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十二条 (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一 ) 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二 ) 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 经费预算等,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三 ) 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 四 ) 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 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审 ; 企业发展战略 组织结构 经营活动 业务流程 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 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 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 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 ( 五 ) 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 大修等的立项 概 ( 预 ) 算 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 ( 六 ) 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 股权转让 对外投资 兼并破产 重大合同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 保证工作程序合法 合规 ; ( 七 ) 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 出借资金 委托理财 股票 期货 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 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 ( 八 ) 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 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 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并予以评价 ; ( 九 ) 组织开展对境外 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 加大对境外 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 ( 十 ) 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
( 十一 ) 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 十二 )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 督促整改 ; 涉及责任追究的,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 十三 ) 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 利用外部资源 ) 根据工作需要,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来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沟通协调, 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真实性 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 加强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充分性 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评价 第十四条 ( 审计委托管理 ) 企业内部需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 应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的指导下, 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聘用 更换 协调 监督和报酬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 ( 工作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开展审计工作, 并将情况向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报告 第十六条 (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 董事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 : ( 一 ) 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 为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 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 二 )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流程 风险管理中的权限, 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应有的知情权 监督权和建议权 ; ( 三 )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 报表 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 会议记录, 审查计算机软件 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 ( 四 )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 五 )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报告, 并进行持续监测 ; ( 六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报告 ;
( 七 )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授权可暂予封存 ; ( 八 ) 企业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 ( 九 ) 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结果的情况反馈程序, 形式和范围, 使审计意见及时予以落实 ( 十 )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 年度审计计划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的要求, 结合企业管理需要 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 项目审计计划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 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 做好审计准备 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 审计通知书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 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 审计准备工作 )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 审计实施 )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 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 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 获取充分 可靠 相关 有用的审计证据,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报告 )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 以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 出具审计报告, 并对报告的客观性 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 审计沟通 )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 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征求反馈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 异议处理 )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 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 核实 ; 无法协调时, 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 书面处理意见 )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后,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 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 审计整改 ) 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建议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认真落实, 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 审计档案 ) 审计项目完成后, 内部审计人员, 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 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 工作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保持有效的沟通, 除向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提交项目的审计报告外, 应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 后续审计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开展后续审计监督 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 应向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报告 第三十条 ( 审计回避 )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 客观 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领导下, 做好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 组织 领导 控制和协调工作, 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和管理需要,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 审计 工程 法律 管理 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 制订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方案 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 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三条 ( 集团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 集团型企业应建立合理 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 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下属企业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 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的要求, 开展审计工作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 组织开展集团统一布置的审计任务 ;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 经费保障 )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经费预算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 培训经费, 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 (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的要求, 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 建立分级复核制度, 编制审计工作手册,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 (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 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 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加
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六章出资人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出资人管理 ) 出资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 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依据国家规定, 制订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 ( 二 ) 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 ; ( 三 ) 组织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 ( 四 )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 向出资人报告 ) 企业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应将企业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 : ( 一 )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 ( 二 )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重大资产损失情况 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 ( 三 ) 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负责人变更事项 ; ( 四 ) 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并依法接受出资人 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条 ( 奖励 )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 审计人员责任 )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 被审计单位责任 )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 贯彻实施 ) 本市国有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 区县管理 )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 解释 )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 施行 )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