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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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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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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幻灯片 1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注册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表 一式二份, 附件材料一 式一份 ;? 2 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3 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 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 不需另行制 作申报材料封面 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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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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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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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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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建人函 号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 不见面 注册核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城乡建设委 城乡规划建设委 ), 广德 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 局 ): 为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加快推进 互联网 + 政务服务, 创新执业人员注册办理模式, 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提升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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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的 计量检定员证 ; ( 二 )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含企 事业单位设

师制度的政策制定, 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


Microsoft Word 第64号(797)


( 一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 二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 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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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中学 ( 初中 ) 大寺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06 中学历史教师 0 07 中学物理教师 0 08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 0 08 中学物理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语文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英语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美术

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4 取得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 5 职称为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 所取得的职称需要满足相应的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 ; 三 提交材料 :( 窗口受理时,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 部网扫描件上传 ( 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 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建筑学院 2014 级建筑学 学年教学计划 班级 : 建筑 1401, 建筑 1402, 建筑 1403 人数 :82 大学体育 体育部 建筑设计课程设计周 (5) 建筑学院 快题设计强化训练周 建筑学院 建筑设计 -5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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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做好专业间接口 协作工作, 并做好接口间的记录, 保证设计质量, 并确保本专业按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 ;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设计评审 设计确认等工作 ; 协助项目负责人, 负责本专业现场设计交底及设计服务工作 ; 协助项目负责人, 组织本专业开展技术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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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3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4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 四 )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 工作满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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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经注册的 C. 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 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答案 :B 解析 :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建造师经注册后, 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 未经注册的, 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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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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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七级 技术七级 优秀 技术十级 优秀 技术十级 优秀 技术十级 优秀 优秀 技术十级

1 个人数字证书申领 申请人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 上海建筑业 (CIACFWH), 点击 微应用 菜单中的 电子签署 申请个人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时须同步上传手写签名, 以免影响申请事项 如有疑问请拨打 企业数字证书申领 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事项需企业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2.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 ; 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出具出租 ( 借 ) 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 建筑施工

全专业化管理水平, 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 我们制定了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略 ) 3 一级

(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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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二 )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 设计工作经历 ; 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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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 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 三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定期注册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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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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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分析报告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 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 ) 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实施的法定职业资格考试, 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入的重要环节, 是行业人才建设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引导专业人士成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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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2 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 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 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古建筑修复 建筑雕塑 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 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 监督的职责是 : ( 一 ) 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 ; ( 二 ) 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 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 ( 三 ) 按照对等原则, 批准与外国及港 澳 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 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 执业的许可 ; ( 四 ) 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 监督的职责是 : ( 一 ) 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 ( 二 )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 ( 三 ) 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 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 ( 四 ) 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 ) 协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 政策, 并贯彻执行 ; ( 二 ) 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 职业实务训练标准 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 ( 三 ) 定期公告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 按注册年度, 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 ; ( 四 ) 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 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库, 审定试题, 确定评分标准 ; ( 五 ) 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核发 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 1 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 2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3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 ( 六 ) 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 职业实务训练 考试 注册 继续教育 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 ( 七 ) 检查 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 ( 八 ) 负责与外国及港 澳 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

( 九 ) 负责与外国及港 澳 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相互确认 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 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 ( 十 ) 负责与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 ( 二 ) 协助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并贯彻执行 ; ( 三 ) 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 负责核发 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 1 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 2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3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 ( 四 ) 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

( 五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 职业实务训练 考试 注册 继续教育 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 ( 六 ) 检查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 ( 七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每届任期三年 换届时, 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全国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 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 ; ( 二 ) 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 监督会员遵守 ; ( 三 ) 对注册建筑师教育 职业实务训练 考试 注册 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 五 ) 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方面的工作 ; ( 六 ) 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 : 建筑设计前期工作 场地设计 建筑设计与表达 建筑结构 环境控制 建筑设备 建筑材料与构造 建筑经济 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建筑法规等 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 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 : 场地设计 建筑设计与表达 建筑结构与设备 建筑法规 建筑经济与施工等 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 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条例第八条 ( 一 ) ( 二 ) ( 三 ), 第九条 ( 一 ) 所称相近专业, 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 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 条例第九条 ( 二 ) 所称相近专业, 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 包括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 条例第九条 ( 四 ) 所称相近专业, 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 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 建筑装饰 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 条例第八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和条例第九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所称相关业务, 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相同 条例第八条 ( 五 ) 所称设计成绩突出, 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 ( 建筑 ) 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 统一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 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 应当按规定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 报名费和考

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 在报名时一并交纳 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 不准参加考试的, 退回考务费 第十六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 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 未经注册, 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 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 五年内未经注册, 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 其证书失效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 其证书失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九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 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 须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 见附件 ); ( 二 ) 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 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 三 )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 ( 四 )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 ( 五 )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 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 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 方为有效 ; ( 六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 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 ( 二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 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 ( 三 )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 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 并签署意见后, 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 ( 四 )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 并签署意见后, 送交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 ( 五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全国通用 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 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 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 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 ( 二 )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 三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 ( 二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 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 三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 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 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 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 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 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 原单位不再返聘, 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 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 应及时撤销注册 撤销注册, 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聘用单位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建筑师协会, 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 ( 二 ) 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 ( 三 ) 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 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 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 依照条例的规定, 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 可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 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 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 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 ( 院 ) 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 只能受聘于本校 ( 院 ) 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 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 在受聘于本校 ( 院 ) 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 允许申请注册 获准注册的人员, 在本校 ( 院 ) 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淮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 ( 院 ) 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 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 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 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 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 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 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 ; 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 ( 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四章执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条 ( 一 ) 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 ( 一 ) 房屋建筑设计 ; ( 二 ) 除条例的第二十条 ( 二 ) ( 三 ) ( 四 ) 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 ( 含三级 ) 以下项目 五级 ( 含五级 ) 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 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 ( 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 ); 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 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 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 转让 仿制 涂改 第三十九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 ( 含四级 ) 以上项目, 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 ( 图纸 ) 中, 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 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 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 方为有效 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报建, 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四十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 ( 工程设计主持人 设计总负责人, 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 ) 的设计文件 ( 图纸 ) 中签字盖章 ; 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 ( 工程设计主持人 设计总负责人, 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 ) 的设计文件 ( 图纸 ) 中签字盖章, 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 ( 图纸 ) 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 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 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 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 代签建筑设计图 1999 年 1 月 1 日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

位, 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 ( 图纸 ), 如需要修改设计, 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 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 方可修改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 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 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签订聘任合同 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 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外国及港 澳 台人员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 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与中国尚未实现注册建筑师资格对等确认, 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 执业对等许可的国家及港 澳 台地区的注册建筑师或设计机构与中国设计机构合资 合营 合作承担中国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时, 由中国注册建筑师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