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新興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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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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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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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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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通知函 親愛的投資人, 您好! 本公司經理之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下稱 本基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乙事, 相關說明如下, 敬請查照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 金管會 ) 於中華民國 ( 下同 )105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39061 號函核准本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 信託契約修訂條款生效日 1 依據金管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42494 號函規定,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修正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內容, 自 105 年 11 月 28 日起生效 2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其餘之修正內容, 自公告日 (105 年 10 月 5 日 ) 之翌日起生效 三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之公告內容請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網站 (http://www.sitca.org.tw/) 中查詢 1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約對照表 修改後修改前第一條 : 定義第一條 : 定義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十三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前一個月平之營業日 均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於本月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休市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帳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戶, 並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匯撥至基金帳戶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申購書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管機關核准外, 如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 投資人應於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兼營特定單獨管理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 經 2

修改後修改前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單位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關核准外,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基金申贖 ( 含轉申購 ) 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地區及範圍所列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地區及範圍所列之有價證券 : 之有價證券 : ( 一 ) 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於國內證券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證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 Fund) 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債 ) 可轉換公司債( 含承銷中可轉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證 臺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符合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法令規範得投資之公司債及金融債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券 認購 ( 售 ) 權證 經金管會核准織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且經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信託受益證券 券化條例募集且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3

修改後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 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 二 ) 於歐美地區 (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歐美 地區國家別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 ) 及 亞太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 國店頭市場 (NASDAQ) 日本店頭市 場 (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 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 )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 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或發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 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或符合 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其他經 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 三 ) 所謂 亞太地區, 係指符合下列任 一條件之國家或地區 : 1 MSCI 亞太指數 (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 之成分國家或地 區 2 屬於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之會員 若上述指數名稱或組織名稱異動, 本 基金信託契約未及修正者, 仍得依其 最新名稱辦理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後, 投資於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 )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 修改前 ( 二 ) 於歐美地區 ( 含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義大利 瑞士 巴西 俄羅斯 ) 及亞太地區 ( 含日本 韓國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印尼 印度 中國及香港 )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憑證 (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境內 )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 4

修改後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上述投 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 迄恢復正 常後一個月止,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 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 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如依本 契約之定義同時屬於亞太地區及歐美 地區之國家或地區, 本基金對該國或 地區之投資比例得列入亞太地區中計 算 ( 五 )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 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且不得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六 )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 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 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 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 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 個不同的階段 ) 1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階 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 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九十 2 當全球景氣位於高峰或走緩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下限得 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 七 ) 經理公司於投資決策會議調整全球景 氣循環位置後九十個營業日內, 應確 修改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 四 ) 另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述地區之股票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及國內地區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有關每年平均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上限或下限, 係指本基金於每年終了之日, 依該年每計算日持有該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年之總計算日數所得平均比例, 不得超過前述之上限且不得低於前述之下限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5

修改後認基金投資部位符合本項之投資比例限制 ( 八 ) 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據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47161 號令規定 : 1 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該投資金額不計入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九 ) 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每季度 ( 每年一月 四月 七月 十月 ) 第一個營業日, 檢視前一個營業日本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第 ( 八 ) 款之定義, 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八 ) 款之比例限制 修改前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6

修改後修改前 ( 十 ) 第 ( 四 ) 款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 五 ) 第 ( 三 ) 款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判斷 : 2 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2 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之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 ) 五以上之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國家, 其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境內 ) 國家, 其證券交易市場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 ( 下略 ) 月止 :( 下略 )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經金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境內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等級以上者 ( 十三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 ( 十三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十五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7

修改後 ( 十六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十八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 修改前 ( 十五 )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十六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 8

修改後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修改前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9

修改後 ( 三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三十三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 1 符合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47161 號令第一項第五款之高收益債 2 前述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十五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三十六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修改前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三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45173 號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0

修改後修改前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九 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券之金額 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第十九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十九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計算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法 計算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有關本基金淨資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投資於國外資產產之價值, 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其他未列示之計算標準如下 ( 其他未列示之本基金資之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理 ): 理 ): ( 一 ) 國內受益憑證 : 1 上市( 櫃 ) 者 : 以計算日上午 10: 00 前所取得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櫃 ) 者 : 以計算日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淨值日之淨值為準 ; 如無法取得淨值日之淨值, 則以結帳前所取得最近之淨值為準, 取得來源為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嘉實資訊 (XQ) 各基金管理機構官網公告及通知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淨值, 則以通知或 11

修改後公告之淨值為準 ; 如暫停期間各基金管理機構未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為準 ( 二 ) 投資於國外資產 : 1 股票(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將依序以買賣中價或最近成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境外基金: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 修改前 ( 一 )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債券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將依序以買賣中價或最近成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境外基金 : 1 上市( 櫃 ) 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 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櫃 ) 者, 以計算日下午 2: 12

修改後下午 2:00 前 ( 或是結帳前 ) 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公布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依序以自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嘉實資訊(XQ) 所取得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三 ) 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替代之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最近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四 上述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修改前 00 前 ( 或是結帳前 ) 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公布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依序以自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嘉實資訊(XQ) 所取得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四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替代之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最近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上述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13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公開說明書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一 基金名稱 :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二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基本投資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所列示之有價證券 : 1.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於歐美地區 ( 含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義大利 瑞士 巴西 俄羅斯 ) 及亞太地區 ( 含日本 韓國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印尼 印度 中國及香港 )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 14

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境內 )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4. 另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述地區之股票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及國內地區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有關每年平均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上限或下限, 係指本基金於每年終了之日, 依該年每計算日持有該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年之總計算日數所得平均比例, 不得超過前述之上限且不得低於前述之下限 5. 前款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1) 前述可投資之地區同時有三國以上或主要投資國 ( 即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 ) 發生區域性或全球性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罷工 暴動 戰爭 石油危機 外匯管制等 )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15

者 (2) 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之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境內 ) 國家, 其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十 % 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二十 % 以上 ( 含本數 ) (3)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 ( 二 )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 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由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僅限機構投資人購買, 資訊揭露要求較一般債券寬鬆, 於次級市場交易時可能因參與者較少, 或交易對手出價意願較低, 導致產生較大的買賣價差,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本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另外,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具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性質, 因此除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投資該類債券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亦包含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四 )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 ( 三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見第 14 頁至第 18 頁及第 22 頁至第 36 頁 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 16

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買回時, 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之可能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6 頁至第 20 頁及第 24 頁至第 38 頁 基金概況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壹 基金簡介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於國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內證券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反向型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槓桿型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政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府公債 符合法令規範得投資之公司債及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金融債券 認購 ( 售 ) 權證 經金管會核組織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經金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且經金管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券 集且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 二 ) 於歐美地區及亞太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 ( 二 ) 於歐美地區 ( 含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日本店國 德國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西班牙 義大利 瑞士 巴西 俄羅斯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及亞太地區 ( 含日本 韓國 澳洲 紐西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蘭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印尼 印權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受益憑度 中國及香港 )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日本店頭市場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反向型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槓桿型 ETF ; 或存託憑證 ( Depositary 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受益憑證 基金股 Receipts); 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益證券 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或符合美國 Rule 144A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憑證規定之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符合經金管項目 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17

( 三 ) 本基金目前可投資於歐美地區之國家別為 :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盧森堡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義大利 瑞士 巴西 俄羅斯 ( 四 ) 所謂 亞太地區, 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國家或地區 : 1.MSCI 亞太指數 (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 之成分國家或地區 2. 屬於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之會員 若上述指數名稱或組織名稱異動, 本基金信託契約未及修正者, 仍得依其最新名稱辦理 ( 五 )MSCI 亞太指數編製方式 MSCI 亞太指數是以自由流通量調整市值加權計算, 其成分股之選擇方式是先決定亞太市場中可投資之股權證券 ( 包含 REITs), 基於可投資性之考量, 對於樣本空間中的公司市值 股票之自由流通量調整市值都有最低要求 其次, 將於各國市場之股票樣本中, 依市值大小及市值覆蓋率區分為大 中 小型股, 其篩選方法為依據個別股票之市值由大至小排序, 並逐一加總市值, 累計總市值覆蓋率為 70% 以內之股票屬於大型股, 累積總市值覆蓋率為 70%~85% 之股票屬於中型股, 累積總市值覆蓋率為 85%~99% 之股票屬於小型股 MSCI 亞太指數之成分股包含大型股及中型股, 涵蓋整體股票市值約 85%, 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此外, 指數編製公司每年 5 月及 11 月將檢視樣本空間, 每年 2 月及 8 月也會檢視指數能否確實反映市場表現, 以決定是否有股票應加入指數成分或從指數中剔除 ( 六 )MSCI 亞太指數成分國家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國 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18

1. 截至西元 2016 年 9 月 14 日,MSCI 亞太指 數之成分國家及各國家所涵蓋之比重如 下圖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截至西元 2016 年 9 月 14 日,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國為 : 澳洲 汶萊 加拿大 印尼 日本 南韓 馬來西亞 紐西蘭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美國 香港 大陸地區 台灣 墨西哥 巴布亞幾內亞 智利 祕魯 俄羅斯 越南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證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 ) 之有後, 投資於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境內 ) 之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述特殊情況,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依下述特殊情況,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如依信託契約之定義同時屬於亞太地制 區及歐美地區之國家或地區, 本基金對該國或地區之投資比例得列入亞太地區中計算 ( 二 )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 二 ) 另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述地區之股票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百分之九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Receipts) 及國內地區之上市或上櫃股值之百分之十 票 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有關每年平均佔本 19

( 三 )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個不同的階段 ) 1.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2. 當全球景氣位於高峰或走緩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下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四 ) 經理公司於投資決策會議調整全球景氣循環位置後九十個營業日內, 應確認基金投資部位符合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之投資比例限制 ( 五 ) 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據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47161 號令規定 : 1. 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該投資金額不計入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上限或下限, 係指本基金於每年終了之日, 依該年每計算日持有該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年之總計算日數所得平均比例, 不得超過前述之上限且不得低於前述之下限 20

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每季度 ( 每年一月 四月 七月 十月 ) 第一個營業日, 檢視前一個營業日本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定義, 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比例限制 ( 七 ) 前述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應包括經 ( 三 ) 前 ( 一 ) 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應包括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2. 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以 2. 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之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 ) 國家, 其上之亞太地區 ( 含中華民國境內 ) 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家, 其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一個月止 :( 下略 ) 常後一個月止 :( 下略 ) ( 九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十二 營業日二十二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營業日, 但本基金前一個月平均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於本月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公布前述所稱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休市日, 如前述所稱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於變更次月第一個營業日於其網站公 21

布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休市日 二十六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二十六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50% MSCI 亞太指數 (MSCI AC Asia Pacific 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為 50% MSCI 亞太指 Index)+ 25% 巴克萊新興亞洲本地公債指數 (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 50% 數 (Barclays Emerging Markets Asia 匯豐亞洲高評級債券指數 (HSBC Asian Local Currency Government Country High Grade Bond Index) Capped Index) + 25% 摩根大通亞洲投資等級信用指數 (J.P. Morgan Asia Credit Investment Grade Index) 陸 基金投資陸 基金投資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最近經理人時,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核心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 1. 核心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及職責範圍及職責範圍經歷 :(1) 復華投信 :94 年 4 月 - 迄今經歷 :(1) 復華投信 :94 年 4 月 - 迄今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基金經理 (94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年 6 月 - 迄今 ) 風險債券 ) 基金經理 (94 年 6 月 - 迄今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復華亞太平衡基金基金經理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100 年 9 月 -102 年 2 月 ;104 風險債券 ) 基金經理 (00 年 9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月 -102 年 2 月 ;104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復華亞太平衡基金核心基金經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理 ( 102 年 3 月 -104 年 8 月 ;105 風險債券 ) 核心基金經理 (102 年 6 月 - 迄今 ) 年 3 月 -104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迄今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復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華全球平衡基金及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及復華全球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資產證券化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協管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 2. 協管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 22

及職責範圍及職責範圍經歷 :(1) 復華投信 :102 年 4 月 - 迄今經歷 :(1) 復華投信 :102 年 4 月 - 迄今復華亞太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復華亞太平衡基金協管基金經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理 (105 年 6 月 - 迄今 ) 風險債券 ) 協管基金經理 (105 年 6 月 - 迄今 )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應遵守下列規定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公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 13.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6.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 15.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百分之二十 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十 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3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中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 24

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3.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 (1) 符合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47161 號令第一項第五款之高收益債 (2) 前述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5.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3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 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45173 號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5

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二 )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8 項所稱各基金 ( 二 ) 前述 ( 一 ) 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3 及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款及第 16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信託基金 ;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8 項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3 款及第 24 款不包第 24 款及第 25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前述 ( 一 ) 各款規定之投資限制或所述之 ( 三 ) 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8 項各款規定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之投資限制或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者, 從其規定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3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條第 8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基金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8 項禁止規定之情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六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係由基金經理人主動研判並搭配本基金係由基金經理人主動研判並搭配計量化選股模型及動態資產配置策略, 針計量化選股模型及動態資產配置策略, 以對股票 債券 ( 包括投資等級債與高收益追求每年度的絕對報酬為目標 本基金所債 ) 等主要資產做適當配置, 以追求每年採用的股票投資策略主要包含三大部度的絕對報酬為目標 常態情況下, 本基分 :( 一 ) ROE 核心選股策略 (Bottom-up 金之股票投資比重預計為 40% 至 80% 債投資策略 ): 從可投資股票之 ROE 逐年和券投資比重預計為 20% 至 60%, 經理人將逐季追蹤, 可篩選出具上漲潛力之投資標評估各類資產之預期收益及風險來調整的, 並藉由選股標的之族群性, 優先發掘配置, 亦將考量本基金之資金流動性需求出景氣位置在復甦或成長階段的產業 ; 來增減現金部位, 故本基金投資之股票及 ( 二 ) 精選亞太產業龍頭股 : 將投資觸債券合計比重可能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角從台灣延伸至亞太地區, 可拓展投資的值之 100% 此外, 本基金得依經理公司投深度和廣度, 一方面增加產業投資機會, 資研究部門及經理人之專業判斷, 根據景分散風險, 另一方面可精選亞太區域產業氣循環所屬位置 ( 包含谷底 成長 高峰 供應鍊中, 最具競爭力的個股進行投資 ; 26

走緩等時期 ) 及市場環境變化調整資產配置比重, 以提升本基金之報酬或控制下檔風險, 故實際配置狀況可能偏離前述之常態配置, 於少數情況下, 偏離幅度至多可能為 30%( 如 : 判斷股市具較大幅度之下跌風險時, 可能將股票比例降至 10% 債券比例增至 90%), 各類資產之投資策略如下 : ( 一 ) 谷底期 : 此時期景氣將落底回升, 市場風險情緒也開始好轉, 股市逐漸上漲, 本基金將逐步增加股票配置, 但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 若央行之寬鬆貨幣政策已近尾聲, 則考慮適度減碼公債及高評等債券 ; 此外, 因預期企業獲利將改善 投資信心回升, 有助於高收益債券之利差開始收斂, 進而推動此類債券價格上漲, 故將適度加碼高收益債券, 以期增進收益 ( 二 ) 成長期 : 此時期民間及企業活動熱絡, 帶動股市上揚, 本基金持股水位將維持在相對高檔, 但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 若通膨上升或央行升息, 將減碼利率敏感度較高的公債及高評等債券 ; 高收益債券因企業獲利持續成長 信用評等具調升機會, 如債券利差收窄, 將可部分抵禦公債殖利率上行之影響, 加上高收益債券具有較高之利息收益, 故將考慮增持高收益債券 ; 惟若判斷各類債券皆可能受到利率上揚風險之衝擊, 或當本基金持股比重較高且須維持資金流動性時, 整體債券投資比重可能低於 20% ( 三 ) 高峰期 : 此時期企業可能過度投資但民間消費動能已達高峰, 經濟展望開始下修, 不利股市表現, 本基金將逐步減少股票配置, 但股票配置比例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高收益債券亦可能受到景氣反轉向下之 ( 三 ) 股市多重評價模型 : 以本公司長期發展的股市多重評價模型, 動態調整股票比重, 作為鎖利機制, 並嚴控整體投資組合的下檔風險 至於本基金所採用的債券投資策略則主要包含二大部分 :( 一 ) 核心的總體投資研判 : 根據經濟與市場的整體趨勢, 評估各種投資風險, 從亞太各國利率 物價等總體指標的研判, 做為投資組合整體操作依據 經理人將依據總體研判, 調整亞太各國債券的配置, 創造投資價值 ( 二 ) 殖利率曲線操作策略 : 經理人根據利率水準與殖利率曲線的形狀, 建構基金投資債券之目標存續期間與殖利率曲線的操作策略 27

負面影響, 本基金將觀察資金流向 市場風險情緒等面向, 考慮開始減持高收益債券, 轉為增加公債或高評等債券之配置 ( 四 ) 走緩期 : 此時期經濟活動低靡, 不利股市表現, 因此本基金將減持股票部位, 但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由於投資情緒偏向保守, 高評等之債券較受資金青睞, 央行也逐漸釋出寬鬆貨幣政策, 故將維持較低的高收益債券之配置, 轉為增加公債或高評等債券 此時期股票市場相對欠缺獲利機會且潛在下跌風險可能較大, 債券市場表現相對穩健, 本基金之債券投資比重可能高於 60% 本基金所採用的股票投資策略主要包含三大部分 :( 一 ) ROE 核心選股策略 (Bottom-up 投資策略 ): 從可投資股票之 ROE 逐年和逐季追蹤, 可篩選出具上漲潛力之投資標的, 並藉由選股標的之族群性, 優先發掘出景氣位置在復甦或成長階段的產業 ;( 二 ) 精選亞太產業龍頭股 : 將投資觸角從台灣延伸至亞太地區, 可拓展投資的深度和廣度, 一方面增加產業投資機會, 分散風險, 另一方面可精選亞太區域產業供應鍊中, 最具競爭力的個股進行投資 ;( 三 ) 股市多重評價模型 : 以本公司長期發展的股市多重評價模型, 動態調整股票比重, 作為鎖利機制, 並嚴控整體投資組合的下檔風險 至於本基金所採用的債券投資策略則主要包含二大部分 :( 一 ) 核心的總體投資研判 : 根據經濟與市場的整體趨勢, 評估各種投資風險, 從亞太各國利率 物價等總體指標的研判, 做為投資組合整體操作依據 經理人將依據總體研判, 剖析信用債券利差變化趨勢 成因與背景, 調整亞太各國債券的配置 投資等級債券與高收益債券之相對比例, 創造投資價值 其中高收益債券之投資配置 風險控管須依據本公司制定 28

之 管理資產投資外國高收益債券及轉換公司債作業要點 辦理 ( 二 ) 殖利率曲線操作策略 : 經理人根據利率水準與殖利率曲線的形狀, 建構基金投資債券之目標存續期間與殖利率曲線的操作策略 ( 二 ) 投資特色 ( 二 ) 投資特色本基金為結合主動判斷與計量化選股模本基金為結合主動判斷與計量化選股模型, 在嚴控風險之下追求長期穩健絕對報型, 在嚴控風險之下追求長期穩健絕對報酬之新型態平衡基金 在系統化的計量選酬之新型態平衡基金 在系統化的計量選股模型設計架構下, 輔以股市多重評價模股模型設計架構下, 輔以股市多重評價模型來決定資產配置, 並將投資範圍, 從台型來決定資產配置, 並將投資範圍, 從台股擴大至亞太地區, 讓經理人的主動判斷股擴大至亞太地區, 讓經理人的主動判斷加值效益發揮至極致, 以相同的投資成加值效益發揮至極致, 以相同的投資成本, 獲取最大的投資效益 本, 獲取最大的投資效益 本基金所投資之標的以台灣和亞太各國本基金所投資之標的以台灣和亞太各國的股票, 以及固定收益資產項目為主, 基的股票, 以及固定收益資產項目為主, 股金產品定位屬於積極性平衡型基金, 因投票及存託憑證投資比重常態維持在資範圍擴及亞太地區, 故以復華亞太平衡 30%-70% 水準, 屬於積極性平衡型基金, 基金為本基金之命名 因投資範圍擴及亞太地區, 故以復華亞太平衡基金為本基金之命名 柒 投資風險揭露柒 投資風險之揭露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以謀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券, 以謀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標 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結構式利率商品, 如結構式利率定存單或結構商品之風險 式利率債券, 其利率風險高 流動性低 若提前解約可能產生鉅額違約金損失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三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 三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的特性, 因此除上述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的特性, 因此除上述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具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亦包含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四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29

高收益債券係指債信評等未達投資等級的債券 相較於投資等級債券, 投資人除了必須承受較高的違約風險之外, 高收益債券也容易因市場風險情緒的改變 景氣循環變化或產業的特殊因素, 而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度 ( 六 ) 臺灣及外國存託憑證之風險 ( 五 ) 台灣及外國存託憑證之風險 ( 略 ) ( 略 ) ( 十 ) 投資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 ( 九 ) 投資 ETF 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風險型 ETF 之風險 2. 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 2. 放空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易, 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當追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反向型 ETF 價格蹤的指數變動, 放空型 ETF 價格也會波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值, 投資於反向型 ETF 也將承擔追蹤於放空型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放空指數和反向型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Tracking Error Risk) ( 十三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其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具有高風險 高報酬之特性 十一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十一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 一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 ( 一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依現行大陸地區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依現行大陸地區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得透過在大陸地區取得合格境外機構得透過在大陸地區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大陸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大陸股市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股市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為本基金投資大陸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為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 除因大陸地區法令 大陸地區證地區 除因大陸地區法令 大陸地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 大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 大陸證監會 ) 另有規定或遭大陸證監會依大陸監會 ) 另有規定或遭大陸證監會依大陸地區法律吊銷外, 大陸證監會核發給經地區法律吊銷外, 大陸證監會核發給經理公司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牌照係理公司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牌照係屬有效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屬有效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 30

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得透過滬港通或即將開放的深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之風險 2. 閉鎖期依現行大陸地區法規,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投資之本金閉鎖期為三個月, 閉鎖期自合格投資者累計匯入投資本金到達 2,000 萬美元之日起計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禁止在閉鎖期將投資本金匯出大陸地區 經理公司在西元 ( 以下同 )2011 年 12 月 20 日已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核准額度, 並已匯入足額本金進行投資, 故本基金不受前述閉鎖期之限制 3. 投資限制與資金匯出等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所運用,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時如違反 QFII 法規, 可能導致經理公司 QFII 額度被撤銷或受到其他規管措施 為降低前述之風險, 經理公司已建置風險控管系統協助控管基金投資狀況, 且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可透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 刪除 ) 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得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以下簡稱 ; 滬港通 ) 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之風險 2. 閉鎖期依現行大陸地區法規,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發行開放式基金之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三個月, 非開放式基金之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一年 閉鎖期自全部投資本金匯入大陸地區之日或自核准投資額度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後起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禁止在閉鎖期將投資本金匯出大陸地區 經理公司在西元 ( 以下同 )2011 年 12 月 20 日已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核准額度, 並已匯入足額本金進行投資, 故本基金不受前述閉鎖期之限制 3. 投資限制 資金之匯入與匯出等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所運用,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時如違反 QFII 法規, 可能導致經理公司 QFII 額度被撤銷或受到其他規管措施 為降低前述之風險, 經理公司已建置風險控管系統協助控管基金投資狀況, 且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可透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取得 QFII 額度後, 應於大陸外匯管理局核批額度之日起 6 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 未經批准逾期不得匯入 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 2,000 萬美 31

QFII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入的本金即不得於大陸外匯管理局規定之閉鎖期間內申請匯出,QFII 資金的匯入及匯出, 皆須遵守時間間隔及金額比率等的規範限制 依現行規定, 經理公司在投資本金閉鎖期結束後, 每月累計匯出總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年底境內總資產的 20% 目前經理公司除符合前述法規之規定外, 本基金亦可投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資金須由 QFII 匯出大額資金之需求與風險 8.QFII 相關法規限制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投資 A 股需遵守下列規定 : (2)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統計自 2007 年 7 月以來, 僅有極少數上市公司之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曾逼近法定上限, 且相關訊息於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每日揭露,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 二 ) 以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股通每日額度爲人民幣 130 億元 ; 港股通每日額度為人民幣 105 億元, 若當日額度觸及該上限, 當日的該方向之滬港通交易就會暫停, 若滬股通交易暫 元者, 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經理公司於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取得額度後, 六個月內即足額匯入, 故本基金資金匯入大陸之時程不受上述資金匯入之限制 QFII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入的資金即不得於大陸外匯管理局規定之閉鎖期間內申請匯出,QFII 資金的匯入及匯出, 皆須遵守時間間隔及金額比率等的規範限制 依現行規定, 經理公司在投資本金閉鎖期結束後, 每月累計匯出總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年底境內總資產的 20% 之外, 若因將投資資金匯出, 導致在大陸境內的投資資產總額低於 2,000 萬美元者,QFII 資格及額度將遭撤銷, 均可能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地區之交易 目前經理公司除符合前述法規之規定外, 本基金亦可投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資金須由 QFII 匯出大額資金之需求與風險 8.QFII 相關法規限制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投資 A 股需遵守下列規定 : (2)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統計自 2007 年 7 月以來, 僅四間上市公司之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曾逼近法定上限, 且相關訊息於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每日揭露,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 二 ) 以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其中滬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3,000 億元, 港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2,500 億元, 香港交易所曾表示 額度不是限制 32

停, 本基金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買入大陸 A 股, 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故本基金除透過滬港股通投資大陸地區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 即 QFII) 進行投資, 分散上述若滬港通交易額度觸及上限而暫停交易之風險,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方針, 並維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 刪除 ) 以下項次配合調整 4.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非屬進入退市整理期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若現行滬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8.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上海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 因素, 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且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 滬港通可用餘額仍有人民幣 2,184.85 億元, 港股通額度餘額仍有人民幣 2,319.00 億元, 短期內額度尚屬寬裕 但若額度用盡時, 大陸證券監理機關未如預期再開放額度上限, 將減少可投資大陸地區之管道, 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故本基金除透過滬港股通投資大陸地區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 即 QFII) 進行投資, 以分散上述若滬港通交易額度用盡之風險 3. 暫停交易風險承前述 2., 若滬港通交易額度到達上限, 且未再開放額度上限時, 本基金將面臨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買入大陸 A 股 ; 但因經理公司已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 即便滬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仍有其他管道可投資大陸有價證券,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方針, 並維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若現行滬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9.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上海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 33

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大幅提升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所已在 2015 年 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制 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玖 申購受益憑證玖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申購本基金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申購本基金申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十分止, 如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止, 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者, 申購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十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營業日之交易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申購截止時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轉入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金帳戶, 並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基金申購書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如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 投資人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兼營特定單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獨管理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 34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數 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基金申贖 ( 含轉申購 ) 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拾 買回受益憑證拾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六 ) 買回截止時間 ( 六 ) 買回截止時間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買回本基金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買回本基金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如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十分止, 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者, 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十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業日之交易 日之交易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買回截止時間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 本基金定名為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金 風險債券 ) 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之計算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計算之, 但本基金持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計算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有關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投資本基金淨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其他於國外資產之計算標準如下 ( 其他未列示之本未列示之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理 ): 35

理 ): ( 一 ) 國內受益憑證 : 1. 上市 ( 櫃 ) 者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 以計算日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淨值日之淨值為準 ; 如無法取得淨值日之淨值, 則以結帳前所取得最近之淨值為準, 取得來源為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Bloomberg) 嘉實資訊 (XQ) 各基金管理機構官網公告及通知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淨值, 則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為準 ; 如暫停期間各基金管理機構未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為準 ( 二 ) 投資於國外資產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將依序以買賣中價或最近成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境外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 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 二 )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上午 10 : 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債券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將依序以買賣中價或最近成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境外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 36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下午 2: 00 前 ( 或是結帳前 ) 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公布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依序以自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嘉實資訊(XQ) 所取得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三 ) 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 ( 略 ) 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下午 2:00 前 ( 或是結帳前 ) 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公布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依序以自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Bloomberg) 嘉實資訊 (XQ) 所取得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四 ) 證券相關商品 : ( 略 )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