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金磚七國(原名:安泰ING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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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基金名稱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股票型 基本投資方針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基金型態 開放式 投資地區 國內外 計價幣別 新臺幣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 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伍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 仟萬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 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 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6 頁至第 8 頁 第 10 頁至第 12 頁 基金涉及投資新興市場部份 因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可能較高 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可能低於已 開發國家 也可能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 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網址 刊印日期 一 四年四月
2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發言人姓名 職稱及連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網址 :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 周德龍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57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址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本基金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由經理公司處理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 : 黃建澤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 原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分送計劃及索取方式 : 投資人得親至上列處所索取或來電 傳真 或電郵經理公司索取或至封面所列網站查詢下載
3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4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5 四 基金投資... 5 五 主要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之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載明事項 四 本次發行基金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六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4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刊印事項附錄二 基金運用狀況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2
5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伍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五 ) 成立條件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南非 南韓 墨西哥 新加坡 馬來西亞 開曼群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加拿大 荷蘭 愛爾蘭 奧地利 挪威 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前述所稱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南非 南韓 墨西哥 新加坡 馬來西亞 開曼群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加拿大 荷蘭 愛爾蘭 奧地利 挪威 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證券化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6 商品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前述所稱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第二款所列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5.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三款之比例限制 6.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但基金保管機構對於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所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7.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8.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9.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0.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利率及指數 ( 股價指數 ) 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11.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本基金投資主軸為提供投資人參與以金磚四國 -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中國, 加上南非 南韓 印尼等七國具有發展潛力公司的獲利機會, 投資目標著重在中長期的投資契機, 尋求基金長期穩定的成長 主要投資標的包括這七國本地的上市公司, 及七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新加坡 香港 美國及英國等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擁有陣容堅強的台灣投資團隊, 並結合 ING 集團於各個新興市場國家的在地研究資源, 最後再利用數量化分析模組計算出最適化投資組合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會先依據基本面分析, 先採用 由上而下 的策略, 也就是從各國總體經濟著手, 再深入到個體產業面, 評估各投資國家之國民所得 通貨膨脹率 實質利率等總體因素, 以及社會 政治發展 產業政策等經濟概況, 並觀察其利率 匯率走勢, 再參考各投資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狀況, 選擇投資於具備較高成長潛力的國家及地區,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最適當配置 決定市場策略後, 再以 由下而上 的選股模式 根據企業營收及其獲利成長性 相同產業個股投資價值面分析 ( 本益比 現金流量等 ) 作為重要考量依據, 篩選出品質 成長 價值三者兼備的股票 對公司進行基本面和價值面投資評估後, 再參考個股流動性高低 市值大小等因素, 輔以數量化模型進行各項數據回測, 最後再建構基金整體投資組合 上述並將依市場狀況及投資標的之股價表現及投資價值, 彈性予以調整, 採取穩健與成長兼具的選股策略 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 2. 基金特色 : 本基金為國內第一檔同時鎖定金磚四國 巴西 俄羅斯 印度及中國, 加上南非 南韓以及印尼等七個新興市場當中最具長期經濟發展潛力國家, 作為投資核心的台幣計價基金 著眼於這些國家豐富原物料產業的發展及龐大內需市場崛起, 形成原物料出口企業以及內需型產業發展並重之投資主軸 藉由 ING 國內外研究團隊調整各個不同國家之權重配置, 再結合前景展望較佳的產業, 從 ING 集團有定期追蹤的個股當中, 篩選出最具有投資動能的個股以建構完美的投資組合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 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較高, 且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影響, 本基金應屬 RR5 風險收益等級, 故本基金適合較積極且長期投資型的投資人,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RR1 最低,RR5 最高, 本基金屬 RR5 風險報酬等級, 提醒投資人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申購手續費收取方式如下表 : 申購發行價額申購手續費率 ( 註 )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新臺幣 100 萬 ( 含 ) 至 500 萬元 0~1.8% 新臺幣 500 萬 ( 含 ) 至 1000 萬元 0~1.6% 新臺幣 1000 萬 ( 含 ) 元以上 0~1.4% (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級距範圍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 做適當之調整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格仍依前述之規定 但基金轉申購 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投資金額不受此限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份證者, 可以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應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 但檢送證明文件影本者, 須檢附本人聲明書及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並由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向受益人以電話查證或以函證方式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 得辦理開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 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授權由受雇人辦理開戶者, 應由受雇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及受雇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8 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並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 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所載明之受益憑證買回截止時間前,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定義為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需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之規範 上述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之認定, 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原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個日曆日者 例如,2011 年 9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後, 於同年 9 月 7 日下午四點前又申請買回本基金, 即屬短線交易 本公司將收取基金買回金額百分之. 一 ( 0.01% ) 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本基金資產 此外, 若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 二十一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並應於經理公司網站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別及其例假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 (0. 3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0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之說明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十一之說明 )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之 ( 九 ) 之說明 ) 有關本基金海外投資顧問之簡介, 詳附錄三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由基金投資管理單位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並於每日 每週召開晨會及週會等各項投資會議, 報告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最新動態 產業消息及國內外經濟情勢,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之參考 (2) 投資決定與執行 : 由權責主管 投資研究人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經理人依據市場總體分析研究報告 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擬訂基金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建議表, 提交 投資決策委員會 決議, 作成個別投資標的投資決定, 並產生投資決定書, 經適當覆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確認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人員執行之 若投資決策與 投資決策委員會 之決議有異動, 基金經理人應以書面報告異動原因, 交由權責主管覆核, 始得交付交易人員執行之 (3) 投資檢討 : 基金投資管理單位應定期評估投資績效, 撰寫投資檢討報告,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並留存之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應撰寫 交易分析報告, 內容載明證券相關商品名稱 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平方向 契約內容 停損點及停利點,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 交易分析報告 作成 交易決定書,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交付交易員執行 交易決定書 須載明契約代碼 證券相關商品名稱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 交易價格 口數 停損點及停利點及交易決定依據等內容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於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前, 應確認是否有足額保證金可供執行交易 交易員依據 交易決定書 執行交易, 並作成 交易執行紀錄, 載明實際成交多 ( 空 ) 價格 契約月份 口數及交易決定書所列與實際執行結果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即時傳回基金經理人確認, 並經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提出 交易檢討報告,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 a. 現任基金經理人與主要經 ( 學 ) 歷 : (a). 姓名 : 黃家珍 ( 自 2013/10/16~ 迄今 ) 學歷 :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麥迪遜分校 MBA(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經歷 : 野村投信投資管理處協理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無 b. 前任基金經理人 : (a). 白芳苹 ( 自 2012/11/16~2013/10/15)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10 (b). 陳信嘉 ( 自 2012/1/16~2012/11/15) (2) 權限 : 本公司因考量基金之投資如係由基金經理人一人決定, 對受益人之權益保障不足, 乃成立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經理人所提出之基金投資建議, 經 投資決策委員會 達成投資決策後, 由基金經理人作成投資決定後產出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覆核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執行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無海外顧問公司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券 ) 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且該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規定,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不受前開信用評等限制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且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31)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32)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33)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 含承銷股票 ) 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34)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12 (3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 第 (16) 款 第 (30) 款及第 (32)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2) 款 第 (14) 款至第 (17) 款 第 (20) 款至第 (24) 款及第 (26) 款至第 (33)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國內部分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及金管會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律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不得直接 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 a.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b.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c). 經理公司除依第 (a) 款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d).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b) 款及第 (c) 款之股數計算 (e). 經理公司依第 (a)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第 (b) 款之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f).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 (b) 款及第 (c) 款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6) 經理公司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揭 (4) 及 (5) 之規定 (7)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國外部分 : 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3 原則上,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 ( 或基金 ) 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請國外基金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如下 : a.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交易部門接獲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編號統計並通知投資管理處 (b). 投資管理處及業務部門於出席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簽發單上註明以下內容 : i 對此次會議各個議案處理原則 ; ii 擬就例外情況提出原因 策略及效果預估作成方案, 呈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行使 b. 指派代表人出席 : 由基金經理人或交易部主管批示意見後指定代表人, 代表出席受益人會 c. 議行使表決權 d. 作成書面紀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或藉行使基金持有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海外部分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 可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並未側重國外特定新興產業 本基金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有關不動產證券化投資信託基金市場概況 : (1) 美國自從 1960 年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法案, 開始了美國各洲不動產投資信託法令具體的序幕, 初期法令上允許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1967 年開放抵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促始 REITs 規模快速成長 (2) 1986 年美國國會通過稅制改革方案限制有限合夥的減稅優惠後並且直接管理不動產, 大幅降低委外管理的資訊不等與道德風險問題, 使 REITs 全面復甦, 開始了 90 年代的擴張期, 以優異的報酬風險關係和穩定的現金股利贏得龐大的退休基金之青睞, 促進了美國以及全球 REITs 的發展 (3) 美國 REITs 發展成熟, 資產類型多元, 依據最近指數權重來看,REITs 各類型資產比重中, 以住宅 ( 約 14.2%) 商用辦公大樓 ( 約 16.1%) 倉儲 ( 約 8.8%) 購物中心 ( 約 10.6%) 地區購物廣場 ( 約 9.1%) 及工業廠房及混合型 ( 約 10.8%) 醫療型 ( 約 15.8%) 為主, 雖然 2009 年 3 月市場因憂慮流動性緊縮而使美國 REITs 跌至最低點, 但在量化寬鬆貨幣政策施行奏效,REITs 已回升至相對合理的評價水準, 由於股利殖利率 4.5%~5%, 故長期投資者應持續進場佈局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1) 本基金為避免投資所在國家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之資產, 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之操作, 以規避投資國貨幣之匯兌風險 基金所投資以外國貨幣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
14 計價之資產,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 換匯交易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2) 本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本基金匯出金額依 台央外伍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或換匯換利 (CCS) 避險交易, 可能因此增加利差成本 五 主要投資風險揭露當投資地區所在國發生經濟或金融危機時, 將依據基金經理人之專業判斷, 以保障受益人權益為最大考量, 並視總體環境及各項經濟變數來做判斷, 以確保能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 ( 一 ) 投資新興市場之風險 : 多數新興市場國家因投資環境之限制, 常赴歐美地區發行存託憑證, 以便外資交易 因為多數新興市場大型股的股票皆有以美元計價的海外存託憑證, 外資會利用此交易管道分散投資風險, 進一步造成新興市場當地股票流動性及週轉率的下降 為了因應上述所提及的新興市場可能發生的流動性及交易面問題, 本基金亦將搭配投資新興市場企業發行而於海外交易之存託憑證, 主要即為分散新興市場流動性風險之考量, 且應可減少無合理市場可供評價之情況, 惟新興市場證券之流動性風險並不會因此完全避免 而新興市場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新興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二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其他國家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並於各投資地區挑選適合投資之個股 因本基金之投資比重偏重於前開七國及該國企業赴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故有可能發生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三 ) 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分散於各產業, 其中有些產業與景氣連動高, 而各國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之有價證券進行減碼或停止投資,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 四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其他國家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因證券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或政經環境較不穩定, 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亦可能欠缺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五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以新臺幣計價, 因此當投資國家當地貨幣對美金之匯率或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將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交易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國家包含諸多新興市場國家, 對於外滙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格, 本基金投資相關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滙率管控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變化 且其間或有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會限制或控制資金滙入滙出, 故而本基金投資新興市場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滙回之風險 ( 六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 新興市場國家較易發生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 如選舉結果 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 戰爭等,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 此外, 國內外政經情勢及利率調整等因素, 亦可能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 而各國家或地區亦可能發生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如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 可能造成股價的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基金經理人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因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全球知名大型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八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九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5 1. 債券市場風險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我國債券市場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風險本基金可投資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4. 投資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涉及較高風險,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商品 ETF 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5. 投資放空型 ETF 之風險 : 放空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故若放空型 ETF 與追踪標的指數無法將追蹤誤差值拉大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6. 認購 ( 售 ) 權證之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為高風險 高報酬之投資工具, 在可能產生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損失,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7. 興櫃股票之風險 : 興櫃股票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 使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 店頭市場僅接受登錄, 不進行實質審查 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 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本基金僅能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部分風險 ( 十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利率及指數 ( 股價指數 ) 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惟若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會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無法成交 1.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呈正向關係, 然而, 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2.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並非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與者相較與股價指數之參與者為少, 流動性不足的可能性較高, 同時連動性也會降低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的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此類型商品市場價格的因素及個別公司風險眾多, 非預期之突發狀況往往較多 3. 投資於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商品, 因此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及選擇權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及利率風險等均為此類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誤判市場走勢,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即使為避險交易, 仍有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 十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
16 本基金不辦理出借有價證券, 爰無相關風險 ( 十二 )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採取匯率完全避險,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臺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此匯率完全避險, 須將匯出金額全部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避險交易, 惟基金從事換匯交易所產生之成本應由本基金負擔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六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 ( 銷售地點請見本公開說明書第肆部份 )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留存聯 2. 申購截止時間 : (1) 申購書件交付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為每一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申購價金給付截止時間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下午 04:00 前給付申購價金, 惟如係因非可歸責於申購人所致之給付遲延, 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10:00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十四 ) 之說明 )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經理公司將不接受現金申購交易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 以下簡稱基金專戶 )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前開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銀行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匯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1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7 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銷售機構 : 每營業日下午 3 時 ( 或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 投資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買回價金以受益人買回請求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乘以買回單位數計算之 2. 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之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3. 經理公司得委託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4.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有關 短線交易 之定義及費用, 請參見一 基金簡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給付時間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請求之書面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於依前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不適用,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的命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如有前二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3
18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 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費 保管費 ( 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 (0. 3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0~2.0% 申購手續費 ( 註 1) 新臺幣 100 萬 ( 含 ) 至 500 萬元 0~1.8% 新臺幣 500 萬 ( 含 ) 至 1000 萬元 0~1.6% 新臺幣 1000 萬 ( 含 ) 元以上 0~1.4%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即買回之受益人, 收取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 50 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2) 其他費用 ( 註 3)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八 ) ( 註 1)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級距範圍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做適當調整 ( 註 2)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 3) 本基金尚應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費及保管費之報酬, 為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 之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1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9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修正後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解散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解散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家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家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本基金應就源扣繳之台灣利息所得稅適用於下列之投資收益項目 : 以下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受益人類別 說明 海外孳息 獲配項目 資本利得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免納資本利得停徵所得稅期間, 依法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所得屬 98 年前所得稅 免納所得稅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
20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 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 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 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 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 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 ( 三 六 九 十二月 ) 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累計 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四十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暫 停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暫停受 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 但應於前一曆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之網站 ( 及營業處所公布因主要投資國家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 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之日期 以 2011 年 9 月為例 : 經理公司將於 2011 年 8 月底前於上述網站公告相關訊息如下 : 日期休市之國家暫停計價及交易之基金 9/13 南韓 香港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如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書面通知, 否則經理公司將依受益人名簿記載或受通知之最後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公會網站 ( ),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 1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1 測站 (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式,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3) 公告項目同業公會 公告項目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同業公會 網站 公開資訊 觀測站 主要 新聞報紙 公司網站 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 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 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及決議 內容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內容定期揭露 ( 含投資國 家及比例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 所所在地變更者 基金之財務報告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投資績效 ( 如下表 ), 其它資料請詳見附錄二 ( 一 ) 投資績效 : ( 資料來源 :Lipper, 新台幣計價 ; 資料日期 :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7
22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請詳見附錄二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基金名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 自成立日 起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3.1% 4.0% 3.6% -2.2% % 1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3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基金名稱 :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基金存續期間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七 ) 說明 )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一 ) ( 二 ) ( 三 ) 項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4)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6)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七 申購受益憑證 之說明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基金之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五 ) 之說明 ) ( 二 ) 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七 申購受益憑證 ( 四 )2 之說明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野村金磚七國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9
24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8.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 二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8.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說明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2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5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 惟基金保管機構就經理公司指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指示範圍, 不負任何責任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mops.twse.com.tw /) 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1
26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產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八 ) 及 ( 九 ) 之說明 ) 2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7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六 收益分配 之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八 買回受益憑證 說明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及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中午 12 時以前, 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若無最近價格者, 則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 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結算價格為主 (5)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6) 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所之結算價格為準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 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7)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 三 )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第二位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3
28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2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9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二十 (一) (二)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 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 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 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受益人名簿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九 受益人之權利與費用負擔 (四)之說明)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說明)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注 意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 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 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5
30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2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1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事業簡介 (一) (二) (三) (四) 設立日期 原名為 彰銀喬治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取得公司執照 88 年 1 月 22 日取得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 90 年 7 月 23 日獲准公司更名 9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更 名為 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5 年 12 月 1 日與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 合併 公司並更名為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3 日與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完成合併 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103 年 9 月 16 日獲准公司更名 103 年 10 月 16 日起正式更名 為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本來源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10 元 85,000, ,000,000 78,151, ,511,560 合併增資 10 元 85,000, ,000,000 34,551, ,511,560 減資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成立日期 基金名稱 野村巴西(原名 安泰 ING 巴西)基金 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原名 安泰 ING 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基金 野村雙印傘型(原名 安泰 ING 雙印傘型)基金 兩檔子基金 野村印度潛力(原名 安泰 ING 印度潛力)基金及野村印尼潛力(原 名 安泰 ING 印尼潛力)基金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原名 安泰 ING 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基金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原名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原名 安泰 ING 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1) 台中分公司 於 90 年 12 月 25 日獲金管會核准設立 (2) 高雄分公司 於 90 年 12 月 25 日獲金管會核准設立 (3) 台南分公司 因合併於 95 年 12 月 01 日繼受原荷銀投信台南分公司 (4) 新竹分公司 因合併於 95 年 12 月 01 日繼受原荷銀投信新竹分公司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日 期 移轉或更換事項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原持有荷銀投信 100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 資發行股份計 15,614,364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受讓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安泰投信股 份計 17,635,798 股 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原持有安泰投顧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 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27,418,190 股及百慕達商安泰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原持有安泰 投顧 0.5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151,935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受讓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持有安泰投信部分 持股計 8,180,800 股 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受讓百慕達商 Invesco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7
32 日 期 移轉或更換事項 ( 原股東百慕達商安泰投資 ( 香港 ) 有限公司持股由其母公司百慕達商 Invesco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承受 ) 原持有安泰投信股份計 151,935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及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全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數移轉予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及香港商 Professional Analytics and Services Limited 104 年 3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 機構 外國 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1,413,725-66,316 33,071,115-34,551,156 持股比率 4.092% % % -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104 年 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17,621,090 51%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8,637,789 25%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6,557, % * 持股占 5% 以上之股東 ( 二 ) 組織系統 : 1. 經理公司組織計有股東會 監察人 董事會, 並設置董事長 副董事長 總經理 稽核部 企業風險管理處及總經理室等, 下設投資管理處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通路業務處 直銷業務處 產品暨行銷策略處及新竹 台中 台南 高雄分公司, 經理公司之組織系統如下 : 2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3 股東會 Shareholders Meeting 監察人 Supervisor 董事會 BOD 副董事長 Vice Chairman 總經理室 CEO Office 董事長 Chairman 總經理 CEO 稽核部 Audit Department 企業風險管理處 ERM Division 投資管理處 Investment Division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Finance, IT & Operations Division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Human Resources &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通路業務處 Channel Sales Division 直銷業務處 Direct Sales Division 產品暨行銷策略處 Product, Marketing & Strategic Planning Division 國內股票投資部 Domestic Equity Department 公司會計部 Finance & MIS Department 人力資源發展部 HR Development Department 法務部 Legal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A Banking Channel A Department 投資理財部一 Corporate & High Net Worth Department I 策略規劃部 Strategic Planning Department 海外投資部 Overseas Investment Department 專戶管理部 Discretionary Accounts Management Department 交易部 Dealing Department 固定收益部 Fixed Income Department 全球整合投資方案部 Global Investment Solutions Department 基金會計暨作業部 Fund Accounting & Operations Department 基金事務部 Fu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電腦資訊部 IT Department 投資評析部 Investment Diagnostics Department 人力資源管理部 HR Management Department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法規遵循部 Compliance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B Banking Channel B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C Banking Channel C Department 銀行通路部 - D Banking Channel D Department 壽險通路部 Life Channel Department 券商通路部 Securities House Channel Department 投資理財部二 Corporate & High Net Worth Department II 投資理財部三 Corporate & High Net Worth Department III 台北一組 Taipei Team 1 台中 Taichung 台北二組 Taipei Team 2 新竹 Hsinchu 台南 Tainan 產品策略部 Produc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投資策略部 Client Portfolio Management Department 行銷策略部 Communication & Marketing Department March 31, 2015 高雄 Kaohsiung 機構法人部 Institution Department 多元理財部 Retail Department 備註 : 本公司於新竹 台中 台南 高雄設有分公司 2.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範圍 : 資料日期 :104 年 3 月 31 日 部門 人數 部門職掌 董事長室 2 人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總經理室 2 人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9 人 人事任用 規劃 薪資 管理及訓練安排員工福利及保險庶務 採購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60 人 公司會計基金會計處理程式設計系統維護資訊管理基金股務 通路業務處 49 人 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委任銷售業務之推展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9
34 部門 人數 部門職掌銷售機機構教育訓練與宣導營業促銷活動行銷通路之遴選及合約簽約壽險通路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之相關事項壽險通路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帳戶代操之簽約及推廣 直銷業務處 51 人 代銷機構之管理投資人關係之維持與規劃業務策略之執行客戶服務 產品暨行銷策略處 16 人 擬訂公司長期發展策略與方向基金策劃發行基金行銷企劃基金信託契約維護 投資管理處 46 人 基金投資管理國內外股市動態研究國內外經濟 金融研究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國內外產業調查分析國內股市動態研究全權委託業務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6 人 契約擬訂與審閱法規諮詢暨法務相關事項處理股東會及董事會召開事宜重大客訴或違約事件處理訴訟 / 非訟案件處理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法務相關事宜建立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適時更新, 督導各項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稽核部 4 人 定期執行內部稽核制度提供作業流程改善方案督促內控制度有效實施基金送件審閱協助各部門修訂公司內部相關規範 企業風險管理處 4 人 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建置及督導提供辨識與選擇各種風險回應方案之嚴格規範 風險回應方案有風險規避, 風險抑減, 風險分擔, 風險承受辨識潛在事項與建立回應能力, 以降低非預期營運風險其相關成本或損失 重大查核發現及意外事件的改善方案之追蹤管理 3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5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 司股份股數 持股 比率 總經理周德龍 % 執行副總經理張慈恩 % 執行副總經理劉孝慧 % 資深副總經理賴峰彰 % 資深副總經理王淑瑋 % 資深副總經理龍遠鳴 % 資深副總經理賴宥伶 % 投資長周文森 % 副總經理祝明智 % 副總經理董士德 % 資深副總經理陳又本 % 副總經理吳麗真 % 副總經理穆正雍 % 副總經理胡慧中 % 資深協理暨新竹分 公司經理人 副總經理暨台中分 公司經理人 朱明緯 % 李雅婷 % 104 年 3 月 31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紐約市立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ING 安泰投顧董事長兼總經理 紐約市立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管理部副總 經理 英國內彼爾大學行政與資訊管理 碩士 ING 安泰投信副總經理 美利堅大學國際法學碩士 環宇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紐約市立大學財管所 花旗銀行財務管理處副總裁 香港理工大學 聯合利華 ( 股 ) 公司人事主管 美國普萊斯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聯博證券投信業務部副總經理 巴黎高等商學院理學碩士 東方匯理資產管理公司 ( 法國巴黎 ) 資深投資經理 威斯康辛密爾瓦基大學企管所 花旗投信基金經理人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 鴻海精密工業 ( 股 ) 公司投資管理部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 ING 安泰投顧銀行通路部協理 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 ING 安泰投顧行銷溝通部副總經 理 美國伊利諾大學碩士 匯豐中華投信機構業務發展部副 總經理 美國波士頓大學資訊管理碩士 摩根資產管理資訊部副總經理 德州大學阿靈頓校區企業管理所 保德信投信業務協理 靜宜大學企管系學士 ING 安泰投顧銀行通路部經理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1
36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資深協理暨台南暨 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資深協理暨稽核部 主管 持有經理公 司股份股數 持股 比率 陳威志 % 鄭振華 % 主要經 ( 學 ) 歷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管理學碩士 華頓證券投信台中暨高雄分公司 經理人 輔仁大學金融所 德盛安聯投信營運發展協理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職稱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姓名 毛昱文 Ashwin Mehta 田邊実 Minoru Tanabe 近藤文樹 Fumiki Kondo 野田聡 Satoshi Noda Peter 選任 ( 指派 ) 日期 至 至 至 至 Alexander 至 Smyth 任期 選任時持 有股份 ( 千股 ) 股份 數額 持股 比率 現在持有 股份 ( 千股 ) 股份 數額 持股 比率 19,538 25% 8,638 25% 39,857 51% 17,621 51% 39,857 51% 17,621 51% 39,857 51% 17,621 51% 19,538 25% 8,638 25% 主要經 ( 學 ) 歷 印度企業管理研究 所企業管理碩士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日本中央大學商學 部 104 年 4 月 10 日 備註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代 表 日商 Nomura Asset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Senior Managing Director 日本早稻田大學政 治學學士 日商 Nomura Management Co., Ltd. 法人代 表 日商 Nomura Asset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Senior Corporate Managing Director 日商 Nomura Management Co., Ltd. 法人代 表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日商 Nomura 經濟學學士 Asset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Management Co., Co., Ltd. 法人代 Ltd. 表 Managing Director 澳洲麥考瑞大學精 算學學士 Private Financial Enterprises Ltd. 董事長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代 表 3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7 選任時持 現在持有 職稱 姓名 選任 ( 指派 ) 有股份 ( 千股 ) 股份 ( 千股 ) 任期日期股份持股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印度孟買大學贾那 董事 Hemant Kiran Tanna 至 ,538 25% 8,638 25% 拉 巴杰吉管理研究学院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代表 財務長 監察人 司馬清峰 Seiho Shima 至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碩士 Business and Commercial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Senior Manager, Internal Audit Dept. 監察人 鄒鴻圖 香港商 Skyline 台灣大學法律系 Investment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 至 14, % 6, % Holding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法人代董事長表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104 年 03 月 31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經理人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與該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 係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Nomura Holdings, Inc.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Strategic Investment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Private Limited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Australia Pty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3
38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Deutschland KAG mbh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U.S.A. Inc.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員工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本公司員工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 Marble Arch Management Ltd. Private Financial Enterprises Ltd. Allshores Group Limited. Pacific Bay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香港商 Professional Analytics and Services Ltd.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Malaysia Sdn. Bhd. Nomura Islamic Asset Management Sdn. Bhd. Nomura Global Alpha LLC Nomura Financial Services LLC Nomura Chin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四 營運情形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基金名稱 野村優質 ( 原名 : 安泰 ING 優 質 ) 基金 野村成長 ( 原名 : 安泰 ING 成 長 ) 基金 野村平衡 ( 原名 : 安泰 ING 平 衡 ) 基金 野村 e 科技 ( 原名 : 安泰 INGe 科技 ) 基金 成立日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及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之股份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及持有該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本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且其配 偶擔任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且其配 偶擔任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及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之股份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 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 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104 年 03 月 31 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1999/4/21 3,290,074, ,850, /11/16 724,850,855 28,441, /2/22 582,106,761 35,172, /9/16 1,112,362,497 76,174, 野村中小 ( 原名 : 安泰 ING 中 2001/4/11 2,686,966,230 77,853,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9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數 ( 新台幣元 ) ( 新台幣元 ) 小 ) 基金野村台灣運籌 ( 原名 : 安泰 ING 台灣運籌 ) 基金 1987/4/29 541,373,895 20,004, 野村鴻利 ( 原名 : 安泰 ING 鴻利 ) 基金 1989/12/23 528,343,457 30,166, 野村積極成長 ( 原名 : 安泰 ING 積極成長 ) 基金 1994/1/12 513,149,368 48,673, 野村鴻揚貨幣市場 ( 原名 : 安泰 ING 鴻揚貨幣市場 ) 基金 1991/12/6 2,044,477, ,150, 野村貨幣市場 ( 原名 : 安泰 ING 貨幣市場 ) 基金 1995/10/21 12,729,613, ,062, 野村高科技 ( 原名 : 安泰 ING 高科技 ) 基金 2000/1/31 1,009,641, ,818, 野村精選貨幣市場 ( 原名 : 安泰 ING 精選貨幣市場 ) 基金 2000/12/15 1,400,520, ,839, 野村台灣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ING 台灣高股息 ) 基金 2005/3/18 883,579,835 43,944, 野村鴻運 ( 原名 : 安泰 ING 鴻運 ) 基金 1988/2/3 525,915,708 30,501, 野村環球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 ) 基金 1988/11/28 674,451,002 56,476, 野村新馬 ( 原名 : 安泰 ING 新馬 ) 基金 1995/6/19 628,448,290 38,501, 野村日本 ( 原名 : 安泰 ING 日本 ) 基金 1996/7/10 659,510,576 64,022, 野村泰國 ( 原名 : 安泰 ING 泰國 ) 基金 1997/6/3 1,497,983,834 38,486, 野村全球品牌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品牌 ) 基金 2002/6/21 1,990,575,717 92,505, 野村全球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高股息 ) 基金 - 累積型 2003/5/19 1,224,939,706 72,243, 野村全球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高股息 ) 基金 - 季配型 2007/10/1 138,961,076 10,518, 野村鑫全球債券組合 ( 原名 : 安泰 ING 鑫全球債券組合 ) 基金 2003/10/13 1,418,089, ,728, 野村鑫平衡組合 ( 原名 : 安泰 ING 鑫平衡組合 ) 基金 2004/4/5 973,041,093 71,210, 野村歐洲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ING 歐洲高股息 ) 基金 - 累積型 2005/3/18 678,829,994 57,468, 野村歐洲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2007/10/1 79,888,185 8,763,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5
40 基金名稱 ING 歐洲高股息 ) 基金 - 季配型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不動產證券化 ) 基金 - 累積型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不動產證券化 ) 基金 - 月配型野村亞太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ING 亞太高股息 ) 基金 - 累積型野村亞太高股息 ( 原名 : 安泰 ING 亞太高股息 ) 基金 - 季配型野村全球生技醫療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生技醫療 ) 基金野村全球氣候變遷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氣候變遷 ) 基金野村新興傘型基金之中東非洲 ( 原名 : 安泰 ING 新興傘型基金之中東非洲 ) 基金野村新興傘型基金之大俄羅斯 ( 原名 : 安泰 ING 新興傘型基金之大俄羅斯 ) 基金野村中國機會 ( 原名 : 安泰 ING 中國機會 ) 基金野村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 ) 基金 - 累積型野村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 ( 原名 : 安泰 ING 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 ) 基金 - 月配型野村巴西 ( 原名 : 安泰 ING 巴西 ) 基金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 ( 原名 : 安泰 ING 新興高收益債組合 ) 基金 - 累積型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 ( 原名 : 安泰 ING 新興高收益債組合 ) 基金 - 月配型野村雙印傘型基金之印度潛力 ( 原名 : 安泰 ING 雙印傘型基金之印度潛力 ) 基金 成立日 基金規模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數 ( 新台幣元 ) ( 新台幣元 ) 2005/7/29 1,114,545,699 79,786, /10/1 67,985,867 6,158, /5/9 2,204,715, ,069, /10/1 48,702,411 5,105, /1/18 2,575,286, ,970, /1/18 474,866,964 62,634, /6/11 258,319,778 25,974, /6/11 1,773,623, ,225, /4/22 1,310,409, ,650, /11/23 209,631,439 18,380, /11/23 199,039,690 21,714, /4/1 1,267,266, ,515, /9/15 487,138,052 43,293, /9/15 691,196,366 76,930, /1/14 546,209,093 46,831,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41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數 ( 新台幣元 ) ( 新台幣元 ) 野村雙印傘型基金之印尼潛力 ( 原名 : 安泰 ING 雙印傘型基金 2011/1/14 405,504,497 36,882, 之印尼潛力 ) 基金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亞太複合高收益 2011/6/20 1,449,962, ,626, 債 ) 基金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亞太複合高收益 2011/6/20 2,547,429, ,125, 債 ) 基金 -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基金 2012/1/16 209,894,649 21,844,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 ) 基金 - 累積 2013/11/26 1,456,590, ,216, 類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 ) 基金 - 月 2013/11/26 4,275,096, ,437, 配類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 ) 基金 - 累積 2013/11/26 221,579, , 類型美元計價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 ) 基金 - 月配 2013/11/26 243,684, , 類型美元計價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 ) 基金 -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 2013/11/26 32,909, , ( 註 :2014/9/25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環球高收益債 ) 基金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 2013/11/26 588,722,453 11,932, ( 註 :2014/9/25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亞太複合高收益債 ) 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 2011/6/20 37,481, , ( 註 :2014/10/7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 ( 原名 : 安泰 ING 亞太複合高收益債 ) 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 2011/6/20 274,036,449 5,624, ( 註 :2014/10/7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 ( 原名 : 安泰 2015/1/23 2,390,176, ,435,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7
42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 (新台幣元)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台幣元) ING 歐洲中小成長)基金-新台 幣計價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原名 安泰 ING 歐洲中小成長)基金-美元 2015/1/23 639,011,766 1,981, /1/23 254,059,896 4,892, 計價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原名 安泰 ING 歐洲中小成長)基金-人民 幣計價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請見附錄二) 五 受處罰之情形 時間 處分內容 無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38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事由
43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銷售機構 野村投信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 (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 30 之 2 號 2 樓之 1 (02)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09 號 1~3 樓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7 樓 (02)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樓 8 樓部分及 18 樓部分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7 樓 (02) 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51 樓 (02) 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88 號 9 樓之 2 及 10 樓 (02)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9 樓之 13 (02)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88 號 15 樓 (02)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地下 1 樓部分 2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部分 2 樓 3 樓部分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02)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02)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江路 87 號 4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02) 瑞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京路三段 287 號 11 樓 (02)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部分暨 335 號 19 樓部分 (02) 樓部分 鉅亨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89 號 8 樓之 1 (02) 瑞聯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 236 號 9 樓 (02)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1~5 樓 (0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14 樓 (02) 特定金錢信託銷售機構 國泰世華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44 號 3 樓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02) 元大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02) 板信商業銀行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24 樓 (02)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02) 臺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02) 臺灣新光銀行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99 號 3 樓 (02)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8 樓 (04) 三信商銀 台中市大智路 339 號 2 樓 (04) 安泰銀行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41 樓 (02)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71/72 樓 (02) 瑞士商瑞士銀行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02)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市永綏街 7 號 (02)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9
44 中國信託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5 樓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02) 永豐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4 樓 (02) 瑞興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64 號 2 樓 (02) 大眾銀行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2 號 8 樓 (02) 日盛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85 號 9 樓 (02) 高雄銀行 高雄市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07)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0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北路 168 號 9 樓 (02) 聯邦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02) 華泰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02) 凱基銀行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 200 號 2 樓 (02) 臺灣銀行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6 樓 (02) 玉山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9 樓 (02) 陽信商銀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02) 台北富邦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02) 買回機構 野村投信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02) < 最新銷售機構請洽詢野村投信 (02) > 4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45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 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立聲明書人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董事長 毛 昱 文 中華民國一 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簽章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1
46 二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42 野村金磚七國(原名 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47 三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載明事項項目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本公司設董事 6 席, 本公司董事長 副董事長應由過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全數之同意選任之, 異動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申報 公司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 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董事會, 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 定期召開之董事會, 依據制定之作業要點, 須事先規劃並擬訂會議議案, 按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及監察人, 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 ( 二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 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 均由董事會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 三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設有監察人 2 人, 異動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申報 監察人可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 四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其配偶 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 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 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 五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本公司均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項之詳細情形本公司發言人為總經理 代表公司發表有關公司及集團重大決策之資訊 架設公司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均力求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 ( 六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一 基金經理人酬金標準, 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績效, 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2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3 公司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4 公司與其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公司應將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之原則 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充分揭露 二 獎酬結構與摘要 : 1 薪資酬勞: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來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且以 14 個月計算之 2 獎金: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 績效獎金等 (1) 年終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依實際公司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3
48 項目 運作情形及市場概況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2) 績效獎金 : 獎金設計需具市場競爭性, 且符合公司營運預算, 則分別訂定 業務單位 及 基金管理 之績效獎金辦法 其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三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公司過去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4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49 四 本次發行基金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 前 言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定義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七款 第九款 第十三款 經理公司 : 指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登載於受益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市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前 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款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及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七款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第九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5 說 明 (i) 明訂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明訂本基金之名稱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並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款文字 同上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明訂本基金之營業日
50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條次託契約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十七款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第十九款 第二十款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一款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範本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六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第十七款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受益憑證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第二十八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 為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 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 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 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 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 壹拾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 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 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 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 理追加募集 : 屆滿一個月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 日屆滿一個月 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家範圍, 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此款, 其後款次調整 酌修文字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此款 明訂基金名稱及類型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明訂本基金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並酌修文字 4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1 條次 第二項 第三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範本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項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二項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一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第四項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說 明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處理準則 第 7 條有關基金開始募集期限規定修訂開始募集時間 本基金不作收益分配, 故刪除相關文字 明訂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有關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項文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3 條修訂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爰修正部分文字 酌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 第一款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 酌修文字 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 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7
52 條次 第五款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 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 規定辦理 第二款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 券, 免辦理簽證 第六款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四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分之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 第七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 以下簡稱基金專戶 )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前開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銀行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其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 4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七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說 明 本款已併入第六條, 故刪除之 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之上限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十八條規定, 修正申購程序之規定 明訂投資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申購之規定
53 條次 第八項 第九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不同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 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 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 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 購人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 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新增 說 明 明訂募集期間最低申購金額 配合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本項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印製實體證券, 並免辦理簽證, 爰予修正 刪除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 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印製實體證券, 並免辦理簽證, 爰刪除本項規定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9
54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野村金磚七國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簡稱為 約定辦理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 說 明 行,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載之規定, 並酌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亦無換發受益憑證需要, 爰刪除本項文字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 第四項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無調整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四款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本基金無收益分配, 爰刪除此款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五款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變動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 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第一款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四款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費用 ; 無調整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家範圍, 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適用短期借款, 故刪除之 第六款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配合項次調整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修訂文字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 5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5 條次 第七款 第八款 第二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條 次 第七款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新增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二項 第三款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第二款收益分配權 第二項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第三款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1 說 明 酌修文字 依據金管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放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得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項目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修訂 無調整 本基金未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款 無調整 現行公開說明書係採按季更新之方式, 故而最新一季之季報已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為免基金作業實務之困擾及增加經理公司之負擔, 爰刪除有關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季報之規定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 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 修訂必要時得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56 條次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八項 第一款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 惟基金保管機構就經理公司指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指示範圍, 不負任何責任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第一款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第五款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第五款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第十六項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 第十六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 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 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 前, 經理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 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 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予保 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 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 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 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 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 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 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 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 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 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 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 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 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 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 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 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 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 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 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 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 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 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 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 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 說 明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就經理公司指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指示範圍, 不負任何責任 酌修文字 明訂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網址 無調整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明訂受規範之相關人員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相關文字 5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7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 說 明 害賠償責任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家範圍, 酌修文字 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調整 第八項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無調整 分本基金之資產 :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第一款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第一款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無調整 第十四條 第一項 刪除 ( 以下目次依序變動 ) 第四目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目, 其後目次調整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 明訂本基金投 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 資方針及範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 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 圍 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 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 內外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 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 列規範進行投資 : 投資 : 第一款 第二款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以在巴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南非 南韓 墨西哥 新加坡 馬來西亞 開曼群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加拿大 荷蘭 愛爾蘭 奧地利 挪威 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同上 同上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3
58 條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 場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 票型基金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 證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符合金管會 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於上述國家或 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 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 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 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前述所稱 不動 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 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 第一款本基金投資於 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 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巴 西 俄羅斯 印度 印尼 中國大陸 南非 南韓之有價證券, 及前述國家 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第 ( 二 ) 款所列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 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契約終止前一 個月, 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三十以上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 下列情形之一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但基金保管機構對於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所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第二款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第三款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三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說 明 款次調整, 並明訂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相關限制 款次調整, 並明訂本基金於特殊情形得不受比例限制之規定 配合款次調整, 酌修文字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不負監督責任 配合本基金投資興櫃股票, 爰修訂本項文字 5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9 條次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二款第五款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 利率及指數( 股價指數 ) 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二款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第五款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說 明 本基金為跨國投資之基金,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酌修文字 明訂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內容及應遵守之規範 明訂本基金得從事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並明訂應遵守之規範 無調整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至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信託業始得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非屬信託業, 無經理共同信託基金, 爰刪除之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5
60 條次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款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 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 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 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 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 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 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 位公司債 ( 或次順位融債券 ) 應符合 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 第九款 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 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 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 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 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且該債 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規 定,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 債, 不受前開信用評等之限制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Corp. 評 定, 債券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 評 定, 債券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 Ltd. 評定, 債券發 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 定, 債券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券發行 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第十二款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第十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款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十五款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第八款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十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五款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說 明 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明訂股票總額應與存託憑證總額合併計算, 另明訂公司債種類, 及酌修部分文字 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明訂股票總額應與存託憑證總額合併計算 明訂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評等等級, 並明訂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不受前開信用評等之限制 酌修文字 依金管會 100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及參酌原條文之規定, 明訂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 5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1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八款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第十八款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第二十款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 第二十款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 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 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 臺幣五億元 ; 元 ; 第二十一款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第二十一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第二十六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第二十六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款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第二十七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第二十七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款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第三十款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且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7 說 明 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爰修訂本款文字 酌修文字 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修訂本款投資限制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酌修文字 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酌修文字 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酌修文字 明訂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投資規定
62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條次託契約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第三十一款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第三十二款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第三十三款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 ( 含承銷股票 ) 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第九項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 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六 ) 款 第 ( 三十 ) 款及第 ( 三十二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款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款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三十三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 產, 不再另行分配 刪除 刪除 條 次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款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九項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第十項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一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興櫃股票, 並參酌 100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正投資限制 同上 依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配合第三十款增列, 爰修正本款文字, 另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刪除後段文字 酌修部分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項, 並明訂本基金不分配收益之相關文字 第二項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本基金不分配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收益, 故刪除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本項 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同上 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 5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3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 說 明 公司於期前公告 刪除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 同上 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刪除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 同上 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刪除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同上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計算方式, 並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酌修文字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三 (0.30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報酬計算方式 明訂買回開始日及部份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本基金不適用短期借款, 爰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9
64 條次 第五項 第九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率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範本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第一款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第二款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第三款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款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第五款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第六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新增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三項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整 說 明 本基金不適用短期借款, 爰刪除本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二十九條增訂本項規定 本基金不適用短期借款, 爰刪除部分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6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5 條次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二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範本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第一款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 起 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 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 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 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 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守下列規定 : 第一款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說 無調整 明 酌修文字 明訂自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國內基金淨資產計算方式及酌修文字 第二款 國外之資產 : 本款新增 明訂本基金國外基金淨資產計算方式 第一目 股票及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 本目新增 同上 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第二目 債券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中午 本目新增 同上 12 時以前, 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若無最近價格者, 則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 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第三目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期 本目新增 同上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1
66 條次 第四目 第五目 第六目 第七目 第廿一條 第一項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本目新增 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結算價格為主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本目新增 易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本目新增 約 : 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 可取得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所之結算價格為準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 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本目新增 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第廿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第二位 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廿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廿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二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 第二項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 62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說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明 明訂淨資產價值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第二位 酌修文字
67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 說 明 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 此限 第廿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廿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 酌修文字 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無調整 後, 本契約終止.. 後, 本契約終止.. 第七款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第七款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酌修文字 第八款 第二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八款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二項 第廿六條 時效 第廿六條時效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廿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廿八條受益人會議 第四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第四項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第二項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當日中午 12 時前取得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各外幣對美金之外匯收盤匯率, 再以計算日當日中午 12 時前取得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示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 4 時台北外匯經紀公司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提供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日中午 12 時前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匯收盤匯 第二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酌修文字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刪除部分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項, 其後項次調整 酌修文字 明訂外幣之換算標準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並酌修文字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3
68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 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 時, 則以最近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收 盤匯率為準 若計算日均無以上收盤 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價格代之 第卅一條 通知及公告 第卅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 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 益人之事項如下 : 益人之事項如下 : 刪除 第二款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二項 第四款 第三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第二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事項如下 : 每季 ( 三 六 九 十二月 ) 公布基金第四款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及比例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第三項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式為之 : 方式為之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第一款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如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書面通知, 否則經理公司將依受益人名簿記載或受通知之最後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式,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第二款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64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說 無調整 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款, 其後款次調整 無調整 明訂每季公布之月份 無調整 酌修文字 明訂公告之方式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第四項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無調整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 第一款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 酌修文字 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 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 第二款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 酌修文字 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 第三款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 酌修文字 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第卅二條 準據法 第卅二條準據法 第四項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四項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酌修文字
69 條次 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開放式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託契約託契約範本 第卅三條 合意管轄 第卅三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 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管轄外,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審管轄法院 第一審管轄法院 說 明 酌修文字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5
70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訂第四條 100 年 8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定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 66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1 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7
72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 68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3 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 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野村投信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9
74 六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本基金業經金管會核准由安泰 ING 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正式更名為野村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更名基準日為民國一 三年十月十六日 70 野村金磚七國 ( 原名 : 安泰 ING 金磚七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5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刊印事項 香港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貿概況貨幣單位港幣 (HKD) 國家債信評等 Aa1 ( 穆迪信評 )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2013) (10 億美元 ) 經濟成長率 (YOY) 2.9% (2013) 主要進口產品電動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 通訊 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 ;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 雜項製品 ( 主要包括嬰兒車 玩具 遊戲及運動貨品 ); 衣物及衣物配件 ; 紡紗 布料 製成品及有關製品主要進口區域中國大陸 日本 台灣 美國 新加坡 韓國 馬來西亞 德國 泰國 菲律賓主要出口產品服裝及衣服配件 ; 電動機械 器具 用具及其電動部件 ; 首飾 金飾 銀器, 以及其他寶石或半寶石製成品 ; 紡織紗 織物 製成品及有關產品 ; 印刷品主要出口區域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德國 英國 台灣 韓國 新加坡 荷蘭 法國 2. 主要產業概況產業產業概況香港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地理環境, 發展成為以服務業及轉口貿易為主的經濟形態, 其產業結構之特色即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 此外因香港工資及租金與大陸的差距仍大, 目前大多數的香港廠商己將生產基地北移至大陸, 香港本地公司業務則主要集中在高增值的工作, 中國大陸不僅成為香港生產腹地, 也是潛力極大的市場所在 香港主要的四個工業包括紡織 成衣 鐘表 機械設備及電子業, 現已佔香港製造業出口總值的 80% 服務業及轉口貿易以上, 是香港製造業的主要支柱 由於中國大陸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陸市場即將開放貿易及配銷業, 將為香港電子業打開一個龐大的內銷市場, 為香港電子業帶來不少的機遇, 香港電子業集中為原件製造 (OEM) 客戶生產消費類電子產品以及各類電子零配件, 價格一般較歐美及日本等地廉宜, 大陸需要進口關鍵零組件及其他高檔和精密零配件供生產之用, 與此同時, 香港廠商善於引進最新技術和零組件, 將可為大陸電子廠商提供最新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製衣業是香港四大工業之一, 為香港出口及創造就業機會具有很大貢獻 目前香港共有成衣製造企業 14,182 家, 居各行業之首 為降低成本 加強競爭力, 香港成衣貿易商製衣 紡織業及廠家在物料供應穩定的有利條件下, 利用離岸地區做產品出口基地, 避免受香港及大陸高價配額的影響, 降低生產成本, 以維持發展空間及競爭能力 此外, 大陸龐大市場使得香港業者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香港近期所公佈的重要經濟數據優於預期, 不動產相關族群營運亦正面, 顯示香港景氣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整體成長態勢持續良好 受到近期港股 不動產價格雙雙上揚的財富效應, 以及就業市場持續成長提振了消費者信心, 尤其餐飲 服裝和珠寶等的消費支出明顯增加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兌港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 最高價
76 最低價 收盤價 ( 四 ) 投資國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其他證券 證券市場名稱股票總市值發行金額上市公司家數總類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香港證券交易所 na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證券市場名稱恆生股價指數股票 (us$bn) 債券 NA 香港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五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香港證券交易所 ( 六 ) 市場資訊揭露之效率 : 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的時間中公布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份揭露包 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 七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香港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10:00~12:30;14:30~16:00 交易方式 撮合方式 香港交易所所有交易以電腦進行,2000 年 10 月後採用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 (AMS/3), 買賣雙方將買賣盤輸入中央處理系統進行交易, 互相協調完成 電腦撮合 交割制度 成交後 2 日後交割, 而現金交易股票需於成交當天交割完畢 代表指數 香港恆生指數 韓國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貿概況貨幣單位韓圜國家債信評等 Aa3 ( 穆迪信評 )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1198 (2013)
77 (10 億美元 ) 經濟成長率 (YOY) 2.8% (2013) 主要進口產品 石油原油 半導體 天然瓦斯 石油製品 電腦 鋼鐵板 製造半導體用設備 銅製品 煤炭及鋁等 主要進口區域 日本 中國大陸 美國 EU 沙烏地阿拉伯 德國 澳大利亞 印尼 中華民國 主要出口產品 半導體 汽車 無線通訊機器 船舶 石油製品 電腦 平面顯示器及感應器 合成樹脂 鋼鐵板及汽車零配件等 主要出口區域 中國大陸 美國 EU 日本 香港 中華民國 德國 新加坡 墨西哥 英國 印度等 2. 主要產業概況 產業別 產業概況 韓國已著手發展家用電子產品, 將發展重點逐漸轉移至數位電視機 數位照相機等家電之 資訊暨電子產業 出口, 而產業用電子則集中發展無線電話機 有線電話機及電腦主機等, 也擴大投資了 VDSL 及無線 LAN 等超高速數據通信網, 其對 3G 的投入亦處領先地位 內需及外銷均有相當幅度之增加, 其中除將出口重點轉向 DDR SD RAM, 並針對 IT 技術 半導體產業 相關投資, 以應付中國大陸對移動通信機器之大量需求 DVDplayer 及數位相機之需求成 長等所需之半導體 韓國藉由政府積極輔導重型工業發展, 包含造船業 汽車業, 機械業與鋼鐵業等等, 其中 鋼鐵業產品之需求可望隨全球景氣復甦與中國快速發展而增加 出口方面, 汽車業隨著全 重工業 球對汽車需求成長力道強勁, 出口主要受惠中國汽車市場快速成長與美國市場市佔率增加 造船業也隨著航運業近期快速成長而出現訂單大幅增加狀況, 展望未來, 當地重工業 出口比重出現增加趨勢, 中國所佔比重急速增加, 因此, 中國經濟發展對其未來產生更深 遠影響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兌韓圓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四 ) 投資國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總類 金額 ( 十億美元 ) 韓國證交所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韓國證交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78 ( 五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韓國證交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六 ) 市場資訊揭露之效率 : 韓國證券交易法規定, 上市公司必須向其證券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年度與半年度財務報告, 此外發生重要 事件如 : 被銀行停止往來交易 停止全部或部分所經營之事業 變更營業目的 公司發生任何重大變動 足以影響 公司股票市價的法律訴訟事件 公司必須清算 接收或合併 董事會通過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非常事件必須停止營 業時, 必須同時向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 此外, 如投資子公司股權超過 20% 以上時, 亦必須同時向以上 二單位申報 ( 七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韓國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11:30;13:00~15:00 對於各種證券的最低交易數量有特別的規定, 對於股票面額低於 5,000 韓圜的股票, 需以 100 交易方式 股為交易單位 ; 而對於面額 5,000 韓圜以上的股票, 則僅需以 10 股為交易單位 至於債券的最 低交易面額通常為 100,000 韓圜以上 零股交易不在交易市場中進行 交割制度 電腦撮合 代表指數 韓國綜合股價指數 ( 八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 1. 為避免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的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之資產, 得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貨幣的匯兌 風險 2. 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之現金部分,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 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九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 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 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該基金次保管銀行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請次保管銀行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出席 股東會 印度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貿概況 貨幣單位 盧比 國家債信評等 Baa3 ( 穆迪信評 )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1841 (2013) (10 億美元 ) 經濟成長率 (YOY) 4.7% (2013) 主要進口產品 礦物燃料 機器 / 機械用具及其零組件 塑膠及其製品 電機設備及其製品 有機化學品 鋼鐵及其製品 塑膠浸漬塗佈紡織物 人造纖維絲 染料及相關製品 橡膠及其製品 主要進口區域 中國 美國 瑞士 德國 澳洲 比利時 南韓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法國 日本 主要出口產品 礦物燃料 銅及其製品 有機化學品 鋼鐵 棉花 石材及灰泥 鋁及其製品 珠寶及貴 金屬 食品加工殘渣及飼料 電機設備及其零組件
79 主要出口區域 美國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中國 新加坡 英國 香港 德國 比利時 義大利 日本 2. 主要產業概況 產業別 產業概況 紡織業佔印度工業總產值的 14%, 產業規模龐大, 是印度僅次於農業之第二大促進就業產 業 印度紡織的主要優勢在棉 黃麻 絲等天然纖維及部份人纖產量豐富, 有龐大的編織 紡織業 及針織產能 勞工成本低及供量充足 業者熟悉歐美市場 ; 缺點則包括業者規模過小 基 礎建設不佳 資金成本過高 缺乏資金更新技術及設備等 印度政府及業者已籌資改善廠 房 設備及技術, 以提升品質及競爭力 印度是全球汽機車銷售成長最快速的國家之一, 每年產量近 2, 萬輛, 且擁有許多國 汽機車工業 際知名品牌於當地設廠, 包括美國福特 (FORD) 日本豐田( TOYOTA) 法國雷諾(RENA ULT) 德國 BMW 等大公司, 均當地經營多年, 鎖定印度這個新興市場 印度同時也是全 球第二大兩輪車市場 第四大商業用車市場 第 11 大汽車市場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外資必須透過指定的銀行匯進匯出資金, 並接受政府管制, 且匯出時需註明匯出金額為股息收入或是賣出金額, 但 資本利得收入需在繳交稅金後才能匯出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兌印度盧比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四 ) 投資國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其他證券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總類金額 ( 十億美元 ) 發行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孟買證券交易所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價指數名稱股票債券 孟買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五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印度證券交易所 ( 六 ) 市場資訊揭露之效率 : 上市公司須遵守證交所規定, 在最短時間內揭露對股價有影響的訊息, 此外需每年公佈財務狀況 經營階層人事變 動 財會專家對公司的評估意見等
80 ( 七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孟買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09:55~15:30 交易方式透過 EQOS(Electronic Quote and Order-DrivenSystem) 電子交易系統輔助 交割制度交易完成後第二個營業日 ( 八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 1. 為避免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的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 得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貨幣的匯兌風險 2. 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之現金部分,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九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該基金次保管銀行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請次保管銀行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出席股東會
81 附錄二 基金運用狀況 ( 以下資料日期為 104 年 03 月 31 日 ) 一. 投資情形 :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比率 (%) 股票 HONG KONG 股票 SOUTH KOREA 股票 INDIA 股票 SOUTH AFRICA 股票 BRAZIL 股票 UNITED KINDOM 股票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股票 小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小計 基金 其他證券 短期票券 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 投資比率 *TENCENT 股票名稱 HOLDINGS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ISHARES MSCI CHINA INDEX ETF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率 (%) HONG KONG SOUTH KOREA 0 40, HONG KONG AIA GROUP LTD HONG KONG CHINA MOBILE LTD HONG KONG ISHARES-INDONESIA UNITED STATES OF IN AMERICA NASPERS LTD-N SHS SOUTH AFRICA 1 4, HDFC Bank Ltd INDIA
82 CHINA CONSTRUCTION HONG KONG BANK-H CHINA TAIPING INSURANCE HOLD HONG KONG IND & COMM BK OF HONG KONG CHINA-H CHEUNG KONG HOLDINGS LTD HONG KONG BANK OF CHINA LTD-H HONG KONG AMOREPACIFIC CORP SOUTH KOREA 0 94, SK HYNIX INC SOUTH KOREA 3 1, SHINHAN FINANCIAL GROUP LTD SOUTH KOREA 3 1, Infosys Technologies INDIA Ltd 3 1, ITAU UNIBANCO HOLDING SA BRAZIL CITIC SECURITIES CO HONG KONG LTD-H HANJIN KAL CORP SOUTH KOREA 3 1, MTN GROUP LTD SOUTH AFRICA HUTCHISON WHAMPOA LTD HONG KONG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HONG KONG CO-H BANCO BRADESCO-PREF BRAZIL LG DISPLAY CO LTD SOUTH KOREA HCL Technologies Ltd INDIA Tata Motors Ltd INDIA FIRSTRAND LTD SOUTH AFRICA CHINA OVERSEAS LAND & INVEST HONG KONG AUROBINDO PHARMA LTD INDIA NETCARE LTD SOUTH AFRICA
83 HUABAO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HOLDING HYUNDAI MOBIS SOUTH KOREA 0 6,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無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受益分配之金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未分配 未分配 未分配 未分配 未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未分配 未分配 未分配 未分配 未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 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年度 ( 民國 ) 費用率 % 3.11% 3.12% 四. 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證券商 名 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 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Merrill Lynch 144, , HSBC_B 136, ,
84 項目時間當年度截至刊印前一季止 證券商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手續費金額 名稱 ( 新台幣仟元 ) 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比例 (%) ( 仟個 ) Barclays Capital Securities Limited 96, , Goldman Sachs (Asia) L.L.C. 83, , Daiwa Securities (HK) 65,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24, , HSBC_B 19, , Merrill Lynch 18, , UBS WARBURG 10, , BNP PARIBAS PEREGRINE 9,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無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85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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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附錄四 基金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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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封底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毛昱文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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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6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25 % 計算 :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6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2.4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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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CONTENTS
CONTENTS 2 8 10 27 32 42 94 105 1 Message to Shareholders 2 100 100 100 Global I n s i g h t100 9 9 4. 2 3.0 1004.03%4.19%0.16% (CPI)990.96%1001.42%100 11122 101 (Fed)10012 Fed0~0.25%102103 (QE3) 100 36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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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B.xls
安泰投顧 BI01 鋒裕美國鋒裕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3 鋒裕核心歐洲股票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4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5 鋒裕歐陸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6 鋒裕歐洲研究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8 鋒裕日本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106) 群信字第 1060535 號 主 旨 本公司經理之 群益馬拉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安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印巴雙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美國新創亮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群益中國金采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等共 6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Hong Xie [email protected] 2013 3 (QFII) (RQFII) 97% 1 QFII RQFII RQFII 2014 2ETF 2014 11 ETF 2014 933.85.5 2 1 www.chinabond.cn 2 2014 9 35%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G.xls
法巴投顧 BP01 百利達美國股票基金 C 股 法巴投顧 BP03 百利達美國中型股票基金 C 股 1.75% 不多於 0.70% BP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司 法巴投顧 BP11 百利達日本股票基金 C 股 - 日圓 法巴投顧 BP12 百利達日本小型股票基金 C 股 - 日圓 1.75% 不多於 0.70% BP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司 法巴投顧 BP14 百利達金磚四國股票基金 C 股 1.75%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KING FOR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8315)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佈 本公司 董事 董事會 聯交所 GEM 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陳運逴 GEM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2799 2016 2016 12 31 2016 2017 4 Hwww.hkexnews.hk www.chamc.com.cn 1 1. 3 2. 4 3. 7 4. 8 5. 10 6. 13 7. 15 8. 17 9. 18 10. 67 11. 70 12. 81 13. 100 14. 103 15.
建弘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 (104) 第一金投信字第 395 號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第一金亞洲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修訂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 特此公告 依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中華民國 ( 下同 )104 年 7 月 2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24172 號函,
目錄
目錄 2 3 4 9 15 18 28 40 41 42 43 44 46 96 公司資料及重要日子 * * * * 公司 [email protected] http://www.emperorcapital.com 717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288 英皇集團 24 Codan Services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ESG
2017 2 3 7 8 12 16 48 63 72 93 129 134 135 136 138 139 141 ESG 公司資料 ** ## * * # ** ## ** ## 8 702 6 8 183 17 1712-1716 www.universalmsm.com 2666 * 2017 5 4 ** 2018 3 1 # 2017 8 4 ## 2018 3 1 2 環球醫療金融與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永豐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地區及國外地區 六 計價幣別 : 新台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目錄
Annual Report 2011 Xiwang Sug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目錄 2 公司資料 4 8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主席報告 28 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34 企業管治報告 44 董事會報告 60 獨立核數師報告 134 五年財務概要 62 財務報表 135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 0038) 2013 年度報告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20132013 12 31995,900,00010 0.60 2013... 2 0 1 3 年度業績報告 目錄........................................................ 4.................................................................
Microsoft Word - _03_主流品牌公開說明書960522印刷版.doc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大華主流品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地區及國外地區 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 八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132
中華民國 年年報 103 5 2 100071120 (02)2349-3456 http//www.bot.com.tw 103 5 42 5 http:// mops.twse.com.tw http://www.bot.com.tw 500 GPN2004200002 ISSN1654-5463 目錄 006 046 012 064 168 180 186 014 014 016 031 042
(1) 13 (2) 45 (3) 69 (4) 73 (5) 82 (6)
2016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6 12 31 2016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6 12 31 2017 3 17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台灣銀行年報_中文-1
104 4 30 100071 120 (02)2349-3456 http://www.bot.com.tw 104 4 42 5 (http://mops.twse.com.tw) (http://www.bot.com.tw) 538 GPN:2004200002 ISSN:1654-5463 050 052 053 053 053 054 060 062 063 064 064 065 068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復華新興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對照表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通知函 親愛的投資人, 您好! 本公司經理之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下稱 本基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乙事, 相關說明如下, 敬請查照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 金管會 ) 於中華民國 ( 下同 )105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39061 號函核准本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目錄 財務概要 公司資料 主席報告書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 企業管治報告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董事會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綜合財務狀況表 綜合權益變動表 綜合現金流量表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五年財務摘要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1626 2016 年報 目錄 財務概要 公司資料 主席報告書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 企業管治報告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董事會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綜合財務狀況表 綜合權益變動表 綜合現金流量表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五年財務摘要 2 3 4 5 11 15 25 30 44 48 49 51 52 54 104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DONGFENG MOTO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DONGFENG MOTOR GROUP COMPANY LIMITED 股份代號 489 2015 年度報告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DONGFENG MOTOR GROUP COMPANY LIMITED Stock Code 489 2015 Annual Report
100 年華僑經濟年鑑 2011 華僑經濟年鑑 IT % % % % % WEF
壹 總論 五 美洲地區經濟總論 ( 一 ) 美洲地區總體經濟情勢分析與展望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CUSFTA IMD DR-CAFTA - U.S.-CAFTA-DRFTAALADI 2011 2011 WEF 2011 1 5 2012 1 2011 9.0% 3.5% 2011 3.2% 2010 1.6% 2011 WEF 10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 1206 2017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66 Tannery Lane #04-10/10A Sindo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347805 66
2 2015 2015 12 31 136,000 2015 2015 950,000 2015 2015 2015
目錄 2 董事長報告書 6 五年摘要 組織結構 7 公司資料 9 財務摘要 10 主要產品生產程序圖 11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履歷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6 業務及財務回顧 31 其他財務資料 32 展望 33 未來計劃及近期發展 報告及財務資料 38 企業管治報告 45 董事會報告 55 獨立核數師報告 57 合併財務報表 133 股份資料 134 詞彙 2 2015 2015 12 31 136,000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