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主題 : 大陸 食品安全法 最新發展 演講者 : 樊永祥 現職 : 大陸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副主任
食品安全法 修订进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樊永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CFSA)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农业部 国家食药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食用农产品, 农药 兽药管理 食品生产 流通 餐饮监管 食品风险监测 评估 标准 新产品许可 食品进出口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风险监测 评估 预警 交流 食品安全标准 2-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理事会决策监督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 理事长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副理事长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 国家食药总局 ) 农业部 理事单位 : 国务院各部委 :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各科研机构 : 中国科学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安全法 的时间沿革 1995: 食品卫生法,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 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管理 2003: 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增加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生产管理 2009: 食品安全法 出台, 增加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管理, 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管理 2013.03: 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 卫生部 农业部 国家食药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3.06: 国家食药总局牵头启动 食品安全法 修订 2013.10: 国务院法制办对修订稿进一步完善 2014.05: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订草案 2014.0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2014.07: 全国人大法工委进一步征求意见 2-2
食品安全法 的主要特点 确立了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引入了风险的概念, 并建立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确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唯一强制性地位 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生产 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 索票索证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 修订的外部动机 三聚氰胺事件延续的影响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形势 新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2010: 地沟油 奶粉性早熟 2011: 染色馒头 瘦肉精 塑化剂 2012: 毒胶囊 塑化剂 奶粉汞含量异常 2013: 镉污染大米 恒天然肉毒杆菌污染 农夫山泉标准事件 肉类掺假 2014: 福喜事件 2-3
食品安全法 修订的内部动机 2012.11, 中共十八大 : 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胡锦涛 2013.12,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 用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 2014.03,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 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李克强 2013.05, 把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制度设计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 要通过制度设计, 调动全社会都来关心食品药品安全的积极性, 用制度设计的杠杆撬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汪洋 食品安全法 修订的目的 建立 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检疫法 产品质量法 巩固国务院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加大打击力度 2-4
修订稿的章节条款变化 章节原条款 (104) 修订后 (159) 主要变化 第一章总则 十条 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 七条 十一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 ; 开展风险评估的条件, 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九条 十条 开展标准的跟踪评价 ; 企业标准的制定条件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三十条 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方式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管理 ;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管理 ; 网络食品交易管理 ; 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食品检验 五条 六条 复检的方式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八条 十二条 境外出口商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审核制度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 六条 七条 医疗机构的职责 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八条 十八条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临时限量值的建立 ; 责任约谈制度 ; 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 ; 不得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章法律责任 十五条 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 其他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六条 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 口岸 粮食等与本法的衔接 思路 1: 强化预防为主 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完善基础性制度 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 监测行为规范 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 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提出加快标准整合 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2-5
思路 1: 强化预防为主 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 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 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 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 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 方式和频次,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 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思路 2: 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食品生产环节 : 增设投料 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 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 贴牌 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流通环节 : 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环节 : 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 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6
思路 2: 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完善食品追溯制度, 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 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 ; 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 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 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 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思路 3: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突出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 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 ; 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 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 ; 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 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 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7
思路 3: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处分规定 ; 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 设置监管 高压线, 对有瞒报 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 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 监管人员 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路 4: 实行社会共治 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 及时 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 真实 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2-8
谢谢! fanyongxiang@cfsa.net.cn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