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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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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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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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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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条款 ( 平保寿发 [2010]30 号,2010 年 3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合同 (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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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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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 的给付比例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保险金 但本合同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且已按社会医疗保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释义十 ); (1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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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是 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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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费用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骗保行为 ; ( 二 )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 ( 三 ) 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 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

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第九条效力中止第十一条效力恢复第十二条受益人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五条诉讼时效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变

友邦附加A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阅 读 指 引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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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保险期间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投保范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一

用 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以被保险人的口腔全面检查和洁牙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且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本项责任以一次为限 ( 三 ) 乳牙拔除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治疗齿科疾病而需要接受乳牙拔除治疗的, 本公司承担其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医药费用 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以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东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_产品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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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摘要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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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精英理财意外伤害保险

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二代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 ( 见 32.1) 购买的保险产品是 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二代两全 保险 在您方购买本保险产品时, 必须同时购买 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 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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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个人意外条款

以上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期跨保单年度, 本公司承担的住院费用最多可延长到本 保险合同到期后 30 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 二 门诊医疗 ( 可选责任 )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本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 急诊治疗,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释义七 ) 的影响 ;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释义八 ); (8)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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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英人寿 [2013] 两全保险 001 号 中英人寿乐安保两全保险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 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 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签收本合同后的 10 天内, 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 1 章第 8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 第 4 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 9 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 1 章第 6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 3 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 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第 6 章第 2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 第 6 章第 4 条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 第 7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 请您慎重决定 第 9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 第 11 章 1105061151 第 1 页共 13 页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6.5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 失踪处理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7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8 保险合同的变更 2.2 责任免除 8.1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3 保险费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3.1 保险费的缴纳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3.2 宽限期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10 争议的处理 4 保单借款 11 名词释义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附表 : 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 1105061151 第 2 页共 13 页

中英人寿乐安保两全保险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 中英人寿乐安保两全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 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 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 ( 出生满 30 天 ) 至 55 周岁 ( 见 11.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见 11.2) 给您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7 条的规定, 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 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 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 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 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 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 ( 见 11.3) 保单年度 ( 见 11.4) 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 ( 见 11.5) 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 我们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时起, 至本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 可以为 15 年 20 年或 自本合同生效时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1105061151 第 3 页共 13 页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 2 章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保障范围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0 天 ( 含 ) 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 见 11.6) 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10000 本合同所附的 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 所对应的金额 已缴费次数 应缴费次数 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 ( 以下简称附表 ) 所对应的金额根据本合同的缴费期间 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性别确定, 具体 1105061151 第 4 页共 13 页

金额详见附表 本合同所称已缴费次数, 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保险费的次数 本合同所称应缴费次数, 指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该缴纳保险费的全部次数 如果您选择每年缴费的方式, 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 如果您选择每月缴费的方式, 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乘以 12 2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 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 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10000 本合同所附的 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 所对应的金额 已缴费次数 应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5);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5) 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5) 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2,5);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都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 不在此限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保险金额 10000 本合同所附的 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 所对应的金额 1105061151 第 5 页共 13 页

2.2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同时本合同终止 : 第 3 章 保险费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伤, 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 ( 以较迟者为准 ) 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1.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11.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11.10) 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 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3.1 保险费的缴纳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 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我 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保险费, 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当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到期保险费时,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 ( 见 11.11) 之后, 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 我们将按保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用来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 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第 4 章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 款 每次申请借款时, 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的 80%( 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 ) 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 : 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 1105061151 第 6 页共 13 页

业日公布借款利率, 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 0.25% 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纳借款利息, 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 ; 若逾期未付, 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 5 章 第 6 章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下称 复效 ) 保险金的给付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 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 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 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 本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 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 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本合同满期时, 我们将应付的满期保险金支付给生存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或所有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则本合同应付的满期保险金将支付 1105061151 第 7 页共 13 页

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户籍注销证明, 丧葬证明 ;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 ( 见 11.12) 诊断证明 ( 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 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 (4) 国家卫生行政机构评定的三级医院或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 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 申请满期保险金时,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 ; (4) 所能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5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会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1105061151 第 8 页共 13 页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7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 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 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 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 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 如果有其它应给付的保险金的, 我们将依约给付 第 7 章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任何尚未 偿清的保单借款 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 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 8 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8.1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 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 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该项变更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 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 9 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 本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解除合同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2 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3 被保险人身故 ; 4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105061151 第 9 页共 13 页

第 10 章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 商无效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 11 章 名词释义 11.1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 末的现金价值 11.3 保单周年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年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合 同生效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以后每一年之对应日二十四时起, 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 日之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如果当年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合同生效日所在 月份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5 保险费到期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6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 不可预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11.7 毒品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8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1 利息 : 指保单借款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 该利息按第 4 章 保 单借款 规定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 11.12 医院 :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 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 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 1105061151 第 10 页共 13 页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 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 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 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且非您和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1105061151 第 11 页共 13 页

附表 : 中英人寿乐安保两全保险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 单位 : 人民币元 保险期间 15 年 15 年 20 年 20 年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缴费期间 5 年 5 年 10 年 10 年 5 年 5 年 10 年 10 年 15 年 15 年 20 年 20 年 投保年龄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0 1558.20 1555.80 1588.80 1585.20 697.20 696.00 768.00 765.60 831.60 831.60 907.20 895.20 1 1557.60 1555.20 1588.80 1585.20 700.80 696.60 772.80 770.40 837.00 828.00 900.00 902.40 2 1557.00 1554.60 1588.80 1585.20 701.40 697.20 777.60 768.00 844.20 833.40 907.20 909.60 3 1557.00 1554.00 1588.80 1585.20 702.60 701.40 776.40 774.00 840.60 838.80 914.40 902.40 4 1557.00 1554.00 1588.80 1585.20 703.20 702.00 782.40 772.80 846.00 835.20 924.00 909.60 5 1557.00 1554.00 1588.80 1585.20 705.00 703.20 781.20 777.60 853.20 842.40 916.80 916.80 6 1557.00 1554.00 1590.00 1585.20 709.20 704.40 787.20 783.60 851.40 849.60 926.40 926.40 7 1557.60 1554.00 1590.00 1585.20 711.00 705.60 786.00 782.40 858.60 855.00 936.00 921.60 8 1557.60 1554.00 1591.20 1585.20 712.80 707.40 793.20 788.40 865.80 853.20 945.60 928.80 9 1558.20 1554.00 1591.20 1585.20 714.60 708.60 792.00 788.40 864.00 860.40 940.80 938.40 10 1558.80 1554.60 1592.40 1586.40 716.40 710.40 799.20 794.40 871.20 858.60 950.40 933.60 11 1559.40 1554.60 1593.60 1586.40 718.80 712.80 799.20 794.40 880.20 865.80 960.00 943.20 12 1560.60 1555.20 1593.60 1586.40 721.20 714.60 807.60 801.60 878.40 874.80 957.60 955.20 13 1561.20 1555.20 1594.80 1586.40 723.60 717.00 807.60 802.80 889.20 873.00 967.20 967.20 14 1562.40 1555.80 1596.00 1587.60 726.60 719.40 816.00 802.80 887.40 883.80 981.60 962.40 15 1563.00 1555.80 1596.00 1587.60 729.60 722.40 817.20 811.20 898.20 892.80 993.60 974.40 16 1564.20 1556.40 1597.20 1587.60 729.00 725.40 818.40 812.40 909.00 892.80 991.20 988.80 17 1564.80 1556.40 1598.40 1588.80 732.60 728.40 828.00 820.80 909.00 903.60 1005.60 986.40 18 1565.40 1557.00 1598.40 1588.80 736.20 732.00 829.20 823.20 919.80 903.60 1003.20 1000.80 19 1566.00 1557.00 1599.60 1588.80 739.80 735.60 831.60 824.40 921.60 914.40 1020.00 1015.20 20 1566.60 1557.60 1600.80 1590.00 744.60 735.60 842.40 835.20 934.20 916.20 1036.80 1015.20 21 1567.20 1557.60 1602.00 1590.00 744.60 739.80 846.00 837.60 936.00 928.80 1036.80 1032.00 22 1567.80 1558.20 1603.20 1590.00 750.00 744.60 858.00 841.20 950.40 930.60 1056.00 1032.00 23 1569.00 1558.80 1604.40 1591.20 754.80 749.40 861.60 853.20 952.20 945.00 1075.20 1051.20 24 1569.60 1558.80 1605.60 1592.40 760.80 750.60 866.40 856.80 970.20 948.60 1077.60 1070.40 25 1570.80 1559.40 1606.80 1592.40 762.60 756.60 871.20 861.60 973.80 964.80 1099.20 1072.80 1105061151 第 12 页共 13 页

保险期间 15 年 15 年 20 年 20 年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至 70 周岁 缴费期间 5 年 5 年 10 年 10 年 5 年 5 年 10 年 10 年 15 年 15 年 20 年 20 年 投保年龄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6 1571.40 1560.00 1609.20 1593.60 768.60 762.60 885.60 876.00 991.80 970.20 1104.00 1096.80 27 1573.20 1560.60 1610.40 1594.80 771.60 765.00 891.60 882.00 997.20 988.20 1130.40 1101.60 28 1574.40 1561.20 1612.80 1596.00 778.80 772.20 898.80 888.00 1018.80 993.60 1156.80 1128.00 29 1557.60 1562.40 1615.20 1597.20 782.40 775.20 907.20 895.20 1026.00 1017.00 1166.40 1156.80 30 1559.40 1563.00 1617.60 1598.40 790.80 783.60 915.60 903.60 1051.20 1024.20 1197.60 1164.00 31 1561.80 1564.20 1620.00 1599.60 795.60 787.80 936.00 913.20 1062.00 1049.40 1209.60 1197.60 32 1563.60 1565.40 1623.60 1600.80 805.80 792.60 946.80 932.40 1072.80 1060.20 1248.00 1212.00 33 1566.00 1566.00 1627.20 1603.20 811.80 803.40 958.80 944.40 1103.40 1072.80 1262.40 1250.40 34 1568.40 1567.80 1630.80 1604.40 818.40 809.40 972.00 956.40 1117.80 1103.40 1308.00 1269.60 35 1571.40 1569.00 1634.40 1606.80 831.00 816.60 986.40 970.80 1153.80 1119.60 1332.00 1317.60 36 1574.40 1570.80 1639.20 1609.20 839.40 829.20 1003.20 986.40 1175.40 1139.40 1387.20 1341.60 37 1578.00 1572.00 1644.00 1611.60 848.40 838.20 1021.20 1004.40 1197.00 1180.80 1418.40 1401.60 38 1581.60 1574.40 1648.80 1615.20 859.20 848.40 1041.60 1023.60 1245.60 1206.00 1485.60 1435.20 39 1585.20 1558.20 1654.80 1618.80 871.20 859.80 1065.60 1046.40 1276.20 1234.80 1531.20 1509.60 40 1589.40 1560.60 1660.80 1622.40 890.40 872.40 1092.00 1071.60 1312.20 1290.60 1620.00 1560.00 41 1593.60 1563.00 1668.00 1627.20 906.00 886.80 1122.00 1099.20 1353.60 1330.20 1684.80 1620.00 42 1599.00 1566.00 1646.40 1632.00 922.80 903.00 1155.60 1132.80 1429.20 1377.00 1804.80 1732.80 43 1604.40 1569.60 1656.00 1638.00 942.60 921.00 1195.20 1170.00 1488.60 1431.00 1903.20 1824.00 44 1610.40 1573.20 1666.80 1645.20 957.00 942.60 1242.00 1214.40 1558.80 1528.20 2023.20 1987.20 45 1617.60 1578.00 1678.80 1652.40 982.20 966.60 1294.80 1246.80 1645.20 1609.20 2234.40 2133.60 46 1625.40 1583.40 1692.00 1662.00 1011.60 994.80 1359.60 1305.60 1789.20 1710.00 47 1634.40 1589.40 1707.60 1671.60 1045.20 1018.80 1413.60 1377.60 1927.80 1837.80 48 1644.60 1596.60 1725.60 1654.80 1085.40 1056.00 1506.00 1465.20 2106.00 1999.80 49 1656.60 1604.40 1747.20 1668.00 1122.00 1101.00 1622.40 1573.20 2345.40 2217.60 50 1651.20 1613.40 1771.20 1682.40 1179.00 1144.20 1771.20 1682.40 2680.20 2520.00 51 1667.40 1623.60 1798.80 1699.20 1248.00 1209.60 52 1686.00 1635.60 1797.60 1718.40 1321.80 1277.40 53 1707.60 1648.80 1833.60 1740.00 1432.20 1380.00 54 1733.40 1644.60 1875.60 1765.20 1561.20 1498.20 55 1741.80 1662.00 1923.60 1794.00 1741.80 1662.00 1105061151 第 13 页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