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選舉委員會第 347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 30 分地點 : 本會會議室主席 : 陳主任委員鑫益記錄 : 黃桂釧出席委員 : 陳委員正行 黃委員正源 江委員陳清 連委員成財 許委員阿松 賴委員忠義 余委員美雪 李委員文裕 陳委員木水列席人員 : 監察小組簡召集人坤山 邵總幹事治綺 林副總幹事聰敏 游專員宏隆 張組長翼鳴 吳課員淑芳 李課員建興 王組長雅琳 陳主任麗玲請假人員 : 曾委員培雯 壹 主席致詞 : 略 貳 報告事項 : 一 林副總幹事聰敏報告 : 今天委員會議有二項補選案的作業規定提請審議, 首先是宜蘭縣議會 第 18 屆議員第 2 選舉區 ( 頭城鎮 ) 當選人林東成, 於 104 年 6 月 3 日起辭去 議員職務, 該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 且其所遺任期超過 2 年, 案經內政 部於 104 年 6 月 5 日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請依地方制度法辦理後續補選事 宜, 中選會在第 46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定於 104 年 9 月 5 日舉行投票, 有 關選務作業依公職選罷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由本會執行 另外, 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第 2 選舉區當選人江美香於 104 年 5 月 1 日辭去代表職務, 已達該選舉區缺額二分之一以上, 且所遺任期亦超 過 2 年, 宜蘭縣政府函知本會依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應辦理補選, 關於本補選案, 另有張榮華先生向本會書面陳情, 建議應依公職選罷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遞補, 相關資料已提供委員參考 今天兩案有關選務作業 要點 候選人號次抽籤注意事項 擬設置投票所地點以及三星鄉民代表補選 選務作業程序表 候選人登記應繳保證金與最高競選經費等提交委員會議討 論, 以上報告
二 簡召集人坤山報告 : 有關今天兩個提案牽涉到法律適用問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的規定, 縣 ( 市 ) 議員離職 去職或死亡, 其缺額達總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 均應補選 ; 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 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此兩者法律如何適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此部分做出決定, 目前判決當選無效之被告均提起上訴, 判決尚未確定, 無法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的規定, 辦理補選 參 討論提案 : 第 1 案 : 擬訂宜蘭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選務工作要點草案 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草案各乙種 ( 如附件 1 2), 敬請審議 說明 : 1.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 縣 ( 市 ) 議員離職 去職或死亡, 其缺額達總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 均應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 2 年, 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 不再補選 本案宜蘭縣議會第 18 屆第 2 選舉區應選名額 2 名, 林東成議員辭職後, 其缺額已達該選舉區缺額二分之一, 且所遺任期超過 2 年, 案經內政部 104 年 6 月 5 日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補選事宜, 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46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定於 104 年 9 月 5 日舉行投票 ( 檢附中央選舉委員會 104 年 7 月 21 日中選務字第 1043150143 號函及宜蘭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務工作程序表 ( 如附件 3) 2. 本案選務工作要點及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暨施行細則及前揭程序表等有關規定訂定之 辦法 : 1. 審議通過後通知頭城鎮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2. 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由本會印製提供候選人領取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2 案 : 宜蘭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擬設置投開票所地點, 敬請審議 說明 :
1. 本次補選預計設置 27 個投開票所, 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與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投開票所地點相同 2. 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 地址 所轄里 鄰如下表 : 鄉鎮市別 頭城鎮 投開票設置地點詳細地址所轄里鄰名稱所編號 01 石城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石城里石城路 40 之 8 號石城里 02 大里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大里里濱海路六段 251 號大里里 03 龜山島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龜山里龜山路 221 號 龜山里 04 大溪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大溪里濱海路五段 249 號 大溪里 05 合興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合興里合興路 94 之 1 號 合興里 06 更新里漁民多功能活動中心 頭城鎮更新里濱海路三段 93 號 更新里 07 外澳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外澳里濱海路二段 212 號 外澳里 08 港口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港口里港口路 60 之 3 號 港口里 09 武營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武營里開蘭路 224 號 武營里 10 大坑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大坑里協天路 602 號 大坑里 11 城東社區活動中心 頭城鎮城東里開蘭舊路 6 號 城東里 12 慶安堂 頭城鎮城北里西四巷 2 號 城北里 13 頭城鎮長壽老人會 ( 喚醒堂旁 ) 頭城鎮城西里纘祥路 39 號 城西里 14 舊鎮立圖書館頭城鎮城南里青雲路三段 126 號城南里 15 鎮安宮頭城鎮竹安里頭濱路一段 462 號竹安里第 1 至 10 鄰 16 泰安廟頭城鎮竹安里頭濱路二段 426 號竹安里第 11 至 20 鄰 開成寺 17 頭城鎮吉祥路 1 號聯誼中心城隍廟 18 新建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新建里新興路 234 之 1 號 新建里第 1 至 7 鄰 新建里第 8 鄰至 15 鄰 19 拔雅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拔雅里復興路十二巷 2 號拔雅里第 2 鄰至 7 鄰 20 頭城國民中學頭城鎮拔雅里復興路 145 號 拔雅里第 1 鄰 8 鄰 至 11 鄰 21 福成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福成里宜三路二段 378 號福成里 22 金面協天廟會議廳頭城鎮金面里金面路 354 之 6 號金面里 23 金盈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金盈里金盈路 39 號金盈里
24 頂埔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頂埔里頂埔路二段 116 號頂埔里 25 下埔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下埔里下埔路 48 之 3 號下埔里 26 中崙社區活動中心頭城鎮中崙里中崙路 31 號中崙里 27 二城社區活動中心 ( 二城派出所旁 ) 頭城鎮二城里青雲路一段 143 號 二城里 辦法 : 審議通過後, 依法辦理公告 決議 : 一 照案通過 二 本會應督導頭城選務中心, 依本會 342 次委員會議決議內容 明顯標示距離投票所 30 公尺範圍, 員警並應嚴格執行範圍內不能有人逗留 第 3 案 : 擬訂本縣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 選務工作要點草案 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草案各乙種 ( 如附件 4 5 6), 敬請審議 說明 : 1.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 鄉 ( 鎮 市 ) 民代表辭職 去職 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 均應補選, 本案本縣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江美香請辭鄉民代表職務, 該選區本屆代表應選名額為 2 名, 江員辭職, 已達該選舉區缺額二分之一, 宜蘭縣政府以 104 年 7 月 17 日府民行字第 1040120269 號函 ( 如附件 7) 請本會依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補選 2. 前項補選選務工作, 擬訂於 104 年 7 月 31 日發布補選公告, 同年 9 月 5 日 ( 星期六 ) 舉行投票 選舉期間自 104 年 7 月 21 日至 9 月 20 日止, 為期 2 個月 3. 關於候選人登記, 擬於 104 年 8 月 2 日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並自 104 年 8 月 5 日至 8 月 7 日在三星鄉公所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書表, 自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之日起免費提供候選人領用 4. 選務工作要點 ( 附件 5) 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 附件 6), 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暨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訂定之 辦法 : 1. 審議通過後依法發布補選公告, 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2. 通知三星鄉選務作業中心依據要點規定辦理補選作業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4 案 : 擬訂本縣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 候
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為新台幣 5 萬元整, 敬請審議 說明 : 1.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 候選人登記時應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由本會訂定之 2. 參酌第 20 屆代表及村 ( 里 ) 長選舉時, 候選人繳納保證金為新台幣 5 萬元整, 本案補選擬仍維持 辦法 : 審議通過後, 依法辦理公告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5 案 : 擬訂本縣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為新台幣 2,041,000 元整, 敬請審議 說明 : 1. 關於代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由本會訂定之 2. 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標準, 係以該選舉區應選名額除投票之月前第 6 個月月終 ( 即 104 年 3 月底 ) 人口總數 (3,844 人 ) 百分之 70, 乘以基本金額新台幣 30 元所得總額, 再加上一固定金額 ( 新台幣 200 萬元 ) 之和 ( 尾數未滿 1 仟元時, 其尾數以 1 仟元計算之 ) 3. 代表補選選舉區範圍 : 三星鄉員山村 天山村 天福村 貴林村 萬富村 萬德村等 6 村 辦法 : 審議通過後, 依法辦理公告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6 案 : 宜蘭縣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代表第 2 選舉區缺額補選擬設置投開票所地點, 敬請審議 說明 : 1. 本次補選預計設置 6 個投開票所, 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與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投開票所地點相同 2. 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 地址 所轄村 鄰如下表 : 鄉鎮市別 三星鄉 投開票所編號 設置地點詳細地址所轄里鄰名稱 01 員山民眾活動中心 三星鄉員山村泰雅一路 203 巷清水 66 號 員山村 02 福山寺福濟堂三星鄉天福村福山街 117 號天山村 03 天送埤社區活動中心三星鄉天山村福山街 30 之 1 號天福村 04 萬德社區活動中心三星鄉萬德村楓林九路 61 號萬德村 05 貴林民眾活動中心三星鄉貴林村照林路 3 段 337 號貴林村
06 萬富社區活動中心三星鄉萬富村萬富五路 300 號萬富村 辦法 : 審議通過後, 依法辦理公告 決議 : 照案通過 肆 臨時動議 : 案由 : 討論陳情人張榮華有關宜蘭縣三星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第 2 選區鄉民代表因涉案辭職後, 其缺額之處理陳情乙案 決議 : 一 本案依據宜蘭縣政府 104 年 7 月 17 日府民行字第 1040120269 號函辦理補選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之適用需判決確定, 本案提起上訴中, 判決尚未確定, 且其已達該選舉區缺額二分之一以上, 依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補選 請向陳情人說明 伍 散會 : 同日上午 10 點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