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論中國大陸 婚姻登記條例 之實施兼論我國之相對因應 A Survey on the P.R.C. Regul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林雪玉 (Lin Hsueh-Yu) 國立臺北大學司法學系副教授 壹 前 言 據內政部統計, 我國新婚之夫妻中, 外籍新娘有逐漸增多之趨勢, 而外籍新娘主要來自中國大陸 1 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 依行為地之規定 換言之, 即以行為地為臺灣或大陸而異其決定婚姻是否有效成立之準據法 所謂 結婚之方式, 係指結婚之形式要件, 其他要件 則是針對結婚之實質要件而言 因此, 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 均應視其結婚地點而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中國大陸地區對於涉外婚姻, 婚姻法 並無規定, 但依 民法通則 第一四七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之法律 所謂 婚姻締結地法律 即包括結婚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一律應適用婚姻締結地之法律 至於兩岸人民結婚事件之法律適用, 中國大陸並未如我國明示其準據法, 而是以民政部在 1998 年 12 月 10 日頒布之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作為處理之依據 我國雖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 奔喪而作一定時間之停留, 但並未開放大 1 據內政部統計民國 2002 年結婚之 173,343 對夫妻中, 外籍新娘計有 44,843 人占 25.87% 外籍新娘以來自大陸地區者有 27,626 人占 61.61% 為最多 詳見內政部 2003 年 6 月 19 日公布之統計通報 2 臺灣在 1992 年通過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作為處理兩岸法律問題之依據, 以決定兩岸人民之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 究應適用臺灣或大陸或其他地區之法律, 類似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展望與探索 86 第 2 卷第 1 期 93 年 1 月 陸地區人民直接從大陸地區到臺灣通商或觀光 反之, 中國大陸地區則開放臺灣人民到大陸經商及觀光 因此, 兩岸人民之結婚行為地絕大多數係在中國大陸為之 換言之, 無論是大陸人民或臺灣人民如在大陸結婚都應依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及上述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大陸之 婚姻法 於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亦於 2003 年修正, 將原來採嚴格管理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去除 管理 二字改為 婚姻登記條例, 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在婚姻制度和涉外婚姻上作出重大之變革 貳 中國大陸之婚姻登記制度 中國大陸地區, 結婚之形式要件採國家監督之登記婚主義 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 與以登記, 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 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為中國結婚之法定程序, 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後, 結婚始具有法律效力, 受國家之承認與保護 3 其採取結婚登記制之主要理由係認為結婚應合於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國家的利益, 登記制利於國家之監督與管理, 透過結婚條件之事前審查, 可以落實婚姻法保障結婚自由及防止早婚 近親婚 疾病婚 重婚 買賣婚等不當之婚姻 而且登記婚較為經濟, 不像舊有婚制之結婚浪費許多人力物力等 4 為確實執行婚姻登記制度,1994 年 2 月 1 日, 民政部發布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對於婚姻登記之程序採取嚴格之行政管理規範 結婚登記之程序, 分為申請 審查 批准及登記 簽發結婚證等四個步驟 另一方面, 除了對大陸人民間適用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外, 又針對中國人民和外國人 華僑和國內公民 港澳居民和內地公民 大陸人民和臺灣人民等不同的婚姻登記主體都制定了不同的規定或辦法, 形成錯綜複雜之法律關係 例如為加強大陸人民與臺灣人民之婚姻登記管理, 對於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婚姻登記, 於 1998 年頒布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對於其他涉外婚姻則頒布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 3 我國 民法 對於結婚之形式要件採儀式婚主義, 第九八二條規定 : 結婚, 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 推定為已結婚 戶籍登記僅屬報告性質, 非結婚之生效要件 4 詳見陳少禹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 參閱劉素萍主編, 婚姻法學參考 資料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年 ), 頁 61-63
87 登記的幾項規定 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以為適用 由於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過於分散, 既不利於當事人了解和掌握相關規定, 也不便於登記機關實際運作, 而且, 這些規定除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件 證明資料有所區別外, 其他方面並無大的差異 因此, 新頒布之 婚姻登記條例 乃將這些規定或辦法之內容納入規定, 而以本條例為辦理婚姻登記之統一適用法規 因此,2003 年 10 月 1 日 婚姻登記條例 公布施行後, 上述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及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 自然廢止 綜觀新條例內容, 婚姻登記已由政府防範式之嚴格監督與管理之制度, 改變為由婚姻當事人自律 責任自負之制度, 較為尊重當事人結婚之自由, 使大陸之婚姻法向前邁開一大步 參 結婚之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條例 第二條規定: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 ( 鎮 ) 人民政府, 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 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臺灣地區居民 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四條規定 : 內地居民結婚,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 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 臺灣居民 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新條例改變了原來在城市由街道辦事處 在農村由鄉鎮政府辦理婚姻登記, 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 明確規定辦理婚姻登記之具體機關 5 對於涉外婚姻之登記主管機關則統一規定為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確定之機關, 而不再個別針對各特別行政區 臺灣地區或外國人民之婚姻登記作個別規定及特別之管理 新條例施行後, 統一登記機關, 解決了原婚姻登記過於分散 複雜, 事權不統一, 難於管理之弊端 5 由於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 鄉鎮政府無直接管理權, 因此常有對於不符法定婚齡仍違法登記者, 甚至有些鄉鎮政府常以辦理登記為關卡, 假藉發結婚證而額外收費等難以管理之弊端
展望與探索 88 第 2 卷第 1 期 93 年 1 月 肆 結婚登記之程序 結婚登記程序可分為申請 審查 登記及簽發結婚證等四步驟 : 一 申請申請是當事人雙方正式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之請求 申請必須由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之婚姻登記機關提出, 申請時必須雙方親自到場, 不能由代理人代理申請, 亦不能以書面意見代替本人親自到場 辦理婚姻登記時, 申請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須出具下列證件 : 本人的戶口名簿 身分證 ;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對於涉外婚姻之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 臺灣居民則需出具下列證件 :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身分證 ;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者如為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 本人的有效護照 ;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 ( 領 ) 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 ( 領 ) 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 ( 領 ) 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 ( 領 ) 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或者所在國駐華使 ( 領 ) 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 第五條 ) 6 6 依已廢止之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對於兩岸人民通婚登記之規範, 採取較嚴格之監督管理制度 依該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 :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 居民身分證 ; 居民戶口簿 ;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 鄉 ( 鎮 ) 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89 舊條例規定, 結婚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婚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隨著中國大陸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 由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新條例取消結婚登記需要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之介紹信或婚姻狀況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之規定, 改為由當事人簽署一份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對於婚前醫學檢查, 並未作強制性規定, 簡化結婚手續, 改變政府對結婚登記嚴格管理之態度, 使當事人結婚較為輕鬆容易與自由 二 審查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之結婚申請進行審查與查證 審查主要分為兩方面 : 審查證件 : 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 完備, 符合法定要求 ; 證件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本人之情況相符 ; 證件是否有偽造 塗改或冒名頂替之情事等 審查條件 : 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條件 例如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結婚之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 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分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 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 有效期三個月 ;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五條規定 : 臺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的, 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 證明外, 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臺灣居民在香港 澳門地區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來大陸的, 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 證明外, 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註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來大陸的, 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 證明外, 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 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六條規定 :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 應當提交離婚證件 離婚證件係臺灣離婚協議書的, 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 無法提交離婚協議書的, 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臺灣地區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 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證件係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 如果離婚的一方係大陸居民, 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離婚證件係外國登記離婚證書的, 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 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 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 領館認證 離婚證件係外國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 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 喪偶的, 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係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 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死亡證明係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 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 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 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 領館認證
展望與探索 90 第 2 卷第 1 期 93 年 1 月 當事人男年滿二十二周歲, 女年滿二十周歲 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 未婚 離婚 喪偶 ) 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雙方自願結婚 ( 第二十二條 ) 三 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 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雙方自願的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 第六條 ) 所謂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究竟應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之規定, 新條例對結婚登記不須繳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對於婚前健康檢查不再做強制性規定 因此, 登記機關不再做實質審查, 是否結婚之決定權由結婚雙方自行決定 7 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者, 應當場予以登記 ( 第六條 ) 四 簽發結婚證書發給結婚證書是登記機關確認婚姻關係有效成立之行政行為 結婚證書是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用以證明婚姻關係成立之法律文書 故婚姻登記機關對於上述審查符合結婚條件者, 除當場登記外並應發給結婚證 ;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者, 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 第七條 ) 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者, 婚姻即為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 受法律之保護 反之, 如未經登記並取得結婚證, 則縱經公開舉行結婚儀式, 有兩人以上之證人, 且已經事實上同居, 仍為無效之婚姻, 必須補辦結婚登記 在補辦結婚登記後, 婚姻關係之效力有溯及之效力 應追溯至男女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之時 8 7 一般情況下, 在現實生活中, 無論男女方一旦發現對方有一些難以治癒的特殊疾病, 如 : 痲瘋病 癲癇 精神分裂等, 對於是否結婚都會持慎重態度 8 參閱巫昌禎主編, 婚姻家庭法新論 比較研究與展望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 7 月第一版 ), 頁 143
91 伍 結 論 婚姻登記條例 施行至今, 據聯合報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由於手續簡便又省錢, 廣受人民之肯定, 此可由各地紛紛出現緩婚現象, 不少新人自動將婚期延後, 等待新法實施 據廣州市民政局統計, 自新條例公布後第一週 (8 月 13 至 19 日 ) 登記結婚之人數明顯創新低, 僅及往年同期的三十分之一 9 在新條例生效首日 (10 月 1 日 ), 則見到京城各區縣婚姻登記處爆滿 ; 南京新婚登記政策實施首日, 新人擠爆登記處之現象可見一斑 10 但是, 據統計顯示, 臺灣自 1992 年以來, 兩岸婚姻數量成長相當快速, 迄今已超過二十萬對, 目前每年是以三萬對的數字急速成長 這些來臺的大陸配偶, 又將衍生其眷屬來臺定居之後續移入人口, 這樣的一個外移人口數量, 對於臺灣社會各 11 12 層面將造成相當的影響 另一方面, 大陸配偶中不乏在臺灣以假結婚真入境, 以 13 從事非法居留 打工 賣淫者 尤其在中國大陸 婚姻登記條例 施行後, 大陸政府對於婚姻登記採取較為寬鬆之當事人責任自負之自律式登記制度, 將來兩岸通婚是否會因而急速增加, 值得密切觀察 內政部於 2003 年 9 月起辦理全國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生活狀況普查, 雖可達到嚇阻大陸人民以假結婚來臺之效果 但為防賭大陸人民以假結婚真入境情況之氾濫, 落實 身分從嚴, 以合理調控外來人口之移入, 已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仿效美國採取 面談 機制, 對於大陸配偶入境時, 運用大量創造性之詢問技巧, 以加強假結婚之查核 14, 當為目前最重要且必要和有效之因應措施 9 詳閱聯合報 ( 臺北 ),2003 年 8 月 19 日, 第 A13 版 10 參閱大陸新浪網,2003 年 10 月 2 日新聞 11 詳見陸委會民國 2003 年 9 月 19 日陸委會蔡英文主委出席在臺大陸配偶權益保護協會籌備處成立記者會之致詞稿 12 具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吳學燕說, 根據現行法令, 大陸人士來臺只有探親 依親集團體邀訪團進團出, 並未開放觀光, 很難留在臺灣 一般大陸女子想要來臺, 如果沒有親人, 只有 婚姻 唯一途徑, 這應是大陸配偶這幾年大幅增加之原因之一 詳見民生報 ( 臺北 ),2003 年 9 月 13 日, 第 A3 版 13 兩岸高齡婚姻, 畸形結合各取所需 之報導, 中國時報 ( 臺北 ),2003 年 3 月 10 日, 第 6 版 14 關於美國如何以面談發現婚姻詐欺, 詳見徐慧怡著, 美國移民詐欺修正案之研究, 載中興法學 ( 第 42 期, 民國 1997 年 6 月 ), 頁 13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