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35 号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合众一生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30 天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1.7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1.7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恢复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5.6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临时保障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癌症 6.5 现金价值 6.6 专科医生 6.7 癌症轻症 6.8 骨癌 6.9 脑癌 6.10 白血病 6.11 毒品 6.12 本合同约定利率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合众一生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 ( 见释义 6.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 合众一生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是主险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主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 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 见释义 6.2)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 有 30 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6.3),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 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被确诊患本主合同定义的癌症 ( 见释义 6.4), 您可 2
续及风险 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 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 6.5)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第一保单年度内 ( 不含第一保单周年日 ) 发生本主合同所列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被保险人于第二保单年度内 ( 不含第二保单周年日 ) 发生本主合同所列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被保险人于第三及以后保单年度发生本主合同所列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 起至本主合同终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癌症轻症确诊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 ( 含 ) 内, 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 ( 见释义 6.6) 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 ( 见释义 6.7),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后,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确诊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 ( 含 ) 内, 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后,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癌 症确诊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 金的责任 特定癌症确诊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后,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骨癌 ( 见释义 6.8) 脑癌 ( 见释义 6.9) 和白 3
血病 ( 见释义 6.10) 的, 我们将在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的基础上, 额外按本主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前身故的, 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 含 ) 之后身故的, 我们按本主合同已 交保险费的 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 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或癌症轻症治疗行为 ;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主合同前已患癌症或癌症轻症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6.11); (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7)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 我们不承担本次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的, 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3)-(5)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或癌症轻症以及发生癌症或癌症轻症治疗行为的, 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7)-(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责任的终 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 (3) 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本条款除身故保险金之外, 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申请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确诊保险金或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包括 : 病历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 血液检查及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 5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 后, 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合同效力中止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 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 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4.5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 ( 见释义 6.12) 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6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 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 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 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 我们可以 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6 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 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 需与我 7
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 选择仲裁但仲裁委 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 则以本条上述第 (2) 种方式处 理争议 释义 6.1 周岁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 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临时保障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 以不超过 30 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我们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 )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 万元人民币, 则保障金额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 ;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 万元人民币, 则保障金额以 20 万元为限 6.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6.4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属于本主合同定义的癌症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注 ) 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6.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 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6.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 8
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7 癌症轻症 即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原位癌范畴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6.8 骨癌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 需符合恶性肿瘤定义, 并且 国际疾病分类 (ICD-10) 编码主码在 C40-41 范围内 6.9 脑癌指原发于脑部的恶性肿瘤, 需符合恶性肿瘤定义, 并且国际疾病分类 (ICD-10) 编码主码在 C70-71 范围内 6.10 白血病 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 失控制的异常增生, 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 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 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产生相应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 ( 儿科 血液科或肿瘤科 ) 医生确诊, 国际疾病分类 (ICD-10) 编码主码在 C90-95 范围内 下列白血病除外 :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12 本合同约定利率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 宣布时 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 贷款基准利率 +3% 为上限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