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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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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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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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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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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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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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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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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阳光人寿和泰团体跑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和泰团体跑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被保险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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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2.1 等待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一 在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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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释义十 ); (1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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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释义七 ) 的影响 ;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释义八 ); (8)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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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二代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 ( 见 32.1) 购买的保险产品是 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二代两全 保险 在您方购买本保险产品时, 必须同时购买 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 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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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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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癌症 2.4 责任免除 5.2 意外伤害 5.3 原位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1 保险费的交纳 5.5 遗传性疾病 3.2 犹豫期 5.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4 效力终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3.3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5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相同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癌症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 ( 见 5.1), 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 不计利息 ) 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 见 5.2) 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 见 5.3),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 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5.4);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 见 5.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5.6)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 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撤销主合同 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解除主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 癌症保险金与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癌症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在申请癌症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 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 5.1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 28 日以上 癌症应当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 ( 注 1) 确诊 注 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3 原位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在索赔以上恶性病变时必须提交由病理科专科医生签署的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和由专科医生签署的临床诊断及治疗报告 仅凭细胞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将不被接受 原位癌必须在生前诊断 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 我们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癌前病变 ( 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 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 ) 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 28 日以上 5.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患艾滋病 5.5 遗传性疾病 5.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条款全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