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檔與死亡檔 慈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慈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謝佳容助理教授
2 Factors affecting the value of secondary dt data in epidemiological il i lresearch 1. Completeness of registration of individuals 2. The accuracy and degree of completeness of variables 3. The size of the data sources 4. Registration period 5. Data accessibility, availability and cost 6. Data format 7. Record linkage (S0RENSEN et al., 1998,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死亡 ( 因 ) 統計檔
為何要使用死亡 ( 因 ) 檔? 4 想知道個案是否死亡 死因統計檔 想知道個案死亡原因 死因統計檔 多重死因檔 使用時機??
5 衛生福利部死因檔與內政部死亡檔
死亡 ( 因 ) 檔 6 國內目前有死亡資料庫的有衛生福利部及 內政部戶政司
7 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檔 (National lregister it of fdeaths ) 衛生福利部死因資料檔自公元 1952 年起, 由台灣省政府衛 生處負責收集, 資料收集方式由鄉鎮市區公所於每月初至 當地戶政事務所影印前一個月之死亡證明書, 經註記後送 各衛生局初核, 核定原死因及填註各欄代號 自公元 1971 年起開始利用電腦集中處理, 但是沒有輸入死亡者姓 名 戶籍地址 職業別及住址, 且公元 1971 至 1984 年間亦未輸入 身分證字號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 1.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31787 號令訂定 2.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85262 號令修正 第四條 檢察機關 軍事檢察機關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 作日內, 以書面通報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醫療機構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 以網路傳輸通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 以下簡稱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 再以網路傳輸通報內政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 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 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 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 併以網路傳輸通報本部 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8
內政部死亡登記檔 9 內政部戶政司自公元 1978 至 1997 年死因資料電子檔是委託財稅 資料中心建立, 但是公元 1979 年該年電子檔遺失, 自公元 1998 之後才由內政部戶政司自力建立 ; 除了輸入身分證字號外, 尚 有教育程度及村里代碼, 但未記載死因代碼及性別 內政部死亡資料來源為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資料彙整之電子 檔, 由各級戶政單位逐層通報內政部戶政司, 審核無誤後轉送 內政部統計處, 再轉入內政部公務統計資料庫, 檔案擷取的對 象則包括檔案年度至次年三月申報死亡資料者
衛生福利部死因檔與內政部死亡檔 比較 10 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 內政部 死亡登記檔 檔 Period 1971~ 財稅資料中心 : 1978,1980~1997 內政部 : 1998~ ID number Demographic variables (date of birth, date of death, county, town, sex) 1985~ 1978,1980~ Education No Yes Village No Yes 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 Yes No ID number error Few Rare ID number duplication Few Rare Completeness Good Better Yes Yes
11 (2004, 吳肖琪 )
12 加值中心目前提供資料
加值中心 - 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檔 檔案內容說明 13
加值中心 - 死因統計檔檔案 14 資料期間 : 1971~2012 欄位 : 有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死亡地點 死亡場所 死因分類詳細碼等欄位 資料量 : 85MB/ 8.5MB/ 年 資料提供單位 : 衛生福利部統計室
欄位名稱內容說明欄位名稱內容說明 身分證字號經加密處理死亡種類 60 年到 82 年間與 83 年以後譯碼不同 身分證字號檢誤 0: 身分證字號符合編碼原則 1: 不符合 婚姻狀況 60 年到 82 年間與 83 年以後譯碼不同 性別 1: 男性 2: 女性 死因分類 60-69 年為 ICD-8,70-96 年為 ICD-9 編碼 (97 年起無此欄資料 ) 戶籍 外傷分類 78-96 年為 ICD-9 編碼 (97 年起無此欄資料 ) 出生年月 YYYYMM ( 沒有日 ) 死因分類 97 年以後死因以 ICD-10 編碼碼 死亡日期 YYYYMMDD 診斷者 60-97 年間 : 1: 西醫,2: 中醫, 3: 法醫,4: 檢察官, 5: 檢驗員 6: 村里長,7: 其他,9: 不詳 (98 年起無此欄資料 ) 死亡地點 60-97 年間 :1: 本鄉鎮,2: 他鄉鎮, 9: 不詳 (98 年起無此欄資料 ) 連續號碼 60 年到 73 年之主鍵值 ( 因為這幾年資料沒有 ID) 死亡地點區域代碼 死亡場所 15 97 年新增新生兒日齡 00: 未滿 1 日 01: 滿 1 日 02: 滿 2 日以此類推, 至 27: 滿 27 日 88: 非新生兒死亡 60 年到 82 年為 2 碼,83 年以後改為 1 碼
要花多少錢 16 死因統計檔 1971~2012 一 資料編輯下載費 : 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 每一欄位之資料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每一年度每一檔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12 欄位以下都是 3000 元 二 設備使用費 : 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 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九百元 ; 未滿四小時者, 以四小時計 三 資料代處理分析費 : 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未滿一人日者, 以一人日計
17 使用原死因可能之問題
死亡證明書 18 醫學養成教育或住院醫師訓練過程, 並未對死亡證明書正 確開立予以重視, 致部份醫師因不甚瞭解死亡證明書之用 途, 導致疏忽對死因診斷的填寫, 也間接影響死因統計確 度
多重死因檔 19 資料期間 : 2008-2012 欄位 : 有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死亡地點 死亡場所 死因分類詳細碼 多重死因等欄位 資料量 : 24MB/ 年 資料提供單位 : 衛生福利部統計室
出生登記 / 出生通報檔
台灣目前現有出生檔 21 內政部出生登記檔 民國 64~ 至今 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檔 ( 目前加值中心使用檔案 ) 民國 87~100
22 加值中心 - 出生通報檔檔案內容說明
23 加值中心 - 出生通報檔檔案內容說明
24 內政部出生登記檔 (Birth certificate registry)
出生登記發展沿革 25 戶籍法下的出生登記制度 我國從日據時代起就有戶籍登記制度, 舉凡人民有結婚 離婚 出生 死亡 認養 收養 遷出 遷入等事宜均須向戶政事務 所辦理登記, 政府據以建立完整之人口資料, 藉以維護人民的 權益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 20 年制定, 並自民國 35 年起在台施行, 其中 明文規定新生兒出生時由接生醫師或助產士開具出生證明書, 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後 15 天內 ( 民國 86 年戶籍法修正為 30 天 ; 民國 97 年戶籍法修正為 60 天 ), 持出生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之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逾期罰款 ( 資料來源 : 國健署 )
內政部 - 出生登記檔 26 出生登記 ( 申請書 ) 資料檔 由內政部負責收集之新生兒基本人口學出生登記之電腦檔 案, 自民國六十四年開始建檔 民國六十四至八十六年由內政部戶政司委託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建檔, 民國八十七年起則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中心 負責連結全國各地戶政機關資料, 但由於六十四至六十六 年檔案部份毀損, 目前僅能使用民國六十七至至現在的出 生檔
內政部 - 出生登記檔 27 其中收錄之資料包括 (1) 出生者申請登記之戶籍地縣市 鄉鎮 村里代 號及登記日期 (2) 生父母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教育程度 行 業 職業及結婚或同居日期 (3) 出生者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胎次 胎別 出生身分 懷孕週數 出生時體重 出生地點及出生出生時體重出生地點及出生 者身分
28 內政部 - 出生登記檔可使用變項
29 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 (Birth certificate application)
30 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檔發展
出生通報發展沿革 (1) 31 一 出生通報的源起 我國婦幼衛生保健的推動, 是由基層衛生單位向戶政單位取得新生兒資料後, 據以提供各項衛生保健服務 但因民眾常因故延遲辦理出生登記, 導致衛生單位無法及早獲知新生兒出生, 致無法適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如預防接種 產後保健 生育調節等 ; 若新生兒不幸於辦理出生登記前死亡, 其父母親往往不願據實登記, 導致新生兒和嬰兒死亡統計資料有低估之現象 為了迅速 正確 完整掌握人口出生動態,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乃於民國 81 年設計由接生醫療院所 助產所等單位主動通報新生兒出生及死產資料之通報流程, 並選定宜蘭縣 台中縣及南投縣試辦 出生通報計畫 ( 資料來源 : 國健署 )
出生通報資料庫 32 自民國 82 年修訂公布之兒童福利法, 其中規定兒童出生後, 接生者應將相關資料通報至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自 此, 接生醫療院所除須開立出生證明書予申請人持至戶政 單位辦理出生登記外, 亦須將紙本出生證明書通報至戶政 及衛生主管機關, 以作為後續催告辦理出生登記及提供婦 幼衛生保健服務之依據 ( 國健署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 2012)
出生通報發展沿革 (2) 33 二 出生通報的實施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出生通報工作, 訂定 出生通報作業 計畫, 多次與 兒童福利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會議協商, 由 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9 月 13 日定案公布 出生通報作業流程 同年 12 月 28 日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發布新修訂之 出生證 明書 及 死產證明書, 並於民國 84 年 3 月起實施紙本出生 通報作業, 且持續沿用
出生通報資料網路傳輸 34 民國 84 年出生通報辦理初期, 每年通報數僅在 9 至 12 萬筆之間, 與 實際出生登記數懸殊甚多 民國 88 年以後, 實施出生通報作業改善計畫, 遽增至 20 萬筆以上, 但與實際出生登記數仍相差約 6 萬筆 有鑑於醫療院所 衛生局所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等單位, 不斷重複記錄 整理內容相同的出生資料, 也常因醫療院所郵寄時間 延宕 漏寄或遺失等因素, 致使用者收到資料已是數月之後, 使得醫 療行政體系無法適時提供新生兒照顧, 亦影響出生通報資料的正確性 與實施婦幼衛生保健計畫的時效性 ( 資料來源 : 國健署 )
出生通報資料網路傳輸 35 因此國民健康署自民國 90 年 7 月接辦出生通報業務, 為提升出生通報效率, 著手研擬出生通報網路化之規劃, 建立中央資料庫, 收集全國出生通報資料 將出生通報資料透過網路快速匯集至國民健康署資料庫, 再依層級申 請授權使用, 資料並提供公共衛生學術研究之用, 以加強新生兒健康 照護, 落實人口政策 國民健康署於民國 91 年 5 月開發架設完成全國 24 小時線上 網路出生 通報系統, 並著手辦理相關人員之訓練 於民國 92 年底完成試辦推廣 至民國 93 年 1 月達成全面網路通報之目 標, 正式全面 ( 全國同步 ) 實施出生通報資料網路傳輸 透過有效的管理, 相較以往的紙本通報, 其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已 有明顯的進步 ( 資料來源 : 國健署 )
出生通報發展沿革 (3) 36 二 出生通報的實施 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 兒童福利法 及 少年福利法 合併修正公布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其中第十三條規定 : 胎兒出生後 7 日內, 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 應提憑醫療機構開立之 DNA 親子鑑定報告書, 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所開立之 出生通報書, 辦理出生登記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公布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 : 胎兒出生後 7 日內, 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其為死產者, 亦同 ( 資料來源 : 國健署 )
37 現行內政部出生登記與衛生福利部出 生通報之差別
現行內政部出生登記與衛生福 利部出生通報之差別 38 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規定, 胎兒 在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出生後 7 日內, 接生人必須主 動辦理出生通報, 並開具出生 ( 死產 ) 證明書交 付產婦或其配偶 活產新生兒之父母應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現行內政部出生登記與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之比較 內政部出生登記 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 一 法令依據戶籍法第 4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 二 主管單位中央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地方縣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衛生局 三 通報標準 在我國出生之活產新生 所有在我國出生 ( 不限國籍 ) 之 : 兒, 其父或母為本國籍 1. 活產新生兒 者 2. 懷孕 20 週或體重 500 公克之死產胎兒 四 行為義務人新生兒之父或母接生醫療院所之接生人 五 行為方式 持出生證明書親臨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六 法定期限出生後 60 日內出生後 7 日內 接生醫療院所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衛生主管機關轉知戶政主管機關 七 逾期罰鍰新台幣 300 元 ~900 元新台幣 6,000 元 ~30,000 元 八 出版刊物台閩地區人口統計出生通報統計年報 九 期間 民國 64~ 至今 民國 84 年 - 民國 87 年 ( 資料缺漏多 ) 民國 88 年 - 民國 90 年 ( 逐步改善 ) 民國 90 年 ( 較完整, 即目前開放使用版本 ) 39 ( 資料來源 : 國健署 )
40 加值中心目前提供資料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 - 出生通報檔 開放使用 (2013/01/18) 41
加值中心 - 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檔檔 案內容說明 42 資料期間 :2001-2011 ( 至 2014 年 2 月為止 ) 資料量 : 101MB/ 年 資料提供單位 : 國民健康署
43 加值中心 - 出生通報檔檔案內容說明
44 加值中心 - 出生通報檔檔案內容說明
此次懷孕健康上的危險因子 (93 年適用版本 ) 45 產婦部分 產婦部分 01 貧血 ( 血球容積 <30 或血色素 <10) 12 子宮頸閉鎖不全 02 心臟疾病 13 曾生產嬰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03 肺病 14 曾生產過早產兒 ( 未滿 37 週 ) 或體重不足之嬰兒 04 糖尿病 15 腎臟疾病 05 梅毒 16 Rh 因子過敏 06 妊娠糖尿病 17 其他 ( 請註明於證明書上 ) 07 羊水過多 (AFI>=24cm OR DP>=8cm) 或羊水過少 08 血色素疾病 19 孕期抽煙 09 慢性高血壓 20 孕期酗酒 10 懷孕引起之高血壓 21 藥癮 11 妊娠毒血症 18 海洋性貧血 ( 確診案, 非帶因者 )
孕程及產程之特殊處置 (93 年適用版本 ) 46 孕程及產程之特殊處置 01 羊膜穿刺 02 絨毛檢查 03 引產 04 催生 05 安胎 06 子宮頸環紮手術 08 剖腹探查 ( 含子宮肌瘤切除或卵巢囊腫切除 ) 09 其他 ( 請註明於證明書上 )
生產時之併發症代碼 (93 年適用版本 ) 47 生產時之併發症代碼 01 發燒 ( 大於 38 度 ) 09 產程過長 ( 子宮規則收縮 >20 小時 ) 02 羊水中有胎便, 中度 / 重度 10 產程進展不順 03 早期破水 (>12 小時 ) 11 臀位 / 胎位不正 04 胎盤早期剝離 12 胎頭骨盆不相稱 05 前置胎盤 13 臍帶脫垂 06 大量出血 ( 陰道生產 >500 毫升, 14 麻醉時之併發症剖腹產 >1000 毫升 ) 07 分娩時抽痙 15 胎兒窘迫 08 急產 (<3 小時 ) 16 其他 ( 請註明於證明書上 )
要花多少錢? 48 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檔 2001-2011 一 資料編輯下載費 : 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 每一欄位之資料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每一年度每一檔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12 欄位以下都是 3000 元 二 設備使用費 : 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 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九百元 ; 未滿四小時者, 以四小時計 三 資料代處理分析費 : 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未滿一人日者, 以一人日計
49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