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文件 泸医院 2014 32 号 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 规范审计工作, 根据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以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高校内部审计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 审计人员独立 客观实施的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及所属部门 ( 单位 ) 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 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治理, 防范经济风险, 加强廉政建设,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为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 1
和完整, 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审计工作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可以根据班子分工情况指定一名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审计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 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力量不足时,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足额列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按规定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八条审计部门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 按规定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学校在财经工作领导组下设审计委员会, 定期研 2
究 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 及时批复审计报告, 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并落实有关待遇 第十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做到依法依规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与被审计部门 ( 单位 ) 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 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部门 ( 单位 ) 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 一 ) 财务预算的编制 执行和决算 ; ( 二 )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 ( 三 ) 专项资金的拨付 筹措 管理和使用 ; ( 四 )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五 ) 基本建设 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 竣工 3
结算及工程其他相关费用的预决算 ; ( 六 ) 工程 物资设备及服务的采购和招投标 ; ( 七 ) 经营性单位 校办产业的资产 负债 损益和经济效益 ; ( 八 ) 对外投资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 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 九 ) 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 ( 十 ) 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有效和风险管理 ; ( 十一 )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可对学校和所属部门 ( 单位 )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 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 ( 一 )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 要求有关部门 ( 单位 ) 按时报送财务计划 预算 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 资料 电子数据等 ; ( 二 )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 向有关部门 ( 单位 ) 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和证明材料 ; ( 三 )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要求有关部门 ( 单位 ) 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四 ) 审查凭证 账表和决算, 检查资金和财产,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踏勘实物等 ; 4
( 五 ) 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有关部门 ( 单位 ) 涉及重大经济决策 经济制度 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 六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 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报经校长同意, 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 ( 七 ) 对阻挠 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经校长批准, 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 八 ) 提出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 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 奖励的建议,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 处理的意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 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 ( 九 ) 根据学校的授权, 进行通报 责令改正等经济处理和处罚 ; ( 十 )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公示审计结果, 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 ( 十一 ) 参与学校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 ( 十二 )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5
第十六条国家审计机关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经测评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 可作为学校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十七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碍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 奖惩 任免学校有关部门 ( 单位 ) 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年度主要工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组成审计组, 编制审计方案, 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 拟订审计报告初稿并反馈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6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 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报送组织部门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 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 ( 单位 ), 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 ( 单位 ) 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之日起, 于规定的期限内, 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 由学校校长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审计部门必要时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向学校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 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按照规定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 学校根据情节轻重, 作出口头警告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甚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会计资料和证 7
明材料的 ; ( 二 ) 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 转移 隐匿 篡改 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以及转移 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 ( 三 )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抗拒 破坏监督检查的 ; ( 四 )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 ( 五 ) 打击 报复 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 ( 六 )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 ( 二 )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 ( 三 ) 玩忽职守, 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四 )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 ( 五 )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报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 泸医院审发 (97) 字第 03 号 ] 同时废止 8
泸州医学院 2014 年 4 月 9 日 报 : 四川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四川省教育厅审计处 泸州市 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泸州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9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