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1年210期封面.doc

Similar documents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LCIDC01_ doc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A175B752A662A440B05FA176A4BDAF71B971B5F8B74FB5BDB860A5D8C3D9A755A5D3BDD0AED12E706466>

900??indd

目錄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季刊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醫療資訊80期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B ( 2 A ) ( ) 4 9 B ( 2 A )

目錄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2

( )... 5 ( ) ( )

目 錄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財金資訊-82期.indd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untitled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Microsoft Word - 目錄A.doc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目錄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目錄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1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42Contents

1-51.indd


ZX 102 國 文 科 大 甲 高 中 朱 碧 霞 老 師 壹 前 言 貳 試 題 分 析 一 選 擇 題 1 99~101 年 試 卷 架 構

1

A 公立大學 FAB2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A 公立大學 FAB3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A 公立大學 FAB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A 公立大學 FAB6 國立金門大學 B 公立學院 FA0J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B 公立學院 FAA9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B 公立學院 FAB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B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45.4%

101年系所楷模封面

論壇 新華網 人民網

~ ~2055 : I


2 100


MISS NURSE


簽 呈

<30312D3233B2C4A451B4C1C2F9A4EBA55A2DA440AED52E696E6464>

一 一年三月

102三商企業責任_第1_2張03_final.ai

Microsoft Word - ch07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N3489_PYE_SChi_Cover-back

Microsoft Word - 105年184期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doc


08.xlsx

untitled

四 崁頂鄉公所前課員周美梅違法一案, 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周美梅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一九五 潮州鎮潮州國民小學護士徐慧娟違法一案, 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徐慧娟申誡... 二六 公 告 六 訂定 土木包工業承攬屏東縣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600 萬元, 其承攬工

Microsoft Word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歷史科 歷史編輯小組 97 年度 分布 史學方法 政治 軍事 社會 經濟 思想文化 康熹 97 指考科目. 歷史科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完全照護手冊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系所名稱 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級數 / 分國外數 證照類別 發照單位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using A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Transcription:

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210 期 目 錄 法規類 醫衛預告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草案 3 人事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溯自 101 年 9 月 18 日生 效 7 法務廢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2 訂定臺北市評鑑績優私立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12 政令類 產業發展 都市發展 公告數碼移動國際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所為限期申復通知 17 公告金明燙印機械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所為廢止公司登記 18 公告禮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所為廢止公司登記 19 公告巨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所為廢止公司登記 21 公告玉笠實業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所為廢止公司登記 22 公告龍宮開發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所為廢止公司登記 23 公告昱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24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二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公告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 196 地號等 17 筆土地第三種 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 27 警政 公告舉發劉世賓君等 13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案件應送達人名冊 28 人事 修正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部分 30

法 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2 樓承辦人 : 林佩瑩電話 :199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分機 1848 傳真 :87884560 電子信箱 :peiying1117@health.gov.tw 發文字號 : 北市衛健字第 10137973701 號 主 旨 : 檢送本局預告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 草案 ),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9 項第 1 款 癌症防治法第 4 條第 1 款及菸害防制法第 21 條規定, 為落實癌症防治教育 菸害防制及體重控制等健康促進服務, 符合給付行政法制之需要及對醫療機構之管理, 擬訂定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藉由特約醫療機構之醫療專業團隊提供健康促進與策略, 提升民眾健康知識, 促使民眾改變不健康行為, 降低個人健康與經濟之損失 三 公告事項 : ( 一 ) 訂定機關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二 ) 訂定之依據 : 癌症防治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菸害防制法第 21 條 3

( 三 )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草案 ) 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 網址 :http://www.health.gov.tw) 公告網頁 ( 四 )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 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2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3 聯絡人: 邱簡瞳先生 4 電話:02-27208889 轉 1860 5 傳真:02-87884560 6 電子郵件:ton22857@health.gov.tw 四 惠請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轉知臺北市各基層醫療診所 正 本 : 博仁綜合醫院 仁康醫院 景美醫院 泰安醫院 福全醫院 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 郵政醫院 協和婦女醫院 西園醫院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秀傳醫院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 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 資生堂醫院 國軍松山總醫院 松山醫院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臺 4

北市立聯合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培靈醫院 國軍北投醫院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副本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含附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含附件 ) 局長林竒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衛健字第 10137973700 號主旨 : 預告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 草案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 訂定之依據 : 癌症防治法第 4 條第 1 款暨菸害防制法第 21 條 三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 草案 ) 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 網址 :http://www.health.gov.tw) 公告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 二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 三 ) 聯絡人 : 邱簡瞳先生 ( 四 ) 電話 :02-27208889 轉 1860 ( 五 ) 傳真 :02-87884560 5

( 六 ) 電子郵件 :ton22857@health.gov.tw 局長林竒宏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 草案 )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促進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市民健康, 以預防疾病發生,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 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三條衛生局每年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 辦理下列健康促進服務 : 一戒菸服務 二體重控制服務 三癌症教育服務 四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健康促進服務 前項各款健康促進之服務資格 服務人數 補助金額 執行時間 執行方式及第五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名單及服務量, 由衛生局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之 第四條前條第一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之服務對象為設籍 居住 就學或就業於本市之民眾 第五條衛生局得與下列醫療機構 ( 以下簡稱特約醫療機構 ) 簽訂行政契約, 由其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醫院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二其他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之醫療機構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6

前項契約期間為二年, 期滿得續約 ; 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衛生局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者, 視為同意續約 但衛生局未編列第二年預算或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者, 其契約視為終止, 衛生局應即時通知特約醫療機構, 並修正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告 第一項行政契約之簽訂管理 服務品質維護 費用給付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由衛生局另定之 特約醫療機構與衛生局訂定第一項之行政契約後, 應公告服務量 服務流程及服務時間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資格者, 得於衛生局公告之各類 健康促進服務辦理期間內, 接受健康促進服務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 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或中央政府補助款追加預算 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1 樓南區承辦人 : 廖珮芝電話 :27208889 轉 2955) 傳真 :27209111 電子信箱 :a104@dopms.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人管字第 10132216600 號 主 旨 : 修正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並溯自 101 年 9 月 18 日生效, 檢附設置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請查照 說 明 : 本案提經本府 101 年 10 月 16 日第 1702 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 7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 請刊登公報, 不另行文 ) 副本 : 臺北市議會 ( 含附件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含附件 ) 市長郝龍斌 人事處處長韓英俊決行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84 年 3 月 18 日府人一字第 84018934 號函 88 年 2 月 25 日府人一字第 8800650800 號函修正 101 年 10 月 16 日府人管字第 10132216600 號函修正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健全組織功能, 合理配置員額, 以提高行政效率, 特設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置委員八人, 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聘 ( 派 ) 兼任之 : ( 一 ) 財政局 ( 二 ) 教育局 ( 三 ) 法務局 ( 四 ) 主計處 ( 五 ) 人事處 ( 六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 ( 一 ) 各機關 ( 構 ) 與學校增設 變更 裁撤及員額編制增減之審議事項 ( 二 ) 各機關 ( 構 ) 與學校組織概況檢視 人力精簡 員額檢討及員額設置基準之審議事項 ( 三 ) 其他有關組織編制案件之審議事項 8

四 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 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人事處處長兼任 下設工作組, 負責辦理各項幕僚作業, 屬機關 ( 構 ) 部分, 由人事處派現職人員兼任 ; 屬學校部分, 由教育局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 由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現行條文對照表 101 年 10 月修訂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未修正 府 ) 為健全組織功能, 合理配置員額, 以提高行政效率, 特設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並訂定本要點 府 ) 為健全組織功能, 合理配置員額, 以提高行政效率, 特設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置委員八人, 召集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依體例酌作文字 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聘 ( 派 ) 兼任之 : 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 修正 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 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人事處 ( 以下簡稱人事處 ) 處長兼任 ; 9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 一 ) 財政局 ( 二 ) 教育局 ( 三 ) 法務局 ( 四 ) 主計處 ( 五 ) 人事處 ( 六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委員五人, 由本府財政局 教育局 主計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法規會等機關指派副首長兼任 ( 無副首長者由主任秘書兼任 ) 三 本小組下設工作組, 負責依體例改列於小 辦理各項幕僚作業, 屬機組會議之後 關 ( 構 ) 部分, 由人事處 派若干人兼辦 ; 屬學校部 分, 由本府教育局 ( 以下 簡稱教育局 ) 派若干人兼 辦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 四 本小組職掌如左 : 一 條次變更 ( 一 ) 各機關 ( 構 ) 與學校 ( 一 ) 各機關 ( 構 ) 學校增二 約聘僱計畫 增設 變更 裁撤及員額編制增減之審議事項 ( 二 ) 各機關 ( 構 ) 與學校組織概況檢視 人力精簡 員額檢討及員額設置基準之審議事項 設 變更 裁撤及員額編制增減之審議事項 ( 二 )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概況員額精簡之檢討及員額檢討及員額設置基準之審議事項 ( 三 ) 年度及新增聘用 約 之審議於 90 年列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之專案小組辦理初審, 爰修正任務 僱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 其餘依體例 ( 三 ) 其他有關組織編制案件之審議事項 ( 四 ) 其他有關組織編制案件之審議事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五 各機關 ( 構 ) 學校之員額已於第五點明訂 編制, 經本小組審議後, 由人事處及教育 由人事處或教育局依規定局指派若干人辦 10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程序辦理 理幕僚作業, 爰 本條刪除 四 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六 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一 條次變更 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二 依體例酌作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文字修正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 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人事處處長兼任 下設工作組, 負責辦理各項幕僚作業, 屬機關 ( 構 ) 部分, 由人事處派現職人員兼任 ; 屬學校部分, 由教育局派現職人員兼任 原列第三點, 依體例改列於第五點 七 本小組於審議各機關 ( 構 ) 依體例併入第四 學校組織編制時, 得通知點小組會議訂定 各該機關 ( 構 ) 學校或其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11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六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八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一 條次變更 為無給職 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二 依體例酌作給兼職交通費 文字修正 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 由人事九 本小組所需經費, 由人事一 條次變更 處相關預算支應 處編列預算支應 二 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府法綜字第 10133304300 號廢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府法綜字第 10133304400 號訂定 臺北市評鑑績優私立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附 臺北市評鑑績優私立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12

臺北市評鑑績優私立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私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指臺北市政府許可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及進修學校 前項之私立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不含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 第四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經評鑑辦理完善, 績效卓著者,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 : 一評鑑成績採認可制者, 經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及專業類科評鑑各項成績均為通過 二評鑑成績採等第制者, 經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及專業類科評鑑各項成績均達一等 第五條學校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其申請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各款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之事項, 應於擬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十個月前, 檢附學校基本資料及下列資料文件, 報教育局 : 事項不受法令限制範圍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一 增設學程 科 組及班 在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規定下, 不受原學程 科 組及班之總數限制 但增設之班數不得超過原班數百分之十 一 增設學程 科 組及班計畫書 二 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培育目標 課程規劃 師資運用或遴聘機制 相關圖儀設備 校舍空間使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13

二 招生之學程 科 組 班及人數 ; 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三 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之年齡四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五 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 一 學校得自行決定招生之學程 科 組 班及人數 但每班增收人數不得超過原人數百分之五 二 學校得自行決定招生入學方式及各入學管道名額之分配 一 學校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 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二 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 聘期不得逾五年 續聘亦同 三 放寬後聘任之校長及專任教師在聘期中年滿七十五歲, 視為聘期屆滿 不受教育局所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 但逾收之數額不得超過申請當學年度教育局收費數額之百分之十, 且學校應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 不受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相關法令之限制 但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 一 招生計畫書 二 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各學程 科 組及班之入學方式 名額分配及招生機制等事項 一 擬聘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 二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經費負擔計畫書 一 擬向學生收取費用計畫書, 並應載名收費之目的 項目 用途及數額等事項 二 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 三 申請當學年度教育局收費數額公函 一 擬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計畫書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計畫書 14

之教育實驗育者, 其校地 校舍 師資二 學校型態實驗計畫書內及教學設備, 應提供足夠進容, 應載明學校名稱 行教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實驗範圍與目的 實驗政需求, 並應依設校規劃總課程與內容 學校位置 招生名額籌足設校基金, 存面積與相關資料 組織入銀行專戶 ; 一百人以下者編制與班級師生人數 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 一百零實驗過程方法與預期效一人至二百人者為新臺幣八果 實驗期限 學校經百萬元 ; 二百零一人至三百費概算 申請人 校長人者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 及教師之相關資料 逾三百人者為新臺幣二千六三 學校內教育實驗計畫書百萬元 實驗高級中學高中內容, 應載明實驗名稱 部之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動機 目的 對象 期百人, 生師比不得高於十二間 地點 方法 範圍 比一 步驟 經費需求 預期成效 主持人與研究人員背景資料及中止實驗後之處理等事項 前項學校基本資料如下 : 一學校財團法人 ( 以下簡稱學校法人 ) 捐助章程 法人登記證書 董事名冊 監察人名冊 董事會議紀錄 校務會議紀錄及評鑑績優公文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三教職員工人數 學生班級數與人數 生師比 校舍位置 校地面積 樓地板面積 設備及相關資料 15

第六條教育局審查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申請案時, 應邀集學者專家 同級學校校長 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參與 第七條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教育局應駁回其申請 :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 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 二不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三申請事項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第八條教育局為處分時, 應就學校申請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 載明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 第九條教育局為處分時, 應載明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 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 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者, 不在此限 三 未依計畫執行, 或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第十條學校有前條情事之虞者, 教育局得依下列方式查證 :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 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 到校查訪, 學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學校學生 家長 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 並作成書面紀錄, 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一條學校經教育局依第九條規定, 撤銷或廢止原處分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已招收之學生, 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二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及專任教師, 應自撤銷或廢止處分送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 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 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16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 由教育局重新審查決定命其停辦或繼續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政 令 臺北市商業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北市商二字第 10134883000 號主旨 : 數碼移動國際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處分別以 101 年 4 月 10 日北市商二字第 10131082300 號等函通知公司陳述意見及 101 年 5 月 22 日北市商二字第 10131127500 號等函通知負責人陳述意見, 惟寄送公司及負責人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據 : 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處 101 年 4 月 10 日北市商二字第 101310823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處長黃以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17

北市商二字第 10134883000 號 無營業公司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 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1/10/16 批號 :10151 頁 次 :1 序號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28682462 數碼移動國際有限公司 游詔涵 101 年 04 月 10 日北市商二字第 10131082300 號 2 24463971 方宇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許麗婷 101 年 04 月 10 日北市商二 共計 :2 筆 字第 10131083400 號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100 號 主 旨 : 金明燙印機械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分別以 100 年 12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037365400 號等函廢止公司登記及 101 年 7 月 27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481200 號等函改寄負責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 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0 年 12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0373654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18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1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 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1/10/16 批號 :09024 頁次 :1 序號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12482299 金明燙印機械有限公司 李宛蓁 100 年 12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037365400 號 2 09480141 樺坊有限公司 林王秀珠 101 年 01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6600 號 3 70580207 永融達康股份有限公司 楊瑞臨 101 年 01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6700 號 4 80533513 鴻科電子有限公司 夏建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6800 號 5 80651335 多邊形數位製作有限公司 高浪騰 101 年 01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6900 號 6 28851945 金子營造有限公司 陳麗蘭 101 年 01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7000 號 共計 :6 筆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700 號 主 旨 : 禮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 19

府分別以 101 年 1 月 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1900 號等函廢止公 司登記及 101 年 7 月 31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482500 號等函改寄負 責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 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1 年 1 月 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19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7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1/10/16 批號 :09018 頁次 :1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86683186 禮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毅明 101 年 01 月 0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1900 號 2 84756064 紡域興業有限公司 傅順明 101 年 01 月 0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2000 號 3 80175733 優品事業有限公司 郭曜源 101 年 01 月 0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2100 號 4 80515108 七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潘禮旺 101 年 01 月 0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272200 號 共計 :4 筆 20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600 號主旨 : 巨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分別以 101 年 3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28400 號等函廢止公司登記及 101 年 7 月 27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480800 號等函改寄負責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1 年 3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284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6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 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1/10/16 批號 :09017 頁次 :1 序號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84527099 巨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進 101 年 03 月 14 日府產業商 字第 10130328400 號 21

2 27768498 盒子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康偉鼎 101 年 03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28500 號 3 28190620 可錦企業有限公司 湯傲雲 101 年 03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28600 號 4 28483858 詮美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薇亘 101 年 03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28700 號 共計 :4 筆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200 號主旨 : 玉笠實業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分別以 101 年 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300 號等函廢止公司登記及 101 年 7 月 2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468400 號等函改寄負責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1 年 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3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2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2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 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1/10/16 批號 :09015 頁 次 :1 序號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22005937 玉笠實業有限公司 黃瑛芳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300 號 2 22131771 田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陳華培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400 號 3 84132075 旭坂實業有限公司 黃則昀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500 號 4 80163238 朱諾藝坊有限公司 劉仲希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900 號 5 89911038 晉信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張輝義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2000 號 6 27968799 高烽科技有限公司 張玲音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2100 號 共計 :6 筆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400 號 主 旨 : 龍宮開發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 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分別以 101 年 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600 號等函廢止公司登記及 101 年 7 月 20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469000 號等函改寄負責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 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23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1 年 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6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府產業商字第 101348834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 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1/10/16 批號 :09022 頁次 :1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84910720 龍宮開發有限公司 楊錫瑩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600 號 2 70376872 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垣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700 號 3 70452842 吉鍚股份有限公司 潘俊安 101 年 02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30311800 號 共計 :3 筆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西南區 1 樓承辦人 : 樊敏蓉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03 24

發文字號 : 府都建字第 10170639500 號主旨 : 有關貴公司申請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乙案, 准予登記,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營造業法第 7 12 15 條規定及貴公司 101 年 10 月 11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二 廠商資料表 : ( 一 ) 廠商名稱 : 昱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登記證字號 : 綜丙 B 字第 B01469-000 號 ( 三 ) 負責人 : 吳泓勳 ( 四 ) 專任工程人員 : 吳泓勳土木工程科技師 ( 五 ) 營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 3 段 142 號 4 樓之 1 ( 六 ) 資本額 : 新臺幣 3,000,000 元正三 副本單位均隨函檢送公告 1 份 四 請於文到攜帶印鑑 本函及設立審查費 承攬手冊費 證照費 記載事項註記費共計新臺幣 4,000 元, 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辦理有關領回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等文件手續 五 貴公司業經本府同意設立, 惟其負責人不得違反營造業法第 28 條規定 :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另依同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維護自身權益, 請確實依規定加入公會 六 本府為整飭營建風氣及提昇工程品質, 目前已對專任工程人員租牌情形加強查核作業, 惠請貴公司除加強管束所聘專任工程人員不得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規定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為繼續性從業人員, 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25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 研究 勘災 鑑定或其他業務 職務者, 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 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 業務辦理辭任 ; 屆期未辭任者, 應予解任, 如違反上開規定, 將依營造業法第 61 條規定處營造業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專任工程人員予以警告或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務之處分 七 本案處理之滿意度調查及相關建議, 歡迎至 臺北市民 e 點通 網站 ( 網址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左上角填寫 臺北市政府非臨櫃申請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 您的相關意見將作為本府提升申請案件服務品質之參考 正本 : 昱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 : 內政部營建署 ( 含公告 1 份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含公告 1 份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 含公告 1 份 ) 臺北市商業處 ( 含公告 1 份 )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 含公告 1 份 ) 財團法人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 ( 含公告 1 份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發文字號 : 府都建字第 10170639501 號主旨 : 公告 昱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 : 營造業法第 7 條 12 條 15 條及該公司 101 年 10 月 11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26

公告事項 : 一 廠商資料表 : ( 一 ) 廠商名稱 : 昱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登記證字號 : 綜丙 B 字第 B01469-000 號 ( 三 ) 負責人 : 吳泓勳 ( 四 ) 專任工程人員 : 吳泓勳土木工程科技師 ( 五 ) 營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 3 段 142 號 4 樓之 1 ( 六 ) 資本額 : 新臺幣 3,000,000 元正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發文字號 : 府都規字第 10136733300 號主旨 : 公告本市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三小段 196 地號等 17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 特 ) 細部計畫案 計畫書 圖, 並自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一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1 年 7 月 9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10130311200 號函 二 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 一 詳如都市計畫書 圖 27

二 公告地點 :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 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聯合服務中心都市計畫工作站 )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刊登本府公報 ( 無附件 ) 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投分交字第 10130737701 號主旨 : 公告本分局各外勤單位依法舉發劉世賓君等 13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案件應送達人名冊 1 份 ( 計 1 頁 ) 依據 : 28

一 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 78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日起, 得隨時至本分局交通組裁罰室領取旨揭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裁決書 二 上述名冊所列受處分人, 自公示送達生效仍不依法完納前項案件罰鍰者, 本分局將依法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李禎琨 名冊刪除 29

名冊刪除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許子涵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7711 電子信箱 :a110@dopms.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發文字號 : 府授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 主 旨 : 修正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部分 ), 請查照 說明 : 依據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1 年 10 月 8 日北市研人字第 101333 89100 號函辦理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 刊登公報, 不另行文 ) 副本 :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含附件 ) 市長郝龍斌 30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1.10.16 府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函 公務項目及內容 決 行 權 責 承辦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會辦機關單位項目內容單位主任市長 ( 單位 ) 備考 主管 委員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室 計畫評估與編審作業 一 公共工程中程計畫事項 二 公共工程中程計畫研擬架構與說明編訂事項 三 行政院經建會重要經建投資計畫轉發事項 四 年度施政綱要事項 五 年度施政計畫事項 六 年度施政計畫暨地方總 預算編製經過報告之彙 編事項 七 本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 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事項 八 本府所屬非營業基金年 度經營績效考核事項 九 政府再造規劃及執行之 事項 研究 研究 一 市政建設專題委託研究 發展 發展 項目及報告處理事 考核 項 委員 二 年度研究實施計畫之核 會研 定事項 究發 三 員工研究報告之獎勵事 展組 項 四 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報告之分析處理事項 五 本市市政建設座談會籌 31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1.10.16 府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函 公務項目及內容 決 行 權 責 承辦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會辦機關單位項目內容單位主任市長 ( 單位 ) 備考 主管 委員 辦及建議案之執行事項 六 中央與地方聯繫協調會 報籌辦及決議案之執行 事項 七 本府各機關民意調查計 畫之事項 八 民意調查分析結果之處 理事項 九 本府與學者專家座談之 事項 十 市長與民有約辦理情形 之執行分析事項 十一 本府市政顧問聘用事 宜 十二 市長口頭施政報告 十三 本會委員聘用事宜 十四 出國人員報告書回覆 及作業 研究 管制考核 一 年度施政計畫本府列管 發展 項目 調整撤銷及 考核 考評成效之事項 委員 二 專案列管之事項 會管 三 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 制考 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管 核組 制考核 四 市議會決議 質詢案市 府執行情形追蹤管制事 32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1.10.16 府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函 公務項目及內容 決 行 權 責 承辦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會辦機關單位項目內容單位主任市長 ( 單位 ) 備考 主管 委員 項 五 市議會定期大會市政總 質詢市府執行情形追蹤 管制事項 六 市議會施政報告執行情 形追蹤管制事項 七 市議會定期大會及臨時 提案本府執行情形追蹤 管制事項 研究 為民服務 一 本府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秘書處 發展 暨行政革 計畫 人事處 考核 新 政風處 委員 二 本府公文處理檢核結果 會為 之事項 民服 三 本府公文處理檢核小組 人事處 務組 獎勵事項 四 本府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報告函發事項 五 本府公文不定期抽查結 果事項 六 府層級交辦調卷分析核 定事項 七 本府各機關重大逾期案 人事處 件簽報懲處之事項 八 本府服務品質獎考評計 人事處 畫 報告 獎勵及後續 資訊局 之事項 公訓處 33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1.10.16 府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函 公務項目及內容 決 行 權 責 承辦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會辦機關單位項目內容單位主任市長 ( 單位 ) 備考 主管 委員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民服務組 為民服務暨行政革新 九 本府服務品質獎成果發表暨展示觀摩會事宜 十 本府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計畫及函頒事項 十一 本府人民申請案件年度審查結果 十二 本府人民申請案件個案審查結果 十三 本府公文處理時限規定疑義釋示事項 十四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之處理時限規定修訂事項 十五 e 點通網站之申辦改造創新方案 十六 e 點通網站之查證計畫 結果及函頒事項 十七 本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及審查結果 十八 本府創意提案各機關執行成效 提報事項 十九 本府推動申辦案件滿意度調查執行方案 事項 二十 為民服務不定期查證結果之行文作業 二十一 本府推動臺北市政 秘書處資訊局人事處 公訓處 34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1.10.16 府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函 公務項目及內容 決 行 權 責 承辦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會辦機關單位項目內容單位主任市長 ( 單位 ) 備考 主管 委員 府及所屬各機關提 升研考作業品質加 強措施計畫 執行 方案 事項 二十二 本府人民陳情案件 作業規範及事 項 二十三 本府各機關涉及職 權區分疑義案件, 由本會簽請召開之 府層級會議相關事 項 二十四 本府横向連繫及管 轄權爭議相關作業 規範修訂事項 二十五 本府所屬各機關答 復議會議員書面質 詢作業注意事項修 訂事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圖資管理組 資料及資訊管理 一 政府出版品管理 電子化作業 執行績效評估事項 二 本府參與行政院國家出版獎 - 優良政府出版品評選 獎勵等作業 人事處 35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1.10.16 府人管字第 10114164800 號函 公務項目及內容決行權責 承辦 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 單位 項目 內 容 單位主管 主任委員 市長 研究 話務管理 一 推動辦理本府 1999 臺 發展 北市民當家熱線 計畫 考核 等事項 委員 二 1999 臺北市民當家熱 會話 線 話務服務作業規範 務管 增修事項 理組 三 1999 臺北市民當家熱 線 標準作業流程增修 事項 四 1999 臺北市民當家熱 線緊急應變計畫 增修 等事項 五 本府各機關備援人力教 育訓練計畫事項 六 本府各機關專線電話整 合及保留等事項 七 本府 1999 臺北市民當 家熱線 派工案件項目 增修事項 會辦機關 ( 單位 ) 備考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 0 0 5 6 0 0 0 1 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訂報處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編輯股訂閱公報 : 每季 600 元洽詢電話 :(02)27256133 6132 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支票匯款抬頭書寫 : 存入郵政劃撥 0014479-7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帳戶網址為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