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电党 2014 3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校建设, 充分发挥党校在 党政管理干部 骨干教师 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以及干部培训中 的主阵地作用, 根据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党校工作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 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和十八大通 过的 党章 ( 修订案 ) 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 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 坚持 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1
轮训处级干部, 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 培训青年干部或骨干教师, 组织或指导培训党员, 组织或指导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党员发展对象, 开展党建课题理论研究, 开展党的基本知识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宣传教育, 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党校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党校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设校长一名, 副校长及成员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 正确把握党校工作的政策 方针, 审定党校年度工作计划 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和教材等 第四条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 党委组织部负责轮训处级干部, 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 培训青年干部或骨干教师, 组织或指导培训党员, 开展党建课题理论研究以及党务评优等党校业务 ; 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指导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党员发展对象, 开展党的基本知识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宣传教育等党校业务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分党校 分党校是党校的延伸和补充, 分党校校长 副校长分别由学院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正 副书记兼任 分党校的主要职能是 : 轮训本单位党员, 培训本单位青年骨干教师与党内外高级知识分子, 开展党建理论研究, 完成上级党校和学院党组织确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分党校接 2
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领导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六条学校党校组建特聘教师团, 党校特聘教师原则上要求有三年以上党龄, 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 中级 ( 含 ) 以上职称, 熟悉党务工作 第七条党校特聘教师聘期一般为 3 年, 由党校颁发聘书并备案 第八条各学院党委 (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 正 副书记自动列为党校教师 第九条党校不定期组织党校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每学期开展 1-2 次授课研讨活动, 增强教学实效 第四章党校教学安排第十条党校的各类培训学习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 明确指导思想 教学目的 内容和要求 培训对象以及教学的日程安排 各类培训学习班都要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 ( 一 ) 处级干部要完成五年内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 ( 二 ) 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不得少于 20 学时 ( 三 ) 青年干部培训班每次培训周期一般为一年, 以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等形式进行 ( 四 ) 分党校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学生党员学习班, 时间不 3
少于 16 个学时 ( 五 ) 党校每年举办一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 培训班学习总课时要求不少于 20 学时, 采取理论授课学习 (3 讲,6 学时 ) 小组讨论交流 (3 次,6 学时 ) 和实践教学 (8 学时以上 ) 等相结合的方式, 实践教学和结业论文考核由各分党校负责组织安排, 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 结业论文纳入接收预备党员的备案材料 ( 六 ) 党校每年举办二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培训班学习总课时要求不少于 30 学时, 采取理论授课学习 (6 讲,12 学时 ) 网上自主学习 (10 学时以上,30 学分为合格 ) 和实践教学 (8 学时以上 ) 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自主学习和社会实践环节考核由各分党校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 结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党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 认真做好教材 图书资料 音像资料 多媒体资料的选购工作 并在网上开办在线党校,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拓宽教育面 第十二条为了保障教学质量, 提升培训效果, 党校各类培训学习班每个教学班人数不宜太大 同一期参加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少于 80 人的单位, 由党校统一协调, 合并开班 4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授课教师从党校特聘教师中选择 ;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可安排各学院党组织书记 副书记授课, 也可由党校特聘教师或思政教育专家授课 ; 分党校学生党员学习班原则上由学院党组织负责授课 各分党校根据授课内容安排, 自行确定时间与地点后, 预约党校教师授课 第五章党校学员资格第十四条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与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资格 ( 一 )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由支委会 ( 不设立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 ) 讨论确定 ( 二 ) 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 由支委会 ( 不设立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 ) 讨论研究确定 ( 三 ) 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是团员, 且未满 28 周岁的, 要有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并填写 推优 登记表 第十五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与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资格 ( 一 )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由支委会 ( 不设立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 ) 讨论, 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按照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同时报基层党组织备案建档 5
( 二 )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为要求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 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 通过团组织推优 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 由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集体讨论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 三 ) 学校党校认可学员在高中或其他高校已取得的党校结业证书 但建议学员参加本校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再次学习 ; 学员如在校发展入党, 须参加学校党校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党员发展对象学员质量要求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 教育 考察后,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对先进性不明显 群众威信不高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党校培训与管理费标准第十七条培训费收费标准 :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与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培训只收取教材费 结业证书与试卷工本费, 标准为 15 元 / 人 第十八条党校费用主要支出范围和标准 : ( 一 )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与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党课课酬标准为 :200 元 / 讲 ( 两个课时 ); ( 二 ) 考试劳务标准为 : 监考 ( 巡考 ) 费每人次 50 元,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阅卷费每份 3 元,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论文改 6
卷费每份 1 元 ; ( 三 ) 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务日常管理费标准为每学员 2 元, 管理费由党校发放给分党校党务管理员 ; ( 四 ) 支出范围还包括党校结业考试试卷 结业证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学员应妥善保管党课结业证书, 如有遗失, 可持个人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到党校办公室申请补办, 补办结业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份工本费 5 元 第二十条党校委托学校财务处负责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经费专款专用, 不可作他用 第七章党校考勤管理与考试考核第二十一条为系统完整地学习党建理论, 确保培训质量效果, 必须严格考勤考核 ( 一 )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勤由各分党校负责, 实行听课签到制度, 缺勤 2 次 ( 含 2 次 ) 以上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 因故需要请假的学员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 学生学员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 审批同意, 请假不允许超过 2 次 ( 含 2 次 ), 超过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 学员请假部分课程由分党校与其他分党校协调, 安排其补修课程 ( 二 )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考勤由各分党校负责, 实行听课签到制度, 学员不得无故旷课 ; 因故需要请假的学员必须经过所 7
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 学生学员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 审批同意, 请假次数最多为 1 次, 超过 1 次者取消其党员发展对象学员资格 ; 被取消资格的发展对象学员如再次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 须由支委会 ( 不设立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 ) 重新讨论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结业考试前一周, 各分党校将考勤情况汇总报学校党校, 党校结合学员网上自主学习考核结果, 确定可以参加结业考试考核的学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党校实践教学要严格集体活动纪律, 遵守公共社会秩序 交通安全和活动场所文明规定, 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严格考场纪律, 杜绝考试作弊 凡作弊者, 取消其大学期间党校学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试管理 党校结业考试不及格的, 不设补考 要取得党校结业资格, 必须重新参加培训, 通过党校考核, 成绩合格 第二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成绩 70 分以上为合格,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论文考核成绩 75 分以上为合格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党校要坚持从严治校 严格管理 严格要求 严格考核, 为党员的党性锻炼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党校根据各分党校工作开展情况, 评选若干先 8
进集体或个人, 由党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党校应加强对学员的学习态度 学习表现的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作为学员发展 转正 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离退休工作处党校 桂电中学党校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原 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 桂电党 2008 29 号 ) 同时废止 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3 日 发 : 各基层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各单位 各部门 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3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