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附件十七 優良農產品雜糧項目驗證基準新增對照表 新增規定現行規定說明第一部分評審規定一 廠區環境 ( 一 ) 廠區四周環境應保持清潔, 避免成為污染源 ; 應有適當之綠化及防塵土飛揚等措施 ( 二 ) 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不積水, 以防止病媒孳生 ( 三 ) 廠區內禁止飼養禽 畜或其他寵物 ; 惟警戒用犬除外, 但需專區管理 ; 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 四 ) 廠區內保持空氣清新, 不得產生有害氣體 ( 氨 氯氣等 ) 不良氣( 異 ) 味或煤煙等污染 二 廠房設施 ( 一 ) 作業場所設施 1. 一般作業區 準清潔作業區依清潔度之需要應有適當的區隔, 上述區域與週邊設施區應有效隔離 2. 應有足以容納各項設備及作業人員操作之空間, 作業流程配置應順暢, 不得有交叉污染情形 3. 牆壁 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 不得有納垢 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 工廠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 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以平滑 無毒 非吸收性且不透水之材質構築, 壁磚接合處之隙縫宜以非吸收性不透水材質補平, 以利清洗並避免長黴 4. 地面應平而不滑, 且以非吸收性之不透水材質構築, 並有適當之排水斜度 ( 宜在 1/100 以上 ) 及排水系統 5. 平頂式屋頂或天花板應使用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構築 製造 包裝 儲存等場所室內屋頂應易清掃 可防止灰塵儲積及避免結露 長黴等情形發生 6. 出入口 門窗 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 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7. 廠房各處均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並用燈罩 ( 非生產線上方之照明設備可使用防爆燈管取代燈罩 ) 以防燈管破裂時污染加工流程, 一般作業區之作業面照度應在 100 米燭光以上, 準清潔作業區之作業面應在 200 米燭光以上 ; 照度以距地面 100 公分處為測試標準 ; 照明設備宜採吸頂式或隱藏式的設計, 以防積塵或凝結水產生 8. 通風 : 應通風良好, 無不良氣味, 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9. 水 電等配管宜裝設在天花板上方, 避免設於食品直接曝露之正上方, 若設有此等配管時, 應有防止灰塵或異物掉落之設施 ( 二 ) 倉儲設備 1. 物料倉庫 1.1. 應有足夠空間及適當設施分類存放, 並明顯標示 1.2. 庫內應設置足夠之棧板或貨架, 儲存之物料應離牆且離地 5 公分以上, 並保持清潔 17-1
1.3. 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1.4. 原物料應以適當設施分類存放並明顯標示, 以利倉儲管理及先進先出的作業原則 2. 低溫倉庫 2.1. 應有足夠空間以儲存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並應加以適當區隔 2.2. 地面 內壁及天花板應用不透水之平坦材質製作, 且易於清理或消毒 2.3. 應設置棧板或貨架以分類存放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並明顯標示 ; 儲存物品應離牆且離地 5 公分以上, 並保持清潔 2.4. 低溫倉庫庫溫應保持於 10 以下, 且冷風溫度的均一性應加以控制 2.5. 應裝設可顯示庫內溫度之溫度顯示器或溫度自動記錄儀, 倉儲中之物品應定期查看, 如有異狀應有適當之處置措施, 並作成紀錄 2.6. 低溫倉庫應裝設作業指示燈及緊急警報器或逃生裝置, 以利倉儲人員於緊急狀況下使用 2.7. 宜備有緊急供電設施 ( 發電機 ), 以供停電時使用 ( 三 ) 洗手消毒室 1. 應於準清潔作業區之入口處適當位置單獨設置, 以利員工進入作業場所時洗手使用 2. 洗手設施應採用腳踏式 電眼式或臂動式水龍頭, 並設置液體清潔劑 烘乾機或擦手紙巾等設施, 且設置地點應適當, 數目足夠 ; 洗手檯應使用非吸收性 不生銹之材質構築 3.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 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 應於洗手檯上方明顯處標示正確且易懂之洗手消毒方法 ( 四 ) 更衣室 1. 凡設有更衣室者, 應於洗手消毒室附近分別設置男女更衣室, 並應與食品作業場所有效隔離 2. 更衣室應有足夠空間及適當照明設備, 通風良好, 並設置可照全身之更衣鏡 潔塵刷 數量足夠之衣物櫃及鞋架, 並保持清潔 ( 五 ) 廁所 1. 應於廠區內適當位置分別設置數量足夠之男女廁所, 且應與作業場所隔離, 並防止污染水源 2. 廁所之門扉不得正面開向製造作業場所, 且應有適當防蟲 防鼠設施 洗手消毒設施及通風設施 3. 應有 如廁後應洗手 之標語 三 機械與檢測設備 ( 一 ) 各種設備排列應有秩序, 使作業順暢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其能力應能符合產能之所需 ( 二 ) 加工廠之設計和構造應符合高性能及現代化原則, 易於清淨 檢查和管理 ( 三 ) 加工廠設備力求密閉式自動化, 用於測定 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 應能適 17-2
當發揮其功能及準確度 ( 四 ) 生產優良農產品雜糧產品相關設備如次 : 1. 恆溫乾燥設備 : 應與產能匹配, 且水分能乾燥至產品所訂規格標準 2. 篩選機 : 以能選清去除線繩 粗雜物 廢物等為準 3. 選 ( 拔 ) 石機 : 以能選清去除沙石 混凝土 金屬 塑膠 玻璃等異物為準 4. 選別機 : 以能選別去除夾雜物及破碎粒含量至規定標準以下 5. 除塵設備 : 必須能將篩選等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粉塵有效吸除, 並不得外洩污染環境 6. 低溫倉庫 : 應具備 10 以下恆溫及濕度調節功能, 可有效保護原料之發芽活性及維持成品品質 7. 小包裝自動定量包裝機 : 應裝設能使淨重之負誤差在 1.5% 以內之高性能自動計量機及包裝機 8. 真空包裝機 : 應裝設性能良好之真空包裝機 ( 若包裝型態以附加脫氧劑或充氮方式等, 使產品於有效期間能維持良好品質者除外 ) 四 品管設備及人員 ( 一 ) 工廠應設有簡易檢驗室 ( 或線上檢驗區 ) 俾供例行之品管檢驗 ( 二 ) 檢驗室主要設備如下 : 1. 外觀品質檢驗設備 : 應包括水分測定器 電子天秤 (±0.01g) 試驗篩( 其篩孔大小為可通過 3.15mm 之孔篩 ) 等 2. 各種測量儀器應定期檢校, 維持良好功能 ( 三 ) 定期舉辦員工教育訓練課程, 訓練資料應存檔以作為後續課程安排之依據 ( 四 ) 新進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 使其執行能力能符合管理要求 五 品質管理 ( 一 ) 優良農產品雜糧原料管理 1. 生產優良農產品雜糧之加工廠, 應使用優質國產雜糧為原料, 且必須要有雜糧生產源頭管理計畫, 內容包括 : 契作田區 農用資材共同採購 ( 亦可為集團代耕及共同作業 ) 農藥安全使用管理及合理化施肥栽培等措施 1.1. 為確保原料雜糧來源品質, 工廠應設置專區或與農戶集團契作生產, 並須與契作農戶不定期辦理說明及研討會 1.2.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大豆 ( 含黑豆 ) 及紅豆之 良好農業規範 (TGAP) 填寫產銷紀錄者 1.3. 採收前 ( 包括作物於田間進行乾燥時 ) 雜糧原料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農藥殘留量標準, 且應有源頭管理相關資料, 包括原料來源廠商與數量等, 並具追溯與追蹤性 1.4. 如有排灌水 污染源 病蟲害等異常狀況, 應報請當地農業改良場協助共同防治處理 1.5. 優質國產雜糧應為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或國內大學院校所選育之品種 2. 優良農產品雜糧之原料應為適栽區所生產者, 且必須儲存於低溫倉儲設施中 17-3
3. 工廠應收購在適栽區種植生產之雜糧原料, 並以低溫乾燥技術執行乾燥, 並於乾燥過程中, 應維持良好烘乾條件, 以獲得產品最佳品質 4. 優良農產品雜糧原料應依品種 期作別分倉保管, 或分置保管, 並切實注意妥善之倉儲管理, 以防劣變 5. 工廠應於收穫期結束後, 將收購之雜糧品種 數量 堆儲位置及各品牌預定行銷通路等作成紀錄 ( 二 ) 品質檢驗人員應按日按批抽驗品質, 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 三 ) 應對各項產品訂定適當之作業流程及品管作業標準, 其內容應包括原料 材料之驗收 品質管制 檢驗設備 量測儀器之校正 倉儲管理及運輸配送作業管理等項目, 且製程及品管作業需具追溯與追蹤性, 以確保產品品質 ( 四 ) 使用之雜糧原料, 其農藥殘留 重金屬及真菌毒素等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且應有源頭管理相關資料包括原料來源廠商與數量等應明確, 並具追溯與追蹤性 成品應經過嚴格之品質檢驗確認合格後方可出貨, 成品出貨順序, 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 成品出貨對象與數量應記錄確實, 並可追蹤與追溯, 成品應自主管理作留樣, 保存至有效日期 ( 五 ) 食品包裝容器供應商應提供或檢附包裝容器及其材質之衛生安全證明, 如溶出試驗及重金屬含量等檢驗報告 ( 六 ) 建立良好之異常處理及再發防止措施及顧客抱怨處理制度, 並注意改善或處理時效, 確保產品品質及信譽 ( 七 ) 應建立品質稽查制度, 定期討論品質是否有效地運作 ( 八 ) 品管紀錄應保管至有效日期屆滿 1 年之日止 ( 九 ) 消費者申訴案件, 應立即處理並作成紀錄, 廠內應訂定成品回收與銷毀之處理辦法, 並作成紀錄 回收物品為應銷毀者, 應於回收計畫中明定銷毀程序 六 衛生管理應訂定衛生管理作業標準, 內容應包括廠區環境 廠房設施 機械設備 人員及清潔用品等部份, 作為衛生管理之執行與考核的依據 ; 並訂定清潔及檢查計畫, 規定檢查頻率及項目, 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 一 ) 為落實執行衛生管理, 應設有專任或兼任衛生管理人員, 對於工廠衛生管理狀況每週至少記錄一次 ( 二 ) 嚴禁將污染區或可疑地區生產之雜糧加工為優良農產品雜糧項目產品販售, 如有發現或疑為污染之原料, 應確實依政府相關規定處理 ( 三 ) 採收 乾燥 運銷 保管 加工 包裝等過程應符合規定, 避免影響清潔衛生之良好狀況 ( 四 ) 廠區內道路宜隨時保持清潔, 路面並保持良好維修, 不積水 ( 五 ) 排水溝應保持通暢, 不得有淤泥蓄積, 如有廢棄物須作妥善處理 ( 六 ) 廠房內地面應隨時保持清潔 乾燥 屋頂 天花板及牆壁等宜定期清掃, 如有破損時, 應立即加以修補 ( 七 ) 廠房內之固定物及其他設施保持良好之衛生狀況, 不必要之器材 物品 雜物禁止 17-4
堆積, 以防止病媒之滋生 ( 八 ) 清掃 清洗和消毒用機具宜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 九 ) 用於加工製造 包裝 儲運之設備及器具隨時保持清潔 ( 十 ) 人員之衛生管理 1. 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始得僱用 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作業人員若感染 A 型肝炎 手部皮膚病 出疹 膿瘡 外傷 結核病 性病 眼疾或傷寒等疾病及其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 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2. 凡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手部應隨時保持清潔, 不得蓄留指甲 塗抹指甲油 配帶飾物等, 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3. 各作業區不得有吸煙 嚼檳榔或口香糖 飲食等可能污染產品之行為 ; 若有進入廁所 擤鼻涕或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 應洗淨後再行工作 4. 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 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 應符合前列各項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 十一 ) 清潔消毒用品之衛生管理 1. 為確保清潔用品及消毒劑之適用與安全, 應由專人專櫃管理 2. 使用消毒劑或殺蟲劑時, 應在衛生管理人員之監督下進行, 不可污染到食品 食品接觸面或內包裝材料 3. 清潔 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應明顯標示其毒性 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 應符合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 且由專人專櫃管理, 平時應上鎖 4. 調配清潔劑或消毒劑, 應有衛生管理人員在場監督, 清洗消毒用品不宜置於生產製造現場 5. 打掃用具應保持乾淨, 並有專用的存放場所 ( 十二 ) 廢棄物之衛生管理 1. 廠房外之廢棄物放置場所應遠離調理加工 原料及包裝作業區, 且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 ( 毒 ) 氣體溢出, 應防病媒孳生及防止食品接觸面 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2. 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分類集存處理, 易腐敗者至少每天清除一次, 反覆使用之容器清除廢棄物後, 應立即加以清洗消毒 七 其他 ( 一 ) 生產優良農產品驗證雜糧產品之工廠使用機械設備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 各廠區均應納入驗證管理範圍 1. 乾燥設備 篩選機及包裝機等設備同時設於同一廠區 2. 同時擁有二個廠區, 其中一個廠區未設置篩選設備, 只設置雜糧加工設備, 其原料係由另一廠區篩選後提供 3. 未設置篩選設備者, 應與雜糧原料來源工廠簽訂代工契約, 且持有明確合約書 ( 二 ) 除應符合上述所列各項外, 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17-5
第二部分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一 優良農產品雜糧之定義 ( 一 ) 優良農產品雜糧 : 指以生鮮國產雜糧為原料, 經乾燥 篩選或分級及包裝, 品質符合衛生安全及優良農產品雜糧規格之產品, 項目包括大豆 紅豆等 1. 大豆 (soybean): 依種皮色澤分為黃色 黑色 褐色及青色大豆等, 異色粒不得超過 0.1% 2. 紅豆 (red bean): 指紅色種皮之小豆, 異色粒不得超過 0.1% 3. 異色粒 : 指不同種皮顏色之大豆或紅豆混合比例, 如黃色或青色大豆中所含黑色或褐色大豆之比例 4. 夾雜物 : 指易於通過 3.15mm 孔篩以及保留在篩網上除大豆或紅豆以外之各種物質 ( 二 ) 優良農產品雜糧應具備之要件 1. 來源應均為國產雜糧原料 2. 原料應儲存於低溫設施中, 以避免遭受污染並維持原料品質 3. 工廠必須要有雜糧生產源頭管理計畫 二 品質規格 : ( 一 ) 雜糧之品質規格項目規格 1. 應具有良好風味及色澤 2. 性狀 : 大豆與紅豆為顆粒充實飽滿 粒形均一 官能品質 3. 不得有腐敗 異臭 異味 污染 發霉 4. 外觀品質 : 詳見大豆 紅豆之檢驗項目 方法及標準 異物不得含有夾雜物及異物 食品添加物不得含有化學添加物 1. 應堅固完整 包裝 2.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3. 產品標示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規定 三 標示規定 ( 一 ) 雜糧之標示規定項目規格標示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品名 : 應標示雜糧種類 ( 例如黃豆 黑豆 紅豆 ) 2. 內容物名稱 3. 重量 : 指包裝或容器內容物之淨重, 應以公制為單位 4. 有效日期 : 應依品質狀況標示有效日期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 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應一併標示之 5. 製造廠商與 ( 或 ) 代理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6. 原產地 ( 國 )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7-6
標示方法及範例 1. 品名 : 黃豆 ( 以表列式為佳 ) 2. 內容物名稱 : 黃豆 3. 重量 :500 克 4. 有效日期 : 標示於包裝袋上 5. 製造廠商與 ( 或 ) 代理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工廠, 雲林縣西螺鎮 路 號, 電話 :05-6. 原產地 : 臺灣 標示注意事項 1. 優良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應符合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規定 2. 禁止標示會令人誤解內容物的圖案或文字等標示 3. 產品標示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規定 4. 若製造廠地址足以表徵原產地 ( 國 ), 得免標示 第三部份檢驗項目 方法及基準 : 一 雜糧產品之一般檢驗項目 方法及標準 : 標準項目方法備註大豆紅豆 1. 每年至少抽驗 1 次 2. 砂 石 混凝土 異物 (%) 1.0 以下金屬 玻璃等異物 外觀品質化學 不得檢出 被害 熱損害粒 依據 CNS 2793 大豆檢驗法 0.2 以下 粒 (%) 計 (%) 2.0 以下 每年至少抽驗 1 次 異色粒 (%) 0.1 以下 碎粒 (%) 5 以下 內容量 (g) 水分 (%) 粗蛋白質 (g/100g) 基因改造食品 依據 CNS 12924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 不得低於標示淨重 每年至少抽驗 1 次 1. 每年至少抽驗 1 次 依據 CNS 3287 糧食類 2. 得使用定期校正 13.0 以下 15.0 以下檢驗法 - 水分之測定且功能正常之快 速水分測定器 依據 CNS 5035 食品中粗 1. 每年至少抽驗 1 次 38.0 以上 蛋白質之檢驗法 2. 以乾基計 1. 每年至少抽驗 1 次 定性 PCR 法 不得檢出 2. 僅列入雜糧品質判定參考, 非產品 一般檢驗項目 註 :1. 檢驗方法如有修正時以新公告者為準 17-7
2. 表中 表示未訂定基準 二 雜糧產品之衛生安全檢驗項目 方法及標準 : 化 學 項目方法標準備註 鉛 (ppm) 鎘 (ppm) 黃麴毒素 (ppb) 農藥 農藥 殘留 巴拉刈 (ppm) 依據部授食字第 1031901169 號公告 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 鉛之檢 驗 依據部授食字第 1031901169 號公告 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 鎘之檢 驗 依據部授食字第 1041901616 號公告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 - 黃 麴毒素之檢驗 依據部授食字第 1031900615 號公 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 - 多重殘留分析方法 ( 五 ) 稱取混合均勻後樣品, 以加酸之有機 溶劑萃取及過濾後, 利用液相層析串 聯式質譜儀 (LC/MS-MS) 檢測 註 1: 檢驗方法如有修正時以新公告者為準 0.2 以下 0.2 以下 10 以下 符合衛生福 利部公告殘 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之規 註 2: 其他農藥殘留檢測, 配合主管機關或偶發事件機動進行檢測 定 每期作至少一次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