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章程 目 录 序言...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体制... 4 第三章教职工... 12 第四章学生... 14 第五章经费 资产与后勤... 16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17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18 第八章附则... 19-1 -
序言台州学院 ( 以下称学校 ) 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前身是 1978 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台州师范专科学校, 办学源头可追溯至 1907 年成立的三台中学堂简易师范科 台州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临海师范学校 台州卫生学校 温岭师范学校先后并入 2002 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高校, 并更名为台州学院 学校秉承 澡身浴德 修业及时 的校训精神, 致力于培养 专业的人 文化的人 世界的人, 努力建设有影响有特色的应用型地方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规范办学行为, 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台州学院, 英文译名为 Taizhou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T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 605 号 学校设有临海校区和椒江校区两个校区, 临海校区地址为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 605 号, 椒江校区地址为台州市市府大道 1139 号 学校网址为 http://www.tzc.edu.cn - 2 -
第四条学校是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实施高等教育, 不断拓展继续教育, 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学校以地方性 应用性 综合性为办学定位,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以高素质 应用型 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 第七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 ( 一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 ( 二 ) 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 ( 三 )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开展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 ( 四 ) 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 ( 五 ) 根据自身条件, 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 六 )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 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 ( 七 ) 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 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 ( 八 ) 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财政性资助以及 - 3 -
受捐赠财产 ; ( 九 )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 以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补充, 适度发展研究生与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台州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实行依法治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一节领导体系第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 4 -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 学风 教风 ; ( 七 ) 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 - 5 -
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台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 - 6 -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由校长主持, 依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 7 -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二级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学院 部, 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 可以增设 调整 撤销学院 部 第十六条学院是学校教学实施 科研管理 学生管理的基层单位 学院在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人权 财权 物权 事权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行政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 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 政策和有关规章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党组织书记负责学院党的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 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由学院院长 书记 副院长 副书记等人员组成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内设的部参照学院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职能部门, 负责学校决策的组织 实施 协调 管理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 可以增设 调整 撤销职能部门 - 8 -
第三节治学机构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 2-3 名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 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在学校做出决策前, 审议以下事项 : 学科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交叉学科 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 教学科研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 ( 二 ) 对学校实施的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 学校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名誉 ( 客座 ) 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 ( 三 ) 在学校做出决策前, 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 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 学校预算 - 9 -
决算中教学 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 教学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赴境外办学, 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 ( 四 )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负责指导 监督学校教学工作 教学委员会依其规程履行职责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依其规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评估和指导 教学督导委员会依其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节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 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均可当选 - 10 -
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 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 11 -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 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 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共青团 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建立学生议事会制度, 促进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章教职工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 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管理的规定, 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 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施岗位津贴制度, 建立向教学 科研及管理岗位上承担重要责任的学科带头人 骨干教师和管理骨干倾 - 12 -
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有计划地进行培养与培训, 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 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 享受工作报酬 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 ( 三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 ( 四 ) 在德 能 勤 绩 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五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六 ) 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 ( 七 ) 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13 -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 二 )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岗位职责 ; ( 三 ) 珍惜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学生第三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校期间, 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 ( 三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四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五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 14 -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完成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 全过程育人 全方位育人, 引导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培养学生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的品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实行综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奖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法 违规 违纪的学生, 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通过奖 助 - 15 -
贷 勤 减 补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四十四条学校关怀学生成长,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 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经过学校批准成立, 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 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经费 资产与后勤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五十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核算 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五十一条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 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 使用和处置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 推 - 16 -
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 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管理 保护 合理使用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创造条件, 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 倡导校园文明, 加强节能管理, 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不受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 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 推动协同创新, 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 行业组织 科研院所 企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参加各种形式学习的毕业生和曾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 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 访问学者等 第六十一条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 校友自愿组成的 联谊性的群众组织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学校支持在校友比较集中的区域成立地 - 17 -
方校友会 ; 地方校友会在校友总会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联系和服务校友, 关心校友发展, 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 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第六十三条学校校标的整体形式为圆形, 象征团结协作 向心力和凝聚力 外圈上端 台州学院 校名, 为著名书法家沙孟海题词集字 ; 中间左右两侧为英文校名 ; 圈底 1907, 表示学校办学起始的年份 校标中间图案以学校广场的红色雕塑为主要设计元素, 由抽象的英文大写字母 T U 和 F 构成, T U 为学校英文校名的缩写, F 为英语单词 Fly 的缩写, 寓意为腾飞的台州学院 ; 双层叠加的菱形基座, 既象征书本和学位帽, 又寓意不断跨上新台阶, 蓝色代表知识的海洋 ; 图案中央三道灵动的线条, 寓意培养学生成为 专业的人 文化的人 世界的人, 红色寓意青年学子和新兴的台州学院朝气蓬勃 热烈奔放, 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 文字为金色 ; 学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 文字为金色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歌为 台州学院校歌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2 月 12 日 - 18 -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 修订,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校党委会审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教育部备案 经核准后, 学校予以发布 第六十九条章程的修订, 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 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9 -
附件 台州学院标识 一 台州学院校标 二 台州学院校徽 教职工用校徽 学生用校徽 - 20 -
三 台州学院校歌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