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貨實務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1
2 報告大綱 貨物查驗之法令依據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架構 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架構 貨物查驗的目的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驗貨實務與作業程序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與查核 進口貨物之產地標示
3 貨物查驗之法令依據 關稅法 ( 以 C/L 表示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以 # 表示 ) 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 ( 以 * 表示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 以 表示 )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工作手冊 政函規定
4 進口貨物報關文件 進口艙單 : 運輸工具裝載進口貨物之清單 運輸業者依海關規定格式, 依原始託運文件資料, 於船舶離開國外港口後或進港 24 小時內向海關傳輸申報 進口報單 : 報運進口貨物向海關繕具之申報表單 由納稅義務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申報 (C/L16) 進口報單檢附之文件 : 提貨單 (Bill of Lading) 發票 (Invoice) 裝箱單 (packing List) 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的文件 (C/L17)
5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架構 進口貨物報關分為 艙單申報 報單申報 兩部分 艙單 (Import Goods Manifest) 由運輸業申報 報單 (Customs Declaration) 由納稅義務人或受委託報關行申報 海關電腦收單, 經邏輯比對 銷艙後, 列印 逾期不報關清表, 作為逾期不報關貨物追蹤 電腦通關系統篩選決定通關方式 通關方式 C1 C2 C3 查驗方式分為 人工查驗 (C3M) 儀器查驗 (C3X )
6 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架構 出口貨物報關分為 報單申報 艙單申報 兩部分 報單由貨物輸出人或受委託報關行申報 艙單由運輸業者申報 出口貨物進倉後, 倉儲業傳輸貨物進倉證明 ( 簡 5259), 貨物輸出人辦理出口報單申報 出口貨物通關方式分為 C1 C2 C3 出口報單完成通關後, 運輸業結關裝船, 傳輸出口艙單, 電腦銷艙後列印 銷艙不符清表, 供海關追蹤未裝船原因
7 進口報單通關作業流程 C1 報單資料 ( 報關人傳輸 ) 篩選通關方式 ( 海關電腦系統 ) 補送書面資料 ( 報關人 ) C3 查驗 ( 海關會同報關人 ) 分類估價計稅 ( 海關 ) 繳納進口稅款 ( 報關人 ) 通關網路 C2 放行通知訊息 ( 海關 ) 核准倉庫驗放貨物查驗步驟移到最後辦理
8 貨物查驗之目的 瞭解進 ( 出 ) 口貨物之實際到貨情形, 作為核定稅則分類及完稅 ( 離岸 ) 價格之依據 查核實到貨物與進 ( 出 ) 口報單申報是否相符, 以防有虛報 匿報, 偷漏關稅 逃避管制或其他違章情事發生
9 關稅法第 23 條 --- 貨物查驗 海關對於進口 出口及轉口貨物, 得依職權或申請, 施以查驗或免驗 ; 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 其提取貨樣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數量為限 前項查驗 取樣之方式 時間 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 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查驗時, 其搬移 拆包或開箱 恢復原狀等事項, 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 ; 轉口貨物則由運輸業者負擔
10 驗貨員查驗權責項目 貨物名稱 廠牌 品質 規格 貨號 型號 來源地 ( 產地 ) 數量 ( 單位 ) 重量 淨重 ( 公制單位 ) 貨物存放處所及依規定應標示事項 ( 如 : 產地 成份 材質及有效期限 等 ) 均屬海關驗貨員查驗應確認之項目
查驗準則用詞定義 查驗種類 儀器查驗 : 利用儀器 (X 光貨櫃檢查儀 ) 對貨櫃 ( 物 ) 實施檢查, 藉由掃描貨櫃 ( 物 ) 產生之影像, 判讀貨物有無異常 人工查驗 : 驗貨關員對貨櫃 ( 物 ) 進行實體查驗, 判別實到貨物是否與申報相符 驗貨關員 : 辦理人工查驗或複驗之關員 儀檢關員 : 辦理儀檢查驗之關員 海關儀檢站 : 海關設置供施行儀檢查驗作業之場所 (#4) 11
12 貨物查驗以抽驗為原則 進出口貨物查驗以抽驗為原則 抽驗件數視貨物之性質 種類 包裝 件數多寡等情形酌定之 但必要時得全部開驗 實務上, 由驗貨單位主管人員批示至少應驗件數, 惟驗貨員有權決定增加開驗箱數 人工查驗報單得經驗貨單位主管人員改為儀檢查驗 ; 儀檢查驗報單得改為人工查驗 (#2 #13)
13 貨物查驗之方式 進出口貨物查驗, 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 (#3) 人工查驗係由電腦指櫃 指位, 並由驗貨員現場指件查驗 儀檢查驗以 順道儀檢 方式辦理
查驗應會同報關人 14 除核准船 ( 機 ) 邊驗放之出口貨物 儀檢查驗及儀檢查驗發現異常須人工查驗外, 均應會同報關人為之 (#5) 儀檢查驗報單均採 ( 倉庫 ) 驗放方式辦理 報單申報多只貨櫃, 核定儀檢貨櫃應逐櫃儀檢無異狀, 逐櫃辦理放行 未核定儀檢之貨櫃, 除申請儀檢查驗外, 應俟核定儀檢貨櫃全數查驗無異狀後, 始得放行 (#5 之 1)
15 查驗時間 正常情況下於辦公時間辦理查驗 ; 特殊情形經核准者, 得於辦公時間外辦理查驗 辦公時間未能驗畢者, 得酌予延長查驗時間 (#6) 辦公時間外申請辦理查驗貨物, 應徵收特別驗貨費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規定 )
16 報關 查驗應附之文件 裝箱單 裝櫃明細表 型錄 說明書 藍圖或公證報告等單證 未檢附者海關於必要時, 得通知報關人限期檢附 (#7) 報關應附之文件, 請參閱 C/L17
17 查驗地點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 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 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 貨棧 碼頭範圍, 海關應先行公告 (#8)
18 查驗結果之認定 進出口貨物之新舊 堪用程度 破損殘缺情形, 由驗貨員依查驗當事之狀態認定之 必要時派驗主管得另派員複驗 納稅義務人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 得委請專業技術機關協助鑑定 (#10)
19 查驗方式之變更 複驗 抽中人工或儀檢查驗貨物, 必要時得由驗貨 分估 儀檢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應驗改免驗 免驗改應驗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認為可疑或收貨人有不良紀錄者, 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 (#11) 海關對於已查驗之進出口貨物, 必要時得予複 (#12)
20 貨物查驗發現不符處理原則 人工查驗過程中發現有虛報貨物名稱 數量 品質 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 以全部開驗為原則 人工查驗貨物得經派驗主管或指定人員核定以儀器查驗輔助之 儀器查驗過程中, 影像判讀異常者, 得由儀檢主管或指定人員改為人工查驗 (#13)
21 進口貨物船 ( 機 ) 邊查驗 免驗 得核准船 ( 機 ) 邊驗放或免驗提領之進口貨物 (#14) 應予免驗進口貨物 (#17) 得予免驗進口貨物 (#18)
22 進出口貨物查驗種類 先驗後放 : 一般案件適用 倉庫驗放 : 符合海關規定資格廠商, 報運進口貨物得個案向分估業務單位申請倉庫驗放 船邊驗放 : 鮮貨 易腐物品 活動物 植物 有時間性之新聞及資料 危險品 放射性元素 骨灰 屍體 大宗及散裝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 得核准船 ( 機 ) 邊驗放或船 ( 機 ) 邊免驗放行 提貨 廠驗 : 高敏感度貨物 ( 特殊機具始能裝卸貨物 ) 保三警察落地追蹤檢查, 發現申報不符, 辦理通報之貨物
23 轉運貨物查驗 海關對申報轉運他關區 加工出口區 科學園區 農技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 得予轉運時查驗 (#15) 實務上, 轉運貨物 (T1), 海關以開櫃檢視方式辦理查驗
24 人工查驗報單及貨櫃之篩選方式 海關辦理人工查驗, 得視進口人 報關人 起運口岸 生產國別 貨物性質 輸出入 ( 簽審 ) 規定, 決定查驗方式 查驗方式分為 : 簡易查驗 一般查驗 或 詳細查驗 等 3 種 並得由電腦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 指位或查驗件數 (#16) 海關辦理儀器查驗, 得由電腦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查驗
25 進口貨物溢裝 誤裝錯運之處理 進口貨物如有溢裝, 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 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 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 互相誤裝錯運, 經舉證證明, 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 (#19)
26 進口貨物短裝申請複驗 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 得於提領出倉前, 向海關申請複驗 (#20 第 1 項 ) 未查驗進口貨物, 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 1 個月 ( 機器設備得於安裝試車翌日起 3 個月 ) 內, 檢具有關文件, 向海關申請核辦 ( 補運進口免稅 )(#20 第 2 項 ) 一般電子工廠進口外銷電子零 配件, 體積小點數困難, 得於提領出倉翌日起 1 個月內, 檢具有關文件, 向海關申請調整數量 (#21) 保稅工廠 加工出口區, 進口保稅原料溢裝 短裝之處理方式 (#22)
27 進口貨物查驗其他相關規定 進口危險品 氣體 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貨物, 於海關查驗前應提供貨物之毒性 易燃性 易爆性 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 書面向海關說明 (#23) 整裝進口貨櫃, 得核准在碼頭 機場 貨櫃場 儀檢站 或直接卸存工廠查驗 ; 合裝貨櫃應於拆櫃進倉後查驗 (#24)
28 進口貨物免徵關稅相關規定 大宗貨物如有破損短少情形, 查驗時無法核明者, 得應納稅義務人申請, 先予放行, 並於提貨時, 在駐船 ( 駐庫或專責人員 ) 監視下, 會同公證行查明, 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25) 其他免徵關稅相關規定, 請參考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
29 進口貨物申請查驗 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 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 ; 核定儀檢查驗之進口貨物, 報關人應自海關發送儀檢查驗訊息 ( 簡 5108) 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查驗 逾時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者, 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會同查驗, 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倉庫管理人會同查驗時, 應配合辦理關稅法第 23 條規定之各項應辦事項 (#26 #26 之 1)
30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應予免驗出口貨物 (#27) 總統 副總統應用物品 使領館外交官 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 得予免驗出口貨物 (#28) 鮮果 蔬菜 動物 植物苗及樹木 包裝 重量相同, 或散裝出口大宗貨物 不申請退稅之外銷品 其他各項規定與進口得免驗貨物大致相似
31 出口貨物參加抽驗相關規定 貨物運抵碼頭倉庫, 於海關規定時間內傳輸或出具簽章之進倉證明 已傳輸報單報關, 始得參加抽驗 貨物進倉證明須註明進倉時間 但空運出口貨物得由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於託運單上簽章證明 (#29)
32 出口貨物船 ( 機 ) 邊查驗 免驗 鮮貨 易腐物品 活動物 植物 危險品 散裝大宗 箱裝且體積龐大之出口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 得核准船 ( 機 ) 邊驗放或船 ( 機 ) 邊免驗放行 (#30)
33 出口貨物退關查驗 已報關業經查驗出口貨物, 辦理退關提回, 驗明貨櫃原封條完整, 得免再開驗 貨櫃封條非原封或非櫃裝貨物, 應再查驗 原核定免驗者, 得准免驗 (#31) 已退關出口貨物, 重行出口時, 海關得重新核定應否查驗 (32)
34 船 ( 機 ) 邊驗放出口報單之註銷 貨物全部未到者, 得憑報關人之申請, 逕予註銷報單 貨物部分未到者, 應憑報關人於第 1 次派驗前之申請, 按實際到達船 ( 機 ) 邊或機放倉庫之貨物數量於查驗後, 辦理退關或放行裝船 ( 機 )(#33)
35 進出口貨樣之提取 領回 為鑑定貨物之名稱 種類 品質 等級, 供稅則分類 估價或核退稅費參考, 海關得提取貨樣 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數量為限 對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 應提取足夠供 3 次化驗鑑定用量 (#34) 貨樣保留期限屆滿後, 或專案保管之貨樣解除專案保管後, 逾 10 日仍未領回者, 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 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 且副知報關公會 (#35)
36 查驗實務 - 進口查驗前作業程序 一. 收單 :C3M 報單由驗貨單位收單及派驗 ( 申請船邊驗放 倉庫驗放 三角貿易案件 申報退運案件及自行報關案件除外 ) 二. 批單 : 批示查驗方式 查驗重點及至少之查驗件數與是否取樣等 三. 撿單 : 上午 11 時前撿單, 下午派驗 ; 下午 4 時前撿單, 次日上午派驗 ( 空運貨物隨時派驗 ) 四. 派驗 : 人工派單或電腦派單
37 進口貨物之指櫃 指位實務作業 進口貨物以抽驗為原則, 由電腦指櫃 指位 ( 櫃門橫向分為 R M 及 L; 高度分為 T M 及 B; 縱深分為 1~10 等分, 例如 :R-3-T); 關員依驗貨單位主管批驗之件數及提示之查驗重點, 指件查驗
38 驗貨員查驗前之準備工作 一 審核報單申報內容如 : 進口人 報關行 貨物名稱 性質 簽審規定 二 參考艙單申報內容如 : 船名 起運口岸 貨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材積 收貨人等與報單申報內容是否相同 三 審核書面報單檢附之文件如 : 提單 發票 裝箱單等之內容, 是否一致
39 驗貨員查驗前之準備工作 四 收貨人 ( 貨主 ) 經營背景之查察與分析五 瞭解貨物之裝櫃方式及包裝情形六 注意數量 材積與重量三者間之關係七 查驗重點或疑點之分析 ( 高稅率或高單價貨物, 可能以多報少 管制進口貨物易發生虛報產地 易混淆之物品易有虛報貨名情形 ) 八 準備查驗 ( 取樣 ) 工具 ( 封條 美工刀 照明設備 磅秤 通扦 數位相機 容器 等 )
40 貨物查驗現場之作業程序 一 查閱指櫃 指位相關資料及報單上批註之查驗方式 查驗件數 查驗重點 二 確認貨物存放處所 ; 檢視貨櫃外觀是否異常, 核對櫃號 封條號碼有無異常 三 依照報單上批示之查驗方式, 會同報關人辦理指件查驗 ( 取樣 ) 四 查驗過程中, 如發現有虛報 違報情形時, 以全部開驗為原則
41 貨物查驗之現場作業程序 五 報單如批示取樣, 由關員會同查驗之報關人或倉庫管理人辦理取樣, 並於報單背面簽認, 同時簽發貨樣收據, 由報關人留存 ; 查驗若發現不符, 應予取樣留存 六 查驗完畢, 加蓋戳記 ( 或簽署 ); 有箱號者, 將箱號批註於裝箱單上, 免蓋戳記或簽署 七 重新加封海關 ( 泰登 ) 封條
42 貨物查驗後之作業程序 一. 簽單 : 查驗如有不符, 於報單上簽註更正, 不符項次簽除時, 應保持申報原貌, 並於報單最末一行處簽章 ; 不符情形於報單首頁 海關簽註欄 上加註 二. 複核 : 審核查驗結果是否明確無誤, 不符更正事項及驗貨記錄是否已正確註記, 以及所取貨樣是否具代表性等 三. 利用通關電腦程式, 做驗畢註記
43 關稅法第 28 條 --- 產地規定 海關對於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 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 必要時, 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 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前項原產地認定標準,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44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非適用稅則第二欄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 適用稅則第一 三欄 ) 一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二 貨物之加工 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 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 5)
45 貨物產地最終實質轉型之規定 進口貨物實質轉型, 指下列情形 : 一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 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 貨物出口價格 (F.O.B.)- 直 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 (C.I.F.)/ 貨物出口價格 (F.O.B.) = 附加價值率 ( 7)
46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實務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海關認定之 認定有疑義時, 進口地海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 包括交易文件 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進口地海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 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海關請求協助日起 20 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 進口地海關應就現有查得資料認定貨物原產地 前項其他機關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經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 ( 4)
47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實務 原產地認定過程中, 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 應通知進口地海關, 進口地海關接到通知時, 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進口地海關於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之回覆後, 應綜合其他查得之事證, 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 4 之 1)
48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實務 進口地海關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 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 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 但以一次為限, 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 4 之 2)
49 進口貨物產地之特殊規定 一. 大蒜 香菇 竹筍 梅 李 茶葉 稻米 花生 金針等九項農產品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認定基準 二. 磁磚之加工 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 其實質轉型之認定應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之規定認定之
50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實務 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者, 得根據進口報單所申報之產地加以核對, 如無去除 破壞或塗改情事, 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 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 免再繼續查證 ( 作業要點三 ) 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未標示產地者, 得根據運送契約文件 貨櫃動態表 船舶航程表或其他證明產地之文件認定產地 ( 作業要點四 )
5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實務 進口農漁產品之產地, 海關認定有疑義時, 得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認定 經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認定結果仍有疑義者, 海關得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文書認證或實地查訪後, 逕依既有事證, 認定其產地 ( 作業要點十 )
52 進口貨物產地存疑案件之處理 審核提單 報關檢附之文件及船舶 貨櫃動態表 查詢關貿網路櫃動庫或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函請主管機關或權威機構協助鑑定 函請經濟部駐外單位協助查證 按實到貨物狀態, 參酌產地證明書 船舶 貨櫃動態表及查證所得之相關資料等, 依據 關稅法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及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等相關規定, 綜合研判認定產地
53 進口貨物之產地標示 依現行輸入規定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11), 進口貨品除列屬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第 61 62 章之紡織品 毛巾 瓷磚 鞋類 襪類 寢具及其他法令 ( 藥事法 #48 之 1 食品衛生管理法 ) 規定, 進口時應標示產地外, 進口貨物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 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 不得有標示不實, 否則, 依 貿易法 第 28 條規定議處
54 進口貨物產地標示方式 一. 成衣紡織品應採一次車縫, 且具顯著性 牢固性 二. 磁磚應採成型 燒製方式標示 三. 鞋類應採烙印 燙印 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標示 四. 襪類產品應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 附卡或盒裝方式標明產地 五. 一般工業產品, 並無未有統一之產地標示規定
55